土地承包范文
時間:2023-03-31 03:33: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地承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乙方:___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____土地轉承包經營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面積、座落地點及面積
1.甲方將____土地面積___畝(甲方《林權證》面積,含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土地____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超出___畝的,以畝計算,不足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全部轉承包給乙方。轉承包地塊的四至為東至_____,南至___,西至___,北至___,具體座落地點和四至詳見鄂城林證字(2004)第000671號《林權證》中新洲綜合林場平面圖。
2.____屬長江流動沙洲灘地。承包期間,____土地面積減少達總面積的___%以上時,承包金應按土地減少比例作相應下調;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開發引起的土地面積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___年。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___畝土地承包期限為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確認
雙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___元/畝計算,土地總承包金為___元,其中;
(1)___年至___年,四年的承包金額為___萬元(___元/畝___畝×___年)
(2)___年至___年,每年的承包金額為___元(___元/畝___×___畝)
2.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
(1)甲方同意將____上屬甲方所有的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___萬元,其中,中熟林暫按___立方米計算,作價___萬元(___元/立方米),中幼林按___株計算,作價___萬元(___元/株)。中熟林實際蓄積量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評估工作在合同簽訂后20天內完成。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評估蓄積量與暫定的___立方米有差異,則差額部分蓄積的價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條中支付余款時作相應增減。
(2)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其他資產如房屋、機械設備(詳見財產清單)一次性折價轉讓給乙方,轉讓價___萬元(按原值50%折舊計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應付的___年至___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共計___萬元,該款乙方于甲方負責將____的《林權證》變更并交給乙方的同時付款___萬元,余款542.1萬元乙方自收到變更《林權證》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自___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___元,乙方應于當年的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資產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系;
3.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____土地使用權、林木資產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4.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將____土地使用權向第三方作任何處置,如轉包、轉租、抵押、作價入股等;
5.甲方與土地所有者(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享有持續、有效的承包經營權;
7.承包期限內,如遇自然災害,上級或發包方給甲方核減或免除相應土地承包費義務和核發的抗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協助辦理;
8.甲方應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土地交給乙方經營,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辦理過戶。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享有經營自,獨立享有和承擔承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和經營風險;
2.承包期間,乙方有權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間,如國家建設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屬資產所獲得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4.承包期間,乙方應守法經營,嚴格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間,乙方應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和資產轉讓費;
6.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將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權依法轉包、轉租、轉讓、拍賣、抵押、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資產;
8.承包期間,如遇自然災害,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緩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權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請稅費減免及申請核發救災款項;
9.承包期間,為了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進行林業開發的同時,套種其他農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權依法在林區內進行生產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并對所建設施享有所有權;
11.乙方有權對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進行轉讓并收取轉讓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須提前___個月通知另一方;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發包方終止承包協議;
3.因不可抗力,國家征地及其他有關政策調整,導致乙方難以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且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乙方有權直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協議,甲方應予以協助;
5.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乙方有權處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或要求甲方按當時的評估價收購;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逾期累計超過2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期間,乙方若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應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擔違約金。
3.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的原因使乙方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總承包金的2倍賠償損失;
4.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受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有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
八、湖北華林公司所租賃的土地到期后(___年___月底),甲方于___年___月__日移交給乙方承包經營,如不能及時移交,超過2個月,則乙方免除該土地當年租金,甲方并承擔當年租金1%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產生的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鄂州市林業局、鄂城區林業局、公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代表簽字:_
乙方:___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_
篇2
乙方:_________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__________土地轉承包經營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面積、座落地點及面積
1.甲方將__________土地面積_________畝(甲方《林權證》面積,含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土地____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超出_________畝的,以______畝計算,不足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全部轉承包給乙方。轉承包地塊的四至為東至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具體座落地點和四至詳見鄂城林證字(XX)第000671號《林權證》中新洲綜合林場平面圖。
2.__________屬長江流動沙洲灘地。承包期間,__________土地面積減少達總面積的_________%以上時,承包金應按土地減少比例作相應下調;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開發引起的土地面積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_________年。
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_________畝土地承包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確認
雙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_________元/畝計算,土地總承包金為_________元,其中;
(1)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四年的承包金額為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元/畝 _________畝×_________年)
(2)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每年的承包金額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畝_________×_________畝)
2.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
(1)甲方同意將__________上屬甲方所有的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_________萬元,其中,中熟林暫按_________立方米計算,作價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元/立方米),中幼林按_________株計算,作價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元/株)。中熟林實際蓄積量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評估工作在合同簽訂后20天內完成。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評估蓄積量與暫定的_________立方米有差異,則差額部分蓄積的價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條中支付余款時作相應增減。
(2)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其他資產如房屋、機械設備(詳見財產清單)一次性折價轉讓給乙方,轉讓價_________萬元(按原值50%折舊計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應付的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共計_________萬元,該款乙方于甲方負責將__________的《林權證》變更并交給乙方的同時付款_________萬元,余款542.1萬元乙方自收到變更《林權證》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自_________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_________元,乙方應于當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篇3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土地承包,是指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農民承包方式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管理活動的組織、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領導,鼓勵、引導農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產出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工作。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
(二)協助有關部門承辦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確認;
(三)承辦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頒發;
(四)指導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負責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五)培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和經營收益權,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發包方為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和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農民集體所有和依法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方可以為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條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統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超過30年。
實行投標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適用《*省農業承包合同條例》。
第十二條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發包的土地依法行使所有權或者管理權;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指導土地資源開發利用;
(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承包單位或者個人和第十四條投標承包的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約定收取土地承包費;
(四)依法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和調用承包方應當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五)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經營收益權及其他有關的合法權益;
(六)為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生產自和經營收益權;
(二)承包期限內可以將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
(三)享受國家、集體提供的生產經營服務;
(四)服從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合理使用承包的土地,保護種植條件,改善生態環境;
(五)依法繳納稅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和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
(六)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承包費。
第十四條下列土地可以實行投標承包:
(一)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預留的機動地;
(二)承包方全戶轉為非農業人口后由發包方收回的土地;
(三)承包方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建設單位已辦理征用手續;連續二年未使用,依法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的土地;
(五)農民自愿退包的土地。
第十五條農民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經批準開墾的耕地,在明確土地所有權后納入土地承包管理,但不扣減農戶原承包面積。有收益五年后,可以收取適當的土地承包費。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異地開發中,農民按規定開墾的耕地,應當實行家庭承包經營。
第十七條土地承包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土地承包期限內,必須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對個別承包者承包的土地需要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如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期滿。
第十九條農民從事非農業產業后,應當允許退包,同時終止原承包合同,退包的土地納入投標承包管理。退包的農民以后重新要求承包時,發包方應當允許其承包,并訂立新的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入股、抵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農民流轉土地。
第二十一條發生承包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鄉(鎮)以上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二條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擅自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的;
(二)擅自將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的;
(三)擅自調整或者收回農民承包土地的;
(四)強制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
第二十四條侵占、挪用土地承包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侵占、挪用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包方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一)棄耕拋荒承包土地的;
(二)對土地實行掠奪式經營,造成土地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的;
(三)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
(四)破壞土地,毀壞種植條件的。
篇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包方(簽章):_________ 鑒證單位(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
篇5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范文1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積:
甲方根據農戶委托將其承包經營的徐橋鎮桃鋪村鐵鋪、王寨兩組87.6畝山場、旱地土地(地名、面積、平面圖附后)出租給乙方從事花卉、苗木生產經營。
二、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二十年,即自20xx年5月______ 日起至2031年4月_____日止。
三、出租價款
出租土地的租金為每年200元/畝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分四次支付租金。每五年的第一年支付一次。計人民幣捌萬柒千陸佰元整。
五、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6.甲方必須協調乙方工作,使之水、電、路三通(費用由乙方承擔)。
7.甲方負責處理乙方因本項目實施而引起的與社會所發生的矛盾糾紛,給乙方合法經營的環境。
8、甲方負責協調處理乙方租賃范圍內地面附屬建筑物(農作物)清理工作。
9、乙方務必在租賃期滿(不再租用)清理租賃范圍內的建筑物或種植物。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乙方在出租期限內將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2.乙方在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八、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徐橋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九、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條款:
一、甲方以出租形式將面積 畝的土地承包權給乙方,乙方從 事 生產,不得對外轉包、分包。
二、出租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租金:按每年每畝 公斤中等質量中秈稻谷折算成人民幣支付,中秈稻谷價格以國家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測算,支付時當年國家最低收購價未公布的,按上年最低收購價格執行。
四、付款形式和時間以及保證金的具體相關事宜。
五、乙方所租土地中,現有的青苗賠償費由乙方承擔,須在村委會要求的期限內付清。
六、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甲方應積極協助解決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如水、電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上享有生產經營的權利和生產產品收益的權利,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生產項目,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須接受村委會和甲方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監督。
八、如鎮政府農田整治整體規劃涉及到乙方所租土地,乙方須無條件積極配合甲方和鎮政府的土地整治工作,整治所占的面積和整治所影響的土地農作物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九、乙方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的補貼歸乙方所有。
十、在租賃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補償,甲方不承擔相關損失;由甲方因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如雙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乙方必須購買所有其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保險,保險收益歸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2)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關環評、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十四、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甲乙雙方須協商下一輪承包問題,同等條件下優先與乙方合作。
十五、合同終止時,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公證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范文3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法規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和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以 的方式流轉給乙方經營。流轉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并符合市縣農業現代化項目方案的總體要求,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用途。
二、土地流轉的期限和流轉費用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轉費用每年每畝 元,乙方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 畝流轉給乙方(見表)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的承包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土地。
義務:承擔土地流轉期間產生的本社各項公益性事業建設分攤的義務工及費用,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在流轉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訂立合同后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②乙方喪失生產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③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并按流轉費用的50%支付給乙方違約金。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①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蕪土地的;③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向上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1份。發包方及所轄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1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6
1.1研究區域概況
沁陽市位居河南省西北部,行政區劃隸屬于焦作市。交通條件優越,是晉煤外運的咽喉要道和重要的煤炭集散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實力位居河南省前列。西萬鎮西萬村是沁陽市最大的行政村,90%以上的農戶都從事二三產業,對土地的依附性不強。針對西萬村的發展現狀,2007年在村民自愿的基礎上,村集體依法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據村民年齡段每年無償供應小麥150斤至300斤,并發給其他補貼。
1.2研究方法
第一手研究數據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獲得,問卷調查可以用來探索不同區域中人們的感知、態度、經驗、行為以及空間相互作用。為了更好的分析西萬村土地流轉情況,獲取研究區域人群的特征、行為和對土地流轉的態度,2010年3月以西萬村為典型地域設計了調查問卷,采取了遞送式的調查方法,共發放調查問卷250份,收回216份,剔除異常16份,有效調查問卷200份。
2結果與分析
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可以從西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和效果進行分析。
2.1流轉特點
(1)土地流轉從無償到有償,租金由低到高。隨著西萬村效益農業的發展以及國家補貼力度的加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已日益見長,并且轉包租金基本上由當地土地租賃市場的供求狀況所決定。農業產出效益高、農業勞動力機會成本小的地方轉包租金就相對較高,反之就較低。(2)土地流轉后綜合效益大幅度提高。土地流轉后綜合效益大幅提升,首先,全村新增土地86.53hm2。通過平整荒坡、荒溝,增加土地76.67hm2;對生產路、溝渠和地壟綜合整治,新增耕地9.87hm2。其次,村民綜合收入大幅增加。土地流轉后,部分剩余勞動力從事二、三產業,村民年人均工資性收入凈增2300元。再次,農業生產服務更加完善。由專業組織統一開展機械深耕、測土配方施肥、良種推廣和節水灌溉等服務。最后,耕地畝均產量增加,小麥總產量增加約15.5萬kg,平均畝產新增50kg。(3)流轉規模和水平在區域間差異較大。西萬村的自然條件、生產基礎、人地比例、種植習慣、經濟發展水平和勞動力轉移程度以及農民的思想觀念等方面和其他周邊村域存在著較大差異,導致區域間土地流轉規模和方式存在差異。綜合上看,沁陽市二產、三產較為發達的地區租入或租出耕地的戶數較多,在農村常住戶中,土地流轉戶所占比重相對較小。
2.2流轉效果
通過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調查表和進行實地訪談,西萬村土地流轉后產生的較好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1)農業規?;洜I和綜合效益初見成效。
西萬村位于典型農區,全村耕地2400余畝,土地流轉前戶均承包經營的耕地約0.3畝,而且地塊分散、不規則,嚴重制約機械化耕作和規模化種植。土地流轉后以村集體企業為龍頭,對全村土地統一規劃使用,人均耕地增加43%,土地"物盡其用",大幅提高了規模化經營水平和綜合效益。
(2)促進了產業融合互動發展,農民總收入顯著提高。
西萬村通過土地流轉,把村民從原來少量承包經營的土地束縛中解放出來,勞動力得到合理轉移,為當地二、三產業的發展提供充裕的勞動力,促進了產業的融合發展。從流轉調查中可以明顯得出,該村農民總收入顯著提高,79%的農戶非農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超過了50%,人均純收入增長71%。
(3)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科技進步。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村集體對流轉的土地功能分區、合理規劃,不僅整合出66.67hm2山前坡地,而且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增加了農業科技含量,播種機、收割機、旋耕犁等農業機械以及滴灌、噴灌等灌溉技術都得到應用。土地流轉后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實現了優化配置,加快了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例如,開發設計的生態農業園區采用先進的設施園藝栽培技術,生產金壽杏、早紅蟠桃、皇家秋天葡萄、胭脂紅桃等反季節水果,經濟效益十分可觀。
(4)單位面積產量提高,增加了農民收益。
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前后,土地農業用地用途未發生轉變。既確保了糧食安全,又增加了農民受益。2011年全村小麥總產量2010年增加15.5萬kg,畝均產量增加15%。耕地單位面積的產量增加,不僅提高了糧食自給率,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了堅實基礎,而且也增加了農民受益。
(5)土地流轉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存在差距。
分析調查表得出,雖然農戶對目前的流轉收益相對滿意,但對未來預期收益還有較高期望,多數集中在每畝1500-2000元之間。今后應結合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目標,進一步提高流轉土地的綜合效益。
(6)文化素質偏低是土地流轉的瓶頸問題。
西萬村農民調查者中學歷在大學及其以上的僅2人,反映出該村整體科技文化素質偏低。一方面導致農民文化素質與現代化種田技術和管理水平難以匹配,限制了科技致富和農業結構調整,制約了先進技術和裝備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另一方面也造成農民素質結構與市場需求兩者之間不匹配,限制西萬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使得部分農民心理上懼怕轉移,或者轉移的層次較低,從而影響自我發展能力的提高。
3討論
土地供給與需求同時出現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產生的前提條件,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兩個互相對立的范疇:買者和賣者、需求和供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數量,從需求角度,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價格水平上,買者愿意并能夠購買的商品量;而從供給角度,是指在一定價格水平下,賣者愿意提供給市場的產品數量。西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需求者是農業龍頭企業,供給者為土地經營權承包者,即每一個農戶。土地流轉前,農村農戶人均耕地0.3畝,靠地吃飯遠不能支撐農戶的生活和發展,因此,農戶供給土地的目的是獲得土地的部分收入(轉包費)和從事其他行業的收入。沁陽市的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基礎較好,西萬村二、三產業相對發達,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也相應較弱。因此,該村農戶對土地流轉有強烈的交易意愿和基礎。作為需求者的農業龍頭企業,依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定程序對土地經營權進行流轉,可以規模化、機械化進行生產,并規劃不同地塊的功能分區,達到"地盡其用"。其本質是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生產關系的改善和調整,促進了生產力的極大提高,既確保了作為農區的糧食安全功能,又提高了經濟效益、增加了農民收入、推動了農業科技進步,達到了供給雙方的共贏。
4結論
篇7
伴隨著土地承包權流轉多樣化的創新試驗,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成為解決農村金融薄弱的舉措之一。但和陳錫文持相同觀點的“三農”專家看來,抵押貸款并不是農村資金供需矛盾的利劍,反而孕育了很多潛在的社會風險,并且在抵押實踐中,過低的土地評估價值,對農民而言是新的不公平。
對此,國研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表示,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方向應該是小額信用貸款和發展農村信用擔保機制。而支持農民自主合作組織的融資功能也是途徑之一。
慎行承包權抵押
從某些地方實踐上看,陳認為抵押權在操作上存在著對農民不公平的現象。
如今年4月,遼寧省法庫縣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最終得到了有關部門的批準。法庫縣長崗子辣椒專業合作社900多畝土地進過金融部門評估,最終確定一年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60萬元。而隨后,合作社辦理了“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最終從農信社取得了一年期的貸款30萬元。
“土地的估價壓得這么低,其實是把風險轉移給了農民?!睂Υ俗龇?,陳提出了疑問,“除了抵押貸款,有沒有更好的形式?”
近些年農村融資難的呼聲一直不斷。但作為商業機構的金融組織,因農民缺乏有效擔保物,控制信貸風險為由,遠離了農村市場。
“農民沒有抵押物?”陳表示,實際上從2007年開始,有關部門就做了規定,農村小額貸款可以用信用擔保,最高額度是30萬。因為,農民具有地緣和血緣關系,有信用貸款的社會條件和基礎。
“如果以農民沒有可靠的擔保抵押物來拒絕給農民貸款,是沒有理由的?!标惙Q。
重申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的作用時,陳錫文也再次強調,土地抵押貸款存在社會風險。從東亞傳統農業社會的案例看,土地抵押也很少存在。
可支持農民自助融資渠道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依然嚴峻,農業企業普遍受到信貸約束?!?/p>
上述判斷來自于國研中心農村部專家們撰寫的《調查中國農村》一書。該書集合了該組織近10年的調研報告。其中,首次披露了該組織專門針對農村金融現狀,進行的29個省、1979農戶、180個村莊、216個企業、103個信用社、340農村金融機構、15個民間金融組織的大規模調研的結論。
調研報告顯示,只有少數企業獲得銀行授信額度,50%的企業認為授信額度規模太小。從滿足信貸需求的程度看,滿足程度平均值僅為15.48%(即獲得貸款數額占期望貸款額的比重)。
在信貸約束下,非正規渠道依然是農村最重要的借款渠道。
報告顯示,親戚朋友借款占到了所有借款渠道的58.11%,信用社占37.34%。同時這種現狀也存在于農村企業的融資中。即由于正規金融的信貸約束,非正規金融對農村企業的支持也非常重要。如調研報告顯示,農村企業的38.80%借款來自親友,16.40%的借款來自民間私人放貸人(占10.40%)和民間金融會等非正規渠道。
“農村金融是農村政策的軟肋。”韓俊稱。針對此,該調研報告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和陳錫文一樣,韓俊把農村金融的突破口也鎖定在農村小額信貸領域。
“小額信貸滿足了農戶的資金需求,效果初步展現?!表n俊表示,下一步要繼續完善該政策,如目前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業務主要是靠政策推動進行,缺乏商業可持續性。
對此,韓建議,鑒于小額信貸在需求上的低利率要求和金融機構的高服務成本之間的矛盾,應該借鑒國外經驗,促進制度創新。如采取包括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的機制等擴資渠道,培育基層臨時信貸員,建立農戶信用記錄等。
篇8
該案審理中,經庭審質證,鎮人民政府、鎮土地經營管理站、鎮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均證明,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在簽訂爭議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時將承包人誤寫為楊剛的名字,事實上應寫為楊剛的妻子吳正蓮的名字。雖然誤寫為楊剛的名字,但實際上就是分給吳正蓮一家人的土地,認為合同是有效合同,并經鎮土地經營管理站簽證。
村委會證明村民委員會于1998年3月向楊富林頒發土地承包合同證書(編號104340266),有效期限至2027年。但這是第一次土地承包期間頒發的,而實際上在第二次土地承包期間,爭議土地的承包人實際上是吳正蓮一家人,有土地承包合同為證。
對于本案如何處理,合議庭形成了兩種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吳正蓮的丈夫楊剛于1990年已經病故。1998年在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上登記承包人楊剛的名字,不是楊剛本人親筆書寫,據此,該合同不符合合同構成要件,是村委會單方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楊富林于1998年1月已經取得了村委會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104340266),而從定義上來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這種經營權證從其作用上看,一經獲得即受到法律的物權性保護。因此,張某是爭議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依法應享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主體是家庭承包。本案中楊剛雖病故,但妻、子尚在,家庭主體尚存。吳正蓮作為喪偶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吳正蓮所持有的合同雖然登記的是其已故丈夫楊剛的名字,但代表的是整個家庭。吳正蓮依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應當享有爭議土地的承包權。
筆者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吳正蓮是不是承包主體,二是楊富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否有效。
一、吳正蓮是不是合法的承包主體
關于第一個焦點,筆者認為,吳正蓮是合法的承包主體。吳正蓮與楊剛系夫妻關系,楊剛代表整個家庭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只是家庭的土地承包代表人。楊剛病故后,其家庭仍然存在,妻子吳正蓮成為家庭的代表人,當然具備與村委會繼續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資格。二輪土地承包時村委會錯將已故的楊剛作為承包人,實際上針對的仍然是吳正蓮一家人,從村委會、鎮土地經營管理站等部門后來的證明也可以說明這一點。因此,二輪土地承包時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至于合同訂立一方的簽名是死去的楊剛,問題在后來已經得到鎮土地管理站給村委會的證實和糾正,該瑕疵對合同效力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合同合法有效。
二、楊富林持有的土地證是否有效
關于第二個焦點,筆者認為,村委會于1998年1月向楊富林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104340266)已經歸于無效,應予廢除。
《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薄锻恋爻邪ā返谌l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薄锻恋爻邪ā返谌邨l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笨梢?,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特殊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人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對于轉包行為,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并經發包方備案;對于轉讓行為,需經雙方簽定書面合同,并經發包方同意。
篇9
一、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面臨的可能侵害
1.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在土地承包、土地調整和土地流轉中可能受到村社集體的侵害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的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甚規范、合同的執行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監督,村社集體干部隨意變更承包合同、調整或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干涉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等現象屢有發生。無論是在土地發包中,還是在土地承包關系存續期間,也無論是在土地利用經營中,還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都存在著村社集體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比如,許多由村社集體操辦的土地流轉和土地集中如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反租倒包等,都暗藏著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強勢剝奪和事實上的侵害。
以集體經濟組織操辦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為例,雖然通過股份量化把農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基本農田和建設用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土地集中和規模經營。但是,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農民不再直接擁有土地實物上的土地財產權利,農民在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價值形態的股份。看上去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依靠股份收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建立在直接附著于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已經有了很大差別。建立在直接附著于土地實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保障是相當于物權的保障,而股份收益的保障是一種債權保障,其保障程度取決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紅。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效益不好,股份分紅很低,在農民難以再收回自己土地的情況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必然要受到侵害。而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效益很好,在集體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少數村社干部“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也同樣會受到侵害。
2.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在國家土地征用中可能受到侵害
土地征用是國家為了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實現土地利用的公共目的而強制取得私人占有的土地并給予補償的一種行政行為。我國對于鄉鎮企業和村民住宅建設以外的建設用地,涉及集體農地轉用的,一律實行由國家統一征用的管理制度,無論是出于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目的的需要,還是出于房地產開發等私人目的的需要,都借助國家權力來征用農民的土地。雖然這種統一征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效率,并使土地規劃用途差異引起的土地財產價值增值由政府統一收歸公有,但是,問題是現行農地征用制度是建立在農民的承包地可以隨便調整和非物權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觀念之上的,在土地征用補償中并不完全承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性質,所補償的并不是完全的土地資產價格;并且在補償對象上實行集體和農戶的兩級補償,許多地方征地補償費在集體截留后實際到達被征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借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切深利益。
3.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在農業的公司化、企業化經營中可能受到侵害
近幾年,我國一些地方農業公司化、企業化經營有了一定發展,公司、企業進入農業可以提高農業的產業化組織程度、推進農業的現代化、提高農業的整體競爭力。然而,問題是在推進農業的公司化、企業化、產業化經營中,一些公司、企業進入農業的真正目的不是經營、開發農業,而是為了圈占并能夠長期支配土地。這些公司、企業與村社干部合謀聯手,以促進土地流轉、集中和規模經營,發展農業產業化為借口,由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民成千上萬畝的土地強制收回或租回后再長期承包或租賃給公司、企業,公司、企業事實上長期控制了農民的承包地,農民要想收回承包地已經很難,直接影響了農民的就業和生產生活保障。
二、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
1.依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民土地財產權之所以會受到侵害,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包干到戶”的勞動組織形式中和“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這樣一種產品分配形式中出現的,從一開始就具有明顯的債權特征,并長期由政策規定、合同約定,一直沒有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確立起其完整的、穩定的物權形態。由于在法律上農民的土地權利性質不明、內容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農戶對自己土地財產權利的信心,影響了農民對土地進行自愿、有償的處置,為各方面利益集團侵害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提供了便利。剛剛頒布《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對農民承包地的調整做出了嚴格規范,對集體經濟組織隨意處置農民的土地做出了嚴格限制,這為全面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在此基礎上逐步把政策規定、合同約定的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為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財產權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當然,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還必須通過制定和完善包括《物權法》在內的《民法典》,最終完全納入民法的保護體系。
2.依法保障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
我國農村漸進式的改革路徑選擇,決定了農村土地財產權利制度建設將是一個長期過程。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我國農村將面臨土地財產權利制度建設和土地市場建設的雙重任務。在土地財產權利制度不甚規范和不夠穩定的條件下,培育和發展農村土地市場,就必須始終尊重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在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讓農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選擇土地流轉的形式和對象。除了完善相關土地法規以外,在農業產業化的政策安排中,必須對進入農業的公司、企業的資質和經營行為進行嚴格審查和規范,在土地資源配置上堅持以農戶為主體,農戶自愿、有償的原則,由農戶與進入農業的公司、企業直接談判做出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發揮中介作用,但絕不能越俎代庖搞“捆綁式”的土地流轉。要依法引導進入農業的公司、企業因地制宜地選擇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可以通過“公司+農戶+基地”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和配置土地的,就可以不搞土地租賃或土地轉讓;適宜與農民簽定產品合約的,就可以不簽定土地要素合約;適宜短期土地租賃的,就不要輕率地簽定長期土地租約。
3.配套完善地方法規,確保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有土地保障
在統一制定和頒布《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規范和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確保農民自愿、有償地流轉土地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地方法規的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地完善土地流轉、保有和利用的政府調控機制。在農戶土地保有量的調節和控制上,一方面要對農戶尤其是純農業戶的土地轉讓行為在法律上進行必要的調節和引導,提早防范因土地轉讓等形成無地農戶,因土地繼承、分割等使土地過分細碎化;另一方面要防止因土地兼并、囤積等使一些土地保有者的土地保有規模過大。在土地保障上,通過開展平田整地、地塊歸并、廢棄地復墾、閑散地利用、未利用地開發、公地發包等土地整理開發活動,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面積,為可能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個別農民提供社會救助和土地保障。
4.配套改革國家土地征用制度
在運用法律手段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構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核心的土地產權體系的新形勢下,必須配套改革現行的農地征用制度。無論是公共目的還是私人目的的土地征用,都要建立在尊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之上,參照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充分考慮土地作為財產的市場價格以及農民失去土地后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等各種因素,確定與市場經濟條件相適應的土地征用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在土地征用補償對象上,直接瞄準被征地農戶,實行針對被征地農戶的全額、對等補償辦法,嚴格禁止集體經濟組織截留征地補償費用。
篇10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分析者認為,這一條規定或許就是新農改的突破口。目前,《土地管理法》正由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緊張修訂中。
要想富裕農民必須減少農民,農業生產的低附加值特點決定了將大多數農民捆綁在土地之上難以真正富裕農民,所以富裕農民必須走農民就業向工商行業轉移,大力推進城市化進程,農業進行集約化生產的道路。而要促進農民就業與生活向著工商業與城市轉移,大規模推進農業集約化生產與經營,就必須大力促進農村土地流轉。這就需要通過諸如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等改革,強化與擴大農民對于所承包的土地擁有的權限,從而為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推動農業集約化生產、推動農民就業與生存轉移,并在此基礎上真正為富裕農民準備好法律與制度規定上的條件。
近些年來,盡管農民政治與經濟地位不斷得到提高,權益日益獲得越來越大的保障,但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過程中,也時有基層政府與農民自治組織侵犯農民權益的現象發生。而這些侵犯農民權益現象的發生,究其根源在于農民對于土地所擁有的權利尚未獲得堅實的法律與制度保障。而延長農民對于土地的承包期限等舉措,可以強化農民對于土地所擁有的權利的堅硬程度,強化農民對于所承包的土地使用上的自,因而有利于減少在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土地流轉上損害農民權益現象的減少發生,更為積極地維護農民權益,減少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矛盾,促進農村地區社會穩定。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土地資源管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