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5 05: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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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

廣東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范文一

聘用方:律師事務所

受聘方: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一條 合同依據。

(說明:根據《廣東省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工作。

(說明:內容限定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行政輔助人員。)

第三條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并負責為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助理工作證、實習律師證。

(說明:如因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致使受聘方所欲從事的工作無法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請行政輔助人員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無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輔助人員工作證的情況下繼續為聘用方工作,則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為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償因此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

(說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梢圆患s定試用期。但如約定試用期,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 受聘方的工作內容。

(說明:具體內容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六條 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支付與計算方式為:

(說明:須具體寫出支付與計算方式。如按月、年領取固定工資;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計算方式領取報酬;固定工資加提成;固定工資加獎金;等等)。

報酬的支付時間為:

固定工資的數額為:月薪;年薪

其它可報銷的費用:

(說明:如年餐、電話費等。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為受聘人員設立下列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基金;

(說明:除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為必設外,其它保險種由律師事務所自定。其中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可以不設立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說明:考慮到申請辦理各類證件的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特別規定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第八條 受聘人員調離律師事務所時保險的處理辦法。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九條 受聘人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條 受聘人在合同規定的報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條款

(說明:《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增設其它內容。)

第十二條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賠償方式: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但應符合《律師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

聘用方:___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詳細閱讀本合同,并承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規章制度。若出現違約情況,自愿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處理。

______(簽字)

日期年月日

廣東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范文二

聘用方:

律師事務所

受聘方: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一條 合同依據。

(說明: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工作。

(說明:內容限定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行政輔助人員。)

第三條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并負責為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助理工作證、實習律師證。

(說明:如因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致使受聘方所欲從事的工作無法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請行政輔助人員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無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輔助人員工作證的情況下繼續為聘用方工作,則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為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償因此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

(說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梢圆患s定試用期。但如約定試用期,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 受聘方的工作內容。

(說明:具體內容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六條 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支付與計算方式為:

(說明:須具體寫出支付與計算方式。如按月、年領取固定工資;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計算方式領取報酬;固定工資加提成;固定工資加獎金;等等)。

報酬的支付時間為:

固定工資的數額為:月薪;年薪

其它可報銷的費用:

(說明:如年餐、電話費等。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為受聘人員設立下列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基金;

(說明:除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為必設外,其它保險種由律師事務所自定。其中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可以不設立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說明:考慮到申請辦理各類證件的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特別規定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第八條 受聘人員調離律師事務所時保險的處理辦法。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九條 受聘人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條 受聘人在合同規定的報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條款

(說明:《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增設其它內容。)

第十二條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賠償方式:

(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但應符合《律師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

聘用方:___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詳細閱讀本合同,并承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規章制度。若出現違約情況,自愿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處理。

______(簽字)

日期年月日

廣東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范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_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 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___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 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_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2.乙方年薪將按月分期發放。甲方在每月___日前以現金/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薪資,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況適當提前或順延發放。

3.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獎金政策,并可根據其經濟效益以及對乙方的考核結果向乙方發放各類獎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獎、績效獎、年終獎等)。

4.甲方為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并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項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或產假等。乙方休假應向甲方申請并經批準。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間的法定工資。

提成工資制

1.乙方的業務創收在___(這個數字由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而定)萬元以內的,薪金提成比例為___%;超過___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___萬元,提成比例提高___%,但最高不得超過___%;(關于提成比例不宜過高,事務所應考慮成本、稅務、利潤、行業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費用在乙方提成工資中支;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五條 工作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性規定,以及律師協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甲方不時制定、修訂并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后,均應嚴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商業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任何業務或財務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紙張、電腦磁盤、軟盤、膠卷、錄音、錄像、草稿以及筆記等形式記載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檔案、傳真、信函、數據、報表、表格、圖紙、密碼、名單、電話號碼、地址等,均為甲方財產。除非甲方業務需要,否則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資料,也不得將上述資料復制、下載、私自攜帶或發送至甲方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勤勉盡責,履行對甲方的全部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職,也不得從事其他任何有償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從事或幫助任何第三方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任何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內,不得自行聘用或幫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師和員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義為甲方現有或曾有的客戶,或為與甲方客戶相對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服務。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了培訓,或甲方為乙方向本市有關政府部門辦理了引進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履行服務期義務。服務期應自乙方培訓結束后,或者甲方為乙方辦理完人才引進手續后的第二天起計算,期限為年。此時,如服務期限長于本合同期限,則本合同期限將相應順延。如果乙方在服務期中與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向客戶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律師服務費應甲方統一收取,并開具合法票據,應客戶的請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關費用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客戶的委托書。

6.如乙方違反上述工作紀律,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離職前___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該經濟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3)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并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4)偽造個人學歷和經歷;

(5)因個人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應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條件的;

(2)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發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時,應按其在甲方的連續工作時間,以一年工作時間折算一個月工資(注:不到半年折算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___個月醫療期(注:可參照蘇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屆時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應提前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自甲方離職前___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5.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6.當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一切活動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務;

(2)及時向甲方移交其所有業務和全部工作;

(3)及時向甲方交還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中列舉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資料;

(4)按甲方規定結清所有賬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業務或財務事項,或未能及時辦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則甲方應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后的30天內為乙方辦理離職或轉所手續。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對本合同理解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根據蘇州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規則,在律師協會的主持下,由蘇州市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方式加以解炔。調解不成的,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第八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蓋章)

篇2

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范文一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為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用乙方為甲方的 職律師;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職律師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按下列第 項確定:

(一)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 元,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為 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雙方協定: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

(一)了解對律師的權利義務有影響的甲方規章制度,對相關規章制度的補充、修訂享有建議權;

(二)享受必要的培訓和教育;

(三)取得規定的報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當行為損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賠償;

(五)遭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五、乙方受聘期間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法》以及律師職業紀律規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三)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托合同,接受甲方指派開展律師業務;

(五)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

六、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督促乙方依法執業、依法納稅;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甲方有權提議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內容;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違法、違紀或者其它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有權拒絕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范的不當請求。

七、甲方聘用期間的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兌現相關福利待遇;

(二)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四)對乙方違法違紀和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一、本合同的續簽及終止。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離所,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是否同意乙方離所作出答復,如果同意乙方離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同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二、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第三條、工作時間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提成工資制:按市司法局規定執行;

2、乙方自行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四條、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3)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并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4)偽造個人學歷和經歷:

(5)因個人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第五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定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日期:

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范文三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單位類型 合伙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注冊登記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經營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聯系方式及電話

第二條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律師職業證書號碼

戶籍所在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居住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通信地址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郵編: 聯系方式及電話

第三條 乙方聯系方式、通信地址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幾種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試用期: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專職律師崗位,從事訴訟、非訴訟等工作,工作地點為 甲方注冊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為工作地點的變更:

1、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2、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

3、甲方委托人辦公場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為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4、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六條 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全面履行甲乙雙方簽定崗位協議書并遵守甲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的社會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 (一) 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 (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 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律師事務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結合本律師事務所的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律師事務所的工資分配制度。

第十一條 甲方按下列第 一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業務能力、完成的工作質量等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記件單價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第十二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采用下列第 一 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二)參加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律師注冊費用、檔案管理費用由甲方 /乙方 承擔。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第(三)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如需裁員,應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并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乙方不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為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十、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三十五條 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和按本合同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條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終止合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資標準為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七條 若乙方的工資高于甲方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甲方以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為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

第三十八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一)崗位協議書

(二)培訓協議書

(三)保密協議書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人

篇3

(一)訴訟費收取標準

目前,在法律服務領域,費都是由雙方自愿在合同中約定。由于法律服務本身屬于一種無形的智力付出,很難具體量化。這就容易出現兩個問題,一是雙方自愿約定的費是否體現公平,是否與律師在辦理案件中的實際付出等價?二是在雙方對費的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參照何種標準來確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了委托協議,指派律師一起二審案件,收取5000元。之后,當事人認為律師僅參加了一次庭審且沒有盡到職責、律師事務所收費顯然不合理,起訴要求退回2000元。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有效,律師事務所已經指派律師出庭并履行的相關義務,當事人所述律師未盡職責、律師事務所收費不合理沒有依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要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師事務所提供的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原件寫明費為18萬元,但當事人所提供雙方委托協議復印件寫明費為1千元。經鑒定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原件中的費“18萬”字跡被修改過。律師事務所認為雖有修改,但雙方已經在協議最后蓋章確認,應為有效,起訴要求支付費18萬元以及違約金。法院認為,當事人提供的合同復印件上約定的 “1000”元顯然不足為證;訴訟委托雖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但雙方對合同的認知水平、專業熟悉程度實際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如何對自己有利,作為受托人的律師事務所是輕而易舉的,而委托人之所以簽訂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對律師事務所的信任,很難做到最大程度的保護自身利益;作為律師事務所應當很清楚,對修改合同條款的確認,應當體現為雙方在修改出加蓋公章或另簽補充協議,但卻沒有這樣做,而是利用對方為能保留合同原件這一疏忽,強調要求對方提供原件,否則就是舉證不能,這一做法明顯有悖于誠信原則;因此,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合同中費條款已被修改,雙方又未能在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應按照多數律師事務所的慣例,酌情確定費數額最終,判決支付費二萬八千元。

(二)風險

律師的費通常都是在開庭前收取,但隨著市場的推進,法律服務業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出現了“風險”,即約定費在執行完畢后從實際所得款中按比例扣除,之前當事人不必交納費,而這種情況下費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通常都達到15%-30%,甚至有時達到50%.這種風險是一種新生事物,出現問題也就在所難免。

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為母子二人(孩子為未成年人),雙方約定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訴訟,費為最后判決數額的30%并在賠償款項支付時當即支付。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參加了訴訟,最后判決賠償為49萬余元并已執行,律師事務所在扣留12萬余元后,將剩余款匯給當事人。之后,當事人認為風險協議是在欺詐、脅迫之下所簽,律師事務所不應擅自扣留案款,起訴要求律師事務所退還10萬元。法院認為,在協議中沒有談到未成年人的訴訟問題,而由于該風險收費比例為30%,顯然有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判決律師事務所退還10萬元。

(三)指派非律師進行訴訟

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應當指派律師進行訴訟。但有的時候律師事務所由于案件小、費用少,或者自己人手不夠等原因,就指派非律師人員進行訴訟。這就出現了如下問題,指派非律師人員進行能否收取費用?如果能,應按何種標準收費?當事人能否因此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

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訴訟,費為4000元,但律師事務所指派一名非律師人員以公民個人身份進行訴訟,訴訟完結后,當事人認為律師事務所指派非律師進行,給其造成了損失,雙方經過協商,律師事務所退還了4000元費,但當事人仍起訴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8萬余元。法院認為,律師事務所已在受委托的范圍內實際履行了委托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行為給其造成了損失,判決駁回了當事人的請求。

(四)委托事項爭議

委托的事項應當是在協議中寫明,這通常不會引起糾紛,但由于目前相當多的人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對法律概念的理解也不夠,這樣導致許多人并不真正理解一些法律專業術語的真正含義,如分不清“上訴”還是“申訴”,“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婚姻無效”還是“離婚”……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有可能協議約定的委托事項并不是當事人真正所要求的,那么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如何認定委托事項的內容?

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約定: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完成離婚糾紛第一審訴訟事宜;并由律師事務所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糾正違法行為的法律建議書。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了離婚案,該案結果為調解離婚。但當事人認為自己是委托律師事務所撤銷結婚登記事宜,律師事務所沒有按委托要求提起行政訴訟,反而使離婚案被錯誤的審理下去,導致了自己由未婚變為離異,不得不另請律師進行行政訴訟,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費、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共計三萬余元。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委托協議后,律師事務所已經按協議要求辦理了委托事項,不存在過錯行為,判決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丟失證據

由于人通常要比當事人更多地參與訴訟,因此在很多時候當事人都是將證據材料交給人,以方便訴訟。由于訴訟是一項時間較長、也比較復雜的事情,通常證據材料要經過當事人、人、法院、審計鑒定部門等幾個環節,交接次數很多;而且有時一個人可能同時要幾個案件,或要向不同部門提交證據;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員流動性的增強,許多人在訴訟中可能就調換了單位,而很多當事人,特別是企事業單位,自身的變更也很多、很頻繁,這樣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導致證據材料的丟失。這樣就產生問題,如果人丟失證據,應否負賠償責任?其責任范圍如何確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師事務所指派某律師為當事人進行,在訴訟中,因審計需要,當事人將全部單據原件交給該律師,該律師將這些單據原件交審計事務所審計后又取回。之后該律師離開了律師事務所,并稱單據原件已經全部交給律師事務所,但律師事務所否認收到。當事人起訴要求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返還單據。法院認為,律師事務所有義務保管好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當事人主張返還證據材料原件,理由正當;該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人參加訴訟是職務行為,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判決律師事務所返還證據材料。

二、對問題的以及法律適用

篇4

有效者認為,律師事務所從事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服務活動,除極少數提供法律援助即無償外,一般均按一定的比例收取費或服務費,故律師事務所以追求營利為目的,屬于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如無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提供的擔保應為有效。

無效者認為,律師事務所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事業單位,不是經營性組織,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是律師事務所的根本宗旨,因此,律師事務所屬于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其所提供的擔保應為無效。

我們認為,律師事務所在民事或經濟活動中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應當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被《擔保法》禁止擔任保證人,規定在該法第9條,即“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敝越构嫘詥挝粨伪WC人,立法本意是保障其資產安全,維持其地位和工作的穩定,不至于因為它們負擔額外的債務而無法發揮自身職能,為社會服務,從而危及公共利益。

律師事務所是否屬于公益性即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討論這一話題,就須從“公益”二字說起,顧名思義,“公益”即為公共利益,不容置疑,律師事務所是面向社會大眾服務的,是為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所以,其性質如同學校、幼兒園、醫院,是因公共利益之需應運而生的,因此,說律師事務所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并不過當。

不可否認,隨著律師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如今的律師事務所基本上實行企業化管理,國家不撥經費(除個別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外),自負盈虧,它們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具有較強烈的營利色彩,就該事實來看,說律師事務所是以營利為目的即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也無不當。

大家或許越發疑惑-律師事務所倒底歸屬何方?我們認為,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是相對而言的,二者間沒有非常精確的劃分標準,一般地說,在其所追求的目標或發揮的作用中,公共利益為主或公共利益遠遠大于非公共利益的,就可認定為公益事業,對此,最高法院孔祥俊博士在其著述《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也持類似的見解。眾所周知,學校、幼兒園、醫院有公立和私立之分,私立的學校、幼兒園和私立的醫院,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營利,但客觀上也起到了教書育人或救死扶傷的作用,《擔保法》并未因此區分公立與私立,不管是公立或私立均不得為保證人。同樣地,律師事務所是以營利為目的,但其從事營利性或經營性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公益事業,更好地實現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能。由此看來,在律師事務所所追求的目標或發揮的作用中,其公益性要遠遠大于非公益性即營利性,前者占據主導地位,后者處于從屬地位,依照上邊“從隨主”之窺見,將律師事務所界定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似乎更科學、更貼切,更能體現律師執業機構的社會職能。如此分析,律師事務所便不得為保證人,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當屬無效。

依照《擔保法》第2條之規定,擔保的方式除保證外,還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法》第9條僅禁止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擔任保證人,并未絕對禁止其他方式的擔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睋丝梢?,律師事務所以其法律服務設施即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的抵押,可以認定有效。并且,從《擔保法解釋》第53條我們還可作如下的反面解釋,即律師事務所以其法律服務設施即社會公益設施為自身債務設定的抵押,應當認定為無效。對于律師事務所以其財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抵押,因其不得作保證人,當然也不能作物上擔保人,因此,律師事務所以其財產為他人提供的抵押應為無效。質押同理可得,此不贅述。

篇5

勞動爭議,弱女子求助律師

家住江都市邵伯鎮的林潔玉(化名)現年35歲,2007年前在當地的一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打工。后來因為一些事情,與單位產生了勞動爭議。不懂法律也不善言辭的林潔玉兩眼一抹黑,不知道如何與單位談判,更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人指點她去請個律師,她又怕律師費用太高。

2007年11月22日,林潔玉在忐忑不安中抱著試試看的心情走入了當地比較有名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立即有一位律師熱情地接待了她,了解了她的情況后,建議她申請勞動仲裁。

林潔玉小心翼翼地問:“什么叫勞動仲裁啊?”

律師笑了:“你可以不懂,一切我們替你辦理?!?/p>

律師一副大包大攬的神情讓原來不知道怎么辦好的林潔玉甚感安慰,但想起傳言中不菲的律師費,又有點擔心地問:“全部交給你們辦,那得多少錢啊?”

“1500元如何?寫仲裁申請,出庭辯論什么的,你都不要煩神?!?/p>

1500元,這個數額在自己的心理和經濟承受范圍內,林潔玉暗暗松了口氣。她馬上如數交上,并寄托了維護自己權益的全部希望。訴訟階段。

簽下風險合同

不久,仲裁裁決結果下來了,雖然仲裁裁決的賠償數額比企業原先答應支付的數額有所提高,但與林潔玉的期望值相比,差距還是比較大。她失望地來到這家律師事務所找到原來的律師,律師也認為裁決結果有失公正,并建議她向法院,把官司打到底。同時,律師告訴她:“進入訴訟階段,要重新繳納費?!?/p>

林潔玉很猶豫,吞吞吐吐地沒有明確表態。她心里打著小九九(方言:小算盤):“現在1500元已經花了,卻沒有達到自己滿意的結果,進入訴訟階段還要再繳律師費,如果最后訴訟結果還是不滿意,我不是要倒貼了?”

律師好像看透了林潔玉的心思,說道:“我提個方式,你看好不好?你現在可以不繳費,我們保證你一審判決至少取得1.3萬元的賠償款。如果達不到,我們分文不收;只有超過了1.3萬元,你才需要在1.3萬元以上向律師事務所按30%的比例交納費?!?/p>

林潔玉聽得頻頻點頭,覺得律師這個提議還是可以接受的。2008年3月12日,律師在一份空白委托格式合同上填寫了相關內容,林潔玉大概把內容看了看,感覺是律師原來說的那個意思,就在合同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撤訴后,律師狀告女工

就在林潔玉一審訴訟過程中,原來工作的企業主動找到她,要求在庭外和解。原單位給她一筆補償后,林潔玉向法院撤回訴訟。一方面單位這次提出的數額林潔玉基本滿意,另一方面她認為撤訴就可以不再付律師費了。

她以為事情就這樣解決了,沒有想到的是,律師事務所把她告上了法庭。律師事務所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律師事務所按合同約定為林潔玉進行了,訴訟標的為4.6902萬元。而林潔玉背著律師與單位達成協議,并在得到賠償款后,向法院撤回,對于應繳納給律師事務所的費分文未付。故律師事務所訴請法院判令林潔玉給付律師費1萬元。

這個時候,許多人都替林潔玉捏了一把汗。和律師打官司,那不是輸定了!林潔玉看了訴狀,也有些迷糊,實在搞不清原來簽訂的委托合同上到底有沒有撤訴也要照樣付費的話。

本來律師與林潔玉是一個戰壕的,她對律師也極端信任,甚至把律師看作她勞動爭議中的主心骨?,F在律師卻站在了她的對立面,她哪里敢正面交鋒啊!開庭通知到了,她實在害怕在法庭上說錯什么話,不小心就掉進律師的法律陷阱。惹不起,躲得起,隨法院怎么判吧,林潔玉沒有敢到庭應訴。

在焦急的等待后,法院一審宣判了,江都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律師事務所要求林潔玉給付費1萬元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盡管林潔玉沒有到庭,官司卻還是打贏了。

只身到庭,女工舌戰律師

律師事務所竟然輸給了一個沒有到庭的女工,這對執業律師來說,確實是莫大的諷刺。在研究了一審判決后,律師事務所毫不猶豫地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的勝訴結果給了林潔玉極大的鼓舞,她慢慢成熟和膽大起來。二審法院第一次開庭時,林潔玉竟然孤身一人出現在被上訴入席上,而上訴人席上是兩名執業律師。

兩名執業律師當庭宣讀了他們的四條上訴理由:1我方已經舉證證明林潔玉自行撤訴,林潔玉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訴狀標的4.6902萬元~1.3萬元)×30%的費即1萬元,原審法院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2林潔玉實際獲得多少金額的補償,應當由林潔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以我方未提供林潔玉獲得多少金額的補償的證據為由,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3在一審中,林潔玉未出庭應訴,應當承擔未到庭的不利后果,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我方訴訟請求,屬于法律適用錯誤。4,我方在接受林潔玉的委托后,雖未向林潔玉明確告知各個階段分別收費,但該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均有公示在墻,林潔玉應當知曉。

林潔玉針對律師的上訴理由進行了樸實而有力的答辯:“律師在收我費前曾說1500元一路到底,但是中途時有了變化,后來又簽訂風險合同純屬被逼,對于合同內容我也不太清楚?!?/p>

律師不屑地說:“1500元一路打到底?我們從來沒有說過這句話,是你理解錯誤了吧!我們的勞動力也沒有廉價到這種程度吧!我們的收費標準都根據規定公示上墻的,每個程序有每個程序的收費?!?/p>

林潔玉反駁:“律師事務所一開始并未向我明確表示仲裁、訴訟需要分別收費,作為一名普通的勞動者,對法律知識比較欠缺,也難以了解律師的收費辦法?!?/p>

“1500元一路打到底”的話到底有沒有說,林潔玉和律師各執一詞,誰也提供不了其他旁證,法院最終沒有認定這個事實。

證據不足,律師不敵女工

二審第一次開庭,雙方各執一詞,不歡而散。

之后,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律師事務所要求林潔玉依約給付費1萬元,證據不足,依法應予駁回。理由是:2008年3月12日所簽訂的委托合同的形式為手寫空白格式合同,雖合同中的簽字為林潔玉所簽,但是收費方式部分均為該律師事務所涂改格式條文形成,而這個涉及雙方重大權利義務的部分,在經律師事務所涂改處未經林潔玉的簽字確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林潔玉亦不確認,因此,該約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況且,從該委托合同約定的收費方式來看,顯然屬于風險,而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請求支時勞動報酬的,不得采取風險收費的方式。

至于該律師事務所提出林潔玉在一審中未出庭應訴,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缺席一方之判決的上訴理由,林潔玉雖在一審未出庭應訴,只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按照事實與去律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并非一定不利于缺席一方,律師事務所該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據此,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博士點評

本案律師事務所敗訴的原因主要基于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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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機構名稱 華誠律師事務所、華誠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團隊成員人數 260人

團隊建立時間 1995年2月

主營業務領域

專利權法律服務

專利的清理、梳理及管理服務;

專利申請及確權服務;

專利分析服務,包括專利穩定性分析、侵權分析、檢索分析等

專利無效服務,包括對他人申請的專利進行檢索、監測,如與貴公司的在先權利相沖突,則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請求;

專利許可管理服務,包括建立外觀設計專利許可使用制度,并辦理許可合同備案,監測許可合同的期限;

專利權利維持服務,包括各種法定期限的監測、年費的及時繳付;

專利權維護服務,包括以協商、行政投訴、司法訴訟等方式制止各種形式的專利侵權行為。

商標法律服務

現有商標的清理、梳理及管理服務(續展、異議、許可等);

對現有商標注冊的查漏補缺、全面保護服務

商標申請及確權、維持權利類法律服務,包括商標申請、變更、轉讓、復審、商標撤銷答辯等;

以商標為依托的品牌經營、衍生產品擴展經營服務;

商標權利維護服務,包括以協商、行政投訴、司法訴訟等方式制止各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律服務

著作權申請及確權服務;

著作權及其衍生產品的許可管理服務;

著作權權利維護服務,包括以協商、行政投訴、司法訴訟等方式制止各種形式著作權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登記服務

專利權海關備案登記;

版權海關備案登記;

商標權海關備案登記;

與海關溝通、應對侵權嫌疑品查扣。

訴訟/仲裁法律服務

提供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

侵權行為調查及證據保全;

提供案件訴訟的策略性意見,制定專項訴訟方案;

參加案件訴訟;

提供協調、談判及調解服務;

審查、修改、起草、提交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的有關法律文書。

團隊介紹

1.概況

華誠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5年,是中國最早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偛吭O在上海,并在北京、香港、哈爾濱、無錫、悉尼等地設有分所或代表處,在國內外各大城市均有合作所。

華誠所作為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實行“團隊服務、部門管理”的運營模式,各團隊專業分工明確,跨團隊合作緊密,完全擺脫個人專業局限等因素造成的服務成本增加、服務效果欠佳等弊端。

2.主要客戶

華誠所客戶中既有國際知名的大型跨國公司,也有國內大型企業或事業單位。華誠所善于針對不同行業提供各項法律服務,致力于向客戶提供構建詳細和綜合的投資策略,提供專業且創新的法律服務,善于發揮與政府有關部門、專業中介機構長期聯系與合作的優勢。華誠因能針對性地滿足客戶的嚴格要求而廣受客戶好評。華誠所常年為多家國內外知名機構和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行業遍及各種制造業、高科技、金融業及服務業,目前擁有法律顧問單位112家,為其提供包括多領域的法律服務。

曾經服務或正在服務的部分客戶包括寶鋼集團、SMG上海文廣集團、東方有線、大新華集團、中石化集團、上海期貨交易所、中福集團、上海家化、美國高通集團、美國邁圖高新材料集團、美國通用電纜、MPAA(美國電影協會)、彭博有限合伙企業(Bloomberg LP)、KLA科天集團、可口可樂公司、微軟公司、美禮公司(America Greetings)、杜比公司、美國新美亞公司、耐克、NBA、3M集F、東陶TOTO集團、花王集團、理光、旭硝子、金剛化工、Sony、Sanmina、三菱(電梯、重工、化學)、住友、Beckman courter、Umicore、Jinko、三得利、Shimano等眾多企業與集團。

團隊主要成果及獲獎情況

2015年

《亞洲法律雜志》(ALB)“年度上海最佳律師事務所”、“年度中國破產與重組律師事務所”提名

獲評IAM雜志“中國專利訴訟和許可領域的頂級律師事務所”稱號

獲得上海市律協表彰的2011―2015年度“上海市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

上海市商標誠信單位

上海市商標協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單位

Chambers and Partners “頂級知識產權事務所”

“亞洲法律雜志”(ALB)“2015年亞洲最大50家律所”

Legal 500“2016亞太??敝R產權業務排名第一梯隊

Asialaw Profiles 年度推薦律師事務所

2015年度LEGALBAND中國律所品牌50強

上海市合同信用A+等級企業

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2016年

獲評IAM雜志“中國專利訴訟和許可領域的頂級律師事務所”稱號

Chambers and Partners “頂級知識產權事務所”

2016年度全球領先商標法律服務排行榜(WTR 1000)“商標保護及訴訟”領域銀獎

2011-2014年度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

篇7

一、主要內容

依法查處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落實統一收案、收費制度情況,已辦結案件的立卷歸檔情況;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六類23項基本制度情況。

二、方法步驟

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學習與自查自糾。時間安排是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12日。

1、學習動員(2012年8月8日到2012年8月12日)。各律師事務所結合實際制定自查自糾工作計劃,于2012年8月10前,上報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科備案。各律師事務所按計劃組織律師學習《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關規章制度。

2、自查自糾(2012年8月13日到8月20日)。

律師事務所重點自查在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統一收案收費、訴訟文書管理、印鑒管理、檔案管理、律師執業監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律師自查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費,以非律師身份辦案,案卷歸檔不及時等問題。

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章、規范分析原因癥結,提出改進提高管理和自律的制度措施,對律師和相關管理責任人按照律師事務所有關制度規定做出處理。

律師事務所、律師分別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各律師事務所和存在違法違規執業問題的律師的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在8月20日前上報至區司法局。

在本階段,區司法局與區法院協商確定查閱案卷的時間、數量。由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工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到法院進行案卷查閱登記工作。對2010年度涉及我區律師辦理案件(以下簡稱“登記案件”)對應案卷中的案號、案由、委托人、人、授權委托書、出庭函、結案日期等信息進行登錄,并按律師所在單位對信息進行匯總編組。根據登記案件涉及律師情況,制定檢查時間順序表,通知所涉及到的律師事務所。

第二階段:檢查、調查和處理。時間安排是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6日。分步進行。

1、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匯總各律師事務所上報自查自糾工作計劃,做好各項檢查準備工作,并將自查自糾情況錄入《律師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登記表》。

2、由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組成工作小組,按照事先制定的檢查時間表,到登記案件涉及的律師所在單位,檢查、調查以下情況:了解律師事務所自查自糾整改措施和處理決定落實情況;了解律師事務所執業管理等六類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收費、檔案管理、訴訟文書使用管理等各項制度落實情況;律師事務所某一時段收結案登記情況;登記案件履行審批登記、收費、合同簽訂、訴訟文書領取、公章使用、立卷歸檔等情況。將檢查實際情況填入《專項檢查登記表》,由律師事務所蓋章確認。對涉嫌存在私自收案、收費和以非律師身份辦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研究確定并對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根據檢查、調查情況,依法依規對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人員做出處理。

第三階段:總結通報。于2012年8月31日前,對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檢查情況通報全區。

三、組織機構

區司法局成立規范律師執業檢查活動領導小組。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各律師事務所要充分認識開展規范執業行為專項檢查活動,對于提高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水平,促進律師事務所的自律管理意識和能力的不斷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各所主任作為責任人要靠上去親自抓,確?;顒勇涞綄嵦?。

篇8

律師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可以從不同角度、或按照不同標準進行多種類型劃分,如從糾紛產生的階段來看,可以劃分為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糾紛;從引起糾紛的過錯來看,可以劃分為律師過錯、當事人過錯、混合過錯以及無過錯糾紛;從投訴動因來看,可以劃分為律師啟動以及當事人啟動的糾紛兩大類型,而后者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主張權利型、報復型、遷怒誤解型、追求轟動效應型糾紛。下面就最后類型的劃分展開討論,以便弄清律師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律師啟動的糾紛

一般來說,當事人所要求律師活動的不合法、提供證據材料虛假、不依約支付律師報酬或律師辦案所需其他合理費用等等都有可能導致律師啟動合同糾紛協商、調解等糾紛解決程序,要求支付費用或解除合同(或者從一開始就根本不可能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糾紛也極有可能無須訴諸法院即告解決。

真正讓律師耿耿于懷而非將當事人推上法庭不可的,往往是當事人不依約支付律師報酬而引起的律師合同糾紛。出于律師職業謹慎考慮,此類糾紛見諸新聞報道的并不在多數,或者雖然報道,可能是人們對于各種賴債行為,包括賴律師費在內,早已“波瀾不驚”之故,于是按“狗咬人不是新聞”的行業文化,記者們往往也無太大興趣對律師當事人的案例進行太多熱情洋溢的報道。

(二)當事人啟動的糾紛

通常當事人比律師更容易啟動合同糾紛處理程序,特別是非訴解決程序,如到事務所投訴承辦律師、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通過訴訟程序律師(事務所)而言,下列原因都可能成為誘發的動因:

1、主張權利

總體上說,律師(通過律師事務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不排除個別律師(甚至非律師)借律師合同,收取律師費后不履行職責。包括(1)因繁忙、懈怠或漠視當事人權利等緣故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2)因業務水平局限或判斷失誤、行為不慎而錯誤地履行義務;(3)誤導當事人對可主張權利數額的期望,致使當事人陷入在法律必然敗訴的訴訟,導致訴訟費、律師費等方面的損失;(4)錯過上訴期、訴訟時效,導致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的可能性嚴重下降或喪失;(5)承辦律師身份存在問題,如以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充當律師;以其他非律師人員冒充律師;或者以一般資歷的律師充當合同明確約定、當事人指名的資深律師;(6)丟失重要證據或全部案卷;(7)其他因律師違法、違約或過錯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形。

2、報復

如果說律師的過失違約行為可能導致當事人通過正常合法渠道解決合同糾紛的話,那么律師的故意違約行為則極有可能遭致當事人的憤恨,引來不同渠道的報復,訴諸法院可能是最文明、最有利于律師(事務所)的做法了。主要原因表現為:(1)律師標榜某種特殊身份或承諾作為普通律師所不可能達到的辦案效果,但訂立合同、收取費用后當事人發現上當;(2)律師違反約定或法定的保密義務,或者違背社會一般公認的誠信水準,漠視甚至出賣當事人的利益。

如某律師事務所在擔任某建筑企業法律顧問期間,獲得當事人的一些業務資料。后在該所律師的其他案件中,利用這些業務資料作為證據,導致該建筑企業及關聯企業利益嚴重受損,從而導致顧問合同履行后的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糾紛。盡管律師事務所也進行了一些法律形式上的辯解,但當事人認為律師誠信低下,事發后態度還十分惡劣,于是采取了當著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面打事務所主任耳光、以糞便涂事務所主任家門等過激手段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非法報復,事務所主任之妻受刺激住進精神病院,一時造成十分消極的影響。

3、誤解及遷怒

細心觀察一下委托人訂立合同時的表現,不難發現這樣的有趣現象,即不少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并沒有認認真真研讀合同文本即簽字蓋章;而律師方面在談論所托具體法律事務辦理構想以及吸引當事人達成合同方面表現積極的同時,對律師特點(如律師交付的只是符合勤勉謹慎的行為,而不是當事人期望的有利結果)、法律事務承辦風險(由于形成裁判結果的因素復雜,我國訴訟可預測性極差,律師根本無法保證當事人最終獲得的就是依法應獲得的訴訟結果)、委托期限(究竟是一審、二審還是執行階段)等等問題缺乏真正深入的告知與釋明,造成當事人對合同的誤解與誤讀,從而導致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更為糟糕的是,由于訴訟文化與訴訟心理的差異,我國當事人對實體正義、結果正義追求過甚,而現行的司法體制偏偏在司法正義(包括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供給上嚴重不足,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現象嚴重存在,甚至是公然存在。對于眾多本來不是律師責任的不公結果,當事人往往遷怒于律師,認為律師沒有賣力,或者與公檢法關系不夠,造成當事人身家性命被誤。但當事人同樣敬畏權力(包括敬畏強權),不敢、不愿開罪公檢法,而是將律師(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發泄一通心中怨氣了事。

4、追求“轟動效應”

作為訴訟,特別是能夠造成轟動效應的訴訟,并不見得總是壞事,不少“轟動性”的背后甚至蘊涵著巨大的社會公益成分,體現了“弱者”以平和的、法律的手段挑戰強勢群體的姿態與決心。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郝勁松因火車站退票不開發票、火車銷售商品不開發票、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票等公共事業企業單位長期無視國家法律、對消費者存在霸王條款而將鐵路局多次告上法庭,以及目前頗受滬上律師界關注的鄧維捷訴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聯“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案”等等,莫不如此。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為轟動而轟動”的訴訟并不少見:因為被推上法庭的是律師(事務所),是專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家,不管有理無理,站在原告角度,總會有幾分排遣寂寞式的心理快慰,總能引來不少關注與同情,如此狀告律師的“轟動走一回”仿佛總是值得。如前文承辦法官一方面駁回當事人狀告律師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難以自圓其說地對媒體發上一通“雖然敗訴,但……說明百姓法律意識在日益增強,體現了社會的進步”的感慨,(注11)正是這種“轟動走一回”的騷動在個別幸災樂禍法官心理上的扭曲投影。

二、律師合同糾紛——律師執業過程中揮之不去的尷尬

作代表權利并充分表達權利、有效制衡權力的“社會法律監督者”,(注1)律師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發揮著不可取代、無以倫比的積極作用。具體來說,律師通過發揮其作為社會生活的“先知者”與“劑”、經濟建設的“促進者”、依法行政的“加強者”和法治建設的“完善者”等幾個方面的作用,實現其“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職業使命。(注2)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俠仗義的“俠客”不同的是,就其職業行為特征而言,律師所要表達的是當事人的權利,表達的前提也是基于當事人的委托。離開了當事人的委托,離開了對當事人表達自身權利行為的,律師表達權利、制衡權力的行為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去了正當性和合法性基礎。而溝通律師與當事人委托關系、構成律師行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當事人聘請、委托律師的委托合同。

這一份份看似平常無奇律師合同,對于合同雙方來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從當事人角度而言,委托合同意味著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信賴、信任,意味著自己權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實現可能;而對于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而言,特別是對于具體承辦律師個人而言,委托合同則意味著自己職業使命的誕生,意味著眾多自己從“社會法律監督者”選手中脫穎而出,有機會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實現自己的職業價值??梢娐蓭熀贤粌H是連接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紐帶,更是溝通律師維護法治、實現正義的職業宗旨可能性與現實性之間的橋梁。

然而,令律師行業感到尷尬的是,本為當事人權利奔走呼號、本應獲得當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師,卻頻頻被當事人推上法庭,充當種種案由的被告。(注3)如認為“辯護律師未盡責”而引發的死刑犯母親狀告律師案;(注4)因官司敗訴而引發的委托人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返雙倍律師費案;(注5)因涉嫌雙方而導致的當事人狀告律師“拿著這邊吃那邊”案;(注6)認為律師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狀告律師“收錢不辯護案”;(注7)甚至于當事人為得到妻子不忠的證據,委托律師調查,結果律師無法取得證據,便將律師送上法庭;(注8)以及曾一時轟動中國律師界的恒積大廈狀告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的因律師事務所過錯責任而被索賠2240萬元案(最終上海高院終審判決建緯所應將收取的240萬元悉數返還恒積大廈)。(注9)

這些狀告律師的案例向我們展示,當事人狀告律師案例早已不再新鮮,并且似有上升勢頭;當事人狀告律師,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樣謹慎從事,而是不管有理無理,先告了再說;新聞界、甚至個別法官推波助瀾,在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司法判決、原告訴訟并不成立的情況下,不負責任地發上一通“辦案法官對記者說……雖然敗訴,但是,劉先生狀告律師事務所一案說明百姓法律意識在日益增強,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此舉對推動律師事務所更為誠信地為委托人服務有積極意義”的感慨;(注10)重視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師事務所也難以幸免,如恒積大廈訴建緯所案就是如此。

從律師與當事人合同糾紛解決的渠道來看,除了訴諸法院以外,雙方協商、向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部門投訴而獲得解決的律師合同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換言之,因律師合同的訂立、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可能遠比人們一般感覺的數量要多。曾經有一位資深律師戲稱,如此發展下去,將來專門當事人狀告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律師恐怕也會成為我國律師發展的一個“專業方向”,因為國外就有這樣“專吃律師的律師”。

誠然,有權利就會有權利的碰撞,所以律師合同糾紛一方面難以避免,即便是屬于律師執業過程中的尷尬,也往往是難以徹底避免,或者說是揮之不去;但是不斷攀升的糾紛,以及這些糾紛通過正規的新聞渠道或非正規的社會傳聞擴散而形成的社會對律師執業效果、能力、誠信甚至律師存在價值方面的疑惑、質疑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卻又是律師業界所不能不正視和重視的問題。

因此,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并尋找避免或應對糾紛的對策,應該是律師行業管理、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以及律師明智地所共同感興趣的話題。

三、處理律師合同糾紛的幾項對策

既然律師合同糾紛甚至狀告律師是律師業無法徹底避免的尷尬,那么,在弄清產生律師合同糾紛的成因基礎上,律師(律師事務所)完全有能力、有必要提出處理這種糾紛應對策略,以減少律師的尷尬,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

筆者認為,律師合同糾紛的處理,不僅僅是一項糾紛發生后律師事務所才倉促上陣、窮于應付的事情,而應該按照管理學上全面質量管理(TQC)當中“全過程、全指標”的管理理念,吸取系統論的思想與方法,在糾紛形成前、形成中及形成后這樣一個全過程當中,從各個方面相應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做到糾紛防范與糾紛處理并重,通過提高合同管理質量來降低糾紛發生率,提升律師處理合同糾紛發生后的合法、主動及有利地位。

(一)糾紛發生前,做好律師合同訂立及履行工作,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使律師應對合同糾紛處于有利地位

1、積極告知、充分協商、認真而細致地訂立律師合同

律師經歷的合同何止千萬,似乎小小的律師合同不在話下。但是,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把界定律師與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文件——律師合同不當回事、“拿豆包不當干糧”的觀念與做法往往正是糾紛之源。

為了避免當事人誤解,或者防止當事人故意曲解,對于律師工作的特點、委托目標、事項、后果與風險的歸屬、律師工作范圍、費用結算、活動無法或不必繼續進行應如何處理等等內容,應向當事人充分告知并與之詳細協商。至于進行告知與協商的證據,既可以通過詳盡的合同條款固定下來,也可以用工作筆錄加合同條款的形式保留證據。

例如,委托人就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審查及一審階段律師提供辯護事宜委托律師(律師事務所),交納相關費用。一般來說,律師工作可以依照刑事訴訟偵、控、審程序的展開而正常開展工作。但是,不排除這樣的可能:經過律師的努力,案件在審查甚至偵查階段即告結束,當事人獲得了最大訴訟利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主張應當按照律師實際工作的階段計付律師費用,或無需支付刑事訴訟沒有繼續階段的律師費用,將會導致律師積極、高明工作還不如消極、庸碌工作,將案件熬到一審收足全額律師費的荒唐結果。為此,可在訂立合同之初與當事人協商,并通過類似“若案件在偵查或審查階段即告結束,表明當事人已獲得最大訴訟利益,符合委托合同訂立的目的,也是律師工作富有成效或律師意見正確的佐證,委托人當然應當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費用,不得借偵、控、審三個階段沒有全部歷遍之事由要求退費或拒付尚未支付的律師費用”的約定,肯定律師積極而富有成效、對當事人有利的工作成果。

盡量細致地考慮合同條款,盡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式條款,或不假思索地寫上涵義模糊的文句。

曾經有一則委托律師對外國供應商進行國際仲裁、要求供應商賠償的仲裁案件。雙方已經談好除了基礎律師費以外,如果最終實際獲賠超過40萬美元,則對于超過部分按10%的比例加收律師費。本來約定的內容并不復雜,可是形成文字時,律師事務所執筆人員覺得內容不夠“法言法語”,不假思索地寫上“如仲裁勝訴,當事人取得的執行款超過40萬美元”則如何如何的文句。律師辦案結果十分圓滿,申請仲裁后、仲裁開庭前,律師巧妙地與國外當事人、律師談判溝通數月,達成和解協議,60余萬美元的賠款如期匯來,但當事人卻拒付加收律師費,導致律師狀告當事人的律師費訴訟。而合同文本中的“仲裁勝訴”、“執行款”一類用語表面上似乎十分爽目悅耳,但無意中卻成了取得加收律師費的條件與障礙,特別是“仲裁勝訴”一詞,尚有訴訟、非訴訟概念模糊、易招律師同行譏諷之虞。

所以,律師合同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關系的根本,是貫徹其后合同解釋、履行、中止、終止以及糾紛處理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遺傳基因”,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律師事務所,訂立合同不可不慎。

2、最大善意、誠信地履行合同

律師訂立了合同,即背負了當事人實現權利的重擔,應該本著最大善意與誠信,積極履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甚至與當事人進行“精明”而不高明的推脫工作和責任方面的“博弈”——至少在當事人積極履行交納律師費用、配合律師開展工作等主要義務時如此。

按常理來講,律師肯定應該比當事人懂得法律及如何運用法律,實現當事人的委托目標。這就意味著完成相關法律事務過程中律師的主導性與主動性。在律師與當事人同時都應該想到、做到(至于諸如前去交納訴訟費、或類似的純事務性差使當然沒有必要浪費律師的寶貴時間)的東西,應該由律師而不是當事人想到、做到。

換句話說,律師在過程中不能只求“事情辦不好,又不能怪律師”這樣的“最小值履行”,而應該追求“律師盡最大努力,換了其他資深律師來也只能如此”這樣的“最大值履行”。

有這樣的一個例子可以說明“最小值履行”與“最大值履行”之別。委托人因其子刑事二審辯護,委托律師辦理并及時支付了律師費用。后當事人(被羈押)沒有提交上訴狀,案件根本沒有進入二審,律師事務所也同意退費。但委托人以律師不履行二審辯護合同、誤了當事人上訴大事為由投訴律師。

如果是作為“最小值履行”,律師似乎可以等待當事人遞交上訴狀,進入二審程序后進行會見、閱卷、出庭辯護(或書面提出辯護意見,因為刑事二審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等“二審辯護工作”,而沒有進入二審,大不了退費了事,反正律師能夠找到一套推卸責任、且似乎在法律上還能自圓其說的理由。這就是“最小值履行”。當然“最小值履行”也帶來律師事務所的“履行最小值”——起碼是退費。

但是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二審辯護律師是否應該啟動“二審辯護工作”,即代為撰寫并提交刑事上訴狀?難道受托“看門”僅僅看好了大門本身(中國民間笑話中豬八戒就是這樣做的)就行了嗎?事實上,沒有任何法律禁止二審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并撰寫、提交上訴狀,并且這種會見、提交行為正是實現委托人合同訂立目的——通過二審辯護、實現刑事訴訟公正所必不可缺的工作步驟;當事人(及一審辯護律師)或委托人可能疏忽該工作步驟,而換一個更加勤勉謹慎的律師一般不會疏忽這一工作步驟,等等。如此,出于“最大值履行”,律師應當會見被告人并撰寫、提交上訴狀,啟動二審程序,為后面的“二審辯護工作”鋪平道路,同時也實現律師事務所的“履行最大值”——律師費及良好聲譽。

3、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讓當事人知曉工作的進展,贏得當事人的理解與信任

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監督,但不少律師不以為然,特別是不把“當事人監督”當回事,甚至懷著“反正律師問心無愧”或“只要有個好結果就行了”的心態,缺乏與當事人的必要溝通,徒使當事人產生疑慮,甚至為第三方詆毀承辦律師開了方便之門。應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讓當事人知曉工作的進展,贏得當事人的理解與信任,減少誤解、誤會的產生。

(二)糾紛產生中,做好對相關方面的解釋工作。屬于律師方面問題,應及時、盡力補救

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一件事情從無到有,并不是一下子產生的,而是經歷從無到有這樣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律師合同糾紛的產生、顯現及爆發自然也不例外。這就為律師事務所針對可能產生、正在產生但尚未顯現、爆發的合同糾紛尋求處理良方創造了機會。而對這種機會巧妙的、藝術性的把握,可以剎住糾紛進一步發展、擴大的勢頭,避免律師合同糾紛爆發與升級。

1、根據具體情況,耐心做好對相關方面的解釋工作

一般來說,耐心、誠意的解釋有助于消除誤會,取得理解或諒解,避免矛盾激化。根據具體情況,解釋的對象可能包括當事人、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媒介、社會公眾等多方面;解釋的主體也不僅僅局限于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本身,可能是律師協會甚至司法行政機關。

2、履行補救措施

律師當然也是人,是人總有疏忽,包括在履行合同時這樣那樣疏忽。及時的補救措施不僅有利于消除誤會,取得理解或諒解,避免矛盾激化,而且也為遏制律師合同糾紛顯現及爆發,進行妥善處理贏得主動。

(三)糾紛發生后,注意法律上、輿論上的主動,借助種種救濟途徑妥善而積極處理好律師合同糾紛

盡管律師合同糾紛發生前和產生過程中的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律師合同糾紛還是“防不勝防”,將“糾紛發生率降低為零”是一個不可能的神話。面對不可回避的糾紛,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正視問題,贏得主動,積極而妥善處理好因糾紛而導致的各種問題。

1、坦然面對,積極、主動處理糾紛

在對待律師合同糾紛的態度上,不以為然的輕視之舉或覺得“律師事務所還要打官司、很沒面子”的擔憂、甚至“會不會影響律師聲譽”的心理負擔都沒有必要,因為當事人不見得個個是誠信之人,而律師也會有犯錯的時候,故無論是律師方面必須主動顯化糾紛、追究當事人合同責任,或者是不得不應對當事人的權利要求,都應該坦然面對,積極、主動尋求解決之途。

如果是當事人違約,例如拖欠律師費用,絕不要“算了算了”了事,該訴訟的就應當訴訟,既為自己,也為發展中國律師事業;如果是當事人提起糾紛,則必須認真權衡是非得失,為選擇最佳的解決方案及尋求最佳的解決途徑提供決策依據。

由于人是感情動物,盡管律師能夠理智、冷靜處理他人糾紛,但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卻難免不冷靜、不理智,所以可以請本所非承辦律師、其他所律師甚至委托資深律師來幫助處理問題。

2、選擇最佳救濟途徑

與一般的權利救濟途徑類似,解決律師合同糾紛的主要途徑同樣是協商、仲裁、和解、調解、訴訟等,此外就是由行業協會——律師協會的主持調解解決。

可根據糾紛的大小、影響、性質、難易程度、可能結果等具體因素,通盤考慮,權變地選擇適當的解決途徑。例如,一般認為不要輕言訴訟,但也不盡然。如果律師方面理由充分、訴訟結果有利,而委托人方面卻又缺乏協商、和解解決問題的誠意,還不如一下子尋求司法途徑解決,這樣既符合救濟方法經濟原則,又避免當事人有充分時間向社會或政府部門“悲情訴求”,讓受眾以為總是懂法律的律師欺負了不懂法律的當事人,引發受眾對當事人的非理性同情——即律師要訴訟謹慎,但不怕訴訟。

3、爭取輿論上的主動

從思維定勢上來看,律師受職業習慣的影響,律師往往更依賴于糾紛的司法解決。這當然不錯,可惜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的習慣還遠未真正深入中國社會,輿論、黨政部門或官員的態度等等,往往會影響正在進行的訴訟;當然反過來說,也是糾紛雙方可以利用的有效資源。所以,律師解決合同糾紛時,應該一切從“實際”而不是“本本”出發,視具體情形,注意與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媒介、黨政部門之間的溝通,不要孤軍奮戰,很冤枉地輸了官司;或者雖然最終贏了官司,但早已輸了不該輸的輿論與口碑。

對于那些追求“轟動效應”式的律師合同糾紛方面的報道,對于遷怒誤解式的訴訟,律師更加應該爭取輿論上的主動,避免訴訟未見分曉,片面的、先入為主式新聞報道早已造成對律師和律師業的種種誤解與不良影響、不利于糾紛的公正解決。

4、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供將來或律師界借鑒

世界無限復雜,尋求律師合同糾紛的良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應注意不斷總結、交流經驗,吸取教訓,供涉及糾紛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將來或供律師同行借鑒。這種借鑒,既包括律師吸取本身或本所應對律師合同糾紛的經驗與教訓,也包括其他所、其他地區、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國家的良好經驗和沉痛教訓。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的研討與交流,共商解決律師合同糾紛良策。

對于一些已經存在的方法和制度,例如律師執業風險保險,可進行研討與完善,使律師能夠擺脫與當事人糾紛的羈絆,回歸到表達權利、制約強權、維護法治、實現正義這一“社會法律監督者”正軌上來,實現律師制度效益最大化。(版權所有,禁止轉載,剽竊必究)

【注釋】

(注1):林莉華,韋群林.社會法律監督者——和諧社會構建中我國律師的基本角色[EB/OL].中國律師網./pages/2005-12-30/s33228.html,2005-12-30。

(注2):呂紅兵.加強律師的公共服務職能[EB/OL].新浪網./o/2006-05-08/09308865553s.shtml,2006-05-08。

(注3):當然形式上的被告可能只是律師事務所而不一定是律師,但這只是訴訟程序問題,實質上最終就是律師、甚至于是律師行業接受當事人及社會的拷問。

(注4):尹超.死刑犯母親輸官司盛怒之下狀告律師[EB/OL].新浪網./s/2005-06-28/07546285456s.shtml.2005-06-28。

(注5):江寧,王前,時麗麗.敗訴后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對方返雙倍律師費[EB/OL].新浪網./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注6):雙方律師同為一人深圳三單位狀告律師拿著這邊吃那邊[EB/OL].福州日報電子版./Fujian_w/news/fzrb/000123/3_5.html。.

(注7):金立鵬.杭城首例狀告律師收錢不辯護案全接觸[EB/OL].中國新聞記者網./jzwj/go.asp?id=3431.2004-06-02。

(注8):難查妻子“紅杏出墻”反而狀告律師被法院駁回[EB/OL].中國新聞網./a/20050205/000307.htm.2005-02-05。

(注9):一律師事務所過錯責任被索賠2240萬元[EB/OL].東方網./epublish/gb/paper148/20010916/class014800012/hwz489597.htm,2001-9-16。

(注10):江寧,王前,時麗麗.敗訴后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對方返雙倍律師費[EB/OL].新浪網./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注11):江寧,王前,時麗麗.敗訴后狀告律師事務所要求對方返雙倍律師費[EB/OL].新浪網./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篇9

關鍵詞:風險 勝訴酬金 合理性

一、律師風險制度含義

律師風險制度起源于美國。是指律師事務所針對有很大把握勝訴,委托人事先付不起或不愿付律師費,而希望實現訴訟目的后再付費的案件,承諾暫時不收費或少收費用,等待勝訴后收取高比例律師費的情況。風險收費在國外被稱為勝訴酬金或附條件的收費。

律師風險制度其本質是勝訴酬金制,它的產生是由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一是人們對于人權的保護意識進一步加強,尤其是對訴訟方面,委托人越來越注重自己的權益,對案件的勝訴幅度的要求更加苛刻。二是隨著公司的發展、消費產品的擴張,產品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案件的有了更高層次的要求。對律師風險的社會需求就出現了。

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之后,很多企業因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經驗,導致了很多債權不能兌現,企業清收外欠賬款成了當務之急。在此種情況下,企業為了避免因訴訟和律師費用而加重負擔,加之社會誠信度的降低,我國就開始借鑒國外的律師風險制度,風險的模式開始出現。

二、我國律師風險制度的現實合理性

律師收費中的“風險費”一度不被法律認可,但自2006年12月,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聯合頒布《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了風險的收費形式,風險的合法性終于得到認可。

律師收費新規實施后,一律師首次通過訴訟成功追討風險費。2006年1月5日,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與一家公司訂立律師訴訟合同,由紹剛事務所指派律師一場房屋租賃訴訟案件。雙方約定先繳納基本律師費2萬元,作為風險在案件結束后,按照本訴標的179萬元扣除法院判決或調解金額的10%作為律師費。合同訂立后,該律師事務所律師依照約定展開了律師事務。同年9月2日,該公司向該律師事務所出具一份終止委托訴訟函,表示:原委托律師訴訟,因案件復雜法院一時難以下判,便考慮將以其他途徑解決,不再委托律師擔任該案件的,雙方終止委托關系。3天后,該律師事務所則函復稱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已完成了合同約定的訴訟義務,表示不認同終止委托合同。為此,雙方鬧得不可開交。

為討回律師風險費,紹剛律師事務所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追回風險費。在中稱,律師事務所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而該公司卻至今沒有按照約定支付風險費,要求判令該公司支付律師風險費101萬余元。法庭上,該公司則辯稱,原告要求支付律師風險費理由不成立,雙方間風險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而律師事務所也沒有全面履行訴訟義務,在法院作調查筆錄時,律師未參加,所主張的費與合同約定不符,要求駁回該訴請求。法院認為,該律師事務所與公司間簽訂的合同于法不悖,是收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認定。在2006年12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首次就律師收取風險費作出了明確規定,除刑事、行政、國家賠償等案件外,多數民事案件可以實行風險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鑒于公司向該律師事務所出具終止委托訴訟函后,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未能繼續參與所的案件訴訟,應酌情減少原約定的律師風險費。而該公司主張風險費約定有違法律規定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律師風險制度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眾所周知,法律服務具有“服務業”和“法律職業”的雙重屬性。法律服務的服務業屬性決定了風險存在的合理性。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為其提供專門的法律服務,勢必要投入一定的知識、精力和時間等勞務成本,那么他就有權要求當事人對其享受的服務行為支付相應的報酬。風險將委托人和律師的利益高度結合在一起,有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風險產生的合理性:風險改變了利益主體的成本--收益結構,律師的預期收益雖變得不確定但其折現值倍增,當事人的預期訴訟凈收益降低卻大幅減少了先期成本。前者會提高律師的主觀能動性,形成律師有制度保障的責任意識,而后者則降低了當事人的風險指數,使當事人對訴訟收益產生必要的信心,從而促使其選擇人,進入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律師風險制度的不合理性

合理性的對立面是不合理性。學術界普遍認為,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執業的機構,確實具有營利性,但它也不能單純地視為經濟組織,律師事務所的經營以律師的智力勞動即人力資本為主要投入,貨幣資本并不占主要地位,并且律師事務所不以追求股東或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唯一目標。因此,完全用經營的理念來經營律師業務并不符合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性質。而且一旦這兩種性質和追求并不一致的社會主體形成利益共同體,必然給本來不完善的風險市場帶來更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另一部分學者與律師認為,任何事物的出現都需要經濟和社會的基礎作為其支撐條件,風險也不例外。他們認為,風險這種方式尚不存在成熟的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由于我國目前人權狀況不佳,加之我國經濟剛剛起步,公司實力不足,對產品質量標準不高,對產品質量損害保護不力,為了經濟發展,可以暫時以環境、健康乃至生命為代價是很多人的潛意識。所以風險的存在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筆者認為,律師風險制度在我國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風險作為我國律師業正推行的一項改革新措施,對現行的律師業收費制度及人們的傳統思維勢必沖擊與挑戰,是一種符合國際慣例的、能充分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風險收費方式。對委托人而言,能打消其顧慮,將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應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律師;對律師而言,可能要承擔勞而無果的風險。但是,風險加大了律師辦案難度,刺激了律師投入更多的知識、技能、經驗,有助于提高其業務水平,推動律師界的公平競爭。作為傳統收費方式的一種有益補充,只要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就收費方式達成自愿協商、達成協議、不違背法律及公共利益,就應該承認其效力,而不能固守傳統觀念。

因而要正確、妥善解決此問題,尚需立法盡快跟上律師風險制度的發展步伐,給予明確規定,使風險步入良性、有序的狀態,盡量減少可能風險的負面效應。

注釋:

[1]徐家力.律師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7

[2]鄭建剛.律師風險制度探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4,8(2):18

[3]王進喜.風險收費:制度理論與中國的實踐[J].中國司法,2008,7(7):20

參考文獻:

[1]徐家力.律師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2-129.

篇10

2003年4月22日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明確執業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和證券監管機構關于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為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或交易以及相關業務提供的法律服務,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應當由律師承辦的其他證券法律業務。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接受律師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基本規范

第五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自覺遵守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誠實守信,審慎嚴謹,勤勉盡責。

第六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在受委托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委托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具備為委托人提供相應服務的專業能力,包括必備的法律專業素質和公司運作、財務會計、金融證券等方面的基礎知識。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接受證券法律業務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備證券法律服務專業能力的人員辦理。律師助理不得獨立承辦證券法律業務,但可以協助律師完成相關的輔助工作。

第九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辦具體業務,以使法律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專業化要求和律師行業慣例。

第十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堅持其獨立性,在受托范圍內依法履行其職責,不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影響和干預。

第十一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始終堅持誠實守信原則,并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建議或協助委托人從事違法活動或實施虛構事實的行為,但對于委托人要求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協助委托人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合法的解決方案;

2.對于委托人要求提供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服務,應當拒絕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

3.不得協助或誘導委托人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文件資料,更不得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虛作假,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

4.不得向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機構提供律師經合理謹慎判斷懷疑是偽造或虛假的文件資料;

5.不得協助任何機構和人員實施與證券業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協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不得協助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遺漏重要信息或作虛假陳述。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或委托人同意之外,律師及其輔助人員對于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并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四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與保薦人、主承銷商、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密切配合,通過專業分工協作和充分的業務溝通,共同保障受托證券法律業務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以與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范相違背的方式對證券監管機構人員施加影響。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法律文件制作內部審核制度,以及有關證券法律業務內部質量保障和風險控制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就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在工作中獲取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律師應當對其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重要的往來電子郵件和電子版的法律文件進行保存和書面備份。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業務檔案保管制度,以確保證券法律業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證券法律業務檔案從項目完成之日起應當至少保存十年,律師事務所發生合并、分立、注銷以及承辦律師調離等情況時,正在辦理的證券法律業務及已經辦理完結的證券法律業務檔案應當按照律師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條、如果證券法律業務涉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可以建議委托人聘請符合以下條件的境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1.在該司法管轄區域具備相應資格;

2.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具有相應的經驗和能力。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二十一條、律師承辦證券法律業務必須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指派,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私自接受任何證券法律業務的委托。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向委托人了解有關受托證券業務的情況并審查委托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同意后辦理委托手續;接受委托后,如無正當理由,律師事務所不應中途解除委托。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的公章。

第二十四條、委托協議的內容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協議雙方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委托事項的工作范圍和工作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期限、律師費用、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指派承辦律師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對承辦律師有特別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的要求。

接受證券法律業務委托后,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告知委托人和證券監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師費應當合理,確定律師費數額時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該證券法律業務所需要的時間、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應成本;

2.受托業務的創新性和復雜程度;

3.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或實際情況確定的特殊時間限制;

4.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經驗、聲譽和能力;

5.律師的持續責任和風險;

6.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成本支出;

7.律師費的支付方式;

8.其他因素。

第二十七條、同一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受同一委托人的委托同時共同辦理,相關責任、各自分工、各方權利義務以及律師費支付等事項應當通過簽署書面協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律師事務所可以拒絕或解除委托人對于證券法律業務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律師為其提供服務的事項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2.委托人隱瞞重要事實;

3.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4.其他合理理由。

出現上述情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并整理卷宗、文件,撰寫項目總結報告后存檔。

第四章、盡職調查

第二十九條、律師應當根據受托證券業務的具體情況,通過收集文件資料、與委托人管理層或業務人員面談、與相關方核對事實、實地考察等方式,對證券法律業務項目涉及的相關法律事項進行核查驗證。

第三十條、律師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地進行盡職調查,堅持盡職調查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調查內容真實、準確。

第三十一條、律師應當按照受托證券法律業務的具體情況編制盡職調查法律文件清單,并明確要求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嚴格按照客觀真實的原則提供清單所列明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在收集文件資料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1.要求委托人披露與受托證券法律業務有關的重要事實并提供相關法律文件,包括原件、傳真件、復印件、副本和節錄本等;

2.應當收集文件資料的原件,如果收集原件確有困難,可以復制或收集副本、節錄本。對復制件、副本和節錄本等應當由委托人或文件提供人在文件上簽字、加蓋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確認,以證明與原件或正本相一致;

3.對于重要而又缺少相關資料支持的事實,應當取得委托人對該事實的書面確認,律師還應當在法律意見書中作出相應說明;

4.對于需要進行公證、見證的法律文件,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辦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對盡職調查中收集到的資料,應當從資料的來源、頒發的時間、內容和形式、資料之間的內在聯系及資料要證明的事實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時,可以編制資料目錄作為法律意見的附錄備查;律師應當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律師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資料應當是這些文件資料的復印件,但證券監管機構另有要求的除外;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交文件資料原件的,律師應當提請證券監管機構的承辦人員出具資料接收書面憑證。

第三十五條、律師應當對受托證券法律業務涉及的場地、設備等價值較大的實物資產進行必要的實地勘查,但這種勘查僅是確認該資產是否實際存在及相關權屬關系,而該資產的價值以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的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為依據。

第五章、證券法律文件的編制、審核及法律意見的出具

第三十六條、律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委托人的要求編制或審核與受托證券法律業務有關的法律文件,并就受托證券法律業務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或法律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編制或審核有關證券法律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見的過程中,應當始終明確證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見是:

1.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2.委托人持續信息披露的基礎;

3.有關機構進行行業監管和業務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律師編制或審核證券法律文件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應當以盡職調查的結果為依據,嚴格遵守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證券監管機構公布實施的辦法、規定、準則和規則。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應當就證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見書中應由委托人、主承銷商和其他相關方負責的專業性內容發表意見,也不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對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

第四十一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應當盡力核實相關傳真件、復印件、副本和節錄本等是否與原件一致;如果經過合理努力仍不能核實的,應當明確予以說明。

第四十二條、證券監管機構就有關證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見的內容和格式有特別要求的,律師編制、審核相關證券法律文件或出具法律意見應當符合有關要求。

第四十三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準備其他證券法律文件,應當簡潔、準確、條理清晰。

第四十四條、法律意見書應當由承辦律師簽字,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證券監管機構就有關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有特別要求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根據相應的特別要求進行簽署。

第四十五條、律師從事涉外證券法律業務,如果同時出具中文和外文文本,律師應當明確說明不同文本的效力及同等效力文本之間的表述發生沖突時的解決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對于違反本規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協會依照律師行業管理規則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律師在辦理涉及證券業務的訴訟案件時,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民事訴訟案件規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