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范文

時間:2023-03-22 12:55: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個人征信,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怎樣查詢個人征信報告?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現在申請貸款的用戶越來越多,個人信用問題也逐漸成為用戶關注的焦點。目前來說,查詢個人貸款使用情況、貸款征信狀況、社會信用狀況評分成為衡量一個人信用狀況的重要指標。那么如何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如何查詢銀行征信報告?銀行的征信報告主要能夠查詢到用戶銀行貸款、信用卡申請和使用的情況,以及一些正規的大型金融貸款機構的貸款使用情況,還有一些公共事業比如水、電、氣等繳費情況等等數據。個人征信情況每個月進行更新,各家銀行和金融機構會將信息上報到央行征信系統,系統對數據進行整理后,會上傳到用戶個人的征信報告中。想要查詢個人銀行征信的用戶可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官網,注冊后即可查詢個人征信情況。

如何查詢網貸征信報告?除此之外,很多網貸機構的信用報告不會上傳到央行的征信系統,從而用戶想要查詢用戶的網貸申請歷史,可在威信佰易數據上查詢用戶的個人網貸信用報告。目前市場上有很多可以查詢個人網貸大數據的平臺,用戶可以選擇一家平臺進行查詢。手機用戶可進行查詢,一般選擇查詢的項目,輸入個人身份信息,即可查詢個人網貸信用報告。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簡稱個人征信系統)于2006年1月全國聯網運行,在防范信用風險、促進信貸市場發展、提高社會信用意識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在應用中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如征信法律制度不完善、個人征信權益保護意識不強、征信機構與商業銀行還存在違規操作等現象還比較突出。

人民銀行在被國務院賦予“管理征信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職能后,加強了個人征信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起草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出臺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并完善了有關個人征信異議處理的操作規程。

人民銀行高度重視征信法律制度建設工作。2002年即開始了《征信管理條例》的研究擬定工作,于2009年經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正在進行進一步的完善與修訂。 《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擬出臺的保護個人征信權益的行政法規,將明確個人在征信活動中保護信息主體同意權、知情權、信用主體查詢權、異議權、退出權并設立了不良信用記錄的披露、使用期限,同時賦予個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有獲得賠償權。

為了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人民銀行于2005年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征信系統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和方式、數據庫的用途及個人合法權益保護等內容,旨在幫助商業銀行防范信貸風險的同時,切實保護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于2005年底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2007年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關于加快個人征信異議處理的通知》,明確個人可以在免費查詢自身信用報告知悉自己信用信息,對信用信息有疑義可以方便、快捷發起異議程序,明確規范人民銀行各級征信部門以及商業銀行在異議受理、異議確認,商業銀行核查與處理、錯誤更正、異議回復中的義務,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異議處理機制。

自2008年開始人民銀行已經連續三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征信知識宣傳月”活動,并將每年的6月14日定為“信用記錄關愛日”,有針對性的對個人征信權益保護、信用記錄關愛等進行專題宣傳,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了解征信知識、呵護信用記錄、維護征信權益的良好氛圍。

近年來,雖然已經建立了部分個人征信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但我們也注意到,個人征信權益保護還任重道遠,尤其是信息質量、信息使用制度等問題更需要規范。

應督促征信機構、金融機構開展對身份冒用信息的清查,提高個人信息質量。監管部門應制定規范性文件,對身份被冒用、被錄入虛假身份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商業銀行應通過調閱貸款資料、詢問經辦人、查詢通話記錄、筆跡鑒定等方式綜合判定身份的真偽,認定確屬冒名或虛假貸款情況時,應對名義借款人的負面信息予以刪除。

應規范個人征信信息使用制度。對信息獲得、使用行為進行規范,建立負面信息采集或展示的緩沖期,建立征信提醒制度,督促征信機構、金融機構開發科學的個人信用評估程序和評分模型。

商業銀行應建立更廣泛的信息主體告知制度,征信機構應建立初步的信息篩選機制。為了避免信息主體非自身原因或非惡意導致的逾期,在信息主體將產生逾期前以及逾期發生后一定時間內,應通知其及時還款以及再另行規定一定時間,如仍未還款將報送至征信機構。同時征信機構應建立信息初步篩選機制,即只有逾期達到一定金額且超過一定期限的負面信息才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予以顯示。

金融機構應建立征信提醒制度。金融機構應提升服務質量,開展更具人性化服務方式,盡量避免借款人在利率調整或其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逾期造成不良信用記錄。各商業銀行應通過短信、電話或信函等方式提醒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并提醒其若不按時足額還款將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特別在貸款利率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提醒借款人利率變化對還款額的影響,盡量避免由于不知情造成不良信用記錄。

篇3

個人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按客戶對象劃分出的專門的以低收入的個人和家庭為服務對象的業務范圍和市場,是對居民個人或家庭提供的銀行及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總稱.國際經驗表明,隨著商業銀行的業務重心從“生產服務”轉向“消費服務”,消費者已成為各國際性大銀行的“座上賓”,在銀行的利潤來源表中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額。我國個人銀行業務正面臨著“信用缺失瓶頸”,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個人征信制度、推動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已成為我國金融界的現實課題。

一、國內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比較與差距

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消費需求主要以信用消費需求為主,它對經濟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以信用消費為核心的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卻十分落后。

(_)國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程度較高。在英美等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業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額已超過6%。這些國家面向居民個人的消費信貸、銀行卡等個人銀行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最主要的業務領域和效益源泉。如美國的花旗銀行,個人信貸占貸款總額的60%,英國的馬克萊銀行、匯豐銀行等主要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服務占其全部收益的60%-90%;銀行資產50%以上為住房按揭貸款。在銀行卡業務方面,發達國家銀行卡業務的股本收益率超過30%,資產收益率達3%,是貸款業務盈利能力的3倍多。在美國,每年6000多萬家庭用銀行卡付款消費。

(二)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相對落后。目前我國銀行開辦的個人銀行業務主要是在住房按揭、汽車貸款、助學貸款等消費信貸及信用卡領域。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銀行轉向發展以銀行卡為重點的個人金融業務。到2003年末,全國銀行卡發行量6.5億張,但使用率較低。2003年全國使用銀行卡消費金額是3380億元,僅占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7.2%。

(三)中外個人銀行業務差距明顯。在銀行卡種類方面,我國銀行發行的大多是不可透支的借記卡,而貸記卡不足1%,而國外可透支的貸記卡一般占銀行卡的60%以上;在銀行卡使用方面,發達國家商品零售的結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80%-90%,而我國通過銀行卡進行的消費僅占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10%左右;在銀行卡利潤方面,國外銀行卡來自于利息差額、手續費、透支利息的收入分別是10%、70%、20%,而國內這三項的相應收入分別占70%、20%、10%,主要收入來自利差的事實明顯反映出我國銀行卡業務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費信貸方面,西方國家消費信貸在整個信貸額度中所占比重大多在20%-40%間,有的甚至高達60%,而我國2001年底的6990億元消費信貸余額僅占信貸總額6%,而且其中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貸款,個人信用貸款比重甚低。

二、個人征信業的欠發達:目前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瓶頸制約

(﹁)個人信貸征信業的缺失導致“銀行一居民”的信息不對稱。當前,我國個人征信制度幾乎一片空白,同時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基本賬戶制度等配套制度尚未出臺,造成居民個人的信用記錄普遍缺乏。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與居民之間必然存在著廣泛的信息不對稱。消費信貸申請者個人收入水平、財產數量、負債狀況以及過去有無信用不良記錄等個人信用信息,對銀行決策很重要,但銀行卻不易全面獲知;或通過專人調查研究能夠獲知,但是信息搜尋成本高昂,得不償失。

(二)“信息不對稱”制約著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信息不對稱極易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即那些尋找消費信貸最積極、最可能得到貸款的消費者,往往資信狀況不佳,導致銀行對信貸客戶做出錯誤的選擇,此為“逆向選擇”;借款人得到消費貸款后,從銀行角度看,可能從事風險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動而改變銀行與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為“道德風險”。為了規避壞賬風險,銀行在辦理個人銀行業務時制定了較嚴格的條款。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消費信貸等個人銀行業務的供給。

(三)個人信用缺失嚴重阻礙了個人銀行業務的開展。我國目前社會信用基礎十分薄弱,惡意申請購房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惡意透支、手機惡意欠費等失信現象層出不窮。個人信用缺失導致個人信貸市場上形成“格雷欣法則”:信用不良者驅逐信用優良者。

(四)傳統消費觀念影響了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由于受歷史文化和傳統消費觀念的影響,我國居民“量入為出”的消費習慣根深蒂固,大多數人仍對個人信用貸款持謹慎態度,這在一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

三、目前我國個人征信業發展的主要障礙分析

(一)符合中國國情的征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1999-2000年,我國相繼頒布了《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規定》等法規,但這些法規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都較差,更沒有對更為關鍵的個人信息的使用和傳播進行規范。此外,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賬戶制度等相關政策法規尚未出臺,影響了個人征信制度的建立。

(二)征信市場運作機制遠未形成,個人征信缺乏“生存力”。一方面,專業化的個人征信市場主體少。我國目前專業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僅有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等少數幾家公司,且它們都是在政府機構的強勢推動下建立并壟斷經營的,因而,根本談不上征信市場競爭。另一方面,個人征信市場需求嚴重不足。由于社會普遍缺乏使用信用產品的意識,對個人征信服務的社會需求嚴重不足,尤其是銀行等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和實施風險管理時并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進行評分,個人信用評估公司也就沒有市場,無法商業化運作。

(三)個人信用檔案一片空白,個人征信成為“空中樓閣”。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沒有專門的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記錄進行系統的收集記載,普通居民普遍缺乏自己的個人信用記錄。由于商業銀行對消費者個人信用狀況無檔案可查,只好抬高放貸門檻,造成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難有大的起色。

(四)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有待建立,個人征信缺乏“質檢員”。

一方面,目前各商業銀行的信用評價辦法自成體系,核心指標和指標權重不同,導致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另一方面,評價指標體系設計過于注重個人職業、收入、家庭財產等現實資料,對個人未來的發展潛力很少考慮或根本未考慮。另外,信用評價中過分看重抵押、擔保,忽視借款人自身還款能力;未將個人儲蓄賬戶、信用卡賬戶和個人貸款業務的信息綜合使用,無法動態地、全面地反映個人信用狀況。

(五)個人信用資料的分割封鎖,個人征信缺乏“聯絡員”。目前,我國居民的個人信用信息“原材料”,要么掌握在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等政府相關的部門中,要么掌握在銀行、公用事業單位、通信、保險等非政府機構,處于極端分散的狀態。同時,這些部門和機構的信用數據檔案系統相互封閉,條塊分割情況嚴重,制約了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步伐。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征信制度、推動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現實舉措

(一)完善個人征信的相關法律制度,確保信息合法使用

1.進行新的信用立法。(1)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對散布于銀行、稅務、工商等政府機構的數據的公開制定統一的法律,確保征信機構合法、快速獲得相關數據。(2)盡快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法》。我國可借鑒歐美國家的個人情報保護法或隱私權法,建立個人數據保護法,維護消費者個人的合法權利。(3)盡早制訂一部類似美國的信用基本法——《公平信用報告法》,為我國征信公司提供一個基本的運作框架,為商業銀行發展個人銀行業務提供法律保障。(4)制定《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個人征信原則、主體、范圍、方式和途徑,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等。此外,我國還應制定推動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相關信用法規,如制定《信用卡發行法》,《平等信用機會法》,《房屋抵押公開法》等法律。

2.完善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1)修改《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公民有隱私權、信用權,對信用濫用和惡意失信行為要制定嚴厲的處罰機制以強化消費者的信用觀念。(2)修改、完善《商業銀行法》和《儲蓄存款管理條理》等法律、法規。明確商業銀行有關客戶的個人數據開放范圍、提供方式、使用及傳播限制等內容。(3)修改現行行政法規或規章。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修訂、補充現行的《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與個人征信相沖突的部分條款。

3.盡快改革相配套的社會經濟制度。即進一步完善存款實名制,實現全國銀行間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和個人基本賬戶制度,推行個人支票等新型結算工具,完善個人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建立個人信用擔保、保險制度,以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此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住房制度等也都是建設個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關配套制度。

(二)加強對個人征信業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保證信用信息質量

1.建立并發揮征信管理機構的作用。我國目前已經新設立了央行征信管理局。其主要職責是:促進數據開放,推動區域性征信數據網絡互聯互通,推動民間行業協會建設;審查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資格,充當信用立法提案人的角色,協助立法機關建立失信約束和制裁機制,促進和監督征信行業的規范發展。

2.建立個人征信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社會信用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個人信用管理行業組織或民間機構。我國可按不同的業務范圍或專業領域組建個人信用行業協會,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個人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個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訂行業規劃和從業標準以及行業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加強行業從業人員培訓;進行國際交流活動等。

(三)建立失信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美國建立失信懲戒機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雙方失信者或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失信行為,擴大為失信方與全社會的矛盾,從而對失信者產生強大約束力和威懾力。二是對失信者進行經濟處罰和勞動處罰。三是司法配合。美國法律規定,個人、企業的偷漏稅和刑事訴訟記錄保存7年,破產記錄保存10年。我國失信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一要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對不同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二要建立快速反應的失信舉報機制;三要將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記錄于相關數據庫中;四要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五要對誣告、誹謗者訴諸法律。

(四)探索個人征信的市場化運作機制,降低信用信息價格

1.按照市場原則,逐步組建商業化個人征信機構。美國的1000多家地方性征信公司大都從屬于三家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或與之有協議關系,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第一步,在政府指導下,運用市場競爭機制,在有條件的地區組建區域性個人征信機構;第二步,按照市場為主政府為輔的原則,推動個人征信機構之間的聯合、兼并,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征信機構和征信網絡。

2.在個人征信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如果全國只設一家征信公司,不但其效率難以保證,其信用記錄的公平性也難以衡量。比如在美國,住房信貸部門發放貸款時就需要申請者提交至少兩家獨立的征信公司的信用報告。有鑒于此,個人征信不能壟斷經營,而應降低“門檻”,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進入個人征信領域,鼓勵中小資信企業的建立與發展,形成綜合性、地方性和行業性征信公司并存的多層次的競爭格局。

(五)按照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第一步,由當地人民銀行牽頭,以各商業銀行為單位,充分利用“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技術平臺,采用接口程序,統一個人信息征集內容和技術標準,在各行臺賬中自動產生數據文件,并向個人征信機構傳送。這樣可避免數據的重復錄入。第二步,由當地央行征信管理局牽頭,聯合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公用事業單位、“三金”管理處、財稅、審計、司法、街道等所有擁有個人信用信息的部門,實現本區域個人聯合征信。第三步,待條件成熟后,由國家個人信用管理局牽頭,對各區域間的個人信息庫進行聯網,實現全國個人信用信息共享。

篇4

1、若業務相關機構有上報數據,則在上報數據后1到2個月內更新,查看個人征信報告時一般看到的都是1到2個月前的記錄,比如你8月份查詢看到的可能是6、7月的記錄。這里就牽扯兩個時間:

(1)你的業務相關機構在你的業務數據有變化后(比如你已經還款)多久會上報給人行。

(2)人行收到數據后又多久更新成功。

篇5

關鍵詞:個人征信信息 征信制度 適用

一、個人征信信息的基本界定

 

(一)個人征信信息的概念

個人征信信息意指由特定機關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所采集、整理、保存的,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所使用的個人信用信息。在我國,個人征信信息的采集主要是由人民銀行負責,并以此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幫助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風險,促進個人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為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提供服務,同時,也起到幫助個人積累信譽財富、方便個人借款的作用。

 (二)個人征信信息的基本特征

1、征信信息的客觀性

征信信息的客觀性指的是征信信息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征信信息的客觀性表明征信信息的認定具有可靠性。一是任何征信信息都會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在客觀的征信體系保有的各種印記或痕跡,這種印記和痕跡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一種客觀的、內在的聯系。征信信息是已知的事實,征信信息的適用對象事實是未知的事實,嫁接已知事實和未知事實的中介是理性和邏輯的因素。未知的案件事實依靠邏輯的力量奠定于已知的事實基礎上,獲得了它的極大的可靠性,也就是它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2、征信信息適用的關聯性

相關性,指的是某些事實必須與待確認的事實具有實質性的聯系,這種聯系能為人們所認識并現實地加以利用。從實質性角度來說,征信信息適用的關聯系必須針對的是其所針對的實質性問題。確定征信信息的關聯性,就是要確定該信息是否關聯到了相對法律行為的實質,對信用風險的防范是否有實質意義,如果征信信息雖然能夠防范某種風險,但卻與風險對抗的問題和事實沒有任何關系,這種征信信息沒有任何關聯性。如果征信信息確實可以對抗風險防范問題,但這些信息對于案件的解決并沒有實質價值,亦是缺乏關聯性,關鍵還要真正使實質性問題得到風險防范。有些征信信息盡管它與需要風險關聯的事實有某種客觀聯系,但由于某種原因,這種聯系不能作為風險對抗的憑證,它仍然沒有關聯性。征信信息的關聯性并非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研究關聯性實際上所指向的共同目的就是更多地創設或發現邏輯嚴密的“軌道”以期“直通”關聯性,使征信信息能夠更有邏輯性地評定,從而改變關聯性的裁判完全依賴“感覺”、過于“隨意”的狀況。

3、征信信息適用的相對性

征信信息的相對性是指征信信息主要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之間發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征信信息關聯的當事人一方能基于風險對抗要求而援引抗辯,從主體方面看相對性,是指征信信息的適用只能發生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風險抗辯的情形下才能得以適用;從內容的角度看,是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只有相對法律關系當事人才能享有適用征信信息對抗的權利義務,除此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信息就可以看出,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從該目的性可以看出,個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目的就是在于界定商業銀行風險和個人信用之間的問題,該問題就是一個私權范疇的問題,說的明確一點,該辦法的主要的目的就是界定法人和自然人之間、自然人之間的風險分配問題,所以該問題的界定只能限制在私權領域。因此在適用上要有相對性,不能進行無限制的擴大適用,只能在特定的抗辯理由出現時,才能援引,諸如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信用狀況來決定是否授信,根據個人信譽做出對自己的與相對人現關聯的抗辯適用。而不能夠將個人信譽信息適用于非相對事項。

(三)個人征信信息的范疇

1、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征信信息的相關內容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法定的征信信息主要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1)個人基本信息。

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基本信息的采集應該堅持這樣一個原則:成為個人征信信息的個人基本信息應該是在信用對抗有意義的信息才可以作為征信信息存在,對于保障個人征信信息不具有關聯性者,則不能進行進行采集,并且這種信息的采集要以合法的方式進行。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等,對于征信相對人對抗風險具有積極的意義,所以可以成為征信信息的組成部分,身體肌膚形態、公民的個人活動、公民的性生活則是要排除的個人信息,當作征信相對人的隱私權給與保護。

    (2)個人信貸交易信息

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發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該部分信息根據征信信息的關聯性和客觀性標準,對保障征信功能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應該作為征信信息的組成部分。雖然是作為個人隱私權存在的,但是可以以法律的方式給與保障。

2、絕對不能作為作為征信信息的內容

根據同樣的判斷標準,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如如身高、體重、體態、疾病史,公民的個人活動,性生活、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公民的社會關系、公民的檔案材料、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等,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征信信息的適用,只能援引隱私權范疇以外的信息,充分的尊敬信息對象人的隱私權保護,援用的個人信息作為征信信息抗辯實現,不能以損害相對人的意思利益,如果援用隱私權范疇的信息,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否則即使引用也不能成為實質征信信息功用的理由實現。

3、按照私權抗辯慣例或者約定能作為征信信息的內容

隨著數據庫建設的逐步完善,按照慣例或者約定,對征信信息風險對抗具有實質意義的信息,該信息并不是個人隱私的范疇,也沒有被任何法律所禁止。這樣的信息就成為約定形式存在的征信信息形態存在,如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決、欠稅等公共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

]在該類信息的適用上,援用主體必須考慮到該信息產生單位的信譽,對于信息創始單位本身信譽有瑕疵的情形,就要被排除在約定征信信息的范疇之外,當然,該種約定需要信息采集者的有原則的裁量。

二、個人征信信息適用的法學審視

篇6

2、到達當地銀行辦事大廳,拿一張征信申請單,填寫(按樣本填寫)。

3、取號機取號碼,點擊要辦理的業務(個人信用征詢)。

4、輪到號了,就去指定窗口把填的申請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上交工作人員。

篇7

關鍵詞: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征信業務實踐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5)-0026-07

一、引言

20世紀50年代,伴隨著經濟發展和信用管理技術的提高,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征信業跨入現代信用管理階段,規范信用管理行為、保護個人征信主體權益成為各國征信業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1970年,美國制定出臺《公平信用報告法》,這是美國保護個人信用信息的第一部法律,主要通過規范征信機構及信用報告使用者的行為來實現保護個人征信主體權益的目的。英國也于1974年頒布了《消費信用法》,側重于通過保護征信活動中的個人數據來保護個人隱私。到了80年代,一些國際組織也開始認識到對個人征信主體權益進行保護的重要性。1980年,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頒布了“個人數據隱私和跨境流動保護指導原則”。1981年,歐洲理事會頒布了“個人數據保護協定”,這些國際指導原則或協定從大框架確立了個人征信主體應享有的知情權、糾錯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隨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各國政府及理論界在反思危機發生根源的同時,也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給予了特別關注,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表現形式,隨之受到廣泛重視。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制定新法或修訂舊法來強化對個人征信主體權益的保護工作。如美聯儲制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終規定:提高征信信息報送機構信息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有關措施》、《個人征信信息報送方指引》,通過強調征信提供者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來保護個人征信主體權益。

我國征信業尤其是個人征信業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與之相適應,對個人征信主體權益的保護工作也正處于探索階段。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出臺了《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議。2000年2月,國內第一部聯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辦法《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頒布,為聯合征信擬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同年7月,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地方性個人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并正式開通了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服務系統。隨后,廣州、大連等城市也分別在個人征信領域進行了積極探索。2003年,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人民銀行“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職責,同年,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2004年,在原有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啟動了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改造和籌建工作,并在2006年初步建成兩大征信系統,實現全國聯網運行。自此,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軌道,在這一過程中,應該說,對于個人征信主體權益的保護一直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隨著征信服務領域的不斷擴大和個人信用報告的廣泛應用,人們對于個人信用狀況更加關心,征信維權意識不斷提高。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更是從另一個側面提升了我國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普通消費者對加強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的認識。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對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問題進行研究,既具有鮮明的國際背景,也符合我國征信業務發展的趨勢要求。同時,以近年來我國征信業務的具體實踐作為研究視角,在梳理、總結已有工作經驗與教訓的同時,也會對未來的實際工作產生較強的指導作用。

二、我國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實踐

由于征信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有關個人征信主體權益的概念和范圍目前尚無比較權威的界定,使用較多的是在征信業務中法律賦予自然人這一征信客體的諸多權利。我國《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個人征信主體的知情權、同意權、重建信用記錄權、異議權、救濟權五項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就以權利為切入點,分析我國征信主體權益保護方面的探索與實踐。

(一)知情權及其保護

知情權是指個人有權向征信機構了解自己的信用狀況。在我國,《條例》主要從以下兩方面滿足個人征信主體知情權,一是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信用報告;二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在具體操作中,我國致力于不斷拓寬信用報告查詢渠道來充分滿足個人了解自身信用狀況的需求。目前,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方式包括傳統的現場查詢與互聯網等新型查詢方式兩種。現場查詢已延伸至全國各省、市、縣,居民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即可辦理。新型查詢方式以互聯網查詢為代表,這一查詢渠道從2013年開始先期在部分城市試點,目前已覆蓋到全國所有省市。此外,部分大中城市還提供了自助終端機查詢和委托商業銀行網點查詢等多種渠道。

綜觀兩類查詢方式,現場查詢的優勢在于簡單易行,適用人群廣,已被社會大眾廣泛認可;劣勢在于近年來隨著個人信用報告查詢量的快速攀升,現場查詢壓力日益增大,在查詢高峰期可能出現排長隊現象。而互聯網查詢的優勢則在于征信主體足不出戶即可了解自身信用狀況,便利性大大提高;劣勢在于要求查詢者有一定的互聯網操作知識,適用人群存在局限性,主要被中青年征信主體所推崇。

個人不良信息采集的事先告知方面,作為信息提供者的各商業銀行,多選擇短信通知方式,采用委婉措辭以避免客戶反感。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定信息報送機構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但告知的程度和結果沒有涉及,導致商業銀行在告知方式選擇及告知時限設定上均有較大的靈活性,信息主體可能無法享有“自我糾錯”的機會。為保證商業銀行全面履行告知義務,人民銀行對此項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如針對消費者辦理業務時將手機號碼作為必填項的銀行,在使用短信通知時還必須同時結合賬單(包括電子賬單)方式通知信息主體。

(二)同意權及其保護

同意權是指個人征信主體享有是否同意征信機構采集,或者被他人、有關機構使用其信息的權利。根據《條例》規定,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信息使用者約定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特別是金融機構向征信系統提供、查詢個人信息時,應當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

在我國征信業務實踐中,商業銀行主要通過與征信主體簽訂包含授權條款的制式合同來取得書面同意。例如,銀行在(準)貸記卡、貸款申請表、信用卡章程或合約的格式合同中,通過與其他條款并列的形式,要求個人征信主體授權其向征信系統提供或查詢信用信息。這種制式合同的書面同意對金融機構來說操作簡單、使用便利,但對征信主體來說,由于受法律知識、交易環境、時間等限制,可能無法準確判斷其是否公平。

在人民銀行的監督指導下,我國商業銀行通過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開發新技術來避免出現違規查詢,保護信息主體同意權。例如對用戶查詢逐筆定位網協(IP)終端,確保查詢行為的準確跟蹤定位;設置單個用戶單日查詢上限,從源頭防范違規查詢行為;將查詢授權流程納入系統管理,規定分支機構將查詢授權書掃描入前置系統作為查詢條件,否則無法向征信系統發起查詢請求等。

對于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小貸公司、擔保機構等其他機構而言,因目前暫未接入征信系統,故其相關業務信息未納入系統。信息查詢方面,這些機構大多通過取得授權并委托商業銀行進行第三方查詢,或者由征信主體提供其從人民銀行查詢的本人信用報告兩種方式來獲得個人信用信息。目前,這部分機構暫時游離于人民銀行監管之外,其征信業務尚未有明確的監管辦法。

(三)重建信用記錄權及其保護

重建信用記錄權是指個人不良信息超過保存期限后,個人征信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予以刪除并重新建立信用記錄的權利。在我國征信業務實踐中,根據《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息應予以刪除。

在我國,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多久合適一直存在爭議。有銀行業內人士認為,個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時間較短,因為對個人信用行為的預測需要進行有效的跨越周期的時序數據分析,時間短會影響預測結果;而消費者權益保護學派專家則傾向于金融包容學理論,主張5年個人征信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此規定是否適合我國國情,還需要今后征信業實踐發展來驗證。

(四)異議權及其保護

異議權是指個人征信主體認為本人信用報告上的信息出現錯誤或遺漏時,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要求更正。《條例》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后,應當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目前,個人征信主體提起異議的渠道主要有兩條。一條渠道是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異議,通常通過個人征信查詢及異議處理子系統處理,需要依次經過“征信分中心征信中心商業銀行總行商業銀行分支行商業銀行總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等多個環節,具體流程見圖2。2008-2013年6年間,征信中心共受理個人異議申請32903筆,據不完全統計,個人異議回復率99.23%,解決率97.99%。

另一條渠道是信息主體向報送異議信息的金融機構提起異議。目前,各商業銀行大多建立了個人征信異議處理機制,明確了各級分支行異議崗位職責,規范了個人征信主體異議申請流程。還有一些商業銀行實現了異議處理的全程電子化,對異議申請進行實時跟蹤。此外,人民銀行還采取多項措施來努力提高商業銀行異議處理效率,包括加強與商業銀行的溝通和業務交流、通過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方式建立商業銀行異議處理綜合評估機制、異議處理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等。

比較來看,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異議的,處理流程相對繁瑣,需經多個環節、花費大量人力成本、耗時較長;但由于有征信中心全程跟蹤監控,異議回復率和解決率有保障。向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提起異議的,更直接高效,但可能出現異議不作為或推諉情況。

(五)救濟權及其保護

救濟權是指當個人征信主體認為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或信息使用者在征信過程中侵害其權益時,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提訟的權利。這里的救濟權包括行政救濟權和司法救濟權?!稐l例》規定我國受理投訴的機構是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的辦理期限為30日。訴訟的受理機構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一般需經過法院立案、開庭調查、宣判等,所需期限較長。

從受理范圍看,相對異議來說,投訴和訴訟的受理范圍更廣。異議僅針對個人征信主體認為自身信用報告中存在錯誤或遺漏時,而投訴和訴訟是個人征信主體人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進行,包括了征信活動中的所有事項。從處理流程及時限看,異議和投訴相對簡單快捷,訴訟程序繁瑣且耗時較長。從三種維權途徑的關系來看,三種手段均可以單獨或同時使用,異議權不是救濟權的必要前提,行政救濟也不是司法救濟的必要前提。

(六)受教育權及其保護

受教育權是指由于征信業務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所以個人征信主體有權接受類似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等征信業務基本知識的教育。盡管《條例》對個人征信主體的受教育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我國征信業務實踐中,開展征信知識宣傳教育一直是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多年來,我國征信宣傳教育的體系框架已經逐步確立,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宣傳教育工作日趨常態化與制度化,在普及征信知識、提高社會公眾信用意識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三、目前我國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對知情權、同意權、重建信用記錄權、異議權和救濟權的保護已經滲透到征信業務實踐的各個環節,互有交叉。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本文結合征信業務實務中產生的糾紛案例以及問卷調查,以征信業務環節即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及個人征信主體維權等為主線,來具體分析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一)信用信息采集環節存在的問題

1、采集范圍界定不清,可能引發不當采集

征信業的迅猛發展,要求征信機構不斷擴大數據采集范圍。清華大學的《征信系統對中國經濟和社會影響研究》報告認為,如何擴大征信系統數據的采集范圍,將商業信用信息和公共事業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是未來我國征信業發展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人民銀行開展的非銀行信息采集工作正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通過與其他機構的合作,將其所掌握的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然而,在擴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圍的同時,由于信息采集范圍界定不夠明晰,容易使一些與信用無關或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被納入到征信系統。在以往人民銀行某分支行問卷調查中,69.41%的受訪者認為“計劃生育”、“醉酒駕車”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范疇,不應采集。

2、主、客觀原因造成采集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在基層人民銀行征信業務實踐中,采集數據是否與真實情況相符,是個人征信主體與商業銀行產生糾紛最多的一類問題。結合征信系統數據質量提升工作,我們發現,信息出錯或遺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個人征信主體自身因素。首先,個人征信主體提供錯誤信息或對金融機構相關合同條款理解有誤。這主要是由于個人在銀行辦理貸款或信用卡業務時相關表格信息填寫有誤,銀行根據表格內容將錯誤信息上報征信系統。其次,還存在個人身份證遺失或外借他人、被第三人頂名貸款或辦信用卡產生錯誤信息。

二是商業銀行操作因素。首先,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將客戶信息錄入信貸系統時可能出現錄入錯誤。其次,在利益驅動下,存在故意違規報數行為。以一筆保證人“張冠李戴”案例為例,銀行客戶經理王某在為其客戶辦理貸款時,為了盡快發放貸款完成季末放款任務,為企業法人趙某編造了一個貸款卡號進而將保證信息上報征信系統。這個編造的號碼恰好是另一企業主劉某的貸款卡號,根據征信系統以貸款卡號為關鍵數據項抓取信息的抓數規則,趙某的保證信息被錯誤上報到劉某名下。

三是系統程序因素。一方面,除一些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外,目前征信系統數據報送主要采用商業銀行信貸系統與征信系統接口程序對接方式,兩個系統數據項不一致內容由接口程序通過一定規則自動計算生成。在這個過程中,接口程序和接口規則有可能出現問題導致數據出錯。另一方面,銀行信貸系統也可能出現問題。如2013年某銀行信貸系統升級改造,導致該銀行信貸數據推遲近半年才上報征信系統。

3、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同意條款易被疏忽,出現個人征信主體在實際不知情情況下的無效同意授權

同意權應是在充分了解、知情基礎上做出的同意決定。目前商業銀行對征信系統報送個人信用信的授權條款一般附著在借貸合同或信用卡申請書中,實踐中我們發現,大多數個人征信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更多注重的是其所申辦業務,對授權采集條款并未加以重視和理解。故其在授權信息被采集時并不知情,而是在下次貸款受阻等實際損害發生時才知道自己的信用信息被個人征信系統收錄入庫。

(二)信用信息使用環節存在的問題

1、無有效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征信專項檢查中發現,《條例》對個人征信授權規定的落實尚有待完善,銀行存在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授權書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詢授權未約定用途、查詢授權條款用詞不規范等問題。

隨著個人信用意識的提高,無授權或授權不規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已成為商業銀行與個人征信主體產生糾紛的高發點。有這樣一個案例??蛻魲钅吃贏銀行申請信用卡被拒,原因為A銀行發現B銀行曾因信用卡審批原因查詢過楊某信用報告,但楊某并沒有B銀行信用卡,進而懷疑楊某因某些隱形原因被B銀行拒辦業務。楊某隨后因B銀行未經本人授權查詢其信用報告向當地人行提起投訴。由于事實清楚,當地人行對B銀行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

2、商業銀行個人信用報告使用標準不一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個人信用報告使用標準存在差別,突出表現為不同機構對個人信用報告中不良記錄的容忍度有所不同,有的銀行在客戶授信審批時要求其累計逾期次數不得超過6次,而有的銀行則不得超過3次。同時,對于個人信用信息中不良記錄形成的原因、程度,也不能靈活分析、區別對待,只機械執行評價標準。例如,逾期1天和逾期30天,欠費幾元和幾萬均沒有區分,同等對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信用報告中不能區分善意欠款和主觀惡意違約”和“信用報告使用標準不一”是被調查者對我國征信業務現狀不滿意度最高的兩項。

3、非法出售、倒賣個人信用信息

征信機構和商業銀行等信息使用者內部相關工作人員可能接觸到大量個人信用信息,利益驅動下個別員工可能鋌而走險,非法出售、倒賣個人信用信息的案例均時有發生。2012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銀行內部員工非法出售客戶個人信用信息,導致銀行客戶資金被盜。非法出售、倒賣個人信用信息的后果非常嚴重,可能對個人征信主體帶來巨大的經濟、名譽損失。

【典型案例】在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中,非法獲取個人信用報告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犯罪人杜某通過網絡向上游賣家購買他人的個人信用報告,之后先致電報告所有人信用卡發卡銀行客服,根據報告內容回答客服提出的隱私問題并被確認身份,進而修改聯系方式。隨后,再致電銀行,謊稱信用卡丟失要求掛失并重新發卡。于是,新卡就寄到了杜某手上,之后就是瘋狂套現。

(三)個人征信主體維權環節存在的問題

1、異議處理渠道不暢導致異議信息無法及時處理

部分商業銀行只在省會城市一級分行設置異議處理崗位,而貼近大眾的網點不能辦理異議申請,為個人征信主體申請異議帶來極大不便。同時,商業銀行異議處理人員大多身兼數崗且崗位變化頻繁,工作銜接不暢造成工作人員對異議處理流程不夠熟悉。還有一些工作人員誤認為征信系統是人民銀行建立的、異議受理主體應該是人民銀行,導致維權事件發生時首先將異議申請人向當地人行引導。

而通過征信分中心提起異議,需要經過多個環節反復核查,流程相對繁瑣、耗時較長。在實踐中,征信分中心從業務辦理簡便、高效的角度考慮,針對同城異議,往往建議個人征信主體直接通過商業銀行提起異議,從而可能出現商業銀行與分中心之間相互推諉并拖延異議處理時間的情況發生。

【典型案例】2010年9月,成某將某銀行信息報送錯誤而導致其個人信用報告中11次錯誤逾期反映到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得到的答復是應到貸款發放銀行核實情況解決問題。2011年10月,成某到當地人行中心支行上級行反映問題,被告知直接到貸款發生行提交異議申請。2011年11月,成某第三次到當地人行中心支行反映問題,要求并最終辦理了異議申請。隨后成某的錯誤記錄被刪除。2012年6月,成某認為貸款發生行和當地人行中心支行相互推諉,導致其錯誤記錄時隔一年才予以刪除,故提出行政訴訟,將當地人行中心支行告上法院。

2、人民銀行行政權力有限導致部分糾紛無法通過投訴環節解決

人民銀行不具有準司法權,無法直接處理與消費者有關的事宜,導致征信業務中個人征信主體維權對司法部門過度依賴。信用報告一般涉及消費者個人重大的經濟活動,如申請住房抵押或經營貸款、求職或租房,由于人民銀行接受和處理消費者投訴的行政權力有限,很多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必須訴諸司法部門,不僅使個人征信主體維權成本大大提高,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典型案例】某單位通過盜用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并偽造簽名的方式,聯合某房地產開發商,以150位職工名義騙取某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并造成職工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逾期”。直到部分職工申請住房貸款被拒后才發現問題并到當地人民銀行維權。因人民銀行不能進行筆跡鑒定、不能深入機構開展調查故無法核實貸款真偽,直至法院判定這150筆貸款與職工個人無關,征信系統相關記錄才予以刪除。此次維權時間長達4年之久。

3、個人征信主體維權多發生在事后使維權缺乏時效性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我國個人征信主體對自身信用報告關注度不夠,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原因六成以上是銀行信貸業務受阻,這就導致個人征信主體維權主張往往集中于事后。在征信業務實踐中,出現了部分糾紛對維權處理時限要求緊迫現象。這種情況下,即使事后的異議或投訴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也無法彌補對個人征信主體造成的不良影響。

深度剖析上述問題,我們發現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尚未健全,《條例》相關配套制度未完全出臺,法律實踐中司法解釋還是空白,使得目前我國征信業務相關法律安排在細節上還存在一些漏洞。例如,由于《條例》第十四條的兜底條款對信息采集范圍的界定具有一定靈活性,且缺乏相應的細化配套制度,導致出現信息采集范圍界定不清問題。再比如,《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被侵權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但卻未明確人民銀行可以行使哪些權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來核查和處理投訴,使投訴可解決糾紛的范圍受到一定事實上限制。

二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相對個人的優勢地位,使銀行對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重視度不夠。一方面,商業銀行的相對強勢地位使其針對消費者的一些做法存在強迫接受的弊端。例如,對個人信用報告使用標準不一、包含同意條款的有關合同普遍為制式合同等,均有強制之嫌。另一方面,征信業務與商業銀行利益沒有直接關系,所以常常得不到足夠關注,表現為銀行上報數據出現人為因素錯誤、無授權查詢個人信用信息、銀行端異議申請渠道不暢等問題。

三是我國尚處于征信體系建設初期階段,整個社會信用環境和征信文化沒有形成,個人征信主體自身信用意識和征信維權意識不強。表現在個人征信主體因自身原因導致產生非惡意不良信用記錄進而影響今后經濟生活、在征信活動中因主觀忽視而沒有盡到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對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關注度不夠使維權行為多出現在事后、出現糾紛不知如何維權等。

四、相關建議

(一)盡快完善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個人敏感信息、個人隱私等內容,防止越界開展征信活動侵犯信息主體權益。二是盡快出臺《條例》配套實施細則,細化《條例》條款內容,增強可操作性。三是盡快出臺《條例》相關司法解釋,特別是應明確規定信息主體權益被侵犯的民生賠償事宜,使個人征信主體得到經濟補償以鼓勵其自我維權。

(二)征信機構合法合規健康發展

一是征信中心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創新服務產品,全面實現向服務型機構轉型。強化對征信系統接口程序的驗收工作,加強征信系統穩定性,提高個人征信系統數據更新效率;建立征信分中心服務質量綜合考評機制以提升服務能力,為個人征信主體提供方面、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務;征信分中心設置異議處理專人專崗、及時妥善解決征信過程中與信息主體產生的各種糾紛。二是私營征信機構抓緊時機加速發展,為個人征信主體提供多樣化服務。一方面,以增值征信業務為突破口,開發下游征信產品市場,為社會各種不同需求提供細分化信息產品;另一方面,可以加強機構間的互惠合作與業內兼并重組,提高行業集中度。

(三)金融機構重視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工作

一是高度重視征信相關工作。將個人征信主體權益保護工作提升到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塑造良好社會形象的高度。二是作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做好信息的報送及查詢。規范信用信息報送、查詢授權行為,完善書面授權條款格式;全面履行不良信息報送告知義務,滿足個人征信主體知情權;提高征信系統報數質量,從源頭減少爭議糾紛的發生。三是完善前置系統,積極開發風險防范和預警系統,從制度和技術層面限制違規操作的發生。如可在查詢前置系統設置上將信息查詢與授權及查詢用途相綁定,具體為系統在接受到查詢授權書掃描件后自動開啟貸前審批部門查詢用戶權限,發放貸款后自動關閉貸前審批部門權限并賦予貸后管理部門查詢權限。四是妥善處理各類異議、糾紛事件?;鶎鱼y行網點設置異議咨詢窗口,采取“首問負責制”,各級機構分級安排專人負責,從制度上杜絕搪塞推諉。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是積極履行征信業監督管理職能。加強對征信機構及金融機構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監督管理,建立征信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制度,嚴肅查處違規行為;高度重視征信主體投訴工作,基層人行努力做到異議與投訴崗位人員分離,維護個人征信主體行政救濟權。二是加快推進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積極協調銀監、證監、保監、外管等行業數據的共享,以小貸公司、擔保機構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為突破口持續擴大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步伐。三是指導并鼓勵征信業形成行業間的自律監管,建立定期信息披露或通報制度,通過行業協調機制維護征信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五)堅持不懈開展征信宣傳教育活動

一是逐步完善征信宣傳教育體系,探索建立征信宣傳效果評估指標體系,確保征信宣傳的長期、有效開展。二是加快推進征信文化建設,在征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征信業務從業人員中樹立“唯信、唯實、團結、創新”的征信文化核心價值觀。三是把征信宣傳教育與誠信建設相結合,加強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合作,把征信宣傳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畢強,白云峰.信用信息服務中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圖書情報知識.2011,(1):18-20。

[2]劉曉芬.個人征信權益保護風險點分析及制度框架構建初探[J].征信,2011,(3):80-81。

[3]李文君.2001年-2011年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研究綜述[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1,(29):30-32。

[4]曹凝蓉.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J].中國金融,2013,(24):71-72。

[5]戴根友等.征信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es of Credit Information Business in China

QIU Yanfeng

(Operations Office of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02)

篇8

個人征信市場亟待發展

個人征信是獨立于銀行的征信業,是銀行貸款業務分化出來的行業,是貸款人的信息聯盟。旨在收集、整理借款人信用信息及依據這些資料加工成信息產品,提供給貸款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協助貸款人發放和管理貸款。

征信業對于金融業乃至國民經濟影響甚大。從全球視角觀察,個人征信市場繁榮程度與個人貸款市場的活躍有密切關系。發達國家征信業支持著消費信貸增長,多年來那些國家為數甚多的銀行的收入已主要來自對私貸款收入。發達的征信業,受益的不單是銀行,依托征信業,還可以成長出許多信用卡公司,專營消費貸款。而我國的征信市場剛剛發育,發達程度遠遠不能與歐美相比。

當前我國正處于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金融脫媒”使銀行的壓力加大。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收入主要來源于企業貸款,現在企業貸款凈利息收入迅速攤薄,形勢逼迫銀行貸款向個人轉移。再之,我國金融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發展中小銀行,改善銀行機構結構不合理狀況。中小銀行營銷重點多是自然人的消費和經營貸款。目前的金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活躍的征信市場支持。第一,大小金融機構都需要盡可能詳盡、準確的客戶數據,以準確評估客戶信用度,減少信用風險。第二,對客戶信用評分需要建立模型。大型金融機構數據量大,外購數據需求不迫切。但是,小型金融機構必須靠采購足量數據計算出參數,滿足建立模型的需求。第三,信用評分公司數據需求量大。我國地域廣袤,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相差懸殊,消費習慣、信用觀念千差萬別,且個人貸款業務有多種類型,因而需要建立繁多的各種類型、參數各異的評分模型。這些模型很大一部分需要評分公司擔當,其評分所需數據是大量的,這要靠征信市場提供。無論銀行轉型,還是發展中小型銀行機構,都必須有活躍的信用市場支持。

建設相對寬容的征信法律體系

征信法規對于征信市場的繁榮程度影響巨大,我們需要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發展的、相對寬容的法律和規定。以美國為例:美國征信立法則強調銀行效率和信譽的重要性,要求征信機構以公平方式滿足銀行對借款人信用信息等的商業需求。“明確同意”的形式是書面簽字。美國法案規定,信息增加使用范圍,持有信息的金融機構須(以登報、發信各種形式)告知信息所有者,既定時期內沒有表示不同意,視為同意。由此可見,法律寬容程度不同,對歐美征信市場繁榮程度的影響很大。

一國信用法規的寬容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會文化的制約。歐洲諸國受到嚴格的隱私保護理念制約,想制定寬松的法律也難以做到。在我國隱私理念要比歐美國家寬松得多,比如歐美普遍將、政治傾向等視為個人隱私,在我國很多人對此難以理解。我國制定一套較寬容的征信法規不會有太大的阻力。

征信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對于信用度評估,銀行等貸款人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是對銀行等貸款人的不“公平”。過分強調保護個人隱私是支持不“公平”。在征信問題上過度保護個人隱私,似乎為廣大消費者爭得了利益,放寬眼界看,過分保護隱私,影響貸款良性增長,也影響了經濟良性發展,進而影響的是廣大消費者的根本利益。

另外需指出,我國征信業處于發展階段,是幼稚產業,需要保護。法律規定要處理好保護民族征信業與引進外資的關系。鑒于征信業與銀行業聯系密切,可規定凡從事信息收集、加工和信用評分公司的外資股份,不得超過目前商業銀行的這一比例,其施行時間長短視情而定。另外,不妨學習一些國家,規定信用信息數據不得出口。

我國需要出臺個人征信法律。隨著市場發展,銀行和社會征信機構出現兼并重組,對機構變動中的信用數據如何處理,要制定相應法規依據。我們應研究征信先行國家法規,靈活借鑒其經驗,建立一套適合我國的征信法律規定體系,在法律框架下處理好貸款人、借款人、征信機構三者關系,促進征信市場健康發展。

抓住機構建設環節

發展個人征信市場

篇9

【關鍵詞】個人征信 現狀 對策

我國的征信業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起步,自2006年征信系統實現全國聯網以來發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已建立起一個收錄8億多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世界最大個人信用庫”,初步建立起了個人征信體系。在推動信用信息共享、防范銀行信貸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發展。盡管如此,在征信體系運行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金融機構授信條件披露不充分形成的消息不對稱、公眾知情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及行使、征信社會認知度不夠、征信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等問題,以及由這些問題引起的大量負面信用信息及異議申訴,值得我們深思。

一、個人征信業開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授信條件披露不充分形成消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交易中的各人擁有的信息不同。在社會政治、經濟等活動中,一些成員擁有其他成員無法擁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對稱。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賣家比買家擁有更多關于交易物品的信息。在當前信用交易中,消費者面臨的信用提供者主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往往是交易條件的提出者和制定者,同時也是契約的解釋者,消費者本身處于弱勢地位,在與金融機構的交易中,往往被動接受金融機構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條件和收費要求。同時,銀行信貸作為一種間接融資方式,專業性較強,交易合同的格式條款煩瑣眾多,消費者限于知識結構,往往很難全部理解。因而,一定程度上,消費者獲取授信條件的信息更多是依賴于金融機構前臺的披露與解讀,但這種披露與解讀往往是不充分的,甚至有時授信機構為了自身的利益通過對其提供的服務進行片面宣傳和解釋來誤導消費者,實質上就是一種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基于對這種片面或是不對稱信息的判斷,更容易導致消費者在履約過程中無意識透支或不按規定還貸,產生大量的非惡意違約,形成負面信用信息。盡管這種負面信用信息并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消費者個人的信用狀況,但這種負面信息畢竟記入了消費者的個人信用報告,對消費者未來的經濟活動產生了不可小覷的負面影響。

(二)公眾的征信知情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

所謂知情權,就是指消費者有權查閱自己的信用檔案記錄,并參與到整個信用數據收集、處理和加工過程當中的權利,是個人征信過程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首要權利。現階段,個人信用報告的生成依然是由金融機構單方形成,個人除了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外,在個人信用數據的處理、加工與認定過程中基本是被排除在外的,對“不良記錄”等重要信用信息的認定,也根本不須本人同意,而是由金融機構提供給征信中心。現實中,不少人被單方面記錄了負面信用信息,信貸權利因此受損,金融機構也不會提醒一下,當事人對此渾然不知,知情權并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由于征信還是新生事物,公眾對征信知之甚少,因而形成的一個既定事實是大部分公眾很少會主動關心或查詢自己的信用記錄,更不會在自己的基本信息或其他信息發生變化時(包括住址變遷、電話號碼更換等)及時主動地向金融機構通知、更新、了解自己的信息,沒有主動行使知情權。后果就是公眾不能及時掌握自己的信用信息狀況,對一些有異議或是可以彌補的負面記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彌補。一旦一次記錄不良,就會月月積累,不良記錄的次數會越來越多,最終登上了銀行“黑名單”。我們知道,征信行業的性質決定了它強烈依賴于外部的數據資源,而這些數據資源的產生者大都是公眾。如果公眾知情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不能及時了解、更新、修補自己的信用狀況,必然會影響征信數據質量,不僅產生了大量不該產生的負面信息,也增加了異議處理的數量。

(三)征信社會認知度不夠、征信知識欠缺

征信在普通公民認知中仍屬于陌生事物。何為征信,征信的作用與重要性是什么,征信對個人會產生什么影響,普通民眾都對之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即使有部分公民了解也是在被拒之于信用門檻外后的一種被動的了解。

正是源于征信知識的欠缺,不少人在信用交易中不注重及時還款,哪怕明知道未及時還款,也認為只要事后把欠款還上就沒有什么問題,卻殊不知這樣的做法使自己的信用信息產生了污點。而在產生負面信息后,很多人急于彌補或消除自己的負面信息,卻又采取了錯誤的做法。以貸記卡為例,相當一部分持卡人會認為還掉欠款、銷掉卡片是去除負面信息的方法,但這是大錯特錯的。因為銷卡以后,征信系統就不再有新的履約記錄產生,那么之前的負面信息也因為沒有被新記錄替換而將一直存在。對貸記卡來說,正確的做法是保持誠信“刷掉負面記錄”。即在持卡人最近24個月的還款狀態中產生逾期還款的記錄后,一直保持良好的用卡習慣,24個月后,新的履約記錄會刷新、替代舊的、負面的記錄。可以說,征信知識的欠缺,使我們無意中背負了不必要的信用污點,一些錯誤的做法甚至使這種信用污點長期存在,承受了過高的信用違約成本。

(四)征信立法嚴重滯后

我國個人征信法律法規規章的建設始于2005年,其時中國人民銀行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3號),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異議及更正做了一些規定,但相對全社會征信業發展的現狀,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征信業的需要。為了有效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2009年和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分別就《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意見公開征求意見,邁出了征信立法可喜的一步。但是正式稿的出臺卻依然顯得遙遙無期。此外,兩次《征信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中依然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信息主體的權利相對特權較多的征信機構顯得薄弱,知情權的保護條例依然有不夠完善的地方等。

二、對策建議

(一) 加強公眾知情權建設

知情權是個人征信過程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首要權利。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應建立健全消費者知情權的社會保護體系。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對其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有強制披露義務,盡量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負面不良影響,若金融機構違反該業務,采取欺詐或是片面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以此約束征信機構的不當披露行為。第二,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征信監督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其監督管理職能,依法對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合法經營,合規披露信息。第三,搭建起征信機構與個人的信息溝通渠道,如通過電話、郵遞賬單信息、上門探訪及定期短信通知等形式,確保消費者能夠及時獲取自己的信用信息特別是負面信息,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彌補不良記錄,減少因不知情造成的負面記錄累加,從而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四,消費者應不斷提高自身的征信金融知識和征信參與意識,定期查詢、關注自身的信用記錄,避免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產生負面信息。

(二) 將征信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征信教育體系

將征信教育納入現行的國民教育體系是普及征信知識,建設誠信社會的本源。第一,能夠實現征信全民教育,培育共同的誠實守信的意識。我國的國民教育體系覆蓋面廣,受眾者多,將征信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實現全民統一的征信教育,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氛圍;同時,征信教育又可以實現“從娃娃抓起”的目的。顯而易見,對處在人生觀、價值觀形成階段的中小學生來說,灌輸誠信顯然較成年人更易于接受,也更容易培育成一個誠信守則的人。第二,能夠有效提高公眾素質,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有關調查表明,具備征信、金融知識的消費者在進行金融活動時更負責任,更傾向于使用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并按時支付賬單,信用度較高。據美國最大的住房抵押融資機構“房利美”公司研究表明,接受購房貸款教育的購買者貸款拖欠率較低??梢姡娝刭|的提高,可以有效促進征信業的健康發展。第三,能夠提高公眾對征信的關注度。眾所周知,數據質量是征信系統的核心,而任何一個數據主體都是其信用檔案信息準確性最好的質量監督員。通過正規的、長期的、階梯式的征信教育,能夠使公眾深刻認識到征信的重要性及對自己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從而使公眾主動參與到征信體系建設中來,主動關心自己的信用記錄,維護自己的權益,及時準確更新自己的信息,并對不準確的信息提出異議,有效提高征信系統數據的準確性,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步伐。

(三)加快征信立法,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

篇10

消費者個人征信是指征信者將分散于金融機構、商業企業以及公安、稅務、工商、公用事業等部門的個人信用情報進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維持和管理的活動。因此,在征信關系中必然會存在以下三方的當事人,即征信機構、信用資料的提供者、信用報告的利用者。另外,在這三方關系之外還會存在行政管理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等機構。

(一)征信機構

1.基本概念與特征

征信機構,也稱信用調查機關,它是指通過使用一系列手段,合法地將消費者個人散落于社會各個機構的信用情報進行收集、加工、提供、維持和管理的機構。它將在建立個人信用檔案數據庫和信息交換中心的基礎上,根據授信者的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認證、評估和咨詢服務。征信機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征信機構具有中介性質。征信機構所處理的是個人信息,這些個人信息的公正和正確與否,不僅影響到個人能否得到信用授予,也會侵害個人的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權。所以客觀上要求征信機構必須是獨立、公正的,依附于任何利益團體,都將會損害其獨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征信機構的職能是收集散落于社會各處的個人信用資料,根據第三者的要求進行加工整理,并提供給第三者。同時由于征信機構擁有個人信用資料數據庫,因此,為了維護其公正、準確、安全,應經常進行更新,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征信機構必須是經常性地整理、評估消費者的信用信息或者制作與消費者有關的信息,提供給進行商業活動的第三人。這里“經常性”是一個關鍵的因素。經常性表明征信機構是以此為營業的目的。像百貨商店、銀行等僅僅是提供信息給征信機構,并非以此作為營業的目的,就不能構成征信機構。

第四,征信機構是一種商業機構,其組織形式一般為公司制,如美國的三大信用局,德、日等國的征信機構都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進行運作。

2.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的性質

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是我國首家專業的個人征信機構,它于1999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核準下成立,由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信司等四家機構聯合投資,以公司制進行運作,該公司目前已建立了上海市個人信用檔案數據中心,并成立了中心理事會,理事會會員為上海15家商業銀行。該中心由15家商業銀行提供有關個人信用數據,然后經整理后向15家商業銀行出售。

上海資信有限公司從本質上講應是一家中介機構,而非金融機構,即進行專業個人信用數據處理的征信機構,雖然它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進行試點工作,但它不是金融機構,而是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機構。由于我國征信環境的欠缺,該公司因此采取了政府出面組建和管理的辦法,這點與國外的征信機構的建立不同。

(二)信用資料的提供者

信用資料的提供者,又稱為征信數據源,是征信機構獲得個人信用資料的來源。一般來說,個人信用資料大多分散于金融機構、商業機構、公安、工商、稅務、法院、公用事業、人事、雇主、房管、郵局等部門以及消費者本人,這些部門或個人都是征信的數據源,征信機構必須向這些部門或人員進行收集,才能獲得完整、準確的個人信用資料。

以上這些機構或人員通過向征信機構提供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資料,以此用來評估消費者的資信,但其并不構成征信機構,不承擔征信機構應承擔的義務。原因在于它們并不以此為營業目的,例如雇主將雇員的就業資料進行提供,并非要評價雇員的信用,而只是就他與雇員的經歷關系進行披露。商賬追收機構的業務不是收集或評估有關消費者的信用信息,而只是想收取壞賬。

需要指出的是,銀行、信用卡發放機構等金融機構以及商業企業僅就其與消費者之間的經歷關系資料提供給征信機構的話,并不構成征信機構。但是,如果它將這些資料提供給進行信用供與、承做保險、雇傭或其他商業活動第三者,我認為應視為征信機構,承擔征信機構的義務和責任。理由是:雖然這些機構并不以提供信用資料為常業,但它提供的資料目的是供對方直接評估是否給予信用、保險或雇傭。

(三)信用報告的利用者

在美國,根據《公平信用報告法》,除了消費者個人可以獲取信用報告外,為從事信用交易、雇傭、承做保險或其他合法業務需要都可合法使用征信機構的信用報告。因此,信用報告的利用者是指需要利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進行商業活動、雇傭、承做保險、消費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具體包括①授信人,如銀行、零售商等進行信用供給的機構;②受信人,即接受信用供與的消費者;③雇主;④保險機構;⑤其他根據法律可以獲得信用報告的機構或個人。

二、以征信機構為中心的法律關系

在征信活動中,由于征信機構擔負著收集、整理、提供、維持和管理消費者信用資料的職能,因此,征信關系中實際上是以征信機構的征信行為來構筑的。一般而言,在征信中,存在有以下幾對法律關系:

(一)征信機構與消費者的法律關系分析

由于征信機構的活動直接指向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資料,可以說征信行為都是圍繞著消費者的個人信用資料展開的。而消費者的個人信用資料又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獲得信用、就業以及隱私等利益,因而征信機構與消費者的關系可謂是征信活動的核心關系,也最受法律所關注,如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幾乎規范的全是征信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各國的法律規定以及征信行為的特點來分析這種關系的內涵,基本可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征信機構征集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資料,必須得到消費者的同意。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以及歐盟的《數據保護法》都規定了收集個人信用資料時必須通知本人。德國的《情報保護法》也規定情報機關在情報處理及利用時,必須征得情報主體的同意。一般這種同意都必須是書面的。

從這種同意權可以看出,消費者對其個人資料具有支配權和控制權。

第二,這種同意權是基于消費者的信賴而自由作出的。消費者之所以同意征信機構收集、整理、維持自己的個人資料,是基于消費者相信自己的個人資料會被公正、合理、善意的對待,不會被任意傳播。假如沒有這點信賴關系存在的話,消費者是不可能同意征信機構的征信行為的。

第三,消費者與征信機構建立這種關系目的是在于獲取利益。征信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的征信,不僅有利于征信機構,對消費者也更有利。征信機構進行消費者個人信用資料收集、加工,它可以據此獲得傭金或協作等好處,而消費者可據此獲得銀行的信貸、零售商分期付款或就業等好處。否則,由于銀行、商業機構、雇主不能判斷消費者的資信狀況,會拒絕給予消費者這些好處。

從這些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征信機構與消費者之間因征信而建立的這種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首先這種關系的兩方主體的地位平等,互相不具有隸屬關系;其次建立這種關系是基于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如果沒有這種協商一致,征信機構也無法獲得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最后,雙方的合意,其目的是為了形成征信法律關系,從而具體地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關于合同的性質,我認為征信機構與消費者應為委托關系。征信機構與消費者構成委托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消費者為了獲得信用供與、就業或其他合法目的,主動提供自己的個人信用資料以及允許征信機構調查自己的信用資料,并由征信機構做成自己的信用報告提供給第三者,這種委托關系是顯而易見的。還有一種是信用供與方向征信機構查詢消費者的信用,這種情況實際上仍是建立在征信機構與消費者原有的委托關系上的。即消費者事前知道征信機構保有自己的信用資料,并預期征信機構會在合法的目的下,為自己的利益而提供這些資料,這種情況仍是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的,合意的內容是同意征信機構對第三者進行提供。

(二)征信機構與信用報告的利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征信機構對消費者的信用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加工,無非是為了提供給第三者,供其在商業活動中評估消費者的信用,從而正確作出商業決策,這也是征信制度存在的目的。在社會中,一般可能會利用消費者信用報告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信用供與者、消費者本人、雇主、保險機構、公用事業部門、政府機關。這些機構或個人利用消費者的信用報告,我認為與征信機構一般是委托的法律關系。

根據國外公司及我國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等征信機構的運作的實際情況,基本上都是基于非營利的原則,收取適當的手續費,向客戶提供消費者的信用報告供其作信用供與等業務的參考。比較典型的是,這些機構為了降低風險,正確做出商業決策,委托征信機構進行對消費者個人信用的調查,然后根據自己的要求做成相關報告交付給自己。如可以要求其做成購車貸款信用報告、購房貸款信用報告、就業報告等等,這種情況實質上是一種委托關系,即委托征信機構完成一定事務,然后付傭金給征信機構。

另外,如果依據法院命令或傳票利用消費者信用報告是另外的法律關系,不屬于我們研究的民事法律關系。

(三)征信機構與信用資料的提供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般向征信機構提供消費者個人信用資料的機構和個人有三類:一是信用授予者、雇主、保險機構;二是政府機構、司法機構和公用事業單位;三是消費者本人。消費者本人處于信用資料提供者地位時與征信機構的關系我們已經討論過。

關于與第一類提供者的關系。我認為要么是一種買賣關系,要么是一種會員關系。當它不是征信機構會員時,它是依據國家的征信數據公開化的法律,將自己與消費者的經歷關系數據出售給征信機構,因而構成買賣關系;當它是征信機構的會員時,則它是根據會員的義務進行資料提供。

關于與第二類提供者,各個國家均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化、征信數據公開化的法律進行提供,它是政府機構、司法機構以及公用事業單位的一種法定義務。

還有一種情況是征信機構向消費者的友人進行調查,這時消費者的友人亦構成消費者信用資料的提供者,而這種提供仍需獲得消費者本人的同意,因此,我認為這種關系實質上是消費者與征信機構關系的延伸。

(四)消費者與信用報告的利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信用授與機構、雇主、保險機構之所以會利用消費者的信用報告,無非是消費者想與信用授與機構簽訂消費信用合同、與雇主達成就業協議或希望保險公司為自己提供保險服務,而這些機構為了了解消費者的信用狀況,降低相關風險,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前,就要向征信機構咨詢或自己調查消費者的信用狀況。這些行為本質上講,是一種為簽訂合同的準備行為。

(五)其他法律關系

在征信活動中,征信機構還可能與行業自律組織以及行業管理當局發生關系,前者一般為會員關系,目前比較著名的國際性行業協會有商業法律聯盟聯合會、國際信用協會、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商聯合會。在2000年,我國的50多家企業還成立了信用聯盟。后者是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本論文討論的民事關系。

三、消費者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特點

從以征信機構為中心的法律關系的討論可以看出,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征信法律關系實際上是征信機構與消費者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費者為獲取信用交易、就業等利益,而允許征信機構收集、整理、提供、維持和管理自己的個人信用資料,從而在這個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平等性。征信機構與消費者之間是平等及等價有償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