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的職責范文

時間:2023-03-21 1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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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的職責

篇1

關鍵詞:財務負責人委派制 問題 思考

一、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產生

隨著規模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有企業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很多國有企業都成立了子公司,以實現價值最大化。經營規模擴大后,因為管理的滯后,有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出現經營者、、效力低下等問題。之所以出現以上問題,和當前子公司的財務監控制度不健全有很大關系,影響了企業的運作效率。為了解決以上提到的問題,在不斷的探索中,有很多企業就開始采用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制。

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是集團公司以產權所有者身份向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目的是為了保障和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加強對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財務收支等的監督與控制。筆者所在的西安地鐵公司,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就運用了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具體表現為由集團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并進行管理和調度,但財務負責人屬于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接受雙重管理與考核獎懲。并將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崗位職責定位為:主管公司日常財務活動,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同時具有監督權,監督子公司經營者遵守財經法規,合理支配公司資金情況等。

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在具體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財務負責人委派制解決了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管理和監督的問題,加強了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聯系,對企業集團化、規?;l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具體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綜合能力需要加強

在具體實踐中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是優中選優,但由于每個人所受教育、工作經歷、成長環境的不同,導致財務負責人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務的不多。一方面是財務負責人的職業道德有待提高。由于受人情等因素的影響,一些財務負責人無法完成對企業違規、違紀等問題的監督職責;二是財務負責人的職位決定了必須具有很強的協調能力,既要監督管理又要參與經營,多重角色需要很強的綜合素質。三是一些財務負責人自身素質不高,在財務管理中自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二)財務負責人的職能發揮受到限制

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都是由集團公司直接任命,都代表集團公司在履行職責,存在一定的上下級關系。要下級去監管上級是很難的。同時,由于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本身具有監督的職能,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往往處于對立面,財務負責人在被委派單位中的地位特殊,容易被架空,發生利益沖突時,被委派人員處于被動地位,就難以發揮監督職能。

(三)存在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定位不清的問題

被委派人員即要參與具體的經營管理又要進行監督,就是我們常說的“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自身就是一個矛盾體。作為經營者,就要以企業的利益為先,作為監督者就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行事,以集團公司的利益為先。尤其是當個人利益與派入子公司的某些利益相掛鉤時,被委派人員往往心態發生變化,無法照章辦事,難以發揮其監督者的作用。

(四)相關制度的不健全,難以控制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經營者的舞弊風險

上文已經提到,由于企業集團化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情況往往不太掌握,為了掌握更多信息,集團公司就向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希望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能及時將子公司的經營信息反饋給集團公司,加強對經營者的監控,解決了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經營信息不了解的問題,以確保集團公司的利益。這樣就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即子公司的經營者也是集團公司委派的,為了防止經營者的舞弊風險,集團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進行監督,而財務負責人同樣是集團公司委派的,由于缺乏制度管理,同樣也存在舞弊的風險,而且還存在經營者與財務負責人共同舞弊的風險。

(五)不合理的派出制、輪換制,對被派出的財務負責人的自身及家庭造成不良影響

一方面是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有時是交叉進行,平時工作長期在平行子公司之間變換,需要不斷地適應新環境,由于職位特殊往往難以獲得升遷,對個人前途產生迷茫感;另一方面是長時間與家人兩地分居對被委派人員的家庭生活影響很大,由于很難照顧到家庭,久而久之容易出現家庭問題。這些問題如果無法解決,將會拖累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實際效果。

三、從工作實踐出發對建立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思考。

現在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制被廣泛運用,運用這一管理模式能解決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管理中的一些問題,但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在實行的過程中不斷摸索,不斷總結,不斷完善。針對子公司財務負責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進行改進:

一是培養選拔學習型、復合型的財務負責人,為委派制打好基礎。要有“以人為本”的理念,任何事情的成敗歸根結底是具體的實施者決定的。在具體工作中,被委派人協調、溝通能力不強,造成集團公司和子公司溝通不暢、工作停滯等現象時有發生。那么在選派財務負責人這一關鍵環節上,除了考核人員的專業能力外,綜合協調能力也應該是一個重要考量。同時還要定期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讓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堅守道德、制度、法律的底線。

二是在確定子公司章程時就與子公司的人員充分溝通,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進行詳細說明,明晰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的工作權限。規定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必須具有知情權、聯簽權、建議權等基本權利。知情權就是在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財務負責人要了解經營信息、決策背景,并有權將這些信息及時上報集團公司;聯簽權就是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一起對重大財務事項進行聯簽,達到互相制衡、互相監督的目的;建議權就是財務負責人可以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對企業經營提供建議,對財務人員的任用、調動、獎懲提供建議。甚至對子公司經營者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可以向集團公司進行反映。

三是企業內部對財務負責人角色的定位要清晰,這樣有利于開展正確處理和企業經營者及其他人員的關系。對于集團公司來說,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一方面要認真貫徹財經法律法規,保障集團公司的利益,對受派企業進行監督,又要保持其獨立性;另一方面還應該以經營者的角色出現,無條件為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不能帶有“監督者” 的對立立場而阻礙企業的正常發展,要為企業的經營獻計獻策,貢獻自己的力量。要完成以上使命,作為被委派的人員,工作中難免要受“夾板氣”,兩邊都不討好。面對這種不利處境,要有良好心理平衡能力,要從矛盾中解脫,做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劑。但是在原則問題上,要堅守底線。要把握好監督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度,將兩者結合起來。

四是建立相關制度,用制度確保委派制達到實效。為了規避舞弊風險,要用制度對人員進行管理,企業的任何一個人都不能游離于制度之外。同時,用制度保障財務負責人與集團公司的順暢溝通,如建立財務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制度,讓委派人能把子公司經營管理情況以制度名義及時傳遞給集團公司。同時,也要用制度明確財務負責人應享有的職權。財務負責人作為集團公司的人被派到子公司,我們應該建立相關制度賦予財務負責人很大的職權就是為了讓其完成信息傳遞和監督的職能。同時為了防止財務負責人的舞弊風險,還要建立專門的制度加強對財務負責人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內審、外審的作用,及時對財務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考核評估。最終達到用制度完成對經營者、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之間的管理制衡。每個人的個性、修養都不相同,只有建立強有力的制度才能對經營者和監督者的行為進行約束,讓每個人處在制度之中,才能真正做到事前有監督、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

五是在向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時應綜合考量被委派人員的個人情況、家庭情況。將派出財務財務負責人個人職業發展規劃、薪酬定位、外派時間長短、外派人員配偶子女情況等等做一個綜合的評估。尤其是已婚人員,被外派后可能處于兩地分居的人員,在換崗、輪崗時要人性化,要盡量解決被委派人員的后顧之憂,集團領導要關心外派人員家庭的困難,使每一個被委派的人員都能去掉牽絆,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將財務負責人委派的實際效果最大化。

總之,任何制度的完善都是漸進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改進。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作為一種能產生多方面積極意義的財務管理模式,需要在不斷探索中逐步的去完善。集團公司作為委派制度的制定者與推行者,需要為被委派人員創造良好的內部和外部環境,促使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有效實施。

參考文獻:

[1]徐海燕.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思考[J].當代經濟,2009年7月(上)

[2]刑永芳.關于企業集團內財務總監委派制的若干問題探討[J].四川會計,2003年3月

篇2

2006年12月12日,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辦了國內首個行業社會責任年會――“2006中國紡織服裝行業社會責任年會”,了中國制造業第一份行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年會以“構建負責任的供應鏈”為主題,邀請供應鏈利益相關各方代表開展對話與交流,發改委副主任歐新黔,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會長杜鈺洲等領導出會,來自國內外政府、工會、品牌商、零售商生產企業、國際組織以及媒體代表共300人出席了會議。會上,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向首批九家csc9000T(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執行企業和十家試點集群授牌。

10年前,恐怕在國內沒有誰聽說過企業社會責任這個概念,更沒有人把“企業社會責任”列為衡量一個企業發展的標準。然而,由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迅速實現,這個在很多國人頭腦中仍然有些模糊的概念已經越來越多地在我們的眼前出現。

企業社會責任

意味著什么?

20多年前,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歐美的發達國家開始興起。對很多給世界提品的中國企業來說,有著切身的體會=前來采購的跨國公司通過“查廠”的方式,對供應商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審核,檢查供應商是否遵守勞動保障、安全生產法規等,并據此決定是否下單。在這里,企業社會責任就意味著訂單和銷售額。

20世紀80年代起跨國公司因日益受到“賺取工人血汗錢”的指責,“企業社會責任”開始在各發達國家被提起,到90年代中期逐步形成了一股潮流,跨國公司紛紛開始要求其供應商接受有關勞工標準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審查,這股聲勢浩大的浪潮席卷了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在內,無不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巨大影響。

據了解,2000年后,大多數歐美跨國企業都對其全球供應商實施企業社會責任的評估和審核,只有通過評估和審核,才能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跨國公司訂單的附加條件中了。在這些跨國企業中,我們看到耐克、阿迪達斯、沃爾瑪、歐洲高爾夫服裝公司等著名品牌,印尼泰國越南等東南亞國家乃至中國,都先后成為它們審查的重點。不少跨國公司零售集團已經開始在廣東深圳,東莞、福建莆田等地設立勞工監督部門,對于包括紡織企業在內的大量以加工出口為主的國內中小企業而言,這是道剛性的門檻,通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審查才能獲得進場的門票。

有人這樣評論:發達國家的企業在發展了上百年之后才開始注重社會責任,與之相比較,中國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覺醒是個超前的行為。雖然是屬于被動的發展,但畢竟已經走出了破冰的步。

企業社會責任的覆蓋面很寬廣除了以人為本外,對環境的保護也是它的主要內容,諾維信便是例。在全球權威的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評價中,諾維信公司是歐洲全球的生物技術和醫藥板塊類公司的第一名,自從諾維信中國公司成立以后,兼顧經濟效益的同時,把必須有利于中國的環境保護作為準則。諾維信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提供環保產品,保證對新產品及其應用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負責,遵守相關國際公約,關注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生物多樣性等領域。

企業社會責任與中國紡織業

目前,中國紡織行業在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上有7很大進步,但由于中國紡織業在全球產業分工中還處于供應鏈低端地位的現實,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的作為。但可喜的是,這一狀況正在向良好的方向發展。

有專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在中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期到本世紀初為第一階段,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在國際供應鏈層面普及。中國一些加入國際供應鏈的企業開始接受跨國公司實施的社會責任方面的工廠審核。本世紀初到2003年為第二階段,企業社會責任開始在社會層面普及、探討,得到廣泛關注。2004年至今為第三階段,社會責任建設開始走向自發,并從孤立的企業行為,逐漸發展成為普遍的社會行動。

2005年5月中國紡織工業協會頒布了中國第一個企業社會責任指導準則《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并于2006年3月開始在全國10家企業和1個產業集群試行。

據《2006中國紡織服裝行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披露,10家試點企業在CSC9000T的10個要素的績效方面的表現喜憂參半,在童工,強迫勞動歧視以及騷擾和虐待方面問題很小,但在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薪酬福利以及職業健康與安全方面則普遍存在不符合體系要求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如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超時加班現象普遍,薪酬福利水平不高,職業健康與安全不到位等,報告建議在所有具備條件的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積極推行集體協商制度,強化企業工會的地位和作用,切實維護職工權益,積極協調勞資關系。

篇3

[關鍵詞]:企業規章制度;經濟責任制;考核

【分類號】:TD327.3

一、存在脫節現象的主要原因

1、缺乏系統的制度評審程序。目前多數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仍延續舊的習慣中,沒有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規章制度考核評價體系,使企業規章制度制訂一開始就存在一定的隨意性與部門利益問題,造成制度間相互銜接差,執行反復繁瑣等弊端,給企業業務操作帶來許多不適應,影響制度的嚴肅性。

2、缺乏規章制度的宣貫培訓。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操作性差,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群眾基礎”,規章制度缺乏宣貫培訓。員工是執行的主體,只有實現與員工有效溝通,才能使員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規章制度,讓全體員工公開透明的了解企業的要求,才能激發他們配合執行的熱情,強化組織與個人的契合,使規章制度得到真正的執行。

3、缺乏形成執行制度的團隊。個人或單個部門單槍匹馬式執行規章制度是無法真正落實的,很容易造成按下葫蘆浮起瓢現象,甚至還會造成這個部門做惡人,另一個部門做好人的現象,嚴重影響企業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制度執行是團隊行為,一個團隊,有好的管理理念,缺乏執行力,那是“空談”;同樣的,一個團隊,有很好的執行力,制度不完善,那是“蠻干”。所以,“制度”和“執行力”對企業發展來說,是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兩條腿走路才穩,才牢實。

二、避免兩張皮應堅持的原則與做法

為有效克服企業規章制度與經濟責任制考核兩張皮現象,必須堅持四項原則,強化兩項工作,抓好一項建設。

(一)堅持四項原則

1、責權利統一的原則。企業經濟責任制的制訂一定要為企業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服務,一定要堅持一級考核一級的考核原則,使制度執行形成大合唱,否則將直接影響管理的效能。這里,首先職責界限要清晰,內容要具體。其次要明確各管理部門的人權、物權、財權。同時各級都應建立相應的利益約束機制,保障員工合法的權益,提高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2、考核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要體現科學性、系統性和全局性,既要與當前的工作密切結合,又要適度超前。同樣經濟責任制的制訂,也必須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技術、服務等前瞻性工作緊密聯系起來,既體現實事求是的客觀思想,又要努力克服不顧實際或脫離企業規章制度,避免“長官意志”的主觀作用,破壞規章制度與經濟責任制的統一性和考核的客觀性。

3、嚴格考核與以人為本的原則。企業規章制度只有進行嚴格執行和監督考核,才能通過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來檢驗制度與實際工作的銜接力度。我們應該認識到,現代企業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方式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執行,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既要符合工作實際,又要體現人性管理,堅持制度執行與全體員工素質提高、待遇提高兩者的高度統一。

4、體現與時俱進的思想原則。企業的規章制度應該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規章制度和經濟責任制不可能始終適應于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如果繼續執行原有的,就會阻礙企業的發展。因此,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視實際情況而定)對企業規章制度和經濟責任制進行重新審視,列出編制修訂計劃,按程序進行必要的修訂或重新制定,保證規章制度與經濟責任制的科學性、完整性、相溶性、有效性。

(二)強化兩項工作

1、強化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大家都知道,沒有質量信譽的商品,是無法贏得社會認可的;沒有質量保障的企業,也是無法繼續發展和長久生存的。因此企業要通過全員培訓來引入ISO9000系列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建立企業質量文化,明確企業質量管理宗旨、樹立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等質量管理念,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程序文件、質量管理手冊,明確質量管理目標,以員工優秀的工作質量來保證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服務顧客的質量,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管理質量,夯實企業基礎管理工作。

2、強化標準化企業建設。積極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工作,進一步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為企業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建立一套與自身發展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適宜,以技術標準為主體、管理標準為基礎、工作標準為保障的標準化管理體系。使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全部納入標準管理體系,使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劃、建設、評介、改進、決策及評審、報批和有統一的部門來實施,使企業規章制度有定期評審和持續改進的監督、檢查和反饋等管理標準,形成PDCA動態的循環管理,從而使企業建立科學有序的規章制度管理體系。

(三)抓經濟責任制考核的規范化建設,不斷優化企業管理工作。

1、要健全經濟責任制考核基礎數據臺帳。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定額數據的科學性、合理性,按照企業標準化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原始臺帳,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內容清晰完整。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經濟責任制考核的大起大落,保證經濟責任制考核穩定性,確??己斯_與公平,否則經濟責任制考核將失去公平性,可比性。

篇4

[關鍵詞]集團公司;外派;財務負責人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1)09-019-01

集團公司通常通過對下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來實現財務控制,對任職單位的重大經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以保證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子公司財務負責人能夠履行職責,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

一、規定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以及對公司文化的認同度;二是專業勝任能力;三是財務工作以及行業管理經驗。

同時,還要注意一些限制條件,例如是否因瀆職給任職企業造成過重大經濟損失,是否有過違反國家法規,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等。

二、明確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免權限

公司法規定,企業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但作為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的集中管理是大股東的天然權力,外派的財務負責人應該由集團公司行使任免權,這是集團公司作為大股東行使管理權的客觀要求。無論是從企業內部員工中選拔還是從社會上直接招聘,都要經集團公司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初步審核,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任免。

三、明確外派的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要有明確規定,以便真正地履行其職責。外派財務負責人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監督檢查下屬公司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效益情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2、組織公司日常的財務會計管理和資金管理;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的任免、聘用、晉升、獎懲等管理;

4、對集團公司批準或授權的公司董事會做出的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5、審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報告企業經營管理業績;

6、擬定公司財務預算算方案、公司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成本費用控制計劃、融資方案;參與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參與公司項目投資、對外投資和捐贈、債務擔保、資產抵押、股權轉讓、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重大財務決策。

同時,對于重大資金調度、對外提供擔保、資產抵押、重大固定資產投資或購置、核銷壞賬及處置不良資產、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信用銷售和經濟合同的簽訂、向外部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和重大關聯方交易等重大事項,應當實行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或董事長聯簽制度。

對于違反規定的事項,財務負責人有權拒絕簽字并停止支付資金,并有責任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勸阻的,財務負責人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四、完善外派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

對外派的財務負責人要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工作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即時報告。

財務負責人述職報告是定期報告的主要形式之一,財務負責人在述職報告中應全面報告任職單位執行集團公司各項財務資金管理制度情況、財務負責人職責的履行情況、任職單位的財務狀況、效益情況、稅務情況、資金使用和融資情況、成本費用控制情況等。通過述職報告,集團公司可以全面了解下屬企業的基本財務管理狀況。為了規范外派財務負責人的述職報告,保證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時性,集團公司一般可以要求財務負責人每季度或半年述職一次,并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對述職的重點內容做出要求。

重大事項即時報告是指對于任職單位所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有重大影響的經濟事項和任職單位的重大違規事項,財務負責人應該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以保障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注重業務培訓,提高勝任能力

作為企業的財務負責人,不僅要具備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了解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知識,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要懂得一些領導藝術。為了讓外派財務負責人更好地履行職責,集團公司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每年組織外派財務負責人參加培訓,以不斷提高外派財務財務負責人的業務素質,有效促進行業財務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強考核與評價管理

為全面衡量和正確評價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工作業績,集團公司應該制訂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與評價管理辦法,采用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業務檢查的形式,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通過考核,激勵工作優秀者,鞭策落后者,督促外派財務負責人認真履行監督與管理職責。

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履行職責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和工作紀律、履行財務監督職能的情況、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會計核算和監督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上級公司安排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會計團隊建設情況等方面。

篇5

關鍵詞:多元化戰略 集團公司 財務委派制

隨著中國改革開發的不斷深入,中國企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許多企業實施多元化戰略,由單一企業發展為企業集團,或是在主業基礎上實施相關多元化戰略,或是實施非相關多元化戰略。隨著集團規模的不斷擴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在利益、信息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為使這種委托關系正常開展,許多企業集團實施了財務委派制。有些公司僅委派財務負責人,有些公司委派全部財務人員。但其中最重要的還是財務負責人職能的發揮問題。

1 財務委派制概況

在財務委派制下,集團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向子公司委派財務人員,對其在人事調動安排、業績考核、工資福利待遇等進行統一管理。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和權利包括: 接受集團公司的業務安排,監督子公司運營情況,向集團公司就子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向集團公司匯報、負責。同時,按照國家財會制度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當好所在公司領導的參謀和助手。對所在公司的財務報告的合法、真實、正確、完整性與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責任。非相關多元化企業集團具有一定的特點,因集團涉足多個不相關的行業,各子公司行業特點不同,集團公司的管理難度和跨度更大;并且核心業務不固定,會發生轉化。這也就對委派的財務負責人的要求更高,必須具備一般的知識與能力,并且具備更強的學習能力和適應能力。為實現對子公司的有限監管,集團公司一般均實施財務委派制,對財務人員管理按照統一引進、統一培養、統一委派、統一考核、競爭上崗、定期輪換、責權利獨立(相對子公司)的總體原則。通過實施財務委派制,集團較為有效的解決了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矛盾,集團公司能夠直接及時掌握子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并根據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保障集團公司利益。子公司能夠了解集團公司的政策導向,財務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但在實際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加以解決。

2 財務委派制的問題

2.1 財務負責人的雙重身份而引起的矛盾 在財務委派制中的財務負責人身兼雙重身份。一方面,作為集團公司的代表,行使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權,對集團公司負責;另一方面,作為子公司經營管理層的一份子,為子公司的經營發展出謀劃策,對子公司負責。正是由于這樣的雙重身份,當集團利益與子公司利益出現矛盾時,或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出現矛盾時,利益與風險出現矛盾時,財務負責人可能出現左右搖擺,立場忽左忽右,難以抉擇的情形。如何處理好上述矛盾,是財務負責人必須面對的問題。處理不好,將給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發展帶來損失。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的責權利與子公司而言保持獨立性,也就是說,子公司的經營好壞與財務負責人關系不大。財務負責人可能出現只要嚴格執行集團公司指令,不發生問題,就是把工作做好的想法。這樣勢必影響子公司的發展。

而如果財務負責人的責權利與子公司關系關聯過大的話,有可能造成財務負責人的天平傾向于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所隱瞞,而忽略集團公司的監管職能。

子公司基于財務負責人的監督職能,可能有意隱瞞或回避財務負責人,給財務負責人開展工作形成障礙。財務負責人以財務部長的身份參與子公司經營,財務部門的地位較低,阻礙了財務負責人監督職能的發揮。

2.2 財務負責人素質達不到崗位要求 財務委派制對財務負責人的素質要求是較高的,不僅包括財務業務能力,還包括溝通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對集團公司的忠誠度。缺乏任何一項素質,都將影響財務委派制效力的發揮。

因集團公司實施的是非相關多元化,各子公司的行業跨度較大。本來不同公司就有不同的特點,非相關多元化,隔行如隔山,行業特點的不同更加劇了管理的跨度。雖然財務知識是相同的,但財務負責人必須根據子公司的特點,開展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這需要財務負責人有較強的學習能力與適應能力。財務負責人先在集團公司學習培養,達到崗位要求,派駐到子公司,必須盡快適應子公司情況,處理好與子公司總經理及各業務部門的關系,對員工有一定的管理。并且處理好與集團公司的關系。因對財務負責人素質要求較高,實際執行中常出現找不到合適人員委派的情況?;蛘哓攧諏I素質低,或者溝通管理能力差;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較好,又擔心對集團忠誠度不夠。

2.3 定期輪換對工作的不利影響 財務負責人的定期輪換,能夠防止委派的財務負責人與子公司關系過于密切,而影響其監督職能的獨立性,以及一些問題長期未被發現或掩蓋,給公司造成損失。

定期輪換周期較短,也給公司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輪換較為頻繁,使財務負責人的工作規劃趨于短期化,一些長期財務戰略得不到良好的執行。輪崗交接時,因交接時間較短,造成工作不能很好的銜接。

因各子公司間業務跨度較大,各具行業特點,新委派的財務負責人,需要較長時間來了解情況,在此期間也降低了監督職能的發揮。另外,是否適應新公司的崗位要求也有待觀察。

2.4 任用考核的難題 因集團公司內各子公司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前景不同,財務負責人的待遇也就有所差別。人員安排的合理性,也會影響財務負責人積極性的發揮。

財務負責人的雙重身份,必然引出對財務負責人的雙重考核,即集團公司與子公司領導均要對其進行考核,再確定一個權重,得出財務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己酥笜?、權重設計的不盡合理,也就對財務負責人缺乏一個公允的評價,影響財務負責人積極性的發揮。

在實際工作中,財務負責人為取得較好的考核成績,必須處理好與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達到雙方的工作標準,提升雙方的工作滿意度。為達到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要求,財務負責人可能不考慮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強行執行集團公司決定,損害到子公司的發展。財務負責人在行使監督管理權時,又會有所顧忌,擔心得罪子公司領導。

2.5 集團公司管控方式手段有待提高 由于實施非相關多元化戰略,對集團的管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集團必須精準的了解各子公司的實際情況,以達到協同最大化的效果。很多子公司可能是機會型業務,集團公司不可能做到對各產業都了如指掌,就有可能制定不合理的集團政策,或對子公司做出不合理的決策,母子公司之間會產生溝通障礙。財務負責人處于中間,左右為難,阻礙財務負責人職能的發揮。集團管控手段較為單一,主要采用財務委派制,其他手段使用較少,尚未形成比較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

3 財務委派制的優化

3.1 細化崗位職責,提高財務負責人地位,為財務負責人職能的發揮提供保障 集團公司應進一步細化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崗位職責。將財務負責人工作中面臨的矛盾,進行總結分析,制定相應解決問題的工作細則,建立起一套解決矛盾的原則、恰當的價值判斷標準和行為準則,明確相應的獎懲辦法。引導財務負責人從集團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處理各種矛盾,公平公正的處理業務,擺正雙重身份中自身的位置。為進一步發揮好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有必要提高財務負責人的地位,最好以財務總監的身份參與子公司經營管理。這樣財務負責人能夠從公司的高度看待問題,提高認知水平,協調各種關系,提高對子公司業務的參與程度,發揮監督與參謀職能。同時,集團公司應為財務負責人提供堅強的后盾,支持秉公辦事,忠于職守,盡職盡責,不怕得罪人。

3.2 建立學習型財務組織,培養復合型財務人才 財務委派制對財務人員素質要求較高。這就要求,集團公司有一支高素質的財務隊伍,完善的培訓、選拔、任用體系,能使德才兼備的人才脫穎而出。建立學習型財務組織至關重要,組織形成一種良好的學習氛圍,積聚正能量。在財務專業方面,應不斷強化專業知識的培訓,達到崗位要求,同時對財務管理中成本管理,資金管理經驗多交流,形成一套規范的財務管理運作模式。在溝通管理能力方面,加強各種管理溝通技巧的培訓,有能力的公司可以組織參加在職企業管理方面的研究生課程,提高處理各方面關系的能力。集團財務人員是一個團隊,經常舉辦一些團隊活動、企業文化活動,有益于增強委派人員對集團的忠誠度。

3.3 任期合理,保持工作連續性 為避免定期輪崗造成的負面影響,集團公司應確定合理的任期,并細化交接工作制度。可以對交接設一個過渡期,對前手與后手交接后半年的工作情況考核,前手的部分薪酬與這半年的考核掛鉤。另外,集團應采取措施,鼓勵財務人員對各子公司的業務進行相互了解,了解各行業特點、業務重點等,降低剛接手新公司因不了解公司情況而給公司業務發展造成的損失。

3.4 完善任用考核機制 人員任用考核機制,是把雙刃劍。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十分重要。財務人員安排任用方面,可以適時開展崗位競聘,由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領導組成評委團,財務人員根據自己的學歷、能力等多方面,競聘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崗位,激發財務人員積極性,提高自身素質。財務人員考核機制方面,可以實行360度評價體系,合理設計考核指標、權重,增強考核的透明度。同時,集團公司應制定相應制度,保障財務人員監督管理的實施。教育子公司總經理正確看待監管問題,監管是為了使公司能夠及時發現問題,防微杜漸,對財務人員有一個正確的評價。

3.5 豐富集團管控手段 財務委派制是集團公司監管子公司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但也有其缺點。為更好實施監控,必須與其他方法結合,做到由點到面,系統的監管,形成比較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財務負責人除了對日常業務的監管外,應主動提高水平,提高高度,每季度對子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分析,編寫專項報告,與行業內標桿企業進行比較,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同時集團公司應結合委派管理人員、季度走訪、內部審計、戰略管控、專項檢查等手段,從不同角度,對子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掌握。并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子公司經營層使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綜上,非相關多元化企業集團的財務委派制有其一定的特點,需要在實施中不斷完善,揚長避短,不斷創新,并結合其他監管手段,為集團公司的長遠發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袁群芝.完善企業集團財務委派制的建議[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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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會計工作與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企業搞好經濟管理工作的立足點。論述了會計信息失真的成因,以及單位負責人在本環節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主體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3-0185-02

會計工作與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企業搞好經濟管理工作的立足點,突出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是修改《會計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對此,本文擬就單位負責人怎樣切實承擔起《會計法》賦予的這一職責,談點粗淺認識。

原《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是會計責任主體,要求大家負責,結果往往無人負責。當某單位因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被追究責任時,負責人可以借口推脫,其他有關人員更可推卸責任。這說明原來的會計責任制度約束性不夠嚴密。從前幾年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檢查情況看,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雖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原因在單位內部。有的單位在已無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為了獲取貸款,編制虛假的盈利報表;有的單位為了業績考核,虛增利潤;有的單位為了少交稅金或其他目的,故意隱匿利潤,等等。這些虛假會計資料,都是為了小團體(或少數領導)的利益,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甚至強令下,由會計人員“加工”出來的。另一個原因,是內部管理的制約機制不健全,致使某個環節出了問題難以控制,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正是由于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單位內部,因此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明確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那么,單位負責人怎樣切實承擔起《會計法》規定的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的職責呢?筆者認為,應該把握好如下五個方面工作。

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并不是要求單位負責人在會計事務方面事必躬親。而是要通過制定必要的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既是形成真實、合法會計資料的基礎,又是企業各項資產安全、完整的保障。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同時,也有了了解和考核相關工作人員制度遵守情況的正常途徑。單位負責人抓住了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嚴格考核,就抓住了“牛鼻子”。從當前情況來看,造成會計資料失真的原因之一,是會計機構對某些經濟業務失控。有的收益不入賬,有的資金體外循環,有的私自把本部門掌管的財產對外投資,甚至出現某些經濟業務繞過財會部門的不正?,F象。如果不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的話,完全可以通過健全的內控制度加以制約。

修訂后的《會計法》專列條款規定了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制度,如強調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強調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相關人員之間應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既要防止權限過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等,這些都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并嚴格執行,就能使經濟業務有序進行,有效防范經濟秩序混亂現象的發生,從制度上保征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

二、應當重視和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是在企業內部對各種經營活動與控制系統獨立評價,以確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貫徹,建立的標準是否遵循,資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單位的目標是否達到等。內部審計的內容十分廣泛,其中重要的是內部財務審計,它是對會計工作實行控制和再監督的手段,也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重要措施。遺憾的是,目前不少單位根本沒有內部審計,或者是只做表面文章,不核對賬、表、物;也有的單位把內部審計作為財務部門的從屬機構,大大削弱了內審的職能和作用。這些現象一定要堅決糾正。單位負責人要切實承擔會計責任主體的職責,就必須重視和加強內審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

三、應當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

單位內部各職能科室的管理人員都是會計工作的相關人員。單位負責人要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就必須明確相關人員對會計工作應承擔的責任,如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正確、真實、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等。因為會計工作是對經濟業務的記錄、計算和監督,而經濟業務是通過原始憑證反映的,如果原始憑證不完整,會計處理就可能有偏差;如果原始憑證是虛假的,據以編制的記賬憑證、賬簿記錄、會計報表就必然是不真實的。實際工作中由于虛假的收料單、領料單、成品入庫單、銷售發票、費用報銷憑證甚至虛假經濟合同等,都會造成企業的重大經濟損失。《會計法》對原始憑證規定了具體要求,單位負責人就應當時提供原始憑證的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和要求,這樣就從會計工作的源頭抓起,使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有了可靠的基礎。

四、應當確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單位負責人一定要旗幟鮮明地為會計人員撐腰,幫助會計人員解決履行《會計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營造重視會計管理、支持會計工作的良好氛圍。財會工作涉及單位內的方方面面,遍及供、產、銷各個環節,會計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難免會有碰碰磕磕,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該理解與支持。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發揮把關守口和為經濟管理服務的作用,是《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的權利和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都有責任、有義務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能阻礙會計人員行使其職能,更不能違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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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履行出資人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資委這些職責的履行,都離不開會計信息,都必須建立在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基礎之上。,國務院國資委已頒布了9個主任令,其中有6個是關于規范財務會計監管工作的,這足以證明,會計信息在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重要地位。會計信息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信息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的基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人對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履行的出資人職責是有差別的。國資委要確保對所出資企業的職責到位,首先必須清楚了解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及權益的真實狀況,判斷企業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的類型,明確在企業中的控制地位,進而決定對出資企業履行職責的范圍。國資委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及權益狀況的掌握,是通過會計信息來實現的。同時,國資委作為出資人,還要及時關注國有資本及權益的增減變化情況,以及變化的原因和結果,正確判斷國有資本及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受到侵犯,達到維護所有者權益的目的。這一職責的履行,同樣要借助于會計信息來實現。國有企業經過中介機構審計、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全面提供了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會計信息,有效地推動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是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的重要基礎之一。

2.會計信息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決策依據。目前,各地方國有企業存在數量多、規模小、資產質量差、債務包袱重、虧損面居高不下等,制約了國有企業的發展,使國有企業面臨著艱巨的改革、改制任務。國資委組建以來,把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作為重中之重,堅持國有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資本向優秀企業家集中、資金向優秀行業和優秀產品集中的“三集中”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積極推進國有企業的重組、整合和改制的進程。而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的企業國有資產、資本、資金等情況,都要來自于企業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是制定改革方案必備的信息依據。沒有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就不可能制定出、合理和可行的改革改制方案,就必定會影響國有企業改革的進度。因此,會計信息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

3.會計信息是評價國企負責人經營業績的主要依據?!镀髽I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適應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以調動積極性,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而企業負責人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就是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簽定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目前,以財務數據來衡量業績、評判工作,已成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的核心。在業績合同中,明確所考核的財務指標,并以這些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和任免。由于會計信息能充分提供考核所需的財務指標,理所當然地成為制定業績考核辦法、簽定業績合同、任免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能夠保證企業經營績效的真實性,確保國資委公開、公平、公正地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和獎懲。因此,會計信息是國資委對企業負責人考核、任免和獎懲不可缺少的依據。

4.會計信息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依據。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捉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這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對企業提出的明確要求。而國資委的責任是要通過稽核、統計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無論是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還是各地區、各行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都是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來衡量評價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一個純財務指標,是通過企業年度決算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得出的。國資委的基礎管理工作之一,就是要利用會計信息,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計算后,確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保值增值結果變化的原因,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評價。因此,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必須依托于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質量,直接決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結果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直接影響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評價。

5.會計信息是國企監事會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國有企業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所出資企業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權益不受侵犯。國有企業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有查閱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檢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有關部門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這些方式決定了國有企業監事會的工作,是圍繞企業財務管理,在企業會計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的基礎上,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達到全面、正確評價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目的。由此看出,國有企業監事會的工作與企業會計信息密不可分,會計信息是監事會對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

二、國有重點信息的現狀

,部分國有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不高,存在較為嚴重的會計信息失真,主要反映為以下方面的:(1)應提未提或少提固定資產折舊;(2)應計未計或少計借款利息;(3)少計工資、養老金等期間費用,大量成本費用掛賬;(4)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5)存貨、固定資產賬實不符,實物短少(6)銀行存款未達賬項多,有賬無實;(7)未依法建賬,或明細賬與總賬不符;(8)已完工程不轉固,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9)企業內部往來款不符,存在潛虧;(10)投資核算不規范,未體現投資損失;(11)合并報表編制范圍不規范,合并報表內部賬項抵消不充分;(12)相關債權、債務無法函證,難以確認其真實性;(13)未按稅法規定,計提和轉銷相關稅金;(14)多轉銷售收入或少轉銷售成本。

上述問題的存在,反映出部分企業通過這些手段進行了利潤調節和粉飾報表,會計決算報表中存在一定的“水份”,導致會計信息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使國有資產的統計匯總情況產生一定偏差,在一定程度上了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尤其是企業盈虧不真實的,給企業負責人的年薪考核、兌現帶來截然不同的結果。國有企業目前的會計信息質量,是不能滿足國資委監管工作需要的。如果一個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長期延續下去,就會掩蓋企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影響企業的,勢必會出現企業負責人在任時業績好、評價高,而一旦離任,則會顯現大量潛虧和不良資產,即所謂的“馬桶效應”。因此,加強對企業會計信息的治理力度,杜絕假賬,捉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已成為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三、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措施

造成部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既有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差、財務管理薄弱等客觀原因,也有企業為了達到融資、尋求業務和企業負責人獲得業績好評等目的而進行人為調整利潤的主觀原因。因此,加大對會計信息的治理力度,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多管齊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1.加強對會計信息的甄別。會計信息服務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全過程。國資委在使用會計信息的過程中,要重點加強對會計信息的甄別,構筑一道信息監督管理的防線。在審讀會計資料、了解會計信息時,要充分關注企業和中介機構披露的各種信息,認真會計信息中揭示的問題,判斷這些問題可能對企業產生的影響,繼而提煉出準確的會計信息,掌握企業真實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以此作為開展工作的依據。因此,國資委負責企業財務監管職能的各個部門,應擔當起對會計信息的甄別、分析、整理的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對會計信息的溝通,提供盡可能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滿足國資委各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

2.建立健全有效的約束制度。目前,上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揭示,操縱利潤的動機,決定了會計信息的質量。國有企業存在的調節利潤、粉飾報表,造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不容忽視。因此,國資委必須建立有效的約束制度,對這種行為加以制衡和限制。在進行績效評價、業績考核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中,對經查實證明有人為調節利潤、粉飾報表的企業,要扣減所調節的利潤。尤其是企業負責人的年薪兌現時,更要嚴格考核,不能單純以企業賬面利潤作為考核、兌現的依據,而應將虛假利潤扣除調整為真實利潤,從制度上杜絕以調節利潤獲取年薪的做法。同時,國資委還要建立督促企業整改的相關制度,對存在問題的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限期不整改的企業,應停止企業負責人年薪兌現,并按照《會計法》有關規定,給予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通報批評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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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xx]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游、通信的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中央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條中央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中央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按季度、年度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見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國資委。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4),按本辦法規定的報告流程(見附件5)迅速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四)在中央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中央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下列降級或者降分處理(見附件6):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瞞報事故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責任事故起數達到降級起數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但不夠降級標準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分處理。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中央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資委對董事會予以調整,對有關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 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xx]11號)附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篇9

企業對三項崗位人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相對比較重視,因為這些人員的培訓和取證與企業的相關證照關聯,尤其是高危行業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取證,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企業對此類人員培訓不得不重視。對其他從業人員,比如新上崗員工、外來務工人員、實習學生等,基本不培訓或培訓走形式走過場,而事故的發生又恰恰是這些人員較多。新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毙掳卜ㄔ黾恿藢Υ祟惾藛T的培訓規定,要求企業使用的所有人員都應當參加安全培訓,從而在培訓人員范圍上解決了培訓不到位的問題。

2明確培訓目標

新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當達到的目標做了明確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要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四新”時,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培訓不同于其他種類的培訓,它首先要保證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使其在工作中要遵章守紀,避免事故的發生;其次,一旦發生事故要知道采取什么樣的應對措施、如何自救與互救,避免事故的擴大。新安法的修訂,在培訓的針對性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培訓目標上解決了培訓不到位的問題。

3明確培訓職責

首先是明確主要負責人培訓職責。安全培訓不到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業主要負責人不重視培訓工作,在培訓的資金、時間上不能給予有效保證。針對這一問題,新安法第十八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增加了一項職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是具體落實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任務,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主要負責人有職責和義務組織有關人事培訓、財務勞資、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部門認真制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協調各部門做好經費保障、教育培訓內容、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保證計劃的落實。因此,新安法的修訂從源頭上保證了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新安法增加一條規定: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為了保證安全培訓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保證培訓計劃的有效貫徹實施,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有職責和義務,根據主要負責人的安排,組織擬訂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或者積極參與人事培訓部門組織擬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保證教育和培訓計劃符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起到應有作用。同時,安全管理機構還應當詳細記錄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進展動向,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新安法的修訂,在職責劃分上解決了培訓不到位的問題。

4落實培訓責任

篇10

一、《會計法》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法律界定不明確

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是衡量會計工作質量的標準?!稌嫹ā房倓t第一條將“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作為立法宗旨;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四條要求“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實施監督”,充分說明了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

新準則關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要求,對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等8項原則作了理論表述。但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必須依靠職業判斷來衡量“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只要符合質量特征要求、又遵循會計準則而編制出來的會計信息,不管其所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一致,都認為是真實的會計信息。而非專業人士判斷會計信息真實性,只能以與客觀事實是否一致作為衡量標準。在《會計法》缺乏“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具體認定標準情況下,財政、稅務部門難以判斷失信行為過失或惡意,司法部門在司法實踐中也判斷困難。

(二)會計監督職能難以有效履行

會計核算、監督職能是會計的兩大基本職能?!稌嫹ā房倓t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第四章“會計監督”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并接受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形成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隨著經濟的發展,會計監督在現實工作中存在諸多不足,如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使做假賬,虛假會計信息;私設“小金庫”;單位負責人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從事會計工作,干預會計人員正常工作職責的履行等。

在具體工作中三位一體監督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乏力?!稌嫹ā焚x予會計人員對單位負責人的監督職能,但沒有賦予會計人員對單位負責人監督的權限。會計人員利益依附于所在單位,不具備獨立地位,無法對所在單位、尤其是單位負責人進行監督。

二是國家監督主體分散化。目前承擔會計監督工作的有財政、審計、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多頭管理,責任不明。同時部門間缺乏信息共享平臺,信息不共享,難以形成監督合力。

三是社會監督弱化。社會監督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以及群眾舉報等。但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為維護客戶關系,違反客觀公正和獨立性原則,失信行為時有發生?!稌嫹ā焚x予社會公眾監督權利,但并未規定監督義務,也沒有設置相關舉報獎勵政策,社會監督難以實現。

(三)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內部控制意識不強。部分企業對內控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些企業片面強調組織結構的調整,忽視強化完善控制方式。二是內部機制不健全。部分企業內控只注重對財務會計的控制,忽略對全過程的監督,缺乏考核評價體系,無法充分發揮內控作用。三是內部控制環境不夠優化。大多數企業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由于產權不明晰,權責不明確,存在大量職業道德風險、監管缺位,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時有發生。

(四)違反會計法的責任主體難以落實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明確了單位負責人責任主體地位,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重經濟處罰,輕行政法律處罰;重對單位處罰,輕對個人處罰;重內部處理,輕外部公開處理”。部分單位負責人指使、授意會計人員做假賬,卻難以對其進行處罰,縱容了違法行為。

(五)會計責任主體民事責任不明確

《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時將受到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但未提及民事法律責任賠償。無法規范、引導、保障投資者的經濟利益,難以制約、追究會計造假者民事賠償責任。

二、《會計法》實施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在會計活動中,部分會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受利益驅使,違反《會計法》規定,采取不下當的手段,謀取不當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性”的法律界定困難及執法成本較高

《會計法》不可能對會計行為的每個部分都規定的十分詳細、具體,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漏洞;但另一方面,如果對會計的每個行為都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所花費的成本將會很大。

(二)會計監督機制不健全

一是當前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三位一體監督體系乏力,導致會計監督不力,尤其是法律法規尚未配套齊全,導致法律之間缺乏必要的關聯性,造成會計活動中違規違紀,會計信息失真。如《會計法》規定:未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的處以2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而《稅收征管法》則作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二是多部門作為會計監督主體,易受職能部門范圍分工的制約,造成監督主體分散化。三是企業內部缺乏制衡機制,董事長個人說了算,董事會、監事會流于形式,對經營者的監督約束機制缺乏。四是由于缺乏有效制度保障措施,會計人員在提供會計信息的過程中處于各種利益沖突的中心,但由于其不具備獨立性,無法真正承擔監督本單位財務核算工作職責。

(三)內控缺乏內生動力

一方面,部分管理者內控重要性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建立內控是控制領導行為,因此缺乏建立內控的動力。另一方面,有些企業雖然建立了內控制度,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四)缺乏對單位負責人的制約手段

對違反《會計法》和會計制度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執法部門進行處理;情節不特別嚴重的,財政、稅務部門在檢查時,只能對會計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而對負主要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缺乏制約手段,難以對單位負責人進行有效監督。

(五)會計法律責任體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國會計法律責任體系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會計法律體系,注重追究行政責任,對特別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卻很少關注民事責任,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推進《會計法》有效實施的建議

(一)明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含義

在會計核算工作中,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最重要的環節是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完整,原始憑證是經濟活動的最真實的反映,是會計信息基本的信息源,其真實性對會計信息的質量具有重要影響。因此,迫切需要從法律角度,在相關法律和行政規章中,明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確定標準,明確相關條件、程序、標準。會計人員可依據法律規定,處理和提供會計信息,并為監督部門判斷提供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落實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和職責范圍。各國司法實踐證明,明確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問題,對減少乃至杜絕會計違法行為至關重要。因此要細化《會計法》具體規范,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主體、職責范圍和具體責任形式,明確加大懲罰執行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促使單位負責人更好地貫徹落實各項規定,切實履行保證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

二是提高單位負責人的法律意識。對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法律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的培訓,增強法律意識,增強對財會業務知識的理解。

三是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通過建立完善、組織并有效實施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保證經濟活動的主要過程、環節在嚴密的監控之下有序進行,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三)形成會計監督監管合力

各監管部門依據《會計法》要求,加強協同配合,形成會計監管合力,減少各自為政、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等現象。

一是建立統一、高效、客觀會計信用管理體系。在統一體系下,集中各行業信用信息,各職能部門共享信用信息,發揮“大數據”的功能。

二是明確建立會計報表信息共享平臺。推進會計報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各部門統一會計報表報送標準,各單位只需按標準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一份會計報表,從源頭上保證會計報表信息的一致性。

三是建立監督舉報機制。通過網站、來信來訪、新聞監督等形式,建立健全社會監督舉報機制,設立專項基金,獎勵舉報人員,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提升社會公眾舉報積極性。

四是加強部門配合協作。財政部門應當與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監察、人力資源、工商、公安等部門建立會計人員誠信行為管理協調機制,形成各監管部門齊抓共管的監督機制,及時通報會計人員失信行為信息,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四)建立科學規范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一是提高會計人員綜合素質。會計職業道德是從事會計職業所必須具備的品德,需進一步加大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培訓,使廣大會計人員不但懂得會計職業道德的要求,而且更要懂得如何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積極推進會計人員誠信文化建設。財政部門應結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將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能提升作為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和面授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二是設置“獨立”的通道。為了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范會計行為,可根據單位性質采用多元化管理體制,并選擇在基礎條件較好的地區和單位,先試行后推廣,分階段逐步到位。如行政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國有企業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部分企業實行“會計委托制”,從而保證會計人員能獨立行使會計監督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