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時間:2023-03-27 07:09:1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稱“股權公司”)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公司(以下稱“被投資公司”)的行為。

第三條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的范圍如下:

(一)投資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人士)或境內企業。

(二)股權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是在本?。ㄊ校┑怯涀缘倪M行改制、重組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四條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且已足額繳納;

(二)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由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具體評估方式另行規定;

(三)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

(四)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價。

第五條以下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一)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二)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三)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

第六條股權公司股權的實際繳納以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為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前款股權的實際繳納未經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條被投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作為認繳的注冊資本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待公司成立后在兩年內(投資類公司在五年內)實際繳納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提交股權實際繳納的證明文件。

被投資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在股權實際繳納前,股權出資部分不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八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可采用股權轉讓或股權劃轉兩種方式。采用股權轉讓方式的,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股的,應當辦理產權交易手續。采用股權劃轉方式的,應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在投資人首次出資時由法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載明。

第十條股權出資登記包括被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登記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的,股權不能作為其首期出資。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前,應先辦理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被投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二)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就出資方式、股權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規定;

(四)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被投資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七)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資公司在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劃轉證明,涉及國有股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五)被投資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的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篇2

合法中介“四證”齊全

合法的留學中介首先應具備兩份重要證件一是由教育部核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二是工商部門頒發的注有“留學中介服務”字樣的營業執照。第三,合法中介還應具有在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有編號的留學服務中介協議書以及50萬至100萬元的備用金。這樣,如果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依法向中介索賠。第四,留學中介同合作的學校間也應有簽署的協議,并同時能夠出示我國駐該學校所在國使館的認證書(國際著名的院校除外)。

選擇中介當心轉包

并非有了以上證件,留學中介的一切所作所為都是合法、規范的了。消費者在實際選擇時,還要注意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點和經營地點是否一致。如果有的公司注冊是一個地址,卻在另外一個甚至幾個地方都有辦公地點或辦事處,這里面就有可能有轉包或承包(指一些非法機構和個人打著合法留學中介的名義從事中介活動)的成分。這種違規經營,服務質量很難保證。

有國際交流并不一定是中介

很多消費者一看到“某國某學校駐中國辦事處”或“某跨國公司駐中國機構”,往往就認為他們能夠辦理留學手續或出境業務。其實這時只要看一下他們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就可以了。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留學中介的業務范圍包括:相關的信息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提供簽證服務、進行出國前培訓等。盡管有些機構可能有其他國際交流方面的業務,但只要其營業執照上沒有上述留學中介業務,就不是合法的留學中介。

應該簽訂正式協議

在辦理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手續時,一定要與中介機構簽署《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協議書》。該協議書要有教育部的編號。盡管不同留學中介機構的具體協議書內容不會完全一樣,但總的來說,協議書中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幫助選擇適合消費者的國家和學校;2,協助消費者準備申請材料;3,對消費者進行辦理簽證前的培訓;4,消費者被學校錄取后,留學中介應該負責安排送機、接站、住宿或寄宿家庭5,如果去留學的是未成年人的話,留學中介還應該負責安排在國外的監護人。

此外,消費者簽訂協議書時還要注意中介方面的簽署人是否有其法人代表的委托書。在交完費后不要忘記索取正式發票,而非收據。在選擇留學國家和學校時,應了解中介機構是否與該學校簽署了有效的合作協議,該校的資質是否得到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并可要求中介機構出示我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文件。

篇3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合同

一、第一步:股權確立

大學生創業第一步應該是股權確立。在此階段需要簽訂合伙協議。如果大學生創業團隊不簽訂合伙協議可能會存在以下風險:(1)復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顯然有助于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2)股權分配的本質在于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不簽訂合伙協議不利于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3)沒有“股份綁定”條款,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合適的,股份綁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

一份合格的合伙協議不僅僅是股權比例,通常還需要包含以下重要內容:(1)約定好哪些人持股、持股的比例、工商局具名及哪些人股份由大股東來代持等;(2)約定得權的時間和方式:給合伙人一定的股份后需要約定得權時間;(3)約定退出的方式:事先約定創業合伙人退出機制,可以減少很多矛盾。

二、第二步:注冊公司

當大學生團隊組建完成之后,就可以考慮開始注冊公司了。不注冊公司會為團隊造成以下困擾:(1)股權沒有以法定形式約定,很多團隊甚至是口頭形式約定;(2)無法開具發票,不便開展正常的業務與商務合作;(3)不利于規范團隊內部勞動人事,不易吸納人才。

大學生創業團隊在注冊公司時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知曉注冊公司流程:先確定注冊資金、經營范圍、注冊地址等,然后是核名、辦理營業執照、刻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之后進行銀行開戶、稅務報到等;(2)確定公司注冊資本:建議參考行業內同類公司,主要考慮未來各類資質的要求;(3)確定公司注冊地址:注冊公司時需要創業者擁有或者租賃具有商業性質的地址才可以注冊公司。

三、第三步:按時記賬報稅

創業型公司不及時記賬報稅的風險主要表現在:(1)即使每個月沒有任何收入,也需要向稅務局進行零申報,否則會構成偷稅漏稅;(2)連續3個月不到稅務登記機關納稅申報的,稅務登記機關將對該企業的稅務登記證給予注銷的處理。企業的所有證照都會因為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相繼作廢;(3)公司所有股東的身份證信息將被相關登記機關收錄,進入黑名單,以后的貸款、出國等都將受到影響。

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未及時記賬報稅的風險,大學生創業團隊注冊公司后及時稅務報到和申報。(1)公司注冊完成,需要一名會計去稅務所辦理稅務報到。需要先去稅管所報到,稅務報到之后,需要去銀行簽署由國地稅提供的三方協議,可以更方便地報稅。稅務報到時,必須由一位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去辦理;(2)稅務報到完成后,每個月需要由會計將賬目報表上報到稅務局。具體為賬目錄入和稅務申報,會計將對賬目進行錄入。錄入賬目后,會計會向稅務局申報企業賬目。

四、第四步:進行商標保護

陌陌、雙十一等商標糾紛事件頻發,為廣大創業者敲響了警鐘。盡早將自己的品牌名和logo等公司標識注冊為商標,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創業成果。

商標糾紛事件的本質原因包括:(1)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代表你使用這個商標,別人也可以使用這個商標;(2)未注冊商標有可能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從而發生侵權行為。沒有被注冊保護的商標,產品知名度越大,反而風險越大。商標注冊程序分兩步:第一步:查詢;第二步:申請注冊。(1)商標查詢:提供準備注冊的商標名稱及產品應用的范圍,可在中國商標網查詢,也可委托正規的機構查詢。因商標查詢存在很多近似情況,所以在判斷時應慎重分析。(2)申請注冊:申請階段:準備申請材料;審查階段:形式審查通過,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進入實質審查;注冊階段:實質審查通過,初審公告,注冊公告,商標局發出注冊證。商標注冊從申請到領證整個完成時間大概需要1年,商標的使用期限是10年,10年后需要對商標進行續展,辦理相關的續展手續。

五、第五步:完善勞動人事制度

通常來說,沒有規范勞動人事制度的公司會出現如下問題:(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容易帶來用人風險;(3)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通常處于被動的局面。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大學生創業團隊需要懂得完善勞動人事制度方面的法律知識。(1)勞動合同中需要對員工的工作內容、工資、工作時間、工作職責、福利待遇等進行約定;(2)競業禁止協議: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可以對核心員工進行約束,避免競爭對手挖人;(3)保密協議:創業初期,經營模式、核心技術等對于公司非常重要,因此可以通過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的事項。

篇4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第四條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投資:

1.注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應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2.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4.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注)營業執照》”)。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應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條規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被投資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及產品國內外銷售比例;

(3)公司注冊資本;

(4)投資者的名稱或姓名;

(5)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6)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投資者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資者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十條省級審批機關接到上述申請后,按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征求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省級審批機關應自收到同級或國家管理行業部門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起十日之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一條省級審批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同意批復的,外商投資企業憑該批復文件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備案表;

2.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還應提交省級審批機關作出的同意設立被投資公司的批復。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而改變原經營規模或內容的,投資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并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之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作同意。

原審批機關不同意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其上級審批機關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申訴。該上級審批機關或外經貿部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設立的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被投資公司投資者的股權,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被投資公司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被投資公司憑省級審批機關的同意批復,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被投資公司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十七條被投資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應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的規定,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條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2.被投資公司的名稱、住所;

3.被投資公司的投資合同及章程;

4.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還應提交設立被投資公司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其投資者出讓股權的被投資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申請人除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審批機關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還應提交相應的投資者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省級審批機關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請人下發批準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省級審批機關批準之前,應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征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申請人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未涉及限制類領域的,按本規定第七條辦理。

第二十條中西部地區的被投資公司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營業執照》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二十一條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被投資公司投資總額超過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應報外經貿部審批。

第二十二條被投資公司屬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外經貿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有關申請材料轉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頒布前,根據有關規定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參股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參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篇5

一、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條件,優化各類市場主體準入政策

(一)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1、企業申請冠市名取消注冊資本限制,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報市工商局核準;企業申請冠省名的,取消注冊資本限制,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經市局審核后報省工商局核準;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后一級行政區劃同級工商局直接核準。

2、知名企業在咸設立使用其字號(商號)的子公司、控股企業,允許將其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置于行政區劃之前;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所有人投資開辦企業,允許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其商標或知名字號,將企業名稱的字號或者字號加行業置于行政區劃之前。

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允許企業名稱不含“行業特點”。

4、經雙方同意并提交使用協議文件,公司制企業名稱可使用知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通稱或簡稱。

5、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整體改制為公司申請保留原名稱的,可在原名稱后加組織形式,也可在營業執照上附注原名稱(保留期限為2年),使企業的商業信用和其無形資產得以延續和發展。

(二)放寬企業注冊資本分期出資期限

1、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法定出資期限屆滿前無法按期出資的,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申請,允許其出資期限延長一年。

2、對守法經營,確因資金緊張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并在商務部門變更批準證書后,允許延長出資期限。

(三)放寬注冊資本分期到位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條件。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出資期限屆滿前注冊資本未全部到位的,股東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吸收新股東入股增加注冊資本(新股東出資須全額到位)。

(四)放寬公司增資對貨幣出資比例的限制。公司在申請增加注冊資本時,按照有利于申請人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則靈活掌握。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冊資本計算,也可以按增資后公司總注冊資本計算。

(五)放寬私營企業集團設立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且具有2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申辦企業集團。

(六)簡化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登記手續。國有企業改制時,其注冊資本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確認后,允許不再提交驗資報告;股份合作制企業申請改制為公司的,原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時提交的驗資報告產權明晰,界定清楚的,不再重復提交驗資報告。

(七)支持外埠企業在咸經營。外埠(外地)企業在咸設立的非經營性辦事服務機構和建筑企業在咸承包工程的,不辦理營業執照。外埠(外地)企業辦事機構自愿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可按企業分支機構予以注冊登記。建筑企業在咸承包工程,自愿申請辦理工程項目地營業執照的,提交其法人企業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按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

(八)放寬企業住所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有困難的,可由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村委會及其他能夠證明該住所、經營場所權屬的機構出具使用證明。

(九)支持個體工商戶擴大規模經營。支持、引導有經營能力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向生產經營規模化、組織形式企業化發展。對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填寫《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表》,按變更登記程序辦理。申請保留原名稱的應予保留。

(十)放寬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企業、個體工商戶自主選擇經營范圍,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未規定準入條件和登記前置審批、又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其經營范圍一般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大類或中類核定;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登記。新興行業經營范圍用語可以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新興行業的表述或習慣表述。沒有參照表述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先行登記,有規范性表述后,予以規范,免收變更登記費。

(十一)放寬籌建企業登記限制。

1、為方便企業籌建需要,對籌建時間長且前置審批較為復雜的企業,除前置許可證明文件外,其他登記資料齊備,可先核發營業執照,將經營范圍暫定為“經營項目籌建”,待完成有關審批后,再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I建期間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對籌建期間依法需要進行一定期限試生產經營才能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可根據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允許其試生產經營的文件,核發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經營項目試生產經營”,并加注試生產經營期限。試生產經營期間的生產經營規模,以滿足有關行政許可部門評估驗收需要為限。

(十二)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限制。外商出資在25%以下、且經營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注冊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在營業執照中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二、立足職能,積極拓寬企業出資融資渠道,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貸款融資困難

(十三)拓寬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1、除外商投資企業外,投資人可以用其持有的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出質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價出資,在投資設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冊資本。

2、鼓勵科技人員創業,允許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作為資本出資。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可以以知識產權形式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凡能提權權屬證明材料、可依法轉讓的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經評估作價,其所有人可以以該項技術作為股本金出資。

(十四)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不斷創新交易方式和品種。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合理流動和股權結構的合理調整,推動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

(十五)全力做好股權出質登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通過股權出質貸款融資。進一步規范登記內容,簡化登記程序,為企業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提供快捷服務。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不收取費用。

(十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按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和省工商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認真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注冊登記工作。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工商局注冊登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由所在地縣級工商局注冊登記。小額貸款公司注冊登記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十七)支持企業以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融資。進一步簡化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提高動產抵押登記效率。企業申請動產抵押登記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辦結。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不收取費用。

(十八)支持發展擔保公司。對申請設立不涉及金融業務且符合公司登記條件的擔保及再擔保企業的,經營范圍可核定為“擔保及再擔保服務”,引導其規范經營。

三、進一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全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九)鼓勵農村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特色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和健康養殖業,鼓勵其向農產品加工、種植業以及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拓展,并走向規?;洜I,在企業經營范圍表述和集團登記等方面予以扶持。

扶持農村個體經濟發展。農民個人或家庭申辦個體工商戶,其經營場所在鄉村的(縣城以外),減半收取注冊登記費。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民或家庭經營戶,自愿申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登記。免收注冊登記費。

(二十)積極推進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發展適應現代農業要求的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業態,對農資和農村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實行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二十一)鼓勵、引導和扶持工商企業、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鄉土人才創辦現代農業企業。在受理上述企業登記申請時,如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當場受理、當場核準登記。

(二十二)加快培育、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和經紀組織。對在本市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村經紀人申請設立農村經紀企業的,不受執業經紀人人數的限制。對于農民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活動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符合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登記條件并申請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免收登記費。

(二十三)對農村流動小商小販和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予工商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性經營地工商所備案。

(二十四)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名和市名。具有較大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經市工商局審核后報省工商局核準。需要冠市名的,由縣級工商局簽署意見,報市局核準。各縣級局要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市名申請指導工作。

(二十五)各縣級工商局及其基層工商所要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的申請,方便農民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實施工商所受理、初審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由縣級局核發營業執照。

(二十六)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渠道。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生產用途的前提下,農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經營權的收益作價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十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擴大投資領域。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區在城鎮設立連鎖店、直銷店、專營店銷售特色農副產品。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步由產品、勞務和內部資本合作向對外資本合作領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出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

(二十八)深入開展農產品商標培育和推展工作,運用商標戰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整合具有特色優勢的農產品資源,挖掘和培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幫助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進程,形成一批代表高品質、高技術和高附加值的農產品商標。大力推廣“公司+商標+農戶”的經營模式,重點扶持農副產品商標爭創馳名、著名商標。深入開展“一所一標”富農活動。推動“一縣一業”和“一村一品”工作,提高我市農村經濟綜合競爭能力。

四、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全面貫徹落實宏觀經濟調控政策

(二十九)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做好能源化工、電子、醫藥制造、裝備制造、食品、紡織服裝及建材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改制重組登記工作;大力發展我市支柱產業;支持文化體制改革,促進出版、影視、創意及動漫等文化產業發展;支持高新技術、清潔能源、裝備制造、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產業和金融、現代物流、旅游、信息等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資本向優勢特色產業集中,為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十)支持引導科技人員進行科研成果轉化,將實用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進行產業化轉化。不斷提高我市工業產品科技含量,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快速發展。

(三十一)支持會展業發展。簡化商品展銷會登記審批程序??h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只需向舉辦地工商局備案,免于登記;企業舉辦自產產品的展示會、推介會、訂貨會等免于登記。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辦理期限由規定的15個工作日減為5個工作日。商品展銷會備案應當場辦結。

(三十二)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于中央和地方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需要組建公司或者辦理增資、改制登記的,實行提前介入和聯系員跟蹤服務制度。指導企業正確提交登記注冊資料,辦理前置登記手續。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辦結,特殊情況在3日內辦結。

五、增強服務意識,創新監管方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

(三十三)進一步改善窗口服務。落實和完善首辦責任制,推行企業登記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政務公開制和綠色通道制度,建立健全公開、便民、高效的服務機制,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十四)簡化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程序和內容,實施當場辦結。驗照不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利用驗照之機搭車收費。

(三十五)精減企業年檢申報材料。除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付未全額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金融、證券、驗資、審計、評估、房地產中介、出國勞務中介等中介服務的企業,年檢時須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外,其他企業年檢時不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但按規定應提交《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十六)逐步推行網上年檢。未實行網上年檢的,允許企業在網上下載年檢報告書。企業提交年檢資料齊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場辦結。

(三十七)對無主觀故意和嚴重后果的企業逾期年檢行為從輕處理。新設立企業首次年檢逾期的,責令限期申報年檢,免予處罰;企業申報年檢超過規定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免予處罰;企業申報年檢超出規定時間三個月、但在當年內主動補辦年檢的,從輕處罰;參加滾動年檢的企業可以提前辦理年檢。設立分支機構的,其法人和所有分支機構按在先參檢企業參檢時間一并參檢,不受執照尾號限制。

(三十八)實施首違只糾不罰制度。對個體工商戶、企業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未及時備案、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和亮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不涉及前置許可)、在執照核定經營范圍內從事應當取得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而未取得的經營活動但情節輕微未造成后果的等及有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實行首違行政告戒,出具“行政執法告戒書”,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三十九)積極幫助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和市著名商標企業開展打假維權活動。凡我市企業商標等合法權益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企業可直接向省、市工商局投訴、舉報。省工商局協調國家工商總局及有關省市工商部門為企業提供保護;在本省其他市、區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投訴、舉報,市工商局報省工商局協調有關市、區工商局為企業提供保護,幫助企業打假維權,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四十)提升政務公開水平。將工商部門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有關市場主體準入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應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系統內部網絡和外部網站、各級政府電子政務平臺和行政服務中心、基層工商部門辦事場所公開,方便公眾了解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十一)建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社會通報制度。各級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場主體發展情況,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同時向社會公眾,為創業人員投資、擇業提供參考。

(四十二)各級工商局紀檢監察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大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和督辦力度,切實杜絕“三亂”行為。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發展。

(四十三)加強對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的指導。使其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及時了解企業的反映,努力解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反映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營造企業發展的和諧環境。

篇6

關鍵詞:商事登記;立法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3.99;D922.2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07-0069-03

一、商事登記的基本理論

(一)商事登記的概念

商事登記自古羅馬時代就已存在,然而我國現行立法對商事登記的概念并未作出界定,學術界也至今未得出統一的定義,不同的學者對其概念內涵有著不同的概括。官欣榮認為:“商事登記是指商事籌辦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而依法定的程序將法律規定的應登記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并被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公告的法律行為。”[1]劉永軍認為:“商事登記是指以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或者以公示某種關系的存在為目的而依法定程序向登記機關登記,并取得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盵2]柳經緯,劉永光將商事登記定義為:“商事登記,又稱商業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實體要求,對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解散的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冊,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盵3]另有學者將其定義為:“依商法典或商業登記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按法定程序及實體要求,由當事人將應登記的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于登記簿,以確立商事主體的對內對外關系,并公之于眾,取得商人資格的一項強制性商事登記制度?!盵4]

雖然上述幾種觀點有其差異性,但是提煉其共性我們可以發現商事登記具有以下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首先,商事登記存在登記申請人與登記機關兩個主體;其次,商事登記必須依法進行;再次,商事登記是申請人為獲得、變更或注銷商事主體資格而為的行為;最后,登記機關的審查、公示職責。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商事登記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法定程序及實體要求,由商事主體或商事籌辦人將應登記的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于登記簿,登記機關進行審核并準予登記及公之于眾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二)商事登記的性質

現代法學對公法、私法的界定為:“公法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關系、公共權利及上下級的服從關系、強制關系、管理關系的法。而私法是指涉及到個人權利、個人利益、自由選擇及平權關系的法?!盵5]學界對商事登記的法律性質存在三種觀點,即私法性質說、公法性質說、混合說。

1.私法性質說。私法性質說指設立商事登記的主要目的是為解決商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商事登記雖然涉及國家機關,但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向社會公眾公示商事主體的相關信息,例如寇志新在其書中說到:“雖然商事登記是由國家機關行使,但核準的效力己逐步由行政許可轉變為行政確認。所以商事登記本身屬于私法范疇?!盵6]

盡管私法性質說有其合理性,并且大部分人持此種觀點,但商事登記主體一方為國家機關,在其法律關系中并不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現的;另外商事登記法律法規中存在著一些強制性規范,這些無疑是公法性質的體現。持私法性質說的學者將其公法性因素視而不見完全排斥在外,似乎有其不合理之處。

2.公法性質說。該種觀點認為,商事登記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是國家對商主體的承認,也是國家干預商事活動的行為[7]。有學者認為:“商事登記行為是屬于商組織法范疇的行為,而商組織法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因此,商事登記行為屬于公法的范疇?!盵8]也有學者認為:“商事登記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應歸屬于行政行為中的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由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登記行為和行政主管機關的審核登記注冊行為兩部分組成。”[9]

由于我國曾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行政管理色彩濃厚,以及長期不注重區分公法和私法的文化背景,使得公法性質說成為必然。然而現在此種學說越來越多地受到了學者的爭議和質疑,因為其違背了商事登記制度設立的初衷。

3.混合性質說。該說認為商事登記不僅具有私法性質的特征,如其設立的主要目的,還具有公法性質的特征,如強制性法規的存在。將任何一種性質排除在外都不能正確理解商事登記。筆者比較贊成此種觀點。

二、我國商事登記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商事登記立法存在形式多樣,立法分散,實施分級登記及強制登記原則,設置前置審批制度,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采用統一主義等一系列現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及商事制度全球化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商事登記立法的不足之處顯露出來,存在的諸多問題迫切需要得到解決。

(一)立法形式多樣,立法分散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統一的商事登記法律,商事登記制度主要體現在相關的商事主體法及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制定相關的商事登記管理條例里面,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等。此外,針對登記中的不同事項,又分別制定了《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

這種立法方式極度分散,使得我國商事登記立法體系無法統一。立法的多樣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前后法律規定之間的重疊與沖突,增加了商事主體遵循商事法律法規的困惑以及提高了司法實踐的操作難度。另外,我國商事登記由法律、法規及規章條例組成,其中大部分是由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制定的,這就大大降低了商事登記立法的權威性,不利于突出商事登記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區別對待不同商事主體

根據前文所述可以得知,我國商事登記立法是依據不同商事主體類型分別制定法律法規或條例,這就導致不同商事主體在同一方面受到差別待遇。具體體現在:第一,受理期限不統一,個人獨資企業以15日為法定受理期限,而其他主體以30日為限;第二,登記程序不統一,有限責任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并未將公告作為登記的必經程序,而其他主體規定了公告是必經程序;第三,商事主體的年檢制度將個體工商戶排除在外;另外,不同性質法人的公告辦法也不同,有的由公司自行公布,有的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這種差別對待不同商事主體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商法的維護交易公平原則,也不利于形成平等、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安全、平穩、快速發展。

(三)立法價值重安全而輕效率

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立法指導思想重“管理”,商事登記法律制度行政管理色彩濃厚,長期重視公法而輕視私法的思想導致我國商事登記立法在價值上偏重安全價值而忽視效率價值。

1.前置性審批程序繁多?!扒爸眯詫徟绻O置適當,將很好地起到監控市場、保障安全的目的,但是如果設置過多的條件,會成為對投資的限制,同時也是對市場結構的破壞和市場作用的排除;過于寬松,實際上是過于相信市場的調節能力,沒有履行政府對經濟生活必要的干預權?!盵10]而在我國,無論是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這種小規模營業者,只要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事項,都必須在登記前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這種過多的前置審批程序的設置不僅增加了投資人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也容易使國家機關忽視對相關事項的事后監督,從而不利于市場的安全。

2.審查模式的缺陷。我國商事登記審查模式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實行的是實質審查模式,如1988年制定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8條第2款對“審查”的解釋為:“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第二階段是向形式審查模式過渡的階段,但總體上仍為實質審查,如2000年修訂《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時將前述規定修訂為:“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第三個階段規定的是折中審查模式,2004年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9條規定:“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同法第11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雖然筆者較為贊成折中審查模式,但《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并未明確規定登記機關及登記申請人的法律責任,法院或是普通民眾對何為“需要”也不明確,這就容易使他們對我國商事登記的審查模式仍然理解為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的程序相對于復雜,且耗費了較多的時間,不利于商主體對內對外法律關系的迅速建立,大大降低了效率,與商法的效率價值相違背。

(四)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的不完全分離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梢?,在設立登記上,我國沒有區分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而是兩者統一登記,并且獲得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是作為同時獲得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的條件。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3〕23號函指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織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亦然存在。2004年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企業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之內,由清算組織依法申請注銷登記?!贝藭r的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又是相互分離的。

綜上所述,商事主體的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在設立登記上是合一的,而在注銷登記時又是分離的,這種規定使得法律理論在前后不統一,也造成了立法的邏輯矛盾。

三、完善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建議

我國商事登記立法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已經危害到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為了更好地發揮商事登記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筆者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議。

(一)統一立法

德國和法國都是將商事登記統一規定在《商法典》中,德國另于1965年頒布了《股份法》、1889年頒布了《營業和經濟合作社法》及1892年頒布了《有限責任公司法》,分別規定相關特殊商事主體的登記制度。我國立足本國國情,同時借鑒德國的做法,總結我國各種商事主體的共性,將其需要登記的事項統一規定在即將制定的《商事條例》中,或者另行制定一部《商事登記法》,以統一的登記標準、同樣的登記手續規范不同商事主體的登記。對于比較特殊的商事主體,可以通過單行法或條例將其登記事項予以規定。這樣不僅有利于完整的立法體系的建立,也能夠形成均等的進入市場的機會和條件,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實現商主體的利益。

(二)立法價值應注重安全突出效率

1.減少前置審批程序。我國在商事登記立法中可以明確規定僅涉及國計民生、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管制的營業應進行審批。而對一些重事后監督的項目,如衛生、治安、消防、環保等,取消其前置審批的程序,以事后監管為主。對那種僅作為某種行為依據,如作為出口放行依據的前置審批項目,則可改采備案登記方式。另外,應該明確審批期限,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以提高效率。

2.完善審查模式。對于商事登記的審查模式德國采取的是實質審查,“德國法律認為,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的重要內容包括申請者的權利能力、申請的形式效力、申請材料的法律效力以及申請事項的登記能力等”[11]。而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則采用形式審查的模式,“在日本,無論是主流學說還是司法判例都認為,商事登記官員在審查申請人的商事注冊登記申請時,僅僅有權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無權實地調查這些書面材料所記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即便有疑問,商事登記機關也要進行登記,一旦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12]。

我國商事登記采用實質審查模式已經導致了效率的低下,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仿照日本的做法采取形式審查模式,因為我們尚不具備成熟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采取形式審查方式將影響市場的安全。筆者認為采取折中的審查方式即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但是應該明確規定什么情形是屬于“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情形,以及折中審查情形下商事登記機關與登記申請人的法律責任,例如依法定情形登記機關應進行實質審查卻未執行實質審查應負的法律責任。

(三)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的完全分離

首先,不管在任何階段,都承認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的完全分離,保持法律在理論上的統一。其次,就主體資格登記與營業資格登記進行的時間,可同時進行,也可分別先后進行。登記機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數量齊全且申請材料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即應核準主體資格,并發給設立證書,明確設立證書的法律效率。對自由經營行業,登記機關應同時核準營業資格,發放營業執照,并明確營業執照的效率。若涉及有前置審批程序的行業,則須在申請人獲得相關許可后才能登記發照。因此,當營業執照被吊銷時,僅是營業資格被剝奪,商事主體的資格依然存在,從而不僅確保了法律理論的統一,也有利于保護利害關系人如商事主體債權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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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楊忠孝.論企業登記注冊與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83.

篇7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贰秩嗣癯霭嫔?,1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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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陜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陜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范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為小額貸款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應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小額貸款公司要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場所變更應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

(四)擬任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并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人首先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被列入考察對象后,在縣級政府指導下,擬定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出資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總經理、主要部門負責人簡歷。

(二)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書。

(三)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要承諾自覺遵守國家及本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股東名冊等。股東名冊內容應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東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五)經出資人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級審核會議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機構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八)擬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九)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范圍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第八條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設區市政府復審后,上報省金融辦審定。省定擴權縣(市)直接報送省金融辦,同時抄報所在設區市政府。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持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通過省金融辦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經省金融辦批準后方可任職。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要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當地公安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在省金融辦指定的銀行足額存入注冊資本金,并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小額貸款公司必須選擇陜西省內一家銀行業機構作為合作方,簽署合作協議,報省金融辦備案。小額貸款公司正式掛牌開業前一周,將注冊資金的三分之二從驗資賬戶轉入合作方銀行,剩余資金待小額貸款公司正常開展業務后再轉入合作方銀行。

第十三條 對于注冊資本金達8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且連續兩年盈利、凈資產收益率大于5%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在注冊地以外的市、縣開設分支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準不得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外發放小額貸款。

第三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組成實行主出資人制度。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省內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資產負債率50%以下、近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此外,主出資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 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5%。其余單個出資人出資不得低于200萬元。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對分散。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后,報當地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后,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增資后主出資人、其余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新增單個股東的出資必須為貨幣資金,出資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兩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出資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報當地設區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內或對外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省內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應給與積極支持。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賬戶,存入的貨幣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小額貸款,其他資產類業務、表外業務必須經省金融辦核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政府相關部門、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并要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制定穩健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要依照有關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自主評估和獨立決策,有權拒絕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貸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對貸款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加強對貸款項目的跟蹤,完善對貸款企業或個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強化內部監控,防范道德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時準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應有不低于70%的資金用于支持三農經濟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以短期小額貸款為主。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1%。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并委托合作方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使用的票據憑證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須于每季第一周內將上季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匯總表、貸款五級分類表等報送省金融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規定程序接入信貸征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信息,并在信貸業務審批和管理中查詢借款人的信用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政府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三十八條 省金融辦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導各級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各級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好準入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驗,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查處,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省金融辦的批準文件同時作廢,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條 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設立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是否保留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六章 機構終止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條件1.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

3.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4.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2],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7000萬元。主發起人原則上凈資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1440萬元以上。主發起人持股原則上不超過20%,其他單個股東和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

5.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7.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篇9

《郵政法》10月1日開始實施,與之配套并同步實施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已公布,其中對快遞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服務能力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國內數千家民營快遞企業來說,要面臨的考驗不僅是準入門檻的提高,郵政專營范圍至今仍未公布更是讓他們憂心忡忡。

于是民營快遞企業爭相拜訪政府部門,各個協會積極開座談會商量解決之道,快遞專家在媒體上發表憂慮,甚至有報道稱“民營企業面對郵政專營命懸一線”。

就在社會各方緊張靜待實施細則出臺的過程中,事情的發展又出現了轉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快遞業專家在第一時間知道這個消息后,激動得給自己認識的人群發了個遍,雖然可能只往后延長一個月,但只要郵政專營權的范圍還沒有最終確定,讓國家郵政局多一些時間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此期間做好調查、研究,慎重頒布實施細則,無啻于是一個好的信號。

按照新《郵政法》第5 5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作為新《郵政法》實施細則的重要部份――《國務院關于郵政企業號營業務范圍的規定(草案)》在8月進行了第二次座談,將信件業務的專營權賦予了中國郵政,規定“異地100克、同城50克以下信件業務由郵政專營”。

據了解,關于“信件郵政專營”的實施細則,考慮其對民營快遞企業的“致命”打擊民營快遞商們紛紛向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郵政局、中國快遞協會等多家機構提出口頭或者書面要求,呼吁新《郵政法》的實施細則能夠提供公平參與競爭的平臺。

在國際上,郵政專營是普遍的做法,但在郵政專營方面有嚴格而叫確的規定。據了解,歐盟成員的郵政專營范圍已從1999年開始實施的重量低于或等于350克,價格低于或等于標準郵件5倍郵資的信函,降到了2003年開始實施的重量低于或等于100克,價格低于標準郵件3倍郵資的信函。2006年新的專營范圍進一步縮小到重量低于、等于50克,價格低于、等于標準郵件2.5倍郵資的信函,并將于2009年之前取消專營。

除了不斷縮小專營,擴大競爭范圍,歐盟的這兩個指令還做出了如下的規定:(1)對非號營領域實施許可制,許可程序須透叫、非歧視、按比例并基于客觀的標準:(23用戶和普遍服務提供商在透明和非歧視的條件下使用公共郵政網絡:(3)禁止用專營業務收入補貼非專營業務:(4)普遍服務提供商的專營業務和非專營業務分別建立獨立賬虎;(5)建立全國郵政的獨立監管機構,使之從法律上與郵政經營者分開。根據歐盟的法令,這些獨立監管機構的作用是,第一,專注于競爭不足的領域,比如專營領域:第二,界定真正的公共服務及相應的專營范圍,以使郵資的費率能夠支付提供普遍服務的成本;第三,確保限制競爭的行為受到指控,比如:濫用國家的資助、掠奪性的定價行為和交叉補貼。

據萬國郵聯的不完全統計,全世界郵政進行企業化改革的已占190個成員的70%以上。發展中國家在開放快遞業的過程中面臨兩難的選擇。一方面本國郵政處于向商業化和普遍服務相結合的機制轉變過程中,承擔普遍服務義務與商業化經營的矛盾尚未解決好,應對新技術發展和私營快遞企業競爭的能力弱。但另一方面,快遞業已經成為現代經濟中不可或缺的產業,能有效地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參與國際分工的能力,更大規模地進入全球供應鏈網絡。

中國貨代協會國際快遞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劉建新表示:在界定郵政專營范圍時,1997年的郵政法令明確規定,快遞以及其他增值型的新型服務與常規郵政服務完全不同,不是郵政普遍服務的組成部分,沒有理由將其作為普遍服務提供商的專營領域。

“快遞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郵政法》的焦點在于允許非郵政企業從事商業信件業務,幾易其稿,折騰7 8年了,應該推動民營快遞企業的發展,反對專營,如果只淡重量將會形成新的壟斷。個人認為,無論50克、100克,目前歐盟采取的就是重量+郵資,如果我們也采用這種方法,只要符合重量或郵資的一種就可以經營。譬如說我要快遞一份文件50克,要不我選擇50克重量只交給郵政,要不選擇比郵政高6倍資費的快遞企業都行,這將有助于快遞企業發展,解除老百姓的快遞需求之急?!眹H貨代協會原副會長,現北京迪捷姆空運公司總經理李力謀向記者解釋道。

中國快遞網首席顧問徐勇表示同感,給出的解決方案則是:一、對黨政軍文件業務郵政專營、個人和商務信什放開:二、放棄現在以重量劃分的標準,而按照國際慣例采取資費+重量的標準。

目前,中國民營快遞企業遭遇著前所末有的挑戰出:一方面是國際業務讓外資快遞占據;另一方面將面臨新《郵政法》的規制。

數據顯示,發達國家快遞業占GDP的比重達到1%,而我國不到0.3%。與之相比,我國快遞業無論是在企業艦模、網絡覆蓋面還是在服務質量上都存在較大差距,尚處于起步階段。

“國際快遞是1979年才進入中國,國際快遞業落后先進國家整整15年。國內快遞大概是1983年開始,落后它的誕生國整整65年。按照郵局最新統計,全國備案的快遞企業有6000家左右。但是能真正達到國際標準的――全國中等城市以上可以次晨達到的,一家也沒有,一家也做不到?!崩盍χ\感慨道。

隨著《快遞服務》業務標準的頒布、《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出臺和新《郵政法》對快遞企業合法地位的明確,快遞業監管體系和市場機制逐步完善,我國快遞業迎來了自身發展的機遇期。

為此,專家認為,作為第三方物流,快遞能夠往上游、下游承擔更多的責任,包括渠道庫存及融資、流通加工及增值服務、售后服務和逆向物流。“這是快遞業發展的方向,我國快遞業要達到這個水平,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中國快遞協會副會長邵鐘林如是說。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10月1號正式實施

10月1日國家新《郵政法》正式實施,作為新《郵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運輸部于9月1日頒布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在這一天同時生效?!多]政法》從法人資格、服務能力、內部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規定了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原則性、概括性較強。作為《郵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規,《辦法》細化了許可條件、審批程序和許可證管理制度,是貫徹實施《郵政法》的重要保障,對規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行為、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

《辦法》要求從10月1日起,企業經營快遞業務必須申請郵政管

理部門的許可,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此前已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在一年內補申請經營許可。

快遞行業專家表示,《國務院關于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范圍的規定(草案)》細則還未敲定前,《辦法》有望緩解快遞公司在當前的運作中所面臨到的問題。

《辦法》在快遞公司注冊資本方面明確規定:同城快遞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跨省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一百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辦法》要求快遞員持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上崗證,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于30%,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于40%。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要求不少于50%的快遞業務員持證。

在審批程序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自企業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企業分支機構應當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備案??爝f企業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篇10

一、新公司法的“好”:為登記工作中的疑難困惑提供了答案

(一)公司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的分離

原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新公司法則直接規定行政強制解散為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并明確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這就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處于清算期間尚未辦理工商注銷手續之前的法律地位:即被解散公司雖已喪失經營活動能力,但仍具有法人資格,仍可以成為被告,仍然要承擔責任,從而對一直爭論不休的疑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應該看到,這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的存續問題作的規定,對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資格認定具有借鑒作用。

(二)追究法律責任主體的明確

原公司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未對追究違法行為主體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工商部門在辦案中,既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進行查處,又對企業另立會計賬簿、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等違法行為越權行使權力,產生一定的糾紛與矛盾。新公司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哪些違法行為由登記主管部門查處、哪些違法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查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對另立會計賬簿行為的追究主體明確規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三)新的公司創設理念

新公司法為鼓勵創業投資,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數額,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從10萬、30萬、50萬降至3萬元,大大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使創業變成可能,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而解決了現實中名為兩人或多人投資實為一人投資公司的情況,更有助于對其規范和管理。分期繳納資本制度也是一個亮點,雖然江蘇省早就對內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納實行試點,但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還是第一次,這也是符合客觀實際需要的。

(四)登記權限和程序更為合理

在登記權限上,新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總結工商機關多年登記實踐經驗,賦予地區工商局、直轄市工商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局的區分局公司登記權,一改其過去無權登記、有責監管的尷尬局面,從體制上理順了工作機制,分清了權、責。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審查義務,《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根據《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了“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從而免除了登記機關實質審查的責任,只要進行合理、謹慎的形式審查,依法登記即可。在登記程序上,新法廢除了過去一些繁瑣及不合理的規定,例如在名稱預先核準過程中取消了提交股東身份證的要求、結合《行政許可法》增加了對撤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的規定,縮短了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告期的天數和次數、明確了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經理可設可不設、公司設立條件中取消了“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要求等等,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及其條例對登記程序過于僵化和不全面的地方都做了很多改進和完善,變得更為科學、合理、靈活、可行,受到登記一線工商干部的普遍歡迎。

二、新公司法的“難”:給工商登記及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工作理念必須改變和創新,要樹立“放寬準入、嚴格管理、加強服務”的工作態度

公司法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從管理企業法到公司自治法的轉變,放松了政府對公司的管制干預,更多的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公司法的諸多條文都可以看出這樣的變化:強制性規范減少了,任意性規范增多了,比如取消了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降低了公司設立的資金門檻、出資方式更為靈活多樣、公司章程在決定公司內部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小公司可豁免審計等等。但新公司法給市場主體的便利越多,對登記監管部門的要求就越高,依法許可、嚴格監管的難度也加大了。在新形勢下,我們必須隨法而動,切實改變以往重許可輕監管、重事前規制輕事后管理的僵化保守的工作態度和靜態管理的工作模式,認真研究立法的思想和法的精神,樹立“放寬準入、嚴格管理、加強服務”的新的工作態度,做到主動考慮、加強研究、積極探索、勇于實踐,不斷提高我們的服務質量和監管水平。

(二)具體業務上必須與時俱進,學習新法提高監管執法能力

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做了很多改進和補充,增加了很多新的規則和制度。變動非常之大。配套的規章、規定如《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外資企業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等等都要陸續出臺,這些都需要我們加強學習,增強實踐工作能力。新法的頒布不僅僅是登記條線同志要關注,在企業監管方面、執法辦案方面都有涉及。一人公司是新型的公司模式,如何受理登記、審查、后續監督、退出市場都是一項新業務新挑戰,需要我們在工作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

1.登記工作。除了必須對公司設立條件、設立類型等及時掌握了解外,對公司章程的審查任務變得十分艱巨。新法使公司獲得了很大的自治權,公司章程在安排公司內部事務上將發揮重要作用。目前我們已經取消了以往提供“格式章程”給企業填空的做法,變為由股東自行設立章程,公司章程會變得更為復雜、豐富和更具個性。章程的審查義務因而更為艱巨,股東權利、股權轉讓、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權限、分紅比例、階段出資、法定代表人、決策方式、高管特殊責任(比如侵占商業機會的賠償)、股權繼承、對外投資和擔保等等都必須嚴格審查。要仔細推敲章程的任意性條款、補充性條款以及法定條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以防憑經驗登記產生錯誤。今后的法院訴訟肯定會出現公司章程有效無效之爭,有的與登記機關無關,有的則可能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形勢要求我們必須加倍努力,改進和完善登記管理工作。

2.企業監管。公司法不僅僅是一部市場主體法,同時也是一部市場監管法,規定了政府怎樣管理這些市場主體以及他們之間的行為。注冊資本由實繳制變為分期繳納制后公司設立條件更為寬松,但對后期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工商部門如何對企業實收資本實行分類、分階段警示、如何從靜態監管模式轉變為后續監管及動態持續監管模式、如何改變以往側重年檢為重視轄區企業日常監管、如何建立全國登記信息聯網實現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的目標等等,都依托于我們的信息化監管手段的完善、監管方式和監管機制的不斷創新以及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大力推進,責任艱巨,任重而道遠。

3.經濟監督檢查。新法體現了“一寬一嚴”的立法思路。即在鼓勵創業投資、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的力度,除將罰款的最高幅度從10%提高到15%,最高額度從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以外,對評估驗資驗證機構過失違法的罰款的最高額度也從違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了5倍。另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必須得在經營范圍內活動”這句話,從立法意圖上可以理解為超范圍經營一般不認為行為無效。這意味著對經營范圍的控制弱化了,一般的超范圍經營不能再依據舊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處罰,這又是“寬”的體現。上述種種不同規定以及體現出來的法律規制思路的轉變都需要我們不斷學習并隨之調整辦案思路,以營造一個健康有序、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

(三)配套法律法規和規定必須及時修訂和補充,出現的新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

與新公司法配套的相關規章規定比如外資企業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前置許可的目錄等等必須及時出臺,《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合伙企業法》、《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等等必須配合公司法進行盡快修訂。這都是工商部門目前面臨的急需做好的工作,也是我們需要抓緊學習的內容之一。另外,在適用新公司法的工作實踐中會出現一些新的困惑和新的難題,比如公司超范圍經營國家限制經營需要許可才可經營的項目和行業的,對此種行為是按照新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處理還是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認定為一種無照經營行為?如按照主體法處理,在什么情形下可認定為“情節嚴重”?這些都需要我們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