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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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貸體系,支持城鎮居民購買(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貸款通則》、《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運用房改資金,委托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交存人和離退休職工發放的貸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產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抵押擔保加購房綜合保險、財產質押擔?;蜻B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各方:
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銀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請貸款的個人;
保險人:承保購房綜合險或房屋財產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受托人;
出質人: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受托人;
保證人: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同時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交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交存人和匯交單位的離退休職工。
第五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擔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六條 貸款額度。每筆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70%,同時不超過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貸款額。
第七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
第八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還款。貸款期間遇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九條 貸款程序。
一、申請
借款人到委托人處填報借款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其它有效居留證明;
2.購房合同或意向書等有關證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單位同意貸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審
委托人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
1.核驗借款申請表;
2.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3.確定貸款擔保方式。
三、調查
委托人初審合格后,受托人對貸款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意見。調查內容包括:
1.購房行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質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況,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證人的,保證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證資格。
其中,需進行抵押物審核評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定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審核評估,并出具報告送受托人。
四、審批和簽訂委托合同
委托人根據受托人提出的調查意見,對貸款進行審批,審批同意,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簽發委托貸款通知單。
五、簽訂借款合同
根據委托合同,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證擔保的,須訂立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
2.采取抵押擔保同時購買購房綜合保險的,須訂立抵押合同和保險合同;
3.采取抵押擔保的,須訂立質押合同;
4.采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須訂立連帶責任保證合同。
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但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在訂立抵押合同前需簽訂《房屋所有權證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訂立后,需要登記的,依法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登記。
六、劃撥貸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將資金劃入委托貸款基金戶,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撥付。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與收回
第十條 貸款的償還。借款人的每月還款額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積金中個人交存的部分)。
一、等額均還方式。貸款期限內每月均以相等的償還額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還款額;
P=借款額;
I=貸款月利率;
N=按月計算的貸款期限。
二、等比遞增償還方式。貸款期限內,逐年按同一比例遞增償還額,但每年年內各月均以相等的償還額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N
1 (1+I)*(D-I)
M1 =-*P*-------------
2 N N
(1+D)-(1+I)
n-1
Mn=M1 (1+D)
其中:M1 =第一年月償還額;
P=借款額;
I=貸款年利率;
N=貸款期限(年);
D=等比年遞增率;
n=還款期間某一年;
Mn=第n年月還款額。
第十一條 貸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現金償還。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也可由受托人與借款人所在單位依據借款合同簽訂委托代扣協議書,由借款人所在單位每月從借款人工資中代扣并償還受托人。
第十二條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應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受托人,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實際貸款的期限計算利息。
第十三條 在還款期限內,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發出的催交通知書后,必須立即補付欠交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以逾期額為基數,每逾期一天,計收萬分之四。
第六章 貸款抵押
第十四條 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抵押物的具體范圍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
第十五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設定的抵押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個人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抵押權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在抵押期間,對設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七章 貸款質押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質押為權利質押。采取質押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權利出質后,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權利憑證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八章 貸款保護
第二十二條 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的貸款,當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處分抵押物所得仍不能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時,不足部分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保證人須與受托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二十三條 采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當借款人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時,由保證人履行借款人的還款義務。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和采取第三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在保證人發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章 保 險
第二十五條 采取抵押擔保加購買購房綜合保險的,在貸款期間,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范圍內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由保險人負責償還。
第二十六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購買房屋保險或委托受托人購買房屋保險。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購買購房綜合保險的不再另行購買房屋保險。
第二十七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應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和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有權對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或質物進行處分,直至償還全部債務: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之條款;
二、借款人連續六次未按貸款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本付息或貸款到期逾期六個月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之條款;
四、借款人中斷購買房屋保險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屬于房地產的,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的方式和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處分其他類型抵押物或質物的方式和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所得扣除稅費后,首先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抵押物屬以標準價購得的房屋時,處分所得高于屆時標準價部分,須退還原售房單位。處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權向借款人或其保證人追索未償部分;處分質物所得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未償還部分。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貸款合同進行公證的,發生的公證費用由要求公證的當事人負擔。
篇2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稱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稱乙方)
借款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貸款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儲蓄代扣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自營資金住房貸款帳號:__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
單位按月住房補貼帳號:_______________
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稱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經單位簽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以下合稱住房資金),并將資金劃入甲方代扣賬戶內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甲方和乙方在簽署本委托書時已仔細核對并確認填寫的內容無誤,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的相關規定,并與丙方達成本協議:
1.甲方當月還款(不含提前還款和擔保公司代償還款)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由丙方按照《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的資金并劃入甲方代扣帳戶。
2.丙方在甲方足額償還當月貸款本息后,根據甲方當月還款金額進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大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小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資金帳戶保留壹元后的余額提取,不足部分甲方應及時補齊,否則造成代扣還款失敗,按逾期處理。
3.提取住房資金順序依次為:甲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乙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甲方住房公積金、乙方住房公積金。前一順序帳戶內資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順序帳戶內的資金。以上各賬戶劃款后至少應保留壹元余額。
4.本協議經三方簽章后,首次提取時生效,在提取住房資金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全部注銷后自動終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終止本協議書時,應到丙方辦理終止手續。
5.甲方或乙方單位變動、夫妻關系變動、住房資金帳戶變動或代扣帳戶變動時,甲方和乙方應及時到丙方辦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議書》終止,并重新申請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擔。
6.本協議生效期間甲方按月還款憑證不能作為住房資金還貸提取憑證使用,不能辦理柜臺提取。
7.甲方提前償還的貸款部分或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的貸款部分,甲方和乙方應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到柜臺辦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應及時通知單位本協議的簽訂和終止,保證單位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網點領取委托提取住房資金憑證。
9.由于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金額存在不確定因素,甲方應于每月代扣還款日之前查詢代扣卡內的余額,并在代扣卡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確保按月足額歸還貸款,代扣卡內余額不足造成的貸款逾期責任由甲方承擔。
10.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如期劃款時,甲方和乙方有權到丙方投訴,丙方必須認真辦理,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和解決。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證、貸款帳號、住房資金帳號、代扣卡號或其他原因造成劃款失敗,由甲方和乙方承擔責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誤造成的劃款失敗,丙方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帳務調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訴十個工作日內未能予以答復和解決時,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須用正楷填寫相關內容,字跡必須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須保證提供的相關材料及簽章均屬真實。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擔。
1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
篇3
[關鍵詞]科技計劃項目 驗收 財務 審計
2008年9月27日根據《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印發了《浙江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財務審計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計[2008]241號),要求對撥款20萬元及以上的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由第三方進行審計,20萬元以下的項目,要求編制經費決算。兩個《辦法》的實施對規范科技經費使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科技廳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對中介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有116家,作為首批參與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財務審計的中介機構。目前,越來越多的中小會計師事務所投入了較大的審計資源,加強學習與培訓,注重審計質量,提高為科技創新及企業的服務能力,起得了較好成績。
一、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財務審計的性質
(1)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2)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財務審計屬于“五、財政預算資金相關業務”中“95.財政科技經費(課題經費)專項審計”的業務范圍。
屬性:其他審計業務(法定業務)
內容:針對財政科技經費使用情況及其效率予以審計
報告使用者:財政部、科技部、納稅人等
委托人:浙江省科技廳
專業能力勝能要求:精通財政科技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流程和控制;熟悉與財政科技經費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執業準則: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
其他項目歸口與省科技項目類同。如:
科技部項目:973、863、科技支撐項目、國際合作、創新工作方法項目、創新基金項目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環保部、農業部、工信部、住房和建設部等部委的重大專項
軍工項目:國防科工委軍工項目
(2)浙江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財務審計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所指財務審計是指科技項目在結題驗收前對合同規定的研發總經費收支情況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適用范圍:財政經費分期補助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科技項目,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科技項目。
(3)《浙江省省級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浙財教〔2010〕382號)
根據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的特點和規律,省級科技項目經費分類采用分期撥款、事后補助、貸款貼息等資助方式。
科技經費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研究機構或經濟主體在我省科技發展的重點領域,開展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和應用基礎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所獲得的省級項目支持經費。包括自然科學基金、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成果轉化工程、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軟科學研究、錢江人才等專項資金安排的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創新團隊、重大平臺和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運用省級財政資金實施的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項目驗收財務審計制度。補助總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總額在20萬元(含)以上,項目承擔單位有內審機構的,可以由內審機構進行審計,沒有內審機構的,由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總額在20萬元以下的,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決算書。
二、有關審計工作要求
(1)審計內容:對以分期補助方式資助的科技項目進行財務審計的,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1.項目合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項目財政經費是否按時下撥,配套、自籌經費是否足額到位;
2.項目合同經費預算使用情況。經費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無截留、挪用、浪費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項目經費管理情況。項目經費是否單獨建賬、獨立核算,項目完成后的決算編制是否真實、可靠,有無弄虛作假現象。
對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方式資助的科技項目進行審計的,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1.對照《浙江省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核定范圍,提出是否屬于技術開發支出和貸款范圍的審計意見,并對決算編制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價;
2.對技術開發支出或貸款付息原始憑證的真實性進行審計。
項目合同預算有變更的,按經批準的變更預算進行審計。項目合同涉及經濟指標任務的,應當對相關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2)科技項目驗收財務審計機構及委托
省科技行政部門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后,以書面形式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審計委托書,并提供相關的驗收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事宜,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省科技行政部門建立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數據庫,并根據審計信用和質量,進行目錄制動態管理。
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采取自愿申請、資格審核確認的辦法。
(3)申請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條件
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財務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注冊會計師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經費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要求。
(4)審計工作組織要求
篇4
為規范各類房地產信貸管理,現將總行制定的《中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各行,請組織信貸人員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在試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一 中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國商品房開發和經營,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管理,保障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遵循《貸款通則》規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發放的各類開發性房地產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用途
第四條 貸款對象。經國家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由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貸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住房開發、商業用房開發、房地產土地開發和配套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
第三章 貸款種類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種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主要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
(一)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主要用于商業行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住房、商業用房開發貸款以外的土地開發和樓宇裝飾、修繕等房地產貸款。
第七條 貸款條件。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中第四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
(二)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合格的領導班子,以及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企業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在中國銀行辦理結算業務;
(五)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于貸款終止時間;
(六)已取得貸款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內外銷房屋許可證,并完成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七)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并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八)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于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并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十)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或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責任保證;
(十一)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應向中國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借款項目名稱、金額、用途、期限、用款計劃和還款來源等。
(二)借款人營業執照、章程、資質證書副本和資信證明材料。
(三)經有權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近三年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四)貸款項目開發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開發項目立項文件、工程設計和批準文件。
(六)土地使用權使用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施工合同。
(七)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關于借款和抵(質)押、擔保的決議和授權書。
(八)開發項目資金落實文件。
(九)開發項目的現金流量預測表及銷售和預售對象、銷售價格和計劃。
(十)抵(質)押財產(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和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十一)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十二)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期限。
(一)住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
第十條 貸款利率。人民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安居工程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貸款利率;外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
第五章 貸款擔保與保險
第十一條 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質)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二條 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房地產作抵押的,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借貸雙方商議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質押人)應當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四條 用于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可以由貸款行進行評估,也可委托貸款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質)押物價值的70%;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確定抵押期限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為限。
第十五條 抵(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質)押已被抵(質)押的財產,對質押的有價證券如發生遺失,未經質押權人核實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十六條 借貸雙方商定采取保證方式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保證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全額有效擔保。借款人、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七條 借款人和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性質、名稱、地址等變更時,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與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貸款保證合同文本。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貸款抵(質)押物品的評估登記費和借款合同公證費均由借款人負擔;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質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費。
第十九條 申請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前按貸款人指定的保險種類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本息金額,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條件,并應當明確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辦理保險所需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二十條 在保險期間,保險單交由貸款人執管。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六章 貸款審批與發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填寫書面申請,并向貸款銀行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各項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和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后,貸款人應按貸款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對借款人做出答復。
第二十三條 借款申請批準后,借款人應及時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凡逾期未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的,原對借款申請的批準可被撤銷或視為失效。
第二十四條 經貸款人核準的用款計劃,應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應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計劃發放貸款。借款人需要調整用款計劃時,應在調整計劃前15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書面提出,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方可調整用款計劃。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一般為30%,國家安居工程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為60%,借款人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地將自有資金存入貸款銀行,或投入項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資金沒有足額到位的,貸款人不予批準貸款。
第七章 貸款使用與償還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款計劃用款或提前歸還貸款,應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承擔費率向貸款人支付承擔費用。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必須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結算戶或一般存款戶。除經貸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項資金往來均須通過基本結算戶或一般存款戶辦理。如違反規定,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或收回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加罰利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對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有權實行監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必須??顚S谩=杩钊伺灿没蛏米愿淖冑Y金用途,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和加罰利息。
第三十條 借款人須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準后,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并辦理延長抵(質)押登記、保險的手續。展期協議經抵(質)押人、保證人書面認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貸款到期未還或未批準展期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用其抵(質)押物清償。采用第三方擔保的應通知保證人代為償還。如擔保方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八章 貸款管理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和貸款回收與總結工作。
第三十三條 貸款發放以后,貸款人要經常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同時要檢查貸款抵(質)押物品有無變化,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經濟狀況和第三方保證人的償債能力。
第三十四條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管理,定期向貸款人報送有關貸款項目建設和銷售進度情況,提供企業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為貸款人定期檢查了解貸款項目施工生產或項目經營管理情況、監督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貸款質量考核制度,對不良貸款按規定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催收和核銷。在全面推行貸款風險分類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貸款逾期率、貸款呆滯率、貸款呆賬率、貸款收息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均應包括內容詳盡、表述明確的法律條款。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二 中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住房消費的發展,規范中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商業銀行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可分為自營性住房貸款和委托住房貸款(原稱政策性住房貸款)。
本實施細則所稱自營性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用銀行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貸款。
本實施細則所稱委托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受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委托,用住房公積金等房改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用于購買普通自用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的住房信貸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個人住房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購買外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必須辦理公證。
(四)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國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自營性住房貸款的申請與審批。申請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借款人應直接向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提出借款申請。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在收到借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批準。
第七條 委托住房貸款的申請和審批。委托住房貸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資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對貸款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將貸款資料移送受托銀行調查。受托銀行對購買行為的合法性、擔保條件、償還能力等方面提出調查意見,交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復審,房改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受托銀行的意見審批貸款,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簽發委托貸款通知。受托銀行與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申請和審批。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委托住房貸款和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的結合,即當借款人申請的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委托銀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貸款不足以購買住房時,銀行用自有資金發放自營性住房貸款,以解決借款人購買住房所需的資金。委托貸款和自營貸款按照各自審批程序分別辦理。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或納稅證明、銀行對賬單或銀行儲蓄簿的原件及復印件。如已付款,應提供購房價款30%以上的付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擬辦抵押、質押、保證或保險的材料,如權屬證明、評估報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的資格證明及財務資料、保險單或保險合同等。
(五)申請委托住房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已繳納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第十條 貸款人要重點審查借款申請的如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資格;
(二)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等;
(三)貸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償還能力;
(五)借款人的擔保和保險情況。
第十一條 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對借款申請進行調查和初審,對調查材料和初審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報送的貸款調查和初審意見進行復審,提出貸款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批準后,房地產信貸業務部門應盡快通知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辦理用款、抵押、公證、保險等手續,繳付各有關費用。經審查不合格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材料應盡快退還申請人。
第十三條 在辦理貸款手續時,為保證有關資料和貸款手續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師事務所代辦有關貸款手續和承辦有關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產的合法性驗證、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資料驗證、抵押借款合同審核、抵押登記查驗、貸款催收等。
第四章 貸款條件的確定
第十四條 貸款幣種。自營性住房貸款可以使用人民幣和外幣,使用外幣的貸款對象應是有較高經濟收入及有外匯還款來源的華僑、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員等,且有可靠的擔保。
第十五條 貸款數額。住房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同時不得超過貸款行規定的最高限額。使用委托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六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在確定貸款期限時要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經濟收入狀況、保證或抵(質)押物狀況、保險公司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外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七條 貸款利率。自營性住房貸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貸款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利率。用銀行外幣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執行中國銀行公布的相應檔次貸款利率。
(一)用信貸資金發放的人民幣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5年(含5年)的,執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10年(含10年)的,執行3~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3~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5~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5~ 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執行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則于下年初開始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擔保方式。貸款行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作質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作抵押,包括用本貸款購買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
篇5
一家糧油企業急需購買大豆,苦于周轉資金困難,通過分管上級單位協調,從一家木業公司處借款40萬元,約定借期6個月,利息4萬元。兩個月后,糧油企業向木業公司還了利息2萬元。糧油企業因在后來的經營活動中被騙,遲遲推脫還款,在多次催討未果的情況下,木業公司遂向法院,要求糧油企業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利息2萬元。
法庭上,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爭議,要求調解。然而,法律規定調解必須雙方自愿且內容合法。本案中原告、被告均為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貸款通則》中“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據報道,法院判決被告糧油總廠償還向原告借款本金40萬元,向原告木業公司收繳其已得利息2萬元,向被告收繳原告尚未得到的利息2萬元。
這個案件凸顯出企業間相互借貸中的種種疑問:中小企業是否可以進行企業間借貸?企業間借貸如何才能合法進行?企業間借貸中的一些稅務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委托貸款實現企業間借貸
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要獲得貸款往往并不容易,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除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可能要采取其他融資渠道進行融資。一般情況下,需要通過自我積累或者向關系企業借款。與此同時,對于資金充裕的企業來說,大量的資金閑置在賬戶中,僅僅靠小小的銀行存款利率來獲取收益,顯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將這筆資金拿去投資,又存在著不小的風險。因此,企業間借貸對于改善金融資產的失衡狀況將大有裨益。
但是企業間直接借貸為法律所禁止,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貸方式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變通方式,有的情形下雖然也增加了融資成本,但可解決企業間直接借貸的合法性問題。
委托貸款就迎合了資金盈余企業這方面的需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業內部資金的利用率,為了企業獲取額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委托貸款是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于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于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采用委托貸款的模式把錢借出去,最重要的是控制資金的安全。常見控制風險的辦法是借款人提供土地或房產抵押給委托人作為擔保,還有就是提供有實力的擔保單位。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一要嚴格審查抵押物,比如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國有土地、房產所有權是否還有共有人。二是,在辦理他項權證時,要載明抵押權人。因為在實踐中,許多不動產登記部門習慣給銀行辦理抵押,很少遇到企業作為抵押權人的情況。在慣性思維的作用下,經常發生把銀行錯當成了抵押權人。這時候,抵押登記就有問題了,一旦借款人無法還款,則貸款人要想主張通過處置抵押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就存在極大的風險了。
其他企業間借貸手段
除了委托貸款之外,還有幾種途徑也可以順利實現企業間借貸。
首先,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其次,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后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并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集團內部企業間借貸
除了獨立企業之間的借貸外,隨著企業集團的不斷壯大,其下屬成員公司數量眾多,地域分布廣泛,集團內部企業之間以及母子公司之間也可以通過集團現金池等產品來實現委托貸款。
所謂集團現金池業務,就是指屬于同一家集團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現金余額實際轉移到一個真實的主賬戶中,主賬戶通常由集團總部控制,成員單位用款時需從主賬戶獲取資金對外支付。
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托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在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托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托貸款利息,并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
現金池變外源融資變為了內源融資,減少了利息費用的支出。在現金池中,不同賬戶上的正負余額可以有效地相互抵消,賬戶資金盈余的子賬戶的資金自動地轉移到資金不足的其他子賬戶,這樣一來,企業的資金得到了充分的運用,在集團內部就能夠滿足融資需求,而無需外部融資,既簡化的手續,也大大降低的融資費用。例如A,B,C同屬一個集團公司,A日均盈余40萬元,B日均盈余20萬元,而C日均透支30萬元。假設協定存款利率為1.44%,貸款利率為5.67%。很明顯,集團通過設立現金池較之前能夠獲得較多的利息收益。
篇6
關 鍵 詞:同業代付;委托行;代付行;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4-0020-02
銀行同業代付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為該客戶的貿易結算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其中,接受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將款項支付給該客戶交易對手的銀行為“委托行”,為委托行提供資金來源和代付服務的同業機構為“代付行”。委托行與客戶是融資關系,即委托行向客戶提供短期融資; 代付行與委托行是同業拆借關系,即前者向后者拆借資金。在2012年以前,同業代付業務被作為表外業務,并成為商業銀行躲避信貸規模監管的手段被廣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將同業代付業務納入表內核算。同業代付業務包括信用證系列結算方式項下同業代付、匯款結算方式(流動資金貸款)項下同業代付、票據貼現項下同業代付、國內保理項下同業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據委托行的付款指令,委托行為其客戶提供融資;委托行在業務到期日無條件向代付行歸還代付款項本息及相關費用,并承擔向客戶的融資風險。
一、同業代付業務中委托行的業務風險
在同業代付業務中委托行的主要風險為相關業務品種風險、客戶信用風險及操作風險,需按各業務品種嚴格進行控制。
1. 客戶準入的合規性。重點關注客戶準入及授信額度是否符合銀行信貸業務政策、限額管理、風險底線的相關要求和代付業務相關業務規定的條件;對照不同業務品種的具體規定,審核買賣雙方的信用評級、商業信用記錄、金融機構信用記錄等是否符合要求。關注申請人有無提供虛假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代付業務期限有無超過代付項下相應產品期限,代付金額有無超過發票等單據的總金額。國內保理項下代付業務需審核產品準入標準是否合規,相關申請資料是否齊備,有無經授權人批準。國內信用證項下代付業務產品需審核信用證開證、議付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規定收取保證金;申請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規定;信用證單證是否符合要求;議付資料是否齊全、合規。票據貼現項下代付業務審核貼現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貼現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規定進行信貸審查。匯款結算(流動資金貸款) 項下代付業務審核申請人及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是否按規定進行擔保評價;是否對申報審批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2. 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重點關注是否嚴格審核客戶貿易背景情況。有無虛構交易背景、提供虛假合同和發票套取銀行資金的情況;有無利用同一張發票、同一批貨物重復融資問題;是否存在對已出現支付困難的買方客戶或出現經營問題的賣方客戶,辦理代付業務的情況。國內保理項下代付業務中買賣雙方是否互為總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為控股公司的成員、或為同一總公司下屬的分支機構;有無賣方企業頻繁回購,賬期是否合理;對回購資金來源,檢查每次買方付款是否都付至保理收款專戶, 是否發生過買方間接付款,發生后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處理;是否發生過賣方在應收賬款到期前主動回購的情形,是偶然發生、還是經常發生甚至每次賬款到期都發生,如果是后者,經辦行是否對此做了調查并采取了相應措施。 票據貼現項下委托行業務的合規性, 要查看貼現資金是否直接回流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是否流入證券、期貨、信托等公司或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是否用于承兌業務保證金;企業是否自開自貼承兌匯票,是否為客戶滾動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掩蓋不良。信用證項下委托行業務合規性,要查看信用證項下所有單據出單日期是否遲于信用證有效期或交單期, 審核發票中的貨物名稱與信用證規定是否相符,發票通過當地國稅網或國稅機關查詢真偽;查看運輸單據,審核運輸單據表面是否有承運人及其人的名稱和簽章,運輸單據是否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地和目的地,運輸單據的類型或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運輸方式是否一致,運輸單據上的貨物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名稱是否一致;查看保險單據是否為正本(另有規定除外),保單投保金額是否低于發票的貨物金額,保單的保險類別與信用證規定的保險類別種類是否一致等。
3. 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審查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審查簽訂合同、貸款支用前,是否落實貸前條件,如需完善相關手續的, 檢查相應的手續是否完善補充到位。重點關注抵、質押品是否真實可靠,保證金來源是否合規;保證金是否存在不足、挪用或提前支取等問題;是否辦妥信貸業務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核實擔保人資格、擔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擔保能力,實地查看抵質押品,核查有關權證是否一致;檢查客戶有無發生雙方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國內保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環節是否進行了規范登記,是否存在未登記、登記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等問題,查看有無影響質押權有效性或應收賬款債權真實性的事項。
4. 業務操作的合規性。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重點關注是否按規定簽訂合同,流動資金貸款主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合同以及房地產貸款的《封閉管理協議》等從合同、協議是否簽訂到位,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客戶有無虛假簽名、無權或越權。國內信用證項下委托行業務需查看申請人提供的貿易合同,并對照國內信用證正本,查看申請書中合同號與買賣合同號是否一致,受益人是否為買賣合同賣方,申請書金額是否小于或等于買賣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額,國內信用證與買賣合同中對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描述是否一致,國內信用證中的條款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向代付行發送代付指示、內部賬戶開立,代付款支付客戶賬戶等手續是否齊備。
5. 貸后檢查的合規性。 對于直接支付給買方客戶賬戶,由客戶劃給賣方客戶賬戶的, 查閱是否簽署了資金監管協議,有無根據貸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貸后管理;查看客戶的資金回籠賬戶,跟蹤人民幣代付申請人的資金、貨物流轉情況和財務狀況,關注貸款或回款資金是否被挪用;有無存在以信貸資金、新預付款歸還老預付款,以虛假的應收款項循環融資的嫌疑;測算客戶以貼現資金作為承兌保證金的相關收益與成本, 檢查是否存在客戶利用貼現業務套利;分析客戶辦理票據承兌及貼現的頻率,關注到期票據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通過自己或關聯企業貼現,用貼現資金歸還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款。調閱業務檔案,查看相關業務有無及時歸檔,歸檔資料是否齊備,有無根據貸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貸后管理。
6. 會計核算的準確性。會計核算的準確性,重點關注收入核算是否準確及時,是否存在賬外經營、賬外收入、墊款操作,以及系統間數據不符等問題;業務部門是否按規定定期與會計部門、代付行進行對賬;單筆業務結清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為躲避資產規模控制違規辦理業務,科目核算不正確或未進行會計核算的問題;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規定;會計核算是否準確,表外賬戶登記與銷戶是否合規。
7. 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重點關注業務管理機構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健全, 資源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及時、準確、充分識別內外部風險;風險監控、預警手段是否完備;對已識別或暴露的風險是否采取相應對策,有效化解風險等問題;特別是結合以往發生的墊款情況,分析查找產生風險的內部因素,客觀反映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
8. 經營機制的合理性。調查了解銀行業務組織管理架構、部門職責及分工、崗位制約、資源配置、人員素質及業務培訓等情況;了解崗位設置是否合規,不相容崗位分離是否有效。從而揭示管理機構在制度建設、組織架構、資源配置、信息管理、產品定價等方面影響風險管理的不合理因素。
二、代付行的業務風險
在同業代付業務中,代付行相比委托行需承擔的監管風險及資金風險都較小,主要為操作風險。
1. 委托行準入的合規性。關注委托行是否符合代付行業務規定的委托行準入標準,是否與未達底線標準的銀行同業客戶開展代付業務,委托行是否具有委托代付業務的主體資格。
2. 額度控制的合規性。 審核委托行信用等級評定等資料,查閱總行額度批復文件、額度使用管理臺賬,審查代付行相關額度占用余額之和有無超過總行核準額度。
3. 合同簽訂的規范性。查閱與委托行簽訂的《同業委托付款業務合作協議》,審查相關責權利是否明晰,委托行敘做代付業務項下的客戶是否是合法公司,代付項下的交易是否真實,有無明確代付業務逾期罰息標準,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環節及其損失在協議中是否予以明確約定,準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合作協議的簽章、簽字簽署的是否規范;協議簽署前有無經過規定的法律合規部門審查。
4. 會計核算的準確性。根據《人民幣代付業務臺賬》,查閱會計入賬明細,查閱有無在相關科目下進行核算,有無出現掛賬等情況;查閱與委托行、與代付行核算部門對賬記錄,看臺賬登記有無錯漏、有無賬外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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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的種類
(一)貸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因此,住房公積金的政策特性就決定了個人住房貸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廣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這部分職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滿足其還貸的要求,隨著我國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職工已不像以前有一個穩定的“鐵飯碗”撰在手里,隨時都有被解雇的可能,這樣,這部分職工會因為突然的失業導致收入減少而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而存在潛在的逾期風險。
(二)委托銀行帶來的風險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辦理金融業務,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委托銀行辦理,其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在實際操作中,受托銀行認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銀行在監督方面就會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簽訂的《借款合同》會失去真實性、合法性,同時房屋他項權利證的合法有效也難以得到保證。因此會造貸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風險。
(三)開發商的誠信風險
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大部分來至商品房的期房貸款,根據貸款操作規程和相關規定,必須在商品房主體工程封頂時才能貸款,但實際操作中是在開發商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就可以抵押擔保貸款,部分開發商在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可能主體才是框架結構,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個別缺乏誠信的開發商由于挪用資金問題或其他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時竣工使購房戶不能按時入住,甚至出現項目“爛尾”工程,從而導致購房戶解除購房合同并拒絕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將開發商的合同糾紛轉嫁給貸款方造成貸款風險。
(四)借款人信用風險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還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征用系統,對于個人信用的核心內容如:當前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相關信息還無從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銀行借款也不得而知。這樣由于借款人的債務過多而造成的惡意逾期會造成貸款無法回收的風險。
(五)還款期限風險
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這樣使貸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還款期限越長,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價值變化也越大,貸款風險就會增加。
(六)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現違約時,對抵押住房難以執行到位,抵押不易實現。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發現的優先索償權行使困難。三是由于估價的原因,處置抵押物時的估價低于設置時的估價或拍賣收益低于未還貸款而造成的損失。
(七)國家政策調控風險
國家政策調控風險主要來至房產市場過度高揚或過度低迷時,通過相關政策的出臺來調控房價,保持國家各項政策的穩定。當出售的房屋價格與其價值違背過大時,就會適時的調整政策來控制。當房價上揚時,風險較少,而房價走低時,就會帶來逾期貸款或惡意不還貸款的風險。
(八)不可預見性風險
不可預見性風險主要來至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抵押物的滅失或借款人、保證人因疾病、車禍等意外事故導致傷殘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蹤、死亡等,從而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
二、防范措施
(一)嚴格審查貸款資料,根據其貸款償貸能力確定貸款額度和年限
貸款人是否具有貸款資格和償貸能力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條件。在審查貸款資料的時候,要嚴格核實貸款人的單位性質、公積金繳存情況、家庭收入、以及購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應該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進行償貸能力等級劃分。通過合理的等級劃分,控制貸款額度和貸款年限對防范貸款風險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逐步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并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體系聯網,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共享。能從該系統中了解貸款人的基本資料和經濟信息。對其已經多次貸款目前還有未還清的帳務了解或者其以前貸款并還款的相關信息,適當調整其貸款額度,防范惡意貸款帶來的風險。
(三)前臺受理人員告知制
前臺接件工作人員應該對每一位來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職工詳細解釋借款合同簽訂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不履行還款義務會帶來的利害關系以及應該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應明確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惡意逾期還貸。
(四)建立對委托銀行的監督機制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同時要與受委托的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協議書》和《住房公積金委托業務考核評分標準》,同時要不定期對委托銀行發放的貸款進行抽查。中心貸款部門應與委托銀行保持信息的通暢,隨時了解借款人的狀況以便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五)建立開發商連帶保證制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大部分都為期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交款收據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預登記手續,再開發企業擔保,就可以到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待房屋、土地兩證辦理并進行抵押登記后,抵押權人才能換發《房屋它項權證》。并強制開發商盡快的給購房戶辦理房屋兩證并換發《房屋他項權證》。為避免保證責任流于形式,建議要求開發商在保證期間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六)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風險
嚴格審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對產權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辦理貸款手續;對用期房抵押貸款的,一定要審查開發商的資質、五證和抵押樓盤的施工進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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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托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并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并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 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受委托銀行。準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并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托銀行簽定的委托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托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托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托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五章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托銀行分別簽定。受托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第七章 貸款的擔保和保險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款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部用于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0%-90%以內確定。采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托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托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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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中存在的問題,其危害性不容忽視,需要切實加以解決。筆者認為可采取相應對策:
第一,完善《記賬管理辦法》。隨著記賬機構從業人員的增加,對從業人員的職稱搭配應設置一個合理比例,適當增加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配備,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水平和業務素質,使會計業務質量逐步得到提高,適應形勢的要求。為加強對記賬機構提供的服務產品進行監管,應在《記賬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定期到記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抽查記賬憑證、賬簿、報表等項目,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第二,建立健全記賬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管理。一是規范賬務處理程序。專人負責審核企業提供的原始憑證,專人負責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專人負責稽核工作。做到程序明確、責任明確、想到監督、層層把關。二是制定質量控制制度,實行責任制管理。對核算的每個環節制訂相應的標準與要求,各機構要定期對每位從業人員處理賬務、稽核的過程及結果進行考核、評議,并將考核評議的結果與工資獎金掛鉤,給予一定的獎懲。實行優勝劣汰制,對不適應工作要求的從業人員堅決辭退,提高從業人員的工作質量。三是各機構要注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教育,讓每位從業人員牢牢樹立不做假賬的觀念。只有抓好了內部基礎建設,建章立制,使記賬工作的每個方面都有切實可行的章程,才能保障記賬各個環節都能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記賬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三,切實履行會計管理職能,提高服務水平。記賬機構要嚴格按會計核算要求,做好記賬、算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等日常工作,還要協助委托單位搞好管理,當好參謀。財務分析是會計人員提供服務的重要手段,會計從業人員要根據委托單位的規模和經營特點,建立一套科學適用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定期對委托單位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等指標進行分析評判,及時考核委托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營運效率,為業主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信息。協助委托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出納和倉庫保管員等崗位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定期到委托單位實地檢查上述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篇10
【關鍵詞】會計準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2006年財政部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四項金融會計準則在相關規定、會計核算、財務報告等方面發生了一系列變革,使我國的會計標準得到進一步科學與規范。但從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實踐看,由于許多監管指標依賴于會計數據,會計準則的重大變化必然影響相關監管指標的計算口徑,因此,包括公允價值、資產減值損失在內的一系列變革給我國銀行業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現行銀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職能的履行
我國金融監管是一種多元監管體制。目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審計機關都在不同層面履行著監管職能,形成了以銀監會監管為基本出發點、相互補充的有機整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目前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但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仍有監管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監管職責,并有權對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存款準備金執行情況以及對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情況等直接進行檢查。
2003年4 月, 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組成了中國金融監管的“三駕馬車”。銀監會主要負責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審查批準或備案等。
國家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連續對銀行業進行審計,查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發放貸款55.14億元,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放貸19.38億元,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放貸19.04億元等問題。
二、新金融會計準則對銀行監管的影響
新的會計準則整體框架中,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報四項準則各有側重、相互關聯、邏輯一致,形成了有機整體。同時,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運用、衍生金融工具表內核算等具體準則的調整,也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的差異
目前, 理論界對商業銀行的會計目標主要有兩種觀點: 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受托責任觀認為: 會計應為資源所有者, 甚至是為所有的委托人提供經營者履行受托責任情況的信息,認定和解除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委托責任。由此推論,國有銀行的會計目標是向國家報告、股份制銀行的會計目標是向股東報告銀行管理者受托管理銀行資產的責任,會計核算應用歷史成本客觀、準確地反映受托經濟責任。決策有用觀認為: 會計的基本目標是為現實和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在會計計量上不僅要采用歷史成本, 還要采用非歷史成本。目前,我國的會計準則目標主要是決策有用觀,是為了保護處于信息劣勢的群體,降低信息不對稱,這與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存在差異。
(二)會計口徑與監管口徑的差異
銀監會2004 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其核心資本是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的合計,附屬資本是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合計,可見,監管資本是依據過去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劃分的。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修訂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在附屬資本中增加了“混合資本債券”項目,并規定:“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的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公允價值負變動應全額從附屬資本中扣減”,這是結合2006年新會計準則所作的調整。但附屬資本中“一般準備”項目在新會計準則中已不存在或至少說已發生變化,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的“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準備”,而 “專項準備”是否還存在、如何計量等,顯然與新準則的會計口徑已不完全對應。
新準則將原被置于表外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有利于金融企業及時了解高風險金融投資的有關信息,有利于防范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但這種做法會使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發生變化或顯著膨脹。在金融監管中起著重要參考作用的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的比例、貸款余額/存款余額的比例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監管指標隨著會計核算的變化將有可能失去原本意義。
(三)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的背離
目前,我們的會計目標是決策有用性,資產負債表上的金融資產更多地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而不同的計價模式對銀行利潤的影響是顯著的。從以下金融類上市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聘請境內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實施“雙重審計”后的審計利潤差異可見, 審計結果的利潤差異較大(見表1)。
如深發展2002年境內審計凈利潤3.13億元,比境外審計凈利潤3.87億元低了0.74億元,差異率為-19.6%;華夏銀行2005年境內審計凈利潤1.3億元,境外審計凈利潤1.4億元,出現這些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國際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與負債,而我國當時還用歷史成本計量。
(四)資產負債類別與現行監管框架的偏差
新準則以持有目的為分類標準, 將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四類,金融負債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兩類。這種劃分使存款業務不再按期限劃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也不再按存款對象區分為單位存款及個人存款,符合決策有用觀的會計目標,但這種分類方法使每筆活期存款都可歸入“交易性金融負債”,其間的流動性負債、派生存款數量則不得而知。而我們在監管貸款業務及防范貸款風險時,毫無疑問地要考慮貸款的流動性、安全性,考慮貸款與存款的配比。從新的資產負債表看,資產負債的項目類別與現行的監管框架不相吻合,給非現場監管的相關指標計算帶來了困難。
(五)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與貸款風險管理的沖突
新準則將貸款減值損失界定為貸款的賬面余額與使用其初始實際利率折現得到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而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規定:債務工具減值損失轉回可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這些規定縮小了金融企業利潤操縱的空間,但與銀行監管機構的觀點存在一定差異。銀行監管機構的觀點是用經濟增長時期貸款準備金的儲備來吸收經濟衰退時期的損失,以預提方式防止將來的貸款損失,如2002年《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中指出:“一般準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2006 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貸款信用風險的穩健評估》(Sound credit risk assessment and valuation for loans)也強調,應“確保根據信用損失估計值計算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方法合理且符合審慎性原則”。
三、新會計準則體系下的金融監管策略
(一)加強監管與會計部門的有效溝通, 減少監管與會計標準的差異
2004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 修訂框架》表示,“委員會及其成員國計劃繼續與會計當局進行積極對話, 以盡量減少監管和會計標準之間不應存在的差異”。因此,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應加強監管部門間、監管與會計部門間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2001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銀行內審、監管當局與內外審的關系》,2002年頒布《銀行內審、監管當局與內外審的關系:調查報告》以及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于2002年《銀行監管與外部審計之間關系》等報告,都為合作與協作提供了理論依據。
(二)改革相關指標及其數據統計,調整監管口徑與會計口徑的差異
針對監管口徑與會計口徑出現的一定差異,應對以會計資料為基礎計算出來的關鍵監管指標及關鍵數據的統計進行改革。如“銀行資本充足率”,可根據監管資本的特性,對會計準則中影響監管資本的要素進行適當調整,以適應非現場監管的需要。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提出《關于修改的決定》中增加了“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附屬資本”,以使監管指標與新準則相協調,消除會計準則變化對監管指標的影響。
(三)研究新會計科目體系的變化,降低監管指標的偏差
金融監管當局獲取信息、掌握信息是進行有效監管的前提與基礎。一般商業銀行根據“新準則” 并結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重新設計了會計科目體系和財務核算辦法,如有些行在“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下增設了“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提取壞賬準備”等二級科目,有的行在會計核算時還增設了三級科目。因此,利用現行監管指標時一定要注意這一新變化,如:分析貸款流動性指標時,則需要將資產負債表的“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拆分為“長期貸款”“短期貸款”;分析存貸比指標時,則需要將“吸收存款”項目拆分為“長期存款”“短期存款”等,同時注意相應的資產負債比例,必要時還需要進一步考慮單位存款和個人儲蓄問題,以綜合判斷其派生存款和原始存款。
(四)制訂新的貸款資產監管辦法,化解貸款風險管理沖突
貸款監管的重要目標之一是防范風險。新會計準則的“借:資產減值損失,貸:貸款損失準備”使貸款損失準備不再預提。因此,應制訂新的貸款監管辦法,如:對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減值監管時,要檢查商業銀行確定的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標準是否切實根據自身管理水平和業務特點,整體評估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框架設計是否合理,信用風險評估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所涉及風險計量模型是否與實際經營狀況相吻合等,以化解減值準備計提與貸款風險管理的沖突。
(五)以新會計準則及會計信息為基礎,創新金融監管方式
綜合的、完善的會計準則是金融體系穩健的先決條件。就目前情況看,銀行監管要以會計信息為基礎,并適應金融監管的需要。非現場監管是通過收集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數據,運用各種模型、計算機軟件及相關比例分析,研究分析金融機構經營的總體狀況、風險管理狀況、合規情況等,再結合監管指標發現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因此,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的結合應是今后金融監管的主要方式。
【主要參考文獻】
[1] 司振強.銀行監管與會計準則的協調與發展[J].金融會計,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