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海瑞傳范文

時間:2023-03-14 10: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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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瑞無子。卒時,僉都御史王用汲入視,葛幃敝,有寒士所不堪者。因泣下,醵金為斂。小民罷市。喪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夾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絕。贈太子太保,謚忠介。

(節選自《二十五史全本?明史2》,(清)張廷玉等著,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9年)

參考譯文:海瑞,字汝賢,瓊山人。他考中舉人來到北京后,就立即拜伏于宮殿下,獻上《平黎策》,想要開辟道路,設立縣城,以安定鄉土。有見識的人都贊揚海瑞的設想。

他南平縣教諭時,御史到學宮來視察,部屬官吏都伏地通報姓名,唯獨海瑞長揖而禮,說:“到御史所在的衙門當行部屬禮儀,這個學堂,是老師教導學生的地方,不應伏地行禮。”

海瑞做了淳安知縣后,(日常)穿布袍,吃粗糧糙米,讓老仆人種菜自給??偠胶趹椩鴮e人說:“昨天聽說??h令為老母祝壽,才買了二斤肉啊。”胡宗憲的兒子路過淳安縣,向驛吏發怒,把驛吏倒掛起來。海瑞說:“過去胡總督按察巡部,命令所路過的地方供應不要鋪張?,F在這個人行裝豐盛,一定不是胡公的兒子?!保ㄓ谑敲耍┐蜷_胡公子的行李,從里面搜出銀錢數千兩,海瑞將之收入到縣衙府庫中,并派人騎馬報告胡宗憲(此事),胡宗憲沒法因此治罪海瑞。

……海瑞沒有兒子。去世時,僉都御史王用汲入室探喪,看到房里只有葛布制成的幃帳和破爛的竹器,有些是貧寒的文人也不愿使用的,因而禁不住哭起來,湊錢為海瑞辦理了喪事。海瑞的死訊傳出后,南京的百姓為之罷市。海瑞的靈樞從江上返鄉時,穿著白衣、戴著白帽的人站滿了兩岸,祭奠哭拜的人百里不絕。朝廷追贈海瑞為太子太保,謚號忠介。

鑒賞空間

課文《治水必躬親》告訴我們治理水患必須得親自跋山涉水,親自勞作,不怕吃苦,并舉了海瑞不但治水必躬親,而且為官清廉,最終使治水成功的例子。從課文中,我們看出海瑞具有清正廉潔、不畏艱辛的品質;而《海瑞傳》則詳細介紹了海瑞的生平:生活簡樸,剛正不阿,為民請命,冒死上諫……讓我們更全面地了解海瑞其人其事。

篇2

死,對死者來說,是結束。但對非一般的死者來說,就未必是結束。福兮禍兮,死的人自然了無所知了,但還活著的人,就必然要面對不知是好是壞的未來。所以,他那年邁的老母,他那成年的子女,尤其他那備受寵幸的年輕姨太,至少有七位,哭得呼天搶地,慟不欲生。

其深層次的原因,說白了,是恐懼,是明天的叵測,是對于隨之而來的災難的一種第六感覺。

萬歷十年六月,壽終正寢,備極哀榮;

十月,追劾者起,反攻倒算;

十一年三月,尸骨未寒,奪其官階;

十二年四月,土未干,又籍其家。

最為慘毒的,萬歷因抄不出想象中那么多的金銀財寶,令圍其江陵祖居,挖地三尺,株連勒索,刑訊逼供,家人有餓死的,有上吊的,剩下的也都永戍煙瘴地面,充軍發配。張居正這個家破人亡的最后結果,并不比在他以前的商鞅和在他以后的譚嗣同更好一些。

在這場清算運動中,最起勁的恰恰是信任或是聽任他進行改革,并坐享其改革成果的萬歷。而最莫明其妙的是,清算張居正的同時,矯枉過正,將初見成效的改革大計,也否定了。這個老謀深算的政治家,竟沒有估計到,你過去箝制他的壓力愈大,他后來反彈你的抗力也愈高。一旦得手,不狠狠地往死里收拾才怪?!秾嶄洝氛f張“威權震主,禍蔭驂乘”,海瑞說張“工于謀國,拙于謀身”,都有為他惋惜之意,認為他這樣具有高智商的政治家,應該懂得最起碼的機變韜晦之道。人走茶涼,當是不可避免,但死無葬身之地,險幾拋尸棄骨,就得怪張居正太相信自己的強,而太藐視別人的弱。

我在想,樹敵太多的張居正,以其智慧,以其識見,以其在嘉靖、隆慶年間冷眼旁觀朝野傾軋的無情現實,會對眼前身邊的危機全然無知?后來,我讀袁小修的文章,有一段說法,使我釋疑解惑了。“江陵少時,留心禪學,見《華嚴經》,不惜頭目腦髓以為世界眾生,乃是大菩薩行。故其立朝,于稱譏毀譽,俱所不計,一切福國利民之事,挺然為之?!保ā度沼洝肪砦澹?/p>

袁中道散文寫得漂亮,煉字如金,一個“挺”字,便將其特立獨行、四面受敵的處境形容出來。這位騎在虎背上的改革家,顯然,下來是死,不下來也是死,他只有繼續“挺”下去一條路好走。我想他那時肯定有一種理念在支撐著,他估計不至于馬上與死神見面,只要不死,他就繼續當首輔。只要在這個座位上,一切都可以從長計議。

然而,張居正的死亡,早有預感,掌政十年,心力交瘁,是主因?!懊衣X”,也是促其早死的“伐性之斧”。

張居正的全部不幸,是碰上了不成器的萬歷,這個精神忭急,性格偏執,缺乏自律能力,心理素質不算健全的青年人,做好事,未必能做好,做壞事,卻絕對能做壞。諸葛亮比張居正幸運,雖然阿斗同樣不成器,但后主懦,始終不敢對相父說不。張居正輔佐的朱詡鈞,卻是一個翻臉不認賬的小人。你在,我怕你,你不在了,我還用怕你?再說,馮保給外放了,太后也交權了。一拍御案,統統都是張居正的錯,又能奈我何?

明亡禍根,緣起多端,但總結起來,無非,一,內亂,二,外患。這一切,都始自于朱翊鈞這個無賴。歷史是無法假設的,如果張居正的改革,不因其死而止,不因萬歷的感情用事而廢,不因繼其任者避事趨時而停頓;蕭規曹從,堅持改革,明王朝的氣數,不至于那么快就盡的。

因為中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為國之命脈,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農業的生產周期短,以年計,只要有休養生息,恤民安農的政策,有風調雨順,五谷豐登的年景,用不了數年功夫,國家就會富足起來。更可貴的是中國人所具有的耐受精神,乃漢民族綿亙五千年的最大支撐力。哪怕命懸一絲,稍有紓解,立能生聚出復興的活力。也只不過經張居正十年努力,太倉存帑積至四百萬兩,國庫之充盈,國力之雄厚,為明歷朝之最。這當然是張居正的改革奇跡,也是中國人一旦有了正確指引,民族精神就必能煥發的結果。

據陳登原《國史舊聞》,載林潞(此人約與方苞同時)的《江陵救時之相論》竭力贊許這位改革家:“江陵官翰苑日,即已志在公輔,戶口塞,山川形勢,人民強弱,一一條列,一旦柄國,輔十齡天子,措意邊防,綢繆牖戶。故能奠安中夏,垂及十年,至江陵歿,蓋猶享其余威,以固吾圉者,又十年也。”

從太倉銀庫歲入銀兩統計,也確實證實,即使在其死后,張居正的改革,還讓朱翊鈞當了多年太平天子:

張居正生前 太倉存銀數

萬歷元年(1573) 2,819,153

萬歷五年(1577) 4,359,400

萬歷六年(1578) 2,559,800

萬歷八年(1580) 2,845,483

萬歷九年(1581) 3,704,281

張居正死后 太倉存銀數

萬歷十一年(1583) 3,720,000

萬歷十三年(1585) 3,700,000

萬歷十四年(1586) 3,890,000

萬歷十八年(1589) 3,270,000

萬歷二十年(1592) 4,512,000

(據樊樹志《萬歷傳》)

朱翊鈞統治的48年間,張居正輔佐的前10年,有聲有色。此后的38年,這位皇帝漸漸與其祖父嘉靖一樣頹唐庸惰,無所作為,“因循牽制,晏處深宮,綱紀廢弛,君臣否隔”,“以至人主蓄疑,賢奸雜用,潰敗決裂,不可振救”。每況愈下,直到不可救藥。(據《明史》)

神宗以后,敗亡加劇,光宗在位一年,色癆而亡,熹宗在位七年,政由魏、客,思宗在位十七年,換五十相,明末的這些不成材的皇帝,不亡何待?所以,萬歷死后第25年,大明王朝也就國將不國了。他的孫子朱由檢,被逼到景山頂上,那棵山頂上的歪脖樹,見證了朱明王朝的終結。

所以,《明史》對這位昏君,有一句精彩的結論,“明亡實亡于神宗,豈不諒歟!”其實,明代的亡國之兆,張居正一死,就出現了。

張居正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政治強人,因為事實上只有他孤家寡人一個,鮮有同志,鮮有智囊,鮮有襄助,鮮有可依賴的班子,鮮有可使用的人馬,甚至一個得心應手的秘書都沒有,只用了短短十年功夫,把整個中國搗騰一個夠,實現了他所厘定的改革宏圖。這種孜孜不息,挺然為之,披荊斬棘,殺出一條生路來的精神,是非常值得后人欽敬的。

但是,封建社會已經到了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的沒落晚期,不論什么樣的改革和改良,都不可能取得成功,腐朽的制度如下墜的物體,只能加速度地下落,而非人力所能逆轉,這也是舊中國徒勞的改良主義者,最后逃脫不了失敗的根本原因。

不過,就張居正的改革而言,其杰出的歷史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肯定的同時,他的驕奢欲,恣情聲色,刻薄寡恩,跋扈操切,也是后來人對其持保留看法的地方。清《四庫總目》收其《張太岳集》,提要評論他曰“神宗之初,居正獨掌國柄,后人毀譽不一。迄無定評。要其振作有為之功,與其威福自擅之罪,兩俱不能相掩”。

篇3

關鍵詞:公費銀;雜辦銀;存留錢糧;財政功能;備用軍餉;寶鈔貶值

明代“公費銀”是指地方政府運行所需的行政經費。其本由正項錢糧支辦,但明中期以降卻以各種名目轉嫁給里甲人戶負擔,如福建之綱銀、廣東之三辦銀。浙江地區也有“三辦”的稱呼,較之于廣東地區內容則有所不同,(萬歷)《杭州府志》卷31:“其計丁輸銀以給公費者謂之丁田,近亦謂之均平。十年之間,見遞里甲各以次一編。凡解京料價、祭祀、鄉飲、雇覓夫馬船匠、公私諸宴會胥自此出,此三辦之議所自來也?!?名稱上看,“丁田”、“均平”和“三辦”的含義是相同的,就是解京的上供物料和祭祀、鄉飲一類地方公費的統稱。浙江地區的三辦(額辦、坐辦、雜辦)包括了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費兩部分內容。其中,額辦、坐辦主要指供應給中央政府的上供物料以及修造戰船、漕船之類的支出,雜辦才是用于地方政府公費支出的主要部分,故而對浙江地區而言,“公費銀”和“雜辦銀”的含義是相同的。

一、問題的提出

在明史研究領域中,地方公費銀何時、何因轉嫁給里甲人戶負擔一直是明史學者關注的焦點問題。山根幸夫和小山正明認為,現役里甲本就有負擔地方政府行政費用的責任,所謂“勾攝公事”,就是負責應役年份的上供物料、地方公費、里甲夫馬等項目的支出。2但巖井茂樹和伍躍的研究指出“勾攝公事”在元明時代的語境中專指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內容,勾攝公事是指里甲職役人員配合地方政府處理刑事案件的行為,并不泛指與地方行政有關的一切事務。因而,沒有制度上的規定可以表明,里甲正役原本就應該負責地方公費的支出。1巖見宏則認為,地方公費本由存留的正項錢糧支付,在明代中期以后都開始由應役里甲負擔,成為了里甲役的一部分。巖見氏的文章沒有給出轉變的具體原因,但其指出正是因為其過程不明,所以弊害更大。2

巖井茂樹將地方公費支出轉化為里甲負擔的原因總結為以下3點:其一,永樂年間因遷都造成的大規模工程頻繁、五次北征和下西洋活動都使得上供物料負擔增大。中央政府削減存留部分以供上用,受到擠壓的地方官府財政自然把被剝奪的部分轉嫁給里甲負擔。其二,寶鈔制度的失敗造成實際稅收大幅度減小,地方政府原來使用寶鈔支付的部分自然全部流失。其三,存留稅糧可用作行政經費開支的部分越來越少,在此巖井茂樹列舉了幾個方面的例證作為地方政府開支減少的原因,分別是:存留糧用于地方王府的開支、補充軍屯糧的不足、傳奉官的開支等方面。3

問題是,既有的學術成果并不完全支持巖井氏的論證過程。對此詳加辨析,或可使我們對地方存留錢糧的財政功能以及雜辦銀的產生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問題點大致存在于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地方存留糧與衛所軍餉、宗室廩祿、傳奉官俸祿之間的關系。本文以浙江地區為研究對象,只考察衛所軍餉,與其他兩項無涉。巖井氏的研究認為,衛所軍餉本由屯田支付,但隨著屯田制度的頹壞,屯田子粒漸不能供應軍餉,因此占用了大量的地方存留糧。但肖立軍認為,內地諸省自洪武時期就有存留糧支付衛所軍餉的規定。4因此,地方存留糧是否用于衛所軍俸開支,其對地方公費開支影響如何,是本文詳細考察的第一個問題。

其次,地方公費轉嫁給里甲負擔的原因。巖井氏立論成立的重要前提是存留糧用作地方行政開支。何朝暉的研究也認為明代的存留糧主要用于宗室俸祿、地方軍餉、官吏俸祿、生員廩糧和孤老月糧,及少量行政經費開支。5但唐文基和肖立軍的研究都指出,明代存留糧主要用于地方官俸、儒學廩糧、社會救濟和宗室廩祿幾個方面,并沒有用于行政開支。6如果存留糧并不用于地方公費,那么即便軍餉等別項開支增大也不會侵奪公費用度,公費銀兩的轉嫁原因也需重新審視。因此,何種原因導致了地方公費銀轉嫁給里甲負擔是本文討論的第二個問題。

以下本文從存留糧的財政功能、雜辦銀的財政功能、雜辦銀的成因三個方面考察地方存留錢、糧與公費銀之間的關系,回答以上兩個問題,從而重新審視公費銀轉嫁給里甲人戶的原因。7

二、存留糧的收支結構與財政功能

1、地方存留糧的收支結構

首先,筆者選取浙江地區有較完整記錄的(萬歷)《杭州府志》和(天啟)《衢州府志》中的地方存留糧數據制作成以下兩表,分析浙江布政司存留糧的收支結構。二志所載均是一條鞭法施行以后的存留糧收支數據,但由于明代正項田賦的收支結構始終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且各類地方志中一般不記載《賦役全書》編定之前的收支細則,所以此二種材料大致可以反映出明代浙江地方存留糧的收支結構。

由表1可知,杭州府的存留糧用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A.存留米麥。杭州府此項沒有標明具體用途,也沒有改折,本表為計算方便,按照存留糧的一般折率0.5 兩/石統一將其換算成白銀。此項用途后文詳述。

B.軍餉。該項中包含衛所軍餉和支付給兌運漕軍的行糧及各項什物。浙江漕軍的行糧由本省支付,故有此項開支。浙江地區衛所軍俸糧在嘉靖中期以后按照本折相兼的方式支放,但杭州府如仁和、錢塘等縣軍餉已經全部改折,本色部分也按照0.5兩/石的標準支放給官軍。另如海寧縣負責的“海寧所官軍月糧”尚維持本色,本文為計算方便,也按照0.5兩/石的標準將其折算成白銀。

在此,筆者對“官軍孤鐸口糧”的分配比例問題做出說明?!逗贾莞尽分袥]有給出該項中官軍俸祿和孤鐸口糧各自所占的明確數量,且兩部分為不同類型的支出,所以必須對孤鐸口糧

用量進行估算。(嘉靖)《仁和縣志》卷7:

皇明洪武五年五月詔天下郡縣立孤老院,以孤老殘疾不能生理者,許入院,官為依例贍養……定例每口月支米三斗,柴三十斤,冬夏布花各一匹,小口給三分之二。后又定曰養濟院。2

撫恤孤貧的月米由預備倉支給,柴薪布匹由里甲丁田銀負責,包含在雜辦項目內。從《仁和縣志》的記載來看,該縣在正德5年、嘉靖27年的孤老數分別為345名和387名,(萬歷)《秀水縣志》記載該縣萬歷7年的孤老數是350名。3因此本文暫把附郭縣分的孤老數量定為350名。另據(嘉靖)《太平縣志》和(嘉靖)《定??h志》的記載,該二縣的孤老數量分別為57名和100名,筆

者在此取高值估算,一般縣分按照100名計算。2

據此估算,杭州府九縣的孤老數為1400名,每人每月0.3石口糧,按0.5兩/石白銀計算,共用銀2520兩。如此則“官軍孤鐸口糧”一項中,官軍俸糧為7969.25205兩,孤老口糧為2520兩。

C.官俸。該部分包括了支付給司府縣官員的俸祿銀和儒學官員師生的廩給,折率較高,一般按照0.8兩/石的標準征收白銀。

D.行政開支。該項包含的內容比較復雜,包括撫恤孤貧的孤鐸口糧,司道支銷和白糧倉料三個項目。實際上,只有孤鐸口糧一項是明初舊制規定的常項開支,而且在D項中占有比例也最大。“司道支銷”和“白糧倉料”兩個項目都是在改折時提高折率而產生的差額?!皟盾娦屑Z”一項按照0.6兩/石的標準征收,按照0.5兩/石的標準發放給運軍,0.1兩/石的部分留用“司道支銷”。同理,軍士俸糧也是按照0.55兩/石的標準征收,再按照0.5兩/石的標準發放,0.05兩/石的部分留作“白糧倉料”??梢姡摱椂疾皇堑胤秸緛砭陀械氖罩ы椖?,是在稅糧改折過程中才形成的。根據本文之前對存留糧改折時間的分析,此二項應該產生于嘉靖末年以后,并非明初即有的項目。從《杭州府志》的記載來看,地方政府動用存留糧支出的項目中只有“孤鐸口糧”一項是有制度依據的。

E.轉解。該項為杭州府轉解海鹽縣倉收納的稅糧。這部分稅糧雖然也用作軍餉開支和修蓋白糧倉的料銀,但由于其并非杭州府的地方財政開支,所以本文不將其歸入前四個類別,將其另立一類。

以上本文對杭州府地方存留糧的支出結構進行了梳理,衢州府存留糧的支出結構與之類似。因此,本文按照表1的分類方法將衢州府存留糧的收支結構制成表2,再就二府的情況對浙江地方存留糧的財政功能進行分析。

表2與表1的分類標準雖一致,但仍有幾點需

要說明。其中衢州府沒有地方倉庫存留的A部分。B項軍餉計算時加入了軍衛屯田米折銀。D項中的“貢具銀”為貢物運輸時的耗費,《明穆宗實錄》卷23:“一增貢具,謂隨船什物諸費皆責辦貧軍,坐虧正糧,宜將存留米麥折銀給買,以示寬恤?!?這條史料記載的時間與該志的時間相同,據此可以斷定“貢具銀”一項隆慶年間產生。

以上筆者對杭州、衢州二府地方存留糧的收支結構進行了梳理,并按支出功能對各項進行了分類,總結為表3。

2、地方存留糧的財政功能

從表3可知,杭衢二府的地方存留糧的支出方向有軍餉、官俸、師生廩給、孤鐸口糧和一部分行政開支。何朝暉在《明代縣政研究》中指出,明代的存留糧主要用于宗室俸祿、地方軍餉、官吏俸祿、生員廩糧和孤老月糧,及少量行政經費開支。2相較之下,除宗室俸祿一項之外,浙江地區的存留糧開支似乎與何文的歸納相同。但從上文的分析可知,D項中只有孤鐸口糧是明初即有的開支項目,其余各項則是在稅糧銀納化過程中形成的,產生于嘉靖末年以后,而非明初即有的財政開支。況且,何朝暉在書中援引浙江新昌縣和廣東潮陽縣的情況作為例證來說明地方存留糧的支出方向,可是二縣存留糧只有官吏俸祿、儒學廩糧、孤老月糧和軍餉四個方面的開支,并無地方政府的行政開支項目。由此推斷,即便杭、衢二府的地方存留糧包含一部分行政開支的話,也只可能包含在A項中。問題是衢州府不存在A項,杭州府的A項也沒有明確的標明支出方向,如此,則需要對A項的具體用途進行深入研究。

表3中另一個存在問題的部分是B項。該項主要用來支付給地方衛所軍的軍餉,其實這并非

明初即有的制度。(成化)《杭州府志》卷22:

(屯田)宣德、正統來益重其政,都司有委官都指揮,按察司有添設管屯田僉事,總領監督之。自是荒閑盡開,添撥官軍倍多,子糧之入有加。余糧出納始則官屯官自行主管,今皆定送所在府縣倉收支。若地方肥饒,豐收僅足輸官,若磽瘠之處,兇荒則亦艱矣。3

該條史料可知,明初各衛所基本用屯田來支放官軍俸糧,與地方財政無涉。通過表2可知,衢州府衛所屯田子粒折銀只有1387兩多,而實際的衛所軍俸糧則有4000余兩,顯然此時地方財政已經承擔了大部分衛所軍的開支。那么,地方政府何時開始使用地方存留糧彌補屯田子粒的不足,這種現象是否給地方財政造成了壓力?

首先看存留糧與衛所軍俸之間的關系,前引(萬歷)《杭州府志》卷36:

以上本折二色,除額征本色并積荒糧折銀兩征貯杭州府庫外,其本色米先年俱坐派豐積二倉征貯,二項銀米俱聽本府放給,如有不足亦聽該府自行撥派輳給。后于萬歷三年新議折銀,俱納于官屯指揮類解府庫抵支官軍月糧。4

對比兩條史料可知,屯田子粒的經管方式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明初的屯田管理自成體系,與地方政府無干,大致在成化時期屯田余糧始經地方政府管理。從(萬歷)《明會典》的記載可知,至遲到弘治十六年,屯田子粒已經開始

由地方政府管理了。1正如萬歷志書所載,地方政府負責放支軍俸,同時也意味著俸糧不足則“聽該府自行撥派輳給”,前引衢州府即為一例。同樣的情況也存在于杭州府,杭州府前衛、右衛屯田子粒折銀共7937兩,實際支出31935.695兩,所缺23998.695兩顯然由地方存留糧補足。

經過以上分析可知,至明中期以后,地方存留糧中有大部分要支付衛所軍俸,形成了表2中的B項。那么,是否可以將這種情況視為衛所對地方存留糧的侵奪,并因此增大了地方財政的壓力呢?筆者認為情況并非如此,存留糧用作軍屯子粒的補充在明代是有法令依據的。(萬歷)《明會典》卷29稱: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秋糧夏稅已有定額,每歲征收,必先預為會計。除對撥官、軍俸糧并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常存軍衛二年糧斛以備支用外,余糧通行定奪立案具奏。其奏本內該云為征收某年秋糧事,該照在京并在外衛所官軍等項合用俸糧,擬合預為會計征收。議得各司府州今歲該征秋糧……其余秋糧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撥輳各處軍衛倉收貯,常存二年糧儲以備支用,如有糧多足用去處,臨期定奪收支。2

顯然,明初對存留糧的財政功能做出了詳細規定,即用于師生廩給、孤老口糧,官員俸糧。剩余的存留糧則明言用于地方衛所的備用糧,那么當屯田子粒糧額不足之時,取存留糧補足缺額當然就是理所當然的了。肖立軍引用這條材料說明,明初存留糧用于地方衛所軍俸的支出,但從前文的分析來看,浙江布政司并不存在這樣的情況。該部分存留糧在明初只是備用的軍餉,并非直接用于軍項開支。不過這種情況同時也說明,屯田子粒支用不敷即用存留糧補足在明代是有制度保障的,存留部分本就是備用軍俸的。

再看表3中的A項。從(萬歷)《杭州府志》的書寫方式來看,該志書對每一項存留糧,或用于兌軍行糧,或用于師生廩糧,其支出方向和數量都有詳細的描述。唯獨A項只強調運至該倉上納,沒有給出支出方向,也即A項并沒有被使用。結合上文的分析可知,該項并沒有被支用,而是備用糧,地方政府并不能擅自動用。3據此

可知,地方政府除利用折率獲取的白銀用于行政開支外,存留糧中并沒有專門用于公費開支的部分。

以上部分對明代存留糧支出結構和財政功能進行了分析??梢哉J為,明初地方存留糧主要用于官員俸祿、儒學師生廩給、孤鐸口糧以及備用軍餉。隨著軍屯制度的頹壞,備用糧大多數用于補足軍屯子粒的缺額,成為地方存留糧的最大開支項,呈現出表3的支出結構。但存留糧原本就沒有支付地方行政費用的財政功能,因此并不能認為軍餉的開支侵奪了地方的公費開支,兩者之間并沒有如此的邏輯關聯。無論存留糧用量多寡都不能作為公費銀轉嫁給里甲人戶的直接原因。

三、雜辦銀的支辦原則與

“官錢糧”的含義

如果本文之前的分析可以成立,即存留糧不用于公費開支,則我們必須對明史學者給出的公費銀轉嫁給里甲負擔的原因作出一些修正。為方便本部分的分析,筆者首先對里甲負擔的“雜辦銀”項目做出分類,再一一探明各項目最初的財源,從而把握二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在此筆者選?。尉福镀纸韭浴返碾s辦銀數據進行說明,該志明確指出其收錄的是“正德十五年”的冊定數據,因而能夠反映出雜辦銀制度成立初期的情況:

在此,本文參考山根幸夫和巖見宏兩位學者關于公費的分類標準將雜辦項目分為以下幾類:

A. 祭祀費。共120兩,占總量的30.14%。這部分費用用于地方官員主持祭祀,為占雜辦銀比例最大的一部分。據府縣地方志記載,祭祀對象包括文廟、啟圣公祠、社稷山川郡厲壇和鄉

賢祠等方面。2(萬歷)《明會典》卷41:

其各司府州縣遇有祭祀及慶賀等項俱于官錢糧內支用,務要明白花銷,開申上司,以憑稽查。

從這條史料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祭祀、慶典等項花銷都在“官錢糧”內動支。

B. 科舉費。共63.8479兩,占總量的16.04%。這部分包括的項目比較多,其既包括賞賜給獲取科舉功名士子的禮幣,也包括貢士、武舉參加更高級別考試的路費,還有旌表進士、舉人的牌坊銀,可以看做廣義上的與科舉有關的費用。巖見氏的研究也表明地方鄉試的費用自明初即由“官錢支給”。3海瑞在《興革條例》中也有同樣的記載:

是又當慎選其人,不當濫及。本職廣東人,廣東舉人七十五名,聞正德末年科舉生止取七百五十名。(場屋中每十人而取其一,科舉數不為不寬。)是年省費,民甚便之……蓋省一名則省一名路費,省一名場屋中諸般費用,民之利也。4

以上兩條史料均表明,科舉考試的費用和應試考生的路費均由地方政府的“官錢”支辦。

C. 物料運輸附加費,共94.4781兩,占總量的23.73%。包括軍器路費銀和織造扛解銀和茶芽路費銀三項。(萬歷)《杭州府志》卷36:

國初各衛所成造軍器,咸有定制,其料銀征七于民(于九縣丁田內派征),征三于軍(于旗軍月糧銀內派扣)。各軍衛有司征解布政司貯庫,其官局官、布政司咨行都司,遴選前右二衛指揮各一員,呈請撫按衙門,委二司掛號發局團造。其奉文成造,候撫按衙門詳示,將料銀發管局指揮,會同杭州府清軍同知給散。至督造完日,布政司咨都司,中半分解工部交納,至今尊為定例。5

如材料所示,地方政府要負責十分之七的軍器制造費用。由于工部需求的是實物軍器,因此“軍器料銀”,雖然以白銀的形式在坐辦中征收,但是還要在地方上完成軍器的打造并將其運輸至工部。地方政府和衛所各負責一般的運量,軍器路費銀便因此產生。

織造扛解銀是地方向工部運輸歲織段匹的運輸費用。(萬歷)《明會典》卷201:

凡歲造,宣德十年令各處解到段匹,原解人員連原封同該司官吏、辨驗御史送至午門內會司禮監委官及庫官揀驗堪中收庫,不許在部開封。6

在外織染局每歲織造的段匹都要運送至工部,再交遞給內府驗收。同理,這部分物資也是現有地方政府辦納完成,再以實物的方式運送至工部,織造扛解銀則是實物的運輸費用。

以上三項都是地方政府交納上供物料時產生的運輸費用,所以本文將其歸為一類,統稱為“物料運輸附加費”。

D. 行政開支,共85.6兩,占總量的21.5%,包含書手工食銀和支應銀兩個項目。此項與其他項目的支辦方式并不相同,《興革條例》載:

書寫,胥吏職也。彼或不能,自募書手代之,亦其本分。舊例清理軍匠、丁田、均徭、派征錢糧等項,皆令直日里長出辦工食。

另據張選《忠諫靜思張公遺集》卷3:

查得本縣先年支應,止照改議文冊于丁田銀內扣追銀二百兩,不追入官,令見年里甲分日自行支應……1

以上兩條史料表明,書手由直日里長出辦工食自行雇募。支應銀也并不直接征收白銀,而是由現役里長“買辦供送”。該二項均是強加給里甲役的財政負擔,是“役法”的衍生品,并非明初就有的項目。因此,D項的情況與A、B等項的情況并不相同,無需討論其如何由“官錢糧”的開支轉變為里甲負擔的問題。

E. 救恤支出,共20兩,占總量的3.01%。該項主要指地方政府支付給孤貧、殘疾人士的救助費用,地方志中一般寫作“孤老冬夏布花木柴銀”。上文分析可知,地方政府撫恤孤老的“孤鐸口糧”在存留糧內支出。除此之外,地方財政尚需支付孤老的其他用度。(萬歷)《明會典》卷210:

(洪武二十六年)一鰥寡孤獨,仰本府將所屬養濟院合支衣糧,依期按月關給,存恤養贍,毋致失所。仍具孤貧名數,同依準狀呈。2

F. 儀典費,共20兩,占總量的5.02%。該項目中包括進賀表箋、迎春、鄉飲酒禮等項目。(萬歷)《明會典》卷79:“各處府州縣,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學行鄉飲酒禮。酒肴于官錢約量支辦?!?結合前文所引(萬歷)《明會典》中關于慶賀費用支出規定的記載可知,凡地方鄉飲酒禮、慶賀等事的費用均由地方政府“官錢糧”支辦。

G.賠納課鈔。由于寶鈔貶值,商稅流失,所以地方政府將原有商稅課鈔的額度折算成白銀攤入雜辦銀或均徭役的巡攔銀內征收。這部分銀兩主要作為維持商稅原額的象征意義存在,基本不影響地方財政的運行,故本文不再詳述。

綜上,C項雖占該縣雜辦銀銀總量的23.73%,但該項支出取決于地方政府負擔上供物料的數量,與地方行政無關;D項也占有不小的份額,但其支辦方式和產生原因與其他項目不同,并不在本文的考查范圍之內;本文關注的重點在A、B、E、F四項。

從(萬歷)《明會典》中關于此四項支出規定的書寫方式可見,科舉和鄉飲酒禮的費用可以確定是直接由“官錢”支辦,而祭祀、慶賀的費用則由“官錢糧”支辦。由于本文之前的分析認為,存留“官糧”除支辦“孤鐸口糧”一項以外,并不負擔地方政府其他的公費開支。因此筆者認為,此類文獻中的“官錢糧”是泛指存留地方用于行政開支的糧食與錢鈔,而沒有細致的區分。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官糧”與“官錢”各自的用途是比較明晰的,其中存留糧只用于地方官俸、儒學廩給和孤鐸口糧的支放,真正用于地方行政公費的是“官錢”,即存留錢鈔。

四、寶鈔貶值與里甲“雜辦銀”的出現

以上本文考察了地方存留糧的財政功能與雜辦銀的支辦原則兩個問題,借以重新審視了巖井茂樹提出的地方公費轉嫁給里甲負擔的三點原因。首先,筆者認為上供物料與地方公費之間并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系,上供物料成為里甲正役的任務是指征解方式的變化,而非負擔的轉嫁;其次,地方存留糧被王府開支和軍餉占用并不能造成地方政府開支的減少,因為存留糧并不用于地方政府一般行政事務的支出。第三,由于存留錢鈔實際用于地方公費開支,因此寶鈔制度的失敗是導致明初地方財政結構失衡的直接原因。

可以認為,明初寶鈔貶值以及由此引發的一連串連鎖反應給明初地方財政造成強烈的沖擊。從(成化)《杭州府志》記載的洪武初年的財政數據可知,洪武十年時,杭州府每年的田賦收入中夏稅小麥6189石,秋糧米166675.9石,兩者總和為172864.9石,洪武九年的商稅收入則為439836.9貫。1按照糧鈔比1:1的比率換算,杭州府的財政收入中糧鈔比大概在2:5左右,貨幣收入占主要地位。即便我們認為明代寶鈔在發行伊始即出現貶值的現象,如洪武二十三年,明太祖就曾說到兩浙市民有用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的做法,說明此時寶鈔貶值達到4倍左右。2以此計算的話,洪武十年的糧鈔比為1.57:1,我們依然可以說商稅收入在財政結構中占有不可獲取的地位。但是寶鈔在此之后持續貶值,從《杭州府志》所載正統十二年的夏稅征收則例中即可看到當時的實際情況:

折鈔麥二千四百石,每石折征鈔五十貫,共折鈔一十二萬貫。仁和、錢塘、海寧、富陽、臨安、新城陸縣該麥二千三百八十石五斗八升三抄八撮,共折鈔一十一萬九千二十九貫一文九分,每鈔一貫連加耗車腳共支米二升,通共支米二千三百八十石五斗八升三抄八撮。就仰解鈔糧長領米買鈔解納。3

這條材料說明至正統年間,糧鈔比達到1:50,貶值程度已經非常高了。情況尚不止如此,還應該注意到這條史料把“以米換鈔”表述為“領米買鈔”,而該則例在征收“折銀麥”一項下把“以米換銀”表述為“糴賣荒銀”。一般而言,以商品換取貨幣被稱之為“賣”,以貨幣換取商品被稱之為“買”。由此可見,“領米買鈔”絕不是將米在市場上出售以換取鈔,而是出售以后還要買鈔,而米可以直接出售換取白銀。這表明,隨著持續的惡性貶值,寶鈔的支付功能已經喪失,變成了一種專門為繳納賦稅而被保留的“商品”。地方政府需要在市場上買鈔,然后再上交給中央政府。因此,至正統年間,明代的寶鈔已經不再履行貨幣的職能,相應的地方財政支出中使用寶鈔的部分則完全沒有了財政來源。(萬歷)《明會典》卷35:

(正統)七年奏準,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等課于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段匹、祭祀及官吏俸給等項支用。4

這條材料的字面意思是地方政府可以使用存留課鈔辦納段匹,或用于祭祀與官俸支出。但結合我們前文的分析可知,寶鈔在正統年間已經貶值嚴重,甚至喪失貨幣職能,成為一種用于繳納稅收的特殊商品。那么這條史料的實際含義就變成了中央政府不再需要地方上交商稅課鈔,但同時地方政府要在商稅流失的情況下繼續完成織造任務以及應付地方事務的開支,這無疑為地方政府另辟財源開通了制度通路。

從(萬歷)《嘉興府志》的記載來看,因寶鈔貶值造成流失的商稅并沒有在這之后被重新恢復起來,而是繼續維持了原有的鈔額,并將其按照銀鈔比0.002:1的比率折成白銀。嘉興府并所屬七縣稅課司原有商稅鈔額556974貫,折成白銀1113.948兩,從牙行、商戶、漁戶征收,或用巡攔役銀抵補。這部分白銀用于支付海寧衛并澉泎后四所官軍的俸鈔銀。5可見,商稅的收入和支出始終按照原定鈔額進行,一千余兩的商稅銀對于嘉興府的財政而言無足輕重,作為衛所官軍的俸祿也是杯水車薪。顯然,商稅的收支已經成為無關正常財政收支,僅具象征意義的行為了。

寶鈔制度的失敗給明初地方財政結構造成的沖擊無疑是巨大的。地方財政除存留寶鈔用于行政開支以外,并不能另辟財源,也沒有增加稅賦彌補財政缺口的制度許可。那么,將商稅流失的部分通過“雜辦銀”的方式轉嫁給里甲民戶負擔恐怕是地方政府最現實、最合理的選擇。

基于此種原因,當寶鈔漸趨無效之后,地方政府逐漸將公費轉嫁給里甲人戶負擔。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

故事,里甲應各辦之次年,即僉均徭,民頗病其數。天順中,改為上下五年,名曰兩役。其役之在各辦者,則里長斂錢從事,稱甲首錢。提牌承應,計日而輪。1

可見,天順之時“甲首錢”的名稱就已經存在,當時地方財政尚無大量使用白銀的情況,所以只是斂錢補足虧空經費。且浙江地區嘉靖以前的地方志中,均不見雜辦銀的記載,因此筆者認為,此時的“雜辦”項目尚未形成制度。(嘉靖)《浦江志略》正德十五年“冊定里甲之征”中出現的雜辦項目,是筆者所見材料中最早關于“雜辦銀”的記載。另據唐文基的研究可知,福建地區的“綱銀”出現的時間大致為成、弘之際,規范為“正雜二綱”則是在正德十五年。筆者所見(同治)《寧化縣志》中也有同樣的記載:

故御史沈灼議將通縣費用分正雜二綱,以丁四糧六均派見年里甲……如文廟、社稷之祭及鄉飲之類則曰正辦,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試一切供辦之類則曰雜辦。

該條史料中所列項目與《浦江志略》中的雜辦項目基本相同。綜合以上分析可知,地方公費在寶鈔貶值以后雖然逐漸轉嫁給里甲人戶負擔,但并未形成規范性的制度。至正德十五年大造黃冊之時,各地逐漸將公費銀項目以各種方式確定下來,即浙江之“雜辦銀”,福建之“綱銀”。

五、結論

以上本文從浙江布政司存留糧的財政功能、雜辦銀的支辦原則與雜辦銀的成因三個方面分析了公費銀轉嫁給里甲人戶負擔的原因??梢缘贸鋈缦陆Y論:

浙江布政司地方存留糧除支付官俸、儒學師生廩糧和孤鐸口糧之外,主要用于衛所的備用軍餉,并不用于地方行政費用的開支。因此,即便大量的存留糧用于填補屯田子粒的不足,也不會侵奪地方政府的行政費用。地方政府用于祭祀、慶典、科舉和鄉飲酒禮等方面的公費開支實際由存留錢鈔支辦,寶鈔貶值才是造成地方公費轉嫁給里甲人戶的直接原因。地方公費最初以“甲首錢”的方式由里甲人戶負擔,隨著地方財政用銀量的不斷增大,最終在正德末年形成了規范的“雜辦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