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9 0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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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乙方(承包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村民委員會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通過決定對 進行承包,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荒山概況:
1、位置:
2、面積及四至:見附件。
第二章 承包期限:49年,自雙方簽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第三章 承包費及交納方式:
1、承包費為每年按20900斤小麥折算支付。20xx-20xx年每年按25000元,以后按當年11月30日當地面粉廠小麥收購價格折算承包費;簽訂合同時先支付20xx-20xx年兩年承包費50000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承包費,先交款后使用。
2、乙方向甲方交納承包費時,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章 土地的撥付:
1、甲方交付具體林地時,雙方應簽署標明具體林地方位、坐落、四至、面積的書面坐標文件,并應于具體林地上實地樹立界樁界標予以明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2、承包期限以雙方簽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3、甲方未按協議附件確定的時間交付山林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任何一方對具體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積等提出異議的,雙方應積極配合,協商解決。規劃公益林地,不能轉讓。
第五章 承包權
1、甲方保證所發包的土地使用權四至及土地使用權屬等無糾紛,如有他人以四至及權屬不清為由阻止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的,甲方幫助協調處理。
2、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本協議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
3、乙方不得在林地內建設永久性建筑,不得采礦。
4、承包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章 成果權
1、乙方在承包林地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
2、乙方有權在其設施、設備等財產上,以及其他經營成果上設有抵押、質押以及其他擔保權益,但不得以承包范圍內土地所有權設定上述抵押、質押。
第七章 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益義務為:
(1)甲方有收取承包費的權利。
(2)甲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4)甲方應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承包期內如甲方須采伐該片林場內林木、進行采石、取土、修墳等活動,應當提前十日通知乙方,并且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若甲方從事上述活動與乙方的正常經營存在沖突時,甲方應當先行與乙方進行協商,且應當在經過乙方同意后方可進行上述活動;未經乙方同意,甲方若進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活動,應當視為甲方違約,此時乙方享有解除權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上述活動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6)甲方擁有該地塊承包土地及交接清單中列明的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乙方不得破壞。
(7)乙方負責打深水井一眼,優先供給村民用水,整理規劃建設村到山頂道路,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協調關系,確保道路暢通。
(8)在合同期內,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在打井、用水、用電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乙方因打井、架電、鋪設水電線路需占用甲方土地時,甲方應予以配合,費用由乙方承擔。
(9)林地防火由乙方為主,甲方配合,雙方管控,產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為:
(1)乙方在該處土地上只許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項目。
(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乙方的承包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
(5)乙方應當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林地承包費,逾期30日不繳納承包費用視為乙方違約。
(6)合同期內乙方自主經營,有權對荒山進行利用、管理、使用、受益。同時乙方應當按照政策法律和政府要求,搞好封山育林、防盜等措施。
(7)乙方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封閉式管理,甲方或其他無關人員經乙方許可后方可進入。
(8)本承包協議簽署后,雙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并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9)國家因環境保護、國防建設、公共事業等目的征用本協議承包林地,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雙方友好協商善后事宜。
第八章 特別約定
1、在承包期內如遇有特殊情況(如政策變動、國家征地等),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對該處地塊上投資的項目(承包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除外)的賠償歸乙方所有。
2、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乙方未繼續承包,乙方在承包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含房屋、水利設施、電路、樹、圍墻等)由乙方在合同期滿前之日起30日自行處理,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權利,合同期滿之日30日內未自行清理,乙方所有權益及乙方所投資產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對承包范圍內的所有資產和權益進行處置。超出合同期限乙方未自行處理,承包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及資產,除上述約定外,乙方需每日支付甲方本合同約定12年總承包費用的2倍作為違約金同時支付同期超占期間的承包費。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除按相關條款執行外,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該處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并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該處經濟損失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期間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第十章 附則
1、本協議簽署后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交接記錄、附件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上述補充協議等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發生沖突或抵觸,其對本協議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化,具體化的,以其為準。補充協議等文件之間發生沖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優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2、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發生沖突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進行解釋。
3、本協議部分無效或不被法律認可,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4、因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續展、變更、解釋、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到提交 訴訟解決。
5、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后成立,甲方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山承包合同書范文2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訂立本合同。
一、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 負責人:
乙方: 負責人:
二、承包時間及承包現金額
自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15日承包款每年3000元,組集體收入1000元,看管山戶戶主,陳國共收入2000元,五年合計15000元。
三、付款辦法
自20xx年5月15日全清。
四、四至及范圍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五、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擁有該荒山的所有權;
2)對所發包范圍內糾紛,甲方有義務調解;
3)甲方可在所發包荒山上放牧;
4)甲方應給乙方創造一個寬松發展的環境。協調好本區治安環境。
六、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擁有四至范圍內的荒山經營權;
2)足額及時支付承包金額;
3)遵紀守法、安全生產。
七、其他事項
1)乙方的所有用工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甲方群眾,并做到合情、合理;
2)因國家基建等情況,承包期內補償歸乙方,永久性征地補償,甲、乙雙方應和諧共同協商;
3)承包范圍內耕地甲方農產,若乙方需用時可與農戶協商,不予干涉;
4)承包期內,乙方出現安全方面的事故與甲方無關;
5)承包期內,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轉包、分包,也可以有償流轉。
八、違約責任
1)合同訂立后,雙方均不得無故撕毀合同,若單方終止,造成損失,由造成方負全部責任;
2)本合同不因雙方代表變更而變更。
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調達成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 頁九條,并附民主議定同意書。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山承包合同書范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的荒山_____________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__________米,東西長__________米,四至為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東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______元,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______年承包費用______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采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采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2
乙方:漿水鄉洛閣村一組
一、乙方將本組所有的坐落在高嶺背的部分荒山約320畝發包轉讓給甲方經營。此片荒山的四至界線分別為:面對該山,北(下)至山腳田埂,南(上)至山***脊分水處(與小塘村山嶺交界線),東(左)至與小塘村山嶺交界線,西(右)以高嶺背莽梅高壓電線下 (具體情況見示意圖即本合同書附件)。三、承包費用為112000元,大寫壹拾壹萬貳千元整。
四、承包費用的交付方式為現金支付,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承包費用為承包期內的一次性費用,即承包期內,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索取與承包荒山有關的費用(比如管理費、使用該山內簡易公路的使用費和其它贊助費或木材等物資)。
六、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即獲得此荒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甲方在承包期內的經營管理方式、股份組成由其自主,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進行干預,任何個人不得在此荒山范圍內進行開采礦產、開荒耕作、砍柴燒炭等生產活動。如遇國家(縣政府及其以上政府、鄉政府、村委會)征地開礦、修路等開發,土地征用費歸本組(乙方)集體所有,乙方要履行向土地征用方索取林木賠償費、因征地開發而造成的經營補償費的義務,該兩款項無條件地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留。
七、現有進山公路和此荒山中的簡易公路屬乙方所有,任何個人(含承包方)不得耕作侵占和損毀,但在承包期內,甲方可以無償地作運輸使用。
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滿,此荒山內的地表附屬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屬甲方所有。承包期內,如發生森林火災或本村村民私自進山零星盜伐林木,乙方必須履行配合、協助司法機關查處案件和甲方向肇事者索要賠償的義務。合***同期滿即到2040年1月1日后,此荒山內的地表附屬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屬乙方所有,林地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即歸乙方,但甲方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九、此荒山四至界線若發生糾紛爭議,乙方必須無條件的出面調解并妥善處理,調解處理費用開支由乙方負責。因四至界線發生糾紛造成承包范圍內的面積減少了10畝以上(含10畝)時,承包費用酌情減少,具體情況另行議定。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也必須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林業和養殖、藥草種植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其它情況。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效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現任組長鄧志勤持一份、洛閣村委會存檔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發包轉讓荒山示意圖。甲方簽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章(公章):
篇3
第二條 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權屬關系不變;
(二)集體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三)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
(四)有利于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五)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變農村土地權屬關系。
集體所有土地由享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或經營。
第四條 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發包方應當依法與承包方續訂承包合同。
農戶分包耕地合同到期后,第二輪承包期限為30年,截止時間為2027年。
專業性生產承包土地合同期滿的,發包方應當收回土地重新發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承包期限根據生產周期確定。
第五條 第二輪土地承包,應當采取承包合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的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經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前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
第六條 第二輪土地承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辦法進行:
(一)人口、土地變動不大,原承包土地基本合理,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不需對原承包土地進行調整的,可以直接延長承包期;
(二)因人口增減、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明顯不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較大的,可以適當調整后再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
(三)大調整或重新劃分土地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新一輪承包的土地應當相對集中連片。原承包土地過于分散、零碎的,農戶之間可以相互調換。發包方應當支持,并對其承包合同作相應變更。
第八條 續訂農戶分包耕地合同,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進一步明確違約責任,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撂荒耕地滿兩年或連續兩年未繳交征購糧和承包金的,發包方有權單方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九條 荒山、荒地、荒灘和尚未開發的草地、水面應當實行適度規模經營,采取招標方式實行專業承包。
承包合同生效后滿兩年不開發的,發包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
簽訂承包合同后未進行開發的,不得轉包、轉讓。
第十條 農戶分包耕地合同和專業承包土地合同應當分別訂立。
第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權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被判處死刑者;
(二)私自占有土地補償費,拒不退款給集體的;
(三)擅自出賣承包的土地,拒不退款給集體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權利,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討論決定: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國家稅金和承包金的;
(二)違反《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于1989年10月9日以后超生的人口;
(三)擅自占用承包耕地蓋私房,拒不接受處罰的。
不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要求承包人均耕地,經該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的,可以承包人均耕地。
第十二條 新一輪土地承包的承包金,應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調整辦法:
(一)分包耕地的承包金要控制在上一年本鄉(鎮)人均純收入的2.5%以內,每隔3年按上一年本鄉(鎮)人均純收入調整一次;
(二)已經開發的荒山、荒地、荒灘、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協商方式確定,并應當確定每隔5年的調整辦法;
(三)新發包的荒山、荒地、荒灘和尚未開發的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并應當確定每隔5年的調整辦法。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不留機動地。如確需留的,機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5%。
機動地要適度集中連片,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或調整承包土地。
第十四條 經濟比較發達、勞動力轉移較多、耕地相對富余的地方,可以將耕地分為分包田和專包田進行承包,也可以采取招標方法全部實行專業承包。分包田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承包;專包田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劃留,采取招標方法實行專業承包。
第十五條 鼓勵承包者采取辦農場、股份合作等形式,開展適度規模經營。
第十六條 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應當在承包合同中載明,并按《海南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新一輪承包期內,對人均分包的耕地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相對穩定,不因人口增減調整承包土地。
人口、耕地變動過大,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要求調整土地的,應當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對耕地作適當調整,但間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條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包、轉讓、租賃、互換和入股,但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農業用途。
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應當按《海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繳交給發包方。
第十九條 在承包期內,以不損害承包方利益為前提,經承包方同意,發包方可以有償取得承包方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實行適度規模經營。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屬于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圍。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辦理完備的合同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繼承人無能力或不愿意繼續承包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項目,重新公開發包。原承包人應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其應得的收益作為集體資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篇4
關鍵詞:草原;生態;保護
為了轉變傳統的草原畜牧業生產方式,使之適應草原生態保護、適應現代畜牧業發展的要求,就要求加大草原保護執法力度,完善草原承包關系,促進草原生態環境有效改善和保持草原資源的有序利用。
1 草原生態保護的現狀
1.1 由于受到現有資源和經濟環境的限制,現有的草原多是實行季節性或全年性禁牧。但是農牧民飼養生產長期處于粗放的狀態,也就是靠天養畜,草原超載嚴重,導致草原嚴重退化,植被覆蓋率低,養殖效益低下的惡性循環。
1.2 長期投資有限,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特別是人工種草方面,現在國家補貼少,個人種植1公頃土地的紫花苜蓿就要投入700~800元,如果水利設施建設不好,投入就會超千元。各級地方政府財力有限,農牧民草原承包戶也無法承擔。
1.3 隨著人口的增長,牲畜數量的增加,草原鼠蟲害的時常發生,氣候環境的惡化等因素,雖然部分地區成片的草原在項目支持下得到了治理,但是得到改善的是局部,是少數;大面積的草原仍在項目之外,呈現惡化趨勢。
1.4 市縣草原行政主管單位缺乏必要的工作經費,有的地方單位差額撥款,人員的工資都無法保證,難以行使本職的管理工作。
2 草原生態恢復的管理
2.1 草原權屬及發包。
根據《草原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要求,明確規定將草原使用權收回,草原使用權收回后劃歸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所有,縣市草原工作站行使發包權。原草原所在的鄉、村、場(站)不具有草原的使用權和發包權。對已發包的草原,由草原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重新變更合同,對不辦理登記、不變更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合同,一律依法廢止,并重新發包,辦理草原征占審核審批工作,全面落實草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2.2 草原調查與清理。
對市縣所轄的草原(包括泡沼、荒山等草地),市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全面普查工作的基礎上,再對草原的分布狀態、綜合質量、利用現狀、變更情況以及發包、經營、管理等各方面進行全面詳盡核查,進一步繪制圖表,建立健全草原資源檔案。在調查的基礎上,市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市縣政府成立清查組,重點圍繞草原(包括泡沼、荒山等草地)承發包合同等依法進行清理,規范承發包行為,理順承發包關系,規范合同條款和約定,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承發包,依法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2.3 草原承包合同變更。
草原承包合同的變更要按市縣政府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全部重新簽訂,之前由草原工作站已經變更的,用市縣政府統一合同規范文本再重新簽定,承包費按調整后的標準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逐年交納。尚未變更較為完善的草原承包合同依照程序及時變更,承包費標準同上。不完備的草原承包合同由發包方(鄉鎮、場、站、村)及時完善,然后進行變更。無法完善的合同和違法合同、虛假合同一律取消,草原收回,由草原主管部門管理。如吉林省的生態草原承包合同應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全部予以解除,由草原工作站按調整后草原承包費標準與原承包方重新簽訂合同。如草原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期間有違約或違法行為(破壞草原面積在1.33公頃以上),應依法解除草原承包合同,草原收回,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2.4 草原承包費標準。
草原承包費價格按標準執行,對已開墾的旱田、水田不能及時退耕還草的,可由市縣政府全部收回,制定退耕還草規劃,同時,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市政府統一對外公開發包和管理,承包費比照當地同等耕地市場承包價格收取。
2.5 加強草原領導管理。
為加強對草原發包管理工作的領導,市縣政府成立草原發包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縣草原發包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等工作。領導小組可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畜牧業管理局(農牧局等),具體負責全市縣草原發包的各項工作和日常的監管。
2.6 全面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
國家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縣市可以抓住機遇,加大草原禁牧力度,逐漸實現舍飼,從而實現草畜平衡。積極鼓勵個人種草,成立合作社經營草原和經營養殖業,形成產業化的生產格局,既方便管理,又可節省部分養殖戶勞動力從事其他行業。
篇5
關鍵詞 林地使用權;承包合同;登記;流轉
中圖分類號 F307.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10-0160-01
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個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前,人們對土地使用權的理解是從債權的角度也就是從承包合同的角度來理解的,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使農村土地使用權具備了流轉的法律基礎。2007年,《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流轉都做了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由最初的債權調整逐步實現了物權保護。從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到現在已有10多年時間,但還有許多人對林地使用權存在模糊的認識,致使在林權登記中常常出錯。該文從林地使用權性質、林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權流轉、林地使用權登記和完善林權登記制度等方面進行論述,以明晰林地使用權的相關認識。
1 林地使用權的性質
林地使用權從字面意義上可以理解為使用林地的權利,但實質上它有2種含義:一是債權性質林地使用權,如依林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另一種是所有權、用益物權的一項權能,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債權性質林地使用權與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在外觀表現上往往是相同的,但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債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適用于《合同法》調整,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適用于《物權法》調整。
林地實施家庭承包的,自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時,不管是否完成登記發證,農戶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取得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運作的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如果承包方完成了林地使用權登記,取得了林權證,也就取得物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沒有進行林地使用權登記,沒有取得林權證,承包方只是取得債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1]。
2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是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但并不是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都能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依據。林地承包合同分為家庭林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2種,家庭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由法律規定的,是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的,是否能夠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依據,根據合同內容而定,例如:某集體將一塊荒山承包給甲用于植樹造林,雙方約定,甲只能在該承包地上栽植核桃等經濟林,而不能栽植楊樹等用材林,也不能將承包地轉包、轉讓給別人,如有違約合同解除。該承包合同就不能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因為該合同中雙方約定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承包方完成林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依法享有自主經營和自由流轉的權利,但該合同限定了承包方的自主經營和自由流轉權利,合同內容與《物權法》規定相互矛盾,所以不能作為林權登記的依據。
3 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是指不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使用權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林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人,客體是使用林地的權利,對象為林地。林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是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合同基礎,登記是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記才能實現物權變更,否則,雙方只是合同關系即債權關系,不發生物權變動。債權是相對權,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內容有當事人雙方約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債權不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設立、變更、種類、內容等只能有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自由約定,物權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2]。《河南省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書的森林資源不得流轉,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4 林地使用權登記
林地使用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林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登記的第一步,初始登記應當給初次獲得該林地使用權的人。林地家庭承包的農戶,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林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人,在承包期內農戶把林地使用權轉包、出租、轉讓給別人的,需進行變更登記,承包到期或林地滅失時需進行注銷登記。集體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運作的方式將林地承包給單位或個人的,由承包方進行林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需進行變更登記。初始登記權人沒有進行初始登記,將其林地使用權通過流轉合同進行流轉的,受流轉人直接申請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應當不予登記[3]。
5 完善林權登記制度
現行的《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是國家林業局2000年的,距今已有13年了。在這期間國家先后又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同時土地流轉也活躍起來,林權登記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不能滿足林權登記需求。如:《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沒有對林權種類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國家林業局統一格式的《林權證》上明確將林權分為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林權登記中的“林地使用權”與《物權法》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相同卻叫法不同,這既不利于實現法律規定的完整性,又容易與債權性質的林地使用權相混淆;林木使用權實質上為林木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不應與林木所有權并列作為林權登記的一項權利內容。同時,現行《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也沒有對地役權和林權租賃等做出規定。因此,完善林權登記制度已是當前林權登記的迫切需要[4]。
總之,林地使用權登記屬于不動產登記,應當符合我國《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但林地使用權登記又有其自身的特點,所以在登記過程中既要仔細甄別合同內容,又要符合登記程序,保證整個登記過程合法準確。
6 參考文獻
[1] 劉堅.《農村土地承包法》培訓講義[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108.
[2] 魏華,曾利紅.林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探討[J].林業資源管理,2012(2):11-17.
篇6
乙方(承租方):**(身份證:342622************)
為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方所屬一塊山場于 年 月
日承包給本村村民梁華立經營,現甲方與梁華立經協商,同意解除甲方與梁華立訂立的承包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承包期間收益以及其他損失共計18000元。由于該山場承包合同解除后,無本村村民繼續租賃承包,甲方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同意解除甲方與梁華立簽訂的承包合同,并對外實行公開招租,乙方愿租賃承包該山場開展多種經營。為此,甲、乙雙方就租賃承包山場(包括山林、山地、竹木、果木等,以下簡稱山場)事項,在“平等、自愿、誠信、有償、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以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解除原承包合同
第一條:甲方與村民梁華立解除原承包山場合同,解除日期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承包人梁華立對此山場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第二條:甲方補償原承包人梁華立與甲方解除合同前山場收益及其他損失共計人民幣18000元,由乙方支付,山場收益由乙方享有。在甲方與原承包人梁華立簽訂解除承包協議書及甲、乙雙方簽訂本租賃承包合同生效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二、租賃承包山場范圍及年限
第三條:租賃承包范圍:甲方出租的山場位于分水村河東村民組,東至陳埠古埂山頭為界,南與河東村民組山場小路為界,西至河東村民組小河溝及道路為界,北至河東村民組山洼溝為界,總面積約為84畝,其中不可植被面積約14畝,實際可植被面積70畝。
第四條:租賃承包年限:租用期限為50年,租用時間自2011年10月1日至2061年10月1日止。承租期滿后,乙方愿繼續承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承包權。
三、租金標準與支付方式
第五條:租金標準:每畝每年租金為人民幣玖拾元;扣除無植被面積后按柒拾畝計算,每年租金為人民幣陸千叁佰元;五十年總租金為人民幣叁拾壹萬伍千元。
第六條: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一年一給付,先租后付,每年10月1日前支付當年度租金給甲方。
四、雙方權利責任及違約責任
第七條:甲方權利責任
1、甲方出租的山場,甲方保證不能有任何爭議或權屬不清,若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2、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甲方及其村民不得在該承租地范圍內隨意進山從事放牧、砍伐、采石、取砂、取土、修建、開荒、葬墳等行為以及阻礙乙方正常開發建設山場行為,造成損失的,甲方有責任配合乙方追究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特殊情況甲方農戶確實需要在該山場范圍內葬墳的,在不影響乙方總體規化的前提下,必須征得乙方同意。具體事宜由葬墳戶與乙方協商。
3、對于乙方進行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甲方應給予協助支持,并保有乙方對村內基礎設施(水電路)的使用權。甲方應幫助協調與山場周邊村民的關系,協助處置突發事件,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
4、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林權等過戶手續。
5、本合同不因甲方負責人、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等情況而變更終止。
第八條:乙方權利責任
1、在承租期限內,乙方對承租范圍內的樹木、竹木及其它附屬物享有所有權,對荒山、坡地等享有生產經營自、產品處分權和產品收益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可在承租范圍內興建房屋及其它必要的生產經營設施。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山場,不再向甲方及村民繳納本合同約定租金之外的其他費用。
2、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科學合理規劃山場發展,愛護林木,保護生態。需采伐樹木的,依法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甲方應配合乙方申請采伐許可,乙方應依法納稅。
3、乙方應將該林權等過戶到自己名下,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4、該山場的現生態林補助資金除鎮統籌款外,由甲乙雙方各半分成。租用后,各級政府對本山場的荒山開發、植樹造林等各種政策性補貼、項目資金補貼補償等歸乙方享有。
5、承租期限內,乙方有轉租、轉讓、繼承的權力。由此取得的全部收入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第九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它理由違約,若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金與損失分別計算,并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除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總租金的金額支付外,違約方還要全額賠償給對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若甲方違約,還應退還乙方已繳納的全部租金。
五、其他事項
第十條: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山場,乙方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開發經營。合同期滿后,依照政策規定,每畝保留必要的幼苗株數。
第十一條:在乙方承租期內,如遇國家開發、開礦或征地,征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地上附屬物、附作物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十二條:該承租山場的具體面積待丈量后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以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為準。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對本合同條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法定人數的村民代表通過并形成決議,甲方依照該決議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記錄復印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柯坦鎮法律服務所一份,柯坦鎮政府備案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柯坦鎮分水村委會(公章)
分水村委會主任 (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單位:柯坦鎮法律服務所(公章)
篇7
我的問題是,我沒有與原村民簽訂租地合同,我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租地合同時也沒有說明土地實際面積因任何原因變化而租金不變.我要求因道路建設使我實際承租的土地面積減少而相應減少租金合理嗎?
重慶市壁山區劉先生提出該問題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問題,廣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交易有關的問題。
“在線律師”:
重慶的劉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廣西的桃先生好!您們提出的問題是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流轉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問題。由于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水平各異,農村土地面積、農業耕地面積和農業人口狀況不一,全國各省以及許多省轄市制定了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我在這里僅就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作一些介紹,必須強調的是,某地這類問題的解決,必然要同時適用當地的法律規定。
對于您們提出的問題,我分3個部分來回答,第1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主要法律規定:第2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的法律規定:第3部分是r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交易的一些規定。本篇是第2部分。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及權證記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草原法》、《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權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名稱和編號;②發證機關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⑥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②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②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③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登記簿、承包合同及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①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②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③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④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篇8
一、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種制度的設定都有著深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需要。在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展、變革的過程中,國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沖擊、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成熟、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小城鎮的建設,孕育了農戶對經營權處分的必要;這種必要反映到國家制度構造上,就必然地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具體的講,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社會學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順利轉移,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是農業生產向規模化、產業化經營深化的需要。
(1)農業規模化經營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基礎。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極大地調動了我國農村生產積極性,調和了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不協調,促進了農戶對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發揮。但農村改革實行的第二步,即通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和合作經濟還顯不夠。僅僅將土地承包經營再延長三十年不能從根本上刺激促進生產力發展,也不能適應農村發展的需要。創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可以為農戶提供土地經營擴大再生產主要條件,刺激農戶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在農戶解決溫飽的基礎上向更高層次跨越。
(2)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業逐步走向現代化的現實途徑之一。個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市場競爭力低下,很容易挫傷農戶種植的積極性,加上農產品儲存期短,加劇了買方市場的特點,使得農戶個體經營勢單力薄。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生產經營的社會化組織方式,其實質就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龍頭,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使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隨著農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進程也在逐步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為農業生產的深層次發展提供了充足空間。
(3)促進農村小城鎮建設。農村發展、變革改變了農戶的未來發展方向,將使相當數量的農戶脫離他們祖祖輩輩依附的土地,成為新生的生產力。但是現在許多地方的農村勞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還是他們最基本的社會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員不放棄低水平的土地種植,。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了戶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還在于農戶糧田的限制,農田收入還是農戶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農戶一旦離開了農村就喪失了集體土地的那部分份額,斷卻了后退之路,這限制了農戶邁出農村;從根本上限制了我國小城鎮建設的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允許農戶在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同時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額,減去了農戶的后顧之憂。
(4)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全面流轉。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出讓或承租等形式獲得,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嚴格限制流轉造成了我國土地市場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完善將刺激一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成熟。
2、法學意義。我國目前實行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通過農戶家庭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使農戶獲得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在這一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過程中,承包合同表現為一種債權關系,而農戶基于這一合同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也便具有了債權的屬性。也正是因為如此,法律對農戶行使使用權設立了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逗幽鲜∞r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條規定:“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三)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項目和權利、義務的部分或全部轉包、轉讓給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這種法律上的“非經同意,不得怎樣”的規定,極大的對抗了物權的基本屬性。因此,在對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法律保護時,也只能以債權的方式進行保護,而未能予以物權屬性的保護。但是,對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加以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戶獲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是一種地上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它具有物權的諸多特征。對這種權利以債權保護顯然背離了物權法的規則。在現實生活中,發包方任意處置合同的事件時有發生,而發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夠撕毀承包合同,破壞合同關系,主要是因為雙方建立的只是一種"合同關系"而非物權關系、農戶獲得的只是債權而非物權之故,而債權的對抗與排它的效力遠不及物權強?!锻恋爻邪ā芬幎ǖ耐恋爻邪洜I權流轉的幾種方式,實質上賦予了農戶的土地的用益權,而這種用益權的行使相對擺脫了發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從法律制度上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了物權保護,這有利于促進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保障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穩定發展。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屬性
所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前提下,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允許承包方對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標的物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轉,其處分收益權、獲得補償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照《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權的農戶,農戶得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2、流轉的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處分,其包含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即是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一種是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轉的目的是為了為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流轉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內容
1、前提與原則:
《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前提,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等協商、自愿、有償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則,將其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就使得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地位趨于平等,杜絕了集體經濟組織干擾農戶生產經營的可能。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做為土地使用權的變宜,其不能改變農業生產原素的基本屬性。因此,承包權流轉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更不允許假借流轉將土地用于非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的標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流轉的期間必須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為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規定受讓方須有農業生產能力,是為了確保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2、方式。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為目標。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及各地不同情況,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轉包給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對集體履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這種情況多數是原承包戶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轉讓的是土地經營權,保留承包權,土地仍然作為他們生活的一種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穩定的非農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內,將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標的物的土地出租給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履行承包合同義務。
(3)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將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轉移給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由于轉讓涉及到與土地所有權主體的關系,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間確定的是一種新的承包關系,而承包方與集體經濟組織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因此,這種流轉形式實際上是承包合同的轉讓,其必須得到所有者的許可,并接受其監督。
(4)互換:是指承包方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互換土地經營權的行為。這種互換行為改變地塊零碎,實現農戶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義。
(5)入股:是指承包方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折股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在自愿的基礎上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或股份合作社,憑其所擁有的股權參與權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
(6)四荒使用權拍賣(或租賃):四荒經營權拍賣是指集體組織通過公開競價拍賣方式出租集體所有的荒山、荒灘。租賃期較長,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流轉方式,由于期限長,手續完備,責權利明確,調動了農民開山造林的積極性,使長期閑置的自然資源轉化為生產性資產。
(7)反租倒包:即農戶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反租過來,集體將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給種田大戶或其他經營單位,形成規模經營。
3、流轉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版權所有
(2)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3)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4)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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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權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涵義和屬性,不利于“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通過對家庭承包中的農民土地承包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兩者的各自特征和區別,切實達到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權自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以來,既已客觀存在,農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權。到1993年7月2日《農業法》頒布,使“承包權”上升為法律范疇,原《農業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F根據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47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之規定并結合實際分析,土地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有權依法授權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的資格。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條第1款“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分析,可見,發包方成員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權只能依法授權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即農民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
根據民法理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盡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只能是發包方的成員(即農民個人)?!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主體是一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法律地位平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不論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對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期待權。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即民事權利能力),僅具有可能性,即在農村土地發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現實性,可謂是一種期待權。由于土地承包權所反映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土地承包權還只是國家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的農戶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前提。盡管這個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農戶要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這個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規定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生。
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即通過家庭方式承包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養殖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承包該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里“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這里“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分析,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標的不是全部農村土地,如有的園地、養殖水面等由于數量少,在發包方內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雖多,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的不愿承包,顯然這些農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其標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就是農村土地使用價值方面對物進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對農村土地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權利?!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其權利主體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
6.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且期限較長?!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梢姡彝コ邪某邪谳^長,超過20年。
7.它其主要內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權利和主要義務)具有法定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權利三個方面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義務三個方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兩個方面。根據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內容,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相沖突,否則該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應遵照和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同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實質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的基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農戶)為單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從深層意義上講,這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區成員權和生存發展權利的確認,即具有社會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農村土地作為廣大農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項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財產權利。
9.它是以耕作、養殖、竹木、畜牧為具體內容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耕作,是指了為取得植物收獲而在耕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取水產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竹木,是為了取得竹木收獲物而在林地、“四荒”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牧畜產品而飼養牧畜和家禽等農業活動。
10.它是以農村土地的使用目的為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農業目的是指承包方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第1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11.它其權利的可流轉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如轉讓、互換、繼承等)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下的流轉(如轉包、出租、入股、代耕等)兩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俺邪乇灰婪ㄕ饔?、占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13.它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和約定權利的債權保護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根據上述對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筆者認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屬民事權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民事權利,且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新型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權依法律賦予而產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
3.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僅具有可能性,是一種期待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現實中的主觀權利,具有現實性,是一種實在權,具體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土地承包權的法定主體是農民,即發包方的成員;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戶,即發包方內的農戶。
5.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社區成員權特性,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被依法剝奪,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又如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之規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從而依法剝奪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6.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7.農民土地承包權因“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1款)而長期存在,如甲農戶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農戶,則甲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甲農戶的每一個成員仍享有土地承包權,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具有較長期限,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一定法律事實(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滅。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聯系
按民法之理論分析,土地承包權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戶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表現。具體來說,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使農戶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土地承包權而不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版權所有
這里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是由一個農民土地承包權或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其中由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的農戶土地承包權其性質應屬于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屬“人人有份,按戶承包”。
篇10
2005年,海南省檢察機關加大涉及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力度以來,立案查處此類案件11件涉及13人,涉案資金高達數百萬元。有瓊海市原林業局局長王祚清、副局長王軾,定安縣嶺口鎮副鎮長葉長松,屯昌縣國營黃嶺農場生產技術科副科長王志強等13人被查處。
,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7萬余元
2005年9月,海南省林業廳在海南日報公開披露10大毀林案。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檢察長宋澤江立即指令該院瀆偵部門干警介入,調查10大毀林案中可能涉嫌瀆職犯罪的情況。
幾天后,瓊海市原林業局長王祚清、副局長王軾進入了辦案干警的視線。誰能相信,不法分子在破壞天然林種上經濟林后,居然套取了國家退耕還林補助資金數十萬元。緣由卻是因王祚清涉嫌、王軾疏忽職守造成的。
早在2001年4月,海南省瓊海市龍江鎮農民吳海雄、莫業偉向瓊海市會山鎮大伙村村委會承包了該村位于通天螺嶺一塊約1000畝林地開墾種檳榔樹。
在簽訂承包合同后,二人未經林業部門批準,便組織兩批民工砍伐了通天螺嶺的天然林木318.3畝,林木蓄積量904.163立方米,幼樹13萬株。
到了2003年3月,吳海雄、莫業偉得知種植紙漿林經濟效益好,便將先前承包沒有開發的林地475.4畝與海南金華林業有限公司簽訂造林工程合同。在沒有經過批準的情況下,吳海雄在當年3月2日雇民工砍伐了通天螺嶺山頂的天然林木23.3畝,林木蓄積量116.37立方米,幼樹2190株。砍伐了天然林后,當年種上紙漿林馬占相思樹175畝。
國家退耕還林政策實施后,吳海雄靈機一動,覺得發財的機會來了,便將承包地種植的391畝檳榔樹以他和妻子陳某某的名義申報退耕還林。緊接著,又將種植的56畝檳榔樹和175畝馬占相思樹分別以莫業偉和王某某的名義申報退耕還林。
在吳海雄申報退耕還林資金補助過程中,瓊海市林業局主管退耕還林的副局長王軾帶隊到現場進行查證時,竟然不嚴格審查,便批準了吳海雄等人申請國家退耕還林補貼資金。
由于王軾的疏忽職守行為,最終使吳海雄領取了不應獲得的3年(2002--2004)糧食和生活補助折合人民幣24.7萬余元。
身為瓊海市林業局局長的王祚清,在他任職期間的2000年5月21日,將石壁鎮南風嶺的天然林地5149畝瞞作荒山荒地書面向瓊海市政府請示,請求批準發包給海南金華林業有限公司營造紙漿林,該市政府很快批復同意。王祚清代表市林業辦公室與金華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書。
2003年8月間,瓊海市加積鎮文坡村農民陳可景找到了王祚清,提出將金華公司承包的林地中還沒有開發的南風嶺與王祚清合作種植收效好見效快的紙漿林。
王祚清聞聽喜上眉梢,很快起草了一份承包合同書,將980畝國有山林發包給陳可景。是年,陳可景種植了馬占相思樹785畝,檳榔樹159畝。
也是在同年,退耕還林工作開始后,王祚清叫來陳可景商量一番,囑咐他以幾個人的名義申報退耕還林補貼資金。事后,陳可景以其小孩等5人之名向瓊海市政府申報退耕還林補助。
在獲取市政府批準后,陳可景領取了不應獲得的糧食和生活補助(兩年)折合人民幣33.8萬余元。
在審查過程中,那位主管退耕還林工作的王軾明知陳可景種植的林地屬國有林地,但睜一眼閉一眼,采取了放任的態度,不提出糾正意見,嚴重違反了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的規定。2005年11月15日,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已將王軾涉嫌罪提起公訴。
再說,身為瓊海市林業局長的王祚清,擅自將國有天然林地承包給陳可景,造成了國有天然次生林826.7畝被濫伐的嚴重后果,并導致陳可景領取不應獲得的33.8萬元資金,其行為涉嫌罪,10月20日,亦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款
海南省定安縣是省定貧困縣,該省林業部門下達給該縣的退耕還林指標7000多畝,而真正為農民安排的指標并不多,農民沒有真正在退耕還林政策中得到實惠。對此,群眾意見很大,反響強烈。紛紛向當地紀檢、檢察機關舉報退耕還林中少數林業部門鄉鎮干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資金等腐敗問題。
定安縣檢察院深入該縣林業局共調查退耕還林檔案200多戶,發現11戶存在違法違紀問題,將其中9件移送縣紀檢部門處理。對涉嫌犯罪的3件3人立案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法院均作了有罪判決,有效地遏制了退耕還林中違法犯罪等腐敗行為。
在定安縣富文鎮擔任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兼林業干事的鄭高強,負責富文鎮的退耕還林工作。2003年1月1日,定安縣龍河鎮鴨塘村委會東京園村農民程某與定安縣富文鎮田頭村委會簽訂了承包三牛坡一塊約57畝土地的合同,并個人出資種上橡膠和檳榔。后委托其胞兄莫某辦理有關退耕還林事宜。2003年3月的一天,莫某找到鄭高強,提出以兒子的名義申請辦理承包的57畝橡膠和檳榔園作退耕還林。鄭高強以這塊地是田頭村委會農民莫某某的為由,表示不同意辦理。在莫某的再三懇求下,鄭高強提出了非法要求,要想將這塊地取得退耕還林手續獲得批準,必須以鄭高強和莫某兒子的名義一起去申請。莫某表示同意。隨即二人便私下以鄭高強和莫某兒子的名義與田頭村委會簽訂了承包這57畝土地的種植合同。爾后便申請辦理了退耕還林。2004年8―12月間,鄭高強分5次簽名領取了兩年的退耕還林款29070元。經程某和鄭高強協商,退耕還林款按鄭高強取得30畝、程某取得27畝分配。鄭高強為合法得到這30畝的退耕還林款,還與程某及莫某的兒子簽訂了一式二份的聯營造林合同書,鄭高強便將27畝的兩年退耕還林款共計13770元轉交給程某,剩余的30畝退耕還林款15300元則被其侵吞。
2005年10月29日,定安縣檢察院以鄭高強犯向定安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鄭高強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定安縣雷鳴鎮南安村委會群眾舉報,一個叫林瓊錦的外村人冒領該村83畝退耕還林補助款。偵查中,村民向辦案人員反映,他們村沒有叫林瓊錦的人,也沒有以林瓊錦的名義與村委會承包土地的,卻在退耕還林公示時出現了林瓊錦的名字。
經查發現,該縣雷鳴鎮南安村委會藩昌坡村農民鄭大皆的45畝橡膠林和38畝荒山是以林瓊錦之名辦理退耕還林的,詢問林瓊錦前因后果時,林竟然不認識鄭大皆。而鄭一口咬定
認識林瓊錦,并聲稱,辦理退耕還林手續齊全,合法。
辦案人員一番法律政策攻心,鄭大皆最后實話實說了,是該縣林業局營林股營林員黃才經背后操控所為。
原來黃才經從定安縣林業局爭取到83畝退耕還林指標,其中退耕還林指標45畝,荒山指標38畝。爾后,黃才經找鄭大皆商量,商定以鄭大皆種植的83畝橡膠、檳榔辦理退耕還林。鄭大皆提出,辦理45畝退耕還林款,他只要其中的15畝退耕還林款,其余的30畝退耕還林款歸黃才經所得,黃才經欣然同意。
在辦理退耕還林手續的過程中,黃才經擔心以鄭大皆的名字辦理后可能得不到30畝的退耕還林款,便要求鄭大皆以書面的形式委托定安縣雷鳴鎮中心小學教師林瓊錦,以他的名字辦理了退耕還林手續。2004年9月至12月間,黃才經分5次簽名領取2003--2004年度的退耕還林款后,先后4次將其中的8300元交給鄭大皆,余下的16550元據為已有,后被法院以作出有罪判決。
2003年,定安縣林業局安排400畝退耕還林指標給嶺口鎮,經鎮政府討論該鎮副鎮長葉長松得到30畝指標。葉長松為了得到國家的退耕還林款,于是就以他妻子蔡某的名義與嶺口鎮楓坡農場聯營。用30畝指標,農場出種植橡膠的土地辦理退耕還林,葉長松與農場訂立了一份虛假聯營開發種植合同書,最后以葉長松得到退耕還林補償款八成、楓坡農場得二成達成幕后交易。
2004年,定安縣林業局追加106畝退耕還林指標給嶺口鎮,葉長松從中得到30畝退耕還林指標和47畝荒山植林指標。見有利可圖的葉長松,將原與楓坡農場簽訂的聯營開發土地種植合同復印,將畝數改為87畝,偽造了第二份假的聯營開發種植合同,然后將這份合同以妻子蔡某的名義又辦理了30畝退耕還林和47畝荒山植林。至案發前葉長松已領到2年退耕還林及荒山植林補助款32230元,將其中的13300元分兩次支付給楓坡農場場長潘正珊,余款18930元據為已有。案發后,迫于法律的壓力,葉長松在2005年4月29日到定安縣檢察院投案自首,并將贓款18930元上繳檢察機關。
1995年8月23日,定安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葉長松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退耕還林資金緣何成了“唐僧肉”
國家退耕還林資金緣何被一些人當成“唐僧肉”而肆意侵吞呢?對此,筆者走訪了辦案檢察官、定安縣檢察院檢察長洪景春,他剖析了所辦三起案件發現有幾個發人深思的原因。
原因之一:有章不循,虛報冒領
辦案檢察官發現,一些林業部門的鄉鎮主管退耕還林工作的領導及辦事員慣用的手段是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貼資金,據為已有。為認真落實退耕還林政策,國務院專門頒布了《退耕還林條例》,各地也有與之配套的規定,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條例也好,規定也罷,只是寫在紙上,落實不到行動上。導致主管此項工作的實權者,暗箱操作,弄虛作假,膽大妄為,侵吞國資。
原因之二:缺乏監管,利益驅動
一些主管退耕還林工作的政府林業部門,沒有嚴格按照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規定核定退耕還林的真實情況,只是盲目下指標,更沒有嚴格的監管措施確保資金的安全發放。使得一些者置條例規定于不顧,在利益的驅使下損公肥私,騙取國家資金。
原因之三:審批不嚴,疏于防范
定安縣林業局營林股營林員黃才經操控潘昌坡村農民鄭大皆,以鄰村林瓊錦之名申辦退耕還林手續,還明日張膽地在村里進行公示,若不是被群眾發現進行舉報,恐怕早巳蒙混過關了。一個不是本村村民的人申請退耕還林,就連普通群眾都能發現,那么,該縣林業局是怎樣審核把關的?是真的審查不嚴沒有發現,還是另有圖謀?
王祚清將位于瓊海市石壁鎮南牛嶺、南風嶺的國有天然林5149畝謊報為荒山荒地,向瓊海市政府請示發包,政府部門一不實地調查,二不核實評估,竟然順利批準了。由于審查不嚴,致使國有天然林被毀,還被不法分子種了經濟林,騙取了退耕還林補助款。這樣的審核不過是有名無實走過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