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活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4 0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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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論文

篇1

條款有著聯系和區別,兩者都是保護租船人的條款,然而在計算方式,計算依據以及風險方面有著較大的差別,應注意兩者的

區分。

關鍵詞:剩貨條款 油輪 航次租船合同 檢驗報告

剩貨條款(Oil Retention Clause)是油輪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條款。如果排除客觀因素,主管因素上也不排除貿易商或者油輪船東利用國際上“合理損耗”的原則進行商業欺詐。因此,租船人為了讓自己在商業利益上不受損失,通常會在油輪航次租船合同加入類似于“Cargo Retention Clause”的剩貨條款。筆者嘗試對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一一闡述。

剩貨條款概述

1、剩貨條款的介紹

不同的油輪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剩貨條款有不同的表述,但大致意思是約定當貨油在油輪上未卸干凈時,承租人有權利在支付運費時扣除等值于殘留貨物價值的金額。一般習慣約定扣除的貨物價值依照貨物的FOB價格加運費價格計算(此方面各合同約定差別不大。一般為CFR或CIF價格,Amoco條款、BPVoy 4第33條規定的是貨物的CFR價,Shellvoy 6規定的為CIF價),并約定由一個或多個獨立的檢驗人來檢測/證明船上剩余貨物(ROB)。

2、剩貨條款的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沒有剩貨條款的明文規定,那么承租人是不準許自行扣減運費的。這個規則在“Aries”一案中以得到加強??傮w來說,剩貨條款通常具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通過一位或者兩位獨立檢驗人的檢查結論得出船上剩余貨物數量,并允許從運費中扣減貨物價值依照貨物的FOB價格加運費價格計算,合同雙方保留相互追償的權利,如“阿莫科剩余貨物條款”。

第二種與第一種類似,但卻在結尾加上了獨立檢驗人的結論為“最終決定性”和其后不能再對此問題提出仲裁或訴訟,如“BPVOY4剩余貨物條款”。

3、船東的風險

從船東的角度來說,上述兩種類型的剩貨條款都較為不利。船東都希望能夠將其避免。就拿第一種情況來說,剩貨條款允許承租人根據R.O.B報告扣減運費,而不管船東是否有過錯或者責任,租船人可以自行扣減運費。雖然船東可以提出異議并追償被扣減的運費,但是在扣減的運費數額較小的情況下,船東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舉動從經濟角度上來說顯然不劃算。第二種類型的條款對船東的不利影響則更加明顯。因為檢驗人的檢驗報告也可能出錯。由于該檢驗報告為最終決定性,船東在舉證程序上亦陷入了被動地位。此外,船東還需要面對提單持有人索賠貨差損失的風險。由此看出,剩貨條款是一條專門保護租船人的條款。

剩貨條款運用的前提和依據

1、“阿莫科剩貨條款”的缺陷

“阿莫科剩貨條款”雖然是一條專門保護租船人的條款,但也不意味著租船人可以隨意運用該條款。該條款還有這諸多的不足。例如,什么是“獨立檢驗人”?獨立檢驗人的檢驗結論是否是承租人扣除運費的決定性因素?該條款并沒有指出檢驗人由誰任命,費用由誰指出,獨立檢驗報告是否具有“最終決定性”等等。其次,“卸貨完畢時如有任何的貨物殘留”中的“任何貨物殘留”指的是什么?油輪卸貨后空艙的剩油形態可分為:液態、非液態、油泥或者沉渣。哪一種形態的構成條款中的“任何貨物殘留”?條款對此也并無說明。最后,“可泵輸”指的是理論上的還是實際中油輪的泵輸能力?還是指殘留貨物的性質?“可泵輸”是否等于“可自由流動”?這些都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的疑惑。

2、“獨立檢驗人”的標準

檢驗人應由誰派出?船東?租船人?還是收貨人?費用應由誰承擔?這應基于合同中的明文規定。不同的格式合同普遍約定檢驗人由承租人任命。Shellvoy 6規定:檢驗人的費用雙方均攤,檢驗師由承租人委任;BPVoy 4第33條規定:檢驗人由承租人指定。上述的合同格式是油商的格式合同,因此規定由租船人指定檢驗人,也是從其利益角度出發。但是從船東的角度,當然是希望檢驗人共同任命,費用共同分擔。當合同中明文規定檢驗人應由雙方任命,那么爭議應該不大。關鍵是在沒有明文規定由誰任命檢驗人的情況下,租船人派出的檢驗人是否仍構成“獨立檢驗人”?

在紐約的The “Staland”仲裁一案中,合同采用的正是“阿莫科剩余貨物條款”。船東認為由于檢驗人是由承租人派出,因此不能構成“獨立”。仲裁庭一致否認這個觀點,并認為檢驗人在該條款下從各種意義上來說都構成“獨立檢驗人”。在The “World Prestige”(1982)1 Lloyd’s Rep.60一案中,法官認為勞合社檢驗人員雖只由租船人任命,仍應算獨立。

在后來的“Protank Orinoco”,法官認為,由于合同在“阿莫科剩余貨物條款”的基礎上加上了檢驗人的結論為最終決定性的規定,因此在船東、租船人和收貨人各自指定了檢驗人并出具了三份檢驗報告的情況下,由于缺乏一個決定性的結論,法院判定船東有權利追償租船人扣減的運費。法院同時指出,如果雙方確實指定了一個檢驗人且做出了相關的檢驗結論,那么船東則不能追償被扣的運費,因為合同中的剩貨條款指出檢驗報告應是“最終決定性”的。也就是說,如果剩貨條款中在指出檢驗報告應是“最終決定性”且合同沒有規定應由誰任命檢驗人的情況下,英美法默認檢驗人的應是雙方共同任命。如果剩貨條款中沒有指出檢驗報告應是“最終決定性”,租船人任命的檢驗人也算構成“獨立”。只不過此時船東還可提出反證來索賠被扣掉的運費。

3、檢驗報告必須滿足怎樣的條件

原油由于其自然屬性在運輸的過程中難免會有一部分合理的損耗。在卸貨的過程中,一些原油的沉淀物質為非液態形式,根本不可能泵出;加上油輪各種龐雜的機械系統,剩油也不一定能夠泵輸或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從法的公平公正的角度,應該允許出租人對這一部分客觀因素的貨油進行豁免。

在上述“Protank Orinoco”一案中,法官判定船東有權利收回被租船人扣掉的運費的另一個理由則是,檢驗人的報告中并沒有關于貨油是否是液態,是否可泵輸和/或到達船舶指定的泵井的結論。由此可以看出,單單憑R.O.B.檢驗報告,并不能激活租船合同中的剩貨條款。檢驗報告還需滿足一定的條件。

只有液態的剩油才能作為剩貨條款下扣減運費的貨油。在實務檢測中,多采用檢油銅棒對流動性較好的貨油進行后側空艙檢驗;而對于已接近非流動態的貨油則使用檢油尺。對于擁有者豐富實務經驗的檢驗人來說,判斷空艙剩油的形態并不困難,因此就要求其在R.O.B.上注明剩油中有多少為液態形式的貨油,多少為非液態形式的貨油。通常的R.O.B.報告中檢驗人也會有對此進行說明。

但是,我們經??吹皆赗.O.B.報告中僅對剩油是否為液態進行了區分,而未注明這些貨油是否為“可泵輸”。在報告中,對貨油的形態描述后面有是否可泵輸的標注,但是在報告的格式條款中又特別說明了是由“通常由行業人士認為”。事實上,要讓檢驗人當場做出該液態剩油是否可泵輸,未免有些苛刻。而法院或仲裁庭卻對要求報告中的液態剩油要注明為“可泵輸”或“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在一項倫敦的仲裁案件中, R.O.B報告中并沒有對液態剩油進行注明是否為可泵輸,對能否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也只字不提。仲裁庭認為,單憑對剩油的形態描述并不足以激活剩貨條款。檢驗人即使沒有足夠資格來夠判定剩余貨油是否為可泵輸,也需要以一種不足資格的方式給出是否為可泵輸的結論。另外,關于剩余貨油是否能夠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也需要做出證明。

因此,用R.O.B報告上的剩油量激活油輪租船合同剩貨條款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由獨立檢驗人做出的檢驗報告,該報告中必須標明剩油為液態形式,關于剩油是否為可泵輸或者可被泵輸到,在檢驗報告上也應一并注明;且必須由獨立檢驗人在卸貨完畢時當場判定。

剩余貨物條款中運費扣減的法律問題

1、運費扣減的性質

在英美法下,支付運費的行為是被認為“神圣”的。租船人無論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去扣減運費或者對沖的,如果有爭議也必須獨立處理。從這個角度來說,剩貨條款是違背普通法關于運費的法律地位的。如果要讓剩貨條款改變這種法律地位,那么在合同中的條款就必須足夠清楚和明確,畢竟在英美法下合同遵循的是“契約自由”的精神。

關于運費扣減的性質,有些人認為既然船東還能追償被扣減的運費,那么運費扣減應屬于貨差索賠的擔保,即船東仍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收回該擔保。筆者認為,運費扣減純粹是基于對于合同條款的嚴格解釋,而非屬于貨差擔保。首先,租船人扣減運費,其并不需要通過提出貨差索賠訴訟程序,這是與普通貨差索賠的最大的區別。其次,租船人扣減運費是從到付運費中直接扣減,而不是船東提交的某筆款項。事實上,由于油輪在卸貨港上面臨著迅速離港的壓力,船上的剩油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可能完全卸完,剩貨條款是油輪在商業實踐中的一個變通條款。因此,該運費扣減是一個永久性的扣減,而非貨差擔保,就好比船東在合同上對租船人運費上的一個有條件的優惠。一旦滿足條件(即合同明確規定和滿足合同中關于上述獨立檢驗人報告的各項條件),承運人可以自行扣除運費。

2、船東規避第三人責任的方法

在大部分情況下,租船人并非提單持有人。船東就可能面臨著來自提單持有人的貨差賠償的風險。那么,在租船人扣減掉運費后,如果提單持有人還繼續向船東索賠貨物短量的損失。那么不是意味著船東要面臨著雙重損失?基于此,船東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保留向租船人追償的權利。

剩貨條款與運輸短量條款的聯系和區別

1、兩者的聯系

運輸短量條款通常見于散貨租船合同,大致意思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約定一個合理損失的量(通常為0.5%),如果在卸港和裝港的貨物短量超過這個數額,租船人有權在運費中扣除損失的貨物的FOB價格加上運費。運輸短量條款同樣是保護租船人性質的條款。在油輪航次租船合同中,運輸短量條款通常被包含于剩貨條款里,但隨著原油和成品油價值的上升,該條款也越來越受業內人士重視,而成為單獨的附加條款。運輸短量條款與剩貨條款有些類似,都給予了租船人扣除相應的貨物價格加運費的權利;而且兩者通常都給予了出租人一定的免賠額;兩者都是商業方式的變通,免除了小額貨物短量損失的索賠程序;等等。

2、兩者的區別

篇2

【摘要】“余額寶”作為一種新興的第三方貸款銷售平臺,剛剛出現就對我國的金融界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日常生活網絡化的 21 世紀,投資網絡化也將必然成為未來發展的趨勢。隨著我國金融領域在網絡方面的創新,也對法律法規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應當順應網絡化發展趨勢,彌補我國法律在網絡投資這一方面的空白,本文僅從經濟法簡論之。

【關鍵詞】余額寶,證券投資,法律,網絡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額寶正式推出“余額寶”這一業務,余額寶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內,既可以隨時用于余額寶消費、付款等支出,同時也能夠購買貨幣貸款投資收益,獲得增值。余額寶的操作流程并不復雜。用戶將自己余額寶中的資金轉入余額寶用戶,后者中的資金平時用于投資金融產品,而當用戶需要用錢時,可直接從余額寶用戶提取。

余額寶實際上是將貸款機構的貸款直銷系統內置到網站中,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的過程中,余額寶和貸款機構通過系統的對接將一站式為用戶完成貸款開戶、貸款購買等過程。而目前僅有天弘貸款“增利寶”一家貸款機構作為余額寶的對接貸款機構。

用戶存在余額寶的投資所獲取的利益并非是銀行利息,而是投資貨幣貸款的收益,銀行利息至少在國內是無風險的,而投資貨幣貸款盡管投資風險極小,但并不屬于無風險投資。貸款機構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較弱,一旦貸款出現大幅縮水或投資者集中贖回投資的情況,而貸款手中所持流動性資產又不敷支出時,曾在 2006 年就出現過這種現象,這將是對貨幣市場貸款重要一擊。貨幣市場貸款必將面臨嚴重的被動局面,這種情況在 2006 年就曾出現過。

T + 0 交易適用于用戶的不固定性,同時余額寶可以給用戶貸款,使用戶可以用此筆錢投資、消費,更多的消費者會選擇使用余額寶。以前對于現金的管理一直以傳統貨幣獨占鰲頭,但是因為傳統貨幣不夠方便,在 2012 年,貸款機構就要用投資者擁有或借用的資金來替客戶先墊付資金,此時是最早的 T +0 產品的贖回過程。

雖然省略了傳統貨幣帶來的不便捷,但如果銷售量增加,對于中小型的貸款機構的資金流動量是重大壓力,此時需要貸款機構提出高效的營銷方式來度過難關,不論是哪里信用體系沒有 100%完善的,雖然淘寶推出天貓利用成交數建立信任度,但是對于信用體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譜的,信用體系需要國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來,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小額價值、數量較少的商品后由作為第三方的直接余額寶墊付,操作流程簡單、方便,快捷。而增利寶則是作為一種貨幣貸款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直接被消費者購買。

相對于用余額寶購買商品只能在網絡上進行的局限性,用戶將資金存放于銀行零風險,以及購買商品的平臺不受約束。由此而來,更多的人信賴有實力的貸款機構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貸款機構,大型貸款機構介紹的產品也更受歡迎。

證券投資貸款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貸款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貸款托管人托管,由貸款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炒股、債券等金融手段投資。人們平常所說的貸款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貸款,它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貸款的方式來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

證券投資貸款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通過發行貸款股份成立投資貸款機構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機構型貸款; 二是由貸款管理人、貸款托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貸款契約設立,我們通常將其稱為契約型貸款。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貸款基本都是契約型貸款。

隨著網絡在社會應用中的普及,網絡已經成為大眾化的工具,網絡也逐漸深入到金融行業中,銀行銷售的產品也將目光轉移到互聯網上,其中也包含貸款。銀行以往的收入來源主要依賴于儲戶的存入銀行的錢來獲得利息差額,像余額寶這樣的新式業務漸漸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響老百姓傳統的投資、理財理念,雖然現在這種新的網絡貸款形式沒有像銀行的存蓄業務一樣被大眾完全接受,但是作為網絡的金融界勢必會對傳統的商業銀行造成嚴重沖突,同時網路上的金融行業一定有更加開闊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必將成為金融 IT 及大數據挖掘機構的新寵兒。

雖然我國在證券方面法律不斷加強如《證券法》、《證券投資貸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但是依然不及貸款業法律。liuxue86.com

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依然不夠完善,沒有以此為主導的相關法律法規,甚至連較為相配套完善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沒有一套完善的證券投資貸款法案,對于在貸款中產生的問題,政府即使參與進去監管,但是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難有效擔任起監管的重任,監管的操作性差,監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國外的證券投資貸款具有延續性,法律法規相對健全,而我國到現在為止,監管貸款行業的機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為主,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利,一次監管的力度一定會受影響。

目前,我國網絡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制度還處于空白狀態。我國2012 年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貸款法》,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部門規章均未出現與證券投資網絡化相關的條文,這也讓目前的網絡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缺乏相關保障難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投資現狀。

這要求有關國家權力機構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規章的制訂,彌補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與時俱進,盡量規避法律的滯后性。從而,為調控證券投資網絡化中出現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我們也應當完備相關執行、監督體系,確保相關法律得以準確適用、實施。

余額寶的一經投入市場,便以驚人的迅猛速度發展,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未來網絡證券投資貸款將會為我國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機與活力。在我國金融界發展創新的同時,法律應當與時俱進,跟進時代的發展步伐,適應社會的廣泛需求。

參考文獻:

[1] 歐麗君,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成長性評價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8

[2] 王怡,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成長性影響因素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7

[3]大智,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評價指標體系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02

篇3

(一)“法律文化節”有利于法科學生提高綜合素質

法律職業從某種程度上說屬于“精英職業”。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學院系培養出高素質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實際的教學和培養過程中,重智商、輕德育,重知識傳授、輕能力與素質培養的現象始終沒有得到改變。高等院校中法學院系淪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培訓班”,絕大多數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將本科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判斷高校法學專業辦學質量的重要指標。在追求司法考試通過率的當代,法科學生的綜合素質被普遍忽視。事實上,法律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努力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學生的綜合素質,法學專業應屆畢業生的就業率才會提升?!胺晌幕潯弊鳛樘岣邔W生專業技能、展示學生才華的重要校園文化活動,對法學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通過“法律文化節”等校園文化活動,不僅可以豐富法科學生的課余生活,而且還可以培養法科學生良好的職業素養和道德修養,使他們積極投身社會實踐,努力成為具有過硬法律知識和技能背景的應用型、復合型高級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節”有利于法科學生形成職業價值觀

正確的職業價值觀是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期間就應當形成和確立的。因此,引導法學專業學生樹立符合時代要求的正確職業價值觀,就成為高校法學院系就業指導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作為就業指導重要載體的“法律文化節”活動,在完成這一任務的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從文化價值的導向來看,“法律文化節”是指通過舉辦一些帶有法律職業因素的節目和活動使高校法學院系的法科學生無形中在思想觀念、心理素質、行動方式、價值取向等各方面對自己將來從事法律職業產生一種認同,進而實現對法科學生的精神、心靈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構建良好的法律職業文化氛圍,對法科學生進行潛移默化的影響,可以使他們在大學期間就能理智地確立自己的職業價值觀。

(三)“法律文化節”有利于法科學生增強就業信心

法學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就業率低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而充足的就業信心則是法科學生順利就業的重要前提。作為就業指導的重要載體,“法律文化節”可以在增強學生就業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校園文化具有滲透性強、影響持久、形象生動、直觀易懂等特點,能活化就業指導的內容,使就業指導的形式更加生動活潑,就業指導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為人們所接受,使人們在不知不覺中受到熏陶和教育,從而收到更好的效果。通過“法律文化節”這一校園文化活動,可以讓法科學生在踏上工作崗位之前就能提前體驗法律職業,讓學生感受到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魅力,從而使他們盡早做好從事法律職業的準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律文化節”讓法科學生對未來的法律職業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同時還激發了他們為這一職業奮斗的熱情,從而增強了他們從事法律職業的信心。

二“、法律文化節”的內容構建

本文認為“法律文化節”的內容構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模擬法庭審判賽

通過模擬法庭審判活動,可以讓法科學生在未進入社會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維來解決社會問題,使法科學生能深刻體會到理論和實踐之間的關系所在。通過模擬法庭審判活動,法科學生可以較為清楚地認識到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的職業性質。具體而言,高校法學院系的模擬法庭審判賽可以選擇程序較為完善的刑事案件進行模擬審判。模擬法庭審判賽可以是某個法學院中幾個班級之間的模擬法庭審判比賽,也可以是多個法學院法科學生之間的模擬法庭審判比賽。

(二)法科學生演講賽

卓越的法科學生應當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講比賽是培養法科學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徑。“法律文化節”的內容中,應當包含法科學生的演講比賽。通過演講比賽,可以培養和鍛煉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演講能力的法科學生,通過演講比賽,可以為法科學生畢業以后從事律師工作打下扎實基礎。法科學生演講賽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課堂教學過程中的比賽形式,也可以是法學專業的學生與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學生之間的比賽。培養法科學生演講的才能,不僅應當鼓勵法科學生參加不同高校法學院系之間的演講比賽,而且應當鼓勵學生參與英語類演講比賽。因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須具備國際視野和熟練掌握英語聽說讀寫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節”演講比賽中可以設置法科學生的英語類演講比賽。

(三)法科學生辯論賽

2007年,麥可思研究院在《中國企事業對大學畢業生職業技能需求報告》中將“有效的口頭溝通”排在畢業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學生口才能力的培養關系到他們對未來的把握和職業發展。善辯是優秀律師必須具備的能力。自古以來,律師就有“訟師”名號。在現代社會,律師行業也有“鐵嘴銅牙”的職業形象?!胺晌幕潯敝袘斢修q論賽這一活動內容。一般而言,法科學生辯論賽應該以社會中的熱點法律問題為辯題。辯論賽可以采取法科學生對賽法科學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學生對賽非法科學生模式。為了促進地區高校之間法學院系學生之間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學高教園區內法學院系之間的法科學生辯論賽模式。

(四)法學論文寫作賽

篇4

一、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特征

1.學術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及時反映,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普遍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但畢業論文是學術論文,學術性、先進性、獨創性是學術論文的基本特點,學術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證畢業論文中學術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既可以是直接對一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現象和問題進行學理探討,也可以是在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一些純學術問題的新發現、新探討和新拓展。考慮到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與學科專業論文的區別,其對現實的關注和聯系并不是直接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答案,而是通過對一些現實問題的探討推進理論創新和學科發展,或是對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從學理上探尋對策和給出一個較為理性的思路。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時,一方面要敏感認知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論文的理論水平高度。

2.專業基礎與法學前沿問題相結合

作為經濟法專業碩士的畢業論文相較本科生論文而言,對論文的學術性要求更高。碩士畢業論文是對所學專業知識的綜合檢測,但不是對所學知識的簡單總結和復述,是以所學的專業知識為基礎研究并且探討學科發展中的學術問題,或是為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撐。一句話,作為學術論文,它旨在考查學生初步的學術研究能力。畢業論文實質上是學位論文,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當與學生所學專業和所要申請的學位掛鉤,要在本專業領域內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論題。因此,經濟法碩士畢業論文選題不僅要立足于專業基礎這一根本,而且要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研究動態來確定研究方向和課題,把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把握與所具備的專業基礎相結合。

二、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的主要困惑

畢業論文的選題過程是一個發現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這一過程真正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在一定意義上,發現和提出問題要比解決問題困難得多。論文選題并不是憑一時的興趣、湊熱鬧、趕時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認真地思考和論證,以明確自己的興趣所在、有無能力、基礎如何。

1.不能正確理解創新標準

有些碩士研究生考慮到寫作時間有限和自身的理論基礎,在短時期內往往很難形成新的理論,為符合畢業論文創新的要求,于是在選題是一味求創新,選擇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結果在實際寫作中無法把握選題,也很難找到相關資料作為幫助,最后只能放棄選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對論文創新標準的理解不準確。其實,創新從根本上講就是人們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只有推翻現有學說,另創一個新的學說或體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有推動、有幫助,對人們的認識有啟發、有拓展,能對學科發展增添“一磚一瓦”,都稱得上創新。因此,創新不僅是推陳出新,提出新學說、新觀點,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發現和補充新材料,開啟新視角,做出新論證,引進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語言表述。即使能較為系統地提出和闡述一個未被注意的新問題,一時又未能解決,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在當前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經濟關系紛繁復雜,經濟法所涉內容也十分廣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選擇論文選題時,有時很難判斷所涉問題的重要性。例如:有學生因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計劃寫“企業工商登記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選題表明上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是個可行的選題。但仔細推敲,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是探討工商登記的內容,則成為具體的經濟技術規范的推敲,容易寫成工作報告:如果從工商登記的程序探討,則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濟法研究內容有所偏離:如果從企業行為角度分析,則偏向于律師實務研究。很難從理論高度進行發揮,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只有從企業的市場準入一般規則角度探討企業工商登記的相關問題,才是比較好的選題。但這樣的話,論文選題變成了“市場準入一般規則研究”。因此,經濟法研究生在做畢業論文選題時,首先應該注意考慮選題的理論基礎,能否有適當的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該問題;其次再考慮選題的現實意義,是否值得花時間去深入研究來滿足現實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三、對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的幾點建議

1.選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選題,就是選擇什么樣的專題作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經濟法所涉內容比較繁雜,學科之間差異性也較大。例如:市場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異,而每個人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確定自己的選題,首先要對幾年學習所積累的知識作簡要的整理,總結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長,對哪些只是一般了解,從而將注意力凝聚到最能體現和發揮自己知識特長的某一點上,以此為基點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動態,找到合適的研究課題。

2.結合學界研究主流方向來判斷選題

不同時期學術研究的注意力、側重點等總會不同,相應地在法律研究過程中會有一些相對研究集中的熱點問題。畢業論文要合理選題,應盡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學術動態,對經濟法領域所討論的各種問題及其代表性觀點、學說均應有基本了解,同時又要結合自己的專業基礎和興趣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論文有足夠的資料來分析論證。經濟法學術研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存同求異”的過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統一平臺。對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來說,先準確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學說,才有可能正確運用理論解釋現實經濟問題;而“求異”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這樣才能體現自己論文研究的價值,才能推動學術發展。特別是對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不必要一味跟風作為選題,因為如果是熱點問題,許多學者都從多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探討,對碩士研究生而言,選擇這樣的題目風險比較大,很難發現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觀點,容易造成最后寫作的困難。

3.選擇合適的角度建立選題

論文選題是對平時所學知識的一個梳理過程,也是對平時所思考的問題的梳理和總結過程以及二者的綜合過程。經濟法研究領域中許多問題都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和討論,學生可以在對所學課程有了基本了解和興趣的基礎上,從自身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思維方法來進行選題。例如:在財政制度領域,長于理論抽象思維的學生可以考慮研究財政法的本質、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法律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偏愛實證研究的學生可以分析具體財政制度,如轉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預算法的完善、財政體制的改革等等問題:擅長比較研究的學生可以通過歷史分析中國財政法律制度變遷、結合其他國家財政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無論在經濟法的哪個領域選題,都存在一個怎么思考和總結的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同向思維和逆向思維、聚合思維和發散思維、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等各種方法,以明確自己的知識儲備與能力、興趣與所長,以及當前學術動態中的定論、爭論、未論所在,并從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查閱大量文獻,提煉選題,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本身就是一種能力的訓練和基本功的培養。

4.查閱相關文獻來輔助選題

選題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大量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特別是在確定研究方案時,需要考慮論題是不是有相關資料來加以鋪墊?!扒蓩D難為無米之炊”,沒有大量文獻資料的參考很難寫出高質量、高水平的論文。在經濟法研究中確實有一些領域研究學者很少,這樣導致相關的文獻資料也很少。例如:對我國特殊形態的一些企業的現狀以及法律調整,如集體所有制企業、建設兵團等方面研究資料就非常少。由于畢業設計環節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設在畢業前夕,很多同學將絕大部分時間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學都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原始資料現場調查和研究,只能進行二手文獻的查閱。因此,在選題時應該考慮現有文獻的基礎,對文獻進行初步的查閱,這樣可避免最后寫作過程中因資料來源的單一而削弱了畢業論文的說服力。

總之,論題選得好,可以使畢業論文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實用價值;論題選得不好,不僅會為收集整理資料、提煉論點、安排文章的結構和動筆寫作帶來一系列的困難,而且有可能造成論文寫作半途而廢,即使勉強完成寫作,論文質量也堪憂。經濟法碩士研究生選題時要廣泛閱讀相關經濟法學文獻,及時與論文指導老師進行溝通,通盤考慮自身的興趣愛好、思維習慣、時間精力等因素,適當選擇畢業論文的選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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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結果的公正,衡量實體是否公正的主要指標是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是否得到了應有的保護,違法者是否被判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體法目標是否通過訴訟得到實現。

【關鍵詞】實體公正 指訴訟結果的公正 衡量實體是否公正的主要指標 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是否得到了應有的保護

【本頁關鍵詞】論文寫作 期刊征稿 論文投稿

【正文】

三、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面臨的價值沖突在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上,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制度中各種不同目標、價值、利益之間的沖突與競爭,對一個目標的肯定往往意味著對另一個目標的否定,選擇一種價值的同時不得不舍棄另一種價值,保護一種利益會不可避免地損害另一種利益。而這些互相沖突的目標、價值、利益均有其合理性,它們之間不存在明顯的優劣之分,輕重之別,所能夠區分和辨析的,充其量也只是在特定情勢下,哪一目標更具有緊迫性,哪一種價值更值得珍視,哪一種利益需要優先保護。具體而言,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上的沖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實體公正與程序正義的沖突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結果的公正,衡量實體是否公正的主要指標是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是否得到了應有的保護,違法者是否被判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體法目標是否通過訴訟得到實現。實體公正的實現是以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為前提條件的,所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實,從而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目標。人民對法院寄予的最大希望就是準確地對事實作出認定,這一點是勿庸置疑的。程序公正是指訴訟過程的公正,當事人程序主體的地位是否受到尊重,是否被賦予參與訴訟并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雙方當事人是否處于平等的地位,法官是否中立,程序是否公開透明,是判斷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標準。當事人在訴訟中使用的方法、手段是否正當、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是否被制止,也與程序公正與否密切相關。非法證據在取證手段上雖然不合法,但并不等于證據的內容不真實,不具有證明作用,以非法方式取得卻又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或主要證據,這種情形在民事審判實務中并不少見。在程序法已經獲得了獨立的地位,程序公正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手段的合法性已成為必須正視和考慮的問題。從維護社會正義,保障社會根本利益的角度分析,以解決糾紛為宗旨的訴訟制度需要重視證據的程序合法性。面對具有矛盾品格的非法證據,司法政策上面臨著艱難的選擇,如果是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就應當接納這樣的證據,尤其是在一旦舍棄此證據事實就無法查清的場合,而如果是要維護程序的純潔與公正,就應當將它們排除出訴訟。(二)目的合法與手段違法的沖突當事人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用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對方當事人的侵害,是為了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目的無疑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即使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以非法方式取證,也不能改變動機、目的的合法性,更何況常常是迫于無奈不得已才非法取證的。但另一方面,單就收集證據的方法看,又確確實實超出了法律許可的范圍,甚至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企圖以不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合法的目的,手段的違法性并不能為目的的合法性所消解。(三)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沖突當事人雖然是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先受到對方當事人侵犯的情況下,實施非法取證行為的,但他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卻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如侵入了他人的住宅、損壞了他人的財產、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擾亂了他人生活的安寧。如果手段嚴重違法,還會給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造成嚴重損害。從不同的視角看,這兩種合法權益都值得保護,雖然事實上無法同時保護。(四)保護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秩序的沖突國家制定、實施法律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單個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也是為了達到一種普遍的守法狀態,以形成安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非法取證行為造成了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不僅如此,由于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被允許用于訴訟,還會誘發更多的破壞秩序的行為。不過,如果禁止在訴訟中使用非法證據,也同樣會造成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因為排除非法證據可能會使實施違約或侵權的對方當事人從中獲利,使其逃脫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既放縱了已實施的破壞民事法律秩序的行為,又會因鼓勵違法的示范效應給民事法律秩序造成潛在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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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論文2400字(一):淺析我國民法中對人格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目前,在人格權侵害的救濟手段中,損害賠償可以比較實際地對受害人產生救濟效果。被侵犯人格權的受害人通過獲得金錢補償,從而使其人格尊嚴和人格價值得到保障。完善人格權制度對中國民法的立法至關重要。本文將試圖探討中國民法中關于人格權的理論研究,主要研究人格權的概念、相關主體以及關于侵犯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問題。

關鍵詞:人格權;人格權侵害;損害賠償

一、關于對人格權的規定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比烁駲嗍欠少x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依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下列人格權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死者的姓名、名譽、肖像、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等。”

二、關于人格權侵害的損害賠償

根據憲法關于尊重人格尊嚴和保障人權的基本規定,為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等人格權利,民法制定了其標準。民法對人格權保護實際上是對民事責任作出的規定,可以全面保護人格權。在大多數情況下,人格侵權表現為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1)損害賠償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p>

(2)財產損失賠償

如果人格權受到侵害,特別是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人格權受到侵害,不僅會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還會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從理論上講,財產損失可以分為財產上的損失和利益上的損失兩個部分。其中財產損失主要指醫療費等,利益損失主要指因身體上的傷害,在治療期間無法勞動而導致的損失。這些財產損失,如有相應的因果關系,可以獲得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人格侵權行為的一種補救手段,通常是指因人格侵權行為造成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如,因身心受到傷害導致醫療費用的支付、因無法工作導致收入減少或因侵犯肖像權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等。財產損害賠償可以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則,也可以將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視為債權,適用債權的一般規則。

財產損害賠償不是對無形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有形財產利益的損害賠償。換言之,雖然人格利益是無形利益,但財產損害賠償并不是為了挽救人格利益,而是對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發生的財產損害的救濟。因此,諸如死亡賠償金,不是對生命價值本身的賠償,而是對生命受到侵害后發生的各項權利的賠償。

就中國而言,在計算財產損害賠償的損失時,注重以下幾點:第一,受害人實際財產損失程度。受害人因侵權人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受到的住院費、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將成為賠償財產損失的重要依據。第二,侵權人取得的利益。受害人在遭受人格侵權后,很難證明自己的實質性經濟損失的程度,卻方便證明侵權人實際獲得的利益的情況下,可將侵權人的利益視為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3)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違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或在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包括兩種形態,一種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損害,稱為積極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是受害人由于心智喪失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感知的精神損害,稱為消極的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有“必須存在精神損害結果”、“侵權人必須存在主觀上的過失”以及“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像財產損失賠償必須以財產損失為前提,首先,精神損害賠償也必須以產生精神損害結果為前提,而且必須是較為嚴重的結果?!白罡呷嗣穹ㄔ宏P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次,侵權人必須存在主觀上的過失。精神損害賠償必須適用過失責任原則。這一原則意味著侵權人的過失對責任的成立和責任的范圍有很大的影響。首先,在責任成立時,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侵權人只有輕微過失,則該過失責任原則不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次,在計算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時,可以適用抵銷責任的原則。即如果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可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必須以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所謂因果關系,是指根據社會普通人的合理判斷,如果侵權人所犯的違法行為與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關系,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是侵權人能夠預見的,那么侵權人必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三、結論

在決定財產損失賠償額時,主要采用利益平衡的原則,不僅考慮受害人的損失,也兼顧侵權人的利益。另外,為防止個別案件中的賠償金額過高的情況,將侵權人可接受的數額定為可執行的數額,有利于執行。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應根據社會一般觀念,認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此外,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額,中國各地要考慮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特殊性,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由法官根據其裁量權在一定范圍內確定具體的賠償額。

民法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在網絡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信息傳播速度很快,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與思維方式,同時網絡游戲也開始迅猛發展,豐富了人們的精神生活。然而,當前的虛擬財產民法保護還存在很多問題,不能將虛擬財產民法保護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對其長遠發展會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建議在未來發展的進程中,提升法律規范性,預防出現精神損害的問題,并明確相關的管轄權,確??梢猿浞职l揮民法保護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中的作用。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法律

一、引言

我國在虛擬財產民法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不能確保各方面的保護效果,難以有效維護網絡用戶財產的安全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形成正確的觀念意識,將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作用全面發揮出來,為網絡用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二、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的立法現狀與優化的重要意義

根據相關調查可以得知,我國在網絡游戲市場方面的規模已經達到了30億美元左右,增長速度加快。雖然我國在相關法律中已經提出了網絡游戲用戶能夠合法占有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但是,相關的民法保護方面非常落后,沒有提出具體的法律條文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且在法律研究與分析的過程中,我國已經提出了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容侵犯的規定,但是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還存在很多問題,不能確保具有保護作用。在此情況下,對相關的立法進行優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可有效促使網絡游戲的健康發展,滿足網絡空間的安全需求,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形成良好的網絡虛擬用戶保護作用,從根本上規避出現網絡虛擬財產的安全隱患問題,達到預期的工作目的。

三、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問題

目前,我國在網絡虛擬財產方面,還存在民法保護問題,難以全面維護網絡虛擬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法律的規范性較差

目前,在我國科技快速發展的進程中,人們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等都在網絡因素的影響下發生改變,網絡游戲也快速發展,用戶數量開始增多,因為網絡游戲而出現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也開始增加。但是,我國在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的過程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還存在很多問題,不能確保單行法律的規范性,難以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缺乏對精神損害的支持

我國在有關民法中已經提出明確的規定要求,侵犯財產權不會得到法律賠償,虛擬網絡財產也屬于此類財產中的一部分,所以,在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情況下,不能獲得法律賠償。這就導致網絡虛擬用戶在財產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相關法律的支持,難以維護網絡虛擬用戶的合法權益,對其長遠發展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沒有明確管轄權

從本質上來講,管轄權主要就是法院可以對某些案件進行審判的權力,在所有案件中,管轄權均屬于至關重要的事項。對于網絡信息環境而言,沒有國界之分,人們很難針對網絡平臺中的區域進行劃分,所以,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管轄權不能確定的現象。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提出了相關規定,在發生侵權案件之后,由有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尚未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民法保護要求和問題,從而導致在出現財產糾紛事件之后,難以明確具體的管轄權,不能有效進行管理和協調,對各方面工作的實施與發展會造成不利影響[1]。

(四)用戶方面的隱患

目前,很多用戶在網絡游戲中都以虛擬的身份進入,從而不僅會導致用戶在游戲的過程中,一旦出現財產損失或者是意外事件,不能和用戶取得聯系。與此同時,在發生財產損失事件時,也無法有效解決問題,不能維護法律尊嚴。如果不能引導用戶樹立正確的觀念意識,無法在游戲中實名制,將會導致用戶的合法權益難以維護。

四、解決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問題的建議

上文分析了在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有效解決相關問題,應該結合實際情況樹立正確的觀念意識,通過科學化與合理化的方式進行處理。

(一)制定單行法律規范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與網絡科技進步的過程中,相關產業也開始逐漸發展,但是,由此引發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問題也開始增多。在此情況下,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工作,制定單行法律規范,借助于法律規定有效解決目前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問題。與此同時,應根據具體的程序,合理編制相關單行法律規范,不僅能夠維護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在有糾紛案件時有法可依,促使相關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并維護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在制定相關單行法律規范的工作中,應該在其中設置較為詳細的概念內容,明確具體的網絡虛擬用戶權利與義務,提出對網絡虛擬財產有所侵犯的法律責任,以此確保單行法律規范的嚴格落實,有效維護網絡虛擬用戶的合法權益[2]。

(二)完善精神損害賠償機制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而言,其不僅屬于國家為了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所制定出的民法制度,也屬于民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部分。從本質上來講,精神損害賠償,主要就是權利人按照自身侵權行為,為受害人提供經濟賠償或者其他補償。例如:在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可進行相對應的損害賠償,以此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完善相關的精神損害賠償機制,在虛擬用戶財產受到侵犯的時候,全面考慮用戶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參與相關的網絡游戲,甚至還花費很多金錢,在虛擬財產受到侵害之后,會對其精神造成刺激,所以,需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并按照實際情況編制出較為完善的賠償機制,以此來維護受害人的權益[3]。

(三)明確具體管轄權

近年來,我國在網絡環境實際發展的過程中,虛擬財產糾紛問題逐漸增多,為確保擁有明確的管轄權,在實際工作中應該按照既有的具體法律制度明確管轄權,有效解決管轄問題。在此過程中,還需全面考慮互聯網環境中的跨越時空與國界的特征,按照實際情況來解決管轄權的問題,并加大國際方面的合作力度,簽訂關于管轄權的國際合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決問題,全面提升管轄權的管理工作效果[4]。

(四)用戶實名制法律

一般情況下,網絡侵權行為會涉及很多法益與權益方面的沖突,而網絡又是公開化的公共區域,和公共秩序維護、網絡用戶隱私保護存在直接聯系。在此過程中,為了綜合協調網絡公共安全還有自由性的權益,應該針對性地采用不同方式解決問題,并考慮網絡的虛擬性特點,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該進行用戶約束,要求用戶實名制,以免出現法律尊嚴喪失問題。與此同時,在相關的網絡游戲中,所有的用戶均需要利用身份證件注冊登記,不僅可以預防出現未成年人沉迷于網絡游戲,還可以為用戶管理工作提供便利,以免在發生意外事件時不能與用戶保持聯系,動態化進行監督管理[5]。

篇7

關鍵詞:政府公信力,農民角色轉變,社會保障機制

 

土地征用中的問題

土地征用過程中牽涉的利益主體很多,但其核心是政府與失地農民,所以存在的問題也大都由二者引發。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濫用征地權,鉆“公共利益”的漏洞

雖然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土地征用必需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并未對公共利益做出界定,這就客觀上給某些政府尋租和機會主義提供了過多的自由裁量空間,一些政府官員為了招商引資,擴大財政收入,突顯個人政績等濫用征地權,侵吞公共利益,這不僅有損失地農民的集體利益,更影響了我國的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據統計“十一五”期間由于城市化推進,耕地年均減少1848萬畝。目前,全國實際建設用地中,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已占約72%之多。“十一五”期間,預計每年被征地的農民達到300萬。

2、收益分配有失公平,補償形式單一

首先,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測算方法不夠科學等諸多缺陷,我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機制不健全。從橫向看,各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差別很大,甚至出現同村的不同小組間的分配標準各異的現象;從縱向看,受益分配與權力層級成正比。據統計因土地用途變更增值的土地收益,政府大約得到60%~7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得到25%~30%,農民只得到5%~10%。其次,補償形式單一,很多地方政府不顧農民意愿,只采用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有損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目前鄭州市農村土地征用人均獲得補償費為2萬左右,僅可以維持農民家庭一般日常開支3~4年。在失地農民認為最好的征地補償方式中,選擇安排就業的站32%,選擇一次性付給適當經濟補償的占24%,選擇提供醫療,養老等方面社會保險的占21%,選擇預留土地入股分紅的占20%??梢?,在整個收益分配中,大多數地方政府拒絕了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民眾的參與,僅憑單方決策行事。

3、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不完善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在具體執行中無法可依,只憑各自對政策的理解及當地的客觀條件制定法規文件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第二,這一問題的最致命因素是資金籌集困難。政府行為往往限于政策許諾,并未實現保障金的足額下撥,??顚S茫辉S多村民委員會又因為收支預算難以平衡,集體經濟實力偏弱,往往無力繳納;至于失地農民,大多所獲補償有限,又缺乏對社會保障的正確認識,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社會保障的水平低,范圍狹窄。社會保障機制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應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培訓制度等,失地農民作為農民和市民的過渡群體,本應享受與城市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且兼容的安置補償,但就目前來看,這些還遠遠不能實現。

(二)失地農民角色轉變中的自身干擾因素

1、缺乏市場需要的知識和勞動技能,再就業能力差

失地農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自身素質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不匹配,在城市化未波及自身以前,他們都以種地為生,即使外出務工也只是從事缺乏技術含量的低端作業。

2、思想觀念陳舊缺乏理性消費觀

⑴一部分得到較多補償的失地農民“一夜暴富”后開始炫耀性的消費,這就存在著“二次返貧”的隱患。因此,如何幫助失地農民盤活補償款,實現“錢生錢”,抑制其過度消費,還需要政府的正確引導扶持

⑵價值觀及生活方式與其新的角色要求相沖突:大多數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價值理念及生活方式不能從心理上接受和認同,這也需要政府及時加以心理疏導和救助。

二、土地征用問題的解決途徑探討

(一)加強政府公信力建設

1.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把耕地保護作為官員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確定性。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許多制度實例。國外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分為列舉式和概括式,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后者為加拿大、美國等。采用概括式的國家一般把把公共利益的裁決權交給議會或法院,對“公共目的”、“公共使用”、“私人使用”等概念及其構成要件有清晰說明,也很好的避免了因公之名的權力尋租。我國目前可以繼續采用概括式,但要借鑒國外經驗,杜絕概念上的外延。此外,各級地方政府要在全國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億畝的剛性規定下,根據各地經濟發展及預期規劃制定合理的耕地警戒線,并嚴守不逾。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對官員進行政績考核時,也應把此項工作的表現作為重要依據。

2.定位好政府角色,完善補償收益分配制度

首先,政府既不享有土地所有權,也無使用權,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收益理應只歸國家、集體和失地農民。其次,重新制定補償標準,提高補償收益。應合理估算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及土地的市場交易價格,以此為基礎,結合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給予農民高標準的補償。再次,征地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知情權,鼓勵其積極參與補償方案的擬定,且征地結果要對農民公開。最后,加強對補償款發放的監督和管理。更細致的講,監督不僅針對補償不問題,在整個土地征用過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最有力的監督機制為第三方認證,即靠無利害關系的公眾性、公益性組織去評判政府行為是否規范,這一制度很值得借鑒。

3. 建構科學的社會保障機制

①加快有關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尤其是進一步規范全國各地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規文件,使法律法規更具可行性、易操作性。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

②把社會保障方案的擬定納入征地前的審查程序,并保證其科學性、可行性。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在實施征地后,要嚴格按照之前的方案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并根據實際情況的改變與相關利益群體友好協商,不斷修正原有方案。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

③確保充足的資金來源。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保障基金應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失地農民共同負擔。政府要及時足額下撥補償款,避免失地農民因所得補償款太少而不愿繳納保障金。還應加大對參保收益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失地農民的自愿參保率,擴充保障金。同時調整財政支出,加大支持力度。

④引入市場機制,創新保障模式。尤其是股份制,它作為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完全可以運用到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中來,使其持久分享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此外,還應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向農民傳授必要的市場經濟知識、科學理財消費知識、創新經營知識等,幫助其接受新的價值觀念。

4.建立專門機構,幫助其完成由農民到市民的角色轉變

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不僅會遭受物質利益的損失,同時也經歷著一次心理上的陣痛。因此,政府在完善保障機制的同時,切不可忽視對其精神的“補償安置”,要對農民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律援助。最重要的是,全社會要幫助農民樹立對未來新生活的信心,使其適應新的城市生活方式、學習新的生存技能、融入新的生活環境。唯此,失地農民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參考文獻:[1]吳妍妍.關于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的論辯[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2)

[2]周美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研究[J].理論界,2010(03)

[3]柴方勝.國外征地制度對我國的借鑒[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10(02)

篇8

1.研究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義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作為農村邊遠地區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的志愿者隊伍發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為主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這些地區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節,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組建專業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起號召成立地區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诖?,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進立專業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構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覆蓋司法全過程,包括服務態度、專業水平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律師獎金、等級等利益掛勾。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林暉,羅爭光.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下降[N].中國教育報,2018-10-31(1).

[2]謝暉,石煒.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護為視角[J].法制博覽,2018(3):45-47.

篇9

在1978至2004的26年中,中國法學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時也暴露出了它的問題,而它的根本問題就是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作為理論判斷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

于是,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對“中國為什么會缺失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這個理論問題進行了回答,并對中國法學這個“時代”做出了“總體性”的反思和批判。具體而言,我采用經過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對中國法學中四種不同甚或存有沖突的理論模式即“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和“法律文化論”進行了深入探究。最終我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引領中國法制發展,實是因為這四種理論模式都受一種“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與此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因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最終導致了所謂的“范式”危機。正是在批判“現代化范式”的基礎上,我認為,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西方現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

據此,我們需要思考和追問的是,那種“現代化范式”具體以什么樣的方式支配了中國法學的研究,甚至使中國法學的研究意識不到這種支配?或者說,“西方法律理想圖景”在中國法學研究中究竟是如何不加反思和批判地被誤置為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在本文中,我將以 “消費者權利”的法學研究為個案,對此做出比較具體的考察和說明。

我之所以認為“消費者權利”與針對中國法學研究的討論具有相關性,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與中國現實生活中切實面對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間的關系,可以典型地說明中國法學所陷入的困境。我們將看到,一方面,中國法學對于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消費者權利”保護這個日益突顯的現實問題,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圍繞“消費者權利”問題所進行的討論,也都帶有嚴重的“都市化趨向”和“部門法學科趨向”,以西方法律中的概念或法條來“裁量”或“量度”中國“消費者權利”問題上的具體現實。也就是說,在中國法學關于“消費者權利”的研究中,作為研究出發點和依憑所在、并賦予它以根本意義的“中國”這一特定時空的要素,不知不覺中被消解掉了,中國法學研究中的“中國”因此而嚴重缺位。

為什么“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濫”

就“消費者權利”在中國體制方面所受關注的程度而言,我們大體上可以指出:

第一,自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始,廣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當時中國影響最大的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同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也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不斷發展的同時,中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甚至還包括分散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或條款。再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律對消費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項權利進行保護,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

第二,更為重要的是,中國通過每年3月15日展開的“消費者權益日”運動,國務院領導的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行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并由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共同制定《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以及展開的各種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行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頒布的一批有關打假的司法解釋,各省市持續開展的“百城萬店無假貨”和“清柜臺”等活動,以及創建“購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場”等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可以說是得到了中國各階層應有的關注。

但是與此同時,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見收斂,反而呈現出了日益猖獗之勢。一如我們所知,衛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當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于2003年公布了當年的造假案例。近來,關于假冒偽劣食品的新聞,更是越來越直逼人類生存的安全底線:藏著吊白塊的米粉、飽含生長素的豆芽、劣質嬰兒奶粉、氨水泡制的粉絲、敵敵畏浸泡的火腿、死豬肉制作的肉松、添加工業冰醋酸的老陳醋、“福爾馬林”浸泡的水發食品、工業鹽腌制的泡菜、用色素養出來的紅心雞蛋,乃至韭菜、香腸、肉丸、餃子、竹筍、醬油、瓜子、果丹皮、黃花菜、飲料、煙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質。

面對這種逆向發展的情勢,亦即我所謂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濫”的情勢,我們必須做出直接且嚴肅的追問: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運動越來越“徹底”的情況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卻反而呈現出日益猖獗之勢?

顯而易見,這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中國法律問題和中國法學問題,或者說,這既是一個極具中國性的“問題束”,也是“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所以能夠成為中國法學因受“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關注中國現實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為從理論上講,其間還隱含有至少這樣幾個我們不得不直面的問題:

第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乃是與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之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等因素的沖擊下所必須面對的一種困境緊密相關的。這是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中的特有問題,因為在西方現代社會影響下的中國,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現代化社會之景象為基礎的各種新的預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這些景象而形成的對貧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強烈意識,都經由現代大眾傳播媒介的廣泛渲染和強調而變得更加突顯了。這些新的預期和希望以及這種強烈的貧困意識,在既有的政治經濟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擴大財富以滿足大眾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導致廣大民眾竭力想摧毀或改革那些造成匱乏的現行經濟結構以外,在無法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勢下,還會轉換成另外一種趨勢,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方式達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的日益猖獗,在我看來,主要有這樣兩大趨勢:一是迎合中國“都市化”和“現代化”進程而主要制售“假冒偽”的中高檔時髦產品,二是抓住中國依舊是一個以農民和貧困人員為主要人口的社會而主要制售廉價的“劣”質產品,而其間則以食品和藥品為重。必須承認,上述第二種趨勢更是“中國”的,而且也是對消費者生命權利侵害更大的,因為我認為:

首先,中國迄今為止的消費者組織或機構都有明顯的“都市化”趨向。法律法規或相關的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運動也都有著明顯的“都市化”趨向。因此,無論是在數據的統計上,還是在法律法規的針對性上,它們也主要是與中國的“都市化”相應和的。顯而易見,這種“都市化”的趨向,在很大程度上遺忘了中國的農村和農民,歸根結底中國即是由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和新興的“貧富差距結構”構成的真實社會。

其次,與上述構成鮮明對照的是,“劣”質食品和藥品正在大規模地流向貧困的地區和農村。一如我們所知,“劣”質食品和藥品的特征不僅是廉價,而且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往往不會馬上表現出它們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們發現這些毒害結果時,已經對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重大傷害。這里的要害之處在于: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不僅會極容易侵害到每個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藥品的中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會因其價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階層,尤其是流向貧困的中國農民階層。

第三,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還涉及到中國社會轉型階段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政府監管和地方司法機構執法缺位的問題。我們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規模的惡性食品或藥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在某個環節的監管出了問題。在眾所周知的山西白酒中毒事件中,無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門對工業酒精銷售監管的缺位:不法商販勾結地方政府個別官員,致使工業酒精隨便售賣,然后一兌水就變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裝“白酒”。這里的關鍵點在于:一、大規模的、專業化的、災難性的假冒偽劣商品生產活動往往是在相關地方政府部門保護下形成的;二、售賣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也往往能夠得到當地工商等市場監管部門所提供的各種形式的保護(比如王海發現的大連銷售偽劣電纜電線的公司正是被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予的“質量信得過單位”稱號者);三、地方政府部門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以罰代刑(比如2003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16.14萬件,案值18.86億元,但是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僅有191件),而這實際上是在與制假售假者進行“共謀”,縱容制假售假者在罰款的“制裁”下繼續制假售假,甚至為地方部門或政府官員個人謀利益。

所有上述現象都表明,在中國保護“消費者權利”方面,一個核心的維度是中國地方政府的執法質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這里不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門監管力度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的權力本身進行制約,以及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濫用權力的做法進行追究和制裁的問題。

法學家們的“空中樓閣”

顯而易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或者說,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乃是中國當下所面臨的一種 “活的”、日常的、每時每刻都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問題,更是關涉到中國在當下的特定時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個具有中國性的“問題束”。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認為,我們確實有必要對中國法學在這個領域中的研究狀況做一番分析和檢討。根據本文的論旨及結構安排,我選擇分析和檢討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中所發表的有關消費者權利的論文。

就CSSCI歷年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錄17種法學期刊:《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1999年又增加4種法學期刊,2000年再增加1種。至此,CSSCI共收錄了22種中國法學期刊。

在對這22種中國法學期刊進行檢索以后,我們可以發現:第一,這些法學期刊(其中的18種)在這個期間共發表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討論和研究“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僅有25篇。即使在這僅有的25篇文章中,在筆者看來,還有6篇論文與中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無甚關聯,即《關于啟動消費需求的稅法思考》、《試論消費信用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國的教育消費市場》、《歐盟消費者銷售法指令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比較》、《歐盟統一大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一體化研究》和《論西方消費者保護法的歷史演進》等論文。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基本上可以認為,中國法學論者對中國人時刻面臨著的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費者權利”保護這個現實問題,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發表的那些討論“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來看,我認為,它們主要是圍繞著這樣幾個問題展開其論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費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費”、單位是否為“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等問題。因此,從這些論文討論的重點來看,我們大體上也可以認為:

首先,這些法學論文表現出了一種與消費者組織、有關消費法律法規或打假運動相同的明顯的“都市化”趨向,亦即在“現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復雜的中國“城鄉二元結構”與“貧富差距結構”重合的社會做了一種盲目比照西方現代社會的“都市化”同質處理;從本文所選擇的這一具體個案來看,那些信奉“現代化范式”的中國法學研究者實際上是把“消費者權利”當成了一個“同質”的現代性問題,進而把“消費者”視作一個“同質”的現代主體。因為無論是在案例的選擇上(比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等),還是在論題題域的限定上(比如“定式合同”、“房地產”、“電子商務”、“知假打假”等),他們都在很程度上遺忘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與在中國的發達都市或地區是截然不同的,他們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實際是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歸根結底是在中國的現實社會中――的重大困境。

其次,這些法學論文大都出自部門法論者(尤其是民商法論者)之手,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不僅在較深的層面上表現出了中國法學在對待具體論題(比如說“消費者權利”)時往往具有的狹隘的“部門法學科趨向”(在這一方面,中國法學中的“法條主義”論者之所以研究“消費者權利”的問題,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是其部門法所處理的問題;而類似于“權利本位論”的論者之所以不研究這個問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屬于部門法),而且還在更深刻的層面上突顯出了中國法學對中國現實問題的淡漠。

再次,這些法學論文所關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關“消費者”概念的明確性、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在邏輯上的自恰性、在調整范圍上的確定性、以及消費者權利在種類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而具體的問題,更奢談去研究和追問“消費者權利”在中國當下的政治經濟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為什么總是不能得到很好保護這樣的“問題束”了。

最后,這些法學論文基本上都以一種籠而統之的方式對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這些侵害消費者權利的違法活動,而根本意識不到制售“劣”質食品和藥品要比制售“假冒偽”商品更是中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大惡”,對于廣大只能消費廉價食品和藥品的貧困農民來說,尤其如此。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與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質;更可能是中國“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國受全球化浪潮的沖擊而生成的各種新型權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國“城鄉二元結構”和“貧富差距結構”下的廣大中國農民或貧困者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實權利;更可能是“大寫”的人權,而不太可能是 “活的”、日常的、每時每刻都關乎到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體權利;更可能是西方式的“陌生人社會”預設下對法律的配置和普遍運用,而不太可能是中國“陌生人社會”和“熟人社會”同時共存的情形下所導致的更為復雜的問題;更可能是法律體系的邏輯和注釋,而不太可能是賦予這種邏輯或注釋以生命力的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且具體的生活。

篇10

[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 法制 文明執法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0-0321-01

公安消防機構管轄的范圍可謂寬泛,涉及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還涉及建筑審核、裝修審核、竣工驗收等消防監督環節。研究和解決當前消防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定,提高黨的執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消防行政執法現狀

(一)執法環境較差,難以嚴格執法

少數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以言代法,把自己的話變成法上之法,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消防部隊的形象。以權代法,超越規定的職權范圍,亂下指示,亂批文件,任意干預行政執法,嚴重影響消防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干擾執法,給違法者講情,說好話,開脫責任,下級執法機關做出的決定經常因上級領導干預而改變,造成執法工作非常被動,使執法人員心灰意冷,不能積極工作。

(二)隊伍素質不高,造成執法環節不嚴

消防行政執法者政治素質不高,消防官兵要有防腐拒腐能力,“打鐵先得本身硬”,只有自己“硬”了,才能確保執法嚴格。目前,一些地方的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從而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效果。我國近年來的幾場大火后期調查處理時都發現有權錢交易,執法人員收受或索取賄賂就是例證。業務素質不高。一些單位的執法人員是直接從其他崗位調任,他們既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也不懂具體的消防法律法規,如此直接從事消防執法工作。勢必造成執法不嚴的問題。

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自身存在的問題

(一)消防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雖然現行《消防法》對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取消了前置條件,即公安消防機構發現消防違法行為后,即可進行違法處罰,同時進行責令改正,但對改正的效果沒有相應的規定,時常出現消除火災隱患落實不力等情形,治理火災隱患陷入了“以罰代改” 、“重罰輕改”或“只罰不改”困難局面?!断婪ā冯m然規定了除追繳消防罰款以外的公安消防機構處罰決定都可以采取行政強制,但公安消防機關力量和能力不能完全滿足對每個行政強制都能執行到底,況且有些消防行政強制國家強制執行機關執行時難度就很大,所以行政強制在實際消防執法存在的問題有待解決。

(二)消防監督人員少,部分人員業務素質不強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模大、分散廣、數量多,但基層消防監督人員編制少,不能較好地開展轄區消防執法工作;加上部分消防監督人員素質不高,有的消防監督人員不熟悉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監督程序,缺乏法律知識,不能及時、準確發現火災隱患等等。此外,受部隊編制的約束,消防監督崗位人員變動頻繁,導致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一。

(三)個別消防監督人員思想發生蛻變,

少數消防監督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消防監督的特殊職權為個人的后路、退路或所謂的應得利益,廣交社會朋友,其目的不是為了相互學習,共同進步,而是搞“感情投資” ,以求回報;有的交酒肉朋友,“酒杯一端,政策放寬” ,“收下兩條煙、隱患放一邊” ,,執法思想和世界觀產生了本質蛻變,已經由執法者淪落為消防事業的“攔路虎”。

(四)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受地方“說情風”影響,受制于人受傳統舊觀念的遺害和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辦事、辦案說情風盛行,人情高于法,以情代法,很多執法辦案中都會遇到人情關系,說情者無所不在,無孔不入。同時,消防部隊的業務經費由地方保障、消防業務受地方領導,客觀上對消防監督執法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領導說清,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執法人員的依法、公正、公平執法。

三、如何在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中做到文明執法

(一)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管理, 切實重視人文關懷

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管理,切實重視人文關懷執法隊伍是消防執法的主體,也是執法實踐活動和諧的重點。因此,加強消防執法隊伍的建設,重視人文關懷非常必要。人是管理中的首要因素,在管理活動中必須樹立人本的觀念,把關心人、尊重人、激勵人、發展人放在首要地位。總書記指出:在軍隊建設中,必須充分尊重官兵的主體地位和創造精神,心系基層、情系官兵,切實維護官兵權益,不斷改善官兵物質文化生活條件。

(二)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強化“執法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

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在成為消防執法人員之前,必須通過嚴格考試與篩選,擇優上崗,擇良而選用。確實把那些政治素質高,精通業務,腳踏實地工作。德才兼備的干部用到執法崗位上來。同時要建立崗位崗前培訓、錯案責任追究、職業保障等相關制度,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來約束其執法行為,用制度來不斷地改進執法者的自我約束力和道德行為,用制度來規范執法者嚴格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從而保障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三)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營造一個全民參與消防的社會氛圍

消防各有關單位要履行消防宣傳職責,并納人工作責任制,要以新《消防法》的頒布以及公安部的新頒布的三個令等法律法規制度的實施為契機,使各級領導、各部門、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自己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積極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良好的消防執法環境,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努力的營造一個全民參與消防的社會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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