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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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篇1

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 本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兩年公布一次。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危改回遷小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文件的規定,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建設的,按照政府指導價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

危改回遷小區是指執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xx]19號)政策的危改回遷小區。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由業主大會或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體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執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可依據其實際支出,按建筑面積或戶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協商達成一致之前,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執行政府指導價。

第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五條 業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物業服務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收費和物業服務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

篇2

各區、縣計(經)委、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局、統計局、地方稅務局、殘聯,市政府各委、辦、局和直屬機構的人事、勞動、計財、統計部門:

在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1994〉第10號令頒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工作中,郊區縣反映,對鄉、鎮及以下企業因安置殘疾人沒有達到市政府第10號令規定的1.7%比例,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由于這些單位經濟效益比較低,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也比較低,如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根據這一情況經研究,現對《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京計綜字〔1995〕0139號)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鄉、鎮及以下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從業人員總數1.7%比例的,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最低的區、縣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鄉、鎮及以下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企業和經濟組織,繳納1994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1993年最低的區、縣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2845元繳納。

三、市統計局每年向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函告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最低的區縣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

篇3

    維修基金將從物業收費中剝離

    據有關負責人透露,北京市要出臺的物業收費辦法,是遵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由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指導原則,并充分考慮了北京的地域特點而制定。

    由于北京地區春季風沙大,新《辦法》將提高保潔收費額度。同時會考慮到北京屬于缺水城市,要在綠化上多下功夫。同時,該《辦法》把最容易引發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矛盾的維修基金收取從以往物業收費中剝離出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由物業收費而引發的糾紛。

    沒有物管會不能單方面提價

    根據不同的硬件條件和管理服務水平,新辦法將制定不同級別的收費標準,供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協商的基礎。避免過去小區硬件、服務水平差距很大,但收費卻一樣的不合理問題。新辦法也規定了實行協商浮動的前提,即小區已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雙方協商可以浮動,或開發企業在出售物業之前,制定的公約中,可以實行浮動價。沒有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物業管理企業不能單方面提高收費標準。

    服務收費分“公共性”與“特約性”

    這位負責人還透露,新辦法嚴格區分公共與特約收費。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服務事項屬于物業管理的公共,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基本職責,產權人必須交納公共費用。產權人房屋自用部位的維修等服務屬于特約,產權人可委托物業管理負責,也可委托他人負責,費用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篇4

    

    計費基礎           費率(%)

    ----------------------------

    建筑安裝工程概算額      2

    

    

篇5

物管公司和業主處在一個矛盾載體中

《北京市物業管理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普通住宅小區的物管收費由原來的政府“統一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此外其他類型的物管收費將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新的《收費管理辦法》表明:政府定價將逐步退出物業服務的行業。同時該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住宅小區,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物管公司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向上浮動20%,下浮不限。

一位物管公司總經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物管服務收費中,物管公司和業主是處于一個矛盾的載體中。物管公司希望收費是多多益善,而業主則認為收費價格越低越好。而這次新的政策提出物管公司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上浮20%,顯然這給物管公司提高普通住宅物管費用一個足夠的借口。而且在記者的調查采訪中,多數物管公司一致認為實行新的收費辦法物管費用將會提高。

物管費用受服務內容制約

北京悅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鄧南宇認為新的征求意見稿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鼓勵物管公司走向市場,物管收費和服務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體現了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這就給了物業公司一定的自由度,但這個自由度不是漫天要價。

鄧南宇分析說物管服務收費最根本的原則是要與物管服務相一致,也就是說在物管服務過程中,要體現出一種質價相符的原則。同樣,中國人民大學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項目研究員、朝陽區業主委員會主任舒可心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物管公司要提高收費價格是必須經過業主大會通過的,而業主大會通過的前提就是物管收費價格和物管服務質量以及內容相吻合。

著名物管專家、北京南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凱翔認為,物管公司向業主提供的是一種菜單式的服務,根據服務內容和質量的不同,則所收取的物管費用也有所不同,業主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服務,然后再根據所享受的服務內容來繳納費用。同時他也認為目前北京的物管公司收費已經是明碼標價,陽光操作了,業主完全可以根據物管公司公布的服務內容來核實收費價格。

有業內人士認為,普通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上浮20%,這個上浮的范圍就是一種物管服務市場化的表現,價格的浮動也需要物管公司和業主協商后才能執行。

收費市場化將導致行業整合

篇6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起住宅物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為人民群眾創造安全舒適、清潔優美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今年住宅物業防治“非典”工作實際,將《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京國土房管物[2003]127號)作了修改,修訂為《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同時廢止。

現將該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制定本標準的目的:促進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的規范化、標準化,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提供依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提供依據。

二、本標準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指導性標準,也是物業管理企業申請資質等級和資質年審的考核標準。

三、標準分為兩類:一適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二適用于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的物業管理。

四、本標準服務項目分為綜合管理、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綠化、保潔、公共秩序維護、停車管理、消防管理、高壓供水、電梯、裝修管理服務等十項,每項又分為服務范圍、工作內容及要求兩個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管理的除外。

本標準與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相比,增加的主要內容是: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建立起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理機制、處理預案和具體處理措施,一旦發生公共突發事件,能夠從容應對;在平時,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并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業主的宣傳,防患于未然。

五、標準中未涉及的服務內容及標準,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按相應法規及政策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協商議定。

六、公寓、別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超出本服務標準的,可以自行確定服務的深度和廣度,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范圍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一、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項目范 圍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一)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 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8) 全體員工統一著裝,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9)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用戶不低于總戶數80%。

(10)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暖氣等設備確保居住小區內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本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運行和小修養護,包括:

(1)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保證護欄、圍墻、小品、桌、椅、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動場地達到基本平整,邊溝涵洞通暢;

(3)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4)負責小區智能化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5)定期清洗外墻。

(三)綠化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二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保潔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維護和保持服務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包括:

(1) 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2)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3)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4) 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墻壁等,進行一周一次清掃;

(5) 按政府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噴灑、投放滅鼠藥、消毒劑、除蟲劑;

(6)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7)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包括:

(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放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

(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

停車管理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管理(1)有健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有發生緊急情況預案;

(4)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

消防管理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及火災消防預案;

(2)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八)

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1)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并在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中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有備用梯的,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服務房屋裝飾裝修管理(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 業主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 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二、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管理服務標準項 目范 圍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一)

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1) 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基本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全體員工統一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8)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戶數不低于總戶數60%。

(9) 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

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供暖等設備(1) 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 保證護欄、圍墻、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3) 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三)

綠化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三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

保潔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2)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基本無廢棄雜物;

(3) 按規定進行消毒、滅鼠等活動;

(4)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5)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

公共秩序維護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全天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 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 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

存車管理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看管(1) 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 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

(4) 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存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

消防管理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

(2) 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 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八)

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1) 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 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 維修服務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

電梯養護、運行、維護(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4)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5) 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

裝修管理服務房屋裝飾裝修管理(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篇7

職務: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承租人:

(下稱:“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鑒于按如下條款和條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園別墅之物業,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建設部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于年月日訂立本租賃合同書(下稱“本合同”)。

第一章出租之物業

第一條出租物業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花園別墅區座之物業(下稱“該物業”)。該物業之平面圖見本合同之附件一。第二條該物業之面積

該物業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第三條該物業之裝修及設施狀況

該物業之裝修及設施狀況詳見本合同之附件二。第四條該物業之用途

乙方租賃該物業,用于住宅

第二章租賃期限

第五條該物業之租賃期限為年,自年月日(下稱“起租日”)起至年月日(下稱“止租日”)止。

第三章該物業之交付

第六條交付與簽收

甲方應于起租日前天,即于年月日向乙方發出書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該物業。乙方收到該交付通知時,辦理書面簽收手續。第七條承諾與保證

甲方在簽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該物業時,不可撤銷地向乙方承諾并保證:

(一)甲方開發該物業之法律手續齊備。

(二)該物業未受到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該物業之惟一、合法的所有權人,且該物業之權屬無任何爭議。

(四)該物業之開發、建設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符合安全標準,并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之有關規定,符合該物業租賃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諾同意于本合同租賃期限內,甲方有權對該物業設置抵押。

第四章租金及其他費用

第八條租金及物業管理費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下稱“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元。甲、乙雙方商定,該物業租金之支付標準與方式詳見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該物業之物業管理費(與市政設施使用費以下又合稱為“其他費用”)標準為每建筑平方米幣元/月(甲方有權根據北京市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進行調整)。首期租金與物業管理費于年月日分別向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其余當月租金與物業管理費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別向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支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與物業管理費同時,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相當于3個月的物業管理費基金及水、電、燃氣基金和維修基金。第九條市政設施使用費

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保證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代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暖氣、電話、傳真、有線電視等市政設施使用費。乙方將于收到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轉交之市政設施使用費繳費通知后天內繳付有關費用。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并承諾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設施使用費之手續費或附加費。第十條租金及其他費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將按本合同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之銀行賬號支付該物業之租金及其他費用。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之銀行賬號見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以租代售之條件與實施

第十一條乙方之購買權

甲方向乙方出租該物業,系按以租代售方式進行的。乙方基于本合同享有于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時購買該物業之權利,即于本合同租賃期屆滿時,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與全部款項,即為乙方正式購買該物業之明確的意思表示。第十二條以租代售之條件

(一)以租代售之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該物業之以租代售價格(包括含租金之價格)為每建筑平方米幣元,并以該價格作為該物業之出售價格,即甲、乙雙方就該物業簽署之《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下稱“該契約”)規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價格。該物業購房價款總計為幣元。

(二)該契約之付款方式

將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為該契約之購房價款支付之組成部分。由于甲方給予乙方分期付款的優惠,乙方于簽署該契約的同時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補償金,該補償金的計算期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各該期應付租金為本金,按各該期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三)該契約文本

甲、乙雙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第十三條以租代售之實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條作出購買該物業的明確意思表示后或于1999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購房價款后,甲乙雙方于日內,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之條件簽署該契約及其補充協議。

(二)乙方按該契約及其補充協議之規定向甲方付清該物業之購房價款后,甲方該物業之權屬證件即開始辦理。

第六章該物業之修繕與室內裝修

第十四條該物業之修繕

甲方對該物業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裝修及設施狀況的部分,應于該物業起租日起天內予以修繕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負責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對該物業承擔保修責任。第十五條該物業之室內裝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該物業后,乙方有權對該物業進行室內裝修。本合同依約終止時,乙方應及時將該物業交還甲方。乙方應于交還該物業時,將其恢復原狀或按甲方要求對裝修予以保留。乙方對該物業之裝修費用,甲方不予退還或作出任何補償。

第七章雙方責任

第十六條甲方責任

(一)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物業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收回該物業。

(二)甲方負責該物業之保修,負責對該物業及其設備、設施和附著物等進行日常維修,以保證該物業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甲方保證該物業公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及24小時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選擇履行該契約時,甲方應按該契約規定履行該物業賣方之義務。第十七條乙方責任

(一)按本合同規定,按期向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

(二)乙方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該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乙方在租賃期間或將來購房后,不得隨意更改該物業的結構、外觀、設備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內搭設任何建筑物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應當遵守該物業之《物業管理公約》。

(四)對于甲方對該物業進行之日常維修,乙方得給予甲方進出該物業之方便,并給予適當協助。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

(二)人力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第十九條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張

本合同雙方在向對方提供有關主管部門之證明文件后,方可作為主張本合同免責的事由。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甲方之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生與甲方有關或與該物業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規定的該物業之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該物業,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期間自該物業應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實際交付日止,以該期間甲方應收之租金金額的日萬分之進行計算。逾期超過天,甲方未交付該物業,則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本合同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乙方實際付款日起至甲方將全部款項實際退還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第二十一條乙方之違約責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應當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萬分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本合同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費用。乙方除向甲方繼續支付上述違約金外,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應付款日起至乙方將全部款項實際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租金押金作為乙方履約的保證。在租賃期限內,如乙方單方中止合同,該押金不予退回;如至年月,履約正常,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為,則該押金充抵租金。

(二)因乙方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章附則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稅費

本合同所發生之稅費,由甲方和乙方分別按政府規定繳納。第二十三條合同效力與法律適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即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附簽。

(三)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第二十四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二十五條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做參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文本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為準。第二十六條通知與送達

(一)所有通知可用電傳、傳真或掛號郵件發出。各方相互發出的通知及書信須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發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時候更改其通訊地址時,可用電傳、傳真或掛號郵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電傳或傳真發出的重要通知或書信應該使用信件掛號寄出加以確認(但未能發出此種確認不得使電傳或傳真發出的通知或書信失效)。

(四)任何用電傳或傳真發出的每一通知或書信,發出時間須被視為收到時間(但如果發出當日并非一營業日,則下一營業日開始營業時須被視為收到時間,以及用傳真發出時,發出的電傳機自動顯示出收件人的電傳號碼及接收代號時須被視為收到時間);如用信件發出,在人手交遞時或在出寄后14天,須被視為收到時間。第二十七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第二十八條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兩份,由見證律師事務所及有關機關備案各一份。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年月日

見證人: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篇8

1

2

業主大會備案申請表填寫說明

1.【名稱】填寫區縣名稱和業主大會名稱。 2.【物業項目基本信息】

(1)建筑物總面積和業主總人數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2)業主大會辦公用房,2010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住宅物業項目應當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配建物業服務用房。2010年10月1日前建設的住宅物業項目按其實際情況填寫,沒有用房的用“X”劃掉。

3.【備案材料清單】

(1)已提交相應材料的,在相應材料名稱后面“”打“√”。

(2)備注:備案受理人可以對已提供的備案材料的有關情況進行補充說明。 4.【業主委員會委員情況】

(1)在“任期”欄內填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時限或者起止時間,例如“4年”或者“2010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碧顚懭纹跁r限的,時限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篇9

1、計價方式與價款都由過去的按建筑面積計價調整為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

2、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也相應地由過去的按建筑面積確認變為按套內建筑面積確認;

3、套內建筑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開發商對買房人多退少補;套內建筑面積誤差超過3%的,買房人可以退房,或按合同約定的處理辦法處理;

4、明確了交付期限和入住條件。購房新合同明確規定,只有達到三個條件,開發商才能通知買房人收房,即必須拿到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表、實測面積,必須符合買房人和開發商約定的其他條件;

5、增加了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的內容;

6、增加了物業業主臨時公約條款;

篇10

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__________,現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準予上市預售,外銷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_。甲方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國有土地使用面積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上述各項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暫測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不含)時,按照本合同第三條所述房屋售價進行結算;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之差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含)時,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文件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三條 雙方同意上述預售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_____幣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__幣 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將購房價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號。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甲方售樓款監管銀行為______,銀行帳號為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應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超過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須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

第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時間自房屋應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價款總額的萬分之_____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過_________日,超過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應將乙方交付的定金、房價款及利息退還給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二條)。

第十條 甲方交付的房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認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和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八條)。 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設備未達到附件三規定的裝修、設備標準的,甲方同意按未達到部分的差價雙倍向乙方補償。

第十一條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后,境內的應于三十日內,境外的應于六十日內,由雙方持合同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本合同登記后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如轉讓其預購的房屋,須與轉受讓人在本合同上背書,并按規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雙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內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用漢字填寫)。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共____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兩份。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國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售登記機關:(章)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房產平面圖樣式附件二付款方式樣式附件三裝修標準、設備標準及其它交用條件

地面:

天花板:

門窗:樣

內墻:

廚房:

衛生間:

上下水交付使用時間:式

供電交付使用時間:

燃氣交付使用時間:

供熱交付使用時間:

賣方:買方:

附件四(一)背書欄樣

轉讓人(簽字):轉讓登記機關(章)

轉受讓人(簽字):經辦人:

轉讓時間:時間:

附件四(二)背書欄樣

轉讓人(簽字):轉讓登記機關(章)

轉受讓人(簽字):經辦人:

轉讓時間:時間: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