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范文
時間:2023-03-30 2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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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促進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第24號令以及國安監總政法[2010]183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編制如下監督檢查計劃:
以科學發展和安全發展為指導,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持續發展與社會和諧為目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安全生產文件精神要求,通過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建設,規范執法檢查行為,增強執法檢查計劃性、針對性、有效性,增強安全監管權威性,進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隱患,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保持全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一)執法原則
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強化責任,創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則,對全鎮35家涉危涉爆企業按行業進行分類執法檢查:煙花爆竹企業29家,危險化學品企業2家,非煤礦山2家,工貿企業2家。
(二)檢查頻率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每年4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每年4次、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每年2次、非煤礦山企業每年4次、工貿企業每年全面覆蓋1次。
(三)執法重點
(1)安全生產許可證與落實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54號令)、《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65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20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4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總局令55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有相關規定。
檢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核對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產許可范圍生產經營行為、許可證有效期間、主要負責人培訓合格情況等。
(2)安全生產機構設立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按從業人員人數而要求不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54號令)第十二條,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數總數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職安全員(從業人數總數5%以上),并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資料、核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教育、督促執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生產法》明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需制度22項規章制度。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規程文件、資料,審查其內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實際操作情況(內容合法合規具體,責任到人到崗);查看企業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是否涉及到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內容;結合安全日志和作業場所抽查發現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現象,來確定企業教育和督促員工執行情況。
(4)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1、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2、未經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3、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4、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培訓。5、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質,方可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3年8月29日修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高危行業的分別為48學時和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不少于24學時,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為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20學時。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查看教育培訓記錄、檔案,記錄是否真實、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崗從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資料,查看特種作業人數和相應資質取得情況,查看企業對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審批資料、對從業人員現場抽考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知識等。(或要求企業出具期間未新進職工的自查證明)
(5)為從業人員提供防護用品和監督佩戴使用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檢查方式、內容:
查看企業為從業人員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發票、合格證;查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等。(6)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監控評估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段kU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卮笪kU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報告確定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查看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查看重大危險源檢測、維護、保養資料和檔案,記錄和簽字情況等。查看應急預案文件、應急預案教育培訓記錄、應急物資、設備情況、應急演練記錄等。
(7)對設施、設備的安全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應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三十四條,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等,應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條,不得使用應淘汰的設備。
檢查方法、內容:查看企業安全設備清單,查看各類設備檢測合格證、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查看企業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檢測臺帳和記錄。
(8)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第三十八條,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檢查方式、內容:查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審查文件內容是否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層次管理、考核標準等,查看企業內部檢查制度,查看企業內部層次管理情況,查看車間主任、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安全記錄本登記是否如實記錄安全隱患,是否按規定逐步匯報、簽字等。
(9)應急預案制定、演練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擬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應急預案擬定文件;應急隊伍組成文件;應急預案教育培訓記錄;應急物資、設備情況;應急演練記錄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等。
(10)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批情況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二十九條,礦山、危險品等建設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第三十條,礦山、危險品等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報有關部門審查。第三十一條,礦山、危險品等建設項目施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監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是否有新、擴、改建項目,查看“三同時”落實情況,查看建設項目審查、驗收資料、文件等。(或由企業出具該期限內沒有進行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自查證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業的管理情況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檢查方式、內容: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模式、狀況,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協議,查看承包、承租單位相應資質,查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調閱定期安全檢查臺帳、記錄和督促整改情況;了解是否存在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作業情況,查看相關協議,查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協調資料。(或由企業出具無出租、承包的自查證明)
(12)提取與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參加工傷保險、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或繳納風險抵押金等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012年2月14日由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籂I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
3%提?。粻I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檢查方式、內容:查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帳戶、使用登記情況;查看企業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情況,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查看工傷保險購買憑證,對照職工花名冊核定參加工傷保險情況;查看安全生產責任險保單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通報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查閱企業隱患自查自糾自報“三自”系統使用、登記情況,查看企業設立隱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況,查看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查看向從業人員通報情況。
(14)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段kU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檢查方式、內容:企業自查在有危險品的場所、設施、設備上共設置警示標志情況;再現場抽查核實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15)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帶班作業或值班和進出廠登記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履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必須確保礦領導下井帶班?!稛熁ū衿髽I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必須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領導帶班作業、值班安排計劃,查看負責人帶班、值班記錄,現場作業場所檢查是否有帶班作業人員等。查看職進出廠登記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實情況。
(16)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情況
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堵殬I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應采取相應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队萌藛挝宦殬I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等。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備、培訓情況;查看企業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檔案;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職業史資料、職業危害因素接觸史資料和員工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
(17)廢棄物品處置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廢棄危險物品處理制度、處置登記臺帳、處理措施,對企業廢棄危險物品銷毀地點核查核實。結合重點場所抽查查看廢棄危險物品處理情況。
(18)爆破、吊裝、動火作業、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動火作業、吊裝、爆破等危險作業制度,結合現場作業場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險作業,核實現場管理情況。
(19)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距離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品、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檢查方式、內容:要求企業出具對生活區、辦公區危險物品排查情況證明。通過現場場所抽查核實。
(20)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安全設施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檢查方式、內容:查閱企業安全評估報告、防雷檢測報告、安全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報告等,結合現場作業場所抽查,核實上述內容和情況,以及評價資質、評價結論情況(一般只對資質、結論、期限等要件形式進行檢查)。
(21)煙火藥、引火線、黑火藥出入庫登記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煙火藥、引火線、黑火藥管理制度,以及生產或購買時入庫登記、使用或銷售時出庫登記情況;查看總庫實際庫存與臺帳登記庫存數是否基本一致。
檢查情況:經查,本廠建立了煙火藥、引火線、黑火藥管理制度,并有相關臺帳記錄。
(22)禁用淘汰工藝、設備的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發》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檢查方式、內容:要求企業出具未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通過現場場所抽查發現是否使用存在應當淘汰的工藝、設備。
(23)流向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六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建立產品流向登記制度,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并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
檢查方式、內容:查看企業產品流向碼設備情況、檢查企業產品流向碼使用、管理情況和登記檔案、抽查成品倉庫所存放成品流向碼使用情況。
(24)疏散通道設置、疏散標志情況
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的出口。
檢查方式、內容:抽查生產車間、中轉間、庫房內劃線確定疏散通道情況;查看企業疏散標志設置情況;現場抽查疏散通道暢通情況(疏散門不能鎖閉、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門口不能有臺階、明溝等)
(25)依法應檢查的其他組織管理情況
組織管理的檢查以書面檢查為主,其他應檢查的情況包括如查看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情況,是否存在與職工簽訂違法免責勞動合同的情況、事故處理和警示教育情況,企業對責任人員內部處理情況;專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等。
(26)依法應對作業場所檢查的其他情況
對作業場所進行抽查,以重點場所、關鍵工藝抽查為主,必要時候進行全面檢查。將檢查情況如
實記錄。安監站現有工作人員數量4人,其中持有執法證人員4人。執法工作日算法如下:
(一)總法定工作日(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日):251天(251天×4人=1004天)。
(二)執法檢查工作日(對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檢查活動的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減去其他執法工作日和非執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004-160-476=368天。
(1)其他執法工作日(實施行政許可、開展舉報查處、事故調查處理、參與上級組織的行政執法等執法活動):按我鎮前3年實際統計平均數測算,共計40天。
(2)非執法工作日(值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群工日,參加黨群活動等):按我鎮前3年實際統計平均數測算,共計119天。
(三)執法廠次和執法小組安排:
1.執法廠次:2人一組,每天檢查一家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開展執法行為。
本計劃實施中,如遇特殊情況可進行小調整,當需對執法計劃進行重大調整,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批和備案。執法計劃進行部分調整和變更的,及時制作有關文件,存檔備查。
(一)實行“誰檢查、誰負責”,檢查人員對監管執法檢查情況負責。
(二)進入生產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人員必須是2名或2名以上,并將檢查內容告知被檢查單位。
(三)檢查人員應當明確檢查線路和或檢查場所,認真做好記錄,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被檢查單位,由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檢查人員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應依法采取現場處理措施,督促被檢查單位立即予以糾正或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五)檢查人員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執法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作出的處理措施必須以促進被檢查單位生產安全為目的。
采取“一看、二聽、三查、四反饋”:一聽企業匯報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二看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臺賬,三查企業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四反饋檢查結論意見。
篇2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為做好2021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和《撫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執行年度監管執法計劃中落實安全生產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撫安監政法〔2016〕13號)和撫順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要求,結合我市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撫順市應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一、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工作目標
1.非煤礦山企業監管覆蓋率達100%,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覆蓋率達100%,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監管覆蓋率達100%、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監管覆蓋率(由市局、縣區局和鄉鎮街道共同完成監管)達100%,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行業規模以上企業監管覆蓋率達100%;
2.隱患整改率達95%以上;
3.事故調查結案率達100%。
4.“雙隨機”抽查事項達到監管執法事項的100%;
(二)主要任務
根據省應急管理廳、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采取特殊時段監督檢查、季節性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專項整治、隨機抽查,對查出問題和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中央、省、市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行業企業進行直接監管。嚴格實施源頭管控,深入推進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以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為重點,突出抓好非煤礦山、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行業重點專項整治工作。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非法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隊伍建設,緊緊抓住應急管理的基本盤、基本面,全力推動安全生產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躍升和現代化進程。
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
(一)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
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編制規定(室秘發〔2019〕52號)中相關科室負有的安全監管執法職責,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科室人員: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3人、行政審批科2人、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2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4人、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5人、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3人、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2人、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3人,煤礦安全監督科5人,共計29人。
因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特殊要求,其計劃單獨制定與實施,故煤礦安全監督科5人不在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監管執法科室人員統計范圍之內。市應急管理局去除因病休息1人,實際在崗行使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科室人員23人,占在冊負有的安全監管執法職責科室(煤礦安全監督科5人除外)24人的95.83%,符合相關規定。
(二)總法定工作日
根據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所考慮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數量和能力有關規定,總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實際行政執法人員總數=250×23=5750個工作日(詳見附件1)。
(三)其他執法工作日
其他執法工作日合計2688個工作日(詳見附件3)。
(四)非執法工作日
非執法工作日2622個(詳見附件4)。
(五)監督檢查工作日
監督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5750-2688-2622=440個(詳見附件2)。
三、監督檢查工作安排
(一)重點檢查工作安排
1.重點檢查單位范圍、數量、名稱、行業領域(見附件5-10);
2.對有關重點檢查單位開展計劃檢查,計劃需用306個工作日(見附件2);
3.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占比: 69.55 %;
4.時間安排:全年。
(二)一般檢查工作安排
1.一般檢查單位范圍、數量、行業領域(見附件5-11);
2. 對一般檢查單位開展計劃檢查,計劃需用134個工作日(見附件2);
3.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占比:30.45 %。
4.時間安排:全年。
四、監督檢點
(一)做好各類企業日常監督檢查
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八條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嚴格依法依規,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二)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做好監督檢查
1.開展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及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高危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2.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風險排查與管控、隱患排查與治理、督查和“回頭看”活動,排大安全生產隱患、跟蹤監控危險源、建立管理清單督促整改落實;
3.針對相關行業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采取暗訪抽查、隨機抽查、專項執法等方式進行檢查,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
4.參與國家、省、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
5.強化對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監管,對安全評價機構、安全培訓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及持續改進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各縣(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備案及演練等。
(四)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包括舉報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的查處),落實事故掛牌督辦和事故后評估。
(五)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五、工作要求
(一)經市政府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必須按時完成。分管局長要督促各科室本著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則,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細化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嚴格按批準后的監督檢查方案實施,保證監督檢查計劃的順利完成。因監督檢查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及檢查內容變更或生產經營單位增減幅度超過原計劃的20%以上等因素,應當及時組織對本計劃調整,并經局討論通過后,重新履行報批和備案程序。
(二)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在權責范圍內實施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應依法依規,做到主體合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證據充分,并主動接受監督。
(三)要采取計劃檢查、“隨機”抽查、“回頭看”復查等多種檢查方式執行監督檢查計劃。檢查時,既要做到按計劃內容進行,又要按“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人員和專家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生產經營單位隨機進行檢查,并按要求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公開工作。檢查中,認真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查出的問題,督處整改,送達相關執法文書。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落實好“回頭看”形成閉環監管。要將檢查情況按要求及時錄入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并將定期形成階段性監督檢查情況總結和必要的執法記錄和音像資料,經分管局長審核后存檔備查。
加強信息化監管執法,運用“互聯網+執法”模式,進一步完善優化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方式,推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四)統籌安排監管執法力量,發揮整體合力作用??紤]我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及分布實際情況,實施監管執法力量統籌安排。根據檢查需要,充分利用局執法人員名錄庫人員資源,合理調配執法力量,滿足監督檢查需要。局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要對各科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和執法人員需求進行調度??剖议g要密切聯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環節的溝通與協調,做到信息共享。
(五)嚴肅監督考核,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要加強安全生產執法相關業務學習,盡快提高自身的執法能力和水平,促進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將監督檢查計劃完成情況列入對各科室的績效考核內容,推動監督檢查計劃的有效施行。
(六)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監督檢查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既要嚴格執法,又要服務,及時宣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指導、監督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和保證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到位,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營造規范有序、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助力撫順經濟社會發展。
附件:
1.2021年度市應急局執法工作日計劃總表
2.2021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日匯總表
3.2021年度安全生產其他執法工作日匯總表
4.2021年度非執法工作日匯總表
5.2021年度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監督檢查計劃
6.2021年度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監督檢查計劃
7.2021年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監督檢查計劃
8.2021年度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監督檢查計劃
9.2021年度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監督檢查計劃
10.2021年度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監督檢查計劃
附件1
2021年度市應急局執法工作日計劃總表
項目內容
總法定工作日
其中:
監督檢查工作日
其他執法工作日
非執法工作日
工作日
5750
440
2688
2622
附件2
2021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日匯總表
序號
科室名稱
工作日
重點檢查
一般檢查
小計
1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9
——
9
2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30
42
72
3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124
36
160
4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68
44
112
5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66
12
78
6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9
——
9
合計
306
134
440
附件3
2021年度安全生產其他執法工作日匯總表
序號
工作內容
科室名稱
工作日
小計
1
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160
305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45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100
2
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科
140
360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10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60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60
3
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20
26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10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3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200
4
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60
60
5
參加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20
17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60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90
6
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登記、備案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30
140
行政審批科
110
7
開展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78
189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111
8
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141
693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2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42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8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50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12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240
9
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45
133
行政審批科
10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1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8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3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30
10
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21
378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46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140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83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50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2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18
合計工作日
2688
附件4
2021年度安全生產非執法工作日匯總表
序號
工作內容
科室名稱
工作日
小計
1
機關值班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20
381
行政審批科
50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32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84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8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45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5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20
2
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255
896
行政審批科
27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6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64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8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100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11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200
3
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工作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21
324
行政審批科
78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34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64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9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37
4
參加黨群活動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60
431
行政審批科
30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3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64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9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72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4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45
5
病假、事假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30
218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16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42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5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20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3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30
6
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
40
372
行政審批科
55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40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42
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
80
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
45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30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
40
合計工作日
2622
附件5
2021年度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技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重點檢查單位范圍
名稱
行業領域
檢查次數
時間安排
工作日
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1.隨機抽取1家非煤礦山企業
非煤礦山
1
二季度
3
2.隨機抽取1家?;髽I
危險化學品
1
三季度
3
3.隨機抽取1家制造業企業
制造業
1
三季度
3
合計工作日
9
附件6
2021年度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1.重點檢查安排
重點檢查單位范圍
名稱
行業領域
檢查次數
時間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建設在大型工礦生產經營單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鐵路和公路、水產基地和大型居民區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上游的尾礦庫,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開采生產經營單位
①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
非煤礦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2
三季度
4
四季度
2
②撫順萊河礦業有限公司
非煤礦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2
四季度
2
2.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①撫順市源豐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
尾礦庫
1
二季度
2
②遼寧省第十地質大隊
地質勘探
1
二季度
2
③遼寧省有色地質局
一〇一隊
地質勘探
1
二季度
2
④撫順罕王傲牛小廟溝尾礦庫
尾礦庫
1
三季度
4
合計工作日
30
2.一般檢查安排
一般檢查單位范圍
監督檢查
單位數量
行業領域
時間安排
工作日
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3
①清原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二季度
8
2
②新賓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二季度
6
4
③撫順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三季度
10
2
④東洲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三季度
6
2
⑤新撫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三季度
6
2
⑥順城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四季度
6
合計工作日
42
附件7
2021年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1.重點檢查安排
重點檢查單位范圍
名稱
行業領域
檢查次數
時間安排
工作日
(一)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1.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
①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化分公司
危險化學品
6
一季度
4
二季度
8
三季度
4
四季度
8
②撫順礦業集團頁巖煉油廠
危險化學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③撫順北天集團化工公司
危險化學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④撫順遠東頁巖煉化有限公司
危險化學品
3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⑤撫順礦業集團頁巖煉油勝利實驗廠
危險化學品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二)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
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銷售分公司
?;洜I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⑦撫順礦業集團氮氣分廠
危化經營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⑧撫順市能港順泰多經有限公司
?;洜I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⑨抽查市局直管加油站
?;洜I
8
一季度
16
四季度
16
(三)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3.煙花爆竹生產、批發單位
⑩撫順凱隆煙花爆竹有限公司
煙花爆竹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計工作日
124
2.一般檢查安排
一般檢查單位范圍
監督檢查
單位數量
行業領域
時間安排
工作日
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1
①清原縣安監局負責監督
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2家)
一季度
4
1
②新賓縣安監局負責監督
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2家)
一季度
4
2
③東洲區安監局負責監督
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4家)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1
④望花區安監局負責監督
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2家)
二季度
4
1
⑤沈撫新城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2家)
二季度
4
1
⑥順城區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2家)
一季度
4
1
⑦撫順縣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2家)
二季度
4
1
⑧新撫區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2家)
二季度
4
合計工作日
36
附件8
2021年度制造業安全監督管理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1.重點檢查安排
重點檢查單位范圍
名稱
行業領域
檢查次數
時間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產風險或者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
①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4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②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遼寧天湖啤酒有限責任公司
輕工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2.近三年發生過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群發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3.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①撫順鋁業有限公司
建材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②撫順炭素有限責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③撫順大伙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④中國石油天然氣第八建設有限公司
機械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計工作日
68
2.一般檢查安排
一般檢查單位范圍
監督檢查
單位數量
行業領域
時間安排
工作日
1.本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
5
機械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2.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2
①清原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三、四季度
5
2
②新賓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三、四季度
5
1
③撫順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三季度
4
1
④新撫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一季度
4
1
⑤順城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二季度
4
1
⑥東洲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二季度
4
1
⑦望花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一季度
4
3.其他應當納入一般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1
煙草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合計工作日
44
附件9
2021年度執法科(調查和評估統計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1.重點檢查安排
重點檢查單位范圍
名稱
行業
領域
檢查
次數
時間
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
①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3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②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遼寧天湖啤酒有限責任公司
輕工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2.上年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后評估)
①中水六局華浙開原管業有限公司
建筑
1
二季度
15
②撫順鋼鐵公司
冶金
1
二季度
15
③撫順坤儀運輸有限公司
運輸
1
二季度
15
合計工作日
66
2.一般檢查安排
一般檢查單位范圍
監督檢查單位數量
行業領域
時間安排
工作日
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1
①順城區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二季度
3
1
②撫順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二季度
3
2
③新賓縣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二季度
6
合計工作日
12
附件10
2021年度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重點檢查安排
重點檢查單位范圍
名稱
行業領域
檢查次數
時間安排
工作日
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1.撫順市新撫區成龍職業培訓學校
培訓機構
1
二季度
3
2.撫順礦業集團技師學院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培訓機構
1
三季度
3
3.撫順礦業集團技師學院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培訓機構
1
四季度
3
合計工作日
篇3
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系列講話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近期與長遠、治標與治本、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專項整治活動,確保全年安全生產工作達到持續穩定發展的目標要求。
二、監管執法對象
(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
(二)規模企業
(三)其他一般生產經營單位
三、監管執法任務
(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對4家經營單位不少于每家1次的安全檢查或復查,其中鎮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檢查不少于3次,鎮分管領導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
(二)規模企業:規模企業每家每月安全檢查不少于1次,其中鎮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檢查不少于3次,鎮分管領導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
(三)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對10家經營單位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或復查,其中鎮分管領導每季度檢查不少于3次。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各村居及相關單位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相關主管部門要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四、監管執法主要內容
安全監管執法責任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三)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五)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六)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七)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八)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九)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十)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十一)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十二)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十三)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四)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五、監管執法要求
(一)規范檢查執法文書。鎮相關監管部門在對各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時使用的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等統一使用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執法文書。
篇4
《條例》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包括制度的主體及其定位、主體的權限及相互關系、工作運行及其運行的相關規則、指向目標及其實現目標的手段與責任的確定。具體來說包括:
1、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定位?!稐l例》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定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第五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格局。安全生產監管的體制格局既包括了各類主體及相互關系,也包括了監管部門的定位及相互關系?!稐l例》第三條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安全生產監管的兩類部門的定位及相互關系加以確定。第六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其它有關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專項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則具體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要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第二十九條則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定期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等。
3、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內容。明確界定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內容特別是各級政府及其兩類監管部門的職責內容是《條例》的一大特色與亮點。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八項職責,主要是:(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3)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4)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財政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5)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7)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8)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三十條則明確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包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八條設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九項職責:(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綜合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3)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信息;(4)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5)經同級政府授權,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6)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系統和監管制度;(7)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查詢系統,及時記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供社會公眾查詢;(8)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設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主要是:(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3)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定期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要求。為確保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能真正履行到位,《條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上明確規定了相關的要求。主要有:
(1)監管行為的要求。第三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②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③不得因個別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責令全行業停產停業整頓;④對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無法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直至隱患排除;⑤不得在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股或者變相入股;⑥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2)對監管執法中部門相互配合的要求。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檢查的,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3)監管方式的要求。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部門對存在重大危
險源的、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發生過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監督管理,同時還應當根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4)對隱患舉報受理查處的要求。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通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決定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落實。同時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者應當給予獎勵。第三十條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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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容上看,《條例》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規定主要著眼并力求達到以下三個方面:
1、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確立為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的制度體系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處于整個制度體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種具體制度得到確立和運行的基礎,決定并影響著其他各種具體制度的內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這是因為其他各項具體制度都必須依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總體要求來設計,《條例》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作了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而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規矩”和內容框架。
2、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的建立。從安全生產工作運行各環節及相互關聯情況看,責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說,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與落實到位是圍繞著責任這一核心來展開的,并由責任的設定、分解、傳導、檢查與落實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因此,無論是一級政府或政府的一個部門,還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首先必須對安全生產工作相關參與者所處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明確,都必須將自己承擔的安全生產整體責任一層一層、一個方面一個方面地進行分解,使安全生產工作的各相關參與主體都承擔相應、明確、具體的責任,并對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對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則要明確其必須承擔的相應責任?!稐l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的內容就是按照這一要求進行規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有效落實的機制。
3、由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運行的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確立在于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到位,因此,這一制度確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運行的保證體系。從工作保證體系的構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由責任內容、責任目標、責任形式、責任要求、監督檢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構成的責任運行與責任保障體系;第二層面是由以層層負責為主要內容的責任落實保障體系。即以下一級比上一級更具體、下一級的落實來保證上一級落實、上一級對下一級的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此形成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保證體系。
《條例》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總體上包括了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約束與責任追究等方面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稐l例》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責任主體,最為主要的主體包括政府、政府的監管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三類。(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主體,《條例》中所明確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或相當于各鄉鎮人民政府一級的街道辦事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2)部門。是指政府的有關部門或機構,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責任主體,《條例》明確了作為監管主體的兩類部門即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即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具體代表著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研究部署、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抓好落實,并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3)生產經營單位?!稐l例》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這一規定實際上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第一位的主體,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責任主體,而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各部門以及從業人員等實際上又是一個個具體的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條例》規定,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內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礎,切實搞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切實負起安全生產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責任。
2、安全生產責任內容?!稐l例》作為我省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政府的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體職責及責任,對于有關主體來說,是必須全面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而不是選擇性的,不履行法定的義務、不落實法律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須負相應的責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對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作出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3)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4)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財政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5)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7)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8)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三十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2)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稐l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則對政府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作出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實施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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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己撕细竦?,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五章附則
篇7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不斷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制度化監管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條例》和省、市安監部門有關?;飞a企業規范性監督檢查制度實施意見的要求,現將《縣2012年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計劃》印發給你們。請對照各自實際并結合以下要求貫徹執行。
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對化工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級管理。縣安監局負責全縣范圍內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各鎮(區)負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非危化品生產企業、包括加油站在內的各類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等各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根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危險有害程度對化工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類監管。一是將化工生產企業和設有儲存設施的?;方洜I企業作為日常檢查的主要對象。(一)?;飞a企業:紅色等級企業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年內縣安監局、鎮(區)安監機構對其監督檢查均不得少于2次;橙色等級企業為主要監督檢查企業,年內縣安監局、鎮(區)安監機構對其督查頻次為1-2次;藍色等級企業為一般監督檢查企業,年內縣安監局、鎮(區)安監機構對其監督檢查均不得少于1次;(二)非?;飞a企業:年內縣安監局、鎮(區)安監機構對其監督檢查均不得少于1次;(三)含有危險工藝化工企業:年內縣安監局、鎮(區)安監機構對其監督檢查均不得少于2次。二是?;方洜I單位,年內鎮(區)安監機構對其監督檢查不得少于1次。
三、實施?;繁O督檢查的要求:(一)化工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安全操作規程》的規范性、針對性、符合性;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操作人員對《安全操作規程》及“三卡”等相關知識的掌握情況;危險工藝自控裝置的運行狀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安全標準化運行、“安全合格班組”及“星級安全合格班組”等創建情況;園外企業“搬遷、關閉、轉產”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生產建設項目行政許可等情況。(二)?;方洜I單位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從業人員資質和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臺帳等,設有儲存的經營單位儲存設施現場。(三)縣、鎮(區)安監部門應建立、完善化工生產企業的“一企一檔”。
四、縣局相關執法檢查人員要將此項工作列入2012年執法檢查的要點,通力協作,保質保量完成此項工作任務。各鎮(區)應制定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并將檢查計劃于2月20日前報縣安監局。
篇8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及時制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安排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顚S?,并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五)組織制定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組織對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六)組織、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副市長對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協助市長負主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四)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檢查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七)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受理的安全生產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建立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和執法監督信息;
(八)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事故搶救,并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并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會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規定;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負責分解落實本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五)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和冶煉、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并對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八)依法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九)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責對市安委會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督查;
(十)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經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中央、省在宜企業、市屬企業、經濟開發區范圍內企業發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轄三區范圍內建設施工領域、全市煙花爆竹行業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對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施監督;
(十一)負責本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運輸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的搶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辦理駕駛許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措施,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和調查處理,負責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行政許可,負責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五)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在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市工業經濟(國有資產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礦、民用爆炸物品、鐵路道口、電力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鐵路無人監護(地方監護)道口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鐵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負責煤礦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有關所屬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范圍內的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實施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對本市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及相關輔業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對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六)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天柱山機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有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設施工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供氣、供水、公交等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對審查備案事項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二)依法對城市燃氣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負責城市給、排水,路燈,以及市政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設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按照規定參加建設施工領域和有關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園林單位及其游樂設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負責園林綠化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并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三)負責對安全生產用品質量實施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五)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施行政許可;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題規劃,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越層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監測、警報制度和應急機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第十四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檢驗及其駕駛員的考試、發證和定期審驗;
(二)負責組織實施對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依法組織實施漁港、漁船檢審;
(四)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二)對長江防洪墻大堤維護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單位和學生在?;顒拥陌踩O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檢查、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依法批準的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進行審批;
(三)依法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黃金周和小長假期間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實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工傷保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負責對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制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待遇等有關政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安全生產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建設項目核準、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組織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五條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藝術)館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以及網吧、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工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領域內存在的較大、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活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管理企業的登記注冊。對申請設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企業,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者審批文件前,不予核準登記注冊;對負責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撤銷原批準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范圍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督促集貿市場開辦者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主要指標列入統計指標體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主要指標數據和向市安委會通報有關統計指標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并對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負責違規建筑拆除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等方面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商貿、餐飲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危房隱患排查和危房鑒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依法監督、指導防雷減災工作和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定;
(二)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三)依法組織對相關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
(四)依法組織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的審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五條市總工會負責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三)依法參加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篇9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己瞬坏檬召M。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篇10
一、檢查督查的主要目的
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督查,及時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糾正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檢查督查職責
1、派出所負責民爆物、煙花爆竹、廢品收購站、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查。
2、街道安辦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社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特種設備、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煙花爆竹、“三合一”場所、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查。
3、黨政辦負責街道辦公場所用電、消防設施等安全檢查督查。
4、街道經濟辦負責轄區內工業企業、林產品市場各商家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
5、街道市容辦負責建筑工程(含房屋拆除工程)、違章搭建、地質災害點、危房危屋、危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液化氣輸送點及食品等安全專項檢查督查。
6、街道愛衛辦負責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督,負責防病防疫、公共衛生、除“四害”藥物等安全檢查督查。7、街道教育口負責學校、幼兒園安全專項檢查督查。
8、街道宗教口負責宗教場所安全措施專項檢查督查。
9、街道文化站負責文化娛樂設施安全檢查督查。
10、各社區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特種設備、液化氣輸送點、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煙花爆竹、地質災害點、危房危屋、危墻、餐飲店液化氣存放點、“三合一”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小漁船、地質災害點違章搭建、無證幼兒園、店面的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進行綜合檢查督查。
11、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府明確的安全管理職能,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
三、檢查督查原則及時間要求
1、安全檢查督查堅持以轄區負責制為主。
2、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1)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重要時節及每個專項行動期間帶隊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部位、重點隱患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3次。街道分管領導下社區檢查督查,每月至少3次。街道班子成員對所包社區安全檢查督查,每月不少于3次。
3、街道安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個行業及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每月不少于3次。
四、檢查督查方式和重點
檢查督查采取自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檢查督點放在、“五一”、國慶、安全生產月等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生產經營活動任務緊張繁忙時段;暴雨、臺風時期;冬季重點檢查防火工作、春季重點防汛抗災工作檢查地質災害點、危房危屋、危墻等。
五、責任追究
1、各社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管轄區域沒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或檢查不落實、不到位的或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沒有督促整改到位,沒有跟蹤落實,致使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2、社區一年內發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取消當年集體評先評優資格。
3、街道安辦負責人和檢查人員,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沒有督促整改,沒有跟蹤落實,致使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工作要求
1、街道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原則上由街道領導帶隊,派出所、安辦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派員參加,同時,可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與。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對口負責人帶隊,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2、街道組成的檢查組由分管安全的黨工委副書記帶隊,檢查轄區安全工作;街道督查組由街道主要領導帶隊,督查各社區各項安全工作落實情況,是否建立檔案,做到一個隱患點一冊并專人負責,及時做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