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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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1原則
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堅持先調查取證后裁決、合法、適當、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提出處罰意見。
。1.2管轄
區以上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衛生監督機構處理;也可根據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請求處理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管轄的案件。
兩個以上區衛生監督機構,在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
衛生監督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及時書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函告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其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有關解決管轄爭議或者報請移送管轄的請示后,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具體管轄決定。
1.3受理
衛生監督機構對下列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做好記錄:
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發現的;
衛生檢驗機構檢測報告的;
社會舉報的;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交辦或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報請的;
有關部門移送的。
1.4立案
①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
屬于衛生行政處罰的范圍;
屬于本機構管轄。
②衛生監督機構對決定立案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經批準,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為承辦人。
③承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④當事人有權申請承辦人回避,回避申請由受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1.5調查取證
①調查取證要求
監督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應遵循公正、客觀、合法、全面的原則;
監督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注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正、反兩方面的證據;
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經監督員審查或調查屬實,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所取證據之間應有一定的關聯性。
②現場檢查程序見 “衛生監督檢查程序”。
③現場行政強制程序見 “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1.6調查終結
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其內容應當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爭議要點、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款項等。
1.7合議
合議的內容
a.認定事實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參加合議人員詳細介紹案件的事實情況及調查情況,參加合議人員在了解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逐項審查證據與所述案件事實是否相符,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對已經有證據證明屬實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b.確定案由
在事實認定的前提下,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分析判斷。對確屬違法應予處罰的,應當確定其案由,以作為違法性質的判定。
c.衡量情節
對已確定違法案由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定的情節規定認定情節的輕重。無法定的情節規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影響及一貫表現和悔改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d.適用條文
根據認定的事實、確定的案由、衡量的情節,對照法律規范的條文,引用能夠直接適用該案件違法行為并與其性質、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條款。適用的法律規范條文主要有兩種:一是該違法行為直接違反的條款,以作為認定其違法性質、程度的依據;二是處罰所依據的條款,以作為對其具體作出處罰的依據。
合議的要求
a.合議必須由三名以上單數的監督員進行。
b.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
c.當合議人員對案件有不同意見時,應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
合議結論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意見;
b.違法行為輕微,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c.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d.違法事實不清的、證據不充分的、程序違法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見;
e.違法行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f.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移送司法機關的同時,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g.報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上述除a、d、g項外,承辦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1.8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衛生監督機構在合議后,認為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及其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若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衛生監督機構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的罰款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1.9陳述申辯
陳述申辯是被處罰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其不同觀點或意見的一種途徑。
當事人委托陳述申辯人的,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陳述申辯時,監督機構或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當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實、證據的,應當進行復核。
經復核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經重新合議后,書面告知當事人。
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10處罰決定
據確鑿、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承辦人應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報衛生行政負責人審批。
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制作《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著違反同一法律法規的不同條款須分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同一《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規,如不同法律法規的訴訟期限不同時,應分別告知。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1.11責令改正
查實違法行為時,應當立即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應使用責令改正通知書,但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在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中注明改正要求。
1.12送達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承辦人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的規定,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承辦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注明拒絕簽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辦人和見證人簽名,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處,即視為送達。
篇2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城市管理領域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實施的行政處罰。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城管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處罰權的*市、區兩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是指依法從事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市、區兩級城管執法機關依照《*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規定的分工與權限,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區城管執法機關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市城管執法機關指定管轄。
第六條市城管執法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依法直接查處區城管執法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區城管執法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市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市城管執法機關查處;市城管執法機關對區城管執法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第七條城管執法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日內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三章回避
第八條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是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翻譯人員;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第九條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本級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市城管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當事人及其人要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及其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有權決定他們回避的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可以指令他們回避。
第十四條在城管執法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辦案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十五條被決定回避的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節受案
第十六條凡接到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的舉報,城管執法機關應在接到舉報后白天15分鐘、夜間30分鐘內趕到現場處理。
第十七條城管執法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報案的,應當接受,并登記備查。
對不屬于城管執法機關管轄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報案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報案。
第十八條報案人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九條城管執法機關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城管執法機關對接到的案件或者發現的違法線索,經初步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給予行政處罰。對沒有違法事實,或者違法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責任情形的,經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其中,對受害人報案而城管執法機關又不予受理的,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報案人不予處理的理由、依據。
對有關行政機關書面移交處理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當場處罰的案件,按照本規定第五章規定辦理。
第二節調查
第二十二條城管執法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調取有關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當事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當事人有無法定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理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二十四條城管執法機關在調查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書寫筆錄和填寫法律文書應當使用鋼筆或者簽字筆或電腦打印,不能使用圓珠筆或者鉛筆。
第三節證據
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當事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城管執法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第二十八條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保密。
第四節詢問
第二十九條詢問當事人、證人,必須由辦案人員進行。
詢問多個當事人時,應分別制作詢問筆錄。
第三十條詢問時,應當問明當事人、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住址、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文化程度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家庭主要成員。是外國人的,詢問時還應當問明其國籍、出入境證件種類及號碼、簽證種類、入境時間、入境事由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詢問前應當了解當事人、證人之間的關系,并告知其對辦案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以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辦案人員不得向當事人、證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情的看法。
第三十二條詢問未成年的當事人、證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的當事人、證人可以在城管執法機關進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學校、單位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第三十三條詢問聾、啞當事人、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當事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職業。
第三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證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有誤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當事人、證人更正或者補充,并捺指印。詢問筆錄經當事人、證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記明。
詢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辦案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詢問當事人、證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證人請求自行書寫陳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辦案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證人自行書寫陳述。當事人、證人應當在陳述的末頁上簽名或者捺指印。辦案人員收到書面陳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
第三十六條詢問時,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做好記載。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認真核查。
第三十七條在詢問中,需要運用證據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應當防止泄露調查工作秘密。
第三十八條對詢問中涉及到的當事人、證人、受害人的隱私,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節勘查
第三十九條辦案人員對于違法行為案發現場,應當及時進行勘查,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判斷案件性質,確定調查方向和范圍。
第四十條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勘查筆錄,認為必要時應制作現場示意圖及錄像。
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六節鑒定、檢測
第四十一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四十二條城管執法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第四十三條鑒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結論,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七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第四十四條辦案人員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當事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可視作無主物品。
第四十五條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會同證據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對證據的名稱、數量等進行登記,開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必要時,應當對登記保存的證據拍照。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由辦案人員和證據持有人簽名。證據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上記明并請見證人簽名。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由辦案人員和證據持有人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先行登記保存期間,證據持有人及其他人員不得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八節調查終結
第四十七條對違法行為的調查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個月。案情重大、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城管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出具書面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案件由來、調查經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第四十九條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由辦案部門提交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由法制機構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書面審核。
第九節審核
第五十條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接到辦案部門提交的核審材料后,應當登記,并指定具體人員負責核審。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一條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應在七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以下書面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執法人員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按有關規定移送。
第五十二條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應當報請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對城管執法機關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核意見,辦案部門應當采納。
第五十三條法制機構經審核同意辦案部門意見或辦案部門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的,由辦案部門報請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本章第十一節的規定處理;城管執法機關法制機構與辦案部門就有關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節聽證
第五十四條城管執法機關在作出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都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聽證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進行。
第五十六條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五十七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送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
第五十八條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九條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按照本章第十一節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節行政處罰的適用與決定
第六十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一條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城管執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城管執法機關辦案部門在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進行復核。
第六十五條城管執法機關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城管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六十七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八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口頭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對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填寫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
(四)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六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由辦案人員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于二日內報所屬城管法制機構備案。
第六章執行
第七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將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辦案人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城管執法機關;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辦案人員交來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城管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涉案財物的處理
第七十四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應當通知原主在三個月內來領取;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認領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上交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七十五條對容易腐爛、滅損或者無法保管的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退還原主;對找不到原主的,經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變賣所得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對扣押和收繳的財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挪用、調換和侵占。
第七十七條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移交財物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并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第八章案件終結
第七十八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已執行完畢的;
第七十九條經過調查,發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撤銷立案。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當事人死亡的。
第八十條城管執法機關辦案部門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案卷,并按照有關規定在結案或者終止案件調查后將案卷移交法制部門保管。
第八十一條案件的案卷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立案登記表;
(二)證據材料;
(三)調查終結報告;
(四)案件處理審批表;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3
舉證責任,是指由誰提出證據,證明待證事實的義務和責任。按照理論上的通說,舉證責任有兩層含義,即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是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又稱為主觀的舉證責任、形式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等;結果責任又稱為敗訴風險責任、客觀的舉證責任等,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人在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時所要承擔的不利風險。舉證責任問題在訴訟程序中比較受重視,有著詳細的規定,但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則不太受重視,規定較簡單。人們談到行政處罰程序中的舉證責任時,總是以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簡單概括,這其實是不準確也不全面的。根據個人的歸納,在工商行政處罰程序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應該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一、一般原則: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查明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程序中,一般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這是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基本原則?!缎姓幜P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睆男袨樨熑紊蟻碚f,行政機關負有查明違法事實的責任;從結果責任上來說,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查明違法事實,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做出或者不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都由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的證據以及執法人員依法收集的證據負最終的證明義務。但是,這并不排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特定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當事人對有利于自己的積極事實依法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可以依法要求當事人對有利于當事人的積極事實提供證據。從行為責任上來講,當事人有義務按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從結果責任上來講,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提供,視為當事人的行為沒有相應合法證據。
比如:《廣告法》第十條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蔽覀冊诓樘庍`法廣告案件時,就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廣告中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的相應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視為其沒有相應證據,構成違法虛假廣告。在查處其他違法行為時,也有類似的情形。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當事人有提供合法證照的責任。在查處仿冒包裝裝潢行為時,當事人有責任提供其在先使用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告(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即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边@一規定實際上從另一角度規定了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當事人對有利于自己的積極事實依法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要求當事人舉證時,要注意一下幾點:
一是當事人只對有利自己的事實舉證,不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舉證;當事人只對自己行為合法的事實舉證,不對自己行為違法的事實舉證;當事人只對積極的作為事實舉證,不對消極的不作為事實舉證。一句話,當事人只對有利于他的合法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是行政機關必須向當事人闡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并對當事人提出舉證要求。
三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舉證要求應當合理,應當考慮當事人舉證的難易程度,給與合理的舉證期限,不能故意刁難當事人。
四是除有法規明確規定以外,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為違法,不免除行政機關依法查明違法事實的責任。
三、投訴人對自己享有合法權益的事實依法負舉證責任
由于工商部門等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大都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所以一般而言不需要舉報人、投訴人等提供相應的證據。但對于某些違法行為,尤其是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違法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投訴人仍要負一定的舉證責任,理論上稱之為推動責任。在工商行政執法中,主要有三類行為投訴人要負推動責任?!∞D貼于
投訴人申請工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仿冒行為、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案件時,要對自己享有合法權益的事實依法負舉證責任。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或使用權的事實。在查處仿冒行為時,被侵權人應當提供其包裝裝潢在先使用的證據。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時,被侵權人應當提供其商業秘密存在證據,初步證明其商業秘密符合不為公眾知悉、具有經濟價值、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要件。如果被侵權人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可能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要求投訴人在這類案件中負一定舉證責任,是由于其案件性質決定的。這類案件本質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在查處這類侵權案件時,工商機關除有維護經濟秩序的“警察”角色外,還有居間裁判的“法官”角色。一定要把握好執法的“度”,要全面聽取涉案雙方的證據和陳述。既不能放縱違法者,也要避免打擊擴大化,防止個別別有用心的舉報人把工商當槍使,利用工商來打擊競爭對手。
四、法律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
如上說述,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查明違法事實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但某些特殊的違法行為要想查明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這時,如果機械地堅持行政機關必須查明違法事實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可能導致該類違法行為的絕大多數得不到查處。這時,因為客觀需要或者行政效率的需要,法律就賦予行政機關根據法律進行推定的權力。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進行推定,不需要收集推定事實是否成立的證據,可以直接根據法定的基礎事實依法做出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但是,法律又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推翻有關推定。這時,實際上就產生了舉證責任的倒置或者轉移。即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轉移到了當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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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一般程序;行政處罰;辦案流程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229-01
1.案源登記。依監督檢職權查處的初步調查?;蛘呋蛘咄ㄟ^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進行核查。制作現場筆錄等等,在此期間經報批準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立案。(1)根據初步掌握違法行為的證據,填寫立案審批表;(2)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建議立案并指定兩人以上承辦;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立案。
3.調查取證。(1)調查取證。1)調查、收集有關違法行為證據;2)依法檢查違法行為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證據提取單;3)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到場和拒絕簽名應在筆錄注明)。(2)先行登記保存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1)填寫有關事項審批表經機關負責人同意或口頭批準24小時后補辦;2)填寫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3)制作清單,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3)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1)詢問被詢問人,制作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應核實并簽名蓋章);2)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4.案件調查終結。(1)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書(尾部承辦人簽名署時間,辦案機構負責人也要簽名);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即:填寫(行政處罰建議)的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或者填寫統一格式的《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2)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5.送核審與行政處罰建議審批。(1)法制機構核審,填寫案件核審表;(2)機關負責人審批行政處罰建議書。根據案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或強制措施:1)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寫有關事項審批表報機關負責人審批);2)填寫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3)當事人在清單注明取回有關物品并簽名。
6.告知當事人(處罰告知或聽證告知)。(1)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2)制作陳述、申辯或聽證筆錄;(3)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發聽證通知書。
7.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舉行聽證會,制作聽證報告(當事人不申請聽證的該程序自動省略)。
8.案件處罰決定審批并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不申請陳述、申辯或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后或者當事人陳述或者聽證程序結束后)。(1)填寫處罰決定審批表;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2)簽發決定書。1)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機關負責人審批處罰決定;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有規定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或者給予較重處罰或給予屬于聽證范圍的處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3)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送達回證)。
9.處罰決定執行。當事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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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證程序的內涵
聽證制度是從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中演化而來的,立法上最早規定聽證制度是1946年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從而體現出行政的公正。聽證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所謂廣義的聽證是指把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統稱為聽證。狹義的聽證是指將聽證界定為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是一種正式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形式。在行政程序中應用聽證,對行政機關行政活動起到了約束作用。
(二)聽證程序的功能
確立聽證程序是為了賦予受行政機關決定影響的當事人為自己的權益進行辯護的權利。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機器有效運轉的管理方法。聽證程序有三大功能:
1、保護功能。聽證的本質在于給有利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允許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當面質證和辯駁,給當事人一種事前自衛的權利。通過這種程序來發現真實,校正片面的認識,總結出正確的處理方案。當事人可以在聽證程序中對付非法行政行為的侵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發揮直接的積極作用。
2、監督功能。行政處罰在行政管理中適用廣泛,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不得與法律規范相抵觸。它在實際應用中產生了一些積極的正面效應,通過聽證,直接審查行政機關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正確。對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從而促進依法行政,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通過聽證,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工作中必須依法行政,公開公正處理或處罰決定,減少行政爭議,改進行政管理,提高執法水平;讓當事人了解法律法規,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起到了積極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用;讓旁聽群眾通過雙方辯論獲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觀念。
(三)聽證程序的基本原則
聽證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是: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聽證程序的基礎,公正原則是聽證程序實現價值的目的,兩者相輔相成。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與聽證程序的性質相符,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要求,現代法律追求民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強調行政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除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公開有兩個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證行政處罰全面、客觀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2、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公平正值,沒有偏私。主要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關聽證方面,聽證主體包括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主持人與聽證參與人的聽證權利和聽證義務的設定都應一視同仁,公平對待;二是執法公正,通過賦予當事人告知權、聽證權、陳述權等權利,變以往執法主體對受罰主體的單向管理為雙向制約,變當事人的事后救濟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規范行政執法,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聽證程序的分類
聽證程序按實施的時間先后不同分為事前聽證和事后聽證。
1、事前聽證。事前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進行的聽證。事前聽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行為的侵害。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保證行政決定合法公正性。從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我國行政處罰聽證是正式的事前聽證。
2、事后聽證。事后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后進行的聽證。事后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后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如果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對當事人不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行政機關可以決定采用事后聽證的形式。如涉及金錢利益的行政裁決,一般采取事后聽證的形式。
(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法律特征
行政處罰聽證是指狹義的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其證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①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法律特征為:
1、聽證是由行政機關臨時召集的,聽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事人申請臨時召集。它不同于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復議機構和仲裁庭舉行,也不同于行政、民事和刑事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在我國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聽證一般是在行政機關內部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進行。
2、聽證采取辯論式的審理方式。審理人員站在與案件無關的第三者立場上,由雙方提供證據,互相辯論,審理人員不發表任何意見,只是主持審理過程的進行,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并加以辨別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定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頒布以前就已經有了聽證程序的部門規定。如國家稅務總局1990年制定的《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案件辦法〈試行〉》第15條規定:“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的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后寫出調查報告。”又如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7月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第20條至22條規定:“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將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理。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設立相應的案件審理組織。案件審理組織經集體評議后,提出案件處理意見。”此外還有一些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合議方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了執法的公正性。上述一些部門規定是聽證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調查者與裁決者相分離的規則。
我國于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
B、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C、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E、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至2人;
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申辯和質證;
G、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屬于正式的事前聽證,其主要規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聽證的原則。聽證會舉行要求公開原則和職能分離的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便于人民群眾對聽證進行有效的監督,防止行政部門個別人,是預防腐敗的關鍵。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原則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機關內部同一行政處罰案件中從事調查取證、聽證、裁決的行政人員應當彼此獨立、各司其職,不得從事與其職責不相容的活動。職能分離原則克服了我國以往執法職能合并,執法角色多重性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有利于執法公正性。
2、聽證的范圍。聽證程序適用條件有兩點:一是在聽證適用范圍之內,是實質條件;二是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是程序條件。這兩個條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體現了行政效率原則。我國聽證的范圍限于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三種行政處罰案件。行政相對人只有對上述三種案件有權要求聽證。
(1)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一種嚴厲的處罰,對生產經營會造成較大的經濟利益損失。在使用時要根據違法情節,責令違法者全部或部分停產停業,限期整頓。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受處罰人的意見后,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條件下正式作出。
(3)較大數額罰款。行政機關在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所以把較大數額罰款列入聽證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3、舉行聽證的程序
(1)聽證前的準備:
①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受到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②通知。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告知當事人;
③指定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
④回避。指定的主持人在舉行聽證前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⑤公告。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
(2)聽證舉行:
①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實到會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②由案件調查人員宣讀指控書,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接受有關證據資料;
③當事人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
④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人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⑤當事人最后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告辯論會結束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3)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證人證言部分由證人審核無誤后由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認為有誤的,可請求更正。
(4)聽證后裁決。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3月頒布的。就《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聽證程序來說,還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職能分離制度不嚴謹
職能分離是指從事正式聽證和行政機關裁決的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不相容的活動,包括對案件進行追訴的活動以及對追訴事項事先進行調查的活動。聽證中的職能分離指聽證職能與調查職能相分離。我國職能分離是內部職能分離,如聽證主持人由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擔任,體現了職能分離。規定的不夠嚴謹,一個行政機關同時行使調查、追訴、聽證和裁決職能,在機關實際工作表面上,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和人員分別行使,職能分離了。事實上并沒有真正職能分離,因為在行政機關內部,案件調查人員與同一處室內部的其他執法人員因案件經常交流經驗,互相往來,難免在主持中出現互相照顧的偏私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因此,聽證主持人獨立性是職能分離的具體表現。
2、聽證范圍相對狹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
(1)行政機關只對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才有可能適用聽證程序,而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僅限制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而在行政處罰中卻沒有體現出其嚴肅性。
(2)“較大數額”罰款規定不明確。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來看,行政機關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外在監督制約機制,因此在適用中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
(3)在上述三種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才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不要求聽證,則不適用聽證。這樣會造成個別人濫用行政權力現象。
3、聽證期限規定的不健全
在《行政處罰法》中,有關聽證期限規定限于聽證前的準備階段:一是為針對當事人的義務。即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二是針對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即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沒有詳細規定整個聽證運行過程中期限。如缺少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多次聽證期限以及聽證筆錄送交期限等。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完善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期限。
4、未建立事后聽證
事后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后再舉行聽證。我國《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事前聽證,要求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沒有規定事后聽證。在實踐中,對來不及舉行事前聽證、情況十分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不適用事前聽證,否則就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如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盲目地采取事前聽證,就會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喘息機會,如轉移財物、逃跑等,從而造成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損失,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對此類案件,只能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
三、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建議
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部分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這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巨大進步。但是,隨著社會民主的發展,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具有真正操作性,建議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一)完善職能分離制度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這一規定要求聽證程序實施內部職能分離制。要達到內部職能分離的關鍵是對聽證主持人作以下嚴格要求。
1、聽證主持人產生遵循的原則
(1)聽證主持人要有很高素質。首先思想道德要好,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責任心、正義感,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有較強心理素質,能夠客觀公正地對待案件。其次,法律知識十分精通,在聽證中涉及到有關法律能夠運用自如,尤其對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當熟悉。再次,聽證主持人應具備很強的業務能力,業務水平要過硬,綜合能力應過強,有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這樣對案情判斷才會準確無誤。
(2)聽證主持人應該是行政機關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他們不直接參加具體行政執法,又能掌握各部門執法情況。在聽證中象法官一樣,不偏不倚、執法公正。
(3)聽證主持人應該是不直接參與本案調查人員。聽證主持人只有為非本案調查人員,才能保證站在客觀、公正立場上去調查聽證過程。
2、聽證主持人應明確自已權限
聽證主持人是由行政機關負責指定主持行政處罰案件聽證程序的行政人員。聽證主持人的權力主要有:
(1)確定聽證舉行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的權利及宣布聽證會開始。
(2)主持辯論會:
①聽取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及人就案件的事實、處罰理由和適用依據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②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對當事人的合法請求予以滿足,使當事人有機會提出一切與本案有關的觀點,監督調查人員履行舉證責任;
④隨時把握聽證的目的和主題,防止聽證程序離題或延滯;
⑤維護聽證秩序,根據情況宣布聽證是否中止、結束或延期。
(3)審閱聽證筆錄。簽名或蓋章后聽證會筆錄具有法律文書效力,是行政處罰裁決的依據。
(4)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聽證主持人不行使裁決權,但可以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二)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擴大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目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僅局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這三項較重的處罰局面。根據行政處罰理論的概括總結,我國的行政處罰分為四種:②一是精神罰,指通過告誡、批評等方式致使當事人遭受精神上、心理上的壓力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二是財產罰,指通過當事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失的方法懲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罰款、沒收財物等方式;三是能力罰(或稱資格罰),指通過中止、剝奪當事人某一資格或從事某一特許行業的能力的方法給予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方式;四是人身自由罰,指通過剝奪當事人短期人身自由的方法懲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形式即拘留和勞動教養。由此可見,在上述眾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我國僅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三項處罰列入聽證范圍,對保護相對人利益是不夠的。因此當前擴大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就是把行政拘留納入聽證范圍。因為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種類中最嚴厲的一種,它是限制人身短期自由。應該更審慎、更嚴肅地對待,但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卻看不到這種謹慎和嚴肅。為了順應民主、法制的時代潮流,全面充分地保護當事人人身自由權,有必要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程序范圍。
(三)健全聽證期限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期限未作專門規定,從加快聽證周轉、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發,各行政機關應限定聽證期限:建議限定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為當事人提出聽證的10日內,使案件在短期時間內盡快受理;限定調查取證的收集期限為啟動聽證受理的前7日內;明確規定聽證審理最多為3次,每次間隔不超過7日;限定聽證筆錄的送交期限為聽證結束后的3日內。一旦限定了上述期限,聽證程序的實施周期也隨之確定了,防止發生行政機關受理聽證程序案件后不通知當事人聽證和無限期地拖延聽證等現象,抑制聽證行為的專橫性和任意性,提高執法的透明度。
(四)建立事后聽證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實施聽證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事先聽證的形式,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按事先事后兩種形式解決。美國作為較早確立聽證制度法律規范的國家,率先實行事后聽證,而且以事后聽證為主、事先聽證為補充。我國《行政處罰法》將聽證程序僅限于事先聽證的范疇,規定的比較單一。在行政執法中常會遇到緊急情況下,需立即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事先聽證不現實,不給予聽證機會不符合法制要求。如我們在行政執法中打假冒偽劣產品時發現假酒、假飲料,若不及時制止就會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新《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生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睆谋Wo人民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必須當即執行行政處罰,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在經濟貿易上與國際接軌,消除了政府設置的貿易和關稅壁壘,實現了貿易自由化,國民經濟呈現上升趨勢,人民生活水平多數達到了小康水平。但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外國企業要更多進來,商品要更方便進來,然而,更重要是國際通用的市場管理規則要進來,這必將對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公法領域產生極其深刻影響。我國法律制定上要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逐漸與國際法接軌。為適應世貿組織的需要,學習美國及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議在行政處罰聽行政程序上盡快制定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執行的行政處罰實行事后聽證。
【注釋】
①楊惠基著:《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頁。
②蔣勇、劉勉義著:《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適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頁。
【參考文獻】
[1]金國坤著:《行政程序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皮純協主編的:《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3]王名揚著:《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篇6
第一條為規范交通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交通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本規定中交通管理部門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下列部門或者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機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置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運輸、航道、港口、公路、規費、通信等交通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五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證照的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部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的下設機構,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港務(航)監督機構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對涉外、涉臺、涉港澳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權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需要給予的行政處罰超出本級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時,應將案件及時報送有處罰權的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辦理下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條件;下級交通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和案件其它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交通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附件一),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向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四條實施交通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十六條案件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少于兩人;
(二)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制作《詢問筆錄》(附件二)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由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三)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附件三),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它人員見證;
(四)對需要采取抽樣調查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五)對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并制作《鑒定意見書》(附件五);
(六)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附件六),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案件調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懷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西安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第十八條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應當制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附件七),提出處理意見,報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審核后,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附件八),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核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制成筆錄。上述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第三節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完畢后,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照本規定不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
(二)應當經過聽證程序處理的案件,適用本章第三節聽證程序后作出處理決定;
(三)案件還需要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責令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
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
第二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制作《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九)。
第二十四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一)當事人不在場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并且在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二)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它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四)直接送達交通行政處罰文書困難的,可以委托其它交通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以郵寄、公告的方式送達。
郵寄送達,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按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交通部直屬的交通管理機構按5000元以上執行,港務(航)監督機構按10000元以上執行。
第二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會通知書》(附件十一),告知當事人組織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是否申請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第二十八條聽證會由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證人、書記員參加。
聽證會主持人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應人員擔任。
委托人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聽證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會紀律,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案件調查人員介紹案件的違法事實和調查過程,宣讀或者出示案件的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進行質證和申辯;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閱讀、修改《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筆錄》(附件十二),并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會或者中途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制作成《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報告書》(附件十三)。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三條作出罰款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三十四條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三十五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三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
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執法人員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的執行,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需繼續行駛的船舶、車輛實施暫扣證照或者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交通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發給當事人相應的證明,允許船舶、車輛駛往預定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八條對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下列適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填寫《交通行政處罰結案報告》(附件十四):
(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決定完畢的;
篇7
關鍵詞:行政處罰法 簡易程序 若干問題
一、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處罰決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國家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處罰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定在我國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1990年以來,我國行政執法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在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訂時越來越多的注意到了行政執法程序方面的規范與完善。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該法的實施與深入必將推動我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也使我國行政處罰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在行政處罰程序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可以肯定,如果《行政處罰法》能夠得到嚴格實施,行政程序違法,至少是行政處罰中的程序違法現象將會大大減少,依法行政的水平將會因此而大大提高。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缎姓幜P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序。該法用專條規定了簡易程序適用的法定條件:即(1)違法事實確鑿。(2)有明確的法定依據。(3)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其處罰的種類有兩種:即警告和罰款。其罰款的幅度為: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外,同時還明確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在一般程序中,具體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表明身份、調查取證、聽取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缺少程序的執法是不公正的執法?!薄缎姓幜P法》中處罰程序的制定,即“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一改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進一步強調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進步,其實質是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有關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聽證、回避、合議等行政法律的許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有義務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行政相對人有權就處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反駁證據。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采納合理的意見,使行政機關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但是,任何法律都是滯后于時代需求的,不可能窮盡一切。在制定之時不可能對以后可能出現的問題都設想到,將法律制定的很完善周全。《行政處罰法》中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雖對當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規范,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上述行政處罰程序中存在的問題也就顯現出來了,為此,本文擬針對“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實踐中存在的缺陷進行討論。
二、《行政處罰法》中簡易程序存在的有關問題
(一)警告問題。
警告,作為《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罰種之一,是所有罰種最輕的一種。表面上看,對當事人(行政相對人)幾乎沒有造成任何(直接)影響,其實,作為一種無形的、潛在的(潛移默化式)、長期性的東西,它的潛力是無限的,能量是無窮的,且又是無處不在。也就是說,它起到的是后發、柔性、軟式的作用,而非即時、剛性、硬式的影響。
不過,我們也應清醒看到目前警告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制度、社會環境、個人素質等等幾方面。
一是社會因素。信用程度不夠。在當今社會的公信力低下,信用體系破壞嚴重的情況下,企圖通過警告這種效果,達到社會規范化的理想境界,是異想天開的,不現實的,無疑是機械的教條主義和形式的經驗主義的復辟。特別是對于哪些“哪管我死后洪水滔天”的“路易十六式”和抱著“只要不受罰款,愛怎樣警告都可以”的“寒號鳥式”得過且過的人來說,警告所起的作用簡直等于零。所以說,警告要想樹立足夠的威信,起到其應有威懾作用,在目前這種情況之下,單純依靠人們的自我覺悟的提高是很困難的。說實在的,沒有政府堅定不移的支持、社會的全員參與,警告要想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真的是“難以上青天”。
二是執行力因素。主客觀因素很多。雖名曰處罰,卻無關痛癢。然一旦執行起來,警告這種最低處罰,往往會受到外界不同程度的掣肘和干擾。如,上級的打招呼、親情、友情的勸告、同事的請托、兄弟單位的幫忙等等。誠然,世俗的習慣往往會扭曲法律的正義,那么,警告的公信力,特別是個人執行力的變形、走樣,自然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三是法律因素。主要指缺乏可溯力或約束力。這也是警告之所以無法起到應有的威懾力,不為人所重視的關鍵之所在。由于(警告)處罰做出后,不涉及執行程序,所以一旦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案件即告終結。這樣的處理結果,對于一個尚未具備基本公民道德的人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同樣,對于一個剛剛進入調整期的社會來說,也只能算是例行程序而已,尚不足引起人們的重視。難怪乎現實中警告這類案件,多不勝數,卻又被人們熟視無睹,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執法人員人數問題。
開展調查或進行檢查時,究竟需要幾個執法人員參加的問題。是所有執法人員人人皆知的常識性問題,按理,無須多談??墒牵斘覀冎匦聦徱暋缎姓幜P法》的行政處罰程序后,這個想法改變了。不僅要談,而且要多談,并爭取通過某些技術性的處理,確實改正條款中的錯誤,最終達到“知”與“行”的完美統一。
第一,必須弄清條款中的內容。根據簡易程序條款內容(即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內容),我們不難發現,所有條款內容似乎都在刻意回避執法人員人數這個問題,如果非得“霸王硬上弓”說有的話,即“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也是非?;\統含糊,那里是法律行事的風格。
第二,必須遵照處罰程序的次序排列。通常情況下,程序中條款的次序排列是嚴謹的、層次是明晰的,特別是在表述或詮釋同一種或相似類型的行為或規范時,順序的排列相當重要。也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就應把執法人員人數明確下來,否則,也不應在一般程序中提及。這樣做,目的有三,一是不會產生歧義,避免引起誤會;二是主次要分明,便以執行;三是樹立法律公正權威。 轉貼于
所以說,如何將其置于合適的位置十分重要。不然,一不小心,便會招來一場不必要的麻煩。這個道理,常人都懂,專門從事法律的工作者更不用說了。然而,遺憾的是,《行政處罰法》處罰程序中果真發生了這么一個不應有的疏第三,執法人員人數問題直接決定著程序規范與否。這里想強調的是,無論是簡易程序的規定,還是一般程序的規定,在執法人員人數上的表述必須都是一致、統一,否則,必將給執法帶來很大的不便,更可怕的是,為“釣魚執法”或其他變相執法披上一件美麗的合法外衣。
現實中,我們清楚地發現,簡易程序中的一人執法,雖有利有弊,但總的說來,弊大于利。單就其缺乏有效監督,容易產生變相執法、濫用處罰權的行為,以致滋生腐敗,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后果看,一人執法顯然是與現實實踐格格不入的。簡單地說,一人執法,在實踐操作中,簡易可行,可漏洞不少,為公正、公平、公開執法埋下了隱患,因此,有必要加以補充、修正完善。
(三)出示執法證件的時間點問題。
關于出示執法證件的時間點?在簡易程序中,出示執法證件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即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睂Υ?,是否可以這樣來理解“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這句話,一種是指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后;一種是指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即“雙同時”,一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一邊出示執法證件的一種行政行為)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再有是,如若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便可不必出示執法證件(根據法律條款理解)。大家都清楚,法律措辭是不允許歧義、異義或有含糊不清的表述的。因而,簡易程序中涉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時間問題產生的類似情況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加以修正。
一般程序呢?出示執法證件,是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睆囊陨弦幎▉砜?,執法人員出示證件的時間應該是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
通過對以上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兩者之間在涉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時間點”問題上是不一致,甚至是沖突、矛盾的。不過,在這里,我們還必須厘清一個事相,也就是,簡易程序的“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是不是與一般程序的“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同一行政執法范疇。注意:第一、簡易程序中提到“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此前也必定要經過調查或者檢查、判斷過程。簡易程序雖然可以不經立案等一般程序而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然而這個行政處罰的過程盡管簡單,但仍有過程。(既然如此,就必須嚴格遵守應有的操作規則。)第二、如果認定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與一般程序所提到的“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是同一范疇的話,那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時間點,就應該相同。也即“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而決不能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所以,我們必須在涉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時間點上,嚴格遵守一個共同標準,做到前后、左右、上下一致。
三、建議與思考
建議一,針對警告中存在的約束力問題,警告應有追溯力或約束力。比如,規定連續幾次以上或累積幾次以上及性質(程度)達到何級以上,便可進行處罰;或者禁止違者若干活動(若干年內禁止再申辦、取消優惠服務或免檢要求、作為重點的檢查對象);或者在大眾媒體或報刊雜志公布,以起勸戒、引導作用。
建議二,簡易程序中的執法人員人數的規定問題,一是在條款明確規定“除簡易程序另有規定外,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二是借鑒《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的處理方式進行,即不能“自審自記”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我們也應明確不能一人“自查自罰”。三是直接在處罰程序中把“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泵鞔_規定下來,簡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就可不必再重復,以免引起分岐、爭議。
篇8
一、檔案行政執法程序的法理基礎
檔案行政執法程序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力,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總和,它與檔案行政立法程序、檔案行政司法程序一起構成了檔案行政法律程序的整體。由于歷史背景、社會現實、法律傳統與執法實踐的不同,各國行政執法程序產生的理論基礎有著不同的表現,但不外乎對程序的重視和對正義的追求。檔案行政執法程序也是如此,它通過檔案行政執法相對人對檔案行政執法行為的接受與信任程度以及檔案行政執法程序本身對執法相對人主體意識的尊重與關懷程度來體現對公平正義和權利衡平的永久追求。
(一)法理基礎之一:追求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作為檔案行政執法程序的重要理論基礎,是從西方的“自然正義”和“正當程序”等法治精神、理念借鑒、發展而來的。美國學者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指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協調與平衡,是法律規劃的正當性和制定規則的程序的正當性的結合,它強調對具有正當性的程序的正確適用,而這一程序的正當性則表現在它有助于提高結果公正的可能性”。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檔案行政執法權力,對于檔案執法相對人來說,只要執法程序是公正的,即使最終的裁決不利于他,他也可能因為在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對待而信任裁決的公正性,從而自覺地履行裁決結果。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為自已作出的決定說明依據和理由,必須給予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執法相對人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必須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告知并協助執法相對人履行其享有的正當程序權利,這是正義程序的最低要求,它客觀上排除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恣意、專斷、偏私等因素,能夠使行政執法相對人相信,接受執法程序及其約束就是尊重自己的民主選擇,從而更主動、更自覺地履行裁決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檔案行政執法程序的正義直接體現著檔案實體法律的正義,追求程序正義就是追求法律正義。
(二)法理基礎之二:追求權利衡平
權利衡平作為檔案行政執法程序產生的又一理論基礎,是基于我國行政權利行使的客觀現實。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是強調義務,漠視權利,法律與倫理道德一起作為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工具,用來治理老百姓,對行政權利的制約甚少或是沒有。而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是政府理論,即政府由人民產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對人民負責,政府與公民之間逐步實現平等化。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中的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等觀念的影響,公眾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和公民意識開始被喚起,人們越來越重視自身的獨立人格、自由、尊嚴和利益,對自身合法權利的存在和保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檔案行政執法程序的產生正是基于這種變化,并沿著對檔案行政執法權力運轉進行規范和限制的軌道向前延伸,使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從檔案實體方面權利的享有者轉化為程序方面義務的承擔者,使檔案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反映出來的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方面的差異,權利義務分配的不對等,重新得到平衡。如在檔案行政處罰權這一實體權利的行使過程中,執法相對人所享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都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義務,后者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履行傳喚、詢問、取證、裁決以及詢問、查證、處罰時間受限制等程序性規定,這些義務如不被履行,執法相對人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也必須為違反程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檔案行政執法程序的價值目標
行政程序應當體現一定的價值目標,并以此指導程序的運作。檔案行政執法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一部分絕不僅僅是對檔案行政執法行為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簡單設定,它更是一種基于社會需求而應然產生的外在觀念形態,負載了創建和諧行政秩序、提高檔案執法效率的具體價值目標。
1、價值目標之一:創建和諧行政秩序
“秩序是自然界和平共處的社會運動、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性現象。某種程序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雹偃绻f檔案實體法律法規是國家檔案行政權力行使主要依據的具體邊界勘定書,那么檔案行政執法程序就是為防止這種權力逾越邊界而設計的具體操作流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正是利用這種具體操作流程的連續性、一致性與穩定性使執法相對人了解到其對執法事項在事實和法律上的見解或態度,為執法相對人提供了秩序思維的行為慣常方式,憑借于此,檔案執法相對人得以實現自己的權利,預測事件發展的過程、行為的后果從而安排、計劃和調整自己的行為。如在檔案行政許可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義務多為被動式作為性義務,即通過檔案執法相對人的申請或提起方可履行作為職責,《檔案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將這些義務通過操作性較強的許可程序轉化為一系列方式、步驟、方法、時限予以規范,使那些本無所依托和體現的空洞許諾成為了執法相對人能夠預測和實現的權利,從而增進了執法相對人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任關系,創建和維護了穩定、和諧的行政執法秩序。
2、價值目標之二:提高檔案執法效率
當今社會,政府以一種公共權威的代表協調社會多元利益沖突推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的同時,必然產生一套龐大的辦事機構。如果其官僚作風嚴重,工作效率低下,那么巨大的行政權力反過來變成了社會良性運行的阻力,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檔案行政執法領域也是如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擁有在檔案事務方面的強大支配力,并且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只有通過行政執法程序規則的法律設定,才能保障行政權力以快捷、經濟的方式及時有效運轉,最大程度地提高檔案執法效率。如在檔案行政處罰過程中規定了處罰案件的決定程序:一般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檔案行政許可過程中規定了執法相對人提交材料的補救程序: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將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這些明確要求不僅從程序上保障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使檔案執法效率最大程度地得以實現。另外,執法過程中通知、告知、聽證、行政行為說明理由等程序性規定從某一階段看是增加了執法程序的環節,但從整體上看,它加強了執法相對人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信任,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的障礙及事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進而促進了執法效率的提高。
民主、公正、科學的檔案行政執法程序不僅是檔案實體法律法規得以施行,檔案執法公平、準確的保障,更是現代文明的標志。然而檔案行政執法程序如同中國行政程序法制一樣,不是中國自身文化的產物,而是按照西方國家模式移植過來的,要讓它在中國檔案行政執法過程中徹底根植和發展還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更多地理論研究和實踐摸索,筆者僅此提出一些粗淺認識,不當之處,還望與同行商榷。
注釋: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220頁。
參考文獻
1.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篇9
一、金融行政處罰實體上嚴厲
在金融行政處罰目的的指引下,金融行政處罰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其具體處罰規定與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規定相比要嚴格得多。
第一,處罰權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边@就表明,認定某一行為是否違法,是否需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委托其它組織進行處罰。
第二,處罰涉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p>
這就意味著,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一旦被開除,便永久喪失在金融機構任職的資格,一旦被撤職,則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喪失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資格。
第三,對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追究期限長。《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后,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這一規定就排除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時效在金融行政處罰領域的適用。金融行政處罰對追訴時效作了極大的延長,無論金融違法行為實施之后經過了多長時間,只要一發現,就會被依法追究責任,這就杜絕了違法行為人經過追訴時效而逃避責任的企圖。
第四,有關罰款的規定詳細而明確。在《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中一共有近30處關于罰款的規定,詳細列明了需要處以罰款的不同情形,并明確規定了罰款的額度。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則少有這樣詳細的規定。由于金融業的特殊性,金融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數額較其它領域要高。從《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看,罰款額最低為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的1倍,最高則可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的5倍。
二、金融行政處罰程序上嚴謹
與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相比較,金融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更為嚴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金融行政處罰的主管與管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作了嚴密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即由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負責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與適當性,組織聽證。而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則往往不涉及主管機關內部的分工問題。
在管轄方面,不僅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的管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還對作出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處罰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
第二,實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制度。依據《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主要執法職能部門和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責是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行政處罰組織的構成、職責范圍等明確固定,這就為金融行政處罰的正確、順利適用提供了前提條件。
第三,規定了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的相關程序。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立案以及調查取證,調查終結,執法職能部門寫出調查報告,并制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連同相關證據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務工作部門進行審核,并征求意見。經審核,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將有關材料退回執法職能部門,再由執法職能部門報主管行長或行政處罰委員會批準。在《程序規定》中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以及申請聽證權的程序也十分明確。這一系列嚴密的程序規定不僅保證實體行政處罰權的正確行使,同時也充分體現了金融行政處罰的維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第四,在處罰的決定及監督方面,也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一般的金融行政處罰由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對于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則要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查決定。金融監管辦事處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還應報分行批準。金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后,還應按《程序規定》所提供的格式制作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對于作出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處罰決定的,還應在《金融時報》上予以公告,以使機關公眾和社會知曉。
《程序規定》賦予行政處罰委員會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檢查權。賦予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對執法職能部門的立案、調查、取證等工作的審核監督權。這也是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所鮮見的。
篇10
關鍵詞:地震、行政處罰、效力
一、準確理解行政外罰的概念和掌握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是最容易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執法行為之一。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國家于1996年出臺了《行政處罰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行政執法行為的立法,它所確立的原則和制度為一方面對推動行政機關轉變行政思維方式發揮極大的作用,同時于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立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此,熟練掌握行政處罰制度對做好行政處罰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熟練掌握行政處罰制度,首先要正確理解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會么?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適用一種懲戒措施。
這里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由于行政處罰是一種公權力,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只能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擁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他任何主體均無權作出行政處罰;二是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謂行政管理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他們是行政權力作用的對象,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有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如果違反,有處罰權的機關就可以給予處罰,以示懲戒;三是行政處罰的客體是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存在是行政處罰的前提,只有違法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就不能處罰;四是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而不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處罰。一旦違法行為超出行政制裁的范圍,構成刑事犯罪,就要給予刑事制裁。
在行政處罰工作中還必須掌握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共有五個基本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公正、公開原則
(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四)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五)監督制約原則
其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內容包括:
一是主體法定。行政處罰是一種特定的行政權力,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擁有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定的組織。此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有關事業組織實施處罰。除以上幾種情況外,其他機關或組織不得作出行政處罰。
二是依據法定。行政處罰涉及行政的合法行使,關系到翁、不夫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處罰的依據必須法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因而它們都是行政處罰的依據。而要指出的是法規、規章在設定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設定,否則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比如,地方性法規設定了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規章設定了高額罰款,這都是違法的,都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另外,無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在其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中,可以在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的種類、幅度內作出具體運用的規定,我們通常把這種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權力稱為行政處罰規定權。所以從廣義上講,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不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還包括行政機關依法的有關行政處罰運用的具體規定。
三是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合法。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如果不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就會損害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無效的、違法的。
二、地震行政處罰合法性要件分析
地震行政處罰是地震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地震主管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它是指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對違反地震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各種行為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地震行政處罰必須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原則。又因為地震行政管理是一個特殊的行業管理,地震行政執法隊伍是一個年輕的執法隊伍,地震行政處罰是地震行政執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有必要對地震行政處罰合法性,有一個深入系統的了解和認識。通過歸納分析,我認為地震行政處罰具備以下四個合法性要件:
1、地震行政處罰依據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地震行政處罰的依據是進行地震行政處罰的根本,沒有依據或者依據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地震行政處罰就象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去了應有盡有的賴以存在的基礎,地震行政處罰必然無效。地震行政處罰依據合法是地震行政處罰有效的前提。
1)規范地震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地震行政處罰也不例外,必須依據已經公布、正在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進行處罰。截止目前,規范地震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據有: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2)行政法規:《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3)部門規章:《地震行政執法規定》。
另外,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也是地震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如:《防震減災條例》、《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等,但其受法律階位和適用范圍的限制,不具備在全國適用的條件,只在各自的行政區劃范圍內具備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規定都不能作為地震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2)法定依據中地震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作為我國第一部規范全社會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活動的基本法律,是《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及法律位階更低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關地震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否則,不能成為地震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關于地震行政處罰的規定是地震行政處罰的基本依據,也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執行依據,任何超越基本依據范圍的地震行政處罰當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43、44條具體設定了地震行政處罰:
第43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
上述兩條的規定明確了地震行政處罰的主體、行為、種類、幅度,是賦權條款,也是限權條款,即:賦予地震主管部門地震行政處罰權,同時也限制了地震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
2、地震行政處罰主體合法
行政處罰權是行政職權的一個類型,既是行政處罰主體的權利,又是行政處罰主體的義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我國行政管理職能分工決定的,也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地震行政處罰的主體行使地震行政處罰權是地震主管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地震行政處罰是我國行政處罰是我國行政處罰在諸行政管理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法定主體必然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一般規定,即行政機關、受權組織;同時,地震行政處罰是地震行政管理領域中運用的一種法律手段,必須符合規范地震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明確了地震行政處罰的主體,一是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二是行政機關或受權組織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據目前我國的機構設置現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有行政編制,也有非行政編制)。在此要注意;受權組織的權利來源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將地震行政處罰權只授予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沒有得到授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梢姡姓幜P的法定主體也可以符合法定條件受托組織。具體到地震行政處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地震行政處罰權委托給相關組織行使。在實踐中,受托組織也是地震行政處罰的合法主體之一。但,就委托本質而言,委托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的組織或者機構實施的地震行政執法行為,并對行為后果負責;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進行地震行政執法活動,實際上,最終的名義地震行政處罰主體還是地震行政機關。
3、地震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質上還是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這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該條充分肯定了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性。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行政處罰程序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六章共25條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了兩章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的三種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及執行程序?!兜卣鹦姓谭ㄒ幎ā纷鳛閷iT規范地震行政執法的部門規章,也專章〈第五章〉規定了地震行政執法程序,其中第25條明確了地震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和結案。第26條到第49條分別對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和結案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規范,從立法上保障了地震行政處罰程序有法可依,也從立法上強制要求地震行政執法人員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地震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可以監督和控制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職權、濫施處罰,保護相對人的合權益,杜絕權大于法,人治凌駕于法治的現象。
4、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
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以懲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勢必對違法相對人的權益予以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地震行政處罰也不例外,地震行政處罰決定直接關系到相對人的利益,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可以懲戒違法行為,制裁違法相對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地震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非但不能懲罰應受懲罰的行為,反而給相對人造成不應有損害,有悖行政處罰的宗旨,有違依法行政的要求。
要做到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即要求事實清楚,執法人員必須查明違法事實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人是誰,違法行為應由誰管轄、違法行為是否應當予處罰。事實清楚,是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合法的基本前提。
以法律為準繩即要求處罰種類和幅度與違法事實相一致。我國法律賦予了行政執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不是說行政處罰可以聽憑執法人員主觀臆斷,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綜合考慮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補救措施等情況,在法定幅度內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地震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有警告和罰款兩種,罰款的幅度有5千到10萬、1萬到10萬兩種,可見地震行政處罰的種類十分有限,警告和罰款之外的處罰顯然是于法無據,但罰款的幅度卻很大,如何確定罰款的數額?必須遵循處罰種類和幅度與違法事實相一致。
離開合法性,效力性也無從談起。地震行政處罰效力必須建立在地震行政處罰合法的基礎上。
以上所述,只是自己一點粗淺的認識,希望通過對地震行政處罰合法性的認識,使之在地震行政執法實踐過程中,認真嚴格做好地震行政處罰工作有一定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3]: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4]: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試行)》
[5]: 《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