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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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篇1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銀行業危機促使存款保險制度大規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法規、中央銀行最后借款人制度一起構成了國際上公認的金融安全網。美國1933年通過立法,成為第一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此后存款保險制度逐漸得到國際認可,并得到大規模發展。截至XX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1960年之前美國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1961年印度成為第二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而存款保險制度得到國際認可并大規模建立則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與世界銀行業危機次數相關性較強。80年代各國銀行所統計的嚴重系統性銀行危機達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發了63次嚴重的銀行危機。與此對應,1990年只有34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XX年達到71個國家,增長209%。進入21世紀,陸續有32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XX年金融危機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數目占這些國家數的44.1%。

目前美國的存款保險由美國存款保險公司(fdic)統一運作和管理,1950年《銀行法》賦予其相對獨立法律地位,直接對國會負責。美國實行強制與自愿結合的存款保險制度,用以降低銀行的逆向選擇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不利影響。由于參保銀行相比未參保銀行有更好的競爭優勢,目前大部分存款機構,包括國民銀行、州注冊銀行、住房儲蓄銀行、儲蓄協會、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涵蓋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種,但對于股權、債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險、年金、市政債券、保管箱、國債以及國庫券等不予保障,對本國銀行的國外分支也不予保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按賬戶確定保險限額,每個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按同一類型賬戶合并計算的存款保險限額為25萬美元,并可隨著經濟形勢及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自1934年建立fdic后,1980年之前是存款保險制度平穩發展的時期。1981年以后,隨著美國金融改革的深入與銀行業發展,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這些改革包括不斷提高存款保險限額以應對經濟發展與通貨膨脹、采用風險差異費率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產生、確立存款保險基金儲備比例的浮動區間以緩解周期性危機壓力、擴大存款保險限額、返還保費減少銀行負擔以及進一步擴大fdic監管與處理銀行的權力。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多年來的運作實踐證明這一模式基本上實現了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和保持公眾信心的目標,成為其他國家設計存款保險制度的樣本。

fdic具有明顯的監督管理職能。美國存款保險最大特點在于fdic具有強大的監管職能,fdic目前是州非聯儲成員銀行的主監管者,同時是所有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與儲貸機構的輔監管者。

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降低了銀行倒閉數量。20世紀20年代,美國每年平均倒閉銀行500家左右,“大蕭條”使得銀行倒閉數在30年代初上升為XX家。1933年銀行倒閉數達到3000家左右,同年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有效提供了銀行救助,降低了銀行倒閉數量。在最初的XX年里,美國每年倒閉的銀行大約有50家;其后從1945年—1980年,平均每年只有5家左右銀行倒閉。

篇2

利率浮動空間可能更大

從各國的經驗來看,利率市場化往往導致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由此市場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下降,商業銀行利潤空間被擠壓。為了防止出現銀行不良貸款增多和資產貶值帶來的擠兌危機,各國一般都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中國央行去年6月開始打開存款浮動區間,開閘利率市場化,當然不能讓各銀行挾帶著廣大儲戶光著膀子沖鋒陷陣。央行于2012年6月7日宣布,從6月8日起,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存款利率市場化改革正式啟動。以10萬元一年定期存款為例,央行目前基準利率為3%,利息為3000元;而銀行執行上浮10%政策,儲戶一年的利息收入將達到3300元。

一石激起千層浪,消息一出,銀行迅速劃分為三個陣營: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工、建、農、中、交、郵儲)、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區域性銀行。其中,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網點密集,存款資源相對豐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攻守同盟,如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利率上浮比例均不到10%的上限,而是在8%附近。存款資源歷來稀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對存款爭奪較為激烈,對于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到頂。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等區域性銀行由于業務規模擴張的沖動,也在第一時間選擇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上浮到頂的激進策略。

隨著攬儲價格戰的持續,一些銀行迫于存款壓力,也出現改換陣營的情況。今年,交通銀行將所有期限存款利率上浮比例上調至10%。而此前,該行與四大行保持一致的存款定價策略,即一年期定存利率上浮0.25個百分點(而非上浮到頂的0.30個百分點)。另外,也有中小銀行對于客戶的“身家”進行區別定價。

利率價格戰愈演愈烈,并有更加激烈之勢。隨著國內金融市場競爭逐漸激烈,更多的銀行開始偏重于風險加大的中小企業貸款等業務,如此一來,“大而不倒”的國內商業銀行也可能會出現倒閉的可能。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在銀行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繼續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業銀行因為儲戶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過少而無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膽大妄為的銀行以高利吸引儲戶而過度投機,造成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機制弱化,弱化了市場約束。

近日國務院相關金融工作會議上還提出,要讓更多的民間資本和民營金融機構進入銀行業,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民間資本和民營金融進入銀行業可能存在較大的后顧之憂,儲戶也未必放心在這些銀行存款。

可以預見的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商業銀行間的差異化將更加明顯,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加快,未來存貸款利率的浮動空間將遠遠大于目前。

不過,也有專家擔憂,如果只是負責為商業銀行的風險埋單,存款保險制度會助長后者的道德風險。復旦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孫立堅表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存款保險機構都有風險管控職能,比如在美國和中國臺灣,存款保險機構除負責賠付外,還具備對銀行重組甚至監管等廣泛的功能,投保銀行有任何污點,存款保險機構一清二楚,同時保費也區別對待,商業銀行要為違反道德運作增加更多的成本。

保障存款人權益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準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自身發生危機時(如兌付風險、破產等),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一旦銀行發生破產倒閉等事件,儲戶存放在銀行的資金不至于顆粒無收。

存款保險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先后有近萬家商業銀行受沖擊倒閉,存款人損失嚴重。1933年,美國通過《銀行法》,據此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已投保銀行和儲蓄機構的存款人提供保護,目前為大多數存款賬戶提供10萬美元全額保險,部分退休賬戶達到25萬美元,超出限額的按比例賠付。

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有數十家商業銀行轟然倒下,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公司“兜底”,必定引發更大的恐慌。目前,在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國(地區)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國沒有建立。

在我國,國家一直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后擔保人,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老百姓對銀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這并不代表金融機構就不存在經營危機,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沖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境內居民在該銀行的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人民銀行指定工商銀行保證支付。此后發生在河北省肅寧縣的尚村農信社破產案,最后同樣由央行指定其他商業銀行予以救濟。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機構將自身兌付風險轉嫁給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支付一定的保險金。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個做法是,只對自然人存款承擔賠付責任,企業存款不在賠付范疇之內。并且,隨保對象是儲戶的各類存款,但不包括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或其他投資產品。

不過,從去年開始,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在進一步加快,而存款保險制度是利率市場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央行重申,要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存款保險制度是這一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因為銀行業在確定存款利率方面的競爭加劇很可能導致銀行利潤下降。最終,競爭可能導致某些小型銀行破產。

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有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也是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多可能賠付50萬元

銀行倒閉?絕大多數在國內銀行存款的人從未考慮過這個問題,因此,他們也從不擔心自己存在銀行的錢有可能拿不回來。

現在,這種觀念要換一換了。央行日前《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臺并組織實施。

什么意思呢?通俗理解就是,國家不再為儲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兜底,允許銀行破產倒閉,一旦有銀行破產,儲戶的存款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賠償,但賠償有一定限額。根據目前透露的消息,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按照央行計劃的50萬元限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假如儲戶在單一銀行的存款不高于50萬元,萬一銀行破產倒閉,儲戶將獲得與實際存款金額相等的全額賠償;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則最多獲賠50萬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獲得賠付,或者像美國和中國臺灣一樣,按一定比例賠付。

此外,限額保險賠付金額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內,還是只賠付本金,目前尚無明確信息。

杭州某國有銀行理財經理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儲戶一定要做好兩個轉變,一是觀念轉變,不能再迷信銀行不會倒閉了,要有風險意識,把銀行當作一般企業來看待,經營得不好,一樣會關門。二是儲蓄方式轉變,大額存款盡量分開存放,也就是雞蛋要放在不同的籃子里。這樣萬一一家銀行發生風險,也不至于損失過大。

篇3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范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巨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

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局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后,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后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于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于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沖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于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于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于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著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鑒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1]黃憲,趙征.代軍勛主編.銀行管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

[2]魏加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成熟.人民日報,2007.

[3]錢小安.存款保險的道德風險、約束條件與制度設計:金融與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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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顯性;金融穩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念和分類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念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就是投保的存款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對存款進行保險。當存款機構資金周轉不靈甚至破產時,存款機構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從存款保險機構得到補償的一種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旨在為金融機構提供一張安全網。銀行體系有其脆弱性,其中一個表現方面是危機在體系內極易擴散。因此為了防止一家銀行倒閉使存款人對整個金融機構失去信心而發生金融恐慌和經濟危機,存款保險制度日益成為各國金融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各國的金融體系起到強有力的保障作用。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分類

按照存款保險制度的治理結構劃分,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分為政府機構、私有化機構和官方與私人混合體。其中,由政府出資組建存款保險機構的稱為政府機構,私有化機構是指投保銀行共同組建,而沒有政府的援助,當銀行出現危機的時候,該機構出面幫助。按照存款機構的加入方式劃分,可以將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強制性和自愿性。強制型是指投保已被納入法律,存款機構必須參與投保。而自愿性是指存款機構投保與否不受到法律的約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行和隨機性。按照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險額度劃分,可以將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承保限制的保險。全額保險是對存款機構的所有存款進行保險,限額保險是對存款有保險的最高上限。

二、我國隱形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制度設計不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產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解散和破產三種方式?!渡虡I銀行法》只給出了立法和方式,但具體的處理程序卻沒有提出。因此當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沒有已有的程序和制度來參考,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時會出現不一致和不及時的問題。

(二)資金來源不合理

由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沒有基金,政府必須解決資金來源問題,若資金來源于政府預算,立法和實施將會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若資金來源與中央銀行貸款,而央行的資金是來源于中央財政的,實際上就是運用財政資源來解決危機中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是用納稅人的錢來化解支付防線,過多地使用這種方法必定會將金融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嚴重的損害。

(三)銀行競爭不公平

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實就是國家為保障,為后盾,在這種解釋下,四大國有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安全系數無形之中就提高了很多,公眾對國家的信任轉而投向四大國有銀行,存款人會認為商業銀行比中小銀行更安全,會紛紛把資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這在客觀上會形成大型商業銀行的壟斷。而中小銀行的發展嚴重受到威脅,由此可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為銀行業的競爭注入了不公平的環境。

三、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的法律支持

外國的經驗表明,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要有健全的法律來支撐制度的發展。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該法的引導下,1934年,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印度于1961年12月頒布《存款保險公司法》使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章可循。終于1962年印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加拿大國會于1967通過《1967年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法》,并據此在當年成立了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根據1979年銀行法,英國于1982年建立了存款保護局,標志著英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因此,我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也必須用法律的形式來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事項。包括:存款保險制度的宗旨;存款保險制度的治理結構;存款機構加入的方式;存款保險基金的籌資安排;存款保險的范圍;保險存款的種類;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等等。

(二)合理的治理結構

從我國的現實出發,存款保險機構應該由財政部、央行、投保金融機構三方共同出資,并且接受中央銀行的領導,但是又獨立于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一直以來國家信用擔當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國家財政負擔過重,不利于市場化競爭,而且由此帶來的道的風險是巨大的。而直接建立私人機構,過大的成本可能會影響機構的運行。

(三)明確的投保方式

境內所有存款保險機構都可以在存款保險的范圍內,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因其資產狀況不良,且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可以先將其排除在外。縱觀各國投保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自愿式,二是政府強制式。中國在選擇自己的投保形式時,應該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同時,適當考慮到本國的情況,選擇真正適合自己的方式,因此中國的存款保險應該采取強制性的投保模式。

(四)精準的保險額度與保險費率

根據保險額度,可以將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限額保險。中國的基本國情就是居民投資渠道單一,金融資產主要表現為銀行存款,并且中國居民儲蓄存款的意識比較強烈,為了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我國可以應該采取全額保險。

統一費率的優勢是操作簡單,缺點是保費的支付與投保銀行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的風險脫節,同樣規模但分享較大的銀行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率,這會刺激偏好冒險的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從未誘發道德風險。差別費率能夠克服以上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改革深化與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演進,我國金融穩定面臨更多更復雜的挑戰。因此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迫在眉睫。聯系我國國情,建立一個符合有中國特色的,為銀行業化解風險,穩定金融秩序方面起到良好作用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們的共同心愿。

參考文獻:

[1] 馬小芳.銀行脆弱性與存款保險制度[J].經濟管理,2006(17).

[2] 張建軍.存款保險:必要性、障礙、對策[J].南方金融,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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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海外模式借鑒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保護存款人利益的一項基本制度,已在全世界范圍內普遍采用。目前,所有發達國家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這些國家多年的實踐證明。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信心、形成有效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負擔、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世界上主要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方式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世界各國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在投保方式、費率制度、承保存款價值、資金來源和與監管部門的隸屬關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別。各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通??紤]的因素主要有組織形式、投保方式、費率制度、承保存款限額等。在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時,我們也從這幾個方面考慮。

2我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構想

2.1組織形式

目前,世界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體制結構盡管存在諸多差異,但是在中央或聯邦級高度集中統一的實行存款保險制度這一點上是完全一致的,這是由金融存款保險制度業務廣泛深入的滲透性和金融風險的全國性決定的。另外這種形式還可以集中財力、節省開支、增強社會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因此,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也必須高度集中統一,權利集中于中央,范圍覆蓋全國,統一組織,統一操作,即全國只設單一的、高度集中的和面向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機構。

2.2存款保險機構的模式選擇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有三種模式可供選擇:第一,獨立型。存款保險機構由單獨設立的機構負責,獨立于中央銀行和保險公司。其優點是自成體系,獨立運作,分工清楚。第二,附屬型。將存款保險機構附屬在中央銀行體系內或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責存款保險工作。其優點是機構不需重新設立,運作方便,缺點是給獨立運作帶來困難,且易分工不清。第三,混合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負責存款保險業務,中央銀行制定存款保險法律法規并對投保機構監管,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責具體存款保險業務。如收取保險費、支付賠償等。其優點是易于發揮兩個現存機構的職能優勢,降低運營成本,缺點是職責劃分不清,影響運作效率。

基于我國金融體制不成熟的現狀,我國適宜于先附屬后獨立的模式:先采用附屬型或混合型設立起來,待存款保險機構趨于成熟。可獨立運轉時,將其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存款保險組織,按商業化原則運行。

2.3投保方式的選擇

存款保險的投保方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二者各有優缺點。從我國現實情況看,國有商業銀行即使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仍能憑國家信用擔保,處于特殊位置。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出于降低經營成本的目的,極可能不投保。新建股份制商業銀行則分兩種情況:風險大的商業銀行為了轉嫁風險、求得安全,將加入保險,而資產質量較高、資本充足、抵御風險能力較強的商業銀行則不急于投保。因此,自愿投保方式極易導致逆向選擇。我們建議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投保模式采用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方式,對境內的中資存款性金融機構采取強制投保方式,對境內外資銀行和境外中資銀行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2.4存款保險費率的確定

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單一保險費率,各參保機構按相同費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種制度簡化了保險機構的工作,但卻降低了各參保機構的公平性和競爭積極性。因為該制度是對經營狀況差的金融機構的反向補貼,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我國應實行與各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掛鉤的差別費率制度。根據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貸款質量、風險控制能力及經營服務水平等要素,將銀行劃分等級。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率。借鑒國際經驗,中國的保險費率應當視投保機構的風險等級而有所差別。“合格者”按基準費率繳納,“高風險者”另加風險費率?!案唢L險者”可進一步細分,并追加不同的風險費率。這樣既體現了公平性,又增強了那些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為了繼續享受低費率而加強管理的積極性。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銀行體制也不夠健全,因此可以考慮先采用單一的保險費率制度,待條件成熟后,再采用差別保險費率。

2.5存款保險的限額規定

若存款保險機構對所有存款100%賠付,會降低存款人將資金從財務有問題銀行提出的動力,減少存款人尋找商業銀行財務狀況信息的需要。若部分賠付可使銀行管理保持誠實,使存款持有人盡力獲取存款銀行的信息并對銀行進行監督,由此降低商業銀行進行高風險業務操作帶來的道德風險。因此,為保持一定的風險性,形成銀行合理性的競爭,西方發達國家對合乎條件的存款一般只實行部分保險。

原則上,最高限額的設計應在有效保護小存款者、防止系統性擠兌和減少道德風險之間尋求平衡。從量化指標看,世界銀行的專家建議,對被保險銀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額應規定為人均國民產值的1到2倍??紤]到我國的國家承受能力、維護儲蓄居民信心及防范道德風險的需要,國家存款保險基金下的保障限額可以定為人均國民產值的3—4倍,并5年調整一次。

2.6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1)設立嚴格的銀行存款保險法律法規。并嚴格按相關法案的規定監測投保銀行的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情況、風險指標,及時準確的發現有問題銀行,并迅速采取解決措施。(2)存款保險機構在獲得最初的資金來源后,既要注意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也應關注資金的收益性。具體來說,可以把保險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救助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或理賠存款人的存款。一部分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基金,獲取收益。(3)在金融體系出現問題,理賠金額超出存款保險部門的最大能力時,為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及存款保險制度的信譽,應以章法形式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部分特殊權利,允許其向國家財政借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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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存款保險制度黃金期

在19世紀末,美國國會就已經開始討論存款保險的話題,1829?1917年期間,美國有14個州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美國真正的存款保險制度始于20世紀30年代,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4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英文簡稱FDIC)作為一家政府機構成立,負責為銀行存款提供保險,避免擠兌,開創了世界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數據顯示,從1934年到1980年的47年中,FDIC保險的銀行破產數量總數為480家,平均每年有12家銀行破產,遠低于1934年至2014年間平均每年破產50家銀行的水平。本階段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奏效的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美國金融業實施嚴格的分業經營,銀行很少涉及證券、保險業務,銀行交易賬戶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極低;二是美國國內實施嚴格的“Q條款”和金融管制,銀行不能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對銀行的跨區經營進行限制,銀行面臨較低的利率風險;三是美國經濟保持較快增長,這個期間美國經濟的平均增速為4.74%,因此,美國銀行業面臨著理性的宏觀經濟環境。

美國儲貸危機對存款保險制度影響

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高通脹(平均CPI高達7.5%)和高利率(聯邦基金利率超過10%)使得通過短期儲蓄存款融資但發放長期固定利率房地產貸款的儲貸機構所面臨的利率風險驟升。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法案,允許儲貸機構投資安全和不安全的貸款,甚至可以投資垃圾債券。1986年,美國取消了規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條款”,這使得儲貸機構有機會進行激進的高息攬存。資產負債期限的錯配和存貸利率的倒掛(存款利率20%,貸款利率8%),使美國近30%的依靠吸收短期儲蓄存款,投放于房地產貸款的儲貸機構陷入困境。1986?1995年期間,聯邦儲貸保險公司(英文簡稱FSLIC)關閉了1043家儲貸機構,超過20世紀80年代初期美國所有儲貸機構總數的1/3。從1980年到1994年,FDIC也關閉或強行變賣了1600多家非信貸機構的小銀行。截至1999年,所有銀行還款和資產證券化所得款最終結算結果顯示,美國政府共損失了1200億?1300億美元。救助儲貸機構的巨額成本,最終導致了1987年的FSLIC資不抵債,并入FDIC。儲貸危機期間美國歷年破產銀行數量如圖1所示。

儲貸危機期間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失靈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儲貸機構監管不力,無法抑制其冒險行為(過度投資高風險的商業房地產及不計成本地吸收儲蓄存款)的道德風險;二是利率市場化、高通脹、放松管制等宏觀經濟環境引發了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這超出了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險范圍。

次貸危機對存款保險制度沖擊

2007年4月,美國第二大次級抵押貸款公司――新世紀金融破產,標志著次貸危機的爆發。次貸危機的蔓延,使重倉次貸債券和相關衍生品債務擔保憑證(英文簡稱CDO)的投資銀行和大型商業銀行損失慘重。其中對美國金融體系沖擊最大的是2008年9月雷曼兄弟的破產,引發了超過6000億美元的債券違約,導致美國金融市場的動蕩,加大了大型銀行交易賬戶的損失,使金融危機進一步惡化。而同期FDIC的資本余額僅為346億美元,一家像華盛頓互惠銀行(存款1880億美元)的中型銀行破產即可耗盡FDIC的資本。在此背景下,美國政府推出巨額救助計劃,對“兩房”、美國國際集團(英文簡稱AIG)、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機構注資超過3000億美元,才避免了金融危機的擴散。盡管如此,自2007年以來,美國商業銀行總共破產了516家銀行,而且五大投行中貝爾斯登和美林證券被收購,雷曼兄弟破產,美國股票市場和實體經濟均遭受重創。次貸危機以來,美國歷年銀行破產數量如圖2所示。

次貸危機中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失靈的原因主要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在混業經營條件下,保險和證券公司的經營風險會通過金融市場迅速傳遞到商業銀行的交易賬戶,導致銀行資產出現巨額減計,而保險和證券公司的資產(債券、CDO、信用違約互換CDS等)并未保險;二是大型銀行的資金來源中,近50%是非存款負債,主要是債券和票據等,這些非存款負債無需交納保費,但卻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三是混業經營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和表外資產占比大幅上升,在金融市場動蕩情況下,這些資產可能遭受巨額減計,使商業銀行承擔了比銀行賬戶更高的風險。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應當緩行

目前,學者們對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三個:一是有助于銀行承擔經營風險,而不是由中央財政買單;二是當前的隱性存款保險由于不向銀行收取保費而使其具有更大的道德風險;三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利于銀行業的優勝劣汰。筆者不同意以上觀點,認為目前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應當緩行,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中國目前市場化程度較低,土地、能源、資金(銀行)等生產要素均掌握在政府手中,中國經濟主要面臨系統性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無力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中央政府比存款保險機構更有能力應對銀行破產的沖擊和擴散。

二是絕大多數銀行的大股東都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即使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銀行面臨破產時,政府仍然需要承擔銀行的經營風險。

三是由于絕大多數銀行的大股東是政府,存款人基于對政府的信任,相信政府不會放任銀行破產。因此,即使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中國銀行業發生擠兌的風險仍然較低,銀行經營的道德風險可通過資本充足率監管得以抑制。

四是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表明,像中、農、工、建這樣的系統性重要銀行,如果陷入破產境地,即使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可能對其破產清算進行保障,只能進行救助,而且只能由中央政府救助,存款保險制度對系統性重要銀行并沒有實質作用。

五是在當前中國利率市場化和經濟下行的背景下,銀行業的不良率正面臨“雙升”。截至目前,銀行業不良率已連續7個季度上升,此時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會加劇市場的擔憂,甚至導致中小銀行存款流向大型銀行,不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實現充分競爭的目標。

六是存款保險制度從理論講就是一種公共產品,其保險的對象是銀行的存款,但銀行的風險卻來自其持有的貸款等資產,在無法有效監管銀行資產風險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可能有效運行。如果存款保險公司有權對銀行的資產配置進行監管,中國銀行業將承擔更重的被監管負擔,而且大部分監管可能是重復工作。

篇7

每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的不同,在存款保險制度8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政府主導型、政府和銀行共同建立型、非官方自愿型。下面以這三種模型的國家為代表進行分析比較

(一)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1.存款保險公司的管理。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建立的。FDIC是一家只對國會負責,獨立的聯邦機構。除了評估和征收保險費外,也具有監管職能,所有的成員機構都由它監管和管理,尤其是非聯儲會員銀行。

2.參保方式和條件。美國存款保險是自愿和強制相結合,強制性是對所允許的儲存貸款金融機構,對于其他的金融機構可以自愿申請加入。但在申請時,FDIC對申請機構作好事前監督和審查。

3.存款保險范圍。屬地原則是美國存款保險所采取的做法。也就是說除了離岸存款和海外投資存款這些不是在國內的存款之外,國內所有的存款都涵蓋。

4.保險理賠額度。理賠方面,美國采用的是部分賠償制,即對存款賠償額度規定了一個最高值,在最高值以及之內的存款給予完全賠付,對于超過最高值的部分,原則上不給付賠付。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間的推移,最高限額也及時進行了合適調整。

5.存款保險基金來源。美國存款保險基金來源于5個方面:第一,注冊資金;第二,成員繳納保險費;第三,投資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四,發行債券;第五,借款。

(二)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1.存款保U公司的管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官商合辦的典型模式,它是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成立.與FDIC相比不同的是,JDIC對投保機構監管權力較小,僅限于監督、管理、和檢查權之外的保費的收取、保險金的給付等。

2.參保方式和條件。采取的是強制參保方式。除了《存款保險法》規定的一些合作社外,各種銀行,信用金庫、信用合作社等存款式金融機構必須參保。

3.存款保險范圍。和美國相似的是,日本也把活期、定期等各種規定的儲蓄存款納入保護范圍,但不同的是,同業存款、外幣存款排除在外。同時,和美國一樣對于本土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存款也在保護之外。

4.保險理賠額度。日本采取的也是非全額存款保險方式,確定一個最高值。面對保險事故時,但理賠限額會跟據具體情況調整。

費率實行的是單一制,各投保機構按相同費率繳納保費。制定費率的原則是:保證長期保險費收入能進行理賠,且不得對特定機構差別對待。

5.存款保險基金來源。基金的主要來源有:第一,資本金,這是JDIC在成立時由日本銀行、政府、金融機構各出資1/3;第二,參保機構的保險費;第三,投資收益;第三,臨時借款。

(三)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對于德國存款保險來說,存款保障基金、儲蓄銀行保障基金、信用合作銀行保障方案,組成其主要體系。

1.存款保障基金。它成立于1966年,是商業銀行行業性組織,主要目的是保障儲戶的利益。因意識到運行過程中的部分局限性,1976更名為存款保障基金,并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規范。

第一,參保方式和條件及范圍。

存款保險基金采取的是自愿投保,但申請加入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護范圍與FDIC和JDFC相比較廣,除同業存款、銀行經營有關人員的存款之外,不管存款的幣種還是機構在國內與否,都受保護。

第二,保險費率及理賠額度。

保險費率由兩部分構成,新成員需一次性繳納入門費,每個會員銀行需繳納的保費為吸收存款總額的0.02%,或是有時提高到0.06%。理賠額度采用部分賠付方式,每個存款人的理賠限額是商業銀行流動資本的30%。

2.儲蓄銀行的保障基金。此基金采用的是強制性的參保。所有的儲蓄性銀行都強制性參加。會員銀行按其吸收存款的0.03%,以總額維持在資產總額的0.3%左右繳納保險費。基金的主要來源也是會員銀行所繳納的保險費,但由于儲蓄銀行多為政府管理,需要對會員銀行進行扶持,所以此保障基金采用的是全額保險。

3.信用合作銀行保障方案。該方案是信用合作機構的業內組織,采用的也是強制性參保,但不同的是,理賠方式是全額保險。保險費是按存款余額的0.05%,有時可以提高到0.15%。但當會員銀行出現支付性危機時,此基金可以提供援助。

二、國際經驗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啟示

從對美國、日本、德國各自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應該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如下:

(一)管理模式

我國應該建立政府型存款保險制度,由國家和央行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一個獨立之外的存款保險公司,賦予它獨立性,并有一定的監管權力,能對會員金融機構進行參保前的條件審核,參保后的信息的及時披露和監管,通過對會員金融機構的約束,用以減少來自會員機構的風險。

(二)保險的對象及投保方式

借鑒美國經驗,采用屬地原則。應該包括:城鄉商業銀行、四大國有銀行、其他儲蓄性質的金融機構。對于外資存款性機構應該排除在外,因為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競爭逐漸激烈,應該保護好我國民族銀行的利益。對于投保方式,應該采用強制性投保,但投保機構必須經過存款保險公司的審核批準后才能獲得資格。

(三)保險費率的確立以及保險范圍

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情來看,我國的存款保險費為兩種情況。對四大國有銀行征收固定的保額,對于其他的金融機構采用差別費率,可以按著風險評估機構對其資產風險做評估分為幾個級別,而費率的制定與風險成正比,風險越大,費率越高,每個級別對應一個費率。費率的大小又可以隨著具體的經濟實情和市場做出相應的調整。對于保險范圍,從存款幣種上看,應當是人民幣,不包括外幣,從存款種類看,受保護范圍包括:活期、定期存款、儲蓄性存款但投資性存款除外。對于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大額定期存款及境外存款也排除在外。

(四)保險理賠額度

應該采取部分賠償和分段比例賠償相結合。首先根據與人均GDP的幣值規定一個最高賠付限額,如50萬元,然后在這個范圍內分段,每段按照不同的比例賠償,例0~10萬元采用全額賠付,10~20萬元按90%的賠償比例,依次類推,但不能超過最高限額。但最高限額也可以學習美國和日本的經驗隨著具體的經濟情況作出調整。采取這種理賠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來自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五)法律法規政策建議

上面對國際上三種典型的存款保險模式的探討,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中應強調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目前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已經出臺,但仍需要相應的法律來進行規范。只靠行政手段,不能保證存款保險制度成功的運行,必須要立法,因為法治是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行的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方面,不是先放任其發展待其發展過程中出現問題后再制定相應的法律進行規范,應先做到立法先行。如前文所述,美國、日本和德國都在建立之先出臺了相關法律。所以應該盡快出臺《中國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和運作的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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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9.

篇8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在銀行倒閉或面臨倒閉時直接賠付存款人,或對銀行進行救助或處置的制度。

現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誕生于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的美國。從1929年10月華爾街股市崩盤至1933年3月羅斯福總統宣誓就職,美國有9000多家銀行相繼倒閉。為了挽救在大蕭條經濟危機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在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設立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維護了金融和經濟的穩定。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目前國際上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主要發達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以及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功能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

根據出資方式的不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一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公營的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公私合營的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聯合出資;三是由金融同業出資設立行業性的存款保險機構,如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采取這一模式。

存款保險的方式有強制保險、自愿保險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保險三種方式。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兩種。

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地位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基于一定規則的金融保障制度,它闡明了銀行體系和公共部門在銀行無力償付其負債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它由法律或其他司法工具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保險方式、承保范圍、保險額度、存款保險的費率、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等內容。

二、我國隱性存款保險的現狀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但存在事實上的以政府信譽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政府為大型商業銀行提供信譽支持,為儲戶的存款提供擔保。

在早期市場經濟不發達、投資品種少、風險承擔能力較弱、金融業開放程度低、金融創新缺乏的背景下,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有效地穩定了金融體系。但在金融現代化進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強的背景下,隱性存款保險越來越不合時宜,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承擔救助責任的制度,容易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金融機構為獲取高額利潤從事高風險業務,而投資人也把防范風險作為國家的義務,盲目追求高回報,這無疑弱化了投資人的風險意識,嚴重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二是央行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缺位,尤其是高風險金融機構監管缺失,使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再貸款管理風險加大。近年來,我國對銀行業問題機構的風險處置主要由央行發放再貸款解決,而央行對銀行業無日常監管權,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風險,申請再貸款時,才開始介入問題金融機構,在風險處置方面處于被動地位,不利于及時掌握銀行業經營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央行資金的風險,也可能增加國家巨額經濟負擔。

三是個人債權打折收購比例過高,國家承擔巨大的經濟負擔。目前,對個人儲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以及10萬元以下其他個人債權仍予以全額收購,10萬元以上大額個人債權九折收購。而世界上投資者保護制度較完善的美國,其對個人債權的最大賠付限額也僅為10萬美元。

三、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和國際經濟的關系越來越密切,而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暴,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或因相關因素而受到威脅,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二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銀行如雨后春筍一般成長起來?,F在大的商業銀行有工、農、中、建、交五大國有銀行,中等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有中信、平安、招商等十幾家,形成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等較為全面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體系。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在于與金融體制改革相適應,轉變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建立市場化風險管理機制,創造有利于大型商業銀行與其他中小銀行公平競爭的環境,適應金融全球化趨勢,維護金融穩定。

三是從各類銀行吸收存款的占比來看,國有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是銀行存款的主要組成部分。以昆明市官渡區為例,2012年末人民幣存款額881.61億元,其中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人民幣存款額為443.56億元,占存款總額的50.31%。

從存款種類來看,單位存款和個人存款仍然是存款的主要類型。以昆明市官渡區為例,2012年末單位存款占所有存款的51.72%,個人存款占所有存款的43.07%,這兩者共占存款總額的94.78%。

從賬戶結構來看,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4月和2007年4月對中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結構進行了抽樣調查。2004年的調查顯示,存款在5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下的存款賬戶戶數占全部存款賬戶的比例分別為96.18%、98.32%、99.32%、99.70%,其存款金額占全部調查存款賬戶金額的比例依次為20.54%、29.47%、37.61%、46.08%。2007年的調查顯示,20萬元以下的存款戶占比為98%以上,如何保障存款人利益就顯得非常突出和緊迫。

因此,應該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如果不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在危機發生時,政府就不得不為每一家銀行及其權益人提供幫助以減少政治和社會成本,這樣納稅人的成本也即財政負擔將會相當高。

四是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各種理財、擔保、債務平臺運作的風險也日益顯現,如何在經濟規模與貨幣規模增大的背景下,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經濟波動與金融風險的沖擊,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防患于未然,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與必要性就顯得格外重要。

五是央行打開利率浮動區間 倒逼存款保險制度出臺。

2012年6月7日19點整,央行宣布從6月8日起,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8倍。這是利率市場化的重要一步。

利率市場化將使銀行收入和運營模式發生深刻變化,這也使得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中小型銀行面臨更大的風險。在未來利率市場化的市場競爭中,小銀行被淘汰甚至破產都有可能。這種情況下銀行破產由政府來兜底是不合理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四、對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思考

一是從組織形式來說應建立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存款保險基金應由政府和銀行承擔。我國銀行缺乏推進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動力,應由政府出面依法建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險機構,可定性為直屬國務院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并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存款保險的基礎基金應由政府提供,補充基金主要來自于銀行交納的保險費。在危機發生,基金不足以應付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發行金融穩定基金或債券募集資金,也可以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注資。

二是從保險方式來說我國的存款保險應為強制保險。通常認為中國的幾家國有銀行不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性,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往往容易增加成本,因此這些銀行可能并不積極。如果大型商業銀行不進入存款保險體系,則不利于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由于其存款數額占比很大,不參加存款保險將直接影響我國存款保險體系的規模。而且中小銀行規模較小,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較弱,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許多銀行有可能為降低成本而不參加存款保險,這些銀行的風險無法通過體制消除,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形同虛設。如果僅中小銀行參加存款保險,其在與大型商業銀行進行競爭時,還要接受額外監督,承擔保費負擔,不利于金融體系公平競爭。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存款保險體系的會員資格應該是強制性的,所有吸收存款的合格境內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存款保險。我國境內外資銀行總資產占比重較小,人民幣存款少,目前可暫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

三是從承保范圍來說我國應采取有限覆蓋,可擔保的存款類型應包括居民儲蓄存款。以2010年云南省為例,儲蓄存款占存款總額的42.65%,對這些存款實行有效保護,有助于在金融體制改革中穩固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集資本和勞動于一體的小企業存款也應納入存款保險體系。這一部分企業發揮著提供就業、方便人們生活等重要作用,但缺乏防控風險的能力。其他企事業單位存款、銀行間同業存款以及財政性存款、外幣存款等可不納入保險范圍,因為這些存款人實力雄厚,把他們排除在外有利于增強市場約束力,降低投保銀行的保費成本。

四是從保險額度來說,對于單個賬戶應該設定一個擔保限額。由于我國20萬元以下的存款賬戶占總賬戶98%以上,因此,可以考慮為20萬元以下的存款提供全額擔保,對于超過限額的存款提供有限擔保。實踐中,擔保限額應該根據最新的調查數據和經濟發展水平、通貨膨脹率、居民收入增長率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變化進行實時調整。

五是從存款保險的費率來說應實行差別費率。即根據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資本充足狀況、監管評級以及盈利能力等情況來確定費率等級,對低風險機構實行低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輔助監督作用。

篇9

但銀行危機的真實成本往往遠遠超出政府救助銀行直接的財政支出。嚴重的銀行危機令宏觀經濟穩定項目夭折,經濟成長減緩,社會貧困加劇。存款人可以在瞬間失去他們的畢生財富,投資者和借款人陷入融資無門的困境。投資者信心的喪失甚至會引發大規模資本外逃和貨幣危機。

為防止金融危機,政策執行者試圖建立一個“金融安全網”,其目的是在減少系統性危機爆發的幾率的同時,控制系統性危機對經濟的危害。存款保險是“安全網”的重要一環。而明確的存款保險已逐漸被視為現代金融體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存款保險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隱含的。世界銀行于2001年就存款保險設計對178個國家建立了一個詳細的數據庫,其涉及數據從全額保險到很狹義的存款保險范圍。墨西哥、土耳其和日本對存款人提供100%保險。而智利、瑞士和英國,對存款人擔保的額度低于其人均GDP。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包括外幣存款,但不包括銀行同業存款。為了讓存款者關心銀行績效,有些國家除了規定保額的上限,還規定只對部分存款實行聯保的措施。

一些國家建立存款保險或者強化原有制度的動機來自危機本身。比如說,因亞洲金融危機飽受創傷的泰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索性用政府信譽擔保全部銀行存款,以制止資金外流。在隱含的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會毫不猶豫地動用納稅人的錢去挽救破產的銀行。近年來眾多國家把隱含的存款保險轉為明確,其數目從1974年的12升到1999年的71。

近年的另一趨勢是某些非洲、拉美國家以及歐洲的轉軌型國家紛紛采用存款保險制度。明確的存款保險對政策執行者的吸引力顯而易見:在短期內,政府不但可以獲取定期的保費,而且不需立即承擔財政支出。這種單方面的會計入賬似乎證明存款保險可以不花錢來防止銀行擠提。

另外,明確的存款保險在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同時增強了小銀行在與大銀行及外資銀行競爭的能力。在金融危機重建以及私有化進程中,明確的存款保險縮小政府隱含允諾的范圍,更防止政府濫開空頭支票。

建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的數目在10年內翻了兩番。大多數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及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已實施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

這可能造成一種錯覺: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設計及實施存款保險。要注意,“安全網”包括了兩個互相沖突的目標:既要抵御金融風險及相應的經濟沖擊,又要避免鼓勵銀行過分冒險。對制度設計者來說,最大的挑戰是在兩個目標之間尋求平衡。

需要冷靜思考的是,覆蓋眾多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的現實效果是什么呢?存款保險對銀行系統穩定性有什么影響?對市場約束機制有什么影響?對金融發展有什么影響?在危機期間起什么樣的作用呢?

不言而喻,存款保險可以減少擠提風險。但同時,除非被承保的金融機構的行為受到嚴格監管,承保人所承受的潛在損失長期將危害銀行體系。當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過分的冒險行為不受市場懲罰時,“道德風險”就會出現。遺憾的是,政策執行者往往淡化道德風險的副作用。

我們的經濟計量分析得出兩個重要結論:第一,設計不合理的明確存款保險反而增加銀行危機的風險;第二,在市場經濟不完善的國家,政府插手的存款保險對銀行系統的副作用尤其明顯;在透明度較高的環境中,存款人對銀行風險的制約來自利息和其它投資選擇。

存款保險無疑削弱了存款人監視銀行風險的動機。同時,銀行在實施明確的存款保險后更忽視風險。

當然,不管金融“安全網”多么堅固,市場的約束作用不會完全消失。金融體系健全程度與市場約束機制是正比關系。但即使在金融體系發達的國家,有缺陷的存款保險對市場約束機制的扭曲不容忽視。過寬的保險范圍、通過政府籌集保險金、由政府經營存款保險等作法均會削弱市場約束機制。這些國家的實例恰好證明“聯?!奔坝伤綘I部門運行存款保險等措施會加強市場的約束機制。

盡管各國建立存款保險的初衷不同,但其共同目的是在不明確動用財政開支的情況下增加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一旦公眾增強對銀行系統的信心,更多的儲蓄會流入金融體系。但問題的關鍵不在于足夠的資產是否可以被調動,而在于資金穩定性是否有助于經濟持續增長。

一旦出現銀行危機,政策執行者的對應措施往往是以一攬子的形式擔保所有銀行存款。瑞典(1992)、日本(1996)、泰國(1997)、韓國(1997)、馬來西亞(1998)和印尼(1998)均訴諸這種極端措施。土耳其在近年甚至擔保本國銀行的非存款債權人,試圖恢復投資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全面擔保避免了系統性危機,但所付出的代價是,投資者對未來政府重復使用這種極端措施抱有希望,因而極大地減弱市場機制。

存款保險的設計必須使存款人不完全失掉監督銀行風險的意愿,從而減少道德風險。但現實經濟遠比理論復雜。在許多國家中,明確的存款保險反而使銀行系統變得更不穩定,除了保險設計不合理,主要原因是產權及契約得不到充分的保護,合理的存款保險無法發揮其功效。一旦政府為了恢復投資者信心,被迫對全部銀行存款進行擔保時,存款的風險意識就蕩然無存。

世界銀行的研究證明,在產權和契約得不到充分保護的環境下,存款保險反而使得銀行體系更脆弱。我們呼吁慎重實施明確的存款保險的主要原因在于道德風險因素。在市場經濟不完善的國家,存款保險的設計弊端反而增加銀行危機爆發幾率。存款保險對金融發展有促進作用,但這種作用只有在產權和契約得到保護的國家才能持久。

為了彌補明確的保險制度對市場的扭曲和約束,在設計存款保險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保險范圍的設定應使存款大戶、其它債權人以及同業銀行客戶確信它們的資金隨時面臨風險;監管當局要與私人部門經營的存款保險相互配合;一旦實施存款保險,所有銀行必須參加投保;用來挽救破產銀行的資金應來自健康的同業,不到萬不得已,不能經易動用納稅人的錢去救助經營不良的銀行。

篇10

(一)存款保險的含義研究

存款保險的法律屬性,必須首先明確何謂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簡單而言,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業的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安排,具體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 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依法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為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提供存款保險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要素包括: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和交納保費;建立 專門的機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運行;存款保險機構向面臨流動性危機的某一家存款類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當某一家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替其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進行補 償。存款保險與其他保險合同具有相似性,即以被保險人交納的一定比例的投保費用,匯集成一筆數量巨大的保險基金,作為保險事故出現時的經濟補償和兌付的保證。存款保險作為保險范疇的一個全 新概念,其法律屬性到底如何界定,應該從法理上對其進行分析和澄清。這是我們對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進行研究的前提和理論基礎。

(二)存款保險是政策性保險

1.政策性保險的含義。按照保險性質的不同,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所謂政策性保險是指國家為促進某一產業的發展,運用財政補貼或政策支持等手段對該領域的保險給予扶持 或保護的一種特殊形態的保險類別,它是在政府組織下、干預下開展的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的保險業務[1]。2.存款保險的特征。存款保險不僅具有保護中小額存款人合法利益的功能,而且對于促進金 融機構的成長,增強金融政策的適應能力,保護一國金融制度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并從其誕生時就具有濃厚的政府背景。此外,存款保險還有以下特征與政策性保險 的法律特征相一致:(1)調整規范一致:都不受商業保險法的調整,也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沒有關系,而是有另行制定的專門性法規加以調整。(2)目的性質一致:其目的都不是牟取商業利益,而是 為特定產業的發展而服務。(3)實施方式的強制性一致:在多數情況下,政策性保險的經營主體(保險人)必須接受政府的約束,不能拒絕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存款保險的實施也符合這一特點,并且多 數國家強制具有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使存款保險帶有強制性的特征。

(三)存款保險屬于責任保險

1.責任保險的含義。《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文認為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的險種,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有以下幾層含義:首先,責任保險承保的事法定責任,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能成為 保險責任。其次,責任保險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能成為表現責任[2]。最后,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類別是法定的無過失責任或過失責任,被保險人因故意造成 他人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2.存款保險的特征。(1)存款保險的標的是一種責任,是投保金融機構對于存款人的返還本息的責任,這種責任源于雙方簽訂的存儲合同。當存款 人請求金融機構償還本息的時候,金融機構應忠實履行其返還義務,如果不為給付或不能給付則產生責任。存款保險制度創設額目的就是當金融機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給付義務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 替投保金融機構在一定的限額內向存款人賠付存款本金和利息。(2)存款保險承擔的是責任保險中所指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即合同責任。投保金融機構不能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約定向存款人支付存款 本金和利息,即違約行為發生時,因違約行為發生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屬于民事責任。

(四)存款保險屬于保證保險

1.保證保險的含義。保證保險是指由商品交易活動中的債務人向保險人投保并交納保險費,而受益人則是債權人的保險類別,即在保險期間內因債務人實施違法或違約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的,保險人應 當向受益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2.存款保險的特征。存款保險由銀行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存款機構投保,并由銀行支付保險費。在投保時銀行已指定存款人為受益人,將來一旦發生銀行不能支付 存款的情況,存款保險機構作為保險人將承擔向存款人依法支付到期本息的責任。銀行作為存儲合同的債務人,其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到期清償存款人(債權人)的存款。這種保險性 質與保證保險并無差異,且具有保證保險的一切特征。因此,存款保險是保證保險的特殊類型。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職能

大體上講,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風險防范功能。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任何理性的存款者由于相信市場傳聞而可能發生擠兌,這種個人的理會帶來集體的非 理性,從而引發擠兌風潮。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人產生存款安全得到保障的心理預期,存款人參與擠兌的心理動機將會大大削弱,必然會極大地增強對銀行的信心,由于存款者信心不足帶來的 危機擴散效應從而得到遏制和緩解。2.經濟補償、穩定經濟和社會職能。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自身負有對有問題的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 一定的監督,能及時地從中發現隱患,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使得各投保銀行都能穩健經營,這實際上為經濟社會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3.融資職能。增值是貨幣資本的本能,存款保險基金當然也不 會例外。存款保險對外融資有多種方式:投資于證券如國債等;提供貸款給那些面臨清償能力危機和流動性危機的投保銀行;在銀行并購中向收購方提供貸款,等等。4.金融管理。它是指存款保險機構 對投保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管,主要包括:對投保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其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審查投保存款機構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和賬目;決定保險費率的水平;審查和批準 投保機構的投保申請;對經營不善的投保機構發出警告、勒令停業、進行整頓等。5.破產處理。一旦投保機構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破產,存款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進行處理,償還債務,負責善后事宜, 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法理基礎

法所體現的意志背后是各種利益,法律就是對利益的權威性分配。法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控而實現的。李步云先生認為,法的價值是指法這種規范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所珍視 的性狀、屬性和作用[4]。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決于一定主體的需要以及滿足的程度[5]。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價值,就是其在銀行改革、社會發展之間關 系中表現出來的積極意義。

(一)存款保險制度蘊含著“正義”的法律理念

正義本身是個關系范疇,它存在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交往之中?!罢x”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它一直被視為人類社會的美德和崇高理想。但是,“正義是一張普羅休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能呈 現不同的形狀,并且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6]。因此,人類對于正義問題的思考永無止境。許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學家強調,正義是法的實質和宗旨,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也只 能在正義中彰顯其價值。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在于實現正義,首先要促進和保障分配的正義。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價值之一,就在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使得其得到應得的合法財產。存款人 與銀行相比一般處于弱勢地位,為了衡平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給予作為弱勢一方的存款者相對更多的保護。在實現存款限額保護的情況下法律給予小額存款者更多的保護,而處于強勢地位的大額存 款者和機構存款者則承受相對較多的損失。所有這些制度設計無不體現正義的價值理念。同時,通過將正義理念貫穿存款保險的立法宗旨,有助于將法律權利和義務具體化,實現對社會資源、利益和負 擔的權威性分配,為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責任的承擔、賠償標準和數額的確定等方面確立觀念上的標注。最后,正義觀念的深入人心也為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具體實施奠定了很好的社會基礎[7]。

(二)存款保險制度順應了交易活動對“秩序”的迫切需求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秩序構成了人類理想的要素和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8]。法律總是為一定秩序服務的,任何一種法律都是要追求 并保持一定社會的秩序。良好的金融秩序以及由此引致的社會穩定是包括存款保險法在內的銀行法的重要價值目標之一。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防范個別銀行倒閉引起的恐慌和更大規模的銀行業 倒閉風潮,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穩定。它用法律的權威性模式界定了存款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方面,使得存款保險運行的規則、模式具體化、規范化,杜 絕了存款賠付的隨意性和任意性,防止了無序狀態的發生;另一方面,通過法律規范明確了經濟活動主體的權利義務范圍,通過法律責任的設定施加不利后果的壓力,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避免無 序狀態的出現。

(三)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還體現了效率與安全的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