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范文

時間:2023-03-21 09:47:4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出入境檢驗檢疫,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為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工作,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查封、扣押的實施。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查封、扣押應當適當,以最小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為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檢驗檢疫機構違法實施查封、扣押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章適用范圍和管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書面審查、現場查驗、感官檢查或者初步檢測后有證據證明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抽查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

(五)在涉及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中,存在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

檢驗檢疫機構認為應當實施查封、扣押,但屬于海關監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暫不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海關或者實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機關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七條查封、扣押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實施。

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異地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及時通知異地檢驗檢疫機構,異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兩個以上檢驗檢疫機構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構指定管轄。

第三章程序

第八條實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證據材料、報告、審批、決定、送達、實施等。

第九條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并對收集的證據予以核實。

第十條查封、扣押的證據材料一般包括:現場記錄單、現場筆錄、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以及現場抽取的樣品、攝錄的音像材料、實驗室檢驗記錄、工作紀錄、檢驗檢疫結果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填寫《實施查封、扣押審批表》,經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對數額較大的財物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緊急情況下或者不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按照合法、及時、適當、簡便和不加重當事人負擔的原則當場做出查封、扣押決定,并組織實施或者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恫榉狻⒖垩簺Q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期限;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和印章;

(六)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及時送交當事人簽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六條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檢驗檢疫機構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二)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三)當場告知當事人實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制作現場記錄,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拍攝。現場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查封、扣押實施的起止時間、實施地點、查封、扣押后的狀態等;

(五)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由當事人、物品保管人和檢驗檢疫機構分別保存;

(六)現場記錄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筆錄中予以注明;見證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七)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檢驗檢疫機構已實施查封、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后,需要出具有關檢驗檢疫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書。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30日內依法對查封、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做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時限,期限不超過30日。對于保質期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涉及行政處罰的,期限遵照相關規定。法律對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進行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時間不計入查封、扣押期限。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告知當事人。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檢驗檢疫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對查封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指定當事人負責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負責保管,當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轉移。因當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失,由委托的檢驗檢疫機構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對經查實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在查封、扣押期限內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查封、扣押自動解除。被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應當立即退還當事人。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二條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或者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變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對象、范圍、條件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的。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給予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三)對依法應當退還扣押的物品不予退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據為己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必須實施封存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對出入境旅客實施的診驗等強制措施不在本規定調整范圍之內,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查封、扣押文書格式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并在其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查封、扣押檔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篇2

2、皇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3、文錦渡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4、羅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5、沙頭角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6、鹽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7、寶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8、龍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9、筍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0、深圳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1、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2、大鏟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篇3

Discussion on Process Optimization Practice of Fuzhou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Zhang Ju-kai(Fuzhou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Fuzhou, Fujian 350000)

Abstract: Against the great background of big growth of foreign trade, Fuzhou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have analyzed seriously the problems during the proces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goods. At the same time, they also have practiced the process optimization. Based on this, they have taken such concrete measures a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process classification, centralized inspection process optimization, which is characterized by customer orientation, resource integration, rol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ased on the above, the author offers the countermeasure propos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process optimization..

Keywords: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ss; process optimization

一、流程優化背景

福州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州局)于2006年正式成立,轄區涵蓋福建省三大“港口群”之一的福州港及福州市行政轄區。隨著江陰港區15萬噸級集裝箱船航道和羅源灣港區30萬噸級散貨船航道以及福清灣10萬噸級航道的相繼建成,福州港2014年完成貨物吞吐量5406.08萬噸,同比增長11.2%,福州港迎來了“大港口”時代。在轄區外貿大發展的背景下,福州局提出質量安全控制要有大進步、把關服務成效要有大體現、努力實現“服務海西示范局”的工作目標。福州局決定以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流程為突破口,積極轉變工作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實現有效履職。

二、流程問題診斷

流程貫穿整個業務工作,因而流程優化是一項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因此有必要詳細診斷流程存在問題,為優化打下堅實的基礎。福州局目前實施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流程沿襲“六個一”(即“一次報檢、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檢驗檢疫、一次抽樣、一次計收費、一次發證放行”)流程的基本框架,具有分散性、機械性、時序性等特點。福州局提煉了三個最主要的流程問題,分別是:流程單一化現象嚴重。外貿競爭加劇的背景下,

外貿企業希望更多低風險、質量穩定的貨物實現快速通關,提升企業競爭力;流程與信息系統結合不緊密,沒有充分發揮信息系統對流程的助推作用;機構設置、人員結構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流程運行效率。福州局認為以上提到的三個流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檢驗檢疫工作績效的提升,需要著力加以創新。

三、流程優化實踐

(一)合并職能相似處室,為流程優化提供組織基礎

福州局原先按照工業品貨物種類的不同,在機構內部設置了兩個工業品檢驗處室,分別是輕紡檢驗處(負責輕工紡織產品的檢驗監管)和機電化礦檢驗處(負責機電產品、礦產品的檢驗監管)。兩個工業品檢驗處室職能類似、分工過細、邊界模糊,不利于工業品檢驗檢疫流程的統一規范、統一管理。在新的外貿發展形勢下,福州局為提高工作效率,于2013年積極推進內設處室的調整,將兩個職能相似的工業品檢驗處室合并,設立檢驗監管處,明晰工作職能,統一了原有兩個部門的管理模式,初步規范、簡化、整合了工業品檢驗檢疫流程,配置了專業更合理的人力資源,提高了組織效率。

福州局合并職能相似處室,將原先跨部門流程轉變為部門內流程,是對原有工作分工模式的重新設計,有利于規范工作職能、整合組織資源、減少工作程序及減少內部信息傳遞層級,突破了原有部門分工過細的局面,為流程的簡化、整合、優化提供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流程分類

在充分利用集中審單系統、電子監管系統的基礎上,實施流程分類,對高風險貨物適應標準工作流程,對低風險貨物則采用簡化的工作流程。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流程共分四類,分別是常規流程、檢務放行流程、機審快核流程、系統放行流程。

1.常規流程。屬于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標準工作流程,常規流程共分為8個步驟環節,分別是企業電子報檢、審單中心電子審單、檢務部門受理報檢、施檢部門檢驗檢疫、施檢部門結果登記、施檢部門證稿擬制、計收費、檢務部門簽證通關,每個環節均需人工干預。

2.檢務放行流程。流程中的檢務部門受理報檢環節電子信息審核工作由集中審單系統自動完成,檢務部門只需接受企業遞交的紙質報檢單據,并且直接遞交給施檢部門,其余流程環節保持不變,流程環節共7個。

3.機審快核流程。流程中的檢務部門受理報檢環節電子信息審核工作由集中審單系統自動完成,檢務部門只需接受企業遞交的紙質報檢單據,并且無須遞交給施檢部門,施檢部門檢驗檢疫環節實施監管放行,無須人工現場查驗,施檢部門結果登記、證稿擬制環節由電子監管系統自動完成,其余流程環節保持不變,流程環節共4個。

4.系統放行流程。流程中的檢務部門受理報檢環節電子信息審核工作由集中審單系統自動完成,檢務部門只需接受企業遞交的紙質報檢單據,并且無須遞交給施檢部門;施檢部門檢驗檢疫環節實施監管放行,無須人工現場查驗,施檢部門結果登記、證稿擬制環節由電子監管系統自動完成,檢務部門簽證通關環節實施通關單無紙化模式,直接向海關發送電子通關信息,省去打印紙質通關單步驟,其余流程環節保持不變,流程環節共4個。

經過測算,出境貨物每批次應用檢務放行流程節省通關時間1小時,間接為企業節約費用100元;應用機審快核流程節省通關時間2小時,間接為企業節約費用200元;應用系統放行流程節省通關時間3小時,間接為企業節約費用300元。據統計,僅此一項優惠措施2015年上半年福州局共為外貿企業節約通關時間約9.2萬小時,間接為企業節約費用約915萬元。

(三)入境固體廢物實施關檢“三個一”流程模式

福州馬尾口岸是福建省主要的固體廢物進境口岸。為加強入境固體廢物監管,打擊“洋垃圾”走私,福州局與馬尾海關探索實施入境固體廢物關檢“三個一”流程模式。福州局與馬尾海關現階段已成功實施入境固體廢物一次查驗流程,關檢雙方對需要共同查驗的入境固體廢物,共同通知港區,可減少重復調箱、重復開箱等無效環節,實施共同查驗完畢后,關檢雙方共同通知港區貨物放行。未來雙方將統一關檢雙方有關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共同開發“一次申報”系統,統一“一次錄入”界面,同時依托關檢雙方共同認可的電子口岸平臺,實現關檢信息聯網發送,實現“一次放行”,真正實現入境固體廢物 “三個一”流程模式。經測算,查驗環節時間及費用均可節省40%以上。

(四)入境水產品實施集中查驗流程模式

福州馬尾口岸是我國最大的冷凍水產品進境口岸之一,每年要從世界各國進口各類水產品在20萬噸以上。由于裝載冷凍水產品的集裝箱必須提供供電等設施,每一箱還必須吊放在一層打開箱門查驗,這些環節都受到場地、設施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且福州馬尾口岸生產日益飽和,按照原先的分散查驗流程進行,效率較慢,也增加企業通關成本。為了實現入境水產品安全、快速通關,2013年福州局優化了傳統查驗流程,實施集中查驗流程。

應用傳統分散查驗流程,入境水產品需要在港口排隊待檢,一方面增加了企業冷凍集裝箱使用費及港區堆存費,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貨物通關效率。新的集中查驗流程摒棄傳統流程等待時間長的弊端,直接將裝載冷凍水產品的集裝箱拉到檢驗檢疫基礎設施完備的集中查驗庫――福州海峽水產品交易中心,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實施全天候駐地查驗,隨到隨檢,現場檢驗合格,直接放行。集中查驗流程確保了流程持續運轉。經過測算,舊流程下每個冷凍水產品集裝箱的平均通關時間為8天,集裝箱費用800元左右,而新流程使其通關時間減少為2-3天,集裝箱費用降為400元左右。

四、 流程優化實施特點

(一)體現“顧客導向”

福州局流程優化起點就是因為現有流程無法完全滿足外貿企業的需求而發起的。而且在流程優化相關方案的設計中,以滿足外貿企業快速、便利通關需求為著眼點,著力實現“寓監管于服務中,在服務中體現監管”的優化思路,并以此帶動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服務理念的轉變。

(二)注重資源整合

福州局以流程優化為切入口,帶動檢驗檢疫相關資源的整合。在入境水產品集中查驗流程中,整合了港區、集中查驗庫等資源,實現資源統一調配,確保了流程的持續運轉;在入境固體廢物關檢“三個一”流程中,整合海關資源,首先在查驗環節,聯合海關實現共同查驗,有效較少集裝箱重復吊柜次數。

(三)發揮信息技術作用

流程優化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的催化作用,著力實現流程的電子化。在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流程分類中,正是應為信息系統的緊密結合,有效減少了流程人工干預環節,加快了流程運行效率。

(四)重點突破

福州局集中力量選取業務量大,具有轄區特色的入境水產品、入境固體廢物實施流程優化,既保證了優化的推進力度,也有利于優化成效的集中顯現。同時以重組工業品檢驗部門為突破口,有力推動工業品檢驗流程的集中梳理、簡化。

五、流程優化效果評估

本文通過流程優化前后相關流程數據對比分析(客觀數據)以及向外貿企業發放調查問卷(主觀感受)這兩種方式相互結合評估福州局流程優化效果。以下選取流程環節、流程時間、企業成本三個流程績效指標進行流程優化前后數據對比分析,分析表明:

①流程優化后流程環節有壓縮。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流程優化中,通過與信息系統結合,最便利的系統放行流程由常規流程的8個人工干預環節減少4個人工干預環節;入境固體廢物流程優化中,通過檢驗檢疫與海關共同查驗的方式,變原先的2次串聯查驗為1次并聯查驗。

②流程優化后流程時間有減少。據測算,出境貨物每批次應用檢務放行流程、機審快核流程、系統放行流程將分別節省通關時間1小時、2小時、3小時;入境水產品應用集中查驗流程后,每批貨物平均通關時間由8天減少為3天。

③流程優化后企業通關成本有降低。據測算,出境貨物每批次應用檢務放行流程、機審快核流程、系統放行流程將分別間接為企業節約成本100元、200元、300元;入境水產品應用集中查驗流程,每個集裝箱費用成本由800元降低為400元。

另外,向轄區外貿企業發放調查問卷,以問卷調查的方式評估福州局流程優化效果。問卷調查項目包括流程環節壓縮、流程時間減少、企業成本降低、滿意度增加四項,共發放100份,回收有效問卷88份,調查結果如下表1。

數據來源:本文研究整理

從表1可以統計出,福州局實施流程優化后,75%被調查企業認為流程環節有所壓縮;81%被調查企業認為流程時間有所減少;68%被調查企業認為企業運行成本有所降低;87%被調查企業的滿意度有所增加。從統計數據來看,外貿企業對調查問卷的四個調查項目的評價比較積極。

通過流程優化前后相關流程數據對比發現,流程環節有壓縮、流程時間有減少、企業通關成本有降低。同時問卷調查的方式也表明外貿企業對這三個調查項目的評價比較積極,滿意度有較大幅度增加。本文選取的這三個評估指標與工作績效有很強的正相關性,因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福州局的流程優化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提高了其工作績效。

六、流程優化持續推進的對策建議

雖然福州局實施流程優化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績效,但與流程優化的目標:建立新的工作模式還有不小的差距。因為只有建立新的以流程為中心的工作新模式,才能有效打破職能部門間的界限,在更大程度上提升工作績效,以適應新的外貿發展形勢。結合前文對流程優化實現路徑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幾項對策建議,以更深入地推進流程優化的實施。

(一)加強流程文化建設

流程文化建設對流程優化來說是基礎性、根本性的,是內部動力源泉。因為只有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真正認知流程,認同流程優化給組織帶來的效率、效能和質量提升,才能全身心的投入流程優化。流程文化建設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應加大相關流程優化理論的介紹,可以引入外部專家進行定期的(例如每周一次)授課講解,向員工推薦《企業優化》《業務流程優化精要》等優化經典書籍,在公共區域宣傳欄上定期張貼員工學習心得,在福州局內部形成濃厚的流程文化氛圍;另一方面,總結前期流程優化成果,引導員工認知新流程所展現出的提高工作績效的功效,讓事實來說話,在新流程運行中進一步加深對流程優化的認知。

(二)推進跨部門流程優化

目前福州局實施的流程優化更多的只是限定在一個部門內部實施,這種實施模式在流程優化初期有利于減少優化阻力,保障優化的可控性,有利于流程優化的成功推進。但隨著流程優化的深入,有必要打破部門界限,逐步推進跨部門流程優化,從深度和廣度上擴大流程優化范圍,實現組織績效的飛躍式提升。

跨部門流程優化可以考慮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加大內部部門間的聯動,檢驗檢疫流程跨越檢務部門、施檢部門,而施檢部門又可分為食品檢驗、動植物檢驗、衛生檢疫、檢監等部門,基本的流程優化思路是檢務部門與施檢部門在傳統依次流程順序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兩部門間的互動聯系,從單純的“串聯”有意識地向“半并聯”轉變,即不必等檢務流程結束后才將相關流程信息傳向施檢部門,可以將相關流程信息分段地轉入施檢部門,幫助施檢部門提前獲知貨物信息,加快流程速度/同時,在施檢環節,應逐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并聯”操作,對需要多個部門查驗的貨物實施共同查驗;二是加大與海關的聯系,以“關檢三個一”流程為切入口,在“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三個流程階段加強部門間聯系,在現有固體廢物共同查驗的基礎上,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到更多的商品種類上。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出入境檢驗行政處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程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公正、公開;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四)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職責,負責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工作,并對所屬分支機構行政處罰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局負責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工作。

第五條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于違反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依照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得以追繳檢驗檢疫費等措施代替行政處罰。

第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完善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依法確定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執法職責,規范執法行為,追究違法執法責任,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二章管轄

第八條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

重大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轄。

第九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受移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得再自行移送;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機構指定管轄。

第十條兩個以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與案件有關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配合案件的查處工作。

兩個以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構指定管轄。

涉及兩個以上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行政處罰案件、案情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管轄下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需要由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

第十二條案件不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立案與調查

第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違反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10日內立案。

第十四條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部門申請立案時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經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報機構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五條對決定立案查處的案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

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調查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并依法收集證據。

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調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發出《調查通知書》。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配合調查、檢查或者現場勘驗,不得阻撓。

第十七條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需經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現場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需經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有見證人在場的,可以請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調查人員可以查閱、記錄或者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單證、發票、帳簿、文件及其他資料或者以抽樣、錄音、照相、攝像等方法收集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先行登記保存。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品、復印件、照片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物)相同”字樣或者文字說明。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電子證據的輸出件,視同具有原件的效力:

(一)具有法定的電子認證手段,能確保其真實性的;

(二)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承認其客觀真實,并經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的。

第二十條采取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應當出具《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并填寫《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由調查人員、當事人、物品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并加貼封條或者加施封識。有見證人在場的,可以請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時,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由見證人在《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所附的《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當在有關物品的原址附近張貼公告。

對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需要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決定書》,并填寫《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單》,由調查人員、當事人、物品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解除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見證人在場的,可以請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采取上述措施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主管領導批準,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可先行采取有關措施,事后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接受調查時拒絕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調查人員注明情況。有見證人在場的,可以請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終結。

需要檢驗、檢疫和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重大疑難案件經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時限,但延長時限不超過30日。在延長時限內仍不能完成案件調查的,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決定是否繼續調查。

第二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送法制工作部門審查。

第四章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等案件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正確,程序合法的,提出處罰意見;

(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錯誤的,予以糾正;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重新調查;

(四)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訴期限的,撤銷案件;

(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決定內容,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權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有權要求聽證。

第二十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者申請聽證而加重處罰。

經復核,擬作出與原告知當事人不同的處罰決定的,應當重新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應當從輕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阻礙案件調查,故意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提供偽證,掩蓋違法事實的。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該兩個以上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法律責任有重合規定的,應合并處罰種類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合并處罰種類追究法律責任的,對于違法行為嚴重的,合并全部處罰種類;對于違法行為輕微的,選擇部分或較輕的處罰種類。

合并處罰種類,兩個以上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都有罰款規定的,不累加罰款數額,應當選擇使用罰款數額較大的條款。

合并處罰時,如果涉及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對當事人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期限規定不同的,應當選擇較長的期限。

第三十一條案件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法制工作部門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審批表》,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

不予處罰、案件復雜或者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由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印章。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日以內作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30日以內作出。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三十四條對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警告;

(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現場代表出示執法證件,簽發《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或者其現場代表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時間、違法行為發生地點、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處罰決定的時間、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名稱,并加蓋機構印章。當事人或者其現場代表應當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并由執法人員簽名后當場交付當事人或者其現場代表。

當事人或者其現場代表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情況。有見證人在場的,可以請在場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

實施當場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當事人或者其現場代表對違法事實認定有異議,且當場無法查實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十六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交所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六章聽證

第三十七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作出下列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對公民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0元以上罰款的;

(三)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

(四)吊銷已取得的檢疫證單的;

(五)責令停產、停業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聽證條件的。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告知后3日內提出。

第三十九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的姓名、職務;

(四)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加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印章。

第四十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聽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案件調查人、當事人、證人、書記員參加。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并通知聽證參加人;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詢問,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維護聽證的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提出審核意見;

(六)決定延期、終止聽證,宣布結束聽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

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因故不能如期參加聽證的,應當事先告知舉行聽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四十三條聽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人身份,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案件調查人說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和內容;

(四)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和內容進行質證和申辯;

(五)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證人詢問;

(六)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聽證結束后,應當將《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當場交當事人、證人和案件調查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上注明。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姓名、職務;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五)案件調查人說明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六)當事人陳述、質證和申辯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主持人的;

(三)有新的事實需要調查核實的;

(四)當事人為喪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等待法定人的;

(五)當事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等主體變更事宜,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六)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程序終止: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或者中途擅自退出聽證的;

(二)違反聽證紀律,不聽聽證主持人制止,情節嚴重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聽證的;

(五)當事人發生主體變更事宜,權利義務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聽證的;

(六)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人明確表示放棄聽證的。

第四十七條聽證結束后,由聽證主持人提出書面意見,聽證機構負責人根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聽證會筆錄以及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者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八條除延期聽證外,聽證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之日起30日內結束。

聽證的費用由舉行聽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承擔。

第七章送達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

第五十條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絕接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場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一條《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當場宣告交付當事人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其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送達。無法郵寄送達和委托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五十三條直接送達和委托送達,受送達人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視為送達。

第八章執行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要時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

第五十五條受到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根據簡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七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書面申請,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制作《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條行政處罰案件終結后,法制工作部門應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并將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行政處罰案卷檔案應長期保存。

第六十一條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保守秘密。

案件結案前,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會議記錄、調查過程等,列入保密范圍,未經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泄露。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涉及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參照本規定辦理。

違反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規范文本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中“以上”、“以下”和“以內”均包括本數。本規定中的“日”,除第二十二條、三十三條和五十三條中為自然日外,其余皆為工作日。

篇5

關鍵詞:通關;檢驗檢疫

中圖分類號:F42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02

一、前言

為了維護國家的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我國已經頒布了海關法、商檢(檢驗檢疫)法及其修正案和實施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其中對于進口成套設備到達國內口岸時,如何進行相應的通關和檢驗檢疫工作,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了明確的要求和詳細的規定。

但是,針對進口成套設備通關和檢驗檢疫工作的具體流程,非行業內人員可能會感到比較陌生,即使是行業內人員,在其從業初期的具體工作中,也經常會被各種各樣紛繁復雜的法律法規和不同口岸的實際工作方式方法所困擾。故此,本文從實際操作的角度較為詳細地闡述了進口成套設備的通關和檢驗檢疫的工作流程,對于統一協調管理該環節的工作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進口成套設備通關和檢驗檢疫工作流程

國內用戶(以下簡稱買方)如具備相關資質可選擇自行操作通關及檢驗檢疫環節,但一般情況下,委托專業的公司能夠加快工作效率并降低費用,與國外供應商(以下簡稱賣方)的溝通也會較為順暢。故此,本文僅以委托專業公司為例進行闡述。

1.通關

(1)進口成套設備到達口岸前

買方應通過公司在進口成套設備發運后3個工作日內向賣方索要相關單據并對內容予以確認,單據包括:裝船通知、海運/空運提單(如有)、形式發票、裝箱單等。同時,對形式發票的相關內容進行中文注釋,對合同封面、價格及簽字頁進行中文翻譯。由公司將上述文件整理匯總準備提交入境口岸海關。

同時,由買方根據設備相關信息和特點與公司共同確認向海關申報的商品稅則號及其監管條件,并根據稅則號項下的監管條件確認是否需要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免于辦理CCC證明(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舊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等許可證。這些許可證應由公司在設備到達口岸前分別向相關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完畢。

進口成套設備的稅則號歸類與商品名稱、分批次進口時每批次的發貨范圍以及每一批次的進口貨值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商品海關稅則目錄歸類規則規定:“列名比較具體的稅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稅目”。例如,螺栓及螺帽等應歸入鋼鐵制品,但是,如果這些螺栓螺帽與其它商品一起組成一套商品或設備,且所占金額也小于一定比例,就應按照成套設備而無需再按照鋼鐵制品申報。所以,用戶應根據進口商品的技術特點和組成,在海關實際申報過程中具體掌握。

(2)進口成套設備到達口岸后

公司必須在設備到達口岸后的規定時間內向入境口岸海關辦理具體報關手續,并將以上提及的相關文件和許可證(如需要)作為報關文件提交海關。根據設備到貨情況的不同,可分為免稅報關、商檢證報關、交保證金/保函報關和繳稅報關等不同的報關方式。公司負責取得進口貨物報關單和關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并交給買方,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為公司,收貨單位為買方。關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打雙抬頭,分別為公司和買方。

如口岸海關要求開箱查驗,買方應通知賣方或其代表于2個工作日內趕到港區共同參加查驗見證。如根據設備特點,在技術、性能、質量及包裝等方面要求設備不能在口岸堆場等不具備條件的場地開箱時,可向口岸海關提出異地開箱申請。

買方根據海關出具的關稅及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行稅款支付。待海關放行后,公司應將相關信息通知買方并將加蓋口岸海關和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放行章的正本提貨單交給買方用于提貨。

2.檢驗檢疫

進口成套設備屬于法定檢驗商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海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以下將按照時間序列逐一進行闡述。

(1)口岸檢驗檢疫

進口成套設備到達口岸后,公司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辦理具體報檢手續,并對集裝箱內木質包裝進行檢疫。涉及的主要發貨單據有:海運/空運提單、發票、裝箱清單、外包裝證明等。對于有特殊監管要求的設備,還需要提前辦理舊機電產品證明、免3C證明、商檢證等。對于流向入境貨物,公司應在收到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屬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報商品入境檢驗檢疫。

買方應指派專人到碼頭貨場查驗設備的數量、外觀、包裝等情況并監督從碼頭貨場到運輸車輛的裝貨過程,如發現殘損、包裝破損、水漬等異常情況,應拍照、作好現場記錄并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殘損鑒定,由入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殘損鑒定報告/證書。還應依據賣方提供的裝箱清單,核查總箱(件)數、核對標記、標志。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通過免辦3C證書的進口成套設備實施到貨核查以及后續的監管核銷,買方負責按照檢驗檢疫局的要求配合做好后續監管核銷工作。對于3C設備及其他無法在國內進行的檢驗或檢測項目,檢驗檢疫局依據有關規定實施源地檢驗或驗證。

篇6

按照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的344號公告規定,為共同做好對來自疫區的走私冷凍品的銷毀處理工作,暢順銷毀處理渠道,建立快速處理機制,減少走私冷凍品查獲后因儲存時間過長所帶來的經濟負擔和社會危害。根據各緝私職能部門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走私冷凍品銷毀的實施辦法及責任區分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中銷毀辦法及責任區分

(一)、實施集中銷毀方式的移交接收手續:

*海關、市邊防支隊、市工商局、漁政、海警三大隊等職能部門查獲走私冷凍品時,應放進符合監管條件的指定冷庫存放,并及時將查獲數量、品種等情況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通報。當積存數量達到300噸以上時,檢驗檢疫局及時提出銷毀建議,待市打私辦落實銷毀場地及安全保衛等事項后,與各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移交接收手續。辦理移交接收手續后的倉儲費用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承擔。

(二)責任區分:

1、市打私辦負責協調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南溪派出所、市環衛處等相關部門工作,指定銷毀地點,并負責運輸冷凍品用車通行安全順暢和整個銷毀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負責實施填埋期間至填埋后48小時內晚間(17時30分至次日8時30分)的安全警戒保衛工作;負責銷毀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協調工作。

2、*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整個銷毀過程的組織運輸、安全押運、消毒、填埋、檢查、技術指導和監督等組織實施工作,通知有關緝私部門派員到場監督銷毀,并負責填埋后白天(8時至18時)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制作、發放印有“*市聯合銷毀凍品現場專用車”字樣的通行證給各運輸車輛使用,使用完后做好回收保管、銷毀工作。

3、市交警支隊負責對掛有“*市聯合銷毀凍品現場專用車”字樣的運輸車輛放行工作。

4、南溪派出所負責在銷毀現場的警戒工作,并擔負在填埋后48小時的巡邏警戒任務,確保銷毀期間的絕對安全。

5、市環衛處負責提供填埋場地和協助做好有關填埋的相關配合工作。

二、即查扣即銷毀辦法及責任區分

(一)即查扣即銷毀辦法:

*海關、市邊防支隊、市工商局、漁政、海警三大隊等職能部門查獲的走私冷凍品一次性達30噸以上,經*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疫確屬來自疫區且不能流入市場交易食用的,或者在查獲時已經解凍散發異味的,查獲單位如需即時處理并愿意承擔組織運輸及相關費用等,報經市打私辦同意,直接運至指定銷毀場地,由市打私辦協調組織實施銷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到場監督銷毀。

(二)責任區分:

1、市打私辦負責協調市交警支隊、南溪派出所、市環衛處等相關部門的工作,指定銷毀地點,雇請鉤機、推土機;負責運輸冷凍品用車通行的安全順暢和整個銷毀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負責實施填埋期間至填埋后48小時內的安全警戒保衛工作。

2、*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整個銷毀過程的消毒、檢查、技術指導、監督等組織實施工作。

3、市交警支隊負責對掛有“*市聯合銷毀凍品現場專用車”字樣的運輸車輛或市打私辦臨時要求放行的專門運送走私冷凍品的車輛放行工作。

4、南溪派出所負責銷毀現場的警戒工作,并擔負在填埋后48小時的巡邏警戒任務,確保銷毀期間的絕對安全。

5、市環衛處負責迅速及時提供填埋場地和協助做好有關填埋的相關配合工作。

三、總體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無論采用那種辦法,都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關心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和緊迫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場地、人員、安全、效果四落實。

篇7

2002和2005年,為了履行中國政府入世后的承諾,按照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要求,我國分別對《商檢法》和《商檢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訂。為了配合這次修訂,國家質檢總局出臺了第77號局令――《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4章21條。

第1章 “總則”提出復驗的前提是“進出口商品的報檢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做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復驗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是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所受理的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第2章 “申請與受理”規定,報檢人對檢驗檢疫機構做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這充分賦予了申請人選擇救濟途徑的權利。同時,與1993年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的《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中對商檢機構做出的復驗結論不服,可以再向原國家商檢局申請復驗的規定不同,新《辦法》規定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對同一檢驗結果只進行一次復驗,復驗只進行一次,加快了行政程序的進程,申請人對復驗結論不服的,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途徑讓申請人尋求救濟的權利充分得以保障。另外,報檢人申請復驗,應當自收到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出。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15日內視情形做出相應處理。為了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這三種情形及其處理方式,現以表格的方式列明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以上三種情形中的哪一種,接到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都需出具書面文書,這也是遵循行政法律制度公正、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復驗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復驗費用。但如果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的復驗結論認定屬原實施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任的,復驗費用由原實施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負擔。

篇8

和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明確了《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各條款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驗證中需要進行數量、重量檢驗的范圍,包括:列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進出口危險品和廢舊物品;實行驗證管理、配額管理,并需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它進出口商品;涉嫌有欺詐行為的進出口商品;雙邊、多邊協議協定,國際條約規定,國際政府間協定規定,或者國內外司法機構、仲裁機構和國際組織委托、指定的進出口商品。

不僅明確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與國內收發貨人和人的責任,還明確了在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過程中,為確保檢驗標準規定的檢驗技術條件的落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明確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符合檢驗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條件和必要設備;對不具備檢驗條件,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準確性的,不得實施檢驗。

明確了散裝、包裝進出口商品的報檢和實施檢驗的地點、檢驗項目及檢驗方式確定和變更的程序等?!掇k法》規定,收發貨人在報檢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適當的檢驗項目,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數量、重量檢驗時,發現報檢項目的實際狀況與檢驗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不符,影響檢驗正常進行或檢驗結果的準確性的,應當及時通知報檢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報或增報檢驗項目。

《辦法》明確了數量檢驗和重量檢驗兩者的聯系和具體的處理方式方法?!掇k法》規定,以數量交接計價的、對數量有明確要求或者需以件數推算全批重量的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應當申報或同時申報數量檢驗項目;以重量交接計價的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應當申報重量檢驗項目及其他相關的水分、密度檢測項目。

明確了數量、重量檢驗鑒定工作的實施和管理中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與其他檢驗鑒定機構之間的關系。國家質檢總局及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在境內設立的各類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和在境內從事涉及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已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境內外各類檢驗鑒定機構必須在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重量鑒定,未經許可的,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在境內從事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鑒定活動。

《辦法》中增設一章“法律責任”,對擅自破壞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現場條件、影響檢驗結果的行為,未經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檢驗鑒定業務、擾亂檢驗鑒定秩序的行為,以及無證人員從事檢驗鑒定業務的行為都作了具體的處罰規定。

背景資料

本《辦法》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收用貨人或人以及各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作原則性的規定,并未對具體程序進行展開。

檢驗項目及檢驗方式:重量檢驗、數量檢驗是兩個大的項目,其中,重量檢驗可以分列出衡器鑒重、水尺計重、容器計重、流量計計重等若干個檢驗方式。這些提法盡量與收費管理辦法、檢驗技術規程銜接。

在重量檢驗中,采用水尺計重、容器計重、流量計計重或是衡器鑒重,須視以下情況而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技術、規范的要求,包括船方、罐方、收驗貨方提供的船用圖表、罐用圖表、流量計、衡器及其有關設施的情況和管理情況;

――海關對于進口貨物的有關管理規定;

――國際貿易的有關條款,運輸的慣例;

――買賣雙方的約定。

篇9

從檢驗檢疫對歐洲產含脂羊毛檢驗的掌握情況看,歐洲含脂羊毛主要存在的質量問題有:一是羊毛粗細不勻;二是長短參差不齊,長度離散系數普遍偏高;三是原毛洗凈率偏低,有的甚至混雜著大量的下腳毛和其他雜物。有些羊毛經營商為了牟取暴利,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不法手段,將大量劣質羊毛向我國市場傾銷,企圖蒙混過關。

針對該兩批含脂羊毛疵點毛嚴重質量問題,檢驗監管人員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及省局相關規定要求,采取相應措施:①對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拍照取證;②對分揀的疵點毛一一進行稱重,并將分揀出來的疵點樣品包裝做好標記,分別存放;③要求企業在貨物沒有處理好之前不準動用,將打開的毛包分開堆放;④要求收貨人提供貨物到貨的有關詳細情況說明;⑤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研判;⑥出具對外索賠證書等工作。

鑒于上述進口法國含脂羊毛質量問題,這是我國檢驗檢疫有史以來罕見的最嚴重的進口羊毛質量問題,可以說八成以上為“疵點毛”。因此,建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和收用貨單位要相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根據從法國進口含脂羊毛存在質量低劣、摻雜使假的嚴重情況,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高度重視,為保證我國毛紡織工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堅決防止和遏制不法外商將劣質羊毛向我國市場傾銷,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檢驗監管,特別是對來自法國等歐洲國家的含脂羊毛要重點防范。同時,各相關收用貨單位到貨后應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申請檢驗,發現質量問題憑檢驗檢疫部門的證書及時向外商提出索賠。

2.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對入境動物產品定點加工企業的監管,嚴格做好進口許可證的核銷工作,確保入境原毛、原皮類產品進入指定的企業進行加工處理。企業必須加強對進口羊毛的驗收,防止不法外商在進口羊毛中“做手腳”,致使經營公司和生產加工企業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篇10

關鍵詞:入境 郵寄物 檢驗檢疫 監管

廣義上的入境郵寄物通常是指通過國際郵遞渠道入境的所有物品,而在《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中,郵寄物則被定義為——通過郵政寄遞的下列物品:1.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2.進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3.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郵包;4.進境郵寄物所使用或攜帶的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5.其他法律法規、國際條約規定需要實施檢疫的進出境郵寄物[1]。事實上,在入境郵寄物檢疫監管的過程中,我們通常將《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中所定義的郵寄物稱作為應檢物,即郵寄物檢疫的對象[2,3]。當然,應檢物還包括國家質檢總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實時公布的其他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

入境郵寄物檢疫工作的核心內容,就是從上述廣義的入境郵寄物中盡大可能地找出應檢物,并對其實施檢驗檢疫監管。而這項工作的最終目的是防止傳染病、寄生蟲病、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隨郵寄物傳入國境,以達到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目的[1]。然而,要從入境郵寄物中找出應檢物并加以監管是檢驗檢疫一線工作人員所要直面的一個難題。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文所采用的數據為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駐郵局辦事處相關業務報表。數據統計時段為2009年———2012年。

1.2 研究方法

將2009—2012年入境的郵寄物按照國家或地區、檢驗檢疫類別、檢驗檢疫監管條件等進行分類統計,從多角度對入境郵寄物的檢驗檢疫進行分析,從而確定郵寄物檢驗檢疫過程中的重點對象。

2、 結果

2.1入境郵寄物業務量及截獲情況

2009—2012入境郵寄物(不含文件、信函、印刷品,僅單純包裹類)共計2601995件,其中截獲應檢物為833件,檢出率均值為0.0320%(詳見Table 1)。

2.2應檢物輸出較多的國家或地區構成比

2009—2012年截獲應檢物輸出較多的國家或地區分別有日本、美國、中國香港、韓國、中國臺灣等,其應檢物之和占總截獲應檢物的54.85%(詳見Table 2)。

2.3截獲物檢驗檢疫類別

2009—2012年截獲應檢物中屬于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的共計471件,占截獲物總數的56.54%;屬于動物及其產品的共計230件占截獲物總數的27.61%;屬于衛生檢疫的共計49件占截獲物總數的5.88%(詳見Table 3)。

2.4檢驗檢疫監管條件

2009—2012年截獲的應檢物中,做退回處理的為242件,其構成比為29.05%;做銷毀處理的為196件,其構成比為23.53%;截留檢驗的為56件,其構成比為6.72%(詳見Tab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