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政策范文
時間:2023-03-20 00:26: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FDI,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弱化
一
關于何種因素決定FDI的流動,東道國稅收優惠政策在FDI的投資區位決策中扮演何種角色,國內外的研究頗多。主流經濟學觀點認為,影響FDI流動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經濟的穩定、規范的商業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礎設施、高效的政府管理體制、充足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力資源、自由的利潤匯回機制、充分的爭端解決機制等。不僅同一因素對不同類型FDI流動影響的大小不同,不同因素對同一類型FDI流動的影響也不同。稅收政策作為東道國體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組成部分,僅僅是影響FDI流動的諸多因素之一。早在1978年,Root和Ahmed利用41個發展中國家1966~1970年的數據進行計量分析。他們依據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這些國家分為沒有吸引力的、具有適度吸引力的和高度吸引力的國家三類。44個變量被選擇當作潛在的重要影響因子,以鑒別這三類國家組。在6個和政策相關的影響因子中,三個與稅收水平相關。其中,公司稅率被證明是鑒別三類國家組的有效影響因子,然而,稅收激勵法規和稅收寬免沒有被證實是有效的影響因子。Agodo對在20個非洲國家擁有46項制造業投資的33家美國公司進行了計量分析?;貧w結果也同樣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影響FDI流動的決定因素。盡管這一時期的多數文獻,運用總量數據來評價年度FDI流動變化和一系列的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包括與外國投資所能獲得的稅后回報率變化之間的關系,FDI的變化可能和被忽略的變量之間有重要的相關性,比如,貿易和金融自由化等。但隨后的一些計量分析大多得出基本相同的結論,即稅收政策對FDI流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不宜過分擴大,至少與政治穩定性、勞動力的成本和可獲得性、基礎設施等其他因素比較起來是有限的。稅收政策在彌補一個國家投資環境中的各種負面因素影響時,是一種微弱的激勵工具。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給企業提供了稅收激勵措施,以吸引投資到那些欠發達的、成本更高的和沒有吸引力的地區,但是收效甚微,沒有多少可持續的FDI流入。這種現象強烈地說明了,在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流行的財政激勵政策,在彌補基礎薄弱的投資環境方面是沒有充分效率的。
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對FDI的吸引作用,國內學者最新的研究結論大體分為三類。孫俊以中國為研究對象對FDI的區位選擇因素進行了初步的計量分析。他發現,政策優惠一直是我國吸引外資的重要動力,而且政策效應不僅沒有隨著時間減弱,并且呈現空間上從沿海到內地、從東向西逐步推進的激勵競爭的戰略特點,各地區吸引FDI的政策激勵是不平衡的。李宗卉、魯明泓在回顧總結《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以城市(鎮)為單位,建立了經驗分析模型,其研究結果表明,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FDI吸引方面的作用也較為顯著。而江心英認為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會受到各個國家不同的稅制以及各種不同類型的投資動機和跨國公司的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到底是否顯著不能一概而論。著名經濟學家鐘偉等在《國際資本的流入結構和政府間FDI的激勵競爭》的實證研究中發現,國際資本的流入構成與引資國政府FDI激勵政策的相關性并不明顯,一國的政府治理效率可能更為重要。他們認為,一國政府若希望改善其國際資本的流入結構,應關注政府間FDI內流的激勵競爭的底線和相互協調,同時應對本國經濟特質及政府治理效率予以足夠關注。一個高效率的政府在吸引FDI上具有相當強的競爭力,規則調整和法律條文沒有顯示出設想中的積極作用,這也許不能說明政府在吸引FDI上無所作為,但至少說明了各經濟體之間的模仿效應導致引資國之間在激勵政策上越來越相似,效能銳減。1990年以后,各國對FDI采用自由化的政策甚至競爭吸引FDI,事實上確實是降低了單個國家的政策效率。其后,各國的外資激勵政策及其相互競爭不是吸收FDI的充分條件,決定FDI流向的還有引資國的吸收能力。引資國自身特質相關的一些吸收因素與FDI的流動有著強相關關系,較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包括:增長率(表征一國的經濟前景)、開放程度(表征一國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教育水平(表征一國的人力資本情況)、國家風險(表征一國政治風險、經濟成績、債務水平、金融市場的綜合指標)、透明性指標(表征一國政府激勵政策的可信度和可維持程度),這些指標表現良好的國家,能夠吸引較多的FDI,國際資本流入構成中FDI的比例相對也就比較高。結果在存在政府間就FDI的激勵競爭時,單個國家的激勵政策和規制變革并不足以使該經濟體在吸收FDI方面取得優勢,政府效率較高的經濟體才會擁有較高FDI比例的國際資本流入構成。
FDI的激勵競爭有時候不但不會提高反而會降低一個國家的福利水平。在一項對過去15年以來30個國家183個FDI項目的評估中,一項新的研究發現,有25%~45%的項目對一個國家的福利水平具有凈負面影響。這項不受歡迎而且出人意料的發現揭示了這樣一個事實:FDI常常伴隨著扭曲的政策。這些政策包括國產化要求、貿易保護、金融優惠、補貼、減免稅、指令性合資要求和技術許可協議,以及本土資本和本土企業相對于外國資本的歧視性待遇。結果表明,雖然FDI激勵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FDI進入,但是從整個社會看,政策帶來的損失常常大于收益。顯然,政府就FDI流入產生激勵競爭和規制變革時,應該關注這些FDI自由化政策的實際效果,通常激勵競爭是昂貴、歧義和危險的,政府應在區域內政府間和本國內各級政府之間的激勵政策協調方面采取更積極的姿態。
迄今為止,中國國際資本的流入總量與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革,FDI的流入規模日趨擴大。但這些FDI的流入是得益于政府的激勵政策和規制變革,還是得益于中國經濟宏觀基礎的穩健或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鐘偉認為尚缺乏有說服力的經驗研究。至于中國內部各級政府之間為爭奪FDI的激勵政策的實際績效,以及激勵競爭到底從中國整體角度抑或從地方區域角度帶來了福利增進還是損失,也同樣缺乏翔實的經驗分析。
二
盡管從理論上看,傳統FDI理論和跨國公司理論都認為稅收對FDI投資的區位決策有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對FDI在國際間的流動能起到一定的引導與刺激作用。但我們認為這種影響正在受到越來越多其他因素的干擾,稅收政策對FDI的影響已明顯弱化。世界銀行(2003)、亞洲開發銀行(2004)的研究報告也指出,東道國采取減免賦稅和給予補貼等優惠措施的做法,對外國投資決策產生的影響很小,并且這種優惠措施會導致扭曲和失效,形成對國內小投資者的歧視,以及對具備潛在比較優勢的地區的歧視。根據經合組織2001年“在中國投資的主要優勢”調查問卷,選擇“低生產成本”的近50%,選擇“中國市場及潛在市場巨大”的占38.75%,而選擇“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只占16.25%。這一方面是因為,從我國FDI的投資結構的演變來看,盡管來自港澳臺的小型投資者的比例仍然不低,但港澳臺及周邊國家和地區中小資本向我國大陸進行大規模產業轉移的階段已逐步結束。我國已經進入較為成熟的引資階段,大型跨國公司資本的進入將成為主流??鐕具x擇我國的原因主要取決于我國的整體投資環境,包括:市場規模龐大,且正逐步由“潛在的市場”轉變為“現實的市場”;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健全,擁有完善和健全的配套產品體系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取之不盡”的廉價勞動力及人力資本儲備;總體經濟增長快;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完善的配套產業;自由化的FDI開放政策;政治社會穩定等。根據商務部研究院對《商業周刊》全球1000強企業為主,覆蓋歐美日韓等國以及臺港地區的跨國企業的調查發現,跨國公司未來擴大對華投資的關鍵因素在于中國各產業的市場規模和高增長率。此外,政策因素、集聚效應、勞動力成本因素都是推動跨國公司未來三年內擴大對華投資的重要因素。隨著中國政府切實履行人世承諾、各種限制進一步取消及過渡時期的結束,中國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開放程度,為外商擴大在華投資領域提供了良好的機遇與環境。比如在本次調查中,許多跨國公司表示,中國放開商業流通領域后將介入產品零售終端,這必將帶動流通企業對華投資增長。部分產品供應行業在特定地區的聚集對行業的規模擴張起到了積極作用,形成了吸引其他供應商、成品制造商進入該地區的良性循環。由于產業上下游配套完備,使制造企業能夠更方便地進行對華業務整合運營,這也令中國市場在跨國企業眼中更具吸引力。中國擁有較低的勞動力成本,中國勞動力成本不到巴西和墨西哥的1/3,與印度持平。該要素對尋求效率與成本的外商投資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因為,大量的跨國公司在經歷進入階段的“介入性投資”(象征性地與中國國內企業共同出資,參股比例較低,不占經營主導權)后,都相繼進入“整備期”,開始步入“收獲期”,對華投資目標轉型成為利用資金、網絡、信息等綜合優勢,提高出資比例。為確保經營利益,在投資整備期跨國公司的獨資、控股、實質性投資在對華投資中的比例將勢必增加。而所有這些進程,并不會因為稅收政策的調整而終止。根據商務部研究院的相關調查統計,82%的跨國公司未來將繼續擴大對華投資,無論是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的投資規模與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調查顯示35%的跨國公司處于投資整備階段,并計劃開展新一輪對華投資。
對大型的跨國公司而言,實施國際戰略遠比關注較低的稅收風險重要得多。稅收可能在小型跨國公司的成本結構中占據重要角色,因為小型公司沒有財務和人力資本能力來發展成熟的避稅策略,也缺乏關聯企業間較頻繁的大宗關聯交易。而對大型跨國公司而言,稅收風險一般可通過內部轉讓定價在國際間輕易化解,較宜為跨國公司所內部化。盡管外企逃避稅已經引起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注,并正在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加大反避稅力度。采取諸如積極推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管理制度、推進聯合稅務審計、加強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提高跨國稅源監管能力、強化涉外企業和外籍個人所得稅日常管理等措施。但鑒于國際避稅的隱蔽性強,手段較多,打擊國際避稅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據專家估計,跨國公司每年在我國的避稅高達300億元以上。因此,大型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的決策過程中,必然會把重點放在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戰略利益因素方面,稅收政策并不是充分條件。
如果我們把FDI的流動分為市場導向型和資源導向型,則大部分發達國家之間的投資和發達國家對新興市場的投資都可以歸納為這兩種類型。市場導向型投資多傾向于長期投資,并不注重短時期的經營成本,因為這些成本(包括稅收帶來的經營成本)對東道國以及進入同一市場的其他跨國公司來說是同一無二的,并不會因此削弱其與其他競爭對手在同一市場上的競爭力比拼。事實上,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的國際稅收競爭,已使我國的FDI稅收優惠政策的比較優勢逐漸喪失。據經合組織的統計數據,從1986-2000年,26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降了9個百分點,由41%下降到32%,而美國則下降了11個百分點,由46%降到35%。如果將地方稅率也考慮進去的話,那么從1996年到2002年,3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調了6個百分點,由37.6%下降到31.4%。我國周邊的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等國家也將其公司所得稅率降到了28%-35%之間。
篇2
改革開放以來是我國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個高峰期。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為擴大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為了進一步擴大吸引外資,優化外商投資質量、結構,完善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使之既滿足效率與公平、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原則,又能保障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借鑒國外經驗,改善我國的優惠政策。
一、我國稅收優惠的現狀及問題
(一)稅收優惠實施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為了大規模地吸引外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適時、分階段地提出了不同的稅收政策目標,經歷了鼓勵特定地區投資──鼓勵向基礎設施投資──鼓勵向技術密集型項目投資的過程,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1)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從無到有,且成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1997年底,全國已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30.49萬戶,其中已開業者近15萬戶,合同利用外資金額5211.6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218.73億美元,近5年來,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金額最多、增長速度最快、在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受資國;(2)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使我國在電子計算機、通信、家電、汽車、電梯、農藥等行業縮短了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刺激了一些工業迅速更新換代;(3)外企的成長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現代化企業提供了良好示范;(4)催化了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5)增加了財政收人。
(二)稅收優惠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十幾年前相比,我國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十幾年不變的稅收優惠模式也日漸顯露其弊端。主要是:
1.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不利于鼓勵公平競爭。
這種十幾年一貫制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模式,不但加大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距,而且隨著區域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稅收優惠的政策調控力度也逐漸弱化,在同一特定區域對內資和外資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極不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也由此制約了民族工業的正常發展。
2.產業優惠政策滯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
產業優惠沒有突出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政策導向,而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知識經濟恰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產業優惠實施的滯后勢必拉大我國與世界經濟發展的差距,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超前發展。
3.“普惠制”導致政府收入流失。
“普惠制”下合乎規定的投資都能獲得政府的稅收優惠,而這些投資很多可能是政府不希望鼓勵或市場已飽和的領域,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加劇了經濟的無序競爭和政府收入的流失。
4.優惠操作主要采用對稅收的直接減免,易引發稅收行為失范。
我國在稅收優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這種形式的特點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納雙方易于操作。但這種方式是針對企業利潤進行船,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另外,優惠期從獲利年度起開始計算,企業通過人為推遲獲利年度、利用“接力優惠期”、實行假合資、假新辦等手段,很容易進行偷逃避稅,不利于規范管理。而且直接減免優惠的操作容易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5.稅收優惠沒有投資額度的限制造成投資規模偏小,投資行為短期化。
從實際情況分析,那些投資小、見效快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簡單加工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投資于上述企業直接導致投資的短期化發展,而且這些投資規模偏小的項目恰恰是我國不需要的項目或是憑借我國自己的能力能夠解決的。外來投資的涌入必然加大稅收效益流失和外來資本的投機性,不利于我國投資結構的良性發展。
二、各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借鑒分析
綜觀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利用稅收優惠措施引進外資,但其做法和側重點以及所實施的政策方案不盡相同,最終實施效率也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區域性優惠
區域性優惠不僅被發展中國家廣泛用于吸引外資發展地區經濟,而且也被發達國家采用,作為發展地區經濟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實施區域優惠相對較少,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區域優惠居多。
(二)產業性優惠
根據本國經濟的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引進外資發展本國的特定產業和項目,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發達國家偏重實施產業優惠,尤其是對加快科技進步、加大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更為突出,且這種鼓勵措施是全方位的。如日本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和科技發展支出,可選擇作遞延資產處理,也可選擇即期全額扣除;或兩者兼用。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費用(包括研究人員的工資、材料費、設備折舊費)還可直接抵免應納稅額;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研究的折舊資產,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5%抵免稅額;已繳股本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投入,其研究開發費支出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6%抵免稅額:有效利用能源、廢物利用等方面的專項支出,按6%額外抵免稅額;在科技開發區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固定資產除進行正常折舊外,在第一年可按購置成本實行特別折舊扣除。這些規定對促進日本企業的科技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力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發達國家由于科技進步創造的價值占整體的60%-70%,遠遠高于我國25%-30%的水平。
(三)稅收優惠操作形式的多樣化
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很多國家都不局限于一種形式,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大類:一是實行直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適用低稅率、稅額扣除等,多為發展中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所采用。二是實行間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l)加速折舊;(2)投資抵扣,即對資本投資按其投入額依照規定比例計算的金額抵扣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3)虧損結轉,企業虧損可以通過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盈利抵補;(4)費用扣除,規定特定范圍費用開支的應納稅額扣除,如加拿大規定,科技開發費用可在當期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等;(5)特定準備金,為減輕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置的資金準備,如德國稅法允許建立可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包括折舊準備金、呆賬準備金、虧損準備金等。
實行直接、間接減免優惠操作運行的結果是不一樣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的特點是對稅收直接免除,這不但造成稅收收入的流失,而且還容易造成鉆政策空子逃避稅收。間接減免優惠的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是對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度,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其稅收沒有放棄,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四)依投資規模制定區別優惠
如羅馬尼亞對外資企業按照投資額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稅1年至7年;馬來西亞的《投資法》規定對超過一定數目的大額投資或與經濟有重大關系的投資,可視情況給予全額免稅優惠。
(五)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適時調整稅收優惠
為保持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須依據客觀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收優惠做及時修正、調整,無限度實施只能導致稅收優惠調控方向與經濟發展目標相扭曲。如日本在戰后初期,因國內經濟實力薄弱,經濟秩序混亂,為有效地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改善,采用限制的方式,把利用外資的重點放在利用外國貸款和吸引外國的證券投資方面,也就是利用外國的間接投資。當時日本的產業技術和設備十分落后,但考慮到外匯承受能力和技術消化能力,對引進技術也嚴格控制,堅持循序漸進,使之適應國內經濟的發展現狀和承受能力。到60年代后,隨著本國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狀況好轉,從1967年到1973年的6年里,實施資本自由化,逐步解除了引資和引進技術的限制。進入80年代,日本經濟進一步向開放體制轉化,明確提出要積極地、多方位地采取措施引進外國的直接投資。日本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的政策從限制到開放的演變過程表明,稅收優惠要符合經濟發展的整體需要。
(六)對內資與外資實行同等優惠但要保護本國產業
許多國家對允許私人資本投入的地區和行業項目,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都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大多數國家都很注重對本國產業采取保護措施。比如對有礙于本國生產的項目和已經飽和的行業,控制審批或原則上不予審批;對允許審批的行業項目外資比例一般不超過40%,但對專門生產出口產品的保稅工廠和設在自由工業區內的企業,可以允許外資比例達到100%。
從各國的稅收優惠實踐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供設計政策時借鑒:其一,區域性優惠的實施要保持區域內政策的統一,以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區域優惠要根據客觀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以保持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和實施效率。其二,產業優惠要充分體現產業導向,重點促進高科技產業、知識經濟發展;產業優惠的設計要體現全方位,以增強調控力度。其三,稅收優惠形式應從主要側重直接優惠轉向側重間接優惠。其四,適度控制投資規模,保障投資的優化和操作運行的規范化。
三、完善我國稅收優惠的方案選擇
(一)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實施方位
區域性稅收優惠要突出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或滿足區域經濟整體均衡發展客觀需要的特點。政策實施周期不能過長,視區域性經濟而定,一般在實行10年-15年之后即應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視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而定,一般以趕上或超過全國經濟發達(先進)地區、區域經濟實現了根本性轉變為標準。如我國沿海一些經濟特區,已經從過去貧窮落后的漁村變成了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與初期相比,其投資環境、城市功能、基礎設施、市場建設、社會需求、城市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與實力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遠遠超過了國內發達地區、城市的發展水平。區域優惠已從過去的主要表現為投資補償改變為額外收益。繼續保留稅收優惠,只能導致愈益嚴重的不公平競爭并嚴重扭曲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方向。因此,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議適時調整、取消區域稅收優惠。此外,建議選擇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邊遠地區和長江庫區實施區域性優惠,操作上可選擇區域性普惠制的優惠政策。同時,借鑒國際經驗,規定優惠區域內的投資不分內資、外資,一律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保持內。外資企業投資的公平競爭環境。
(二)區域優惠范圍外設置的稅收優惠,要突出產業性稅收優惠導向,全方位加大調控力度,加大科技發展、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加快知識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
建議我國今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對于需要扶持的產業,稅負要輕些。需要鼓勵的產業,稅負更輕些,以正確引導投資方向,優化產業結構布局。根據我國國情,在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和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知識產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應實行產業性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業應實施全方位優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發展。建議選擇如下優惠政策:其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開發、研制,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其中機器設備等可規定3年折舊期;其二,鼓勵加大科技投入。對企業當年用于科技研制、開發的投入超過前3年平均開支50%以上的,其超過部分可允許一定比例或全部抵扣應納稅額,但不能超過當期應納稅額;其三,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建議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形成生產能力,并為科技產品培育市場;其四,允許企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基金以彌補科研失敗造成的損失;其五,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繼續給予稅收優惠,以引導投資方向。其六,對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可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三)稅收優惠操作方式應從目前的直接優惠轉向間接優惠為主
間接優惠的主要操作方法應選擇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稅前扣除、延遲納稅、虧損結轉等措施,以防止稅收流失。對現有的直接優惠應逐步調整、取消。選擇間接優惠實施既不違反稅收公平原則,又能體現鼓勵導向,提前收回投資可減少投資風險,同時也有利于應稅行為的規范化管理。
篇3
一、世界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趨勢
稅收優惠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目標,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的稅收鼓勵和照顧措施,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綜觀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利用稅收優惠措施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了解世界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趨勢,對于完善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優惠稅種由多稅種優惠逐步向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為主轉變
就優惠稅種而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為吸引外商投資而出臺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此之外,發展中國家還出臺增值稅等其他稅種優惠政策,但對于發達國家而言,由于直接稅占比普遍較高,因此,其優惠政策以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為主。據統計,多數發達國家直接稅占據稅收總額的“半壁江山”。這其中,又以所得稅為主。而發達國家為了吸引投資者,普遍采取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降低稅率、加速折舊等多種措施,有效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有效調動了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
(二)政策作用重點由產業優惠向營造支持創新創業環境轉變
為更好地吸引國內外投資者投資于某些特定產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曾針對某一行業出臺稅收優惠政策,但隨著產業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依靠稅收優惠政策成長起來的產業不僅可能因違背WTO等相關國際規則而受到指責,而且單純依靠某一產業也很難完全支撐起整個經濟的增長。為此,發達國家將稅收優惠政策的目的轉向優化政策環境,給予國內、外投資者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上世紀70―80年代,發達國家也曾出臺過針對高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側重于對研究開發等費用的減免上,進入新世紀后,發達國家逐漸將稅收優惠政策重點向支持創新創業轉變,給予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扶持,支持其發展。
(三)優惠手段由直接優惠為主向直接與間接優惠并重轉變
從優惠政策的手段來看,與發展中國家主要使用優惠稅率、減免稅收等直接形式相反,發達國家所運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手段相對靈活多樣。以企業所得稅為例,既有減免稅、優惠稅率等直接形式,也有稅收抵免、加計扣除、虧損結轉、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形式,并且間接優惠占據主導地位。對比兩種優惠方式,通常來說,直接優惠是一種事后的利益讓渡,主要針對企業的經營結果減免稅,優惠方式更加簡便易行,具有確定性,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政策性傾斜、補償企業損失上。從長期來看,直接優惠是在稅基已確定的基礎上進行,與企業投資活動的相關性較小,在政策導向和政策效應上存在局限性。間接優惠方式是以較健全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的,它側重于稅前優惠,主要通過對企業征稅稅基的調整,從而激勵納稅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鼓勵企業從長遠角度制定投資或經營計劃。間接優惠是前置條件的優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較復雜,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公司所得稅優惠方式側重點不同的原因。
(四)區域優惠政策由優先開放地區向落后地區轉變
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其稅收優惠政策以吸引外國投資者為主,通常情況下,他們會將國內較為開放或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作為優惠區域,對外國投資者實施優惠政策以吸引其前來投資。而與之相反,發達國家的區域優惠政策相對較少,而且主要針對的是落后地區,以支持落后地區發展縮小區域發展差距為重點。如法國,為支持特定區域發展,給予當地公司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科西嘉(Corsica)地區成立的雇員不超過30人的企業,2004―2007年分別可以享受80%、60%、40%和20%的公司所得稅減免;對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44個法國大陸欠發達地區成立的企業免稅;對于2009年12月之前在優先區域的新辦企業給予開辦之日起23個月的免稅期。正是由于兩類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目的不同,所以在區域優惠的對象選擇上也存在較大差異。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趨勢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趨勢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大規模制定與實施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體制的轉化而逐漸推開和深化的。幾十年來,稅收優惠政策對吸引外資,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促進高新產業發展,帶動科技進步,實現國家階段性政策目標,都發揮了巨大作用。從其變化來看,大致呈現以下趨勢:
一是對外商投資企業由超國民待遇轉向國民待遇。在改革開放初期,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超出國內企業的優惠政策,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內外資企業稅制趨于統一。首先是內外資流轉稅制的統一、進出口稅收制度的調整,以及內外資所得稅制的統一,并向國家鼓勵產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的優惠政策。
二是對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梯度推進,并與產業稅收優惠相結合。在早期,我國區域稅收優惠大體按照“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梯度遞減方式,初步形成了東部沿海地區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高于其它地區的政策格局。之后,在中央做出西部開發、振興東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重大決策后,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了中西部地區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縮小了中西部地區與東部沿海地區之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差距。
三是逐步加大對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力度。自1999年以來,為了提高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建設創新型國家,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對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轉制、高科技產品發展、科技研發、高科技含量設備和產品進出口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政策特點及效果
總體來看,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涉及稅種多,既有所得稅優惠也有流轉稅優惠;二是稅收優惠以直接優惠為主;三是實行區域化、產業化的稅收優惠,并且以區域化的稅收優惠為主;四是稅收優惠面向各類型經濟體,以外向性稅收優惠為主。
具體對我國經濟產生的效果,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吸引了大量外國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擴大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推動了對外貿易的發展,引進了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有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二是有效鼓勵了企業提升科技含量,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升級;三是有效帶動了地區發展。
(三)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法律層級過低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立法層次較低。當前我國大部分優惠政策都是以暫行條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形式出現,僅有極少數優惠政策散落在稅收法規法律條文中。而在實際的稅收工作實踐中,更是存在著諸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經濟發展等目的而越權制定的各種法制外稅收優惠措施,以至于在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甚至同一所有制企業適用完全不同的稅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稅收歧視,而且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二是政策條文零散、割裂。當前大部分優惠政策表現為部門規章和紅頭文件,出現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中,缺乏統一和長遠的規劃。
2、稅收優惠不能適應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具有普遍優惠的特點,不能有效滿足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升級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內資企業所得稅除對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少量優惠外,在體現國家產業政策方面的優惠內容較少;二是外資企業所得稅由于實行全面的身份賦予型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客觀上誘導了外商投資于周期短、高回報率的項目,借助稅收優惠待遇盡快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得高收益。從而使我國外商投資企業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對于我國迫切需要發展的高科技產業的比重較少。
3、優惠手段過于單一
相比發達國家靈活運用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多種手段,當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手段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稅率優惠與減免,對于加速折舊、稅收扣除等間接優惠手段使用的較少。據有關部門統計,當前我國稅收優惠項目中,95%以上的項目屬于直接優惠,間接優惠項目所占比重不足5%,這種優惠政策格局更適合于盈利企業,對于那些投資規模大、期限長、獲利小、見效慢的項目投資激勵作用十分有限,迫切需要豐富優惠手段,加大間接優惠力度,鼓勵納稅義務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積極追求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4、優惠政策的審批程序過于復雜導致納稅人不愿享受
近年來,我國為支持創新創業,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上調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上調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等政策。雖然這些政策對減輕小微企業負擔十分有利,但許多本應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出于對規范財務管理制度要求與相應監管制度的擔心,寧可納稅也不愿申請享受減免稅,從而導致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起來十分困難。
5、稅收優惠缺乏科學論證與規范管理
一方面,稅收優惠的設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論證,事后缺乏實施效能分析評估。正是由于優惠政策的設置缺乏科學規范的評估分析制度,從而造成部分政府設置稅收優惠項目在實踐中收益極少、效用低下。另一方面,對稅收優惠的規模缺乏預算管理。通常情況下,發達國家都對稅收支出進行嚴格的預算管理與控制,這樣既能夠充分發揮公眾對稅收優惠的監督作用與控制作用,又能夠對支出的規模和支出方向進行預算、平衡和控制,并對稅收支出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但受多種因素限制,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沒有實行預算管理。公眾不知道稅收優惠的規模與結構,也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對實行新的稅收優惠的支出規模、財政承受能力無法準確估計。
三、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針對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更好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一)加快稅收優惠政策法制化建設
立法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是確保稅收優惠的規范、公平、透明的有效途徑,為此,必須加快稅收優惠政策法制化進程,需要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要盡快提升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二是清理整合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歸集整合,由國務院單獨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法規,對稅收優惠的具體項目、范圍、內容、方法、審批程序、審批辦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與義務、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三是規范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按照合理分權的原則,采取中央授權的方式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優惠政策管理權限。
(二)正確看待區域稅收優惠政策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實踐證明,長期以來我國實施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在推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一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區域發展條件和發展需求的差異性,有利于激發區域發展比較優勢。二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有效發揮了中央和地方特別是地方發展積極性。從國家整體發展戰略角度,為促進某一地區發展而制定的優惠政策,充分考慮了地方發展的基礎、特點和需要,調動了地方發展積極性。三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了改革的地方探索與試驗,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必要準備。
但也必須看到,近年來,為支持部分行業或地區經濟發展,有關部門和地區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地區間相互競爭的局面,并在很大程度上帶來了優惠不公平的問題。在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稅體系的情況下,區域稅收優惠以減免企業所得稅為主,輔之以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優惠。而這些稅都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本來應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統一稅率,而在區域優惠政策框架下,不同地方出現不同的優惠幅度,這自然就造成優惠不公平的問題。事實上,區域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不同區域能夠基于各自比較優勢形成良好的合作發展格局。地方比較優勢不僅包括自然資源稟賦、區域位置等客觀要素,也包括發展環境等相對主觀因素,而稅收政策就是地方發展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具有完善的地方稅體系的基礎上,地方稅能夠體現出一部分地方差異,基于地方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構成了地方比較優勢,也就不存在優惠不公平問題。因此,規范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是表面上所理解的簡單限定時限進行清理或禁止出臺新優惠政策,關鍵是要形成一個能夠正常反映地方發展比較優勢差異的機制,而不是短期清理或禁止。規范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必須要與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分稅制等改革相協調。
在此背景下,應該以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為目標,對落后地區實行更有針對性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為了更有效地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努力縮小地區經濟發展差距,有必要在清理、規范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繼續對西部欠發達地區實行更大力度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綜合運用稅率、稅基減免等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工具,并注意與產業政策結合,出臺更有針對性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落后地區加快發展。此外,為更好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合作互動,還應增強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聯動性,以推進產業轉移承接、推動區域間要素流動和優勢互補、推動區域間經濟交流和交融等為目標調整優惠政策。
(三)出臺有利于創新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
當前有關部門主張減少區域稅收優惠,更多地實行產業優惠政策,這一觀點在某些程度上是不符合國際規則的。因為如果對某一產業實施大規模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能會導致其受到WTO補貼與反補貼的指控。此外,從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情況來看,依靠某一產業是很難維持經濟的快速增長,要對整個產業進行全面升級,產品質量全面提升,這就需要更多的企業具備強勁的創新能力,為此,應該以建立有利于創新創業的政策體系為主要方向,更多側重于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為產業發展提供基礎性支持。稅收優惠政策應更注重為具有較強基礎性和適用廣泛性的技術研發和創新提供支持,減少對個別產業的扶持性優惠。
(四)豐富優惠政策手段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降低稅率、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手段,近年來,開始重視加速折舊、投資抵扣等間接優惠手段。但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間接優惠手段相對較少、范圍也較窄,對調動企業研發和再投資積極性作用較為有限。為此,未來稅收優惠政策手段應該進一步豐富,加大間接優惠范圍和力度,合理運用直接優惠政策,努力引導企業投資行為,切實減輕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方向的企業負擔。要進一步擴大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加計扣除的范圍,加大對國家鼓勵類新辦企業的直接優惠力度。
(五)建立規范的政策評估與預算制度
篇4
關鍵詞: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概念;研發費用問題;措施
冶金企業的研發費用,在企業的運營成本中占據了不小的比例,而正確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減少成本壓力。相關的冶金企業內部負責人可以明確在原料、材料費用、冶金企業的工人薪資、冶金企業設備成本、冶金企業研發過程中產生的圖紙資料費、其他相關各方面費用上的問題,享受政策優惠。
一、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概念
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其含義具體是指,若是企業長期運營階段所產生的耗費中某些部分可以納入研發費用的范疇,則能夠加成百分之五十研發費的比例,以此當作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由此產生的稅收優惠,就被稱為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很多企業在進行納稅時,總是盡最大努力希望減少企業所支付的稅收額,從而能幫助企業更好的創新和發展,也因此,企業會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展開更具體地探索。
二、企業研發費用的相關問題
(一)企業研發費用的內容
在現代社會,科技高速發展,科技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也是占據市場制高點的重要武器,因此用于科技研發的研發費用在企業中占據一大地位。研發費用,即企業在長期運營中在研發新的產品、技術、工藝過程中耗費的成本資金。其中涉及到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研究工作者的薪資、研究設施的折舊、新成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等。
(二)企業研發費用的范圍
就企業在日常的運行階段,對其中涉及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其針對核算的范圍也不一樣。其中有一部分,單從費用項目來看,是不屬于直接研發費用的,而其用作用則可能和研發費用間接有聯系——為研究工作提供幫助。把這些類似的費用歸納到研發費用的范圍,可以提高研發費用的全面性,從而擴寬了核算范圍。不過,做加計扣除核算時則要另當別論,計算加計扣除額的標準不是某個企業自行設定或隨意設置的,而是參考已經由國家法定的稅務機關制定的數據為準。
(三)冶金企業的研發費加計扣除工作
冶金企業作為工業企業的一種,在開展研發費加計扣除工作時,需要嚴格參考企業的運營、研發具體情況。冶金工作要求較高的技術水平、所需要的資金龐大,因此,對于那些可以先行向其上級企業集中提取技術研發費的,比如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冶金項目,如果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相關稅務機關已經批準的,就可以實行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用。
三、冶金企業正確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措施
(一)在原料、材料費用方面
在冶金企業的長期經營發展中,需要大量的原料、材料來幫助完成工作,包括在研發過程中直接耗費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這些在研究開發階段帶來的全部資金耗費,都可以當做是研究開發階段的的直接成本,是可以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中加以考慮的。
(二)冶金企業的工人薪資方面
這些人的薪資,包括需要對那些處于任職期間、且直接參與冶金企業的研究開發工作的工作者,支付相關的薪金、獎金、津貼、補貼。這些以薪資為主的支付費用,也可以納入總體研發成本范圍。
(三)冶金企業設備成本方面
在冶金企業的長期工作開展中,往往需要完成許多高難度的冶金工作,其中涉及到許多大型的設備投入。在冶金工作中,專業的研究開發器械、設備需要折舊費或者租賃費。這些由設備帶來的費用,可以在企業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給予考慮。
(四)冶金企業研發過程中產生的圖紙資料費方面
冶金企業的科技進步,是一大常見的問題,包括需要時刻促進新產品開發、新工藝規程設定組織研究活動等工作,因此,在工作開展中難免需要涉及到大量的圖文資料,并產生一系列成本,如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等等。此類與研發工作直接相關的花費,應該進入稅務核算程序之內。
(五)其他相關各方面費用
另外,工藝裝備的開發及制造,用于產品試制的模具和中間試驗等的費用,用于勘探開發工作的現場試驗費,還有研發活動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軟件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以及用于研發成果的評審,論證,驗收等產生的一系列費用;以及在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研發費用等。凡是在冶金企業內外部展開的一系列與研發費用緊密相關的、滿足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條件的,都可以在納稅過程中按照加計扣除原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冶金企業如何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概念要明確給相關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還要把握企業的研發費用的內容和范圍,在此基礎上,探討冶金企業正確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措施。
參考文獻:
[1]楊建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探析[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1(,9)
篇5
一、我市落實科技創新
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20**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20**年(20**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20**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20**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稅種單一。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由于新技術、新工藝不斷被采用,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并且新產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而這些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導致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增值稅稅負較高,抑制了企業應用新技術,從事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市多數企業目前處于微利或虧損情況下,這種優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作用。
2、某些具體規定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比較復雜,而現行相關的稅收政策比較單一,具體規定不甚明確,導致優惠政策落實難度較大。如“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大多數企業往往不存在專門的技術開發研究中心和人員,企業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資源,往往會讓技術開發人員和其他部門人員一起辦公,甚至技術開發人員還同時履行與企業開發產品有關的其他職責,如市場開發調查、產品售后服務、產品質量測試等職能。
3、優惠環節設置不合理。目前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引進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側重于研發創新成功企業的終端環節。而對正在進行科技開發活動,特別是對研究與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等重點環節,稅收支持力度不夠大。這樣,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明顯不足,從而造成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4、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從現有政策規定來看,部分優惠政策條件設置過高,使一部分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納雙方主動意識不夠強。目前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比例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對科技創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業害怕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好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三是稅務部門政策宣傳和鼓勵不夠,部分稅務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對審核、落實政策規定有畏難情緒。
三、對完善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明確細化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和細化現有相關規定。對于“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和理解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嚴格核算內部科技人員按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積極輔導并督促企業做好財務管理,保證核算的規范性;二是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快出臺相應稅收政策。如對于動漫企業的相關政策,建議上級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并劃分動漫產品及衍生產品的政策界限,出臺一些更優惠、更寬松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2、合理設置優惠環節。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應從對企業科技成果的優惠轉向對科技研究、“中試”和轉化過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的實效。從稅收優惠的形式上,應擴大稅基式優惠的范圍和幅度,特別要對“中試”階段(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由于投入多、風險大,往往是企業不愿涉足的區域,更需要加大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寬優惠限制。要改變我國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科研質量不夠高,優秀人才比較匱乏的現狀,使我國的產品結構由“中國制造”向“中國設計”轉化,逐步降低當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設置的條件。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應適當放寬,并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幅度,逐步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篇6
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需要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合理運用適應本行業經營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支持電力科技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從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管理的工作實踐出發,結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對當前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并對運用現狀作出分析,提出了規范業務流程、加強專業分工的管理思路。
關鍵詞:
電力行業;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優惠
電力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需要國家的大力扶持,通過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和制訂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形勢的需求,相應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電力科技企業如何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支持,圍繞現行法律法規,統籌安排適應電力科技企業經營發展特點的稅收籌劃,對促進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撐服務于電力科技進步和電力工業發展,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意義。目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力軍,電力科技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體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1減稅、免稅相關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后文簡稱《稅法》)第28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27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稐l例》第90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電力科技企業按行業內經營范圍的具體分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轉讓技術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技術服務等領域。其中,側重于電力裝備制造業的科技企業適用最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一政策可帶給資金鏈緊張的制造型科技企業更多現金流。
1.2加計扣除的相關優惠政策根據《條例》: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據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如果已經形成了無形資產,則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根據《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后文簡稱70號文),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電力行業企業屬于典型的技術密集和資金密集型企業,研發投入是衡量電力科技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研發支出則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點。因此,加計扣除政策是適用電力科技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依據。
1.3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稅法》第34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安全生產是電力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石,作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電網安全運行的技術支撐單位,電力科技企業每年都會確保在安全專用設備上的投入;而作為清潔能源的提供者和維護者,電力企業對相關科研技術的需求也非常迫切,這也對電力科技企業在這兩方面的設備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有利于電力科技企業降低相關設備成本。
1.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制造業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2條,明確了加速折舊的行業范圍、設備范圍、加速折舊方式、新舊政策銜接以及后續管理問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可以選擇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方法一經選定,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一次設備(如桿塔、特變電設備等)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企業,是典型的重資產企業,固定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例往往超過70%,且單項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設備眾多,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的應用對電力科技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1.5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2011]70號文)第1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電力科技企業在服務于電力生產的同時,往往也承擔著所在細分學科領域的科學研究、標準制訂、計量檢定、能效測評等社會責任,各級地方政府都會給予其一定的財政支持,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并對該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即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2在增值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該政策對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來說,是可用以降低稅負的重要政策依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1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電力行業內從事相關自動化控制、調度、過電壓計算、電量計量等方面軟件產品開發的科技企業眾多,實際增值稅負符合該政策條件的,可充分利用該優惠政策降低稅負。
3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筆者以湖北省某電力科技企業為例,就電力科技產業實際遇到的相關稅收政策的運用及問題進行闡述。該企業注冊在湖北省武漢市,注冊類型是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總公司在北京市),財務獨立核算,主要經營范圍是電力系統及工業自動化、電子產品、通信系統、計算機應用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開發產品的銷售。
3.1企業所得稅方面政策的運用按照《稅法》第28條,該電力科技企業的總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享受15%的優惠政策。根據《條例》規定,該企業屬經營型的研究機構,日常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在“不征稅收入”等專項經費的核算及稅收管理方面,按照《條例》第28條,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其收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達的質監專項經費為例,相關文件為國質檢財[2013]386號,收到的專項經費暫掛預收款項,按專項經費進行管理,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未在所得稅前扣除。在成本費用方面,該企業因處在電力技術一次設備研發領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購建固定資產,并在特定技術環節經常發生較大金額的科研樣機試制費、檢測試驗費,故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運用非常重視,其研發支出也由總公司統一安排申報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由于資產總額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大,該企業應充分利用ERP系統信息化管理的優勢,對固定資產實施全壽命周期管理,使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同步,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規范的基礎數據支撐。
3.2增值稅方面政策的運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開始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該企業由原來征收5%的營業稅轉換為征收6%的增值稅,同時銷售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根據《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所購進的固定資產或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術市場認定機構對該企業的技術開發項目中涉及的材料費進行了全額扣除,如:2013年某裝置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94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466.60萬元;2013年某標準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36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171.00萬元。由于技術市場認定的金額小于項目總金額,該企業對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非免稅收入開具6%的增值稅專票,并對免稅項目所有的進項稅額不申報抵扣。這樣處理的風險在于:如果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全額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開具發票并分別進行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開具17%的增值稅專票,對經過科技局認定的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面對這種現狀,該企業可以在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時,先確定能否明確劃分免稅項目中的進項稅額;如果無法劃分,則按照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占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項目的銷售額比例,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對產品銷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稅部分進行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及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及時申報抵扣,對免征增值稅部分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或不申報抵扣,從而加強對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管理。
3.3軟件產品開發項目稅收減免的管理方面該企業實際經營軟件產品開發項目,但因軟件權歸屬總公司,難以在武漢屬地利用軟件開發產品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該企業可與總公司匯報溝通,明確分工,在滿足自行開發軟件產品以上兩個條件的前提下,對軟件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先按照17%稅率計算出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然后與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的3%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對差額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稅額處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按照前者繳納增值稅。
參考文獻
1姬睿婷.企業研發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程度影響因素研究-基于湖州的調查數據[D].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15
2高平,鄧坤烘,何麗.發達國家與地區促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及對湖北的啟示[J].科技創業月刊,2014(9)
3徐曉,李遠勤.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實施效果與存在問題分析[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1(19)
4黃嘉容.“營改增”后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D].廣東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5尹國明.電力技術服務企業稅收籌劃研究.南昌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篇7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進行了明確,即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馬上又要開始了,企業要注意資產損失的扣除事項。
第一,注意區分自行計算扣除范圍還是需備案管理。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主要包括:(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除此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企業在發生損失時,首先要對照上述規定,看實際所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屬于可自行計算扣除范圍還是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如果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應及時扣除,避免延誤時間;如果不在上述規定以內,則要報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扣除。
第二,注意損失報批的時間。(1)損失發生的年度與實際扣除的年度應一致。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因此,企業應=/:2011年2月15日前將需要報批稅務機關的資產損失及時向稅務機關進行申請,損失發生的年度與實際扣除的年度應一致。如。某企業2009年10月25日發生一起事故,價值120余萬元的設備發生爆炸,潑設備已計提折IH70萬元,企業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損失50萬元。對此項財產損失,企業直到2010年6月才請有關單位對此損失進行鑒定和審核,并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和審批。這樣,企業的該項損失不能在2009年度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而只能在2010年度扣除,損失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2)過期未申報扣除的損失處理。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所以,企業對于當期的損失應早作處理,屬于自行計算扣除類應及時在當期申報時進行扣除,屬于稅務機關審批類要盡早報批。
(3)損失補償收益可在以后進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人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納稅人在發生財產損失時,可先按有關規定將損失進行稅前扣除,在實際收到補償時再確認收入或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假設某企業2010年11月購入材料70萬元,運輸途中發生盜竊,損失計30萬元,當地公安機關出具了相關證明,但有關財產保險證明票據不知去向,故未申請稅前扣除。2011年7月,公安機關破獲該盜竊案,企業保險票據也被發現,獲得保險公司20萬元賠償,企業才申請扣除。如果企業及時申請扣除??稍?010年少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
第三,注意相關資料的報備及處理。(1)發生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2)按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核的損失,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四,其他注意事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該是實際處置后產生的損失,對于企業未實際處置的減值損失在財務上可以作為利潤的減除項,但在企業所得稅前則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事項。權益法計算的股權投資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無法辨別事項應盡量減除自身責任。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文/韓萍梁仁瓊廖永紅)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未攤完裝修費可稅前扣除
甲公司于2007年初租用一個門店,租賃期5年。為適應經營需要,甲公司對門店進行了一定的改造和裝修,費用是80萬元,會計與稅務上均作長期待攤費用處理。2010年底,因該門店面臨拆遷而導致租賃合同提前終止,長期待攤費用尚有余額16萬元。對這項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如何處理,甲公司內部產生了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來攤銷完的裝修費應作為資產損失在2010年底前做稅前扣除。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均采取列舉的形式,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認定等事項進行了明確,所列舉的資產損失不包括長期待攤費用損失,因此,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而應在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即應在2011年底前做稅前扣除。到底哪種意見更符合稅法規定呢?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稅法規定,即因租賃合同提前終止而未攤銷完的裝修費,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在2010年底前做稅前扣除處理。理由如下:
首先,未攤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稅法規定可以作為資產損失處理。對于改變房屋或建筑物結構的裝修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這種按支出受益期限確定的稅前扣除方法,體現了支出扣除與取得收入的相熒眭原則。那么,如果合同提前終止,未攤銷完的裝修費能否作為資產損失處理呢?根據財稅(2009]5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所列舉的資產損失,其中并不包括長期待攤費用損失,這是否就意昧著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呢?同樣未在上面兩個文件列舉范圍的還有無形資產損失,而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的復函,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涉稅訴求問題的函》
(國稅辦函[2010]535號)中明確,只要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真實存在,損失金額可以準確計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認定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認為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這種觀點顯然是不恰當的。
其次,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可以暫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計算。因租賃合同提前終止而未攤銷完的裝修費如何進行扣除,目前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而會計上,無論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對租賃房屋的改良支出都作為資產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根據《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財會[2003]10號)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經營租人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耐科目說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而無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都強調了“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當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已在“長期待攤費用”核算的裝修費也將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會計上當然不能再將其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資產,而應將其確認為企業當期的一項資產損失。稅法對此事項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則可以參照會計上的規定處理。臺同解除時,即2010年納稅申報時將該項未攤銷完的裝修費余額作為當期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反之,如果將其在2011年繼續攤銷,則會被認為是與當期收入無關的支出而不被允許。這里還應注意,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精神,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而文件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尚未攤銷的裝修費不屬于所列舉的可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文/趙新貴)
免稅收入認定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稅收優惠明細表》中均有體現。其中,《稅收優惠明細表》“免稅收人”欄目下共有4項稅收優惠: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其他。本文從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角度出發,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列示的項目進行系列籌劃,通過典型案例揭示其稅收風險控制點,幫助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免稅收入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作為免稅收人: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上述規定中的免稅收人進行了細化。其中,國債和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人,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例]市區某物流公司是2008年底成立的內資企業,2009年度主要發生如下經濟業務:(1)當年取得公路運輸收入800萬元,對外打字復印收入207Y元,門面房出租收入20萬元。另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對境內非上市公司的投資收益50萬元。(2)全年營業成本45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28.60萬元,發生銷售費用50萬元,管,理費用100萬元(準予列支80萬元),財務費用40萬元,營業外支出中列支通過青少年基金發展會向農村義務教育捐款10萬元,稅收罰款8萬元,滯納金2萬元。(3)經審核,公司當年利潤總額211.4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50萬元,管理費用80萬元,財務費用40萬元,營業外支出10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公司2009年度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分析:(1)公司2009年的銷售(營業)收入=800(提供勞務)+20(其他業務收入)+20(其他業務收入)+10(免稅收入)+50(免稅收入)=900(萬元);(2)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900(收入總額)-(10+50)(免稅收入)-450(成本)-28.60(稅金)-50(銷售費用)-80(管理費用)-40(財務費用)-10(營業外支出)=181.40(萬元);(3)應納企業所得稅=181.40×25%=45.35(萬元)。
從上述該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過程來看,一方面,“免稅收人”作為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構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提基數;另一方面,對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免稅收入”,直接作為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的減除項目予以稅前扣除,體現了“免稅收人”金額免征的立法精神。
申報注意事項
將“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直接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并且,相關調整的數據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填列反映,最終匯集到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這樣,無論企業是否盈利。這些項目都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增加當年的虧損額。
稅收風險提示
提示一:稅法所稱國債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國政府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僅限于持有中國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即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
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提示二: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意味著當投資企業的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或被投資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時,對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不需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即國家放棄了部分稅收收入,這可能引發投資企業向享受低稅率或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增加投資,并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向被投資企業轉移利潤,從而達到規避納稅的目的。影響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僅限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既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的非直接投資所取得的權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受益。第二,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投機成分,因而不在優惠范圍之內。
提示三: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非營利組織,必須是在成立時依法履行了有關登記手續的組織;必須是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的組織;非營利組織在財產運用、歸屬、處置等幾個方面必須符合規定要求,才能夠享受免稅優惠。否則不予免稅。同時,對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則要征稅。
提示四: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有區別。免稅收入是納稅^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即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而不征稅收人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 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文/繆為民昊清亮)
分支機構享受低稅率如何匯總納稅
案例:甲公司設有A,B、c三個分支機構,其中A在西部地區從事國家鼓勵產業享受15%的稅率,甲公司和B、c都黽25%的稅率。2010年第一季度,三個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總機構$g--~t'g的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50%由總機構預繳,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各分支機構再依據經營收入、職2E212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及相應權重,計算分攤比例。A、B、c三個分支機構按規定計算出的分攤比例分別為20%、30%、50%。甲公司的匯總納稅計算過程如下:
1、計算劃分各機構應納稅所得額:(1)總機構500萬元(1000×50%);(2)A機構100萬元(1000×50%×20%);(3)B機構150萬元(1000×50%×30%);(4)c機構250萬元(1000×50%×50%)。
2、按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總機構125萬元(5D0×25%);(2)A機構15萬元(100x15%);(3)B機構37 5萬元(150×25%);(4)c機構62.5萬元(250x25%)。
甲公司預繳所得稅總額為240萬元。
甲公司上述計算的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對不對呢?
對于總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時如何進行匯總納稅,《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規定的處理原則是“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別適用稅率繳納”。此后,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又作了進一步明確,即--先由總機構統一計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文件規定的比例和各分支機構三個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甲公司的計算雖以該文件為依據,但根據此后相關文件的進一步解釋,還要看甲公司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因為,內外資企業的匯總納稅的方法和結果是有區別的。
如果甲公司為內資企業。根據《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文件的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應納稅額,并不是各自應就地預繳稅額,而應該將計算出的各機構應納稅額加總后,再按照規定的比例和備分支機構+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如此,甲公司在匯總納稅時就應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和三個因素及其權重為依據,進行兩次分配。首先對全部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配,以得出企業應納稅總額;然后對應納稅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那么甲公司的上述處理就只完成了第一步,即計算出了企業應納稅總額為240萬元,接下來還應繼續對應納稅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總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1)總機構:240×50%=120(萬元);(2)A機構:240×50%×20%=24(萬元);(3)B機構:240×50%×30%=36(萬元);(4)c機構:240×50%×50%=60(萬元)。
這種計算方法既可防止企業將利潤由高稅率地區向低稅率地區轉移,也有利于均衡各地稅收利益。
如果甲公司為外資企業。新稅法實施前,外資企業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但根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9號),外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稅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如果A是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且依據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同時符合《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所列政策條件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A可以單獨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優惠過渡期結束后,再統―依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如此,A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就地預繳所得稅為500×15%×50%=37.5(萬元),甲公司匯總繳納的所得稅為500×15%+(300+200)×25%=200(萬元),總機構分攤50%即100萬元。由于B和c適用稅率相同,B和c就地預繳所得稅額為(300+200)× 25%×50%=62.5(萬元)??梢?,分支機構同樣享受低稅率優惠,但情況不同,其匯總納稅的方法和結果也明顯有差異。
(文/周忠明趙新貴)
篇8
關鍵詞:自主創新;科技稅收;優惠政策
(一)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提倡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這一戰略的體現,要實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接”。盡管自主創新不等于科技創新,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等于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但這并不是說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就沒有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政策,因為,自主創新雖然不等于科技創新,但自主創新肯定是科技創新。既然如此,那么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就會有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礎上進行“整合”。
1.突出企業在自主創新中的核心地位。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對象涉及到了創新活動的各個主體,其中以企業為對象的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因為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理應是科技稅收政策的重點優惠對象;但是與科研機構、個人等優惠對象相比數量、占比卻相差無幾,并沒有明顯體現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國應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作用。
2.優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涉及13個稅種,其中主要是所得稅,流轉稅方面主要是增值稅和營業稅,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增值稅、營業稅相結合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有人認為,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以所得稅為主”與我國的基本稅制結構不協調需要調整。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模式,這樣,“以所得稅為主”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觀上就受到了這一稅制結構模式的制約。為了更好地發揮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設想擬通過稅制改革逐步實現由以流轉稅為主向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的“轉型”。筆者認為,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方面來看,這一設想都是很難行得通的。因為一個國家的基本稅制結構是受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管理水平所制約的,我國的基本稅制結構不可能只是為了適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時期內發生這種“轉型”的。還有人設想擬通過調整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直接實現由以所得稅為主向以增值稅為主的“轉型”。筆者認為,這一設想也是很難行得通的?,F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與基本的稅制結構之間的不“協調”,就客觀性而言這可以說是一種“必然”,沒有必要為了二者的協調而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進行調整;況且這樣一種調整無論是從理論上說還是從實踐中看都是缺乏依據的。從理論上說,增值稅是一個相對中性的稅種,它的功能主要是組織收入,對資源配置的調節能力是很有限的;與之相比,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由于其計稅的基礎是企業的投資凈所得,稅率的高低、扣除項目的寬窄、虧損彌補的方法等都影響著企業的稅負水平,進而影響著企業的投資方向和經營行為,其調節資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強的。硬要讓增值稅這一中性稅種擔當起資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稅的優勢功能,這顯然是不符合稅制優化基本理論要求的。從實踐中看,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這一稅種。因此,可以說我國目前這種以所得稅為主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是應該給予肯定的。
3.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模式轉變。從表3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直接優惠占絕對比重62.83%。問題是:直接優惠雖說具有透明度高、激勵性強的特點,但由于受益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獲得了技術創新收益的企業。因而對于那些正在進行技術創新的企業來說則可能享受不到這一優惠,只能“望惠興嘆”,這種事后優惠對于引導企業事前進行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進往往作用不大。目前發達國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間接優惠方式,我國運用的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只占34.19%,這對支持、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間接優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原則。我國應該再多一些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如技術開發基金等,并適當加大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的優惠力度,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轉變。
4.搭建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公平的稅收政策平臺。透過表1、表2,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促進企業創新方面存在著兩個重大缺陷:一是生產型增值稅重復征稅,使企業不愿更多地購買設備開展技術創新。尤其是高科技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研發活動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稅進項抵扣相應就少,這樣就加重了高科技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影響高科技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二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分立”,對內資企業稅負不公。其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尤為不公,如企業所得稅制度的規定是,只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規定則是,只要是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是否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均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梢姟荣Y企業進行研發、生產是在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下進行的,外資企業即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比經過嚴格認定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都多。內、外資企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顯然沒有建立在一個平臺上。這種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無疑會大大減弱對內資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長此以往必然會嚴重阻礙內資企業科技創新的步伐。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開始啟動,增值稅“轉型”和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作為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早已進入到議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制約。這兩項改革遲遲沒能如期進行。
筆者認為,那些影響制約這兩項改革的因素如財政減收的壓力、助推投資過熱的擔憂、既得利益的困擾等最終都是能夠被有效化解的?,F階段應加快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進程,應在東北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消費型增值稅政策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開;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過渡到位,并盡可能在全行業內推行。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盡快沖破阻力進入立法議程;合并的原則應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向中間靠攏,統一實行一個中等偏低的比例稅率,可以考慮定在25%左右,對小企業還應制定一個較之更低一些的稅率,同時應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凡是對外資企業的優惠也應當使內資企業同樣享受,并形成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格局。
5.推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過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我們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征的。這種“特惠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區域“特惠”。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適用,對大量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則無此優惠,這一優惠的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以企業的區域身份為基礎,企業的區域身份一旦確定很少作相應調整。這種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導企業發生避稅行為,一些企業為了享受這種“特惠制”往往不擇手段、弄虛作假、想方設法爭“頭銜”,甚至“假注冊”,助長了這些企業的“尋租”行為,一些開發區管理者為追求“政績”,隨意增加入駐企業數目,導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名不副實,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另一方面還造成了同一性質的產業因所處區域的不同而稅負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身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企業、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的積極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稅收政策手段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業“特惠”?,F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的是軟件、集成電路和醫藥等行業,而對其它高科技行業的優惠政策相對很少,如企業所得稅規定對這三個行業的廣告費可允許其按銷售收入的8%在稅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業則仍與傳統行業一樣只能按銷售收入的2%扣除。這種對某些高科技行業實行的“特惠制”顯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業爭相開發新技術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進“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謂“普惠制”說的是,支持、鼓勵企業創新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在區域上,也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屬行業上,而應定位在企業所從事的項目上,只要企業所從事的項目符合創新要求,不論其是否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其所屬哪一個行業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待遇。
6.構建以企業研發活動為核心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萍级愂諆灮菡叩淖饔迷谟诖龠M科學技術在各個創新主體之間的流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生產、應用和傳播,政策的作用點涉及到科學技術流動的各個環節。從表4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投入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稅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支持、也是處境最為艱難的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F今西方國家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都重點作用在企業創新的研發階段,形成了以研發為核心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我國也應適時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結構,逐步加大對企業創新研發活動的支持力度,突出研發優惠在整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與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接”的基礎上。重點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可以說是一項十分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從方方面面進行開發、建設。首先應從基礎工程開始,這一基礎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應明確規定優惠的對象、目標、原則、方式、措施、范圍以及審批程序等,以使國家運用稅收政策手段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有法可依。同美國、日本、韓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懸殊,當務之急就是要通過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然后根據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以及設備更新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加大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稅前扣除等優惠政策的力度,結合企業所得稅和企業財務制度改革,鼓勵企業建立技術研究開發專項資金制度,允許企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支持企業購買先進科研儀器和設備等。
同時還應在全面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制定扶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是承受創新風險能力較弱的企業群體,但也是很富有創新活力的企業群體。因為中小企業內外信息易于溝通、適應市場、用戶需求變化能力很強;組織結構簡單、管理跨度較小、決策層次少且決策效率高,在強大的外部競爭壓力下容易接受創新;同時中小企業沒有大企業的規模和壟斷優勢,它們生存發展最好的途徑就是進行技術創新、推出新產品,中小企業創新的內在動力和熱情會促使尚停留在大學或科研所的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1994年稅制改革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中小企業一定的扶持,但是隨著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地位的不斷提升,原有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顯露出扶持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顯露出不完善,因此,首先需要對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例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不具備一般納稅人申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因而也就不能向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如果銷售貨物也只能在經縣(市)國稅局批準的情況下由稅務所為其代開專用發票。這就使得小規模企業的經營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應該重新修訂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只要企業經營場所固定、財務制度健全、能準確提供會計核算資料就應該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再如,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實行的低稅率。由于實行的是18%和27%的兩檔稅率,盡管是比例稅率。但也具有了全額累進的色彩,使得兩檔稅率臨界點附近的稅負增長過快,引起局部稅負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低稅率的優惠作用。應該在“兩法合并”稅率調整的基礎上將現行的三檔“全額累進稅率”改為三檔超額累進稅率,這樣就不會妨礙中小企業利潤在臨界點附近的增長及企業規模的擴大。其次就是加大扶持的力度,制定支持、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歷來都非常重視運用稅收政策手段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美國對中小企業一直都實行著一套特殊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如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究開發允許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按一定比例抵免稅收,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地方政府對新辦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減免地方稅收,對由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頒發執照專門從事風險投資的民營公司允許其向SBA申請軟貸款,這一貸款還可享受特殊稅收優惠待遇;法國1983年制定的《技術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制度》規定當年R&D投資額高于前兩年平均數的企業可免交相當于R&D投資增加額若干比例的企業所得稅;日本對技術含量高的中小企業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規定減免所得稅等。這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政府都充分認識到了中小企業對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啟用多個稅種、采用多種方式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將資金投入到科技研發中去,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的新產品和新工藝。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也應適時構建起適合國情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框架。
篇9
【關鍵詞】 創業投資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
一、引言
我國的創業投資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初期,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創業投資發展一直很緩慢,且投資規模很小。近年來,隨著國家對創業投資的重視,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這使得創業投資在我國不斷發展壯大起來。在這些扶持政策中,稅收政策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的影響十分顯著,它對創業投資投資方向、投資收益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都有著非常強的影響力。因此,在創業投資不斷活躍的投資市場中,出臺合理有效的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活動進行規范和引導是十分必要的。
二、創業投資與稅收政策的關系
1、創業投資的含義
依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在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創業投資者主要的投資對象是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它不僅對企業的科技含量有很高的要求,而且要求企業具有很強的創新性。創業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對企業進行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權,通過資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進創業公司的發展,使資本增值。而一旦創業公司創業成功,完成創業使命時,創業投資者便會通過股權轉讓退出該企業,從中獲取高額的報酬,然后將投資收益運用于新一輪的創業投資中。
眾所周知,高投資回報率總是伴隨著高風險。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創造超額的利潤,但也給創業投資者帶來了相應的風險。創業投資的失敗率極高,美國“硅谷”就有許多企業因為管理不善、資金不足、經濟形勢影響等問題而半途夭折。創業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整個投資過程是由幾個不同階段構成的,創業投資者根據每個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資金的投入,上一個階段的成功是下一個階段資金投入的前提,由于投資時間較長,而投資過程中投入資金變現困難,所以創業投資存在資金流動性小的問題。
2、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機構的影響
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我國各個產業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發展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如稅負的輕重直接影響著投資者的投資意向。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里,由于我國嚴重缺乏對創業投資機構在稅收政策上的扶持,使得我國的創業投資發展滯后。
(1)引導投資方向。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指向直接影響著創業投資的投資方向。在我國,創業投資于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使得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集中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科技的進步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2)增加投資收益。稅負的輕重影響投資收益,優惠的稅收政策會減輕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投資成本,從而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者都追求高的投資回報,投資收益的大小直接影響著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3)吸引投資資金。創業投資的投資時間較長,一般要5—7年才會盈利,這就使得創業投資企業需要有雄厚的資金支持。稅收優惠政策會鼓勵民間資本、企業資本以及國際資本流向創業投資領域,這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創業投資機構的資金壓力。同時,巨額的資金流入會使創業投資機構增加,加大行業競爭,使我國的創業投資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得到發展,從而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產業化。
(4)減少投資風險。創業投資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創業投資收益的不穩定性,在創業投資初期,企業通常是虧損的,而在投資盈利期,企業就會有著很高的收益。為了避免企業在盈利前夭折,就需要稅收政策進行有效協調。如遞延納稅、虧損彌補、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就能緩和創業投資企業在虧損期與盈利期資金流向不平衡的矛盾。
三、我國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及其缺陷分析
1、我國現行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制定了一些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法規。從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到2007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規文件,直至2008年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目前,我國對創業投資業征收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而相關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上。
(1)企業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法定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稅法規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第一,對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二,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篇10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稅收優惠 政策
以當前國際經濟發展狀況來看,高新技術企業已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并將成為今后各國經濟發展與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各國政府在不同階段都對高新技術企業采取了一定扶持辦法,尤其在稅收方面,獲得良好效果。政府的稅收政策支持,鼓勵了更多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與進步,并將一部分政府收入讓給企業,幫助企業降低技術創新成本、提高收益、增強發展積極性,進而將科技成果轉變為強大生產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一、完善自主創新所得稅的激勵手段
實現對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所得稅的激勵,主要做到以下幾點:①加大對高新技術項目的優惠。在新企業所得稅中明確規定,凡是執行15%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提高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門檻,避免出現泛濫優惠。但是培養一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是一個長期積累過程,而不能僅局限于企業范圍,也應注重加強對具體項目、產品或環節的優惠,這樣除了一些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之外,還可通過某一個具體項目帶動整個企業發展;②允許技術研究開發費用的提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可以根據其銷售總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并在重點扶持項目上適當提高比例,這種方式比過去加計扣除研發費的方法更便于操作;③可將科研培訓費用據實扣除。在新企業所得稅中,對職工教育經費提高了比例,但是由于研究成果轉變為生產力的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培訓費,如果全部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中,有失公允;④建立企業稅前科技開發準備金。對于一些正在發展,但是規模不大的中小型科技企業來說,通過這種方法,可以根據其一定比例的收入提取科技開發風險金,避免由科技研發給企業帶來的風險損失,造成企業失去了科技發展的信心。
二、稅收的間接性優惠轉變
間接性優惠對稅收政策的落實具有重要意義,利于促進企業以市場為導向,實現公平競爭。在這方面,我國應多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尤其對企業科研活動中涉及到的各種裝置、設備、房屋等加速折舊,并在正常折舊基礎上給予優惠。也就是在折舊資產使用的第一年,根據一定比例特別折舊,如果采用國產設備,還可獲得更多優惠,讓企業后顧無憂,更好地加大科技發展步伐。經實踐經驗證明,通過加速折舊的辦法,可有效促進企業開展科研開發、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因此,在企業固定資產處理方面,應充分考慮加速折舊,尤其允許一些特殊企業自由折舊。另外,以當前社會風險基金的發展狀況來看,以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積極建立開發基金,按照企業的銷售額或者投資額實行計提,且在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的開發技術風險,鼓勵企業投入更多資金到科學技術投入、科技設備更新等方面,提高企業創新發展積極性,實現高科技產業化。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稅收優惠
在我國過去的科技稅收優惠方面,大多關注企業稅收,而缺乏對個人收入的優惠考慮。以國外發展經驗來看,通過給高新技術產業個人一定的優惠政策,對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具有保障作用。因此,以我國當前企業發展實際來看,應主要從以下兩方面加強努力:一方面,鼓勵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尤其是風險投資,對于個人由高新技術產業中獲得的投資收益,國家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提升個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鼓勵個人加入到國家高新技術產業中,對于企業中的高科技人員,可減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如實期免稅或者定期減半征收等方式,從各個方面加強對高科技人員的鼓勵與支持,將更多的社會資源傾向高科技人員,提高科技行業從業人員的積極性。
四、地域優惠與產業優惠相結合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只限于一定區域的企業范圍內,實際上應轉向具體的開發項目,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無論是否處于高科技產業區,都可獲得稅收優惠。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科技園區、東部地區等改善過去直接優惠政策的方式,以間接式優惠為主,在各區域內不斷完善各項服務與配套措施,逐漸構建更多的高科技園區。在西部地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初期,采取各種直接稅收優惠政策,加快高新技術的開發進程,鼓勵更多企業走上科技創新之路,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無論在東部地區、西部地區,無論在高新區之內還是在高新區以外,都應該結合企業實際發展狀況以及國家政策傾向等,將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劃分為重點項目與一般項目,并給予有區別的優惠政策,同時建立健全科技項目投資等級制度,加大對科技成果的驗收與鑒定,便于國家統一管理,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規范性發展。
五、實現消費型增值稅
在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增大了企業負擔。因此,應在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變化。通過應用消費型增值稅,基本所有項目都可以按照憑證中證明的稅額實行抵扣,無論是企業的固定資產還是流動性資產,都根據發票中的注明稅款抵扣,實現整個增值稅鏈條的完整、統一,提高增值稅的監管,減少由于生產型增值稅給高新技術企業帶來的擔憂與成本,促進高新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并鼓勵更多企業加入到科技創新發展中。
參考文獻:
[1]李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J].涉外稅務.2006(6)
[2]郭寧、汪濤.國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支持與啟示[J].湖北社會科學.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