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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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目前,在新的改革發展形勢下,如何推動中小微企業穩步發展,提高中小微企業的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顯得日趨重要,只有充分注重財政稅收政策的優化,才能對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起到積極作用?;诖耍疚闹饕獪\析新經濟環境下中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現狀并結合實際,對中小微企業的財政稅收政策創新策略進行初探。
關鍵詞:
中小微企業;財政稅收;創新
一、引言
中小微企業是我國企業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小企業規模不斷的發展壯大,為推動中小微企業的穩步發展,對中小微企業財政稅收進行加強創新顯得猶為重要。本文通過從理論層面對中小微企業的財政稅收政策的現狀分析,為提高中小微企業在市場發展中的競爭力,探究新經濟環境下中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創新策略。
二、新經濟環境下中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現狀
(一)新經濟環境下中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現狀淺析
目前,我國中小微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8%以上,中小微企業利稅貢獻逐年增長。2015年末,上繳稅收約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以上,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我國65%的專利、75%以上的技術創新、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都由中小微企業完成。為支持和促進企業發展,近幾年來,國家、省、市出臺了不少惠企政策,但筆者認為,這不僅給各部門有了權力尋租的空間而且因為政策自身的門檻,讓真正需要雪中送炭的企業不僅得不到支持,更讓一些僵尸企業多頭補助,造成政府資源的浪費。在稅收政策方面,雖然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營改增,營業稅將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雖然社科院財貿所稅收室主任張斌表示,營業稅改增值稅從整體上來看,能夠降低企業負擔,但中金指出,可選擇按照營業額的3%繳納增值稅,但不得進行增值稅抵扣;因此,沒有完整會計賬冊的小微企業無法享受增值稅抵扣帶來的稅負減輕。有信息顯示,一些企業在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過程中,由于制度和自身業務等因素反而增加了稅負。要使中小微企業規模不斷壯大,推動企業的蓬勃發展,不僅要優化企業的管理策略、避免財政資源浪費,更對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有更高的要求。
(二)新經濟環境下中小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
面對全球經濟不景氣,我國GDP增長率總體下降,經濟下行壓力巨大,實體經濟面對新的挑戰的新經濟環境下,對中小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就要在相應的策略上科學實施。筆者結合實際對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進行了相應探究,希望對實際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第一,中小企業的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就要能充分注重其完善性。政府方面要能將協調管理以及統籌規劃等目標得以有效實現,這樣才能將中小企業的和諧發展得以促進。要能在市場氛圍環境方面良好創造,政府要加大市場整頓,將稅收政策加以完善化,積級梳理各項稅收優費政策,合理分配,優化資源結構。第二,充分注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以及營改增政策的完善。要能夠明確,中小企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規模相對比較小,而在生產成本方面相對比較高,要想將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進行提高,就要能充分加強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完善制定。政府不僅要在原有基礎上將個人所得稅的優惠體系加以完善,也要積級為中小企業員工提供相應的財政稅政策培訓,以增強企業員工的積極主動性。第三,充分重視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在相應的審查方面要能嚴格化,通過相應規定及標準等,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給予相應的優惠,促進企業的創新能力的加強。對于小微型企業,可通過減半征收優惠策略的實施,促進企業發展的積極性。要從多方面對中小微企業的盈利能力進行數據分析,以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以及發展的積極主動性。第四,應簡化各部門扶持企業的補助政策,避免企業多頭補助,讓企業順應市場,減少對政府的依賴。為了避免財政稅收資源的浪費,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實際認為,繁多的各項財政對企業的補助政策只需簡化為兩點:企業當年對地方的稅收貢獻率及當年對地方的吸納就業人數。只有在這些基礎層面得到了加強,才能真正的有利于中小微企業的良好發展。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新經濟環境下的中小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要從實際出發,注重策略的科學實施,只有這樣才能有助于企業的良好發展。此次從理論結合實際對中小企業的財政稅收政策進行初探,希望通過這些策略的研究,對實際發展能有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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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企業 稅收政策 納稅籌劃
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在市場的激烈競爭中保持不敗,就需要對企業的銷售、財務等進行全方位、有效地管理籌劃,以達到提高企業經營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的目的。任何經營主體都免不了要交稅,而稅負水平的輕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運營成本的高低。因此,在當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多企業已經開始認識到了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性,一個企業引進納稅籌劃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還不夠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法律依據受到稅收政策比較大的影響,因此,從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作為研究企業納稅籌劃的著手點,更有利于進行納稅籌劃研究。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概念
(一)納稅籌劃的定義
企業的納稅籌劃指的是企業在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中的涉稅活動進行規范、合理的規劃,以使企業達到少繳稅的目標。企業的納稅籌劃本質上是企業的一種管理活動,而且屬于財務管理。企業的納稅籌劃項目的開展,需要綜合考慮企業內部的各方面因素,尤其需要考慮企業的財務因素,以制定最佳的納稅籌劃為目標。企業的納稅籌劃和偷、逃稅收有著本質的區別,企業的納稅籌劃的前提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偷、逃稅收的本質就是違反了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另外,兩者所產生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企業的納稅籌劃能夠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而偷、逃稅收因為違反了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因此面臨著罰款,甚至是吊銷營業執照的后果。
(二)納稅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企業的經營者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允許下進行的,因此,納稅籌劃的首要特點就是合法性。如果企業進行通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投、逃稅收的行為,也不能稱之為“企業納稅籌劃”。
2、預見性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可以預見到實施納稅籌劃后的成果。因為企業的納稅籌劃是有據可循的,并非企業經營者一廂情愿的行為,正因為企業納稅籌劃的預見性,才讓越來越多的企業引入納稅籌劃。
3、目的性
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了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以達到企業稅收成本最低化的目的。
二、稅收政策下企業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
企業的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的本質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當中,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將會弱化,政府的職責是根據實際的需要制定出稅收法律法規,然后,政府只能運用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企業實施納稅籌劃的可行性主要體現在:
(一)稅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我國雖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為企業納稅籌劃的實行提供了越來越成熟的條件。稅收政策分為總的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政策,總的稅收政策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具體的稅收政策則經常會有變化或者調整。但即使政策會有變化,但仍在的一定期間內是穩定的,并非出于無時無刻在不斷變化的狀態。
(二)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為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稅收既然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也就意味著國家實施何種稅收政策,怎么征稅都是政府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的行為。既然如此,那么,企業也就可以根據這種宏觀調控的導向性,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三)稅收政策在不同地區,以及行業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
這些差別就為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南北、東西都非常的不平衡,政府不可能在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政策,無論稅收政策多么的嚴密,企業的稅負水平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時期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這些差別的存在就為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
三、在稅收政策下的企業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由于我國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印花稅等數十種稅種,本文為了具體探討稅收政策下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選擇營改增、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進行闡述。
(一)在營改增稅收政策下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
營改增的稅收政策首先在我國的上海進行試點了,通過對上海地區企業營改增過程中的經驗,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來說可以降低企業的稅負。
1、利用試點和非試點地區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如:甲公司在試點地區納稅,乙公司在非試點地區納稅,同時為境內的丙公司提供境外的廣宣服務,甲公司取得的丙公司的支付的收入50萬元,乙公司取得丙公司支付的收入50萬元。丙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可免征增值稅。因此,甲公司取得的50萬元廣宣服務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由于乙公司在非試點地區,所以應當繳納營業稅。如果丙公司選擇甲公司的,如果甲公司也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就可以為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丙公司可以以此進行抵扣。所以,如果要將廣告業務投向境外的話,對于丙公司而言,選擇甲公司是明智之舉。
2、通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身份轉變進行稅收籌劃
假設A公司是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為B公司提供應稅服務,取得收入600萬,稅率是6%,則其營業稅及附加為約37.36萬。再假設A公司分立為a和b兩個公司,a和b公司均為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應稅服務的400萬由a公司提供,200萬由b公司提供,則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為:a約為12.82萬,b約為6.41萬,合計約19.23萬。由上可見,同一業務收入,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 稅額小于一般納稅人。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業務分拆。新設公司等方式享受3%的增值稅稅率。
(二)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下企業的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種,企業的利潤受到所得稅優惠政策很大的影響。
1、 運用減免稅項目優惠條款
如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還有企業在從事蔬菜類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家禽的飼養等其他農業生產項目中也適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2、 運用減稅比率優惠政策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符合相應條件的小微企業,比如工業企業,如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30萬元,且其員工人數未超過100人,總資產額未超過3000萬元;或者其他類型的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30萬元,員工人數未超過80人,總資產額未超過1000萬元。以上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例》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闡述,企業結合當前的稅收政策,根據納稅籌劃的特定,綜合分析實施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我國當前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營改增以及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約企業稅收成本的目的,更好的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篇3
中國經濟受到國際金融憊機的直接沖擊相對較小,因為中國金融機構購買的美國次貸產品數額不大,但資本市場和產品市場的變化對國內企業所造成的影響則不容忽視。從中國GDP來看,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最直接的是凈出口和投資。由于發達國家的消費需求下降,降低了對中國的進口需求,影響了我國的出口企業、外向型工業和外向型經濟地區。國際金融危機也間接影響了國內消費,居民對經濟發展預期持謹慎觀望態度,大大降低了消費額。對企業來說,國內勞動力成本上升、人民幣匯率升值、生產原材料價格上漲,諸多因素疊加在一起,使勞動力密集型、出口加工型為主的中小企業遇到了嚴重的危機。
世界各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有不同的實踐,大致可以分為四種辦法:
第一種辦法是低稅率或實行單一稅制吸引民間資金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資。例如,美國政府1981年規定在25人以下的小企業不征收公司所得稅,只對業主征收個人所得稅;又如阿根廷,把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需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多項社會福利稅金合并為一。
第二種辦法是對新建企業和再投資的稅收優惠。例如,德國規定在落后地區新建的中小企業可以免交5年營業稅,對新建的中小企業所消耗掉的動產投資,免征50%的所得稅,并對中小企業使用內部留存資金進行投資的部分免征財產稅。
第三種辦法是對企業吸引人才或員工培訓的優惠政策。例如,法國規定中小企業主一旦選擇了專業人才,政府承擔其頭一年50%的聘用費用,一般情況下需要20萬法郎。
第四種辦法是運用稅收政策扶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例如,加拿大聯邦政府規定,對中小企業研發支出的第一個200萬加元,可以有35%的額度來抵扣應繳稅款,每年經常性支出的第一個200萬加元,通過投資減免稅收政策全部返還,其他經常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則返還40%。
中國稅法中也有諸多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條款,例如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等,均有一些針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條款。參照國外的實踐經驗,中國對于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仍可拓寬,優惠辦法仍可創新,優惠程度亦可提高。同時,由于中小企業定義的內涵和外延不夠清晰,也造成處于邊界地帶的中小企業難以順利地享受優惠。
國內對中小企業稅收政策中的優惠條款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優惠辦法是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條件的企業。例如工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對于工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
第二種優惠辦法是對被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種優惠辦法是對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鑒于國際金融危機對于中小企業經營的嚴重沖擊,我們應當借鑒國際經驗,及時確定重點幫扶對象,從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兩方面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增加就業。出口型中小企業、旅游業中小企業應該被定為稅收優惠的重點幫扶對象,因為這些企業所受到的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比較嚴重,企業的現金流遭受嚴重壓力。而對于稅法遵從度較低的企業,則應先清理問題,再進行幫扶。
在稅收政策方面,建議讓中小企業在享受共有政策的同時,能夠享受特殊優惠的政策,即在國家資源環境等宏觀政策約束內,用結構性減稅、退稅或抵免等方式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稅務機關應該加強梳理政策,走訪企業,著重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落實稅法、政策已有明確規定,而企業因不了解而仍未能享受的優惠政策。二是認真調查研究現行稅法與其他法矛盾之處,以及稅法中無規定而其他法中有規定的優惠條款,向上級機關匯報請示,予以落實。三是落實稅法、政策有規定,但因稅務機關原因等未能實施的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積極推出幫扶中小企業的切實有效的服務措施。幫扶企業的原則是依法,操作上自由裁量權范圍內,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同時重視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豐富性??梢圆扇∫韵碌木唧w措施:
一是加強減免緩抵退等政策輔導、宣傳。通過走訪、組織企業座談會等多種渠道,了解企業具體困難。在政府網頁開設專欄,公布幫扶政策和措施;利用網絡反饋等方式,收集企業實際困難和問題,研究解決方案。例如,對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而無營業收入,但仍舊需要繳納財產稅費的企業,可以制定并適用減免緩政策和措施。
二是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國外稅收政策咨詢服務,做好納稅人延期納稅審批工作,建立納稅服務志愿者組織,以志愿服務為宗旨,為有特殊需求的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個性化、專業化的服務。
篇4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日本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7-0054-03
引言
隨著我國職工收入的快速增長及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日益嚴重,國家強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滿足不了人們退休以后的生活保障,2004年,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的發展被提上了重要的日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法規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等,為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創造良好的環境。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激勵政策和利益誘因,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并不愿意加入長期年金計劃。而從國外的一些情況看,國家只有利用一定的優惠手段有效的鼓勵這些自愿性養老保險行為,私人養老金計劃才有可能取得發展。
日本是一個老齡化程度很高的國家,其養老金領取人數的比例也在逐年升高,而中國的老齡化發展速度之快超乎預料,不久的將來中國也會面臨日本現在的問題,也許更嚴重。所以,鑒于兩國國情在養老保險方面有某些相似之處,本文通過介紹日本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得出一些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希望能促進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以及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進一步做好準備應對老齡化問題帶來的種種危機。
一、日本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概況
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樣,日本采用三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是國民養老保險,即通常所講的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要求強制性加入,覆蓋了大多數人群,但只能保障老年人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且日本國民養老保險是以家庭為核心開展的。第二層次為厚生養老年金,即企業年金,是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部分,保險對象規定在工薪階層,繳費和收入掛鉤,由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同時,還有針對自由職業者、個體經營者和不參加厚生養老保險的職工為主要對象的個人型年金,也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第三層次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包括企業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等,不要求強制性參加,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參加。
一般而言,企業年金作為一種延期支付的福利待遇,在運作過程中需要經歷三個交易環節,即繳費環節、投資收益環節和支付環節。這三個環節涉及了企業年金市場上的兩類需求者企業和員工以及供給者保險公司,而且三個環節所涉及的稅種和對象也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從這三個環節來介紹日本的厚生養老年金稅收處理狀況。
(一)繳費環節的稅收政策
日本的厚生養老年金主要是針對企業員工的年金,是根據保險金額和職工加入時間綜合計算的?,F行的支付比例為工資總額(包括獎金)的17.35%,其中,企業承擔繳費總額的50%,但為了避免出現逃稅現象,獎金的征收部分一般被限制在1%之內。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般在信托公司等設置退職金基金,定期向基金繳款,所繳款作為企業當年費用處理,可加入企業經營成本稅前扣除,并且不計算為職工所得。而員工個人負擔的部分可以在年終時有限度地扣除,但員工負擔的保險金必須計入企業的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個人型年金制度的對象是不實施厚生養老年金的企業中的職工,以及自由職業者和個體經營者為主要對象。稅法規定對個人繳納的個人型年金保險費,可以在個人所得稅之前全額扣除,并且個人如果轉換職業或新單位實施厚生養老年金制度,也可以隨之轉換。當然,國家也對扣除限額作了規定,自由職業者和個體經營者的個人型年金扣除限額和基本養老保險金費用合計,其最高可扣除限額為816 000日元。
(二)投資收益環節的稅收政策
日本厚生養老年金的運作,一直是由政府委托名義上的法人組織來操作。日本規定,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免稅,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法上對退職金實行輕稅政策,如果不對該基金適當限制,企業有可能通過擴大基金增加職工收入,而減少國家稅收。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特殊法人稅或者企業特別所得稅(與綜合課稅分開計算,合并征收)。而個人型年金的個人繳納的費用在進行運作時,所產生的回報、紅利均不在納稅范圍內。因而,個人型年金具有極好的節約繳稅的功能。
(三)領取環節的稅收政策
關于領取時交納稅的問題,領取年金需要交納所得稅。對于養老金,日本允許受益者自行選擇一次性領取或者按退休金方式領取,并且職工即使未到退休年齡,經協商同意其離開本單位,也可獲得退休金。受益人一次性領取養老金時,如果已退休,則受益人從基金中獲得的所得按退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尚未退休,則按偶然所得納稅。一次性領取年金的納稅,采用結合當事人的加入年齡換算成工齡,適用根據該工齡退職應繳納的稅率,并且即使加入者轉換企業,其適用的稅率將繼續執行。而以退休金方式領取時,該所得屬于其他所得,由支付者源泉扣繳,當支付金額低于年額108萬日元時免稅。
二、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和問題
我國也實行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主要發揮作用的只是第一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和日本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相比,我國政府顯然對企業年金不夠重視,主要表現在到目前為止,中國仍沒有明確企業年金采取哪種稅收模式。我國稅法中專門針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法規基本上還是一片空白,尚沒有出臺關于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法規。企業年金計劃所覆蓋的職工僅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企業年金積累的資金規模也很有限,2005年時僅占GDP比重的0.22%??梢哉f,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是很不充分的, 還難以形成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的作用還沒有充分實現。
(一)企業年金的籌資
在企業年金的籌資方面,國家在2000 年12 月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中,已開始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和試點?!对圏c方案》規定,企業舉辦企業年金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免稅,但對個人在參加企業年金時,繳費在多少比例內可以享受免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仍然沒有規定。2003 年,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簡稱“國稅發45 號文”),通知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關于企業年金中職工個人交納的部分是否需要納稅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征稅模式的第一環節繳費環節,對于企業方來說,如果要為職工舉辦企業年金就必然要承擔更高的成本,包括企業年金運行的管理成本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必須由企業額外承擔的費用。這樣以來就難以對開展企業年金起到激勵作用,從而難以提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對我國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加了一定難度。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方面缺乏明確的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優惠政策,而人們更多希望及時領取眼前的現金收入,尤其對于那些流動性較強職位上的員工來說,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點的變換影響了他們未來養老金的領取,并且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及其不完善,企業年金賬戶還不能隨著員工的流動而毫無障礙的流動,這樣更加打消個人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二)企業年金基金運行中的稅收政策
在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方面給予必要的優惠政策,這是政府在企業年金發展初期可給予的重要支持手段。從企業年金的發展總趨勢看,企業年金基金的運營是要走市場化的道路。靠市場機制與市場競爭發展,但在制度建立之初,還應當有一定的優惠政策支持, 體現對企業年金的發展給予鼓勵與引導。但在我國,對于企業年金基金在投資運營階段的收益,目前仍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
對于個人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任何相關的稅收政策。在實際運作中,只有近年來,才有規定說個人儲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但一般的股息、利息、紅利等收益還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受益人享受企業年金時的稅收政策
我國目前還沒有有關企業年金的單獨稅收法案,在企業年金待遇給付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退職費、退休金、退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列入免稅范圍, 由此可以理解為對職工所得企業年金亦應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將養老金領取等同于普通壽險保險金的給付,法律法規缺乏統一和規范。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完善這方面的法律, 在企業年金法中對個人繳納企業年金, 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等的稅收政策都加以明確。
另外,由于我國在給予企業繳費優惠時,政府并沒有出臺保障企業年金的稅收管制和審查制度,直接導致企業在舉辦企業年金時具有任意性,可能會出現長險短做,今年參保明年退保的現象,也可能會出現一部分人有保而另一部分人無保的狀況,使得職工既得利益無法保障,更可能導致企業年金成為國有企業高薪雇員的特有收益,而中小企業難以建立起收益較好的企業年金計劃。除此之外,也會出現企業通過企業年金繳費來逃稅等種種問題,違背了企業年金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原則。
三、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建議
日本的企業年金政策和西方發達國家的有些差異,它是政府基于本國國情考慮,強制工薪階層必須參加的,因為日本的老齡化程度很高而出生率又很低,因此,財政壓力更緊迫些,中國應該要意識到這一點,設計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時首先要考慮自己國情,然后再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可能還只是企業和個人繳費的問題,過幾年就會有收益領取,稅收問題將更加突出。因此,構建完善的企業年金稅收體系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刻不容緩要解決的問題。根據本文對日本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和中國現狀的分析,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一)要與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
根據分析我們得知,日本現在實行國民養老金、厚生養老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其中,國民養老金屬于強制加入,凡是年滿20歲、65歲以下的公民都必須參加,是最基礎的養老保障;厚生養老年金是與收入相聯動的保險,保險對象限定在工薪階層,強制加入;除此之外,還有自助部分的商業養老保險,可以說這種階梯式保險形式覆蓋了社會全體成員,體現了公平和公正原則。所以,我國在實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時,也要考慮三層次養老保險的協調問題,如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標準要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扣除標準并列考慮,另外,因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幅度較大,如果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與之差距過大,容易產生對比效應,就難以調動人們參與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二)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舉辦年金計劃
因為我國的企業年金計劃不同于日本,日本的企業年金是強制執行的,由政府、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承擔,而我國財力有限,現在還無法強制實施,所以,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進行鼓勵,使企業和個人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出發,才能積極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從上文分析可知,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滯后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作為雇主的企業缺乏積極性,因而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利用稅收優惠刺激雇主建立企業年金。在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方面的稅收優惠,我國目前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遠遠低于日本等國家的可稅前列支比例。目前,學術界主張我國企業年金實行EET延遲征稅優惠政策,也即對企業年金供款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免稅,而對領取企業年金給付金征收所得稅的做法。
(三)應對繳費和投資階段的稅收優惠予以一定的限制
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還不完善,如果企業從自己利益出發,往往會基于人力資源的稀缺性,一般只愿意覆蓋高薪職員,并且稅收優惠對高薪職員更具有激勵作用,也更容易出現偷稅漏稅現象。因此,國家制定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時,一定要對繳款比例規劃在一個合適的范圍,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而在企業年金投資收益階段,日本規定企業所獲取的投資收益,當高于國家規定的一定金額時,對超過部分要征收1%的特殊法人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限制了一些人通過年金計劃獲利而逃避納稅,這對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減輕國家財政未來養老保障責任的角度來看, 關鍵在中低收入水平職工的養老要有保障, 國家之所以支持企業年金的發展也是希望能鼓勵企業為他們提供養老儲蓄。因此,對繳費和投資階段的稅收優惠予以一定的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更多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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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倍矣捎谘邪l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梢钥紤]: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篇6
“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為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多年來,雖然我國一直致力于鼓勵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研究,但仍然存在諸多不足?;诖耍疚耐ㄟ^問卷調查、走訪、座談等形式,對28家具有代表性的重慶市“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環境進行了深入調研,梳理了現行稅收政策,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在借鑒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涉外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完善“走出去”企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
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政策;稅收環境
實施企業“走出去”戰略,對提高中國企業全球競爭力,推動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國內經濟發展進入轉型期,堅持“走出去”戰略對我國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在企業“走出去”所牽涉到的龐大經濟政策體系中,稅收政策在企業“走出去”過程中有著非同一般功能與地位。由于稅收政策具有良好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因此稅收政策的運用產生了良好的效果,對世界各國正確引導和支持“走出去”企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以重慶市“走出去”企業為樣本,深入調研了重慶市的28家代表性企業,對“走出去”企業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一、重慶市“走出去”企業稅收環境的調查
(一)行業分布及業務形式根據最新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4年,重慶市共有235家已經“走出去”的企業。從直接對外投資的規模來看,對外投資額達到500萬美元的企業大約有100家,對外投資額達到1000萬美元的企業有61家,對外投資額達到5000萬美元的企業有27家,對外投資額達到1億美元的企業有5家,其余42家企業的對外投資額不足1億美元;從企業的性質來看,國有企業58家,外資企業9家,民營企業168家;從所屬行業來看,屬于機械制造業有75家,商貿流通業17家,生產銷售業45家,生產加工業27家,服務業28家,餐飲業10家,房地產和建筑業均為9家,其他行業24家①。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重慶市“走出去”企業的行業主要分布在機械制造,生產銷售,商貿流通三個行業,而我們的調研結果顯示,所抽取的28家“走出去”企業中,機械行業的占32.14%,電子、房地產、商貿流通以及其他服務業均占7.14%,食品、建筑、餐飲均占3.57%,這與我們此次抽樣調查結果基本吻合,說明調研結果符合重慶市“走出去”企業的基本情況?!白叱鋈ァ逼髽I主要集中在機械制造業,服務業所占比重過低。此外,重慶市“走出去”企業的業務形式主要進出口貿易、生產銷售、機器設備及零部件制造以及境外加工貿易生產,具體數據如圖1所示。
(二)稅收環境的調查1.稅收政策運用情況(1)在優惠政策方面,調查結果顯示,享受到相應優惠政策的占60.71%;沒有享受到優惠政策的占35.71%。調查數據結果顯示仍有一些企業并沒有享受到稅收的相關優惠,稅收優惠政策在幫助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有限。(2)在利用稅收政策方面,在“企業未能享受財稅政策扶持的原因”中“不知道有該政策”占42.66%;“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條件”占37%;“政策對本企業吸引力不大”占7.20%;“政策辦理手續繁雜”也占7.20%;其他占5.94%。從數據結果來看,說明只有少數企業主動去了解財稅扶持政策,大部分企業不了解財稅扶持方面的政策。(3)在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權益方面,能充分利用稅收協定來減負的企業占42%;不能充分利用稅收協定來減負的企業占58%。反映出只有部分企業能充分利用稅收協定的作用,大部分企業沒有利用稅收協定來發揮作用。2.稅收服務狀況(1)在稅收服務方式方面,“專題講座”占33.57%,“專題座談”占18%,“專題沙龍”占7.14%,“上門輔導”占12.57%,“紙質資料”占10.86%,“電子郵箱”占11.43%,“征納互動平臺”占6.43%;這表明專題講座和征納互動平臺為目前主要的稅收服務方式。(2)在稅收服務內容方面,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境外投資決策涉稅分析的占12%;提供境外投資經營涉稅分析占16%;跨境稅收爭議占8%;簡化辦稅流程占10%、提供境外所得稅抵免培訓占7%;外國稅制介紹占5%;轉讓定價稅制輔導占7%;提供涉外稅收資訊占10%、提供涉外稅收抵免培訓占15%;提供更多“走出去”案例占10%。表明稅收服務內容主要集中在提供境外投資決策涉稅分析、經營涉稅分析、簡化辦稅流程、涉外稅收抵免培訓方面。(3)在稅收服務效果方面,有65%的企業認為通過稅收服務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35%的企業認為通過稅收服務依然沒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說明稅收服務的效果明顯,絕大部分企業通過稅收服務享受到了稅收優惠,只有少數企業可能因為不滿足稅收優惠條件而不能享受。
(三)稅收問題的調查(1)在常見的稅收問題中,“當地稅制復雜”占32%;“當地稅制缺乏確定性和透明度”占45.10%;“當地稅收征管過于嚴厲”占10.29%;“當地稅收執法隨意”占8.71%;“當地存在稅收歧視”占3.90%。這說明企業常見的稅收問題主要體現在當地稅制缺乏確定性和透明度以及當地稅制復雜兩個方面。(2)在最關心的稅收問題中,“稅收負擔”占比32.14%;“稅收風險”占比18.86%;“稅收歧視”占15%;“稅收協調”占12.43%;“稅收管理”占15%;“稅收服務”占6.57%。如圖2。從中可以看出,“走出去”企業面臨的主要稅收問題依次是稅收負擔、稅收風險、稅收歧視、稅收管理、稅收協調五個方面。
二、“走出去”企業存在的稅收問題
(一)稅收政策規定不夠明確,可操作性較差從調研數據中可以發現:現行的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政策并沒有在對企業的投資產業、投資形式和投資區域上進行引導,導致大多數企業集中在制造業,投資結構不合理。在所得稅優惠方式方面,盡管包括投資抵免、稅收饒讓、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方式,但優惠方式仍顯單一,這也是稅收負擔問題成為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的原因之一。操作性較差主要體現在:對于企業發生在境外的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理論上來講應該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但實踐中,由于涉稅資料獲取困難,因此境內的稅務機關無法對其所得進行納稅調整。
(二)稅收政策運用效果不理想首先,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調研數據結果顯示,仍然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走出去”企業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說明稅收優惠政策在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的執行力度方面仍然有待加強。其次,在利用稅收政策方面,有接近一半的企業是因為不知道有該政策而不能享受相應的財稅扶持政策,另外超過三分之一的企業是因為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條件。這也說明政策宣傳力度不夠,或者企業并沒有主動了解相應的優惠政策;此外,也反映出財稅扶持政策要求過于繁瑣,應當簡化要求,讓更多的企業能切切實實地享受到財稅扶持政策,幫助更多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最后,在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權益方面,有接近五分之三的“走出去”企業不能利用稅收協定來減輕稅負。說明稅收協定在幫助“走出去”企業減輕稅負方面發揮的作用有限。
(三)稅收協定發揮的效果有限由于稅收協定中的稅收饒讓條款能直接降低“走出去”企業的稅負,因此,稅收協定的談簽有助于實現更多企業早日“走出去”。但調研數據顯示,仍然有接近一半的“走出去”企業沒有利用稅收協定來減輕稅收負擔,這也導致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積極性降低。這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國的稅收協定中的饒讓條款為單邊饒讓,導致為“走出去”企業減輕稅負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在簽訂稅收協定時考慮不夠周全,稅收條款規定過于粗糙,不夠細化,導致可操作性不強,稅收饒讓條款考慮不到位,使得在投資目的國所獲得的稅收優惠待遇沒有真正落實;此外,由于境外稅務機關提供的稅收服務不足,不能指導和幫助“走出去”企業利用稅收協定來減輕稅收負擔。
(四)稅收服務不到位根據調研數據我們發現,首先,稅收服務方式方面,以講座為主,獲取稅收信息的渠道較窄;其次,稅收服務內容方面,對境外所得稅抵免培訓、外國稅制介紹、轉讓定價稅制輔導等方面提供的信息過少,而“走出去”企業對稅收服務的需求較多,一方面由于稅務人員數量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稅務機關人員的素質很難滿足境外所得投資抵免的有關業務技術和專業較高的要求。同時,我國稅務機關的稅收服務也不到位,應該及時給企業提供相關的對外投資信息,使得更多的企業能夠了解各國稅收政策,否則將導致國家稅收激勵政策難以落到實處。
三、國外“走出去”企業稅收政策比較
為促進企業順利“走出去”,提高國家綜合競爭力,各國因地制宜地實施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和總結各國鼓勵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對完善我國涉外財稅激勵政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很多發達國家、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在企業“走出去”稅收支持政策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其中以美、日、法、韓等主要國家的稅收政策作簡要介紹。
(一)美國稅收抵免方面,美國采取的是分項不分國的綜合限額抵免法。規定抵免限額根據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的類別制定有不同的稅率,境外所得一共分為9大類。美國的抵免制度分為單層抵免與多層抵免。單層間接抵免必須滿足的條件:母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而多層間接抵免則必須滿足條件為:除海外子公司持有其海外孫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基礎上,母公司也必須間接擁有其海外孫公司5%以上的股份。稅收延付方面,規定凡是美國股東來自受控外國公司的收入,都要視同當年分配的股息計入各股東名下繳納美國所得稅,當這部分利潤真正作為股息進行分配時,不再進行繳稅,且這部分已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按照規定進行抵免。風險共擔制度方面,允許進行對外投資的企業把前三年的利潤用某個年度的正常虧損來抵消,并且允許將退回前一年度對被沖銷掉的那部分利潤所繳的稅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繳稅款從而彌補損失。關稅優惠方面,海關稅則規定美國產品在國外加工制造或裝配的,若重新進口時可享受關稅減免的待遇,只對產品征增值價值的進口稅。
(二)法國稅收減免方面,法國實行了比間接抵免的稅收優惠作用更直接,力度也更大的免稅政策。只要本國公司在境外公司投資并擁有一定的股權和經營權,那么境外公司所的支付的股息可在國內免稅,不需要再進行間接抵免。法國有良好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對外投資企業開盤前4年有虧損,可免稅在應稅收入中留出準備金,并在10年內按比例逐年納稅;對中小企業可支付8000到10000歐元國際市場開拓支持,無需償還;政府對大企業集團和跨國公司提供政府資助和政府貸款。
(三)日本抵免制度方面,日本在計算綜合抵免限額時不僅允許將虧損國的虧損額除外,而且針對當年在外國的納稅額超出抵免限額允許向后結轉3年繼續抵免。日本采用的CFC法則與美國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不同的是其對稅收延付是有條件的,堅持對在境外注冊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紅不納稅,分紅納稅”的原則。風險準備金制度方面,日本的風險準備金制度是不同行業會有不同計提準備金比例,規定只有投資虧損的情況下,才能從準備金中得到適當的補償,在投資沒有虧損時,這部分準備金的積累期限為5年,第6年則將準備金分為5年逐年合并到應稅收入中進行納稅申報。日本對重新進口在國外加工的本國產品施行免征關稅政策。稅收饒讓方面,規定簽訂稅收協定的投資國給予的稅收減免優惠,視為已納稅,允許抵扣。稅收服務體系方面,包括稅法宣傳、稅務咨詢、納稅服務信息化和納稅人權利救濟等稅收服務方式。
(四)韓國在抵免制度方面,韓國采用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兩種方式,其中針對投資者已向外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采用直接抵免方式,對企業跨國經營采用母子公司模式經營的,給予間接稅收抵免。風險準備金制度方面,韓國要求對外投資損失準備金的比例是15%,還對資源開發投資進行特別規定,提取20%的投資額作為損失儲備金,針對企業出現損失的情況,韓國采取從第3年起分4年作為利潤逐年賦稅。出口退稅方面,韓國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退稅率一般按征稅率退,采取定額與定率方式計算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的退稅。稅收饒讓方面,韓國與日本采取相同的方式,規定簽訂稅收協定的投資國給予的稅收減免優惠,視為已納稅,允許抵扣。
四、政策建議
根據重慶市“走出去“企業的調研數據所反映出來的情況以及對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我們可以從如下幾方面來提出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規范稅收優惠政策首先,稅收抵免政策方面,為了更好的體現稅收中性原則,應當以綜合限額抵免法從稅收整體角度來計算稅收抵免,使企業的境外虧損與盈利可以相互彌補,減輕“走出去”企業的稅收負擔;適時考慮采取免稅法,從而與“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相適應,可以有效解決抵免法下計算應納稅額帶來的諸多不便,降低納稅成本;及時完善稅收抵免制度,以便與“互聯網+產業”發展相適應。其次,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應當統籌協調境內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和鼓勵企業“走出去”,我國可以考慮對在境內享有稅收優惠的產業,在境外投資已納稅額可以在國內實行超額結轉抵免政策,即對境外已納稅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后5年平均抵免。最后,稅收延付方面,主要針對的是企業對外投資所得未匯回境內之前,允許此境外所得在所在國暫時不征稅,相當于在所在國取得一筆無息貸款。實行稅收延付制度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而且有利于企業的資金周轉,減少經營成本和籌資成本,抓住投資機會,創造更大價值。
(二)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合作首先,加強稅收協定的談簽,我國應在兼顧我國和東道國的共同利益基礎上,不僅要不斷擴大稅收協定簽談的范圍(包括國家和行業),而且要提高簽談的質量;同時對已經簽訂的協定解釋文件進行更新,以適應國際投資形勢的變化;稅收協定內容要細化、具體,這樣才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企業才能作出最優的投資決策,從而達到鼓勵企業“走出去”的目的。其次,進一步規范稅收饒讓制度,逐步實現由目前的單邊饒讓制度向多變饒讓制度的轉變,一方面單邊饒讓制度不足以滿足對外投資的實際需求,同時為了促進“走出去”企業在國外的發展,緩解出口壓力,縮小出口退稅缺口,需要更多的雙邊饒讓制度和稅收繞讓條款。最后,創新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一是建立廣泛的稅收情報交換網絡,提供多邊交流對話平臺,尤其是應盡快與國際避稅地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二是完善稅收情報交換制度,規范的國際稅收交流協定范本,確保交流信息的質量與時效。三是改進稅收情報交換規程,提高情報交換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三)創新涉外稅收管理制度首先,建立有效的稅源監控管理制度。一是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二是明確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義務,不管企業盈利與否,均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同時提供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三是明確未盡納稅義務的處罰制度,對未盡納稅義務的“走出去”企業,除了稅務機關給予的處罰外,還不能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其次,搭建高效嚴密的信息共享平臺。應該建立跨部門之間協調運作機制,提高涉稅事項信息在各部門之間的利用效率;同時建議政府向主要對外投資國統一派駐稅務專家,定期收集主要投資國稅收制度、征管和執法等相關信息,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稅收服務信息。最后,明確專門管理機構及職能定位。一是按納稅信用等級分類。通過信用評級體系將“走出去”企業按級次分類。對信用級別較高的“走出去”企業納稅人實施自行管理為主,稅務監管為輔;而對于信用級別較低的“走出去”企業納稅人則加大監管力度。二是按經營行業分類。通過對已有的涉稅信息庫來收集行業的資料,建立行業模型,逐行業進行剖析測算,確定行業稅負標準,對不同行業類別的“走出去”企業的區別監管。
(四)不斷加強涉外稅收服務首先,完善稅收信息服務渠道,一是加強稅務部門官方網站渠道的建設。不斷完善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關于“走出去”企業涉外稅收指導專欄,同時設置稅務專家欄目,幫助“走出去”企業解決稅收疑難問題。二是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定期開展各種稅收論壇,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信息,同時利用稅收論壇的機會,組織企業之間進行溝通交流,共同探討和分享解決境外稅收難題的方法和有效利用稅收優惠的措施。另外可以通過教育和培訓等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普及國際稅收政策的相關知識,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更多的納稅服務。其次,搭建稅收爭議解決平臺,針對“走出去”企業遇到的各類問題,應當在及時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做好受理和初審等工作,及時上報,各地稅務機關應遵照執行經過協商后達成的協議,切實維護企業權益。最后,加強涉稅處理案件的應用,一是要強化涉稅案例的應用意識并加強涉稅案例的分類整理。二是要拓展涉稅案例的搜集范圍。三是要規范涉稅案例的科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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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稅收措施
政府給予企業自主創新工作的支持主要體現在政府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兩方面,而且在我國當前的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資金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我國主要還是通過稅收優惠來扶持企業自主創新工作。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定義,我們一般認為稅收優惠是政府在特定的時期根據當前的政治經濟狀況,給予特定的對象在合理合法納稅的基礎上減免一部分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而當前存在的自主創新能力較弱、核心競爭力不足等問題,對我國的市場競爭力的影響較大,所以我們必須要大力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創新工作,這時就需要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發企業的創新熱情,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稅收政策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的資金基礎,也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激勵方式,它不僅能夠為國家籌措更多的財政資金,為企業自主創新工作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更能夠通過合適的優惠政策帶動企業的自主創新熱情,使其成為國家經濟社會的中堅力量。一方面,稅收作為政府調控經濟的主要方式,政府可以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段進行相應的政策扶持和激勵,從而引導企業在經濟市場中穩定發展。好比政府對某一個行業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在創新初期給予了相應的資金扶持,明確了今后的發展目標,起到了一個政策導向的作用。另一方面,稅收主要是通過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即政府放棄了一部分稅收收入并將其轉移給企業:如果是當作企業的初始投入資金,就意味著自主創新工作的成本會降低;如果是作為最后成果產出收益,就意味著企業獲得了更高的回報。雖然從資金的使用情況來看,是兩個完全相反的運動方向,但實際上對于企業來說,這部分資金就是完全作用于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當中,同時也減少了社會的其他額外支出,這也是政府大力扶持企業自主創新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當前我國企業自主創新工作中存在的稅收政策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無法涉及到整體的創新工作。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我國已經出臺的且相對來說比較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涉及到企業自主創新的所有環節,甚至大部分都只是針對創新過程中的某個環節或者是具體的問題,無法做到對整個創新工作的全部過程進行優惠調整,尤其是需要大量資金的技術創新、后續推廣等部分,缺少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會讓企業自主創新發展的步伐趨于緩慢。這種情況就會將整個稅收優惠政策分離開來,使企業無法將所有的政策聯系起來,也就會影響政府無法形成一套科學系統的激勵政策。再加上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是以十分正式的方式發出,僅通過通知或者暫行條例的方式,并不會引起企業的重視,并且對政府來說也是一個具有時效性的限制,難以衡量它的影響,從而使企業的自主創新工作無法穩定開展。
2.對于自主創新的基礎環節還不夠重視。當前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所涉及到的環節包括新型技術研發、優秀成果展示、優質產品產出、獲取成果收益。然而我國現在所施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涉及的是中后期的產出及回報環節,對于研發環節沒有給予更多的優惠扶持,就會導致成本較高的問題出現,而且當創新者出現研發失敗或者在創新初期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時,并沒有相應的優惠政策來保護創新者的自身利益,這就說明優惠政策還無法做到預估相關的經濟風險。同時,較弱的資金扶持難以吸引優質人才進行創新工作,傳統產業無法轉型升級,無法形成良性循環,也會降低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從而使我國的自主創新工作止步不前,在國際市場上也難有一席之地。
3.優惠方式較為單一且無法一視同仁。我國目前所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以稅率優惠和減免稅額的方式為主,缺乏靈活的優惠方式,而且十分單一。像美國、日本等國家還會采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提取準備金等方式進行優惠扶持激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而我國現在應用的這些優惠方式不僅無法覆蓋到所有的企業,甚至針對的只是在自主創新過程中出現盈利的部分企業,即對于在創新初期出現高成本、虧損的新型技術企業完全無法給予扶持和激勵。同時這些政策的適用對象是與高新技術相關的企業,對于其他的傳統企業無法給予更多的與自主創新相關的稅額優惠。我國的經濟發展并不均衡,就會出現不同地區能夠享受到的優惠政策大不相同,缺乏公平性,不利于國家整體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
4.缺乏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一方面,缺乏對投資者的優惠政策:企業的風險投資是自主創新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新型技術發展的基礎,但我們當前僅有部分優惠政策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并沒有針對投資者或者投資公司出臺與收益或者納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這就會使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出現收益低但稅負高的情況,從而失去了投資熱情。另一方面,企業有時會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但我們暫時只是對捐贈資金時的個人所得稅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事實上如果能夠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對企業來說能夠更加激發創新的動力,也能夠降低投資者的經濟壓力。
三、解決當前創新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具體稅收措施
1.制定健全的稅收優惠制度,惠及更多的中小企業。首先,對于一些規模較小的中小型企業來說,我們可以允許在合理的條件下減免部分應納稅額,或者允許其提取準備金并規定在相應年限內使用完畢。如果在這種條件下,該企業通過自主創新獲得了更多的效益,并進一步轉型升級,我們可以在此基礎上再次給予合理的稅收抵免;相反,如果企業虧損了政府可以相應的放寬要求,給定前轉或后轉的年限,讓企業能夠有更多的機會去發展。其次,在一般納稅人的界定方面,可以嘗試取消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因為很多稅收優惠政策無法惠及到小規模納稅人,所以我們可以讓會計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制度的納稅人均可享受一般納稅人的優惠待遇。最后,我們需要定期對稅收優惠的范圍進行調整和優化,明確應涉及的企業目標,在當前國家大力推行自主創新的經濟條件下,盡快制定合理科學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我國自主創新工作的開展創造一個優質的稅收環境。
2.提高稅收優惠政策對各個環節的重視程度。一直以來,我國政府都將工作重點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的后期環節,大多都是針對銷售及最終成果部分的優惠,而很少顧及到前期的生產和創新工作,就會使自主創新的前期投入量大大增加也無法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雖然這種方式能夠從某個角度激勵高新技術企業全力產出當前產品,但相對來說對新興技術研究開發的思考和分析就會減少,缺少新的產品產出,只有不斷重復的流水線和最終的成品,原材料的質量及加工過程的技術就難以進一步提高。所以,我們不僅要重視后期成果的產出,還要把一部分精力放到最初的投入和研究上,從而完善整個自主創新機制。
3.優化稅收優惠制度和方式。首先,因為區域的差異我們對于不同地區適用的是不同的優惠力度,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稅務機關制定一個統一的創新要求,只要符合該條件,無論屬于哪片區域,我們都要給予相同的優惠激勵。其次,雖然優惠政策針對的是高新技術企業,但也并沒有完全涉及到全部的高科技行業,所以我們可以擴大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像集成電路、醫療器械等產業,甚至是一些傳統行業,這樣也可以拓寬自主創新的發展道路。最后,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大多是大型企業,所以我國給予了他們更多的關注,但近年來小微企業的發展也是十分迅猛的,所以我們要做到二者兼顧,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合理扶持,可以制定一套針對小微企業的專項政策,盡量多地帶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擴大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4.進一步制定規劃相關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勢必要順應國家發展的需求,并且要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適應,這樣既能夠保證稅收政策的法律地位,又能夠形成一套科學系統的稅收政策。同時,我們可以根據當前自主創新的發展需求和特點,將我們能夠給予的稅收資源發揮到極致,將資源盡可能地合理分配到企業當中,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一方面,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我們所關注的重點是有所不同的,而且這些階段雖燃側重點不同但也是緊密相連的;另一方面,在制定實施一段時間之后,我們可以隨時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合理的調整,做到動態與靜態相結合,嚴謹又不失靈活。由于稅收的特殊性,政策必須要順應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和政策目標,所以在國家整體稅收優惠政策的結構下,可以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調整相應的政策條例,從而使國家整體的經濟都能夠穩定健康發展。
篇8
關鍵詞:經濟發展方式;技術創新;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02
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確立實現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的方針,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主要是促進“三個轉變”——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領先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在金融危機和歐洲債務危機的沖擊下,國外經濟低迷,我國企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與挑戰,我國經濟的發展主要依靠傳統的高投入、高消耗、高資本積累所帶動的經濟增長。目前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已經引發一系列經濟和社會問題,并且給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帶來威脅,企業要取得長遠發展,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堅持技術創新,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
一、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
從行業的稅收貢獻來考察企業技術創新程度,以常熟市為例,據統計2011年第二產業中的傳統制造業占全市地方稅收比重達30.19%,而高新技術為主的現代制造業稅收占比僅為2.26%,在制造業中,以技術創新為主的現代制造業與以資本和勞動力為主的傳統制造業的比重嚴重不協調。從整個工業產值來看,2011年常熟地區工業總產值4382.4億元,其中高新技術產業690.38億元,同比上年增長20.5%,說明企業技術創新的意識有所增強,但是高新技術產業在整個工業總產值中所占的比重僅為15.75%,比重相對較小,貢獻不突出,企業技術創新有待進一步提高。從固定資產投資來看,2011年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533.18億元,同比增加21.1%,而其中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僅為56.74億元,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10.64%,同比增加3.0%,增幅很不明顯。
綜上所述,目前,我市經濟發展方式從要素結構上來看,主要還是依靠資本和勞動力推動整個地區經濟的發展,沒有實現向技術創新的真正轉變。
二、現行稅收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分析
實踐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能夠調動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它對于鼓勵全社會增加科技投入、鼓勵自主創新的作用十分明顯,是促進科技進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一)現行稅收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有利影響
目前,就稅收政策而言,主要通過稅收優惠來體現稅收政策對企業創新能力的導向作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所得稅優惠為主,流轉稅優惠為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篇9
一、現行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實行分類管理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原則?,F行政策規定,對于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則要求要先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待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后方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這樣的政策規定不利于構建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更限制了小型商貿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稅收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不強。
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文中規定小型商貿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1年內銷售額達180萬元后才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同時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可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但在國稅發明電[20*]62號文件中更正為只對具有一定規模、有固定場所、預計銷售額達到180萬元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以及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條件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下發國稅函[20*]1097號明確如何解決預繳稅款占用企業資金問題,從以上三個文件可看出該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無連續性,常常在基層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強烈反映問題時,總局才下文明確,給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覺,難以反映稅法的剛性及嚴肅性。
(三)認定政策較模糊,政策界定難度較大。1、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文中規定,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開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又沒有給定一定的標準,如何為規模較大?在國稅發明電[20*]62號文件中第三點中指出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條件"沒有明確;2、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37號、國稅發明電[20*]51號及62號文件中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但如果納稅人不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領用普通發票要不要按4%預繳稅款總局文件中未明確,造成各地的執行過程中不一致。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43號)中規定,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也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辦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征收、發票管理等規定辦理。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于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其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因此對其認定為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無實質意義,現行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需進行改進。
二、完善商貿企業認定中的對策:
由于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門檻提高,使一大批商貿企業銷售的商品無法進入增值稅抵扣鏈。為此,稅務機關應根據商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出既符合企業經營特點又能將其經營活動全面納入稅務管理的管理措施,使盡可能多的商品能夠進入增值稅的抵扣鏈。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從完善政策、強化管理上入手,對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實行認定從寬,管理從嚴的原則,不斷提高商貿企業征管水平。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收政策,放寬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政策趨于合理。建議總局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科學劃分兩類納稅人,將生產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降為30萬元,將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降為50萬元。同時,還應對小型商貿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只領用普通發票的企業是否預繳稅款等問題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現行增值稅政策,促進稅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中第十四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因此,對會計核算符合以上規定條件,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無論其是小型商貿企業還是大中型商貿企業,應按上述法規規定允許直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免因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存在導致企業不公平競爭,盡量避免產生稅收歧視。
篇10
一、中國老齡化問題的現狀
聯合國通常把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作為國家和地區進入老齡化的標準。中國自2000年已進入老齡化社會,以65歲及以上占總人口比例的數據為參考,此指標從2002年的7.3%上漲至2012年的9.4%。根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億,占總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國老齡人口將達到總人口數的三分之一。
老齡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主要由于這個原因導致的老齡化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標志,是值得慶幸的事。但是中國的老齡化并不是完全由這個原因引起的,還存在其他原因,計劃生育政策的推進,生育率降低,導致老齡化,所以中國比其他國家提前進入老齡化。當歐美發達國家進入老齡化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僅為3 000美元,導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國的老齡化問題更難解決。
老齡化問題是將來幾十年我們都要面臨的最為重要的社會問題,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經濟基礎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尤為重要。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工資總額的8%,企業繳納工資總額的20%,總數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據新京報報道,中國企業員工養老金替代率1999年為70%,201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國企業養老金月平均水平僅為1 300元。據此計算出的2010年全國企業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僅為42%。遠低于國際警戒線55%。這主要是因為中國采取雙軌制的養老制度,而且老齡化程度提高。根據《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3》報告稱,2012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缺口為5 602億,比2011年擴大約240億,國家財政壓力大。
第二層次是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它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計劃共同構成社會三大養老支柱。企業年金的建立將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時也可以幫助企業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根據世界銀行的調查結果: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商業保險三者的比例為4∶4∶2為比較科學的比例。
中國企業年金起步較晚,2000 年《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正式提出“企業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確立了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據。人保部統計,截至2013年3月末,全國共有5.75萬戶企業、1 933.53萬人參與企業年金,積累基金規模5 113.75億元。但相比中國現有的2 000萬家企業的數量來說,所占比例不足0.3%,規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場國家60%以上的企業都設計了企業年金計劃。其中美國企業年金對勞動力的覆蓋率達到57%,英國達到60%,德國達到65%,法國達到80%。企業年金的覆蓋面一直非常有限,稅收優惠激勵不足和針對中小企業而設計的計劃發展滯后,是導致企業年金發展過慢的兩個重要原因。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相當于工資總額的8.33%);單位和職工合計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相當于工資總額的16.7%)。中國關于企業年金的最新優惠政策規定,企事業單位在為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根據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標準內的部分,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個人達到退休年齡時,將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通知》規定,按月領取的年金,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將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相應稅率計征所得稅。此外,在超過《通知》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歐美發達國家養老儲蓄稅收優惠政策
(一)美國養老儲蓄政策
美國的養老儲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種:401(K)計劃,如果雇主沒有提供這一計劃,雇員可以參加個人退休賬戶(IRA)以及為自雇人士(如獨資、個體戶)提供的基奧賬戶(Keogh Accounts)。三種類型的賬戶針對的對象不同,但是稅收優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計劃為例介紹美國的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
401(K)計劃中,允許雇員將一定比例的工資薪金存入賬戶,繳款只要不超過限額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養老金。養老金的投資收益是免稅的。提款有一定時間限制,59.5歲之前不允許提款,但是如果發生死亡、永久傷殘、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55歲離職或下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提款,70.5歲必須提款,否則罰款,允許以養老金賬戶抵押貸款或貧困提款。
(二)OECD國家儲蓄養老保險的政策
在OECD國家,養老保險主要包括強制性養老保險和自愿養老保險,強制性保險類似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自愿性養老保險類似中國的企業年金。我們主要比較自愿養老保險。根據相關統計資料分析可知,英國的雇主養老金覆蓋率最高,為 49.1%,其次分別為比利時(38.5%)、加拿大(33.9%)、美國(32.8%)、德國(32.2%)、愛爾蘭(28.6%)。 在另一些國家,自愿性雇主養老金的覆蓋率則非常低,如希臘(0.2%)、土耳其 (0.5% )、 波 蘭 (1.2% )、 墨 西 哥 (1.5% )、 盧 森 堡(3.4%)。這些國家自愿性養老保險覆蓋率低主要是因為強制養老保險過于慷慨,對自愿性養老保險的依賴性。
根據中國企業年金的設計,中國企業年金的金的目標替代率為 20%左右,但是實際情況不容樂觀,根據徐穎和張春雷基于隨機波動模型,估算了企業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結果顯示,當前制度下,女性職工的替代率僅為 10%左右;男職工的替代率為 15%。根據相關資料分析,OECD國家中,自愿性養老保險替代率最高的是愛爾蘭:37.6%;英國:36.7%,加拿大:30.8%。德國16.9%、比利時:15.6%、新西蘭: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員國的自愿性養老保險的稅收政策雖各有不同,但大多數是以EET模式(在補充養老保險業務購買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征稅的一種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為主。通過延期納稅調動雇員與雇主的積極性,吸引勞動者盡早為其退休后的生活進行儲蓄。
四、企業年金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
企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尤其是在中國老齡化進一步加劇的階段,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逐漸降低,養老金的缺口越來越大,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些學者提出延長退休年齡以緩解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延緩退休年齡雖然在許多國家已經實施,但是我們是老齡化和就業壓力大同時并存的國家,延緩退休年齡勢必會是就業形勢雪上加霜,所以解決這一問題要從多角度出發,首先延緩退休年齡要選擇適當的契機,在對就業不會造成很大壓力的情況下穩步推行,循序漸進。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中國企業年金的規模還非常小,覆蓋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國2014年剛剛推行了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但是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不夠完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企業年金的發展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提高覆蓋率
目前中國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很窄,在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蓋率是衡量企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指標,只有覆蓋率達到一定程度,企業年金才具有一定意義。目前中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低,只是少數人的一項福利。隨著中國雙軌制養老金制度的并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也可以建立只有養老金計劃,在事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彌補并軌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降低的損失。
(二)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2014年中國剛剛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個人繳費部分低于工資薪金4%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雖然稅收優惠力度有所加強,但是和美國、OECD國家的稅收優惠力度比起來還是不夠大。所以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規定免稅限額,不采用免稅比率的形式,這樣會導致高收入免稅金額大,低收入免稅金額小。采用限額的形式,例如,2014年個人繳費部分限額是1 000元/月。之后根據通貨膨脹的水平,進行調整,對于年齡達到一定水平,例如50歲,可以追加繳款限額。規定企業年金的提款時間。在不能取款的時間內,如果出現意外情況,例如死亡、永久傷殘、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業年金抵押貸款。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進而提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