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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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虛擬財產;繼承;立法構想

中圖分類號:D92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268(2016)02003207

信息化時代電子商務平臺、社交網絡、網絡游戲等載體的蓬勃發展,孕育出了新型財產類型――虛擬財產。目前,我國《物權法》《繼承法》等民事法律對此尚未有專門規定。而國內外相繼出現的網絡賬號、網絡商店、網絡游戲幣等繼承糾紛案件也反映了虛擬財產繼承面臨的尷尬,繼承人面臨著來自網絡運營商等多方面的阻力。我國在虛擬財產繼承領域立法與理論研究的滯后,造成與虛擬財產繼承的現實需求相沖突,使繼承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擬立足于現有的繼承法律制度,從虛擬財產的理論基礎出發,探求虛擬財產繼承制度的法律框架,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一、虛擬財產繼承的基本理論

虛擬財產是指以網絡為載體,具有財產性質的電磁記錄的總稱。明確虛擬財產繼承的基本理論是研究其是否能被納入繼承法體系的邏輯起點。

(一)虛擬財產的可被繼承性

論及虛擬財產的繼承,需以其可能性為落腳點。關于虛擬財產法律屬性業界尚未達成共識,但其受民法調整是無爭議的。以此為基礎,可從以下兩方面論述虛擬財產在法律上的可被繼承性。

第一,虛擬財產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財產。 “財產種類的增加,必然促進有關它的所有權和繼承權的某些規則的發展。這些占有財產和繼承財產的法則所依據的習慣,是由社會組織的狀況和進步確定和限制的?!盵1]在互聯網時代,社會公眾取得、占有、使用、處分虛擬財產已經成為了普遍行為,也產生了一定的依賴性。而且虛擬財產極大地豐富了用戶的生產、生活資料,也能為其創造實際的經濟收益。從各國物權法的發展脈絡就可清楚知悉,法律對財產的認識是個不斷兼容并包的過程[2]。虛擬財產和一般有體物的區別在于其物質表現形式不同,需要通過一定的介質承載。而物質表現形式的差異顯然不是將其排除在財產范疇外的正當理由。

第二,虛擬財產是公民合法財產的一種。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可通過下述內容檢驗:一是虛擬財產的主要來源有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制作和網絡用戶的創作,這些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應認定是合法的。二是虛擬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合法的。例如,Q幣作為一種網絡貨幣,其特性決定了它的局限性,并不會沖擊現實的貨幣市場和金融環境,也尚未被法律禁止。三是虛擬財產的內容是合法的。虛擬財產表現為內容多樣,是人類智慧在網絡上的結晶。法律將虛擬財產的流通、使用、交換等予以禁止,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為社會所接納。因而,虛擬財產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具有法律障礙。

綜上所述,虛擬財產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屬于《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財產的范疇,能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3]。

(二)虛擬財產繼承請求權

繼承行為被視為單獨行為,無需第三人的行為就能產生繼承的效果。但在繼承中存在第三方作為繼承標的物的管理者、運營者乃至所有者時,即發生對繼承標的物的繼承請求權。

傳統請求權理論一般多討論以債權為基礎的請求權體系[4]。作為民事法律體系的構成,繼承法律關系毋庸置疑是不可或缺的。繼承權同物權、債權、人格權一樣,成為相應請求權的基礎權利。繼承權、繼承請求權和繼承行為三者一并構成了繼承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以此為依據,賦予了虛擬財產繼承人的請求權主體資格,得以通過行使請求權實施繼承行為并實現繼承權。

繼承請求權是適格繼承人對第三人,即被繼承人以外的繼承標的物的占有人、管理人乃至所有人請求實現繼承的權利。在虛擬財產范疇下,其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虛擬財產繼承事實的確認、虛擬財產權利的轉移、對繼承行為的協助等。其類型化分類結果為:(1)虛擬財產權利移轉請求權,可稱虛擬財產的主繼承請求權,具體是指繼承人請求虛擬財產的管理者、運營商等第三方向其轉移被繼承虛擬財產的權利;(2)虛擬財產繼承協助請求權,即向虛擬財產的管理者、運營商等第三方請求協助其完成繼承行為的權利;(3)虛擬財產次繼承請求權,是指繼承人在前述第三方違反或不履行上述兩項請求內容時而發生替代請求權,包括損害賠償、數據恢復、瑕疵擔保等內容。在虛擬財產繼承下,該項權利的發生事由是:(1)繼承的發生;(2)繼承標的物為他人合法占有。

(三)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效果及意義

虛擬財產繼承直接的法律效果是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存在于網絡空間的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在繼承事由發生后,繼承人能夠直接取得、占有、使用或處分虛擬財產,并依法行使權利;對不能直接處置的虛擬財產,可行使對虛擬財產的繼承請求權,依法請求虛擬財產的管理者、運營商協助繼承的完成。

將虛擬財產作為可繼承的財產納入法律規范,無疑會為諸多糾紛提供法律指引,從而解決當前的司法困境。此外,其意義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尊重逝者及其家屬的倫理感情

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在互聯網發展過程中日益凸顯,將其排斥于繼承財產之外無異于對民事主體財產的掠奪。這是一種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而且,虛擬財產承載著網絡用戶的生活軌跡和感情寄托。重視對故人的追思是社會的善良風俗,法律的制定與解釋需要尊重并考慮這些因素。將虛擬財產納入繼承財產范疇是法律對社會民眾情感的尊重和認同。

2.有效保護和利用虛擬財產的價值,避免了財富資源的浪費和流失

虛擬財產可以被繼承,其繼承人將可以繼續利用虛擬財產并創造新的價值[5]36。而且,虛擬財產所記錄的信息資料能被傳承,將避免許多傳統文化流失、斷代的不幸遭遇。一旦法律阻卻了虛擬財產繼承的發生,大部分的虛擬財產都將面臨閑置乃至被刪除的風險。通過簡單的價值衡量方法,就能比較出虛擬財產繼承與節約有限的數據空間孰優孰劣。

3.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發展和行業改良

虛擬財產的普及無疑是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大動力。一方面,虛擬財產能豐富社會的生產資料;另一方面,會更加激發社會創造財富的動力,創造新的生產力變革的契機。同時,認可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認同虛擬財產是繼承財產的范疇對現有互聯網行業的改良進步有積極影響。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將極大改善互聯網行業現狀,督促網絡服務企業善意保護處于其存儲、管理下的用戶財產,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可繼承虛擬財產類型化分析

虛擬財產是以網絡為載體的一系列非實體財產的總稱,在具備相同共性的同時,也有各類型的特殊之處。

(一)網絡賬號

網絡賬號是用戶取得、占有、使用、處分虛擬財產的起點,也是虛擬財產的組成部分。它是由選定的字符組成,作為用戶在特定項目中的代表。廣義的賬號還包括其對應的密碼,兩者組合搭配才能實現網絡賬號的功能。根據賬號的不同使用平臺和用途,可分為社交賬號、游戲賬號、郵箱賬號、金融管理賬號等。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作為用戶身份的代表,涵括了用戶的基本信息和操作權限;二是作為實施網絡行為的媒介,用戶能通過登錄網絡賬號開展網絡活動,進而取得、使用、處分虛擬財產。

目前,網絡賬號出現了集約化的特征。其一,一個網絡賬號具備社交、游戲、郵箱、金融管理等多項內容,騰訊QQ賬號是其中的典例。其二,部分網絡賬號具有跨平臺的權限。例如,淘寶網賬號就能在天貓網、支付寶、蝦米音樂、新浪微博、中國雅虎等不同類型的網絡平臺互通使用。

在此類型下,除帶有權利人隱私或特殊約定的信息內容外,網絡賬號的基本信息、操作權限均可由繼承人取得、操作。被繼承后,網絡賬號作為身份代表的特征被逐漸淡化,其操作權限成為繼承后的核心內容。一方面,原賬戶權利人因用戶協議可能也未取得對賬戶的所有權,僅有使用權;另一方面,繼承人通過繼承的賬戶使用、處分虛擬財產,側重于使用,不以所有權的轉移為必要。因而,對網絡賬號的繼承是以使用權為對象,既滿足了繼承人的使用需求,也不會與網絡運營商的服務政策相左。

(二)網絡物品

網絡物品是指由網絡服務提供者開發、制作、傳播和提供的用于網絡活動的虛擬物品。一般認為,游戲裝備是網絡物品的典例。目前,通過網絡銷售、傳播的電子書籍、音樂作品、影視劇作品也同屬于網絡物品的范疇。例如,消費者在亞馬遜網購買并下載的Kindle電子書,其權利與購買的實體書無異。與其他虛擬財產類型比較,網絡物品具有以下特征。

1.經濟價值大。一方面,網絡物品是一項知識成果,價值是對勞動的直觀反映;另一方面,此類物品能夠滿足用戶的需求,且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2.流通性強。網絡物品大都擁有良好的銷售渠道和售后服務,是以一個或數個電商平臺為載體的商品,網絡用戶可與網絡服務商進行交易,也可與其他用戶、玩家進行交易,物盡其用。

是故,網絡物品是最具有物權特征的虛擬財產,其繼承權利的保護有現有物權制度和繼承制度的雙重保障。網絡物品的繼承以虛擬物的直接交付為主要方式,繼承人對繼承財產的利用、處分更為靈活、多樣[6]。而且,相較于網絡賬號而言,繼承人需要根據網絡物品知識產權規則和網絡服務協議繼承相應的權利內容,而不再局限于使用權。

(三)網絡貨幣

網絡貨幣通常是指以電子數值的形式存在,可在網絡空間和特定平臺上購買網絡物品或服務的一種媒介。但是,網絡貨幣并非貨幣的電子化,不具備一般等價物等的特性,不具有貨幣的職能,流通性不強[7] 。網絡貨幣帶有濃厚的預付式消費色彩,是“先買單后消費”的在網絡上的范例[8]。

常見的網絡貨幣以是否以支付對價分為:有償網絡貨幣,如騰訊公司的Q幣、人人網的人人豆;無償網絡貨幣,如淘寶網的淘金幣、蝦米網的體驗點等。另外,亞馬遜公司發售的電子禮品卡也有類似網絡貨幣的基本特征。

網絡貨幣具有非常直接的經濟價值,是連接貨幣和網絡物品的重要渠道。但作為繼承對象,網絡貨幣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網絡貨幣與貨幣間的流轉匯兌受限。無償取得的網絡貨幣不得兌換貨幣成為了通例,否則將對貨幣市場造成沖擊,造成通貨膨脹。二是網絡貨幣流通性不足。網絡貨幣在各個平臺間發售,相互間的直接流通多不可能,繼承人僅能依賴發售平臺實現對其的處分。

(四)網絡電子信息

網絡電子信息的輻射范圍可謂五花八門,不僅可以抽象概括為網絡化的知識產權,也包括許多知識產權范疇以外的人類創造性財富。特別是社交賬號下形成的諸多網絡電子信息,通過博文、圖片、音頻、視頻而為大眾所感知,成果豐碩。而這類信息因帶有被繼承人的精神表露,在經濟價值之外有更濃厚的情感價值,為繼承人倍加珍惜[9]。

國內外多起虛擬財產繼承糾紛的對象就是由被繼承人創作或存儲的網絡電子信息。該類型與網絡物品的區別在于,電子信息是以被繼承人為創作主體,而網絡物品則是他人成果并有特定用途。顯然,前者的流通性和經濟價值要遜于后者,但前者更具有情感寄托。對于電子信息類型的虛擬財產的繼承大都以網絡賬號的繼承使用為前提,繼而實現繼承人對電子信息的有效利用。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瀏覽、觀看、復制、轉載、下載、刪除等。

(五)其他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的外延是動態的,具有擴張性,不能通過有限的列舉而完全覆蓋。網絡的發展也使得虛擬財產的類型不斷推陳出新。例如,網絡存儲空間作為云端技術革新的產物就存在繼承的可能和需要。諸如百度云、Dropbox、微軟OneDrive、iCloud等產品,不僅吸納了眾多用戶,也存儲著大量的用戶數據。網絡存儲空間同日常使用的硬盤、U盤相比,共同點是電子數據的載體;不同點則是網絡存儲空間不需要用戶置備實體硬件,而由虛擬的網絡空間取代,更為經濟、便捷。無疑,將用戶有償或無償取得的網絡存儲空間作為獨立的一項虛擬財產并予以繼承在技術上可行且不存在理論障礙,也為虛擬財產的繼承開拓了更為廣泛的空間。畢竟,虛擬財產離不開一定的虛擬存儲空間,等量的實體存儲介質一般都價格不菲(網絡存儲空間也有有償服務)。通過此例,相關的網絡產品或網絡服務在滿足虛擬財產的一般性特征時就具備了作為虛擬財產的可能性,能夠成為繼承的對象[10]。

三、虛擬財產繼承制度的法律建構

(一)虛擬財產繼承的一般問題

虛擬財產繼承需要滿足繼承的一般要件[11]。我國現行《繼承法》通過概括加列舉的方法確定了我國個人合法財產能予以繼承,屬于開放性規定。虛擬財產得以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加以繼承。

首先,虛擬財產需要滿足合法性的要求。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不得作為繼承的對象,應由網絡服務運用商通過凍結、注銷等方式依法處置。一方面,虛擬財產應是合法取得[5]38。如若虛擬財產的取得方式不正當或違法,如通過外掛、數據修改器等,就不能視為被繼承人合法取得,不得作為繼承的對象。另一方面,虛擬財產作為繼承對象需合法[12]。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認定,可包括但不限于:內容的合法、形式的合法、流轉限制程度等。例如,虛擬財產不得為禁止流通物,電子信息不得繼承。對于不法的虛擬財產,網絡運營商可根據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采取禁止訪問、封禁、刪除、收回等手段,繼承人不得主張繼承。

其次,虛擬財產繼承人適格。虛擬財產繼承人的范圍和目前《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范圍一致。但在虛擬財產的一種學理分類中,虛擬財產可分為經濟利益型和人格利益型兩種。在人格利益型虛擬財產的繼承上,法律理應尊重人的情感需求,給予平等的繼承地位,淡化繼承人順序的規定,采取變通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方式[13]。

再次,圈定適格的繼承范圍。依前述分類,經濟利益型虛擬財產是繼承的首要對象,不宜再立法上添附其他條件。而人格利益型虛擬財產多表現為博文、照片、視頻等,一方面聯絡著親屬間的情感,但也包含了許多未公開的個人信息[14]。故而,對公開的內容,可劃歸為可繼承的虛擬財產;對未公開的郵件、通訊記錄、電子音像資料等個人信息應劃歸為不可繼承的虛擬財產,由運營商、管理者實施技術封存或凍結。

最后,虛擬財產繼承需要有程序性要求。其一,是繼承的啟動與認證程序。繼承人憑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證明等文件向虛擬財產的管理人提出繼承申請,由管理者審核并辦理移轉。雙方有爭議的,可通過司法途徑予以司法確認。其二,是虛擬財產的認定程序。根據可繼承虛擬財產的范圍,對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經濟價值和情感價值)予以估算,認定最終可由繼承人繼承的虛擬財產的類型、數量、權限等[15]。其三,是交付公示程序。網絡運營商依申請對在繼承范圍內的虛擬財產交付被繼承人占有、使用以及處分。并且,虛擬財產物權屬性要求網絡運營商應通過系統公告或其他方式對虛擬財產的轉移事實予以公示,以完成虛擬財產的現實交付,保障繼承人權利的順利實現。

此外,有研究提出,應成立虛擬財產繼承監管機構參與繼承程序[16]。但在繼承的私法領域,不應再遺留帶有行政干預色彩的制度設計。在絕大多數情形下,網絡運營商與被繼承人間能通過現有的技術手段實現虛擬財產的順利交付,監管機構反而給繼承增添了門檻。而在涉及用戶隱私等特殊情況下,可通過用戶生前的授權管理或遺囑的方式處置?,F有的如ipasswords等賬戶密碼管理軟件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選擇,不再借助額外的“第四者”。即便沒有被繼承用戶明示,網絡運營商可直接對用戶的非公開信息作技術處理,將其排除在繼承范圍外,嗣后予以凍結、刪除。顯然,監管機構不是被繼承人的人,更不能代替權利人審閱隱私信息,無法起到所謂的“監管”職能。

(二)虛擬財產繼承的限制

1.權能的限制

繼承人的權能受到天然的限制。若繼承人是對虛擬財產所有權的繼承,并非當然能夠實現所有權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全部權能。一方面,處分權的行使受到限制,就包括網絡服務協議的限制。例如,對繼承Q幣的處分需要符合運營商制定的規則。另一方面,其權利的行使也會與被繼承人的行使方式相異,相關功能面臨轉型。例如,在2007年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后,臉書網改變起初了解到用戶死亡便立刻刪除其資料的做法,而將其轉變為網絡吊唁場所,僅刪除部分個人信息。離逝用戶的家人或朋友可通過提交申請表格和相關證據啟動該程序,但他們無法實現對該網站的全權管理[17]。由此可知,同被繼承人對相關賬戶的使用權限相對比,繼承人對被繼承賬戶的權限和使用方式會因網絡服務運營商的規則而有所限縮,兩者并不一致。需要平衡網絡運營商與繼承人的訴求,對現有成熟的有限繼承管理模式予以確認。

2.隱私的限制

取得和控制被繼承人的隱私不是虛擬財產繼承的目的。在虛擬財產的典型類型中,諸多內容與用戶的個人信息和隱私緊密相連,其繼承也受到隱私利益的限制[18]87。在社交網站中,如QQ空間、新浪微博,用戶可通過僅自己或特定對象可見的方式信息,這當然構成被繼承人隱私的一部分。又如,電子郵箱內存儲的電子郵件內容,除用戶自主公開外,也受到保護。如若這類數據被一并繼承,不僅有違被繼承人的意愿,而且其隱私利益也無法得到妥善的保護。虛擬財產中隱私信息是相對獨立的,在用戶離逝后也將作為人格利益的組成部分受到保護。隱藏的音像資料、通訊記錄、電子郵件數據并非當然的繼承對象: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或其他明示時,這些數據不是虛擬財產繼承的對象;唯有在被繼承人有遺囑和其他明示時,隱私數據才可在遺囑和明示的范圍內被繼承。在虛擬財產認定后,立法應賦予網絡服務運營商對此類信息采取技術保護的權利,可采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限制或拒絕訪問乃至刪除等。

3.契約限制與排除

與普通財產不同,虛擬財產的產生、存續甚至滅失均是以網絡服務協議為基礎,以網絡服務器為載體的。虛擬財產繼承也當然受網絡服務協議的限制,并廣為接受。在網絡服務的高效和專業分工背景下,網絡服務協議的設計能為用戶提供有效的指引,預防風險的發生。虛擬財產的使用及其繼承受契約限制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但是,部分網絡服務協議在權利的流轉上作了一定的限制乃至排除,不允許初始注冊用戶向他人有償或無償轉讓賬號,以QQ為典型。那么,這一限制能否影響虛擬財產的繼承呢?

目前,網絡服務協議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存在[19]。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以限制賬號轉讓為典例的契約限制并不能排除繼承人對虛擬財產的繼承權利,不得作為運營商針對繼承人訴求的抗辯理由。而從格式條款的解釋看,虛擬財產繼承并不在契約限制的范圍之內的解釋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并不會引起法律關系的嬗變。由此可知,虛擬財產在繼承時需要接受網絡服務協議的技術性限制,但該限制性規定不得排除繼承人的繼承權利。

(三)虛擬財產繼承的路徑分析

在虛擬財產繼承一般性問題的基礎上,還需要針對各類型的虛擬財產的繼承分別予以分析,重視特性對繼承的影響。從前述可繼承的虛擬財產類型分析中可知,單純的繼承路徑并不能實現虛擬財產的有效繼承。

首先,被繼承人對各類型虛擬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內容不盡相同[20]。例如,被繼承人對網絡賬戶享有的是使用權,而對網絡貨幣享有的是所有權。虛擬財產繼承應視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其次,繼承人對各類型虛擬財產的繼承需求不同。除了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之外,情感因素也在虛擬財產的繼承中處主導地位。這兩種的差異需求勢必在權利內容的繼承上有所區別,即要通過經濟簡單的路徑實現繼承需求。最后,需要正視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正當訴求。一味地擴張被繼承的權利內容,可能會危及整個互聯網服務行業的正常發展,損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正當盈利,與資源的優化配置不符[21] 。

繼承路徑可分以下兩類:

1.所有權的繼承

同一般財產繼承一樣,虛擬財產所有權轉移應是繼承路徑的主流。前述的網絡物品中的電子書籍和影視劇、網絡貨幣、網絡電子信息均在此列。繼承人能通過繼承取得對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充分實現繼承的目的。一方面,這幾類虛擬財產都具有較高的獨立價值,不過分依賴網絡運營商開發的平臺和服務器。例如,繼承人繼承電子書籍除載體的區別外,和繼承實體書籍并無差異。另一方面,其權利的轉移并不會對服務協議的履行和運營商政策造成實質性影響。運營商在自主的盈利模式下,對此類虛擬財產擔負的是管理者的責任或扮演中介的角色,替代以廣告、物品銷售等方式取得收益,不宜再以掌握網絡物品的所有權為必要(避免權屬爭議帶來的糾紛和霸王條款的負面影響)。例如,網絡貨幣雖由運營商發售并嚴格監管,但用戶通過貨幣能直接購買網絡貨幣取得其所有權。此外,網絡運營商需在合同基本原則的框架下為所有權的轉移提供可能,信守承諾,注重附隨義務的履行,不得額外收取費用[22]。

目前,熱議中的《繼承法》修改需要對現有的被繼承人―繼承人的一元模式予以必要的修正,重視財產制度發展過程中的新變化。具體而言,虛擬財產的所有權繼承路徑是一個至少涉及運營商、被繼承人、繼承人三方的多元模式,可能還會有關聯用戶作為利害關系人出現主張權利。那么,繼承法在信息化時代的多元參與模式下,其視角應更加開放,及時補足權屬確認、利益追償等制度,為繼承的順利進行保駕護航。

2.使用權的繼承

相比之下,網絡賬號和游戲裝備的繼承路徑只能通過使用權的繼承實現。現行立法對此尚未有明確的規定,既沒有明文禁止,也未有加以認可的蛛絲馬跡。私法的實踐不能拘泥于教條主義,是一個敢于革故鼎新的歷程。對虛擬財產繼承的認知也應是如此。就網絡賬號而言,結合現有技術的有限性和風險的防控,網絡賬號使用權的繼承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已能滿足虛擬財產繼承的需要。美、荷等國在虛擬財產領域采取的技術中立原則,其中第三項就立足于網絡活動可能的特殊性,允許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做出差別規定以求在整體法律效果上的統一[18]9496。那么,在權利的繼承上做一些讓步也未嘗不可。

而對于游戲裝備等網絡物品的繼承,需要注意游戲玩家在游戲過程中產生的價值與網絡服務運營商創制游戲裝備而形成的知識產權的剝離。而且,玩家及其繼承人可通過平臺外途徑對游戲裝備等網絡物品進行交易,擴充了網絡物品實現流通價值的途徑。一方面,避免平臺限制而產生的折價情形;另一方面,也給繼承而來的網絡物品留有了溢價的空間。

總而言之,虛擬財產繼承路徑的不同在于其豐富的類型化呈現。繼承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必須正視網絡技術對立法變革的影響,與時俱進。

四、結語

熱議中的《繼承法》修改需要緊扣時代的發展脈搏,虛擬財產的出現是一大契機。目前,財產的繼承大多是一元化模式,忽視了各類型財產的特殊性。著眼于尚未有共識的虛擬財產繼承問題,類型化研究不失為一種客觀的嘗試。在類型化研究的基礎上,所有權的繼承和使用權的繼承兩個路徑設計才成為可能。對虛擬財產繼承制度的立法構想,既是虛擬財產權利人權益保護的制度設計,也是繼承法律制度的一大發展,具有現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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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國古代婦女 財產繼承權 變化

財產繼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維護私有制為前提的,與財產權緊密相連,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程度的標尺。婦女的財產繼承權更是體現了一個時期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程度,也體現了這個時期社會發展的程度。本文對我國古代婦女的財產繼承制權的變化作探討,從而了解婦女社會地位的變化。

一、中國古代財產繼承制度的產生

自商周以來,我國的繼承制度就分為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其中以宗祧繼承為主。宗祧繼承實行的是嫡長子繼承制,即由嫡長子繼承父親的爵位、食封和永業田等權利,其他兒子則喪失繼承權,財產繼承則依附于宗祧繼承。在這種宗法家族制度下,財產屬于家族共有,由家長掌管,其他家族成員不得擅自使用、收益或處分。女子更不能享有繼承權,只能在出嫁時獲得父兄給予的嫁妝。

漢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漸成為整個社會的主流思想。儒家文化對私人財產進行了否定,認為對私人財產的追求是道德墮落、人格卑下的表現。儒家的經典《禮記.曲禮》說:“父母在,無私財?!比寮业倪@種觀念對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如《唐律》規定的“十惡”重罪中的“不孝”罪就把“別籍異財”作為罪狀之一,予以嚴懲?!短坡墒枳h》解釋:“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于茲并棄?;涠Y,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并當十惡?!盵1](P13)在這種觀念支配下的中國傳統社會,貫徹的是家族財產制,同居共財是普遍現象,法律也強調對家族利益的保護,而忽視對個人利益和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在尊親屬均亡,大家庭無法維系的情況下,也會發生遺產繼承的問題。

有確切財產繼承的記載始自于秦代?!妒酚?王翦列傳》記載,王翦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請田宅為子孫業”,[2]說明土地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此外,可繼承的財產還有房屋、樹木、衣物、牲畜、奴隸等。秦代由于商鞅變法實行分戶,子壯“出分”或“出贅”,因此可以推斷,父母財產多由獨子或幼子繼承。

二、婦女財產繼承權的產生和發展

在漢代,財產繼承首次確立諸子均分的原則。據《史記?陸賈傳》記載:陸賈“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為生產”。[2]其他子女,諸如庶子和女兒也都享有部分繼承權。《太平御覽》卷八百三十六引應劭《風俗通》云:“沛中有富豪,家貲三千萬,小婦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婦甚不賢,公病困,恐死后必當爭財,男兒必不得全,因呼族人為遺令,云悉以財屬女,但以一劍與男,年十五以付之。兒后大,姊不肯與劍,男乃詣官訴之。司空何武曰:劍,所以斷絕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溫飽十五年已幸矣!議者皆服,謂武原情度事得其理?!睆倪@段史料中可以得知漢代的女兒也享有繼承權;另外,可以從中得知財產繼承的方式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即史料中提到的“遺令”。

隋唐繼承了漢代“諸子均分”遺產的原則?!短坡墒枳h.戶婚律》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1]唐《戶令》規定得更詳細:“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故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睆拇硕问妨峡梢缘弥椿榕雍蛦史虻呐泳梢韵碛胸敭a繼承權,只是未婚女子繼承的財產數額相對要少于男子,至于已出嫁的女兒則沒有繼承權。另外,無子的戶絕之家,唐《喪葬令》規定:戶主的遺產除去支付喪葬費外,余者就歸女兒,即“余財并于女”。

隨著私有財產的豐富和交易的頻繁,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逐漸加重。宋代由于商品經濟繁榮,民事活動活躍,財產繼承制度比前代完善了許多。不但沿襲了唐代的“諸子均分”制,還明確了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對戶絕財產的繼承、婦女的繼承權、遺囑繼承、死亡客商的財產繼承等新問題也作了規定,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對婦女繼承權的規定有了很大進步。宋朝婦女的繼承權分為女兒繼承權和寡婦繼承權,女兒的繼承權又可以分為在室女、出嫁女和歸宗女的繼承權。在室女在有兄弟,則無繼承權,只可以獲得一定的妝奩;但是在沒有兄弟即戶絕的情況下,在室女可以繼承全部財產。《宋刑統?戶婚律》“戶絕資產”條規定:“諸身傷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并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功德之外,余財并與女?!比绻麘艚^既有在室女又有命繼子,則在室女可以繼承四分之三的遺產,余者由命繼子繼承。出嫁女如果娘家有兄弟,則無權繼承娘家父母的遺產;出嫁女只有在父母戶絕且無在室女時,才享有部分繼承權。《宋刑統?戶婚律》“戶絕資產”條規定:“自今后,如有百姓及諸色人死絕無男,空(室)有女出嫁者,令文合得資財?!睂υ摋l規定,“臣等參詳”又有補充,戶絕家庭的出嫁女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財產繼承權,而且要實現財產繼承權,還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諸如重孝道、不得對遺產心懷覬覦等。然而寡婦的繼承權卻受到限制,如果被繼承人有子女,則寡婦可以得到贍養,不能隨意處分自己的隨嫁奩田,也不能將前夫遺產隨意遺囑與人,如果改嫁他人,就不能完全繼承前夫的財產?!稇袅睢芬幎ǎ骸肮褘D無子孫,并同居無有分親,召接腳夫者,前夫田宅經官籍記訖,權給,計直不得過五千貫。其婦人愿歸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戶絕法。”[3](卷九)這是法律制度受到儒家倫理道德影響的結果。

明代女子的繼承權已經被社會認可。如果被繼承人在有子的情況下,女兒沒有繼承權,如果無子,女兒就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寡婦在無子且守志的前提下,可以繼承亡夫的遺產,但必須為亡夫立嗣;如果改嫁,就不得帶走包括原有嫁妝在內的所有財產。《大明令?戶令》中規定:“凡婦女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立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鼻宕拥呢敭a繼承權可以通過遺囑來確定,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戶絕的情況下,女兒可以繼承所有財產。

三、婦女財產繼承制度的特點

綜上所述,我國古代婦女財產繼承制度表現出以下方面的特點:

(一)儒家的倫理道德規范始終貫穿于婦女財產繼承制度中。比如,個體對于家族財產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權;男子在財產繼承中占絕對的主導地位,女子的繼承權是有限的,男尊女卑成為社會的主流。

(二)婦女的繼承權受到限制。宋代法律規定,戶絕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女兒可得家產的四分之三;只有出嫁女,則只能繼承財產的三分之一,其余沒入官府;寡婦對其亡夫的財產,沒有典賣、轉讓、挾帶改嫁、隨帶歸宗的處分權。明代法律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有子的情況下,女兒沒有繼承權;如果無子有女,則女兒可以繼承遺產?!洞竺髁?戶令》規定:“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婦女的繼承權受到限制是儒家所提倡的男尊女卑思想在財產繼承制度中的反映。

(三)婦女的財產繼承權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婦女的財產繼承權盡管始終受到限制,不能享有完全的繼承權,但是從沒有繼承權到享有部分財產繼承權,這說明了婦女財產繼承權受到社會物質條件的影響,女子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也反映了繼承法律制度逐漸趨于完備。

參考文獻:

[1]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13.

[2]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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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債權人權利;遺產管理;遺產清冊;明示選擇

一、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實現的障礙

(一)現行繼承法忽視債權人的權利

1.我國繼承法在遺產債務處理方面的規定

(1)《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以上條款體現了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律規范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具體規定:

第一,繼承人可以放棄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并同時免除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

第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繼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

2.現行繼承法忽視債權人的權利

第一、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受到了無條件限定遺產繼承的嚴重阻礙??v觀世界各國在這一方面的發展歷史來看。各國的共同的發展趨勢一般是從概括繼承到限定繼承的發展,即從無限繼承到有限繼承方面的發展。然而,各國都是有條件的實行限定繼承這一制度的,在我國,是沒有條件限制的,繼承人是否需要其他條件的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例如,另外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其他特定的程序。筆者認為,這當然不是必須的,因為這樣即可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這是我國《繼承法》關于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問題實現上一個顯著的缺陷。

第二、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則化,在關于對被繼承人的清償債務的問題上沒有詳細的規定,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有一定的難度。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于切實具體。我國在這些問題上指定的規范,很多都不具有實際操作性,或者說實際操作性不強。債權人的利益的不到切實的保護。例如,“債務清償優先的規定”,就因為這個原因無法得到實現。

(二)實際生活中侵害債權人的權利

1.被繼承人侵害

被繼承人生前為了讓自己的債務得以逃避,讓自己還債的能力得到降低,便開始實施一些非法手段,比如非法處理自己的財產或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侵害主體是死者本人,意圖不良,侵害時間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前一段時間,但其后果體現在遺產清理時,侵害手段往往看似是合法處分,實則上卻是非法的,模糊性和隱蔽性很強。更由于“死無對證”的問題,致使債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往往很難得到救濟。

2.繼承人及他人侵害

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的繼承過程中,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受到多方的不法侵害。例如會受到一個或多個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者,等認得非法侵害。從死者死后到遺產清理完畢前,都可能會發生侵害行為,而侵害手段也很復雜。很多人會有意無意的利用現行制度的缺陷侵害被繼承人的權益。例如沒有關于遺產繼承的公示催告制度,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沒有通知債權人,則死者死亡消息債權人可能無法得知,因此無法申報債權,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再如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直接轉入繼承人手中,債權人很難知曉遺產的具體情況等,根本無法制止繼承人繼續占有、使用、乃至處分遺產等侵害債權人權利的行為。

(三)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實現的障礙

我們國家的規定,有限責任繼承原則是主要方式。一方面,在遺產繼承的范圍內,此外,卻又要求被繼承人的財產首先要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此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可看作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有效制度是有限責任繼承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問題的關鍵,就是要確定遺產范圍。有限責任繼承原則是否能夠得到行之有效的實施,關鍵是要取決于遺產范圍能否得到準確劃定并保證其不被繼承人的非法手段予以侵害。但遺憾的是,我國繼承法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

二、債權人權利在財產繼承中實現的建議

債權人權利能否得到實現,從根源來說,國家經濟秩序的發展對其起到很大的作用。經濟是否能得到發展,經濟是否安全,是社會得以發展的大前提。因為以上的原因,許多國家都會采用此種措施,從而使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

(一)制度設計

1. 明示選擇

很多人認為,接受或者是放棄繼承,都需要在有限的期限內用明示的方式來表示。繼承關系應該在限定的時間內確定下來,不應該無限期的拖延,這樣才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并且防止有人利用時間上的空隙惡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放棄繼承明示制度應當包括:放棄繼承的選擇期限、方式法定。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向實際占有、管理遺產的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表示。

2. 公示催告

關于通知和催告債權人,我國的法律并沒有規定,這樣許多弊端在現實中就出現了,這些弊端對于債權人實現債權有阻礙作用。而設立公示催告制度可以有效的阻止這樣情況的發生。公示催告債權人,即被繼承人在死亡后,特定主體請求法院來作出公示催告,催促未明債權人前來報明債權以及清償債務的行為,所以應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十五日內,法院應該發出公式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限以兩個月的時間為期限。

(二)債權保障

1. 債權人請求權

(1)債權人向遺產管理人請求

當債權人知道了繼承人通過一些非法的方式損害自己的利益的時候,這時候可以向有關的主管機關申請遺產管理。主管機關在經過審核后,發現有必要對遺產記性處理,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應該為遺產管理的專門人員。如果主管機關進行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則沒有再對遺產進行管理的權利。這樣做的好處就是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保證得到清償。

(2)債權人向法院請求

當繼承人向法院申請破產請求時,債權人為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接到申請時,應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以便債權人在繼承人申請破產時,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2.債權人訴訟權

債權人的訴訟權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在他死亡以前,開始惡意的轉移或贈與財產,從而放棄債權:第二情況就是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一些人開始侵吞、私分遺產,抑或是因為過失而分割遺產,從而在客觀上造成遺產的減少,進而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這些情況造成了遺產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向法院進行訴訟保護自己的債權。(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侯方:《繼承法比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劉悅:《中國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年版;

[3]祝銘山:《繼承糾紛》,中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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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虛擬財產;財產繼承;遺產;立法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3.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4)01-0049-01

虛擬財產,又稱“網財”,是指網民,網絡游戲玩家在游戲中的賬號,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這些財產屬于新生的事物,與傳統的物不同,在我國與其相對應的法律較為落后,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虛擬財產在當今社會中卻已經產生了非常大的法律影響,當務之急是加強相關的立法,具體可以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入手。

一、從實體法方面對虛擬財產繼承進行立法

1.我國應對《繼承法》中物的范圍做擴大解釋。目前《繼承法》的規定,我國繼承法所指的遺產均屬于有體物,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新事物的不斷出現,物的種類也大量增加,因此目前的法律規定已經逐漸不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要對《繼承法》中的公民合法財產做擴大解釋,將新出現的虛擬財產也納入到保護范圍之中。具體的虛擬財產范圍應為兩大類:第一類包括各種號碼;第二類包括網絡游戲中的登錄號碼、虛擬貨幣、虛擬裝備等內容。

2.修改相關的網絡服務協議。虛擬財產繼承的案件主要矛盾存在于繼承人和運營商之間,運營商基于生前與被繼承人簽訂的有關協議而不同意繼承人的虛擬財產繼承。這種協議否定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應該予以修改,允許虛擬財產的轉讓、贈與和繼承。

3.加強對虛擬財產根據其繼承人的意見進行保留,在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基礎上減少相應的經濟成本。

二、程序法方面

(1)建立虛擬財產訴訟中的電子證據與電子證據保全。虛擬財產糾紛中涉及的電子證據,除了具有易消失性、易改動性、多樣性、分散性和連續性等電子證據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其自身特點:一是因網絡游戲主要掌握在游戲運營商手中,導致有關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相關電子證據在分布上呈現不均衡性;二是內容上沒有嚴格的數字認證,相關證據沒有電子簽名,造成了雙方對于交易或操作的隨意否認與互不認可;三是在數量上與網絡使用者的技術密切相關,主要指如果雙方的任一方使用了專用的電子證據取證軟件,則在訴訟過程中就可以有更多的證據發揮作用。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游戲玩家在主張其虛擬財產受到侵害并要求相關侵權人賠償時就應負舉證責任。但正是由于電子證據地位的不確定性以及不易取得性,導致玩家背負了過重的舉證責任。首先要證明自己是爭議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網絡實名制并未在網絡游戲中真正得以實行,游戲玩家對某項虛擬財產主張相關權利時,一般情況只有通過相應的用戶名和密碼主張。其次,玩家在證明了自己時爭議虛擬財產所有者或權利人的身份后,還要證明所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是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這個問題的證明是十分困難的。

由于網絡傳輸中數字信息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和易刪改性,使得網絡證據難以即時取得、難以固定。這一特征成為影響網絡虛擬財產糾紛訴訟的主要障礙。為了解決傳統取證方式難以適應網絡取證的要求,可以借鑒現行司法制度中“無利害關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網上設立一個虛擬第三方,專門用來保存商家或其他網絡用戶自愿發送來請求保存的信息,在需要時提交給司法機關作為原始證據使用。這將能有效地證明雙方的真實身份,提交保管的數據的原始內容和提交時間等事實。法院查明糾紛有關事實時能有效避免無意義的爭執,有效地減少訴訟資源的浪費。

2.健全虛擬財產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的分配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由何方當事人來舉證;二是證明何種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必須遵循法律和訴訟的公正及效率等價值,并且有助于實現保護權利和解決糾紛等法律目的?!罢l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是從羅馬法沿襲下來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更強調“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正義要求。但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單純適用這一原則可能會造成實體上的不公正?;诠降目紤],各國均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及其他一些實體法中也規定了舉證責任的倒置?!蹲C據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p>

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殊性,有關虛擬財產糾紛的訴訟中,傳統的舉證責任理分配原理不能體現保護公民權利的實體正義理念?;谔摂M財產與傳統財產的如下區別,不能對其相關糾紛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一方面它在本質上是一組數據,必須依附于網絡游戲;另一方面是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人既沒有也無法對該財產實際占有,必須將其存儲在運營商處??梢?,在網絡游戲中,處于消費者地位的玩家,相對于游戲運營商來說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相對弱勢群體。在實際生活中,一旦發生玩家的網絡虛擬財產丟失的情況,玩家根本無從判斷自己的網絡虛擬財產丟失是因為服務商外的第三人侵權還是因為服務商的過失操作所造成的。從而玩家就無法判斷對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服務商的違約還是第三人的侵權所致。但由于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簽訂了相關協議,玩家往往將訴求本能地投向服務商。此時,根據公平理念,服務商基于技術、人力、財力、游戲運營控制上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游戲維護、管理上的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舉證不能,應當推定服務商存在過錯并相應承擔敗訴的后果,服務商承擔的是一種類似于“過錯推定”的責任。建議法院在處理虛擬財產糾紛案件中對于舉證的分配,可以采取以下原則:

1.對涉及虛擬財產的訴訟,服務商應配合法院的取證的工作,提供相關的電磁記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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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社會經濟秩序問題。這個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財產繼承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各國繼承法均用大量條文規范這一問題,以防繼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債權人利益。我國繼承法僅原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繳納稅款、清償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對如何確定遺產的范圍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未涉及這一問題,致實踐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而司法機關卻無所遵循。筆者在《繼承制度研究——市場經濟與繼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書中曾經預言:“多則十幾二十年,少則幾年以后,這個問題必將擺上司法機關的議事日程?!辈恍揖贡谎灾小R虼?,筆者認為有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對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繼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參考。

一、問題和原因

(一)現行繼承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繼承法采有限責任繼承原則(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限定繼承原則)。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須在繼承遺產的限度以內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繼承不僅關系到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必須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雙方提供平等的保護。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繼承法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1.沒有確定遺產范圍的規定

有限責任繼承原則一方面將繼承人的責任限制在繼承遺產范圍以內,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繼承人的財產必須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有限責任繼承不僅是保護繼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的制度。遺產范圍的確定在這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有限責任繼承原則能否正確貫徹,主要取決于能否準確劃定遺產范圍并保證其不被繼承人侵害。而我國繼承法在確立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的同時,卻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使有限責任的界限無法確定。其結果是,繼承人在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的同時,卻往往不承擔其相應的義務。這就使得法律在繼承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失去平衡。

2.沒有對接受和放棄繼承規定明確的期限

我國采取直接繼承制度,即從繼承一開始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就概括地轉歸繼承人。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債權由繼承人收取,債務由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行使權利,債務人只能向繼承人清償債務。因此,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使繼承關系確定下來,以便盡快了結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我國繼承法卻規定,自繼承開始以后至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實際上都不確定,繼承關系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這種規定的弊端是明顯的:一是不利于遺產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響債權人行使權利,不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且繼承關系長期不確定也是滋生繼承糾紛的重要原因。

3.債權人缺乏保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繼承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按現行繼承法,債權人無有效的救濟手段。例如繼承人將遺產轉移、隱藏,或者揮霍浪費,或者不善經營,導致虧損,或者繼承人將遺產用于清償自己的債務,都會危及債權人的債權?,F實生活中已經屢屢發生這類問題,使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而且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道德風尚。這個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法律必須對此作出反應。

(二)原因

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筆者以為有以下兩個:

1.由現行繼承法制定時的社會條件所決定

民法是社會經濟條件的法律表現,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繼承制度。現行繼承法是1985年通過并頒布實施的,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計劃經濟無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還是在人們的觀念中都居于統治地位。當時,公民的財產限于生活資料,基本上沒有生產資料,私營經濟還是一個諱莫如深的問題。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之下,遺產限于生活資料,債權債務關系簡單,繼承人欺詐債權人的情況為人們聞所未聞,立法者自然不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2.繼承法理論研究的幼稚也是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

制定繼承法時,我國繼承法學的研究剛剛開始,尚處于幼稚階段。例如,對于繼承法的基本問題——調整對象,缺乏全面了解,人們只注意了死者親屬之間繼承關系的研究(當然,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視了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兩個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們在制定繼承法的時候,在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上,既無司法實踐經驗可供參考,又缺乏正確理論的指導,繼承法存在以上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公民的財產限于生活資料的社會條件下,繼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實踐中不會導致多大問題。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公民的財產不僅數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質發生了重要變化。即從主要是生活資料變為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對于那些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來說,則主要是生產資料。作為生產資料,其最大特點是處于生產經營過程之中,是動態的財產,在競爭規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虧損甚至破產的風險。而且,處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產數量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之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實踐中的主要問題是,債權人無有效手段制止繼承人轉移、隱匿財產,一旦發生糾紛,人民法院難以查清遺產的實際狀況,因而無法確保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債權人舉證,由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特殊關系,債權人將很難舉證證明繼承人究竟繼承了多少財產,因而其合法權利將難以得到保護。另一方面,繼承人則可以比較容易地通過隱匿遺產而獲得不當利益。這樣以來,繼承法就不能有效地發揮其保護合法、制裁違法、抑惡揚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幫助我們開拓思路,取其所長,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的繼承制度可大致分為兩類:直接繼承制度和間接繼承制度。盡管兩種繼承制度區別很大,但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即把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繼承制度下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直接繼承制度。按照這種制度,被繼承人死后,其遺產直接轉歸繼承人,債權歸繼承人享有,債務也由繼承人承擔。直接繼承必須解決兩大問題:第一,要保證繼承人不因繼承而受到損害;第二,要保證遺產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為此,大陸法系國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棄繼承制度

按照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處于這樣一種法律地位:他取得繼承選擇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無條件直接繼承(無限責任繼承)、以有限責任為條件接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明示選擇,則推定為無限責任繼承。由于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都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繼承人在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時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簡言之,這些條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間內進行選擇;要保證遺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隱匿遺產的行為。繼承人違反上述要求,即喪失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而依法強制其按無限責任繼承繼承遺產。其程序主要是,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向國家主管機關表示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的意思,如果選擇有限責任繼承,還須遞交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冊。主管機關一般為遺產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國家規定為公證處。由此可見,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制度既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確定遺產范圍,進而保證遺產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強制無限責任繼承則是對繼承人欺詐債權人行為的制裁,從另一方面看,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遺產管理制度

在接受繼承、放棄繼承制度之外,大陸法系國家還規定有遺產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遺產分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債權人如發現繼承人的行為可能損害自己的債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遺產管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宣布對遺產進行管理,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主管機關進行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喪失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就可以保證遺產首先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二)間接繼承制度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間接繼承是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的繼承制度。按照這一制度,繼承開始后,遺產不是直接轉歸繼承人,而是作為獨立的遺產法人,由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在這種制度之下,被繼承人的債務由遺產法人承擔,其債權歸遺產法人所有,遺產所產生之收益歸遺產法人,遺產所產生之負擔由遺產法人承擔。遺產管理人在繳納稅款、清償債務以后,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將剩余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傊陂g接繼承制度之下,繼承人絕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間接繼承制度能夠公平地保護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地防止欺詐債權人行為的發生。但是,這種制度的實行需要其他條件,特別是司法條件的配合。因為在這種制度之下,幾乎每個人死后都需要由有關國家機關出面處理繼承問題,如果沒有健全的專司遺產繼承的專門法院或其他專門機關,這種制度是難以實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讓國家機關來插手繼承事務,也是這項制度能否實行的一個重要因素。筆者認為,比較而言,直接繼承制度較為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為一方面,我國長期實行直接繼承制度,群眾對此已經習慣、認同。另一方面,在這種制度之下,大多數繼承不需要經過法院,只有繼承人選擇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時,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機關能夠承受。

三、關于修改我國繼承法的建議

如上所述,我國屬于采直接繼承制度的國家,而且這種制度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因此,我們應當在直接繼承制度的框架之內來討論如何建立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

(一)建立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應堅持的原則

1.自愿繼承原則

自愿繼承原則是現代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它是對強制繼承的否定。古代繼承法奉行強制繼承原則,即正統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男性直系卑親屬)無繼承選擇權,他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為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即使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財產,而只有累累債務,繼承人也不能拒絕繼承。至近代以來,家庭觀念日漸淡薄,家庭成員逐漸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社會以個人為本位,強制繼承原則因不符合個人本位的觀念而被拋棄,自愿繼承原則遂取而代之。自愿繼承的核心是承認繼承人有繼承選擇權,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責任。自愿繼承原則符合現代社會的思想觀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應當成為我國繼承法的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于民事活動的各個領域。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恪守信用,誠實不欺,善意地行使權利,善意地履行義務。如果繼承人違反這一原則,欺詐債權人,即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繼承制度,特別是關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設計應體現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不但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會道德,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構想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是繼承法的一個基本問題,在直接繼承制度之下,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途徑是,改變現行繼承法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確立有條件的有限繼承制度,同時賦予債權人遺產管理請求權。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有限責任繼承本來就是有條件的,條件是有限責任繼承的題中應有之義。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這一概念,主要是為了與現行繼承法的有限責任繼承相區別,因為現行繼承法的有限責任繼承實質上是無條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應恢復使用有限責任繼承這一科學概念。

1.關于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

所謂有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即繼承人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繼承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喪失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而依法產生無限責任繼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制度,實質上意味著承認兩種繼承制度——有限責任繼承和無限責任繼承,承認繼承人有選擇無限責任繼承、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

(1)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條件

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時直接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這一制度必須同時起到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證繼承人的固有財產不被強制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另一方面保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夠就遺產優先受償。由此可知,這一制度的核心是確定遺產狀況并使之保持獨立。如前所述,大陸法系國家實現這一目的是建立遺產清冊制度,即繼承人如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以內制作出遺產清冊,并提交給主管機關。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采取這一制度。繼承人在制作遺產清冊時,應延請公證人員參加,并應作到忠實、全面、準確,不得有隱匿不報、虛報債務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發現繼承人有上述行為,即應取消其有限責任繼承的資格,而強制其按無限責任繼承。

(2)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

遺產清冊完成以后,繼承人對遺產狀況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選擇。關于選擇的期限,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規定,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也就是應作出選擇的期限;而法國則規定,遺產清冊制作完畢之后,再給繼承人40天的考慮期限,我們認為法國的規定更為合理。我國修改繼承法時可考慮規定兩個期限:一個是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一個是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關于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我們認為宜短不宜長。因為我們已經處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時代,處于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復雜多變。為了防止因主體空缺對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防止繼承人轉移財產,這個期限應盡可能短一些。我們認為以一個月為宜,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是繼承人時起算。如果由于遺產情況復雜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遺產清冊,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至于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可考慮為20—30天,從向主管機關提交遺產清冊之日起計算。

(3)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即接受繼承人所提交之遺產清冊和繼承人所作選擇的機關。國外一般規定為遺產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國家規定為公證處。我們認為,我國可以由公證處來承擔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國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設置專門的繼承法院,而現有普通法院任務已很繁重,無力承擔這一任務,而公證處則任務不足。而且制作遺產清冊、證明遺產狀況這一工作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2.關于債權人的遺產管理請求權

有限責任繼承是由繼承人主動行使繼承選擇權,以保護自己利益的制度。如果繼承人正確行使這一權利,該制度還可以同時起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繼承人不選擇有限責任繼承,例如,被繼承人財產狀況良好而繼承人負債累累,這時繼承人便會選擇無限責任繼承,使遺產和自己的財產混同,用遺產來清償自己的債務,這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再如,繼承人隱匿財產、揮霍浪費,或不善經營,或惡意處分遺產等等,都會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之下,無限責任繼承也不能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在有限責任繼承制度之外,還必須有一種債權人可以主動采取措施保護自己債權的制度。于是,這樣的制度就被人們創造出來了。這種制度在日本、法國稱之為財產分立制度。這三種制度雖然名稱不一,內容也不完全一致,但都是供債權人選擇的保護其債權的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債權人如果認為繼承人的行為可能危及自己債權的實現,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要求由主管機關對遺產進行管理。主管機關應債權人的申請,對遺產進行管理,包括對遺產進行調查、清算等。建立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即喪失管理遺產的權利。這種制度可確保債權人的權利不受繼承人的分割,確保遺產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我國繼承法應當建立這種制度。

如果我們在承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同時,為繼承人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規定必要的條件,同時賦予債權人遺產管理請求權,繼承法在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就能夠作到周全而合理。

篇6

關鍵詞 虛擬財產 遺產 繼承

中圖分類號:D923.5 文獻標識碼:A

1 虛擬財產的概念、特征及類型

首先,虛擬財產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自然人在網絡上所擁有的個人賬號信息;第二類是涉及到金錢的虛擬貨幣;第三類則是個人在網絡上創作的作品等著作權相關的個人資產。通過對虛擬財產的三種類型研究,關于虛擬財產的含義,廣義上是指長時間在虛擬世界中形成的各種虛擬關系所產生的實際財產利益;狹義上是指數字化、虛擬化的財產形式。

其次,虛擬財產具有以下幾點特征:第一,虛擬財產占有的雙重性。網站和網絡游戲由企業開發建設和運營,用戶占有、使用、支配、處分自己在網絡中的各種虛擬的數字物品。運營商和用戶相互依存,共同創造了這些虛擬財產。第二,虛擬財產類別不同,用戶享有的權限也不同。網絡服務協議規定網絡產品或內容歸服務的提供者所有,用戶只享有使用權,但對個人相冊、電子文件等具有用戶人身屬性的數字物品,用戶應當享有所有權。第三,互聯網是虛擬財產存在的基礎。虛擬財產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和運營商共同控制,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繼承人需要運營商的配合才能完成對虛擬財產的繼承。

2 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界定

虛擬財產屬于財產。這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財產的外延范圍不僅局限于實物的范疇,它包括各種有形、無形財產,甚至財產權益,只要財產的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就可以認為是合法財產,并且要同時符合價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基本特征。由此看來,網絡運營商和用戶在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的基礎上創造出虛擬財產,其形式合法,并且符合財產的特征,應當屬于法律規定的合法財產。參考各國立法和相關判例,大多數均承認虛擬財產屬于財產。總的來說,應當承認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將其納入財產的范疇予以保護。

3 虛擬財產繼承的應然性、實然性基礎

3.1 應然性基礎

身份上的承繼關系是繼承能否啟動的應然性基礎。那么對虛擬財產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是否具備這種身份上的承繼關系,則是繼承能否啟動的關鍵。虛擬世界中,自然人在網絡上創建一種虛擬主體身份,并通過此虛擬身份進行各種行為,引起各種社會關系,這是現實主體在虛擬世界中的適當性分離。虛擬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舊是與現實自然人主題聯系起來的。對虛擬財產主張權利的被繼承人只要能夠證明與該虛擬財產之所有人具有身份上的承繼關系,就有發生繼承的可能性。

3.2 實然性基礎

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虛擬財產屬于財產,其具備價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財產屬性,它是由當事人花費時間、精力創造出來的財富,故而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決定了其切身關系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在現實糾紛中也表明當事人大多圍繞其財產利益產生歸屬之爭。

虛擬財產具有紀念價值?;ヂ摼W上的虛擬空間已成為人們精神世界的伊甸園,人們的部分活動已轉移到了網絡之中。這些虛擬財產帶給人們精神上的巨大需求,例如兒子可以通過與父親之間往來的郵件來緬懷去世的父親。

4 虛擬財產繼承的方法

4.1 完善相關法律條款

以長遠計,可以進行專門性的單獨立法,制定一部系統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法,將虛擬財產的繼承、分割等財產糾紛,以及網絡運營商的責任、虛擬交易平臺的規范均納入其中,確立以專門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法為中心,由《民法通則》、《繼承法》等法律構成的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各法互相補充、協同作戰。

從近期看,就我國現有法律來說,可以進行修補型的間接立法模式。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 做出擴大化的司法解釋, 擴大繼承對象的范圍,將網絡賬號、郵件等網絡財產納入繼承法的保護體系,從而合理解決生活中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可以說,對虛擬財產進行立法保護才是最直觀、最根本的方法。

此外,從當前狀況看,國家能夠出臺單獨的《虛擬財產保護法》或相關的司法解釋當然好,即使沒有,現有法律也足以保護虛擬財產。楊立新教授指出,網絡虛擬財產盡管還沒有法律的直接規定,但已“囊括”在《物權法》規定的“物”之中, “目前很多法院的判決,都已經確認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并且依法予以保護。比如,解決虛擬財產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是《物權法》,調整虛擬財產如何繼承的是《繼承法》,都有直接的適用性?!彼裕瑢τ谔摂M財產的繼承問題,完全可以適用《繼承法》來保護。

4.2 修改網絡服務協議

有關虛擬財產繼承案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繼承人與網絡運營商之間,主要是運營商基于同被繼承人生前簽訂的網絡服務協議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網絡財產。如淘寶店主與阿里巴巴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每個淘寶店主的實名賬戶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或繼承。這種與網絡運營商訂立的合同,否定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應當予以修改,允許虛擬財產的轉讓、贈與和繼承。這是大規模解決這類問題的一種簡便有效的方法,能夠使廣大的用戶接受。

4.3 網絡公司“數字遺產繼承”服務

目前,數字遺產繼承服務是一種新型的網絡商業模式,它主要為當事人保管網絡遺產,在確認當事人去世之后會發給最初指定的聯系人。這是一種新興的解決虛擬遺產繼承的方法。

4.3.1 國外網站繼承服務介紹

Deathswitch網站是美國新出現的“數字遺產守護者”中的一員。該網站規定,通過在該網站進行注冊,當事人可以創建30封帶有附件的電子郵件,如果當事人在自己限定的時間內沒有登錄網站,這些電子郵件會自動發送到自己指定的地址列表。

4.3.2 國內網站繼承服務介紹

網絡遺囑服務yizhu.cn提供專為意外死亡而設計的終身托管服務,具體是可以花29元購買一個網絡遺囑保管箱,在保管箱內寫下情感告白、儲存個人私密信息等并留下指定聯系人,如果用戶離世(網站客服人員會根據用戶的死亡證明文件對照用戶的身份證件,并向有關單位進行核實后確認),則把保管箱傳遞給指定的聯系人??梢哉f,這種網站參與的方式在現階段是比較可行的。

5 結束語

在這個數字化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在創造著屬于這個時代的數字遺產。希望我國加快數字遺產保護的立法進程,以保證每個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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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虛擬財產 法律屬性 繼承 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6-0015-02

隨著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網絡作為重要的生活工具滲透到了千家萬戶,從而不可避免地引發了或多或少的網絡糾紛。從QQ可否繼承的爭議到淘寶皇冠網店如何繼承的問題,隨后以互聯網為載體的虛擬財產繼承爭議接踵而至,而這也從另外一方面反映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具有廣泛的利益性和社會需求,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繼承法范疇是現實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概述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

網絡虛擬財產是指存在于與現實具有隔離性的網絡空間中、以網絡空間為載體,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衡量其價值的數字化新型財產,其中具有比較普遍認知性的包括淘寶店鋪、Q幣、游戲裝備等,此類財產是網民用自己的時間、精力、金錢,在網絡虛擬世界中買入的用來滿足自己精神上需求或者用以獲取收入的信息資源。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以下幾方面特征:

1.虛擬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組電磁記錄,是存儲于一定的服務器上的電子數據。這些記錄只能依賴于網絡空間,它所表現出的形態也存在于網絡世界中,是一種虛擬社會里的虛擬財產。它與現實世界的轉換依靠它的其他屬性來實現。

2.價值性

財產價值的大小取決于其所耗用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多少,財產應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一般用貨幣這一商品來衡量其他商品的價值。網絡虛擬財產如游戲賬號的等級、淘寶店鋪的信譽等這一般要耗用一定的時間去實現,同樣也可以用與其相當的貨幣來衡量其價值。

3.時間性:網絡虛擬財產有其存續的時間期限,但這種性質并不能阻斷其作為財產的本質,比如債券、支票、本票等票證也是有時間期限的,但它們仍然是屬于財物,其中的少數還屬于現金等價物。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從物權的屬性上來看,傳統的物權理論認為物權的客體應占有一定的空間并是有形的,即具有有形性和獨立性的特征,但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物呈現出不同的形態,既有有體物也有無體物。物的范圍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體的范圍內,只要其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上的可能性都可以被認定為物?,F代各國的立法確認空間為物,便是物的概念擴張的結果。由此可見,物的概念是一個不斷變動的過程,只要不危及物權體系的基本理念,對其中的個別部分進行修補都在允許的范圍內。由此可見,虛擬財產雖然是無體物,但其仍然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虛擬財產被歸入物的范圍,是時代的趨勢,是社會的需求。

眾所周知,網絡用戶擁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大多數還具有轉讓該用益物權的權利,而所有權仍歸運營商所有。網絡用戶擁有以上權利是基于網絡用戶與網絡運營商所簽訂的服務合同,網絡用戶在享有這些權利的同時對網絡運營商也負有一定的義務。通常網絡運營商會限制網絡用戶一些行為,要求網絡用戶遵守一些不作為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網絡用戶將喪失對虛擬財產的相關權利,這又表現出債權的屬性。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事物呈現出越來越復雜的關系,使得物權與債權的界限在某些場景下顯得不夠清晰,同時具備物權和債權的特征??梢钥闯觯摂M財產就具有這一特性,可以認定它屬于一種新的混合型權利。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可繼承性

(一)虛擬財產不屬于現行《繼承法》的遺產繼承范圍

雖然虛擬財產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但是它可否認定為我國繼承法中的遺產呢?我國《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的范圍作出了規定,即:“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我國的繼承法對于遺產范圍的規定采用了列舉加兜底的方式,顯然虛擬財產不屬于前六種界定。那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繼承法》所列舉的情況來看,被納入遺產范圍的財產既有有形的又有無形的。從這個角度來看,虛擬財產是可以被解釋為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的。但是我國大多數虛擬物品糾紛案件被定性為侵犯通信自由或者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而非盜竊罪,似乎又不承認其是合法的財產性權利。隨著虛擬網絡世界的豐富,由網絡財產引發的糾紛時??梢钥吹剑絹碓蕉嗟奶摂M物品迫切需要《繼承法》作出新的界定以對其進行管理。

(二)網絡虛擬財產可納入繼承法范圍的理由

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是歸網絡運營商所有還是用戶所有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歸網絡運營商所有,即網絡賬號及其附屬物等一切都歸網絡運營商所有;另一種認為歸網絡用戶所有,即賬號歸網絡運營商所有,而由用戶自己從零到有創建起來的付出勞動或金錢等有價值的虛擬財產則歸用戶所有,如Q幣、網游裝備、網店信譽等。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網絡運營商和用戶通過自愿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網絡運營商通過提供網絡平臺的相關服務,并享有收取一定服務費用等的權利;而用戶負有支付費用等的義務,同時享有創建并使用平臺賬號等的相關權利。用戶在使用賬號的過程中所購買的Q幣、裝備等都是其花了一定的時間、精力、金錢等創建的屬于自己的虛擬財產,這樣的虛擬財產應屬于用戶的個人財產,用戶對這一部分財產具有排他支配的權利,即使是網絡運營商也不得隨意干涉。

網絡虛擬財產的組成成分是十分復雜的,它的繼承并不是一概而論的。一個網絡財產可能由很多份網絡財產組成,就好像一組數據是由好幾個程序有效運行而形成一樣。對網絡財產進行繼承,首先要對其進行分割。將其分割成屬于網絡服務商和屬于網絡用戶的兩部分。這一標準可以遵循是否耗用了網絡用戶的勞動時間或者是網絡用戶是否付出了相應的對價,即在該虛擬財產初始狀態下至它現在所呈現的狀態間增值的部分。這一部分可按市場價來衡量其價值,沒有市場價值就按雙方協商的價格,雙方無法協商就參照該網絡虛擬財產相似的網絡虛擬財產的最近一段時間的市場價格。另一類網絡虛擬財產不具備財產意義上的增值部分,僅僅在該虛擬財產上增加了依附于具體人格的電子數據,如圖片、文字、郵箱地址等。這一類財產的繼承意義即安慰被繼承者親人的心靈的缺失,對他們具有不同的意義。有觀點指出這類財產的繼承會侵犯被繼承者的隱私。隱私是僅對于有權利能力的人而言的,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止于死亡,當自然人死亡時,權利能力終止,自然也就不存在侵犯其隱私的可能??梢詫⒕哂屑o念意義的部分作為財產拷貝出來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由繼承人繼承。

2012年由24歲淘寶女店主熬夜死亡而引起的淘寶店鋪繼承的討論對我國現行的《繼承法》造成了沖擊。下面以淘寶為例分析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生效的《淘寶平臺服務協議》第4.1條店鋪管理中的第二款規定:“由于店鋪轉讓實質為店鋪經營者賬戶的轉讓,店鋪轉讓的相關要求與限制請適用本協議3.2條賬戶轉讓條款。”根據該協議第3.2條規定:“由于用戶賬戶關聯用戶信用信息,僅當有法律明文規定、司法裁定或經淘寶同意,并符合淘寶平臺規則規定的用戶賬戶轉讓流程的情況下,您可進行賬戶的轉讓。您的賬戶一經轉讓,該賬戶項下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淘寶店鋪的轉移實質上是淘寶賬號的轉移,在有法律、司法裁定或者經淘寶同意的情況下,只要符合一定淘寶規定的程序條件,就可以進行轉讓。目前淘寶同意的轉讓有兩種,即支持因離婚和繼承的情況下進行店鋪的過戶。在過戶的時候,賬號的權利和義務一并繼承。但是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將虛擬財產納入繼承遺產的范圍內。然而這種需求是存在的,《繼承法》應對其進行明確規范。

三、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立法的構想

我國《繼承法》自1985年實施以來已經有30年了,人們所擁有的財產形式從有形到無形,從單一化到多樣化。隨著虛擬財產問題日漸突出,現代化的財產形式有待于被法律認可。虛擬財產繼承的客體表現為網絡信息數據的數字信息或磁條記錄,虛擬財產繼承的主體是繼承人。繼承人在向網絡運營商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等以及證明自己是繼承人的材料后有權享有被繼承人擁有的一切權利,如使用、下載、轉讓等,并對網絡服務商負有被繼承人應負有的一定義務,如給付一定的費用等。

那如何將虛擬財產納入《繼承法》的遺產界定范圍中呢?目前關于界定遺產范圍的規則,主要有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是“正面概括加列舉”模式,如我國《繼承法》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并列舉了七類具體的財產形態(第3條和第4條);第二種為“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式”模式,如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之規定,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是遺產,專屬于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第三種為“正面列舉式與排除式”相結合的模式,例如,在《葡萄牙民法典》中,列舉了四類屬于遺產的財產,并將基于性質或法律規定隨主體死亡而消滅的排除在外(第2025條和第2069條)。由于現在的財產形態和財產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會不斷地變化,采用正面列舉恐怕無法跟上時展節奏,有些例外情形也難以規定。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具有相對優勢,既可以包含一定的例外情況,又能使公民有期待的可能性。把虛擬財產列入繼承范圍是迫切的,但是這又是需要等待的,將是一項長期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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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過世一方留有遺囑的話,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在沒有任何遺囑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在世的父母以及子女,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因此,在此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過世一方的部分由過世一方在世的父母、子女、配偶進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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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化栽培措施

(1)選擇復合抗性高及適低肥的品種。

(2)調整播期,避開病蟲危害高峰。

(3)應用集約化育苗技術。采用營養缽育苗,培育適齡壯苗。

(4)采用微灌、膜下滴灌技術,調控設施內環境。

(5)合理配置株行距,優化群體結構。

(6)深溝高畦,嚴防積水。

(7)協調水、肥、氣、熱等促控栽培技術措施,促進蔬菜作物健壯生長。

二、堅持科學施肥

采用平衡施肥、測土配方施肥,施用配方肥和有機復合肥,禁止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有機肥和其他有毒肥料,防止超量偏施氮素化肥,嚴格按照安全間隔期追肥。

1.增施有機肥

施用有機肥不僅要足量,而且必須做到無害化。蔬菜安全生產中能夠施用的有機肥料包括以下幾種:(1)商品有機肥料;(2)農家肥,包括堆肥、泥肥、餅肥、廄肥、沼氣肥、綠肥、作物秸稈等。嚴禁施用未腐熟的有機肥料。

2.合理施用氮肥

在蔬菜安全生產中優先選擇施用銨態氮肥和尿素,不提倡單獨施用硝態氮肥。根據產量指標,確定適宜的氮肥施用量,并采取“前重后輕”的措施,其中1/3用于基施,2/3用于追施,葉菜類、根莖類等一次性收獲的蔬菜執行不少于30天的安全間隔期。

3.平衡施肥

開展蔬菜平衡施肥,將傳統盲目的施肥改為定量、科學的施肥,充分提高肥料的利用率,改善蔬菜產品品質,提高施肥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實現以最少的投入,獲取最佳的效益。做到氮、磷、鉀和鈣、鎂等及各種微量元素肥料的合理搭配,使各種營養元素之間保持適當的比例,達到全價營養,避免蔬菜產品過量累積硝酸鹽。

4.增施生物肥

合理施用生物肥料,如根瘤菌類肥、固氮菌類肥、解磷菌類肥、解鉀菌類肥等生物菌劑和生物有機肥,能提高土壤中營養元素的肥效,滿足蔬菜作物對氮、磷、鉀以及中微量元素之間的平衡要求,減少化肥施用量。長期施用能逐年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改變土壤理化性狀,明顯提高土壤中水、肥、氣、熱的綜合作用,同時又能降低蔬菜產品的硝酸鹽含量,保持蔬菜高產優質。

5.采取科學施肥方式

在施肥方式上做到基肥深施,追肥限量。用化肥作基肥時,將化肥與有機肥混合后施于地面,然后進行耕翻。追肥采用少量多次的方法,滿足蔬菜對養分的需求。對于生長期較短的蔬菜,采用一次性施足基肥比后期追肥對降低硝酸鹽含量更為有效。

三、科學防治病蟲害

1.物理防治

(1)設置防護設施。覆蓋塑料薄膜、遮陽網、防蟲網,進行避雨、遮蔭、防蟲隔離栽培,減輕病蟲害的發生。(2)使用誘殺技術。利用害蟲對燈光、顏色和氣味的趨向性誘殺或驅避害蟲。如黃板誘蚜、頻振式殺蟲燈、性信息素誘殺等。(3)進行高溫消毒。溫湯浸種,高溫悶棚,夏季利用太陽能進行土壤消毒等。

2.生物防治

(1)大力推廣使用生物農藥。生物農藥具有安全、廣譜、高效、不污染、易分解、無殘留、持效長,對天敵影響小等特點,是無害農藥。目前在蔬菜上使用的殺菌劑有:農抗120、新植霉素;殺蟲劑有:5%抑太保、1.8%蟲螨克、苦參素、BT乳劑、粉劑等。(2)積極推廣植物源農藥。植物源農藥具有來源廣、制作簡單,防病殺蟲效果好,無副作用等特點。如用20g大蒜或大蔥搗爛成糊加水10kg充分攪拌,取過濾液進行噴霧,可防紅蜘蛛、蚜蟲等。(3)保護和利用天敵。積極保護利用瓢蟲等捕食性天敵和赤眼蜂等寄生性天敵防治害蟲;利用蘇云金桿菌等致病微生物防治害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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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離散生產過程 信息采集 嵌入式系統ZigBee 無線傳輸 RFID技術

有學者稱:“信息是將整個企業結構聯合起來的粘合劑”這句話非常簡潔地指出了信息對企業的重要性。目前在大中型的離散制造企業中,管理信息化和設計信息化已得到一定的應用并取得了較好的效益。但是對于大部分離散制造企業,車間信息化是一個薄弱環節,車間生產信息很難準確及時地反饋到企業的管理層,極大地影響了企業決策的及時性和科學性。

隨著工業4.0時代的到來,信息采集設備在生產制造業得到了廣泛應用。其共同特點為數據無線傳輸,免布線,同時又提供了高效獲取生產過程數據信息的方法。本設計根據北京天地瑪珂電液控制系統有限公司對現代化車間管理的需求,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基于多種信息采集方式的生產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成功運行,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效果。

1 離散型制造業及數據采集方式

1.1 離散型制造業的特點

離散行業是指制造中的一類企業,相對于流程型行業而言其主要的特點是非管道式物料輸送,工藝流程更新較快,工藝柔性較大,自動化水平相對較低。在產品設計、需求處理和市場需求等方面變動較多。對于這類企業而言,及時并準確地采集其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各種數據,對數據進行分析匯總,是影響企業生產管理和產品質量的重要環節。

1.2 數據信息采集方式

根據離散制造業的特點在信息采集過程中采用多種采集技術綜合應用的方式。對于高速大流量遠距離傳輸的數據采用無線WIFI數據傳輸技術,該技術傳輸距離遠,覆蓋范圍大?;贗EEE802.11b的無線網絡單個AP覆蓋范圍可達到10000平方米,傳輸距離可達100M,速率最高可達到11M,在實際應用中具有較明顯的通信傳輸速度優勢。

對于區域范圍內小范圍多節點的數據采集使用基于ZigBee無線傳輸技術及RFID技術制作的數據采集終端,ZigBee短距離無線通信具有低功耗,節點擴充能力強的特點。采用TI公司最新的第二代芯片CC2530,所設計的傳感器節點在視野好的室外距離傳輸可達400M以上。同時借助RFID高效、可靠的技術實時實時數據采集。

2 系統總體設計

2.1 系統硬件結構

系統的硬件部分是由服務器、WIFI路由器、WinCE嵌入式終端、Zigbee采集終端等組成。其系統硬件組成結構如圖1所示。

2.2 系統軟件結構

系統軟件的開發工具選用Microsoft Visual Studio和SQL Server。其中后臺數據管理基于WEB開發,動態監控界面基于WinForm平臺開發,嵌入式數據采集終端基于WinCE系統開發。為確保生產過程信息能夠共享,需要把車間數據采集系統與其他管理系統的數據集成。系統通過數據庫的開放及提供web service接口供企業的其他管理系統共享采集的數據。

3 系統運行

3.1 基礎數據錄入

在系統運行前需將系統所需基礎數據錄入至系統中。如項目信息,工單信息,工藝工時,人員信息等基本信息。

3.2 數據信息采集

員工進入生產線工位時刷員工IC卡,通過信息采集終端將讀取的IC卡信息傳輸至WinCE設備,設備在數據庫中查找到對應員工信息后將信息返回,節點收到信息后在液晶上顯示確認。信息確認后采集設備自動將員工工作內容相關信息錄入至服務器,直至工作結束后停止信息的采集。除采集人員相關之外信息采集終端還會采集產品檢測信息、設備信息、溫濕度等信息。對于采集設備無法提取的信息員工需登陸WEB系統通過用戶名及密碼登陸系統并錄入信息。

3.3 系統運行

由于數據采集的實時性,自動信息采集終端除為信息系統提供基礎數據外也可用根據數據的變化提取相關信息制作實時的生產信息看板用于實時的查看現場的工作情況,如圖2所示,通過采集系統可實時查看控制器生產線各工序實時工作狀態、完成數量、設備運行狀況、溫濕度以及工單進度及等信息。

其次通過對采集數據的分析匯總可實現對員工工作內容及工作量統計、項目工單的進度查詢、設備利用率、產品生產過程的質量追溯等。為生產管理者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

4 結論

對于離散型企業生產過程信息的采集,該系統靈活的運用了多種數據采集方式,實現了對車間的實時監控,通過對所采集數據的整理在生產計劃安排產,員工績效考核,設備利用率統計等方面為企業生產管理者提供了準確的數據支撐。大幅度提高了生產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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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exas Instruments Incorporated.CC2530 User's Guide [EB] http:///product/cc2530

作者簡介

高洋(1989-),男,遼寧省錦州市人。現為北京天地瑪珂電液控制系統有限公司信息化專員。研究方向為生產過程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