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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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規定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三、繳費單位應當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四、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追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可加收滯納金,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并可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繳費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行為或者超過責令期限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繳費單位因經營狀況等原因,確實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并由繳費單位和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機構提出繳費計劃,以繳費單位經評估和有關權證管理部門備案的財產權證,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有關權證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繳費單位可以緩期繳納。緩繳期最長為一年。
緩繳期間,繳費單位不得轉移已備案的財產。
緩繳期滿,繳費單位仍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者在緩繳期間轉移已備案財產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作出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繳費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在十五日內申請復議。繳費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繳費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采取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或者因泄漏商業秘密造成繳費單位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不得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篇2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三)在城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浙辦事機構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
第四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實行設區的市本級、縣(市)級統籌和省級調劑制度。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多渠道籌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數字為準。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并應當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準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后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部門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征繳,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單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改變名稱、住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賬號等基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在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繳費年限,如有部分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在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破產清算時,應當按第一清算順序從其破產財產中提取尚未繳納的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前款所稱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和其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分別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和國債利息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攫B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執行。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各市、縣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省級調劑基金。省級調劑基金用于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市、縣。省級調劑基金建立和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發給參保人員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百分之十一的數額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轉的部分組成,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賬戶從個人繳費中劃轉。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記賬利率計息一次,記賬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參考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并予公布。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欠繳部分不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后,應當補記個人賬戶,并計算個人繳費年限。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記個人賬戶,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繼續計息。參保人員再就業后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重新繳費前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職工,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用人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年1月1日以后退休,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參保人員;
(二)*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分兩檔:
1、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
2、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職工視同繳費的年限,按照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計發標準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所占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比與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到十年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根據其*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按每年發給兩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五條*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已滿十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或者*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已滿十五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職。退職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和物價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就業期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退休后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五)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二)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對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地方稅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職責及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為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提供便利條件。
地方稅務部門在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繳款憑證。
第四十三條基本養老金實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者委托銀行等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部門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當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分別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和個人賬戶對賬單。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或者個人賬戶繳費記錄情況。
第四十六條省、市(地)、縣(市)應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等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有權聽取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等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和預算、決算編制情況以及審計情況的匯報,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十七條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減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征繳。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二條以弄虛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基本養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阻撓、妨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根據《**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我省戶籍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后,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登記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檔案時,記載的1996年1月1日后歷年的繳費工資,為參保人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實際繳費工資的合計數;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各年繳費工資的記載,仍按蘇勞險〔1992〕1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參保人員在不同單位之間流動,或在以單位參保和個人參保形式轉換過程中,出現重復繳費情形的,可以將重復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但繳費年限不得累加,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和證(卡)的繳費工資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
四、參保人員同時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在各用人單位的繳費應當合并計算,但繳費工資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300%的8%,繳費年限不得累加。
五、經辦機構在計算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各分項數據時,各項繳費年限均以累計月數折算為年,并保留小數四位;各項養老金保留小數兩位,合計數見分進角。
六、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按《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確定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女參保人員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女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時,凡屬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齡參照企業在崗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
七、《實施意見》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所稱最低繳費系數的計算公式為:
最低繳費系數={1.0×N66+∑〔(Xn÷Cn)×(Nn÷12)〕}÷N
公式中:
Xn為參保人員**年7月1日后歷年的年繳費工資(當年繳費月數未滿12個月的,換算成年繳費工資;補繳**年7月1日后欠費的繳費工資分別計入應繳費年度的Xn);
Cn為**年后歷年省公布的上下半年年繳費基準數平均值的60%;
某年(Xn÷Cn)大于等于1.0的,按1.0計算;某年(Xn÷Cn)小于1.0的,按實計算;
N66為參保人員參加工作至**年6月30日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Nn為參保人員**年7月1日后歷年的年繳費月數;
N為參保人員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八、按照《實施意見》第十八條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參保人員在1至6月退休的,An、An-1均取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在7至12月退休的,An取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九、經辦機構在計算參保人員推算儲存額時,凡已按照原省勞動廳蘇勞險〔1996〕9號文件第五條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儲存額的,可以繼續按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繳費年限,可以按照每滿1年不超過1%,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儲存額,調整的總比例最多不超過20%”的辦法執行。
篇4
二、政策依據: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__]48號)、《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渝勞辦發[20__]261號)
三、主要業務辦理流程
(一)參保登記
1、按照《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渝勞發[1999]47號)的有關規定,城鎮企業應及時到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2、所需資料
(1)《工商登記執照》或《批準成立信息》等有效證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
(4)其它資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3)單位按照登記表要求,準確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編制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編碼,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變更登記
1、單位名稱、地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人代碼等項目發生變更時,應到社保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變更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新證。
(三)注銷登記
1、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法律文書及其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注銷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有關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注銷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在職人員增加
1、新增:單位新招用了從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到社保機構辦理人員新增手續。
2、所需資料
(1)《重慶市職工基礎信息采集表》;
(2)《勞動用工合同》等招工資料,大中專畢業生還需提供“大中專學生畢業分配通知書”,復轉軍人還需提供《復轉軍人退役證》(原件);
(3)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根據職工的有關信息,填寫《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
(2)單位將以上資料及《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新增人員手續,并編制社會保障號及社保個人編號;
(4)社保機構為職工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立個人帳戶。
(五)轉入續保
1、統籌范圍內轉入(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在統籌范圍內的參保單位之間調動,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轉出地社保機構轉移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等有關資料;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轉入職工的以上資料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續建個人帳戶。
(六)、統籌范圍外轉入(關系、基金轉入)
1、職工從統籌范圍外的參保單位轉入,單位應按規定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職工轉入續保手續。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將職工轉移基金劃轉到轉入地社保機構之后,通知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 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續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建職工個人帳戶,并將轉入的基金記入新建的個人帳戶中。
(七)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1、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未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按規定到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關系轉出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八)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
1、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跨統籌范圍就業或戶口系外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到新就業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應按規定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按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九)、中斷
1、中斷:職工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的,單位按規定可到社保機構辦理中斷手續。
2、所需資料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其他特殊中斷繳費的證明等。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中斷人員基礎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中斷手續;
(4)社保機構中斷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城鎮個體勞動者
1、企業失業職工、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企業失業人員),雇工的身份由雇主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具其雇工人員名單并簽章予以認定,由雇主統一辦理養老保險。
2、所需資料
(1)城鎮個體工商戶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本市城鎮戶口。
(2)企業失業人員憑《失業職工失業證》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本市城鎮戶口。
(3)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城鎮戶口。
3、辦理程序:憑以上資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人員專門工作窗口辦理參?;蚶m保手續。
(1)申報繳費標準:個人參保人員可在政策規定的范圍(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內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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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小,覆蓋率低,統籌層次較低
隨著多元化社會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以及頻繁的城市就業的互動,有一定規模的城鎮職工不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區域分割、社會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導致我國大部分地區仍然是市級統籌水平,有的地區甚至實行縣級統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能力不強,提高統籌層次較為困難。
(二)現行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籌資方式單一
養老保險資金是以企業,個人支付和財政補助為主要的籌資形式?;攫B老金由于國家政策的限制導致其經營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資補充保險基金以及它的運作并沒有形成市場運作機制
(三)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清,個人賬戶有空賬運行的問題,隱性債務巨大
1、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相關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存在相互交叉問題和掣肘問題。沒有建立技術系統支持,運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養老保險服務手段落后,難以適應我國信息化社會和社會化管理服務需要。
2、就當下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個人賬戶在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空賬運行的問題。
3、當下中國的養老保險金隱性債務達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帶來的養老壓力與挑戰
現在的中國已經開始踏入老齡化社會的行列,高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老年人口會達到7400多萬人。壓力具體表現在:1、退休年齡偏低帶來的問題。壽命的延長并沒有伴隨退休年齡的提高,這個現象就導致了退休人員能夠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相對增長,同時也造成了就業人員與已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收支的不協調。2、提前退休現象所產生的問題日漸顯著。提前退休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具體表現在費用少支出大的不協調,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國城鎮養老保險金財務危機產生的主要來源。
(五)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審計機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臺統一的社會保障法,中國現有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條塊分裂、責任模糊、管理機構混亂。具體表現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觀念。
2、立法缺乏統一規劃。
3、法制結構的不。
4、立法機構秩序混亂,層次較低。
二、完善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明確合理的責任制
在構建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過程中,針對不同人群的勞動關系特征,確立適應不同人群的相應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時地采用能夠覆蓋全民的、適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確劃分政府、企業和個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企業以及市場的作用,保留傳統養老的優點,充分發揮個人和家庭在養老問題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提高繳費率
目前單通道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還存在著融資水平高,結構僵化等問題,因此,在權衡基金收支平衡時,還要充分考慮到社會成本和可以承擔的范圍,在以上基礎再進行研究合理、公平、適當、有序的籌資,對籌資渠道進行拓展,適時地調節籌資層。具體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財產收入機制。
2、國有資產融資、債券融資、稅收融資、產業融資等渠道,為補償資金來源。
3、建立基金的靈活調劑機制。
(三)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
由于我國存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所以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要循序漸進。要根據各個群體關于城鎮養老保障的不同需求進行鑒別,有所區別,有所重點地進行調整。
(四)采取科學方法應對老齡化高峰
中國的人口年齡結構已經趨于發達國家,但是經濟卻處于發展中國家,老齡化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要求我們要制定科學的方法與制度來用對人口老齡化與高齡化的挑戰。以充分考慮養老金替代率為基礎,將養老金待遇和公民個人繳費情況合理掛鉤,但要注意的是,要處理好保障制度與保障標準的關系。
(五)完善城鎮養老保險監管機制
建立與完善相關的監管機制,例如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鸬谋O管機制,加強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規范性和公開性,實行社會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應該是由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一方面通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對自身的監管。另一方面,通過外部的監管來促使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使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運行。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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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職工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和個體工商戶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工作。
旗縣級以上財政、稅務、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維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對執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反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不超過本人繳費基數的8%。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本人全部繳納,其繳費比例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由其自主選擇,確定繳費基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四)個體工商戶經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劃入部分;
(三)上列兩項的利息。
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
第十四條 職工和個體工商戶跨統籌地區流動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在同一統籌地區內流動,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五條 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可隨時查詢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個人賬戶查詢制度,每年向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發送個人賬戶對賬單。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個體工商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
退休審批手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第十八條 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九條 1998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或者從事個體經營,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人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一次性發給養老金,計發辦法按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得到改善,自治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調整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個體工商戶在繳費期間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草案,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二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攫B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計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收支情況實行審計;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實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有權了解查詢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
用人單位每年應當向職工公布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支付情況。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違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給退休人員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妨礙、阻撓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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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共同合理負擔。
第四條 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有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本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相聯系。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征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必須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和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為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職工停發工資,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企業和職工中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應當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并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企業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應負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者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5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
第十七條 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 企業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省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照繳費期間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繳費滿10年的,每滿1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計發,允許有一定浮動。具體浮動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0年的職工, 一次性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養老生活補助金的計發,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時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繳費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一條 職工離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據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和物價增長情況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職工退休后, 根據職工意愿,由保險機構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職工在職或者離退休后死亡的,個人應當享有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一次性處理。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分別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攫B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記在職工個人名下。
第二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市級統一核算的同時,實行省級調劑, 分步實施省級統籌。
第二十七條 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當年實際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總額的1%提取調劑金,按照6-9%提取積累金。調劑金由銀行按月直接劃轉省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調劑金和積累金分別由省和市社會保險機構用于在下列情況時支付基本養老金:
(一)發生自然災害,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發生困難;
(二)發生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況,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
(三)出現退休高峰,基本養老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當年實際收繳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省社會保險機構從各市實際收繳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按照0.1%提取管理費,由銀行按月直接劃轉省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養老保險管理費的開支項目為:
(一)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補貼;
(二)集體福利費;
(三)宣傳費、業務費、公務費;
(四)設備購置費;
(五)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費;
(六)獎勵養老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費用;
(七)其他與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及養老保險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當年結余可以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一次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時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職工退休后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或者委托的單位負責發放。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對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的在職職工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員數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查詢、復查、審核、轉移和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調入、調出職工,或者對職工辭退、 除名及解除勞動合同后10日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轉移、停保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離退休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者條件發生變更,應當在1個月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
第三十六條 在保證養老保險各項支付的前提下,社會保險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金購買國家債券,或者在有擔保的情況下,經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委托金融機構以短期貸款的方式,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決算。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編制,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財政部門審核,報人民政府審定。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執行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有權核查本人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提供方便。
職工認為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強制參加保險外,視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并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5%的滯納金, 并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企業謊報參保職工人數行和瞞報工資總額所發生的欠繳額,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足,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額5% 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金的, 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行,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冒領額20%的罰款;觸犯刑律, 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截留、侵占和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免或者增加企業、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停發、減發或者增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養老保險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五)貪污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的。
第四十六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繳費年限是指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與實行繳費制度后的實際繳費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離退休職工的待遇, 從本規定實施第二年起在原離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年調整一次。
第五十條 本規定實施后3年內離退休的職工, 其離退休當年的基本養老金按照本規定計發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數額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實行限額計發,具體限額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額的,按照實際高出額計發。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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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是個人8%,單位20%,依據的是本人工資合計和單位工資總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是本人工資總額的100%繳納養老保險費。2020年養老保險標準計算如下:繳費標準=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單位負責參保并代扣代繳個人部分,單位繳納單位部分。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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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 職工退休 福利
2005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進一步完善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新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企業及個人上繳金額多少對個人退休福利有多大影響,本文試解讀如下。
一、政策主要內容
1.上繳比例:企業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于60%的均以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退休后計發方法: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當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資+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總額/[(平均預期壽命-退休年齡)×12月]
其中,基礎養老金來源于單位按工資的20%上繳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來源于個人按工資8%上繳時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含利息);個人平均每月繳費指數=個人每月繳費指數之和÷繳費月數之和,個人每月繳費指數=本人當年平均月工資÷社會當年平均月工資。
3.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其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4、新規定實施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實例計算
為計算方便,現舉個較為簡單理想化的例子:
實例:假設劉小姐25歲,于2011年1月1日參加工作,至2041年1月1日劉小姐滿55歲,經批準退休。假定退休時中國女性預測平均壽命為75歲,該市社會月平均工資恒定為3000元,下面計算當單位每年的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4500元、6000元、7500元、9000元(也即當繳費指數分別為1、1.5、2、2.5、3)時,劉小姐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情況。
1.當繳費指數為1,也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3000元)與當地社平工資一致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計算
(1)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及退休后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
劉小姐個人每月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3000×8%=240元。在不考慮個人賬戶累計金額利息的情況下,劉小姐個人賬戶30年后累計金額有:3000×8%×12×30=86400元。因此退休后每月可從個人賬戶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平均預期壽命-退休年齡)×12月]=86400/(20×12)=360元。
實際上就是將自己工作期間從工資中扣取后繳納的社保資金分月還給了個人。
(2)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及基礎養老金的計算
經計算,劉小姐退休后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為900元,計算過程為:
個人平均每月繳費指數=3000/3000=1
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前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個人平均每月繳費指數=3000×1=3000元
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3000+3000)/2]×30%=900元。
若劉小姐的壽命剛好是75歲,則劉小姐20年總共領取基礎養老金為20×900×12=216000元,與企業累計為劉小姐30年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完全一致。
綜上,當繳費指數為1時,劉小姐退休后領取的“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900+360=1260元。
2.當繳費指數為1.5,也即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4500元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計算
(1)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及退休后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
劉小姐每月個人繳納保險費為:4500×8%=360元
30年下來累計金額有:4500×8%×12×30=129600元
退休后從個人賬戶每月可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129600/(20×12)=540元。
(2)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及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每月可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為1125元,計算過程為:
個人平均每月繳費指數=4500/3000=1.5
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前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個人平均每月繳費指數=3000×1.5=4500元
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3000+4500)/2]×30%=1125元。
假設劉小姐的壽命剛好是75歲,則劉小姐20年總共領取基礎養老金為20×1125×12=270000元,而我們很容易計算出企業30年共上繳的保險金為32.4萬元,因此劉小姐并未充分享受企業為其繳納的養老金(少5.4萬元)。
綜上,當繳費指數為1.5時,劉小姐退休后領取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125+540=1665元。
3.同理,我們可分別計算出當單位發放工資為6000、7500、9000元時,個人退休后每月可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分別為2070元、2475元、2880元。
三、分析與結論
上例是在不考慮繳費工資低于社平工資的情況,且社平工資恒定不變的前提條件下計算的。實際生活中,社平工資總是在不斷上漲,十年前的社平工資是3000元,十年后的社平工資或許就是6000元甚至更高,退休后領取基礎養老金是以“即時”社平工資來計算的,由于“即時”社平工資總是要大于過去上繳時的社平工資,因此,退休后實際所領取的基礎養老金要大于上述模型計算的數據結果,但我們如假設繳費時的社平工資與退休后的社平工資購買力一致,換言之,當通貨膨脹與社平工資的漲幅一致時,則假設社平工資恒定不變計算出的結果,仍然具備普遍意義。
(一)企業超過社平工資繳費對退休福利影響的分析
根據上述實例,下面將在各種繳費指數情況下,企業上繳的基本養老費若全額返還給職工與個人實際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進行對比,具體情況見表1。
根據表1分析可見,企業超出當地社平工資交的基本養老費納入社會統籌賬戶后,有一半將在退休后返還給個人,另一半被統籌給社會其他成員。
(二)個人超過社平工資繳費對退休福利影響的分析
在企業多交養老保險的同時,個人也需要同步多扣工資,扣取比例為企業繳費的40%(8%/20%),我們把個人繳費等同于投資,退休后個人繳費逐月返還等同于還本,領取基礎養老金實際上等同于退休福利分紅,繼續以上述實例計算,分紅收益見表2。
從表2中可見,當個人繳費與社平工資一致時,收益最大,能獲得2.5倍的收益,隨后個人多繳費收益率會相應降低,但收益絕對額繼續增加。當繳費是社平工資的3倍時,退休后的獲利倍數是1.667倍。進一步分析,個人超出社平工資多繳費部分的收益率是1.25倍。按可投資(繳費)的最高限計,個人每月多投資720元,退休后能多拿到分紅900元。看似很劃算,但實際上我們還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這是一項超長期投資,承上例,實際平均投資期限長達25年,這筆資金根據現行政策僅給付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存在巨大貶值空間。假如按年均5%復利計算,720元在25年后的現值是212元,貶值了508元,因此為了獲得更多分紅,個人多投資(繳費)720元,退休后實際分紅并沒有900元。對于略懂投資的人,少交的720元保險費用于投資,25年后獲利超過900元(1.25倍)的概率是很大的。
(三)不同繳費年限與退休后領取年限分析
上述分析是基于一般繳費年限及預期壽命下的分析,實際上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只要交滿15年以上就可按上述公式領取基礎養老金。現實中,每個人情況不一樣,有交19年保費領取30年基本養老金的情況,也有交35年保費,退休后只領取了10年就死亡的情況,通過進一步舉例進行數據分析,假設某企業按社平工資3000元繳費,不同繳費年限,不同的壽命所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數額見表3。
(四)結論
1.基礎養老金的實質,就是通過法律手段強制企業為職工退休后存一筆資金,退休后按社平工資的漲幅還給個人,當企業超過社平工資多繳費時,多交部分的50%也在退休后按社平工資的漲幅返還給個人。因此在企業有能力承受的情況下,多交養老保險費職工多受益。
2.養老保險政策中個人繳費部分,實質上是職工為了獲得企業在早期為個人的繳費,讓渡部分(企業繳費的40%)現金即時使用權。但存在較大貶值風險,交得越多貶值越大。
3.考慮到企業超出社平工資繳費部分個人并未獲得全額對等利益,若個人具備投資渠道,即15年以上且收益能超過1.25倍的長期投資,應該盡量少繳費(接近社平工資繳費)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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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某縣2007~2008年度全縣社?;饘徲嬛校覀兂浞掷肁O軟件提供的工具和審計方法,及其查詢篩選、分析比較等功能,通過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的比對、分析,鎖定審計重點,生成疑點,必要時輔之以查閱原始憑證等相關書面文件資料,搜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審計查出隱瞞養老金收入等問題,取得了顯著的審計成果,提升了審計質量,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
采集轉換數據
某縣社保經辦機構處理社保業務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由南京萊斯大型電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開發的社保信息系統。2008年3月份該系統進行了全面升級,系統結構為C/S結構,后臺數據庫為ORACLE,數據庫運行于IBM550小型機,操作系統為AIX。經調查了解社保財務核算數據由系統業務數據自動生成。此次審計采集了社?;鸬臄祿鞌祿x取了其中的養老保險憑證表,職工檔案表、社會化發放表、繳費記錄表等15張,數據采集總量約2GB。
審計方法及步驟
(一)審計過程概述
按照從“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審計養老保險費收入完整性測試的審計總思路。在審計養老金收入時,我們首先核對縣社保處的賬表數字是否相符;其次核對后臺數據庫中的憑證庫中的收入數字與賬表的一致性;再次根據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聯系,核對后臺數據庫中的業務數據與憑證庫中的收入數字是否相符;然后將社保處的業務數據、財務數據與財政部門行財科社保專戶的數字核對;最后針對差額,通過比較分析,查找原因,得出審計結果。與此同時我們對是否存在重復辦理退休以及是否存在冒領養老金等問題進行了關注。
(二)數據的分析與整理
從被審計單位取得審計所需的后臺數據庫數據,與本案例相關的主要有職工基本養老金繳費記錄表、憑證表和退休檔案表等。由于養老金繳費記錄表的字段有30多個,兩年的數據量太大(共有198萬條記錄),數據在AO軟件中運行速度比較慢,需要進行整理,分年度處理(以2007年度數據為例),經過分析表中字段后只取其中的單位碼(dwm)、個人號(tbr,唯一的)、繳費基數(jfjs)、單位繳費基數(dwjfjs)、單位應繳(dwyj)、個人應繳(gryj)、特征號(tzh)7個字段;對社?;鸷怂悴捎谩笆崭秾崿F制”核算,故只取到賬日期(dzrq)為2007-1-1至2007-12-31的數據,生成新的表,命名為yljfb07。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由業務數據自動生成,取得憑證表,通過AO軟件的“采集轉換――業務數據”功能導入。退休檔案表由于容量不大,同樣直接通過AO軟件的業務數據導入。
(三)審計成果及步驟
審計問題之一:采取手工人為調賬等方式沖回社會保險基金3936萬元,養老金收入掛賬4032萬元,多收養老金731萬元,未劃入職工個人繳費記錄表。
審計思路:按照從業務數據財務數據“逆查法”的順序,檢查養老金收入的完整性,針對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的差額,通過比較分析,追查原因,獲取審計證據。
具體審計步驟
第一步:“賬表核對,賬證核對”。核對2007年度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中的養老保險費收入的報表數字為1.06億元與賬簿數字相符。統計后臺數據庫中的憑證庫中的養老保險費收入與賬表的數字核對亦相符。[業務_PZB07]表中的主要字段有金額(je)、科目碼(kmm)、借貸(jd)、憑證類型(lx),具體SQL語句為:
select sum(je) from [業務_PZB07] where kmm like '1401%' and jd='0 '
第二步:“表賬核對”,即業務數據與財務賬核對。統計養老金繳費記錄表(yljfb07表)中的單位應繳數(dwyj)和個人應繳數(gryj)即為養老保險收入數,與賬表數字核對,統計結果為1.88億元,大于賬面數字的差額為8252萬元。具體SQL語句為:
Select sum(dwyj+gryj) From [業務_YLJFB07]
第三步:“查找憑證類型,分析差額”。經了解,被審計單位系統管理員和財務人員聲稱財務數據全部由業務數據自動生成,經審查憑證表,發現事實并非如此,除了機制憑證外,還有手工憑證存在(lx為2的記錄),抽查發現大都為大額的、負數記錄,實為人工調賬沖回養老金收入,統計手工憑證的金額合計3 936萬元,經詢問資金去向,為掛財政局行財科往來某明細戶。具體的SQL語句為:
Select lx,count(*) From [業務_PZB07] GROUP BY [LX]
select sum(je) from [業務_PZB07] where kmm like '1401%' and jd='0 'and lx='2'
第四步:“與財政往來戶核對,分析差額”。根據財政局行財科的往來戶中反映的數據,再與社保處的數據核對,發現有大齡職工補繳的養老金被掛往來款另一明細戶,未作養老保險費收入金額4 763萬元。
第五步:“分析繳費人員特征號,查找差額”。進一步分析4 763萬元的構成,通過對大齡補繳人員繳費記錄表的數據進行審查,業務上機的數據為4 032萬元,實際向大齡補繳人員收取的養老保險費是4 763萬元。差額731萬元,為多收養老金未劃入職工個人繳費記錄表部分。成因是以現在的基數補繳,按以前年度的基數劃入個人繳費記錄表。大齡補繳人員的養老保險費收入的特征號為L,有關的SQL語句為:
Select sum(dwyj+gryj) From [業務_YLJFB07] WHERE tzh='l'
第六步:“分析轉移人員特征號,查找差額”。轉移收入業務上作養老金繳費收入反映,財務上單獨通過“轉移收入”科目核算,形成差額105萬元。轉移人員的養老保險費收入的特征號為R,具體的SQL語句為:
Select sum(dwyj+gryj) From [業務_YLJFB07] WHERE tzh='r'
第七步:“分析其他資料,查找差額”。最后尚有179萬元的差額,經詢問和查閱資料,為部分改制企業由于職工上訪等原因,由縣領導批示,業務上先上機,暫欠養老金176萬元,余下的3萬元差額為尾差所致,最終達到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的試算平衡。
審計問題之二:發現重復辦理退休人員1人,冒領四個月的養老金3 000多元。
審計思路:從長度、月份等方面檢查退休檔案中退休人員的身份證號碼的存在性、規范性;將身份證號碼與姓名、電話等關聯對重復性進行審計,形成退休信息疑點,再結合審查書面文件資料等。
具體審計步驟:
第一步:審查存在性、規范性。主要審查長度、月份等是否合法,檢查身份證的合法性。職工檔案表中的主要字段有單位碼(dwm)、個人號碼(tbr)、姓名(xm)、身份證號(shbzh)、出生日期(csny)、退休日期(txymd)、地址(jddz)、電話(dh)。退休特征(txtz)、結算特征(jstz)具體的SQL語句如下:
――參保人員無身份證號
select shbzh,count(*) AS 重復次數 from [業務_sj_txda] group by shbzh having count(*)>1 and len(shbzh)
――身份證大于15位且又不等于18位的,即16位和17位的記錄
select count(*) from [業務_sj_txda] where len(shbzh)>15 and len(shbzh)18
――身份證15位的月份大于12的記錄
select * from [業務_sj_txda] where len(shbzh)=15 and mid(shbzh,9,2)>'12'
――15位身份證中日期大于31的記錄
select * from [業務_sj_txda] where len(shbzh)=15 and mid(shbzh,11,2)>'31'
第二步:檢復性。首先對身份證(shbzh)的長度進行統一為15位,其次進行重復性審查,最后與其他字段(如:姓名、電話、地址等)關聯作進一步的審查。具體SQL語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