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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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

篇1

(一)政府循環經濟宏觀管理責任現有規定及存在的問題縱觀《循環經濟促進法》政府的宏觀管理責任主要通過兩個途徑實現一是,通過制度建設來實現,主要是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循環經濟標準體系,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等為經營者制定循環經濟標準并對各個企業的循環經濟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和公布。二是,通過誘導性措施和鼓勵性措施來實現的,具體是通過實施稅收和出口措施、信貸措施、獎懲措施、規劃調整措施以及設立價格政策、政府采購政策、專項資金政策等來誘導和鼓勵企業主動實施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行為,規避不利于自身經營的有礙循環經濟發展的行為。雖然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雖然規定了許多誘致性制度,但這些制度都比較抽象,其有效實施還有賴于更多可操作性法規、規章的出臺,否則,被束之高閣是必然的。②(二)針對宏觀管理責任存在的問題的一些建議一部沒有現實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無疑是一紙空文,要使循環經濟宏觀管理責任得到有效落實,不能像現有立法那樣將責任抽象的交由政府承擔,必須具體落實到具體的行政機關中去。從以上政府承擔循環經濟責任的途徑來看,有些實現途徑需要各個行政機的來實施。比如說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對此各個行政機關的采購部門就需要采取限制采購金額,對合作企業進行循環經濟相關標準評估等措施,切實規范本部門的采購行為以惠及符合循環經濟標準的企業。而有些實現途徑需要某一個或者某幾個行政機關來實施。

二、政府循環經濟監管責任

(一)政府循環經濟監管責任的現有規定及存在的問題企業最終是否實施循環經濟行為本應是企業的自主行為,政府一般偏向于采取誘導鼓勵的方式通過改變企業的成本與產出的比例促使企業自覺實施循環經濟行為。但是企業是否實施循環經濟行為不僅關系到企業自身的利益還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政府的監管責任主要體現在:一是,考察企業是否切實實施了循環經濟行為以及對具體的實施情況進行統計。二是,對那些違反循環經濟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企業按照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二)針對政府循環經濟監管責任問題的一些建議循環經濟建設絕不能僅僅依賴生產企業來完成,公民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都有進行循環經濟建設的義務。首先對于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既是循環經濟的監管者也是循環經濟的實施者,筆者認為國家機關的循環經濟行為同樣需要監管,對此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政府內部建立監管體系,上級國家機關對下級國家機關的循環經濟行為進行監管,對下級機關的鋪張浪費行為進行懲處,同級國家機關發現有違反循環經濟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上級機關進行舉報。二是,為群眾提供監管渠道監接受群眾的監督?!堆h經濟促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其次對于公民個人,《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條第一、二款③規定了公民有合理消費、節約資源的義務,筆者認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本應是道德上的責任,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將其納入法律條文,但是對于一般的浪費資源破壞環境且不影響公共利益的公民個人的行為不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有對嚴重的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并影響公共利益的公民的個人行為才有必要追究法律上的責任。最后對于社會組織,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社會組織對循環經濟主要起到指導、服務和宣傳的作用,依此來看社會組織對政府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起到了協助的作用。筆者認為社會組織雖然是非政府組織但是其相關工作同樣應當受到政府的監管,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相關工作有權進行審查對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令其及時糾正。

三、政府循環經濟行政指導責任

篇2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對我國現階段環境保護、社會和諧、國家發展意義重大,我國農業循環經濟雖然在法律建設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是還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公眾參與熱情低等一系列的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剖析現有法律問題,提出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建設的一些對策。

關鍵詞:

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對策

“三農”問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經營耕作長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經營方式,資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農業循環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農業產量增長,忽視農業質量提高。農業資源遭到掠奪式損耗,生態環境日益惡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確立“創新、開放、協調、綠色、共享”的發展理念,所以,在農業領域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勢在必行。

一、現階段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立法概況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農業法為基本法,涵蓋促進農業循環經濟、保護農業要素資源、加強農業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促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方面,頒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在我國全面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循環經濟法》確立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總體原則,增強節約農業資源意識,促農業消費合理化;《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要實施清潔生產。保護農業要素資源方面,頒布《農業法》對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循環再利用等做出詳盡規定,宣傳教育、獎懲結合;頒布《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規定,對土地保護問題專門做規定;頒布《森林法》、《草原法》,為保護森林和草地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農業污染防治方面,《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污染監管問題及公眾參與等作出詳細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農村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確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

二、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尚未制定專門法,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缺乏系統性目前,我國在農業循環經濟法律方面雖有法律規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統的的法律體系,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循環經濟法。現有規定剛性實施機制規定少,法律不系統,各方面規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立法滯后性嚴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氣、“落地難”。

(二)法律規定宏觀,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可操作性差現有立法規定宏觀抽象,違法制裁規定模糊,只規定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法律規定,應受到法律制裁,但無明確相應的操作程序,對違法者懲罰規定也不具體。原則化、理念化的法律規定勢必會造成難以適用、難以操作、難以量化、難以執行等諸多問題,農業從業人員相應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暢通的維權途徑,沒有方便操作的法律。

(三)公眾參與不足,政府主體之外主體權力配置匱乏現有立法局限于對政府主體的權力配置,賦予政府主體規劃權、執法權,對政府主體之外的公眾主體、社會主體、經濟主體權利較少,其自主經營、參與決策、結社等權利不能及時有效予以保障,難以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多元主體參與的熱情尚未激發。此外,還有農業循環經濟思想意識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單一、執法檢查不嚴格、法律宣傳不到位等多方面問題,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三、完善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適合國情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根據我國國情,合理借鑒農業循環經濟立法發達國家經驗,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專門農業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具體配套細則。確立農業循環經濟基本考核制度,農業循環經濟減排、量化制度、循環利用制度,并通過政府公共支持、財政轉移支付、稅收扶持、金融機構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激勵機制,形成科學的循環經濟法律。

(二)細化規定,促進農業循環經濟法律落地實施將宏觀的指導性規定詳細化,以具體的制度規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確,授權具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農業循環經濟活動中法律“懸空”狀態,保護農業生產從業者發展循環經濟應有的保障,使農業污染者、浪費資源者、違反法律者受到應有懲罰。

(三)公眾參與,多權利多手段激發各主體參與熱情賦予公眾在社會生態化管理中進行參與和決策的資格,明確農民、社會組織、經濟主體依法參與農業循環經濟事務的主體地位,暢通意見表達、技術服務、公益訴訟渠道,為公眾參與權行使提供法制并據此享有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總之,農業循環經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應立足本國國情,全面深刻剖析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現有法律不足,揚長避短,完善法律、細化規定、公眾參與,努力為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的法律支撐。

[參考文獻]

[1]樊明亞.經濟法概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87-98.

[2]馮之?。h經濟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6.

[3]孫軍工.循環經濟法治化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80.

[4]韓苗苗.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立法問題研究[D].河南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3.

篇3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8月7日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文明空前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20世紀初,一些發達國家相繼發生了幾大公害事件,從而引起了世人的關注。人類開始思考人與自然的關系,在不斷消耗地球資源的同時,要探索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只有實行資源的循環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長存。循環經濟是一種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發展模式,以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為特征,以“減量、再用、循環”為原則,最終實現環境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新型經濟模式。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數眾多,人均占有量少,各類資源的消耗很快,在長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染問題十分嚴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資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經濟發展模式下,資源的供給必將難以為繼。我國實施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刻不容緩,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建立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才能使循環經濟更好地實施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隨著循環經濟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隨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在法治國家中,法律作為國家調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極大的強制性,循環經濟要想實現良性的發展,必須建立以法律為支撐的框架體系。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可以協調循環經濟運行中不同利益體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規范人的經濟行為,同時對人們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

“循環經濟”這一概念在上世紀90年代才引入我國,但是在之前很長時間里,我國已經開始探索“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雖然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起步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是還沒有真正處理好環境和經濟之間的發展關系。

(一)現有法律體系不完善,不適應循環經濟發展要求。我國現代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不符合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為了獲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直接問題就是加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但是現在的法律對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卻無能為力,只是收取相關的排污費或者處罰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有了新的社會行為,就應該有新的法律來約束,但是我國的法律往往會落后于事態的發展,當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時候,法律會無所適從。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執法主體不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單一等等,從而會阻礙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部分地區,明明存在污染嚴重的情況,但是執法部門卻不依法辦事,不能有效地監督企業,按循環經濟理念組織經濟活動。

(三)司法救濟不到位。司法在循環經濟體制運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的順利進行,有賴于司法體制的保障,但是當前在案件的受理、審理等環節仍然存在很多困難,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體系不完善,“無法可依”是司法救濟最大的難題,法官素質與審判水平不高也會使循環經濟司法審查陷入困境,在審理過程中,處理不好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循環經濟法律體制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四、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完善循環經濟法制保障已經刻不容緩,對此提出如下對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環經濟利益和協調環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法律,當然,對于循環經濟立法保障不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互協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完善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要確定執法的主體,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從而使環境問題得不到較好的解決,應該將循環經濟發展所涉及的各個部門聯合起來,各司其職,使每個執法行為能夠真正落到實處,使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真正得到實施。

(三)完善司法方面。在司法方面,首先一定要對循環經濟有一定的認識,要堅信法律能夠決定社會和人類的命運;其次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增強業務水平,建立健全培訓制度,使執法人員懂法并能按照法律執法,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各項素質進行考核;最后,要完善責任制度和公眾參與度。在執法過程中,要明確各方的責任,建立責任問究制度,同時提高公眾參與度,在執法過程中,使公眾可以事前參與、事中參與、事后參與。

主要參考文獻:

[1]陶倫康.循環經濟立法理念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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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循環經濟 法律制度 基本原則 制度完善

循環經濟是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范式。近年來循環經濟這一嶄新經濟增長模式在世界各國大力推行,對此,法律必須有充分的理論準備,以便在借鑒各國經驗的同時,又能使制度的構建更加切合中國的現實。筆者試就循環經濟法制的基本原則及制度完善作一簡要探討。

一、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科學規劃與合理開發的原則。科學規劃是實現循環經濟的首要措施。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劃主要包括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土地規劃、森林規劃、污染防治規劃、城市環境質量控制規劃、自然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等??茖W的規劃能夠建立跨企業、行業和園區的資源循環利用網絡,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克服國民經濟發展過程的片面性,發揮規劃的指導作用和宏觀調控作用。合理開發是指在規劃的指導下,科學地安排資源和生態環境開發時間、范圍、進度、程序,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和生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保障作用。

2.清潔生產與清潔經營的原則。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時,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減少或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工業企業來說,堅持清潔生產與清潔經營的原則,就是通過工藝改革、新工藝引進與生產環節優化,加強污染的末端治理,將廢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中;同時通過改革不合理的產品與原料結構,大力發展環境友好型的原料和產品,用對環境影響或損害、危害最小的產品來代替那些對環境影響或危害較大的產品。

3.產品再生利用或資源化原則。產品再生利用或資源化是指產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盡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實現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將一些廢舊塑料、金屬、玻璃回收后重新入爐制成新制品,廢紙制品被回收后制成紙漿,農業和城鎮生活廢棄物根據其特性堆肥、生產沼氣,缺水城市的市政中水回用;對于不能再用但含有貴重金屬的電子產品及其元件,只要符合基本的經濟和技術條件,拆解后提煉回收等。

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延續使用環境保護法中原有的一些基本制度。首先要確立循環經濟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循環經濟發展目標、任務及實施措施的總體安排。各級政府必須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循環經濟規劃。將其納入中央和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運用財政預算等手段保證循環經濟規劃的實施;其次要確立清潔生產制度。在我國,清潔生產的實施是以企業為主的,主要通過對企業設置其在清潔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來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劃、清潔生產信息的傳遞、清潔生產技術的創新和交流、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限期淘汰制度;再次要確立標準化管理制度。標準化管理是指在產品生產中采用符合國際貿易要求的資源和環保標準,如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節能產品認證、能源標識、清潔產品環境標志、包裝物強制回收利用等。這有利于突破國際貿易中日漸增多的“綠色貿易壁壘”,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2.積極完善循環經濟所特有的基本制度。循環經濟是環境保護的新發展,必然要出現傳統環境保護制度所不能涵蓋的一些新制度。這些新制度包括:

(1)環境稅收制度。我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較薄弱,目前僅限于對煤、石油、天然氣、鹽等征收資源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對稅收制度也有所規定,如第36條“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第35條“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人企業經營成本”。在未來的循環經濟立法中,也應把環境稅收制度列入其中,作為推行循環經濟激勵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2)綠色消費制度。綠色消費實質上是指以可持續的和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進行消費。綠色消費在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使自然資源的消耗最少,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污染物最少,從而使消費的結果不致危及人類后代的需求。該制度鼓勵使用耐用產品,有限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消費產品,而對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料的一次性產品的生產與消費通過經濟、行政等手段進行限制。

(3)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就能使我們對社會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效益與所付出的代價有清醒的認識,進而可以對我國的后續發展能力有正確的估計,這一點在資源不足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對于我們制定正確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陳泉生:循環經濟與法律發展.東南學術2006(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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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問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經營耕作長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經營方式,資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農業循環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農業產量增長,忽視農業質量提高。農業資源遭到掠奪式損耗,生態環境日益惡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確立“創新、開放、協調、綠色、共享”的發展理念,所以,在農業領域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勢在必行。一、現階段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立法概況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農業法為基本法,涵蓋促進農業循環經濟、保護農業要素資源、加強農業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促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方面,頒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在我國全面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循環經濟法》確立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總體原則,增強節約農業資源意識,促農業消費合理化;《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要實施清潔生產。保護農業要素資源方面,頒布《農業法》對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循環再利用等做出詳盡規定,宣傳教育、獎懲結合;頒布《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規定,對土地保護問題專門做規定;頒布《森林法》、《草原法》,為保護森林和草地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農業污染防治方面,《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污染監管問題及公眾參與等作出詳細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農村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確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二、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尚未制定專門法,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缺乏系統性

 

目前,我國在農業循環經濟法律方面雖有法律規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統的的法律體系,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循環經濟法?,F有規定剛性實施機制規定少,法律不系統,各方面規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立法滯后性嚴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氣、“落地難”。

 

(二)法律規定宏觀,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可操作性差

 

現有立法規定宏觀抽象,違法制裁規定模糊,只規定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法律規定,應受到法律制裁,但無明確相應的操作程序,對違法者懲罰規定也不具體。原則化、理念化的法律規定勢必會造成難以適用、難以操作、難以量化、難以執行等諸多問題,農業從業人員相應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暢通的維權途徑,沒有方便操作的法律。

 

(三)公眾參與不足,政府主體之外主體權力配置匱乏

 

現有立法局限于對政府主體的權力配置,賦予政府主體規劃權、執法權,對政府主體之外的公眾主體、社會主體、經濟主體權利較少,其自主經營、參與決策、結社等權利不能及時有效予以保障,難以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多元主體參與的熱情尚未激發。此外,還有農業循環經濟思想意識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單一、執法檢查不嚴格、法律宣傳不到位等多方面問題,在此不再一一贅述。三、完善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適合國情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

 

根據我國國情,合理借鑒農業循環經濟立法發達國家經驗,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專門農業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具體配套細則。確立農業循環經濟基本考核制度,農業循環經濟減排、量化制度、循環利用制度,并通過政府公共支持、財政轉移支付、稅收扶持、金融機構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激勵機制,形成科學的循環經濟法律。

 

(二)細化規定,促進農業循環經濟法律落地實施

 

將宏觀的指導性規定詳細化,以具體的制度規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確,授權具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農業循環經濟活動中法律“懸空”狀態,保護農業生產從業者發展循環經濟應有的保障,使農業污染者、浪費資源者、違反法律者受到應有懲罰。

 

(三)公眾參與,多權利多手段激發各主體參與熱情

 

賦予公眾在社會生態化管理中進行參與和決策的資格,明確農民、社會組織、經濟主體依法參與農業循環經濟事務的主體地位,暢通意見表達、技術服務、公益訴訟渠道,為公眾參與權行使提供法制并據此享有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總之,農業循環經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應立足本國國情,全面深刻剖析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現有法律不足,揚長避短,完善法律、細化規定、公眾參與,努力為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的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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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文明;循環經濟;立法

循環經濟法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我國國內都剛剛興起和實施。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循環經濟法律部門還年輕,但發展勢頭有如雨后春筍。我國正式提出循環經濟立法規劃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才幾年時間。而從循環經濟立法理念、原則、體系、制度和責任等方面分析,循環經濟立法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正如循環經濟的發展一樣,循環經濟法的完善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各個方面繼續努力。正是在這短短幾年,循環經濟立法已經呈現方興未艾蓬勃發展的趨勢。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地方層面,都對循環經濟立法開展了積極的探索實踐,初步形成了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而生態文明理念及其實踐,與循環經濟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動。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了循環經濟立法,循環經濟立法也助推了生態文明建設。

一、互動中的生態文明建設與循環經濟立法

生態文明是指導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價值理念。生態文明體現了對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尊重和堅持。生態文明具有系統性、平等性和多樣性的特征,促成了科學的人類自然觀、生態倫理觀和社會發展觀。生態文明協調人與自然以及人與社會的矛盾,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是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對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現狀的分析,對循環經濟立法的體系結構、基本制度、專項制度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反思,都是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和價值判斷標準。隨著生態文明實踐的不斷發展,循環經濟立法還會出現新的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不足和問題,這些都需要以生態文明理念為價值判斷標準來加以衡量。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循環經濟立法確立了“3R”原則和共同責任原則,明確了循環經濟立法是義務本位法,界定了循環經濟立法是環境法而不是經濟法,是環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經濟利益本位法。以生態文明整體性、系統性特征來衡量,現行循環經濟立法在體系結構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從縱向層面完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不同形式的立法,從橫向層面完善和協調資源、能源、廢物利用、污染防治等不同領域的立法及其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關系。法律制度是連接法律原則和具體措施的橋梁紐帶。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專項制度。生態文明的平等性,要求循環經濟立法在法律制度安排中對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公平分配;生態文明的多樣性,要求循環經濟立法設計不同的制度來明確和規范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角色和作用。生態文明的系統性,要求不僅要完善《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制度,還要同時完善其他相關立法中的制度,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制度的整體合力。循環經濟立法是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循環經濟立法,從法律理念、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到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責任,都始終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特別是法律責任是落實生態文明的重要保障。循環經濟法律責任既包括對法律主體的積極性義務的具體要求,也包括對各個主體違反循環經濟立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構建有效的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必須完善責任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充實責任內容,建立健全責任社會化機制,強化責任保障機制。這些措施,是實現循環經濟立法理念和原則的重要載體,是貫徹落實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根本保證。到目前為止,《循環經濟促進法》等一批循環經濟法律文件已相繼出臺實施。為促進生態文明與循環經濟立法的良性互動關系,基于生態文明理念和實踐對循環經濟立法的指導和評價作用,國家必須建立立法后評估機制,對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效果進行跟蹤評估,并根據評估反饋的結果,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現行立法。立法機關應當組織循環經濟的相關執法部門和社會公眾等,通過社會調查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種方式手段,對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對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評估,及時糾正循環經濟法律中存在的偏差,填補循環經濟法律空白,彌補循環經濟法律的不足。當然,由于循環經濟法剛剛興起,作為專項法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也不久,對于立法的評價還需要有更長的時間來考驗?!堆h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正好面臨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中國經濟也在該因素的影響下面臨嚴峻的考驗。國家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出臺了大量的經濟刺激政策,進行了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以振興和發展相關產業。而這些宏觀政策措施的緊急出臺,主要是考慮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增長,具有明顯的應急性和臨時性,對資源環境約束因素并沒有給予更多的重視。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循環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也給《循環經濟促進法》及整個循環經濟法的全面實施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一些原本被關閉或取締的“兩高一資”的企業和行業,甚至打著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旗號死灰復燃。在這種情況下,評價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效果并不是最佳時機。所以,本文對現行循環經濟法律所作的相關評論,必然因為受到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影響而具有特定的時間階段性,甚至可能還不可避免地帶有某種局限性。對于循環經濟立法狀況及其實施效果的更加全面、準確和客觀的評估,還需要待法律更進一步實施,還需要對該法律有更長的觀察期。

二、循環經濟法與環境法的新趨勢

立法永遠無法趕上實踐發展的步伐。我們必須看到,目前的循環經濟法還只是停留在促進和保障循環經濟發展的階段,并沒有達到它的最高理想。循環經濟立法的最高理想是促進和保障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成,包括社會生產、建設、流通和消費各個領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占用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其要求絕不僅限于此。它不僅在于發展循環經濟,還要求保護修復自然生態、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強化資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和氣候資源。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就需要建立這樣的社會經濟體制,即人類的經濟活動不破壞包括人類生命在內的自然界的物質循環均衡。循環型社會的理念正在于此。不僅是人類的經濟活動,包括政治活動、社會活動和其他一切活動,都需要努力追求人類社會與生態自然之間的和諧共處。這是循環型社會超越循環經濟的更高追求,也應當成為循環型社會立法超越循環經濟立法的更高目標和追求。在循環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非常發達。社會公眾的參與,特別是環境保護組織和其他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廣泛參與,促使各國政府、企業、公民、其他組織以及國際組織等人類社會所有主體選擇對環境更為友善的生產方式、生活習慣和行為模式。而循環型社會代表了循環經濟發展的方向,循環型社會法代表了循環經濟立法努力的方向。未來循環經濟立法的目標應當是構建促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并保障循環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邁向更加符合生態文明要求的循環型社會,這既是循環經濟立法的未來發展趨勢,也是環境立法的未來發展趨勢。循環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循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總和。在循環經濟法律關系中,無論是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法律對循環經濟條件下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相關法律制度中的權利、義務(職責)在不同社會關系主體之間的特定配置結構和運行方式來實現的。循環經濟條件下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包含了傳統發展模式下的經濟關系所不具有的法律性質和內容。就是說,以發展循環經濟為內容的法律權利、義務(職責)在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等不同類型的主體之間的合理配置構成了法律調整循環經濟關系的作用機制。

作者:鄧雯雯 單位:牡丹江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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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蓉.資源循環與共享的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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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意識。

農業生產的指導思想是要進一步強調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的統一,走“優質、高產、高效、可持續”的道路[3]。由于廣大農民缺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強烈意識,因此應以多種形式多種手段介紹循環經濟的知識,加強宣傳引導,使他們盡快樹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理念,加快其在我國的發展。具體的建議如下:

加強農業循環經濟的基礎理論研究。

首先科研工作者要認清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現實意義,并從科學的角度清晰地闡述農業循環經濟的概念以及在我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與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從而為具體開展循環經濟的操作方案提供理論支持。

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針對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標語、板報等多種傳播媒介,使廣大農民更深刻的認識在我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必要性以及由此帶給農民的好處。從而使農民樹立綠色消費、創新生產的觀念以及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價值觀和可持續發展的意識。

增強政府及企業與廣大老百姓的聯系,政府及企業應積極鼓勵公眾參與,引導公眾樹立新發展觀(人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處)、新價值觀(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是需要我們維系的生態系統)、新生產觀(盡可能利用可循環再生資源代替不可再生資源,利用高科技投入來代替物質投入)和新消費觀(綠色消費,限制一次性產品消費)。

構建促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財政支持體系。

在農業稅收制度方面,繼續推進新的農村稅費制度改革,減輕農民負擔,為農業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目前,全國免征農業稅工作已經完成,下一步則應在加大農民補貼制度基礎上制定新的政策,使農民能更多地享受到政府的待遇。因為由于農業環境污染導致的農藥殘留、農產品質量下降等問題的根源不是農民噴施農藥,而是農藥不符合一定的標準,所以環境污染稅的主體應是生產農藥的企業而不是農民本身。因此要向達不到環境標準的生產農藥等生產資料的企業收取環境污染稅。

在農村金融制度方面,調整和改革國家的財政分配結構,使之向農業和農村傾斜,從而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各項投入。各級政府要依法安排、落實對農業和農村的預算,嚴格執行預算進度,建立健全財政支農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同時積極運用補助、稅收等多種經濟杠桿,引導并鼓勵各種社會資本投向農業和農村。并適當的安排有關生態農業的專項資金,以開展技術培訓、生態建設規劃、小型試驗示范活動、經驗交流等方面的補助。對于規劃中所選定的項目,各級政府及各地銀行在資金上要有選擇地給予一定的必要支持。另外,要立足本地,實行國家、集體、個人三結合,多層次、多方面、多渠道地籌集可促進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要不斷增加在這方面的資金投入。事實上,近些年來國家一直非常重視農業和農村發展,對農業和農村上的投資力度也不斷地加大。但是隨著農村循環經濟的發展,資金需求也會隨之增加。因此,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應繼續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探索發展循環經濟資金投入的長效機制,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作用,最終通過政府、企業以及農民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農業循環經濟資金投入的穩步增長。

加強農業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也是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加速器。因此技術創新是傳統農業、現代農業向農業循環經濟過渡的關鍵因素。這就需要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如環保,科技部門牽頭,以支持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新技術為重點,進行科研項目的立項與招投標,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企業研發機構的力量開展科技攻關,用科學技術推進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

這些技術創新可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方面,積極開展沼氣生產、增施有機肥、秸稈還田、立體種養、生物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節水農業、太陽能利用等已有技術的創新與推廣;同時應充分考慮農業規?;⑵髽I化、產業化、市場化發展趨勢中出現的環境污染等問題,大力加強農產品加工過程中的清潔生產等關鍵技術的研究與示范。

為此,一要加大農業科技人才的培養力度。

我國農業科研人員不足,人員知識水平不高,是制約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的技術研究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加大人才的培養力度,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培養出一大批高素質、高水平的農業循環經濟人才。二是完善農業科技投入和技術推廣體系。這就要求政府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并完善其推廣體制,以建立多元化的農業科技投入和推廣體系,千方百計地增加農業科技的投入。我國現階段投入在農業上的科研經費遠遠不足。而這僅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就要創新農業科技投入方式,走市場化道路,鼓勵和動員全社會各層次的力量加入到農業科技投入中來。調動人員從事農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特別是發揮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園或場)、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的示范和技術推廣作用。

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出適合我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頒布了19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30多項行政性條例等。這主要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制定的,但其中的一些內容也是與發展循環經濟相關的。為了更好的在我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這就要求我們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制定出一整套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諸如農產品價格、土地承包、農業信貸及稅收政策等,從而調節農業投資主體的經營行為,建立自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機制,刺激農民自覺地發展循環經濟。

政府需加大對已制定和即將制定的有關農業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在我國的宣傳和執行力度。一方面要通過廣泛的宣傳,使這些法律法規為民眾熟知,從而深入人心。

同時也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及個人嚴肅處理。只有這樣,才能使民眾自覺地守法,同時也能樹立起法律的權威,保證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另外,也要制定《農業循環經濟法》及各類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要結合我國已經制定的《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農業經濟的實際情況以及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實踐,盡快地制定出一部科學、針對性強同時可以規范和引導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農業循環經濟法》。與此同時,還要制定各類相關專業法律法規。例如:食品安全、綠色農業生產管理、清潔生產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等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

培育農業循環經濟的載體。

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產業集群,政府應通過財稅、金融等各種手段,加大對有技能的勞動力群體、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信息服務等方面的投入,形成植根于本地的農業產業集群。這就需要企業間建立一種學習和交流的機制,即鼓勵各企業間建立一定的聯系以促進交流和學習,用以增強企業間的承諾和信任。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另一個有效載體是園區建設。這就要求我們要根據我國現有的產業及區域布局,制定出包括農副產品加工企業聚集的農業經濟園區發展的規劃,打破傳統的行業和部門間的割據,同時以生產要素為紐帶,將有共生關系的產品加工企業集中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園區或者幾個集團內,從而實現有害污染物的內部閉路循環,使資源在生產過程中得到高效重復循環利用,進而使企業間相互依存,最終實現高效益、低成本的發展與擴張,產生集聚效益。

另一方面,做好農副產品出口基地園區建設,大力推進出口農產品的清潔生產,使農副產品達到質量、環保等方面的國際標準[4]。

探索農村發展循環經濟的多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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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循環經濟

黨的十七大把科學發展觀寫入,對科學發展觀的時代背景、科學內涵和精神實質進行了深刻闡述,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出了明確要求??茖W發展觀的核心和本質是堅持以人為本,其基本內容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必須按照統籌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經濟社會、統籌人與自然、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改革開放的要求,不斷推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相協調,處理好保護環境和經濟增長的關系。而環境問題主要是經濟發展的目的不明確,發展方式不當引起的。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改變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社會經濟活動與生態系統之間不平衡的物質交換關系,走循環經濟發展之路。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及原則

循環經濟是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

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模式,它的思想萌芽于20世紀60年代,源于美國經濟學家波爾丁提出的“宇宙飛船理論”。其實質是以盡可能少的資源的消耗和盡可能小的環境代價實現最大的發展效益。由此可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以人為本,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實現從末端治理轉向源頭污染控制,從工業化以來的傳統經濟轉向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方式,從單純的科技管理轉向經濟——社會——自然復合生態系統,從多部門分兵治理轉向國家統一部屬,與經濟目標、社會目標和文化目標的有機結合,通過人文社會倫理教育、法律制度建設和科技創新,整合和優化經濟系統各個部分之間的關系,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從根本上緩解日益尖銳的資源約束矛盾和突出的環境壓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實選擇;是實現由依靠物質資源為主轉向依靠智力資源為主,由生態環境破壞型轉向生態環境友好型的歷史型轉變;是建設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乃至生態文明的有效途徑;是人類對人與自然關系深刻反思的積極成果。

循環經濟是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其運行應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基本原則。“減量化”原則是指產品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盡可能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污染物的產生,采用替代性的可再生資源,以資源投入最小化為目標,以提高資源利用率為核心。生產者應通過減少產品原材料投入和優化制造工藝來節約資源和減少排放;消費群體應選用包裝簡易、結實耐用的產品?!霸倮谩痹瓌t是指產品多次使用或修復、翻新后繼續使用,以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防止產品過早成為垃圾,從而節約生產這些產品所需要的各種資源投入。要求消費群體改變產品使用方式,有效延長產品的壽命和產品的服務效能,如紙板箱、玻璃瓶、塑料袋的包裝材料的再利用,有時甚至可以多達數十次循環。生產者應采取產業群體間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協作,加大產品到廢棄物的轉化周期,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產品的使用效率?!霸傺h”原則是指使廢棄物最大限度地變成資源,變廢為寶,變害為利。通過對產業鏈的輸出端——廢棄物的多次回收和再利用,促進廢物多級資源化和資源的閉合式良性循環,實現廢棄物的最小排放。針對整個經濟運行系統,通過對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重組、升級和轉型,實現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系統的生態化結合,從而減少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和質量。

二、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西方一些國家已經邁出了一大步,而我國只處在試點階段,就我國目前狀況,急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發展循環經濟是緩解資源約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資源匱乏,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用資源消費翻一番支撐了GDP翻兩番。預計到2020年,要實現GDP翻兩番,即便是按資源再翻一番考慮,保障資源供給也有很大困難,如果再沿用傳統的發展模式,以資源的大量消耗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是不可能的。為了減少經濟增長對資源供給的壓力,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

發展循環經濟是從根本上減輕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以往在發展經濟時,不僅高消耗,而且高污染,與世界先進水平相差懸殊。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若提高產1個百分點,每年就可減少1000萬噸廢棄物的排放;粉煤灰綜合利用率若能提高產品質20個百分點,就可以減少排放4000萬噸,這將使環境質量得到極大改善,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可將經濟社會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發展循環經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國資源利用率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然較低,突出表現在:資源產出率低、資源利用效率低、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率低。實踐證明,較低的資源利用水平,已成為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和競爭力的重要障礙: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發展循環經濟是應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迫切需要。在經濟化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中,關稅壁壘作用日趨削弱,包括“綠色壁壘”在內的非關稅壁壘日益凸顯。近幾年,一些發達國家在資源環境方面,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到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利用等各環節都要符合環保要求,對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特別是擴大出口產生了日益嚴重的影響。我們要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尤其是要全面推進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逐步使我國產品符合資源、環保等方面的國際標準。

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措施

發展循環經濟,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優化資源利用方式為核心,以提高資源生產率和降低廢棄物排放為目標,以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為動力,加快發展低耗能、低排放的第三產業和高技術產業,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費資源的產業,以及開發區的盲目發展。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轉型和老工業基地改造,促進區域產業布局合理調整。開發區要按循環經濟模式規劃、建設和改造,充分發揮產業集聚和工業生態效應,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形成資源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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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源 循環經濟 支撐體系

一、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分析

1.工業的經濟發展主動力分析

從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第二產業,尤其是其中的工業。從產值比重上看,我國2010年工業產值為40.1%,雖比上年有所下降,但仍占據了國民生產總值的2/5。從生產拉動上看,雖然從2007年起我國工業產值占GDP的比重逐漸落后于同期第三產業產值,但第三產業2010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拉動貢獻僅為4個百分點,低于于工業的5.1個百分點,這強調了工業的經濟發展主動力事實。

2.我國工業發展的資源背景

我國現有的工業發展模式,對資源的依賴程度較高。而我國目前的總體資源情況卻不容樂觀。簡單來說,可以歸納為“一多三少”:即總量多、人均少、高質少、后備少。在主要能源資源中,天然氣資源總量居世界第15,人均占有量卻只相當于世界人均水平的4.5%;礦業資源人均占有量為世界人均水平的58%,且缺乏大型和超大型礦床,貧礦、難選礦和共伴生礦較多;石油資源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5~1/6??梢?,資源的相對缺乏將會是我國工業后期發展的瓶頸。

3.資源型工業發展下的社會環境弊端

從落后的農業大國轉變為工業大國,我國依靠的是勞動密集型與資源密集型的傳統發展模式,這兩種發展模式在一定時期能夠獲得較高的發展速度,卻無法長時間延續。資源的匱乏、環境的破壞,都將是未來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的阻礙,若以傳統工業發展方式繼續發展,在經濟增長的背后,是環境資產不斷惡化的惡果:2010年我國GDP同比增長10.4%,已連續九年實現9%以上的增幅。在高增長率的背后,是環境進一步惡化的代價:2010年全國廢水排放增加4.7%、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加9.4%、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增加18.1%、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增加14.5%。

4.對現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思考

舊的工業發展模式中,經濟的增長需要物質資料資源的持續大量投入,對資源市場的依賴性較強,對銷售市場的的抵抗性不高,因此產品的附加值和利潤空間都較低。同時,資源大進大出的粗放型發展模式又會造成大量的資源耗費和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雖然我國在近幾年來有意引導發展向循環經濟、低碳經濟轉變,但由于污染物排放的歷史積累較大,環境形勢依然很嚴峻。顯然,如果不能有效地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以我國環境目前的承載能力,我國工業化的進程遲早會因為資源和環境的約束走到盡頭,以勞動力成本與資源供給為基礎建立的國際競爭力,也遲早會因為環境和資源成本的提高而失去支撐,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空間會受到越來越大的擠壓,我國加快向循環經濟轉變的已是刻不容緩。

二、加快完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支撐體制

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應該以循環發展為主要的發展方向。正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在改良生產方法、應用新技術之前,首要的還是建立支撐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

1.循環經濟發展支撐體系框架

循環經濟強調循環生產,環境保護等功能。實現這些目標的前提,是建立一套有利于循環經濟體制運行的支撐體系,其中包括經濟發展政策、經濟法律規范、民眾參與監督機制等。

2.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支撐體系的經濟性前提

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支撐體制首先需要具有結構的融合性。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所需的政策體系、法律規范、公民守則,不是單獨獨立的,它要與現有的環境經濟政策、環境管制手段、公序良俗意識相協調,是這些現有機制的有益補充,是其的新概念延伸。

其次,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支撐體系要關注效率上的最優性。以現有的技術發展狀況,完全杜絕發展對環境的危害是不可能的,要求立刻減少發展對環境的污染也是不現實的,“涸澤而漁”就不是理性的方式。對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支撐,應該是一步步分階段的實現,支撐體系的內容,必須要符合我國當前的工業經濟發展階段特征,要在實現經濟增長的前提下,逐步推進轉變。

然后,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支撐體系要有經濟上的公平性。公平性是經濟發展政策能為經濟主體接受的重要影響因素。不同的經濟發展規劃會導致資源有不同的劃分結果,經濟公平不是要“平均分配”,而是強調在經濟發展效益最大化、經濟發展持久化的前提下,對資源的循環利用選擇最合適的方式。

3.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支撐體系需解決的問題

對經濟增長的片面追崇、對經濟發展外部性的忽視,是環境資產受到削弱的根源。從經濟視角上看,循環經濟發展支撐體系可以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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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循環經濟立法;理念;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3-0161-02

由于近幾年人類需求的多層次、多樣化的無限性和自然資源總量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日漸上升,人類通過對自身的反思提出了循環經濟理念。由此而形成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循環經濟法,也是近幾年才展現出蒸蒸日上的趨勢。但由于發展的時間比較短,所以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統一規范的概念。本文通過與循環經濟立法發展較為完善的國家的比較分析,旨在為完善我國循環經濟立法提供有利的借鑒和指導。

一、國外循環經濟立法分析

1.德國循環經濟立法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循環經濟的國家之一,其循環經濟法的制定與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70年代左右,這一時期以末端治理為主要目的。當時聯邦德國在大城市郊區的居民和商業周邊大約共有五萬多個垃圾堆放點。這些地方的垃圾長時間累積,無人管理和控制,導致環境質量下降,民眾的健康受到損害。針對當時的情況,1972年,德國制定了首部有關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廢棄物處理法》,確定了關閉垃圾堆放點,建立垃圾填埋場,進行垃圾焚燒的政策。這樣做雖然暫時緩解了環境污染和對民眾的傷害,但是從本質上來看,這些措施只是在廢棄物產生之后對其進行末端處置,并未認識到環境污染的根源問題。這是屬于末端治理措施。

第二個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在這個階段,由于廢棄物積累的數量越來越多,在國內可以建造填埋場的地方越來越少。這時德國政府意識到,簡單地對長期大量積累的垃圾進行末端處置是治標不治本的策略,要從源頭解決才能從根本解決。1986年《廢物避免與廢物管理法》實施,該法提出對廢棄物的源頭減少和循環利用要優于末端處置,也就是說,對廢棄物不再是簡單的產生之后再去處理,而是運用減量化和再利用的思想將如何處理廢棄物策略提升為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和循環使用策略。這標志著德國治理資源匱乏和環境污染策略的新定位,是一種質的提升。

第三個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這一時期,由于本國自身垃圾數量的持續增加和歐共體的指令,德國政府認為需要一部完整的健全的法令遏制廢棄物增加數量、引導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1994年,德國頒布了《物質循環與廢棄物處置法》。這部法律是德國從廢棄物處理方式轉向循環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轉折點?!八褜U棄物的處理提高到了發展循環經濟的模式上,把物質閉環流動思想從包裝物領域擴展到了所有生產領域,”[1]目的在于改變廢棄物處理體系,全方位地徹底地實現提高效率、資源的循環利用。該法已成為德國循環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

總體來說,德國的循環經濟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它可分為三個層次,法案、條例、指南。其次,從法律制度角度看,德國循環經濟法制定了較健全的制度體系,如押金返還制度、垃圾收費制度、生產者責任組織制度等;最后,在內容上,德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涉及范圍全面,不僅包含資源的回收再利用,還包括了新能源的開發和使用等問題。

2.日本循環經濟立法

日本在繼德國之后,形成了世界上最完整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但它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一帆風順的。日本循環經濟立法也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這段時間由于較大的公害事件頻頻發生,深受危害的民眾和政府對環境問題開始反思,制定了14條相關的公害法,如《公害對策基本法》、《煤煙控制法》等;第二個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左右,由于之前公害立法對公害污染有了一定的緩解,再加上1973年石油危機對日本經濟的沖擊,有人提出放寬環境標準,穩定發展經濟的想法,循環經濟法的制定進入低谷時期;第三個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此時,由于長期受到污染的大氣和水質的流動、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高污染工廠等因素,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國際問題。受到當時國際環境的影響,1993年日本出臺《環境基本法》,成為日本循環經濟法的基礎大法。第四個階段是從2000年開始至今。這段時間日本陸續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完成了循環型法律社會的體系,成功轉入循環型社會。

具體來說,日本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分為三個層面:基本法、綜合法和專項法。

基本法中《環境基本法》是日本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是日本實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政策和依據。該法確立了“對整體環境包括環境污染、原生環境、自然環境等實行保護的法律框架,成為第一個綜合性的環境基本法。”[2]《促進建設循環型社會基本法》是日本循環型社會法律體系的基石,處于核心地位。

綜合法《廢棄物處理法》最初制定于1970年,2001年4月經過修改重新生效。該法明確規定了廢棄物的處置方式以及地方政府、企業在減少廢棄物排放中各自的責任。有力地緩和了環境污染、保護了生態安全;《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的前身是1991年制定的《可循環資源利用促進法》,2001年修改更名后生效實施。該法是日本最早提出的一部循環型社會的法律,提出了生產廠商必須遵循3R模式的全過程控制,減少廢棄物的產生,提高資源利用率。

日本法制體系的第三層是專項法,主要有《容器包裝物的分類收集和再生利用促進法》、《家電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綠色采購法》、《食品回收法》、《車輛再生利用法》等,在此,就各法中的內容,不再一一贅述。

綜上所述,日本的循環經濟法制體系完善且先進。它具有廣闊的覆蓋面和現實的可操作性,并且還具有明確的責任制度,值得我國學習與借鑒。

3.美國循環經濟立法

美國的循環經濟立法與德日兩國單行法模式不同。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一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專門有關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是一種混合立法模式。在經歷了20世紀70年代的能源危機后,美國開始反思之前經濟發展導致的工業廢棄物、空氣污染等問題,并且逐漸開始發展環保觀念。美國聯邦政府在1976年和1990年分別制定了《資源保護和回收法》與《污染防治法》,雖然不是統一的全國性的循環經濟法,但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美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和要求。

《資源保護和回收法》是美國在1976年由美國國會頒布,1986年修訂后重新生效。該法總共十章,92條。主要從國會發現的問題、制定該法的政策和目的、管理者權力和職責、具有危害性廢物生產者的責任與義務、危害性廢物運輸者的義務、危害性廢物治理、儲存、處置設備所有者的權力與義務、政府的財政援助、治理處置危害性廢棄物的許可八個方面進行了闡述與規定。

《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頒布實施的。全文共9條。該法的核心是對污染物盡可能地實現預防及減排。即減少危害性物品的數量、減少污染物進入污染源;減少對公共環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污染物等。雖然這不是全國性的徹底的循環經濟專門法,但是也體現了美國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與理念。

綜上可以看出,美國循環經濟的混合式立法模式與德國、日本的單行法的立法模式有較大的區別,它的循環經濟法制是通過其他部門法律的相關規定體現出來的,且涉及領域廣,如造紙業、家電業、家居用品等行業。另外,《資源保護和回收法》標志著美國從污染控制走向污染預防,對污染盡可能的實現預防是其循環經濟理念的基本政策。最后,美國循環經濟法制體系還具有很多創新性,如率先建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內部和相互之間通力合作的有效機制、排污權交易許可制度等。這些特點值得各國發展循環經濟法制體系的學習與借鑒。

二、中外循環經濟立法比較分析

1.立法背景的比較

德國的工業化起步較早、發展程度高,但資源相對匱乏。為了解決工業發展中資源短缺問題,他們提高了對廢棄物的處理技術,從中獲得再生資源以達到供給工業發展、減少資源消耗的目的。由此引入循環經濟措施和循環經濟立法理念。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經濟進入飛速發展時期,生產能力大幅度提高。在自由貿易和巨大利益的驅動下,日本逐漸形成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排放的高消耗經濟模式。在這種高消耗模式的背景下,由于日本自身國土面積狹小,資源嚴重匱乏的客觀現實,造成了一系列環境危害問題。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日本公民的健康和制約了日本經濟的發展,由此引發了民眾的極度不滿和政府的重視和反思?;谶@些歷史背景,所以同德國一樣,日本也是發展循環經濟較早的國家之一。

美國在經歷了20世紀70年代的能源危機后,開始反思之前經濟發展導致的工業廢棄物、空氣污染等問題,并且逐漸開始發展環保觀念。

綜上所述,國外由于工業化發展較早,其環境污染問題的出現是在國家經濟與社會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比較進步的階段上,并且通過早期的末端控制,環境污染的矛盾已經步入緩和之勢。因此,它們的循環經濟立法背景及目的,更多的是表現在對資源的高效率利用及對社會廢棄物解決方式的思路上。

反觀我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各項建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是建立在對資源和能源的高投入、低利用和高消耗的基礎上的,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的問題。從根本上制約了我國小康社會的建設及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政府提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因此,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背景和意圖與國外有著較大的區別和不同。

2.立法理念的比較

德、日、美三國循環經濟立法制度的轉變共同表明了他們立法理念的轉變。比較而言,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理念,經歷了從“末端治理”到“源頭預防”的漸進過程。方向由“如何處理廢棄物”提高到了“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日本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改變了以往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排放的高消耗經濟模式,提出了“環境立國”的立法理念。并將其治理的重點放在廢棄物處理、再生資源利用、包裝容器和家電的循環利用的方面,從而實現社會的良性發展。美國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循環經濟的理念和思想,但是其內在的制度技術都是比較完備的,如清潔生產、綠色設計、環境保護等。只是沒有將它們統一納入循環經濟的理念之下。美國還提出了用源頭預防的政策取代末端治理的控制方式。所以,從循環經濟立法理念上說,美國與德國相似,更多地體現在源頭預防的思想上。

我國早在20世紀50年代開始便提出了資源綜合利用的思想,到80年代開始參與并實施了聯合國的清潔生產計劃;2002年對清潔生產做出了比較全面科學的規范;2005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政策方向。2009年1月1日正式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該法中表明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并不是簡單的意味著資源機械式的回收再利用,節約資源也不是指為了達到減少資源消耗而減緩發展速度,而更注重強調技術層面的提高,即通過循環經濟的技術優勢,在既能滿足現在人們的需求與社會的發展速度的同時,又能控制資源消費量,實現環境和資源的保護。

3.立法模式的比較

由于社會歷史條件、法制水平、經濟的發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以及立法技術和傳統文化的不同等因素,各國的立法模式也不盡相同。德國和日本以單行法的立法模式為代表。單行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機關頒布專門有關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德國的單行法主要分為法案、條例和指南三個層面。日本則分為基本法、綜合法和專項法。它們具有共同的特點:都是通過政府授權,通過明確統一的法律層次及體系,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可以有效地避免各個行政機關或地區處于自身利益而脫離立法者的本意。以美國為代表的混合式立法是指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一部統一的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其法律規定都只是散落在各個相關的法律規定中。但其涉及領域較廣,如造紙業、家電業、家居用品等行業。

我國循環經濟應當遵循的立法模式,目前還處于較大的爭議和廣泛的研究下。除了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外,目前僅有少數層次較低、內容較簡單的條例與規定,并且內容較分散,缺乏系統性。因此,借鑒德國和日本的單行法制,以基本法為上位法,在其統一的法律準則下建立分類詳細的法律體系,是符合我國本國國情且值得借鑒的模式選擇。

綜上所述,通過對德、法、美循環經濟立法背景、理念、模式的比較,從立法理念角度看,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法制體系的理念和目標都在一步一步走向進步與完善。對于我國,必須依據我國實際情況的同時打開思路,不斷發展和改進理念與目標。從基本法的高度定位可持續發展原則,走循環經濟道路,放棄以往末端治理的高成本策略,將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全過程控制中;從立法模式角度分析,依據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體系和結構的經驗,對于我國循環經濟立法模式而言,應該具有一部基礎的統領性的法律總則,然后再針對不同領域設立綜合法和專項法,使各個法規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彌補,形成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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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群.日本環境基本法的歷史發展及我國對其的借鑒[J].比較法研究,2002(4).

[3]喬剛.生態文明視野下的循環經濟立法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

[4]陶倫康.循環經濟立法理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