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促進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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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 實施障礙 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20-0024-02

“循環經濟”一詞,最先由美國經濟學家波爾丁(K.E.Boulding)在《宇宙飛船經濟觀》中提出。他的觀點是,地球像飛行中的宇宙飛船,這艘“飛船”以消耗自身有限的資源而生存,如若不合理開發資源,強度超過地球的承載能力,地球就會像飛船一樣走向毀滅。因此,必須進入經濟過程思考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以新的“循環式經濟”代替舊的“單程式經濟”。①中國于20世紀90年代最先引入循環的理論,2009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嘗試用法制的形式發展循環經濟。7年的運行之后,環境資源與中國經濟間的平衡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實踐中也暴露出各種問題亟待解決。

一、該法的應然功能與實然狀態之對比

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中國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采取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必然之路,在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和發展下保護與恢復自然生態功能。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要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法制,該法的構建可以引導循環經濟規范化實施。②“循環經濟促進法”被設計成一個循環經濟政策法規,促進法,引導和指導中國的循環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當代法律的調整范圍和作用越來越大,法律不僅具有強制作用,也具有指導作用、引導作用。這種法律,并沒有否定法律的強制性、可訴性的作用,只不過其包含的強制性和制裁性條款較少,并沒有完全失去法律作為社會行為規范的作用,而是根據法律調整的對象強調對有關行為的指導性、引導性。③我國關于循環經濟的立法,而不是依靠法律迅速建立一個在社會領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循環經濟是一個以宏觀調控為主的不斷“激勵”的過程,為發展循環經濟,“供應切實可行的法令支撐與保障設施”的職責應落在各特別法之上,而不是由基本法來完成。從循環經濟的內在層面看,循環經濟的本質是生態經濟,推廣循環經濟務必樹立新的系統觀,從整個生態的大體系來建立循環經濟。它再也不局限于某個范疇或某個行業,奉行循環經濟的立法目標也就不可只以某個特別法為限,特別法之上必須有一個最高的法律,以指導整體情況。于是,《循環經濟促進法》應運而生,在全部循環經濟法律整體中,該法位于《憲法》之下、在各單行循環經濟法之上,對各單行法有統領作用,它指引著整個循環經濟立法的方向。

目前,在區域或跨區域的水平,中國已確定了一批循環經濟示范省、城市,將石化、冶金、化工、輕工確定為全國清潔生產試點行業。在跨地區的廢舊物Y的回收、再利用和再生已出現了網絡化、規?;哪J?,但是跟發達國家相比,再生和回收廢物和包裝材料,在中國有幾個問題:一是城市垃圾和工業廢物的產生和積累,另一方面是能夠轉廢為寶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工作進展十分緩慢。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的矛盾凸顯,環境資源約束趨緊。其主要原因是資源的不合理利用,一方面導致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對環境的污染,造成資源的短缺;而獲取資源的過程中,無論是購買,還是挖掘,都會導致不同層次的經濟和環境的破壞。處理上述問題的首要環節,便是從資源利用的方法著手,合理的資源利用方法能夠保證資源的高效使用,降低資源的污染水平,達成經濟和環境的共贏,這是“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立法目的。一般來說,當前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仍主要是基于分段治理或者末端治理,對于廢棄物的減少方法顯然重視不夠?!堆h經濟促進法》的頒布雖說是個很大的進步,但它未體現其真正的強制約束力。

二、該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障礙及其形成原因

我國目前循環經濟法制保障尚處于探索階段。《循環經濟促進法》在實施過程中體現了下列問題:

第一,現有的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法律之間的協調和互補是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發揮效能的關鍵,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定數量的、與循環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從總體上看現有立法由于欠缺清晰的立法思路作為指引,在內容上較為零散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循環經濟的重要活動的一部分還沒有被列入法律的角度,是一個空白狀態,并沒有形成一個法律制度體系。從“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內容看,有許多條款的循環經濟制度的原則規定,一些規定缺乏相應的責任,特別立法拖延出臺。例如,在我國“環境預防”④的概念已初步確定,但立法上的規定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甚至缺乏法律責任條款。

第二,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具體。在我國的一些立法實踐中,大部分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很完備,但法律責任的規定“偷工減料”。從環境資源的嚴峻狀況和法治狀況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不能只是純粹的“政策法”,而應當是一部“硬法”。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專門設了法律責任這一章,對各種主體不實行法定義務的作為規制了對應的責任,以保證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有效施行,這是使《循環經濟促進法》有“硬約束”的根源所在,因此,該法關于法律責任的條款不僅要全面,更要清晰、具體。但是,《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唯有第49條規定了關于執法部門的責任,而這唯一的一條對于應該承擔責任的情形也是僅有三款規定,內容并不全面。如發現違反本法或接到舉報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追究的(應追究其責任),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后雖然調查,但查處錯誤或者查處不及時的是否應該追究責任?而且“有關主管部門”究竟是何部門也未道詳盡,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特點本來就比較突出,如果我們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太過簡單,反而會增加這種不可訴性的危險。市場“違法管理”的責任,管理的過程應該更詳細,更具操作性。筆者還發現,第49~57條只涉及“企業”,難道“其他社會組織”對于發展循環經濟沒有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嗎?比如第9條規定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減少廢物的產生和排放量”。如果有,那它們違反法定義務是否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但是《循環經濟促進法》沒有涉及此類重要主體的承責問題,實屬重大缺漏。

第三,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尚待健全?!堆h經濟促進法》由于許多專業和技術問題的要求,所以在法律上有許多許可性要求,許可有關當局制定支持行政法規、規則、標準等,但上述許可立法并未設定明確的“時間表”。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部分配套的制度和規定得到了制定,但這些法律法規之間不存在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問題,法律規定缺乏合理和清晰的邏輯結構。并且,由于我國長期堅持“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立法質量不高,導致我國循環經濟法律規范不能有效保障經濟的“循環”發展。⑤當前,中國的城市垃圾回收主要是靠農民工融入城市,基本處于無序的狀態。農民工沒有一個回收培訓的特殊知識,它導致了二次污染和嚴重的浪費,回收效率低。關于這一點,《循環經濟促進法》只在第37條劃定:“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手機、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規定。”不涉及廢物回收利用過程的監管,以及對回收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培訓和組織。

第四,公眾缺乏參與循環經濟活動的有效機制。首先,公眾直接參與的循環經濟渠道的發展是不順利的,在目前的循環經濟法,如何參與循環經濟法的決策,管理和治理方面的法律缺位。并在《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重要法律,雖然有對公民的監督權的規定,但并未具體規定如何行使監督權的方式、方法、程序,致使在實踐中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其次,為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發展,應承擔一個明確的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當前中國環境立法對消費者在消費產品的過程中,并未明確規定消費的產品所必須承擔的環境責任,并且在消費環節上,現有的法律只為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或包裝的回收清單,消費者需要收回,而對在廢棄包裝物回收、利用、垃圾分類、處置或者支付費用等環境責任缺少規定。在世界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各種社會組織,如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機構和非政府組織,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當前中國NGO的規模、數量、影響力和實力與發達國家存在不小差距,對于推廣發展循環經濟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三、針對上述問題的循環經濟法律設計優化

首先,從系統論的角度說,立法同法制運行的其他各個環節密切相關,并會形成多種層次的信息反饋渠道,以促進其自身的不斷改進,表現為循環經濟立法要從執法、司法、手法等環節發現問題,并提出立法上的完善方略。循環經濟不局限于一種經濟模式,同時也是一種生活理念,發展建設循環經濟需要的是一個良好的集體氛圍,而使發展循環經濟變成公眾的整體意志,確立社會公眾綠色的消費觀?!堆h經濟促進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應當增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惫P者認為法律條款對于公民循環經濟意識的培養強調不夠,應當在第10條第1款之后加上一句話,即“倡導節儉的生活方式”。這并非一句可有可無的話,循環經濟必須走進生活,在理念層次上優化法律,我們應該回避那些我們不需要產品的生產與購買,并過一種“資源簡單性”的生活,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所提出的要求。國家一定要督促公民倡導節儉的生活方式,這在法律條款中應當予以表達?!堆h經濟促進法》明確關注生產和流通的資源和能源的循環利用、回收,但在生活中的循環經濟的法律規定是不夠的。比如:“如何減少廢棄物?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廢棄物(一次性杯子、洗漱用品、餐具、塑料袋等)?”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應該做出專門規定。

其次,明確政府在推動循環經濟工作中的職能定位,是確保循環經濟順利發展的關鍵。政府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角色應實現由“主導者”向“引導者”轉變,其主要責任在于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而非具體的循環經濟活動的干預者或實施者。政府在循環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政府作為循環經濟政策的制定主體,肩負著通過政策設計引導其他經濟主w行為活動的責任;另一方面,政府作為綠色采購政策的客體,在促進循環型消費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在非制度設計層面,政府可以利用電視傳媒等多種途徑加強對資源循環利用的宣傳,整體上強化發展循環經濟的意識,增強企業與公眾主動參與循環經濟的積極性。

此外,立法中還應重視行業組織和環保NGO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指導行業發展歷史資源和具備運籌能力的各種類型的行業組織,與政府和其他組織相比,在循環經濟計劃的發展,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會計制度和循環經濟典型設計的典型企業標準的建立上具有明顯優勢。環保NGO可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包括群眾性環境教育宣傳活動、對環保項目進行資助活動、專項環境保護活動、對環境受害者法律支援活動等。⑥應完善法律法規,鼓勵環保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系統環境,有效地利用其職能。

注釋;

①朱伯玉.循環經濟法制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07.

②朱伯玉.循環經濟法制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74.

③蔡守秋.論循環經濟立法[J].南陽師范學院學報,2005

(01):6-7.

④循環經濟倡導的是一種“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多寵閉環反饋式集約型經濟模式,強調資源的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倡導經濟與環境的協調,強調在源頭防止污染的產生,這種在源頭防止污染物產生的思想,稱為“環境預防”.

篇2

關鍵詞 :再制造;機械;設備

為全面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盡快形成,較大規模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聯合《關于推進再制造產業發展的意見》,從加強宏觀指導力度,深化試點范圍,加強關鍵技術研發推廣,完善再制造產業發展改革機制等方面來推動再制造產業健康發展,壯大再制造產業規模,改革扶持力度之強勢,前所未有。

一、再制造理念

再制造行業在大多數消費者眼中最多等同于普通的“維修”并對再制造零部件質量也表示懷疑。如今再制造行業已成為各企業追逐的熱點。在過去50年中,國外再制造已作為一獨具特色的新興產業成為制造業和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我國這方面內容幾乎是一片空白。其實再制造業對緩解資源環境壓力,促進技能減排以及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都有巨大推動作用。

再制造是一種對廢舊產品實施高技術修復和改造的產業。針對的是損壞或行將報廢的零部件,在性能失效分析、壽命評估等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再制造工程設計,采用一系列相關技術的先進制造技術,使再制造產品質量達到獲超過新品。

二、再制造業發展意義及我國再制造業發展狀況

目前再制造是指將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進行專業化修復的批量化生產過程。再制造產品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再制造是循環經濟“再利用”的高級形式,加快發展再制造產業是促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再制造是制造與修復、回收與利用、生產與流通的有機結合。發展再制造業還能使制造企業有能力投入更多精力進行新產品研發和設計,形成良性循環,對推動我國制造業的產業結構調整、產品更新換代、技術進步和人員素質提高十分有利。著名汽車分析師賈新光認為在再制造領域僅汽車市場就隱含上千億元的產值。我國發展再制造業重點領域有:

2.1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

以推進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發電機等零部件再制造為重點,在此基礎上將范圍擴大到傳動軸、壓縮機、機油泵、水泵等部件,繼續推進大型舊輪胎翻新。

2.2 推動工程機械、機床等再制造。

開展工程機械、工業機電設備、機床、礦山機械、鐵路機車設備、船舶等裝備再制造。

2.3 加強再制造技術創新和支撐體系建設。

在再制造技術上要加強產品設計技術和剩余壽命評估,經濟環保、拆解和清洗、零件表面工程、無損檢驗等。加強再制造技術研發,形成再制造關鍵設備生產研發體系。要完善再制造舊件回收體系,加強有效分類和回收管理,建立再制造產業發展標準,減少廢物處置量,做好售后服務。

2.4 加快推廣自主創新先進技術發展再制造業。

再制造在工業發達國家得到廣泛研究和應用,在我國再制造對消費者是個新名詞,公眾認識度不夠,再制造產品被普遍認為是二手貨翻新的概念。需要總結推廣中國特色再制造模式,大力推廣自主創新再制造先進技術推動我國再制造產業發展。

我國再制造是在維修工程、表面工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采用性能提升和尺寸恢復法,可使再制造率顯著提高,資料消耗顯著降低,具有突出節能減排效果,初步形成“以恢復尺寸、提升性能的表面工程技術為支撐,一提高舊件利用率為核心,產學研相結合,循環又經濟的中國特色的再制造模式”。這種模式特點突出,在技術上結合了力學、摩擦學、材料學等多學科理論;既有傳統的維護技術又有新興的無損檢測、壽命評估預測、質量控制等先進技術。運用的自主創新的先進(納米、自動化)表面工程技術大大提高了舊件利用率,降低了成本,同時還采用超聲波、渦流檢測,金屬磁性記憶等無損檢測技術與評估手段,提升了再制造產品品質。

篇3

(一)環境金融作用

1、合理調節資金、配置資源作用。環境金融對于環保、生態、可循環發展的生態企業和項目優先配資的傾向,將會促進資金和資源的綠色流向,對企業發展和企業資金的配置起導向和約束作用。利于我國產業向高效、綠色方向升級。2、優先管控環境風險作用。經濟人具有逐利、驅害的本性,通過這一追求可以有效避免生態金融項目風險,而綠色生態金融項目正好是環境風險極低的投資方向。可以通過投資環境金融,挖掘新商機、走向新征程。3、引導社會投資方向的作用。當局通過對環境金融的的政策扶持和輿論導向,可以促進高新生態技術的創新與研發,推動企業向環保、生態金融創新方面進行投資,規范企業健康經營,促進產業綠色發展。

(二)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

1、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發展環境金融,對于國家產業升級、經濟力量增強有著重要的影響力。特別對于發展中國家,發展新型綠色產業,極大的促進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對我國而言,目前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盡快轉變經濟發展模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扶持和鼓勵技術創新,通過金融創新,引導社會經濟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方向發展成為一種剛性的需要,也是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2、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生態文明是對以往“重視經濟發展,忽視環境保護”戰略的反思和補救。環境金融是補救生態文明建設、優化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綠色農業、低碳工業、碳金融正是環境金融的具體內容體現。3、是解決環?;I資難題、調劑資金余缺的重要方式。資金需求量大、籌資難是我國環保事業發展的攔路虎。環保工程如果沒有金融搭臺難以產生經濟價值,對于逐利本性的社會資金來說嚴重缺乏吸引力。僅僅依靠國家政府維持環保投入常出現資金瓶頸和產業困境。而環境金融的投資能夠獲取良好收益和政策扶持,這將激勵大量資金進入環保領域,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三)深化環境金融創新的建議

篇4

內容摘要:我國資源的貧瘠匱乏狀況及環境的脆弱性決定了我國的發展模式必須由粗放型向節約型轉變,發展循環經濟迫在眉睫。文章認為,國家應對循環經濟進行稅收優惠,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通過稅收方式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先進經驗,對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措施進行立法完善。

關鍵詞:循環經濟 稅收優惠 立法建議

循環經濟是指改變生產和消費方式來降低物質消耗和廢物排放,以“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閉合性物質循環模式,來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態平衡的經濟體系。它具有物質循環性、系統性、經濟性等特點,是對傳統“資源―產品―廢物”的單程式經濟的根本變革。我國資源狀況的基本特征可用“一多三少”來概括,即:總量多,人均少,高質量的少,可開發后備資源少。我國以占世界9%的耕地、4%的森林、6%的水資源、0.7%的天然氣、1.8%的石油、不足2%的鋁土礦、不到5%的銅礦、不及9%的鐵礦石,支撐著占世界22%人口的生存和發展。我國資源的貧瘠匱乏狀況及環境的脆弱性決定了我國的發展模式必須由粗放型向節約型轉變,發展循環經濟迫在眉睫。

我國對循環經濟進行稅收優惠的意義

對循環經濟給予稅收優惠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措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污染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帶來的負面結果,要求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標的企業去發展循環經濟,這種設想是美好的,但要真正落實卻比較難。因為將廢物變成資源的成本相當高,而其回報率卻很低。從“經濟人”的角度看,要企業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進行生產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國家作為主導和驅動力量來推行循環經濟。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往往從經濟運行的全局出發,運用各種宏觀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在循環經濟的發展中,政府仍然要扮演引導者的角色,這就決定了國家在推進循環經濟模式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各種財政、金融政策,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共同形成一個完善的系統模式。在這些促進因素中,財政政策將起到基礎性的作用,而在財政手段中,稅收優惠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一種措施。

企業是發展循環經濟的主體,稅收優惠對企業具有激勵作用。我國企業存在著規模小、技術落后、科技基礎薄弱等問題,導致企業以犧牲環境來獲得利潤的最大化,為了扭轉這種局面,國家應當對那些按照循環經濟理念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激勵該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研發環保技術,同時還可以刺激同行業的企業進行自主創新。

我國當前針對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措施

近年來,為了發展循環經濟,我國已經制訂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

(一)營業稅

自1997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頒布《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關于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二批)的通知》(財稅字[1997]117號)等文件,對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了列舉,其中包括多項跟環境保護相關的收費。

(二)增值稅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044號),其中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2001年12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該通知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同時,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用煤研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2001年4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78號),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2004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字(2004)25號),其中規定:利用石煤生產的電力按增值稅應納稅稅額減半征收;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副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1年6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97號),其中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三)消費稅

2003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26號),其中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對企業銷售生產達到相當于歐洲Ⅲ號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汽車輪胎”稅目中的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對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

(四)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對廢舊物質加工、污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投資項目實行零稅率。

(五)企業所得稅

早在199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就規定: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研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同時規定: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國外對循環經濟實施稅收優惠的立法借鑒

(一) 美國

1978年出臺的《能源稅收法》規定,對購買太陽能和風能能源設備所付金額中頭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從當年需繳納的所得稅中抵扣;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和潮汐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企業用太陽能和地熱發電的投資永久享有10%的低稅優惠。

同時,各州也紛紛立法,出臺很多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措施,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稅收優惠體系。1991年美國有23個州對循環投資給予稅收抵免扣除。

(二) 日本

日本是資源匱乏但是資源消耗量很大的國家,所以日本政府在節約能源方面的干預措施值得借鑒。1978年頒布的《節約能源法》規定,對于節能達標的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日本的其他法規規定,企業使用的生產機器設備凡是用于節約能源和減少排放物、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請投資稅收抵免,抵免額為投資成本的7%或應納稅金的20%(以兩者中的較低者為準)。日本政府對根據法律規定設置的大氣和水體污染控制設施和裝備 ,不收不動產稅。

(三) 德國

1996年德國頒布實施了《循環經濟法與廢物管理法》,這使廢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等產業有法可依,并且出臺了很多針對廢物資源再利用的稅收優惠措施,例如:企業生產產品不對環境造成損害或減少環境損害,可以免交銷售稅,而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

縱觀發達國家對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措施,可以看出,它們都形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稅收優惠的法律體系,用稅收支出的方式使生產者的責任延伸,把公共部門對廢棄物的管理轉變成私營企業的內在責任之一,明確了政府、企業的責任,政府用稅收優惠這一經濟杠桿而成為引導者,使企業在市場機制起基礎作用的情況下成為發展循環經濟的實踐者。

我國循環經濟實施稅收優惠的立法建議

(一)采用適當的稅收優惠方式來發展循環經濟

總體來說,我國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集中在增值稅和所得稅,散見于其他稅種中,應當改變單一的稅收扶持方式,采用多形式的稅收扶持措施,形成一個完善的稅收優惠系統,以發展循環經濟。根據稅收支出理論,稅收支出有九種形式,即:稅收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稅收豁免、稅收饒讓、稅收信貸、延遲支付、優惠稅率和加速折抵。依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用稅收優惠杠桿調節社會經濟可采用多種稅收支出的方式,多管齊下,來發展循環經濟。

根據不同的稅種、不同的征稅對象采用不同的優惠方式。在所得稅中,對于節能減排、符合循環經濟價值取向的特殊項目,應用納稅扣除的稅收優惠措施,在課稅對象中按比例預先扣除,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對企業新購置的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的生產設備,可以采用加速折抵的稅收優惠方式來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如:新購置的節能生產設備,可以允許該企業在1-3年內將新購置的設備價值在應稅金額中扣除,完成提前折舊。在增值稅方面,可以借鑒國家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相關政策,對關鍵性的、節能效益異常顯著的重大節能設備和產品,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措施。退還的增值稅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達到增強企業發展后勁的效果;在生產中適用廢舊物品的,可以在核實數量、價格等數據后抵扣稅款,減輕企業稅賦負擔。在消費稅中,為了促進節能,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在營業稅方面,可以將提供清潔能源、節能減排、先進環保技術咨詢的中介組織給予按比例或適當減免。

(二)取消不符合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措施

我國對稅收優惠的規定中有很多是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對于這些優惠措施應當取消。例如為了保證農業生產,扶持弱質農業的發展,對化肥、農膜、農藥生產企業給予了低利率的稅收優惠措施,這項政策激勵了農藥、化肥等的生產,但同時帶來了危害環境的負面效應,應當取消稅收優惠,尤其是對生產劇毒農藥的企業取消此項措施。我國在入世后,為了吸引外商投資,發展經濟,無論中央還是地方紛紛出臺了外商投資減征稅收的措施,但是對于那些污染嚴重、耗能量大的外商企業應當取消稅收優惠。

(三)建立統一有序的稅收優惠體系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處于散、亂、多的局面,不同的稅收優惠規定之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既有依法頒布的,也有變相減免的,既有中央規定的,也有地方出臺的,導致在現實生活中可操作性很差。為了扭轉這種局面,立法機關應當對現存的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措施進行梳理,協調相互矛盾的規定,形成一個統一有序的優惠體系。

循環經濟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不僅需要市場機制的調節,也需要國家政府的宏觀調控和積極干預,而稅收優惠恰恰是國家干預經濟行之有效的手段,以稅收優惠措施為切入點,來激勵企業這一市場主體積極主動的進行節能減排的改造,把其納入發展循環經濟的軌道上來,扭轉政府在環境保護上唱“獨角戲”的局面,以此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循環經濟體系。

參考文獻:

1.劉助仁.國外環境資源稅收政策及對中國的啟示.環境經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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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方百計降低資源消耗,加快實施“負能釀造”

在循環經濟實踐過程中,花廳酒業從節能降耗人手,積極實施“負能釀造”計劃,有力促進了資源的高效利用和能源的梯級利用。一方面,創新傳統生產工藝,降低釀造能耗。在酒精生產過程中采用低溫雙酶液化糖化工藝、粉漿換熱和熱耦合差壓精餾技術、濃醪發酵工藝技術,將發酵醪酒精度從10度提升到13度,生產1噸酒精僅耗煤0.1噸,耗水11噸,減少蒸汽用量約30%,主要能耗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另一方面,利用廢棄物糟液發酵產生沼氣發電,發展再生能源。投入5000多萬元建設沼氣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項目,利用酒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糟液厭氧發酵產生沼氣,將沼氣送人鍋爐燃燒產生蒸汽,蒸汽先用于汽輪機組發電,余熱再供給酒精生產,實現了熱力能源的二次利用。沼氣發電工程的配套運行,極大地減輕了廢棄物糟液對下道工藝環節處理的壓力,節省了煤炭等一次性能源。目前企業日產沼氣23萬立方米,全部回送鍋爐燃燒,沼氣占鍋爐燃料比例在95%以上,年發電5000多萬度,自用一半,其余輸送上網,實現利潤1500多萬元,節約8萬余噸標煤。

二、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努力實現三廢“零排放”

傳統酒精工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廢渣。臭氣熏天、污水橫流,曾是一些小作坊釀酒企業留給人們的印象?;◤d酒業通過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強生產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有效解決了三廢排放問題,扭轉了高污染、高排放的發展模式。一是努力推進廢氣“零排放”。2008年,企業投資2000萬元建設與酒精生產線相配套的二氧化碳回收項目,采用變壓吸附法,將酒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提取為食品級液態二氧化碳產品,年減排二氧化碳5萬噸。產品廣泛用于食品、煙草、鑄造、消防、遠洋保鮮等行業。年實現銷售收入2000多萬元、利稅700萬元。二是努力推進廢渣“零排放”。為了有效解決沼渣的污染問題,公司與南京農業大學聯合研發,對沼渣進行高溫腐熟發酵,生產有機復合肥系列產品。沼渣復合肥可以有效改善土壤結構,提高農作物品質,增加土地產出效益,是發展綠色農業、生態農業的理想肥源。項目被國家發改委列人2009年度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該項目實施后,年產復合肥2萬噸,實現銷售收入1500萬元,投放市場后得到廣大農民認可,既減少了固體廢棄物的排放,保護了生態環境,同時也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三是努力推進廢水“零排放”。對生產工藝用水實行梯次利用,首先將一次水給發酵醪降溫使用,再給糖化醪降溫,形成的中溫水一部分用于粉碎配料,其余的用于蒸餾冷凝器冷卻,出水溫度可達65-70攝氏度。對處理達標的中水一部分回用于酒精生產,一部分用于綠化灌溉,最大程度減少了廢水排放量。

三、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不斷延長產業鏈條

通過產業鏈的銜接,把上游廢物變成下游原料,做到物盡其用,是花廳酒業努力追求的目標。在循環經濟實踐中,他們將酒精生產中產生的二氧化碳提供給開發區另一家企業――恒盛化肥,成為其生產甲醇的原料。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部分溫度較高的間壁冷卻熱水,處理后供給新沂市區的浴室作為洗浴用水,不僅為企業每年帶來200多萬元的經濟效益,而且使得40多家浴室拆除了高污染、低熱效的小鍋爐,明顯改善了市區大氣環境。圍繞延長產業鏈條,目前正加快推動實施三個重點項目:一是針對優級食用酒精項目,配套建設年產5萬噸玉米干酒糟蛋白飼料項目,開辟新的產品領域。二是推進污水提標處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設,使大部分處理合格的中水實現循環再利用,將其中少部分含有機質的達標水對外出售,爭取成為所在園區綠化灌溉用水的供應商。三是擴大沼渣有機肥生產規模,同時對部分沼渣進行烘干送鍋爐燃燒綜合利用,變廢為寶。

四、持續推進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循環經濟發展水平

不斷加大技術和管理創新的力度,是花廳酒業提升循環經濟水平、打造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所在。他們重點抓了三個方面:一是加大技改力度。在遷建新廠之后,連續幾年累計投資6000多萬元,建造各類厭氧罐、沉淀池、好氧池、兼氧塘等環保設施,安裝了氣浮機、沼氣壓縮機等先進設備,引進了食品級液態二氧化碳、沼渣有機肥等制造設備。這些先進的生產設備及工藝流程,有力地促進了三廢達標排放和綜合利用。二是鼓勵全員創新。傳統酒精工業的技術路線和生產工藝是比較清晰的,在此基礎上尋求循環經濟的新突破,更多地要靠企業自身在實踐中探索,在集成中創新。為此,花廳酒業專門抽調業務骨干組成科研中心,對企業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進中的關鍵問題實施集中攻關。制定了《技術和管理創新獎勵辦法》,每年重獎一批大膽創新、勇于改革的員工,在企業內部營造全員創新的氛圍,有效激發了循環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僅2009年,企業就為在節約和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發放100多萬元獎勵金。三是強化循環經濟責任考核。將生產過程中的原料、水、電、氣消耗,維修費用,產品質量,達標排放等全部量化納入各車間、班組責任制考核,與績效工資直接掛鉤,兌現獎懲,獎罰分明。通過強化考核,使得節約、高效、清潔的發展理念深入人心,有效提高了生產效率、經營效益和節能環保水平。

花廳酒業近年來的實踐充分表明,蘇北后發地區通過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能夠有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經濟發展模式,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上取得實質性成效。盡管花廳酒業取得的成果還是階段性的,但給我們帶來了一些有益的啟示。

啟示一:企業轉型升級是傳統產業煥發生機和活力的必由之路。近年來,花廳酒業的發展經歷了兩次重要轉型。2002年,在面臨生死考驗的嚴峻關頭,果斷實施技改搬遷,實現了由傳統發展模式向循環經濟模式的轉型。2009年,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刻,克服資金和市場約束,著力培育后危機時期新的經濟增長點,為有效化解風險、率先突出重圍、持續做大做強贏得了先機?;◤d酒業的實踐充分表明,轉變發展方式刻不容緩,早轉早主動,早轉早得益。傳統產業不是“夕陽產業”,只要找準路徑,大力推進發展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完全可以實現產品提檔升級和企業戰略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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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產是指將綜合預防的環境保護策略持續應用于生產過程和產品中,以期減少對人類和環境的風險。內涵清潔生產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對生產過程與產品采取整體預防的環境策略,減少或者消除它們對人類及環境的可能危害,同時充分滿足人類需要,使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的一種生產模式。根據經濟可持續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要求,清潔生產謀求達到兩個目標:第一,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的代用,二次能源的利用,以及節能、降耗、節水,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緩資源的耗竭,達到自然資源和能源利用的最合理化。第二,減少廢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進工業產品的生產、消耗過程與環境相融,降低工業活動對人類和環境的風險,達到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最小化以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偨Y起來就是“節能、降耗、減污、增效”。

目前由于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采取了相應的環保措施和對策,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通過實踐發現,這種僅著眼于控制排污口(末端),使排放的污染物通過治理達標排放的辦法,雖在一定時期內或在局部地區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工業污染問題。其原因在于:

第一,隨著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對污染治理與控制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達到排放的要求,企業要花費大量的資金,大大提高了治理費用,即使如此,一些要求還難以達到。

第二,由于污染治理技術有限,治理污染實質上很難達到徹底消除污染的目的。有些污染物是不能生物降解的污染物,只是稀釋排放,不僅污染環境,甚至有的治理不當還會造成二次污染;有的治理只是將污染物轉移,廢氣變廢水,廢水變廢渣,廢渣堆放填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形成惡性循環,破壞生態環境。

第三,只著眼于末端處理的辦法,不僅需要投資,而且使一些可以回收的資源(包含未反應的原料)得不到有效的回收利用而流失.致使企業原材料消耗增高,產品成本增加.經濟效益下降,從而影響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污染控制與生產過程控制沒有密切結合起來,資源和能源不能在生產過程中得到充分利用。

任一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污染物實際上都是物料,如農藥、染料生產收率都比較低,這不僅對環境產生極大的威脅,同時也嚴重地浪費了資源。國外農藥生產的收率一般為70%,而我國只有50%-.60%,也就是1噸產品比國外多排放100kg-200kg的物料。因此改進生產工藝及控制,提高產品的收率,可以大大削減污染物的產生,不但增加了經濟效益,與此同時也減輕了末端治理的負擔。又如硫酸生產中,如果認真控制硫鐵礦焙燒過程的工藝條件,使燒出率提高0.1%,對于10萬噸/年的硫酸廠就意味著每年由燒渣中少排放100噸硫,多燒出100噸硫,又可多生產約300噸硫酸。

第四,實踐證明:預防優于治理。根據日本環境廳1991年的報告,從經濟上計算,在污染前采取防治對策比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更為節省。例如,就整個日本的硫氧化物造成的大氣污染而言,排放后不采取對策所產生的受害金額,是現在預防這種危害所需費用的10倍。

實踐證明,污染控制應該密切地與生產過程控制相結合,末端控制的環保管理總是處于被動的局面,資源不僅不能充分利用,浪費的資源還要消耗其他的資源和能源去進行處理,這是很不合理的。要從根本上解決工業污染問題,必須“預防為主”,將污染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實行工業生產全過程控制。推行清潔生產、促進循環經濟是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一項戰略措施。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就會使污染物的產生量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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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的基本情況

近20年來,我國資源綜合利用取得了顯著成績。2002年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產值達900億元,其中全國縣以上工業“三廢”綜合利用實現產值385億元,為1985年的4倍,比1995年翻了一番。2003年全國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由1985年的25%上升到55%。再生資源回收產值500億元以上。從總體發展情況看,資源綜合利用途徑進一步拓寬,技術水平有很大提高,重點開發了一批大用量、低成本、高附加值的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但是,資源利用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一是資源快速消耗,迫切需要改變經濟增長方式。過去幾十年,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很大程度上是靠消耗大量物質資源實現的,資源消耗快速增長,對國外依存度不斷增加。顯然按照傳統的發展模式以大量消耗資源來實現工業化,是難以為繼,也是不現實的。

二是產業鏈結構失衡使部分資源利用前景堪憂。由于多年來國家對地質找礦和礦山建設投入不足,資源后備儲量不足,原料供應缺口越來越大。資源供不應求的局面,使絕大多數資源采掘型企業、特別是民采企業很難經得起短期利益最大化的誘惑,“采富棄貧”現象十分普遍,使我國資源的整體稟賦性急劇下降。

三是經濟快速發展,廢棄物利用技術難度越來越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廢棄物數量和品種都在增加,技術處理的難度加大。這些產品本身是高新技術產品、新型材料的復合體,要充分回收利用這些報廢產品的技術難度很大。

二、主要問題

(一)礦產資源稟賦狀況較差、綜合利用難度大

主要表現為:一是貧礦多,富礦少,復雜難處理共伴生礦多。以鐵礦為例,我國資源多而不富,以貧礦為主,平均品位僅33%;錳礦、銅礦等有色礦產資源狀況也大致如此,甚至更為嚴重;我國礦產資源的這種特性,使資源高效利用的技術難度加大、成本增高。二是大型礦山少,中小型礦山多;目前我國小型礦超過開發礦山總數的99%,大型礦山、中型礦山在數量上只占1%;由于開采點多,統一規劃性不強,技術差別大,資源浪費嚴重。三是地下礦山多,大型露采礦少且開采條件惡化。我國有色金屬礦山90%以上為地下礦,而且開采深度越來越深;鐵礦山經多年開采,大部分已經或正在轉入深凹和地下開采,不僅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而且也使生產成本增加,開采條件逐漸惡化。

(二)資源綜合利用率低

目前,我國石油采收率平均為28%,發達國家的采收率可達35%以上,提高采收率仍有巨大潛力可挖。若我國石油采收率提高1%,可采儲量就可增加2億多噸,預計現已投入開發的油田通過技術進步可增加可采儲量4―7億噸。我國金屬礦山采選回收率平均比國際水平低10―20%,礦山平均資源綜合利用率僅為30―35%;約有2/3具有共生、伴生有用組分的礦山未開展綜合利用;廢石、尾礦利用率僅約5%。

(三)高摻量、高附加值利用工業廢棄物的產品少

在政府的積極鼓勵和推動下,我國建材行業近年來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業廢渣的積極性一直很高,產品很多。這些產品主要是傳統的磚、砌塊、加氣混凝土砌塊等中低檔產品;目前水泥生產中也只能用5―30%的礦渣粉和高等級粉煤灰作為水泥混合料的膠凝材料;高利用量、高技術含量,經濟效益顯著的產品比較少;摻量達80%粉煤灰混凝土摻合料,摻量達70%加氣混凝土板材、加氣混凝土承重墻以及利用工業廢渣制備高性能輔的膠凝材料,使其在水泥中摻量達到50%等都需要技術攻關。高摻量、高附加值利用技術既能緩解工業對資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和對環境的污染,亦可大量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

(四)用現代再制造技術,合理利用廢舊資源十分薄弱

目前,對廢舊機電產品,主要是經過拆解以后,可利用鋼材、金屬等作為冶煉原料回爐或回收,不能利用的做垃圾填埋或焚燒處理。從資源的合理利用分析,對這些報廢產品用現代再制造技術進行修復利用,才能真正實現廢舊機電產品最大化的合理利用。

要最大化的合理利用這些資源,在技術上需要有現代技術和加工工藝。如納米等表面工程技術、質量自動控制技術,先進無損檢測與評價技術、材料檢測分類技術、產品粉碎及?;夹g,材料物理及化學分選技術和高分子材料熱分解技術等。目前在這方面的技術開發工作十分薄弱。

(五)整體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技術少

資源高效利用往往需要從綜合開發資源進行技術開發。如對尾礦資源的整體綜合利用、多種廢舊物資(塑料、橡膠、纖維等)共混技術、燃煤電廠煙氣脫硫灰渣完全資源化生產技術等。金屬資源的綜合利用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如果采、選、冶、加各道工序都能有機銜接,不僅能有效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而且能大幅度地降低能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提高最終材料性能和生產成本。目前國內外環保推行的脫硫技術與灰渣資源化要求普遍脫節,現有的脫硫技術大多只注重脫硫效果、脫硫成本、而忽視灰渣利用,灰渣的綜合利用技術只能根據已產生的灰渣性質來進行二次開發利用,造成重復投資,甚至二次污染。

三、加強資源利用技術創新的對策

(一)制定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的相關措施

應將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作為一項基本國策。要使全社會充分了解資源綜合利用對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及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樹立和增強全社會的資源意識。

國家經濟綜合部門要研究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戰略、方針,協調解決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要加強宏觀調控,運用稅收、信貸、利率、貼息、排污費等經濟手段來調控市場,彌補這種差距,為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創造良好外部條件,促使資源綜合利用實現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并運用強有力的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規范和約束企業行為。

(二)加大對重大資源綜合利用技術開發的支持力度

要加強資源綜合利用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的整體技術水平。國家要大力支持推廣應用性強,對產業鏈延伸有重要示范意義的重大、關鍵技術的開發和應用;設立資源綜合利用的技術研發專項和相應的應用示范專項;支持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加大投入力度。鼓勵扶持一批有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聯合,進行資源綜合利用綜合性、基礎性、前沿性研究和開發。同時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引進利用國外技術和資金,引導企業或民間資本增加對資源綜合利用的投入。

(三)全面推動技術進步

定期制定頒布“資源綜合利用重點推廣應用技術目錄”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運用市場機制和各種經濟手段促進成熟、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快科技成果和適用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步伐。加強對重點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應用的引導。

(四)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法律和法規

要在以循環經濟為指導的法規體系基礎上,盡快研究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激勵工業“三廢”資源、再生資源和共伴生資源等綜合利用的措施,使資源綜合利用工作能夠真正走上法制化軌道。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框架內,系統地研究制訂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的技術經濟政策。繼續落實和完善現有的一系列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五)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作用,加強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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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方法

一、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的定義

循環經濟,就是把上一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料變為下一生產過程的原料(生產要素),使一系列相互聯系的生產過程實現環狀式的有機組合,變成幾乎無廢料的生產。這是一種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最大限度地提升資源利用率的經濟增長模式。

節能減排,指的是減少能源浪費和降低廢氣排放。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

二、電力節能減排的市場模式

在節能減排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市場應積極配合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措施,這樣可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在短期或者中長期市場中,要建立立足排放和能耗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獲得準入的主題,可以自行決策,自主參與市場交易,要體現出節能減排的效果,使節能減排與市場機制相統一,有效地對對高污染、高能耗的發電機組實行制約,為低污染、高效率的發電機組提供機會。排污權交易是以環境保護制度為基礎,依照一定的市場機制,通過買賣排污權的方式來控制排污。自從這種方式實行以來,排污者從自己的利益出發,自主選擇購買排污權,大大降低了污染。

在中國電力市場節能減排制度還不是很完善的情況下,每個地方都應該根據各自特點制定不同的制度,主要是通過電力企業的擔保進行融資活動,合同能源的管理機制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方式和以減少溫室氣體為主的交易機制。

三、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的方法

1、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實證

電力工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也是節能減排的重點。從總量看,電力工業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大戶”。近年來,我國電力工業發展迅速。初步統計,2006年,全國新增裝機1億kW,總容量超過6億kW,其中火力發電占77.8%;完成發電量增長13.5%,其中火電增長15.3%。隨著電力工業規模不斷擴大,其自身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問題日益突出。2006年,發電用原煤超過12億t,是煤炭消費總量的一半,排放的S02占全國排放總量的54%。從效率看,我國火電機組的總體能耗明顯偏高。2006年,我國火電機組供電標準煤耗為3669/kW.h,較國際先進水平高60 g,/kW.h左右。據最新統計,日本火電機組供電標準煤耗為每千瓦時299 g/kW.h,韓國為300s/kW.h,意大利為303 g/kW.h。如果我們能夠達到日本的煤耗水平,2006年可以節約原煤2.2億t。

2、大力促進技術創新。以科技支撐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

若市場價格能夠準確地反映價值,在資源約束條件下,也決定著技術創新的方向。通常而言,技術創新的目的在于解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性問題。例如,當土地資源豐富甚至土地所有權也沒有明確的時候,人們會選擇廣種薄收的粗放經營。而一旦土地資源稀缺,人們則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單位土地面積的產量。又如,18世紀以后的西歐,技術發展的方向是用機器代替勞動力,因為勞動力價格不斷上升。今天,當不可再生資源越來越稀缺的時候,技術創新的方向是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變廢為寶,以及創造出替代不可再生資源的資源。于是,一方面旨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節約資源的技術得到重視,另一方面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又催生了一系列可替代、可循環的資源能源。這種情況下,在我國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就水到渠成了。

3、積極探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的有效運作模式

循環經濟實際上是經濟學基本理論的體現和延伸,它與基本經濟理論是一脈相承的。發展循環經濟,也要符合客觀經濟規律,也要順應基本的市場經濟規則。如果出現了不經濟的情況,政府部門應進行引導和協調,必要時應推出優惠政策或進行適當補貼。例如,如果為了完善循環經濟產業鏈或進行廢物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了個別企業的利益,政府應該擔負起維護這些企業利益的職責,解決的方式有幾種:一是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貼息等激勵性政策對企業提供支持;二是政府對企業直接提供補貼;三是讓價格準確地反映市場的價值,通過市場獲得穩定的經濟收益。

4、完善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的政策體系

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同時借助財政、稅收等經濟政策,優化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各節點之間的連接,使各主體形成互補互動、共生共利的關系,降低運行成本,理順運行機制,實現循環經濟的動態穩定和長效發展。

四、總結

通過對電力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的分析探究可以發現:在現代化的生產中,節能減排系統可以有效的達到對污染源等方面的預控,提高生產的節能效能,完善生產。循環經濟更能有效的促進節能減排,形成企業的雙贏。

參考文獻:

[1]朱成章,徐任武.需求側管理[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1999.

[2]林伯強.低碳經濟下的電力發展思路[J].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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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現有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所得稅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行業的企業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生活垃圾處理也被包括其中。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和城鎮垃圾處理項目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該立法中規定了對城鎮垃圾處理項目購置并實際使用的專用設備實施所得稅稅收優惠。但是生活垃圾處理并不屬于以上優惠的對象。

3、減計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通知》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生活垃圾焚燒余渣為主要原材料(占70%以上),生產出來的磚(瓦)、砌塊、墻板類產品、膏類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利用廢舊電池、電子電器產品,廢燈泡(管),廢塑料、廢舊輪胎等為原料(占100%),生產出來的金屬、非金屬,有色金屬及其產品,塑料制品,翻新輪胎,膠粉等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二)增值稅方面

1、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優惠

1995年開始,我國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給予了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先后實行了先征后返、免稅、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規定:“為解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新舊稅制轉換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在1995年內,對從事廢舊物資經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后,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由企業提供納稅憑證,經審核批準,按已入庫增值稅稅額的70%退還企業。退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p>

2001年財政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睂U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而言,實行免稅政策比“先征后返”更加優惠,少繳30%的增值稅并且減少了稅款返還所需的大量時間。

隨后,為避免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偷逃國家稅款,2008年財政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代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痹撏ㄖ某雠_,將“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為“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年退稅,2009年退稅70%,2010年退稅50%”。

2、對廢舊物資綜合利用免征增值稅

《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對再生資源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國家對再生資源事業仍然實行優惠政策。供銷社批發、調撥的再生資源,按規定應征收批發環節營業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繼續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申請減免稅。對供銷社、物資系統能獨立核算的再生資源企業回收、加工再生資源所得的純收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也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根據企業的實際困難,從1992年起三年內適當給予減征所得稅的照顧;上述企業用回收的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適當照顧減征產品稅、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對銷售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對銷售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對銷售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等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對生活垃圾發電增值稅進行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進一步明確,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又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了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對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規定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與財稅〔2001〕198號文件相比,財稅〔2008〕156號文件將垃圾的范圍擴大到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等。這些規定對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還是缺少具體的措施和規范來保障它的實施。在生活垃圾處理的設備方面,《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2007修訂)固體廢物處置設備類中,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轉處理的垃圾轉運站壓縮設備,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填埋廠的垃圾壓實機,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綜合利用處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設備,用于工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的固體廢物焚燒設備等免征增值稅。

(三)營業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贝伺鷱褪顷P于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營業稅規定。生活垃圾處置費是指對垃圾焚燒、填埋等最后處置環節收取的費用。該批復的內容是處置垃圾不征收營業稅的范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焚燒、填埋等環節而取得的費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四)其他規范性文件

國家在199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屬于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中,該通知所根據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有節約能源開發技術、資源再生及綜合利用技術的規定。

二、完善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體系

(一)積極開征高污染產品稅

參考發達國家針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和電池稅,重點研究把一些不利于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資源性、污染性產品逐步納入征稅范圍,并完善消費稅稅率結構,按照各類應稅對象對環境損害程度和生產耗能程度設置稅率,同類產品稅負應大體一致。對國家已經明確不鼓勵生產和使用,有的甚至將在一定年限后禁止生產和銷售的資源性、污染性產品如白熾燈、立窯水泥、粘土實心磚(瓦)、含磷洗衣粉等征收消費稅,并配合國家的產業調整,鼓勵相應的節能、環保產品的推廣生產和使用。同時,將電池、電子產品、一次性包裝物、包括塑料袋在內的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業產品有選擇性地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并對低污染的相關產品(如節能型電子產品、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和塑料制品等)予以免稅或減稅。逐步考慮將化學農藥、化學肥料等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而對生物農藥、生物肥料實施稅收優惠鼓勵。

(二)完善社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稅

財稅157號文件第四條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建議優惠期限作適當延長,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征收增值稅先征后返70%的政策保持3—5年不變。同時適當降低退稅比例,考慮按照70%—50%—30%的梯度遞減退稅率,并逐步過渡到取消稅收優惠??赏嗽鲋刀惪顚嵭屑凑骷赐耍詼p輕再生資源企業資金壓力。在這期間,國家通過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在市場中的地位、經營情況、稅負承受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并與其他行業稅負水平平衡后制定較為適當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增值稅率,采取直接征繳增值稅的模式進行征稅。而對于生產規模、技術水平、連續經營年限達不到要求的回收企業,不能享受該檔增值稅率,仍然按照17%的增值稅率進行征繳。同時,對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減征30%—50%企業所得稅,并減征70%—80%地方附加稅。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再生資源企業的所得稅和地方稅制定相對統一的優惠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參差不齊而互相制約或互相擠兌。采取以稅養稅政策,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基金,從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每年繳納的稅收中拿出部分作為基金,用于扶持該產業的發展。

(三)積極推動生活垃圾的費改稅

對于生活垃圾,針對現有的垃圾處理費征收體系,積極實施排污費改稅,研究征收生活垃圾稅,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公民個人。對于家庭產生的生活垃圾可以以單個家庭的人口數作為課稅依據,可以對人口數量少的家庭進行相應的減免,或者可以以產出的生活垃圾數量為課稅依據,運用專門的數量級來課征。

(四)完善工業固廢稅收體系

對于工業固體廢棄物,推動以環境稅替代排污費,為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創造良好環境,環境稅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稅率確定上對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采用較低稅率,而危險廢物采用較高稅率。對于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進一步研究完善稅收優惠目錄,重點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爐渣、冶煉廢渣為原料的大宗、高附加值綜合利用產品,推進資源稅改革,提高資源產品的資源稅稅率,促進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企業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生產產品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研究開征生活垃圾處理稅

篇10

關鍵詞:循環經濟促進法;減量化;政策性立法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水、土地、礦產等資源日益不足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整體形勢也愈發嚴峻。面對這種狀況,我們必須考慮到在經濟發展數量增長的同時,考慮到發展的可持續性。正如科學發展觀強調的“以人為本,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雖然這些年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成績,在環境保護立法的制度上也日趨完善,但是,還是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觀念不那么深入人心,在發展的同時,可持續發展的意識不夠明顯。因此,我國學者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提出了“循環經濟”這一概念,若想讓這一概念得到施行,則必須對其有嚴密的保障措施才可以,故而循環經濟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使得這一概念有了自己明確的地位。在經過了學界不同學者的共同努力,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終于在2009年正式生效了。截至目前,《循環經濟促進法》在我國的實施已經走過了七載春秋,當然,它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但是,它仍然存在著不足,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來完善。因此本文著眼于其在實施中的難點,結合相關材料給出一些對策,以期對《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修改產生積極的影響。

一、循環經濟概述

(一)循環經濟的概念

目前循環經濟的權威定義,大多數都將“物質閉環流動性經濟”作為關鍵詞,認為:循環經濟是一種生態型經濟模式,倡導的是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統一的發展模式,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質、能量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地步,實現可持續發展所要求的環境與經濟雙贏的經濟模式。①雖然目前學者們對于“循環經濟”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多方位的解讀,個人還是覺得崔老師的這個表述能更加全面一些。

(二)循環經濟立法

雖然“循環經濟”這一概念從上世紀90年代就由一些學者從西方引入中國,但是,直至2004年,國家發改委的相關領導在一次會議中才明確了循環經濟的概念:“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雹谧源艘院?,國家開始關注循環經濟這一領域,對這方面的法制建設也越來越重視。經歷了商討、起草和表決通過的一系列過程之后,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終于在2009年正式“出爐”了。這對于我國循環經濟工作的展開具有極大的實踐意義和指導價值。

(三)《循環經濟促進法》與時俱進的必要性

自2009年《循環經濟促進法》正式頒行以來,我國的循環經濟活動才有了法律的支撐和保障。即便如此,可還是由于《循環經濟立法》自身的局限性,再加上社會發展情況日新月異,經濟現象層出不窮,現有的法律條文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因此,修改當前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以解決現實中遇到的難以解決的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二、《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中的難點與對策研究

(一)《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中的難點探究

本文就《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以來,對于法條適用中存在的難點進行了研究,主要有以下問題:1.《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地位不明確就目前我國關于《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適用情況來說,它無疑是充當著循環經濟基本法的角色,但是,就《循環經濟促進法》本身的條文來看,其內容多半是鼓勵性的、支持性的條款,屬于“柔性條款”,在具體實施時可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這樣不理由裁判結果的公正性。2.《循環經濟促進法》立法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遵循了“宜粗不宜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的立法原則,導致了許多規定過于原則化和抽象,部分規定是引導性的,有的只是宣示性條款,缺乏應有的法律強制力和可操作性。例如,《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钡匆幎ü裨谑裁辞闆r下可以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向哪個部門了解并提出建議,也未規定政府是否有義務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致使該條規定難以落實。又比如,《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公眾參與原則,《水污染防治法》也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權利,但卻因缺乏相應的途徑、形式和程序規定使之成為一紙空文。3.《循環經濟促進法》當中的法律責任分擔不盡合理,部分法律責任落實不到位社會公眾是良好生態環境的受益者、資源的使用者,也是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的直接受害者,是最重要的循環經濟法律主體。要實現循環經濟法治目標,單靠政府和生產者承擔責任是不夠的,必須把整個社會都調動起來,使政府、企業、公眾三者之間適當分責。但是,目前的循環經濟立法主要對地方政府和生產企業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而未對社會公眾特別是居民消費者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因此說,循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責任分擔不合理。4.配套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影響循環經濟法律實施效果的一大因素《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都規定了企業應當采用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污染防治物的產生。但是,有關技術指標、操作規程的配套制度遲遲未出臺,使得上述條款在實際中難以執行?!肚鍧嵣a促進法》規定了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應然模式以及國家給予其鼓勵和指導的政策,但缺乏與之相應的重點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清潔生產的技術與工藝標準、清潔生產表彰獎勵措施等配套制度,使得清潔生產難以有效推行。

(二)就《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中的難點給出的幾點建議

1.明確《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憲法地位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必須符合憲法精神。隨著中國循環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循環經濟立法的日益成熟,循環經濟法已逐步脫離環境保護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成為制約循環經濟法制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憲法中確認循環經濟,是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最關鍵的環節。2.細化《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相關條款,盡量做到有法可依現有的法律條款太過原則化,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細化,使其更好的服務于大眾。比如,《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彼?,我們要明確公民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可以向哪個部門了解并提出建議,應該規定政府是否有義務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這樣才能使得該條規定更好的被適用,更好的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再比如,《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公眾參與原則,在這里,就應該對這一原則進行具體的解釋,明確它與其他相關法律中類似原則內容的異同點,使得適用法律的人更好的理解它。使其更好的發揮效果。3.明確《循環經濟促進法》之中的法律責任分擔現有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規定的責任承擔者有地方政府和生產企業。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社會公眾是資源的使用者,也是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的直接受害者,是最重要的循環經濟法律主體。因此,必須把整個社會都調動起來,使政府、企業、公眾三者之間適當分責。落實到法律條款中,則應當明確規定責任承擔的主體都有哪些,在哪種情形下應該承擔何種責任,這是非常有必要的。4.完善的與《循環經濟促進法》配套的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明確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憲法地位之后,其基本法的地位就確定下來了。此時,我們就需要再制定相關配套的法律,確?;痉ǖ穆鋵?。例如,制定循環經濟單行法,制定和完善專門的循環經濟行政法規和規章,調整和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樣既能保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又能更好地發揮循環經濟基本法的社會效果。5.在循環經濟基本法中建立完善的循環經濟技術標準體系標準是重要的技術規范,是法律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應當建立完善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技術標準體系。分行業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為工業、農業、建筑業、服務業等領域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技術標準。

三、結語

客觀地來講,《循環經濟促進法》是存在許多問題。由于本人知識水平有限,不能給出更全面的觀點。但是,我堅信,在我們循環經濟領域內的各位前輩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水平肯定會越來越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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