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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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篇1

1、建筑法規: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2、建設法規體系: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廣義上,還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建設規章。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篇3

我們在論文的撰寫過程中引用了別人的學術研究成果,作者有不如實的寫出文獻的出處,那是不道德的表現,也會被認為是抄襲剽竊他人的學術研究。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建筑法規論文參考文獻,給大家閱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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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建筑法規;教學方法;改革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6.03.259

《建筑法規》是建設工程類專業基礎課,課程內容上以法律為主線,以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為輻射,對建筑法律法規進行系統闡述,同時也對于違反相關建筑法律法規所應當擔負的法律責任也作了必要的介紹。作為這樣一門重點突出、與實際工作關系重大的課程,其具有的時代性和應用性應非常明顯,但由于我國課程教學方式等的原因,在實際的《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都存在了很多的問題。

1《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所存在的問題

1.1教學方法過于單調

在《建筑法規》的課程教學中,仍然采用傳統的說教式教學方法,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沒有被調動起來,過分地依賴于老師的教授。同時,這樣一種互動性較差的教學活動,學生對于授課內容的理解較淺,浮于表面,遇到實際問題時可能很難利用學習的理論知識加以解決,更加難以將各項法律法規中的法條內容結合在一起。

1.2學生對于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學習《建筑法規》都是工科類的建筑專業學生,這類學生習慣了公式、計算、圖形、圖標等,對于純文字類的建筑法規課程很感冒,所以這類學生往往會產生誤解,認為這樣“文科”性質的課程是不重要甚至是多余的。加上有的學校將這門課程安排在了臨畢業的那一學期,或者將課程設置為選修課或考察課,這些因素也會對學生造成一定的影響,使得學生不能正確理解這門課程。另外,由于我國的建筑法律起步較晚,各種因素使得學生缺乏法律觀念,對于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解決糾紛的意識不強,所以這些問題都造成了學生對于《建筑法規》這門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

1.3課程知識點繁雜且內容交叉

《建筑法規》課程的內容很多,知識點繁雜,涉及到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方方面面,例如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招投標法律制度、質量管理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內容非常繁雜。在課程的授課過程中,很多教師都會發現課程前面的知識點與后面的知識點聯系很大,往往后面的內容還沒有開始介紹就要在前面的知識點中提及,這種情況無疑增加了教學的難度,但這樣的聯系在《建筑法規》的課程學習中卻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為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帶來了難度:穿插的內容教師不得不講,但學生聽起來又完全云里霧里,所以,這就要求教師要熟悉課程內容,在按照教學大綱要求,順利完成課程內容的同時又要求靈活處理課程先后順序,調整知識點內容,使得課程前后內容相呼應起來。

2《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幾點探討

2.1改變教學方法,用案例教學的方式引導學生自主學習

改變傳統的教師“教”、學生“學”的教學現狀,讓學生融入到課堂教學當中來,把被動教學變動為學生主動學習。傳統的教學中,教師為主導力量,教師在課堂上傳授知識,這樣的教學方法雖然能最大程度地將教師的專業知識傳授給學生,但是這種教學方法會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亟待需要一種既能調動學生積極性又能很好傳授知識的教學方法。19世紀70年代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創立案例教學法,哈佛商學院于20世紀20年代,開始運用案例教學法來進行教學?,F在,案例教學法已經廣泛運用于法學、醫學、教育學等行業中。案例教學法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主動性為主要任務,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學習能力。在案例教學中,首先需要精選出典型的、可以代表本次課程主要授課內容的案例,才可以讓學生在案例中掌握核心知識;同時,案例的選擇又不能太陳舊,要有時代性和典型性,否則不僅會讓學生乏味,還使得學生不能很好地掌握知識。

2.2增加教學內容的時效性

建筑法規是一門應用性和時代性很強的課程,這門課程在教學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以及建造師在工作中的業務知識都需要及時進行補充,同時,還要及時向學生更新工程建設相關的標準、最新修訂的規范、工程監理以及房地產開發等的相關知識,將最新的信息、研究的成果及時地傳授給學生,使得《建筑法規》課堂的教學可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授課教師要改變以往那種死板恪守教學大綱的情況,適時更新教學內容,階段性地進行完善和修改,

2.3改變考核的方式

目前,《建筑法規》課程的考核方式仍以期末筆試為主,這種考試方式雖能使學生掌握有效知識點,但也將一門應用性較強的課程學習轉變成為了簡單的應試教育,使得學生對課程的學習會感到更加乏味。所以,需要將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進行轉變,變單一為多面,不僅有筆試考試,課程授課過程中還可以增加課堂研討、課程設計等部分,例如,在授課過程的一定階段,向學生展示一個較為復雜的案例,并通過小組討論的方式對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建筑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要求小組提供一份詳細的分析過程和案例的解決結果,教師可以針對小組討論報告來對小組成員的本次研討情況進行打分,這樣的分數占有期末成績的一定比例,一方面可以促使學生可以改變期末臨時抱佛腳的習慣,在課程學習的過程中就要實時掌握課程內容,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學生所學習的知識更加扎實,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可以在實踐中運用的更加靈活。

3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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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實效性具體方法

中圖分類號:G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0(b)-0144-02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建筑類專業的主干課程,其主要是以學生基礎建筑法規知識的培養為依據,增強學生的法律法規意識,提高學生實踐應用能力。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建筑法規》課堂教學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導致教學的實效性低下,不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必須要創新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使其能夠與社會的發展需求相符合,促進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1《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不足分析

《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教學方法與手段單一;二是教學編寫內容落后;三是考核方式單一。

1.1教學方法與手段單一

部分教師在進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活動時,仍然沿襲傳統的灌輸式和填鴨式教學方法,教學方法單一化,過于重視法條的闡釋。這樣導致學生只能被動接受知識,難以將理論知識運用在實際生活中,降低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同時教師無法合理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由于經費、設備和課時安排的影響,部分教師將該課程作為理論課,無法安排學生到多媒體教室進行實驗教學。此外,教師在對《建筑法規》課程進行教學設計時,對學生的主體意識不夠重視,難以科學應用模擬法庭、研討式、辯論式和案例式教學方法,無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不利于教學實效性的提升。

1.2教學編寫內容落后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出現,法律法規也在不斷更新,但是現有的教材內容的編寫無法及時更新,內容相對滯后。同時部分教材對系統性和理論性知識較為突出,但是無法結合學生的特點編寫合理的基礎法律理論知識,導致其內容與實踐教學不相符,缺乏可讀性和實踐性。

1.3考核方式單一

對于建筑法規的考核方式而言,其僅僅只是進行單一的期末考試和理論知識考核,這樣只能對學生掌握知識情況加以了解,而無法對學生的解決問題能力和綜合運用能力進行全面反映。除此之外,難以將學生互評、教師評價以及企業評價等方式進行有機結合,導致學生參與考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學生難以將所學法律知識加以內化,影響了教學效果。

2加強《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實效性的具體方法

2.1強化啟發式教學

要想加強《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實效性,教師應積極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首先應保證師生共同選擇教材。對于《建筑法規》教材而言,其應從學生的學習特點出發,對內容的實踐性和實用性加以重視,不能完全偏向于其完整性、系統性和學術性的特點。同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選擇的司法案例應盡可能符合實際生活,從而引導學生理解和掌握相關的司法概念與技能,并在對教材內容進行羅列,可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到教材的選擇中。此外,對于新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法規等,應將其納入到《建筑法規》課程中,并對其進行適當補充和修訂,從而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促進學生學習能力的提升。其次應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為了全面了解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應采用多元化的教學考核和教學評價方式,通過知識考評、報告考評、過程考評和成果考評等強化中介性考評。這樣能夠將靜態評價轉變為動態的教學評價,促使學生主動參與到考核活動中,促進過程考核的層次性和階段性,實現中介性評價與形成性評價的有機融合。此外,教師在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成果時,可以結合學生平時的模擬操作情況、案例分析、討論表現和課堂發言等,進行學期教學評價,從而對學生的學習成績、情感態度以及思考過程加以全面體現。

2.2加強體驗式教學

(1)案例和法律熱點問題分析:由于法律法規理論相對較為枯燥,教師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過程中,可利用典型案例和法律熱點問題,讓學生積極展開討論,并進行適當指導和點評。同時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必須要充分運用所學知識對案例或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并積極尋找有效解決途徑。案例分析的教學方法,能夠充分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使其主觀能動性加以發揮,增強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

(2)模擬職場,對于《建筑法規》中招投標的相關法律知識而言,其具有記憶量大、程序復雜以及理解難等特征,因此,教師可以有效采用模擬職場的教學方法。首先將學生分成不同的小組,如:監督組、咨詢組、評標組、投標組與招標組等。其次讓學生對職場招投標工作加以模擬,并且投標組應有效掌握投標的技巧,根據預決算知識對投標書進行合理編寫;招標組應招標工作,對招標中存在的疑問加以解答。這樣才能強化學生的職場訓練,為學生提供真實的訓練環境,提高學生的競爭意識,促進學生的自主性學習。

(3)現場參觀,由于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規涉及較多的內容,其需要較大的記憶量,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可以采用現場參觀的方法,對竣工驗收、施工過程以及施工準備等知識點進行現場的全面講授。同時讓學生擔任項目經理、工程師、安全員等角色,對工程技術人員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方法加以了解和掌握。

3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效果

(1)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是一門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專業基礎課程。理論—案例—實際操作有機結合,是課程教學的最佳途徑。該課程加強工學結合,改變課堂理論教學與實際工程相分離的教學方法,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在新的教學空間中,模擬報建、招投標、索賠等真實情景,通過班上成員角色扮演等教學方法改革,各班級分成若干各小組,各小組扮演土建類及相關專業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崗位,使學生全面獲得崗位能力、職業能力和社會能力。在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中,通過采用現場示范教學法,邊講邊做,使學生有更直觀認識。教師的言傳身教,對學生有正確引導作用,發現學生操作不正確時,及時通過示范進行糾正。

(2)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的初步改革開展問卷調查,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筑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并進行評估,以課內、外項目活動為依托,開展有針對性的項目化教學。只有在一個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中,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機制,才能形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實現課程動態調整的目的。

4結語

《建筑法規》作為高等院校教育中的重要科目,其在建筑工程管理專業和建筑工程技術專業課程中占據主要地位。由于《建筑法規》課程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理論性,其需要較大的記憶量,給學生的學習帶來了一定難度。因此,教師在對《建筑法規》課程進行教學活動中,必須要積極引進先進的教學理念,改革傳統教學方法,促進教學實效性的提高。

作者:狄娜

參考文獻 

[1] 盧士華.案例教學法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的應用探討[J].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9(2):72-74. 

[2] 王晗璋.任務驅動-建筑法規教學中的重要一環[J].研究與探討,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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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景區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旅游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提升景區品味,打造景區特色,實現景區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為加強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依照《建筑法》、《城鄉規劃法》、《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性詳細規劃》、《風景區民居建設風貌改造規劃》等依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景區內的所有單位、民居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進行建設、管理與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四條縣旅游局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林業局、水保局、環保局、文化局、建設局、國土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鄉鎮從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職責。

第五條景區內建筑(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居)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建設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后,按照國家建設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二章目標與原則

第六條建設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以規劃為先導,以保護生態環境、提升景區檔次為主要內容,整治景區環境、打造景區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著力推進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努力打造生態良好、風格統一、特色鮮明、設施完善、服務配套的精品景區(點)。

第七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必須符合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原則;

2、風格與風貌統一,特色突出,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3、不破壞生態環境與綠色環保的原則;

4、改建和新建結合,前期整治與后期管理結合的原則;

5、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要按照景區總體規劃和建設性詳細規劃要求進行,必要時應另行編制旅游風景區民居風貌改造規劃。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風格應突出當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適應小康社會生活標準,努力提升檔次和品位;要充分體現保護生態和節能環保的理念,并統籌安排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旅游風景區應按照景觀的觀賞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與不可再生性特點劃分為景觀核心區、建設控制區和接待服務區,實行分類管理。景觀核心區嚴禁建設與資源保護以及旅游服務無關的各項建設內容,景觀核心區內的民居應逐步搬遷、拆除;建設控制區可適應建設為景區接待服務所用的建設內容,原有的民居建筑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改造為旅游服務設施;接待服務區的民居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按照統一風格進行改造,開展旅游服務。

第十條本辦法頒布前在景區內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進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區規劃要求,與景觀不協調,需要改建或拆遷的民居,應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或拆除。對成片的民居建筑應通過風貌改造打造為旅游服務區。

第十一條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修的各種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規模、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禁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第十二條在景區內施工,必須保護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完畢,必須及時清理周圍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在主要風景游覽區內施工應盡量避開旅游旺季。

第十三條對景區內被確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門牽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對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影響其歷史風貌、建筑風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應予拆除。特別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價值的舊民居,應作為景觀進行保護、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景區內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跡。

第十四條景區內重要古建筑的修復,應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盡量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古建筑修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景區規劃要求,與文物、宗教部門協商確定,有計劃地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景區內的商業服務業網點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置,凡不適合在風景游覽區設置的經營網點要限期遷出。

第十六條景區內的單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規定的衛生責任區,搞好衛生保潔,嚴禁隨意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糞便或其它雜物。飼養家禽必須遠離景觀和道路實行圈養。

第十七條要充分發揮政府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引導作用,充分利用國土整治、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以工代賑、生態移民等各種項目,支持景區民居搬遷與改造。同時要加大對景區民居建設與改造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系,保證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第十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門、風景區管理單位和風景區所在鄉鎮共同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對違反《建筑法》、《旅游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詳細性規劃》和本辦法,在景區隨意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除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森林、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旅游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單位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給予警告、經濟處罰。

第二十條負責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工作人員,因,,造成景區資源破壞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民居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或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旅游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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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管理;管理;前景

前言: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建筑業的飛速發展,建筑管理在我國是一門正在發展中的綜合性很強的科學。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筑管理學科體系,還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上不斷研究和總結,不斷提高對建筑管理的重視程度,排除發展中的障礙,讓管理科學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多年來,我國的建筑業也得到了高速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績,為世界各國所矚目。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在建筑領域,尤其在建筑管理方面與世界上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一定差距,而入世后這種差距在國際競爭中會暴露得更加明顯。因而,我們有必要從國際建筑管理的發展趨勢認真冷靜地分析一下國內建筑管理存在的問題,并尋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所在。建筑管理體制創新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廣闊的前景。建筑管理體制創新必然以體制和機制創新為重點,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完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機制。

1 建筑業的發展趨勢

1.1 建筑企業的改革方向

建設部提出的建筑業改革任務是:①推動國有建筑企業產權重組,促使一部分國有產權退出建筑業,逐步降低公有制特別是單一公有制成分的比重;②嚴格控制國有建筑企業總量;③培育和發展一批大型建筑企業;④規范和發展建筑企業集團。

1.2管理模式發展

隨著建筑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加快,特別是加入WT0以后,建筑業管理模式將越來越與國際接軌,按國際慣例運作。

1.2.1政府職能對建筑業的影響

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通過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規范建筑市場,形成有序的建筑生產和流通過程,確保建筑業的良性發展,其任務主要有:①首先,確保行業的整體發展,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場,對建筑企業的管理主要通過政府引導、法律規范、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專業組織輔助管理來實現,以法律和經濟手段為主,行政干預較少;②加強行業管理,從政府角度規范行業行為,進行從業人員和建筑企業管理;③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繼續發揮政府管理的作用,通過階段性的控制或委托第三方的檢測和認證機構進行質量管理,通過強制性措施和指導相結合進行安全管理;④加強政府工程的管理,特別是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

1.1.2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方式

項目投資和建設方式將越來越多元化,尤其是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政府將采取鼓勵政策,更多地吸引外資、企業出資和私人投資等參與到工程項目建設中來,并參與項目經營管理。

1.1.3項目管理模式的變化

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及加人WTO后,國際上采用的項目管理模式將更多地現在國內建筑業。北京、上海及深圳等經濟發達城市已經率先進行工程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并獲得成功案例。

1.1.4工程承發包模式的變化

國內特別是北京、上海及深圳,工程的承發包模式近幾年已經有了較大的變化,傳統的施工承包制已不在是市場的唯一選擇。如深圳地鐵工程便采用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項目模式,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

1.2建筑法規體系,建設管理的信息化發展

在建設管理的信息化方面,政府將通過利用信息技術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利用信息技術實現行業管理的信息化。通過建立承包商的數據庫,可查詢到承包商的業績及誠信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凈化建筑市場的作用。利用信息技術強化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服務職能。建立政府工程的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對政府投資工程的有效管理,達到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

2建筑管理的基礎

2.1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

當前,我國政府確立了社會發展的新思路一一科學發展觀。新的發展觀更加注重社會“以人為本”的全面發展。因此,“以人為本”也是包括建筑行業在內的管理的根本依據。管理實質上是對被管理者的行為一種有意識的控制和調節?!耙匀藶楸臼瞧髽I管理的根本之道,同樣也是建筑管理的基本原則。

2.2安全至上的管理底線

安全至上是建筑工程活動中貫徹“以人為本”的邏輯結論。如果工程不安全可靠,那么建筑管理中的價值就無法實現。企業管理者要自覺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等措施,施工作業時有高度的職業責任感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增強工人安全生產意識,以避免安全事故。

2.3創優工程的目標

政府應出臺相應政策大力提倡優質工程評選活動,為建筑施工企業減輕評優成本,通過鼓勵創優工程來促進行業技術及施工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同時也可提升民生幸福指數和對政府滿意度指數?!鞍倌甏笥?,質量第一”是建筑行業的座右銘。質量第一所體現的是價值取向,百年大計所體現的是行業精神,因為質量符合標準或優質的建筑工程是工程安全的直接前提和基本保障。

2.4精益求精的施工手段

要使建筑工程安全可靠,質量優質,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管理者必須做到對工程各項工作和各個環節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精益求精。一項建筑工程的落成少則一年,多則幾年甚至十幾年。建筑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幾十個環節上百道工序中,任何一個環節管理出現問題都要影響到整個工程的順利進行。3建筑管理方法探索的前景

3.1推動建筑業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管理水平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更應通過服務于企業,消除束縛企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障礙和體制,進一步研究行業結構調整新的方式和途徑。

3.1.1依照法律法規,對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市場行為、質量行為和安全行為進行嚴格監管。

通過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而促使企業自身加強管理以提升競爭力,并不斷以市場為向導進行結構調整。另外,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部門除采用投資等計劃政策進行生產力的布局、重要資源開發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重大產業結構調整的宏觀經濟調控外,更多的通過“引導、規范、管理、服務”來為結構調整創造條件。

3.1.2 放松規制,創造更為積極寬松的行業發展環境

建筑業服務方式的多樣化、柔性化、個性化趨勢要求政府放松規制,也只有放松規制政府才能保證自身管理的適應性和有效性。放松規制可以激發市場主體自身的創造性。放松規制實際上是市場權利的回歸,同時也意味市場主體責任的強化。如將驗收標準、企業標準,促進了企業不斷開展工藝創新。而市場主體權利的回歸,意味著市場風險機制的初步建立,有利于通過風險約束促進市場主體自覺積極地改進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從根本上提升企業競爭力。

3.1.3積極推進所有制結構的調整

政企分開、產權多元化的措施,不僅有利于企業自身的管理和發展,也有利于強化市場監管,有利于消除各種形式的行業保護、地方保護。同時也只有消除了地方或行業保護,地方和行業主管部門才能真正以社會公共服務和公共利益為重,才能發揮政府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3.2進一步強化政府市場監管職能,不斷改進管理方法

3.2.1應當建立市場監管的“預防”機制,積極營造社會化的監管體系

隨著建立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的提出政府與社會各層面通過合作、協商、聽證會、網絡媒體平臺民意調研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其本質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從而使公共管理活動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認可。實際上從長期的角度而言這種社會監督更高于政府監督,它不僅包括對政府監督之退出領域的監督、政府監督對象的再監督,也包括對政府監督自身的監督。

3.2.2建立合理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

由于政府在以往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其淡出傳統的行業管理的同時,必須重視通過一種有效的退出機制保證行業發展的穩定,國家推行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就是對政府退出機制的有力補充。除了正在逐步培育的完整的建筑企業體系外,也包括培育和加強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逐步把部分以往由政府設置的市場準入過渡為行業準入,并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法律責任,依法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

3.2.3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加強誠信建設

應把政府管理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與政府管理體制創新相結合,從各部門的具體業務入手,通過信息網絡技術,重組、規范和優化行政流程,既可以加大政務透明度,又可以提高政府辦事效率。

3.3運用市場化方式改革政府投資工程的管理模式,提高投資質量

隨著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國家投資將退出一般的經營性、競爭性領域,重點保證公共服務領域的需要,同時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已成為政府提升城市競爭力的主要手段,如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進行項目管理或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制,既可以運用市場化的方式更好的優化配置公共財政資源,提高項目建設本身的經濟性,又可以充分利用社會化的力量為政府服務,把政府從具體的技術性、專業性的事務中解脫出來。改革政府投資工程的管理方式將為行業發展起到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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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建筑的概念?!熬G色建筑”,就是資源有效利用的建筑,簡單地說就是一要通風換氣;二要搞綠化;三要盡量用綠色資源和可循環再生資源。綠色建筑也可稱作生態可持續性建筑,即在不損害基本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使建筑空間環境得以長時期滿足人類健康地從事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需要。綠色建筑不僅與減少能源消耗有關,同時還涉及減少淡水消耗、降低材料及資源使用、減少廢物、提高空氣及燈光質素、處理及保留雨水用以補充地下水、恢復自然環境、減少依賴汽車等等的同類問題。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關于綠色建筑的定義: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二)綠色建筑的特點。綠色建筑視建筑活動為社會活動的重要內容,建筑的發展能促進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綠色建筑的發展更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良好的建筑環境營造能給人以美的享受,陶冶人的情操,為社會穩定提供基礎。從事建筑活動的人必須具有崇高的社會責任感和強烈的社會責任心。綠色建筑以生態的觀點,追求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共生,互動發展。建筑活動必須了解和尊重當地的特定地理環境,地形地貌,特定的氣候特點,特定的人文環境,盡量減少對現有生態和人文環境的破壞。

綠色建筑鼓勵新產品、新技術在建筑各環節的發展和應用,同時更強調采用“簡單適合”的技術來滿足建筑發展的需要。

綠色建筑盡可能減少能源和其它資源消耗,建筑使用過程中盡可能不產生廢料及污染物。最大限度采用可循環、可重復使用的材料,減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綠色環保的清潔能源。

二、城市綠色建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在法律法規方面,上世紀九十年代頒布的《建筑法》、《節約能源法》是國家法律,具有很高的權威性?!督ㄖā穼ㄖ澞転椤爸С帧薄ⅰ肮膭睢焙汀疤岢?,缺少強制性,對綠色建筑根本就沒有提及,沒有具體條款來約束?!豆澕s能源法》關于建筑節能的兩條規定是近幾年來全國得以起步實施建筑節能的根本依據,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節約能源法》的罰則部分并未規定這兩條的法律責任。

(二)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政策。目前城市綠色建筑的地方性配套法規的制定是相對滯后的,且多數法規只有強制性的法規要求,沒有激勵性的經濟政策。由于建筑節能的效益首先體現在國家和社會的層面,作為強制性的法規要求本身,國家應該有成套經濟激勵政策對個體的行為進行激勵,才可能促使開發者主動實現更高的要求。

(三)規章及標準缺乏操作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市場的結合度實際成為衡量規章、標準可操作性水平的重要指標。我國標準之所以在這方面仍然有所欠缺,一方面在于我們剛剛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并不長,缺乏相關的經驗;另一方面在于我們的標準制定過程,仍然是一個政府主導的、科研院所專家為主體的過程,缺乏多層次專家的引入。而缺少建筑師的參與就無法提高標準的實用性,沒有開發商的意見,市場的要求就很難得到準確把握,消費者、產品供應商等聲音缺失同樣會成為標準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重要原因。

(四)綠色建筑相關信息不對稱。目前城市建筑中,缺乏綠色建筑的意識。不僅缺少綠色建筑重要性、相關性知識的宣傳普及與系統教育,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全社會綠色建筑意識淡薄,缺少綠色建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還有,對綠色建筑這種供應方與需求方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市場,沒有建立有效的手段進行引導、培育和規范。

三、城市綠色建筑的發展

(一)綠色建筑是可持續發展的體現

1、綠色建筑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綠色建筑的發展可以促進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同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要求建筑行業不僅重視增長數量,而且要改善建筑的質量,同時要節約資源,降低消耗,減少廢物,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2、綠色建筑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保護整個生命支持系統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的完整性,保護生物多樣化;保護自然資源,保證以持續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資源;使人類的發展保持在地球承載力之內;預防和控制環境破壞和污染,積極治理和恢復已遭破壞和污染的環境。綠色建筑的主要目標是減少資源消耗和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因此,綠色建筑的發展同時也符合了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綠色建筑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即人的現代素質的提高和社會的全面進展。城市綠色建筑一方面要創造有益于健康的工作環境,另一方面提高建筑物的可居住性和安全性,創造社區連通性是建筑項目實現社會可持續性必須關注的重點。

(二)城市綠色建筑的發展策略

1、做好宣傳,倡導綠色理念。推廣綠色建筑首先要倡導綠色理念,向全社會普及綠色建筑的標準概念,提高公眾的環保節能意識。利用網絡、電視、報刊、雜志等媒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節能與綠色建筑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推廣節能與綠色建筑重要性的認識。同時政府會加大推廣的力度,開發商開發綠色建筑產品也有動力。

2、制定相關政策法規。發展綠色建筑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研究確定發展綠色建筑的戰略目標、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制定國家推進實施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制定有機利用市場機制和國家特殊的財政鼓勵政策相結合的推廣政策;綜合運用財政、稅收、投資、信貸、價格、收費、土地等經濟手段,逐步構建推進綠色建筑的產業結構。

3、加大科技投入。綠色建筑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其探索與研究的道路將會是漫長而艱辛的,它的實現必須有一套良好的經濟、社會、道德方面的激勵體制和可靠的技術支持。建立和完善促進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的綜合性的發展規劃和標準體系;及時將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納入標準規范。從長期看,科技投入并不是增加造價,而是帶給社會進步。

4、建立激勵機制。政府應該建立一種激勵機制,讓開發商、消費者都得到相應的實惠。通過政府立法,調整稅收,加強綠色住宅建筑在經濟上的可行性。同時政府可以從公共事業項目建設著手,加大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并且以此為契機,促進生態人本主義在建筑領域的覺醒,成為社會價值體系的主流,并成為未來綠色建筑存在和發展的原動力。

參考文獻:

[1]宋德萱.建筑環境控制學.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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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監理問題法律責任

現在的房子經常出現不是天窗漏水就是衛生間漏水或者墻面、地面開裂等令人煩惱的建筑質量問題,甚至建筑物倒塌的事故也時有發生,提高建筑質量已成為各級政府十分關注的問題。質量是建筑本身的真正生命,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在建筑施工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任何一個部位出現問題,都會給工程的整體質量帶來嚴重的后果。監理作為工程監督的一個重要體系,是加強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因素。

1.建筑監理單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建筑監理單位的現狀

中國監理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在數量上有了很強的體現,但是在質量上卻有著很大的差距。目前存在的監理單位中,真正有實力、有業績、有信譽的監理單位只占不到一半,多數監理單位都達不到監理水平的要求。這一部分監理企業只所以能生存,和中國監理市場發展不規范是相關聯的。即使有信譽的監理企業,也難以適應監理的全過程、全方位要求。造成這種情況的深層次原因就是建筑市場的發展不規范,制約了監理企業的發展,違背了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法則。

1.2建筑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

造成中國現今監理業水平較低的原因與監理業人員結構、人才培養等因素有關。實行監理行業準入制度以來,我國監理隊伍的相應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從整體素質而言,仍然還不能適應監理市場的需要。一方面現有的監理從業人員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從不同的專業轉換而來,從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建設管理部門、大專院?;蚱渌聧弳挝坏霓D行或退休的監理人員,學歷相差懸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畢業,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絕大多數,職稱差別很大,有高級工程師、也有剛走出校門的學生。另一方面監理與業主的關系,從理論講應該是委托與被委托方的合同關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厲害關系。但現在有很多監理公司與工程項目的建設方存在著密切關系,此類監理項目機構類似或等同于建設單位的工程部。

2.對監理單位實施有效管理的措施

2.1加強對監理企業的宏觀管理

建筑市場的準入制度,給各地企業的流動、競爭帶來了廣闊的空間。但是外來企業的名不副實的進入,不但不會促進競爭,反而會影響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在對外地企業的監管上是準入等級制度,重點要核查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執業注冊人員是否一致。

一方面是強化對監理執業人員的管理,省、部級控制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等應對監理上崗人員進行備案登記管理,規定在一個單位的最低執業期限、流動報備管理等,減少或避免過于頻繁的流動,保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另一方面是建立、健全連帶責任制。公司領導對總監、總監對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一般監理人員、不僅要負管理上的連帶責任,而且要負技術上的連帶責任,提高業主和施工方對監理單位的信任度。

2.2加強管理,嚴格驗收

監理是受項目業主的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社會組織。無論從隸屬關系還是從合同關系上監理都不應為施工單位承擔質檢工作。不能讓施工企業的自檢流于只作資料的形式。監理每次驗收時,只要發現其不合格分項超出抽檢允許量,就不要繼續往下進行驗收,要求其先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驗收,監理除驗收首次發現不合格項整改情況外,對所報驗收段重新全面抽驗。以此類推,直到抽驗合格為止。這樣可以避免施工單位只改正監理提出部位,而對其他部位不預檢驗及整改的弊病,從而督促其質檢員認真驗收。

2.3提高人員培訓、落實旁站制度

對執業人員的培訓是及時、適時及做好施工圖的熟悉、審閱工作。監理單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圖紙后,監理公司要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真審閱圖紙,領會設計意圖,熟悉圖紙細節,明確工程監理的關鍵部位,對控制目標進行分解,編制分項工程、關鍵部位監理旁站規劃及實施細則。在施工圖審閱和監理時,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圖是經過審查的”、只要“按圖監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領會、理解設計說明中“未盡事宜按有關規范、標準施工”的深層含義,要善于事前發現,諸如樓梯梯段凈高不足、樓梯平臺凈寬不足等違反強制性標準、不符合規范規定且影響使用功能等設計疏忽,并在工程施工、隱蔽前發現、協調處理。

2.4適時做好從業人員的不定期培訓

當今是新知識、新材料、新技術在各行業應用速度極快的時代,不斷更新思想,更新觀念,更新知識,更新技術是各行各業生存發展的需要。不更新就意味著倒退,就意味著等待淘汰。當國家對建筑業有新的法規、政策出臺時,當某種現象已經成為行業的通病或頑疾時,當某工程質量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影響極大時,當國家對建筑新材料的使用、推廣應用新操作技術,對規范、圖集作較大調整時,監理企業要適時對從業人員進行短期的強化培訓,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從業人員要克服通過行業準入關就可萬事大吉的思想,要及時、主動、盡快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拓寬知識面,掌握從業的基本技能。

2.5落實旁站制度、保證工程質量

監理工作的重點要放在事前控制,這是監理職能的要求。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隱蔽施工,監理人員要實行旁站、巡視或平行檢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實,待施工質檢報驗后才重視。因為關鍵部位、關鍵工序一旦形成,輕則做返工處理,如鋼筋尚未隱蔽影響工期,重則違反強制性條文,留下工程質量隱患或永久缺陷。一旦出現需要采取事后補救的情況,雖然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但也從側面反映了監理的業務水平、監理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所以,制定針對性強、符合所監工程特點的監理旁站計劃,并在實際監理活動中予以落實,更好地體現監理企業綜合水平和現場監理人員管理良好素質。

3.監理單位涉及的法律責任

建設監理的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類。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和監理責任人員要承擔刑法的后果。

3.1民事責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逗贤ā返诙徽隆拔泻贤钡谒陌倭懔鶙l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委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工程建設監理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規章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的過錯可能有那些,為那些過錯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3.2行政責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梢载熈钔V拐D,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豆こ探ㄔO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等行政規章也都有類似的行政處罰規定。

3.3刑事責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就是所謂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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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古典建筑藝術;傳承特點;時空特點;集聚特點;當代建筑

中國古典建筑主要是先秦至19世紀中葉以前,以漢族木構體系為主體的主流建筑,也包括各少數民族的地域性建筑。在世界建筑發展史上,中國古典建筑延續的歷史最長、分布的地域最廣。它不僅對我國當代建筑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早在8、9世紀,就已經對日本、朝鮮和越南的古典建筑有過直接影響,17世紀以后還對歐洲建筑產生間接影響。至今中國的世界遺產數已居世界第三位,而其中的中國古典建筑是世界遺產的重要組成。本文就圍繞中國古典建筑藝術在當代建筑中的影響和運用這一論題,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1 中國古典建筑藝術的基本特點

中國古典建筑藝術具有很高的歷史、科學和欣賞價值,筆者認為其不同于歐洲古典建筑藝術,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植根于深厚的傳統文化,表現出鮮明的傳承特點;注重地域的空間與時間環境,表現出突顯的時空特點;審美價值與政治倫理價值高度統一,表現出很強的集聚特點。

(1)鮮明的傳承特點。就中國古典建筑藝術的整體環境而言,從春秋戰國開始,中國就有了建筑環境整體經營的觀念。史籍《周禮》中有關野、都、鄙、鄉、閭、里、邑、丘、甸等的規劃制度,至少說明當時已有了系統的大區域規劃構思。早在六、七千年前的中華先民們已經對自身居住環境的選擇與認識達相當高的水平。就中國古典建筑藝術的單體建筑而言,木構體系至遲在3000多年前的殷商時期就已初步形成。為便于構件的制作、安裝和估工算料,構件走向規格化、模數化,保證了單體建筑的規格化與群體序列多樣化的并行發展。

(2)鮮明的時空特點。建筑時空觀是建筑形態對時間和空間的根本觀點,二者是統一的。中國古典建筑藝術具有鮮明時空特點,這里“空”是空間的概念,指萬物的虛與空的部分;“時”是因為有了人的存在和活動,才使得空間有了流動的意義。我國幅員廣闊,地域氣候文化差異較大,建筑自身就會反映它所處地域的自然條件特點和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而中國古典建筑的造型大都是定型化的式樣,孤立的單體建筑不能突顯震撼的藝術形象,故其藝術效果主要依靠建筑的群體空間的序列設計來取得。中國古典建筑室外自然空間與室內生存空間之間橫亙著院落空間、檐下空間、廊下空間等各重屏障,兩極之間的多層次性中性空間正是中國建筑群“空”的具體表現;而中國古典建筑群的布置總是以一條主要的縱軸線為主,將主要建筑物布置在主軸線上,次要建筑物則布置在主要建筑物前的兩側,東西對峙,組成為一個方形或長方形院落,人在其中存在和活動就使得空間有了“時”的流動意義。這種院落布局既滿足安全與向陽防風寒的生活需要,也符合中國古典社會宗法和禮教的制度。

(3)很強的集聚特點。在以西方教育體系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當代建筑教育中,我們習慣于把建筑看成為一門藝術。在西方文化歷史上,建筑是作為一種藝術形式,與雕刻、繪畫、詩歌、音樂等經典藝術形式一起被歸入藝術的發展系列中的。在中國古代,建筑則被納入政治生活的領域,建筑審美價值與政治倫理價值高度統一,成為社會政治文化和思想觀念的主要表達方式,表現出很強的集聚特點。中國古代的任何歷史時期,建造得最宏大、最華麗、級別最高的建筑都是宮殿。它代表了中國建筑文化中的精華,在它身上也最能完整地體現出中國建筑藝術的特殊性格,宮殿不愧為中國古建筑的重心。[5]君權至上的政治觀念對中國建筑文化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時至今日,在中國各地,出于強化政治秩序的考慮,尤其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政府建筑群通常是該地區所有建筑物當中規模最宏大、氣勢最威嚴的。

2 中國古典建筑藝術對當代建筑的影響

19世紀中葉以后,隨著社會性質的改變,外國建筑,特別是西方建筑法式的大量輸入,使中國建筑與世界建筑有了較多接觸和交流,中國建筑風格發生急劇變化。任何一個國家的建筑在當代轉化的進程中,都離不開對傳統的繼承與更新。關于中國古典建筑藝術在當代建筑中的影響,已經引起從事建筑業、房地產業、裝飾業及普通老百姓的日益關注。建筑本身就是一個供人們居住、工作、娛樂、社交等活動的環境,因此不僅內部各組成部分要考慮配合與協調,而且要特別注意與周圍大自然環境的協調。中國古典的設計師們在進行設計時,十分注意周圍的環境,對周圍的山川形勢、地理特點、氣候條件、林木植被等都要認真調查研究,務使建筑布局、形式、色調等跟周圍的環境相適應,從而構成為一個大的環境空間。規劃學家吳良鏞先生也指出:“中國城市把山水作為城市構圖要素,山、水與城市渾然一體,蔚為特色,形成這些特點的背景是中國傳統的‘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并與重視山水構圖和城市選址布局的‘風水說’等理論有關。”從以上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城市選址和山水構圖對城市當代建筑的重要作用。

3 中國古典建筑藝術在當代建筑中的運用

要實現傳統建筑藝術在當代建筑中的合理運用,最主要的還是要回歸傳統,只有從悠久的建筑文化傳統中汲取營養精華,從本質上重新尋求本民族傳統建筑和當代建筑的結合點,才可能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當代建筑。就近年來設計的上海世博會中國館,它選擇以一個抽象的斗拱迭折來表達當代文化對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創造。對此建筑理論界褒貶爭議較大,也就如何開拓性地繼承傳統建筑藝術開展積極地思考。中國古典建筑空間設計中凝聚著許多寶貴的建筑藝術經驗,但當代多數建筑師往往將這種經驗簡單套用于建筑設計的實踐中,缺乏借鑒和再升華,只注重建筑的外部造型和形式,而忽略了對中國建筑文化的精髓--建筑空間和形態的研究,由于沒能做到取其意而忘其形,所以難以創造出有新生命力的建筑。在這種立體流動空間中,有四維空間的度量,類似于中國古典建筑藝術中的園林空間,隨著人們時間的游走,空間形態在不斷的變換,步移景異,情景交融。

建筑藝術的時代性與傳統性的關系是當代建筑的主要爭議之一。時代性立足于創新,傳統性立足于繼承。沒有創新,建筑藝術就不能發展豐富,就會僵化;但創新不等于脫離現實和隨心所欲,不能把怪誕離奇的形象強加于社會。沒有繼承,建筑藝術就不能廣泛借鑒,就會變成無源之水;但繼承不等于復古和盲目模仿,不能不分對象和不加分析地搬用古典形式。俗話說:“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倍鳛榻ㄖ@樣一門神圣的藝術,這種民族的特性越發突顯重要性。地球上存在多種民族和文化,便形成了不同的價值觀念與精神向度。

4 結語

當代中國的建筑師應該以積極的心態加強自身修養,體驗并深入研究本民族的建筑藝術文化,重視建筑理論在該方面的研究發展;應該積極地發掘和繼承中國古典建筑藝術的精神實質,將傳統建筑的空間序列和空間變化規律運用到我們當代建筑的空間設計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