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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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現代經濟法是是多學科、多領域的大融合。尤其是較高層次上的法律與經濟在結合。德國某學者主為“經濟法就是滲透著時代精神的經濟現代法”;而在我國經濟與法學界都存在著這兩種說法,“經濟法是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它是形為法,質為經濟” 。毋庸置疑,經濟學與經濟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經濟法的邏輯起點是研究經濟學基礎。本從經濟學角度來考經濟法察,發一家之言,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二、經濟法的內涵
1921年,蘇聯由于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在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地三大基本原則來經濟法的經濟學基礎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因此提出 了以下三大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平衡協調原則離不開一個穩定的平衡和諧環境,不能從表面上對于其進行理解與定位,要深度剖析其內在的深層次原因。經濟法所特有的功能之一就是對經濟關系進行一系列的平衡協調,然而假使簡單地將平衡協調歸屬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來又沒有足夠的條件,內容也不夠充分,也不能在真長意義上完全體現出經濟法的核心內容。
第一,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大環境是運動而非靜止的,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體現的并非是中庸理念,而是必須要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正確認識的基礎上,是一種在客觀認識為基本前提條件下的應然的狀態。在這一經濟環境背景下,能夠實現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的平衡和諧,能夠實現未來利益與當前利益的平衡和諧,組后能夠實現國家、社會以及個體之間的整體平衡和諧。
第二,“平衡和諧”能夠真正滴體現經濟法治背景下的正常經濟環境形態,并非是突出對抗,而真正要側重的是不同主體的有機配合,不僅要遵循適度的原則,更要科學合理的把握好這一度的標準。有關學者曾經指出了平衡有均等的觀點,所以不主張把其收歸經濟法的思想當中,然而我們認為這里所說的平衡,其并不能理解為是均等,而應該解釋為“不失調”,就好像人們經常說到的“生態平衡”。
第三,經濟法律的逐步建立與完善雖然代表著成績,但是其本身并不能夠代表我國社會已經形成了良好的經濟環境,因為社會經濟體系是運動的,是不斷地向前發展的,這也要求我們的經濟法制也要順應時展的潮流,要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和規劃性,要能夠從立法、司法以及執法等多方面來努力建立與維持這種良好的經濟環境。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于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可以說遠遠不夠的。當前我國身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并在誒來會長期處于這一級階段,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也是一個成長的過程。因而社會資源的分配制度也必然要側重為按勞分配,并輔助以其他多種分配制度。這種并存的、復合的分配制度首先保障了我國社會經濟資源的科學配置,其次也有利于抑制貧富差距的不斷加大。而這種分配制度也可以說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并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實現公平的最典型表現。此外,抑制貧富兩極嚴重分化也更側重于對短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配比,也更加側重于社會的整體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類在得到物質滿足的同時也持續地消耗著我們的現有資源。“可持續發展”就這樣在80年代誕生了,并與90年代真正的成為了我國治國方略中的重要原則之一??梢哉f,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又以標識,是社會發展的全新的里程碑??沙掷m發展觀強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共存,明確了只有做到真正的和諧才能夠促進社會與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這一理念不僅僅從人類社會的當前利益出發,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一個重要出發點。這種發展要在穩中求勝,而不是社會超速發展的同時不顧及自然的和諧,可持續發展強調要在連續與穩定下促進社會的高速發展。
上面的三大原則中經濟法與經濟學的關系略見一斑。接下來,我們繼續通過經濟學和經濟法的關系來看經濟法的經濟學基礎。
四、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來看經濟法的經濟學基礎
經濟學所研究的規律和原則終究要上升到法律,經濟法的作用就是在法治社會,使經濟的運行有法律的依據,對經濟運行中的不良的東西予以規制。經濟法存在于經濟政策的規則當中,經濟政策又以經濟理論為基礎。這就意味著有效率的規則并且能夠在法律上適用,勢必會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從反壟斷法來角度來講,明確各種企業行為的動機以及經濟效果是經濟學的重要作用之所在。舉例來說,生產廠家對分銷渠道采取的垂直控制,其目的是限制競爭,還是提高經營效率,而這種行為又會產生怎么樣的經濟效果,則必須要用經濟學來加以研究,從而使反壟斷法的規則得以改善。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實質上就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和民法作為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區別主要表現在: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于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征,屬于私法的范疇。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于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總之,從經濟法地三大基本原則、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來看經濟法,它都是以經濟學為基礎的。作為法律規范本身,經濟法是從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運動中產生的。因此,作為對經濟生活有著最直接影響的經濟法應當強調和民商法、行政法攜起手來,共同調整經濟生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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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現狀分析
1.生源分析
目前,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的對象主要是義務教育階段畢業的初中畢業生、肄業生。隨著近幾年來普通髙中招生規模的擴大、分數的下降,中職學校的生源質量越來越差。
2.教材分析
出于考證的目的,大部分學校都采用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法基礎》作為教材。教材一共分為七章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前三章)屬于經濟法范疇,第二部分(后四章)屬于稅法范疇。七章分別是:總論、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這七章從內容上看各成體系,互不相連,而且從頭到尾都是條條框框的法律規范,也沒有課后習題。
3.教學方法分析
教學方法是教學質量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但從目前來看,經濟法基礎的教學方式仍然是以傳統的教師講授為主,學生接受知識比較被動,教學方法的多元化還不夠,而且師生之間的互動和交流也比較缺乏。這種教學方法在教學內容上重視理論傳授,重視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和闡述,忽視知識在實踐中的應用。在這種傳統的教學模式下,學生感到這門課既難學又枯燥無味。
二、教學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難
1.面對基礎參差不齊的學生,大班教學使得課堂教學更難
由于大班教學,教師無法做到面面俱到,照顧到每位學生。面對不同層次的學生,教學活動無法適應所有學生,教學進度和難度更是難以把握。部分學生自制力差,教師教學的同時還要花力氣維持教學秩序,這樣干擾了教師的授課情緒,影響了教學效果。
2.教學活動難以開展,教師積極性受挫
由于學生學習效果差,教師也非??鄲馈:芏嘟處熖幱谥v新課還是補舊課的兩難中,教師為了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學校下達的教學任務,只好按照原先的教學計劃授課,久而久之,學困生越來越多,教師教學積極性嚴重受挫。
3.學生被動學習導致教學更難
由于大部分學生基礎差、學習積極性不高,對教師布置的作業極少能按質按量完成,作業抄襲現象非常嚴重。面對一班不愿聽課的學生,很多教師頗感無奈,和風細雨的勸說不聽,聲色倶厲還是不聽,只好聽之任之,教師只管自己講,不問學生會不會。
三、教學對策研究
1.善于運用激勵教學法,幫助學困生實現角色轉換
激勵就是激發和鼓勵。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認為,每個人都有得到信任與尊重的需要,這一點在中職學生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因為在初中時代,這些學生在老師心目往往是“低能兒”的角色,這種角色地位深深影響著他們的自尊與自信,使他們對課堂教學更加反感、敵對。所以中職教師讓學生在課堂上重拾自尊非常重要。自尊給人以自信,自信給人以希望。
2.運用案例教學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突出經濟法基礎的理論性、實踐性特征,創設情境,進行案例教學。把生活實例引入課堂,增加師生間的互動,再現法規,增加可信度。案例教學法可以避免刻板、空洞的說教,給學生營造“實戰”氛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3.走出課堂,實地教學
俗話說得好,“讀萬卷書,行萬里路”。走出課堂、實地教學的形式,可以有針對性地把經濟法基礎以理論講授為主、比較抽象的教學,變得更加生動、更加直觀,有助于學生對理論的理解。例如,在學習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這一章時,教師可以讓學生自己去銀行辦一張銀行卡,讓其在實踐中認識到自己所辦的那張銀行卡就是一張借記卡,就是一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再讓其到超市刷卡消費,讓其認識到轉賬是怎么一回事。又如講到個人所得稅一節,教師可以讓學生回去幫父母算算每個月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屬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是轉讓財產所得,讓學生真正感受到學習的有用性。
四、小結
總而言之,教學有法,卻無定法?;诮洕ɑA課程本身的特點,上好這一門課對教師是一大挑戰,要完全掌握這門課程對學生也是一大難題。因此,在教學工作中,教師應致力于教學方法的研究,努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務求使學生“好學”、教師“好教”,實現優良的課堂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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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院校;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
一、引言
如今,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日益凸顯出經濟法的重要性,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財經類專業必開課程,是專業核心課程之一,這門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同我國的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有著密切的聯系,與我們每個人的經濟生活和今后從事經濟類工作息息相關,搞好該門課程教學有助于提升高職院校學生的法律意識,有助于提高學生在工作中遵守經濟法的自覺性,有助于培養經濟法專門人才,根據學校課程教學實施改革計劃,在學校領導的指導下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實踐,經過這一學年的課程改革實踐,現結合教學工作實際,總結如下:
二、高職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目標的確定
設置該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有關經濟法律知識方面的基本技能,熟悉經濟活動中經常用到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內容;掌握與其工作、生活緊密聯系的勞動法、公司法等部分內容。接受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基本訓練,培養學生應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和創新意識,熟悉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相關部門法,并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所以,在制定教學目標時,要求學生在掌握基本的經濟法律概念和理論的基礎上,能夠將書本上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具體的生活實際情景中。在課堂內,教師廣泛運用教學素材和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將枯燥的理論知識講授變成通俗易懂的情景課堂,寓教于理,正確引導學生對理論知識的學習,積極去尋找法律學習中的樂趣,吸引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達到教學的目標,進而促進學生人格的塑造,構建以培養實用型、技能型人,適應社會崗位需要的總體教學目標。
三、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課程內容枯燥乏味。經濟法基礎課程涉及大量的概念和理論知識點。教材中所講授的內容同時涉及到學生將來的切身利益,如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這部分內容,有很多的小知識點需要學生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同時又有涉及到具體的數據,同學們稍不注意就很容易混淆,因此學生壓根難提起學習的興趣,甚至有同學出現有厭學的情緒,不利于正常的教學,這同時也是學生學習的攔路虎。2.教材選用與學生知識需求教學之間的矛盾。目前我們選取教材的標準,必須是學校指定目錄內的規劃教材、獲獎教材或者是自己學校教師所編寫的教材,這些教材編寫水平很高,但是在實際教學中還是有不足,并不能滿足教學的需求;因成績好的學生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考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因此他們所采用的教材是面向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考試而購買的考試指定用書,導致學校所使用的教材內容和學生職稱考試內容無法相對統一,加之我國目前法律體系的修改多,教材內容的出版跟不上法律修改的發展。這就要求我們教師在教學中要貫穿學生初級考試的知識點,但在專業教學計劃中難免不能滿足學生的知識要求,沒法共同完成教師和學生之間的教學任務。3.教學方式與培養目標之間的差異明顯。目前我們課程教學方式主要還是采用多媒體教學,基本上還是以理論講授為主。學生也是被動的接受聽課,屬典型的填鴨式教學。多媒體教學中,老師將教學知識點用漂亮的圖展示,學生按照圖示進行記憶,一節課結束,學生好似看了一場精彩的電影,這種教學沒有很好的發揮學生參與到課堂中來,他們只是機械性的按照老師說的照著做就好,這樣很容易導致課堂教學效果不理想。4.教學內容與教學課時的偏差大。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內容非常豐富,本學期理論課程講授僅46學時,加2學時的考核,一共為48學時。課程開設安排在大二年級教學,學生面對既熟悉(與將來生活相關的內容,如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又很陌生的內容,學習很費勁,教師既要講解理論知識點,同時又要求通過教學來幫助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改進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的策略
1.根據學生需求不同,適當調整好授課內容。在課程講授過程中,教師以專業培養目標為依據,結合會計與審計專業初級職稱考試大綱標準,對所授課的內容進行精講,使其既適合專業培養要求同時也符合學生考試標準的內容。如在講授票據法這個部分的內容時,可以用某一銀行具體的票據進行展示教學。另因這個部分的內容同學們在剛接觸專業課時就有講授,可以適當調整進度,著重強調票據的時間問題,這樣不僅能有效解決課時和教學內容的矛盾,同時還可以為會計初級職稱考試提供指導,使學生在真實的情景中學習將理論知識掌握牢固。2.采用豐富多樣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是教授方法與學習方法的統一,教授法必須依據學習法,否則便會因缺乏針對性和可行性而不能有效地達到預期的目的。但由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所以在教法與學法中,教法處于主導地位。在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2.1講授式教學。這是一種古老而傳統的教學方法,這種方法是最常用的。任何方法都離不開教師的“講”,其它各種方法在運用時都必須結合“講”,它主要是運用語言方式,使深奧、抽象的課本知識變成具體形象、通俗易懂的東西,直接系統地向學生傳授科學知識,傳播思想觀念,發展學生的思維能力,發展學生的智力。避免了學生認知過程中的許多不必要的曲折和困難。2.2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其案例作為教學的主線,要貫穿到課堂的始終,能夠實現教學相長。教學前,教師要提前找出相關知識點對應的案例,這也是難點所在。教學中,教師不僅是教師而且也是學生。一方面,教師是整個教學的主導者,掌握著教學進程,引導學生思考、組織討論研究,進行總結、歸納。另一方面,在教學中通過共同研討.不但可以發現自己的弱點,而且從學生那里可以了解到大量感性材料。教學中能夠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通過具體的案例生動具體、直觀易學。案例教學的最大特點是它的真實性.由于教學內容是具體的實例,加之采用是形象、直觀、生動的形式.給人以身臨其境之感,易于學習和理解。學習中能夠集思廣益。教師在課堂上不是“獨唱”,而是和大家一起討論思考,學生在課堂上也不是忙于記筆記,而是共同探討問題。由于調動集體的智慧和力量,容易開闊思路,收到良好的效果。2.3實踐教學法隨著信息化教學的進一步發展,實踐操作教學越來越重要了。當理論課程開設到一定量的時候,學生已經基本掌握了相關知識和概念,有一定的分析思路,就可以進行實踐教學了。其實這也是對案例教學的檢驗。具體可以借助教學軟件進行教學,譬如通過情景再現,讓學生查閱相關知識點來解決問題,教師最后再進行教學總結。同時布置相關的知識閱讀,開闊學生學習的知識面。3.建立一套有效的考評機制。改變一卷定成績的單一評價方式,采取階段式考評結合方法,當一個難點和重點知識點問題出現的時候,教師可以結合同學們分析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專業知識運用能力來檢測學習效果,并納入期末成績評定;再結合學生平時的表現,如預習和復習情況抽查、作業完成情況、答題情況、課堂內(學習的積極性、參與度等)情況等結合評定成績。這樣可以打破“一卷定成績”的成績評定模式,實現以書面考試成績和學生平時成績加分析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專業知識運用能力結合的評定方式。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高職院校經濟法基礎教學過程中,教師運用合理的教學方法,引導學生積極學習,可以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同時也有利于學生掌握相關知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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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內容選擇案例
在授課過程中,教師首先要根據授課程內容,有針對性地選擇具有典型性經的濟法案例。所謂典型性,是指該案例不僅能在授課中詮釋經濟法律規范的實質內涵,而且要把現實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完全浸漬在經濟法律規范之中。所謂選擇,是指所選案例要適合授課對象,即以學生為主體對象,具有啟發性,生動形象,并且較為通俗易懂地消化在學習之中。教師能否正確選擇案例,是教學是否成功的基礎。選擇案例要貼近時代、貼近生活、貼近對象,現實性要強,要有代表性。例如,在講授企業法律制度中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時,大部分中職學生對企業認識甚微,更不用說了解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制度。為此,筆者選擇了當前中職畢業生就業渠道多樣化、國家政策扶持化、選擇創業廣泛化作為案例的切入口,以學校一名畢業學生創辦一家電腦維修店為例,在創辦電腦維修店過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問題,作為案例題材,進行授課。這樣選擇現身說法的做法,使案例更具有吸引力,拉近了他們生活與案例之間的距離,大家很快被引入其中。
二、聯系實際認識問題
在學習中聯系實際、認識問題,就是在學習過程中找出經濟法律規范與案例之間相關聯的對應點。這些對應點,就是學習環節中所要認識的問題;對問題認識不到位,就不能發現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發生的事與我國的法律規范并非相符合,而中職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往往不知怎樣從案例和法律規范兩者之間找出其相關聯的對應點,不能一下子抓住關鍵問題所在。這就需要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引導、點化學生對書本理論和案例進行加深認識,分條細化、逐一對應,從而發現問題、認識問題、提煉問題。例如,在講授商標法中,從學生們衣著穿戴中的商標入手,一點一步地去發現問題、認識問題。結合我國商標法規定,把發現存在的問題一一對應羅列,使學生們在學習過程中較輕松地掌握商標的定義、分類、作用、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商標使用管理等相關法律知識。
三、邏輯推理分析問題
通過學習發現問題、認識問題,接下來就需要運用邏輯推理分析問題。教師在和學生共同分析問題的過程中,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讓學生成為分析辯理的主角。在分析問題中,教師要以案例和相關法律規范為主題,不可偏離跑題。要聆聽各方的主張和觀點,使學生在分析問題中充分解剖、闡述自己的觀點,讓他們的邏輯思維空間得以充分展現,防止主觀片面性。例如,在講授合同法對合同履行規則的解析中,就我國目前汽油供應緊張,價格不斷上漲,供應方和銷售方在合同期限內如何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及如何履行合同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又如,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如果國家對汽油價格調整時,雙方怎樣計價;供應方逾期交付汽油,遇價格上漲時怎樣計價,價格下降時又怎樣計價等,這些合同價格履行規則問題,都要進行邏輯推理分析。設定甲同學為供應方,乙同學為銷售方,雙方進行激烈辯論,通過辯論分析,從而認識正確履行合同和違約履行合同兩種不同做法,得出兩種不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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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職院校;經濟法基礎;教學改革
《經濟法基礎》作為我國中職院校開設的課程之一,是一門應用性學科,兼具理論知識與實用性的特點。針對中職類院校財會專業學生的學習需求,《經濟法基礎》立足于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和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特別是在學習過程中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一、《經濟法基礎》課程的課堂教學現狀
職業教育是中職類院校培養人才的一大特色。通過理論、實訓、實習等教育過程,培養學生面向工作時的實際操作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只有切實培養出學生的綜合能力,才能向用人單位輸送人才,而只有用人單位對本校學生有需求,才能促進學校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雖然看似僅僅是課程的講授,但實際關系著學生的前途、學校的發展。
中職院校的學生與大學生相比,具有文化功底薄弱、學習能力欠缺等問題,同時《經濟法基礎》課程的相關概念、法條都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等特點,對于學生在理論知識方面的學習來說積極性不高,會感到十分枯燥,因此,如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組織有效的課堂教學和氛圍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選擇適合的教材
目前市面上關于《經濟法基礎》的相關教材不勝枚舉,但學校在選定教材的時候卻更加應該慎重。
首先,針對中職學生對于理論性知識和課程興趣不大的特點,在教材選擇方面應避免選擇純理論性的教材,而是應該選擇理論與案例相輔的教材,讓學生通過案例來理解較為生澀的理論知識,同時也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其次,對于教材的選擇應掌握適度原則。目前市面上關于本門課程的教材雖說種類繁多,但也存在內容單一、水平參差不齊的問題,特別是針對中職學生法律基礎知識相對薄弱這個問題,不應選擇難度較大的教材,會引起學生的厭學情緒加劇。但也不宜選擇難度過小的教材,教材過于簡單會使得學生對課程產生輕視心態,不宜促進學習。在教材的難度選擇上,可遵循“跳起來摘桃子”的原則,即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有容易掌握的,但也有不易掌握的,但不易掌握的這部分通過教師的講解或學生之間的分組討論、分析等努力可以掌握,這樣既促進了學生的學習動力,也增強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自信心。
三、使用貼近學生的教學語言
課堂語言具有面向學生傳授知識、組織課堂教學內容、進行情感溝通等多方面的作用,因此,課堂教學語言的魅力其實也體現了一個教師的教學魅力。由于經濟法本身是一門邏輯嚴謹規范的課程,法條、章程等容易使學生產生枯燥厭學的情緒,這就更需要教師注重自己的講述方法,深入淺出,從學生的角度用學生更易于接受的方式進行講述,而不是一味地照搬教材中的概念進行單調的闡述。在語言的使用方面,可盡量選擇學生生活中喜聞樂見、易于接受的流行語言、廣告語言,甚至是網絡語言,這些都未嘗不可,因為這樣更容易讓學生從心理上接受對于課程的學習,在笑聲和積極主動的情緒中接受并加深對所學知識的認識,同時也促進了師生間的交流和溝通。
四、采用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
作為傳授知識的課堂,傳統的只依靠教師講授的“靜聽式教學”已無法滿足學生的需求,應采取更多元化的方法在有限的課堂時間內提高課堂效率。
1.案例講授法
經濟法作為一門具有實用性特征的課程,僅僅依靠理論知識的講授顯然是不夠的。針對經濟法實用性的特征,結合相關案例對學生進行講述,可使教學方式由單向的講授變為雙向的互動,使學生在案例的學習了解過程中,既掌握了應該掌握的知識,活躍了課堂氣氛,也獲得了解決問題的能力。
雖然我國在法學領域里的案例教學法已經趨于成熟和完善,不管是在教材中還是在網絡上都有大量相關經濟法的經典案例,但是真正面對中職學生的案例卻并不多,如果案例距離學生生活較遠或難度較高,也很難激發學生興趣,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應選取一些貼近中職學生日常生活的案例進行講解,這樣使得學生有參與感,能夠激發其主動性。例如,現在的學生個個都是手機不離手,于是,在講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就以手機話費套餐為例進行導入,立馬就引起了學生的注意,因為這能夠讓他們聯想到自己在使用套餐時遇到過的問題;再如,在講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附條件交易行為”時,以超市用泡泡糖等物品當作零錢找兌給顧客向學生舉例,立即引起了學生的共鳴,紛紛表示自己在超市購物時也遇到過此類情況……以身邊案例進行講解,能夠快速引起學生的注意力和興趣,達到良好的傳達效果。
2.比對講授法
在教材中,有很多知識點是對立或易混淆的,對于這類知識點,若在使用的教材中是分開的,教師可適當地變動教學順序,將對立或易混淆的知識點放在一起對比講授,方便學生的記憶。
例如,在講到“公司法”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本章節的重點,但兩者若只是分別講授的話,學生不好理解兩種公司類別的區別與聯系,筆者在講授時,從兩類公司的信用基礎、股東數額、募股集資、股份是否等額、股份轉讓、組織結構及設立等方面進行對比講解,并在最后通過表格的方式讓學生進行歸納、總結,使學生加深對知識點的印象和理解,并在復習時通過總結的表格能夠一目了然地回憶起相關的知識構架和重點。再如,可將“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這兩對近似的概念放在一起對比舉例,例如可以通過“寶潔(P&G)與潘婷、海飛絲、飄柔……”的關系幫助學生理解,這些學生在生活中隨時隨處會使用或見到的東西,能夠幫助他們更簡潔、明了地掌握原本認為晦澀、不易理解的概念。
3.多媒體運用
隨著教學教法的不斷創新,多媒體已經成為現代教學的主要載體和手段。將單一的板書書寫變為文字、圖片、視頻相結合的PPT課件,從視覺、聽見上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和興趣,使教材中枯燥的知識點變得直觀生動、形象易懂、易于接受。
另外,經濟法中有些案例的描述過于冗長,僅靠教師口述很容易造成學生的分神和興趣降低,如果配合圖片進行生動的講解,甚至是一段相關節目的視頻播放,更容易讓學生對案例產生了解的興趣。教師可通過網絡資源等途徑選取與知識點相關的案件節目給學生進行播放并配合講解,加深學生的理解。
綜上所述,目前中職類院校的經濟法課程雖已日趨完善和改進,但還存在某些不足,這需要任課教師和學生的共同努力與配合,來共同創造出教學過程中的有效途徑,不僅增強、提高了教師的教學能力,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學生在今后就業中的競爭力和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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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如果在教學時以講授經濟法律的基本理論為主,課堂氣氛沉悶單調,理論和實踐脫節,學生就會失去學習的興趣和熱情。如何在教學中使用生動的語言、典型的案例講解相關的經濟法律知識,以案說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學習興趣?筆者以實際教學經驗為參考,闡述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基礎教學中運用的相關問題。
一、運用案例教學法的必要性
經濟法基礎課程中抽象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規范往往枯燥晦澀、難懂難學,而中職學校的學生普遍基礎薄弱,理解能力不強,加上年紀較小缺少社會閱歷,因此對課程內容不易理解和掌握。傳統的教學方法一直是以填鴨式為主,忽略學生的主體地位,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知識,影響了對知識的掌握及運用,既不利于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也無法激勵創新精神,難以適應現代社會對人才培養的要求。
教師根據課程特點采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幫助學生理解和消化理論知識,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切實做到學以致用。學生的知識水平、認知規律及課程特點,是在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的必然要求。
案例教學法是有效解決教學中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之一,其特點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運用學過的理論知識,通過對不同案例的剖析來達到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并能夠靈活運用的教學目的。案例教學將學生置于一定的實際情景之中,把課程中抽象的原理具體化、枯燥的知識生動化、難以理解的問題容易化,使學生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些原理在實際生活中的用處和表現。經濟法基礎課程案例教學的重點在于讓學生掌握經濟法基礎知識,結合具體案例分析討論,引導學生正確、深刻地理解相關法律法規,將理論知識充分運用到生活實踐當中。
二、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實施
1選擇案例階段教學案例是實施案例教學法的基礎和前提,選擇案例是否得當將直接影響教學效果。因此,案例教學中所使用的案例不是隨意的事例,而是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在充分考慮學生的具體情況下精心選擇的案例。這樣可以保證學生能夠在教師的引導和啟發下,積極參與到案例分析的過程,并運用學過的知識認真思考,努力尋找問題的答案。
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運用大量的教學案例,案例的選取一般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典型性。通過選擇那些能夠反映同類事物的一般特征,并且圍繞教學核心內容的典型性案例,使學生加深理解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起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作用。
(2)針對性。針對課程中存在的重點和難點,選擇能夠強化教學內容、突出重點和難點的案例,以便在教學中做到深入淺出、循序漸進、抓住重點、解決難點。
(3)綜合性。案例要涉及多個知識點,涉及的知識點越多,越能調動學生多方面知識的運用,從而增強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開拓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全面、細致思考問題的習慣。
(4)趣味性、生活化。生動、有趣、富有幽默的案例能夠很快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而趨于生活化、通俗化的案例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能引起學生共鳴更容易被學生接受。選擇這樣的案例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讓學生積極參與課堂教學。
2分析討論階段
在這一階段,教師把結合教學內容和教學目標的案例向學生展現,可以是文字案例或音像案例,由教師先對案例進行分析講解,然后提出問題讓學生進行探討研究。案例使用的時機由教師靈活安排,可以在講授新課前導入,也可以在講解了新知識點后引入。
(1)課前導入可以激起學生強烈的求知欲望,讓學生帶著疑問一邊聽課一邊思考,跟著教師的思路走,最終尋找到解答疑問的知識原理。例如,在講解定金(合同擔保的主要方式之一)前,筆者先給學生導入一個小吳購房的案例后,留下問題給學生思考:定金與訂金哪個可以退?有的說是前者,有的則說是后者,大家互不相讓,迫不及待地等著筆者公布答案。學生的注意力一下被牢牢地抓住,都自覺地認真聽課。當筆者介紹完定金與訂金的概念及它們的區別時,學生恍然大悟,不但找到了問題的答案,而且對所學的知識印象深刻。
(2)課中引入是教師先講授相關的經濟法律知識,然后再展現有針對性、典型的案例和學生一起分析討論,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以加深學生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和記憶。
對于一些比較簡單、知識點少的教學案例可以采取個人分析的形式,而一些綜合性強、內容多的教學案例則可以通過分組討論的方式進行。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各小組選出一名組長組織本組成員對案例存在的問題進行交流和討論,得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最后由每個小組派出代表陳述小組的共同觀點。
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學生占據主導地位,獨立思考,積極探索,從不同角度分析問題,提出自己的新觀點、新思路,學生之間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就不同的觀點進行討論,最終總結整合出完善的解決辦法。學生從具體的案例討論中得到啟發,鞏固了已學的知識,學會了運用法律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
3總結點評階段
在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得出結論之后,教師要對學生的觀點、交流方式和表達技巧等進行總結和點評,做出恰當的評價。
點評時應尊重學生表達自己見解的權利,尊重學生人格。學生提出的何一種觀點教師都要進行中肯的點評,對于學生做得好的方面以肯定表揚,保持學生的積極性,而當學生表達的觀點不合理或錯誤時不應諷刺挖苦、打擊學生的自信心。針對案例中的主要問題做出強調,使學生加深對知識點的認識。對學生討論中不夠深入、不夠透徹的地方,做重點講解,避免分析只停留在表面,還要提醒學生應該注意的題和應該吸取的經驗教訓。
通過教師總結,幫助學生梳理了思維過程,使零散的知識條理化,模糊的認識清晰化,歸納概括出規律性的知識,便于學生學習。最后教師還應針對學生的學習效果進行教學反思,不斷完善案例教學法在課堂中的應用。
4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能否在教學中成功實施案例教學法,關鍵在于教師的組織和引導。在討論過程中教師要注重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讓學生自由討論,不要過多地干預。當學生過于興奮、激動時,教師及時組織調控;當學生思維停滯不前時,教師及時引導疏通。要使盡可能多的學生都參與到討論中來,學生都能積極發言,都能得到鍛煉。另外,教師還要掌握討論的方向,如果發現學生討論時離題太遠,要及時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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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益 社會法益 利益
1.法益及其相關概念
1.1法益的概念
法益一詞最初是被刑法學者所提及,其作為刑法學的一個范疇已經有了相當深入的研究。其在刑法學的研究歷史進程之中分別有權利侵害說及財產侵害說之爭,其中也不乏有大量的法哲學家介入研究,如黑格爾,并且形成了黑格爾學派。法益概念經過二戰前及二戰后的發展及完善,逐漸完滿。在此我們僅提出一個刑法學界比較權威的概念。張明揩教授在其專著《法益初論》中是這樣界定法益概念的,“法益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1]可見張明揩教授對法益概念進行界定時并不是單純的從刑法學的角度,而是從一般法的角度進行界定的,也就是說法益之概念不是只存在于刑法學當中,各個部門法所保護的利益不同,因此也就有著不同的法益,刑法學有刑法學之法益,民法學有民法學之法益,當然經濟法學也應當有經濟法學之法益。
1.2法益與利益
由于人們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利益所以“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2]利益,本意為“利息”,原被用來表示債權人對利息要求的正當性。在十八世紀,利益被有些人視為社會生活的核心概念。20世紀20到30年代利益法學的興起正是由于法學家們認識到了利益對法的重要作用,耶林從“權利的基礎是利益”[3]這種認識出發深入探討了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是如何處理互相沖突的利益的。
由于法律資源是稀缺的,因此當利益產生沖突時,哪種利益應當并且可以得到保護,哪種利益不應當并且不能得到保護,這就需要法律對互相沖突的利益進行選擇。法律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標準來衡量利益之權重,對一些應當并且可能得到保護的利益,法律應承認他們為“法律所應當保護的利益”這些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認之后便具有了法律的外衣上升為法益,當法律對法益進一步積極承認,那么該法益便上升為權利。因此可以說權利就是批上了法律的外衣的利益。
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法益和利益并不是同等的概念,從內涵上說,無論利益還是法益其本質都是相同的只是被法律承認的程度不同而已。而從外延上來說利益的范圍要大于法益,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夠上升到法益。法益只是立法者通過選擇權衡,而將一部分利益通過法律手段上升為法益。所以法益是具有階級性及國家性的,因為它要表述的是立法者的意志,而立法者又是一個階級的代表,所以法益并不是超階級的。
2.經濟法法益的界定
前已提及法益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依此概念推之,經濟法上也應當存在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也就是經濟法的法益。
根據拉德布魯赫的論述“從司法角度出發所看到的經濟關系,不過是兩個私人之間以相互平等為前提的關系,這種觀點忽視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經濟關系中都是最大的厲害關系人:公眾”[4],由此可以看出來經濟法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一種超個人的法益也就是社會法益。我所說的社會法益與社會利益并不是等同的,并不是所有的社會利益都能或者都需要法律的保護,當兩種利益相沖突時,就需要進行相機抉擇,分析哪種利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就用法律之手將其攬入懷中,此時,該被保護的利益便上升為社會法益。
由于法的社會化以及新的法域社會法的出現,使得準確的界定“社會利益”的概念已經成為當務之急,一旦社會利益的概念得以明確那么社會法益概念的界定難題就會迎刃而解。但是當各個法學大家對“社會利益”的概念加以探索之時卻遇到了重重困難。比如:社會利益是否是一種獨立的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界分;社會利益實現的方法;以及當社會利益被侵害之時他的主張主體如何進行制度設計,等等。要系統地沒有矛盾的解決上述問題,從而完整的界定其概念是困難的,因此筆者只能嘗試對其上升為法益層面的所應當具有的特點加以概括。
經濟法中的社會法益筆者認為應當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社會法益主體的群體性。
社會法益的主體只能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組成的一個群體,該群體相對于整個社會成員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此他們享有的利益是一種積極的利益即一種需要主張的利益,而相對于該群體的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則是一種消極的利益,即該種利益享有不被侵害的狀態,只有當這種消極利益被侵犯之時,該消極利益才能轉化為積極利益,此時如果他們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確認那么他們也就會成為社會法益的主體。
第二,社會法益內容的不確定性。
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眾多,他們或者被法律所承認而成為權利,如所有權,或暫時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對他們只是消極的承認。即一方面肯定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卻相對權利提供比較薄弱的保護。[5]如死者所具有的法益。但是他們都具有共同的特點,就是具有具體確定的內容,而社會法益則不同,他的內容是不確定的,劃分標準也是不明確的,它的內容因具體的時間地點不同而有所變化,但是筆者并不是否認全人類都具有的相同的法益或者是從歷史的縱向角度一直都被法律承認的法益,其不確定性只是相對于其他的個人法益而言的。
第三,社會法益實現程序的特殊性。
社會法益由于其內容的不確定性,并且主體的群體性,因此注定其實現程序的特殊性,不能象個人法益那樣通過普通的民事或者刑事,行政程序來實現而是應該依靠一個獨立或者是半獨立的新型的程序制度來實現,也就是新近正在研究的公益訴訟制度。顧名思義,就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行為,向法院,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6]公益訴訟制度從理論上講應該廣泛存在于各個部門法之中,如經濟法,行政法,環境法等。
第四,社會法益歸宿的個人性。
社會法益雖為社會的某個群體所享有,但是當社會法益實現時,它的利益歸宿仍應當是個人?!爸挥挟攤€人利益和個人權利受到侵害現象具有經濟秩序或社會正義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意義時才能轉化為社會利益。”[7] “社會法益實際上只不過是多數個人法益的集合,即個人法益的持有者是單一個人,而超個人法益的持有者是多數個人的集合,在此意義上說超個人法益和個人法益概念并不是質的不同,而僅是量的差別”[8]。因此社會法益的最終歸宿仍是個人法益,社會法益的實現即是個人法益的實現。
3.經濟法法益之表征
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法益,那么這種法益在經濟法中有時以何種形式加以表征的呢?依據拉德布魯赫的論述:“經濟法產生與立法者不再滿足于公平調停經濟參與人糾紛的角度考慮和處理經濟關系,而是側重于從經濟的共同利益,經濟生產率即從經濟方面的觀察角度調整經濟關系的時候。經濟法產生于國家不再任由純粹私法保護的自由竟爭,而尋求通過法律規范以其社會學的運動法則控制自由競爭的時候。”[9]可以看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護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介入經濟領域對經濟關系加以干預的結果。
經濟自由作為一種經濟思想和制度規則,是與經濟統治相對立的。它以個人的經濟自由為基本前提,以保障并且實現個人權利為宗旨,主張通過規范經濟主體基本的經濟權利和義務,賦予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能夠自主決策和行動的獨立經濟人格。其內容包含經濟主體的三項基本自由:①自主選擇經濟活動的生產者自由②任意支配私人財產的消費者自由③自主選擇職業的勞動者自由。經濟自由是社會賴以生存的根基,國家的一切活動都應該致力于在各方面保障經濟自由的最大實現。追求經濟自由也受到若干條件和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如資源的有限性,壟斷的產生,外部經濟性,搭便車等,因此制定相應的規范保障經濟活動的自由就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所以最大程度的保障經濟自由及其實現是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務。
秩序意味著在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有序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經濟自由的先驅們認為在市場的指導下,生產者和消費者基于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最終會實現競爭的最佳有序化和經濟資源的最優配置。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原生型秩序的隱患凸現。市場調節的高昂成本,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的提供公共產品和勞務,市場運行中的外部不經濟問題開始出現,在這一背景下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措施應運而生。1936年《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出版后凱恩斯主義成為西方經濟學的主要流派。它主張建立一種有序的經濟秩序,而這種秩序的建立就必須要借助國家之手,使其達到一種市場有序的狀態。所謂市場有序就是指各類市場和各市場主體的約束體系健全并得到尊重,各市場主題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相互間達成的共同規則以及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合法利益得到維護,非法行為受到懲罰和社會的譴責,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最大化的實現。市場有序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實現產品交易必須遵守客觀的一般經濟規律,二是經濟交易各方必須遵守法律和社會道德規范。而市場有序所要求的兩個條件不會象哈耶克所說的那樣會自生自發的實現,而是需要國家權力的的介入調節,通過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配置以及規定行使規則來達到此種狀態。
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其法益并對其法益的外在表征即自由和秩序用它的特有的制度設計予以保護,最大限度的保護了經濟主體的經濟自由和經濟社會的經濟秩序,并且增進了社會的福利,使得經濟法的法益能夠在現實生活中實現。
參考文獻:
[1]張明揩《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67頁。
[2]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108頁。
[3][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版,第77頁。
[4]吳文嬪《論民法法益》,《國家檢查官學院學報》,2004第一期。
[5]韓志紅《公益訴訟制度:公民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的新途徑》,《中國律師》1999第十期。
[6]孫笑俠《論法律與社會利益――對市場經濟中公平問題的另一種思考》, 《中國法學》1995第四期。
[7][8]張明揩《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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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經濟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正義、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經濟法的價值也在于實現這些目標,并在實現的同時更為具體地體現經濟法部門的特征。其內容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它們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但又表現為不同的方面。
(一)實質正義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義的實現,經濟法也不例外,而正義有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之分。形式正義從根本上說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聯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應當受到同等對待;實質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祉的正義觀,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民法所追求和體現的是形式正義,經濟法所追求和體現的則是實質正義。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正是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它的任務,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展。這種情況在經濟法的規范和調整中不勝枚舉。譬如在經濟責任制當中,一方面和在傳統部門法的體系中一樣,行為人違反義務要引起國家暨法的否定性評價;另一方面,它體現為一種積極的角色責任,強調特定的身份、職務所具有的權利(力)和義務、職責。
實質正義體現了的價值觀、正義觀和歷史觀。它擯棄了試圖用“自然法”來建立永恒不變的法律和正義、類似數學的法部門的理念,而是根據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多數)人的實在需要,來確定法的規范及其適用。由此亦決定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質。
實質正義還體現為法律調整手段的豐富性和多樣化。形式正義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調整,不斷在法律規則及其實施標準中尋求平衡點,社會的發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種種特例。這種矛盾扎根于形式主義的正義觀中。而實質正義的出現,使立法者和社會賦予執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執法者不僅根據普遍性規范來解決問題,同時也針對個別情況、個別主體、個別案情作特殊調整,體現了實質正義要求法及其調整所具有的能動作用、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在經濟法和社會化條件下出現的諸多其他法律部門中,特殊性法律調整扮演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使得法律行為包括合同不斷獲得直接國家意志性,越來越具有實現特定公共目的之意義。
實質正義的法律調整手段之多樣化,更表現為經濟法為了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就形式正義的法而言,只要實現平等對待就足夠了。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則不同,形式主義的平等對待和針對各種主體設定形式主義的具體標準均可能違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要采取對于特定主體而言在形式上、表現上不公正但求達到結果和實質公正的措施。這種措施或手段既可以是法律規定對于不同的主體有所傾斜,或者規定得模糊、不具體,并要求執法者根據實質正義在適用具體或不具體的法律規范時進行自由裁量。在經濟法中,從有關經濟管理、經濟活動到維護公平競爭的規范和制度,無不要求主體的行為既符合法律規范本身的規定,而且其行為結果也不違背該規范的內在精神和合理預期,合乎實質正義之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實質正義盡管是相對于形式正義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義并非是相悖的。實質正義同樣包含著形式正義對于相同情況作出相同法律調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形式正義的一種揚棄,而不是簡單地走向反面和極端化。
(二)社會效益
直接追求社會效益應為經濟法價值觀的獨到之處,其他法律部門或者不追求宏觀社會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實質正義之終極目標的法體系中通過形式主義的調整間接地實現社會效益。
效益作為法的價值,從根本上說是正義觀的一種體現。在實質正義的觀念中,當然包含著效益觀念,沒有公平的效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反之亦然。經濟法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態來調整經濟生活,追求實質正義,當然要將社會及其經濟效益作為自己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經濟法的效益觀是一種社會效益觀。社會效益相對于經濟效益而言,其內涵更為深刻和廣泛。效益確是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來的,而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和經濟的成果只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觀及其以社會為本位,決定了它不能只強調經濟的、局部的效益,而應該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p>
從根本上說,實質正義本身包含了對于效益的要求。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公平和效益發生沖突,則仍然有一個利益分配和實質正義的實現問題。在這種情況下, 我們認為,經濟法之內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許任何有損社會利益和優良道德的效益之存在,宏觀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共道德、秩序應當優先于局部或個別之效益,長遠利益應當優先于一時之效益,實質正義之效益應當優先于形式上正義而實質上非正義之效益,互利或不損人之效益則優先于損人利己或損人不利己之效益。
(三)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自由和秩序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自始就將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經濟法,天然要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
經濟法對于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之統一性的實現,在于經濟法是一種將代表“公”的國家意志滲入經濟關系之法律制度化的產物。這種制度,既是一種規則體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門更為強烈的經濟和法的實踐。
現代經濟法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它應當為了自由而干預、限制,而不是通過干預而限制乃至扼殺經濟自由。由此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具有促進、協調、組織、參與、引導和市場操作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遠非簡單的行政干預,所以我們不能茍同所謂“干預經濟”或“干預政府”的提法。對于走向市場經濟的中國而言,理性地把握好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之平衡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克服政府經濟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對自由之不當限制或無度妄為,都有賴于經濟法暨競爭法的科學制定和實施。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價值的具體體現,同時又是構造法律規范體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彌補在其自身邏輯演繹中經常發生的法律適用脫離法律原初目標的弊端,給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以合理、合法的依據和限制。法律原則也是一個法律部門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門如果不能通過歸納和演繹,恰當地總結出若干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 則難以構造出一套相對嚴格、周密的理論和相應的實在法體系。正是基于某種原則,不同的規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機地統一于某個法律部門,按照一定的宗旨貫穿、聯系起來。民法和經濟法均如此。
法律原則有一般原則與特有原則之分。經濟法的發展,是它與其他法律部門及相關法學、經濟和經濟學、管理學、行政學、社會學等交互作用的結果。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和各種學說,深刻地影響著經濟法的歷史和現實面貌。經濟法從中吸收養分,不斷得到充實,因而相關的、更高級的一些原則也會出現在經濟法中,為經濟法所遵循和援引,這也就成為一般經濟法原則。同時,經濟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則。從狹義上理解,這才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和建構經濟法體系的依據,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準則。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應當堅持的標準和方法:(1)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規范的特性,屬于法的原則性規范,而不應當將超出法范疇的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宏觀和微觀搞活相統一等作為經濟法的原則。(2)經濟法基本原則不應與經濟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諸如公平和效益相統一、經濟效益與經濟增長相統一、國家干預、社會本位等,均屬經濟法的價值、宗旨、特征等范疇,不能作為法的規范存在,故而不宜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特有的原則,而非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共同遵循的原則或者照搬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則規范。(4)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是貫穿于整個經濟法的準則,對整個經濟法體系具有指導和綱領作用,因而不應將某些經濟法制度的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
綜上,根據經濟法的歷史和現狀,筆者認為,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下述三項:
第一,平衡協調原則。這是由經濟法的社會性和公私交融性所決定的一項普遍原則,是不同社會經濟制度之經濟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項主導性原則。作為現代新興法律部門,經濟法對于整個經濟生活的調整,不再是國家—私人極端對立之下維護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僅是私人組織擴大之后的一種國家單純用以矯正社會不公、保護經濟弱者的手段。在社會化條件下,經濟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調整中處以平衡協調當先,竭力促使私人與私人、私人與國家的合作,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并按社會化之內在要求促進公有制及其經濟關系和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發展。
現代經濟法為消弭個體無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組織協調、平衡發展、公有精神之追求為己任。平衡協調原則作為經濟法之社會本位的體現和基本要求,無論在宏觀抑或微觀領域的調整中均發揮著基本指導準則的作用。在國人的社會自治能力差、團隊及友愛精神不如人家的條件下,國家的積極調控、組織協調作用就更顯得不可缺少。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平衡協調是一種價值體現,作為以平衡協調為基本原則的法律規范體系,經濟法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資源配置的統一等等。為了實現這些矛盾統一,經濟法兼顧公與私——既要保持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實現整體社會效益的增加和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證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純潔性。由于社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許多原先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直接滲透進了國家意志,私法的原則和精神不斷侵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性不斷加強,強行性規范不斷增加,這已經成為現代民法的一個兩難困境。既然是兩難之悖論,則試圖在民法范圍內或者通過改造傳統民法的方法來加以解決就是不現實、不可能的,也是違背私法的私人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精髓的。盡管通說認為現代民法已是一種社會本位的法,但是我們認為民法的社會本位不過是意思表示的一種外在化趨勢,其發展恰是一個自身否定的過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則是內在的,它立足于組織以及國家和社會的新發展,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之內在平衡協調。因此,只有通過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方可創造并維護一個令自由市場機制和民法得以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有學者認為,現代民法仍應當是權利本位而不是社會本位的,這種看法用于詮釋民法本身至少還是實事求是的。在中國這樣一個缺乏民法傳統和私人財產權不發達的國家,維護民法及其意思自治的存在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然而離開了經濟法的民法,只能是脫離實際生活和無法實現其價值目標的“繡花枕頭”。
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協調原則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在多數情況下未必于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執法中直接適用,而是作為經濟管理、經濟執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項理念或宏觀標準。經濟管理、執法暨司法機關應當從社會利益出發,在其履行職責時仔細權衡利弊,乃至聽取專業團體和有關各界的意見,而不是機械地理解、適用法律而作出有違實質正義和社會利益之決斷,但是也不能隨意或濫引此項原則,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亂。
第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化市場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性的原則。其要求不僅直接體現在競爭法 ——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而且在經濟的各項制度諸如發展計劃、產業政策、財政稅收、金融外匯、企業組織、經濟合同等制度中都有體現。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和制度的出現,是通過國家的“有形之手”來糾正市場之“看不見的手”所導致的弊端,同時又力求使“看不見的手”在最大范圍內、最高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產物。以自由競爭和自由市場排斥政府對市場的管理、調控或“裁判”;或者以計劃、管理、調控等為名,行干預、管制之實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場的機制和作用,凡此理念和做法,均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相悖,最終都不免遭受客觀規律的懲罰。
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維護”之修飾,表明經濟法和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示經濟法之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則,它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之形式平等,在微觀層次上略微實現某種實質的平等;而經濟法從宏觀層次追求充分、適度的市場競爭,不妨可以通過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的競爭以實現宏觀的自由公平競爭。如微軟收購Intuit軟件公司,雙方企業和股東皆大歡喜,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由微軟對Intuit注資,并由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獲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占有個人財務軟件市場近70%份額的Quicken軟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謂平等互利、公平絕倫,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后微軟會獨霸全美之個人財務軟件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同時,“維護”公平競爭也表達了政府在這方面的積極性義務,以及法律對國家或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限制。維護公平競爭原則還體現出經濟法規范的強行性,表明政府在追求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時的政策性的強制性。
第三,責權利相統一原則。這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或以公有制為主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作為經濟法靈魂的一項根本性原則。
在公有制條件下,各種公有主體和作為擬制體的國家不能像私人那樣自動地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存在著種種非人格化的行為,容易造成普遍的經營管理不當或不善,需要根據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來對公有主體及其成員的權利(力)、義務和職責加以科學的設置。公有制主體由眾多成員組成,如果沒有責權利一致之角色定位、適當的權益配置和制約,公有制就根本無法維系和運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擯棄行政型、家長式的經濟體制,每個具體公有主體都要面向市場,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應變,從事管理及市場經濟活動,為此需要在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中貫徹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將這種要求落實為眾多單個人的協調一致行為,建立一種確保所設置的各種公有主體角色不易錯位之內在機制。公有制財產關系的這種特性和要求,對全社會和整個經濟關系造成輻射,使得公有財產的投資經營和宏觀、微觀之經濟管理渾然一體,呼喚著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貫穿于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以此為基點而確立我國的現代經濟法治。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中的責任具有不同的層次:首先,它是一種角色責任,表明了經濟法律關系對于特定角色的權利(力)義務要求。在組織中的不同角色,決定了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承受的權利(力)、義務和利益。哈特指出,責任應當至少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現代法和法學,要求責任首先是一種角色責任,“在一個社會組織中,向別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該組織的目標的實現等義務,總是歸于一定的地位或職務,即歸于一定角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之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正是這種要求的典型體現。其次,責任表明在主體違反義務時引起法律和國家對其的否定性評價,它是義務和制裁的聯結點,執法暨司法者通過責任來確定相應的法律制裁。由此表達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依法治理經濟暨公有財產關系的要求。
權指的是權利和權力。在經濟法中,權利(力)和義務一般而言具有一體性,只有區分不同的情形才能將其區分開來。譬如在經濟合同中,代表政府訂立合同,所擁有的權利對于國家而言也是一種義務,他(她、它)應當也只能為國家謀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經濟管理主體在實施管理行為時同樣如此。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要求權責相當,不能失衡、畸輕畸重,以免權重責輕誘發專權擅權,或者權輕責重令人畏縮不前。 利指的是利益,這是由經濟法的經濟性質決定的。將利與權責相聯系、統一,不僅因為經濟關系都是物質利益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往往涉及重大經濟利害,更因為經濟法要在其法律調整中引入物質利益原則,將作為公有主體成員之自然人或機構本身的利益同其在公有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工作成效有機地聯系起來。權責重,成效顯著,利就大;反之則小,直至令行為人承擔不同程度之不利益。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在經濟管理、經濟活動和經濟法的立法、執法暨司法中,在一定的主體角色定位范圍內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優化。需要指出的是,強調責權利統一,并非將扮演角色者承擔之不利益同其角色行為造成的不利或損害后果完全等同,譬如令造成數千萬或數億元損失者如數賠償,這是不必要的, 也是不現實的。關鍵是要做到令角色扮演者的切身利害同其權責之關系明晰,獎罰分明。
經濟法律關系將利益因素納入其中,表明經濟法一般不應單純采取“命令—服從”的調整方式,經濟管理和公有財產之投資經營應當建立在物質利益的基礎之上,“賞罰、升降必須同物質利益聯系起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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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服務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能力,目前,許多綜合性中職學校普遍設置會計、物流、電子商務、市場營銷等經濟類專業,據了解,這些經濟類專業基本上都開設有《經濟法》課程,筆者根據個人多年的相關教學經驗,對如何搞好中職學校經濟類專業經濟法教學進行了初步探索,以期與廣大同行互相交流,共同探討,共同本文由收集整理進步。
一、中職學校經濟法課程教學現狀
據了解,受各種因素影響,目前,很多中職校出現對經濟法課程定位不準、教學要求偏低的現象。大多數學校把該課程定位為考查科目,由此定位導致的師生不夠重視,教學深度不夠,學生學得不精成了普遍現象。筆者認為,此定位欠妥。我們知道,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政企分開了,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主要是通過宏觀調控,而在這過程中,法律無疑在規范經濟行為、推動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大作用。因此,筆者認為,經濟類專業中職生要想在今后工作有所作為,就必須重視經濟法這門課程的學習,因為對于即將畢業投身創業就業的中職學生而言,了解我國當前各項經濟法律規定,熟悉我國經濟法律環境,是讓他們今后步入社會更好地在市場洪流中施展個人才華必不可少的條件。
二、搞好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幾點建議措施
(一)教學內容要根據學生的專業特征區別對待
根據學科安排,受師資條件限制,很多中職學校經濟法課程教師往往同時擔任多個專業的授課任務,筆者就曾同時擔任會計、物流、電子商務、市場營銷等專業該課程的教學。根據筆者經驗,在這種情況下,“通用教材但區別對待”不失為減輕備課壓力而又確保取得好的教學效果的良策。這要求任課教師必須意識到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然后根據這種差異性去熟悉這些不同專業領域的業務特點,然后才能區分確定針對于各個具體專業的教學側重點去進行有選擇有重點地講解,這樣教師才能將學生最需要的知識傳授給他們,收到好的教學效果,有效避免走入“打沙槍”式授課的誤區,否則就會導致學習所教非所學,學生厭倦教師被動。譬如,在全面講解市場主體、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于會計專業的學生,教師可以重點講解《會計法》《稅法》《票據法》等與該專業相關的法律知識;而對于市場營銷專業的學生,則可以重點介紹《合同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與市場運行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要做到這些,要求教師在教學中要不斷地拓寬自己的視野,熟悉相關法律規定,這樣才能做到“基于教材而又不拘泥于教材”,提煉出真正適合于各個不同專業學生口味的經濟法知識,提高經濟法知識與其專業的契合度。
(二)合理安排課程,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
在教學中,經常遇到的是學生相關知識銜接不上的問題。筆者認為,突破這一瓶頸,需要學校合理安排課程,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譬如,會計專業應該把學生中職階段要學的三門與法律有關的課程這樣安排:第一學期先開設《法律基礎知識》課程,第二學期開設《經濟法》,第三學期緊接著開設《財經法規》課程,一方面,這樣的安排合乎了法律知識從基礎到專業的客觀規律;另一方面,也使得該課程與其他的會計專業課進度相匹配,兩者步步緊跟,環環相扣,對教學很有幫助,對促進學生在課程之間融會貫通理解消化也大有裨益。
(三)精選教材,與時俱進
盡管穩定性是法律的顯著特征,但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律也是每年都在修改的,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學生每年都在變,有的學校為了節省備課時間,堅持幾年不換新教材,如果我們的教材不變,這樣不但任課教師對教材“審美疲勞”,而且一屆又一屆的學生也因覺得老教材沒有新意而提不起學習的興趣。精選教材,要求以教材內容實用性和教材編寫具有時代感為基本原則,所選用的教材要盡可能地反映本專業經濟法國內外立法研究和教研趨勢的新知識和新成果,教材還應該深度適宜,文字描述要生動活潑,盡量避免長篇大論或者全部是凝重的法律條文,案例說法應占有一定的比例。這樣的教材才符合當代中職學生的認知規律,有利于激發濃厚的學習興趣和求知欲。縱觀目前圖書市場,經濟法教材版本很多,各有特色,筆者認為,要精選到適用的教材,主要依靠任課老師的職業判斷,因此建議各中職學校在選購教材時要充分考慮到專業學生的特點,謹慎選擇。師資力量雄厚的中職學校,不防結合本校專業和學生特點,組織骨干教師集中力量研發校本教材,筆者就曾看到有一所中職學校經濟法教師研發的會計專業經濟法校本教材,很有份量,值得各中職學校借鑒。
(四)收集案例題材,創新教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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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作為獨立學院工商管理、財務管理專業的主干課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學城建學院所有工程類專業的選修課,是高校中開設最廣泛的法學課程。為了能保證完成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滿足人才培養目標,經過若干年的教學探索和實踐,逐步建立并完善經濟法課程體系,形成以日常實務性教學內容為主,將真實案例納入課程教學,引導學生進行思考、討論和演練,采用現代化信息技術為支撐,有效配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新教學模式。在實踐中,在獨立學院已經開始的“3+1”人才培養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據教育部關于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具體規定,針對不同課程模塊,根據不同專業不同的前后續課程,修改、制定適合不同專業使用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根據不同的專業在教學內容上不僅要保證經濟法整體內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論和實踐充分結合,體現出廣泛性、開拓性和前瞻性。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具有較強的時勢性、開放性及回應性,理論體系包含了法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多個學科的知識和原理。與傳統的法律部門相比較,經濟法體系化程度與規范性程度存在明顯差異。
2經濟法實踐課程改革前期工作
2.1根據“3+1”模式修訂經濟法實踐教學人才培養方案
所謂的“3+1”人才培養模式即將傳統的三年半理論課程和半年的實習及畢業論文(設計)教學模式,改成三年時間完成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選修等課程的教學,一年的畢業實習及論文提前到第七學期開始,七八學期主要是實踐教學環節。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結構決定著學生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具有特殊性,既要保證理論知識的系統全面,又要保證實踐環節切實可行,真正做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在修訂后的人才培養方案中,第七學期增加了法學類課程的實踐環節,其中經濟法課程實踐環節占有大部分比重。在整個課程體系中,把實踐環節作為一個獨立的模塊,是一個單獨授課、單獨考察、相對獨立的實踐體系。同時要求學生結合本校的實踐條件,利用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撰寫案例分析報告、實踐調研報告;聘請法律實務專家擔任校外兼職導師,邀請他們實質性地參與學生培養方案制訂、課程設置和日常教學工作等培養工作。
2.2重構課程體系,制定新的實踐教學大綱
新的培養方案的修訂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學大綱,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當側重于實務能力的培養,既要掌握扎實的法學知識,更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經驗。在教學過程中充分體現實務的理念,將法學原理與法律實踐密切結合,將學生對法律實踐的零散認知升華為系統的法律實務能力訓練,成為實務課程教學的重要任務。
2.3編排合理的、實踐性強的指導教材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指導性很強的法律類課程,要重新選定配套教材,并且編寫具有針對性、指導性的《經濟法實務實訓規范》,一同作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內容要注意設計合理,實用性強。實踐指導的內容要與經濟法基礎課程的教材結構對應設置,每章都有突出重點及難點、實訓和實踐項目、實務操作和實際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學生了解總體內容結構,重點、難點是對理論教材重點、難點內容的濃縮,便于學生在學習時抓住重點。
3經濟法實踐性課程改革具體措施
3.1爭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資助
在經濟法實踐教學改革具體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多種阻礙,不少問題不是在校內憑借學校和教師的努力就能夠解決的,并且實踐教學往往也是管理類、法律類、工程類課程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種方式來爭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資助。
3.2重視社會實踐的實踐模式
社會實踐是一種重要的實踐教學模式,通過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把經濟法課程內相關章節所涉及的具體內容和問題,在實踐中去進行檢驗、驗證,從經濟法的實踐教學模式中深化課程內容的學習。這就要求增強普法宣傳,讓學生學會運用已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去解決實踐問題,提升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深入企業、法院進行實踐性學習,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使學生具備靈活應變的實踐應用能力。近年來,以法律援助為核心的實踐模式在一些專業類法律院校中較為流行,以專業實習和模擬法庭模式成為實踐教學探索的主要內容。工程類院校在學習完經濟法理論課程后,可以到施工企業為農民工做相應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宣傳,把培養服務社會的觀念和高度社會責任感作為實踐教學的重要目的。實踐性教學應當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活動的主導作用,并以此推進經濟法實踐性課程的改革與創新,同時要努力獲取國家、社會和學校的有力支持。然而,重視社會實踐的實踐教學模式并不是無章可循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并配備必要的機構和專業教師進行指導、幫助。
3.3建立實踐教學評估體系和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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