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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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

篇1

(安徽財經大學 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摘 要:文章從水資源和水資源費現狀分析入手,進行稅費對比建議再我國對水資源進行“費改稅”,嘗試著確定水資源稅的稅率,以期達到為政府將來開征水資源稅提供參考的作用.對水資源稅稅率的確定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基本思路是在水資源費的基礎上進行“費改稅”確定水資源稅稅率的上限,比較中國、荷蘭和丹麥三國水資源的稅費負擔,確定我國水資源稅合理稅收負擔的范圍,在相關數據與稅收負擔計算方法支撐下最終確定水資源稅的稅率.

關鍵詞 :水資源費;水資源稅;稅率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3-0051-03

1 引言

我國的水資源的總體情況并不容樂觀.截止2012年,中國水資源總量為29526.9立方米,人均占有量僅為2186.1立方米,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在世界銀行連續統計的153個國家中的排名居后100名[2].

我國水資源存在最大的問題是水資源短缺問題,而且由于水資源不僅具有流動性、、有限性、多態性等自然特性,還具有稀缺性、多用途性、不可替代性和外部性等社會特性,水資源問題還十分復雜.水資源情況還十分的復雜,另外,我國水資源利用結構也不盡合理.從表1-1可以看出,雖然用水結構趨于合理,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接近,但是,我國水資源利用率與國外其他國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1].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水資源形勢嚴峻,必須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2 我國水資源費現狀

我國尚未開征水資源稅,有關水資源保護方面主要是收費性質的以及一些稅收優惠式的水資源保護政策,其中以水資源費為代表.

2.1 我國的水資源費制度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水資源費構成水價的一部分,單位和個人的取水用水成本里都包含水資源費.我國的水資源費制度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2.1.1 水資源費制度法律級次不高

我國目前的水資源費制度的征收依據是由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以及水利部共同的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辦法,這說明在我國水資源保護政策的立法級次不高,這會直接導致水資源費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執行力度不夠.

2.1.2 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不合理,無法形成有效的水資源保護機制

在我國,水資源費標準地區差異很大,主要是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關,而不是根據水資源狀況,不能形成有效的水資源保護機制.根據“十二五”末各地區水資源費最低征收標準統計數據,北京、天津的水資源費比較高,其他地區的水資源費則比較低,差距比較大,例如,北京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為1.6元/立方米,而西藏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僅為0.2元/立方米,北京的為西藏的20倍.

2.1.3 水資源費的管理體制比較混亂,職責界限模糊

水資源費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上隨意性比較大.各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調節機制,并且由于各部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出現尋租行為,水資源費的征收力度嚴重的被削弱了,水資源保護的作用不能達到預期估計的水平[4].

2.2 稅與費的比較

2.2.1 概念上的對比

從二者的概念上來看,“稅”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國家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參與社會分配的一種方式;“費”則是行政主體依據其行政權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相對人收取的費用,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更多的體現政治權力,“費”則相對體現的是國家的財產權利.

2.2.2 征收的主體不同

“稅”的征收主體是各級稅務機關系統、海關及財政部門(少數情況下);而“費”的收取主體通常是不固定的,有的是政府部門、有的是事業機關、還有的是經濟部門.“稅”由一個部門單獨負責征收管理,而“費”則由多部門共同收取管理,容易產生職責不清或政出多門的問題.

2.2.3 “稅”具有穩定性,而“費”具有靈活性

“稅”由法律制訂,對全國具有統一的效力,相對具有穩定性,而“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具有靈活性.正是因為地方政府有地方收費的自主性及靈活性,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隨意收費、胡亂攤派等一系列問題.

通過以上的稅費比較來看,開征水資源稅要優于征收水資源費,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考慮,稅能彌補費的固有缺陷,因此,在我國開征水資源稅,進行進行“費改稅”不失為解決我國目前水資源費問題的一個有效的嘗試途徑.

3 水資源稅的稅率確定

3.1 在水資源費基礎上進行“費改稅”

3.1.1 計算水資源費標準

計算水資源費的收入首先要確定水資源費的標準,由于我國的水資源費在全國范圍各個省市、自治區標準都是不同的,因此我們需要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作為水資源費收入計算的基礎數據.在這里,全國的地表(地下)水資源費標準=Σ各地區地表(地下)水資源費標準*權重.在這里的區域1-6是按照十二五水資源費標準劃分,代表全國31個省市區和直轄市,下同.

3.1.2 計算中國水資源費收入及水資源稅率

表3-2中的的工業自來水價格根據加權平均計算得出的,工業自來水價格=Σ各區域工業自來水價格*工業用水量的比重,由于全國水價是不統一的,各地區、各行業水價都不一樣,而其中工業用水的價格最具代表性,因此選取工業自來水價格作為全國水價的計算標準.又由于我國水價很少發生變化,不少地區5-8年水價都維持不變,因此計算來的加權工業用水價格可作為2013年全國的水資源價格.因此,水資源費收入=地表水水資源費標準*地表水供水水量+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地下水供水量.在開征水資源稅之處,為了不加重居民的負擔,不宜征收過多的稅,因此,我們把各年的水資源費收入作為當年要征收的水資源稅的收入的上限,在這里,我們假定水資源稅收入=水資源費收入以此來計算水資源稅的上限,可得到水資源稅的稅率=水資源費收入/水資源銷售額,而水資源銷售額=水資源價格*用水量,結合水資源的用水量,就可以計算出水資源稅的稅率.

由表3-3可以看出,稅率的上限應維持在17%左右,要判斷這個稅率是否合理,我們接下來要進行橫向的對比,把中國與丹麥、荷蘭的稅費負擔進行比較.

3.2 中國荷蘭、丹麥的稅費負擔比較

稅收負擔,是國家通過稅法規定要求納稅人承擔稅款的負擔,或者說國家征稅帶給納稅人的一種負擔,簡稱“稅負”.其中,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GDP)=稅收收入/國內生產總值[5].

雖然合理稅收負擔強調宏觀稅負的合理,但是單個稅種稅負的合理對國家宏觀稅負趨于合理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研究單個水資源稅的稅收負擔是有意義的,而且對制定水資源稅率是可行的.選取荷蘭與丹麥這兩個國家作稅收負擔比較的原因在于,荷蘭是最早開征水資源稅的國家,水資源稅稅收制度比較健全,稅率較低,稅負較輕,丹麥的水資源稅收負擔是國際上公認最高的,但水資源稅的節水效果也最為明顯.因此,僅從稅收負擔的角度來看,這兩個國家分別代表最低與最高的稅收負擔,從而構成了我國水資源稅收負擔高低的衡量與參考借鑒的一個合理的范圍.[3]

從表3-3與圖3-1可以看出,中國的水資源稅的負擔遠遠高于荷蘭與丹麥的水資源稅的負擔,通過簡單的計算我們可以得出,中國的水資源稅的平均負擔率在1.2%左右,而荷蘭、丹麥平均的稅收負擔在0.05%與0.09%左右,中國水資源稅的負擔分別是荷蘭與丹麥水資源稅負擔的大約23.7倍與13.14倍.這說明如果設置17%的稅率的話,中國的水資源稅負擔過高,因此這個稅率不合理.通常認為荷蘭的水資源稅負較輕,而丹麥的稅負過重.鑒于我國水資源稅開設之初應避免稅負過高,因此,建議將我國的稅收負擔的幅度控制在荷蘭的稅收負擔與丹麥、荷蘭兩個國家平均稅收負擔之間.

3.3 計算合理的稅率

從圖3-1中可以看出,荷蘭的水資源稅的稅負在0.5‰左右,而丹麥的水資源稅的負擔在0.9‰左右,兩個國家的平均稅收負擔為0.7‰,因此,我國水資源稅的稅收負擔應控制在0.5‰-0.7‰.確定了中國的稅收負擔的范圍,我們就以此來確定中國水資源稅的稅率.

采用從價比例稅率之后,我國的水資源稅的稅收負擔=水資源稅稅收收入/GDP,則水資源稅收收入=水資源銷售額*稅率,水資源的銷售額=全國水價(工業自來水水價)*用水量.因此水資源稅率=GDP*水資源稅稅收負擔/水價*用水量,其中0.5‰<水資源稅稅收負擔<0.7‰.

結合2013年用水量和2013年的GDP就可以計算出水資源的幅度比例稅率,已知2013年工業用水量=1,400.00億立方米,2013年GDP=523192.6725億人民幣,則水資源稅率計算如下:

稅率=(523192.6725*0.5‰/1400*

2.13,523192.6725*0.7‰/1400*2.13)

=(8%,12%)

由此,最終得出水資源稅的幅度比例稅率為8%-12%.

4 結語

開征水資源稅,進行“費改稅”在我國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一方面的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實踐指導,另一面還在于水資源稅稅率與其他資源稅稅率相比更容易受到水資源自身特點的影響而產生變動,要制定出合理的稅率存在比較的難度比較大.因此,本文在制定水資源稅稅率時構建的定量模型可能比較理想化,在實踐中可能需要考慮到更多、更全面和更細致的因素.

參考文獻:

〔1〕伍紅,羅鑫鑫.OECD國家水資源稅費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求索,2011(4):58.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2011年中國水資源公報[EB/OL].

〔3〕彭定赟,肖加元.俄、荷、德三國水資源稅實踐——兼論我國水資源稅費改革[J].涉外稅務,2013(4):46.

篇2

1994年稅制改革后屬于資源稅應稅稅目的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資源產品,并對應稅資源按資源等級實行幅度稅額計征的辦法。應該說,新的資源稅制在調節級差收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統籌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一、現行資源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資源稅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問題,已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

(一)資源稅制的立法精神滯后,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現行資源稅制體現的是調節級差收入這一立法精神,沒有充分表達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更沒有體現運用資源稅促進合理開采利用資源、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精神。我們認為,在目前我國人均自然資源占有率非常低、資源形勢緊張的情況下,資源稅制如果不能體現利用稅收杠桿促進合理開采自然資源、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精神,則開征資源稅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二)資源稅地位不突出,稅收功能難以發揮

現行資源稅制由于稅基窄、課稅體系不健全等所帶來的稅收調節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別是資源稅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相對而言就不高,制約了資源稅作用的發揮。從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稅制改革后,全國稅收總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長,到2003年達到了20461億元,而全國的資源稅收入年均增幅僅為7.00%,到2003年收入也僅為83.94億元,資源稅收入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0.41%,占地稅收入的比重也僅為1.32%。全國資源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從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梢?,資源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明顯偏低,限制了其應有功能的發揮。

(三)資源稅覆蓋面太窄,難以充分發揮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

現行資源稅制在稅目的設計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僅列舉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資源,而對土地資源、水資源、林木資源等均沒有列入資源稅征收范圍,覆蓋面過窄的資源稅制,難以發揮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從而使大量自然資源受到野蠻的掠奪和無情的破壞,資源開發中“重利用輕環境”的現象突出。

因為資源是商品價格構成的基礎,應稅資源的后續產品價格比非稅資源后續產品的價格相對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價必然導致對非稅資源的掠奪式開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對建筑用砂、石開征資源稅,難以利用稅收對砂、石資源開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開采管理上的問題,致使許多河道采砂陷入無序開采,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再如浙江省麗水市為經濟發達省份的欠發達地區,該市現有持證開采的礦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類礦種以地下開采為主,乙類礦種(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開采,目前共有廢棄礦山200多處,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處,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任務。

(四)稅率設計不合理,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一是稅率明顯偏低?,F行資源稅稅率設計于1993年,是按照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當時的產品價格來設計的,既沒有考慮經濟社會發展之因素,也沒有考慮同一自然資源在不同開采時期的品位等級可變性特征,且單位稅額明顯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場價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資源稅額自1994年以來卻一成不變,因此,國家并沒有因經濟的發展、物價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對確定適用稅額的權限過分集中。現行資源稅制采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即對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稅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但是礦產開采單位和個人開采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及負擔能力卻在不斷變化中。一般來講,資源條件3-5年(或更長一些)會出現一次較大的變化。而資源稅條例除確定了7類應稅資源的幅度稅額外,還對全國的原油、天然氣、煤炭、鐵銅鉛鎢錫鎳資源的大的開采企業,以及部分非金屬礦原礦的適用稅額,做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自1994年以來變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靈活的選擇,也難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三是未能充分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現行資源稅實行的是從量定額計征辦法,即按應稅資源產品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征辦法,如每噸原油的單位稅額在8-30元之間,每噸煤炭的單位稅額在0.3-5元之間,然后再在此范圍內按不同區域、不同等級確定具體的單位稅額,這只反映了優質資源與劣質資源的單位級差收入,未能考慮自然資源的環境價值和財政價值,對資源輸出大省(區)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因為資源大省(區)并未能從資源輸出中得到相應的稅收收入,而對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卻需大量的投入,產出投入比例失衡,嚴重阻礙了區域經濟的發展。

(五)稅費并存,削弱了資源稅的地位

我國目前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除了實施必要的稅收調節之外,還輔之以大量的費,處于稅費并存的局面,如對土地資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稅費就有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且土地出讓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稅收收入;對同一礦產品的開采也存在稅、費重復征收等問題,如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既涉及到資源稅,也涉及到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等。稅費并存、以費擠稅的局面,嚴重削弱了資源稅的地位作用。

二、資源課稅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對自然資源的開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稅(如所得稅)和間接稅(如增值稅)外,不少國家還對其征收一些特別稅費,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礦區使用費

一是根據產量價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礦區使用費;二是按礦區面積征收礦區費;三是以租金、特許

本文原文權使用費等形式對某些礦產和石油開采征收使用費。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亞、阿根廷等國家。這些國家征收的礦區使用費類似于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等,具有對國有礦產資源開采以收費形式進行補償的性質。

(二)特別收益稅

部分國家對資源開采實現的利潤,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稅的同時,另征特別所得稅,主要體現在石油資源。如:安哥拉對石油生產企業,除按40%普通稅率征收一般公司稅外,還征收石油稅,其基本稅率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稅(合計稅率為65.75%);挪威對來自油氣生產和石油管道運輸的所得課征50%的石油收益稅,且不能在公司稅前扣除。

(三)資源開采稅

目前,有不少國家或地區對資源開采活動按資源開采量或價值征收屬于間接稅性質的開采稅,稅率往往因不同資源類型而不同。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對不同的自然資源分別開征開采稅,對石油征收石油開采稅,對天然氣開征天然氣開采稅,對煤、礦石、鹽、硫等征非石油礦產開采稅。其中除石油開采稅實行從價定率征稅外,其他的實行從量定額征收。這同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基本相同,只不過我國對應稅資源均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沒有實行從價定率征收。根據我國是個自然資源較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資源占有率非常低這一特點,應該在開采消費自然資源的環節征收資源稅,并且對不同的資源采用不同稅負的方法。

三、資源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統籌區域經濟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及“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通過擴大資源稅覆蓋面,調整計稅依據,合理設計資源稅率,確立資源稅制的應有地位,充分調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明確納稅主體,抑制資源無序開采

現行資源稅制將納稅主體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此規定,在采礦領域,應認定不管是何種單位還是個人,誰開采即由誰繳納資源稅。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則明確由采礦權人繳納。納稅人與納費人的界定不盡一致,容易導致開采人與采礦權人在資源稅納稅義務的確定上相互扯皮。從法律角度來考慮,應將納稅主體界定為所有權人即采礦權人,誰擁有,誰繳納,便于資源稅的日管和法律責任的追究。(二)拓寬稅基,擴大資源稅的覆蓋面

借鑒其他國家實施資源稅制的成功經驗,按照資源稅的稅種屬性,應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地熱資源等自然資源,但考慮我國全面開征資源稅還有一定的難度,可采取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辦法,逐步擴大資源稅的覆蓋面。

一是盡快開征水資源稅。水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有關資料表明,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僅相當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國600多個城市有400多個供水不足,其中嚴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個,年缺水總量達60億立方米。就我國的現狀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區水資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率低、浪費嚴重。據此,我們認為,應盡快在全國范圍內開征水資源稅,對所有開采或取用各種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等)的均納入征稅范圍,按照開采量或取用量在開采或取用環節征收,在稅率的設計上,應考慮我國幅員遼闊、水資源分布極不平衡的實際,可確定較大的稅率幅度,在幅度范圍內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稅率,同時,取消目前的水資源費,通過稅收真正起到保護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盡快開征砂石料資源稅。隨著建筑業、房地產業的飛速發展,建筑砂石料開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對砂石料開采管理不嚴格以及稅收調節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無序開采,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并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國有資源的價值難以體現。我們認為,開征砂石料資源稅已成當務之急,可將所有在陸、江、河、海開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納入砂石料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合理設計稅率,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環境發揮應有的稅收調控作用。

三是適時開征土地資源稅。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鑒于我國現行對土地課征的稅費過多、范圍過窄、減免過寬、稅率過低、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等狀況,可將現行的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歸并為土地資源稅,并在現行土地開發利用稅費負擔的基礎上,合理設計土地資源稅的稅率,擴大土地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以土地資源稅來調控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三)調整計稅依據,明確資源稅的屬性

資源稅是對開采利用國有資源而征收的一種稅,只要有開采國有資源的行為發生,只要開采了國有資源,均應繳納資源稅。而我國現行資源稅是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中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的,這顯然很不合理。因為自然資源被開采后,無論納稅人是否從開采資源中獲得收益,自然資源實際上都已經被“利用”,鑒于此,應本著簡化稅制的原則,將資源稅計稅依據從現行的按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改為按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產量計征。這一方面更能體現國家對國有資源的調控和保護思想,進一步明確資源稅的屬性;另一方面促使納稅人能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采自然資源,盡可能減少所開采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使有限的資源能夠得以更好的開發利用。(四)提高稅率,充分體現國有資源的價值

1.要充分體現資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對該類資源開采的限制程度。對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資源,政府對該類資源的限制程度就強,在稅收上就應設置較高的稅率;反之,對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資源,政府對該類資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對弱一些,在稅收上可設置相對低一點的稅率。

2.增強資源輸出地區的經濟發展能力。比較而言,資源輸出型地區的經濟相對不發達,如我國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基本是資源輸入地,而西部地區基本是資源輸出地,要提高資源輸出地的經濟發展能力和水平,就應該運用稅收政策來提高資源輸出地的財力,提高資源稅稅率是一種最簡捷的辦法,這也是符合國家支持西部大開發政策的。

3.提高資源稅收入比重。某一稅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稅收立法層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還是組織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這也是地方政府所關注的?,F行資源稅不被看重,同資源稅稅率過低,且10年不變,組織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關聯的;而要提高資源稅制的地位,提高資源稅收入比重,就必須提高資源稅的稅率。

4.調整資源開采的級差收入。資源市場遵從的是優質高價、劣質低價的價值規律,因此,在稅率設計上,也應體現優質資源稅率從高、劣質資源稅率從低的原則。

5.反映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資源的有害物質含量越高,在開采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就越大,國家對環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這種投入必須通過以稅收的形式來籌集資金,因此該類資源的資源稅稅率就應越高,反之則設計相對低的稅率。

根據以上原則,在擴大資源稅覆蓋面的基礎上,對原油、金屬類礦產資源、礦泉水資源、土地資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資源應從高設計稅率,其他類資源可相對從低設計稅率,以體現國有資源的價值以及國家對自然資源稀缺度的調控度。在具體的稅率設計上,考慮我國幅員遼闊的實際,一方面要拉大稅額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級)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稅額,有利于資源大省在資源輸出中得到相應的經濟利益,來確保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總體單位稅額,實行差別稅率,對稀缺或環境破壞力強的資源,應確定其資源稅的稅負不能低于10%,一般資源的稅負不低于5%,有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五)清費立稅,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功能

通常收費的理論依據是公共部門為社會成員提供特定服務和特定設施而收取的經濟補償。但從目前應稅的資源產品稅、費負擔情況看,過多的收費必然導致資源稅功能的弱化,且許多收費從其性質看,是屬于稅收范疇,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收取的,如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水資源費等。因此,我們認為,應從清費立稅、減輕負擔、強化稅收功能的角度出發,全面清理現行開采利用國有資源的各類收費項目,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推行費改稅,目前可將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歸并進礦產資源稅,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等,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六)規范減免,保護資源合理開采利用

從保護資源、合理開采利用資源的角度,應嚴格資源稅的減免規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造成資源開采者重大損失的,報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批準予以減免一定時期的資源稅外,其他一律不予減免。同時,國家應下放減免稅權限,不作具體的減免稅項目規定,對需減免的資源稅項目,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作出具體的規定。

篇3

7月1日,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將正式實施。

資源稅自1984年開征以來已有30余年。幾十年中,改革的步伐從未停歇:資源從量定額計征自1994年開始;從價計征改革則從2010年開始,至今仍未完成,先后對石油、天然氣、煤炭等6個品目進行從價計征、清費立稅改革。

2016年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終于推廣到所有礦產品。財政部、國稅總局5月10日接連下發《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三份文件,將資源稅改革全面向前推進。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負責人稱,此次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產品,與之前實施的相關品目改革實現了并軌,統一規范了資源稅征收制度,為下一步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上述文件要求“清費立稅”,將資源稅相關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等各類收費基金取消;此外,主要礦產資源品目的稅率由各地提出建議,且需對本地區資源稅稅源情況、企業經營和稅費負擔狀況、資源價格水平等進行全面調查。

業界共識是,此次改革恰逢礦產資源價格低點,礦產品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預計不會給相關企業增加負擔,有利于改革的順利推進。但改革過程中仍需協調好改革進程和企業負擔之間的關系,落實清費立稅等相關要求。

從價計征改革

此次資源稅改革有四大亮點:礦產資源從價計征;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大,在河北開展水資源稅試點,且逐步將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清費立稅;稅率由各省級政府提出建議。所謂從價計征,即對礦產資源的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負責人解釋,從量計征與體現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掛鉤,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為企業及時減負。

“資源漲價的好處應該是政府代表人民共同分享的,但是過往從量計征方式使得國家損失了這部分好處?!敝醒胴斀洿髮W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恒直言,從價計征的方式更有利于政府籌集收入,共享資源價格上漲的益處。

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大,其中水資源稅首先在河北進行試點。上述相關負責人給出了原因――河北省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均占全國三分之一,是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因此必須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

社科院稅收研究室副研究員蔣震認為,之所以選擇河北進行水資源稅試點,可能是考慮到河北的經濟結構及轉型升級需要,從稅制設計上幫助河北的鋼鐵等企業根據市場需求來調節生產,使用更加節水的新型生產技術和生產方式。

河北省水資源稅試點,將采取水資源費改水資源稅的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水資源稅改革的影響將出現分化。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6月3日稱,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負擔水平不變,農業生產用水負擔水平不變,企業正常用水(未超過計劃取水量、取水結構合理)負擔水平不變。但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取用水和在高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納稅人,將會從高設定稅率。

其他的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由于在各地的開發利用情況不同,此次改革不在全國范圍統一征稅。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征收資源稅的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清費立稅是指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價格調節基金與資源稅有重疊和交叉的功能,都是普遍征收,且不用于特定對象,因此應當并入資源稅來統籌安排。但這不意味著資源完全不用交費了,資源環節的其他依法合規的收費還將存在。

資源稅稅率的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稅總局確定核準。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考慮當前礦產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遵循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

受訪專家認為,此舉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權,可以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稅率,避免了由中央統一制定稅率帶來的僵化和不公平的問題。 資源稅改革遭遇了不少挑戰,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協調好改革長期目標和短期企業.消費者負擔的矛盾,其二,協調好清費立稅改革與地方利益的矛盾,其三,將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如何征收仍需討論。

為什么要進行資源稅改革?最大的意義在于提高資源使用成本,以實現資源的集約利用;其二是對環境破壞的一種補償;其三是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收入。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

蔣震認為,營改增之后地方財力大大削弱,但剛性支出并未減少,因此資源稅改革可以看作是一攬子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即使目前給地方收入帶來的貢獻有限,但是如果征收范圍擴大,從價計征以后遇到資源價格上漲等,從長遠看對地方財力確有好處。

上述負責人坦言,近十年來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年均增長率約為27%,成為資源富集地區重要稅收來源。

企業負擔不變

資源稅改革是否會給企業增加負擔?業界共識是,不能一概而論。

此次改革的重要原則是“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在設置稅率的時候要遵循“稅費平移”原則,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且此次改革恰逢礦產資源價格低點,時機有利。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孫瑞標直言,“改革后大部分企業的稅率幅度將有所降低”。

孫瑞標表示,由于近幾年資源產品價格持續下跌,如果按照近一年稅費負擔水平進行平移,確定的稅率幅度上限將較高,可能增加企業負擔。為此,《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規定的稅率幅度是根據各地實測的2012年-2014年資源稅費負擔率為基礎確定的。在此基礎上,為支持當前礦業經濟發展,考慮到穩增長大局的需要,還適當調低了大多數礦種的稅率幅度上限,并增設了稅收優惠政策,以確保礦山企業總體負擔不增加。

施正文解釋,目前這個階段資源價格低,如果按照這個水平進行測算,當前企業負擔不會增加,但是以后價格回升,企業的稅負就可能會大幅度上升。在測算時選取近幾年的價格水平作為確定稅率的依據,企業稅負水平就有望在幾年內保持穩定,甚至有所降低。

劉恒認為,此次改革時機也很“湊巧”,如果是礦產資源價格高位時推行資源稅改革,企業從價計征所需繳納的資源稅會很重,和以前從量計征相比負擔也會大幅度增加。但恰好此次改革是在礦產資源價格的低位,從價計征對于企業來說,可能和以往從量計征的稅負基本不變,甚至有所降低。

一位不愿具名的銅礦采掘公司總經理助理對記者直言,從量計征變成從價計征,考慮到目前的價格較低、該公司所屬礦山品位較低,公司的預期稅負應該會有所減輕。他認為,從價計征改革符合市場規律。這樣有利于在行情好的時候增加稅收,而在行情差的時候降低企業的成本。從量計征則可能存在行情好的時候利潤很高,在行情差的時候,企業成本過高、難以承受。

上述相關負責人稱,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并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認為,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清費立稅和擴大征收范圍的改革方向是明確的,在資源價格相對低迷的時機推出改革有利于在短期內控制企業負擔,而從促進資源節約的角度看,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

資源稅改革自1984年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1984年至1994年,是資源稅改革起步階段;1994年至2010年,是資源稅從量計征改革階段;2010年至今,是資源稅從價計征階段。(見圖表)

1984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結束了對礦產資源的無償開采制度,第一代資源稅制開啟。草案規定,納稅者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利潤率累進稅率繳納資源稅。1994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二代資源稅制開啟。從此資源稅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2010年,國家先在新疆對油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改革試點,后將試點擴大至西部內蒙古、甘肅等12個省區。2011年,國務院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從價計征改革從試點向全國推開。2014年,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在全國實施。

2016年的此次資源稅改革將從價計征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產品,這是繼石油、天然氣、煤炭從價計征改革后,從價計征改革的重要內容。未來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還要研究對森林、草場、灘涂等占用自然生態空間征收資源稅,這符合改革的邏輯和節奏。在張斌看來,資源稅改革是促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必須要推進的。而且從長期看,待資源價格回升,相對于從量計征,資源開采企業的成本還是會增加。資源稅改革的本意,即通過提高資源使用成本,促進資源節約。

協調目標和現實

資源稅改革也遭遇了不少挑戰,其中最為關鍵的,便是協調好改革長期目標和短期企業、消費者負擔的矛盾;其二,協調好清費立稅改革與地方利益的矛盾;其三,將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如何征收仍需討論。

要想使改革順利推進,短期內企業稅負就不可以出現大幅波動。如何在實踐中協調好政府和企業的關系至關重要。各地政府需要抓緊采集基礎數據,做好稅目設計、稅率測算等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實施方案。

在稅權一定程度下放到各省級政府的時候,各地會不會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在資源稅稅率幅度范圍內從高制定稅率?多位專家均表示,各地只是提出稅率建議,最終還是由財政部、國稅總局確定核準,如果從高制定稅率,需要在上報材料的時候給出充分的理由。而且各地也有涵養稅源的需求,不希望過度損害經濟,因此無須過于擔心。

清費立稅的改革工作也不容易完成。施正文稱,清理相關收費和基金,涉及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的利益,是否能將違法違規的收費清理干凈仍待觀察。只有落實清費立稅,才能真正實現企業負擔不變。

對于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該如何征收資源稅?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練奇峰直言,“目前尚無具體的操作方案。”

篇4

20xx年對于資源稅改革的批示一

省長張慶偉在《省水利廳五項措施推進水資源稅改革》上作出重要批示

7月15日,省長張慶偉在《省水利廳五項措施推進水資源稅改革》(省政府辦公廳《專題信息》20xx年第85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水資源稅費改革是中央確定我省做為唯一試點省,財稅、水利及其相關部門要周密布署,密切協作,按時開展,確保試點取得成功,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匯報。

20xx年對于資源稅改革的批示二

陳青文局長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工作作出批示

20xx年5月18日,陳青文局長在《福建省地稅系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工作方案》上批示: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xx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地稅部門的首要任務,意義重大。系統各級各部門要吃透改革精神,增強大局意識,強化責任擔當,堅持工作標準求嚴、工作作風求實、工作過程求細,精確精致地對待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努力做到稅源摸底深、稅率測算準、宣傳輔導實、征管準備足、軟件支持穩、效應分析透,堅決確保資源稅全面改革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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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稅狙擊進口煤 鋪路資源稅改革(全文)

10月9日,國家財政部官網公布稱,經國務院批準,自20xx年10月15日起, 無煙煤、煉焦煤以外的其他煙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進口分別恢復實施3%、3%、6%、5%、5%的最惠國稅率。

由于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此前由于煤價低迷,業內不少企業以經營困難為由曾呼吁延緩實施。此番進口煤關稅調整,某種程度上為國內煤企緩解了競爭壓力。

眼下,企業最關心的是煤炭資源稅的稅率如何確定。9月29日,國務院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在剛過完十一長假之后,山西、陜西、內蒙古等煤炭大省的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趕赴北京,參加由財政部牽頭的煤炭資源稅改革會議,而會議的主要議題就是探討確定各地的煤炭資源稅稅率。

產煤大省赴京討論稅率細節

一直在說這個事,但沒有想到這么快。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這在陜北榆林做煤炭銷售的張文康看來有些意外。

從20xx年之后,全國煤炭價格不斷走跌,煤炭剛剛止跌企穩也就1個多月的時間。

20xx年陜西省或無法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這是他和一些同行此前在今年年中的判斷 。張文康告訴記者,他所在企業的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為3.2元/噸。而如果改成從價計征,目前榆林煤炭的坑口均價在310元/噸左右,按照2%的稅率計算,企業要繳的煤炭資源稅每噸為6.2元,如果稅率定得太高,企業的負擔將會更重。

也正是如此,就在常務會議召開之前,此前不少煤炭企業曾強烈抵制煤炭資源稅改革,并多次呼吁暫緩實施。

不知道具體的稅率,影響有多大也不好說。山西一家大型煤炭企業人士告訴記者,從價計征對企業增加負擔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由于本次將制定權下放給了地方政府,而且在目前政府幫助煤炭企業脫困的背景下,預計稅率不會定得太高。可能不會高于5%。他說。

因為現在煤炭行業仍然很不景氣,財政部門需要統計各個省份對于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后的影響,及是否會給煤炭企業造成明顯壓力。上述人士告訴記者,目前陜西省尚未明確資源稅的稅率,而此前有一個大致的范圍是2%~10%。

據了解,在上述會議開完之后,陜西省財政廳稅政處等部門將召集人手,在系統內進行多項測算,最終定下來稅率后報給陜西省政府。

最終公布的時間不會很久,可能就一個月。上述人士稱。

記者也從山西、內蒙古、寧夏等產煤大省了解到,煤炭資源稅改革的相關工作也將在近期加速推進。

稅改倒逼清費提速

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前提是清理不合理稅費。陜西省財政廳綜合處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經過一系列政策,陜西煤炭的減負力度很大,減免收費占到了以前收費的60%~70%。

此次國務院會議上同時強調加大涉煤收費清理:立即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陜西清理煤炭稅費主要包含了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此前合法、合規的收費,比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水土流失防治費等費用,現在停止征收;另一部分是市縣自行出臺的收費, 比如運煤專線建設基金、煤炭運銷管理費等 。該陜西省財政廳綜合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外界對于陜西每噸煤炭能減負20元的測算,基本上能夠完成。但從現在清理稅費的進展上看,市、縣一級的不合理收費還不夠徹底,下一步仍需要加大力度。

據中煤協副會長梁嘉琨透露,數月前,中煤協曾向國務院相關領導提交了一份關于煤炭企業稅費負擔過重的清單,并得到了批示。

如果光推進資源稅改革,勢必會加大企業的負擔。 安迅思息旺能源煤炭行業分析師鄧舜認為,從目前煤炭資源稅按量計征的標準上看,焦煤為8元/噸,其他煤種只有2元~4元/噸。按價計征,從目前的煤炭價格上,每噸煤的資源稅提升空間很大,企業負擔加重。由于國務院已經明確要求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這就意味著各省份的涉煤收費清理力度仍將加大。

恢復進口關稅再救市

為了盡可能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8月份以來,政府及各部門開始大規模對煤炭行業脫困救市。

珠海橫琴煤炭交易中心市場分析師羅湘梅告訴記者,10月10日,煤老大神華集團執行新的價格策略,10月現貨價格所有煤種將在9月基礎上上調15元/噸 。

而最新的消息顯示,脫困救市又有了新的內容在進口煤限制標準后,與之配套的提高進口煤關稅政策也隨之出臺。

不過據安迅思向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實施關稅并不包含所有的國家。如東盟的印尼和菲律賓、智利、巴基斯坦、新西蘭、秘魯和哥斯達黎加都和中國簽訂了自由貿易協議,從多個國家進口煤炭也可以繼續保持零關稅的協定關稅。

據海關總署的數據顯示,20xx年1~8月中國進口煤動力煤排名前四的國家分別是澳大利亞(進口量4028萬噸)、印尼(進口量3343萬噸)、俄羅斯(進口量1061萬噸)和蒙古(進口量251萬噸)。

其余的主要進口來源國中, 澳大利亞和俄羅斯等都將受到此次關稅調整的影響。以中國從澳大利亞進口的煤炭為例,其煤種屬于其他煙煤,進口稅率為6%,此次關稅調整之后,將增加4~5美元/噸的成本。

篇5

為此,政府在提出確定2010年物價漲幅目標時,也為資源稅改革導致的物價上漲預留了空間。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居民消費價格漲幅3%左右,是綜合考慮了去年價格變動的翹尾因素、國際大宗商品價格的傳導效應、國內貨幣信貸增長的滯后影響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并為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間?!?/p>

原定于2007年初啟動的資源稅改革,因當時物價高等原因被推遲,3年后,這項動議重新進入政府的改革議程。而現今,若繼續受困于通脹之慮而遲疑不決,則促使資源稅稅負向上調整的這項改革,今年所剩時間窗口又不多了。

資源稅改什么?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透露,資源稅改革主要包括3個方面,即擴大資源稅的覆蓋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并改變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建立稅收收入與資源價格上漲同步增長的機制。

首先,進一步擴大資源稅的范圍,對開發、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中外納稅人統一征稅。未來將地熱、礦泉水等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對各類水資源的利用征收資源稅;將耕地占用稅并入資源稅;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進一步體現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其次,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結合資源產品價格調整和收費制度改革,適時取消不適當的減免稅,并適當提高稅率(稅額標準),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資源級差收入,促使其規范資源開發行為,以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并增加財政收入。

第三,完善資源稅計征方式。目前,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改革可對部分價格變化比較頻繁、幅度比較大的應稅產品,改“從量定額”征稅為“從價定率”征稅。目前,可先將原油、天然氣、煤炭的征收方式改為“從價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調整其他品目礦產品征收方式。同時,研究資源稅實施價外征稅,通過稅負傳導,使資源稅對資源消費行為產生影響,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資源稅改革的目標是“對資源稅進行整體改革,而不是個別調整”。

現行資源稅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了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七大類。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納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其中原油的稅額標準為每噸8~30元,天然氣為每千立方米2~15元,煤炭為每噸0.3~5元。

資源稅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資源產品稅負水平”,但具體到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產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權衡各方面的因素。

財政部一位官員曾公開表示,改革擬將原石油資源稅稅率定為10%,初期減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國內原油價格以每噸5000元計算,按10%的稅率征收,原石油資源稅每噸稅額將達500元,減半征收也達250元,和現行石油資源稅每噸30元的最高稅額相比,稅負顯然將大幅提高,

事實上,近年來政府通過調整資源稅稅額標準,在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從2004年底至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提高了陜西、山西、內蒙古等20個省份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此外,調高了鉬礦石、焦煤、銅礦石等產品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資源稅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每噸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資源稅的部分稅收優惠。盡管如此,資源稅稅負仍處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區的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在每噸3元左右,大多未達到每噸5元的最高標準。

據國家發改委3月10日的數據,2010年2月中國主產省煤炭平均出礦價為每噸704元,若按煤炭資源稅每噸5元的最高標準換算為“從價定率”,目前的煤炭資源稅稅率最高僅為0.7%。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在其專題研究報告中建議,資源稅改為“從價定率”征收后,具體稅率應為銷售價格的5%~15%??梢?,要縮小十幾年資源價格大幅上漲與低稅負間的落差,資源稅稅負水平大幅提高將難以避免。

“但開始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資源稅的壓力減輕了許多?!必斦恳晃还賳T表示,征收特別收益金前,石油企業的超額利潤很高,資源稅改革面臨的壓力很大,目前緩解了很多。而且資源稅稅率的設計,還要均衡考慮其他行業的負擔。

利益羈絆

按現行體制,除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外,資源稅收人歸地方政府所有。資源稅改革觸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分配。因資源稅稅負提高后,一些資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凈買入資源的省份負擔會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關系民生的資源,價格上升必然帶來生活負擔加重。政府需要相應提高“低?!钡染葷透@麡藴?,財政支出壓力隨之加大。

對此,有專家建議,對資源稅改革后增加的收入,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劃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損行業和弱勢群體補助。據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資源稅分享機制,但對此設想,資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觸情緒。

據財政部一位官員透露稱,預計此次資源稅改革不會觸及收入歸屬問題,仍將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觸,使改革得以順利進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開始征收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全部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業和困難群體補助支出。

除政府之間的利益調整,資源產品稅負上升,引發資源和相關商品的價格調整,這也對資源和相關商品價格的形成機制提出挑戰。對此,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也存在分歧。

財政部認為,應該首先完善資源商品價格形成機制,讓資源商品的稀缺性在價格中得以體現。而發改委則認為,應該首先提高資源稅稅負,體現節約使用資源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政策目標。

目前,資源商品以及資源相關商品價格,并不完全是由供需決定的市場化定價,政府管制和干預無處不在,資源商品價格不能按經濟規律在商品間順暢傳導。而且資源及相關商品價格,還承載了眾多政府公共政策目標。如煤價和電價多年“頂?!?,價格形成和傳導不暢。

同理,原油和成品油價之間亦如此。國際原油價格完全市場化,而國內原油和成品油由少數國企壟斷經營,成品油定價是政府管制和指導下的“半官半市場化”。目前,中國95%的商品由市場供需定價,其余5%非市場定價的商品,多數是資源及相關商品。

顯然,政府也已意識到資源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內在關

系,兩項改革必須聯動才能成功。因此,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并為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間”的表述,將稅費改革和價格改革放到了一起。

時間窗口緩緩關閉

提高資源性產品稅負被認為是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提高增長質量的良策,但2007年的通脹上升和2008年下半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導致這項原來可望于2007年初實施的改革一再延遲。

早在2006年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了資源稅改革方案,國務院計劃于2007年初開始實施。但是,自2007年3月開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增幅超過了政府設定的3%目標,自8月開始,CPI增幅更是沖高至6%以上,全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上漲4.8%。

政府希望通過改革矯正稅制不合理帶來的扭曲,又擔憂改革對處于高位的居民消費價格火上澆油。提高資源稅稅負,對積聚了很強漲價動能的原油、天然氣和煤炭等而言,必然成為推動相關商品漲價的契機。通脹高企引起政府警覺,資源稅改革被擱置。

進入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希望在2008年,資源稅的改革方案和條例修訂能夠出臺實施”,但在當年2月CPI上漲8.7%后,政府部門不再強調推進資源稅改革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正是對通脹高企的顧慮,2008年初,國務院常務會決定“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不得調整”,這也意味著資源稅改革必須暫停。2008年CPI同比上漲5.9%。

進入2009年,在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全球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下跌,中國CPI也隨之快速回落,掣肘資源稅改革的最大阻力不再。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5月25日轉發國家發改委的通知重申:2009年要“研究制訂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

如果認為通脹高企是阻礙資源稅改革的要因,那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負的2009年,應該為推出此項改革打開了“機會窗口”。

自2009年2月至開始,CPI開始為負,并延續到10月,CPI連續為負長達9個月的時間,改革推出應該比較從容,但改革最終還是沒有成行。當時所稱的2009年通縮狀態下,資源稅改革延遲又有了新緣由,即提高資源稅稅負會增加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成本,對“保增長”和“促消費”不利。通脹時擔心推高物價,通縮時又擔憂影響經濟增長。近十年來中國稅制改革的推進,總在宏觀經濟層面的說辭中延遲。

最新統計顯示,今年3月11日,國家統計局前兩個月數據,1月―2月,工業生產、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同比增長20.7%,比上年同期加快16.9個百分點,比2009年12月加快2.2個百分點。投資和消費增長均高于上年同期,經濟回升勢頭無疑。

篇6

關鍵詞:商品性;水資源費;財政政策;稅收政策

所謂的水資源的財政政策是指國家有關水資源的定價、補貼以及稅收等方面的政策。目前,我國對水資源的定價普遍偏低,“水價不能反映水資源的價值,有時連生產成本都無法彌補”,水費收入低于供水成本費用的差額由政府補貼。而對于水資源的資源價值以水資源費的形式反映,由此帶來了征收和管理中的許多問題。

一、水資源的商品性分析

(一)水資源具備商品二因素

商品的二因素源于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即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因素。眾所周知,水資源具有使用價值,水是生命之源,是工農業發展的血脈,是人類生存的基礎,可見水對人們生產和生活的有用;當今社會,人類為保持自然資源消耗速度和經濟發展需求增長相均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水資源等自然資源已不是純天然的自然資源,它包含了人類勞動的參與,打上了人類勞動的烙印。我們必須付出一定的勞動參與自然資源的再生產和進行生態環境的保護,通過具體的或抽象的物化勞動把資源水變成產品水,因此水資源具有了價值。此外,還有治理污水的那部分人類勞動。因此,水資源的價值就應包括水資源的價值、治水工程的價值和治理污水的價值。

(二)水資源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

而水資源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首先,對于供水企業來說,要想獲得水資源必須支付一定的貨幣,即前面提到的水資源的價值,這體現了供水企業與國家的交換關系。其次,從水資源的開發到產品水供應到戶,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投入的直接原材料,是供水企業同原材料供應者交換得來;所需投入的直接人工是供水企業同勞動者交換得來的;在對污水的治理過程中,所投入的人財物也都是供水企業在市場上交換的結果。最后,供水企業又通過人們付費的方式實現了水資源在消費領域的交換。從上可以看出,水資源流通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交換,所以說,水資源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

水資源既然是商品,它應該滿足價值規律的要求,既水資源的價值量由生產水資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水資源的交換應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所以水資源價值的大小是由水資源的開發到生產成成品水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水資源的價值應該等于未開發的天然水資源的價值與人類勞動開發、保護、利用、改造天然水資源所付出的勞動的總和。具體的說就是水資源的價值等于水的資源價值、治水工程的價值和治理污水的價值這三部分價值的總合。而水價則是水資源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由于受供求關系的影響,水價應以水資源的價值為基礎,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眾所周知,水資源是緊缺的,在市場上水資源的供給是遠遠小于需求的,按照價值規律,水資源的價格要高于其價值,這才符合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的要求。然而,水資源又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具有外部性,具有生產和消費的強相關性和需求的季節性等特征,這就決定了對水資源的定價不能忽視它的公共性而只按照市場定價,也決定了對水資源的管理、水資源的定價離不開政府的宏觀介入。

但目前我國的水價卻存在著偏低、水資源費的內涵和外延模糊不清,征收標準混亂,不能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不能體現水資源的商品性。

二、水資源財政支出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實行的對供水企業的補貼政策是“低水價+虧損+財政補貼”。如北京市對供水企業的補貼。1989年,北京市自來水公司保本微利,由于現行的水價偏低,成本升高,特別是為保護北京市地下水資源,增加了地表水的產量,使供水成本大幅度上升,利潤下降。因此北京市財政對該企業補貼一部分留利。1990年,北京市對自來水公司的財政補貼實行總額控制,對企業減虧部分80%企業留用,20%抵減財政補貼。1991年實行虧損總額控制,超虧不補,減虧部分扣除核定的留利后50%抵減財政補貼,50%企業留用,留用部分的40%作為市撥付的一次性減虧獎勵。1992年在總額控制的前提下減虧后實行分檔分成的辦法。1993年實行總額控制,超虧不補,減虧全留的辦法,同時在保證正常供水的前提下,開展多種經營增加其他利潤,一半抵減企業虧損,一半獎勵給企業?,F行的補貼政策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一)補貼政策起到了鼓勵用水的作用,不利于水資源的節約

我國財政補貼政策的實質是對用水多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了更多的補貼,而對用水少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較少的補貼,客觀上起到了一種鼓勵用水的作用,因為多用水就能多獲補貼。補貼使得用水單位在所得的經濟效益同表面的成本之間存在著巨大差價,尤其對那些在用水過程中會產生污染的企業(如造紙,化工等)來說,對水原料成本的補貼會使其生產成本降低,因而擴大生產,導致外部成本增加。而對政府來說,這種補貼是從財政中出的,降低了政府對其他有益于社會的項目的投資能力。

(二)對企業的直接補貼導致企業缺乏發展動力

由于政府的補貼使得企業“福利性”供水觀念根深蒂固,水費收入低于供水成本費用的差額都由政府補貼,使得供水企業缺乏發展的動力,大部分城市自來水公司均需政府補貼才能維持運轉,不利于城市擴大供水量。

此外,水資源的財政政策上還存在著,政府對水利基建投資小、水利投資占GDP的比重低,投資規模受到約束等問題。

三、水資源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目前專門涉及水資源的稅收主要有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我國現開征有資源稅,而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沒有將水資源納入征收范圍中,這既不利于水資源的合理定價(前面已經論述過水資源費的一些缺陷),也不利于我國資源稅稅制的完善。我國資源稅是在1984年開征的,盡管后來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工作,但問題仍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征稅的范圍太窄,僅對自然資源中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課稅,而對重要的水資源沒有納入課稅范圍,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由于課稅范圍窄,水資源的資源價值沒有形成稅收收入,致使資源稅收入規模小,削弱了資源稅的財政功能。

此外,還存在供著水企業政企不分,生產效率低下,供水企業難以建立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同時供水產生的利潤較低,許多企業甚至是近年虧損經營,嚴重影響了供水行業多元化投融資體制的建立等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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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晶.水權與水價――國外經驗研究與中國改革方向探討[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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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源稅;問題;改革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30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7-68-02

一、經濟背景

隨著中國開始步入第十二個“五年計劃”時期,我國宏觀經濟發展處在新的十字路口,增長方式與經濟結構方面都面臨著重大的調整。實踐證明,傳統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增長方式已經走到了盡頭,不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資源難以為繼,環境難以承受。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是實現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緩解資源約束矛盾、減輕環境壓力、進而增強國民經濟整體競爭力的根本途經。而稅收,作為政府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政府進行各類決策與政策的基礎,自然而然應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與時俱進,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條例。而資源稅,便可從源頭對資源浪費、過度使用現象加以限制與束縛。

考察我國目前的資源儲備情況,不禁令人擔憂。從資源稟賦看,我國是總量上的大國,人均上的貧國。人均淡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石油、天然氣人均占有儲量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和4.5%,銅和鋁土礦儲量分別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6和1/9,45種礦產資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資源稟賦與人口不斷增長之間的矛盾也將長期存在。

二、資源稅簡介

(一)征收依據。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由于資源條件的差異所取得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個稅種。我國開征資源稅的依據是由于不同礦區開采和利用率的不同所產生的一種級差地租。由此征收依據,也直接決定了我國設立資源稅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調節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二)發展歷程。建國后,我國于1984年開始對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企業開征資源稅,征收基數是銷售利潤率超過12%的利潤部分。1994年的稅制改革也涉及到了資源稅,逐步形成了現在所實行的資源稅制的基礎。規定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且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其征稅對象為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并且把征稅范圍擴大為7 個稅目: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即現行資源稅法所涉及的七種產品。進入21世紀,我國在部分地區試點,陸續調高了部分產品的單位稅額,擴大了征收范圍,改變了計稅依據。這些動作也為今后資源稅的改革提供了方向與辦法,從而使之能更好的適應新階段發展的要求。

三、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于資源的需求越來越大,且資源的市場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開采和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問題,尤其以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受人關注,因此現行的資源稅已經不能發揮原有的作用,或者說作用有限。而其主要問題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一)設計思想本身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我國資源稅目前采取“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這種單一的政策目標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應有作用的發揮。這種設計思路沒有考慮資源開采對環境造成的破壞,以及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另外,我國現行的稅費體系中,與資源相關的條目甚為繁瑣,包括有資源稅,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等。而合理的稅費體系應該明確以下幾個設立原則:體現國家為礦業所有權人,個人或企業開采礦產品應繳納的費用;考慮到開采資源所產生的外部性影響,將其成本內部化等?,F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作用類同而且關系紊亂。在資源稅費并存的局面下,稅費部門各自征收,且各地在管理上不統一,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資源稅征稅范圍狹窄。我們現行的資源稅法規定只對7類產品加以課稅。而現今,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僅對此7類基礎資源進行課稅,范圍明顯過于狹窄。一切可以開發利用的資源都應被加征資源稅,其中又以水資源最為典型。水資源雖為再生資源的一種,但一旦受到污染,其治理與凈化成本較高。而目前我國對于水資源的使用成本過低,浪費與污染水源的情況屢見不鮮。如前所述,我國人均擁有的淡水資源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應該在利用環節做到節約與理性。而要約束這類行為,必須以價格機制以制約。從而更直接的讓納稅人感到稅負痛苦,進一步引導正確的利用模式。其次,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可以進一步體現稅負公平原則。同樣是開采自然資源,一部分應稅,另一部分則免稅,使納稅資源的價格比非稅資源的價格高,這與稅收調節經濟,營造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功能相悖。

(三)資源稅稅額過低。稅額過低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單位稅額過低,第二總體稅額不高。稅率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經濟利益分配的調節方式,是稅收的中心環節。過低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導致資源稅制在能發揮作用的有限空間難來實現其應有的作用。而稅收的多數功能都需借助價格機制來實現,資源稅過低的稅率對資源的高效開采與利用無疑是一種無形的障礙。而國家從中獲得的利益過低,難以體現國家對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更由于資源稅納入地方稅體系,因此對新疆、、甘肅這類資源豐富,但經濟發展較落后的省份更為不利。而在產業鏈條上,更多的利潤被后續環節即產業結構更高級、發展速度更快的發達地區享有,造成了東西部差異擴大。這越發不利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政策目標的實現。

(四)資源稅計稅方法不科學。在計稅方法上,目前采用單一從量定額的方式,這種征稅方式難以使價格機制有用武之地。特別是當資源價格波動比較大時,不能做到隨價格提高而相應提高資源稅額。而以銷售量或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企業開采而未銷售或未自用的資源,則不再屬于納稅范圍,無須納稅。這兩點無疑對合理開采,有效利用原則制造了巨大的障礙。這種計稅方式也直接導致了資源開采者在開采過程中逃脫了諸如積壓產品、邊角料的應納稅額,導致資源低效利用情況的出現。

四、我國資源稅的改革建議

(一)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度覆蓋的征稅范圍很小,基本上只包括礦產資源,征稅范圍較其他發達國家十分狹窄。基于現狀,我國應該首先考慮將水資源逐步納入征稅范圍,取消水資源補償費,改為征收水資源稅。而我國某些省份也已經開始了對礦泉水的征稅,例如廣東省向礦泉水企業征收銷售收入1.2%的資源稅;自治區則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將天然礦泉水資源列入非金屬礦原礦稅目,對其征收3元/噸的資源稅。在全國推廣的過程中,也可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例如荷蘭早年征收的地下水稅。其包括兩種:一是為了資助地下水開發和水規劃的研究,各省征收相對低的水費;二是作為一般稅種的組成,由中央收稅。我國應當遵循“先易后難,重點突破”的原則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除水資源以外,應陸續考慮將林木資源,灘涂資源等自然資源逐步征稅。

(二)設計合理的資源稅稅率。在重新考慮資源稅率設定時,必須充分考慮市場價值規律,根據資源是否可再生、經濟效用、稀有程度、培育周期等幾個要素綜合考慮,重構稅率標準。此外,也要將不同資源的地理分布、季節影響作為不可忽略的因素,在設置稅率的時候應以處于劣勢位置或時期的資源狀態為基準,堅持優質資源稅率從高,易開采資源稅率從高等原則,充分體現政府的政策導向。資源稅稅率也要充分考慮開采對環境造成的外部成本,要能有效的起到級差調節的作用,另外還要充分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而合理的資源稅率一旦建立,便可通過價格機制進一步放大調節目標。因此,稅率的合理與否直接決定了該稅種發揮功效的強弱。

(三)完善資源稅計稅依據??紤]將從價計征與從量計征相結合的混合征收方式。從價計征最大的優點是對價格變動具有更大敏感性,能隨著資源價格變化有效的使政府收入相應變動,但對過度開采現象無法有效控制,而這恰恰又是從量計征的優勢。目前,我國資源稅調節的首要目標應當是通過價格機制,將更多的利益分于政府,更加有效的進行級差調節。這便決定了資源的計稅方法也當以從價方式為主,從量為輔的混合機制?;蚩稍诓煌h節采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即在資源的開采和銷售環節分別征稅。前者以從量方式計征,后者以從價方式計征。

另外,用開采量或銷售收入作為征稅依據。從資源稅征收實踐來看,對實行從量法的應以資源產品的開采量作為征稅依據,而對實行從價法的應以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征稅依據。最大程度避免隨意開采,肆意揮霍,“嫌貧愛富”的不良后果。

(四)合并資源稅費。如前所述,與資源相關的稅費科目繁雜,且各自定位并不清晰。而在這龐大的體系中,資源稅的地位被一再削弱。稅收的合法性決定了其是最能體現國家意志的收入手段。在面對資源開采這一領域時,必須始終維持國家對于國土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絕對權威。雖然稅收具有無償性,但無論稅費的名目為何,對于調節國家與有關部門利益的初衷不能改變。因此,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并入資源稅的關鍵是:依據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要求以資源稅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由于國家目前已對礦山企業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制度,應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

篇8

一、我國開征資源稅的歷史演進

(一)1984年開征資源稅

為了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改變國有自然資源無償使用中存在的各種問題,1984年9月,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從此,開始了運用稅收手段,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采和節約使用的時期。

(二)1994年稅制改革

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就此廢止。此次調整,將鹽稅并到資源稅中,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7大類稅目。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從量定額征收,而且充分考慮資源的儲藏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地理位置等客觀條件,實施有差別的定額稅率。這次調整進一步體現資源稅對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資源級差收入的有效調節。

(三)2010年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

1994年出臺的資源稅暫行條例運行了16年之后,終于有了“破冰”之舉。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6月2日聯合公布《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從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5%。2010年12月1日起,資源稅改革試點地區隨后進一步擴展至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為全國范圍內實施資源稅改革奠定了基礎。

(四)2011年資源稅改革

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條例及實施細則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本次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如下:改變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的征收辦法,由從量定額征收統一調整為從價定率征收,稅率為5%~10%;在煤炭稅目下將焦煤單獨列出,設置稅額為8元~20元;在有色金屬礦原礦稅目下,將稀土礦單獨列出,單位稅額的征收標準從30元提高到60元;下放部分稅權,規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此外,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進行修改,規定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該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國資源稅納稅人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二、對2011年資源稅改革的評價

(一)有利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使得我國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非常有限。對于資源稅,除了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均歸地方政府所有。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使資源稅收入與產品價格掛鉤,可以有效增加資源開采地的財政收入,尤其是對于我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相對集中的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來講,有利于增強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統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二)有利于各類資源開發企業的稅負公平

近年來,隨著我國原油定價機制的改革,我國原油價格已與國際油價接軌,呈現出不斷上漲的趨勢,給原油開采企業帶來巨大的超額利潤。將資源稅收入與原油、天然氣的價格掛鉤,可以使資源稅收入隨著產品價格和企業效益的增長而增加,加大資源稅在產品價格中所占的比重,從而公平各類資源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焦煤是生產焦炭的原料,屬于煤炭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也遠遠高于其他煤炭資源。因此,提高焦煤的單位稅額標準,不僅表明國家保護焦煤等稀缺性資源的政策傾向,也有利于逐步實現煤炭企業資源成本負擔的合理化。

三、關于資源稅進一步改革的建議

(一)從稅制要素來看

1.擴大征稅范圍

根據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我國僅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個稅目征收,課稅對象僅限于礦產資源。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比,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過窄。以我國的鄰國俄羅斯為例,俄羅斯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都列入資源稅征收范圍。為有效調控淡水、林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使用和分配,俄政府開征了水資源稅、林業稅等自然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不但難以有效遏制對非稅資源的過度開采和使用上的浪費,而且還會給不同的資源類行業造成稅負不公,難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因此,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擴大到包括所有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資源,但應遵照“循序漸進、分類調整”的原則。可以考慮首先對利用價值比較高的水資源(如地熱和礦泉水等)征收資源稅。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進行整合,征收土地資源稅,然后逐步擴大到森林資源等其他非礦產資源,構建科學合理的資源稅征收范圍體系。

2.改革計稅依據

雖然目前對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改為從價定率征收,但其他5個稅目依然實行從量定額征收。雖然從征管角度考慮,從量定額征收簡便易行,稅收成本相對較低,但從公平稅負的角度來看,資源稅的征收與資源性產品價格無關,使得資源稅負與資源性產品價格脫節。資源性產品價格不能真實地反映出生產成本和稀缺程度,從而造成對資源的過度開采及使用效率低下。此外,從稅收收入角度考慮,從量定額的計稅方式缺乏彈性。建議對大部分價格波動較大或市場公開化的資源性產品改為從價定率方式征收,使稅收收入與產品價格掛鉤,充分發揮“水漲船高”的自動調節機制。當前,可以考慮對煤炭資源稅進行改革試點,將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對于價格波動不大或者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資源性產品,如水資源可以實行從量定額方式征收。在機會成熟,如對資源儲量等技術指標管理完善后,可以考慮將稅率與資源可采儲量、回采率和環境保護等掛鉤。

3.逐步提高稅率水平

除了原油和天然氣,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稅率皆為單位稅額。應稅資源產品中,最低的單位稅額只有0.3元/噸,最高的單位稅額為60元/噸,只限于稀土礦和固體鹽,其他資源產品的最高稅額一般在20元、30元。資源稅負整體偏低,造成我國資源稅收入增長緩慢,占國家稅收收入比重非常低。我國資源稅收入的增長在大多數年份均低于國家稅收收入總額的增長,而且資源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總額一直徘徊在0.6%附近。這樣的稅收負擔,對于資源開采企業而言微乎其微,和不斷上升的資源開采利潤不能同日而語。因此造成的后果就是資源開采企業大肆開采,但資源的利用率卻極其低。在稅率改革方面,應考慮短期目標和中長期目標。短期內,可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提高部分資源產品的稅率,如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可以考慮提高煤炭的稅率,但不宜過高。從中長期來看,應該與國有資產補償制度相結合,遵守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充分發揮資源稅對資源價格進行調控的功能。

(二)整合資源稅費

除了《資源稅暫行條例》,根據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的規定,我國于1986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補償費。此后,相繼頒布了多項與礦產資源開采收費相關的規定和辦法,如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及石油特別收益金等。除此以外,還存在大量種類繁多、規模龐大的收費項目。據不完全統計,煤炭企業經過批準的合法收費就達92項,其中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40項,屬于經營性收費的6項,鐵路運輸雜費等46項。再加上其他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實際收費項目在100項以上。這些與資源開發及利用有關的各種收費項目,造成稅、費并行,“費擠稅”現象嚴重。為了保證繳納各項費用后的利潤水平,企業更傾向于在資源開采過程中“采富棄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的加劇,使當地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對于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應將其整合,重新構建資源稅制體系,如下一步可以考慮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石油特別收益金并入資源稅,然后將現行收費體系中的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逐漸并入資源稅。建議保留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建立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制度,可以有效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也是國際通行做法。但應該進一步加強規范和管理,如考慮在全國范圍推行采礦權的拍賣制度,合理確定采礦權的真實市場價值。對于其他各種名目的行業性建設基金,應該逐步取消。因為收取行業性建設基金會引起資源開發利潤在行業間的轉移,不利于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通過以上措施,可以逐步構建合理的資源稅體系,從而有效實現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有利于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篇9

關鍵詞:資源稅;問題;改革;

一、我國資源稅的發展歷程

(一)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以資源為對象課征的稅種,是國家憑借憲法賦予它的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行政權力,向資源的開發利用者征收的一種特別稅收。

資源稅按其性質可以分為級差型資源稅和所有權型資源稅。級差型資源稅相當于級差地租的性質,用于調節因資源的優劣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所有權型資源稅體現了國家對資源的絕對權力。國內對資源稅一般定義為:國家對從事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就其資源生產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的發展歷程

我國以獨立稅種形式正式開征資源稅始于1984年。資源稅對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開征資源稅。但是,實際上,最初的資源稅征收范圍僅限于原油、天然氣、煤炭,1992年擴大到鐵礦石。資源稅起初是根據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利潤率,按照超率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從1986年起,資源稅的征收方式才改為按實際產量(銷量)定額征收。

1994年,我國進行了一次規模較大的稅制改革。資源稅的應稅產品范圍全面擴大到礦產資源,鹽稅也并入資源稅制。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二、我國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一)征稅范圍過于狹窄

現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用列舉的方式具體地規定了應稅稅目名稱,依次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些應稅產品大部分屬于礦藏資源,現行的資源稅也基本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于其他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灘涂等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缺乏稅收調控,因此造成了對這一類資源的過度開采、過度消耗和嚴重的浪費。

(二)計稅依據不夠科學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了資源稅的課稅數量:(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這一征稅方式會帶來兩種不利后果:首先,按銷售量或自用量收稅,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回采率不予考慮,容易導致開采者的濫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其次,資源稅全部從量計征,征稅多少與礦產品的市場價格變化及礦山企業的盈利沒有關系,這不僅不能反映所有者的權益變化,也會挫傷礦產企業的生產積極性。

(三)計征方法不夠合理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其中課稅數量以銷售量或自用數量為標準。因以銷售量或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企業開采而未銷售或未自用的資源,則不再屬于納稅范圍,無須納稅。如果僅從征管的角度看,這種按銷量和用量征稅的方法是比較有利的,但如果從資源稅的課稅目的看,則是不可取的。這無疑是沒有限制企業無序開采和過度開采行為,導致對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的嚴重破壞,不利于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

(四)資源稅稅費關系混淆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而且關系紊亂。在資源稅費并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征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改革我國資源稅的途徑

(一)擴大征稅范圍

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應按照“寬稅基、簡稅制、少優惠”的基本原則設計:(1)進一步將所有不可再生資源或再生周期較長、難度較大的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包括耕地資源、灘涂資源、地熱資源等。(2)將我國較為稀缺的再生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如針對當前水資源嚴重緊缺的現實,可將水資源納入征收范圍。(3)將資源供給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綠色資源產品納入征收范圍,包括草原資源、森林資源、海洋資源等。

(二)完善計稅依據

資源開采企業應為其開采破壞的所有資源付出代價,而不應限于已銷售資源,這應當是改革后資源稅課稅依據設計的重要原則之一。改革后的資源稅應當以資源的產量為課稅依據,使用消耗得多,承擔的稅負就大,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同時,按開采數量計征也可以使企業開采后沒有出售而積壓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能夠從稅收方面促使企業“以銷定產”,實現資源最大效益的利用。同時按開采數量計征也利于實現對資源稅收的源泉控制,避免稅款的流失,也更能體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立法意圖。

(三)改革資源稅計征方法

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實行定額稅率,沒有考慮到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也沒考慮到資源本身的市場價值。應改革當前的資源稅稅率,在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的前提下,本著不可再生資源高于可再生資源,稀有程度大的資源高于普通資源,經濟效用大的資源高于經濟效用小的資源,對環境危害大的資源高于危害程度輕的資源,再培育周期長的資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資源的宗旨,重構稅率標準。

(四)合并資源稅費

就資源稅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礦產資源補償費而言,其收入已構成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勘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和礦產資源使用費征收機構的經費。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的關鍵是:第一、依據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要求以資源稅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第二、由于國家目前已對礦山企業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制度,應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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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水的初級利用階段。海水經抽調后,鹵度在2~5°之間可供養殖。主要由各鹽業企業的內部養殖公司自行養殖或者以承包的形式租賃給個人養殖,養殖的海產品主要有對蝦、鱸魚、梭魚、梭子蟹、青蛤、溢蟶等。在此階段,根據現行的稅收政策,僅對企業實現的租賃收入征收營業稅金及附加,租賃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2007年埕口鹽場34萬公畝對外承包面積實現營業稅金及附加49萬元,魯北化工實現營業稅金及附加19萬元,企業所得稅按現行規定實行減半征收。對屬于個人的養殖收入屬于免稅范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在海水利用的初級階段,政策性減免稅項目較多,實現稅收較少,稅負相對較低。

(二)海水的中級利用階段。養殖區的海水蒸發后濃度升高,海水鹵度達到在12°~15°之間,主要產生養殖和化工兩種經濟效益。

1、生產化工產品。在本鹵度范圍內的海水,經過嚴格的程序提煉后,能夠生產出從一溴到十溴的多種溴素產品,另外還能生產出鈉、苯等多種化工產品。由于該鹵度的鹵水是非飽和鹵,不符合液態鹽的條件,不實現資源稅稅收,但化工項目實現稅收較為可觀。2007年埕口鹽場生產溴素1583噸,銷售1459噸,實現銷售收入1642萬元,上繳稅金181萬元。魯北化工股份公司溴素廠實現銷售收入1542萬元,實現利潤227萬元,上繳稅金165萬元。溴素化工項目能夠提供較為可觀的稅收,而且能循環利用海水,比較環保,總體稅負在11%左右,財政貢獻率較高,是值得提倡的海水綜合利用項目。

2、產生部分養殖效益。主要是繁殖豐年蟲卵,由于受近海污染的影響,海水質量下降,水中微生物減少,近年來豐年蟲卵的繁殖能力降低,產量逐年萎縮。據統計,2007年全縣的豐年蟲卵產量約120噸,僅相當于2001年的22%。這部分水產品產生的稅收較少,但屬于企業整體收益的組成部分,也屬于稅務檢查容易忽略的地方。

(三)飽和鹵水的綜合利用。鹵度約達24°以上的鹵水即稱為飽和鹵,飽和鹵水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

1、用來曬鹽。原鹽資源銷售或自用后即提供資源稅和增值稅及附征稅費。由于是經過天然曬制,所以成本低廉,收益比較穩定。每噸鹽的生產成本約80元,利潤最低也在50元以上。2007年魯北鹽場結晶區生產原鹽26萬噸,銷售原鹽21萬噸,實現資源稅342萬元,實現銷售收入3300萬元;埕口鹽場結晶區總面積32萬公畝,實現資源稅646萬元,實現銷售收入7000萬元。由于資源稅政策調整,2007年減收198萬元。據鹽業管理部門統計,2007年全縣各鹽業企業投資1.8億元,2008年原鹽生產能力將達到320萬噸,可提供資源稅6400萬元。

2、發展苦鹵化工項目。主要生產氯堿產品,項目也僅局限于魯北鹽場(系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即利用本公司鹽場提溴、曬鹽后的鹵水為原料,生產出燒堿、氯氣、鹽酸。氯堿產品屬于海水的綜合利用的末端產品。用來生產氯堿產品的鹵水主要有兩種渠道:一種是直接購買鹽場的飽和鹵水,按照市場價格折算按每立方米20元付給鹽場材料費,另一種渠道則是通過購買鹽場的原鹽,再融化成飽和鹵水后,進行加工再生產。生產1噸液氯需要1.18噸原鹽,生產1噸燒堿需要1.2~1.6噸原鹽。2007年,魯北氯堿廠生產液堿191732噸,銷售195337噸,實現銷售收入10969萬元,銷售成本費用6561萬元,實現利潤4317萬元,稅金1516萬元。生產液氯49524噸,銷售44333噸,實現銷售收入6420萬元,銷售成本費用5220萬元,實現利潤1132萬元,稅金441萬元。生產鹽酸8245噸,銷售8000噸,實現銷售收入264萬元,銷售成本費用240萬元,實現利潤24萬元,稅金8萬元。共實現銷售收入17654萬元,利稅總額7439萬元,其中地方稅收1965萬元,總體稅負在11%以上。

(四)辦公生活區??傮w上看,鹽業生產企業的水面區域屬于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疇,只有少量的辦公生活區符合征稅條件,稅收較少。

二、海水資源綜合利用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各稅種沒有做到全面管理。稅務人員存在重申報輕管理的現象。通常情況下,企業對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較容易掌握的稅費計提較及時準確,而對租賃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重視程度不夠。

(二)稅收管理沒有做到精細化。根據調查的情況,發現很多稅收管理員的管理水平不足,對企業的全盤情況了解較少,沒有對海水綜合利用各階段產生的稅收情況有一個詳細的把握。

(三)企業存在故意偷逃稅行為。特別是利用液體鹽生產高端化工產品方面,企業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達到偷逃稅目的:一是大企業集團間的鹽業生產企業與利用液體鹽化工企業之間屬于關聯企業的性質,鹽業生產企業無償向化工企業提供飽和鹵水,視為“自用”,不做銷售處理,不計提稅金,二是有償使用飽和鹵水,但記賬時通過非飽和鹵水入帳,不計提稅金。

(四)延伸征管不到位。海水養殖產品大部分屬于免稅產品,但是當地的一部分經營業戶以集中收購海產品后轉賣經營為業,形成了很多豐年蟲卵專業戶、海產品專賣店等納稅業戶,基層征收單位往往忽視了對這部分業戶的稅收管理,造成稅收流失。

三、加強稅收管理的建議與對策

(一)對大企業實行專人管理。挑選業務素質較高的稅收管理員專門負責大企業管理,在宣傳稅收政策、開展納稅輔導的同時,詳細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掌握各環節的稅收情況,前移管理關口,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稅收宣傳員、信息采集員、納稅輔導員、納稅評估員、稅收監督員”的五員角色,加強管理,搞好服務。

(二)充分發揮納稅評估的作用。對于企業規避稅收的行為,要通過微觀稅負分析的方式,找出稅負較低的原因,帶著疑點去查找稅源的隱藏點,對企業的各稅種上繳情況進行納稅評估。具體工作中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承包水面收入是否入賬;2、自身養殖部分收入是否入帳;3、對企業有償使用液體鹽是否計算收入、計提資源稅;4、對于企業無償使用液體鹽是否核算收入,計提資源稅;5、企業所得稅是否據實預繳;6、稅收優惠政策是否落實;7、是否存在提高入帳“鹽價”,減少原鹽資源稅的課征數量;8、集團公司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經濟往來是否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同時,加強對海產品二級市場的稅收管理,主要是通過公司承包清單,摸清納稅人底數,采取稅收清理的方式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集中清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