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8 11:41: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證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保證合同

篇1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范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篇2

    [關鍵詞]保證期間 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目 錄

    前言一,保證期間的概念,分類及意義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

    (二)保證期間的分類

    (三)保證期間的意義

    二,保證期間的性質

    (一) 保證期間不屬于訴訟時效期間

    (二) 保證期間亦非除斥期間

    (三) 保證期間乃是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 “失權條款”上的期間

    三,我國關于保證期間的現行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關于《擔保法》第25條第2款中“保證期間的中斷”

    (二)關于《擔保法解釋》第34條

    (三)關于《擔保法解釋》第36條

    前言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法》第6條)保證作為債權的一種擔保方式,屬于人的保證,對于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保證的概念,可看出保證本質上是一種債,是保證人和債權人合意的結果。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往往是出于對債務人的信任而與債權人達成合約的。在我國,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6條)。

    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边@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保證合同的性質而作出的。眾所周知,保證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如果不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在發生糾紛時,難以認定保證是否成立,難以確定保證債務的發生,當然也難以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各自合法利益。

    保證期間作為保證合同的一項必要內容,我國擔保法15條已作出規定。保證期間關系著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能否在保證人身上實現債權等。因此關于保證期間的性質,自從我國《擔保法》出臺后,引起了學術界的一度爭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的公布完善了《擔保法》的有些規定,增加了保證法的可操作性,使有關保證期間的爭議有所減少,然而《保證法》和《擔保法解釋》對保證期間進有益的探索,下面筆者將從保證期間的概念,分類,意義,性質,我國關于保證期間的現行立法缺陷及其對策等方面進行系統討論,希望這將對保證制度的立法與實際操作的不斷完善有所裨益。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分類及意義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

    1,保證期間,有一種觀點,將其等同于保證責任期間,即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訖期間。后半句“保證責任期間即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訖期間”是正確的,無庸置疑,然而將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期間等同,實屬概念混淆。

    保證責任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應當實際承擔保證債務即在保證期間內,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后,經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時(在一般保證中)或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起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廣義的保證責任是指保證合同成立時產生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清償時的義務。因而保證責任期間也有廣義,狹義,其概念不再贅述。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開始的,因此很明顯不同于廣義的保證期間。在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的起算一般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的,而狹義的保證責任期間是從債權人向債務人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償還債務未果時,才開始計算的。這正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緣故。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由于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所以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的起算點與狹義保證責任期間的起算點極易重合,然而并不能說二者等同。因為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而保證責任期間會隨著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發生,此時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已無存在意義,保證之債轉化為普通之債,由于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的,那么狹義的保證責任期間也是可變的,同時,《保證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敝皇钦f明保證責任產生于保證期間內,而不能說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與保證責任期間等同于保證期間是同樣的道理。

    如果將保證期間和保證責任期間混淆,會引導學理上對保證期間的探討走向誤區。如“……A,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應當從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后強制執行無效果之日起算起(考慮到保證人此時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正是混淆概念的結果,這樣勢必使學者對保證期間的理解更加模糊,同時也是與《擔保法》第25條第1款相違背的。

    2,那么怎樣給保證期間下個定義才算合理呢。一個嚴謹的概念對于保證期間的正確理解和定位至關重要,通過對兩則概念的澄清,筆者可以對保證期間下這樣的概念;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

    關于此概念的理解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保證期間主要體現了保證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于保證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也應體現合同自由訂立主義的原則。保證期間應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而不應當過多的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即可以自由約定具體的保證期間,當然由于實踐中,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可能欠缺法律知識或疏忽,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如果草率確定保證期間無效,則違反了保證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初衷,因此法律推定作為補充成為必要。當然對于保證期間的約定并非沒有限制,《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的約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否則視為沒有約定,適用法律推定,則說明了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限制,但總體而言,保證期間主要源于保證合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

    2)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前提是債務人對債權人未為完全清償。這是因為,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之債相對于主債是從債,如果主債權人的債權已由于債務人的完全履行實現,那么主債權債務即主債則因清償而消滅,從債自然也消滅。保證人可以以債務人因債務已清償拒絕再履行的抗辯權來對抗債權人向其主張權利。我國《擔保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此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因此只有在債務人對債權未為完全清償時,債權人才可能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3)債權人能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一般是主債務履行屆滿時。這是因為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前,保證人就沒有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的必要。有兩種例外情況值得注意,第一種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后的某一期間。這種約定只要不屬于《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約定。此種情形可從《擔保法解釋》第35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找到依據,該條規定,“保證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逼渲邪岛WC人放棄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利益而自愿提供保證的,應予以認定有效,這也是充分尊重保證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另一種特殊情況是當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時,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的起算怎樣。《擔保法解釋》33條對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的此類問題做出了規定,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p>

    4)保證期間是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期間設立的宗旨是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如果沒有保證期間對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加以限制,那么債權人可能怠于行使權利,使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信用利益喪失,保證人不僅會長期受到保證債務的困擾,而且保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的追償權也可能得不到保證。如此勢必會阻礙保證制度作用的發揮,最終影響到商品流通和資金融通。因此,保證期間的意義十分重大,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不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會因保證期間的通過而免除保證責任?!侗WC法》第25條第2款,第26條第2款分別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的免責做出規定。

    (二)保證期間的分類

    就目前世界各國現存的保證制度來看,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催告保證期間和法律推定保證期間三種。

    所謂約定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學者通稱定期保證期間。保證合同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保證期間是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期間短則對保證人有利,期間長則對債權人有利,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應允許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與債權人自主約定保證期間?!稉7ā返?5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五)保證的期間;(六)……”,盡管保證人有權約定保證期間,但此權利并非毫無限制,即保證期間不得任意約定。從《擔保法解釋》中相關條文看,保證期間必須明確“保證期間應當是一個恒定的時間段,即有明確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要具有可操作性。

    所謂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定的合理期限。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53條規定,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在主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得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為審判上的請求,債權人在保證人的催告期內對債務人不為審判上的請求,則保證人免其責任。我國《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無此類規定,現已將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歸于法律推定保證期間。但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了催告保證期間。

    所謂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段時間為保證期間。我國《擔保法》第25、26條,《擔保法解釋》第32條作了規定。目前大多數學者稱之為“法定保證期間”,但筆者認為不甚準確。我國,《擔保法》第15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贝艘幎▽崒俜缮先我庑缘囊幏?,作用在于補充當事人缺少約定,而“法定”卻使人誤解為法律強制性規范。

    (三)保證期間的意義

    1保證期間旨在保障保證人的利益。

    《擔保法》第25條第2款、第26條第2款均規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通過法定的方式主張權利,則保證人將免除責任。如果不規定保證期間,對保證人是極為不利的,表現在一方面債權人如不及時行使權利會使保證人長期受制于債權人的債權,另一方面,債權人如不及時通過法定方式主張權利,那么原先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信用基礎可能已不存在,以致于保證人的追償權形同虛設。確定保證期間對于平衡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利益至關重要。因為它可以一方面限制債權人的權利,另一方面敦促債權人行使權利。所以說設立保證期間主要是為保障保證人的利益。

    2保證期間的設立是促進交易和穩定市場的需要。

    保證期間的設立,使得不穩定的債權債務處于相對的穩定,債權人及時行使對保證人的權利會消滅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從而保全自己的債權,同時保證人也不會長期困擾于保證債務,及時行使追償權,使得交易安全得到體現,進而促進交易的發展,也會保持市場運作的穩定。

    總之,保證期間作為保證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對于保證制度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保證期間的設定旨在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可以敦促債權人積極在債務不受清償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有利于避免保證人長期處于可能承擔債務的不利狀態,避免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增加保證人的風險,可以擬制因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可能因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惡化而危及保證人的利益。這也是保證制度信用基礎的內在要求和合同意思自治的集中體現,是立法上利益分配平衡的結果。

    二,保證期間的性質

    從立法上看,各國均未對保證期間做出定義,更沒對其性質明確界定。然而明確保證期間的性質對于保證期間的正確適用意義重大。在我國《擔保法》出臺后,我國法學界關于保證期間的性質眾說紛紜。這場爭論主要是圍繞《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展開的。2000年《擔保法解釋》公布后,許多學者對于保證期間的性質的認識逐漸明朗,然而由于《擔保法》與《擔保法解釋》保證期間相關規定缺乏連貫性、統一性,性質之爭仍在進行??偨Y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中六個月保證期間屆滿的后果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人將獲得免責的法定事由,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因而具有時效的功能,故屬訴訟時效;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擔保法》第25條六個月之規定應屬特殊的訴訟時效,而第26條之保證期間則屬除斥期間;第三種觀點則依據《擔保法解釋》31條,認為上述二者均屬除斥期間;第四種觀點,則認為“保證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獨立于二者之外的另一種法律期間?!惫P者亦同意最后一種觀點。

    (一) 保證期間不屬于訴訟時效期間

    保證期間的概念本文已經論述,不再說明?,F就訴訟時效期間及相關概念說明以下。時效是一定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實狀態繼續存在的期間為時效期間,它是一定事實狀態與一定時間結合在一起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不同,它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未主張權利的,權利人勝訴權消滅,實體權利并不消滅,權利人仍可以起訴。訴訟時效期間也是權利人勝訴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間,該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從二者的概念可以看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區別較為明顯:1,規范目的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起源于羅馬法裁判官法上出訴期限,目的在于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加快民事流轉,并有利于維護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尚史寬先生稱:“時效制度之設,在于尊重久已繼續之事實狀態,即在于社會秩序的維持?!北WC期間的設立則不然,而基于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立法上向保證人傾斜以維護保證人利益的結果,避免債權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2,規范的性質不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的現有秩序,全屬法律強制性規范,因此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的適用。時效適用若允許預先約定或拋棄,則無異于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否定??傊?,訴訟時效期間屬于法定期間。然而正如本文所論述的,保證期間屬于約定期間。3,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以有權利而不行使所造成的事實狀態為基礎,因而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民法通則》第137條)。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時。4,是否適用中斷、中止、延長方面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屬于可變期間,可以由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中斷、中止或延長(《民法通則》第137、139、140條)》。而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擔保法解釋》第31條明確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北WC期間原則上由當事人約定是契約上的合意,如果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可以發生中斷、中止、延長,顯然有悖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5,法律效力不同。依世界各國(除日本外)普遍做法,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而已,實體權本身并不因此喪失。而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6,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只要保證人無抗辯事由,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期間。這一現象本身就表明保證期間不是訴訟時效期間,因為它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就不會存在著上述“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nbp; (二) 保證期間亦非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先存在的期間,尚史寬先生認為德國民法中有兩種:一種是純粹的除斥期間,“完全不認有中斷及不完成之事由者”,絕對意義上的不變期間,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或延長;另一種是混合除斥期間,“容許準用關于時效之規定,或特別另定其中斷事由者”,即相對意義上的除斥期間。據此,有學者認為我國《擔保法》第25條 6個月之規定屬于混合除斥期間,而第26條6個月之規定屬一般的除斥期間即純粹的除斥期間。姑且不論保證期間的性質如何,就其依據而言,混合除斥期間是無從談起的?!拔颐穹ㄎ礊榇藚^別”。除斥期間與保證期間雖均會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然二者規范方式、性質等大有不同。具體表現為: 1,規范目的不同。除斥期間制度創設立理由與時效相同,旨在維持社會之現有秩序。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權利,是以行使權利而原秩序為之變更,以不行使權利而原秩序為之維持,故除斥期間旨在維持原事實狀態或關系。而如本文先前所述保證期間的創設本旨并不在維持社會秩序,而在于平衡保證制度中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保證人的利益。2,規范性質不同。雖然二者均屬不變期間,但除斥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而保證期間為約定保證期間,即使適用法律推定的期間,也只是法律對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補正,本質上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非“法定”。3,就期間起算點而言,除斥期間自權利發生之時計算,具體規定見《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47條第2款及其解釋、第48條第2款及其解釋,第75條、第95條,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一般保證中,此時保證債權尚未存在。4,就客體而言,因除斥期間而消滅的,均為撤消權、解除權等形成權。而因保證期間而免除的是一種可能的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所指向的是請求權,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或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均不是形成權。5,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保證人若無抗辯權可行使,保證期間功成身退,訴訟期間取而代之。而除斥期間不存在這一現象。

    (三) 保證期間乃是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失權條款”上的期間

    綜上所述,保證期間確有其自身的特點,無論將其歸屬于訴訟時效期間,還是除斥期間都是不準確的。保證期間可以作為一種獨立的免責期間或特殊的權利行使期間,即不必強求其在訴訟時效期間或除斥期間內“對號入座”。

篇3

合同的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履行合同的保證手段。

合同的擔保具有如下特點:

1、擔保措施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設立的,設立擔保的目的是保證債權實現。

2、擔保合同是從屬于被擔保的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合同擔保關系中的權利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義務人則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二、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債務的行為。相對于抵押,質押,留置三種以物為標的的擔保方式而言,保證是人的擔保。實踐中,保證是適用最廣泛的擔保方式之一。

(二)保證合同

保證是一種合同關系,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的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的從合同。保證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人只負擔保合同履行的義務,對債權人不享有權利,而債權人只享有請求保證人擔保合同履行的權利,不負擔義務。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行為不承擔任何對等給付義務。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依照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15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踐中,對于不完全具備上述規定內容的保證合同,可以補正,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確定。

保證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保證合同可以因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同意,或者因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變更或終止。

l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應當遵守約定。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轉讓債權、債務給第三人的,如果增加了保證人負擔的,必須征得保證人同意。其中應區別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二是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根據《擔保法》第27條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保證合同,但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前所發生的債權,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

保證人是保證合同中對被擔保合同承擔保證義務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當事人。保證人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確認為具有保證人資格:第一,保證人必須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公民作保證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第二,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保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經濟組織。第三,須不是國家機關及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擔任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項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共同保證。共同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共同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保證涉及到保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作為被擔保的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應當對主債權實現承擔責任,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擔保法賦予保證人下列權利:

第一,擔保自愿的權利。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享有自愿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對于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二,抗辯權??罐q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抗辯權。

第三,拒絕保證權。保證應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不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是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另外,如果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追償權。追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實施了保證合同確定的保證責任以后,向債務人或其他義務人請求對其代償行為予以補償的權利。由于保證人并非被擔保的主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在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代債務人履行了合同或賠償損失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消滅,而在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建立了新的債的關系,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債的關系,只有保證人實施了代償行為,才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追償權的行使,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1)在共同保證中,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2)如果被保證的一方資不抵債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其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保證方式

依據我國《擔保法》第16條的規定,保證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方式。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承擔是以債務人在先履行債務為前提的。具體地講,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權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但是,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承擔補充性質的保證責任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加重,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若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責任的承擔是以主合同債務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為前提的,同時還應以保證合同的有效為條件。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對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所作的無效保證則應根據情況確定其責任。如果該保證合同的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篇4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人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

篇5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被保證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第二,債務人的履行的期限;

    第三,保證的方式;

    第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第五,保證的期間;

篇6

個人借款保證合同范本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證,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乙方保證范圍為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貸款本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第三條 本合同保證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保證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免除。

第五條 乙方承諾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甲方開立的賬戶上始終保留相當于借款人借款余額的_________%的款項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內履行還款義務。如乙方未主動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權甲方從其開立的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時,有權依第五條規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義務。

第七條 乙方保證如發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況時,借款人又不及時還款的,乙方立即開始履行保證義務。

第八條 乙方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財力狀況的改變、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資產狀況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甲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應征得乙方同意;未經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范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但甲方由于國家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擔保余額的_____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債權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借款保證合同范本最新

甲方(出借人)

住所:

乙方(借款人)

住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并保

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小寫: )

二、借款用途為 .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借款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收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轉賬的方式將所借款項打入乙方賬戶。

借款人用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六、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還本付息,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負。

2、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逾期不還的部分,借款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

3、乙方還款保證人(丙方)_ ___,為確保本契約的履行,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擔借款總金額百分之 的違約責任。

3、當甲方認為借款人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償還能力之情形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應及時返還,借款人及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保證合同范本【通用】

借款人名稱: (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開戶金融機構:

賬 號:

電 話: 郵政編碼:

貸款人名稱: (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保證人名稱: (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乙簽訂的 年 字第 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丙方擔保金額為甲方根據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資金本金(大寫)元人民幣(大寫:元整) 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和罰息。

第二條 丙方保證代甲方清償甲方在上述借款到期而未能按時償還的借款本金、利息、費用及罰息,并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 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 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務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文件及本擔保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 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合并、撤銷,丙方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由變更、合并后的機構承擔本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擔保人。

第五條 本擔保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變更主合同條款,應征得丙方的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權對丙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丙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丙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 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及罰息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 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及罰息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委托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并可視情況按擔保總額的 %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應按擔??傤~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擅自變更主合同條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篇7

身份證號碼: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負責人:

電話:

傳真:

甲方同意作為出質人,為__________ (在編號為_____)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標的

(一)質押標的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特定保證金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存款,具體金額以乙方的對賬單為準。

(二)甲方應在乙方開立特定保證金賬戶:

(三)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將甲方的款項作為保證金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特定保證金賬戶。

(四)保證金將一次或陸續存入而混合成為一份不可還原分割的保證金,用于保證被擔保人在編號為 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能夠得予全數償還。保證金一旦存入該特定賬號,即行凍結封戶,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甲方為被擔保人提供不可撤銷擔保責任,保證金與授信額的比為_____%.

(六)乙方將對上述保證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____利息計付給甲方,并將利息存入保證金賬戶作為質押物的組成部分,為被擔保人提供不可撤銷擔保責任。

第二條 質押擔保范圍

甲方同意將存入乙方保證金賬戶的全部保證金質押給乙方,作為對被擔保人在編號為 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能夠得予全數償還的擔保,具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被擔保人在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及公證、評估、拍賣、訴訟、律師費等所有費用。被擔保的乙方債權未清償完畢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證金。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質押權不因甲方的任何變動而受影響。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組、變更、股份制改造、隸屬關系的變更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條 質押標的的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和權利憑證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第五條 孳息的收取

在質押期間內,乙方有權依法收取質押標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優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后存入保證金賬戶作為質押物。

第六條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占管質押標的或有關權利憑證。

(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兌現、再出質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經乙方同意,甲方轉讓、兌現質押標的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務。

(三)甲方確認為本合同項下設置質押擔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權利憑證等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確認乙方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應視為對本合同項下規定的乙方權利的放棄。

第七條 質押人聲明及保證

(一)質押人的質押行為已經甲方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同意或甲方財產共有人同意。

(二)在簽署本質押合同前,質押人未曾將本質押保證金質押給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也不將本質押保證金質押或轉讓給任何第三者。

(三)質押人將不會因償還債務或其他原因與任何第三者簽訂有損于乙方權益的任何合同或協議文件。

(四)本保證金質押項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到本質押合同的有效性時,質押人將相應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保證金質押項下的授信合同規定要求相一致。

(五)本質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須作一定刪節、修改或補充時,質押人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質押人在本質押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質押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第八條 質押標的的處理

在發生下列事項中一項或數項時,乙方有權直接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用于清償乙方在本保證金質押擔保項下授信本息及費用。

(一)在保證金擔保期限內,如被擔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規定,向乙方償付授信本息及相關費用的。

(二)質押人在本質押合同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或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質押人、被擔保人有其他違反本質押合同或本質押項下授信合同規定事項的。

第九條 費用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記、公證、評估、拍賣、訴訟、律師費等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擔。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書面形式作出,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如國家法律、法規的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或無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后生效。

1.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署并蓋章。

2.質押標的或其權利憑證已交付乙方占有。

3.依法需辦理審批、登記或記載的,已辦妥有關手續。

(二)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篇8

縱觀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對保證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做出規定。筆者認為,針對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適用相關的法學理論是最恰當的做法。法學界對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觀點一致,沒有任何分歧,在擔保法第17、18條對此也有明確闡述,故可確定保證合同是被保證的合同即主合同的從合同。依據傳統民法理論,從物的歸屬依賴于主物,也適用于保證合同和主合同關系的處理。所以筆者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地應該和主合同的履行地一致,理由有三:

一、依據擔保設立的原意,是為了給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提供保證。如果主債務人履行了債務,那么主債權就得以實現,保證的設立就沒有發揮實際作用;如果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才由保證人來代替主債務人來向債權人履行。這正表現了保證合同的附屬性,即保證人是第二位的債務人。

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的標的是金錢的,接受履行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而保證合同一般是借款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所保證的就是主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履行的標的就是一定數額的金錢,因此保證合同的履行地就是債權人所在地。

二、如果保證合同所保證的主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保證人代為履行,就履行本身也就構成保證合同的履行內容,而履行的標的一般是一定數額的金錢。這本身也是一個合同關系,因此應該受合同法的約束。依據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債權人所在地。

篇9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參加_________項目的投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_________(以下簡稱“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所稱投標擔保是指乙方向招標人保證,當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時,由乙方代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給招標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乙方在甲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

(1)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未經招標人許可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后因中標人原因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中標后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4)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2.2乙方保證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3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據招標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代甲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______元。

(2)如果招標人選擇重新招標,乙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保證金額。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______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____________法院;

9.2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篇10

借款人(全稱)

保證/抵押人(全稱)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

(一)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現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匯入借款人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執行固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借款期限內不變。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償還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規定到期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還的部分,按每天 計收違約金,直到全部本息還清為止。

第三條 擔保條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雙方約定以上抵押物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不轉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權處理抵(質)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數歸還借款的,抵押權終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保證后,有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借款人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四)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為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出借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人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出借人為規避風險,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須提前一個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出借人的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財產(動產和不動產)作借款擔保。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上述資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條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出借人由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償還。

第六條 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約定

(一)出借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自由轉讓給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出借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承諾對轉讓的債權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借款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出借人書面同意。

第七條在借款人發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的情況下,承諾以其全部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條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資料、印鑒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資料和印鑒章不真實,導致出借人該筆出借款損失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認可出借人以經濟詐騙的方式來追償。

第九條如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還款義務,提起訴訟的,出借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其他條款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擔保人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終止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及所涉債務完全清償時終止。

第十四條 聲明條款

1.借款人、保證人有權清楚的知悉貸款的各項條款。

2.借款人、保證人已經全面閱讀、準確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借款人、保證人要求,出借人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都已經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簽章)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證/抵押人(簽章) 保證/抵押人(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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