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6 20:27: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職工養老保險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不在養老保險范圍內的企業工作,以避免繳費。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目標是要覆蓋城鎮的所有勞動者,保障勞動者在年老退休后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維護社會穩定。但是,目前擴大基本養老覆蓋面的任務面臨著重重阻力,主要是因為非公有經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面對各種優惠政策和政策法規宣傳不為所動,仍然為了眼前利益而忽視將來年老后的風險。
由于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將城鎮企業職工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隔離開來,分別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我國大多數省、市、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之中,直接對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當前兩種制度的不同,直接導致其繳費辦法、待遇計算等細則等均有極大的差別,特別是待遇方面相差較大。非國有企業往往看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都可以不參加養老保險,因此不愿意參保繳費。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業性質曾為事業單位,適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而改制之后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心理落差較大,往往采取瞞報基數等手段逃避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同時,由于我國在執法與監督環節中執行不到位,沒有及時地對各種逃費行為予以制止、懲罰,形成了許多企業不參保繳費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局面,也極大地影響了其他正常繳費的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不愿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于是選擇了在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或者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企業工作,從而影響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正規。
(二)與企業合謀,不繳或少繳費用;或是對企業的逃費行為不舉報。由于我國當前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門。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往往人員構成復雜,分布面廣,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同時,約束企業的勞動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按規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規范等,直接給參保工作帶來困難。這類企業員工中有相當一部分來自農村,他們缺乏勞動風險意識和勞動風險損失補償意識。非公有的許多企業用工制度極不規范,相當多農民工往往不簽訂合同或只簽短期合同,且條件苛刻。這些身份為臨時工或季節工者,一遇經濟波動,首先被解雇,企業福利待遇也無權享受,更不能參加社會保險。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崗職工仍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這就加大了參保登記工作的難度。當企業知道職工認識到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候,企業會與職工達成協議,用少量的代價換取職工的隱瞞或不舉報。當職工知道企業扣留了他們應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時也因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會保障機構檢舉,從而造成了養老保險費用的流失。
二、職工個人逃費原因
(一)客觀原因。客觀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原因導致職工逃費。部分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態,造成相當部分國有企業無力承擔起為全部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責任。還有一些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導致職工客觀逃費。20世紀末由于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國有企業以及傳統集體企業紛紛改制,從新確立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一些企業由于改制較早,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確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業改制中并沒有考慮到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沒有預留職工養老保險應繳納的費用,等職工意識到養老保險問題時,企業已經破產或者清償,已經沒有能力來負責原有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此時,如果職工想要確立養老保險關系,必須補繳前期本應是企業為自己所繳納的那部分欠費。而這筆費用往往數額巨大,因此職工往往放棄。二是制度原因導致職工逃費?!秶鴦赵宏P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規定:在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因為最低繳費年限規定為15年,那么理論上來講,只要是職工繳費年限達到了15年,那么他就擁有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資格,而是否繼續繳費只是在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有所調整而已。于是部分職工在達到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后,不再繼續繳費。而一些下崗職工再就業或者是年紀較大的農民工由于此前沒有參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沒有繳費年限記錄,而一旦參加工作則必須從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從零開始計算。但是由于這些職工年齡普遍偏大,即使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也滿足不了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因而無法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而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則劃入統籌基金。這種情況下,職工往往很容易與企業合謀,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主觀原因
一是職工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不了解,曲解、誤解了國家的政策法規。一些職工在退休前往往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了解或者對該制度一知半解,也不會主動去關心該制度,因此他們會容忍雇主的逃費。同時,有些雇主為了自身利益向職工散布消極言論,使職工產生政府亂收費、轉嫁國企改革成本的錯誤認識,從而使他們對養老保險產生排斥感。
二是職工的個人短視。許多年輕職工缺乏風險意識,對養老問題等后顧之憂考慮甚少,不為自己進行老年儲蓄。這主要是由于一些職工不會主動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夠的積蓄,往往因為當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既得工資比繳納養老保險費更重要。
三是職工的貧困或臨時財務困難。較低的工資收入使得貧窮的職工連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難以滿足,這個時候進行養老儲蓄更是無從談起。對他們而言,度過眼前困難期遠比繳納數量不小的養老保險費用重要,尤其是未來的養老保險金是個未知數的時候。而目前收入勉強能夠保證生活需要和養老保險繳費的職工,則會因為發生某些變故而導致產生臨時財務困難,這個時候逃費就不可避免地發生。
四是職工對養老待遇回報的期望值較低。從當前養老保險的計發辦法來看,僅憑職工目前的繳費年限與工資是不能夠精確的計算出將來養老金的準確金額的。由于養老保險繳費期限長,在繳費與待遇關系不明確、職工很難準確預知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收入的狀況下,職工就會對養老金的預期收益產生較低期望值。另外,養老保險的回報率可能遠遠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資手段的回報率,有時甚至低于銀行儲蓄的收益回報率。因此,部分職工對參加養老保險有抵觸情緒。
五是對養老保險制度沒有信心或認為該制度不公平。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至今還沒有遇到資本主義國家養老保險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但是由于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因為體制改革的原因,導致大量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由于當時法律法規不健全,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時候完全忽視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采用經濟補償的辦法強制解除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極大地損害了養老保險在職工心目中的地位,導致職工對該制度失去信心從而導致逃費。同時,也有相當一部分年輕職工因為覺得繳費時間長而獲取待遇回報的時間遙遙無期、相對價值低或者他們得到回報的可能性很小,或是覺得讓他們承擔兩代人的退休金負擔是不合理,而一些職工可能預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而選擇逃費。
六是就業競爭激烈,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面對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往往會為獲得工作在一些方面對企業做出讓步,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就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從而導致職工與企業達成協議,共同逃費。同時,當用人單位隱瞞事實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時,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不懂得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往往因擔心失業而不敢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或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篇2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對統計分析工作的影響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工作覆蓋面極廣,受眾人群極多,牽扯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在征繳環節上必須慎之又慎,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進行?;鹫骼U的影響因素包括繳費費率、繳費客戶的年齡和性別等。另外,目前社會上存在一種現象,就是企業人員以個人的身份參保,這樣對就業形勢的判斷造成影響,對基金穩定程度的反映也存在偏差。在現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下,企業職工個人參保繳費費率與個人參保繳費費率施行分軌制,執行不一樣的標準。但是無論哪種標準,當達到規定年限,即繳費滿十五年年限時,都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由于企業職工個人參保繳費費率對于企業自身不利,誘發部分企業強迫職工以個人參保的方式,逃避支付責任,引發亂象。這就是養老保險基金未進行細化對基金來源穩定性的影響,也使得基金征繳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造成利益分配不均衡。這一利益分配因素與職工面對企業弱勢地位的情況,都會對基金征繳造成不可忽視的影響。然而,現行職工保險基金業務運行的統計工作中并沒有有效的統計執行兩種標準的繳費人數,無法在一個報告窗口期內僅僅憑借征繳總數得到兩套標準的均值繳費基數。因此,細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對統計分析具有積極作用,也就是說如果在統計的過程中就分別統計以企業在職職工身份和社會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人數,就能夠簡單的倒推出兩套標準的均值繳費基數,并衍生出第二套驗明真偽和數據是否造假的判斷依據。而關于繳費年齡的影響和細化則變得十分簡單,報告期繳納保險的年齡較低,則說明繳費年限較長,反之則較短?;诖?,細化職工保險的途徑表現為對職工年齡進行統計,要求參保人員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工資,控制個人繳費下降問題。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待遇享受對統計分析工作的影響
待遇享受安排的不同會直接影響制度的運行,影響統計分析工作的準確性。其影響因素同樣包括參保人員的性別、年齡及身體健康情況。具體表現為:如果在一個報告窗口期間內,待遇享受人員年齡結構普遍偏低,那么在接下來的一個時間段內,基金支付時間會拉長,基金支付的長期壓力會顯著提升;如果在一個報告窗口期間內,待遇享受人員年齡結構普遍偏高,那么在接下來的一個時間段內,基金支付時間會縮短,基金支付的長期壓力會下降。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養老標準與醫療保障水準都得到了顯著的提升,這也使得基金支付的長期壓力不斷加大。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壽命延長,健康狀況的不同對參保統計具有一定的影響,可能增大基金支付的壓力。由于男女退休年齡不同,因此在職工年齡統計中,已故男女比例對職工保險支付具有直接的影響。與此同時,經濟發展的穩定性要求養老金的征收水準無法做出一刀切式的政策安排,而對報告窗口期間享受待遇人員的平均年齡和年齡結構進行統計分析可以幫助決策者提前掌握人群年齡組成結構信息,以便溫和地施行“短、小、平”的調整政策,減緩長期壓力。此外,女性平均壽命高于男性的現實情況也表明在付出相同代價下,女性比男性享受更多的待遇,女性的平均支付時限高于男性,女性群體給養老基金帶來了更大的長期支付壓力。由此觀之,享受待遇人員的健康狀況是影響養老金制度的重要因素。但是,現行職工保險基金業務運行的統計工作中并沒有加入對繳費人員的年齡結構的統計要求,對于當前數據庫內繳費人員的以身份證為依據的實時查詢體系也未建立,只是對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做基本信息采錄,只是對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做應繳額與實繳額的采錄。接下來的工作中,應該細化待遇方面的養老保險統計分析工作,從而獲得更為準確的樣本資料,實現決策的有效性。
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自身結余對統計分析工作的影響
基金自身結余是一個考驗決策者洞察力與長期決策力的任務,其重要性決定了這一任務的解決不能出現大的紕漏,否則影響國計民生,但是其艱難性又決定了這一任務的解決需要高深的智慧與對未來國家經濟走勢的把握力?;鹱陨斫Y余問題的關鍵點在一個“量”字。如果結余過多,會承擔過多由于未來通貨膨脹、戰爭等不確定因素導致的貨幣貶值風險;如果結余過少,在面臨長期或短期的養老金支付壓力時無法充足兌現有關資金,引發動蕩。結余資金是“承擔風險的水庫”,沒有這一“水庫”的保障,每逢“大干大旱”就有可能“斷流缺糧”;但是“水庫”的水位太高,面積太大,面對“炎熱的日頭”可能不消幾年水就大量損耗了。另外,基金是否能夠增值對保險制度的運行具有一定的影響,基金結余多少,增值方式以及增值空間是保險業的重要內容,目前保險業務細化并沒有提到這一問題,因此如何降低各個因素對制度運行的影響,是我國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對于結余資金的統計出現了很多缺乏約束力的空白,諸如基金結余與滾存賬目、基金保值增值方式、結余占比等應該接受披露與詳細統計分析的部分都沒有硬性要求。在未來時間段內,強化這一部分的統計與分析,利用統計工作的正收益提升結余工作的可預見性和可掌控性,提高結余基金的增值率,使基金結余能夠更好地實現其職能。
4總結
篇3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工作為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已逐步形成為一個新興階層,其社會保障權益也同樣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2006年國務院發出《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于是,建立符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農民工自身權益的直接訴求,更是各級政府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一)農民工的身份厘定
農民工一詞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學界和法對于農民工的內涵也沒有定論。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在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群體呈現以下特征:第一,身份雙重性。農民工持有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其主要收入來源已是非農業收入。這使得農民工處于城鎮與農村的邊緣狀態。第二,流動性。由于農民工與其工作單位基本沒有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其工作會頻繁變動,他們中的絕大多數處在城市和農村間的雙向流動過程中。第三,年輕化。當前農民工隊伍日益呈現年輕化。一般來說,進城務工經商的主要是農村人口中的青壯年勞動力,其中30歲以下人口占農民工總數的51.14%,45歲以下的人口占到農民工總數的82.17%。第四,廉價性。農民工普遍文化層次比較低,社會地位比較低,他們不僅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和知識,也缺乏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和途徑,在城市中受到不平等地位對待,使農民工在城市獲取的工資收入水平遠低于城市居民。
由于農民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其卻正處于一個尷尬的領域。據統計,中國農民工人數目前已達到1.3億,如果加上在鄉鎮企業打工的,目前農民工的總數應該是2.5億。但是,在這個2.5億龐大的群體中,建立擁有養老保險的卻不超過3,000萬人。可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缺失嚴重侵害者農民工切身利益,已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剖析
1、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有政策。一方面,中央出臺了有關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2001年12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通知》規定,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當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并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部分可以有條件的接續或轉移,也可以根據地方上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但中央不允許城鎮職工的個人賬戶在退休以前支取,但允許農民工在退休以前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這實際上是不利于農民工養老的。但統籌部分必須達到退休年齡和繳足繳費年限后,方能獲得,否則就無法獲得。
另一方面,地方出臺了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各地方都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出臺了相關政策,以北京、深圳為例進行闡述。2001年8月,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北京農民工實行的是繳費籌資的非等額養老金計劃與強制性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結合,分別為統籌部分和個人帳戶部分,而城鎮職工實行的是繳費籌資的等額養老金計劃與強制性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結合,兩者的區別在統籌部分,兩者都是高低收入者繳費的數額不同,高收入者繳費多,低收入者繳費少;但是他們退休以后存在差別,等額養老金計劃退休后所有職工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相同,而非等額養老金計劃退休后繳費多的領取得多,繳費少的領取得少,完全與繳費相關聯。2000年12月,深圳市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正)》,2002年7月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深圳將所有參保對象分為本市戶籍員工和非本市戶籍員工兩部分,采取區別對待的地方保護主義政策。農民工自然是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部分。在繳費方法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方法上二者是相同的,但是有些細節性規定是不同的,如在繳費年限上的差別、在繳費年限不夠時本市戶籍員工和非本市戶籍員工是否享受一次性生活費的差別、不把非本市戶籍員工納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
2、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實狀況。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強,這與基本養老保險區域統籌存在矛盾,呈現出“一低一高”的局面。一方面,農民工參保率低。據調查,當前有80%的企業主不愿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83.2%的農民工自己也不愿購買養老保險,有90%以上的農民工根本就沒有買養老保險。由于農民工群體數量龐大,各地雖然都將農民工作為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擴大覆蓋面的主要對象,但農民工參保率依然偏低,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擁有養老保險的不會超過3,000萬人。這些進城務工人員年老后,屆時不想種田、沒有田種的老工人就會成為新的救濟對象。這不僅會加重國家財政負擔,而且將造成社會安全隱患。另一方面,農民工退保率高。據新華社2006年2月15日報道,福州市10多萬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累計“退?!边_4萬人次。據廣東報道,廣東東莞2005年有105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1年內就有40萬人“退?!保旧隙际峭鈦韯展ふ?。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的平均退保率已達到40%。
二、利益訴求:解析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應然性
(一)構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理念支撐
1、社會公平理念。《憲法》賦予所有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在退休、失業、生病及喪失勞動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就是國家建立的為實現每一位勞動者的這一權利而進行的制度安排。這就意味著國家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勞動者都應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為農民提供與其他公民同等水平的社會公共服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是政府的責任。亞里士多德認為公平就是窮人和富人“處于相同的地位,誰都不做對方的主宰”。比例是當時法哲學大師佩雷爾曼提出了“凡屬同一范疇的人應受同等待遇”的形式公平正義原則。可見,公平是法永恒的價值命題。公平的意義就在于其保障社會和諧、高效運作所需的社會環境。但公平的內容也隨著時代的變遷而常新。21世紀的今天,社會公平已成為社會主義社會的核心價值理念,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重要體現。社會的公平與否,直接關系著民眾對政府的認同,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養老保險作為收入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其功能是促進社會公平。但在中國,農民工作為一個防御風險能力更弱的群體,作為一個上繳各種稅費直接為國家財政作出巨大貢獻的群體,在生病、年老以及喪失勞動力后卻并沒有得到國家對城鎮人口同等程度的關懷。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卻投入很少,形成了“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格局。因此,在社會本為和實質公平的前提下,切實解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人權保障理念。人權有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之分。從狹義上說,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發展權、平等權和自由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人權,是人權概念的核心內容。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人們求生存求發展的要求。認為,生存權是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而發展權又是人的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但由于我國當前二元化戶籍制度的剛性限制等多重因素,使得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存在偏見,其制度呈現缺失,也使得農民工無法得到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因而其養老保險也就相應得不到保障,對農民工的生存權、發展權造成威脅。保障這些基本權利是對農民工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的承認和尊重。面對數以億計的農民工群體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現實,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勞動者權利保障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和關注。
(二)構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應然考量
1、人口老齡化推進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
人口老齡化就是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不斷上升的過程,也是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的過程,是近代人口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一種人口現象。我國老年人口規模大,老齡化發展迅速。我國人口老齡化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初,老齡化速度逐漸加快,將在2020~2030年間迎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又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制約,政府和社會對養老資源的供給有限,這與養老的大需求量產生尖銳的矛盾。因此,構建一個專為農民工設計的系統有效的養老保險體系相當迫切。
2、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農民工養老社會化的需要。
由于農產品經濟附加值和市場價格的降低,農村家庭規模的小型化,以及農民工低收入的現實,使得傳統養老方式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這樣,在自給自足、自我保障的模式無能為力的情況下,農民工養老社會化就成為惟一可行的道路。農民工養老社會化是農民工待遇和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必然要伴隨和適應整個農民工制度體系和制度環境的變化與發展。因此,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則成為實現農民工社會化的有效途徑。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并非大道坦途,是一項艱巨而系統的工程。
3、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城鎮化的可靠保證。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對土地依賴程度普遍較低。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各種風險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這些本來就是從農村向城鎮轉移的剩余勞動力,再回到土地,只會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其納入新的社會保險體系,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
4、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
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生活。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渡,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推進農業規模經營,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更有利于實現擴大內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
三、制度磨合: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現行模式剖析
(一)實踐評估一國內三種典型養老保險模式之績效評價
目前,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如何參加養老保險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地政策。然而,各地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探索尚無一個成熟的模式,在維護農民工切身權益上還存在紕漏和缺陷,有必要對典型地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進行可行性分析。
1、綜合保險模式。綜合保險模式在上海、成都都有實行,是指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為農民工建立一套獨立的制度,包括養老、工傷、住院醫療三項保險,以社會統籌為基本模式,衣民工個人不繳費,由單位按上年度所在城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12.5%(其中7%為養老補貼)繳納,費率僅為城鎮職工的1/4,為農民工提供企業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保障。農民工返鄉時可以隨同帶走一份商業保險同,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商業賠付義務。綜合保險模式的出現適應了農民工收入水平較低的特點,強調了醫療和工傷保險,為工傷事故發生較頻繁、收入微薄的農民工提供了保障。但保障水平也較低,而且農民工返鄉后,由于這種方式與城鎮養老保險模式差異較大,兩者銜接形成壁壘。此外,該模式下的繳費比例與本地居民相差懸殊,難以給農民工的市民待遇,更難以實現將來的社會保險省級統籌甚至全國統籌。
2、“統一納入”模式。該模式是以建立全社會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出發點,將農民工完全按現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納入,要求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險種“捆綁”在一起參加,實行同等繳費、享受同等待遇。2000年12月深圳市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就把在特區內企業工作的外來員工的養老保險納入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敖y一納入”的社保制度雖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弊端,但如“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對于每月收入甚微的農民工而言,這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而且同樣未能將農民工的高流動性實際考慮在內,一方面養老待遇要繳夠15年且幾十年以后才能領取,另一方面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農民工返鄉只能選擇退保,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這不僅難以真正維護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而且企業反映強烈。
3、“雙低”模式。該模式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中,但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略有差別。最為典型的就是所謂的“雙低模式”,如2003年7月浙江省頒布的《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的意見》中規定,農民工參加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下降到12%和4%。盡管“雙低”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在各地的政策實踐上卻千差萬別,是一種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領取待遇的標準上都缺乏統一性、可持續性的制度模式。
(二)經驗移植:國外土地轉讓制度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啟示
對于養老保險而言,農村土地轉讓制度的限制成為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待遇一大障礙。一些國家在把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時,用現代社會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做法,值得借鑒。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許多人多地少的國家向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制度以鼓勵農民提早退體、促使農民在退體后自愿轉讓土地、促進土地集中。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深化農村土地轉讓制度改革。
一方面,日本1971年實施農民年金基金制度。農民年金分老齡年金和經營權移讓年金。經營權轉讓是享受經營權移讓年金的條件,日本農民要想獲取經營權移讓年金,必須在60~65歲期間實際轉移了農地經營權;而且國家為鼓勵農地從老一代向年輕一代轉移,規定經營權移讓年金金額的一半由國庫提供,自1991年起,又有追加。同時,農民年金基金除了辦理農民年金業務外,還采取多種辦法,促進農地流動。
另一方面,法國對放棄耕地的老年農民給予補助,為農民養老提供了一定的補充保障。為防止土地因繼承而細化,1962年,法國立法設立“調整農業結構社會行動基金”,作為對65歲以上領取退體金的人放棄經營農業的補助,平均每人每年可得1500法郎。那些已經領取退體金但仍在從事耕作的老年農民不能享受補助,以鼓勵他們將土地轉讓出去。20世紀70年代后,對60-65歲接近退體的農民也發放“非退體者的補助金”,鼓勵他們在達到退體年齡前的幾年交出土地。法國對于那些轉移了土地的老年農民,發放額外的養老金補助。
由于我國和國外國情的差別,立足我國,可以在把農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同時,注重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與土地保障之間的替代關系,強迫或誘導已經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農民放棄土地保障,從而促進農地轉讓,防止土地細碎化。
四、模式回應: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構建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然困境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無法提高農民工的積極性,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其一,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國家雖然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目前在各地范圍內政策缺乏統一有效的法律和法規政策指導,使得各地在制度設計、機構建立、基金管理等方面支出較大,制度成本相當高。其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困難?,F階段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一方面,要求農民工必須在某地固定工作15年方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這種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另一方面又規定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退回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因而促成很多農民工基本上采取每年一次或分次退保的辦法,將其個人賬戶資金取出用于當期的消費,卻使得被計入統籌基金的那部分單位繳納的費用留在當地,使退保的農民工失去享受統籌基金的權力,使得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其三,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金額過高。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于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二)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優勢所在
彈性養老保險制度較當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更為符合農民工的身份特殊性,也更能切合農民工自身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一是費率適度性。彈性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不同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彈性區間,適合不同的收入狀況。彈性的繳費標準,可以滿足農民工這一低收入、高流動群體對養老保險的基本需求。二是操作靈活性。采用全國統一的個人賬戶,又以專項調劑基金賬戶作為財政補貼的重要形式,既可適應農民工低收入、高流動的特點,使制度簡便易行、便于操作、保障水平適度。三是權益透明性。采用完全儲備積累的個人賬戶,權益可累計計算,透明度高。一方面有利于調動參保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險關系的跨地區轉移和接續,利于制度的進一步推廣。四是制度并存性。彈性養老保險制度是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由于現在農民工群體數量龐大,其中參保人參保率卻極低。建立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彈性養老保險制度,對社會和政治影響較小,改革的機會成本較大。五是身份確定性。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城鎮化進程,促使農民轉化為市民,而且對“三農問題”解決也開辟了一條新路經。建立適合農民工等參保人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降低農民工城鎮化成本,為農民工城鎮化提供制度保障的有效政策措施。
(三)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設計
從我國城鎮化的實際出發,制定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又適合農民工特點的“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職工可選擇、制度可銜接”的彈性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主要針對非正規就業的農民工,即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村戶籍勞動者、不具備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鎮居民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
在賬戶設立上,統一個人帳戶,實行分類管理。彈性養老保險制度按參保人身份證號碼在中國農業銀行建立全國統一的實名個人賬戶,實行繳費確定型的完全儲備積累的制度模式。政府對農民工實行分類管理。外地農民工只建立個人賬戶;本地農民工在建立個人賬戶的同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為其繳費提供一定的財政補貼,按實際繳費時間及時累計,按略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分段計息的同時,將高于計息標準的收益計入政府待遇調整專項調劑基金賬戶,主要用于養老金待遇的調整和長壽者養老金的缺口。而且,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共同行為,以企業繳費為主,對于無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則由個人繳費。
在繳費標準上,降低準入門檻,合理繳費標準。彈性養老保險制度遵循低費率,廣覆蓋的原則,降低準入門檻,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建立繳費增長機制。在全國統一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繳費基數、費率或繳費額可規定在一定的范圍予以選擇。彈性的繳費標準可根據不同年齡階段、不同經濟發展時期、不同區域發展水平等的差異,對賬戶累積額規定較大的彈性空間,將單位和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明確所有權,賬戶可隨人員流動做相應轉移。這種彈性規定比較適合農民工收入偏低、流動性強等特點。在用人單位必須強制參保的前提下,農民工可在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和彈性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自由選擇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繳費標準,可自由選擇在輸出地或輸入地繳費,也可自由選擇按年、季、月繳費。這樣的彈性設計,有利于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不同個人的參保,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在繳費方式及領取上,明確繳費機構,確定領取年齡。用人單位和無用人單位的農民工應當自辦理農民工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登記地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對于參保農民工開設的個人養老金賬戶,農民工到達領取年齡后,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按月發放養老金。在農民工到達領取年齡前予以鎖定,只能存儲養老金,不能領取。但在養老金待遇達到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一定比例時,可提前或者推遲一定年限領取養老金,但沒提前一年減發一定比例的養老金,每推遲一年增發相同比例的養老金。此外,在堅持不允許退保的原則下,允許農民工在發生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難以支付醫療費、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可以借支部分或全部保險費積累余額。
篇4
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制度性斷裂,這種制度性斷裂影響到了收入分配效應及公平性。本文使用參保率、待遇給付水平、替代率、隨經濟增長率等政策傳導工具,探討養老保險“多軌制”的收入分配效應。研究表明無論是覆蓋面還是養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養老保險替代率,都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大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大于新農保。
關鍵詞:
養老保險;收入分配效應;公平性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取得舉世矚目成就,以效率為導向的發展戰略使得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存在巨大不平衡性。中國已成為中等收入國家,社會保障的功能定位應該從維護社會安定和補救國民生計的工具轉為調節收入分配與促進制度公平。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最為核心的組成部分,其建設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是否有利于社會公平發展(何文炯,2011)。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建立,與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伴隨,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在之后的改革與發展中也一直呈現出城鄉二元結構,存在明顯的制度性斷裂(王思斌,2009),并延續至今。中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嚴重,據“單位”而劃、依“身份”而設,條塊林立、人群分割,具體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等。之前,國內外學者大都估算了養老保險制度內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應,而缺乏對包括制度外人群的全體國民的宏觀收入分配效應的研究,以及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即養老保險“多軌制”(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收入分配效應的分析。事實上,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僅從制度內部本身的角度研究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制度內外以及制度間的比較分析作更深入的探討。因此,本文基于不同群體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結構模式的差異,根據參保率、待遇給付水平、替代率、隨經濟增長率等政策傳導工具,探討養老保險“多軌制”的收入分配效應。
二、比較對象
中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嚴重,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征(楊燕綏,2012),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單位制,即不同工作單位的職工參加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如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就形成了人們通常所說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退休雙軌制”;二是戶籍制,即城鎮戶籍人員與農村戶籍人員參與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依單位不同可參與上述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自2011年起也可分別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當然,有不少地方還專門為農民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建立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所以實際上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并非僅僅是所謂的“雙軌制”那么簡單,而是“多軌制”,且每種制度的制度模式并不相同,各群體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不同,從而不同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有所差異。由于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從2011年才開始進行試點,相關數據不足,因此,以下著重比較分析中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新農保的收入分配效應。
三、不同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比較分析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籌資模式上屬于部分積累制,資金來源于企業和個人繳費;機關事業單位既未實行社會統籌,也未建立個人賬戶,而仍實行的是福利性質的退休養老制度,個人并不用繳費,其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與本人退休前的工資收入掛鉤,屬于現收現付制;新農保實行完全積累制,個人繳費完全進入其個人賬戶進行積累,且地方政府根據其繳費檔次的不同給予相應水平的財政補貼,這部分也納入個人賬戶,在此基礎之上,為了體現養老保險的“保障”作用及再分配功能,中央政府還給符合條件的農村老人發給基礎養老金。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是決定其收入分配調節效應的基石,一般而言,覆蓋面越廣,調節效應越好,制度公平性越強;反之,收入分配調節效應越差,制度公平性越弱。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近幾年增長非常緩慢,基本維持在2100萬人左右,這主要是因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早已成型,參保人群比較穩定,且覆蓋率已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呈現出明顯的逐年上漲趨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逐步完善階段,也從側面反映了仍有很大一部分企業職工未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所覆蓋,擴面工作還將任重道遠;新農保參保人數大幅增加,遠遠高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源于新農保于2009年才開始試點,同時也說明了新農保制度受到了很多農民的歡迎,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也說明了目前覆蓋率還相當有限,有較大的上升空間。由此可見,現行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從大到小依次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農保。換言之,由于“身份”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的差異,且進入制度覆蓋范圍的時間存在先后,這實際上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不同人群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起點不公。
四、不同群體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比較分析
在2000-2004年5年期間,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年均養老金水平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從2000年的9481元增加至2004年的14374元,年均增幅高達11.71%;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年均養老金雖然也呈上升趨勢,但僅從2000年的6531元增加至2004年的8030元,年均增幅僅為5.38%。因此,在這期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金水平差距越來越大,到2004年高達1.79倍。為了抑制差距的進一步擴大,自2005年以來,國務院每年都大幅上調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企業退休人員的年均養老金水平從2005年的8727元上升至2013年21281元,年增幅高達11.78%,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年均養老金水平從2005年的15043元上升至2013年28493元,年增幅為8.31%,盡管低于企業退休人員的年均養老金增幅,但兩者的養老金差額依然呈逐漸拉大趨勢,從2005年的6316元上升至2013年的7212元,不過這種差距拉大的幅度較之前明顯放緩了,2000-2004年間兩者差距的年均增幅為25.03%,而2005-2013年間兩者差距的年均增幅僅為1.67%??梢姡瑖鴦赵和ㄟ^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的連續上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有效減緩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差距拉大的幅度,從而使兩者的年均養老金比值從2004年的1.79下降至2013年的1.34。盡管如此,但并沒有完全實現養老金待遇調整的目標,即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差距。而且,隨著機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逐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也可能會大幅度提高,從而致使養老金差距再次被拉大,形成新的不公。因此,僅僅從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政策入手無法從根本上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差距,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亟需改革優化養老保險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實際上,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平衡性不僅僅體現在城鎮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更表現為城鄉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在中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長期得不到重視,新農保于2009年才開始試點,這也標志著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從2009年開始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然而,新農保的保障水平遠不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水平,就更不能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水平相比了。2013年,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水平為新農保水平的36.8倍,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待遇上調幅度基本相當。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差異源于城鄉參保者的繳費差異,但這僅是部分事實。財政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大量補貼遠遠高于新農保,從而進一步拉大了城鄉之間的差距。這些情況都反映出中國養老保險不僅未能給高風險的農村居民提供應有的保障,反而拉大了他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形成了逆向再分配。
五、不同群體養老金替代率比較分析
養老金替代率指勞動者退休后所獲得的養老金待遇給付水平與其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值,是比較勞動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根據國際經驗,養老金替代率大于70%,則可維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在60%-70%之間,則可維持基本生活水平;若低于50%,則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大幅下降(唐小飛,2010)。由于個體養老金替代率有所差異,所以這里研究的為平均替代率,即退休勞動者人均基本養老金與當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比值。在2000-2013年期間,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呈現出明顯的下降趨勢,從2000年的69.69%下降為2013年的43.02%,而且從2004年以后就一直位于50%以下,也就是說,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有大幅度的下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雖然也呈下降趨勢,但是遠遠高于企業職工,且一直維持在55%以上,足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雖然都在下降,兩者之間的差距有所收窄,但即便如此,2013年仍相差近13個百分點。此外,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期間并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且其工資收入顯著高于企業職工。換言之,工資收入越高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僅無需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且其養老金替代率遠遠高于工資收入相對較低,且需要個人繳費的企業職工,這明顯有違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屬性,反而造成了養老保險的逆向收入分配。新農保于2009年才開始試點,所以這里只能測算其2010和2013年的替代率。即便是農民以最高的繳費檔次(每年繳納500元)進行參保,其2013年的養老金替代率也僅僅為29.92%,與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還有14多個百分點的差距。更何況由于我國大部分農民收入水平偏低,所以基本都按最低的繳費檔次(每年繳納100元)進行參保,這樣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差距就更大了??梢?,中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間的公平性嚴重缺失。此外,從表4中可以看出,在2001-2013年期間,我國養老金支出水平年均增長率普遍低于其工資收入與GDP年均增長率,尤其是農村居民??梢姡谥袊洕咚侔l展的過程中,退休人員尤其是農村老人并沒有完全享受到其發展帶來的成果??偠灾B老保險制度并非僅僅呈現出人們通常所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二元”局面,而更應該是加上新農保的“三元”局面,無論是覆蓋面還是養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養老保險替代率,都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大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大于新農保。造成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當然我們不可否認,這樣的制度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已步入中等偏高收入國家行列,其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職能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不同群體尤其是城鄉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并使其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使全體社會全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而不應在縮小城鎮內部群體養老金待遇差距的同時,反而擴大了城鄉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因此,當前不僅需要上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更需要大幅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則亟需改革優化養老保險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
六、政策思路與對策建議
(一)政策思路
在現階段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要全面發揮養老保險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必須明確指導思想,理清思路。第一,要用公平、正義、共享的價值理念指導建設中國養老保險制。消除群體歧視,將群體之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要求相關利益主體充分參與到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管過程;要求養老保險待遇與經濟增長相掛鉤。第二,明確養老保險目標定位:一是免除所有國民老年后顧之憂,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追求并維持社會公平(許志濤,2004)。
(二)對策建議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推動不同人群的各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與銜接,實現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一體化發展,防止制度分割帶來的起點不公。建議加快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實現全國統一的籌資模式、繳費標準和給付水平,加強不同制度資源的整合,平衡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當務之急需要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制度,取消各種“小金庫”,實現其收入陽光化、透明化,使其履行相應的繳費義務,逐漸實現工作年限相同、職稱等級相近的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水平保持基本一致(鄭功成,2011)。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在全國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養老保險關系易轉移的制度平臺、資金平臺和技術平臺,逐步實現城鄉居民進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分別轉入,通過地方養老金調節差異,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一體化發展。
作者:蔡璨 單位: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何文炯.“十二五”社會保障主題:增強公平性和科學性[M].社會保障研究,2011
2.王思斌.斷裂與彌合:社會轉型與保障制度建設[J].中國行政管理,2009(9)
3.楊燕綏.中國養老金結構亟待變革[J].中國改革,2012(4)
4.許志濤.養老保險對初次分配的調節機制探析[J].中國勞動,2013(9)
5.唐小飛.重慶市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問題研究[D].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篇5
關鍵詞:企業職工 養老保險 問題與對策
一、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概述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指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改革的通知》(國【1995】6號)要求,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新機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覆蓋范圍從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向多種所有制從業人員擴展、參保人數逐年增多,讓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籌資機制形式,為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提供了資金保障。
二、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一)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偏低
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是指我國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職工的總人數與城鎮人數之間的比例率。 由于我國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思想意識淡薄,加上部分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夠完善,我國養老險制度起步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業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意識。特別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營或集資企業的職工根本沒有參加老養保險。
(二)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
我國大陸所有省市都面臨著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的突出問題。我國雖然大部分省是省級直接統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還有相當部分省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由于市縣地方政府統籌,較低層次的統籌嚴重影響統籌效果的作用的發揮。特別現在民營企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性很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過低,很不利于民營企業職工跨地區流動。
(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偏低
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通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發展,盡管中國經濟得到相當大的發展,GDP總量已進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較世界排后,而且中國經濟還是一個發展非常不平衡的國家,不同地區的的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不一樣,欠發達地區職工養老保障水平嚴重偏低,而欠發達地區在中國還占多數,故中國總的來說職工基本養老險的保障水還是偏低的,很難給予老年人口較高的養老保障。
(四)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資金缺口較大
我國不但企業職工養老險資金缺口較大,就是其他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資金一樣嚴重短缺,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老齡化加劇的國情而產生的結果,加上我國在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職工沒有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累資金,但他們一退休就要領出養老金這樣就“虧空”了相當一部分養老保險資金。
三、針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進一步擴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率
我國的國有企業的職工絕大數都已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但還有相當部分私營企業、中小企業等單位的職工由于種種原因沒有納入,針對此情況,今后相當長時間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應從這部分人員作為重點入手,采取各種鼓勵,甚至強制性的措施讓他們加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使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逐步提高。
(二)適當提高養老金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物價、消費水平不斷不上揚,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適當地提高。
(三)國家與當地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由于企業之間竟爭激烈,還有相當部位中小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等單位效益不好,甚至企業即將倒閉關門,使得在這部分企業的職工的工資較低,這部分弱勢群體,國家或當地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傾斜,一旦他們的收入增加到了一定的標準,國家或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制性讓他們返還。這樣不但讓參保的覆蓋率提高了,而且還可以體現國家與政府關注民生、保護弱勢群體。
(四)嚴厲打擊保險制度違規違法行為,提高養老保險管理及財務人員的素質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保險體系的財務數目龐大,涉及的管理人員眾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針對此情況重點從兩方面抓,一方面是預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識,切實查處職工養老保險經濟問題;另一方面重視查漏補缺工作,針對引發犯罪的財務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從源頭上避免職工養老保險經濟犯罪活動。由于管理人員與財務人員的工作與養老保險的資金方面有著密切關系,故在選拔人才方面,在選拔能力同時,重點要注重“德”的選拔標準。
(五)加強財務管理,進一步完善基層養老險的財務計算機一體化
財務管理與職工養老保險的資金有著直接關系,最易滋生出養老保險方面經濟犯罪,往往與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有著直接關系,故加強財務管理防止養老保險經濟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國勞動力流動性大,私營企業職工流動頻繁,這樣給異地參保的職工帶來很大不便,為了解決職工異地參保,進一步完善基層養老保險的財務計算機一體化是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經濟轉軌 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 養老保險基金 籌集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市場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也不斷的增加。隨著我國的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社會以及政府作用的改變,原有的以國家為主導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越來越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適應現階段國情的社會保障制已經顯得極為迫切。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歷來包含有很多歷史現實問題,也是受到市場因素干擾最大的社保模塊之一。本文正是選取了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這一角度,淺談經濟轉軌過程中社會保障適度的完善。
一、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的概況
1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的建立與現狀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之后,養老保險經過了多次改革和試點,在1997年7月,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工資的11%。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由目前的5%逐步增至8%)。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待遇支付分為兩部分:―是基礎養老金,相當于社會平均工資的20%左右;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支付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養老保險最終確定為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部分和基金積累制的個人賬戶部分相結合的混合籌資模式。自1997年逐步建立起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保障了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推動了養老保險基金征集模式由國家包攬向社會化保障的新模式的轉換,對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和國企改革在結構調整過程中力度的加大,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與發放的矛盾日益凸現,究其根源,除受企業離退休人員總量的變化、企業自身積累、歷史遺留等因素制約外,最根本的就是來自現行養老保險體制和政策方面的制度。因此,在新舊征集模式轉換中,如何準確界定政府、企業、個人各自的責任和使命,妥善消化模式轉換運行成本,已是一個事關能否構筑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瓶頸問題。
2 經濟危機形勢下,失業人數增多,基金籌集總量減少
奧肯法則描述了GDP變化和失業率變化之間存在的一種相當穩定的關系。這一定律認為,GDP每降低2%,失業率大約增加1個百分點。我國的GDP在經濟危機之后雖然仍然保持較高水平,但是GDP仍然有較明顯的下降。
由下圖(圖一)可知,我國的GDP水平已經下降近4個百分點。這就意味我國的失業率數增加近2個百分點。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單一,主要依靠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國家的責任僅體現在允許企業和個人繳費在稅前列支?;鹑氩环蟪鰰r,平衡收支的唯一辦法是隨退休費用的逐年增長而不斷提高企業繳費率?;I集方式的單一造成了企業繳費率上升,過高的繳費加上近幾年多數企業處于回緩、低迷、不景氣的階段性狀態,導致了養老保險基金實繳數額下降,相對較高的收繳比例不僅造成了許多企業拖繳、欠繳養老保險基金,而且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影響了企業的生存,阻礙了企業的發展。企業破產頻多,失業人口的增加,在職人員的減少,企業經濟效益的下滑等實質性問題,均可能導致社?;鸹I集的困難和總量的減少。
二、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1.從歷史原因來看,隱含債務嚴重
“統賬結合” 的新制度實施前已退休的 “老人” 實行按現收現付老辦法繼續發放養老金, 已參加工作的 “中人” 除了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 還有按工齡系數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 但是, 實施 “統賬結合” 的新制度之后, 給 “老人” 發養老金和給 “中人” 發過渡性養老金已沒有相應的籌資途徑, 從而形成了隱含債務, 也就是轉制成本。據測算, 隱含債務多達4 萬億元。
同時很多“被老齡化”人群,即提前退休群體或稱內退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未做事,也出現了嚴重的隱含債務問題。
2 從操作層面來看,基金收繳困難
我國的社?;鹗绽U困難。目前我國部分企業效益比較差,繳費率過高,導致負擔較重。針對養老保險繳費,國外一般都不超過20 % ,如美國為13. 4 % ,英國為19. 5 %,日本為 11. 3 %~13. 6 % ,德國、法國都為20 % ,而我國平均費率在27 %左右。如此之高的繳費比例,即使效益最好的企業也難以長期承受。另外,中國社會科學院于 2008 年12月16日的《社會藍皮書》 ,稱中國城鎮失業率攀升到了 9.4%,已經超過了7%的國際警戒線。在嚴峻的經濟形勢下,我國失業率的提高,導致在職員工的減少,就極有可能致使基金的征繳困難。
3 從籌資主題來看,籌資渠道單一
從補充保險的覆蓋率看,2008年,全國企業年金總規模達到1911億元,2006年到2008年更是每年增長超過400億,但是企業年金覆蓋的人數僅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4.74%(數據來源于中證網)。而加拿大、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已經達到了30%,甚至40%。從相對復旦來看,公共年金的替代率,美國為40%,加拿大僅25%,日本不到60%,而我國則達到70%以上。
三、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模式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開辟多種途徑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提高社保立法水平、降低企業繳費率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基金的保障功能、提高養老老保險統籌層次,已成為目前的當務之急。
1促進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
我國的鄉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4%(如表二),但是在2008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891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416萬人,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595萬人。全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9740億元,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499億元。(數據來源于2008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無論是從參保人數還是從基金積累數量,城鄉之間都有著很大的不平衡。因此,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是擴大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最主要的方式。
2健全法規法制,提高社會保障法的立法水平
目前,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運營管理等領諸多環節缺乏統一的適用法律,這是導致社會保險覆蓋面狹小、資金嚴重被擠占挪用的重要原因,即使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具體條文中,也缺乏明確的執法權限劃分和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責任。當今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且實施較好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的立法程度都比較高。社會保障立法由我國最高的權利機關進行制定且要細化社會保障制度執行的環節,加強監督的作用。立法是為了保證有法可依,但也有保證執法必嚴基礎上,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的執行,因此,如何在立法環節構筑起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并在具體法律實踐中加以全面實施,是一個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養老金風險的關鍵問題,簡方之,只有法律保障的到位才會有整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體系在籌集和撥付兩個層面上的平穩運行。
3加強養老保險的社會化運作,提高基金收益,減輕企業負擔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即使要來源截留,提高基金籌集水平。在這一方面,智利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基數大,從而也就意味著更大的風險。但是如果能在基金的運作中,提高收益率,就可以降低基金征繳的壓力??梢圆捎弥橇︷B老保險基金私營化的方式,即通過政府委托機構規定收益率的方法,提高養老基金的收益。因此,可以在養老保險的運作中,提高社會化運作部分。從圖三可知,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社會化運作還是有很大的空間的。
4發展多支柱多層次養老保險
國家可以通過增加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年金的建立。鼓勵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的發展,提過國民應對風險的能力。根據統計數據,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接近1500億元。我國5家獲得資質的養老保險公司企業年金客戶數在2007年底達到了5677家,比年初增加5400多家,增長了21倍。(保監會政策研究室處長閻波,新浪財經)。但是根據市場預測,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將達到1萬余元,2030年有8萬億元的市場規模,所以雖然現在的企業年金有一定的增長,但是還遠遠低于市場預期。通過國家稅收政策的鼓勵支持,發展多支柱的養老保險計劃,才能降低風險,保證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5通過財政補足轉制成本,國企利潤反哺民眾,減輕企業壓力
根據國際提供的經驗, 轉制成本由政府財政負擔, 有利于新制度的一步到位, 但我國的轉制方案是通過加大企業統籌費率的辦法來逐步消除隱含債務。這就使企業既要為新制度下的在職職工積累養老金, 又要為老制度承擔隱含債務[]。因此,我國財政應當負擔轉軌成本,降低企業成本。
同時大型國有企業具有很強的優勢,其創造的產值和利潤也較為豐厚,利用國企利潤反哺民眾,減輕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具有現實性和可行性。
6 適當推遲退休年齡,縮小男女退休年齡差距,增加就業人數
我國的員工的退休年齡在世界范圍來看偏低,男女退休年齡差別較大。根據對全世界228個國家和地區的統計中,有167個國家和地區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由于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很多國家都在適當推遲退休年齡。適當推遲退休年齡,縮小男女退休年齡的差距,有利于增加在職就業人數,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主體的規模,減輕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
四、小結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是養老保險能夠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應當從我國國情出發,以人口年齡的發展趨勢以及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確定合適的制度規則和方式方法。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的社會化運作,國家財政補足隱形債務,國企利潤反哺民眾,推遲退休年齡,縮小男女退休年齡的差距,發展多支柱養老保險以及建立健全法規等措施,可以減輕基金籌集的壓力,更好的應對現在和未來的風險和壓力,促進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促進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續穩步提高。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相對獨立卻又和其他制度密切聯系的制度。只有建立擁有穩定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的發展經濟和社會,才能更好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只有建立起符合本國實情和民眾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的促進國家的繁榮昌盛。
參考文獻:
1姜維壯、梅陽,《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使用、運營》,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5月
2 姜悅學,《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探索》,載中國知網優秀碩士生論文,2005年
3 鐘優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比較》,載中國知網優秀碩士生論文,2004年
4 曾祖耀,《養老基金籌集與我國隱性養老金債務償還研究》,載中國知網優秀碩士生論文,2004年
篇7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工;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制度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國計民生。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之一,隨著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日益加劇,農村養老問題顯得日益突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問題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廣大人民群眾“老有所養”。黨和政府早在1986年就開始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到目前為止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來。2009年6月,國務院研究部署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隨后在8月份召開的全國“新農?!痹圏c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由國家財政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并由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以實現“保基本”、“廣覆蓋”的目標。“新農?!笔抢^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銜接
隨著“普惠式”的“新農保”政策框架的逐步明晰,兩類特殊人群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成為學術界和政策決策層必須思考的問題。這兩類特殊群體分別是農民工和失地農民。他們部分是從農民群體中逐漸演化出來的群體,處于農村社會或城鎮社會的邊緣。
在我國城鎮,已經建立了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為主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規定有條件的農民工可以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是,由于農民工具有較強的流動性,收人有限,導致農民工的參保率很低,農民工的參保率不足三成。對于失地農民,一些地方規定將其納人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但是,由于失地農民就業問題并未得到真正解決,其收人很不穩定,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很難為其提供有效保障。當前,我國農村開展“新農?!痹圏c工作,其基本趨勢是由政府承擔較大責任,由國家財政負責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的支付,農民個人可以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的年繳費金額。很明顯,城鄉之間以及各群體之間在社會養老保險的享有上存在明顯差別。
從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銜接是必然的。其目的有二:一是要消除城鄉之間的不平等,使城鄉居民之間以及不同群體之間,平等享有改革成果,共同得到社會提供的養老保障;二是城鄉銜接可以促進居民在城鄉間、地區間、行業間、職業間、就業狀態間的轉移和流動。
二、“新農?!迸c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問題
農民工之所以特殊,是因為他們一般在城鎮不穩定的崗位工作,又在城鄉之間流動生活。盡管一少部分農民工已經加入了城鎮職業養老保險,但是大部分農民工沒有加入任何社會養老保險項目。目前開展的“新農?!惫ぷ骼響阉麄兗{入進來,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已經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項目的農民工還能不能加入“新農?!?如果加入“新農?!庇衷撊绾翁幚砼c原來保障項目的關系?如果不加入“新農?!?,政府補貼部分又如何體現?另外,“新農保”如何應對農民工在城鄉間不斷流動的現實需要?
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的選擇可分為四種:第一種是“進城”模式,即要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第二種是“返鄉”模式,即要求農民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三種是“第三條道路”模式,即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四種是暫不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在政策決策層已經決定推進“新農保”改革試點的今天,第三種和第四種選擇顯然已經失去意義,農民工只能在第一種和第二種之間進行選擇。這要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來進行。 轉貼于
筆者建議,首先由政府對農民工加入城鎮職業養老保險給予一定補貼,這樣一方面會提高用工單位為農民工繳納保險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農民工不論是加入城鎮養老保險項目還是“新農保”項目,都會享受到政府的補貼,體現了制度的公平性。其次,要設計不同參保方案供農民工選擇,改革要在尊重“農民工”意愿的基礎上進行,農民工可以在兩種社保項目之間選擇,也可以在同社保項目不同參保方案之間進行選擇。有一點值得強調,農民工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眱蓚€項目,因為如果同時參加兩個社會養老保險項目,等于他同時享受了雙份政府補貼,顯然有失公平。最后,要設計好“新農?!焙统擎偮毠ゐB老保險項目的對接方案,在已經參加城鎮職業養老保險項目的農民工,如果失去城里的工作回到農村,他如何加入“新農?!?,如何對原來的城鎮養老保險項目進行折算,這應當在對接方案中加以考慮。另外,在農村已經加入“新農?!钡霓r民,如果有一天放棄了經營的土地遷居到城鎮生活,而他距離享受養老金的年限還很遠,他可以保留原來的“新農?!北kU項目,當然也可以選擇將原來的“新農?!边M行折算然后加入城鎮養老項目,這些也應當在所設計的方案中加以考慮。
三、“新農保”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問題
失地農民之所以特殊,是因為他們失去了原來的生活來源——土地。農民失去土地的原因在于城市化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進程中公共利益(和部分非公共利益)對土地的需求,失地農民往往在與政府和征地單位的利益博弈中處于劣勢地位!村集體也很難成為農民的代言人,失地農民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創業無錢”的弱勢群體。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者,有責任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使他們不會因為失去土地而失去養老保障。
失地農民的情況是多樣的,有些失地農民已經找到較穩定的工作,有些失地農民自謀職業,有些則失業在家。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已經離開土地的農民要不要加入“新農?!?,已經加入“新農?!钡霓r民如果未來有一天失去了土地,對其要不要采取特殊政策,采取什么樣的特殊政策。這些都應該是制定政策時加以考慮的問題。
對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筆者建議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失地農民如果又重新獲得了較穩定職業的工作,他可以加入當地城鎮職業養老保險。如果失地農民后來自謀職業或失業在家的,可由其自由選擇是加入“新農保”還是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村集體、地方財政,尤其是當初從農民手中獲得土地收益的一方應當承當一定的繳費義務,并適當降低失地農民的個人繳費比例。對于已經加入“新農保”后失去土地的農民,可以考慮減免個人在“新農?!敝欣U納的部分費用,由土地獲益方承擔農民個人的繳費義務。
另外,除了農民工和失地農民這兩類特殊群體外,城鎮失業人員這一群體也應引起政策制訂者的注意。在城鎮,有相當一部分失業人員,他們一直沒有穩定工作,也沒有能力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面臨年齡增大的風險,未來只能依靠子女解決養老問題。建議政府參照向農民提供的優惠政策,給予失業人員群體更多的社會保障補貼,使他們有能力加入到城鎮養老保險項目中來。
篇8
[論文摘要]高等學校作為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面對經濟全球化、市場經濟的挑戰,在許多方面受到了巨大沖擊,特別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保險,涉及每一個教職工的長遠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對我國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議。
一、社會保險釋義
談社會保險,離不開社會保障,它從屬于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工業社會的產物,在現代社會中占據重要位置。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為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采取的是受益者與雇用單位等共同供款和強制實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的安定。
二、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高等學校作為我國教育事業的一部分,具有公共屬性和公益性。高等學校的社會保險發展至今,有它的特殊性。我國高等學校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制度由國家設計,經費來源于財政和單位,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由原單位管理。這一保險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積極的歷史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同整個改革開放歷史進程的不協調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其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等學校工作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生育保險制度發展相對滯后。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尚未覆蓋到高等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只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實行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目前仍然停留在離、退休制度階段。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完全由國家財政和學校自己負擔;保險費用基本由國家和單位統包,導致個人保障意識淡薄,造成了社會各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國家財政將不堪重負。
2.高校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與其它同類人員的退休費存在差異。隨著時間的推移,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陸續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實質進入社會保險階段,然而,卻出現了退休費與養老金的政策規定差異。在辦理退休時,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費大于正常辦理退休的合同制職工養老金的保險待遇。合同制工人辦理退休時,國家尚未有明確文件規定其退休待遇不同于全民事業編制同類人員,可按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費;而其退休進入社會統籌時,按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核定養老金。依據同工同酬的原則,對于同一人來說,退休時可同時適用這兩種政策,而退休費和養老金中的“補貼”標準,事業單位政策和養老保險事業單位政策存在差額?,F在這部分差額一直由學校負擔,并將負擔至每位職工死亡時止,顯然不盡合理。
3.關于工傷保險。高等學校教職工的傷殘待遇執行國務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門的政策法規,沒有建立切合自身特點的工傷認定和處理制度。隨著高等學校的社會活動日趨頻繁,職工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率也相應增加,再加上高等學校還有不少工人編制的職工,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存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而《工傷保險條例》的對象只涵蓋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高等學校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據不夠明確統一、工傷認定機構不健全而無法開展工傷認定,職工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4.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后,嚴重阻礙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目前,高等學校正在進行較為全面的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實行合同聘用制度,人事考核與人員的升降淘汰等各項配套措施也開始付諸實施。如果離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支撐和依托,人才市場、人才流動、辭職辭退等都難以到位和深化。
5.高校參加社會保險所需經費嚴重不足。社會保險任何政策的出臺,應保持連續性一致性;高校作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經費上重點投入的事業單位,政府對高校參加社會保險的經費支持,應該有保障。
三、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具體建議
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中應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盡快建立獨立于高等學校之外的、保障對象管理和服務真正社會化的保障體系。同時,要加強社會保險執業隊伍的建設,為建立和諧社會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
1.養老保險是高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當前,一是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模式,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二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三是高校的職工養老保險要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并與當地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四是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如高校個人賬戶水平差異的銜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合并計算,保險待遇水平改革前后的銜接問題等。
2.建立適用于事業單位和高等學校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受理及認定機構,嚴格執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更好地維護高校教職工的權益。
3.失業保險方面。自1999年1月1日開始,高校出現了失業保險,使高校承擔社會保險經費的壓力激增,依賴國家全額撥款的高等學校,一方面要承諾在高校內部完全消化富余人員,不可以給社會增加負擔;另一方面,政府未給高校追加相應的經費,實際上讓高校感到了壓力傳遞。
4.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資體制,增加教育經費。全社會必須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具有緊迫感,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思想,采取切實有力措施,落實教育的戰略地位,使教育投入不斷增加,依法不斷增加教育經費,保證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對于高校社會保險費用的追加,應列入其對教育經費投入之中。
總之,為了更好地適應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和發展的需要,必須盡快制定統一的高等學校保險政策,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社會安全網”、“社會矛盾的緩沖器”的作用,更快地推進高等學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商務印書館,2000年9月第一版
[2]陳佳貴,呂政,王延中.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社會保障綠皮書1997-2001)[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篇9
論文摘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論文關鍵詞:壽險公司;養老保險體系;商業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
人總是會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養,是每個人都將面臨的問題。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老齡社會臨界點為10%),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并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近20年間,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目前已達到1.32億,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那時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加上我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到那時一對年輕夫婦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這么多的老人養老問題怎么解決,這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壽險公司在開辦儲蓄養老保險方面有著極為有利的專業優勢,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決老人們“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況且,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一)社會養老保險僅涵蓋城鎮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城鎮人口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無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涵蓋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鎮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民,也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能領取養老金。但這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決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鎮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進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也有游離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人群,他們就是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這些人的養老問題怎么解決,是擺在我國當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顯然,社會養老保險在短期內是無法解決的。
(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某些現實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顯然,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三)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單位和職工個人普遍感到難以承擔。如果降低交納標準,勢必由國家財政補貼,則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僅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人們自我養老保障意識的提高,造成過分依賴國家、企業局面。
(五)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基本的退休養老問題,不能解決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交費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1)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提??;(2)個人按工資的8%提取。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1000元,繳費滿30年則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養老金。又假定該地平均預期壽命為80歲,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的比例是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240,該人60歲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戶累計總和為6萬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兩項合計550元,這點錢顯然只能解決基本的養老問題。并不能解決老人們退休后“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
二、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方式
我國人們具有良好的儲蓄習慣,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儲蓄的方式就是將錢存銀行,因為銀行儲蓄具有風險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強的優點。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經突破17萬億元,就充分說明老百姓對銀行儲蓄的偏愛,然而,通過銀行儲蓄本息的累積來實現自我儲蓄養老的方式存在明顯不足,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一)銀行儲蓄收益低,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按目前銀行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名義存款利率僅為3.933%,將大量的錢放在銀行,顯然是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二)銀行儲蓄無法抵御通貨膨脹
2008年2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指數為8.7%,如果以此來對照當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利率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著你將100000存進銀行,一年后它的實際價值變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發掉了。面對通貨膨脹壓力增大的預期,將錢都放在銀行里,作為自我儲蓄養老資金顯然不合時宜。
(三)銀行儲蓄屬自發,隨意性太大
而自我儲蓄養老是一個長期的計劃,在這個資金積累的漫長過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儲蓄既是一種預備手段,又是一種積累手段。作為預備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綢繆。作為積累手段,它是為了實現未來某一耗資較大的消費而有目的地存錢。兩者都是現代人實際的需要,所以,為將來老年幸福美滿生活做適當地儲蓄準備是一種非常明智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總是難以主動地、自覺地儲蓄,即使能到銀行儲蓄,由于銀行儲戶可隨時支取賬戶上的存款,在時間上、數額上并沒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開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儲蓄養老計劃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三、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可發揮重要作用
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想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必須提升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
(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范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正需壽險公司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發揮作用。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確保其有一個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壽險公司的資源配置
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作出最佳投資策略,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更好地保護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
(三)壽險公司養老基金的積累方式
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
(四)壽險公司的優勢
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于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制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通過購買壽險,可以幫助人們養成計劃儲蓄的美德
由于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儲蓄”,當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直至保單期滿為止。這樣,投保人便能有計劃地把資金積累起來,養成有規律儲蓄的好習慣。到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在退保時得到現金價值。由于退保損失大,所以人們一般都不愿退保,這樣就迫使人們“存”一筆錢在人壽保險公司,做到細水長流,源源不斷,保其一生。這不僅解決了自我儲蓄養老不主動、不自覺,隨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決了銀行儲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為經不起物質的誘惑,令儲蓄養老計劃半途而廢的問題;還可以為愈來愈老齡化的社會和獨生子女后代減輕負擔,使老了的自己依舊擁有尊嚴。
綜上所述可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1]孫國棟。充分發揮現代保險功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N].北京:金融時報,2005-2-21.
篇10
【論文摘要】養老保津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必須實現傳統的養老保障制度到現代養老保障制度的轉型,在這一轉型時期里,要求以人為本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就是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科學的養老金增長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制度和個人養老儲蓄計劃。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仍然執行傳統的離退休制度,離退休費由財政或者單位負擔,而農村基本以家庭養老為主,還沒有形成一個普遍性的社會養老制度,這種傳統的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在合法性與合理性上無疑都有所失當。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2008年,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加快推進,全國有17個省份實現了省級統籌。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必須實現傳統的養老保障模式到現代養老保障模式的轉型,因此,實現以人為本養老保障模式的制度創新顯得尤為重要。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是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的最優選擇,“一般來說,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適當結合應該是最優的體系”,“部分基金積累可能是使保險收人在長期內實現最大化的最優辦法”。在付出成本盡可能小的情況下做實個人賬戶,有三個有效途徑。
1、分類實施。在推進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社會保障試點的基礎上,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大、地方財政實力強且不需要中央財政補助的經濟發達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鼓勵這些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盡早形成可運營的基金積累。其他地區逐步漸次推進。
2、逐步做實。一是在全面做實個人賬戶之前,可先將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在管理制度上“統、賬”分開。企業繳費全部納人社會統籌部分,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賬戶基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額和個人賬戶基金收益。個人賬戶只能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能提前支取。參保人跨地區流動可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基金可以繼承,從而為做實個人賬戶奠定基礎。二是對需要各級財政補助的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采取從5%左右起步、逐步做實的辦法穩妥實施,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三是鎖定“空賬”,現時起步。對已經形成的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部分不再彌補做實,鎖定本金,仍然按照老辦法記載名義利息,在本人退休時通過養老金發放逐年償還。
3,梯次推進。已經做實的個人賬戶資金形成了積淀,如果把這部分資金用好用活,可以有效解決做實賬戶的近期財政壓力問題。就全國而言,做實個人賬戶的資金壓力主要在中央財政。由于中央財政對第一批做實賬戶地區的財政補助資金已經進人了預算盤子,不再成為新增支出壓力。個人賬戶做實后形成的基金除一部分投人資本詐杜易運營外,大部分仍然以儲蓄存款形式存在。這樣,國家可以發行社會保障專項國債,特許個人賬戶基金購買,再用專項國債資金繼續支持對第二批做實賬戶地區所需要的補助資金,并依次逐年滾動。據測算,僅首批做實個人賬戶的遼寧省就已經形成了80多億元的基金積累。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具有分散的特點,為把國債逐步分攤到各年的財政預算中消化創造了條件,一般不存在償付風險。只要靈活調度基金,既可以分散當期資金壓力,又達到了實現“名義賬戶”向“實體基金賬戶”轉變的目的。
二、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
1、改變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固定的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平均年齡與人均預期壽命之間相差17年,這意味著絕大多數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都要從統籌基金透支。隨著生活保健水平提高,人的壽命還將延長,透支現象愈加嚴重,而且制度本身也起著刺激提前退休的作用。這次改革實行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標準由個人賬戶基金額除以本人計發月數所得。國家統一制定退休年齡與預期壽命相關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退休年齡越小,計發月數越多,反之亦然。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透支和提前退休的傾向。
2、改革基礎養老金按固定比例發放的辦法,注重體現激勵機制。原辦法規定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就可以領到職工平均工資20%的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水平脫節,多繳費不能多得,不僅影響人們的繳費積極性,而且在制度上留下達到最低年限就中斷繳費、逃避義務的漏洞?;A養老金的基數由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平均工資的平均值決定,前者體現了社會公平,后者體現了個人的收人水平差別及繳費貢獻,從而把公平和效率有機結合起來。
3、妥善解決新舊辦法的過渡問題。對“中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屬于“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決定過渡性養老金的標準的因素為職工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個人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工齡)以及過渡系數。設立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通過5年左右的時間實現新老辦法平穩銜接。
三、建立科學的養老金增長機制
1、適時推遲退休年齡,控制養老金支出總量過快增長。退休年齡大小與養老金支出總量增長成正比,與人均增長水平成反比。我國現行偏低的退休年齡規定已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社會保障制度模式轉軌的需要,特別是受利益驅動和企業調整改組影響使得許多職工選擇提前退休。應當首先用10年時間將中國職工退休年齡延遲到男65歲,女60歲,接近于世界職工正常退休年齡的平均水平。其次,將從事特殊工種和因病提前退休政策改變為企業內部退養政策。少數特殊工種職工因職業原因或者因疾病不能繼續工作,可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由企業按規定發放生活費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把提前“退養”與領取養老金分開,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進入領取養老金的行列。
2、保持合理的替代率。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是評價養老金增長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標,具體是指退休人員得到的養老金相當于在職職工工資的比率。如何使替代率達到一個合理水平,應當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替代率的確定要以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為參照系。二是根據不同地區職工收人的差別,替代率應確定在一個區間內,而不是單一指標。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相比,減少了個人所得稅、各項社會保障費、勞動力教育培訓費用以及法定撫養義務等開支,但同時又增加了醫療保健費用的支出。綜合收支變化和勞動貢獻的因素,把全國替代率區間定為60-70%是比較可行的。收人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地區應控制在60%左右,收人水平相當或者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地區應控制在70%左右。三是使用計算替代率的基數指標應當統一為“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減少不確定因素對替代率的影響。
3、養老金增長要考慮物價增長和工資增長的綜合因素。過去養老金增長主要與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掛鉤,這樣雖然能夠直接參與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分配,但卻造成養老金支出的巨大壓力,而且形成了收人攀比機制。工資是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的,養老金與工資增長掛鉤,顯然不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養老金增長應主要考慮依據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同時兼顧職工工資增長因素,適度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特別對于退休時期早、養老金水平相對較低人員在調整養老金水平時應給予適當傾斜。
四、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制度和個人養老儲蓄計劃
多層次的養老保險模式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重要特點,也是事業單位養老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標。
1、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制度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籌資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我國企業年金制度采取自愿原則,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經濟效益狀況良好,具有一定的經濟負擔能力;建立了企業福利集體協商機制,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企業年金可以考慮將目前由企業承擔的各種統籌外項目歸并到年金之中并形成制度,既解決了這個困擾企業多年的難題,又使得退休人員不至于因企業管理經營制度變化而影響既得利益。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繳費確定型模式,具體的繳費方式可以有多種組合??梢杂善髽I和職工共同承擔,也可以由企業全部承擔,分擔比例通過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