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3 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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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即混合所得稅制)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發展的歷史來看,分類所得稅制較早實行,以后在部分國家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部分國家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其中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的一些國家又進一步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鑒于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手段相對落后,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選擇嚴格意義上的混合所得稅制亦有實施上的困難,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即混合所得稅制。即在繼續普遍推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平時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稅率分類征收,年終不再要求申報;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實行綜合申報,統一進行費用扣除,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收。稅務部門具有審核權,應把綜合征收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對于納稅人綜合計稅部分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應允許從其年終匯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多退少補。在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過程中,應當逐漸減少分類征收項目,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如將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二、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適當擴大居民范圍
1、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對于征稅所得項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正面列舉。從稅收實踐來看,這種列舉法使得某些可觀的收入(如股票轉讓所得)難以劃入征稅范圍。并且,對某些所得,如職工獲得的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機關單位自有資金發放的補貼、津貼等,是否應劃入征稅范圍存在不同認識。這不僅缺乏公平性,也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矛盾。
2、適當擴大居民范圍。在居民納稅人的認定上,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對于后者,由現在的1年更改為183天更為適宜,即規定凡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國稅法上的居民。應當看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采用183天(或6個月)標準。并且,從我國自1983年至今與60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中絕大多數也都以183天作為劃分居民與非居民的時間標準。改為采用183天標準不僅會使我國稅法與國際通行做法及我國所簽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協調一致,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我國居民管轄權的范圍。
三、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改革的重點是綜合計征稅收部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應當合理體現贍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這會帶來稅收負擔的不公。如甲、乙兩人的月薪相同,甲為單身,而乙家有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及下崗的妻子和幼兒,兩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顯然不同,如對他們進行同樣的費用扣除就會有違稅負公平原則。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這一數額可以是一份個人免征額??紤]到我國的人口政策,應當將受扶養子女的扣除份額限定為一份。
其二,應當允許扣除特別的費用支出。在此方面,我國已明確個人慈善捐款未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這遠遠不夠。在現實生活中,一部分人會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面臨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意外事故或被盜造成的損失、再就業的培訓費、請人照料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費用等。近年來,我國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措施相繼出臺,使個人的支出因素大大增加,如住房貸款利息、巨額醫療費用、高昂的子女學費等。上述支出無疑會減少可供納稅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納稅能力。因此,允許扣除這些費用支出,才能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
四、要進一步擴大稅基,調整稅率結構
1、進一步擴大稅基。擴大稅基,實際上就是開辟新稅源,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同以前相比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
2、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為使我國的稅率結構更好地體現公平性、效率性,必須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適當的調整。轉換為混合所得稅制后,可以沿用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應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一般以5至6級為宜;還應適當降低稅率,尤其是邊際稅率。在確定稅率時,應當考慮到與企業所得稅的結合,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按大致相同的稅率征稅,從制度上盡可能地防范避稅行為的發生。在調整稅率結構的同時,還要注意通貨膨脹的影響,可以借鑒美國采用的指數化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力度更能與人們的可使用收入相符。新晨
五、強化稅收征管
(1)改以源泉扣除為主的納稅制度為以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目前各國在所得稅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課征法和申報納稅法。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尚未普遍形成,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稅款征收方式比較切合實際。但根據國際慣例,從培養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稅為主的納稅制度為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另外,要實行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為了加強稅源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所謂稅務號碼制度,實際上就是“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生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通過銀行帳戶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以供稅務機關查詢并作為征稅的依據。
篇2
【論文摘要】“陽光避稅”,一個可能讓人感覺很不可思議的名詞。“避稅”還能“陽光化”嗎?還敢“陽光化”嗎?又該怎么樣“陽光化”呢?本文詳細闡述“陽光避稅”的意義所在、應該怎么樣達到這一目的、“陽光避稅”未來的走向如何?通過這些問題的闡述,期望能夠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方面予以闡釋,也為一直默默無聞地為我國的稅收建設做出貢獻的廣大工薪階層提供一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建議,進而在某些方面為我國的稅收發展提供某種借鑒和參考。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個人的所得以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個人所得稅已成我國第四大稅種,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50%左右。對于我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它包括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所繳納的稅收。
在我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就給個人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是在經濟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一種維護,可以激發人們更加努力的奮發向上。因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所以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的避稅途徑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來說是現實合法的,本文將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避稅進行分析探討。
一、從納稅主體角度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边@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納稅主體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中,一類是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對于其在中國境內外的所得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一類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為各國的居民,從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國之間,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務工,這樣利用這種非居民身份來避稅也就越來越有可能存在于諸多人身上,成為一種新的避稅選擇。
二、利用起征點合理避稅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針對工資、薪金等課稅項目在基于一定起征點的基礎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那么,納稅人就可以在不減少自己實際所得的前提下,通過規劃將納稅期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點以下,進而達到避稅、節稅的目的。一般來講,這樣的避稅方式主要適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贈合理避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我國個人在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進行捐贈時,金額如果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按照這個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來進行合理的避稅,但是,捐贈方式有嚴格的要求,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而且捐贈的對象必須是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同時,有30%的限額規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后,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通知詳細規定了個人在向災區捐贈的時候如何進行個人稅收的抵免。
利用捐贈進行合理避稅可以被所有的員工廣泛采用。同時,也是一個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表征,可以說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經過我們借鑒后,在我國也發揮了廣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積金合理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個人可以補充交納住房公積金,那么根據這一規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避稅的空間。個人完全可以在雇傭單位交納的原有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補充繳納,也就是說能多交就多交,從而減少征繳個人所得稅的額度,達到避稅目的。利用公積金避稅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財產品合理避稅
隨著家庭收入穩步上升,家庭理財、個人理財已經成了一個越來越時髦的話題。而在理財的同時,還可以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可謂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本文的觀點不同于大多數人的想法,理財不僅僅是有錢人的經濟游戲,理財是一個大部分人都可以運轉的資本增值過程。同樣而言,利用理財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也可以成為大部分人的選擇。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徑如下:
(一)兩種免交利息稅的國債
國債相對于銀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點,相對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風險性相對低一點,它可以成為不錯的理財選擇。而同時,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券所得的利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可以考慮投資這兩類債券,安全性較好,又可以避稅,收入也較有保障。
(二)教育儲蓄——又一個可以避稅的理財選擇
儲蓄,對于我國大部分國民來說,是一種比較保險、穩當的理財方式。中國的儲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銀行都推出了教育儲蓄,相比于其他儲蓄而言,教育儲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有25%的利率優惠。
不過使用這個理財選擇,有一定限制。如中國銀行規定,只有家里有小學四年級以上的學生的家庭才可以選擇這種儲蓄方式。
(三)保險——一種有保障的避稅方法
保險,它不僅能夠對人身、財產等諸多事項起到保障作用,而且還有節稅避稅的功能。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損失而獲得的保險賠款不屬于個人收入,所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說,保險是一個有保障的避稅方法,而且這一方法可以為大多數的工薪階層所采用。
六、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
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是在財產或收入的所有者不進行跨越稅境的遷移,也即是不改變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況下,通過別人在他國為自己建立相應的機構,將自己取得的財產或收入進行轉移、分割,以規避在居住國繳納所得稅或財產稅,享受他國的種種稅收優惠和待遇。
七、通過延期獲得收入避稅
利用延期獲得收入進行避稅是在個人收入來源不太穩定和均衡的情況下,個人通過延期獲得收入,把某一時期的高收入轉移到收入較低的那一納稅期,使各個納稅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減輕應納稅義務。這種方法,對承包者、租賃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較有效。
篇3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私募股權基金作為發展和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一種方式,也得到迅速發展,但目前我國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并不完備,相關的所得稅征收和監管都存在一些問題,文章分析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所得稅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以下簡稱PE)是指定向募集、投資于未公開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兩種形式。在新《合伙企業法》實施前,我國PE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形式,公司制PE基金(如大部分創投企業)的稅收制度雖然相對規范,但也存在一些問題。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業法》實施后。我國有限合伙制PE基金也逐漸發展起來,究其原因,除了有限合伙制具有靈活的激勵機制和決策機制等外,稅收優勢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型PE基金的所得稅問題
1、基金公司層面繳納的稅收。公司型基金從被投資公司獲得的收入性質不同。稅率也存在差異,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屬于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轉讓股權的收益,應并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基金投資人層面繳納的稅收。我國公司型FE基金的股東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自然人或公司)。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型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所得稅率。機構投資者的所得稅率如低于或等于公司型基金的稅率,則從基金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再繳納所得稅;如果高于公司型基金的稅率,機構投資者分得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自然人做基金管理人。稅收待遇視同個人投資者;公司做基金管理人,稅收待遇視同機構投資者。
3、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自然人投資者從投資公司型PE基金所得的收益,不僅要繳納基金層面的企業所得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07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個規定一定程度上減輕了PE基金的稅負,從而間接降低了PE基金投資者的稅負。但更根本的解決辦法是頒布相關的個人股權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若基金公司已經足額稅率繳稅,個人投資者從PE基金獲取的收益可以視為稅后收益。避免雙重征稅。
二、有限合伙型PE基金的所得稅問題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tter)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為基金投資者,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出資比例一般為基金總規模的99%,基金進行分配時。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獲得80%左右的利潤分成。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比例一般是基金總規模的1%,基金分配時,普通合伙人同樣可以收回其投資本金,同時在基金收益率超過預定的最低收益率時,還可以獲得20%左右的利潤分成。
1、基金公司層面繳納的稅收。合伙企業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故在稅法上無需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的所得或損失,全部傳遞到合伙人層面。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由此可見有限合伙制PE基金在基金層面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時分別納稅,避免了公司制基金的“雙重課稅”問題。
2、合伙人層面繳納的稅收。我國的有限臺伙制PE基金的構成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普通合伙人同樣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作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資PE基金時,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9月19日頒布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額規定》,在取得基金分成收益時,應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法人作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資PE基金,根據新《合伙企業法》規定,必須對其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收入,經與其自身的其他收入和虧損合并計算后,再根據其適用的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自然人擔任有限合伙人,稅負較重。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此規定,5萬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繳納35%的所得稅。但自然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基金的經營管理,其收益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同于個人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更類似于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2、自然人間接擔任普通合伙人時,雙重納稅。根據規定,自然人直接擔任PE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時,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我國,更多的投資形式是,自然人成立公司,該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投資PE基金,因此,則該法人機構的自然人股東從基金分得的稅后利潤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即雙重納稅。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引入“免稅公司”法律形式,例如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Lmitedliabilityeompany,簡稱LLC),根據美國稅法規定。LLC可以選擇由股東繳納所得稅,也可以選擇由公司繳納所得稅。自然人可以通過成立免稅公司間接擔任普通合伙人,只需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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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這一變革,將會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稅收籌劃手段,從而以前那種“打擦邊球”、虛擬經濟業務減少所交稅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風險將會增大。為取得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司會更加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關鍵詞】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 稅收籌劃手段
【本頁關鍵詞】歡迎論文投稿 省級期刊征稿
【正文】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質, 應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應當首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基礎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方能將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若投資主體是自然人, 那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投資者還應就稅后分配利潤, 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表1 自然人創辦一人公司的稅負比較表應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率個人所得稅率實際稅率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不超過5000 元18% 20% 34.4% 5% 5%超過5000 元到1 萬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過1 萬元到3 萬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過3 萬元到5 萬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過10 萬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個人獨資企業超過5 萬元到十萬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當一人公司惟一股東為自然人時, 就會出現對公司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惟一分配利潤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而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其稅負加重,進行稅收籌劃的難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強制審計”,限制了稅收籌劃的手段與操作空間據新《公司法》第165 條規定:公司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表應該按法律法規制定。也就是說,從06 年1 月1 日開始,無論公司大小都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報表上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一變革,將會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稅收籌劃手段,從而以前那種“打擦邊球”、虛擬經濟業務減少所交稅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風險將會增大。為取得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司會更加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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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代商業》 論我國金融改革及其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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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特殊情況 計稅處理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調節國民經濟和社會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杠桿作用,而個人所得稅在稅收中占相當大的比重,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盡管個人所得稅已經實施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個人所得稅中的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以及全年一次性獎金幾種特殊情況的計稅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出錯并極易混淆,因此論文對此進行梳理歸納。
一、內部退養
內部退養不屬于正式退休的范疇。企業為了減員增效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中,因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暫時不辦理退休手續,而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屬于實行內部退養辦法的人員。這些人員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之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取得的基本生活費收入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其中,一次性從原單位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應該平均到自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到法定退休時間的所有月份,并合并到當月領取的各種應得收入,再減去當月應扣的基本費用。以此作為確定稅率的余額基礎,再加上當月的工資等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屬于正式退休的范疇,但僅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即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可提前退休的人員能夠享受此待遇。提前退休時取得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提前退休時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應該先平均到每個月,所平均的時間跨度為提前退休到法定退休之間的所有月份。再減去當月該扣除的各種費用,以此余額作為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基礎,以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乘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即為提前退休時所獲得的補貼應繳稅額。
三、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
當用人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對其支付一次性補償收入,其補償款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對于此類補償款的起征稅點是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對于補償款的超額部分,將根據相關政策征收個人所得稅。于此同時,個人在領取此補償收入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三險(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一金(住房公積金)可予以扣除。然而存在另外一個特例,當合同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自行宣告破產時,其合同職工獲得的補償收入屬于一次性安置款,因此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全年一次性獎金
對于納稅人所取得的年終獎,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由代扣義務者在獎金發放時按照單月工資或薪金代繳納稅,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分為兩種計稅方法,即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全部稅款以及雇主為雇員承擔部分或全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
例題1:中國公民張某三2013年1月份取得當月工薪收入4800元和2012年的年終獎金36000元。試計算張某三1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
判斷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36000/12=3000元,因此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3500)*3%+36000*10%-105=39+3495=3534元
例題2:中國公民張某三的2013年1月份工資3000元和2012年的年終獎金9000元。試計算張某三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判斷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9000-(3500-3000)]/12=708.33元,因此稅率為3%;應納稅額=(9000-3500+3000)*3%=255元
例題3:中國公民張某三2013年2月份取得當月稅前收入5000元和不含稅的上一年年終獎總額30000元。則李某在當月應繳稅額的具體計算如下:
其中工資部分的應繳稅額=(5000-3500)*3%=45元
稅后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30000/12=2500元,第一次查找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應納稅所得額=(30000-105)/(1-10%)=33216.67元; 33216.67/12=2768.06元,第二次查找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則應納稅額=33216.67*10%-105=3216.67元;當月共應納個人所得稅=45+3216.67=3261.67元
總之,個人所得稅中的這幾種特殊情況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不過仍然存在較大差別,因此應謹慎處理,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尤其是何時該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算,何時應單獨計算,何時用均值計算,而何時又應該用總額計算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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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論文摘要:加入wto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將面臨一次較為全面的改革。自1994.年新稅制運行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增長迅速,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具體的稅收征管過程中仍然基落出許多問題。如何修改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才能使其更好的發揮聚集財政資金和調節收入分配的雙重作用,目前已成為稅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依然較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198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僅為16萬元,到了200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就增加到661)億元。僅僅20年左右的時間就增加了41.25倍。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在整個稅收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較低。
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人已平均占到其總稅收收人的30一40 %,有的甚至已達到50%。早在1993年,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收人就占到其當年總稅收收人的39.7%、德國為31 .2% 意大利為34.9%。到了2000年660億的個人所得稅收人,也僅占到我國總稅收收人的5.25%,而同期德國的這一比率已高達43 %,其差距顯而易見。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一種多優惠、窄口徑的稅制,而且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漏失現象嚴重,因此,直接影響到個人所得稅在總稅收收人中的比重問題。
(二)在分類征收模式方面存在的問題
1.應稅項目不清,缺乏公平性。我國現行的分類征收制,將所得項目根據來源不同細分為11大項,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實際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況比較復雜,有些所得之間的界定往往就比較模糊。例如: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而且,對于這兩項所得來說,均屬于勞動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質,應該同等納稅。然而在現行的分類征收模式中卻將兩項分開,并賦予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這樣一來,就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費用扣除標準不夠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中,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規定為每月800元的定額扣除。這種扣除標準的制定顯得過于簡單。它沒有區分家庭人口結構、婚姻狀況、子女教育等各方面因素,只是進行了單純的定額扣除。如此一來,對于收人相同,家庭負擔不同的納稅人也需要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這就會使部分納稅人在納稅觀念上產生扭曲,不利于稅款的順利征收。
(三)稅收征管模式方面存在的問題
1.個人收人隱性化問題嚴重。由于現階段我國是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稅收法規尚不完善,因此,部分人鉆了空子,取得了大量實物收人、灰色收人,并且這些收人并不在其名下反映,隱蔽性極強。所以,個人收人隱性化已成為我國個人收人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同時也成為稅款征管前提上的難點問題,造成個人所得稅款的巨大流失,故被稱為“中國稅收第一難”。
2.納稅申報質量差,代扣代繳制度落實難。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另一種是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采用第一種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據統計還占不到應納稅總人數的10%。因此,對個人所得稅款的繳納,大多采用代扣代繳的申報方式。但從目前納稅申報情況看,納稅申報質量不高,申報沒有明細表,瞞報、不報的情況相當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納稅信息,因此,在稅收征管中對納稅人的評審與稽核就無法全面展開,給稅務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混合征收制
對于稅收征收模式的選擇應首先考慮稅收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從世界范圍來看,稅收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綜合征收制;一種是分項征收制;還有一種是混合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就是將個人全年各項所得予以匯總,減除法定費用扣除標準后依據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收。采用這種征收制的代表國家為美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的是分項征收制,對不同來源的個人所得進行分類,以不同的稅率進行征收。而混合征收制,它融合了綜合征收制與分項征收制的長處,一方面,將特定的個人所得項目制定專門的征收方法,實行分項征收;另一方面,對于經常發生的所得項目要綜合計稅,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通過對以上三種稅制模式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綜合征收制的稅負最為公平,但其征管效率最低。同時,這種征收模式的運行需要具備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統。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及稅款征收現狀出發,采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使用的混合征收制,是必然的、明智的選擇。
(二)合理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在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扣除中,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費用的扣除、生產經營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費用的扣除等。而對于廣大居民來講,最為關心的仍然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的修訂,看上去十分簡單,但實際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在制定費用扣除標準時不僅要考慮到簡單的勞動力再生產問題,還要考慮到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問題,即廣大工薪族的再培訓、再教育支出等。其次,還要考慮到我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居民收人水平與生活支出水平。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廣泛存在著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最后,還要考慮到地方財政的脆弱性。由于這幾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增長很快,其在地方稅收中所占的地位是越來越重要,為保證地方財政收人的持續增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綜上所述,目前較為一致的看法是將8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000元/月。對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可以在上下30%的幅度內調節,由各地省政府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后執行。
篇7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捐贈制度
文章編號:1008-4355(2011)02-0010-07
收稿日期:2010-02-16
基金項目:2010年貴州省教育廳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項目“完善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研究――基于非營利組織視角的分析”(10JD20)
作者簡介:李玉娟(1977-),女,貴州遵義人,貴州省教育廳經濟學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貴州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2
中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制度的發展以2008年作為一個分水嶺,就在這一年,旨在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優惠法律政策相繼出臺。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同時生效實施;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同時生效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同年聯合下發《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3月10日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金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審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1月28日財政部印發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如此密集的法律措施,與之前已經實施的法律法規存在哪些區別?這些措施會對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實踐中這些措施還存在怎樣的問題?本文將在對新舊法規對比的基礎上,結合非政府組織的具體實踐,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解答,希望能為促進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略盡綿薄之力。
一、我國非政府組織稅收優惠制度的最新發展
非政府組織的稅收優惠問題屬于非政府組織理論研究的傳統內容。在2008年之前,早已有學界前輩進行過研究。最早的經典論著當屬1999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蘇力等人的著作《規制與發展――第三部門的法律環境》,但這本書涉及第三部門的整個法律環境,并不局限于稅收領域;緊接其后,張守文教授于2000年在《法學評論》發表了《略論對第三部門的稅法規制》一文,專門討論第三部門的稅法環境。這篇文章可以稱得上該領域的奠基之作,后來的研究者幾乎或多或少都受其影響。之后隨著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迅猛發展,對該領域進行研究的人越來越多,但受到當時中國法律現狀的制約,這一時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紹國外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及中國存在的差距。代表性的譯著有:貝爾,布查爾特,艾德勒,等.通行規則:美國慈善法指南[M].金錦萍,等,譯.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7;代表性論文有:安體富,王海勇.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與改革取向[J].地方財政研究,2005,(12);代表性碩士論文有:陳麗.我國非營利組織稅制問題研究[D].蘇州大學,2007。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專門成立課題組在《稅務研究》2004年第12期發表文章《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研究》。從一般意義上講,國家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第二層次是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優惠。本文對2008年新法規的剖析也將從這兩個方面結合法規的具體規定而展開:
(一)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4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但并未給出具體標準?!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回答了“什么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這個問題。根據該條例第84條的規定,所謂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條例第85條回答了第二個問題:“什么是符合條件的收入”。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國家財政撥款、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以及社會團體所收取的會費免征企業所得稅,但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無論是否與其宗旨相關,所獲得的收益都將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優惠
1.企業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3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從3%到12%,提高幅度之大,遠超過許多業內人士的預計,這樣規定可以更好地激勵企業進行公益捐贈。
2.企業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稅基發生變化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稅基是年度利潤總額。這兩個概念有什么區別呢?《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簡單地說,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扣除。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利用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那么,何為年度利潤總額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年度利潤總額是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年度總成本,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盈利。年度利潤總額是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年度總成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年度收入額減去成本,還減去允許的各項扣除。也就是說,在年度收入總額一定的情況下,年度利潤總額大于至少是等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在比例一定的情況下,以利潤總額為基數計算扣除,一般都大于至少是等于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數計算的扣除,但都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以利潤為基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表明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增大。
3.對個人進行公益捐贈時的稅前扣除比例予以明確
《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薄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p>
(三)明確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
非營利組織要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向其捐贈,前提條件就是要享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這種資格的申請條件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中表述為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它包括:(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支持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語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物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針對第9項的兜底性條款,《通知》第4條作出了概括性界定:(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1)項到第(8)項規定的條件;(2)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3)基金會在民政部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登記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登記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條件;(4)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锻ㄖ返慕缍ǚ浅>唧w,將指標進行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過去行政審查的隨意性。同時,資格的申請和民政部的年檢掛鉤,資格的獲得不是一勞永逸的;當年檢不合格、達不到上述條件時,資格將被取消,這種動態的監管方式更有利于鞭策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四)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程序日益完善
2008年前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陸續授予特定基金會和社會團體捐贈人稅前扣除資格,共有20個左右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獲得其捐贈人的稅前全額扣除資格,50個左右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獲得稅前按比例扣除的資格。但由于這些稅前扣除的資格都是國家稅務總局逐個審查通過,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隨意性,并且因為稅收優惠在程度上的人為差異,導致慈善資源向個別非營利組織過度集中的不公平現象[1]。但《通知》明確規定了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程序:(1)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2)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3)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同時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報告;(2)登記證書正本、副本復印件;(3)組織章程;(4)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5)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檢結論、評估結論。
二、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盡管與2008年前的無序狀態相比較,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基本形成體系,既有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也有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的稅收優惠;既有法律層面的宏觀把握,也有行政法規的具體細化。這種變化一方面是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國非營利組織自身建設不斷完善的結果。然而,從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實踐來看,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稅收優惠僅僅涉及所得稅,其他稅種尚未完善
現在政府開征的稅種有21個之多,但由于非營利組織的業務大都比較單一,日常真正要交納的稅種大概只有6、7個。除了企業所得稅外,主要有:第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該規定顯然是針對科研、教育機構和殘疾人福利組織的。第二,營業稅。對非營利組織的優惠較多,主要體現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免征營業稅的項目主要有: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2]。第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從中可以看出,除了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種的優惠都還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法律位階較低,分布散亂,有一定的執行難度。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依然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未考慮大量的草根非營利組織
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法條來看,現階段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實行的稅收優惠,無論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優惠還是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或個人實施的優惠,都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換句話講,那些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個眾所周知的原因即是我國目前對非營利組織實行的“雙重登記管理體系”,為避免沖淡主題,筆者在這里不再累述該制度的缺陷,相關的論述已經非常多。未能在民政部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盡管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優勢,盡管在各自的領域內運作得有聲有色,甚至在國外也有一定的影響力,無論如何都不可能享受這樣的稅收優惠。為了能夠享受政策優惠,很多優秀的非營利組織不得不另辟蹊徑。早在2007年,借勢中國紅十字會,著名影星李連杰就成立了“中國紅十字會李連杰壹基金計劃”。就在第二年10月,非公募機制的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在上海民政局注冊成立。為什么李連杰在擁有了公募基金身份的“壹基金計劃”外,還要注冊一個非公募基金呢?原因就在于“壹基金計劃”只是紅十字會下的一個計劃,不是法人實體,沒有注冊登記,無法獲得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很多活動都不能開展,包括申請稅前扣除資格。與國內著名基金會合作,借用它們的賬戶,是不少草根民間組織的折中之舉。比如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合作,接受捐贈就合法了,但花錢的時候必須經他們同意,還要交5%-10%的管理費[3]。這些規定極大地制約了草根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政執行效率較低,導致實踐中非營利組織積怨較大
2008年密集的法律法規的出臺,讓長期壓抑的非營利組織受到極大鼓舞,他們對新法的實施曾經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甚至有媒體預言:這標志著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春天終于到來了。然而,由于長期積累的官僚作風和官僚習氣,這些曾被寄予厚望的措施并沒有如想象中那般鼓舞人心。相反,由于預期過高,部分非營利組織甚至感覺到比過去更苛刻。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青基會)是中國成立較早、聲譽較好、影響力較大的公募基金會。它成立于1989年,早在21年前即發起實施了具有廣泛聲譽和影響的民間公益事業――“希望工程”。但在2008年底它卻收到了稅務機關開出的5500萬元的天價稅單。這筆稅來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期間青基會接受的4億元捐款,其中2億元被撥付災區,結余款仍有2億元,按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計征,青基會就要掏出5500萬元繳付國庫。當然青基會早就申請了免稅資格認定,但認定過程之復雜遠遠超過他們的預期。從2008年底三部委聯合《通知》以來,一直到2009年8月20日,三部委才公布“2008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 ,全國共有66家非營利組織獲得資格,同期也公布了“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只有3家非營利組織榜上有名。在此期間,青基會為了免交這筆天價稅單,聯合國內另外幾家有類似遭遇的基金會聯名進行抗議。具體的案例,參見:章劍鋒.中國公益基金會“抗稅”實錄[EB/OL].[2010-12-11].省略/articles/1942/single.這種抗議活動不僅不利于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更不利于我們建立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四)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征稅令人困惑
新法明文規定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應當按規定征稅。根據目前的法律,公益性基金會每年用于公益事業的總支出額必須達到上一年凈資產余額的8%?,F實的情況是很多基金會如果把當年的收入扣除25%的所得稅后,達不到8%的公益支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動用本金,將導致本金趨于減少,增值收入不能持續,基金會規模將日益萎縮。私募基金會的日子更不好過。因為私募基金會不像公募基金會可以通過廣告進行公募,他們要募款本身就很困難,要將慈善公益金進行保值增值又陷入困境:放在銀行里,看似保險,卻是負利息,本金不少,但不能跟CPI(居民價格消費指數)競爭……買股票、買基金等看似受益高的領域又冒大風險。“運氣好的靠投資掙到了些錢,但統統又得先上交25%的稅,而一旦投資失敗,基金虧空,那就自己哭天喊地去吧?!蹦壳皣鴥人侥蓟饡念I軍人物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就面臨同樣的問題。2009年友成增值3000多萬元,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要上交750萬的所得稅。這極大地挫傷企業辦大型基金會的積極性,對于企業出資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來說,把原始基金控制在最小,花多少注資多少倒是最省心的運作模式了。北京萬通基金會是第一個吃螃蟹的機構。2008年4月注冊成立時,原始基金數額為400萬元人民幣。到了2009年,已經變更為200萬元。作為全國原始基金數額最高的非公募基金會,華民慈善基金會2008年3月注冊成立時原始基金是2億元,曾經信心勃勃地宣稱要在10年內做成百億元的基金會,但現在卻積極主張把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縮小到法律允許的最低限度――在中央政府有關機構登記的以2000萬元為限,在地方政府有關機構登記的以200萬元為限[4]。不少基金會對此問題都很困惑,他們認為既然是非營利組織,所有的收入不能用于分配,那么無論收入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只能用于公益事業,為什么還要對營利性收入征稅呢?
三、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觀念,放水養魚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非營利組織還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美國聯邦稅務局免稅司2008年11月的年度報告稱,美國全國享有聯邦免稅待遇的組織大約有180萬個,它們擁有的總資產超過3.4萬億美元,雇傭的工作人員達到940萬人,約占美國總就業人數的7.2%[5]。根據中國社會組織網公布的統計數據,截止2008年底,全國共有民間組織413660個,職工4758332人,遠遠低于美國水平;同時,作為接受捐贈的主力軍,中國的基金會規模更不能適應當前中國捐贈事業的發展。截止2008年底,全國共有基金會1597家,其中公募基金會943家,非公募基金會643家,境外基金代表機構11家,當年捐贈現金收入535983.6萬元,實物折價171102.7萬元。上述數據是筆者根據中國社會組織網(chinanpo.省略/web/index.do)公布的統計數據計算而得。根據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統計,2009年中國所有基金會的資本規模,包括政府撥款、會員費用和捐贈,共有1800多億元,遠遠不如美國蓋茨基金會一家的資本規模[3]。非營利組織目前的狀況和當年民營企業的狀況非常相似,不同的是,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從上到下都給予了很多扶持,但對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非營利組織而言,其發展環境就困難了許多。因此,解決上述問題的首要前提還是要轉變觀念。調查表明,目前在政府層面真正意識到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性并予以扶持的并不多,而且非常有意思的現象是,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同樣和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應。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對非營利組織的政策環境越寬松,該地區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勢頭越好。以2008年為例,我國基金會數量排名全國前五位的省份依次是:廣東、江蘇、浙江、上海、北京。資料來源:《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
(二)對營利收入不應進行征稅,而應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監管
從通常的法律分析角度看,非營利組織也是特殊企業,就像不事經營的事業單位一樣,當他們取得了應稅收入時,就要交稅。有的法律專家認為,免稅收入只限于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發生了營利性收入,自然屬于應稅范疇,否則社會上所有飯店開業前都先找非營利組織合作,或者先成立非營利組織,再以此名義開飯店,就很方便避稅了。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這樣的觀點無可厚非,但持這種觀點的人顯然對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實踐并不了解。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收入征稅的不利后果。筆者的觀點是:對這一塊收入不是不應該監管,而是監管的方式不對。應通過信息公開,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2010年7月8日,基金會中心網(省略.cn)在北京宣布啟動,全國1858家公、私募基金會的基本信息在這一天正式向全社會公開。然而,在所有基金會中,僅有620家公布了財務信息,而公開項目信息的只有24家?!吨袊嗄陥蟆飞鐣{查中心近日公布的“捐款透明度公眾調查結果”顯示,“透明度”是當下中國公眾對受捐機構的首要要求;對目前公益機構的信任度表示“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公眾占到31.9%。針對這項調查,零點研究調查咨詢集團董事長袁岳表示,此項數據是通過網絡調查而來,更全面的數據恐怕會更不樂觀。在基金會中心網上,網友可以通過關鍵詞和地理位置找到自己關注的基金會。目前網上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業務范圍等,在基本信息外,網友還可以看到部分基金會的財務報告、項目運作情況[6]。因此,與其通過征稅的辦法進行監管,不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所有公、私募基金會必須通過網站公布其財務信息,畢竟“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三)加強非營利組織自身的建設
無論稅收的政策如何優惠,都僅僅是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外部環境,要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最根本的還是應該加強非營利組織的自身建設。如果非營利組織自身的問題太多,外部的政策再優惠也無濟于事。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治理問題,本身也是一個大的話題。筆者在這里只能簡單地進行分析。首先應加強非營利組織專業化建設。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許多非營利組織的積極參與極大地推動了中國非營利組織建設的進程,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過程中也暴露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稚嫩。在巨大的災難面前,許多非營利組織普遍表現出經驗和專業知識不足,無法提供及時救助和支持;很多非營利組織在成立之初僅憑發起人的一腔熱血,缺乏發展規劃和明確的工作目標,工作隨意性加大。其次應加強非營利組織人才建設。目前非營利組織中的人員結構呈現出“兩頭高中間低”的特征,即低齡和老齡人員較多,低齡主要是在校學生,高齡主要是一些離退休人員,中年人較少。這當然與中年人工作、家庭負擔較重有關,但也與整個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可、支持不夠有關。中年人往往是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在智力、財力、人生閱歷方面都占有優勢。今后非營利組織的建設要更加重視人力資源建設,通過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度保障,鼓勵更多的社會精英投身于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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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ly Development of NPO in China aboutTax Allowance and Existing Problem Analysis
LI Yu-juan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 of Marxist Economics, Guizhou Provincial Educational Bureau, Guiyang 550025, China)
篇8
論文摘要:稅收設計的是否科學、合理、有效及公平,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及國家財政的收入,甚至政府的運作。特別是個人收入所得稅,作為直接稅種,有很強的政策性,隨著個人收入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影響也將越來越大,征收的多與少,不僅可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高與低,而且,直接影響到公民的負擔能力和生活質量。
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公平是通過分配來實現的,而作為占我國財政收入95%以上的稅收,卻沒能在調節二次分配的公平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實際情況是我國基尼系數已超過國際公認的0.40警界線,達到0.47,城鄉收入相差18倍。這說明我國現在社會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收入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因此,科學地完善財政稅收制度,調節收入分配,保護效率,促進公平是國家經濟穩定發展的當務之急。因此,個人收入所得稅設計的科學性尤其重要,它能具體體現社會的公平稅負,設計的過于簡單,平均主義,本身就存在不公平,設計的太過繁復,既不經濟,也無效率。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從1980年開征以來,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貢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個人所得稅設計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難于滿足當今市場經濟時代的需要,陸續暴露出個稅設計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現行個稅的設計思想,跟不上時展的步伐?,F行的個稅設計思路是以舊的傳統觀念為基礎的,即計劃經濟模式,普遍采用源泉征稅,并一直沿用到今,沒有將納稅人放在平等的地位考慮,不符合當前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治國理念。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65%以上來自工薪階層的工資,而對納稅人其他方面的收入,非工薪階層的收入,實際征收的卻很少。由于沒有采用個人收入所得申報納稅作為征稅的依據,導致稅務部門無從著手對每個人收入進行監控征收。
2.采用源泉征稅,難以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課征法,也就是采用分類征稅制,即將各類所得,分別不同的來源,課以不同的所得稅。優點是:課稅簡便,易于按照各類所得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稅率,能夠控制源泉,防止稅款偷漏。但是,不能根據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課稅。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的現象越來越多。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的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費用扣除而偷逃稅收。
3.現行個稅扣除數,沒有很好地反映當前市場經濟的變化,還是采用計劃經濟模式的設計思路。現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標準扣除額為每月1,600元的扣除數,非標準扣除數為:①生計扣除,包括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副食品補貼;②單身個人的標準稅前扣除,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設計的不足之處:第一,市場經濟的變化,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瞬息萬變。但我們制定的標準扣除一定二十幾年不變,稱之為前瞻性,實際上是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走計劃經濟的老路。每年的通貨膨脹,匯率的變動,貨幣的時間價值等經濟指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這樣制定出的標準扣除數,不可能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第二,非標準扣除數,在當今市場經濟下,利潤最大化的社會,除了政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企,能享受到這些國家稅收政策帶來的好處以外,由于非標準扣除政策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再加上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和不作為。沒有強制力的政策及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制約,必然助長企業逃稅避稅的行為發生,雖然也有些企業因經營狀況確實不佳等客觀原因,但是,廣大的打工一族,大部分不可能享受到這些非標準扣除,因此,公平稅負根本無法落實到實處。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路
1.列寧曾經說過“從社會主義的觀點來看,唯一正確的稅收是累進所得稅和財產稅,征收累進所得征稅是縮小貧富差距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我國政府應盡快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一步到位。即以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為基礎,“量能負擔”,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作為我國個人所得稅設計的中心思想。從宏觀上講,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建國理念,也符合我黨的建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微觀上講,也體現了稅收公平的原則。
2.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和自行申報制度,即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為一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項目的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它最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同時還不縮小征稅稅基,并最能體現支付能力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F在我國公安部門已建立了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全國數據庫,稅務、銀行等各個職能部門都可共享資源。再加上我國的互聯網已經很完善,極大地方便了個人網上自行申報納稅,全民全額申報納稅時,當前可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識別碼。這樣,第一,個人自行申報有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愛國情操,使納稅人知道自己為國家的財政貢獻了多少稅收,自己又享受了國家給予的哪些費用扣除及優惠和減免照顧。經納稅人自己的手填報的納稅款,真心誠意地付出,比現在強制扣繳,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征收思想。也將使納稅人更關心和監督政府合理使用納稅人錢的意識增強。第二,杜絕了現在采用分類征稅制,使納稅人在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時,可以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享受多次費用扣除的弊端而偷逃稅款。
3.我國的稅收近年增長的幅度,遠遠大于gdp的增幅,而全國職工工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卻從1978年的15.6%降至2005年的10.2%,這說明了雖然國家的財政收入明顯增加了,但職工的收入并沒有增加多少,國富了民并沒有強,老百姓拿什么消費,又如何拉動內需呢?因此,我國應該及時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首先,標準扣除額,應該根據每年的經濟增長或消費物價上升的幅度,及時調整通貨膨脹系數等經濟指標對納稅人的影響,不應該將標準扣除額靜態化,多年不調整。第二,非標準扣除額,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副食品補貼,應該像標準扣除額一樣量化。第三,單身個人的標準稅前扣除,包括“四金”,即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由于“四金”是按個人工資總額20%左右的比例來提取,造成了工資越高者扣除的越多,違反了稅收公平的原則。因此,“四金”也應該量化,這樣,才能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才能藏富予民。
4.美國總統喬治·布什在競選時,就提出支持減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在他執政期間很好地利用了“拉費曲線”的理論,落實了減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每年不但沒有增加財政赤字,反而減少財政赤字1000億美元以上。同樣,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測算,2005年按每月800元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約為60%,扣除標準調整至每月1600元后,納稅比例將降至26%左右,納稅人數減少一半左右,財政收入將減少280多億元。2006年的實際執行情況是,財政收入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以上例證說明,即減少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收入所得稅,并不預示著財政收入的減少。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大膽、科學、合理和及時地設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減免及扣除額,讓人們實實在在地分享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
5.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實現全國每人一個社會安全保障號,讓每人年輕時為自己退休后存一份養老金(可學習新加坡模式),老有所養,減少后顧之憂,也減輕了國家的負擔??稍谡魇諅€人所得稅的同時,按同樣的標準不同的比率征收社會保障稅,多交稅者多受益,即在退休(55-60歲)之后,可享受多交稅款給自己帶來的更多的保障和好處。另一方面,每人一個社會安全保障納稅號,使每個人所有的收入都必須通過這個稅號進出,既可杜絕人情稅,也容易讓稅務部門隨時抽查納稅人完稅的相關資料。同時,讓廣大的打工一族多一重保障,多一張安全網。也讓企業,特別是私企、民企和外企在使用中國廉價勞動力紅利的同時多承擔一份社會責任。公平稅負,才能創造和諧社會,才能提高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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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企業股權投資;目標選擇;稅收籌劃;企業發展
1引言
企業股權投資是企業發展中非常常見的一種投資方式,一般情況下,其通常發生在兩個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與風投機構之間。在股權投資及后續的管理過程中,目標企業的股權結構發生了轉變,經營方式有可能隨著投資企業的管控而發生變化。企業的股權投資根據投資企業占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又可分為全資、控股和參股等幾種情況[1]。企業股權投資過程因涉及各項財產的轉移,牽扯稅種及稅負金額的計算,從減少稅負的角度,應進行必要的稅務籌劃。論文根據企業股權投資的過程,對股權轉移過程中的稅收問題進行簡單分析,希望能夠為有股權投資業務需求的企業提供參考。
2企業股權投資目標的選擇
對投資企業來說,目標企業的選擇是企業股權投資的首要任務,需對投資標的企業從行業前景、業務相關度、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進行深入的調研,為稅收籌劃提供依據。對企業投資方來說,企業股權投資是實現企業資本增值的重要途徑之一,是企業資本運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因此,企業投資方在選擇投資目標企業時,首先應考慮被投資企業的基本狀況,投資方更愿意將資本投向那些新興朝陽產業或者與本公司經營有直接關系的企業。在投資的前期盡調過程中,投資企業應對標的企業的以下基本情況進行評估與核實:被投資企業所處行業是否為國家政策支持產業,所提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的占有情況、是否被市場及消費者認可,品牌認知度如何;企業近年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運營管理模式、人員結構、企業文化理念等,對標的企業所處產業、地區的政府投資優惠政策、稅收減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盡調結果表明被投資企業與企業戰略業務方向相符,企業質地良好,能對企業發展起到正向支撐作用,方可列為投資目標[2]。
3企業股權投資涉及稅種分析
企業股權在轉移過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契稅,不征收營業稅。接下來,論文將分別予以簡單介紹。印花稅:根據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股權轉讓合同屬于該條所指的“產權轉移書據”,應當按照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依法繳納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之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0年的“國稅發[2000]118號文”《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居民企業取得所有應納稅收入及非居民年企業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金=應納稅所得額×25%;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金=應納稅所得額×20%。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3]。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征收契稅。營業稅:根據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4股權投資中企業稅收籌劃策略分析
企業股權投資中可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選擇適合的投資方式、投資時機制定投資方案,合理規避稅務風險,減少稅務成本。以下簡要分析幾種方式:
4.1選擇合適的股權投資比例
股權結構選擇:財稅[2009]59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比例的選擇時可進行參考。收購100%股權可有效地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債務、勞資關系、法律糾紛等一系列問題,但會增大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投資企業的資本支出;如投資方的資產占有不低于原企業25%,且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資企業能夠享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暫免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在實際的股權投資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況下,雙方都可以免除并購過程中所得稅,這對企業股權投資雙方來說不失為一條良策。
4.2選擇合適的股權收購對價支付方式
通常情況下,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選用的投資方式主要有: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換股投資以及債券投資等。企業在進行投資對價支付方式選擇時,應該根據自身真實狀況,選擇效益比較高的投資形式。假設企業直接以貨幣資金投資,不能起到節稅的效果。實物資產投資中,如企業以土地(房地產)作為對價,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再如換股投資,它是指股權投資方以股權支付的方式收購目標企業的股權,雙方只需按照稅法約定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和印花稅即可,無需再另行繳納其他稅額,但這種投資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據稅法規定,股權投資方購買被投資方的股權份額不得低于75%,而且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在企業的股權投資中要特別注意這點。
4.3充分利用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在我國現行的稅法中,對一些特殊地區有一定經濟優惠政策,例如,在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以及民族自治區等地區。除此之外,一些當地政府為了推進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也會單獨推行一些地區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投資入住,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如果被投資企業在這些優惠地區,能夠享有國家或者當地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則能提高被投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4]。
5結語
篇10
關鍵詞:實物福利;課稅;課稅制度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一、實物福利所得課稅的必要性
(一)實物福利所得課稅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敝詫υ嘛灥葘嵨镎鞫愂菫榱硕伦《愔坡┒?,防止個稅的流失,也是為了讓稅制更加公平。如果只對貨幣所得征稅,實物所得不課稅,同樣收入水平下,取得貨幣所得多的個人稅負就會更重。
(二)實物福利所得課稅防止公民逃稅
開征“月餅稅”是我國個稅進步的體現,是為了防止公民逃稅的有效措施,是針對過去很多單位發放實物福利而逃避個稅的辦法,是不得已而為之。換個角度思考,假如“月餅稅”不用繳納,意味著單位發放的任何實物福利都不用繳納個稅,那么單位就可以以此對于領導層人員不發全額現金工資,而是積累到一定金額后改發高價值的汽車、住房,達到逃避繳納個稅的目的,顯然起不到稅收調節作用。再者,當下很多單位發放的月餅,可能已經不是過去簡單吃的月餅,而是包裝豪華的天價月餅,成為行賄的禮物,對于這樣的月餅怎么能不征個稅。
筆者認為,“月餅稅”等實物福利就該納個稅,而且不只是合法,更合情合理,就是要以此杜絕以實物福利而逃避納稅的現象。
二、實物福利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實物福利所得課稅手段落后
目前,對實物福利所得的稅務征繳管理手段不能適應信息社會發展的需要,稅務機關稅收征繳執法水平偏低,稅務征繳和管理信息不暢,稅款征收繳納效率不高,稅款的征收、征繳漏洞多,財稅流失嚴重。國稅、地稅權限有別和征管體制的限制,實物福利收入稅收征管信息傳遞速度慢、準確性不高,而且沒能體現出時效性的稅收征管要求。實際操作難度太大,使納稅人自行申報流于形式,代扣代繳義務人往往為了獲得更多經濟利益而采取種種避稅、逃稅措施。從而無從對該項稅源組織征管,不可避免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影響了稅收征繳的質量與效率。課稅手段的落后影響了稅收核定稽查和征管的質量與效率,難以有效遏制企業偷逃稅行為的發生。
(二)實物福利所得逃稅嚴重
早在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就制定頒布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對個稅扣繳義務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然而實際生活中,實物福利所得納入工薪計稅手續繁瑣,部分扣繳義務人通過減少走賬、做假賬、內外兩本賬等方式或迫于納稅法治意識不高的領導決定繳納稅額的壓力該扣不扣,該繳不繳。一些扣繳義務人因對實物福利稅缺乏足夠的重視或者是代扣代繳稅款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部分代扣代繳義務人將該扣繳實物福利所得稅的實物福利收入不計或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者任意改變其稅率的情況時有發生。致使實物福利所得逃稅現象異常嚴重,造成稅源的流失。
三、實物福利課稅問題的成因
(一)實物福利所得納稅意識薄弱
目前,相當一部分人還保留著“實物福利不必繳稅”的觀點,納稅意識薄弱。實物福利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由于當時社會物資的稀缺,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拿錢買到的,因此有點“門路”的單位就會想方設法為本單位的干部職工搞些“福利”以凝聚人心,這種做法說白了其實就是利用部門權力去瓜分有限的公共資源。然而現實的情況是我國已經實現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轉型,社會物資不再貧乏,市場往往是產品積壓,明顯的供過于求,因此所有的“實物”都已不再稀缺,僅憑工資完全可以買到自己想買的任何東西,實物福利已完全具備改為貨幣形式發放的條件。
(二)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成本低
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違法成本不高,且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成為很多企事業單位等經濟實體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的一大誘因。因此,受僥幸心理的驅使,納稅人往往不是選擇誠實的依法納稅而是會選擇進行偷、逃稅行為。目前雖然法律法規規定了逃稅、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逃稅、偷稅行為制定了處罰措施,但是法律的目的重點在于敦促納稅人積極納稅,而不是懲罰。我國《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采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條規定,有偷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稅收征管工作的不到位,稅務稽查的力度弱,無形中助長了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的投機心理。
四、完善實物福利課稅問題的建議
(一)加快貨幣所得與實物福利所得稅收征管一體化的建設
我國應加快對貨幣所得與實物福利所得稅收征管一體化的建設,加強個人所得的稅務登記統籌,將實物福利所得嚴格計入所得納稅。實物福利收入同時具有所得、消費和財富三項特征,納入個人所得計稅有利于拓寬所得稅的征稅基礎,擴大課稅范圍,增加納稅人數。稅收基礎越寬,其產生的負效應越小,有助于緩減超額負擔稅負的情況。貨幣所得與實物福利所得稅收一體化征管,一方面有利于使更多的潛在納稅人變為現實的納稅人,強化公民的納稅意識,增強公民的納稅自覺性。另一方面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增加公共產品的供給,資源配置的優化,財政收入的增加,進而促進公平與效率目標的實現。此外也可促使政府部門強化支出管理,調整支出結構,保障重點支出,減少實物福利分配,杜絕鋪張浪費,減少財政開支,推動廉政建設。統一實物福利所得和貨幣所得的納稅,有利于公民提高對實物福利所得在公平稅負方面的重要性的認識。
(二)優化征管手段,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稅務征管工作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及納稅人主體意識的覺醒,自身素質的提高,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增強等一些列新的變化下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以人力為主的落后的征管手段已經不再適應時代的需要,必須大力發展稅收信息技術,提升征管手段的技術和推進稅收征管的信息化,節約稅收成本。對實物福利所得的課稅手段也要相應的革新,不斷創新征管手段。需建立和完善對個人收入的分類和歸總信息系統,統一將納稅人的日常納稅信息信用檔案輸入計算機網絡,方便稅務的征收和管理。應對包括工薪收入在內的個人所有收人和財產信息納入信息網絡,通過全國聯網的個人所得信息系統全面管理。稅務部門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先進作法,為每個納稅人設定一個納稅識別稅號,這樣就能更好地落實和執行實物福利所得所得稅的征收。充分發揮計算機在稅收預測、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報稅審核、稅款征收、稅務審計、稽查等方面的快速便捷、信息存儲量大的優勢,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三)加強稅務稽查,提高辦稅人員素質
實物福利所得的避稅、不申報納稅的行為之所以會長期存在并得到普遍認可,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稅務稽查的工作力度弱,臨時化,稽查工作沒有形成常態機制。完善稅務稽查工作,加大稅收檢查和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新型稅務稽查體系是現階段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一環也是稅務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要在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基礎上,將稅務機關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日常的、重點的稅務稽查上,嚴格履行稅務稽查職責我國稅務稽查工作不到位,應急的情況居多,在稅收征管中具有被動性。此外,必須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的素質。只有執法者法治意識強,業務上精通,才能順利推進稅務稽查工作而不是使稅務稽查可有可無或者流于形式。因此,必須加強稅務稽查隊伍的建設,要以人為本,加強稽查業務知識的培訓,完善考核標準,實施嚴格的后續教育,及時更新稅務稽查、業務知識,保證稽查力量的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