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6 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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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論文

篇1

論文提要: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設計和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基本制度框架,特別是建立農??赊D換為城保的通道和機制,對早期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

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農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們成為整個社會中最邊緣化和最弱勢的群體之一,這個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已經開始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s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保總體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總的來說,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鸱稚⒃?,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鸢l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一)從遠郊區縣——都江堰和金堂縣來分析。金堂縣從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規定開始在三個鄉鎮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9月1日在全縣全面推開農民養老保險。2007年全縣GDP為79.1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4,690元。都江堰市從2007年8月初開始,分別選取了胥家鎮、崇義鎮各兩個村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116.2億元,農民人均收入從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兩地屬于成都市第三圈層,經濟實力偏小。

篇2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前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三)社會保險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愿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于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回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鸱e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鸸芾碇械倪`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后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后

由于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F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并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鹪鲋捣绞街饕谴嫒脬y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鹑氩环蟪觯霈F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馃o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并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菊课覈嗄甑霓r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目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體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礎從根本上發生了動搖。從長遠看,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效維護農村社會安定穩定,推動農業發展,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前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三)社會保險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愿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于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回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鸱e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鸸芾碇械倪`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后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后

由于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F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并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鹪鲋捣绞街饕谴嫒脬y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鹑氩环蟪?,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馃o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并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仔細探究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民首選的養老途徑,這屬于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表現。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處于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實現自我保障的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滯后,為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補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集體經濟發育不良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也勢必緩慢,即使有余錢,農民也將其絕大部分用于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購買,對于參與養老保險則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破壞基金的完整性。保險基金處于屬地分散的管理狀態,分割管理的小規?;痣y以進行多樣化投資,很難達到讓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還受到地方行政干預,挪用、盜用現象屢見不鮮,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至今,中國農村仍有幾千萬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都沒有解決,又如何解決得了養老問題呢?而養老本身又不只是一個吃穿問題,還牽涉到醫療、服務等問題。由此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來20年中國城市化水平將得到快速提高。在這個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于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農民的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方面,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吸收到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老年基本保險制度的建設。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鑒于目前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別還比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當地維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標準,可以適當把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年齡推遲到65歲。2002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約為5400萬,按每人每年補貼300元計算,共需資金1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8914億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362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用于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1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有能力履行這一職責。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來負擔,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險所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型”,才能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三)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盡管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使農村的家庭趨于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一定的威脅;從長遠的觀點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將由家庭向社會過渡。但現階段,由于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保障,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保障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保障轉變為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并舉。發展農村的社會保障,就應有效盤活土地資產,實現土地增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實現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順管理體制,提高基金統籌管理層次

篇3

一、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現狀及評價

1.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1)財政支持總量逐年增長。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自新農保實施至今,政府財政支持也緊隨政策形勢不斷發生新的增長和變化。從中央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2009年新農保試點實施以來,中央財政向河北省共撥付補貼款項1820310萬元,占河北省社會保障總支出的比重為2.23%,其支持數額高于河北省地方財政對該項目的支持數額。河北省財政用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從2009年12210萬元增加到2013年72000萬元,5年間增長了5.8倍,并且遠遠高于同期河北省財政總支出增長率。(2)財政支持增長幅度不斷提高。隨著新農保政策的不斷推進、參保人群和覆蓋面不斷擴大,新農保的年平均財政支出增長率達到45.23%,遠高于同期CPI平均增長率3%和河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16.16%的增長水平。(3)財政支持農村養老逐步按照城鄉統一的思路邁進。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統稱為“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標準分為100~1000元十個檔次,同時政府財政補貼和待遇領取政策完全一致。雖然按照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來看,農村養老保險水平還不足以完全滿足農村居民養老的需要,但是政府財政支持農村養老的政策逐步按照城鄉統一方向邁進的政策思路卻清晰可見。

2.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評價。(1)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明確政府的支持責任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進步,相較此前老農?!皣艺叻龀帧钡呢熑蝸碚f,新農?!罢a貼責任”的提出與落實使政府在構建農村養老體系的過程中承擔了更多的保障責任。(2)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負擔較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負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政策的相應安排負擔,政府財政的補貼既有在參保人員繳費環節的“補入口”責任,也有在給予參保農民養老待遇時的“補出口”責任。由表3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財政基本只負責基礎養老金的補助部分,而地方政府既要承擔“補入口”又要承擔相應的“補出口”責任,這種“入口”和“出口”相結合的補貼方式,雖然賦予了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實際發展情況調節農村養老保險水平的空間。但是,在地方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又無疑加重了地方政府負擔。另外,根據表4的數據不難看出中央和地方近年來在財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呈現出明顯差異。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基本上在50%左右,但是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不足20%,也就是說,地方財政在收入較少的情況下承擔了較重的支出責任。同時,2012年中央財政向各地方政府轉移支付金額45383億元,占地方財政總支出的42.4%,可見地方財政在支出方面還是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特別是在河北省這樣人口基數大、人均財政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地方財政負擔就更加沉重。

二、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財政支持對居民繳費激勵效應不明顯。新農保制度實施幾年來,雖然國家財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參保率,使參保人有一定的收益預期,但繳費補貼數額因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有所差別。一方面大部分地區始終以政策規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為補貼標準,并沒有實現多繳多得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繳費補貼與貧困地區補貼數額相差巨大,橫向考慮有悖新農保的公平原則。按照新農保目前的繳費檔次來看,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每年補助30元,補貼率為30%。隨著繳費檔次的階梯式上升,如果始終按照同一補貼標準進行繳費補貼,在居民選擇最高繳費檔次1000元時,獲得的補貼率只有3%,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挫傷參保居民的繳費積極性,會變相促使參保人員選擇較低的檔次繳費,從而出現“逆向選擇”的情況。

2.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較低并且未能體現與經濟發展同步的原則。根據保險精算理論對農村養老保險替代率進行計算,得出農村參保居民在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時,養老金替代率僅為14.11%~30.84%,其中個人賬戶替代率僅為0.25%~16.98%,遠低于同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因此,在鼓勵居民提高繳費檔次和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同時,穩定并增加政府補貼成為提高新農保替代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新農保養老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的基本生活,還主要取決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物價水平,很多居民選擇低檔繳費甚至不參保主要源于對養老待遇購買力不能平衡物價水平的擔憂。所以應當盡快建立基礎養老金的物價聯動機制,使農村居民養老金的購買力能夠不被物價上漲抵消,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和功能。

3.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不健全。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國家財政對新農保的財政支出始終具有政策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是不規范、不健全的。新農保開展試點工作的當年,中央財政撥款9.5億元支持制度的開展,2010年中央財政撥付53億元,2011年中央財政又安排了123億元的新農保專項補貼資金,可見政府對新農保的支持是根據制度開展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具有很大的波動性。目前新農保所需財政資金在公共預算中列支,特別是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用于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資金并未單獨安排預算、決算,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的資金收支情況和資金結余情況沒有被全面、詳細的反映出來,也不便于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4.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因素。首先,資金籌集渠道狹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應當由更多的社會主體分擔社會保險的籌資責任。目前制度的資金籌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繳費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村集體補助基本處于空缺狀態;其他的社會主體在籌資方面也因相關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響,未能在促進制度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次,資金支出結構不盡合理。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結構上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障項目上政府財政投入存在明顯的結構不合理之處,特別是最近幾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始終保持著平均每年10%的增長速度,而同樣作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始終沒有太大變化,由中央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沒有進行過調整。再次,資金到位機制尚待完善。新農保制度實施以來,個別地區在落實政府財政補貼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賬等不良現象。隨著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發展,補貼資金到位機制也應逐步完善,確保參保居民能夠及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待遇。最后,缺乏完善的資金監管機制。目前在基金的監管方面,由于有關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導致監管無法細化,對于出現違法違規管理、使用基金的行為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理依據;另外,由于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主要由縣一級行政管理機構監管,而基層政府又因缺乏專業人才、掌握信息能力以及投資運營能力不足而使得基金的監管效率低下;在監管內容方面上應當涉及從資金的籌集到資金的給付各個環節,包括基金的預算、決算監管,從宏觀上把握政策的發展發向及發展趨勢。

三、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優化措施

1.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合理平衡中央、地方財政壓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政府財政資金對制度的支持能否滿足養老待遇剛性發展的需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面對的挑戰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國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如何緩解農村養老壓力將成為政府面臨的主要民生問題;二是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福利經濟學理論提出的“福利剛性”特點,即待遇水平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應提升,因而迫于剛性發展的制度要求,提高財政補貼標準成為制約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根據目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出情況,我們假定未來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發展水平上調,選定全國農村60周歲以上人口數[本文按照農村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數占全國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總數的60%、人均增長率的約值在4.3%/年的比例進行演算]、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央、地方財政收入以及財政補貼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等指標,根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按照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繳納的政策規定,我們假設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由中央財政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0%全額給付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對中央和河北省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能力進行測算,得出以下結論:(1)當由中央財政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數額增加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的時候,其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并不高,與其他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收支比重較大的情況對比,我國的補貼水平仍然相對較低。通過表5我們可以看出采取基礎養老金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浮動的方法,雖然會加重財政支出負擔,但屆時農民獲得基礎養老金補貼將更具有購買力,而中央財政負擔按照經濟發展平均每年8%的增速計算仍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因而,提高基礎養老金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具有現實可行性。(2)在對農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方面,由于個人繳費和省內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我們采用新農保制度建立初期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測算2015年以前的財政補貼數額。假設2015年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后,繳費補貼提高至平均每人每年50元,由于分層次估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補貼存在數據獲取上的難度,我們暫不考慮不同繳費檔次補貼的差異;根據相關數據和其他研究項目的測算結果得出農村老年人撫養比估算出至2020年河北省16~59歲參保人數,進而測算出地方財政補貼數額及其占河北省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如表6所示。通過測算可以看出在繳費補貼標準適當提高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財政壓力在可承受范圍,但通過對比河北省地方財政補貼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財政補貼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我們會發現在同樣提高補貼標準的情況下,中央財政的支出壓力較小,地方財政壓力較大。目前河北省的繳費補貼根據政策規定由省、市、縣政府按照1∶1∶1的比例分擔,隨著制度的發展,縣級財政將會因財政資源有限性的限制產生較大的支付壓力,因此,以城鄉統籌為最終目標的農村養老保險謀求可持續發展仍然要依靠中央財政加大對各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并根據制度發展需要適時調整支出結構,發揮中央財政在構建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主導責任;對于財政收入較少的貧困縣,由省級政府加大補貼力度,分擔補貼責任,同時,通過制定激勵機制將集體經濟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責任落實到實處,只有財政支持主體多方配合、明細責任,才能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乃至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發展。同時我們還應看到中央和地方財政完全有能力支持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財政支持的各項制度機制是否完善是制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2.優化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的補貼政策。(1)建立差異化的農村養老補貼制度。中央財政對各地區新農保的補助存在著明顯的不均衡問題。東部地區地方財政不僅承擔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責任,還要負擔55元基礎養老金的50%;中西部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雖然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但限于地方財力,即便只負擔最低標準的繳費補貼支出責任,也與發達的東部地區差異仍然巨大。單就河北省而言,雖然河北省在地理位置上屬于東部地區,但經濟發展程度比較有限,加之農村人口集中,貧困縣數量較多,地方財政負擔壓力較其他地區來看比較沉重。在地區財政支持負擔差異明顯的情況下,平衡地區差異成為農村養老保險能夠在全國范圍內持續發展的關鍵,可以由中央財政在現有補貼基礎上對各省市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財政補貼負擔情況實行差異化的補助制度。在十分貧困的西部地區,可以由中央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即由中央政府主導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地方政府繼續承擔最低繳費補貼標準之外的激勵性質的補貼和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的支出責任,以此來平衡制度的地區間差異,實現大區域的均衡。(2)落實財政支持激勵政策。激勵機制優化包括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對于多繳多得,應當根據參保人選擇的參保繳費檔次確定激勵補貼標準和實施細則,當參保居民選擇100元最低繳費檔次進行繳費時,由地方財政提供30元的繳費補貼,而當參保人選擇更高檔次進行繳費時,補貼標準應當隨之提高。根據多地經驗,一般來說有兩種補貼方式,一是地方財政根據參保人繳費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補貼;二是確定每一繳費檔次下參保人所能享受的補貼標準。如果按照第一種情況實行,選擇最低繳費檔次和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參保人獲得的繳費補貼將會出現很大的差距,會在未來領取待遇時出現較為嚴重的貧富不公的情況,因而建議采用后一種方式。根據相關學者的測算,在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時,每一級政府負擔的繳費補貼按照繳費增加額的5%給付,并規定上限,就能最大程度達到政策均衡,這樣既能起到對居民的激勵作用,又能實現地方政府推進制度發展的目的,同時繳費補貼數額的增加也會切實提高參保人領取待遇。在長繳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縣市實行繳費滿15年的參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繳費,在領取待遇時由縣級財政多給付2元的基礎養老金,但從長遠考慮,這種補貼標準對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不大。根據測算,多繳費一年在待遇領取時加發6~10元的基礎養老金才能對中青年居民參保產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勵作用。(3)建立財政補貼正常調整機制。建立隨CPI聯動的財政補貼機制也是確保農村養老保險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現階段政府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較低,每人每月55元的養老金補貼標準自新農保制度施行以來并未調整,購買力十分有限。要想使農村養老保險真正惠及百姓,就要切實保障養老待遇的購買力水平。隨著制度的發展完善,必須要建立與物價聯動的財政補貼正常調節機制,對養老金做出調整。調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礎養老金=上一年度基礎養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長率),根據這種模式建立起來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制度可以基本保障養老金的購買力,增加農村居民參保的信心。

3.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預算機制。預算機制的建立要不分資金來源,將一切與農村養老保險相關的資金全部納入到預算管理中來,包括現行的財政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情況、居民個人繳費的社保基金以及社?;疬\營收益和結余,與制度發展相關的集體經濟補助、社會機構和團體的捐助等資金統一列入預算核算,以便統籌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收支情況,掌握資金流向,進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也便于資金的監管。同時,要貫徹預算的執行和監管。就農村養老保險預算的執行來看,首先主要在預算收入上確保社會保險費用的及時、足額征繳,杜絕違規減征、截留、擠占社?;鸬男袨?在資金的給付方面由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要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上報,相關部門要做好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工作,使資金的籌集、發放、運營信息公開透明,強化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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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根據的社會保障理論,社會養老保險應是國家的一項社會政策,它以國家的形式建立,并以行政手段推行,具有強制性。這說明在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離開法律制度的支持是難以實現的。但是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規卻很少,而這些法規都是原則性的,無具體實施細則,操作上具有很大隨意性。各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而成的,缺乏法律下效力,難以形成長久性的契約。法律制度的缺失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高,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等。

1.2保障水平偏低

《基本方案》,規定:“交費實行低標準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元、4元、6元、8元……20元十個檔次”,但由于農村經濟水平較低和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部分地區農民投保時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投保檔次。按照民政部提供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領取計算表》,若每月交費2元,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如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等因素,實際領取的標準還要更低顯然,這種保障水平是難以承擔起養老這一社會重任的。

1.3政府與集體補助缺失

按照現行的規定:“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撫持的原則。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這一規定從制度上把沒有鄉鎮企業的農村地區排除在集體補助之外。并且鄉鎮企業是否盈利本身就是一個充滿著不確定性的問題,因而農民養老基金的集體補助也隨之變得不穩定。

1.4基金運營不合理,投資渠道短缺,基金監管缺失

為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基本方案》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存入銀行或轉為國家債券?;鹩糜诘胤浇ㄔO時,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資,而是先存入銀行,再以向銀行貸款的方式支出”。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投資人才、國債數量有限、難以購買,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銀行的形式實現其保值增值的。但是,由于國家宏觀調控和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利率的波動很大,很難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2.1立法的滯后,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2.2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后,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2.3社會結構障礙

在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影響下,逐步形成了特征明顯的二元社會結構,這使社會保障體系也逐步趨于二元化。作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無法逃脫被邊緣化的命運。這種體制使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虛化”和缺位,成為我國政府在構建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大缺陷。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也順理成章了。

3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措施

3.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意味著廣大農民必須從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意識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意識的根本轉變。但這種轉變必然會受到傳統思想、文化、心理以及價值取向的滯阻。因此扎實、細致的做好宣傳普及工作是進一步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當務之急。相對于廣播、報刊和網絡,電視的普及率是最廣的,可以利用電視為主要途徑,宣傳農村養老保險知識,宣傳的內容要盡可能詳細和通俗易懂。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讓農民充分認識到參加養老統籌不僅使自己老來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從而使農民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動上積極參與。

3.2立足我國國情,不斷推動制度創新

我國東、中、西部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在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時,應根據地區性差異,建立適宜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化進程中,大量的農民涌入城市,部分土地被征集,把我國的農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由于收入來源不同,收入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基金來源也各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應該對他們分類考慮;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我國要逐漸消除經濟二元化,建立全民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體制,所以要考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以減少轉制成本??傊?制度應該不斷創新,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建立起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3.3加大政府的責任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必然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規范。就養老保險的性質看,它并非單純的公共物品。它是一種由政府提供給人們消費的物品,這種物品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因此,需要特別強調政府的責任和角色,尤其是政府的財政投入。相對于其他國家,我國的社會保障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遠遠低于其他國家,且這些投入主要集中的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則所得甚少。因此,構建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責任,這其中不僅應包括中央政府,還應包括地方政府的職責。

4總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權利的實現;體現社會公平,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社會主義。在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以前,我國應加快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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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問題;對策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現農民的老有所養,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敖⒏采w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如何為4000萬失地農民、1.5億農民工、1.6億農村剩余勞動力、8000多萬農村老齡人口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如何銜接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面對這些重大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建立與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職稱論文。

一、建立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目的

(一)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

有效地解決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不僅是對農民合法權益的維護,同時也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促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從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的土地難以為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生活。通過建立適合農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推進農業規?;洜I,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可以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就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構建的進程。老有所養是人類共同的追求,由于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諸多缺陷使農民對參加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農村養老保險停滯不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讓農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賦予的權益,分享其對社會做出的貢獻及社會發展的成果,可以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從而減少社會動蕩的因素,維護社會的穩定運行,進而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是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

統籌城鄉發展,通過減少農民和實現土地有序流轉,逐步發展農村規模經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環節。而減少農民和實現農地有序流轉的主要措施就是讓部分農民真正脫離土地,成為市民。讓農民成為市民,要滿足兩個條件:有穩定的非農收入;有穩定的養老等社會保障。如果不能夠給予農民確定的養老保險,即使他們能夠穩定地從事非農產業并獲得穩定的收入,他們也不會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若長此以往,自然不利于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讓農民與市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實質上就是還農民國民待遇的公正地位。

(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是擴大消費需求,拉動經濟發展的需要

當前擴大消費的重點就是要擴大9億農民的消費規模,而要擴大農民的消費規模,除了提高農民的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搞好農民的社會保障。就目前農村的情況來看,農民最關心的就是養老和醫療問題。農村合作醫療基本普及,但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仍然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滯后抑制了農民的即期消費。因此,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可以起到一舉兩得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提高農民實際收入,增強農村的購買力;另一方面使農民老有所養,消除農民養老的后顧之優,增強即期消費能力。這樣農民既有能力又有意愿進行消費,從而促使總需求增加,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總之,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既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更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二、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家庭養老模式功能遞減

1、農村家庭趨向小型化。隨著我國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家庭規模逐漸縮小,農民子女凸顯養老負擔,給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帶來了很多消極的影響。我國在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農村家庭規模逐步小型化,形成了“四二一”(少數是“四二二”)家庭結構,即一對夫妻要贍養4個老人,撫養1個或2個小孩。這直接導致贍養率的提高,從而使得老年人成為現代家庭的沉重負擔。

2、農村傳統觀念有所轉變。在日益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的價值觀念對傳統家庭和倫理道德的沖擊日益強烈,傳統的代際轉移的觀念正受到挑戰。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的價值觀念開始發生變化,維系家庭關系的“孝”道有所淡化,重經濟利益、輕血緣關系的現象時有表現,傳統的養老文化正在逐漸解體,導致我國農村在養老問題上發生的糾紛日益增多。

(二)土地養老保險功能弱化

我國農民的養老保障曾經世代以土地為中心。改革開放推動我國不斷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農民擁有土地的數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遞減。目前,我國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畝,有660個縣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半畝,已經接近或低于聯合國測算的、土地對人類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線0.8畝。這意味著,減少了農作物播種面積,加大了農業生產繼續增長的難度。加上農業天生弱質和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依然低下,生產經營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非常巨大,絕對收益越來越低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有限的土地越來越難以承載農民的養老需要。土地保障出現了“虛化”現象,土地保障實際能力已不能擔當起農民生活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而轉變為農村居民土地保障的情結,一種心理安全的防線。

(三)社會養老保險功能失效

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保險,所謂強制保險就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它要求凡是法律規定應參加某一社會保險項目的人們,必須一律參加,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稅(費),享受規定的待遇。然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以“自助為主,互濟為輔”為原則,把個人的交費和集體的補助都記在個人名下,而且在實施的過程中采取的也是自愿參加的方式,這種類似于完全個人賬戶積累制不能避免短視行為。同時,現行農村養老保險依靠個人繳費,且以自收自支的方式推行,沒有代際間的調劑,也沒有代內的共濟性,不能分散長壽風險,所以實際上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社會保險行為。

2、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制度不穩定是造成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難以全面推進的重要原因。養老保險繳費是一個持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過程。只有在嚴格、規范的管理和健全的法律約束下,才能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正常、健康地發展。但是,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三、健全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幾點對策

(一)明確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

社會保障的責任,是指社會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承擔的一種確?;蚓S持性質的責任。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一般而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城鎮延展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必然產物。在歐美發達國家,盡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方式、水平、時間不一,但農民普遍被先后納入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基本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這在全球已經成為一種大趨勢。我國剛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采取了一體化的制度設計,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農村養老保險的地位,這無疑會大大加快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和完善的進程。

(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特殊的國情決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走“全盤西化”的道路。我國是處在工業化進程中的大國,二元經濟結構還十分明顯,農村和城鎮人員收入差距大并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即便是農村,地區收入分布也不均衡。因此建立適合我國實際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根據經濟的發展水平,有步驟進行。日本的農業模式和我國相似性比較多,從他們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來看,經歷了長達半個世紀的循序漸進過程。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循序漸進,不能一蹴而就。二是要強化家庭養老的功能。家庭養老既是中華文化的傳美德,也是重要的社會安全網和穩定器,其某些功能是社會養老保險所不能替代的,現階段社會養老保險應與家庭養老互為補充。三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有一定的靈活性。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為將來建立城鄉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打下基礎。

(三)理順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管理體制,一是要使農村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業務管理相分離,政府主要負責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機構前提下,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并使其協調有效地進行。農村社會保障的職能部門主要涉及到民政、財政、勞動、衛生、人事等部門,這些部門之間的管理職能必須明確并有所側重,在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進行有序管理,共同促進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三是要針對不同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不同的管理內容和重點并使管理程序規范化。

提高管理效率,一是轉變職能部門的管理觀念和工作作風,真正體現為民服務的思想。二是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農村社會保障不僅范圍廣,政策性強,而且涉及到農村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這就必然要求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等。三是改進管理方法和手段,尤其是要強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方法。

(四)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的宣傳教育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只是剛剛起步,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這項工作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世代相傳的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是引導、促成這種觀念轉化、接受這項新事物最強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經常、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講清形勢、算清經濟賬,調動群眾的廣泛參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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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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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力度不斷加大,尤其是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即將開始啟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進入了新的階段,研究內容集中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等方面,其特點在于緊密結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聯系農村社會保障的進程,尋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與建議。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梢娹r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如何進一步提高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方面的決策水平與施政能力,江治強等提出,優化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公共決策,首先應樹立公正決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等理念,科學認識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共享的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指導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其次應重新審視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形勢,包括分析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形式的影響,客觀估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農業的市場風險對政府社會保障的制度需求,對農村宗族及社區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順政府制度性保障與農村非制度性保障的關系,準確定位政府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的職責、職能。再次應注重公共決策與農民認同的良性互動,充分利用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體制,政府現代運行機制以及培育農村社會非政府組織發揮其反映訴求的作用,把農民的呼聲和認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決策當中。孫文基指出,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在處理其中最重要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這一問題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體,而不是主要由農民承擔。在農村社會保障的投人以政府為主體與我國各地現階段的財政是否相符、是否會構成很大的財政壓力的問題上,他認為,只要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這個問題是不難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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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 政府責任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并且正處于快速老齡化階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齡化階段,這一一階段我國將平均每年增加596萬老年人口,年均增長速度達到3.28%,大大超過總人口年均0.66%的增長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白皮書,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李本公在新聞會上說,我國老齡化問題形勢非常嚴峻,其中一點特別引人關注,就是農村老齡化程度要比城鎮高出1.24個百分點。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達1.534億,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農村的比例計算,農村老人的數量至少在9200萬,而絕對數量應該在1億左右。如何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情況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會議確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參保人為: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攫B老金年領取人是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009年11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批復部分省區市進行首批新農保試點工作。

2010年的政府報告中指出:扎實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圍擴大到23%的縣。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國新農保參保人數共計4685.39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數共計1569.55萬人。

二、政府承擔責任的理論分析

1.準公共產品的屬性

從現代養老保險的運行實踐來看,無論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作用均處于核心地位。對于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公共養老保險,則是由政府推行的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在產品屬性上屬于準公共物品,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是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實現農村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責任是責無旁貸的,這種制度由政府承擔立法、籌資、管理、提供財政支持等責任。 轉貼于

2.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經濟發展階段論

根據該理論可知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共支出不斷增長,其中財政用于科教文衛及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比重將逐步上升;經濟建設的投資將逐步下降。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經濟的日益成熟,公共財政的不斷規范,財政中的建設資金將逐步減少。這樣在現行稅收規模下,就可以節省出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入到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農民身上,為他們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三、政府主要責任的體現

1.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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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深,農民養老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雖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建設已經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廣大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靠的問題,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養老問題也日益凸顯。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基本問題就是養老保障方式,農村家庭養老保障、農民社區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目前己有的主要農村養老保障方式。下文將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1.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家庭養老是我國社會的傳統養老習慣,無論我國社會制度如何變遷,_傳統的“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觀點是始終不變的。家庭養老保障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養老保障能夠彌補社會養老的不足。雖然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在經濟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國的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程度來看,城鄉和供養標準都存在差別,并且按照普惠制養老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只能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還達不到滿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養老對于老年人經濟方面的支撐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養老所帶給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懷,這點是農村社會養老所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單純的物質保障并不能完全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所以許多國家都曾經將養老方式定為:以家庭養老保障為主,以社會養老保障為輔。

    2.農村家庭養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問題

    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家庭養老在養老的內容和力度上都有明顯的衰落趨勢。從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來看,農村老年人的撫養比例從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專家預測到2013年,總體撫養比占勞動年齡人口的比例會達到最低點38. 8%,隨后將因老年撫養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會總體養老負擔迅速加重。

    這說明養老保障的代際支撐己經出現問題,況且我國目前還未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發期。農民選擇家庭養老保險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導和保證家庭養老保障的主要職責有強化家庭養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規來約束家庭成員的行為,對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幫助,建立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同時建立家庭養老的激勵機制,在社會輿論層面給予大力的宣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所以說我國應當探索出多元化、服務性強、普惠與個性化需求相結合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二、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1.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模式是一種靈活性強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集體養老保障方式,是對家庭養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補充。農村社區是農村老年人生活的村莊,根據農村社區的條件為農村社區內的老人提供必需的養老保障和社區公共服務,社區的組織者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及群眾團體組織。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養老成本,社區服務居家養老把經濟責任分散到每一個家庭,減少了養老對國家的過多依賴。而且,家庭收入和養老水平有機的結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區型養老便于各村莊、各社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多變的進行養老服務項目的開展,便于在廣大的農村開展。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適應農村管理改革的形勢,有利于農村社區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是老年人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作為社會管理的基層單位社區,努力提高拓展社區內服務范圍和管理范圍是其應盡的責任。通過社區管理的努力和建設,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農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設。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概況

    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實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我國新農保建設的主要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部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2.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評述

    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在探索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創新了許多可以借鑒的模式,雖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內容、基本的制度框架還是基本和國務院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這是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農保和老農保的一個根本的區別。

    (2)對象的明確和細化。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勞動力為主,對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要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區別在于繳費基數的不同,通過調節繳費基數可以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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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外文獻中養老保險被直接稱為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籌資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兩種類型?,F收現付制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以來至今大多數國家采納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紀80年代人口老齡化及養老保險面臨的財政支付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開始試行并逐漸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疊模型(OLG)的基礎上,多數研究通過對個人儲蓄、收入分配、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對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從遺產動機的角度、Romer(1986)從個人儲蓄、勞動供給的增長模型討論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等。不過這類研究通常不考慮技術、人力資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長理論形成以來,經濟增長更加強調技術和人力資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資本積累與物質資本一樣也被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此后,許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資本積累這一橋梁來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同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在人力資本的新增長模型中,教育投入成為衡量人力資本積累水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時間與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三者之間是成正比的,延長受教育時間意味著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資越多,人力資本積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時間少則教育投資則相對會減少,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也較低。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兩類,其中政府對人力資本投資一般表現為財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則包括企業、社會其他經濟組織、學生家庭以及學生本人等。但從新近的文獻研究來看,各類研究主要針對養老金制度與政府或者學生家庭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而進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資助)的內容,且研究路徑也各有差異。

二、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理論研究

通過世代交疊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資本和養老保險效用存在代際間相互轉化,是研究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屬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的公共決策原則;而家庭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則需要符合個人終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樣,通過2期或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針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這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人力資本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類研究,約束條件為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微觀主體效用最大化和經濟穩定增長。

(一)養老保險與家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在世代交疊模型中,基金制條件下的強制性儲蓄或社會保障稅使父母在年老時獲得的養老保險與子女未來承擔的賦稅無關,也無法產生遺產效應,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資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Stuart,1998等);反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能通過對年青期個體強制征收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障稅并轉移給當期的老年期個體(或者父母),以保證年老期個體(或者父母)對孩子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也有利于鼓勵父母對子女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有利于經濟增長。

Kemnitz&Wigger(2000)等則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人力資本積累存在外部性時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資本積累達到最優水平,而基金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與沒有社會保障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資本積累總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礎之上的。如果每個人都增加學習時間,不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還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水平及勞動生產力。在具有基金制社會保障制度的自由經濟中,個人并不能獲取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而增加學習時間,因此個人投人學習的時間往往少于最優配置的學習時間。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下,養老金的數量往往與個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有關,而工資收入通常是與教育程度正相關的,這相當于將養老金數量直接與年輕時積累的人力資本掛鉤,使得延長學習時間的人能夠在年老時獲得更多養老金,這種更高的回報是來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增加而帶來的整個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體現出人力資本積累在代際之間的正向溢出效應,刺激各代人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產能力而積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資本。

(二)養老保險與政府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由于人力資本投資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教育領域的資助,許多研究還將政府人力資本投入引人理論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其中,非生產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投入。由于一國政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預算的約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則必然會導致另一個公共支出領域預算的減少。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當期工資與養老金數量掛鉤,這利,養老保險計劃不影響當年的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將更多的公共資源用于教育和基礎設施等公共支出領域,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以提高全社會生產效率。而在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個體的養老金數量或者說未來的福利是由他本人過去的儲蓄和基金運作表現決定的,與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沒有關系,他們希望政府能將更多預算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這將會減少政府對教育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共支出,從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因此從養老保險與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結論也大都偏向于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對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在一個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慮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的代際轉移再分配政策對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發現當年輕個體不能夠從資本市場上進行借貸以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時,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降低物質資本的積累,但卻有利于公共資源偏向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場均衡,那么政府會將大量預算開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這時養老金計劃也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狀況是由人力資本水平決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其自身消費大小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父母考慮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會加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這時政府給予家庭的教育補貼也會起到積極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還將公共支出和人力資本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并引入理論分析,指出只有現收現付社會保障才會增強公眾贊成提高生產效率政策的意愿,從而對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從跨國之間勞動力流動或者技術轉移的角度考察勞動力流動對人力資本的影響。結論是跨國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能夠促進欠發達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通過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提高欠發達國家的人均人力資本,但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資制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和固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費用制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間的勞動力流動會導致前者人力資本投資的減少和后者人力資本投資的增加,并由此帶來帕累托改進。

三、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研究

與理論研究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分析并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合理性問題,而是圍繞著生產率提高和經濟增長這些主題,對不同經濟體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會福利及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內生生育率選擇來量化1985年以來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資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結果顯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補助的增加改變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壽命改變了總人口的年齡結構,使得政府必須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以平衡養老金預算,因此這一機制實際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會福利。

在充分考慮了美國勞動者工作期內繳費形成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這些參數的條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結果表明,在美國,由工作期內勞動者繳費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會促使人們考慮提前退休,但隨著未來社會保障費用負擔人口的減少,預期壽命的提高也能夠促進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提高。現收現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促使個人延長受教育時間,增加家庭或個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但隨著社會保障負擔率的提高會帶來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臨著預算平衡等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現收現付型還是混合型模式目前還存在許多爭議,不過從目前養老保險資金賬戶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中國仍然處于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針對這種情形,近來國內也有一些關于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和人力資本公共支出的增長效應進行了分析,并通過人力資本這一指標來體現它們與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結果表明:從公共支出角度來看,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與人力資本和長期經濟增長率之間呈現出一種負相關關系;公共教育投入對于長期人力資本及經濟增長的正面效應很明顯,而對短期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卻不明顯。超級秘書網

針對中國長期的城鄉分割的現實情況,賴得勝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獻根據當前中國“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對我國城鄉人力資本投資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由于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層政府和農村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資領域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重,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本投資。

四、結論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