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制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6 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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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資格條件
在我國,社會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如何使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夠安居樂業,這就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養老保險。所謂養老保險,也叫老年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年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社會勞動領域后,由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共同特征,此處的養老保險就是一種社會保險,因此,也要通過國家立法,依法強制實施。當然,商業保險中也有關于養老的保險條款,但它屬于自愿保險,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自愿所為,不受國家強制性規定的限制,與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是兩個概念。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已實行社會養老保險,這些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強制征收養老保險費(稅),建立了養老保險基金,并規定了養老保險的待遇項目、享受條件及給付標準。
第二,養老保險的基本對象是勞動者,即從事一定的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人。當然,也有少數國家在普遍養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傭者,其前提條件是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三,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年老時退出社會勞動崗位后,才開始發揮其作用。養老對于在職的勞動者而言,只是一種期待權,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按規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養老的現實權利。這一點也與普通商業保險中的養老保險不盡相同,商業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可以約定享受養老保險的年齡,這種約定通過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如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國壽金色夕陽養老年金保險條款中,在投保時便可以約定從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從6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四,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退出社會勞動后的勞動者提供穩定可靠的經濟來源,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和待遇標準是法定的,其物質基礎來源于養老保險基金,其最后責任人是國家,可見其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第五,養老保險實行基金化和社會化服務管理。基金化和服務化管理的社會化,是社會保險最根本的特征。該特征在養老保險方面體現得最為充分。養老保險基金在社會保險基金中所占份額最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是社會保險化服務管理工作的基礎。
養老保險在保障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等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首先,養老保險保障了勞動者在年老時退出勞動后的基本生活,保護了勞動者的社會經濟權利。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強制征收養老保險費(稅),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規定一系列的諸如享受條件、待遇標準及支付辦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養老保險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養老保險制度其他作用的發揮都要以此為基礎。其次,養老保險促進了經濟發展,這是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的內部激勵機制來實現的。通過規定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與工作業績掛鉤的辦法,尤其是與就業關聯的養老金直接取決于繳費標準,繳費年限及工作年限。這樣,對于那些長期勤奮工作、對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勞動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較高的養老保險待遇。最后,養老保險制度正是通過內在的社會互濟與激勵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其保障基本生活與促進發展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勵進取精神,從而從整體上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穩定社會、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既是養老保險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總體功能。
從法律角度出發,根據其實施的主體與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所謂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統一組織,強制實施,涉及面較廣,是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而補充養老保險則是指在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本單位的職工建立的一種追加式的或稱輔的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是指從一定的年齡開始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費,具有儲蓄功能,因此,稱作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此外,養老保險從理論角度出發,根據國家對養老保險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與發揮作用的不同,可以將養老保險分為強制儲蓄型、自保公助型、國家福利型和國家保障型四大類。強制儲蓄性養老保險也叫儲金性養老保險,其雛形是18世紀英國產業革命的“職業保險基金”,由國家實行強制儲蓄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它通過國家立法強制要求雇員與雇主各自繳納等額的保險費,共同出資建立特別基金,作為專款分別存入每個雇員的賬戶,作為雇員的存款;當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即生、老、病、死、傷殘和失業)時,連本帶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在少數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分期領取年金,或者將存款留給其繼承人。這類養老保險的理論基礎是由雇主和雇員個人承擔資金責任,國家對養老保險不承擔任何資金責任,其現實基礎則是減輕了國家的負擔能力。自保公助型的養老保險又稱作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它以“國家干預主義”為理論依據,國家承擔養老保險一定的資金責任。該理論起源于俾斯麥時期德國的養老保險,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仿效。它強調養老是個人的事,因此,應以自保為主,國家予以一定的資助。國家福利型養老保險起源于英國,其理論依據是“福利經濟學”,后被瑞典所發展,是國家借助于財政經濟政策,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從而緩解社會矛盾。它把養老保險作為一項福利政策,依法實施,并設有專門的主管法院,監督執行。它還強調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養老金發行的對象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員還享受與收入相關的年金,該類型的養老保險的主要資金責任,養老金的支出來源于一般稅收,基本由國家與企業共同負擔,個人不繳納或者只須繳納少量的養老保險費。而國家保險型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障學說為理論依據的。該模式首創于原蘇聯,我國目前也采用該制度,它是由國家憲法把以養老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基本原則確定下來,老有所養是公民在憲法上享有的一種社會經濟權利,由生產資料公有制作保證。個人無須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工會可以參與決策與管理。
以上是從法律、理論的不同角度對養老保險所作的分析,從而使我們進一步了解了享受養老保險的資格與條件。
被保險人的退休年齡、工齡、投保年限,居住期限與公民資格等都可作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與條件,關于退休年齡,多數國家規定了年滿60—65歲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齡低的可達45歲,高的可達70歲。世界上不少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女有5歲的差別,但也有半數之多的國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齡一致。把年齡作為享受養老基金的基本條件,這是根據人們有權利獲得休息與悠閑生活的原則,同時根據人們進入老年后,許多人自然處于工作能力減退階段的情況確定的。但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給付養老金最為合適呢?如果支付年齡偏低,則保險費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齡偏高,則又難以適應人的身體機能變化的狀況。況且退休年齡的高低還會對國家人力資源和補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結構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適度的退休年齡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關于工齡條件,各國之規定也不一致,短的15年,長的40年。至于工齡是否作為領取退休金的必要條件,不同的國家或者是不同的投保職業其情況是不一樣的。在實行個人繳費制的國家,多數以投保年限或繳費年限替代工齡條件;在不實行個人繳費制的國家,工齡則成為最重要的條件之一。關于投保年限或者繳費年限,只有少數國家規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數國家規定要15—20年才能成為合格的年金領取者。關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資格,一些國家規定必須在本國居住滿一定期限或者具有該國公民資格,才能成為年金的領取者。如在新西蘭,被保險人須年滿65歲,并在最近20年居住在本國的,才能領到養老保險金,在此問題上,國際上一般采取對等原則。
通過以上對勞動者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探討,我們深切感到養老保險已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被各國政府所重視。由于養老保險會受到通貨膨脹和社會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養老保險調整機制,從而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這也必將是一件涉及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孝文化 養老環境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B8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4-7069(2011)-02-0149-02
制度是文化的產物。又是文化變遷的工具。養老保障從文化到制度,再到制度的完善,文化的變遷,二者交互上升,使養老文化不斷發展,養老保障制度不斷優化。實質上,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階段要求,是孝文化延續的產物,同時也是孝文化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直接反映。社會養老保障是孝文化在現代社會傳承的重要方式。以文化與制度的適應性推動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進而帶動孝文化在當代社會的合理傳承。
一、中國傳統孝文化的要義
中國作為一個頗具文化淵源的國家,其文明形式及發展演變都能找到文化的痕跡。中國傳統孝文化是指在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家族社會中,為適應維護家族制度穩定和協調父子關系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孝的觀念、規范,孝的行為方式及其政治性目的和廣泛的社會性衍伸的總和。(1)孝文化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為官方所吸納、肯定,并作為主流文化意識予以推廣,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如著名學者謝幼偉指出的那樣:“中國社會是以孝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孝浸入中國社會的每一部門,滲透到中國人的一切生活中?!?/p>
《孝經》和《二十四孝》是孝文化最重要的著作,前者為理論闡述,后者是實踐例證。根據《孝經》對傳統孝文化的注解,孝是“德之本也,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教民親愛,莫善于孝”,要求庶人“謹身節用。以養父母”。《孝經》的論述主要集中在養、敬、順、恒四個方面,其在不同階段具有不同表現形式,但其思想上的指導作用,作為文化的軟約束力始終延續,本文援引《孝經》中的論證,提取其與養老有關的合理成分,將中國傳統孝文化的要義歸納如下:
第一,養:贍養,即物質層面的孝,表現為對長者的奉養和悉心照料?;谘夑P系和父母權威的崇老思想,使孝的首要表現為“善事父母”。
第二,敬:尊敬,即精神層面的孝,表現為對長輩的敬重??鬃雍兔献釉陉U述其倫理觀時,認為“敬”是發自內心真誠地愛父母?!白尤眨骸裰⒄?,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第三,順:順從,即行為層面的孝,在合理的行事范圍內不違背父母的意志,使自己成為父母意志的執行者和體現者??鬃诱J為“孝”是“無違”(順)(4),就是不要違反前輩。
第四,恒:永恒,即時間效應的孝,就是保持一顆永恒的孝心,同時使盡孝的能力不會窮盡空乏。孝道,是一種永恒的孝和愛。
傳統孝文化在養老方面的思想要義,主要建構在以家庭為核心和養老支柱的養老環境下,其相應的實現形式更依賴于傳統的家本位養老保障,這與封建社會相對簡單的人口結構,穩定的人口遷移,大家庭的居住模式和相對落后的生產力發展狀況相適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家庭養老模式的盛行和孝文化的傳承。然而現代社會養老環境的變化,必然要求孝文化以新的方式實現和傳承,并且形成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障制度。
二、養老環境的變化使孝文化以社會化的形式實現和延續
生產力的發展推動了社會的發展演變,養老環境也隨之發生變化,使傳統孝文化的實現形式相應改變。所謂孝文化實現形式的社會化,并非否認家庭的基礎地位,而是以家庭為依托,養老支柱和主體責任向社會傾斜,構建政府、社會、家庭有機協作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家庭保護職能的弱化使現代孝文化中“恒”的實現趨于社會化
伴隨著工業化和社會化大生產進程,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自然經濟趨于瓦解,傳統家庭由生產實體轉變為消費實體,其保障功能逐步縮小,進而使傳統的家庭保障在不同程度上逐漸失去了存在的經濟基礎。作為在傳統孝文化下養老制度獨立經濟來源和責任承擔主體的家庭,其保護職能的弱化,使得要實現孝文化的要義――在時間效應上永恒的穩定的孝受到沖擊,必使養老保障形式向社會傾斜,即從社會尋求相對穩定和持續的保障支點。建立起包括社會、政府、家庭在內的孝文化的實現――即社會化養老保障的制度。
(二)中國人口老齡化現狀使孝文化中“養”的資金來源社會化
中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對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提出嚴峻的挑戰。人口老齡化使整個社會的勞動年齡人口在減少,需受供養的老人在增加,即社會總撫養比上升,導致分配制度結構的變化,進而打破了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平衡。同時,老年人比例的增加加重了家庭養老的負擔,使很多家庭難以勝任養老重任。因此為切實履行孝文化要義中的“養”即贍養義務,養老資金來源形式向社會傾斜。通過養老資金的社會化匯集和調劑,規避單個家庭短期和結構性風險。
(三)人口流動使孝文化中“敬”、“順”的實施主體轉向社會化
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伴隨大量的人口流動,這一現象延伸到農村則更明顯的表現為空巢家庭的出現。當前中國的實際情況是:人口流動增大,核心家庭普及,空巢家庭出現,家庭規??s小,子女閑暇時間和直接伴隨長輩的時間顯著較少,甚至出現老人長時期獨立生活的局面。在當代中國社會,孝文化思想要義中“敬”和“順”,以家庭為單一依托無法繼續延續,無法完全依靠家庭成員作為實施主體,進而必須向社區和社會尋求依靠。所以,完全由子女承擔傳統孝文化中“敬”和“順”的責任,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已經不切實際,傳統孝文化實施主體的社會化轉變勢在必行。
三、運用孝文化軟約束力推動社會養老制度建設
(一)加大對孝文化現代價值的宣傳,提高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
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重倡新時期的孝文化,需要我們站在時代的前沿,立足和諧社會養老保障的要求,對新時期孝文化的內涵再發掘,弘揚其精華,剔除其糟粕,并賦予其與時俱進的時代內容,加大對孝文在現代社會養老方面優秀要義的剖析和宣傳,提高大眾社會養老保障意識,提高社會養老保障繳費率和覆蓋面。
首先,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孝文化中有些道德要求已經顯得迂腐、落后、甚至愚昧,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守我堂前三年孝,不知門外四季春”,“父母在,不遠游”,“割股療疾”等,這些落后保守和不當的尊卑觀念已不再適應新社會的要求,必須剔除。其次,養老環境的變化,使孝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實現形式已經發生變化,不再等同于家庭獨立的養老壁壘。社會養老保障文化是一種“大眾文化”,因此作為社會養老保障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養老保障意識也應該是一種大眾意識。在現有社會和經濟發展難以
觸及的領域,加強孝文化的現代價值的思想認同具有至關重要的補充作用。
(二)加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設,健全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
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在中國,孝文化的延續需要根據具體的層次建立不同的孝文化延續方式和衡量標準,逐步推動層次間的融合。在社會養老保障領域,通過孝文化的宣傳建設,加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設,延續孝文化,健全以家庭為依托,以社會為基礎和后盾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建立國家基礎養老保障,以社會和企業為補充,以及家庭和個人自主養老保障模式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障模式,使孝文化的承載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樣化,服務管理社會化,更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規范完善和孝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創新和傳承。
(三)以孝文化軟約束力和輿論監督及時修補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不足,提高養老質量
文化建設和文化管理主要是內在的文化自律與軟性的文化引導,社會養老保障文化也不例外。加強孝文化現代價值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增強民眾對社會養老保障的心理認同,增強他們參與社會養老保障的自主意識和主動性,使之在處理社會養老保障相關事務時達到自控和自律。通過孝文化的軟約束力的滲透和輿論的監督,及時快速的反映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中的缺陷,在全社會形成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氛圍和環境。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僅僅指硬性指標的完善和制度建設的合理,還包括社會養老保障的心理認同和制度缺陷的靈活彌補。對養老質量的提高,還需建立完善的衡量體制和質量監控體制。
四、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動孝文化合理傳承
具有現代社會適應性的孝文化對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軟約束和補充作用,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秀孝文化的繼承和發展。
(一)孝文化在現代社會延續的現狀
30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不僅促進了經濟的空前繁榮,更引發了包括孝在內的道德觀念領域的一場深刻革命。現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意識深刻影響著家庭中的父代與子代間的關系,代際公正、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孝文化的現代化趨勢日益增強。傳統農業社會的生活習慣和家庭觀念在事實上已經開始瓦解,“廝守家庭”意識逐步弱化。孝的運行機制――對父母“行孝”的原始形態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傳統孝文化理念實現的土壤縮小,對傳統孝文化的質疑增多,而同時孝文化現代價值分析和認可的滯后,合理的孝文化延續形式的缺失,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致對老人的遺棄,忽視現象頻繁出現。孝文化的缺位,加速了社會動蕩,使社會養老局面堪憂。
(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動孝文化的合理傳承
篇3
年12月4日是第十個全國法制宣傳日,現根據區司法局統一要求,結合全街道實際,就開展全街道“12。4”法制宣傳活動作出工作方案:
一、活動主題
年“124”全街道法制宣傳月的活動主題為:“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二、指導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傳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貼近群眾,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分類實施,以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核心,以滿足基層經群眾法律需求為出發點,以抵御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增長為著力點,通過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進一步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切實推進依法治街進程,構建和諧靖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
三、時間安排
年“124”全街法制宣傳月活動,從11月20日開始,到12月20日結束。
四、活動內容
1、召開動員會,由支部書記、行政村主任、廠長及各單位普法教員參加,請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就法制宣傳活動進行動員。
2、街道普法辦在政府集鎮懸掛橫幅兩條,司法所出一期專欄,營造宣傳活動氛圍,各單位要求張貼法制宣傳月宣傳標語。
3、聘請大學生村官為街道法制宣傳員。a
4、組織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等活動。
5、12、4法律宣傳日在街道集鎮開展一次法律咨詢活動。
6、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由法制副校長、社區法制學校教員各上一堂法制課,長江、營防兩個社區各出一期法制宣傳專欄。同時,充分利用中小學法制信箱的作用積極做好青少年法律維權工作。
7、在全街道開展一次以“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為主題的調研座談會。各單位應圍繞主題,以論文或散文的形式,謳歌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成果,或頌揚深入普法,為全街道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營造法治的環境等。
8、開展企業維權活動。司法所開展以勞動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
9、在青少年中開展一次法律知識競賽活動。
五、活動要求
1.各單位要對全街道開展“124”法制宣傳月活動高度重視,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強領導,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制定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篇4
關鍵詞:HR轉型;傳統;案例教學法;應用形式;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06-0102-02
《2011-2012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轉型與HR外包調研報告》(下文簡稱報告)顯示,到2013年我國勞動力用工的“人口紅利”將徹底消失,HR轉型勢在必行。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的傳統應用形式將直接受到嚴峻的挑戰。如何使大學畢業生能更好地適應新情況,既是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勞動關系與勞動法案例教學課程需要處理的難題,又是高校案例教學法亟需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是本課題組正在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一、HR轉型條件下對高校畢業生素質的基本要求
(一)團隊合作意識
上述報告中的結論表明,所有的用人單位關注其招聘的高校畢業生最重要的因素是他們的團隊合作意識,這也是用人單位中高級人員高稀缺性的能力。職工的團隊合作意識與能力的培養是大中型企業面對市場激烈的競爭、避免人才頻繁跳槽的有效手段。
(二)自主學習能力
所謂的自主學習能力,是指勞動者本人主要通過個人的努力,利用各種條件和資源進行自主學習,以便個人獲取所需要知識的能力。
當今的社會是學習型社會,一個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市場競爭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單位員工的自主學習能力。
(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該能力是職工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通過其所在的單位或團隊,來解決和處理用人單位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的能力。它是職工把自己的理論知識轉化為實際工作能力的具體表現,是用人單位辦事效率高低的重要指標之一,這也是很多用人單位為何在招聘大學畢業生時選擇班干部或者學生會干部的主要原因。
二、傳統的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應用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雙師型教師的缺乏
我國高校大多是理論型研究學校,一直以來各高校均重視學生的理論教學,輕視學生的實踐教學。在這種思想理論的指導下,教師脫離實踐的現象日益嚴重,高校也成為脫離社會的象牙塔,尤其是高職高專學校,許多都是從中專、中技學校升格而來。這些學校在案例教學法應用中的普遍問題都是缺乏雙師型教師,學校的案例教學實踐課大多流于形式,有的學校根本就不開設這門課。
(二)典型案例教材不足
要把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教好,沒有高質量的、適合教學對象的案例教材是行不通的??涩F實中能夠適應該課程教學的典型教材嚴重不足,無法滿足高校教學的需要。傳統的案例教學方式基本上都是上課教師臨時在網上或報刊上尋找一些案例來講授,這不可避免的會存在諸多問題:時效性差、適應性不強、脫離學生的實際等,上課的效果無法達到理想的目標。
(三)學生參與互動的積極性不高
傳統的案例教學法主要是老師把案例內容告訴學生,讓學生在課堂討論并回答老師的問題,然后教師點評。這種形式對學生的吸引力不強。由于課堂教學時間有限,教師基本上會讓成績好的或者表現積極的學生回答,其他同學根本就沒有機會參加討論,參與互動的積極性不高,這無疑會影響到案例研討的實際效果。
(四)缺乏相應的管理與激勵機制
案例教學法的應用需要任課教師提前做大量的準備工作,更需要學生的廣泛參與,這會明顯增加教師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對教師的教學技巧和教學藝術要求也很高。
一方面,由于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的總課時不多,教學任務較重,讓教師花大量的學時用于案例教學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我國的高校教師的職稱評定與老師的上課多少、上課的質量高低不直接掛鉤,其看中的僅僅是教師的科研實力――主持過多少個國家級或者省部級課題、發表過多少篇高水平的論文、做過多少個有價值的咨詢項目等;加上各高校對案例教學課大多沒有相應的激勵與保障機制等,導致案例教學課名存實亡,更無法培養出能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高材生。
三、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應用的形式改革分析與探討
針對上述傳統的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應用存在著諸多弊端,對其進行改革是大勢所趨。本課題組的成員經過長期探索,總結出下列多種有益的案例教學法應用的新形式:
(一)模擬法庭
首先任課老師要把經典案例選好,提前一周把案例和具體要求布置給學生;其次,要選擇當前社會中有重大影響、有教育意義、適合教學的熱點案例;再次,把各種角色讓學生們分配好;最后,對沒有直接參與模擬法庭的其他學生,都要給他們分配任務――提問。
在活動過程中,任課的老師要根據每個同學的表現及回答問題的質量高低逐一地給他們打分,計入平時考核的成績。
(二)社區法律問題調研
高校學生一般都注重理論學習,忽視和缺乏對現實社會問題的深入調查研究。本課題組為了彌補學生們這方面的缺陷,專門與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的多家大型社區中心聯系,與它們共同合作,給學生們提供了許多法律問題調研的機會與場所,讓學生們真正地融入社會,了解現實,學有所用。在調研之前,首先要確定好每小組的調研主題,讓學生們帶著問題去調查,在回來后要把調研問題的解決方案拿出來,每小組代表都要向全體同學匯報,接受其他同學的詢問,讓同學們對這些方案的利弊進行研討、相互評比打分。
(三)現場法庭旁聽
大學生對法庭庭審比較陌生和好奇,我院社會與公共管理系在本課題組成員的參與下,每年都定期組織學生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與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去開展現場勞動關系與勞動法案件的法庭旁聽活動,讓學生們切身感受到勞動法是如何實施的,使學生們真正懂得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崗位的重要性。旁聽后,要求所有同學寫出參加法庭旁聽的感受,并對該案件的審判過程、形式及判決結果做出自己的客觀評價,找出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差距,并著力進行彌補。
(四)參加實習實訓基地鍛煉
為了落實高職高專的實踐教學任務,轉變教育教學理念,培養實踐型、應用型人才,本課題組在學院與系部的支持下,先后與安徽省高級法院、合肥市中級法院、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合肥市包河區司法局等多家單位建立了長期的大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專門組織學生定期到上述單位進行實習實踐鍛煉。在實習結束后,要求所有參加實習實訓的同學搜集整理出各自在崗位中遇到的實際案例,并向老師與同學們進行匯報。
(五)課堂案例研討
為克服傳統的案例教學法的諸多弊端、活躍課堂教學氣氛、調動學生學習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的積極性,本課題組的老師開發了課堂案例研討的教學法形式。在教學某一章節前,老師通知學生們,讓他們自己準備案例研討的內容,形式不限,任課老師通過初步審查后,由班委組織完成該案例的研討任務,老師參加到學生的分組研討活動中。在整個活動結束前,任課教師要對該研討活動進行歸納總結,指出其不足部分,表揚其優點,以便學生們能再接再厲,不斷提高自我學習的能力。
四、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應用改革帶來的重大突破
通過對前述多種形式的應用,本課題組給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應用帶來諸多突破:
(一)極大地增進了學生的團隊協作意識與能力
經過模擬法庭、課堂案例研討等教學形式的訓煉,學生們深切認識到離開團隊合作,他們很多事情都無法完成,在工作和學習中,一個人的力量往往是不可能完成任務的,需要一個團隊的共同努力、共同配合。這樣,學生們的團隊意識與能力有了明顯的提高。
(二)很好地提高了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
本課題組所采納的每一項案例教學應用形式,都需要學生自己去搜集、整理材料,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及對策,或者對其他同學解決問題的方法提出自己的見解,這些無不需要每個學生自己去開動腦筋來進行主動學習。
(三)較好地提高了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水平
社區法制調研、參加實習實訓基地鍛煉活動、課堂案例研討等形式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都需要學生來解決,他們在處理上述問題時,都要借助不同的渠道,想盡所有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不僅能提高學生的理論水平,更能很好地提升學生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真正地做到理論與實踐的充分有機的結合。
(四)有效地促進高校教育、教學制度的深度改革
要把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課程案例教學法進行徹底的改革,最終還需要對高校的教育教學理念和管理制度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徹底扭轉以論文和課題來評價教師教學水平和評定職稱的不科學的標準。要把教師的課堂教學水平及組織案例研討等實踐能力納入到教師的考核、晉級標準之中,唯有這樣,才能很好地推動高校案例教學法的有序、正常、持久的進行下去。
篇5
論文關鍵詞 頂崗實學生 勞動者 勞動關系 勞動者權益保護
自2005年,國務院下發《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確定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是中國職業教育的發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要求“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后,高職院校普遍都建立了“2+1”的辦學模式,即兩年在校學理論,一年在企業頂崗實習。然而,這一辦學模式實施幾年來,大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者權益被侵害卻成為一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2006年5月黑龍江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邵振彬測量實習傷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學學生張某裝修實習傷害案以及2010年11月福建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陶闖案都是因為他們是實學生而被勞動部門以及司法機關認為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實習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由于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因此,實學生的權益無法得到合理的應有保護。筆者認為,僅以大學生的“學生”身份和有關不確定的規定而簡單的將實學生排除在勞動者之外而不予以勞動保護不僅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缺乏法律依據的。
一、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可以同時享有受教育權和勞動權,頂崗實習的大學生“學生”身份并不排斥“勞動者”身份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上述規定是我國憲法對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和勞動權的確認,我國公民對這兩種權利的享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從法理的角度上說,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作為勞動者非但不沖突,更已經憲法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從勞動法的角度可以判斷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頂崗實學生具有勞動者資格
頂崗實學生在頂崗工作期間是否具備勞動者資格是關系到其實習期間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勞動保護的前提。目前,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不管是勞動部門還是司法機關普遍認為實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他們不具有勞動者資格。有些學者也認為,實學生還是在校學生,而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他們尚未進入就業領域,其身份是學生,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筆者認為,不分析頂崗實習的具體特點,僅以大學生的“學生”身份而簡單的認為他們不具備勞動者資格,是不符合勞動法及其法理的相關規定的。對于勞動者的含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但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理論,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能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獨立給付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對于勞動者應具備的法定年齡,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對于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從保護勞動者利益出發,作出了具體排除性規定。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大體有四類:(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為自由被剝奪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從上述法律規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國現在的在校大學生絕大多數都已超過16周歲的法定就業年齡;在一年的頂崗實習工作期間,盡管其身份是學生,但他們具備了根據企業生產、服務的需要支配自己勞動能力所必要的行為自由,可以自己的行為去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且絕大多數頂崗實學生在頂崗工作期間能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接受實習企業的實習勞動管理,提供了自己的勞動,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其參加實習勞動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頂崗實學生應該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三、大學生頂崗實習具有勞動就業的屬性,頂崗實習關系應屬于勞動關系
頂崗實習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實學生的權益保護至關重要。判斷實學生是否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有兩類情形:一是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并用工;二是未定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實際用工。為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針對第二種情形,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還專門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如下情形視為勞動關系: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適用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職業院校大學生的實習有多種形式,如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對于大學生在企業的實習關系是否是勞動關系,應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界定。筆者認為:如果實習學生只是到實習單位觀摩、協助實習單位員工做一些輔的工作,不獨立完成某種工作,其提供的實習工作不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種跟崗式的實習顯然是學校課堂學習的企業延伸,學生在企業實習學習中盡管也要接受企業的(實習學習式的)管理與指揮,但不存在接受企業對企業員工式的管理、指揮和監督,因此,這種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而不屬于“勞動者”,這種實習關系當然也不是勞動關系;如果實習學生在企業頂崗實習期間,按照實習協議和企業的管理規定,頂崗實習的大學生在頂崗實習勞動過程中都要服從實習單位的安排、指揮,接受其管理,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他們要在崗位上利用企業提供的勞動條件獨立地或在師傅指導下連續完成企業安排的某種工作任務,其提供的實習勞動是實習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并不斷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據調查目前絕大多數頂崗實學生在頂崗實習中能夠獲得一定的報酬,有的報酬還不低(筆者所在學校的10級電子商務專業58人在上海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實習幾個月月均工資達4800元,最高者一月12000元)。從頂崗實習的上述特征和《通知》的規定可以看出,盡管一年期頂崗實學生沒有與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他們已經與實習單位之間形成了一年期的事實勞動關系。很多學校將這一年期的頂崗實習階段叫做“實習就業”階段?!白鳛榉梢饬x上之事實勞動關系,其勞動力的有償使用除了在當事人之間缺少一紙書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為合法,即它是一種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實質性要件均合法的勞動關系?!?/p>
四、將“頂崗實習”簡單地視同“勤供儉學”而否認頂崗實習關系的勞動關系性質是錯誤的
目前,無論是一些企業、勞動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以及有些法律工作者、學者認為頂崗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資格,實習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是原勞動部1995年頒發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第十二條規定,即“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惫P者認為:以此條規定作為依據認為頂崗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資格,實習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是極其錯誤的,因為大學生頂崗實習行為與大學生“勤工助學”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教育部和財政部2007年6月26日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對“勤工助學”的認定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第六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由此可見,勤工助學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學生在課余時間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所進行的打工行為。而頂崗實習是《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學生在校學習2年,第3年由學校組織或學生個人聯系到專業相應對口的企業,帶薪頂崗完全履行其崗位的全部職責,然后由學校統一安排就業的一種勞動實習學習活動??梢?,“頂崗實習”與“勤供儉學”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況且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依據上,在我國《勞動法》剛剛實施的1995年頒發的《意見》與2005年的《通知》的精神明顯相悖,也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明顯不符,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在此類司法實踐中一些企業、勞動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以《意見》為依據,片面地將“頂崗實習”簡單地視同“勤供儉學”從而否認頂崗實習關系的勞動關系性質,進而不給于頂崗實學生勞動者保護是錯誤的。
篇6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得到全面肯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實施已有相當長時聞,但仍有不少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中屢屢發生不規范的搛作、欺詐、侵權等行為,因此引發爭議頗多。文章從高校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勞動合同期限、事實勞動關系、無效勞動合同等幾個方面問題著手,具體分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進一步提出了加強高校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建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叉務的書面協議,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勞動合同制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客、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勞動關系自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勞動合同管理中不規范的攮作、欺詐、侵權等行為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勞動爭議頗多。本文僅就高校在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談筆者的一些認識。
一、高校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幾個問囊
1.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秳趧臃ā芬幎擞泄潭ㄆ谙?、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住和勞動者達成一致,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事項,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據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2)在固定工轉削過程中,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O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農民輪換工轉為城鎮戶口的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O年以上的;(5)除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輪換工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O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廷勞動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職工。特別是低學歷低層次的教職工根本沒有能力與學校講條件,有一些學校對長期工作的教職工的勞動合同也是一年一簽,這樣造成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后,在年老體弱時圜單位不愿與其簽勞動合同而喪失就業機會,使老無所養,病無所醫。
2.事賣勞動關系問題。事賣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耒些勞動權利和叉務達成口頭協議,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它是一種極不穩定的勞動關系。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叉務未以書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確規定,故往往導致勞動關系紊亂,勞動爭議頻繁發生,給社會和當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諸多原因,高校與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非常普遍,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妨礙了勞動合同制的順利推行,從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也越來越多,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無效勞動合同問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兩類勞動合同無效: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現為學與勞動者簽訂的如手續不齊備、程序不合理、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以及不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傷殘自負、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起付線、勞動時閏過長、沒有加班工資等權利叉務不對等的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秩序較為混亂。
二、存在問是的原因分析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了<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要求企業新招收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1995年1月1日,《勞動法》頒布實施,國家、各省、市、自治區為了配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先后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規定等,大力宣傳介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但到現在.仍有很多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的現象發生,究其原因,是由各方面因素所引起的:
1.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責任?,F階段,一些高校與職工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不知道要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自己,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基本都是學校規定好合同條款,自己簽個名字就算簽好合同了;有的職工認為勞動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無;有些職工甚至不知道有《勞動法》,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而少數高校故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不愿簽訂長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約束,隨時將勞動者解雇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管理不規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員不懂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了怎么管理?致使簽訂了內容不齊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也有的將勞動合同簽好后就擱在一邊,沒有及時辦理合同的鑒證、續簽、變更、終止等手續;甚至有些單位勞動合同簽好后無專人負責保管,造成勞動合同遺失。
3.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認為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了就不能解除和終止,否則就是違約。學校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他們擔心如果與職工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以后職工表現不好或單位進行內部機構改革需要精減職工,以及因學校工作需要調動職工的工作崗位時,如果職工不服從學校的安排。學校的工作就比較被動。
4.勞動關系主體地位不平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主體地位從法律上講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國現階段大量外地民工進城務工,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又大量增加,勞動力市場嚴重供過于求,使勞動者較難找到工作,有單位錄用,他們就非常高興,有時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為了一份來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氣吞聲,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備法律知識,但由于他們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無權無勢,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單位違反《勞動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能忍盡量忍,這樣導致了個別用人單位更加有恃無恐,他們提出很多不舍理條件要求與勞動者“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同意聘用,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另請他人。
5.傳統的用工觀念沒有徹底改變。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實上的用人終身制,廣大教職工吃慣了“大鍋飯”.坐慣了“鐵交椅”,對勞動合同制度不以為然,認為反正是單位的職工,簽不簽勞動合同都無所謂,這樣就形成職工向學校提供勞動,學校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三、對策建議
1.形成理論學習氛圍,增強勞動合同意識。當前,最主要的任務是要在廣大職工中形成人人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圍,高校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勞動法》,要有較強的勞動合同意識,支持人事部門工作;人事勞資干部要加強《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科學規范地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單位招收職工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及時辦理合同的續簽、變更、鏊證、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同時深入探討建立完整規范的勞動合同的操作程序,給領導發揮好參謀和助手作用;廣大職工要學好《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自由協商勞動合同的內吝,但在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該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過錯方應根據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轉
2.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強化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工作部門、本單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起始、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違約規定等相關內容一一登記在冊,并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個人表現、部門意見、獎懲等有關資料也要有詳細的記錄,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鑒證、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以便能對勞動者、勞動合同進行動態管理。
3.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不利后果?!秳趧臃ā返?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各種權利和待遇。而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單位不履行簽約叉務所造成的,讓無過錯勞動者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違背了《勞動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議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加以明確規定,并由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不利的后果。從世界各國勞動立法看,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此種制度,將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法國勞動法典>第L123—3一l0條規定.勞動合同進行到勞動合同到期之后,該合同即成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独葋唲诠し?gt;第25條規定:“假如訂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滿后,當事的雙方沒有明確商定合同期限延長情況仍繼續信守合同,則認為定期合同已延長為不定期合同?!?/p>
4.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范圍。按照國際慣例,勞動合同通??煞譃槎ㄆ趧趧雍贤筒欢ㄆ趧趧雍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許多國家限制簽訂定期勞動合同,鼓勵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如《法國勞動法典>第L122一l一1條規定,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某一受薪雇員缺崗,其勞動合同暫時終止,工作崗位被取消之前雇員已最終離開,且此事由已提交企業委員會處理,或者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情況下,已提交員工代表處理,或者依不定期勞動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員尚未到崗,需要人替代;(2)企業活動量增加;(3)具有季節性的工種,或者在法定或集體協議或協定確定的某些行業內,由于行業活動的性質以及這些工種的臨時性特點,習慣上不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斷延長定期合同來逃避和勞動者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的義務,《法國勞動法典》還規定,定期勞動合同自其簽訂時,就應當明確規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長期間不得超過l8個月,并且規定訂立定期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并應準確表述訂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訂立的合同視為訂立了不定期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首要選擇,這對勞動者而言.有助于他們形成對所在單位的職業責任感和認同感,將自已與單位的命運緊密聯系起來,更好地發揮其工作積極性,長期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會穩定;對用人單位來講,有利于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保守單位機密、穩定職工中的骨干隊伍,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我們應該加以借鑒,這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三方都有利。
5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有兩種,第一種是因故終止。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1)勞動關系主體消滅而終止(2)經勞動仲裁部r1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而終止=(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4)因不可抗力而終止一第二種是約定終止《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或通過提前通知的形式等等都可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9條明確把“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作為合同必須具備的七務條款之一
篇7
論文關鍵詞 外教 高校 勞動關系 勞務關系 聘用合同
我國有2200多所普通高校,每個高校都聘用了一些外教,外教數以萬計。隨著我國經濟和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外教的數量會不斷增加。隨之,外教與高校之間的糾紛也會越來越多。要解決好外教與高校之間的糾紛,必須首先確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否則,糾紛不能得到好的解決。
一、兩種觀點
目前,我國直接涉及外教的法律法規不多,主要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外國文教專家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關于外國文教專家在華工作工資發放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文件中,前兩個比較陳舊,后三個法律層級過低,都是國家外國專家局制定的。這些文件用的詞語是“聘用”、“聘用合同”,沒有明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雖然都叫“聘用合同”,但事業編制的教師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和外教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前者之間發生爭議屬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的“人事爭議”,后者之間發生的爭議則顯然不能屬于“人事爭議”。
目前,外教與高校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終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christopher johnpratt(中文名白鄺達,河南工業大學外教) 與河南工業大學之間是勞務糾紛,他們之間的合同是勞務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二、外教與高校之間應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外教與高校之間實際的權利義務,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更為合理,因為:
(一)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有法律依據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而不是“可以”,沒有選擇和變通的余地。該《規定》適用于所有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包括高校的外教。所以,外教與高校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應被認定為勞動合同。
(二)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務關系,沒有規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聘用合同是勞務合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christopher johnpratt 與河南工業大學之間是勞務糾紛卻沒有說明依據和原因,是非常武斷的。
(三)應從保護受聘人的角度和有利于糾紛解決的角度認定雙方的關系
勞務合同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干預。我國目前對于勞務關系沒有專門立法,發生糾紛都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如果對于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合同詳細約定,糾紛則難以很好地解決,對于勞務提供者的權益難以充分保護。我國在勞動關系方面有一系列全面的立法,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各地還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條例性質的文件。所以,雖然勞動關系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很多權利義務是法定的,雙方的意思自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與勞務提供者相比,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明確、具體、全面,如休息、加班工資、工傷待遇、解除終止合同經濟補償等等。立法和司法均應體現保護弱者的理念,對于國立的高校,外教無疑是弱者。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則有利于保護弱者的權益,又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四)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符合公平原則
外國人在我國的企業工作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對此是沒有爭議的。同一個外國人,如果在我國的企業工作就是勞動者,就能受勞動法的保護,享受更多的權益;如果在高校工作就是勞務提供者,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規定的權益就不能享受。這顯然不公平,外國人也不能理解和接受。最終必然導致高素質的外國人更愿意選擇到中國的企業工作,而不是高校,這顯然非常不利于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
從有無編制的角度可以把我國高校教師分為兩大類:有事業編制的教師和非事業編制的教師。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主要有任命制和聘任制兩種形式,非事業編制的教師主要有人事、勞務派遣、返聘、外聘等。雖然外國人在我國企業工作有人事、勞務派遣的,但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要求訂立書面聘用合同。所以,外教不能人事、勞務派遣,外教顯然也不是有事業編制的教師或返聘,只能屬于外聘,要簽訂聘用合同。在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該聘用合同適用勞動法最為合理。因為,外教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教師,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認定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調整一般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關系的文件往往不應適用于外教。而且,《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文件無論是從文件的出臺背景還是目的,對于高校來說只適用于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不調整外教與高校之間的關系。
(六)外教應遵守高校的規章制度
勞務合同中雇傭方和受雇人兩者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受雇人一般不用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章制度,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對受雇者的自由約束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勞動合同中主體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管理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勞動者對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崗位和內容由用人單位決定,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高校聘用外教具備《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條件之一就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也明確規定,外教應遵守高校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紀律,自覺服從高校的管理,接受高校所有的合理指示,積極參加高校組織的各種培訓。但是,“各項”勞動規章制度不應被理解為“全部”規章制度。顯而易見,在高校中,即使是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也不需要遵守全部規章制度,只需要遵守與其工作相關的規章制度。因此,對“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的合理解釋應該是“與勞動者的勞動相關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七)外教與高校之間是勞動關系也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相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雇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因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的表述是“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11〕42號)將該表述改為“勞務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相互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因為“勞務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四部分“合同糾紛”,而“勞動爭議”屬于第六部分。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四部分“合同糾紛”包括“勞務合同糾紛”和“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這兩種糾紛解決無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第六部分由“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兩部分構成,“聘用合同爭議”包括在“人事爭議”中之,第六部分的爭議解決必須先仲裁?!锻鈬慕虒<移赣煤贤芾硪幎ā返诙臈l規定:聘用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時,外國文教專家未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爭議必須首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超過退休年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按照上述兩個規定,如果文教專家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則適用第四部分 “合同糾紛”中之“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可直接向法院,無需經過仲裁這個前置程序;如果文教專家未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則必須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那應該按“勞動爭議”仲裁還是按“人事爭議”仲裁,顯然應該按“勞動爭議”。因為,第六部分“人事爭議”特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對于高校來說,《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僅適用于高校具有事業編制的教師,不適用于外教。
(八)新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參考文本》規定與勞動法一致
雖然國家外國專家局說明,《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參考文本》是“推薦給聘請單位和外國文教專家參考使用”。但按照《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申請辦理外教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需提交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因此,國家外國專家局推薦參考使用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就成為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必須使用的合同。
對比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和外專辦發[2008] 74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會發現,前者摒棄了后者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例如后者規定:“聘方在下述條件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經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30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鼻罢咝薷臑榉蟿趧臃ǖ囊幎ǎ骸坝邢铝星闆r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睂τ跔幾h解決,外專辦發[2008] 74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只規定了“向當地人事或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外專發[2011]118號《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則按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了不同規定。
三、勞動法的一些規定不應適用于外教
(一)兩險一金不應適用于外教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將外國人排除在住房公積金繳納范圍之外。所以,高校應該為外教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規定》要求:外國文教專家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超過5年,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外國專家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锻鈬慕虒<夜べY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外專發[1996]247號)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文教專家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再次應聘來華工作須在兩年以后?!卑凑者@些規定,外教在中國很難工作至退休,也不會失業。因為外國專家證的有效期原則上最長為1年,如果外國專家證到期,外教則無權再在中國工作和居留,應該離境。
能夠達到《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就非常少,能夠獲得批準,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中國“綠卡”)的外國人更是鳳毛麟角。一直以來,中國綠卡被認為是“最難申請”的綠卡,至2014年5月23日,僅有1306名外籍人才及其家屬獲得中國“綠卡”。
按照6部委聯合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規定,在中國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外國人才可以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且高校往往會為外教提供宿舍或租房補貼,所以,外教一般會選擇租房而不是購房。
綜上所述,外教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性不大,繳納這兩險一金還會增加高校的負擔。因此,對于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我國法律應賦予外教選擇權,不應規定必須繳納。
(二)勞動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不應適用于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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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勞工標準全球化
一、國際勞工標準的歷程和特點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也不斷增長,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國際貿易中的國際勞工標準問題日益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皣H勞工標準”(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為了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而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的目的是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其發展同經濟的全球化進程聯系在一起。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狹義上應該指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勞工條件標準,包括工人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環境、福利待遇等,廣義上還包括禁止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清除剝削童工和消除就業歧視等。
從性質上看,國際勞工標準屬于國際法范疇,但它同一般國際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體現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勞動條件的精神,較好地照顧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國際勞工標準的適用的絕大多數公約和建議書都是以調整成員國國內勞動關系為目標的。而且國際勞動公約和建議書,雖然是由全體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勞工大會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的,但通過以后并不直接發生效力,必須經過成員國政府批準才能對批準國產生約束力。
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相掛鉤這一建議具有較長的歷史淵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時期就已經提出過。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增長,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又掀起了新一輪關于勞工標準的激烈爭論。國際勞工標準具有雙重功能,調節會員國國內勞動關系和調節國家間貿易競爭的作用。國際勞工標準通過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主導下的貿易協定,試圖逐漸在WTO組織中形成與國際貿易掛鉤的機制。
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勞工標準問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WTO內對貿易與勞工問題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準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逐漸提高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提出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斗爭日益激烈的表現。
勞工標準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盡管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此問題上存在著明顯的分歧,但是,勞工標準正在一步步地被納入多邊貿易討論領域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西方發達國家試圖將勞工問題納入到WTO框架內并在區域性或雙邊貿易協議中訂入勞工條款或附加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以及在國內法中加以規定,使勞工問題和國際貿易掛鉤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這些都對發展中國家不利。
西方國家還通過SA8000認證等方式將二者掛鉤。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在企業發展的同時,更多地考慮了人的發展,這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發展進步的好處相吻合。但是SA8000作為貿易壁壘的工具,內容就是勞工標準,其具有隱蔽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勞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較優勢,而SA80O0將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優勢。特別在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不斷被削減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內,強制實施統一的勞工標準,將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相對優勢蕩然無存,使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速度從根本上受到影響。勞工標準被發達國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一加以運用,是發達國家實行的一種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發達國家將勞工標準以尊重人權為由與國際貿易掛鉤,推行全球性勞工標準,以改善發展中國家人權狀況,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過WT0規則強制執行勞工標準,低勞工標準的國家將會受到制裁,而這只能會加劇貧困和推延工作條件的改善。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對勞工的尊重要從其客觀的歷史發展出發,尊重其特有的人權狀況,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勞工狀況,國際貿易才能真正健康發展。
因此,盡管從法律上,還有實踐中,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都有國家期望將勞工標準和國際貿易掛鉤,但筆者認為不宜貿然將這二者相掛鉤,應使兩者漸進的和諧統一。規范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護勞工權益,促進公平貿易。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歷史的必然,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必定也是順應歷史的潮流向前發展的。
三、我國對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同囊的應對措施
中國是世界上的貿易大國又是WTO的成員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勞工標準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應當承認,中國的勞工標準不但達不到發達國家所提出的勞工標準,即使同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勞工標準相比,中國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從長遠來看,中國應當逐步與國際勞工標準達成一致,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社會處理國際勞工標準問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一)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我國在批準國際勞工公約的方面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數量偏少,二是批準公約的進度較慢。中國適當多批準一些條件基本具備的公約,從根本上說,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有利于中國在國際勞工領域中爭取主動,有利于擴大我國的國際影響,使我國在國際勞工組織中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時也有助于中國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技術合作并獲得其援助。我國應緊密關注國際勞工標準及勞工標準和貿易問題方面的新動態,收集和翻譯主要貿易對象國已和實施的勞工法規和標準。
(二)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當客觀地看待勞工標準問題,既要爭取國際話語權,又要適時適度提高勞工標準,這樣才能減少貿易摩擦,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發展。伴隨經濟影響力的上升,我們應以適合大國身份的地位、適合大國身份的條件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在何為核心勞工標準和如何促進這些標準的實施等實質性問題方面,積極闡明自己的觀點,努力參與勞工標準的制定。我們不應一味擔心勞工標準納入WTO后會傷害中國的競爭力,關鍵是要有一個公正、有效的聯系機制來維護國家利益。應當從自身做起,改善我國國內的勞工條件,逐步建立與國際勞工標準相一致的國內勞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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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工傷,認定,法律適用
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應認定為工傷而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涉及著勞動關系雙方¬——受傷職工與受傷職工所在單位不同的利益。對于受傷職工來講,工傷認定是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直接關系著其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等切身利益的實現;對于單位來講,傷職工的賠償費用問題不但對其有直接的經濟上的影響,也關系著其下一年度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浮動。近年來,到法院起訴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就顯得十分重要。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王某與某大學簽訂勞務合同,在該大學做門衛工作。王某有喝酒的習慣,且有心臟病。王某與該大學每學期簽訂勞務合同,一年簽合同兩次,其在該大學工作了近五年。某日,王某在上夜班期間被發現摔倒在該校廁所里,已死亡。死亡當晚,有人證實王某喝了酒。王某死亡后,其家屬要求該大學認定王某為工傷死亡,而該大學則以王某與學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為由拒絕認定工傷。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一、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了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制定并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范了企業工傷保險工作;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工傷保險的單項行政法規;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以規章的形式規范了工傷認定的程序,與此相配套的還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以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以上所列舉的文件中《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無疑是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中最為常用的法律依據。
二、工傷的認定應當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本案爭執的焦點為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如果形成勞動關系則屬于工傷,不屬于勞動關系則不屬于工傷?!豆kU條例》是進行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根據該條例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目前在我國要認定為工傷,必須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工傷事故的認定,應當以勞動者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為前提。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關系可解釋為“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
在實踐中,勞動關系應區分為法定的勞動關系和事實的勞動關系。所謂的“法定的勞動關系”是指根據《勞動法》規定,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而建立起的勞動關系。其最明顯的標志當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存在。而“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本人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成員,并為其提供了有償勞動,也應認定為形成了勞動關系的情形。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傷,一般應認定為工傷,就應享受工傷待遇,而在非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所受傷害就不能按照工傷去處理。
本案中王某與學校之間簽署的是勞務合同,也未成為學校的員工,不享有學校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或條件,所從事業務又非學校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僅是勞務合作的關系,因此王某與學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款規定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這條規定也明確了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應當是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等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
三、關于勞動關系主體的認定
在審理工傷認定案件時,首先要審查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關于“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的規定,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是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不屬于用人單位職工的個人,是不享有工傷法律關系的主體。因王某所從事具體工作的獨立性及所從事的工作內容與用人單位工作性質的差異性,而不能顯示出王某與該學校的勞務關系,他們之間是典型的勞務關系。
四、雙方沒有合同情況下工傷的認定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判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區分勞動關系與其他雇傭關系或勞務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具備“(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成立。
根據以上規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時,判定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應綜合勞動者是否已成為用人單位成員、是否享有用人單位其他職工同樣的待遇、雇傭關系是否穩定、是否享有社會保險等情況分析確定。
五、該案適用的法律
該案件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來處理,那么應適用什么法律來處理呢?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處理。
依據該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既然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當然屬于雇傭關系,所以該門衛在雇傭期間死亡,學校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據該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王某明知自己有心臟病且在工作期間喝酒,顯然對死亡的發生有過失,因此自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可以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
結語
從長遠來看,工傷的范圍會進一步擴大,一些非勞動關系性質的雇傭關系、勞務關系,如雇主與保姆的關系,也可能納入工傷保障范疇,但在法律、法規作出規定之前,此類工作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參考文獻:
[1] 葉靜漪.勞動合同法十二講[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112.
篇10
[論文關鍵詞]勞動保障監察 行政不作為
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是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重要的工作職責,隨著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重要勞動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得到明顯增強,維權訴求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這也使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執法中面臨著諸多的和壓力問題,其中比較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執法中避免行政不作為的發生。
一、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一)行政不作為(nonfeasance,failure to act)的概念
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有所為或者法律要求行為人有所不為,而行為人依此行為的,即構成作為;而只有法律要求行為人有所為而行為人有所不為的,才構成不作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行政不作為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或者狀態,即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的作為義務。
在我國的行政法理論中,對于行政不作為概念的界定一般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行政機關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非因行政機關自身的原因而客觀上不能履行,比如,因為自然災害,那么,就不構成不作為;二是是否超過規定期限,履行作為義務的期限可以是法律規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機關內部規則規定的。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理論
1.行政機關必須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行政不作為的本質是對法定作為義務的違反,所以,存在著作為義務的法律規定是必要的前提。上述作為義務可以是由法律規定的,也可以是因為行政機關先前行為、法院判決而產生的。
2.必須是對特定的相對人產生了作為義務。這是對法律規定的義務構造作更進一步的分析,要求在這樣的構造之中必須體現出相對人具有相對應的權利。
3.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于構成行政違法的基本要件,必須把握兩層意思:一是必須是一種行為,而不是思想意識活動,后者不構成行政違法;二是這種行為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是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有一定的危害性。
4.這種行為是出于行為人的過錯。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不能單看行為在實際上是否與法律相悖,同時應看行為是否出于行為人的過錯。這里所提的過錯,同民法中的過錯概念相一致,專指故意或過失。任何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過失的行為,均不構成行政違法。
二、勞動保障監察不作為的分類
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具體實踐,我們通??梢愿鶕姓黧w的不同、應當履行職責的前提不同,以及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等幾個方面對勞動保障監察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進行分類。
(一)授權主體的不作為與委托主體的不作為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這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主體??h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則該組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受委托主體。隨著行政鏈條的延長、監督成本的上升和利益沖突的加劇,受委托組織不作為的概率顯然要高于授權主體,但無論行政不作為發生在哪一個環節上,最終的法律后果都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己承擔,因此在對勞動保障監察不作為的監管力度上,受委托組織應是監管的重點對象。
(二)未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與未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執法活動,有些是需要依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行為的,比如行政相對人主動對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工資等問題進行的投訴、舉報;而有些情況下,盡管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只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關的違法事實,就應依法定職責的要求給予調查處理,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于在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書面審查等執法活動中了解和掌握到的違法問題,不能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就可以置之不理,而應主動依法予以糾正或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在兩種情形下是無須就申請事實進行舉證的,即(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做出合理說明的。由此可見,如果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已知道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權利侵害的事件或行為,而不主動采取保護措施,即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可訴的不作為與不可訴的不作為
雖然行政不作為是與行政作為相對應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的具有可訴性的行政不作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訴的行政不作為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于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于違反《勞動保障法》的行為發生已超過2年的,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或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以及應當或已經由勞動爭議部門或者司法部門辦理的事項,勞動監察部門有告知行政相對人的法定職責,沒有依法答復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據此提起行政不作為訴訟。不可訴的行政不作為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第2款列舉的六種情形,如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做出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三、避免勞動保障監察不作為的一些建議
針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出現行政不作為的各種情形,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實際,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降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行政不作為風險。
(一)嚴格遵照法定程序執法,避免因程序瑕疵產生行政不作為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絕不能重實體、輕程序,在不同的執法階段切實依法辦案。在受理舉報投訴時,應對行政相對人的來信、來電、來訪所反映的問題做好分類登記,需要進行答復的,依照法定時間和程序進行答復。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書面答復的事項,要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并通過法定程序進行送達,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應當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答復的,也應當通過制作筆錄、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和固化答復行為,防止行政相對人日后否認答復行為。
(二)加強主動執法力度,促使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接受群眾舉報投訴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一種事后處理,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如能夠本著積極預防的原則,通過主動執法服務幫助用人單位了解和掌握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堅持執法與服務并重,不僅可以消除用人單位的避法情緒,而且可以使其認識到遵紀守法與經營致富之間的辨證關系,從而在根本上避免或減少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發生,真正實現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
(三)出臺有關具體規定,明晰管轄分工,完善內部監督體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出臺后,管轄分工與執法監督問題還停留在原則性的規定上,需要通過制訂有關的實施細則把上述兩個問題予以明確和解決。關于管轄問題,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管轄分工予以明確界定。原則上,案情重大、復雜或者跨行政區域的案件應由上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管轄,同時應當明確具體的劃定標準,如按企業性質、注冊資本、分支機構的數量、職工人數等標準進行劃定。此外,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疑難案件以及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定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一般案件,也應制定一定的銜接程序和標準。同時關于上下級之間的執法監督問題,應當制定相關規定加以明確,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針對下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過程中涉及的受理、立案、處理、備案、歸檔等環節設定執法程序,明確監督標準,嚴格加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