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念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4 12:17:5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法理念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民法理念論文

篇1

(一)人權主義

所謂人權主義,是指以人權保障為最高理念,體現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本位的價值觀念,將私權利作為人權的基礎權利。人權主義是21世紀的人文主義。人權主義的民法典,實際上就是私權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權利法性質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確認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權利,確保民事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剝奪。具體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構建科學、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堅持除物權、知識產權實行權利法定主義外,其他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嚴格實行任意主義,摒棄權利必為法律明文確認的僵化觀念;其次,對不同主體的民事權利給予同等的保護,確認私力救濟制度,完善公力救濟制度,實行徹底的全部賠償規則;再次,明確規定類推適用在民法上的價值及其司法適用;最后,確認法院(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或法律規定不明確而拒絕審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疇內,民事主體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行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預。換言之,民事主體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斷,自主選擇、自主參與、自主行為、自己負責,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圍內,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種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因彼此間的權益發生糾紛時可以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實質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方式對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識,自主地進行民事活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享受自己行為帶來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風險。意思自治能確保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干預,也能抵御不當或者越位的國家權力的干擾,從而使市場的各種資源配置趨向優化,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貫徹這一理念,民法典應當將協議、合同、契約三個概念統一,恢復《民法通則》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皆受意思自治規則的調整,全面落實契約(合同、協議)自由;在調整契約(合同)關系方面,盡可能多地設置任意性規范,使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優于任意性規范和法律推定條款。當然,這里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當事人之間、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應當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個根本規則,是民法精神和社會公德的要求。舍卻利益衡平,民法將不成其為民法?;诶婧馄嚼砟睿穹ǖ湟皇菓_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情勢變更原則;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別是強化對善意的當事人的保護,建立善意當事人保護的一般規則;三是確立自然人債務的法定免除制度,規定一定期限內(如15年)債務人確實無力償付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主張免除債務;四是在體現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時,注重效率原則在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意義,注重鼓勵交易、物盡其用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即制定所謂的“綠色民法典”。

(四)規范科學法律規范的科學性與法律對現實的遷就、法律規范的通俗性之間的矛盾一直是困擾我國民事立法的突出問題。不顧法的自身的科學性而一味地遷就現實的立法觀顯然是不足取的。長期以來“法律越通俗越好”的所謂流行觀點也必須加以改變。在法律規范的科學性與通俗性發生矛盾時,我們應當舍棄法的通俗性而保全法的科學性。因為,法律再通俗,它仍然是相當專業的,其中最通俗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所有權、保證、繼承、收養等,對一般的人來說,都難以準確理解。眾所周知,英美法是專家法,其法律規范主要存在浩如煙海的判例文獻中,普通老百姓是難以知曉的,但在英美等法治國家里,普通人是如何行為的呢?的確值得我們深思。實際上,文本法并不等于生活法(實際在民眾中起作用的法).文本法再通俗,永遠也達不到生活法的通俗程度?;诖耍穹ǖ鋺敳扇^別作法,將涉及民眾基本私權利的規范用盡可能通俗的語言表達,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則以科學性為唯一目標。堅持規范科學的理念,民法典還必須以我國本土的活的法律規范為基礎并吸收國際上的通行規范,既要考慮到中國目前的實際,更要著眼于將來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的“法域”統一,即應在未來四法域統一的框架下來設計民法典的基本結構、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

篇2

民法論文5400字(一):民法概括條款適用的方法論論文

摘要:我國民法學界對于概括條款的一些基礎性問題尚缺乏深入研究,其在具體的司法適用中存在誤用現象。概括條款是一種不同于具有明確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法律規范,在規范結構上包含無法通過法律解釋來確定的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本質上是立法者授權法官造法的規范基礎。在法學方法論中,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對于概括條款沒有適用余地,概括條款屬于法內漏洞的范疇,在適用上劣后于類推、目的性限縮以及目的性擴張等法學方法。在概括條款具體適用方法上,應立足于我國《民法總則》關于目的條款以及基本原則部分的規定,遵循“案例-案例群-類型”的路徑以實現概括條款的教義學化。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法內漏洞;類型化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民法總則》第7條、第8條、第153條第2款以及我國《合同法》第42條第3項、第60條是關于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的規定,被認為是民法上兩個主要的概括條款(也稱一般條款)。①此外,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也被認為是概括條款,②該條在構造上區別于德國侵權法“三個小概括條款”(dreikleineGeneralklauseln)的模式,一般被稱為“大概括條款模式(einegroβeGeneralklausel)”。③從這些條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其僅停留在具體列舉的意義之上,并未清楚地界定出概括條款的規范結構特征。

總之,概括條款所涉及的問題眾多,但是圍繞概括條款的研究有三個最為基礎的問題尚未得到徹底澄清:一是對于什么是概括條款尚缺乏一個清楚的界定;二是概括條款在什么樣的條件下適用沒有得到明確說明;三是概括條款具體適用的方法缺乏一個系統的闡述。筆者于本文中的任務就圍繞這三個問題展開,并基于我國民法特有的規定闡述概括條款具體適用的方法論,即概括條款在司法適用中所遵循的具體方法。

二、概括條款的界定標準

德國的權威法學詞典對概括條款的解釋是:“概括條款是一種法律規范,它僅設立了一個一般準則,其在個案中的具體含義則委托法官在學說的幫助下去確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242條、第138條)?!?2從這一界定可以看出,概括條款屬于語言上不確定的規范,13其內容完全空洞而需評價加以補充。14在此背景下,概括條款經常被理解為不確定法律概念(unbestimmteRechtsbegriffe)、規范性概念(normativenRechtsbegriffe)、需要價值填充的概念(ausfüllungsbedürftigenBegriffen)以及空白規范(Blankettnormen)等。15因此,需要先從規范結構上厘清概括條款與上述不同種類概念之間的關系,然后進一步從概括條款本身所蘊含的功能來認識概括條款。

(一)需要價值填補的法律概念作為概括條款的形式特征

在法學上所使用的概念可以分為描述性概念以及規范性概念。16描述性概念指的是被描述為“真實的或現實的,基本上可感知的或其他有形物體”,17如民法中關于物、期間的概念。描述性概念,大多對應于現實生活,具有確定性的含義。規范性概念指的是需要價值填充的概念或者價值概念,它暗示了一個價值授權,18如民法中關于“婚姻”、“權利能力”、“故意過失”、“重大誤解”、“必要”、“重要”、“比例”、“合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概念。規范性概念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律已經作出清楚界定的概念,不依賴于個人的主觀評價而獨立存在,如前述的“婚姻”、“權力能力”,也稱為規范確定性概念;另一類是要求法律適用者自己在個案中具體判斷的概念,如上述的“必要”、“重要”、“比例”、“合理”等概念,也稱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19

由此觀之,能夠與概括條款發生關聯的至少有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兩者的不同很清晰,從適用范圍上來講,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僅僅是一個構成要件,但概括條款是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20如我國《民法總則》第7條、第8條規定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守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并且在第153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講,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作為概括條款的構成要件而存在的。然而,這可能僅僅是界定概括條款的一個必要而不充分條件,因為在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中,至少在非概括條款的普通的法律規范中也會用到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我國《合同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守約方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害要求賠償”,何為“適當的措施”就是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并非所有包含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法律規范均屬概括條款。在此,需要對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作進一步的界分。

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在內容以及范圍上都極其不確定的概念,21因為它表達的多義性以及概念沒有給出嚴格的界限。22通說認為,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主要分為三種,即歧義、模糊與評價開放。23所謂歧義就是這個概念與多種不同的含義發生關聯,需要結合不同的適用情況來確定這個概念的準確含義。如我國《物權法》第5章所規定的“國家所有權”與憲法上“國家所有”的爭論,24這里的關鍵就在于澄清適用的背景。所謂模糊就是概念的內涵不明確,外延過于寬泛,以至于某個對象是否能被涵攝于概念不確定。某一法律概念所涵蓋的領域,可被區分為三個領域,即肯定領域、否定領域以及中立領域。25在概念的肯定領域與否定領域,含義清晰,不存在模糊地帶,只有在中立領域,才存在模糊的情形。正是在這一領域,體系、目的等各種法律解釋的方法才有用武之地,如此,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模糊領域,運用法律解釋方法也能確定規范的清晰含義,典型例子如對于我國《物權法》第243條“必要費用”的界定,即哪一類費用屬于“必要費用”。26所謂評價開放的領域,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并無明確的界限,在適用方面存在價值上的偏好,需要價值補充。此外,在民法中還存在大量的如“酌情”、“顯著的”、“實質性”、“相對的”及“合理的”等兼具模糊性與價值開放性的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我國《合同法》第68條“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第110條第2款后段“履行費用過高”、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及家庭生活的”等。這種類型的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雖然較模糊,且均需要一定的評價因素方能確定,但無論如何不能離開規范目的的約束,即必須在規范目的之內,27通過體系或者目的解釋的方法就能確定其精確含義。

(二)概括條款的實質含義

在形式構造上概括條款是由需要價值補充的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來界定的,但是這種解釋方式僅僅停留在規范構造上,并未揭示出概括條款的真正內涵。概括條款的實質含義必須從“適用的主體”與“適用的對象”兩個層次理解。所謂“適用的主體”,就是在制定法或者法典中表現為概括條款的規范由誰來適用;所謂“適用的對象”,就是指承擔具體功能的概括條款所處理的對象是什么。

在概括條款的具體適用時,由于其開放性,其并未提供具體的適用指示,也未包含相關的評估標準,因此必須通過價值補充才能實現其功能(AusfüllungsbedürftigkeitoderWertausfüllungsbedürftigkeit)。33在此意義上,其他法律和可能的法外評價將作用于確定概括條款的內容,34比如有學者就認為概括條款是將社會科學引入教義學的主要渠道。35民法并非單一價值的體現,隨著社會的變遷,由民法所秉持的價值絕對的個人主義演變為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合作主義的相互交錯,36即相互沖突的價值在相互的妥協中實現動態平衡。37如何將不同的價值沖突從理論層面落實到實踐層面,概括條款將起到轉介作用。38因此概括條款的教義學化并不能單純依靠民法自身完成,39其所凸顯的價值并非“私法自治”所獨自涵蓋,即對其適用需要橫跨不同的法域或價值。

托依布納(Teubner)就將概括條款描述為“多次無限地援引社會價值”,基于社會規范(接收功能),基于價值觀的轉化(轉換功能)以及將規范形成完全授權給法官(授權功能)來具體化概括條款。40在此意義上,概括條款不但具有傳統意義上接收和轉介功能,而且也逐步發展成為授權法官自我評價和自我創造的發展功能,41如通過《德國民法典》第823條這一概括條款的“其他權利”所發展出的一般人格權、框架權等權利。

綜上所述,概括條款是對于法院以及法官在私法不同價值之間相互權衡以實現各價值動態平衡的授權規范,具體表現為只要在某一規范的構成要件中包含有無法通過解釋確定,而需要法官進行價值補充的規范性不確定法律概念。

(三)民法領域中的概括條款

民法領域的概括條款體現為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無論是誠實信用還是公序良俗均無法通過解釋來確定,均包含有價值開放且需要價值填補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兩者分別作為民事主體之間“特別關聯領域”以及“陌生領域”兩大領域概括條款的構成要件,同時也是這兩大領域教義學發展的規范基礎。誠實信用僅適用于民事主體的“特別關聯”領域,是較高的行為標準,通常針對特殊、非典型的情形適用以及權利行使行為的“行使審查”。以合同為例,權利的產生、變更、行使以及消滅各個階段均離不開誠實信用的“行使審查”功能,在此功能發揮過程中,在教義學上產生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制度并進一步被法典化,如“禁止權利濫用”、“締約過失”、“保護義務”、“情勢變更”、“權利失效”等法律制度。公序良俗常用于保護第三人及公眾利益,是一個較低的行為標準,通常針對一般、典型情形適用,針對法律行為內容進行“內容審查”,在此功能發揮的過程中,在教義學上也產生出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制定并被法典化,如最為典型的“暴利行為”。

有“大概括條款”之稱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采用對于“權利與利益的一體保護”模式,50不但對“權利與利益”無法進行準確界分,而且即使對于利益進行保護也缺乏明確的適用標準,這也無怪乎該法通過后,諸多學者還是采用德民的三個小概括條款模式進行解釋論分析。51雖然德民的三個小概括條款模式依舊是概括條款,但是與我國侵權法上的大概括條款相比,已經是較為成熟的教義學作品,具有更高程度的清晰性。由此也可看出,所謂的“大”與“小”并非是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量的差異。

三、概括條款適用的方法論位階

概括條款處于法學方法論的邊緣地帶,57扮演了帶有特殊任務的方法論意義上的輔角色(alsHilfsfigurderMethodelehremitspezialenAufgaben)。58按照傳統法學方法論所主張的法律適用步驟,可以把法律適用分為兩個階段,即法律解釋(Auslegung)和制定法漏洞(Gesetzeslücke)的填補。59概括條款的適用在傳統法學方法論體系中居于何種地位?這個問題可以轉換為,概括條款與法律解釋以及法律漏洞分別是什么關系?其進一步可以轉換為,概括條款與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以及法律漏洞填補各種方法之間是什么關系?

四、概括條款的具體適用方法

概括條款在法學方法論適用中已經超出了法律解釋以及制定法漏洞中各種漏洞填補方法的強約束,具有準立法性質,在適用時需考量社會政策層面的因素,93包括自然理性、社會本質、衡平、應受承認裁判的整體脈絡、現行法的基本原則等因素,94并對上述各種因素進行利益衡量,95本質上是立法者授權法官造法的規范基礎。在具體適用上,一般認為需要將概括條款通過具體化(Konkretisierung)的方法實現,而具體化最重要的目標就是類型化(Typus)。96“具體化”和“類型化”表明了概括條款法教義學化的兩個步驟。第一步,法官對于概括條款的直接適用,形成個案裁判(Fallentscheidung),這些既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的個案裁判一并作為案例類型形成的素材。第二步,法律工作者對于如上所形成的豐富的案例進行歸類整理,形成案例群(Fallgrupp),進而實現概括條款的法教義學化,97即類型建構(Typologie)。這也說明了類型建構與個案裁判之間的關系:類型的形成不應先于個案裁判,而應從屬于個案裁判。個案裁判是類型形成的基礎,隨著個案裁判所傳遞出的一個個“參考點”,類型逐漸通過體系化和普遍化而產生。

五、代結論:法學方法的新思維

伴隨著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我國的民法學必將開啟一個全面的解釋論時代,我國學者除了對于普通民法規范的解釋闡明之外,還必須一并關注民法典中概括條款適用的特殊性。對于概括條款的適用而言,無法像普通的規范一樣通過涵攝適用,此時法官必須依照案件的具體事實、社會情境,于個案中發展出概括條款適用的具體規范。如果說涵攝模式所體現的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則概括條款的適用模式所體現的就是實質法治的要求,它無疑是一種以問題為導向的思考方式,筆者的初步分析就是嘗試在傳統的民法適用方法之外,關注法學關于法律適用方法的另一個面向,即在體系思考的民法典中,如何融入問題導向的思維方式。至少就民法概括條款具體化而言,應當在方法論上秉持開放立場,使之與傳統的法學方法協調適用,作為民法典與法理論之間的溝通管道,保持民法典的包容性與適應性,實現法律規范的合法性適用以及個案正義的有機統一。在此意義上,這也可以被視為法學方法論發展的一次新的嘗試。

民法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民法適用中的價值判斷論文

內容提要:脫胎于法理學研究范疇的價值判斷問題,在民事實體法上同樣體現其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在民事法律適用層面,價值判斷不僅是衡量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工具,而且會對事實認定的形成以及價值共識的尋求產生重要影響。文章所選取的對于“批評的尺度”的探討、“知假買假能否請求懲罰性賠償”的判斷、“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的分析以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中價值共識的尋求”等問題的論述,都是佐證前述觀點的實例。

關鍵詞:民法方法論價值判斷知假買假夫妻共同債務民刑交叉

一、從法理(學)開始

這是一個從法理學出發的部門法探索之旅。按照“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理論或法學體系的基礎”的主流觀點,法理學屬于法學知識體系的最髙層次,擔負著探討法的普遍原理和根本原理,為各個部門法學和法史學提供理論根據和思想指導的任務。1民法學的理論和實踐難題,也當然應當從法理學當中尋求答案和指引。雖說作為一個“搞民法的人”,我一直堅持認為民法根本就不僅僅是部門法和制度法意義上的。民法的理念和其中許多設計,幾乎直接就是法哲學的研究課題;民法的轉變,也大致可以充當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2然而作為部門法的民法,由于其太過務實的學科氣質,在公眾的認知里總還是會被認為是一門技藝型的學問,在解決具體糾紛的法律適用當中,這種感覺尤為明顯,以至于當現代科技足以令人工智能進入社會生活時,所謂“電腦判案”立即就在民事案件的裁判當中引發無盡遐想。按照這樣一種理想主義所刻畫的未來,法官將會由一臺電腦勝任,這一端輸入事實證據和法律條文,那一端就會打印出司法判決。最終,司法裁判的過程變得像工業化生產一樣全部或大部分由機器來完成,機械化的生產將取代人工的操作和人腦的思考。如此科幻的場景在民事法部門中之所以被人津津樂道,與公眾對于民法的“非法理”屬性的認知不無關系。

法律中的價值判斷之所以必要,源于其實質理性品格。關于法律的實質理性的提法,出自馬克斯·韋伯(MaxWeber)的劃分,按照韋伯的界定,實質理性具有價值的性質,是關于不同價值之間的邏輯關系的判斷。與之相對的形式理性主要被歸結為手段和程序的可計算性,是一種客觀理性;實質理性則基本上屬于目的和后果的價值,是一種主觀的合理性。就法律的制定和施行而言,形式理性體現為法律本身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而所謂實質理性主要指立法者將其主觀認定的社會公認的實體價值固定于法律規范之中,并在司法當中根據主觀的社會正義價值標準來解決糾紛。5在以立法為終極目標的時代里,民法理論的研究也始終繞不出立法的主題,這使學者們在民法學的研究上更愿意以對策性的制度研究為重點,而一些基礎理論的研究則往往受到忽視。另外,理論的發展也主要依靠立法任務的催生和拉動。當然,這種發展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時代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然而,必須明確的一點在于,法學理論的作用固然在于為規范的生成奠定基礎,為制度的構建提供平臺,為價值的遵循樹立指向,這是由法學的規范與價值屬性所決定的;但是,法學也不單單只是一門關涉理論的學問,法學還具有實踐性,其歸根結底是一門以解決現實社會的訴愿紛爭為目的的實用性學科。

二、三個追問

在談及民法中的法理,尤其是使用法理學的方法和技術去分析屬于實體法的民法問題時,總難免追溯到一個終極性的提問:法學究竟是不是一門科學?以及,在司法論的視域下,如何看待裁判中出現的法律以外的判斷因素。

(一)法學究竟是不是一門科學9

“就現代人文社會學科而言,能否具有‘科學’的本質,已然成為該學科是否正當化的標志,若某一學科被貼以‘不科學’抑或‘偽科學’的標簽,那么該學科也難以在學術圈之內占據一席之地。”10然而,要把“科學”的內涵說清楚,特別是回答一門學科何以成為科學的問題,又談何容易。若按照傳統的邏輯經驗主義的解說,科學必須具有可驗證性,即能夠借助實證性的方法,為事物間的因果關系提供論證,同時為人們預測相關的社會現象提供準則。德國著名法學家基爾希曼(JuliusVonKirchmann)即提出了“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這一命題,他在柏林法學會的演講中認為:“法學盡管是一門科學,卻不像其他科學那樣能夠并且應當對現實以及人們的生活產生影響;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為:法學作為‘科學’從理論上說是無價值的,它并非‘科學’,不符合‘科學’一詞的真正定義。”他進而認為,“法學系以偶在現象為研究對象,自身也難免淪為偶在,只要立法者修改三個字,所有的法學文獻便將因此變成一堆廢紙”。11基爾希曼對于法學的科學性的批評可謂一針見血,“在日常的法律語言習慣中,人們很少說法學是科學,而是說法律信條學”。

(二)裁判能不能采用法律以外的評價標準20

這個話題肯定要從概念法學——更確切地說——從對于概念法學的批判說起。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必須針對個案依價值判斷予以具體化。法律規則背后有其潛在的文化、理念和價值,亦有其鑲嵌于特定時空下的社會、政治、經濟的要求。作為法律文本的法條,當其在法律適用的三段論演繹中出現時,不過僅僅只是“法源”而已,真正作為大前提的是相互聯系的規范整體。法官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的裁判規范,其實是結合自己的智識、前見、體系化法律思維以及客觀情勢而形成的綜合判斷。幾乎可以認為,所有規范性的概念都是必須具體化或予以價值補充的概念,無論是立法抑或法律運作,都不只是一個純然技術性的、僅靠形式理性化即能解決的問題。“貌似一種極富操作性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運作,事實上亦體現著多向度的價值沖突、博弈和協調?!?1

法官進行法律續造的根本動力在于,法官不僅要依法裁判以滿足合法性的要求,還要追求個案正義來為判決提供正當化基礎,依法裁判與個案正義兩個目標之間并非每每和諧無礙,而是時常出現沖突。理論家們關心的問題遠不止于判決是否有法律依據,更讓他們感興趣的是,判決的法律依據能否經得起道德哲學關于正當性標準的檢驗,以及標準本身能否經得起進一步的追問。尤其是,當不同判決方案所依據的正當性標準發生沖突時,又如何根據更高的正當性標準來決定取舍。22

(三)究竟能不能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我同意這樣一種說法,所謂“概念法學”也不過是一種標簽,沒有人真正堅持純粹的概念法學或“法條主義”,即使是德國概念法學派的代表性人物普赫塔(Puchta)也并沒有拒絕一切現實的思考。問題的實質其實在于對待法律、法官的裁判能力以及自由裁判權的態度:是否相信立法者會制定出符合法律原本精神的規則;是否相信法官會在一般理性的支配下做出公正的裁量。26法官與立法者一樣,都必須去界定生活中存在的各種相對立相沖突的利益,但不同的是,法官必須受到制定法中所包含的價值判斷的拘束。27在“法官受制定法拘束”這個原則下,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問題就在于:法官應該以何種方式正確地探知制定法的價值判斷。28

三、作為方法論的價值判斷

“法學兼具理論的認識及實踐的價值判斷兩方面的因素,系一種具有實踐性質的認識活動,故如何正確地解釋法律,不僅系理論認識的問題,亦為一種實踐的活動?!?1在方法論層面,當我們討論價值判斷問題時,主要有以下幾個核心論點。

第一,尋求價值共識。從法理上看,民法適用的根本依據,來自正義以及社會價值的共識。毋庸諱言,法官對法律規范和案件事實的理解當中不可避免地會夾雜法官的個人成見。正如拉倫茨所指出的,法律之所以是制度,主要是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所以,在具體的民事裁判中追求個案特別的具體的公正的意圖,對人類的實踐活動而言,不僅是極沒有效率的,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而言也是不可能的。與此相對,法規范的普遍性,是我們不得不采用的規范模式。因此,現代法學研究的主題不在于其他,而就在于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從而去尋找使價值判斷客觀化的方法,以保證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契合時代主題的前提下得以客觀地實踐。32

第二,法典的體系效應。盡管價值判斷、利益衡量是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種方法,然而并非在每個案件中都須使用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來解決問題。這是因為,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已經先行做了一部分利益衡量工作??梢哉f,法律上的利益,并不是社會生活中利益的全部,它是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因此只有合法利益或權益才是法官在司法判斷中需要關注的利益?!傲⒎ㄗ鳛槔鏇_突調整的最為重要的工具,必須置于特定的社會關系或者法律關系的環境之中。法律是以國家的名義出現并要求全體社會成員普遍遵守的一種行為準則,它為人們追逐利益的行為提供了一系列的評價規范,努力為各種利益評價問題提供答案。”33如果對特定的利益沖突已有法律規定,立法者已作出取舍,司法者就不應也不能隨意利用自有裁量權進行利益判斷和利益衡量;換言之,司法者必須尊重立法者體現在實定法中的價值取向。34

當然,這也就對法典編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不僅需要為裁判機關妥善處理民事糾紛提供規范支撐,更要讓裁判者在面對那些無法通過法律解釋、類推適用和法學通說來處理的價值判斷問題時,能夠在法典中找得到立法者的結論。35

第三,以一般條款作為價值傳遞的路徑。為了減少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缺點,立法者在法典中規定了一些“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私法中大多是以法律原則的形式出現,如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這些條款具有指令的特點,屬于判斷標準,其外延應是開放的,本質上是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為個案的裁判指引方向。36

成文法中廣泛使用的一般條款往往包含直接的價值判斷因素。以憲法和民法關系為例,憲法所確定的基本權利對民法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民事立法的方式使基本價值體系在民法規范中得到反映。憲法作為民法典的效力基礎,兩者的關系主要在于基本權利,即通過民法典來具體化或者實踐憲法上的基本權利。37但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仍然可能出現民法對基本價值體系貫徹不徹底的情形,此時,基本權利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主要是通過法官對民法一般條款(基本原則)的解釋將基本權利這一客觀價值秩序注入民法體系。

價值判斷是無處不在的。當面對具體案件時,依照前述價值判斷方法的核心要點,價值判斷的形成與適用大致遵循以下路徑:首先應明定所處理的問題的本質,即明確對待當事人雙方的糾紛時,裁判者緣何會在此利益與彼利益之間糾結往復;其次,厘清案涉糾紛所糾葛的利益關系并作出價值判斷,這樣做同時也是為了使問題的討論能夠遵循一以貫之的價值徑路,從而增強論證的說服力;再次,結合價值判斷的結論對法教義學上的各種判斷方法做出選擇;最后,基于前述論斷得出能夠平衡各種利益的裁判模式。

四、四個標本

實體法當中的法理從來不會僅僅停留于高堂講章的敘述,我接下來更愿意通過實例而不是抽象理論來顯示:在處理具體的司法案件時,基本的價值判斷如何形成;價值判斷在裁判中如何具體適用;(甚至試圖表明)必要的價值判斷對于“客觀的”案件事實的形成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以及,不同部門法之間價值判斷的交匯和干擾對于裁判思維的影響。

篇3

一、民法學思維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學思維模式是指運用民法學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學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民事實踐問題的方法,簡而言之,民法學思維模式即民法方法論。民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都會采取一定的思維模式。近代民法發展至德國法時期,民法學逐步走向科學化和技術化。我們在承受了德國民法學理論和民事立法的同時,也繼受了德國法的思維模式。通過比較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兩部標志性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沒能如法民一樣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換言之,在實質精神方面,德民要遠遠遜色于法民,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德民是一部守舊的法典。那是什么讓德民取得與法民相媲美的歷史地位,并成為后世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仿效的模板呢?筆者認為,德民最大的貢獻莫過于其立法技術的考究、概念用語的嚴謹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學思維模式的精致。從而“使得民法學成為一個高度技術化的產物,使得民法可以通過一系列具有邏輯層次的概念去表達和把握,民法的思維走向了理性?!薄?】從這個意義上講,德民其實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民事立法體例和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新時代。由德國法孕育和倡導的傳統民法學思維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這就要求民法研習者和實務人員必須具備高度抽象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民法概念和術語的真正內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價值訴求,進而構建以民法基本理念為指導的民法價值觀和民法方法論。

(二)嚴密的邏輯性

德民在立法體例上的貢獻莫過于首創了總則分則的立法模式,正是這一前無古人的創舉,改變了自1804年法民頒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長達近一個世紀的“三編式”體例。①德民采用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的五編模式,相應地,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也采用了總論和分論的邏輯編排,其中,總論是對分論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總結,同時又構成分論中各項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基礎。典型的如,總論中有“法律行為”制度,相應地在各分論中則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等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在總論中有民事權利制度,各分論則對各種具體的民事權利(債權、物權、親屬權和繼承權)進行了介紹。因此,總論與分論之間存在一種一般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邏輯聯系。各分論中的具體內容在編排上也并非雜亂無章,同樣保持其內在的邏輯性,“這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21(72)事實上,潘德克頓法學者非常相信邏輯之無所不能的力量,他們比較成功地推導出“有主體必有其相對應的客體”、“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對應的法人”、“有權利必有其相對應的義務”、“有義務必有其相對應的責任”、“有絕對效力必有其相對應的相對效力”、“有物權請求權必有其相對應的債權請求權”以及“又無因行為必有其相對應的有因行為”。概言之,不論是民事法律體系還是民法學體系,都以追求邏輯上自足為基本價值取向,縝密的邏輯性是民法學思維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為指導

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構建離不開民法理念的指導,如果說現代民法思維的抽象性、邏輯性特征之生成應歸功于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使其成為現代民法思維與以法民為母體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維相區分的外部標志,那么民法思維(不區分近代與現代)在內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區別于其他部門法思維模式的特質,可謂是近代以來民法思維的本質屬性?!袄砟钫?,事物(制度)最高價值與終極宗旨之謂也。它是以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為對事物(制度)本質所作的高度抽象與概括。”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價值目標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構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在民法產生和演變的幾百年歷史中,經過深厚的文化積淀和傳承,形成了其自身濃醇的精神底蘊,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權神圣、私法自治、保護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這些理念是民法學思維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根本指導思想,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就是要通過教學使學生能夠習慣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導下觀察、思考和解決民法問題。

二、民法思維能力培養在民法教學中的地位分析

法學教育的關鍵,其實就是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提升,“法學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1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具有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人才,換言之,法學本科教育就是為了培養具有較強法律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何為法律職業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學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因此,可以說法律職業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民法學素養的高低,在構成民法學素養的諸要素②中,民法學思維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民法學理論知識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學教學的核心就是注重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這比純粹的知識傳授和理論灌輸更顯重要。然而,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高分通過司法考試,投身律師行業的法科畢業生不會辦案子,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當了法官后卻不會審理案件。面對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爛熟于心的民法法條卻難以發揮用武之地,這表明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從業要求相距甚遠,究其根源,還是因為目前多數法學院校的民法教學中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有鑒于此,必須強化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在傳授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培養其獨立思考和靈活運用能力,使其熟練掌握解決民法問題的方法,并最終達到脫離課堂授課也能自我學習、自我提高的境界??傊穹▽W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民法思維能力是學生能在將來的法律職業中進行具有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對所學民法學知識進行精確運用的基礎條件。民法教學應確立以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為重心的目標訴求。題

三、民法學教學創新應注意的幾個問

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須以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思維模式的適用為載體,傳統民法學教學方法在訓練和提升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方面難以發揮促進作用,民法學培養目標的轉向客觀上要求民法教學應走出一條創新之路,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倡導“回到原點”的民法學思維模式

民法學經過了幾百年的積淀,已經形成了結構嚴謹、內容豐富、邏輯縝密的理論體系,我國在繼受大陸法系民法學尤其是德國民法學理論時,很多是被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時至今日,很多傳統民法理論被認為是“公理”,不容。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用傳統民法理論去解釋一些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諸多新問題時,卻出現了令人尷尬的窘境,面對這一難題,學者們徘徊于現實的無奈和民法理論的局限之間,無所適從。舉例說明,按照傳統民法,財產權可劃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自1896年《德國民法典》頒布以降,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立法莫不遵從物權、債權兩分財產權的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財產權如股權。股權是何種l生質的財產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很多學者就此展開了爭論,或主張物權說,或主張債權說。總之,在他們看來,非此即彼,并且不遺余力地列舉了支撐其觀點的理由若干,但實際上,其得出的結論甚至連其自己都無法說服。至此似乎出現了理論上的困惑,一方面我們要肯定股權的財產權屬性,另一方面又難以在固有的財產權體系中給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現這種窘境,究其源還是我們的預設前提存在問題,財產權本應是個開放的體系,在德民頒布時期,還沒有出現債權和物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故財產權兩分為物權和債權在當時是合理的,然而時過境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既不屬于物權又不屬于債權的新型財產權,當我們無法在現有的理論體系內給其一個正當的名份時,我們就應該回到引發該問題的源頭,重新審視被我們視為萬古不變的“信條”的理論前提是否存在問題,按照這種思維模式,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股權是和債權、物權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類型。[71筆者將這種思維方式稱之為“回到原點”,實乃對民法學理論批判和創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

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中的民法學授課主要由單一教師實施,但是由于民法學課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論在學界并未達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某一個教師可能因為其固有的學術傾向,而不能對各種觀點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客觀理陛的評析,這就會影響學生理論視野的開拓,限制學生發散思維能力和批判思維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學是一門涉及眾多學科理論知識的法學課程,如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等,如果僅從法學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學問題,難免會失之膚淺,民法學不是一個固步自封的體系,應該在與其他學科的互動中彰顯其理論張力和博大寬廣的法文化魅力。單一教師授課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課主體知識面而不能在課堂上形成“科際互動”效應,從而使民法學授課氛圍沉悶,甚至枯燥無味,不利于學生形成復合性和多視角民法思維能力。為了克服這種傳統授課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岸嘀黧w”授課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由兩個或多個教師共同講授一堂課,而重在強調授課過程的思辨性,引入辯論機制,倡導辯論式教學方式,而且還要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調動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I生,形成富有論辯色彩的民法學課堂氛圍。“多主體”與“辯論”相結合的教學模式,不僅克服了單一主體授課的弊端,也“改變了教師是知識的灌輸者,學生是知識的被動接受者的傳統教學模式,對于培養學生思維的敏捷性、批判性、邏輯性、創造性、心理素質的穩定性及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都會有積極的作用,也是展示學生多方面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薄岸嘀黧w”授課模式不是在任何場合都宜于實施的,也就是說,這種授課模式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首先,必須存在適用“多主體”授課的必要性。由于這種授課方式需要兩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才能實施,其運作成本要遠比單一授課方式要高,在當前很多院校專業師資不足的情況下,實施起來尚有難度。如前文所述,單一教師授課的弊端主要見之于授課主體難以單方講授存在學理爭議或者橫跨多學科的民法學理論知識之時,因此,只有存在著兩種情形時,才可考慮引入“多主體”授課方式。例如,在講述物權行為理論時,由于該理論在學界存在很大爭議,“多主體”授課方式無疑會增進學生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再如,在講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可以由民法學教師與擁有哲學專業背景的教師共同講授,形成互動。其次,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師資條件。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多主體”授課的實施須以數量充足、質量優秀的教師資源為支撐。這一點對于師資陣容和教研能力較強的法學院校而言不成問題,而對于那些新建的和師資力量較弱的院校而言,實施起來頗有難度。為了解決此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引進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學理論功底又擁有其他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教師隊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現有教師資源,打破不同學校和不同院系之間的師資流動壁壘,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請其他學校、其他院系的相關教師或者社會人士,如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授課。

篇4

論文摘要:課程設置作為教育教學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整個教學過程意義重大。醫學院校衛生事業管理專業作為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的新興專業,課程設置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調整。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法律課程在衛生事業管理本科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顯,因此必須對醫學院校衛生事業管理專業課程結構和課程內容的設置等方面進行改革,以適應當前我國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一、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發展概況

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初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為適應衛生事業現代科學管理的需要,在全國建立了7個衛生管理干部培訓中心和5個衛生管理干部學院。此后,全國各地職工醫學院和普通醫學院相繼建立了衛生管理院系,到20世紀80年代末,衛生管理教育機構已有33個。目前,基本上各醫學院校都設置了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總體上講,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教育是從衛生管理干部培訓起步,發展到逐步開展成人學歷教育的衛生管理干部專修科,而后發展為從???、本科到碩士、博士學位多個層次的學歷教育。

開展衛生事業管理學位教育,對于培養新型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社會的進步,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在課程設置上也不斷修正,以適應當前我國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提出要實行“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基本治國方略;199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確立了“依法治國”原則;黨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而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wwW.133229.Com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設置法律課程有助于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提高學生的能力。作為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者,必須對國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強法制觀念,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行政,保證衛生組織的經營方針、經營措施等合法、合規,因此法律課程在衛生事業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顯。通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使學生由自發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為自覺的法律意識,為將來的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如何在課程設置中將所開設的法律課程與學生畢業后所從事的職業有機結合,也成為本專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設置及分析

課程設置是指一定學校選定的各類課程的設立和安排,主要規定課程類型和課程門類的設立及其在各年級的安排順序和學時分配,并簡要規定各類課程的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和學習要求。課程設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課程內容和課程結構。課程設置是一定學校的培養目標在一定學校課程計劃中的集中表現,必須符合培養目標的要求。作為培養從事衛生事業管理的高級復合型人才的專業,在設置課程時,應有利于學生形成系統的知識體系。當前,很多學科的知識是互相交叉的,在課程設置時應刪除重復贅述的內容,不貪求容量多而要求內容實。唯有課程設置適當,才能為學生后天的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

筆者在對全國十幾所高校的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所開設的法律課程進行分析、比較后發現,目前該專業在法律課程設置上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法律課程所占課時較少,一般占總課時的7%~15%,只有極少數學校能達到20%,這就造成整體課程體系單薄、結構失衡。

2.法律課程內容單一,對法律基礎課重視不足。由于受總學時的限制,法律專業課程只開設了應用性的課程,相關基礎學科開設較少。此外,還存在基礎課缺位或大量基礎課被合并講授等現象。

3.課程結構設置包括課時安排、上課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學性,容易給學生的學習造成人為的障礙,不利于學生由易到難、由淺入深地學習、理解課程內容。比如,某高校將《公務員法》作為一門課程安排了36個學時,課時安排畸重,可以調整為18學時或者將《公務員法》調整為《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又如,有的學校將《經濟法》安排在《民法學》之前,顯然違背了法律學科的發展規律,無助于學生理解課程之間的淵源關系,容易使他們混淆各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將大量的法律課程同時安排在第三學年,但由于第三學年其他專業課的課程量也非常大,學生學習壓力大,而且同時開設幾門分量很重的法律課程,學生的接納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三、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的重置

1.完善課程內容,加大法律基礎課程設置。除《憲法》外,加設《法理學》《行政法》《刑法》等基礎課程,共學習《法理學》《憲法》《民法學》《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等8門課程。由于《經濟法》是一個綜合性比較強的部門法,建議在講授《經濟法》時重點講授《保險法》,以達到突出重點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學年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選修課納入學習范圍,這對此前所學的《民法學》《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一個融合復習的過程。

2.增加必修課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選擇將法律課程作為限選課。限選課給了學生選課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學生因主觀判斷能力較弱而在課程選擇上出現偏差,進而影響到知識結構的構建。本專業應將《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列為必修課,以達到強制本專業學生學習構造法律基礎課程的目的。

3.調整課程結構設置??蓪⒄n程整體作出如下設定。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憲法》(限選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法理學》(限選課,36學時),《民法學》(上)(必修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民法學》(下)(必修課,36學時),《民事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刑法》(上)(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一學期:《刑法》(下)(必修課,36學時),《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經濟法》(限選課,36學時),《衛生法》(必修課,36學時);第四學年第一學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選修課,18學時)。

這樣設置主要有以下優點:(1)適當安排各課程課時。在所選定的課程中,《民法學》《刑法》作為最重要的兩大部門法,所占課時均為72學時,學習時間為一年,學習的持續時間和課時數基本能滿足教學要求,且學生學習壓力不會很大?!稇椃ā贰斗ɡ韺W》《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分別占36學時,由于《憲法》《法理學》理論性較強,且開課時間靠前,學生初次接觸法律課程,所以需要用較長的時間來向學生灌輸法律思維和理念,為使教學達到“循序漸進、潛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學時。而《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雖然內容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憲法》《法理學》《民法學》等課程作基礎,加上這幾門課程程序法較多,記憶內容多于理解內容,所以教學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學時。(2)調整開課時間及次序。本著“先基礎、后專門、厚基礎、寬口徑”的原則,遵守“循序漸進、逐層推進、構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標準,從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依次學習《憲法》《法理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經濟法》《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有利于學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維,構造科學的法理框架體系。而主要課程被均勻分配在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不會影響學生學習其他專業課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課程的能力。

四、結語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形勢下,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實的法學基礎和廣泛的法律知識,這就對法律課程設置的系統化、綜合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所以,在進行課程設置時應本著“短時、高效”的原則,在有限的課時里、有重點地選取部門法作為法律課程的內容,盡可能在數量有限的法律課程中擴大覆蓋面,達到基礎法和單行法兼顧、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學內容上,應時刻把握知識的新動向、新發展,使學生能在學習的過程中與現實社會緊密結合。此外,法律教師在選擇教材時也要注意優先選擇優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體教學,使傳統教學方式與現代教學方式相結合??傊y籌安排課程設置的各個環節,這樣才能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篇5

論文關鍵詞 檢察院 未成年人 執法理念

新刑訴法新設一個章節,專門就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充分說明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問題有了與以往不同的認識,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理念有了較大的轉變,新法修改部分與新增內容對指導今后的法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筆者作為檢察工作人員,非常欣喜地看到,經過多年司法實踐,呼喚有年的,對未成年人實行特別刑事政策,終于在立法層面予以確認并系統化、制度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首要的問題是明確何為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該條規定明確了未成人的認定標準,不以身高、體重、智力水平、占有財產、思想素質等為條件,而是只以年齡為唯一認定要素。在我國民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內,均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做了相應的特別規定。尤其是刑法對未成年人依據不同年齡段,對未成年人可能判處的刑法作了幾項特別規定,即未滿十四周的未成年人一切犯罪均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只對八種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則絕對不被判處死刑。之所以做出這些特別的規定,是因為未成年人相對成年人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是未成年人普遍身心未臻成熟,社會閱歷淺薄,知識儲備不足,對自身和社會的認知存在與成年人完全不同的局限性。根據人的正常發展規律,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達到足夠的成熟程度,在應對復雜社會問題時缺乏必要的應對能力。加上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經歷在關愛他的父母、朋友身邊,主要活動范圍是在家庭或者學校等熟人社會,缺乏必要的社會閱歷,對生活缺乏足夠的認知,對社會現實缺少深入的了解,因此,他的整個認知水平是極為有限的,因而決定了未成年人對自身行為的性質不能夠做出符合成年人正常認知水平的判斷,使得未成年人有極大的可能性對自己所做的事情無法估計到后果的嚴重性,更不用說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有可能觸犯法律。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往往相對簡單,犯罪行為常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沖動造成的,主觀惡性不深。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時往往沒有明確的犯罪目的,有些只是出于好奇心理,有些可能出于一時沖動,還有些可能出于好玩取樂,逞英雄實現自我滿足。這些都決定了未成年人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對內心世界的自我評價具有較大的可塑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的新理念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須充分理解新法的精神,從根本上轉變固有的執法理念,全面擁抱新刑訴法的精神和思想,把自身的工作推向新的進步。筆者以為,檢察機關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工作需要有較大的改進,首要的是體現在執法理念的轉變上。

(一)必須樹立起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專門就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設立一個章節,本身就是彰顯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極大的特殊性。新法修訂之前,我國已在多部法律中零星散亂地規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護的條文,這些條文散見于憲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或部門規定當中,但始終未能形成一個系統性的、專門性的法律規定。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定,徹底改變了這種不利的局面,使對未成年犯罪問題的處理走上發展的正軌。

因此,我們作為檢察工作人員,在處理未成年犯罪問題時,首先樹立的執法理念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這些特殊性,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采取與成年人犯罪不同的執法理念,專門就此設立了兩項特別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項特殊制度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社會調查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也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到犯罪四要素基本問題,更需要全方位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成長經歷、一貫表現和監護教育條件等綜合性因素。進行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不僅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同時還是偵查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決定逮捕、,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的考量依據。

第二項特殊制度是設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充分考慮到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該制度的實行有利于消除未成年時的犯罪對成年后生活和工作的不良影響,盡最大可能給犯罪的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重新做人的機會,可以及大地消除未成年人對社會的對立情緒,有利于社會長久穩定。

(二)必須樹立起保護未成人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我國此前在多部法律中闡述了相關精神,但是新刑訴法首次明確將此作為原則性規定確立在法律中,仍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該條款的規定,從根本上要求我們檢察工作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須樹立起保護未成年人的執法理念。也就是意味著,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將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上,而不是放在懲戒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從社會層面上講是,是古今中外任何社會都努力堅守的理念,更是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從個人層面上講,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每一個人應負的基本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從某種意義上說講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責任,參與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也應當是受害者之一。對他們實行教育、感化、挽救,避免社會對他們進行貼標簽,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充分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的謙抑性原則。就此,新刑訴法以大量條文作了專門性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是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量不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一般不捕?!皯斢崋栁闯赡攴缸锵右扇?、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則是本條的強制性規定,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不僅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而把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也作為強制性規定予以規定,是因為考慮到未成年人既不是法律專業人員,也不具備相應的社會閱歷,如果沒有律師的幫助,在接受訊問時將絕對處于弱勢地位。同時本條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成年人分別處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就是在案件需要的情況下不得不對未成年人進行關押的時候,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分別處理,有利于減少關押帶來的弊端,防止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關押場所對未成人造成不利的影響或傷害。應當指出的是,對未成年人分別處理不僅體現在對未成年人適用強制措施上,而是應當作為一項處理原則貫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三)要樹立起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有限懲罰理念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最低限度懲罰理念,突出地體現為新刑訴法用在271條、272條及273條中詳細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條件不制度。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第6章規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決定。該條規定了對未成人犯罪不決定適用的范圍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適用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且未成年犯罪嫌人必須有悔罪的表現。第272條及273條進一步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不決定的有關條件進行詳細的規定。第272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的考驗期,監督機關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的具體規定。第273條則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違反有關考驗規定和遵守考驗規定的不同結果,將兩種結果明確區分開來,充分體現了對未成人犯罪的有限懲罰理念。

篇6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WwW.133229.Com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梢詮娜齻€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督機制的銜接

篇7

一、存在的問題

1、認識上存有誤區。有人認為,調研工作是后勤部門的事;有人認為,調研工作與文秘工作沒有多少區別。還有的認為,省級以上法院的尚可搞搞司法解釋、討論紀要、出版審判刊物,而基層法院就無能為力或沒有這個必要,尤其是沿河這個落后縣,談調研工作更是不現實的。領導高瞻遠矚地辦好《沿河審判》,個別人就是不理解。然而,研究室的職能與辦公室職能是有重大區別的。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行政管理、后勤服務,發揮參謀、助手、協調作用,而研究室主要從事審判理論研究。辦公室是服務部門,而最高人民法院反復強調研究室是業務部門。

2、思想上存在輕視。上級法院考核下級法院工作,主要看辦案數量,案件數量最能體現法院“政績”。法官是一項具有較強職業性、技術性的工作,而在現實生活中卻有法學專業論文不會寫,照樣當到較高級別的法官。現行的法官數量不少,但高素質的法官并不多,專家型的法官更少,這與不重視調研有很大的關系。有的法院重宣傳、信息,認為宣傳可以宣傳法院形象,信息多了可以讓法院“有位子”。其實,法學理論功底的好壞應當是衡量法官資格評定、晉升、晉級標準,它更能樹立法院形象,提高法官素質。

3、缺乏正確指導。在實踐中調研工作的重要性尚未引起普遍的重視,特別是基層法院的調研工作普遍不強,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基層人民法院不善于做調研工作,缺乏正確的指導。在開展調研工作方面沒有經驗,又懶于學習與研究,所以就導致這個方面的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責,難以抓實抓牢,更難抓出成效。尤其是,像沿河這樣一個偏遠縣,交通閉塞,人們思想落后,天高皇帝遠,抓好法院的調研工作,正確指導方面最為緊缺。

二、應對的策略

在法院改革進一步深化的新形勢下,如何改變這種局面呢?

1、要明確調研工作職責。要將研究室職能與辦公室職能區別開來,與宣傳、信息工作相區分。明確研究室主要從事業務性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事務性和服務性的工作,讓研究室人員有專職從事調查研究的時間,避免喧賓奪主。沿河縣人民法院一直重視這方面的宣傳,通過辦工作簡報、辦刊物《沿河審判》等形式,使大家明確調研工作職責,以便更好開展沿河縣人民法院的調研工作。

2、要研究疑難復雜案件。針對法院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加、新的法律問題不斷出現趨勢,應當加強此方面的研究。審判委員會的作用要弱化,而研究室的作用則要強化。在具體操作上,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可以先由研究室進行把關,研究室可提供咨詢參考意見,充分發揮研究室的理論指導職能,減少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數量。這樣便于研究室人員接觸司法實踐,更好地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還可以讓取得法官資格的人員直接辦案,在實踐中鍛煉。

3、要選準重大理論課題。針對目前研究室對深層次法學理論研究較少,淺嘗轍止的現象,可以根據我院審判實際,確定一些重點調研課題,如司法改革、裁判文書改革、證據規則等進行研究,發揮對審判實踐的指導作用。建立調研成果資料庫,強化調研成果的轉化和利用。

4、要推動法律業務學習。可以組織法官研究、學習有關的司法解釋,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法學理論研討,適時邀請專家上課,舉行論文研討會、組織法律知識競賽或考試,推動法官法律業務素質提高,造就高素質的法官隊伍。

5、要營造拴心留人環境。加強人員、力量配備,為調研人員配備必要的資料、圖書,安排一定數量的調研經費。保證調研人員專職專用,專才專用,集中精力從事研究工作,落實待遇,尊重研究人員,在審判職稱評定等方面與一線審判人員一樣,讓研究室既留得住人才,又保持合理流動,經常增加新鮮血液,促使研究室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要多開展一些如何推動法院學術論文、調研工作的深入開展探討活動,需要增強法官的調研水平和加強學者型法官的培養。要采取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充分利用外援,為沿河人民法院調研所用。

三、主要做法

調研工作肩負著總結實踐經驗、探索工作規律的重要職責,是領導決策和審判業務開展的基礎,是更新執法理念,提高隊伍素質、執法水平和領導決策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對推動審判工作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們應該加強調研工作,及時研究在執行各項法律過程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適應形勢的要求,積極探索加強沿河縣人民法院調研工作的新途徑。

1、領導重視。這是開展和推進調研工作的關鍵。調研工作是更高層次上的領導活動,是領導科學決策的依據,是推動審判工作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領導的高度重視,調研活動才能順利開展,調研任務才能高質量地完成。

篇8

一、狠抓落實,教育培訓到位。學習培訓階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關鍵階段。我們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專題輔導與座談討論相結合等形式,認真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每名干警都作有一萬字以上的學習筆記。圍繞“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專題,由局領導精心備課,作專題輔導,專題輔導時間達20小時,參學人數達185人次。同時,在專題輔導后,組織集中討論,談心得體會,干警撰寫心得體會75篇,論文5篇。教育領導小組4次下鄉督查司法所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開展情況,司法所都按縣局要求完成了教育培訓任務,司法所干警的執法理念進一步端正。

二、嚴密部署,組織領導到位。首先,局黨組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多次召開黨組會、局務會研究部署教育活動的開展,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并分階段制定了具體工作計劃。其次,成立了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教育活動的日常工作與督查。再次,局領導實行分片包干聯系制度,五名局領導成員除按分管工作負責抓好機關股室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外,還分別負責聯系3個司法所,具體指導、督促教育活動工作的開展。

三、發揮職能,確?;顒訉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是做到執法理念進一步端正,執法能力進一增強,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為此,我們把法治理念教育與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相結合,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組織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對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找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工作中整改,以整改促進工作,確保教育活動實效。一是盡職調解,維護社會大局穩定?,F階段,是社會矛盾多發期。我局組織全體工作人員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化解民間矛盾糾紛。自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教育活動以來,組織全縣開展大規模矛盾糾紛排查2次,發現糾紛苗頭53起,全部消除在萌芽狀態,化解5起,制止群體性械斗3起。二是誠信執業,確保服務質量。誠信服務是我局對法律服務人員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更要求全體法律服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以來,縣公證處著力提升自身形象,打造公證精品工程,服務領域與服務環境提升了一個檔次。全體律師與法律工作者堅持服務為民的理念,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逐步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服務意識明顯增強,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全縣法律服務工作出現了管理規范、質量優良、執法公正的可喜局面。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法制宣傳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性工作。我們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與法制宣傳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法制宣傳這塊平臺的作用,在法制宣傳中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內容,培養廣大公職人員特別是政法干警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同時,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宣傳到群眾,讓人民群眾逐步樹立法治理念,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水平。

篇9

關鍵詞: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經濟法理論;經濟法治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3-0116-07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學問,是現代法律科學中的重要學科。近30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多方面的長足發展,其中包括經濟法理論研究、學科發展、人才培養、教育發展等。在經濟法學諸多方面的發展中,學術研究是學科發展的核心內容。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發展,就其本質而言,它是經濟法學者認識經濟法現象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從而積累和形成經濟法學的理論和知識。就其形式而言,它既體現為經濟法學研究重心、主題、領域、內容和方法的發展,更體現為經濟法學思想認識和理論內容的進展。因此,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本質上是經濟法學科的精神理念和學術靈魂的研究。作為學術研究和認識活動,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在學術活動和研究實踐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由此形成了經濟法學研究進程中的多重對立統一關系。這些關系及其影響涉及經濟法學發展的全局,貫穿于經濟法學發展的全過程,規定著經濟法學的學術發展方向、內容、領域、功能和進程,影響著經濟法學的有效發展進程。

一、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關系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活動的關系,是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基礎關系。法學研究的價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對現實和實踐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實踐對法學研究也具有反饋作用。衡量經濟法學學術價值的高低,一個重要的標準是看它對法治實踐發生作用的大?。欢饬拷洕ㄖ螌嵺`科學與否,關鍵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經濟法學理論的指導。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承擔著法律研究的基礎性工作,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理論的論證、法律框架的設計、具體規范的擬定、法律實施的糾偏,對經濟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經濟法實踐承擔著法律實施的重要任務,涉及經濟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會中發揮有效的作用。學術研究和法律實踐相生共長,法學理論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兩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從事的法學理論研究,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理論文本角度)開始、延續、深化實踐者所進行的法律實踐中的理論爭議。其所產出的法學知識,正可視為內在于法律實踐中的深度闡述。因此,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者應當緊緊圍繞實踐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將研究成果運用于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的可應用性和法律實踐的準確性。

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過程表明,正確處理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關鍵在于積極發揮學術研究對于法治實踐的能動作用,努力運用學術研究為法治實踐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建構起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經濟法學研究的實踐價值,為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更為廣闊和豐富的空間和途徑。轉型期的中國,其經濟法治建設和發展,更迫切需要學術研究積極回應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提出的諸多理論命題和許多制度構建都適時地契合了中國經濟法制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對推動中國社會經濟的轉型和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不過,從改革開放30年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從整體上仍缺乏一種對現實問題或規則進行學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對現代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仍停留于甚至滿足于一種對策性的個案分析。特別是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了許多關聯性問題或事件,經濟法理論研究沒有從規范性的對策機制中抽象或提煉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具有規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機發生的國家尤其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對自由主義市場推崇極至而排斥國家對市場的正當干預,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治角度,這便觸及到經濟法的本質和價值問題。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應當對經濟法治實踐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分析,而不是簡單地將理論轉化為對策性工具。

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在學術研究對象和方法意義上,還體現為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的關系。法治理念與實踐活動,都是社會法治生活的有機構成部分,因此,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都屬于學術研究,都受到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約束,同時遵循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對立統一辯證規定性。當然,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又是針對不同對象,分別運用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展開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體現為關于社會偏好和價值取向的應然研究,經驗研究則更多體現為關于法律行為和法治關系的實然研究,兩種研究分別反映著經濟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實踐的不同層面,具有不同的研究價值、學術意義和實際功能,相互之間又有矛盾關系。經濟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的人們,對經濟法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在宏觀上和整體上的一種理性把握和構建,是經濟法理性的最高表現形態,也是經濟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最高原則。用經濟法理念和思維統攝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并以此指導經濟法治實踐,不僅可以厘清經濟法與傳統法的關系,而且可以實現經濟法對經濟社會關系調整達到預期的目的。經濟法理念站在經濟法整體的角度和發展的高度上,對現行的經濟法律或者是即將制定的法律,進行認識和分析,并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預測和把握經濟法的發展方向。一方面,對于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適應經濟發展實踐需要的評價,然后形成立、改、廢的決策,從而使經濟法得以補充、完善和發展。另一方面,指導立法者從總結的經濟實踐經驗中抽象出對未來具有指導意義的東西,并反映到經濟法立法上,使經濟法立法既肯定現實,又或多或少地對現實作出創造性的規定,以便從經濟法上把握現實的未來。例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即如何具體回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理念下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矛盾問題,有待經濟法學從社會本位、平衡協調和人本主義理念高度進行分析并提供具體的制度設計方案。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中國法學界秉承了大陸法系傳統,再加之上世紀50年代受前蘇聯法學的影響,從而對部門法的劃分及其調整對象理論推崇至極,一度使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處于“緊張狀態”之中。其實,法的部門法劃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觀標準而非單一的客觀標準,以往那種囿于大陸法傳統的客觀標準試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傳統部門法作涇渭分明的劃分,從而使經濟法陷入了調整對象之爭的“陷阱”。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出現的“經濟法與民法之爭”讓這種理論上的誤解表現得淋漓盡致。盡管新世紀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完善,無論是官方還是學術界,經濟法已被

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近些年來,法學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門法的論戰,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和討論中也較少涉及到調整對象的理論爭辯,但是,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卻一直存在著一種“異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徑情結。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問題,特別是部門法之間的及合作問題,卻少有提及。以往的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只是通過簡單的比較,展示他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也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予以比較,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存在的缺陷。

部門法的出現是根據各個部門法解決不同類型經濟關系問題而形成的學理上的劃分,但社會問題總是千變萬化,初始的分類是為了實現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卻不斷走向封閉,導致部門法的分類與社會現實日益脫節。盡管法律可以通過技術和程序實現分類,而具體的社會事實卻只能由規律和現實決定,從而很難保證二者的整齊劃分及嚴格對應。其實,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彰顯不同的法律價值并有著不同的貢獻。就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而言,放在縱向的法制變遷中考察,在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之前,以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和產權私有為原則的民法對維護和促進市場交易與自由競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后,要維護和促進人們的自由,必須首先反壟斷,反對壟斷者壟斷經濟、操縱社會、濫用優勢,只有反壟斷取得了成功,重新構建了人們之間的平等,維護和促進了市場競爭,恢復了人們的自由,為民法奠定了基礎,民法才能重新發揮作用。所以,依法反壟斷便成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進自由競爭的根本前提和首當其沖的任務。經濟法(反壟斷法)成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競爭法。因而,現代經濟法的出現,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應當成為民法的排斥物。兩法在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維護人權方面發揮著殊途同歸的作用。

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不僅應當充分認識到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價值,而且,針對轉型期各類復雜的社會經濟矛盾的交錯性和進發性,應當在法律機制和功能上重視和發揮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功能組合研究,根據具體現實問題的性質和特點,尋找不同法律功能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發揮法律之間的協同效應和系統效應?,F代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的交錯性及連帶性,使得當今社會尤其是轉型期中國出現了一種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斷裂”現象,認為不同部門法功能的組合提供了直接的動因與契機。這一斷裂的現實形態表現為:經濟發展引發貧富懸殊,從而造成社會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經濟發展引發環境污染,從而造成可持續發展的危機;經濟發展的斷裂現象伴隨著社會主體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劇,社會不滿和社會矛盾日益明顯,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進行宣泄。這些斷裂現象的產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單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因此,斷裂的修復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統、綜合漸進的思路。面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斷裂現象,需要重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與社會發展相互關聯和協調的新機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復這種斷裂的社會現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復手段的運用,也應當包括法律功能組合的路徑。例如經濟法與社會法是兼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門,對斷裂社會的修復,需要經濟法學者加強對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進行有機組合與運用的研究,從而使其共同擔負起社會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

按照法學研究不同的屬性,經濟法學的研究可以劃分為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A研究以探討經濟法現象的本質、研究其價值為宗旨,通過對法治現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經濟法律現象的定理、通則和發展規律。應用研究泛指經濟法制度的研究,是針對特定的現實經濟法律問題,探索或者創造出新的知識或者方法,從而為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提供理論依據、實際途徑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內容來看,經濟法基礎研究是關于經濟法現象本質因果聯系的發現和闡明,而應用研究則是關于經濟法問題與對策因果聯系的分析和論證。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也可以稱謂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經濟法總論重在探求各種經濟法規范和各種經濟法現象的普遍規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側重于探索和認識經濟法本質特征、運動規律及發展趨勢的學理性研究,意在闡明學理,屬于學術理論研究。經濟法學的應用研究,亦可視為經濟法分論研究,一般指側重于解決現實問題的經濟法的對策性研究。經濟法分論研究具有特定的實際目的或應用目標以及指向明確的應用范圍和領域,屬于問題對策研究,通常表現為指出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經濟法對策、路徑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決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

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又是相互聯系、辯證統一的。總論研究可以為分論研究提供理論依據、知識基礎、觀察視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領域和知識體系范圍內確定應用研究的方位,從而在宏觀上和一般規律的層面上透視問題、剖析問題和把握問題,可以檢測應用對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總論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發分論研究的重大變革。分論研究實際上可以看作是關于總論研究的發展研究,是把總論研究發展為實際運用形式,把總論研究的知識、理論和方法運用于具體問題及其解決的研究活動。離開總論研究的分論研究,是缺乏對于經濟法本質性和規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論認識和科學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研究。離開分論研究的總論研究,則會演變為缺乏現實論據和適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現實意義和價值的虛假命題、思維訓練和經院哲學。

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歷史表明,經濟法學是基礎性和理論性、現實性和應用性兼備的學科,因此,兼顧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正確處理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辯證關系,通過強化總論研究來深化分論研究,通過推進分論研究來豐富總論研究,實現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有效結合和良性互動,在兩者的共同發展中提高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性和應用性。當然,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化,關鍵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科學化。經濟法總論不以某個和某些部門經濟法或單項經濟法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經濟法的各部門和各單項法律結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然而,在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出發點上,一些經濟法論者輕視總論研究、淡化總論研究,懷疑甚至否定總論研究的意義。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囿于經濟法視角而論經濟法,沒有從經濟、社會、法律、歷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上去檢視與探求構建經濟法學的基礎,因而沒有在此基礎上闡析經濟法的原理,以至于學術界有人認為目前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出現了“總論行政法化,分論民商法

化”的論調。比如我們在研究經濟法功能時,極少運用社會學知識進行創新性研究。如社會分配和社會正義,分論中的宏觀調控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以及當下存在的貧富差距等問題,應當在總論研究中對經濟法的正義價值及分配功能進行重點研究,以此來指導分論的制度建設和完善。不過,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無論是總論研究還是分論研究,學者們又多喜歡進行應然論證,而輕視實證分析。沒有真正遵循“總論是分論的總結,分論是總論具體化與實現”。分裂總論與分論之間的關系、缺少實證分析的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路徑,既不符合法學發展的一般規律,也使得研究結果嚴重脫離、超然于現實。在對待總論與分論研究關系的態度上,總論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論的研究為依托,立足分論歸納出來的總論才更具有說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視分論的學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歸納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等共性內容,這種共性內容自然就是總論的內容。

四、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傳承與創新的關系

學術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與實現自主創新,是具有重要區別的兩種形式的學術活動。科學的學術研究活動,必然是運用科學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實現科學創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學創新。法學研究的創新,通常是指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引進或創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進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創新。同時,法學創新應當是一種全面的創新,包括法律內容的創新、法律觀念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就當代整個法學的宏觀發展而言,中國法學在30年的時間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長,確實有相當可觀的知識增量。但是中國法學的知識增長與理論變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其他學科知識、理論、方法的移植或引進,真正屬于法學自己的原創性的知識、理論、方法較少。將其放在整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來看,法學領域涌現的很多新話語、新思想、新方法其實并不新,大多來自于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其他學科。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學實際上已經成為其他人文科學、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話語、理論和方法的輸出地和實驗田。同時我國經濟法學發展歷程表明,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正確把握吸收與創新的關系,是推動學術發展的關鍵環節。在這其中,必須將正確地吸收他人成果作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礎,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選擇和正確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為了實現學術的創新,這就需要在學術研究中貫徹創新精神。根據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確把握創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觀公正合理的學術評價和科學的學術批評,來評價和鑒別學術研究及其成果的創新性。

學術理論研究成果的尊重與積累,有利于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學術知識的積累,有利于基本范疇的形成。經濟法理論的發展與知識的增長都是積累的過程,對經濟法的解讀過程要求將經濟法理論建立在某種前期知識或語境上,從而使經濟法理論可以為人們所理解。如果沒有任何前期知識或者參考框架,我們不但無法解讀經濟法理論,而且經濟法理論對于試圖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無意義的。因此,不論是提出新的觀點,還是批判他人的觀點,都必須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然而,一些對經濟法學理論的責備與批評,通常是在沒有認真閱讀相關的經濟法文獻,以及沒有全面理解被批評者理論觀點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終成為簡單化的批評或亂貼標簽。因此,有關經濟法的研究和批判應當遵守以下兩點約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觀點必須首先確定解讀的論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識結構,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論前提與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觀點時,必須清楚自己的理論前提與框架,否則,就將模糊自己所解釋或描述的內容。經濟法學理論與批判具有科學解釋與人文解釋的雙重性質,而且科學解釋是基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命題的證明,從嚴格意義上講都是一種演繹或不完全歸納推理,因而在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有益的假定,這種假定將來還可能被新的知識所證偽,從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題。有人在進行研究和批判時不遵守這些最基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約束,經常提出一些絕對性結論,使學術研究走向片面和偏執。㈣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創新,是強調在傳承基礎上的創新。創新要經受實踐的檢驗,要放在整個法學理論知識體系中進行評判,而不是簡單的自說自話。作為專業性的認識和探索活動,經濟法學研究既是在社會實踐基礎上進行的,又是通過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進行的。法律應當是現實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人類發展的現實問題。人本法律觀也強調法律的現實性,將人的生活、人的全面發展與法律直接結合起來,讓法律與公民的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并解決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現實問題,使法律成為公民的生活規范和生活方式;改變法學理論與生活嚴重疏離的現象,讓法學研究從現實的生活經驗出發,把法學的概念、范疇和原理建立在豐富的實證材料上,讓法學成為人的生活之學。法學研究中法律觀的創新和具體法律制度的創新是法學創新的兩條基本途徑。“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馬克思法學的基本理念。“以人為本”在中國怎樣進行創造性的運用與發展的問題,實際上也就是中國法學如何創新,如何在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的問題。故如何在經濟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實現經濟法學的創新與現代化,就是將經濟法學與“以人為本”結合起來,實現“以人為本”的法律化,從而推動現代人的塑造,實現經濟法制現代化與人的現代化和諧同步的發展。

五、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

從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具有相對復雜性,需要清楚認識和正確把握。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學研究發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并非經濟法學研究殊具體性與一般普遍性之間的關系,因為無論在經濟法還是在經濟法學的意義上,都不存在標準的國際化的經濟法學,在市場競爭形態、法律文化傳統、法律體系、核心價值和法治發展歷程及水準迥然相異的不同經濟社會法律體制之間,現實存在的只是各種不同的國家或者各種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經濟法(學)。既然如此,所謂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本質上并非經濟法學中的中國特色與國際標準之間的關系問題,而只是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特色與其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學研究相互影響和借鑒的問題。在不同的國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礎上生成的經濟法學,其學術性質、研究前提、研究內容、價值取向、根本立場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對立性,無視這些差異性和對立性,無視它們之間經濟和文化的巨大差異,從而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學理解為國際標準的通說;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學看作是世界標準經濟法學,實際上曲解了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本質屬性。因此,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個性視作并代替世界經濟法學的共性,也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共性來遮蔽中國經濟法學的個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界許多學者主張在研究中將來自西方的理論體系“本土化”,研究

篇10

****人民法院 創建學習型機關”活動工作總結 一、活動的開展情況

根據市委關于《20xx年創建學習型機關工作意見》精神,我院黨組高度重視,及時進行了安排部署,并經研究決定,于20xx年4月9日,下發了《關于深入開展學習型機關活動的意見》,機關黨委也制定了相應的措施,對今年創建活動的開展進行了安排。半年來,在市委以及機關工委的指導幫助下,中院“創建學習型機關”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有力地促進了隊伍建設。通過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濃厚了全院的學習氛圍,提高了干警的綜合素質,同時也開拓了隊伍建設的新思路,一批年紀輕、學歷高、素質好的干警走上了中層領導崗位,有的助審員被破格提拔為中層領導,現有的23名中層干部平均年齡為40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達66。“創建學習型機關”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活動開展以來,我院黨組邊實踐邊探索,形成了在活動中凝聚力量、在凝聚力量中開拓創新,在開拓創新中加快發展的目標定位,確定了以先進的學習理念武裝人,以強化認識為先導,以自覺為基礎,以堅持為關鍵,以考核為保證的創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學習制度,為爭創活動的開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1、領導帶頭,率先垂范,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半年來,院黨組多次就“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兩創活動等內容舉行專題會議,展開學習。理論學習中心組還就新時期法院工作如何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展開座談交流。全院上下掀起了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在主題教育活動中,院長其他院領導先后帶隊到各基層法院及人民法庭開展調研指導,并撰寫了調研文章,部分調研論文已在國家級、省級刊物上發表,院長撰寫的《審判工作應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一文,被《浙江審判》采用,在院領導的模范作用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濃厚的學習、調研氛圍。全院90多位干警,人人都寫了學習十六大體會文章,已在黨小組和支部大會上進行了交流。全院20多位處級干部,40多位審判員都結合工作實際撰寫了理論或學術文章,***撰寫的學術論文《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研究》獲今年省法院系統第十三屆學術論文一等獎(全省共二篇)。

2、強化素質,狠抓落實,積極構建多層次的學習網絡。

我院進一步創立創新教育培訓機制,制定了教育培訓計劃,明確了教育培訓目標。即到20xx年,審判人員本科學歷(含經專項培訓合格)的達100,法律研究生班結業要達到50以上。為此,全院積極組織力量,利用業余時間,認真開展學歷教育和在職培訓。其中學歷教育方面:全市法院60余名干警入學的法學研究生班,現課程已接近尾聲;北京大學專升本遠程教育的兩個班的學員郡已通過了一半課程的考試。在職培訓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學院組織的專項培訓工作第一期共72名學員已順利畢業,第二期培訓考試工作也將于年底前結束;此外,半年來,全市共組織70余人次參加了上級法院組織的專業培訓。通過各層次的培訓學習,進一步拓寬了干警視野,提升了干警的綜合素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持之以恒,加強考核,建立健全學習長效機制。

活動開展以來,我院黨組在強調自學的重要型并充分調動干警自學的積極性、主動性的同時,著手研究制訂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確保“創建學習型機關”活動的長效開展,首先在學習時間上,我院制訂了相應的制度。如周一晚上定期學習制度,每周一晚上,舉行不少于兩小時的集中學習,該制度在剛實行時,部分干警感覺到很不適應,但是經過幾年時間的堅持,全院干警不但適應了集中學習,而且還進一步養成了自覺學習的良好習慣;其次在經費問題上,我院制訂了相應文件,在基本建設資金緊缺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大對學習經費的投入和學術成果獎勵的力度,為活動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質保障,同時也充分調動了廣大干警學習的積極性;此外,我院加強了對學習情況的考核監督,將每個部門的學習情況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部門學習情況及學習成果與年終考評部門獎金掛鉤。今年,我院組織的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干警的職級晉升和助理審判員晉升審判員的工作中,都把政治和業務的考試作為必經程序,與民主測評得分和考核得分一并計入總分,最后按總分的高低決定錄用。經過一年多的貫徹與堅持,全院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學習理念,營造了濃厚的學習氛圍。

4、學用結合,講求實效,努力完成學習成果的轉化。

今年的爭創活動開展以來,院領導多次強調將所學的政治理論、專業知識指導于實踐,應用于審判工作,服務于人民群眾。做到以“公正與效率”為核心,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為進一步檢驗學習成果,我院結合最高院、省高院的部署,開展了全市法院“公正與效率”司法大檢查,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結合的方式,針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審查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案效率。今年1-8月,全市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7758件,民事6714件,行政121件,執行案件3665件 ,為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做出了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