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范文

時間:2023-03-22 2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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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

篇1

藥物安全與藥物成本是醫院藥師面臨的兩大挑戰。這兩個要素并非是彼消此長的。醫療機構藥物管理提供了一種以成本意識的方式確保藥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機制。在醫療機構環境中,藥物管理的關鍵是處方集制度(formulary system)。處方集制度是對可獲得使用藥品的持續評價機制。這個制度是由專家委員會來管理的,包括藥師和醫師。

歷史上,藥物管理一直限于處方集,但是,近10年來,基于循證的用藥指南和結果評價已成為藥物管理過程的一部份。然而,藥物管理的原則仍未改變。本文探討醫院藥物管理的主要思想和方法。

1 處方集制度與處方集管理(formulary system and formulary management)

1. 1 處方集制度

藥物處方集常常被描述為醫療保健系統常規貯存的藥物清單。20世紀50年代,醫院開發處方集是把它作為一種管理工具。最初是用它來保證醫師為滿足每天的醫療需要有適當和穩定供應的藥品。處方集的關鍵目的是鼓勵使用邊際有效的藥物和治療方法。

隨著時光流逝,處方集的演變已大大超出藥物清單的作用,形成一種系統地評價藥物,編制最佳藥物使用指南,制定處方、調配和給藥政策和程序的制度?,F在,處方集是處方集制度的一個要素,它不斷地修訂藥物清單和相關信息,反映了醫師、藥師和其他醫務專家在診斷和治療疾病,增進患者健康中的臨床判斷。藥事管理委員會(pharmacy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或者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pharmacy and therapeutics committee)是管理處方集制度的專家小組。

處方集制度既有優點,也有缺點。這個制度提供了一種系統的方法,在藥物選擇決策中提供評估臨床效果和成本效果的科學證據,因此,它有助于改善健康結果,同時,降低成本。但是,過分依賴處方集也可能會降低醫療保健質量,因為,它限制臨床需要的非處方集藥物的使用。

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是處方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委員會應是一個有權威、多學科的專家小組,包括藥師、醫師、護師、行政管理者、風險或質量管理專家等。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能:

①建立和維護處方集制度。②在考慮有關臨床、生命質量、安全和藥物經濟學結果的前提下,選擇處方集包含的藥物。③評價藥物使用及其相關結果。④預防和監測藥物不良反應和藥物差錯。⑤編制和促進使用藥物治療指南。⑥制定處置藥物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藥物的采購、處方、分發和給藥。⑦教育醫務人員最佳地使用藥物。

1. 2 處方集管理

處方集是處方集制度的根基。使處方集中的藥物數目、劑型、濃度和包裝規格優化將有利于患者,也有助于節約資金?;颊叩挠盟幇踩梢酝ㄟ^選擇具有正性副作用(positive side effect)的藥物,減少藥物數目會降低藥物差錯的風險。選擇通用名藥物也會限制可得到的庫存藥物數目,這會使調配或給藥過程中發錯藥的風險最小化。處方集可以分為開放型和封閉型兩類。開放型處方集不限制藥物的進入,所以,處方集一般很大。封閉型處方集是一份有限藥物的清單,通過處方制度的限制,把藥物限于專科醫師、專門病區或特定疾病。

處方集的限制功能并不必然轉化為藥物管理的優化。例如,一種抗生素處于某種限制狀態可能會導致不同抗生素的成本轉移。雖然,這種狀況有時是想要的,但是,有時并不如此。因為選擇一種新的藥物可能比那種被限制的藥物更昂貴或者安全性更差。仔細考慮處方集中藥品選擇或限制的影響對于處方集管理來說是十分關鍵的。藥品的選擇應當基于化學單體(individual chemical entities)。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了化學單體的等效物或一般等效物,經過治療學等效評價的等效物可以在橙皮書(orange book)中查到。重要的是在處方集中應闡明一般等效產品的使用和調配政策。

許多衛生系統都已建立治療學等效(therapeutic equivalents)和治療學交換(therapeutic interchange)的方案。治療學等效是指具有不同的化學結構,但屬于相同的藥理學或治療學類藥品,也有相似的治療作用和不良作用。治療學等效藥物的典型例子有第一代頭孢類抗生素,如靜脈給藥的頭孢唑啉(1g,每8小時給藥1次)、頭孢噻吩(1g,每6小時給藥1次)、頭孢匹林(1g,每6小時給藥1次)等,還有h2受體拮抗劑,如靜脈給藥的西米替丁(300 mg,每6小時給藥1次)、雷米替丁(50 mg,每8小時給藥1次)、法莫替丁(20 mg,每12小時給藥1次)。治療學交換是指授權交換的治療學替代藥物,它與以前制定的、并被批準的書面指南一致。治療學等效物擴展到化學單體之外,因此,在相互替換時必須包括藥物含量、給藥次數、給藥途徑。

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應當制定一般替代物和治療學交換的指南,指南應包括如下要求:

①藥師負責選擇一般等效產品,這些產品應符合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法規。②處方者可以指定具體的商標名,如果臨床上認為是正當的,這個決策應當基于針對病人的藥理學或治療學上的考慮。③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決定治療學等效物,以及這些等效物如何使用。

處方集維護是一個確保醫療機構獲得相對安全和有效藥物的不斷進行的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新藥評價、治療類別劃分、處方集修訂(從處方集中保留或刪除一種藥品的合理性)、非處方集藥物使用評估等。其中治療類別劃分是由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來實施的,目的是保證臨床上有最佳的藥物治療選擇。治療類別劃分不應過于寬泛,如抗生素類并不能對臨床用藥帶來多少指導作用,而喹諾酮類抗菌藥則要有用的多。

2 藥物使用評價(drug use evaluation)

藥物使用評價是保證藥物適當、安全和有效使用的一種工具。20世紀80年代首先建立了藥物使用或使用評價方案,它提供一種有組織的不斷進行的、結構化的方法,以保證用藥恰當。最近,結果評價(outcome assessment)這個術語被用來描述這種方案,期望的終點是一樣的,即安全、有效的藥物治療。

藥物使用評價方案應當整合進整個醫院的業績改善過程中,應當引進衛生系統使用的增進業績模型?,F在有許多增進業績模型,衛生系統常用的模型是focus-pdca或(pdsa),其詞首字母縮寫是:尋找要改進的過程(find process to improve), 組織一個了解該過程的團隊(organize a team that knows the process), 闡明該過程的現有知識(clarify current knowledge of the process), 查明過程變化的原因(understand causes of process variation), 選擇改進該過程的思路和方法(select process improvement),然后,計劃(plan),干(do), 檢查(check)或研究(study),糾正(act)。

藥師能夠在設計藥物使用評價方案中起領導作用。藥物使用評價方案應當測量和比較患者的不同藥物治療結果,特別是比較與批準的準則一致的藥物治療和不一致的藥物治療。藥物使用評價方案選擇藥物基于一個藥物是否三高, 即高使用(high-use),高成本(high-cost)或高風險(high-risk)。從治療學來看,許多藥物落在兩個類別以上。血栓溶解是高成本和高風險的;選擇抗生素是高使用的。因此,藥物使用標準可以是與診斷相關聯的,與處方者相關聯的,或者是與特定藥物相關聯的。①與診斷相關聯的用藥標準是以鑒別給定疾病狀況的適應癥為依據。例如,對于社區獲得性肺炎使用選定的抗生素,如果使用標準之外的其他抗生素,就需要隨訪。②與處方者相關聯的用藥標準是給予指定處方者可選藥品的范圍,由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決定哪些醫生可以使用某些藥物。例如,選定的抗生素可以限于感染疾病專家,如重組人活性蛋白可以限于重癥病專家。③與特定藥物相關聯的用藥標準是指選定藥物的特定方面,如劑量或給藥次數。例如,低分子量肝素的劑量方案可以評價,超出標準的劑量方案需要采取糾正行動。

3 藥物使用政策(medication use policies)

藥物使用政策是醫療機構藥物管理的關鍵,這樣的政策應包括以下三方面:處方集管理政策,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政策,藥物處方、調配和給藥政策。

3. 1 處方集管理政策

應包括誰可以使用規定的限制性藥物? 如何增刪處方集中的藥物? 藥品如何在醫療機構儲備? 哪些藥物要儲備? 處方集的限制性政策應作專門規定,明確處方集限制的藥物是如何選擇的? 批準使用限制性藥物的處方者以及管理過程和方法是否合理? 處方集管理政策應當描述處方集增刪藥物的方法,以及非處方集藥物的使用規定。還應描述一個藥物進入處方集后,應當如何在藥房儲備,誰有權決定這些事務。例如,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批準增進一種化學單體進入處方集,那么,藥房主任就要選擇該化合物的劑型、含量等?;蛘咚帉W與治療學委員會決定一種化學單體和劑型,藥房主任選擇含量或儲備多少。管理處方集的基本政策應與醫務人員相協商,或者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

3. 2 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政策

主要明確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要求、如何運作和職責。

3. 3 藥物處方、調配和給藥政策

醫療機構應當有一個藥物處方、調配和給藥的政策,因為,它對于保證安全用藥是必不可少的。這個政策應該包括用藥過程的所有方面: ①書面處方,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的處方管理規定。②口頭處方,規定誰可以接受口頭處方,以及口頭處方的轉錄過程。還應重述口頭處方,以證實處方是否準確。③中止處方,規定處方的自動中止,以及如何通知處方醫生,如果必要,恢復處方的方法。④臨床試驗藥物的處方,規定臨床試驗藥物在醫療機構如何管理,包括評價過程以及對臨床試驗藥物如何處方、調配、給藥和監測。⑤特殊管理藥品,規定特殊管理藥品在醫療機構內如何流轉。該政策還包括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權、處方限量規定、處方調配、使用者追蹤、剩余藥品追蹤、隨訪和變更管理等。⑥通用名藥物和治療替代藥物,規定如何選擇一般替代藥物和治療等效藥物,應當描述如果醫療需要時,怎樣可以處方替代藥物。⑦自我給藥,規定什么情況下,病人在醫療機構可以自我給藥。⑧基本儲備(floor stock),規定選擇基本儲備品種的標準,修訂儲備的過程,以及藥學與治療學委員會定期檢查儲備。⑨藥物不良反應,規定藥物不良反應,報告過程和監測方法。⑩藥物差錯(medication errors),規定藥物差錯,報告過程和監測方法。政策考慮的其他方面包括醫藥代表、藥房服務時間、緊急情況下用藥,發藥裝置等。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漆t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新晨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篇3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條病案的查閱、復印或者復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4

[關鍵詞]醫療保險 定點醫療機構 監督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是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和費用控制的中心。對定點醫療機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以及費用控制各環節中,存在的諸多困難,應努力探索加強管理的措施。

一、我國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歷史與現狀

醫療保險工作中的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是指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醫療管理、醫療消費行為實行政策監督、協議監督和法律監督,以保證醫療保險費用合理支出,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目前,各省市一般由醫療保險辦公室和醫療保險事務中心負責醫療保險業務,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對所在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費用的調控、審核、上報結算和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在醫療費用監督審核方面,采取常規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平時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和利用計算機網絡數據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由專職人員與聘請的醫療專家組成監督檢查小組,每月抽查,常規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理醫療費用予以全額追回,對情節嚴重者予以行政罰款,甚至停止醫療保險結算。在醫保費用支付方式上采用的是總量控制、按月預付、季度考核、風險分擔的辦法。

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中面臨的問題

如何完善和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是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必須認真分析思考、及時研究解決的問題。下面從醫療制度涉及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和參保人員三者之間來進行分析:

(一)定點醫療機構方面

定點醫療機構因經濟利益的驅使,采取鼓勵或默認醫療費收入與科室、醫務人員的經濟利益直接掛鉤。主要形成原因和表現在于:

1、定點醫療機構傳統機制未能根本扭轉。由于追求利潤最大化.定點醫療結構普遍養成了“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的習慣,靠藥品收入來補貼經費不足的運行機制依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財政對公立非營利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還不完善,一些醫療機構為了增加收人,采取分解處方,分解住院;增加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項目等辦法,避開了醫療保險的管理,成為對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難題。在醫療消費中,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處于相對壟斷地位,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核驗人、證、卡時不嚴格、濫開藥、大處方、過度檢查、不合理收費等現象比較普遍。這些問題,不僅增加了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及個人負擔,而且容易加劇醫、患、保之間的矛盾。

2、醫患利益不同,致使醫藥價格虛高。醫院的收益多少是與病人和醫保經辦機構費用支出的多少成正比,用得越多醫院的收益越大。主要表現在:一是醫生為了多得獎金和藥品回扣,則積極濫開藥、濫檢查甚至濫住院;二是醫院管理人員為了醫院自身的利益則對上述行為放任甚至縱容。這是導致住院以及藥品虛高定價的主要原因。

3、區域資源配置不合理?;踞t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是加強基金支出管理,強化醫療服務管理,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重要手段。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宏觀區域衛生管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很不合理,許多地方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本地醫療機構供大于求,醫療資源浪費和醫療機構效率低下等現象嚴重;而在另外一些偏遠地區則醫療資源極其匱乏。

(二)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方面

醫療保障體系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較多,特別是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選擇、審定、監管都是當前制度運行中的薄弱環節,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人員來自不同的工作崗位,部分工作人員的素質與監督管理存在不相適應的現象。具體表現在:

1、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審定不統一。由于在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上缺乏全國統一的規定,各地在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實際中對定點資格審定的標準掌握不一,在選定定點醫療機構上,不能真正引入競爭機制,使定點管理措施難以落實。

2、定點醫療機構選擇不合理?;踞t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本目的是為了引入競爭機制。目前部分地區在定點醫療機構選擇上不盡合理,從而易造成醫療機構的區域性行業壟斷,不利于醫療機構的長期良性發展。

3、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不完善。管理人員也還存在經辦業務不熟的狀況,因此較容易造成執行政策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漏洞。

(三)參保人員方面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參保人員能夠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調整服務性質及方式,滿足參保人員的需求能夠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但部分參保人員不合理醫療需求,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取向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醫患利益趨同,導致了醫患共同侵蝕醫?;?。在許多情況下,病人和醫院利益是一致的:如當病人在住院時,病人和醫方都希望多開藥、開好藥。這樣醫院可多創收,醫生可多拿獎金,最終導致了醫?;鹆魇?。

2、小病大治,造成資源浪費。由于各地適用的報銷辦法中,門診費用由個人醫療賬戶負擔,住院費用按比例由統籌賬負擔,使部分參保人員不應住院治療的千方百計住院治療,增加了費用支出。

三、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對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是醫療保險監督管理的重點和難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根據醫療保險運行的實際情況,適時地采取多種監督管理形式并用,形成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立體監督網絡。要通過有效的監督管理促使定點醫療機構加強醫療保險工作的自我管理,增強定點醫療機構做到合理收治病人、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的自覺性。

(一)規范醫療行為,嚴格協議內容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醫保服務協議是規范醫療機構醫保服務行為,落實“321”管理措施(即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3個目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2個定點和醫療費用結算1個辦法),開展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依據,必須嚴把協議關。

首先要細化管理項目。協議應明確定點醫療機構對醫?;颊呔歪t的每一個環節要求,如門診就醫時,要有人證核對和資料管理的要求;對慢性病特殊門診的治療和用藥的管理應與普通門診相區別;住院醫療管理除明確不合理費用拒付外,對分解住院、延長住院時間及掛床等違規行為都應有明確的界線規定和處罰措施。其次要量化管理指標。對可以量化的管理項目,應在協議中明確具體指標,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備藥率、用藥率、個人自付藥品負擔率、人均住院費、床日費和人均住院天數、轉院率及費用的具體指標都應列入協議,這有利于醫保辦的考核。最后要增加監督內容,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是促使醫保政策落到實處的必要手段之一,在協議中應增加定點醫療機構自覺、主動接受監督,積極配合督查的條款。

(二)健全監管機制,嚴格考核制度

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既要靠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的監督管理,也要靠定點醫療機構建立自身的約束機制,使之自覺地進行自我管理。醫保監管包括日常檢查、特殊項目審批、醫療費審核和就醫實時監控。實施醫保監管要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如門診方面可以確定處方抽查率、人證核對抽查率和費用審核抽查率;慢性病特殊門診可以將檢點放在病種與治療、用藥的相符率以及檢查、治療的合理性和用藥劑量的大?。蛔≡横t療管理應做到“兩核對、一跟蹤”,兩核對是指病人入院時的人證核對和出院時的費用核對,一跟蹤是指病人治療過程的跟蹤監督,對醫生治療和用藥合理性進行全過程分析。社會監督機制可采取行政監督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相結合的措施。要將醫保政策、管理規程、處罰措施、醫保病人的醫療開支和監督渠道等管理事務公開,發揮群眾監管的作用,也可聘請參保人作義務監督員。

同時,健全考核獎勵制度,建立進出機制。在細化協議的基礎上,醫保經辦機構要將考核結果與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掛鉤;建立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工作信譽等級。

(三)完善結算辦法,嚴格費用支出

醫療費結算辦法是醫療保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結算辦法可以調動醫療機構的積極性,使醫?;鸢l揮最大的效益。合理有效的結算辦法,應由醫保管理的實踐來檢驗,應滿足以下基本的評價標準:有利于定點醫療機構形成自我約束機制,促進醫院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健全成本核算體系,防止小病大治、濫用藥、濫檢查,提高診治療效,縮短住院周期,降低醫院成本支出和個人費用負擔;有利于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水平,維護醫患雙方的利益,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因病施治,維護參?;颊叩尼t療權益;有利于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經辦機構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有利于處理好控制社會統籌費用與醫療資源發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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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機構;預算管理;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的基層醫療機構,在預算管理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這些不足嚴重的阻礙了機構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管理制度的落實?;鶎俞t療機構必須適時的做出改變,建立健全預算管理機制。以下主要圍繞著我國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展開簡單分析與探討。

一、我國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現狀與問題分析

(一)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概述醫療機構預算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在一段時間內制定的財務收支方案,該方案是以國家及各地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定為基礎的,符合并遵循國家醫療事業發展的計劃。國家規定,基層醫療機構不是以盈利為最終目的的組織機構,而是以社會公益為主要目標的機構?;鶎俞t療機構在進行財務管理時,應該圍繞社會效益最大化來開展,不斷的加強對自身財務的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水平。財務預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基層醫療機構的發展現狀和對未來發展的規劃,這有利于我國醫療部門對基層醫療機構的運營情況的了解和掌握,從而做出正確的管理和決策。因此,醫療機構對預算進行管理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預算管理能夠幫助醫療機構加強自身管理,讓醫療機構的財務管理更加的科學,更加的規范。加強預算管理能夠提高基層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的準確性,保證管理工作更加的透明。

(二)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1.基層醫療機構對預算管理不夠重視目前,我國的基層醫療機構對于國家制定的關于醫療機構財政管理的相關文件沒有深入的研讀,也沒有領會其精神,其預算管理工作也是比較流于表面。我國大部分的醫療機構主要是按照自己所屬的上級部門下發的管理辦法編制自己的財務預算。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更多的是只關注機構本身的實際情況,而忽視的外部政策的變化以及市場的變化?;鶎俞t療機構在進行預算編制時,一方面只是為了應付上級部門下發的指令,另一方面,他們更多的是為了向國家爭取更多地撥款,而完全沒有以預算管理為目的。這種預算方式是非常不科學的,嚴重的阻礙了醫療機構財政管理水平的發展。同時,也完全不能符合國家新出臺的政策和制度。2.相關監督機構與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國很多基層醫療機構在預算管理方面,得不到有效的監督,進一步導致基層醫療機構缺乏對預算管理的認識和重視。一方面,基層醫療機構在執行編制的預算時,并不能按照計劃進行安排,最終導致財政收支嚴重偏離自己的預算。另一方面,當出現嚴重的偏離情況后,執行者得不到相應的監督,管理者也沒有辦法得到及時的反饋,對于執行者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獎懲。這對于基層醫療機構本身以及過來來說,都是非常巨大的損失。

(三)預算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缺乏當前,大多數基層醫療機構缺乏對預算管理足夠認識,并未建立起預算組織機構與完善預算管理體系,基層醫療機構的財務預算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雖然相當一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相應的制定了財務預算,但是受到諸多因素影響,預算管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四)預算管理意識淡薄大部分基層醫療機構以獲得預算撥款為目的而編制預算,而忽視對內部財務的管理,難以充分發揮出財務預算的作用,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很大程度上和管理人員的管理意識淡薄存在關系,管理者自身不重視財務預算管理,忽視制定財務管理計劃,無法實現對資金的充分利用,挫傷了員工的工作熱情。

二、加強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醫療機構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的管理組織,并且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基層醫療機構的預算管理工作進行干預和監督,從而保證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而使得預算管理發揮出該有的作用。一方面,管理部門應當對基層醫療機構的預算管理工作過程進行全面的監管,明確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管理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定期向監督組織反饋自己的預算管理進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對基層醫療機構預算編制的工作和執行做好考評并對責任人及其所屬機構進行相應的獎懲。從而使基層醫療機構的預算管理工作能夠規范起來,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加強對預算管理的重視在合理的監督管理下,基層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必須做到以下兩點。一方面,端正自己的態度,深刻的認識到自己運營和管理的機構是為了人民提供優質的服務,不斷推動國家醫療事業發展而存在的,而不是為了盈利而存在的。同時,基層醫療機構負責人應當認識到進行預算管理對于我國醫療行業財政管理的作用。只有充分的認識到這一點,負責人才能將重點放在機構的管理上,才能對自身機構的財政管理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基層醫療機構必須加強對財政管理人員的培訓,敦促他們深入研讀國家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制定科學的預算計劃。財政管理人員,應該將自身機構的實際情況與市場環境以及國家的政策相結合,制定出真實可行的財政預算。進行科學的預算管理,應當做到:①加強基層醫療機構財務人員的培訓,提升他們的工作能力。合理的預算編制是一項難度和復雜度都較高的工作,這就要求編制人員具有專業的知識,較強的分析能力和高度的自覺性。因此,機構應當給相關人員提供相應的培訓,一方面進行專業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他們能夠勝任預算編制的工作。另一方面進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訓。讓相關人員在合理的監督和獎懲制度下,能夠保證預算編制的客觀性和科學性。②明確責任,保證預算計劃得到很好的執行?;鶎俞t療機構在執行制定預算計劃時,可能會存在一些偏差和失誤。此時,需要醫療機構制定一系列的監督和管理制度,對執行者進行管理和約束。③做好預算執行的分析工作。在預算執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此時需要相關人員及時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對預算計劃進行合理的調整和改變,從而不影響后續的執行和整體預算的管理。

(三)確保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1.實行對貨幣資金的管理積極推行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對于資金業務的辦理,不得僅僅由一個人進行。同時,收付款項所需要的相關印章,也不能夠僅有一人保管,要定期的由會計從業人員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并對銀行對賬單以及銀行存款余額等進行仔細的核對,確保賬實相符以及賬賬相符。2.強化對無形資產以及實物資產的管理確定資產管理的歸口部門,構建起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其中,針對于保密性、危險性以及貴重的資產,要由專人負責保管與使用,并執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針對于公務用車、辦公家具以及辦公用房等資產,應當執行相關配備標準,禁止出現超標配置資產現象。構建起完善的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賬實核對以及定期盤點方面工作,實行對閑置資產盤活處理,做好日常的維護工作,提升資源應用合理性,落實資產分析、報告以及統計等方面工作,以動態化方式強化對資產的有效管理。3.強化對對外資產的管理構建起對外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展開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的分析。針對于投資安全性以及預期效益展開測算,測算工作由財務部門進行,為投資收益提供重要保障。針對于以下幾類人員,如投資中存在決策失誤的、不遵守集體決策程序的、未按照要求開展對外投資業務的,要追求其相關的責任。

(四)完善基層醫療機構法人聘任管理機制為了滿足基層醫療機構預算工作對優秀人才的需要,做好人才聘用與選拔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完善聘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了以下三點內容:首先,根據應聘者的道德素養、專業能力水平以及管理能力,聘用符合要求的單位法人。其次,機構要和單位法人簽訂相關的目標責任書,并實行對單位法人的考核,制定相關的懲處措施。最后,要保障單位法人的穩定性,通常不要經常性調動與交流,單位法人離任時要做好考核與審計工作,為其任職期間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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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遼寧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相關醫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以及臨床檢驗中心、??萍膊》乐卧?、護理院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駐軍、武警部隊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建審批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籌建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  申請籌建醫療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選址報告;

(三)資信證明。

個人(含坐堂醫)申請籌建醫療機構,還應提交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及本市常住戶籍證明。

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請籌建醫療機構的,還應提交由各方簽署的協議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籌建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停薪留職、因病退職退休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者以及被吊銷執業證書、被開除公職或除名的醫務人員;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患傳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籌建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請和審批:

(一)3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疲祻停┽t院、療養院,2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金港新區籌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各類醫療機構,或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上不滿3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疲祻停┽t院、療養院,以及100張以上床位不滿200張床位的中醫院、二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經審查批準籌建醫療機構的,由批準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三章  執業登記與校驗

    第十條  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下列材料,按籌建申請批準程序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一)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二)建筑設計及供電、上下水等公共設施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有關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健康證明。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醫務室和保健所申辦執業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符合執業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賣、出借、轉讓。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數量的,應填寫《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個體醫療機構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因故停業7日以上的,應經原登記機關批準。其中,停業30日以上1年以內的,應交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超過1年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校驗制度。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他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持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評審合格證書、校驗期內年度工作報告等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登記機關應自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延緩校驗期:

(一)評審不合格或未參加評審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內的;

(三)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的;

(四)違反毒藥、麻藥藥品管理規定或購置、使用假、劣、過期藥品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責任事故尚未妥善處理的;

(七)發生嚴重的院內感染事故的;

(八)醫德醫風惡劣,社會反應強烈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醫療機構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經教育不改正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延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醫療機構延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應在當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組織救護、醫療工作。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并按要求參加醫療機構等級評審。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外單位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

(二)推銷藥品、保健品或醫療、保健器械;

(三)將醫療場所對外出租或承包經營;

(四)利用不正當手段招徠患者就醫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經批準、假冒偽劣、過期、失效的診療試劑和藥品;

(六)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社會性體檢、傳染病診治、中止妊娠、節育、助產手術等專項技術服務;

(七)不具備搶救條件從事靜脈輸液和青霉素類藥物注射;

(八)針灸、推拿、醫療咨詢等單項服務的機構銷售藥品;

(九)不按本單位處方箋提供藥品;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無批準文號的醫療設備與器械;

(十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銀行帳戶、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各種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同;核準登記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使用第一名稱。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本(冊)、處方箋、各種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等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冒用。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按規定出具診療記錄;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消毒和隔離制度,污水和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地組織義診活動,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與外地進行醫療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外地衛生技術人員來本市醫療機構從事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為社會服務的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出具大連市醫療機構統一醫療費收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從事診療活動,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其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有關病歷和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偽造、隱藏和銷毀;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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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疹斷、治療和體檢業務的各類醫療機構(包括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我省境內設置的編制外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醫療機構(含各類中醫機構,下同)類別,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對下列開設診斷、治療和體檢業務的機構,應當分別予以歸類管理。

(一)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衛生防疫站開展診療業務,所設醫療機構按??品乐伍T診部或??萍膊》乐卧海ㄋ?、站)歸類。

(二)縣以上血防機構,開展診療業務所設的醫療機構,按??品乐伍T診部或??萍膊》乐卧海ㄋ⒄荆w類。

(三)縣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分別按一、二、三級婦幼保健院歸類。

(四)醫學教育、科研機構設立為教學、科研服務的門診部,按綜合門診部歸類;開設床位在20張以上的,按綜合醫院歸類。

(五)醫療美容機構,分別按醫療美容診所、醫療美容門診部、美容醫院和整形外科醫院歸類。

(六)醫療按摩機構,分別按醫療按摩診所、醫療按摩門診部、醫療按摩醫院歸類。

(七)其他涉及診斷、治療、體檢業務的機構歸類,由省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規定。

第四條  醫療機構實行全行業管理??h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中醫(藥)管理機構依據《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對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進行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醫療資源,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河北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方案》制定,征求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是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醫療機構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條例》和《細則》有關設置醫療機構的各項規定;

(三)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一)下列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床位在100張(含本數)以上的綜合醫院;

縣及縣以上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漆t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疾病防治院;

戒毒機構,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以及其他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中心”或跨地區字樣的醫療機構。

(二)下列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報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床位不滿100張的綜合醫院;

縣以下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急救站,護理院,醫療按摩醫院;

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設區的市所在的城區內,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由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下列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護理站;

村衛生室。

(四)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必須辦理備案手續。中央在鄂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報所在地的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其他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五)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軍區和武警湖北總隊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審核批準。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批準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患精神病、麻風病及其他疾病的人員,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不適宜開展診療活動的;

(三)國家醫療機構辭退的人員或擅自離職在5年以內的;

(四)被開除公職在7年以內的人員。

第十二條  退(離)休醫療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可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國家設置的醫療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個人申請設置診所,必須符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原所在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設置醫療美容、口腔科、康復醫學科、性傳播疾病專業以及其他以治療??萍膊橹鞯尼t療機構,應當符合該專業規定的基本標準。其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醫師以上任職資格證書,并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考試、考核,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在鄉鎮或村設置診所:

(一)取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承認的醫師資格并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二)獲得國家承認的高等醫學院校的畢業文憑,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三)經本省地、市、州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衛生室,以村集體辦為主。鄉、村或兩個以上的村可以聯合設置。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供房屋設施和預防保健經費。

鄉村醫生按村總人口千分之二配備,其中女性至少一人。鄉村醫生達到普通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技術水平,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試、考核,取得鄉村醫士以上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者,可由鄉鎮衛生院聘任到村衛生室工作。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考試、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增設門診部、診所等,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獨立的醫療機構的審批辦法,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公民個人辦的醫療機構,以及村衛生室,均不得增設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

省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點執業行醫,必須逐級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內醫療機構除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醫療隊外,其他的不得流動行醫。

第三章  登記與校驗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執業前,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衛生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核準的事項;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相應的通訊、供電以及污水、污物處理等設施;

(四)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診療科目、床位等,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門診部、診所、村衛生室的技術人員增減,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因故終止的醫療機構;

(二)醫療機構歇業;

(三)因改建、擴建、遷建等停業超過一年的;

(四)因遷移而離開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二條  除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疾病診斷、治療活動。

計劃生育部門的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醫藥經營部門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經過批準并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其他名稱。鄉鎮衛生院一律稱為“中心衛生院”、“衛生院”,并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縣級醫院同時又承擔所在鄉鎮預防保健任務的衛生院,可使用兩個名稱。

駐軍部隊所設編制內的醫療機構對社會開放,只能使用本級部隊的代號;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部隊的代號和番號。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使用高、中等醫藥院?!敖虒W基地”、“教學醫院”、“實習醫院”或“附屬醫院”等名稱,必須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床位在2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為5年;不設床位或床位不滿20張的醫療機構為3年。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可予以暫緩校驗: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參加醫療機構執業評審,或評審不合格;

(三)限期整改期間;

(四)擅自變更已核定的主要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執業,變更地址、名稱、診療科目,停業、歇業以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應當嚴格按照執業登記所載明的項目依法執業。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醫療衛生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醫療道德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無消毒設備及護士以上職稱人員的,不得開展注射輸液業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各種醫療文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應當接受藥品管理機構的監督。配備藥品必須從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購入,供治療配方使用,不得對外經營。自配制劑應取得《制劑許可證》,所配制劑只限于本單位臨床或科研使用,并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批或備案?!白鎮髅胤健保毥浶l生行政部門指定有關醫院進行臨床驗證、專家鑒定后方能使用。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違禁藥品,應報藥品管理機構審批。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村衛生室配用藥品,應由登記機關核定,與診療科目相適應,并設有專(兼)職藥劑專業人員。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應當參加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本人執業、晉長職稱、晉級、受獎的依據。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按其現技術職務降低一級安排工作,并相應降低待遇。個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開業行醫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在職醫務人員,從事業余有償醫療服務,必須由本單位統一組織,在本單位進行。醫務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外單位兼職從事診療活動。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國家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各項收費標準,應做到明碼實價,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嚴禁醫務人員利用職業之便,向病人或病人家屬索取錢物,收取轉診或檢查介紹費。醫務人員不得泄露病人的隱私。

第三十八條  按國家規定建立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組織考試和進行注冊。未經注冊者,不得從事護理技術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種健康體檢業務,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商有關方面后,指定專門醫療、防疫、婦幼保健機構實施。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或防疫、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體檢證明,方可作為健康狀況的依據。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村衛生室以及其他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不得開展健康體檢業務。

第四十條  禁止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因科研或遺傳性疾病診斷需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從事人工授精技術科研工作或器宮移植,須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能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立醫療機構評審制度??h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基本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縣以上中醫(藥)管理機構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建立醫療機構監督員制度??h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醫療機構監督員的聘任和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登記校驗、評審費和管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進行工商登記,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醫療機構集資攤派。

第四十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進行統籌規劃。醫療機構購置大型醫療設備,須按有關規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分別按《條例》和《細則》的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擅自流動行醫的;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機構登記開展診斷、治療、體檢等業務的;

(三)藥品經營部門開展診療業務的;

(四)鄉村醫生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擅自執業行醫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并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擅自變更醫療機構名稱、執業地址的;

(二)擅自變更診療科目的;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向社會掛牌行醫,進行醫療廣告宣傳的;

(四)擅自聘請外地外單位的醫務人員開設??崎T診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和傳染病疫情的;

(二)醫療作風惡劣,技術水平低下,不執行醫療工作制度和診療常規,發生醫療事故的;

(三)重復引進大型設備,導致嚴重經濟損失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開展胎兒性別鑒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擅自進行各種健康體檢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五十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醫療美容機構的業務內容:紋眉、紋眼線、藥物減肥(含中藥)、各種整形手術等。

(二)醫療按摩,是指采用各種按摩手法(含中醫)及藥浴、針炙、器械等手段,幫助患者消除病痛、緩解病情,改善功能、恢復健康的活動。

(三)各種健康體檢,是指采用醫學檢查和檢驗技術手段,對一定人群進行體格檢查,判斷其健康狀況的活動,包含征兵、招工、招生體檢,汽車駕駛員體檢,預防性體檢,職業性體檢,兒童、學生體檢,婚前醫學檢查等。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1981年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個體開業行醫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有關行政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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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醫療執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

接受醫療服務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提供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編制本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全省衛生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市、縣、自治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本市、縣、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每5年修訂一次。

第六條  醫療機構設置應當充分利用醫療資源,以滿足區域內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為目標,按照三級醫療預防保健和分級醫療的原則,規劃建立全省以社區醫療服務為主體,一、二、三級醫院結合合理、功能到位的基本醫療服務框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優勝劣汰的原則??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新增醫療機構控制計劃,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醫療機構數量、床位、醫師與人口比例指標已超過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的地區,應當積極調整結構,一般不再規劃新建、擴建醫療機構。

第八條  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制度。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第九條  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未取得醫師資格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聘請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員來瓊行醫,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并取得行醫許可證。

第十條  個體診所實行醫療質量保證金制度。醫療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總量控制指標、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對現有醫療機構中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審批應當遵循順序和效率的原則,增強審批的透明度,實行審批合議制度和審批公開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置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15日內,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報有相應審批權限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執業登記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變更或者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收益的關系,禁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的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醫療質量控制要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遏制浪費,確?;踞t療、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以病人為中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忠于職守、精益求精、救死扶傷、防病治病,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文明行醫。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對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完善自身的補償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轉變職能,政事分離;公立醫療機構設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實行院長負責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立有責任、有約束、有激勵、有競爭、有活力的經營機制。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體制改革,減員增效,逐步把后勤從醫院中分離出來,設立物業管理部門,實現后勤服務社會化。

社會力量和個人辦醫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所在地域(省或者市包括市轄區或者縣)、字號、診療科目、組織形式。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海南”、“全省”以及“中心”字樣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應當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印章、銀行帳戶和病歷、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醫療文件中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的名稱相同;核準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當使用第一名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冒用標有醫療機構名稱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診療科目、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分布示意圖、收費標準和藥品價目及診療收費查詢程序置于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工作人員佩帶載有本人工號、職務(職稱)的標牌上崗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經核準的診療科目,執行門診、急診、住院的有關診療制度,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其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確為診治所需使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用等國家管制藥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方可使用。

嚴禁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淘汰藥品和禁藥。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本機構醫師診查的人員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文件;未經本機構醫師、助產人員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和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對非經本機構醫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醫師進行尸體解剖及實驗室檢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診斷。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封存有關病歷和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有關病歷和資料;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當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調整醫療機構收入結構,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機構收入中的比重,合理控制醫藥費用的增長幅度。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按規定出具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醫藥分業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控制資源消耗,加強醫療成本核算,提供合理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建立大型醫療器械使用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諉病人或者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

(二)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四)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五)以任何形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六)轉包或者對外承包醫療機構及科室;

(七)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二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醫療活動:

(一)在本機構以外場所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人工受精等專項技術服務;

(三)從事中止妊娠術、產前診斷、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四)擅自開設性病和戒毒診療科目;

(五)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

(六)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

經衛生行政部批準,從事中止妊娠術的醫療機構要查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刊登、播放、張貼醫療廣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工商局、衛生部的《醫療廣告管理方法》的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專業內容進行審查,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醫療廣告證明,報廣告媒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方能進行廣告宣傳。

禁止醫療機構張貼或者在各種廣告媒介上刊登、播放診治性病和醫療效果廣告。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奠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病逝尸體停放停尸室。尸體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不得超過3天。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死者家屬在前款規定的尸體存放期限內,將尸體移送殯葬館火化。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尸體,可以代為移送殯葬館安置,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患傳染病或者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病逝尸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運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指導、信息服務和經濟手段等,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論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的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三)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的;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床位、地點的;

(五)在暫緩校驗期或者吊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六)逾期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七)出賣或者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八)超出登記范圍改變診療科目、服務方式或者個體診所聘用國家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

(九)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十)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死產報告書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醫療廣告或者篡改醫療廣告證明內容的;

(二)張貼、刊登、播放診治性病和醫療效果廣告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淘汰藥品和禁藥或者未經批準使用國家管制藥品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使用違規名稱的;

(六)借故推諉危重病人的;

(七)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八)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的;

(九)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十)轉包或者對外承包醫療機構及科室的;

(十一)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設性病和戒毒診療科目的;

(二)擅自從事中止妊娠術、產前診斷、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

(三)擅自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的。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和處罰相對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擅自審批、登記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審批、登記、校驗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六)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七)有打擊報復相對人行為的;

(八)以權謀私,索賄受賄或者變相索賄受賄的。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核準并重新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醫藥、計劃生育等機構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業務和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瓊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置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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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應急;調撥物資;捐贈物資;管理實踐

醫療應急情況屬于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醫療機構普遍存在著捐贈物資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和審批流程不完善,缺乏主責部門和部門責任界定不清,無交接記錄、驗收和清晰的物資臺賬,物資分配使用流向不清,以及物資積壓、造成資源浪費等問題,因此,針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提前做好接受捐贈物資的流程管理,堅持流程管理規范、物料賬目清楚、保障防控急需的原則,保證接受捐贈的合法合規,促進醫療機構更好地做好接受捐贈物資的工作,并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顯得尤為重要。

一、捐贈物資的來源和種類

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應急防控物資主要由上級調撥、政府統一采購及國內外社會各界和個人無償捐贈等來源渠道,包含口罩、手套、防護服、護目鏡、防護面罩、消毒液等物資,原則上不接受與醫療應急無關的物資。(1)上級調配物資。醫療機構接受省下撥和本市政府采購調撥的防控物資,由市衛生健康委物資保障小組統一分配,由藥品配送企業送貨。醫療機構需與配送企業當面核對物資、單據等材料,確認數量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做好臺賬登記。(2)社會捐贈物資。醫療機構接受社會捐贈的物資主要通過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有資質的單位辦理。捐贈人確認不經市紅十字會市慈善會等單位定向醫療機構捐贈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不得定向捐贈其利害關系人。接受定向捐贈的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制度,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安排捐贈物資的使用和去向,接受捐贈人的監督。

二、捐贈物資的管理

1.物資的接受管理。醫療機構應該規范接受捐贈物資的工作流程,指定具體部門專人負責接受捐贈工作。對于金額或價值較大的捐贈,醫療機構應請捐贈者提交一份捐贈函或捐贈協議,說明捐贈的類型、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醫療機構收到捐贈物資后,應當立即向捐贈人出具捐贈票據,指定具體的倉庫或地點存放捐贈的物資,安排專人負責,辦理簽收手續,并記錄入庫情況。捐贈物資接收時,由捐贈方和接受方各兩名工作人員在場,辦理好交接手續,對接受現場進行拍照或攝像,并以文字記載和照片形式留存。如果情況緊急的,可以簡化程序,但要保存好交接記錄,并在事后做出說明。2.物資存儲管理。接受捐贈的應急物資按類別進行擺放,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定期對應急物資進行清點,核對物資入、出、存,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清點中如出現盈虧,要查明原因,并填寫盈虧表格,逐級報委物資保障組領導和委領導審批。3.物資出入庫管理。接受捐贈的應急物資出入庫指定專人管理,并建立管理臺賬,進行入庫、調撥、領用、報廢、退回等記錄,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查。應急物資到貨后入庫及出庫時,均應由不少于2人共同驗貨、簽收和復核簽字。應急物資出入庫時嚴格核對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物資入庫時,查驗物資保質期、適用范圍等,并填寫入庫單。物資出庫,按應急物資調撥計劃審批單出庫,仔細核對領用人信息,填寫出庫單,妥善保管各類票據、憑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資應按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4.物資的使用分配管理。捐贈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用于購置醫療應急防控物資、人道救助支出、社區健康促進以及依據醫療應急防控工作的需求支出。捐贈物資應當根據用途和實際需要合理分配。原則上,除捐贈方有明確指定意向外,各醫療機構接受的捐贈物資主要用于支持醫療應急防控工作,優先使用社會捐贈的物資,確保社會捐贈物資按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并投入使用。按照誰接受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對接受的捐贈物資要及時制定使用或分配方案,統籌做好防疫物資的使用管理工作。捐贈物資按照捐贈協議或捐贈方意愿及時用于醫療應急防控,落實???、專物管理。物資的使用要科學調配、保障重點。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對物資的質量、等級進行嚴格把關,保障醫務人員生命安全。醫用N95口罩、醫用防護服等重點物資應按照優先保障高風險區域、高風險操作、高風險人員的原則上進行分配,嚴格分級分區使用,使用要合理,杜絕浪費。5.物資的監管工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應急防控物資發放組織體系,完善物資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事前請示,事中審批,事后監管制度,對物資的使用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手中有賬,賬物相符,賬款相符。紀檢、審計等部門應通力協作,完善內控管理制度,確保不擠占、挪用和擅自分配防控物資。社會捐贈物資使用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各類防控物資使用相關信息及時報市衛生健康委物資保障小組備案。

三、捐贈物資的財務會計處理

1.區分受贈物資是否限定用途。根據物資捐贈者對捐贈物資所設定的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由此形成的收入可作為限定性收入;沒有設定時間和用途限制的受贈資產,劃分為非限定性收入。2.捐贈物資的初始計量。捐贈物資的初始賬面價值應根據是否有限制以及是否涉及貨幣資產而有所不同,接受的捐贈物資為貨幣性資產,做以下分錄: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收入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或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可由醫療機構納入統一預算管理,根據需要合理支配。限定性捐贈收入必須建立對應的項目明細賬進行核算。接受的捐贈物資為非貨幣性資產時,為符合資產后續使用過程中計提折舊和攤銷的要求,做以下分錄:借:庫存物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貸:銀行存款(相關稅費、運輸費等)、按其差額貸:待沖基金代充捐贈基金。3.捐贈物資的后續計量。(1)通過捐贈基金發生日常費用時,做以下分錄:借:其他支出使用捐贈資金支出限定性支出(項目編號)。(2)通過捐贈基金采購非貨幣性資產,必須同時符合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的相關要求,實行雙分錄核算,做以下分錄:借:其他支出使用捐贈資金支出限定性支出,貸:銀行存款。同時,借:有關資產科目,貸:待沖基金待沖捐贈基金。(3)使用捐贈基金采購庫存物資時,做以下分錄:借:待沖基金待沖捐贈基金,貸:庫存物資。(4)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或使用捐贈基金采購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每月計提折舊和攤銷時,做以下分錄:借:待沖基金待沖捐贈基金,貸:累計折舊、累計攤銷。4.捐贈物資的期末結轉。期末,醫療機構應分別將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結轉。(1)將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贈收入、支出和其他收入、支出一同結轉至本期結余和結余分配,期末將未分配結余轉入事業基金。(2)增加設立捐贈專項結轉(余)科目,期末將限定性用途的捐贈資金收入、支出結轉入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醫療機構留待下期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捐贈專項基金。

四、捐贈物資的社會公示工作

醫療機構應做好捐贈物資接受使用分配的統計工作,包括資金收支金額、用途,物資發放數量、分配去向等,并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和向捐贈方反饋。公開的內容為:(1)捐贈物資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報告。(2)接受捐贈的情況:包括接受的捐贈資金總額和明細,接受的捐贈物資品種、數量;對于大額捐贈方需單獨列示,捐贈方明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3)資金支出和物資分配情況:包括資金支出總額和明細(按用途和科目分別列示);物資分配的品種、數量等。對有關資金支出用途和物資分配情況,應配發相應的照片作為佐證,并輔以文字說明。醫療應急防控工作結束后,醫療機構有義務公布所有捐贈的接收、使用和分配情況,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本級應急防控捐贈物資接受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形成審計報告向社會公開。我院在此次醫療應急接受捐贈的工作中,全院上下一心,盡全力保證在醫療應急情況下能夠快速響應、高效運行、合法合規。

總之,在醫療應急防控下,醫療機構管理部門應做好應急防控捐贈物資的使用管理,保證捐贈物資使用規范、分配合理、透明高效,使捐贈物資真正用到實處,發揮應有作用,為保障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增添一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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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9[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7)07(c)-146-02

21世紀,人類社會步入知識經濟與信息時代,醫學技術和現代化科學的飛速發展,使信息科學的重要性逐步被人們認識。近年來,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也已滲透到了醫療機構的各個領域。這樣不僅使醫療資源與社會資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提高了整個社會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的效率,減輕了醫務人員的勞動強度,也減少了醫療工作的差錯事故,讓人們真正感受到現代科技帶給人們的高品位生活,而且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硬件設備的普及,也為醫療機構信息系統(medical institutioninformationsystem,MIIS)的實現提供了可能,增強了醫療機構的現代化管理的能力。

1 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義

MIIS是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網絡通訊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對醫療機構及其所屬各個部門的人流、物流、財流進行綜合管理,對在醫療活動的各個階段中產生的數據進行采集、存儲、處理、提取、傳輸、匯總等加工并生成各種信息,從而為醫療機構的整體運行提供全面的自動化管理及各項服務的信息系統。醫療機構的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可以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由宏觀管理向微觀管理轉變,可以有效地增大對各個部門的管理力度,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監督與管理能力,在本部門內、各部門之間形成約束機制,既能簡化辦事程序,強化行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堵塞漏洞,防止差錯事故,改善醫患關系,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1.1 規范收費行為,遏制亂收費現象

使用 MIIS 解決了以往人工劃價、收費過程中,工作人員對一些記憶不清或名稱近似的收費項目只憑印象劃價、收費,常常給醫療機構或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甚至誘發醫療糾紛。使用 MIIS 的藥品價格、醫療檢查、治療護理等項目收費標準,由醫療機構的會計師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統一輸入使用 MIIS 收費系統,其他人員無權改動,收費人員只能按處方、檢查單、護理治療單輸入項目和數量,由 MIIS 自動劃價,打印出結果。由 MIIS 系統收費,價格標準、統一,收費準確、劃一,避免了少收費和多收費現象,增加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與滿意度。

1.2 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醫療機構資產的流失

實行 MIIS 微機網絡化管理后,不僅解決了藥房工作人員為統計處方每天加班加點,統計數字還有誤差的現象,而且藥房會計可以隨時查詢、統計藥品的庫存量和日消耗數字。就是月底結帳,也只需要幾分鐘,中西藥房全月的處方即可統計完畢,既省時省力提高工作效率,又提高了統計工作的精確度。收費會計使用 MIIS 系統,隨時都能結算、核對庫存現金,做到當日收款當日交存銀行,杜絕了收費人員違規違紀挪用公款現象,保證了醫療機構資金的正常運轉。同時,也避免了藥品的流失、借藥、換藥、庫存不實、帳面出現負值、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犯錯誤等醫療機構在藥品流通過程中存在的弊端與棘手問題。實行 MIIS 微機管理,藥品必須先入庫,由保管會計根據發票驗收實物,核對無誤后,再手工填寫入庫清單交藥品會計輸入微機,打印出庫單,藥房人員簽字,再交藥品會計輸入 MIIS 微機打印出庫單,最后,由藥品會計將手工憑單和微機打印的憑單一并交主管會計審核結帳。這樣,環環相扣的監督機制,減少了差錯,堵塞了漏洞,保證了庫存實物帳與微機帳完全相符,杜絕了借藥、換藥及藥品不明原因流失的不良現象,實現了藥品管理的規范化。

1.3 促進醫保制度改革,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農村“新農合”制度實施面的擴大,傳統的手工住院記帳,已不能適應醫療制度改革的需求。手工記帳隨意性強,處方和帳簿容易被改動,弊端較多,對醫患雙方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實行 MIIS 微機網絡化管理后,患者住院期間在任何一個工作站均可隨時查詢自己的每筆費用,出院時,微機可自動打印出費用清單,便于患者對收費的監督,也便于醫療保險機構在處理參?;颊哚t藥費用報銷時,區分哪些屬于報銷范圍,哪些屬于自費項目,促進了醫療保險工作的拓展,降低了醫療服務成本,有助于遏制醫療費用的上漲。實行 MIIS 微機網絡化管理,醫療機構領導不出辦公室便可以通過 MIIS 網絡隨時查詢任何一天,任何一個時段,各個科室及全院收入情況,隨時了解病人的入院、住院、出院、設備利用率、床位周轉率等情況,便于計算“危險指數”,及時調整運營策略。還可以查詢藥品的購進、銷售、庫存等情況,為醫療機構進行科室成本核算、制定合理的藥品購銷計劃、實施科學決策、合理安排資金流向提供精確的依據。

2 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的關鍵步驟

2.1 組建醫療機構計算機信息管理小組

在醫療機構 MIIS 網絡化建設的進程中,不論是引進現成軟件進行適應性的二次開發,還是委托電腦公司根據醫療機構的具體情況進行開發,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均存在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基礎數據標準化、規范化問題;手工流程如何轉化為軟件流程問題;在系統分析及軟件測試修改中如何統一意見問題;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編程人員與業務人員之間的溝通問題,乃至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問題;最后評價驗收問題等。MIIS 系統建設牽涉的部門多,內容廣,不是技術人員和信息科管理人員能夠完全解決了的,為了不至于閉門造車,避免盲目蠻干,應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作好工作安排,與各個部門進行充分的協商與配合。因此有必要組建由醫療機構主管領導負責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小組,使各部門團結協作,共同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負責。

2.2 設計、實施醫療機構計算機管理系統方案

計算機網絡系統、主機系統、數據庫及應用系統??梢愿鶕t院信息化管理的實際需要及醫院的財力選擇。

3 醫療機構計算機網絡化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3.1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領導重視是實現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實施計算機網絡化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領導的正確決策,沒有大量的資金投入是不可能實現的。醫療機構應建立有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醫療機構綜合網絡系統管理小組,負責研究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計算機房管理、操作管理、計算機文件資料存檔管理和數據管理等規章制度,負責對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協調、處理,使各部門充分發揮各自特長,各項工作職責明確,有章可循。

3.2 加強日常操作管理,保證網絡數據安全

醫療機構信息資源實現網絡共享后,就給某些通曉網絡知識的計算機專業人員或法制觀念淡薄的計算機操作人員利用計算機犯罪提供了機會。他們或盜取機密數據,或利用接觸計算機的機會盜用他人操作密碼,篡改帳戶數據,謀取私利等。另外,一些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也可能無意中破壞網絡資源。因此,網絡系統需要足夠的安全性,以防止蓄意或無意的破壞。

3.2.1 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 保護計算機設備,防止各類非指定人員進入機房使用計算機和軟件,保證計算機內程序和數據的安全,定期檢查和保養計算機硬件設備,保證硬件系統正常運轉。使用不間斷電源 ,避免因停電而破壞數據。保持機房和設備的整潔、衛生,應注意計算機的防火、防盜、防塵、防潮、防震、通風、恒溫,應定期對機房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不允許帶病運行。

3.2.2 計算機使用與操作管理通過實施各項操作管理制度,確保軟件安全、正常、有效地運行。明確規定上機操作人員的操作內容和權限,對操作密碼要嚴格管理,定期更換操作密碼。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應執行相應命令退出網絡,否則將給無關人員留下可乘之機。

3.2.3 定期有計劃地做好備份工作定期有計劃地做好備份工作,保持數據的安全與完整,以防止意外和人為錯誤造成的數據丟失。

3.2.4 采取有效的防治計算機病毒措施安裝反病毒卡和反病毒軟件,定期檢測并消除計算機病毒。避免使用來歷不明的軟盤、嚴禁在計算機上玩游戲。

3.2.5 嚴格保密措施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防止他人使用電子偵聽設備等竊取信息,從而防止重要數據的泄漏與失密事故的發生 。

3.3 注重人才的培養,不斷提升專業人員素質

醫療機構建設好一個現代化、信息化的管理系統,只是目標實現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操作人員的有效使用,才能充分發揮出它的功效,使管理水平有質的飛躍,從而真正實現建設醫療機構先進網絡管理系統的總體目標。因此,管理和使用計算機網絡系統人員責任感的強弱,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功能的發揮。醫療機構要嚴格要求網絡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做好培訓工作,建立培訓制度,提高網絡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使其不斷地適應網絡化發展的需要,實現醫療機構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的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