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范文

時間:2023-03-16 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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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版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定義,即“科學、藝術和文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睉摽隙?,廣告是一種智力成果,它由編輯、寫作、美工、設計人員共同創造。廣告借助文學藝術手段,追求高度的創意?,F代廣告,絕不僅僅是產品說明,它要有鑒賞性和藝術性,讓消費者在獲得美感的同時接受商品。廣告還必須短小精悍,用最簡潔的形式包含豐富的內容。因此廣告與一般作品的不同之處在于;它是商業宣傳手段,是文學藝術成果在商業上的應用,這并不使廣告與一般作品之間形成本質區別。港臺的一些流行歌曲原先就是廣告歌??梢詳嘌?,廣告的發展趨勢是藝術價值不斷增長,與一般作品的界限不斷縮小。

廣告必須有獨創性才算是作品。大多數廣告為了使商品脫穎而出,都盡量在設計上做到與眾不同,多數廣告都有獨創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廣告都是作品,下面幾種缺乏獨創性的廣告不是作品:(1)通用宣傳語。如“實行三包”、“質量上乘”。 (2)對某類商品的籠統稱贊。如“好酒”好茶“。 (3)某類商品的通常圖案,如:酒瓶標志。值得注意的是,后兩種廣告如果配上音樂、圖案、人物特寫,在整體上還是有獨創性的。

廣告通常采用文字說明、美術、錄音、錄像等形式,無論何種形式均可被復制。只有具備了可復制性,才有被侵權的可能,法律的保護才有必要。

以上只是從理論上說明廣告作品符合版權保護對象的特征,那么,這種保護有無必要呢?我們知道,侵犯版權的常見行為有侵占、抄襲、非法復制發行、擅自使用,這些侵權行為很少發生在廣告領域。其原因是;(1)無論是企業還是廣告商,都盡量使廣告有新意,不與他人廣告雷同,使消費者對所宣傳的商品有深刻的印象,而不愿“抄襲”他人廣告。(2)如果一則廣告非常出色,就會馬上被公眾知曉,該廣告即與商品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他人再抄襲,相當于義務地為該商品做了擴大宣傳。被抄襲者絕不會予以追究。(3)廣告雖然有藝術性,但畢竟不是專門的欣賞對象,不可能被復制發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廣告的版權保護毫無意義。首先,企業避免廣告與他人雷同,是從正當競爭目的而言,但也有的企業不是為了擴大商品宣傳,而是想借用某種產品的聲譽,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這種侵權行為,一般發生在說明式廣告中。因為關于性能、功用的說明,消費者認為是客觀的,不同于藝術夸張性的宣傳。兩類產品在性能、功用上居然完全一致,那么B產品就可以替代A產品了。

第二,即使是抄襲非文字說明的廣告,也不都是“為他人做嫁衣裳”。廣告媒體是有地域性的,如果A廣告未在B地宣傳,B地另一產家立即模仿A產品的廣告,對A產品顯然不利。即使在同一地域,如果A產品的廣告剛推出,其它廣告即一哄而上,內容雷同,A產品的影響力也很難建立。前兩年有一則藥物廣告“兩片!”一時間,幾乎所有的藥都只需“兩片”,反倒教人無所適從。如果該廣告是靠重獎征得,就更不利了。

第三,廣告雖然不是專門的欣賞對象,但有些情況下其藝術價值甚至超過了商業價值(以前述港臺流行歌曲為例),廣告可能被當作一般的作品傳播。此類廣告作品被任意使用雖然有利于企業,但不利于作者。如果承認廣告是作品,作者只要不重復提供給他人作為廣告,還可行使一般作品的著作權。

篇2

【關鍵詞】 數據庫 保護制度 版權保護 著作權法

引言

信息與物質、能源并稱為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三大資源。作為信息社會人類賴以生存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數據庫,尤其是電子數據庫,其具備有序集合性、信息容量龐大、投入巨大、侵權簡便等特征,因此需要法律對其提供靈活全面的保護。

1. 電子數據庫概述

數據庫,也被稱為資料庫,是一個技術性用語,是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和發展而出現的。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定義,電子數據庫是指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系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關聯的數據集合。數據庫一般是以匯編作品的形式受到版權的保護,但數據庫版權保護也有其缺陷,比如大量包含事實信息的非獨創型數據庫得不到版權保護、著作權保護不延及數據庫內容以及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要求與數據庫的實用性要求出現矛盾等等。

2. 完善我國電子數據庫版權保護立法意見

我國數據庫產業既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我們應該抓住機遇并通過完善數據庫法律保護使數據庫產業獲得更大的發展。

2.1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

為了促進歐盟內部數據庫產業的發展以及協調各成員國的數據庫法律保護并且建立歐盟信息產業統一市場,經過10年左右的研究討論,歐盟于1996年確立并了《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96/9/EC)》(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最大的特點是對數據庫采取了雙重保護機制,即對數據庫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同時創設一個特殊權利對具有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提供法律保護。數據庫特殊權利可表述為以下兩種:一是數據庫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數據庫或其實質性部分的權利;二是當他人未經許可重復和系統地提取或再使用數據庫中非實質性部分并且妨礙數據庫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了制作者的合法權益時,數據庫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數據庫非實質性部分的權利。然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對于我國是否應采用歐盟《指令》所建立的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模式,持反對意見的較多。筆者也認為應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保護模式,理由如下:

首先,特殊權利保護制度出臺有其特定的目的與背景,我國數據庫產業發展剛起步,促進信息資源的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才是當務之急,若盲目照搬這一保護模式恐怕不妥當。

其次,基于我國的信息產業發展現狀,建立特殊權利保護制度為時尚早。我國是信息資源大國,但同時又是信息產業弱國。數據庫產業更是起步較晚,發展水平不高。若采用特殊權利保護,很可能出現我國豐富的信息資源被少數發達國家或公司壟斷,反過來制約我國信息產業發展的局面。因此,我國現在還不宜建立特殊權利保護制度,而應通過完善現有數據庫法律保護制度來加強對數據庫的保護。

2.2 完善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

數據庫作為一種智力創作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數據庫保護立法也應以利益平衡為基本原則,即數據庫法律保護必須以數據庫生產的最大效率與數據庫產品的公平利用為目標。目前,著作權法保護是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最主要方式,利用著作權法保護數據庫有利于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然而法律總是具有滯后性,為了更好地促進數據庫產業的發展,需要對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在完善的過程中利益平衡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2.2.1明確數據庫的內涵與外延及其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既沒有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專門條款,也不能從立法上找到關于數據庫的定義或解釋。因此,只能按照立法精神和本意,推理出數據庫可以以匯編作品的形式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著作權法體系內制定《數據庫保護條例》,對數據庫的含義和法律性質等作出界定,并規定數據庫受版權保護的條件、版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權利限制及侵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數據庫保護條例》的出臺可使法院在處理數據庫相關案件時有統一適用標準,避免產生隨意性和個案性,有利于促進我國數據庫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

2.2.2 適當降低數據庫獨創性判斷標準

版權法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獨創性數據庫,會使大量數據庫由于缺乏獨創性而排除在版權保護體系之外。歐洲有些國家,如德國,有降低版權保護獨創性要求的趨勢。美國則采用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標準。筆者認為數據庫獨創性標準應當低于對其他一般意義上作品的標準。只要數據庫在信息內容的選擇、編排方式上不是采用社會普遍慣用的標準并且是獨立完成的,能夠體現出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即可,以使那些投資巨大但獨創性不明顯的數據庫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

2.2.3 合理規定數據庫的保護期限

數據庫是信息的集合體,信息具有時間效力和經濟價值,表現在信息越新被利用的機會越多就越有價值;反之,若數據庫中的信息陳舊,很少被利用,則它的價值就小。數據庫作為一種具有工業產品性質的智力成果,對它的發表權和財產權利的保護可以與制作者的人身屬性適當分離,并對那些制作完成數據庫后未提供給公眾使用的行為通過法律加以規制,可做出這樣總的規定:數據庫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二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二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二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當然,將自然人數據庫作品與法人數據庫作品規定相同的保護期和起算點,只是筆者的一個設想。

小結

數據庫技術為我們實現大量數據的管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已成為目前最好的數據管理技術和最先進的管理方式。數據庫的作用決定了數據庫在信息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同時數字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又使數據庫侵權變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本文在系統闡述數據庫版權保護基本理論和深入分析數據庫版權保護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立法建議:一是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制度;二是完善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

參考文獻:

[1] 郭英男:《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2] 柳青:《電子數據庫法律保護問題研究--兼評特殊權利制度的完善對我國立法的啟示》,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3] 張猛:《論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立法完善》,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4]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5頁.

[5] 匡文波:《與網絡媒體發展相關的版權保護問題的思考》,選自《著作權》,2001年第2期.

[6] 郭禾:《網絡技術對著作權的影響》,科技與法律,2001年第1期.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編:《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頁.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編:《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頁.

[9] 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頁.

篇3

【關鍵詞】劇本 署名權 版權保護

在當今版權影響世界,版權創造世界的競爭時代,影視作品劇本的版權在電影產業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影視作品是從劇本開始的,美國編劇的罷工使美國好萊塢電影業全面癱瘓,這告訴我們一個不爭的事實:劇作家掌握著影視產品的第一把鑰匙,沒有劇作家的創作,就沒有影視產業的發展。影視作品的劇本作為獨立的具有著作權的文學創意,是影視產業的根本之所在。有關人士指出,劇本的版權問題不僅涉及編劇的利益,還涉及到影視產業的文化創新,影響影視產業的健康發展。

然而在影視產業日益發展的同時,涉及劇本著作權的糾紛越來越多,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對影視作品的劇本的著作權保護研究并不多,著作權法中對影視作品的劇本保護的規定有些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從1998年《馬路天使》的劇本著作權之爭,到2000年《蓋世太保槍口下的中國女人》的劇本版權糾紛,再到近幾年的《金婚》、 《牟氏莊園》等等,關于劇本著作權的法律糾紛屢見不鮮。本文以《北京愛情故事》(以下簡稱《北愛》)的版權糾紛案件為例,分析我國影視作品的劇本的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和現狀,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北愛》的劇本版權糾紛

李亞玲系國內知名編劇,與著名演員陳思成共同創作完成了《北愛》劇本。因版權糾紛,李亞玲將陳思成和某傳媒有限公司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李亞玲訴稱,自己與陳思成共同創作《北愛》劇本,于2009年建立合作關系,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對作品雙方所占的比例進行任何形式的約定。2010年3月,陳思成向李亞玲出具委托書,注明《北愛》劇本系二人共同創作,并授權李亞玲辦理版權登記事宜。李亞玲于2010年4月在四川省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版權登記書上注明的著作權人為:陳思成、李亞玲。

后來,陳思成未經李亞玲授權,私自將《北愛》劇本許可某傳媒公司拍攝電視劇使用,簽訂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并將《北愛》的著作權賣給該傳媒公司。在此過程中,李亞玲一直不知道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內容,該合同也未經李亞玲事后追認,陳某僅支付給李亞玲58.5萬元補償費。就著作權買斷事宜,李亞玲也是在今年7月17日有關媒體的報道上才知道的。李女士認為,陳和某傳媒公司未經自己授權,也未經自己事后確認,隱瞞合作條件,拒不提交版權合同書,把自己享有完整著作權的《北愛》劇本拍攝成39集同名電視連續劇,在社會上公開播放,該行為侵害了自己《北愛》劇本的攝制權。且陳公開宣傳自己是《北愛》劇本唯一著作權人的行為,也侵害了自己作為合作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女士將陳思成、某傳媒公司至西城法院。

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陳思成的律師聲稱,原始人物構架,故事梗概屬于陳某,大綱與故事在創作后已經形成,著作權屬于作者,李基于原始授權,版權登記不是著作權。同時他們認為:“現有電視劇作品的劇名、主要人物、故事架構均由陳思成獨立完成?!甭蓭熣f“李亞玲本人并不實際享有劇本版權,她此前的嚴正聲明和律師聲明也就失去了權利基礎,反倒有侵犯投資方版權之嫌?!?/p>

二、從《北愛》案例分析我國劇本版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隨著影視業的急劇發展,劇本版權糾紛現象也越來越多,逐漸反映出我國目前影視產業劇本版權保護的許多不足。分析上述案例,我們可看到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兩個編劇之間沒有合同,缺乏法律保障。大家從《北愛》的片頭看到編劇是兩個自然人:陳思成,李亞玲,但這兩個人之間沒有關于共同創作《北京愛情故事》劇本的書面合同,沒有對創作的作品所占比例及獲得報酬如何分配進行明確約定,也沒有對《北愛》劇本的使用、許可、轉讓等細節進行約定,這是造成《北愛》產生訴訟糾紛一個重要原因,也反映了編劇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薄弱。

第二,制片人與李亞玲之間沒有相關合同,制片人與編劇合作不規范。電影作品的編劇一般通過與電影制片人簽署委托創作協議進行電影劇本的創作,并享有署名權和依據協議獲得報酬權。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對委托作品著作權歸屬原則的規定,電影劇本的著作權歸屬由電影制片人與電影作品編劇之間簽署的委托創作協議約定,若委托創作協議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或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則電影劇本的著作權歸編劇享有。①如果數個編劇分工合作創作電影劇本,同時與電影制片人簽署委托創作協議,這種情況下電影劇本屬于數個編劇的合作作品,數個編劇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順序等問題一般會在委托創作協議中約定,若在委托創作協議中未約定,則可以由數個編劇根據創作內容的多少協商確定。而本案中,李某并沒有與制片人合作的任何相關合同文件,制片人與編劇合作的不規范也是《北愛》產生版權糾紛的一個原因。

第三,《著作權法》中對于影視作品劇本保護的規定過于籠統且有些不適應時展。此案中,陳思成表示:現有電視劇的劇名、主要人物、故事架構均由他獨立完成。而李某則表示,依據著作權的相關法律,陳思成關于《北愛》的創意并不享有版權,只有創意的載體即完稿的劇本才享有版權。根據《著作權法》基本原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對一些主題、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②同時,根據法律規定,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時,著作權自動產生,因此,對于數個編劇合作的劇本,我們很難分辨其著作權屬于誰,也很難決定權利的分配。

第四,我國著作權法對編劇的署名順序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署名的位置和署名的順序,對劇本的版權保護也越來越重要。此案中,李亞玲提到:版權證書上的署名的先后順序與版權所有人擁有的版權份額無關,即雖然作者署名方式是陳思成在前我在后,但我二人在法律上對《北愛》擁有的著作權是同等大小的,我們任何一方都不具備單獨處置劇本的權力。這個對劇本的處置,包括修改和用于拍攝電視劇等商業用途。即我二人任何人都無權單獨與任何第三方簽署有關《北愛》的版權協議,未經對方許可亦無權對劇本進行修改。由此可見,法律上署名順序的規定不明確,也是編劇的著作權糾紛出現的一個原因。

第五,聯合創作和委托創作的區分不明。該案中,李亞玲女士認為,她和陳思成是合作伙伴的關系,并不是委托性質,而是合作性質。聯合創作并非委托創作,并非只能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稿酬權,而是和陳思成共同享有對《北愛》劇本的同等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未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惫餐瑒撟髯髌?,又稱為合作創作作品、合作作品,它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③委托創作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的委托而創作的作品,影視劇本委托創作是指委托方(影視公司)與受托方(編?。┖炗喓贤?,約定由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創作出可供制作拍攝的電影或電視劇劇本。④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l款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庇纱丝梢钥闯?,聯合創作和委托創作的法律規定是不一樣的,因此,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應當明確區分。

三、完善影視劇本版權保護的相關建議

針對上述分析,結合我國影視劇本版權保護的現狀,筆者對完善影視劇本版權保護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無論是編劇還是制片人都要提高版權保護的法律意識,規范市場行為。經過國家版權局和北京律師協會有關專家審定指導,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推出了影視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委托創作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書范本。這3個合同條款都是從實踐中來,涵蓋了劇本創作的各個環節。因此,無論是編劇還是制片人,都要提高法律意識,用合同說話。

第二,正視著作權法理論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強化對劇本作者署名位置和順序的認識,明確和細化劇本版權的保護問題。署名權屬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利,不僅表明了編輯作為劇本創作勞動者的身份,體現了該劇本與編輯的智力勞動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是公眾對編劇的社會評價的紐帶。⑤我國《著作權法》有些無法適應時代的發展,應當根據現狀,結合國外的經驗,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吨鳈喾ā窇攲ψ髡叩氖鹈鞒雒鞔_而詳細的規定,作者的認定標準、署名的順序、署名的方式、侵犯署名權的認定方式等都應當包括在著作權法中。同時,對著作權的保護主體、客體進行重新定義和改進,不僅保護創意的表達形式,也要對創意進行保護。

第三,明確規定不同編劇享有著作權權利的劃分依據。

第四,嚴格區分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認識到兩者在著作權權利享有方面的不同,尤其是編劇,在合作之前,一定要講清楚是共同創作還是委托創作,以免以后產生糾紛。

綜上所述,隨著影視行業的急速發展,劇本的版權保護的完善已經迫在眉睫,因此,我們應從多方入手,首先,完善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其次,編劇和制片人的著作權意識有待提高。最后,相關行政部門也要對劇本的版權保護給予重視,完善審批程序。只有依法保護好作家的著作權,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影視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文化軟實力的提升。

參考文獻

①王冬梅,《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屬》[D].中國政法大學,2010

②盧海君,《“電影作品”定義之反思與重構》[J].《知識產權》,2011(6):18

③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④黎淑蘭,《影視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探討》[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1)

篇4

關鍵詞:互聯網 網絡道德 版權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09)11-066-02

一、版權的定義

1.版權與著作權。在英文中,著作權表述為“author’s right”,而版權是“copyright”;如果從字面上講,前者著重的是作者(author)的權利,后者著重的是利用作品(copy)的權利。對于中國,“著作權”和“版權”都是舶來品,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的是《大清著作權律》,該詞由日本學者傳入;而“版權”一詞較早見于嚴復先生的論著,官方文件見于1903年簽訂的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該詞由英美學者引入。但如今從中國的使用情況來看,“著作權”和“版權”是通用的,其含義一致。對英文中的“copyright”,中國香港地區一般譯為版權,中國臺灣地區一般譯為著作權,中國大陸有的譯為版權有的譯為著作權;從撰寫論文和出版圖書來看,盡管有的冠以著作權法,有的冠以版權法,但研究的問題是一樣的。同時,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梢?在中國,版權與著作權在法律上是同義詞。故此,本文所說的版權也即著作權。

2.版權的含義。版權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依法處分其作品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版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印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等7項權利。而廣義的版權除了狹義版權以外,還包括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律稱謂上,通常叫作著作鄰接權或者稱作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此外,我國著作權法還把圖書報刊出版者的權利,也置于著作鄰接權的范圍內。

二、網絡與版權的特點及其沖突問題

1.網絡的特點。從技術層面來講,互聯網是相互連接的IP網絡系統,是數以萬計的計算機網絡通過TCP/IP網絡工作協議連接而成的。它是世界計算機信息與通訊資源的集合體,是一個全球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系統將世界聯系在一起,可以進行遠程控制、分享數字化文件、網上交流、電子出版、查詢信息、發送電子郵件等。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互聯網的技術日新月異,成為繼報刊、廣播和電視之后的“第四媒體”,并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它的發展,一方面極大地推動了信息的傳播與交流,深刻影響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和思想觀念;另一方面,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互聯網在為人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深刻影響了傳統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對現行的版權制度提出了挑戰。而版權保護,是互聯網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中最為突出的。

2.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特點。其一,版權作品的種類和數量迅速增加,版權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人數不斷壯大。互聯網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能夠參與創作,并自行將作品通過網絡傳播給社會公眾。每一個網民都有可能成為版權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其二,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新問題層出不窮、矛盾越來越突出。網絡技術的日新月異,使得利用網絡的方式也不斷發生變化。其三,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隨著網絡帶寬的增加和傳輸質量的提高,人們復制、傳播與使用他人作品變得更加容易。任何一個人只要點擊鼠標就可以獲得作品,并將其再次傳播出去。其四,一些網站未經授權,大量非法復制、上傳他人作品,或以私服、外掛等形式非法從事互聯網游戲經營。這嚴重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互聯網正常的經營秩序,影響了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對圖書、音樂、影視等傳統產業也將帶來巨大沖擊。

3.網絡特點和版權特點的沖突問題。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所言:“法學是人類古老的學問,網絡是當代新奇的發明。網絡技術給法學及法律的發展提供了前人無法想象的空間,同時也給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規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難題?!?/p>

(1)專有性問題。在傳統的傳播環境下,版權人能從出版社了解到作品的發行、使用等情況,對侵犯版權的行為容易發現也容易向法院舉證,從而尋求司法保護;而網絡上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信息多是公開的,權利人通過傳統的控制原件或復制件的方法保護自己權利的辦法基本上是無效的,版權人很難掌握其作品被發行、下載、復制的數量,并為艱深復雜網絡技術所羈縛,難以向法院舉證。故此,版權的專有性正受到網絡傳播公開性的不斷挑戰。

(2)無形化問題。在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無形化顯得更加突出,比如軟件、多媒體、數據庫的銷售和使用均可以在網上進行。產品的交付可以通過網上查詢、下載等方法實現,而貨款的支付則可以通過網上銀行的電子支付手段進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在知識經濟中,商品生產出現了“隱形化”的趨勢。

(3)地域性問題。版權保護具有地域性,即一國的版權只能在該國法域的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國家都不自動保護他國的版權,除非該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簽訂的雙邊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網絡的普及,作品可以很容易在全球范圍內廣泛傳播,國與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以國家利益為背景的版權保護地域性原則也必將被互聯網所突破。

(4)時間性問題。在網絡環境下,信息的傳播速度極為迅速,且范圍更廣,這使得權利人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授權而獲利,因此版權的法定保護期有縮短的趨勢,這必然沖擊到傳統版權的時間性。

可見,網絡技術的發展已向傳統的版權保護體系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如何更好地在網絡環境下保護版權人利益,又能積極促進網絡行業的發展,已成為很多學者普遍關心并積極探討的問題。

三、網絡版權保護的對策分析

1.與國際接軌,加快立法步伐。由于網絡與版權的法律沖突導致網上侵權行為、執法主體等難以確定,挫傷了網絡信息資源開發者的積極性。因此,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最終要突破一國或幾國立法的地域限制,保護標準也要逐漸趨于國際化的統一。中國加入WTO后,與世界各國的信息貿易出現快速增長,當前必須緊跟國際版權保護的潮流,加強版權保護的國際化,這樣不僅可以使中國信息產業在國際交往中減少法律交易成本,促進中國信息產業的發展,同時也為中國版權人獲得更多國家的版權保護鋪墊道路。

因此,要對現有版權法進行清理,作出一定的限制或擴張以適應網絡環境的需要,同時要盡快順應國際信息化發展的潮流,為版權人在網絡環境下版權的擴張設定新權利,與國際版權保護立法趨勢接軌。與國際接軌最重要的一點是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兩個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網絡版權保護的立法制度進行法律分析與吸收。這主要在于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及新加坡、韓國、巴西等發展中國家都已依照這兩個條約修改本國知識產權法,法國、菲律賓等國則通過法典化使本國法與條約一致,以便加入該條約受到版權的國際化保護。從中國實際出發,中國同樣有必要在今后的版權立法中參考兩條約的成熟立法經驗。

同時,版權立法在完善法律體系的同時,也要兼顧網絡產業的自身特點,為技術創新留有出口,保障賴以創新的公共資源的開放和社會公眾合法獲取信息的自由。

2.加強網絡法制教育。打擊網絡環境下侵犯版權的行為,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加強法律保護力度、加強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等等,都離不開網民及網絡業的法制意識這一基礎。只有加強網絡法制教育,才能使網民及網絡業樹立法制意識,自覺遵守網絡規則,減少侵犯網絡版權的行為。

當前,網絡立法還不完善,網絡立法的滯后性是一個世界性問題,即使是發達國家的網絡立法也有較多不完善之處。因為網絡一方面在普及之中,一方面又在發展之中,制定出針對網絡的穩定的立法難度較大,而且網絡法律的制定也需要全民網絡法制觀念的提高。因此我們應從增強網民及網絡業的法制觀念入手,這是加強網絡法制建設的基石。

首先,我們要將網絡法制教育納入國家的全民普法計劃中,讓大家了解到國家的網絡立法,減少一些網絡法盲,否則就有可能出現違法者不知道自己已違法的情況,在現實中就有很多網民不知道破解版權人技術保護措施是侵犯版權的行為。其次,要將網絡法制教育融入到各種計算機的技術教育與培訓中去,在傳授計算機網絡知識、培訓掌握網絡技術的同時,應當讓人們能學習、了解到網絡的法律規則,從一開始就樹立網絡上必須守法的觀念,人們在學好計算機網絡知識的同時,也應當學好網絡法律,樹立良好的網絡法制觀念。

3.網絡道德體系建設。道德是憑借人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規范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絡環境下內心的自我約束力,是防止網絡侵權的事前預防,因此對構建網絡道德體系的作用我們不應忽視。

目前,國外對網絡道德問題、網絡倫理問題的研究非常重視,一些研究組織紛紛成立,并開始出現各種規模不等的學術討論會。美國華盛頓布魯克林計算機倫理協會從1992年開始每年都召開關于計算機倫理的年會。美國喬治亞州律師協會計算機法律部就設有網絡倫理委員會。這些機構不僅為其成員制定了應該遵守的計算機和電子網絡道德標準和倫理規范,還針對出現的一些新的理論問題組織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在對網絡道德研究的基礎上,國外一些計算機和網絡組織為其用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網絡行為的方方面面。在這些規則和協議中,比較著名的是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為計算機倫理學所制定的十條戒律,如:你不應用計算機去傷害別人;你不應使用或拷貝沒有付錢的軟件;你不應盜用別人的智力成果等等。

網絡道德是一個新事物,它的建設也需要一個過程。中國盡管還沒有形成系統的網絡道德規范體系,但各網站對用戶提供服務的格式合同中都對網絡道德規范有所觸及。我們應當遵循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重在建設的指導方針,去研究問題,解決問題,提出適合中國文化傳統的、能被廣大網民普遍接受的網絡道德規范,從而構建起良好的網絡道德體系。

4.技術保障措施。利用加密、防火墻等計算機安全技術來加強網絡信息資源的保護,防止被非法訪問和套錄;通過入網控制、身份鑒別等,加強客戶端對資料訪問的管理;采用防病毒技術,通過在服務器上裝載防毒模塊,在計算機上安裝防毒程序、在網絡接口安裝防毒芯片以及使用殺毒軟件等,對網絡進行病毒檢測和病毒消除;訪問控制技術中最常用的就是“口令”和“身份驗證”,可采用信息的訪問控制技術來保護網絡的版權;可以通過對用戶賦予不同的權限,來控制其訪問不同的信息資源,以防止非法用戶的入侵和對知識產權的盜用。

5.建立版權集體管理機構。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方法,建立統一的網絡版權管理組織,即為網絡版權管理“開辟一條專用車道”。建立一個網絡版權管理中心,網站可通過該中心向版權人轉交稿費,也可將真實身份不明、無法送達稿費的版權人的稿費交至該中心,并可將此作為抗辯今后版權人以未付稿酬為由提出的侵犯版權之訴。該中心從會員網站的登記費和經其轉交的版權人稿費中提出一定比例作為經費。這種集體管理版權的方式,使得網主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獲得網絡作品的授權、免除今后的侵權之訴,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網絡的維護、制作中去;版權人的版權也會得到更好的保護,版權人也可全心投入到新作品的創作中去。

6.培養專業管理人才。搞好網絡管理,還要培養一批具有高素質的版權專業管理人才的隊伍,這是解決網絡安全問題的關鍵。網絡管理人才不但具備高學歷、懂法律,還應對版權法和計算機網絡技術比較精通,同時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需要。擁有這樣一支專家型、律師型、網絡管理型復合型人才隊伍,是執行網絡版權法規,有效保護網絡版權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7.加大網絡侵權的打擊力度。要不斷加大打擊網絡環境下的盜版侵權的工作力度。各級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行動相結合,堅決打擊各類侵權盜版、查辦網絡侵權案件、關閉非法網站、沒收服務器,遏制網絡侵權盜版活動的蔓延勢頭,規范網絡經營秩序,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網絡版權的強大聲勢。

參考文獻:

1.劉寧.知識產權若干問題熱點問題探討[M].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7

2.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法律出版社,2000

3.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四卷)[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4.蔣波.知識產權管理[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

5.陳美章,劉江彬.數字化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

6.黃健.網絡傳播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廣西新聞網,2007.11.30

7.申柳華.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體系的構筑[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3(5)

8.張林利.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存在問題淺析.2008

9.張賢杰.網絡環境下版權的司法保護.法律教育網

10.李中鋒.知識產權工作實務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11.知識經濟:跨越工業化的新階段.人民論壇,1998(7)

篇5

    日前,在京的版權保護組織和電子出版界人士匯聚一堂,就電子網絡出版版權保護召開研討會。此次研討會由北京市版權局和北京版權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發起,來自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游戲工作委員會、中國軟件聯盟、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中國數字圖書館、中國唱片總公司等30多家單位參加了會議。國家版權局有關領導應邀出席會議并現場解答了與會代表提出的有關問題。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后,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隨著2002年6月《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電子及互聯網出版迅速發展。但諸多難以解決的版權問題,成為影響電子和網絡出版發展的瓶頸。其主要問題為:作品使用數量巨大,涉及作者多,取得授權難;國家只規定了傳統介質的稿酬參考標準,電子網絡無法套用;一些出版單位壟斷數字化使用權,阻礙作品傳播;轉讓合同缺乏標準格式;網絡出版行為很不規范,存在“私服”、“外掛”等侵權行為;尚未形成合理的盈利模式,無法實現規模效益等。

    研討會上,針對這些問題,與會代表踴躍發言,本著共謀發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同時,代表們還在清理網絡出版環境、打擊侵權盜版方面,在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方面向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建議。

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 網絡版權 網絡作品 博弈

[分類號]DF523

傳統的版權法對版權主要側重于從法律角度進行研究。陳淼、隆捷、魏琴針對電子圖書的版權保護問題,提出了一個由作者、出版商和讀者三方構成的博弈分析框架,最后通過一個博弈模型進行合理定價分析。李綱和邢晶晶從數字圖書館角度,分析圖書館可以實行獲取與不獲取兩種策略,而作者有強保護與弱保護兩個策略供選擇,這就在數字圖書館與作者之間形成了博弈。

網絡版權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下,版權所有者對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網絡版權涉及的內容包括權利人對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修改權。數字技術正使傳統的版權領域發生巨大的變化,傳統版權有三項法律特征,即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而網絡作品版權的這三項特征相對弱化。

1 網絡版權保護的策略博弈

1.1 寬松版權或者嚴格版權的權衡

現實生活中,版權人有權選擇各種不同的版權保護策略,根據版權人的意圖不同,可以同時實現用戶規模擴張和利潤增長的目的。下面通過一個實例進行分析:假如作者相信網絡經濟的外部性①,在競爭性市場上,作者和出版商面臨的問題是他們有放松版權控制的策略動機。這個問題類似于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寬松的版權保護會吸引競爭對手的顧客轉移過來購買實行寬松版權策略的廠商的電子產品。A、B代表兩個出版廠商,比如(100,100)代表在A廠商和B廠商同時采取寬松的版權策略時,A與B的收益都是100。

如表1所示,權利人所得收益是由從對手那里新爭取到的顧客帶來的收入增加,連同寬松策略帶來的當前顧客的流失造成的收入減少這兩部分共同構成的。如果A與B都采取寬松的版權策略,那么A與B的收益都會降低;如果合作,同

①網絡經濟外部性是指當消費同樣產品的其他使用者的人數增加時,某一使用者消費該產品所獲得的效用增量,這個增量可以為正(正網絡外部性),也可以為負(負網絡外部性)。

②囚徒困境是博弈論中的一個經典案例,說的是兩個囚犯分別關在兩個獨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進行審訊,他們從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并假設對方很可能會選擇的最優策略前提下,從坦白與抗拒中選擇應對策略的問題。時采取嚴格的版權策略,則A與B都會從中提高收益。在沒有反壟斷限制的條件下,(嚴格,嚴格)的策略將是A與B的博弈均衡解。

1.2 存在網絡外部性的雙理性模型

合理制定權衡各方利弊的版權保護策略,可以利用數字產品正的網絡經濟外部性,擴大用戶規模,提高作品價值,然后對用戶群中的高端用戶推出收費的完整版服務(見圖1)。圖1的坐標系中,分為高端用戶和低端用戶兩種雙理性的消費者,D1代表降價前的針對雙理性消費者的需求曲線(在D1E段代表對產品性能敏感而對價格不敏感的高端用戶群,EG段代表對產品的價格敏感而對性能不敏感的低端用戶群),而使雙理性消費者需求曲線擴張到D2曲線(在D2F段代表對產品性能敏感而對價格不敏感的高端用戶群,FD段代表對產品的價格敏感而對性能不敏感的低端用戶群)。從圖中可以看出,隨著價格的合理下降,存在正的網絡外部性,使高端和低端用戶的消費量增大,銷售額的增長為: (OP3CQ3+OP4DQ4)-(OP0AQ0+OP1BQ1)。這種策略,可以最大限度地占有消費者剩余,提高權利人的利益?,F今的網絡作品,很多作者都沒有出版和申請版權保護的意愿,僅僅局限于網上傳播和娛樂,這樣除了少數作者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外,其他的都是在事后求助于法律保護。

2 網絡版權保護的利益分配博弈

版權保護主要是為了調節和規范不同主體間的經濟利益,因而,有必要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研究網絡作品的版權保護。網絡作品的版權涉及到作者、網絡出版商。用戶三方的利益。由于網絡條件下作品的易傳播和易復制,購買正版印刷品的人數減少,極大地影響了版權人的財產權益。因此,必須制定適合網絡條件的版權保護措施,保證其合理使用,使三方利益均衡通過網絡出版商的行為方式得以實現,并以確保社會收益最大化為前提。博弈理論以此為基礎,融入經濟個體,具有經濟理性,偏好于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并以數理模型的方式探討人們在進行行為選擇時,如何充分考慮其他局中人(players)的決策,決定自身行為以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對網絡版權保護及網絡出版商向用戶收費的法律保護進行博弈分析的前提是:主體具有經濟理性。經濟學假設每個經濟個體都具有經濟理性,始終試圖以最低的成本謀取最大的利益,以實現個人收益的最大化。

2.1 作者未中請網絡版權保護的博弈分析模型

假設網絡作品所有者對其作品可以采取強保護(高成本的自我保護)和弱保護(相對很少采取保護措施)兩種策略,網絡出版商也可以采取出版與不出版兩種策略(見表2)。在這里,我們假定,作者選擇強保護的成本為100元(即受益為一100元),選擇弱保護的成本為50元,但在弱保護情況下被侵犯時的額外損失為200元,即收益為-250元;網絡出版商選擇出版,在對方強保護下收益為150元,對方弱保護下收益為200元,不出版收益為O元。由于作者沒有版權保護,所以出版商可以隨意侵犯作者的版權,故作者的收益為負(被侵犯的成本加上自我保護成本)。

從上述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如果權利人對自己的網絡作品不申請版權保護,出版商的占優均衡策略是出版,無論作者采取哪種保護措施,出版商都是有利可圖的。同時,作者在了解出版商的動機后,必然會采取保護措施,使自己的損失最小化。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沒有網絡版權保護的情況下,作者與網絡出版商的交易費用大,導致資源浪費,無法進行“帕累托改進”

2.2 有網絡版權保護的博弈分析模型(見圖2)

電子商務環境下,用戶購買數字產品后可以廉價地進行復制,并在電子商務市場上進行廉價銷售,這樣將形成一個電子商務中的廉價市場,將正版數字產品擠出市場。因此,我

們必須分析有法律保護的網絡版權,而且博弈模型也是建立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的,也就是說,最后到用戶階段,如果用戶侵犯版權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圖2中,u1U2U3分別代表在用戶購買的情形下作者、網絡出版商以及用戶的收益,u1、u2,u3分別代表在用戶盜版的情形下,作者、網絡出版商以及用戶的收益;u1、u2分別代表在用戶不購買的情形下作者和出版商的固定成本消耗,即收益為負,此時用戶的收益為零。

作者是否創作,取決于其創作收益能否彌補創作所花費的成本(包括時間、打印出版、從事其他工作的機會成本等);網絡出版商是否愿意出版,取決于出版的作品能否彌補出版發行的成本以及對網絡出版商的影響;用戶是否能尊重作者的版權,取決于正版數字產品的市場價格、用戶本身的價格接受能力及復制盜版的成本(包括復制的邊際成本和被查處盜版的高額資金)。當然,用戶的盜版也會影響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甚至將正版作品逐出市場,這就需要我們的法制來約束這種不法行為㈣。

以電子書為例進行模型分析:假設市場中只存在一個版權所有者,他向整個市場提供一種數字產品。市場中存在兩類用戶:一類用戶需要從版權人手中獲得支持,另一類用戶不需要支持。

假設市場上有q個用戶,即合法或非法使用該數字產品的用戶總數。我們假定用戶的效用隨合法或非法使用相同軟件的其他用戶數量的增加而提高。P1表示政府和社會對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即違法者被查處的幾率,這個參數與一個國家的法制體系、公民的素質、執法力度、讀者盜版的心理傾向等各面的因素有關。c表示每個盜版者每次被查處的處罰成本與賠償成本構成的相對成本。所以p1

這就是說,一個需要支持的用戶如果購買數字產品,他將得到總效用q,加上獲得的支持的價值δ q,再減去價格p。盜版用戶的效用為q,再減去盜版的成本P1*c。

同理,不需要服務支持的用戶的效用函數U1可以表示為:

從上述兩個函數可以得出兩個結論:①如果P≤σq-P1c,即數字產品的價格不超過版權人為合法用戶所提供的價值,需要服務支持的用戶會偏好購買數字產品而不是盜版;②只要p≥p1c,不需要服務支持的用戶不會購買數字產品,他們要么選擇盜版,要么不使用該數字產品。

3 網絡版權保護的定價策略

在電子商務市場中,根據數字產品的特征和考慮各方利益博弈的均衡,合理制定數字產品的價格,是一種重要的預防盜版的策略,更有利于提高版權人的收益。根據博弈的結論,要徹底杜絕盜版,就要使盜版者每盜版一本書的罰金大于讀者讀一本書的精神收益,而且讀者讀一本書的精神收益一定要大干或等于這本書的價格,否則讀者不會決定買書㈣。在理想狀態下,如果盜版行為可以及時發現且繩之以法(即前面說的p1接近1),這樣的罰金可以使盜版者接受買書的價格而不去盜版。

由于數字產品的邊際生產成本為零,版權人在定價時,要不斷隨時間的推移而采取反向定價策略。從圖3可以看出,版權人不是將產品的價格定在Pm上,而是將價格定在P1上,并隨著時間的推移將價格降為p2。而根據正的網絡外部性原理,正版用戶數量不斷增加,盜版的用戶量變少,需求曲線不斷外移,由D0外移到D1,再外移到D2。同時,版權人可以獲得的壟斷收益為圖中的陰影部分b+c+……的面積,而不是壟斷情形下的a。這也告訴版權人不能將價格定在壟斷價格水平Pm上,因為多數消費者不能接受Pm這個價格水平,并且很大部分未購買此產品的人主要是認為這個價格不合理,一直在等待降價或者盜版產品出現。要是此時版權人仍然堅持價格不變,那么盜版品將成為廉價的替代品而占據正版市場,最終影響版權人的收益。及時為正版用戶提供支持,用戶就會偏好購買正版產品而不是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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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計算機軟件 版權保護 方法

隨著知識信息時代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不斷提升,計算機成為我們不可或缺的獲得信息的手段,它在給我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其中版權保護就是一個很難以解決的問題。對軟件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在我國也受到了高度重視。因此,研究創新有效的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模式模式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1. 計算機軟件保護的現狀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軟件應給予法律保護,是各國都肯定的,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軟件保護法律機制,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商業秘密法等構成了軟件保護的法律體系。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活動及司法活動的趨向是,按照現有的版權法條文或在此基礎上作適當修改,以保護計算機軟件。對計算機軟件給予版權保護已成為世界的主流。

在我國,很長一段時期以來由于無法可依,未經軟件開發者的許可任意復制、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我國科技進步和計算機事業的發展,軟件的法律保護已是一個急待解決的向題.一方面.軟件保護關系到我國切身利益,如果對軟件保護不力將會打擊投資開發軟件的積極性,影響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國又是重要的軟件進口國,如果對外國軟件產品任意復制使用,將影響外國先進軟件技術的引進和國際間經濟技術的正常交流,也將嚴重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我國在全球軟件產業中所占的份額很小,水平較低,需要的保護模式應該是:保護的準入門檻低,保護范圍廣,保護及時,能保護好軟件商的利益。事實上,現階段我國軟件主要的侵權方式是非法復制,采用版權法保護模式能最大程度上抵制和制止這種軟件侵權。版權法保護作為一種相對較弱的保護模式有利于我國軟件行業對國外高水平軟件的學習和利用,加快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

2. 計算機版權保護的優缺點;

2.1版權保護的優點:

2.1.1計算機軟件具有的表現形式以及易復制性,使計算機軟件容易成為版權的保護對象。大量的人主要通過復制、抄襲等方式侵犯軟件權利,因此,從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把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是合理的。

2.1.2版權法具有自動保護原則,使得軟件不需要經過申請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護,節約了軟件開發者的時間和成本。

2.1.3版權對軟件的保護標準在我國還不是很嚴格,然而它的保護范圍又比較寬,所以對軟件的內容含金量并沒有特殊要求,只要軟件具備了形式上的獨創性即可,這使得幾乎所有獨立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都能滿足軟件的獨創性條件進而獲得法律對其的版權保護。

2.1.4版權只保護軟件的表現形式,有利于其他軟件開發者利用、借鑒已有的軟件思想,促進軟件的創新、優化和發展。

2.2版權保護的弊端:

2.2.1版權法不能保護軟件的構思、設計方案和功能,保護范圍無法滿足對軟件的全面保護,在軟件權利人所應有的權利范圍中出現了空白的區域,給真正的原創者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2.2.2版權的保護期過長無法適應計算機軟件更新速度快的特點,由于技術的差距和計算機上沒有統一全面的版權標準,這就使得他人在此軟件之上的繼續開發會遇到障礙,不利于軟件產業的整體快速發展。

2.2.3只要軟件是獨立創作的,同他人開發的己有的軟件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在避免開發人員同原軟件接觸的情況下獨立開發新軟件,雖與原軟件實質上相同或近似等,這些都不是侵權,造成了計算機版權保護的混亂和軟件質量差的問題。

2.2.4僅以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為目的使用軟件,屬于版權法允許他人“合理使用”情況,這就導致越來越多的人利用該原則獲得無償使用,使得軟件權利人利益嚴重受損。

3. 完善我國計算機版權保護的幾點思考

3.1要保持保護權利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使其在促進文化事業發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體利益、實現社會公平等多重價值目標的過程中,必須統籌兼顧,平衡協調各種可能相互沖突的因素。我們應該遵守以下的原則:保護公眾的合法復制權;堅持保護競爭、鼓勵創新和對創造者予以獎勵的原則,以促進版權保護的健康全面發展。

3.2一部法律的誕生和推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像一場革命,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也需要借助現存的合理的力量。所以,從務實的角度出發,對軟件專門立法的建議必須與軟件保護的現狀相結合,不能脫離實際,要在軟件保護現存問題的基礎上建立相關法律,并不斷改進和補充完善,正真促進對版權人利益的保護和我國軟件版權事業的發展。

3.3應借鑒國外技術方面有關立法和判案的寶貴經驗,一方面,立足于我國軟件保護的具體情況和我國獨特的文化情況,對國外版權法思想堅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原則,有選擇的將國外的版權法原理納入我國的版權法體系,不斷補充和完善我國的版權法理論,為實際操作提供強有力的依據。另一方面,司法審判者也應借鑒國外軟件案件判例中的判案原則和相關的較為成熟的判定方法,促進我國軟件案件判決的進一步科學化、技術化。

3.4確定專門立法所要保護的客體。首先就應當將計算機程序的算法納入到保護的客體中來,通常在版權法以及專利法中都排斥對于計算機程序中的算法的保護。事實上,算法是計算機程序的基礎是一種特別的構思,是一種技術內容而不僅僅是運算規律,一項計算機程序作為計算機軟件的核心基礎才真正應該予以充分的保護。這也正是軟件的原創性所在,其價值含量更高。

3.5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民間監督等版權保護方法,我國當前在實踐中國家版權局對版權人要求的程序過于煩瑣,使版權人無法在很短的時間內制止版權侵權行為。有關行政機關應加速版權侵權案件的調查過程,簡化程序,在必要時特定行政命令或由版權人向法院申請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使得版權人的損失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版權所有人應組建廣泛的反盜版聯盟,和有關國家的民間組織一起成立國際間的版權保護組織。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盜版行為,與國家的行政版權機關幾時聯系,協同其促進我國軟件保護的進一步發展。

3.6在保護軟件作者的合法權益時應兼顧效率和公平。立法、司法、執法機關應增強對軟件版權的保護,以使軟件作者可以開發出更好的軟件,使國外的版權所有人放心的讓其軟件進入中國市場,促進中國計算機技術的進步。同時出于對社會整體效率和公平的考慮,版權法在適當保護軟件版權所有人的前提下,應該使得公眾能夠以適合的方式獲得軟件,在提高社會的整體軟件技術水平的同時使得高質量的軟件能夠在法律范圍內得以廣泛傳播和高效率的運用。

結語

軟件保護越來越成為一個國際性話題,在全世界不停探索的過程中我們認識到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的獨特性,尤其是在科技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更凸顯了知識的重要性。對于智力成果這種無形財產的保護在任一領域都成為首要問題。特別是我國的版權保護法,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希望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能夠不斷得到完善,真正從立法上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的大跨度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2011年度課題 骨干高職院校共享型專業教學資源庫的應用研究 課題編號:GZC1211009

參考文獻:

[1] 徐家力.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挑戰及對策.信息網絡安全.2006 年.

[2] 曹亦萍.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03, (2): 112.

篇8

【關鍵詞】數字音樂;版權保護;版權授權

一、數字音樂版權保護現狀

(一)音樂授權常態化

2013年以前,網絡上大量非法數字音樂網站、合法網站上非法數字音樂眾多,著作權人的權利得不到認可,數字音樂版權保護意識十分淡薄。自2013年開始,數字音樂版權逐漸得到重視,2015年成為轉折點,數字音樂版權保護呈現新態勢。

一方面,政府聯合各大運營商開始嚴厲打擊盜版數字音樂。2015年7月,國家版權局了《關于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的通知》,要求數字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并責令各大網絡音樂平臺下線未經授權的作品。自7月以來,有220萬首歌曲依規定下線,各大數字音樂公司都積極配合,主動清理盜版數字音樂。數字音樂運營商想繼續在平臺上使用該歌曲,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費。另一方面,政府加大網絡監管力度,關閉眾多非法數字音樂網站。

隨著全面版權化的落地,互聯網音樂運營商為了占得商機,主動爭取與著作權人合作,數字音樂的授權逐漸成為業內常態。

(二)版權爭奪愈演愈烈

各大數字音樂平臺都在積極爭取獨家數字音樂版權,希望能夠在市場格局定下前站定陣腳,通過獨家版權的積累瓜分市場份額。在這樣的背景下,數字音樂市場已形成騰訊、百度、阿里等幾大巨頭占據的格局,通過兼并重組,在數字音樂的內容、渠道等領域發展出不同的市場寡頭。

阿里巴巴與德國貝塔斯曼音樂集團、滾石唱片等簽署了版權分發協議;QQ音樂目前與國內外超過200家唱片公司達成版權合作,購買的獨家版阿里巴巴與德國貝塔斯曼音樂集團、滾石唱片等簽署了版權分發協議權多達20余家。隨著市場整合和洗牌,版權大戰會越來越殘酷,音樂版權市場的規范化已由巨頭競購獨家版權開始。

二、數字音樂運營模式新舊對比

2015年,是網絡音樂風起云涌的一年。這一年,國內的網絡音樂平臺從版權互訴到授權合作,再到合并潮,加之國家版權局出臺了被業界稱為最嚴音樂“版權令”,網絡音樂市場逐步建立有序競爭秩序。

而在過去的運營模式中,各大數字音樂公司幾乎不對用戶收費,其贏利點集中在廣告等方面,在內容上的收費微乎其微。

三、數字音樂版權保護趨勢

目前,我國的數字音樂版權保護需要依賴集體管理組織來進行。參考國外數字音樂服務商及版權商的經驗,結合筆者對公司及消費者的調查訪問,筆者認為我國數字音樂版權保護將在之后呈現如下的特點。

(一)版權管理嚴格化

目前,我國對于數字音樂版權的管理相較過去已經嚴格不少,但通過網盤、P2P等方式仍可下載盜版音樂,這對服務商和版權人來說都損害頗大。此種情況國外也曾隨處可見,然而隨著著名盜版下載網站“海盜灣”等被封禁,版權管理逐步加強。我國自2014年開展“凈網行動”以來,相關盜版下載網站或方式已經在不斷地減少。隨著我國版權管理逐步加強,數字音樂公司和版權方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二)版權盈利多樣化

對于流媒體版權保護而言,只有盈利才能夠給自身造血,以期更好地保護自身的版權。在之前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數字音樂公司主要靠廣告收入和增值服務來勉強維生,很多時候甚至要靠母公司輸血才能夠繼續支撐自身的營運。但是隨著目前版權管理的越來越嚴格,數字音樂公司的發展空間也隨之擴張。基于西方數字音樂公司的經驗,我國此后的版權盈利將會出現多種模式,在原有的盈利模式增加付費收聽、在線演出等新型模式創收。

(三)版權保護常態化

相較于版權保護完善的國家而言,我國的版權保護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較為松散。我國此后保護數字音樂版權,應當以經濟手段為主,法律和行政手段為輔,引導企業制定恰當的價格來保障公共文化權益和滿足公眾文化需求,提高侵權代價,加強對于侵權行為的執法力度,改“運動式”行動為常態化執法,建立有效的版權收入實現機制。

四、結語

隨著經濟發展,我國消費者對音樂需求將會進一步提升,如何兼顧數字音樂產業發展與版權保護,將會牽動消費者和版權人的心。

參考文獻:

[1]姜旭,侯偉.2015網絡音樂:從互訴走向合作.中國知識產權報,201618

[2]姚林青、李躋嶸:《版權保護與音樂產業關系的實證研究》,現代傳播,2015年第2期

篇9

二、廣播電影電視部受國家版權局的委托,負責全國的音像出版物版權管理工作。

三、本暫行條例所稱:

音像出版物,是指錄有經過創作、表演的音響或(和)圖像,以商品形式銷售的唱片、音帶、像帶和視盤;

音像出版單位,是指按國務院批準的《錄音錄像制品管理暫行規定》(國發〔1982〕154號文件)履行申報程序并經批準的出版單位;

復錄生產單位,是指按國務院批準的《錄音錄像制品管理暫行規定》(國發〔1982〕154號文件)履行申報程序并經批準的出版單位。

四、音像出版物作為一個整體,其版權歸出版單位所有。保護期限為25年,自音像出版物首次發行或錄制之年的年底起計算。各音像出版單位應在其出版物上標明“版權所有”字樣及出版單位名稱和出版年份,未經出版單位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商業性翻錄。

五、音像出版單位必須尊重并維護所錄制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的正當權益:

1.凡錄制已經公開發表的音樂、戲劇、舞蹈作品,和根據已經發表的文字教材,音像出版單位可不征得原作品的版權所有者的同意,但出版時必須注明作品名稱和作者姓名,并向原作品的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如需對作品改編,則應征得原作品的版權所有者書面同意,出版時除改編者署名外,仍應署原作者姓名。

凡錄制已發表的音樂、戲劇、舞蹈作品和文字教材以外的作品,須取得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書面授權。

有關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版權按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解釋。

2.音像出版單位必須與所錄制作品的表演者簽訂合同或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署名、經濟報酬、出版時間、所錄節目使用期限,可否轉讓以及違約責任等項,在合同或協議中均須有明確的規定,但主要表演者必須署名。主要表演者在合同規定期間內不得以同一種表演方式為另外的音像出版單位錄制同一節目。

六、音像出版單位可以收購非出版單位制作的音像資料和個人保存的音像資料,但出版時必須征得音像資料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必須征求被錄制作品的主要表演者或其合法繼承人的同意。出版時應注明原錄制單位名稱和作者、主要表演者姓名。

七、音像出版單位之間可以互相轉讓音像出版物的版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給復錄生產單位或其他非出版單位。轉讓的合同或協議,雙方應及時抄報廣播電影電視部。

八、音像出版單位與外商的合作出版和版權貿易(包括出口、引進和合作錄制),均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

九、音像出版物版權受到侵犯時,音像出版單位、作者、表演者有權提請廣播電影電視部調查處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處理辦法包括: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活動,責令公開道歉,責令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沒收其侵權所得,沒收其侵權出版物,取消其出版或復錄生產權利。

十、本暫行條例的解釋權屬廣播電影電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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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庫侵權事件

百度文庫自2009年11月上線以來,涉嫌盜版的指控一直不斷。2009年12月,盛大針對其盜版問題宣布百度,2010年11月,滄月等22位暢銷網絡作家發出聯合聲明聲討百度,稱將打響一場和“版權強盜”之間的戰役;2010年12月,中國文著協、盛大、磨鐵針對百度文庫的聯合聲明,“將與百度文庫的侵權盜版行為斗爭到底”。2011年3月的作家集體維權更是引起了廣泛關注:賈平凹、劉心武、閻連科、韓寒、郭敬明等近50位中國作家聯合發表《三一五中國作家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未經授權收錄了上述作家幾乎全部作品,并對用戶免費開放,是“竊賊公司”。

2011年3月22日,百度回應稱,“如果作家及版權方發現文庫用戶在上傳內容時有侵權問題,只要通過文庫投訴中心反饋情況,一經核實,百度會在48小時以內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這實際是以“避風港”原則為由不承認侵權;3月24日,出版界反侵權同盟與百度文庫談判破裂,百度拒絕接受其提出所有內容應“先審讀、后”的模式,談判代表沈浩波《3·24談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書》,指責百度惡意利用“避風港”原則,大規模侵犯著作權,同日北京市版權局首次公開回應百度文庫事件,指明百度對于“避風港”原則是誤讀和濫用,已涉嫌構成違法出版行為。

針對如此廣泛的質疑,百度于2011年3月26日發出“致歉信”,稱三天內徹查文學類作品版權;3月28日,李彥宏表示百度文庫如果做不好就會關掉;3月29日,百度稱文庫非授權文學類作品基本清空;3月30日,百度文庫版權合作平臺上線,宣布與版權方未來將采用兩種分成模式——銷售分成、廣告分成,前者也即付費分成模式,允許用戶免費閱讀作品部分章節,若閱讀全文需付費,收費將與版權方分成,后者即廣告分成模式,允許用戶免費閱讀作品全文,但在作品閱讀頁面適當位置開發和放置相應廣告內容,使作者或版權方獲取相應收入。

網絡非盜版避風港

網絡時代的數字技術徹底改變了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方式,按照弗里德曼的觀點,這為人們提供了通過網絡傳播版權作品的機會,通過網絡傳播的各階級、階層以及文化方面的信息“轟炸”,也促進了弗里德曼所謂的社會階層之間的“間接流動”。這種由網絡技術引發的變革,對版權法造成了極大的挑戰,因為網絡像一把雙刃劍,它在為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盜版等侵權行為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平臺。有人會直接利用網絡侵害版權的專有權利,如未經授權上載合法作品會侵害作品的復制權;有人雖不直接實施侵害版權專有權的行為,但會利用網絡提供相關服務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如為前述侵權行為提供存儲空間服務。

對網絡“雙面性”的正確認識,一方面要強調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為存在盜版等侵權風險就放棄網絡技術和服務的發展創新,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網絡絕不是盜版的“避風港”,盜版在網絡環境中并非不受管制,法律對“這種流動性的不滿”需要做出相應的回應。上述兩類行為在英美版權法理論中分別納入“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而予以規制。其中較難認定的是“間接侵權”中過錯的問題,先后發展出“避風港規則”、“紅旗標準”以及“通知、刪除規則”等,我國立法基本上已經引入了這些規則體系。

對于百度文庫來說,據百度公司的介紹,其是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開放平臺,用戶可以在線閱讀和下載多個領域的資料;平臺累積的文檔,均來自不特定用戶的上傳;百度不對用戶上傳的文檔內容進行編輯或修改;用戶通過上傳文檔,可以獲得平臺虛擬的積分獎勵,用于下載自己需要的文檔;下載文檔需要登錄,免費文檔可以登錄后下載,對于上傳用戶已標價的文檔,下載時需要付出虛擬積分;在與版權方合作的情況下,會收取閱讀全文的用戶一定費用。如果百度公司的介紹屬實,百度文庫主要是用于在線文檔分享的平臺,性質上就屬于“信息存儲空間”,也會具有兩面性。按百度說法其不會上傳文檔,便不會構成“直接侵權”(當然如果能證明百度主動上傳侵權文檔也會構成),但如果百度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施類似未經授權上傳他人作品等侵權行為,便會構成“間接侵權”,不過侵權的存在并不能否定百度文庫作為文檔分享平臺的價值。

如此看來,無論是盛大文學的侯小強控訴“百度文庫不死,中國原創文學必亡”,還是50位作家《討百度書》中將百度文庫定性為“賊贓市場”,都有失偏頗。筆者能夠理解作家們眼見自己心血之作被肆意復制傳播的憤怒,但無視百度文庫作為文檔分享平臺的價值,主張關閉百度文庫的訴求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暫不論非文學作品文檔分享傳播的價值,即使對于文學作品來說,雖然許多作家已和出版社簽約獲取版稅等收入,不可能自行或授權他人上傳自己作品,但也不能否認有不少“草根”作家會主動將其作品上傳至網絡或不反對他人上傳自己的作品,如執筆《討百度書》的慕容雪村,其成名作《成都今夜請將我遺忘》就是首先在網絡上發表并被大量轉載而走紅。

對于整改之前的百度文庫,筆者認為可認定構成侵權。例如整改之前百度文庫在首頁中有“熱門推薦”欄目,會顯示上傳文檔的名稱和快照,許多快照都是受版權保護書籍的封面,雖然其整頓后書籍大多來自版權方,但在整頓前顯示的許多上傳的知名書籍和封面,此時正常的理性人都應意識到這不大可能是作者或版權方自行上傳,相關作品極有可能是未經授權上傳的,也即百度屬于“應當知道”的情形,達到所謂“紅旗標準”(喻指侵權行為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網絡服務商面前公然飄揚),理應予以核查決定是否刪除,而百度無動于衷,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和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已然構成“幫助”的共同侵權,雖然百度之后刪除了相關文檔,但仍不能通過百度所主張的“避風港”規則而豁免其已經成立的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受害作家仍可以向百度主張賠償。而且筆者在寫作本文瀏覽百度文庫時,點擊某具體文檔時,在側邊欄的“相關文檔推薦”欄目仍會出現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同上分析這仍涉嫌侵權。

版權保護是否已過時

雖然百度文庫事件在我國現行法的框架下涉嫌侵權無疑,但是從法律文化的角度,尤其是在當今網絡信息時代之下,對版權制度本身的反思顯得相當必要。

網絡技術為人們提供了傳播作品和信息的極大便利,甚至出現了弗里德曼所說的信息“轟炸”,導致了社會階層之間的“間接流動”,在這種情況下,為什么要賦予某些主體對信息的壟斷地位?在網絡技術復制信息幾乎零成本,Ctrl+C(復制)、Ctrl+V(粘貼)和Download(下載)已經司空見慣的情況下,賦予某些主體對信息享有壟斷性的版權,還有沒有意義?這會不會阻礙信息的溝通和思想的交流,進而會阻礙人類社會的進步?

國外學者對上述問題已經進行了比較多的思考,例如哈佛大學法學院威廉·W·費舍爾教授在《說話算數:技術、法律以及娛樂的未來》中指出,互聯網和電子技術下盜版產品質量同原版基本沒有差別,獲取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傳播快速,原有的版權制度面臨巨大挑戰,他提出應建立一種“行政補償體系”,以此“替代千瘡百孔的版權體系”。

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教授彼得·達沃豪斯和約翰·布雷斯維特在《信息封建主義:知識經濟誰主沉浮》中認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是國際大公司主導建立的,他們才是最終受益者,保護創造性勞動而建立知識產權體系的理由并不充分。

對于我國來講,從歷史上看,似乎并沒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文化傳統,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建國后在外力的推動下所建立起來的,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法律研究中心安守廉教授通過研究認為,中國古代“竊書為雅罪”,中國古代的有關出版法令只不過反映了“帝國控制思想傳播的努力”,同時這也是導致中國無法產生版權法以致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原因。這種沒有版權保護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倒是符合了當今網絡信息時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