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行政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2 1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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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市場訴求
信息不對稱和市場機會主義假設信息完全均勻分布、交易雙方相互對稱,并且每一次交易都能做到精確計算,那么,信用就不是市場所必需的。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商品不是新古典經濟學所描述的“搜尋品”,即在購買過程中消費者就可以確定其質量,而是只能等到試用一段時間才能知悉其質量,即“經驗品”,有的甚至在使用一段時間后仍不能確定商品的質量,即“信任品”。更甚者,在交易前,買家充其量只能對商品進行所謂的“代表性”考察。而這種考核結果會導致賣家有意或者無意地為改進“代表性”而忽視甚至降低商品的質量。正是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交易就變得“復雜”起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時,交易主體的“不老實”行為,即市場機會主義。逆向選擇是在簽約或交易之前,由于信息分布不均和不對稱,導致交易者無法獲取市場真實信息放棄“正確”而選擇“錯誤”,即“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道德風險是在契約簽訂之后,在履約過程中交易主體不完全按照約定的條款或者在條款并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盡量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行事。依據交易雙方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所發生的內容和時間兩個維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隱藏知識的逆向選擇,即在簽約前由于信息擁有不均和不對稱而放棄“正確”選擇“錯誤”現象;二是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了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行為;三是隱藏知識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不向委托人報告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契約未窮盡的或發生變化的信息,甚至與“客戶”共謀,共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二)信用自我管理機制
重復博弈、聲譽機制和合作機制
1.重復博弈
該定理認為,在無限次重復博弈中,會出現對雙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在經典“信任博弈”例子中,博弈者A和B,如果A會選擇一開始就不信任,雙方都獲得0收益,如果A選擇信任,可能受損,也可能獲益,在此情況下,B為了獲得利益可能會采取可置信的承諾,比如進行抵押,與A簽訂一個強制合約,使得違約的懲罰金超過B欺騙的租金等。另一個解決途徑就是增加交易次數。只要未來的合作交易貼現不低于即期違約的租金,則交易雙方的信用關系就會產生。
2.聲譽機制
四位經濟學家(Kreps,Milgrom,RobertandWilsons)將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復博弈,建立了聲譽模型,即著名KMRW定理。定理的解釋是,每一個參與人盡管在選擇合作時可能會面臨被對手出賣的風險,但是如果不合作則暴露了自己的類型,從而失去長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如果對方是合作類型的話)。因此,如果博弈重復次數足夠多的話,出于對未來收益的考慮,每一個參與人都會盡量樹立自己合作的良好聲譽(即使本質上是非合作類型的),以獲得對手同樣的回報。3.合作機制。有學者提出的合作機制演化研究認為,凡是具有善良性和寬容性的個體合作性較強?!搬樹h相對”的個體則集中了善良和寬容的特征,善良性防止他陷入非合作的麻煩中,對對方背叛的報復則保證了對方背叛行為的謹慎性;寬容性則有助于在對方背叛后重新開始合作,而簡單清晰的規則更易于被人理解,從而導出長期的合作。另有學者提出了集體穩定策略,即假設存在一個全部采取某一個特定策略的群體和一個采用不同策略的變異個體。如果這個變異個體能得到比群體中的個體更多的收益,則這個變異策略就能入侵這個群體。而如果一個群體的策略是不能被入侵的,則就是一個集體穩定的策略。信任與合作的戰略只有在長期的交互關系中才能成為集體穩定策略。
(三)信用外部管理機制
雙邊信用管理機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和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
1.雙邊信用管理機制
有學者在對中世紀熱那亞商人遠程貿易研究中發現,在熱那亞商業社會,商人一般會讓人其地中海沿岸的遠程貿易,若商誠實履行貿易,則獲得合作剩余,而若選擇欺騙,則商人損失了的貨物,但終止關系。熱那亞商人普遍會支付較高的傭金或工資,使得人對未來繼續合作的預期收入貼現超過了其背叛所得,因此,遠程貿易制度在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往來中得到普遍推廣,商人間長期交易關系的確立有助于建立“雙邊聲譽機制”。據學者考證,熱那亞的商業人一般為貧窮和低收入階層人群,優厚的傭金使得他們可以經過若干時間的誠實而上升到中收入階層,這種社會階層的流動構成了社會縱向的緊密結合和“文化信任”的形成。
2.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
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就是一種俱樂部制度,或者說是一個多邊互惠體系。體系外具有排他性,盡管俱樂部體制對于成員沒有強制的約束,但是一旦發現成員的背叛行為,將使得俱樂部所有成員迅速知曉而將其排除在整個俱樂部之外,停止與這個成員交易。這種俱樂部“放逐”行為能保證俱樂部仲裁結果的有效實施。這些俱樂部組織形式的第三方信用保障機制能使成員間保持信息高度流通,從而大幅度降低交易的信息不對稱。
3.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
熟人間或俱樂部式的信用保障的根本點在于長期穩定的交易,因此,交易秩序必須封閉于一個特定的群體之內。而在現代匿名社會中,非穩定交易是常態,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尤為突出,外部性普遍存在。在存在外部性的世界里,容易產生“公共地悲劇”,即個體利用自身信息與行為優勢占有公共領域的剩余;“搭便車”,即個體不付出成本只獲取集體收益;“囚徒困境”,即在信息不對稱博弈中,參與人的自利行為會導致非合作的“納什均衡”等現象,以及簽約人對合約簽訂后的可執行性和執行結果的機會主義預期,執行過程的難以監督會導致簽約人行為的扭曲。因此,用于熟人社會的信用機制不能解決匿名社會里的所有市場外部性問題,信用關系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非人格的制度與法律框架。專家系統、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是匿名社會非人格化的信用管理機制。
(四)政府信用管理機制
降低信息成本和改變信用預期從廣義上理解,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屬于政府信用管理的范疇,而狹義的政府信用管理主要是針對市場信用問題政府進行直接干預,即政府信用管制。西方學者認為需要政府信用管制是因為:一是消費者雖然可以通過諸如民事法庭判決獲得補償,但不足以彌補損失,社會總成本高于政府管制代價。二是消費者不可能輕易地對搜索到的信息作出評價,而犯錯誤的代價很高,如某種藥物的潛在效力與安全,某一特定的航線安全性。三是市場供給方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政府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具有降低得到信息成本的規模效益。政府信用監管的基本原理是在企業信用雙方(或各方)博弈矩陣中嵌入政府博弈變量,以第三方或者以博弈對手身份參與博弈,并以盡可能低的政府成本改變企業間一般信用博弈的參與者預期,從而減少信用風險發生。有學者認為:第一,如果政府擁有更多的企業信用信息并對外公布,將有利于消除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減少“逆向選擇”。第二,如果政府對企業失信行為處罰力度足夠大,企業將消除失信的動機,從而克服“道德風險”。第三,如果政府能提高發現企業失信的能力,企業失信的概率將降低。第四,如果企業失信收益越高,其失信概率越大,政府對其監管的力度也應加大。第五,如果加大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企業信用失職瀆職的責任追究,將有利于降低企業失信概率。
二、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監管的工作重點
工商部門是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政府管理部門,承擔著市場主體準入資格認定、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職責。隨著市場逐步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企業信用與信用監管地位日益顯現。工商部門作為政府市場監管主要部門,信用監管貫穿整個工商行政管理監管領域和監管過程,其監管重點包括:
(一)不斷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從建設法治信用出發
不斷完善《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監管中的內容和責任,將企業信用監管納入法治軌道,從制度上保障企業信用管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和執法必嚴,提高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的地位與權威,從而引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改變信用成本預期,減少市場機會主義發生,為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創造條件。
(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功能進一步完善與政府其他部門
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接的信息互聯互通渠道,提升數據交換質量,提高數據交換效率,盡快將企業經濟戶口數據庫提升為企業信用信息公共數據庫。開展企業公示信息科學研究,探索企業信用數據變量間的影響路徑、相關關系和因果關系,提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增強政府企業信用信息的權威性,充分發揮企業信用信息的規模效應,擴大企業信用信息的社會應用,最大限度地緩解市場信用信息不對稱現象。
(三)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自我管理約束機制指導企業、行業組織建立信用管理組織
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注重企業聲譽或信譽,開展信用自我評價、行業評價活動,主動維護企業或行業整體信譽。積極培育企業信用服務組織,積極開展企業信用調查服務(專項服務)和第三方企業信用評價活動,定期區域市場信用評價指數;制定企業信用獎勵政策,積極探索企業信用積分制度以及信用資產管理制度,賦予誠實守信企業更多的信用資產。
(四)積極探索政府信用監管和行政執法方法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處理等現代科學技術
篇2
1、從技術和基礎設施建設角度看,包括網絡基礎設施層、應用軟件層、商務中介層。如:網絡產品交易、技術支持與服務、信息廣告、網上旅行、證券中介等等。
2、從交易對象角度看,延伸到企業與政府、消費者與政府、企業內部的電子商務。
3、從交易的完整性角度看,包括網絡安全認證體系和網上支付體系的建立。狹義的電子商務概念實質上亦應包括上述內容,但從我國現有的幾百家電子商務網站的現狀來看,安全認證體系和網上支付仍然是我國電子商務網站尚未完全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電子商務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并成迅速發展的趨勢,但完整意義(尤其是已完全實現網上電子支付功能)的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實現。
為便于探討對電子商務的行政監管,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電子商務的服務功能和應用分類。
電子商務服務功能:
1、網上廣告宣傳服務。
經營者可利用網上主頁(HomePage)和電子郵件(E—mail)在全球范圍內作廣告宣傳,人們紛紛將因特網稱為“第四媒體”。
2、網上咨詢和交易洽談服務。
因特網已經為用戶提供了多種便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如電子郵件、新聞組(NewsGroup)、討論組(Chat)、白板會議(WhiteboardConferenec)和網絡會議(NetMeeting)等等。電子商務中的網上咨詢和洽談,突破了人們面對面洽談的時空限制,提供了多種方便的異地交談形式。
3、網上產品訂購服務。
借助網絡中郵件系統,電子商務可以實時的網上訂購,訂購信息也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如我國的“8848”網站等已實現了訂購服務。
4、網上貨幣支付服務。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實現網上實時的貨幣支付是一個重要的環節??蛻艉蜕碳抑g可以采用信用卡、電子貨幣、智能卡等多種方式來實現網上支付。目前在我國,銀行系統網絡互聯性還無法滿足電子商務所需的實時電子化支付的要求,但隨著金融電子化工程的蓬勃開展以及各大銀行和金融機構對電子商務的積極態度,實現網上貨幣支付服務這一功能的日期將為時不遠。
5、網上商品傳遞及查詢服務。
對于一些以實物形式提供的商品,商家可以通過分銷系統送貨上門,也可以委托有關貨運公司或郵政部門將貨物運送或郵寄到客戶手中;對于一些信息產品,是最適合在網上進行直接傳遞的,如軟件,電子讀物、信息查詢、數據庫檢索等,它能通過網絡提供從商家一端到用戶一端的直接、實時的全過程服務。
6、用戶意見征詢服務。
企業可以十分方便地運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企業及其產品、服務的反饋意見,以發現商機,提高售后服務水平,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
7、交易活動管理服務。
整個交易的管理涉及到人、財、物以及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可以說是涉及電子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包括有關市場法規、稅務征管及交易糾紛仲裁等等。
作為一種不斷發展的事物,電子商務所提供的功能將會不斷地完善和發展。
電子商務的應用分類: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對象來看,電子商務的應用有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BtoB)
2、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toC)
3、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電子商務(BtoG)
主要指政府采購電子商務化。
4、政府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GtoC)
主要指政府通過網上辦公,將福利費發放、稅收、規費收繳等通過網絡形式進行。
5、企業內部的電子商務
企業通過防火墻等安全措施將企業內聯網與因特網隔離,將內聯網作為一種安全、有效的商務工具,用來自動處理商務操作及工作流程,實現企業內部數據庫信息的共享,并為企業內部通信和聯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政府部門(尤其是海關、商檢、稅務、金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企業都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電子商務將實現貿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網絡化,發展電子商務是不可阻擋的趨勢,而我國的電子商務尚不完善,這就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服務與監管電子商務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寬松管理、規范引導、促進發展。我們要盡快實現真正意義的全過程的電子商務,還有許多基礎工作要做,諸如:加快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網絡互聯,實現金融電子化及海關、稅務、行政監管部門電子化,提高企業上網率,建立安全體系認證結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等等。
結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我們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需要解決的四大課題:
一、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用電子網絡手段管理電子商務。
國家局擬依賴信息中心的“紅盾信息網”作為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分別通過“紅盾315信息網”、“紅盾信息網”進行網站登記和網上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我局的“紅盾信息網”(外網)應盡快開通,相應的軟件要適時到位:
1、盡快理順信息中心與相關部門的關系,以盡早完成數據中心的建立。
由于檔案室及有關檔案管理人員不歸信息中心管理,由于業務處室未承擔前期數據整理工作,目前我們在錄入企業數據的過程中遇到了相當大的困難:一方面是錄入人員無檔案管理員的密切配合,業務不熟;另一方面是調閱檔案資料不方便。錄入工作開展半個月以來,僅錄入了完整的外資檔案10余戶,進展十分緩慢,按此速度無法完成任務。我們正在整理軟件子系統的各類表格,表格出來后尚需相關處定指導并參予整理數據。
2、盡快爭取國家局相關設備的到位,完善內部業務網的建設。
內部業務網是我局“紅盾信息網”建立的基礎,而“紅盾信息網”又是電子商務監管的平臺和基礎。據悉,國家局已將我省確認為一期接入單位,預計今年年底有關設備將到位。
3、在內部業務網完善的基礎上,配備“紅盾信息網”(外網)的相關設備。主要有路由器1臺,服務器2臺,同步調制解調器1個等。
4、在“紅盾信息網”硬件設備及網絡環境齊備后,購置國家局或兄弟省市成熟的電子商務登記、管理軟件。
5、盡快引進技術人才,并加強應用人員的培訓。
技術人才是維護系統網絡正常運行并履行監管電子商務職能的關鍵,業務人員的廣泛應用是基礎。
二、結合電子商務的服務功能,調整和制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國家工商局全盤考慮,加強電子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的整體立法。尤其是有關域名注冊與商標權沖突的法律問題,必須由國家局按照國際慣例,加強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各國的互通、合作,形成統一的規范。各地無法自成體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結合職能,先行制定適應本地情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文件。北京市局在電子商務管理方面已作了較多的探索,其寬松管理的思路受到了網站經營者的歡迎。北京市局制定的相關規定有:《關于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補充通告》、《網絡經濟組織中請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須知》、《關于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關于對網絡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范的通告》、《關于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通知》、《關于規范網站銷售信息行為的通知》等等。福建省工商局信息統計處無疑是較早意識到工商部門應及早介入電子商務管理的部門,早在3月14日,福建省局向國家工商局報告了有關電子商務身份認證的緊迫問題。幾個月來,福建省局先后制定了《關于因特網網上經營登記的通知》、《福建省因特網網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因特網網上經營登記管理程序規定》等文件。
目前,我們已收集了北京市局、福建省局的相關規定,我省工商部門應著手對全省網站及電子商務情況進行調研,并對電子商務與工商職能的關系進行研究,待網絡設備和技術準備完成后,盡早出臺相關規定并及時介入電子商務的行政監管。
三、結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傳統職能,發揮各業務部門的專業優勢與信息部門的技術特長,相互配合,共同探討對電子商務的服務與管理。
應從以下方面尋找服務與監管的切入點:
1、網上經營登記備案
主要是對轄區內網站的登記備案,應探討如下問題:
①網站登記程序:
包括受理、審查、核準、發放網上經營電子標識及編號、網上公告等,電子標識備案是網站登記的核心技術環節,也是電子商務管理的關健。
②網站登記備案的內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況,網站基本情況,尤其是網站登記和企業登記的關系等等。注冊號在網站登記中可作為備案號。
③需要進行網站登記的各種情況:
網站經營者;
利用網站舉辦商品展銷會的行為;
利用網站廣告的行為;
利用網站進行網上購物、購書、拍賣等活動;
提供經營性的網絡內容、網絡技術服務者。
④網站及網上經營行為登記注冊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應規定。如:規定在辦理營業執照的同時必須到“紅盾信息網”進行網站登記,未經登記的網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二要依靠技術手段,如解決發放電子標識的技術問題。
2、網站及網上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主要是對網上經營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現象如何監管進行探討。
①無照經營的網站不能獲得合法的備案登記資格,不得從事網上經營。
鑒于電子商務即網絡經濟的特點以及現階段應大力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對部分前置審批條件、超經營范圍及不良文化傾向的規定不易太細,既使太細了也難以監管,反而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套上“枷鎖”。
②網上虛假、違法廣告(含商業性和非商業性宣傳)行為責任界定;
③網上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變相傳銷行為責任界定;如變相的網上拍賣,網上非法集資等。
④網上商標侵權行為責任界定,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關系。
⑤網上合同的生效與監管;如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否可歸入“視聽證據”一類,是否需要其它證據作補充。);網上違法合同及合同欺詐的界定與監管;對網上合同簽訂后單方串改行為如何從技術角度、備案角度監控等等。
⑥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方面,要探討電子商務中如何體現消法規定的消費者的九項權益;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的完成需要涉及生產者、銷售者、配送機構等多個主體,經過商品信息溝通、網上支付、貨物配送等儲多環節,任何一個“供應鏈”出現問題,都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因而,責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須加以研究。
⑦網絡市場的統計與分析
主要靠軟件功能來完成。
⑧網上辦公的實現
主要從軟件應用和提高應有人員電腦操作水平兩方面探討實現網上辦照、網上年檢、網上投訴等業務的途徑,從而實現工商部門與企業、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實現了網上年檢、網上投訴等服務功能。
四、電子商務的管轄權與登記、監管職能部門。
㈠關于管轄權:電子商務無地域界限,從這個角度講,國家局應建立統一的注冊與認證中心。但是,具體的監管還須落實到網絡經營者所在地或消費者所在地。因此,我們認為:
1、從登記的角度:應采用屬地登記與統一備案相結合的原則,即各省級(副省級中心城市)工商局有登記權,報國家局統一備案(副省級中心城市另須報省局備案)。對于具有較大規模的網站,國家局直接受理登記,發放電子備案標識。
用注冊號作為電子備案標識編號,可避免編號的混亂。
2、從監管的角度:屬地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
國家局管轄其登記備案的大型網站;
各省級(副省級中心城市)工商局管轄其登記的網站;
受上一級委托,有條件的(建有“紅盾信息網”并有相應軟件、人才)的地市工商局可以對在其轄區內的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網站依法進行查處。
㈡關于登記、監管職能部門:
篇3
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是指企業在開業前為取得法人資格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申請登記注冊所使用的專用文書。它是國家對企業法人資格及其生產經營事項予以法律上的認可的法定程序。工商企業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具有法人資格,獲得名稱專用權,才能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申請銀行賬戶,取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注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企業名稱是企業的名字、字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名稱權屬于企業專有,非經轉讓等合法轉移方式,其他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如果企業因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則要按申請登記的先后順序處理,后申請登記的企業必須更改自己的名稱。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名稱應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企業名稱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獲準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
第二有企業自己的組織章程。章程是企業公開向社會聲明其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制度、活動方式、業務范圍等情況的法律文書,是申請企業登記必須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業登記注冊后的行為準則。
第三有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己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第五有必要的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第六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第七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付債表。
第八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是企業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在法律上的體現。它由固定資金與流動資金兩部分組成。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法規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最低額度是,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第九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非法經營。
第十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資格證制度行業的,需要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的結構與寫法
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為表格化文書,由封面和比文兩部分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標題、組建單位、組建單位負責人。申請日期等幾項內容。組建單位須蓋章,組建單位負責人須簽字,申請日期應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樣。
(二)正文
由申請開業登記事項和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兩大部分組成。
1.申請開業登記事項
(1)企業法人名稱: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按照同類行業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通常由企業所在地區名稱、字號、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幾個要素組成。如“西安黃河機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區名,“黃河”是字號,“機器制造”是所屬行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有一‘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也可以不冠行政區劃名稱。企業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如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不得使用數字組成的名稱。除全國性公司外,企業不得使用“中國”、“小華”等宇樣的名稱。只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住所:指企業法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饕k事機構是指企業法人的核心組織。住所應具體到市(縣)、區(鎮,鄉)、路(村)、號。
(3)經營場所地址:指企業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點。一般情況下它與企業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業經營場所的產權屬于企業自己所有時,應提交有關的產權證明,如果是租用場所的,則應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寫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姓名。
(5)經濟性質:指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確定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6)從業人數:為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業務人員和其他從事服務工作的人員的總和。各類人員的比例是衡量一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與技術開發能力的一個尺度。
(7)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身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兩部分。企業注冊資金應與企業實有資金相一致,與企業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相適應。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注冊資金數額應該有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驗資證明。注冊資金的單位為萬元。
(8)經營方式: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寫。工業企業可分為制造、加工、裝配,修理等;商業企業可分為批發、零售、代購、代銷、代儲、代運等;建筑業町分為建筑施工、修繕、安裝等;運輸業可分為搬運、裝卸等;服務性企業則根據具體服務項目而定。
(9)經營范圍:指企業申請生產經營的產品、商品種類,品種和提供服務的項目。經核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法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界限。在填報時,一般要分別寫明主營項目和兼營項目,主營項目要同企業所屬行業相一致,兼營項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適當放寬,但不能同主營項目跨大類。經營范圍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企業是合法經營還是違法經營的重要依據,填寫時要注意使用符合國家行業劃分標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企業經營范圍的規范化用語。
(10)經營期限:這一項主要適用于聯營企業,是指根據聯營企業章程、合同或協議確定的該企業經營活動的起、止時間。
(11)主管部門:寫明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全稱。主管部門以文件的形式審批同意成立該企業的要寫明文件的文號及發文日期。
(12)審批機關:企業的生產經營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許可證制度行業的,須經有關機關審批,并寫明審批文件文號及發文日期。
(13)經營場所面積:寫清企業經營場所總面積和分項面積。分項面積包括生產加工占用面積、營業占用面積、倉庫占用面積和其他占用面積四項。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14)企業主要設備和主要服務設施:填寫本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裝置、設施、工具等,如機械電子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儀器儀表、計量器具等。
(15)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指法人企業下屬的經濟活動單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廠、分店等。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另一種是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法核準登記其有合法經營權的。如無分支機構,本項可免填。
2.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
(1)申請開業登記提交文件、證件: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①主管部門或賽審批機關批準該企業法人設立的文件。②企業法人章程。該章程應當經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①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書。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證明,包括主管部門批準任職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個人簡歷。⑤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產租賃合同等。房產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須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據工商管理機關要求應該出具的文件、證件。
(2)有關部門簽署意見:主要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簽注同意該企業設立并建議批準其開業的意見。須寫清簽署時間,并加蓋公章,以示鄭重和負責。
填寫申請登記注冊書還須注意以下兩點:
篇4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和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長期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負傷、致殘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關系到維護千百萬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關系到人民生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本文從以下幾方面對我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一、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在覆蓋人員范圍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業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執行”。改革開放后,涌現出大量的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在這些企業中,有不少企業勞動條件較差,不重視安全管理,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率較高,而國家又沒有及時出臺相應的勞動保護法規,在“預防”上予以強制及約束,也沒有相應的工傷保險法規強制對職工進行工傷保險,甚至出現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只發工資、不管傷亡的“生死合同”現象。
工人為了賺錢與雇主簽訂“生死合同”,一旦發生傷亡事故,一切損失由工人自己負責。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此種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但是如果沒有強制的工傷保險作為后盾,賠償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勞動者沒有簽訂所謂的“生死合同”,用人單位也往往是在出現工傷事故后,草率處理或僅付給受傷害者醫療費用,或索性與受傷害者“解除合同”,將其踢出單位大門,對于死者的賠償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資、私營、鄉鎮企業中的職工中缺乏勞動保護,發生工傷后,以雙方“私了”方式對工傷職工只支付極低補償金的現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傷保險沒有立法,大部分外資、港澳臺及私營企業不愿參保,嚴重制約了工傷保險的發展速度。
(二)必須進行改革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工傷保險是我國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國境內”實行的社會保險項目,范圍比較廣泛,但目前社會化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較低。工傷保險范圍的擴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條件。它保證社會公平原則的貫徹和社會成員的安全,并保證企業機會均等、效率優先的競爭原則得以實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傷保險制度要逐步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在我國,當務之急是通過立法盡快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納入到工傷保險范圍中來。這些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差、設備陳舊,發生工傷事故的數量已占全國工傷事故的一半。只有實行工傷保險的“廣覆蓋”,才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減輕企業的負擔,保證職工發生工傷時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險待遇。如果沒有一種社會統籌的工傷保險機制,一旦發生事故或意外,企業就要單獨承擔全部風險,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利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實行工傷保險就是要通過社會共濟,達到風險分擔的目的,免去企業的后顧之憂,從而改善整個投資環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圍內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受到了企業的歡迎,更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國外一些國家的工傷保險社會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職工和企業雙方面都得利。當然“廣覆蓋”是一個滾動發展逐步推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參加工傷保險,權利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不能少繳費甚至不繳費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我國工傷認定的標準及其存在問題
1.現行制度中工傷的認定標準
在工傷保險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對于工傷的認定問題,因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給予因工傷亡者優于非因工傷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國目前對于工傷的認定,立法主要采用列舉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明確、具體。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應當按照工傷處理的工傷傷亡被排斥在工傷范圍之外。
我國現行工傷認定的依據是勞動部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工傷的認定,規定了10條界定標準,對全國企業統一工傷標準和認定工傷,起到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傷得到工傷保險的認可和法律的保護。但實際中仍有一些工傷事件按10條標準難以界定,例如,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于深夜在辦公室被害可否認定為工傷?職工值班期間外出用餐突發疾病能否認定為工傷?
2.現行工傷認定的10條標準存在著詞匯界定不明晰的問題
《辦法》界定工傷的標準表達含混,很多詞匯的含義難以界定。例如,“履行職責”的范圍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職工正常上班從事本職工作的行為,為何上班時間遭人蓄意傷害卻得不到工傷認定;因“公”與因“工”又該作如何劃分?版權所有
筆者認為,可對“履行職責”作擴大理解,在正常生產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導致的人身傷、殘、亡,也應劃入工傷范圍。只要勞動者在工作生產的時間和區域內從事正常工作生產,遭遇來自他人的傷害,就應認定為工傷,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至于因“工”作為工傷,應該是無可非議的。目前難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與私相對,因“公”是為了區分因“私”,由于個人私事而造成的傷害不屬工傷范圍。這也許就是因工與因公這兩個詞同時出現在工傷保險法規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較難把握,因“公”與因“私”某些時候不能完全的區分。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2000]4號文件規定,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暫時缺乏證據,無法判定受傷害原因是因公還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處理,待傷害原因確定后,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筆者以為,從保護勞動者角度出發,此規定對受傷害的弱勢勞動者的保護不利。應當先認定為工傷,使受傷害的勞動者能盡快康復和恢復勞動能力,若確認不是工傷,則可向勞動者追償。
3.不認定為工傷的6種情況
《辦法》中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況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4)酗酒;(5)蓄意違章;(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中的一個主要原則就是“無過失責任”原則。所謂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對其作出傷害賠償。在這個原則中排除了受害的勞動者本人的故意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故意實施的行為導致自身的致傷、殘或致死,用人單位及雇主可免責。工傷保險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賠償制度。最初,勞動者只要存在過失或過錯,雇主即可免除責任。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不斷加強,發展到現在,勞動者的嚴重故意才能構成雇主免責的要件。
我國的勞動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限定雇主免責的要件,但基于對勞動者權利的傾斜保護,筆者以為也應該對用人單位及雇主的免責條件進行嚴格限制。而《辦法》中的6條內容規定不明確,存在著難界定、尺度難把握的問題。如果一概不認定為工傷,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比如蓄意違章,蓄意與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過程中明知是違反工作紀律的,仍然故意違章,這是否算蓄意違章?目前還缺乏對蓄意違章的權威的解釋。有學者認為,蓄意違章,一般是指職工憑主觀臆斷,故意制造事故以達到個人目的;或因違章行為發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擴大;或經常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勞動者及其家人蒙受著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勞動者的方向傾斜。而且相對于受傷害的勞動者而言,單位取證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舉證責任都由單位一方承擔,又會過度加重單位的責任,所以勞動者一方也應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在西方國家,沒有獨立的勞動法律部門,勞動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內,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也是平等的法律關系,勞動者雖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但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還無法也不可能達到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簡單地說,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的傷亡屬于工傷,舉證責任的分擔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用人單位主張不屬于工傷,就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三、工傷保險的待遇問題
(一)我國目前工傷保險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版權所有
我國目前工傷保險的待遇構成還是比較合理的,但待遇標準和水平均偏低。現行的工傷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標準工資計發的,基本上還是五六十年代的標準。改革開放后職工收入提高了,工傷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沒有正常的調整機制,傷殘待遇及死亡撫恤就顯得更低。傷殘職工及死亡者遺屬本來就屬于社會最困難的群體,在此情況下,他們的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障。
1.待遇項目不完全,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定。職工無論輕傷、重傷或死亡,只有醫療免費及勉強維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殘疾待遇都過低;沒有一次性撫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適當彌補職工及其家屬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損失;勞動者自身勞動價值得不到承認,工傷職工在心理上失衡,損失得不到適量的彌補,這是社會對具有不同風險等級的行業、企業的價值不予承認的表現。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沒有明確規定各項目隨工資或物價水平的增長而變動,使工殘職工生活水平相對降低。由于待遇長期不作調整,全殘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難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