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誠信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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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誠信論文

篇1

(一)保險誠信缺失的表現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過去十幾年,我國保險業一直處于粗放型發展階段,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無法了解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償付能力、經營狀況等與公司誠信系數相關聯的信息,對投保后能夠得到多大的保障程度及賠付的速度也無從把握準確的信息,只能憑借保險人的說教或對保險公司的主觀印象做出投保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一些保險公司受制于保險公司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及經營行為短期化的管理體制,保險理賠不規范、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賠付義務,或在保險責任的界定、標的的估損定損中內外勾結、姑息遷就,做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責任認定,敗壞了社會風氣,也破壞了保險合同雙方的誠實守信的信用關系。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甚至對保險人違背誠信的行為聽之任之。高手續費、高返還率、低費率等惡性競爭使保險企業始終處于低質態的信用循環。一些保險公司甚至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以逃避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宏觀層面來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積累風險過大,壽險公司的“利差損”問題,也是不誠信的重要表現。

2.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其主要表現。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據有關數據顯示,中國目前私車貸款約30%違約還貸,10%的汽車貸款難以追回,在某些車貸險發展較快的地區,車貸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135%,最高達到近200%,多數保險公司的車貸險虧本經營,最終導致該業務的停辦。在購車族消費群體中,信用缺失的亞文化造就了購車族這一亞文化群落對保險業的整飭。還有資料顯示,我國保險騙賠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險發達國家要高出一倍。

3.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其業務中欺騙、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我國則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目前保險人隊伍已增加到120萬人,整體素質良莠不齊,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培訓與管理不嚴。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保險推銷手段非理性化,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模糊保險條款,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許諾虛假的投資回報率或分紅率,有意隱瞞兌現條款及投保人索賠義務等內容,甚至誤導投保人。一些保險人甚至冒簽保險文件,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與信譽,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更導致了整個保險業失信于社會,嚴重損害保險業的聲譽。

4.保險人之間的誠信缺失。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和競爭優勢有賴于所有保險公司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共同維護。但在現實經營中,以鄰為壑的情形卻時有發生。有的保險人為了爭攬業務,不惜違背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自律協議,變相降低費率、提高手續費。有的保險人在分保過程中,有意隱瞞和原保險標的有關的某些風險。有的保險業務員在展業時,常常視同行為冤家,標榜自己,貶損他人。這樣的相互排擠損害更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

(二)保險誠信缺失的根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改革開放以后,社會經濟活動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然而,與現代商業經濟、金融活動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卻嚴重失缺,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資料嚴重匱乏,信用法規體系不完善,對失信行為缺乏必要的懲治機制。結果導致市場參與者只關注其即期經濟價值和個體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業行為非常不規范,不講信用的事件層出不窮。這些因素從外在環境上形成了對我國保險業誠信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

2.市場主體利益驅動。截止2004年末,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已達1225家,保險從業人員170多萬人,保險兼業機構10多萬家。在眾多市場主體參與的保險市場中,競爭日益激烈,各市場主體行為分散化。理性的市場參與者根據市場規則和自身的價值取向,獨立采取行動。在缺乏道德約束、法律約束的情況下,一些從業人員只顧當期業績和利益,執業行為不規范,失信行為比較普遍。

3.誠信監管措施不力。前些年,我國保險業監管主要在于市場監管和違規監管,作為道德行為規范的誠信建設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直到2002年《保險法》修訂以后,保險業誠信監管才開始引起人們關注。不過,至今我國對保險營銷人員、經紀人監管以及對保險市場的行為規范,仍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和措施,缺乏保險誠信考評指標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在政策措施方面,沒有從建立內部風險評級制度角度,建立必要的誠信監管機制,以督促保險機構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制度。

4.法治環境約束不嚴。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失信,保險業誠信度不高,還與法治環境不完善密切相關。由于缺少對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失信行為查處的嚴格法治約束,法律制度不完善,執法不嚴格,使得誠信的市場參與者不能得到相應的報酬。

二、誠信對保險業的重要意義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

2.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梢哉f,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于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

3.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相對于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

三、全面推進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1.建立保險征信體系。為了推動保險業誠信建設,首先應建立符合保險業快速穩健發展要求的保險征信體系。一要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系統。健全統一的保險信用信息網絡,開通信用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允許市場參與者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共享客戶信用信息資源。二要構建保險信用評價體系。采取適當的保險信用評價方法,根據規范統一的業務數據及相關信息,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進行科學評級,確定不同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建立審慎的保險信用評價制度。三要實行信息透明。允許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息情況。同時,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將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財務數據、償付能力、誠信情況等對外公開,使信用中介機構、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能夠及時獲得有關信息,形成有效的公眾、媒體監督機制。

2.培育保險誠信文化。要大力倡導誠信觀念,堅持“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理念,加強誠信教育,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使誠實守信成為保險從業人員的自覺行動,努力創建“最誠信行業、最優質服務”。一要研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推行保單通俗化和標準化,統一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格式,實行掛牌展業,規范營銷行為。完善產品信息披露,幫助消費者清晰了解各種保險產品的特點,以便于其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當的保險產品。二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防止出現只重視保費收入、忽視售后服務的不良傾向,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重點解決保險理賠中服務差、投訴多、意見大等突出問題。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三要加強道德規范約束。重視保險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所有保險從業人員應以恰當形式進行誠信承諾和保密承諾,落實《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等有關要求,確保從業人員具有必要的道德水準。四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保險行業協會要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費率和技術服務標準,通過行業自律機制加以落實有關行業規則,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險行業形象。

3.加強保險誠信監管。做好保險業誠信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積極推動保險業的誠信制度建設,加強現場監管力度,理順工作機制。一要制定誠信建設規劃。要從建立誠信監管體系出發,盡快建立保險誠信調查系統、誠信評估系統等,進一步完善保險業務誠信信息和監管信息,改進誠信監管手段,充分發揮誠信監管的作用。二要加強保險業現場監管。采取重點檢查、信息披露和分類淘汰等手段,定期開展違規退費專項治理和加強誠信建設等檢查,加大對保險中介機構的保證金和監管費繳存、從業人員管理、分支機構設立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損害保險業信譽的保險公司、中介機構和保險營銷人員。三要推進誠信制度建設。制定實施《保險機構誠信指引》《投保提示指引》和《保險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等,從監管政策法規和制度上防范和制止誤導欺詐、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四要健全投訴工作機制。通過暢通渠道,建立規范、有效的工作新機制,將日常處理工作逐步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明確工作責任主體,盡量縮短有關處理流程,倡導誠信理賠的良好風氣。

篇2

關鍵詞保險誠信誠信原則保險人

1保險誠信缺失是威脅保險業生存乃至政府誠信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因素

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誠信理論上說是對雙方而言的,但這里要著重強調保險企業的誠信問題。

目前,部分保險企業和員工的保險誠信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形象和健康發展??梢哉f,影響保險業發展壯大的,首先不是保險產品的創新、不是保險霸王條款,而是保險的不誠信。保險的不誠信極大地打壓了潛在的保險需求,阻礙了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保險需求。雖然從中國GDP的總量、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等指標來看,中國的保險是一座待開挖的金礦,但亂開亂挖的現象十分嚴重,保險資源被破壞殆盡,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幾年呈現出速度放緩的勢頭。

更為言重地說,誠信問題已經威脅到了保險行業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現在保險行業的信譽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將保險營銷和傳銷等同起來。如果任一些影響保險誠信的現象持續下去,保險行業本身的生存都會受到挑戰。剖開表面的繁榮,保險業內危機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險業的誠信,整個行業的生存根基將會受到摧蝕,保險本身將不復存在。

更廣范圍說,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組成部分、也是政府誠信的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國較大的保險企業多具有國有股份或性質,再加上部分保險企業的宣傳導向,造成社會上將其視為國家的企業、政府的企業甚至是政府的部門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險業宣傳都說保險公司不會破產,最后會有政府來給大家保險。這樣保險企業的誠信不僅是保險企業本身的誠信,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成了一種準政府誠信。在許多場合被認為代表著政府誠信,使用著政府誠信,行使著政府誠信的職能。一些保險企業借助于政府誠信的嚴正和威望,促進了企業自身和保險業的發展。但一些保險企業經營中的不誠信透支著政府誠信,不僅給保險行業,也給政府誠信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而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最重要構成部分和航標。如果政府不誠信,那么不僅會嚴重影響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而且也會使全社會誠信意識缺乏。

保險業本身還附有人類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個所謂的善良天使帶給人的總是失落、懷疑、欺騙和損失,那將是對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的正面價值觀和信仰體系的動搖。長此以往,將不僅僅是誠信的缺失,而是整個社會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與人之間總是互相猜忌防范,人們找不到信仰的正確取向,那和諧社會的建立何日能談起呢。

誠信是保險業的生命線,誠信不僅是影響保險業發展的問題,更是影響到保險業存在的千秋大計。保險誠信還是社會誠信和政府誠信的重要因素。它關系到政府的形象、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社會的建立。我們應該從生存的危機意識來認識保險誠信。只有這樣,才是從思想上和行為上真正重視保險誠信。

2保險誠信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的最大誠信

一般而言,保險誠信要求保險的各方當事人明誠守信,誠信原則是保險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在保險活動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會成為保險專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險人對所有的承保對象都掌握得很細致透徹,這就是保險的信息不對稱性。由于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在保險活動中,當事方對風險的判斷均依賴于對方的如實告知或說明,任何一方的隱瞞或者欺詐,就有可能導致對方判斷失誤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見,誠信的程度對保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所以保險中的誠信原則有“最大誠信”原則之稱。

從誠信原則中可以看出,保險誠信不僅應該最大化,應該是對雙方而言的。然而在實際運作中,由于歷史上的壟斷性質和賣方市場,保險業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強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最大誠信(現行我國的保險法似乎也有意無意強調投保人的最大誠信,換個角度說,是懷疑投保人的誠信問題),而忽略了保險人自身應該做到最大誠信。由于這種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糾紛和法律訴訟中,保險公司總是認為自己是無辜的無罪的,總是認為錯的不是我而為什么受傷的敗訴的卻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體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險公司息事寧人,賠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勝枚舉。夸張地說,有一些保險人認為自己做了善事卻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報,總是感嘆現在的“刁民”太多、世風日下,感覺自己是弱勢群體。而很少從保險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險行業的專業性強,行話術語多,而且保險合同和產品往往由保險公司“生產”,保險人自然會占有一些天然優勢。這樣,誠信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誠實守信,而且應該是最大程度的誠實守信。要“群眾”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險人不僅要做到客觀上的最大誠信,更應該是主觀上的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應該是保險人的道德準則,保險人的誠信應該是誠信的最高標準和境界。保險人對自己的要求應該是理想主義和完美主義。這就要求保險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

在告知上,保險人應該履行無限告知義務而不僅僅是詢問告知,只要實際上與保險標的風險狀況有關的事實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凡是涉及到保險的事項、條款與術語等都必須誠實地告訴或解釋給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既要全面、深刻,還要在解釋中盡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單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義和爭議的條款上應該加以注釋,一些非常關鍵的內容例如退保有損失等應該加以突出。在保險的宣傳中做到實事求是,不夸大其辭,不只說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一面。遺憾的是,目前的保險立法僅僅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而未規定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未履行此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也許是保險人對最大誠信地如實告知不夠重視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險法會在這方面做一些修訂。

在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要積極協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安全預防工作,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害的發生。保險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時繳納保費。對延遲未繳納保費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寬限期。

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單約定的條件滿足后,保險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地履行賠償或者給付義務,最大限度的減少被保險人的損失。

3誠信原則是客戶的一條基本的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

雖然保險誠信原則從原則上說是雙向的,但由于保險的專業性,以及投保人時間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險信息的理解識別和獲取上處于劣勢,存在偏差。多數投保人未能如實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為也。也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想真誠地向保險人“傾訴”,但不知該說些什么。這樣雖然他們主觀上想達到最大誠信,但這種主觀上的最大誠信與令保險人最大滿意的最大誠信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對客戶而言,做到最大誠信有一定“技術”難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主觀態度問題,那么達到令保險人滿意的最大誠信幾乎不可能?;诖耍kU人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該是現實主義,而不是理想主義和完美主義,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對誠信和信息結果的相對滿意。比如各國保險立法中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許多都是采用詢問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僅就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如實告知,對保險人未詢問的情況,投保人無需告知。。

因此,如果說對保險人,最大誠信原則是一條道德標準,那么,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誠信原則是一條基本的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普通的群眾,而非圣賢。不能強求他們做到盡善盡美,只能是引導他們在遵守基本誠信原則的基礎上,不斷追求更高的誠信層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項的誠信,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公正客觀的誠信。通俗地說,不保證你是好人,不保證你有惡念,但我保證不讓你做壞事。

因此,保險人必須圍繞如何達到或者保證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誠信下功夫。在保單的條款的設計上要緊密銜接,盡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戶真實表達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戶表達自己的真實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賠查勘等各個環節上建立足以保證客戶各種相關信息真實的一些規章和機制。

4建立互信機制,促進良性互動

就目前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態度而言,是充滿著某種程度的不信任。從許多保險合同的條款可以看出保險人的這種態度。保險人總是擔心投保人會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總是擔心他們會不如實告知。因此,我們的保單條款象防盜門一樣設計,而且不斷的升級堵塞系統漏洞?,F行我們的保險法也將投保人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只有對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懲罰性規定,沒有對保險人的相關規定,這與投保人需要承擔懲罰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篇3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侗kU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另外《保險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

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F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性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Z]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文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20065

[2]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關于保險合同主體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287-290

[4]朱應芬,王瑞蘭,王時芬等保險學教程[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55115

[5]許謹良保險學原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106

篇4

關鍵詞:保險人;誠信;成因;措施

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人是連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橋梁,常見的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進入中國以來,我國保險人隊伍近年來發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共有專業保險機構1563家,占中介機構的74%;全國共有保險營銷員155.8089萬人,同比增加9.0207萬人,增長6.15%。其中,壽險營銷員137.5956萬人,增長3.57%;產險營銷員18.2133萬人,增長30.74%。而目前,我國保險人存在著大量不“誠信”行為,致使保險行業的社會認同感大大降低,嚴重阻礙了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

一、保險人“誠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確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人擁有自己的客戶群,并不依附于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于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初中學歷就可報考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伴T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傭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人有著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并不能激勵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人流動性很強。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傭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屬于商事,這與民事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于商事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侗kU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人制度,增加了關于對保險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關系的建立,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人的地位

鑒于我國對保險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人屬于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人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有利于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人可以設定人的福利,并對業績優良的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

(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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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為深層次的研究我國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現況,以成都市溫江區為例進行了實地調研,通過多階段抽樣的方法,對溫江區各個年齡段擁有農村戶籍的群眾進行了抽樣并結合定性、定量的統計分析,將單因素分析與多因素復合分析相結合,橫向分析與縱向分析相結合,對收集的信息進行了全面、深層次的分析,反映我國目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施的現狀,并結合分析結果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提出相應的建議。

1.調查報告

    本調查于2009年2月21日對成都市溫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醫療保險現狀進行了實地問卷調查。

    此次調查通過多階段抽樣的方法,對溫江區各個年齡段擁有農村戶籍的群眾進行了抽樣,抽取樣本總數為100戶。由于采用的是現場登記、現場答疑的回收方法,不僅回收率達到了100 %,確保了調查的質量,還獲取了其他相關信息的第一手資料。

    (1)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齡段的經濟情況,我們對年齡段與家庭人均月收人兩個變量進行列聯表分析,50歲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調查人數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這個年齡段的人群中,人們基本上沒有工作,平時的日常費用支出主要來自于政府發放的養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贍養費用。在22一35與35一50的兩個年齡段里,人們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較穩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間,雖然收人差距比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還是可以通過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問題“您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饋中,對“年齡段”、“經濟狀況”與“了解程度”三個變量進行了因果分析與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調查者對目前實施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比較了解,然而,大多數被調查者都反映對對該項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僅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對該項制度比較了解的被調查者主要集中在35歲以上的年齡段中,在35歲以下的被調查者中,僅有一人比較了解,大多數人們都不是很清楚。這一方面反映了年輕人對養老保險的關注程度不夠,但同時也折射出目前溫江區對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還不夠,人們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歲以上必須購買社保的群體對該制度的具體內容才有所了解,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更為有效的宣傳方式,且對還未參與社保的人群應特別關注。

    (3)在問題“您是否擔心退休后的養老生活”的信息反饋中有71 %的被調查者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擔心養老生活”的被調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們基本上不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因為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這個年齡段中,他們有更多的時間與財力采取購買其他商業保險等措施來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問題“以您現在各項養老保險金的總和,退休后您覺得生活水平會是怎樣”的信息反饋中,大約一半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金額無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歲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處于中等偏下的狀態,有少數人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齡段的被調查者大多數覺得處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養老金金額對于患有較多疾病的老年人還是有點緊張,保障不夠,這為我們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導向性作用,可以設置合理的機制,不同年齡段的社保金額區別對待,體現相對公平。

    (5)在問題“您覺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養老金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饋中,有41%的被調查者認為按照目前的消費水平,每月400一600的養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調查者認為600 - 800元比較合適,29%的被調查者認為800元以上比較合適。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為權重對各樣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進行加權平均,由期望的計算公式,可以得到社會群體對社會養老保險金額的月期望值為635元。

    通過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對社會養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與被調查者的年齡段有著密切的關系,在50歲以上的被調查者中,有75%的被調查者對養老金的要求為月400一600元,而更為年輕的調查者則認為月400 - 600的養老金將不能保障目前消費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歲的人群中,有65%的人覺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維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月800元以上養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養老生活,這與各年齡段的消費水平、消費習慣有著關聯性,根據托賓的絕對收人假定的消費理論,人口的老齡化現象與生活必需品范圍的擴大都將影響人們長期的消費傾向,而按照目前的費水平,低年齡段比高年齡段的人們在對保障金額的要求數量上有差異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決這種生命周期跨期贍養的問題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點之一。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的構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施行實地問卷調查所反應的具體問題,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對比借鑒,為我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確的方向。

    (1)實行個人帳戶管理。該帳戶包含三個戶頭:普通戶頭、保健戶頭、特殊戶頭。普通戶頭可以用于個人的養老、教育、購房等方面;保健戶頭用于個人的醫療保健;特殊戶頭用于養老和緊急開支。

    (2)實現全國聯網辦理業務,由于中國特有的農民工現象,通過全國聯網辦理,簡化辦理手續。

    (4)鼓勵私人繳費,在私人繳費上實現繳費多樣性、靈活性。

篇6

心中信守誠信,方能寧靜安心,進而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誠信所存,義之所存也。那么接下來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高三誠信議論文范文2021,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高三誠信議論文范文1中國是一個有著五千年文明的古國,誠實、守信一直是華夏民族引以自豪的品格。“言必信,行必果”、“人以誠為本,以信為天”,這種優秀文化熏陶了我們幾千年。人們講求誠信、推崇誠信,誠信之風早已融入我們民族文化的血液,成為中華文化基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早在古時,誠信就已受到了重視。著名教育家孔子認為,在社會生活中,“信”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如果不守信,也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條件。就連偉大的奸雄曹操也深知守信之重要:要奪取天下,贏得天下人之心,不守信焉能服眾?

其實,做到誠信并不難,關于它,我們身邊就有不少——記得有一次,我和媽媽上街去玩,突然聽見“啪”的一聲,原來是車胎爆了。我們只好到附近的車行去修,修車的是一個老頭,他笑瞇瞇地接過自行車,動作熟練,仔細地檢查后,告訴我們車胎被硬物刺破了,并給我們內外胎都換上了新的,而且只收了25元,我想他肯定是一個善良熱心的人。這場**結束以后,我們覺得很口渴,就到較遠的商店去買飲料,付錢使才發現媽媽錢包不見了,一定是落在修車那里了。這就麻煩了,如果別人拿了不認帳我們也沒辦法,包里可有好幾百塊錢了呀!正當我們急匆匆往回趕時,迎面卻碰上了那個老頭,手里捏著媽媽的包,氣喘吁吁地趕過來:“你們的錢……錢包忘拿了,不……不然就麻煩了!”我們高興得不得了,十分感激,真是一個誠信善良的好人呀!

你知道這個故事嗎?早年在尼泊爾的喜馬拉雅山南麓很少有外國人涉足。后來,許多日本人到這里觀光旅游,據說這是源于一位少年的誠信。一天,幾位日本攝影師請當地一位少年代買啤酒,這位少年為之跑了3個多小時。第二天,那個少年又自告奮勇地再替他們買啤酒。這次攝影師們給了他很多錢,但直到第三天下午那個少年還沒回來。于是,攝影師們議論紛紛,都認為那個少年把錢騙走了。第三天夜里,那個少年卻敲開了攝影師的門。原來,他只購得4瓶啤酒,爾后,他又翻了一座山,趟過一條河才購得另外6瓶,返回時摔壞了3瓶。他哭著拿著碎玻璃片,向攝影師交回零錢,在場的人無不動容。這個故事使許多外國人深受感動。后來,到這兒的游客就越來越多……

有人說,誠信是金。而我認為金子有價,誠信無價,誠信更勝于金。失去了做人最基本的誠信,縱然有萬貫家財,又有什么意義可言?誠信是無形的財富,是人間最美好的財富!

高三誠信議論文范文2老人們都說:“生命比什么都重要,沒有了生命,一切就都失去了意義。”珍愛生命,一直都是人們廣為宣傳的??梢?,生命的確很重要。

看過今年3.15晚會后,我有一個很深的感觸:世間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東西,那就是誠信。

3.15晚會上,報道了這樣一件事情: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的惠仁醫院有許許多多的特殊病歷。

病歷上所記錄的人有的根本沒有做過一些所謂的檢查,有的則根本沒有生過病、住過院,這很讓人感到奇怪。醫院填寫這些病歷又有什么用呢?原來,醫院是盯上了由社會承擔的醫療保險款。

醫院先通過各種優惠手段,如:允諾隨時免費做個檢查,或者是親戚朋友可以隨便拿一點藥,來騙得人們的醫療保險卡,然后,再根據卡內的真人真名制造假病歷,一種是虛構住院醫療價格,另一種是純粹的假住院,以此來進行騙保。這真是令人震驚!若不是有一個神秘的業內人士親口所說,我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相信的!

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醫生是白衣天使,懸壺濟世,人們崇敬醫生,贊美醫生,為什么醫院里還能干出這種勾當?

有人說,他們這樣做并不是在治病救人,而是在圖財害命。他們為了一己之私,拿走老百姓的救命錢。他們的誠信哪去了?良心哪去了?這樣,人們還能安心就醫嗎?

人沒有了誠信,何以安身立命?沒有了誠信,何以生存發展?沒有了誠信,何以存活于世?誠信,使人在社會最基本的處事原則,是人處社會的通行證,使人走向未來的得力助手!

曾經在雜志上看到這樣一個例子:有一個油漆工,給一戶人家粉刷墻壁,承諾把房間全刷干凈,可是就在他即將刷完的時候,一個不小心,把剛剛刷好的墻壁弄臟了。他補上后,發現兩次的顏色不一樣,于是不得不重新全部粉刷,并向房主說明了原因。雖然因此他并沒有賺到錢,但是他卻贏得了房主的信任,也獲得了誠信這塊金字招牌。后來成了一名很有成就的商人。

我想,是誠信塑造了他,是誠信造就了他的成就。試想,如果當初他就為了一點點的錢,糊弄過去,也許到現在他也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油漆工;即使成為了商人,那也只是奸商,不會有所作為。

誠信有時就這樣決定了人的一生??梢姡\信比生命更重要!沒有了誠信,人生將會是什么樣?社會將會是什么樣?我不敢想象!

高三誠信議論文范文3誠信是一團火,它可以讓人充滿向上的熱情,促使你做事盡心盡力,無怨無悔。

有一次我陪媽媽在超市里購物,付款時,收銀員找了我們20元?;丶液螅覀儼彦X拿出來仔細一看。嘿,居然是一張假錢!爸爸知道后不禁大聲說道:“居然是一張假錢,那百貨公司還有沒有誠信了?”媽媽也隨聲附和著說:“就是,他們以后一定一個東西都賣不出去!”爸爸對我說:“你出去吧,這二十塊你自由處理,快點!”我和媽媽異口同聲地說:“這樣不好吧!”爸爸不由分說,把我推了出去!

我出門后先后在附近找了兩家便利超市,有一家是由一個做事認真的老板娘看管著,一位看上去很年輕的叔叔去那兒買東西。付款時,老板娘把錢舉起來仔細地看了又看,又抖了抖,聽了聽聲音,確認不是假錢后才說了一聲:“你走吧?!蔽液闷娴貑査骸鞍⒁蹋氵@么認真,不怕別人不在這買你東西嗎?”她微笑著說:“小朋友,誠信是人類的脊梁,你這么小,是不懂的?!崩习迥锏倪@句話一下子讓我的決心產生了動搖。我像一只小老鼠一樣灰溜溜地。

我又去了第二家,店里有一個7、8歲的小妹妹,她大大的眼睛,濃濃的眉毛,看上去天真可愛。我決定在這里用掉那20元錢。當我準備買下一件20元的商品時,那個小妹妹對我說:“小哥哥,建議你買另一個,它更實用。”看到小妹妹真誠的臉,我的心又一次翻騰了,就像一片大海。聽完這句話,我用掉20元錢的決心一下破碎,我走到外面,把它撕了個粉身碎骨,扔進了垃圾桶里。我拍拍手,懸在半空的心這才平靜了下來。

我像霜打的茄子,回到了家,向爸爸說明了一切,想不到爸爸非但沒有生氣,而且還很高興,他說:“很好,這就是我想要的結果,兒子,你令我很自豪,我受寵若驚,這都是誠信的功勞。

我心里默念:給心靈一片凈土,給誠信一片天地,人生的道路讓我與誠信同行!

高三誠信議論文范文4談起”誠信“一詞,不禁使人反思它其內在的誼意義。然而,誠信是什么,人們的理解各有不同。就拿我來說吧。過去,我只是無知地認為誠信只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罷了。但是,我也太天真了,把誠信想得那么地幼稚。那么,誠信究竟是什么呢?我始終感到迷惘。當我在讀了,《誠信是什么》這篇文章后,受到了啟發,對當初誠信的理解有了質的變化。

這篇文章主要寫了主人公李明與他爸爸去菜場買蔥準備回家做紅燒魚,由于李明爸爸剛好身上沒帶零錢,全是100元的人民幣,一時找不開。好心的賣蔥大媽先讓李明與他爸爸先拿蔥回家做紅燒魚,然后再送蔥錢也不遲?;氐郊遥蠲靼职植幌肴ニ褪[錢。李明死活不同意,講道理給爸爸聽:”誠信很重要,人要講誠信,大媽種點蔥不容易?!白詈螅蠲鬟€是說動了爸爸去還錢。誠信就是誠實守信,這就是我找到的什么是誠信的正確答案。

掩卷沉思,主人公一語到出了誠信的真諦,澄清了我思想上的迷霧,不禁為自己過去的幼稚無知而感到羞愧。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并不是誠信真正其內在的意義,只不過是誠信的一面罷了。誠信就是誠實,講信用。誠信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里里外外,生意場上要講信用,要公平競爭,不能使用旁門左道;買賣場上要講城信,要貨真價實,不能以假冒偽劣產品坑害消費者的利益;考場上要講誠信,要腳踏實地,實事求是,不要用炸騙手段作弊。

我覺得誠信好比是一面忠誠的鏡子,它會毫不隱瞞地告訴你,你的心靈上有沒有污斑。我還覺得,在思想里,人們也不能沒有誠信這面忠誠的鏡子。一旦沒有了這面鏡子,我們內心的美與丑就沒有了可以衡量的標準了。正如古代一位君王李世明所:”人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見興替;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誠信對社會來說是多么地重要,假如這個社會一旦失去了誠信,人們生活在互相猜疑中,那社會將會怎么樣。

感謝你《誠信是什么》,你使我變得更加成熟。你不僅使我認識了什么是真正的誠信,而且使我懂得了今后我的一生該怎么過,怎樣做人!

高三誠信議論文范文5“誠是做人的核心,信是做人的根本。”是呀,我們應該講誠信,做一個信守諾言的人,要養成一個誠實守信的乖孩子。

在我們的成長中,一定有不信守諾言的人,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吧:一天下午放學,東東的好朋友明明來找東東玩,說:“明天下午在操場上打籃球,”東東說:“我一定會去的?!钡茄笱笠踩フ覗|東玩,讓東東明天下午和他一起去看電影,東東也答應了。到了下午,冬冬猶豫不決,不知道該去看電影還是去打籃球。東東雖然是一口答應了,但是他不管是去哪一個,都會對一個人而不遵守諾言。

這個事例就告訴我們:在信守諾言時一定要合理的安排時間,這樣才能遵守自己的承諾。做一個誠實守信的好孩子,才不會讓自己在同學的心目中是一個言而無信的人。

在我們的身邊,一定會發生許多這樣的小事,但一定會影響我們的一生,這些小事會使我們悲傷,使我們興奮,是我們高興,使我們憤怒,這些平平凡凡的小事,也會給我們的人生上一場重要的課。

我來給大家介紹另一件發生在我身邊的事:我們班的兩位同學平時是的朋友,但是因為一件事讓她們的關系破裂了。星期六早晨,她們商量好一塊去北區玩,但是我們班的那位同學從九點一下等到了中午的三點,在太陽下整整曬了六個小時,她非常生氣,在星期一,那位同學連忙向她解釋,但是那位同學不再理她了,從此她們就沒再說過一句話。就這樣的一件事情,讓兩個同學關系特別好的同學而變成了陌生人,說明了信守承諾才是人生中最重要的。

在我們成長的道路上,會有許多忐忑,也會有許多劫難,只要我們抬起頭,勇敢的往前面沖,也會讓我們領悟到許多的道理,許多我們在課本上學不到的東西,我們還小,但是我們更要從小養成良好的習慣,做一個誠實守信的孩子,做一個在大家心目中的乖孩子、懂事的孩子,這樣我們才會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言必行,行必果?!闭f過的話就一定要做到,否則會被人認為是一個言而無信的人,所以就要說到做到,不能表里不一。

篇7

    論文摘要:由于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各國保險法一般都規定保險人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投保人有違法行為或重大的、特別規定的違約行為,從而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我國法律雖有規定,但在保險實務中仍有很多問題難以認定和解決,因此深入研究保險合同基本法理,準確把握財產保險合同解除事由的內容和范疇,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無裨益。

    作為保險業務的經營者、格式合同的擬定者,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十分明確,故其一旦訂立合同后,就應該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以不得解除合同為原則,以可以解除合同為例外。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都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做出明文規定。本文主要討論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

    保險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重要情況向保險人所作的如實陳述。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從而確定合理的保險費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險人不必對每一筆保險業務都親自調查,降低了其簽約成本,也使保險活動的普及和發展成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就當然可以解除合同,應視其所未告知的事實是否為重要事項而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可認為是對“重要事項”的具體描述?,F代保險法理論和實務已廣泛認為,“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隱匿非重要事實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盵 ]如投保人所投保車輛的顏色為紫色,但其誤告為藍色,此事項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無關,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也不能解除合同。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告知義務的違反,有的國家適用“無效主義”,而美國、德國、日本及我國均采用“解約主義”。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除有權解除合同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未告知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合同的解除的規定

    未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對此問題,各國立法大體上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非因果關系說,該說認為投保人只要有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其理論基礎“顯然側重于投保人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忽略對價平衡性。保險人一概免除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并不公平。” [ ]另一種是因果關系說,即只有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果關系說克服了非因果關系說有時顯失公平的缺陷,但其對保險人限制過嚴,又會造成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利益關系新的不平衡。依筆者之見,若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屬于投保人拒絕承保的事項,或者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無論投保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若無上述兩種情況,則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實告知方可解除合同。這種做法既考慮了誠實信用原則,又兼顧了對價平衡原則,也有助于對實踐中保險糾紛的公平解決。

    二、違反安全維護義務

    1.義務主體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該義務的義務主體是被保險人,這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場合并無問題,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為何一個合同關系人不履行相關的法定義務,會使保險人獲得合同解除權呢?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自羅馬法以來始終被兩大法系所承認的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承擔合同上的責任。然而隨著近代商業活動范疇的日益擴大和內容的錯綜復雜,合同的相對性受到了沖擊和突破,越來越多的第三人被法律直接納入到合同的保護和規制范圍之內,體現出國家基于契約正義、社會政策等的考慮,對契約自由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預。故被保險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但其行為與合同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密切關系時,法律直接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為視為投保人的行為,從而使保險人取得合同解除權。

    2.義務實質

    是否被保險人只要有不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規定的行為,未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就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筆者的意見是否定的,原因之一是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非常之多,如果這些規定沒有訂入合同,被保險人很可能難以了解這些規定,讓合同當事人履行他所不知的義務,于理不通;原因之二是這些規定既有實質性的規定,也有程序性的規定,對某些程序性規定的違反,根本不可能導致危險發生,不區分情況,就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是不符合對價平衡原則的。

    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1.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在此要討論的問題主要有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但并沒有欺詐保險金目的,此時保險人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在保險立法中除了要充分考慮到如何規制與防范道德危險外,還必須考慮到該條款適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行為人能從一個非法行為里獲得法律承認的利益,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不論其主觀上是否為騙取保險金,保險人都可解除合同。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是否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必要?筆者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是意欲人為地促成保險賠償責任的發生,嚴重背離了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不符合保險合同作為射幸合同其責任的承擔取決于偶然事件的要求。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使得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礎,故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中的一部分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對其他享有受益權的人是否公平?在此以一人身保險合同為例,但其理同樣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如某女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受益人欄填配偶、父母。合同簽訂后不久,該女被其夫殺死。在此案中,如果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徐某父母的受益權也就被無端剝奪,這無疑是極不合理的。依筆者之見,當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時,讓其喪失受益權遠比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更為合理。

    2.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有學者認為,“被保險人等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但對價平衡原則并未遭到破壞,不應賦予保險人解除權?!盵 ]筆者認為,對價平衡原則只是某些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但非所有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而最大誠信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確立法定解除原因的最根本依據。因為“保險業從根本上講就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石。背離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制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因此,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行為雖未破壞對價平衡原則,但嚴重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此時賦予保險人以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妥當的。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一樣,對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也應作一定的限制,即當受益人為此行為時,法律不能賦予保險人解除權,而應規定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四、違反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內涵和特征

    危險程度的大小,是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保險費率是根據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的狀態確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危險增加就使“保險合同的基礎發生了根本變化或動搖,原合同下的權利享有和義務的負擔失去了平衡,繼續按原合同的約定維持合同效力,將產生顯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當出現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所無法預見的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因素及危險程度的增加情況時,投保人應將此事實及時告知保險人,使之能采取相應的措施補救。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實際上是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而適用的,增加的危險應具備重要性、持續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點,如果增加的危險在合同訂立時已為保險人預見或估計在內,那么增加的危險就在原合同風險范疇之內,無需通知。

    2.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投保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如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損失系由屬于“危險增加”范圍內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對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系由上述范圍之外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險人履行了“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也可以解除合同,終止合同關系。該條立法的缺陷在于“對保險人利益保護至周,而忽視了保險合同對投保大眾的風險保障功能。”[ ]因為增加的危險分為主觀危險和客觀危險,在客觀危險增加的場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樣,都對增加的危險不可預見,但法律賦予保險人解除權,卻讓投保人獨自承擔危險增加的不利后果,有違保險保障的初衷。因此要對客觀危險增加的合同解除權作必要限制,在客觀危險增加的情況下,首先應加收保費,不得解除合同,除非該增加的危險是保險人不予承保的事項。

    作者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施文森.保險法總論[M].北京:三民書局,1985.

    [2]樊啟榮.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制度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篇8

合同是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確認,一般合同內容是當事人雙方基于意思自治協商訂立的,但有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即為了方便交易的順利進行提高交易效率而設立的以格式條款為主的合同。格式條款的突出特點在于締約相對方只有接受與否的自由,而不能就具體的條款內容進行討價還價甚至修改。這就容易產生權利和義務的不平等,可能會損壞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合同雙方實質上的不平等將會嚴重影響交易質量。為防止經濟上之強者假借契約自由之名,趁機壓榨消費者,各國立法均對格式條款嚴加規制。此種規制,通常在格式條款之訂立、內容及解釋三個層面進行?,F代保險業在世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長期實踐和努力下早已完成了對保險合同的格式化經營,各國保險法均對格式化的保險條款有著嚴格的規制,我國《保險法》中對這一部分有特別的規制,具體體現在第十七條第二款“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第十九條“特定條款無效”以及第三十條“不利解釋規則”的規定。其中,第十七條第二款中關于保險人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至為重要。保險合同中有關責任免除的條款,有的是為了維護作為保險制度基石的補償原則,有的則是為了體現費率厘定的公平性,還有的則是兩者兼具,豍這些條款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僅直接關系到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以及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維護,而且關系到整個保險制度能否正常運行。由此,有關保險人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就成為保險合同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這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糾紛審理中最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同樣的情形,不同法院不僅是判決結果不同,有的甚至會作出截然相反的認定。與舊《保險法》相比較,2009年的《保險法》對于保險人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有一定的實踐意義,有利于保護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該法條的適用過程中,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于保險人是否已盡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爭議仍然較大,各地法院的認定也存在標準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筆者認為,該條規定仍然比較抽象,在保險司法實務中較難操作,需進一步討論完善。在保險市場中,保險人一般都會在“免除條款”外,擬定其他投保人較難發現的隱形的責任免責條款。如果這部分內容沒有被包括在保險人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之內,那么這無疑將會對保險人規避法定義務提供便利。這些問題需要對該條款的法理基礎等進行理性分析。

一、免責條款的定義

免責條款就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限制或者免除合同一方的合同義務或責任的條款。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依據保險合同以及保險法規中的規定,在發生保險事項后,保險人無須對發生事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給付保險金或者承擔某項責任的條款。為了更好體現“契約相對自由”的民法精神,發揮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節省交易成本和效率,保險格式條款就應運而生。但保險格式條款,雖然保障了交易的高效率和成功率,但是卻使保險消費者處于交易的劣勢地位。投保人面對保險人事先制定的標準合同時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從于由強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條款和那些經常被人模糊理解的合同條款?!必Q為了保險“對價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保險立法者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履行相應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二、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法理基礎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規定提示與說明義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其法理基礎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保險業信息披露之要求;二是最大誠信原則之要求。

(一)保險業信息披露之要求根據經濟學中的“不對稱信息”模型豏,保險市場是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這要求保險人需將會影響投保人行使保險請求權的原因、事由、信息等依法及時披露給投保人。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期發展階段,保險知識的普及度不高,而保險業中專業詞匯過多,這必然會造成理解上的困難。對于艱澀難懂的保險條款,保險人如果不做出適當提示解釋說明,勢必會影響投保人對保險條款含義的正確理解,也會影響其對法律后果的正確預測。這樣的保險業發展現狀亦要求對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

(二)最大誠信原則之要求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要講信用、重承諾,在不損害他人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合理利益。保險合同是最大信賴合同,其成立基礎基于合同雙方的相互信賴。與投保人告知義務制度一樣,這是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訂立時的體現。《保險法》在合同訂立應遵循的原則一則中也規定當事人在保險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要求保險人就一些重要的可能會影響投保人判斷的合同條款向投保人做出適當的提示與說明,使合同內容真實的呈現在投保人面前。

三、保險人未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

保險人不是在所有保險法范圍內都要履行提示與說明義務,在一些普通保險合同以外、或者與投保和被保險人直接利益相關程度較小以及受意思自治調整的合同內容,保險人不需要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當然,也不會可解除或者未生效等一些不利后果。但對于保險人未履行對免除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我國保險法理論界對此有爭議。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種法律后果。一是免責條款無效,一是保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免責條款無效保險人如果沒有依法履行對《保險法》中規定的其對責任免除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根據合同生效和無效的要件,那么自然會發生“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效果。這時,保險人不得適用這些條款并且必須承擔其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此會造成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免責條款有可能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是否生效,只能取決于保險人是否對之作出了明確說明,一旦雙方對此有爭議,就只能求助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事實判斷,極易誘發保險合同糾紛,客觀上不利于保險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為了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有必要保障投保人享有解除權的救濟,而不需要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前提,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來要求解除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同時當事人的另一方也即保險人應當無條件的退付給投保人保險費甚至可能要因此承擔一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當然,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平衡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就不應支付對應的保險金了。

但是筆者并不認同以上學者的觀點,不應當認定此時的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待定狀態,此種情況,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根據對價,保險人不履行義務,那么意味著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有問題也即免責條款不成立,保險人未履行好其相應義務,法律當然要免除免責條款對其的免責,而是應當對其責任進行確認。這對保險合同中的當事方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同時,保險人違反法定提示與說明義務的責任只能由其自身承擔,不能因其自身的問題,而導致保險合同被解除,同時必然會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綜上,保險人如果違反提示與說明義務,則會使免責條款無效。

(二)保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保險人對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權。這一款內容是對投保人義務的規定,同時也是對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權的確認。為了“對價平衡”,應當賦予投保人合同解除權,以彰顯法律公平、正義。當保險事故未發生時,被保險人發現保險人違反了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險費,來選擇以更優惠費率來承保的保險公司,當然也可繼續保持原保險合同的效力。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發現保險人有違反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即可要求解除合同,還可要求其返還相應保險費。除此之外若有損失發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除有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保險人返還保險費的權利外,還可根據有關侵權法或者保險法等的有關規定,要求保險人承擔合同或者締約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中,保險人如違反提示與說明義務,其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鑒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中要求損失的發生與違反先合同義務間存在一種因果聯系,強調這種歸因性,那么,被保險人只有在損失的發生是由于違反先合同義務的存在,其才可要求保險人承當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能據此抗辯,合同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需履行合同中的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四、結語

篇9

論文摘要:信用缺失是危害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博弈理論的基礎上,以銀行貸款和保險市場為例,分析了引起信用缺失的兩個主要因素:信息不對稱和市場規制失敗,最后提出了構建社會誠信環境的對策,主要包括:加強信用法制建設、建立信號傳遞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誠信是維系社會經濟生活的道德倫理基礎。但是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失信現象比比皆是,社會誠信環境日益惡化。強化人們的誠信意識,加強誠信建設,已經成為維護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首要任務。

一、失信現象產生的原因分析

1.值息不對稱

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即交易雙方通過簽訂合同并遵守合同的交易。對交易雙方來講,如果信息是對稱的,則交易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完備合約,減少甚至杜絕失信現象的發生。但是,市場經濟分工的加深使信息不對稱成為經濟生活的常態?,F實生活中,種種違規、造假現象層出不窮,屢禁不止,除了企業的短期利益行為外,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市場機制失靈是根本原因。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運轉,資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經濟生活無法達到帕雷托最優狀態。常見的失信現象有兩類:

第一類為“隱藏知識”。即有些信息對交易雙方來講是不對稱的,只有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會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隱藏不利信息。以銀行貸款為例,在銀行貸款時,借一款人的有些信息如真實償債能力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銀行不知道,借款人為了謀求信貸支持就會一向銀行隱瞞真實信息如償債能力、經營業績和風險狀況等,致使銀行做出“逆向選擇”,把貸款借給劣客戶而拒絕向有發展潛力的好客戶貸款,最終導一致銀行貸款難以回收,形成呆帳。

第二類為“隱藏行動”。即簽約時雙方都了解’有關信息,但簽約后一方可以利用對方不了解簽約后的具體行動和有關信息,采取欺騙、偷懶等行為給對方帶來損失。以保險市場為例,保險本身是鼓勵人們的冒險行為,簽訂保險合約后,若保險金額過多,人們就會不去關心照看他們的財產,因為他們不需要為他們的財產承擔損失。這種行為造成風險概率的增加,使得保險公司只得提高保險費以平衡收支.這樣做的結果是使低風險顧客退出,高風險客戶涌人,保險費不斷上漲,最后導致高風險客戶完全替代低風險客戶。保險市場的這種困境也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如果信息是對稱的,保險公司可以觀察到當事人的行為.獲得投保人的風險類型信息,則可減輕或解決這種“道德風險”。

此外,信息不對稱在我國還常常被扭曲。許多信息不對稱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除了利用產品的自然屬性外,賣主還常常人為的封鎖壟斷信息,甚至刻意的利用消費者的無知制造騙局。

2.市場規制失敗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誠實守信企業的守信行為往往得不到足夠的獎勵,而違約企業的失信行為又得不到必要的懲罰,這樣就產生了信用市場運行中的“市場失敗”。其結果造成守信行為減少,失信行為增多。此時,就需要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利用法律手段進行干預,以外界力量來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守信或失信首先是一種經濟行為,而且往往是行為主體理性博弈的結果。當事人選擇守信或失信行為不僅會對自身產生后果,還會給他人帶來效應,這就是信息的外部性。以A和t3兩企業為例分析二者在一次博弈情況下博弈的結果。假設A.t3兩企業是生產同一商品的,彼此都相信競爭對手是理性的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并且A.B兩方都無法控制另一方的選擇。

1)假設失信企業不會受到懲罰,守信企業收益受到很大損害,收益為負在A和B的博弈過程中.因為違約時的收益大于守約時的收益,所以A和t3都有違約的動機。這里我們假設A是誠實守信的企業,在首次博弈中。A選擇守約,但t3的違約行為會對A造成重大損失,由于信用環境和法制環境的軟約束,A的守約行為得不到補償,t3的違約行為得不到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后續博弈中A也會選擇違約。因此,在一個信用法制不健全的環境中,理性的企業預期到其他的企業是不守信的,最后博弈的均衡結果是AW3雙方都違約,最終導致整個市場的無序和低效。

2)假定失信企業受到嚴厲懲罰,守信企業利益受到損害,收益為負對失信企業實施懲罰的關鍵是通過信用法制手段使其采取違約行為所帶來的損失大于其期望收益,只有在損失大于期望收益時才能起到真正意義的懲罰,其他任何形式上的懲罰都是實質上的獎勵。在失信受到嚴厲懲罰的情況下,作為理性的經濟組織,對方守約時選擇守約;對方違約時也選擇守約。因此,在一個健全的信用法制環境中,理性的企業是選擇守信的,二者博弈的均衡結果是雙方都守約。

由此可見,當企業失信而未受到懲罰時,企業就有違約的動機。反之,在嚴厲的規章制度下,企業失信時的懲罰成本會遠遠高于其期望收益,企業就會選擇守信。故誠信環境的建設必須依靠法律手段來規范。

二、構建誠信環境的對策

作為一種看不見的理性力量,誠信能有效的配置資源,維護市場生產和消費各個環節有秩序的合理運行,同時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節約交易成本,增強市場競爭活性,最終引導市場實現利潤最大化。建立一個守信的社會環境,已經成為關系到政府、企業和個人的重要大事。

1.加快社會信用制度的法制建設

誠信建設必須首先加強誠信法制建設。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為誠信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市場秩序的規范、市場體制的完善、權力與義務的平衡、產權制度的明晰無不需要法律來提供支持和保障。故要加快社會信用制度的立法,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維護守信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誠信法規,一方面要保護投資者及存、貸款人等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失信違約的企業和個人的處罰力度,對有關的責任人應追究行政責任,明確對失信企業和個人的懲戒尺度,使誠信建設不僅僅停留在道德約束上,更要有法律的強制約束,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同時,要提高執法水平.加大執法力度,克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使法律制度能真正起到規范市場信用行為的作用。

2.建立市場信號有效傳遞機制

對于“逆向選擇”失信現象.重點在于建立信號傳遞機制.保證市場信息正常流通和信息的透明度.盡量使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起來。這樣有利于維護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提高市場主體對市場的信心,增強市場活力。信號傳遞機制可以通過建立交易雙方的信用檔案,又寸檔案中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實事求是的記錄.并定期對外公布其信用指數,形成一個開放的信用信息平臺,也可通過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具體來實施。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比如建立獨立的消費品民間評估機構,定期對消費品進行抽樣評估并公布于眾;發達國家連鎖店實行的90天內包退等措施。這些都是解決“逆向選擇”問題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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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方面,保險企業應當建立起特有的企業文化,為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自身的獨立魅力、打造企業知名度奠定基礎。該文簡要分析了保險企業文化建設的現狀,并提出了推動保險企業文化建設新發展的措施和建議。

1國內保險市場概況

近年來,尤其是2006年國務院23號文給保險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保險業發展迅速,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統計數據,2007年,全國保險業原保險費收入達7035億元,較2006年增長了24.7%,其中人身險原保險費收入4948.9億元,財產險原保險費收入2086.4億元。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日益開放,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快速增加,截止2007年底,人身險市場共有競爭主體53家,其中中資29家,外資24家;財產險市場競爭主體42家,其中中資27家,外資公司15家,市場競爭日趨激烈。

2企業文化的概念

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全體員工在長期的創業和發展過程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標、價值標準、基本信念及行為規范。

企業文化是企業理念形態文化、物質形態文化和制度形態文化的復合體,即企業文化可劃分為精神層、制度層和物質層三個層次。精神層主要是指企業的領導和員工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價值標準、職業道德及精神風貌,是企業文化的核心和靈魂,是形成物質層和制度層的基礎和原因;制度層是企業的中間層次,包括一般制度、特殊制度以及企業風俗,集中體現了企業文化的物質層和精神層對員工和企業組織行為的要求;物質層是企業文化的表層部分,是指企業的環境、條件、設施、形象要素的總和,往往能折射出企業的經營思想、管理哲學、工作作風和審美意識。

3國內保險企業文化建設的現狀

目前,國內各保險企業在企業文化建設方面進行了廣泛探索,積累了許多經驗,均提出了自身的企業文化建設綱要,如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以“人民保險,造福于民”為使命,并將企業的核心價值觀確定為“誠信立業、穩健經營、創造卓越、回報社會”;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提出了“成己為人,成人達己”的文化理念;中國平安保險有限公司企業使命是:對客戶負責,服務至上,誠信保障;對員工負責,生涯規劃,安家樂業;對股東負責,資產增值,穩定回報;對社會負責,回饋社會,建設國家。公司倡導以價值最大化為導向,以追求卓越為過程,做品德高尚和有價值的人,形成了“誠實、信任、進取、成就”的個人價值觀,和“團結、活力、學習、創新”的團隊價值觀等等,這里就不一一詳述。

在看到國內保險企業文化建設成就的同時,我們也應同時注意到,保險企業文化的建設仍存在著一些誤區:

3.1對企業文化的認識存在誤區

企業文化涵蓋了企業和企業人一切的思想和行為,是企業和企業人信奉并付諸于實踐的價值理念,是所有團隊成員共享并傳承給新成員的一套價值觀、共同愿景、使命及思維方式,它代表了組織中被廣泛接受的思維方式、道德觀念和行為準則。部分保險企業雖然建立了“企業文化”,但它更關注的是企業外在的表現形式,甚至于認為企業文化就是標識、企業和員工的外在形象、豪言壯語和文體活動等。部分企業片面地把企業文化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完全混為一談,認為企業文化建設就是搞一些轟轟烈烈、熱熱鬧鬧的活動,做一些表面文章;不少人想當然地把企業文化等同于員工的娛樂文化,等等。保險企業的網站上,在“企業文化”欄目下,隨處可見領導視察和員工文體活動成為欄目主要內容。

3.2缺乏建設手段和組織保證

一些保險企業在建設企業文化時“摸著石頭過河”,缺乏系統科學的調研手段、提煉提升技術,一些企業聘請的專家給出的企業文化建設方案也似霧里看花,令人難以捉摸。而且對企業文化建設的組織保證也很薄弱,很少企業有專職的企業文化部,有的把企業文化工作放在行政部門,有的放在黨群部門,有的放在人力資源部門等等,職能不清,無法保證企業文化建設的常抓不懈。

3.3企業文化不能成為體系

企業文化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內在動力,企業文化滲透并影響著企業管理、經營和人際關系等所有層面。部分保險企業文化借鑒別人的多,自己獨到的少,參照西方的多,融匯民族精神的少,口號形式的多,主體精神的少,能夠在戰略、策略和執行層面形成體系的少。企業文化無法形成體系,直接造成了企業文化的“虛化”,無法真正發揮企業文化的強大作用。

3.4隨意性大和僵化并存

由于企業文化建設重形式輕內容,重理念輕行為,許多企業在文化建設上隨意性很大,企業文化手冊可以變來變去,本該與企業同生死的核心價值觀居然也變來變去。同時,當企業的生存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經營戰略已經調整,或企業文化出現了病態時,企業沒有及時對企業文化加以變革,與企業的發展不相適應。

4推進保險企業文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4.1應加強對企業文化建設重要性的認識

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業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人才的競爭,是否擁有高素質、高能力的人才將成為決定保險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要素之一。保險企業應加強對企業文化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和發展先進的企業文化,發揮企業文化的導向作用、約束作用、凝聚作用、激勵作用、輻射作用、陶冶作用、創新作用,使員工產生強烈的歸宿感和信念,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使保險企業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4.2按照社會和諧的要求,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

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要求,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堅持“以人為本”,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建設氛圍。花旗銀行認為,謀求發展是企業文化的根基,而只有優秀的“人”才能使企業取得更大的發展,同時也只有不斷發展的企業才能留住優秀的“人”。事實上,企業文化是一種重視人、以人為中心的企業管理方式,建立先進的企業文化,就是要把管理的重心放在人這個基礎之上,堅持把“以人為本”的思路貫徹在文化建設的全過程,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愛護人,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只有這樣,企業文化建設才能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

一是要重視員工的滿意度。滿意的員工會把滿意的心情帶到工作中去,從而實現滿意的績效。美國席爾士公司曾做過一項調查后發現:員工滿意度提高5%,會連帶提升1.3%的顧客滿意度,同時也因此提高0.5%的企業績效。

二是要重視員工的職業生涯設計和規劃。企業要為員工的前途著想,才能體現企業“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對每一個跨入保險企業的員工,都應明確被告知:他可能會有什么樣的職業前途,而通過他的努力,在若干年后,他又會達到什么樣的職位,這樣,才能讓每一位員工都能有一個奮斗的目標,激發其努力實現人生價值。

三是要重視人才培養??赏ㄟ^培訓等方式,全面提高員工的素質。對不同崗位的員工,應采用不同的方式和內容,如對業務人員,要加強保險專業知識、營銷學、金融保險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而針對管理層,應加強對政策、形勢分析、管理藝術、國際同業先進的經營理念等方面進行培訓。

四是要加強人才激勵。除了常用的物質激勵手段外,還應充分發揮精神激勵、情感激勵,民主激勵的作用,激發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3構建適合本企業發展特點的精神文化

企業的精神文化具有強大的凝聚力、感召力和約束力,是支撐企業文化體系的靈魂。企業的共同愿景是企業精神文化必不可少的內容,即企業的愿景、價值觀、目的和使命、目標等,保險企業文化的建設,既要具有保險行業的鮮明特點,又要有每一企業自身的獨特個性和特色,不同的保險企業,歷經不同的歷史,必然會積淀出不同的企業文化;因此,保險企業文化建設,應該把握時代脈搏,突出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特點,內外有機地結合起來,并做到繼承與創新相統一。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為例,企業的前身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企業的使命承襲了老人?!叭嗣癖kU,造福于民”的傳統,將“誠信立業、穩健經營、創造卓越、回報社會”作為企業的核心價值觀,既體現了保險行業的特點,又突出了企業的特色。

4.4建設企業的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是在有形的制度中滲透出文化,通過有形的制度載體表現出無形的文化,只有將制度管理與人文管理有機結合起來,營造出良好的企業制度文化氛圍,才能使制度文化形成一種習慣性意識,從而根植于每一位員工的頭腦中,打造出一種獨具特色的企業優勢資源,最終轉化為生產力。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并堅持柔性管理的原則,即以制度為準繩,通過人文管理來落實制度,反過來讓制度管理保障人文管理順利進行,剛柔相濟,恩威并施,形成企業的制度文化。

4.5塑造個性鮮明的現代保險業形象

企業形象對于保險業來說,作用遠遠超過了本身的有形資產,誰的形象好,誰就能夠贏得客戶、贏得市場。為此,保險企業要著力做好幾項工作。這些工作包括:企業國際化經營再上新臺階;大力開展企業文化范圍;以整體改制上市和外部重組為契機,進一步構建符合保險企業戰略發展需要的新體制,新機制,推進企業文化科技領先型企業的建設。

一是全面導入企業形象識別系統和質量認證體系。一方面,要全面導入企業形象識別系統(CIS),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形成企業獨特的自我個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如建立富有特色的視覺形象,在營業網點設計上堅持有利展示本司文化、有利吸引客戶、有利客戶舒適、有利客戶方便、有利經濟效益的原則;另一方面,要在企業管理、產品和服務上導入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使保險企業經營管理逐步邁入標準化、程序化、規范化軌道,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增強公眾的認同感,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二是塑造良好的服務形象。優質服務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保險屬金融服務行業,應根據各類客戶不同的服務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特色服務。從給客戶提供最佳服務的角度出發,以優質高效的服務活動和服務行為不斷地爭取客戶。同時,建立客戶投訴機制,做到“零障礙、零距離、零差錯、零投訴”等。

三是做好公關和廣告宣傳工作,提高保險企業的知名度和在社會上的影響力。打造企業品牌,提升保險企業市場競爭力,讓企業文化激勵企業員工不斷以高標準,高要求向更高的目標挑戰,向更遠的方向邁進。

參考文獻

[1]張德主.企業文化建設[M].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2003.

[2]徐震宇.如何進行企業文化建設[M].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