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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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及供用電協議管理辦法
電力施工
供用電合同及供用電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為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于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范圍。
縣政府合同及協議規范管理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加強對縣政府簽訂合同及協議的規范化管理,確保其合法、有效,經縣政府研究,決定今后凡以縣政府名義或經縣政府授權簽訂的合同及協議一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備案管理的范圍
本通知所稱需備案管理的合同、協議的范圍包括:
(一)以縣政府名義與其他法人組織或自然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協議性質的其他文件;
(二)以部門及單位名義簽署的,但需經縣政府授權同意的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協議性質的其他文件。
稅務局系統采購供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稅系統各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采購人)實施協議供貨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以下簡稱協議供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國稅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通用或特定采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的最高限價(協議供貨價)、價格折扣率(優惠率)、規格配置、服務條件等采購事項,并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代表國稅系統,統一與各中標供應商簽署協議供貨協議書;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由采購人根據部門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具體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及相關服務、確定中標貨物實際成交價格并簽訂合同的一種采購形式。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四條協議供貨范圍
學歷進修協議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
[摘要]學歷進修協議糾紛是教師繼續教育、在職提高學歷后不履行協議、提出調動或辭職而產生的爭議,這給高校人事管理帶來一定困擾。為完善學歷進修協議方面的管理制度,本文在論述高校教師學歷進修協議及其性質的基礎上,通過分析近年來學歷進修協議糾紛的裁判發現:高校與教師關系定位為人事關系,確認學歷進修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協議,教師有權解除聘任合同,而高校有義務為教師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教師服務期內辭職需承擔違約責任。完善高校進修培訓的人事管理制度,應當從訂立學歷進修協議的程序、學歷進修協議的內容、健全相關法律機制,保障學校和教師權利方面來進行改進。
[關鍵詞]人事管理;學歷進修;協議糾紛;裁判分析
高校教師繼續教育、在職提高學歷是教師根據《教師法》所享有的專業權利,也是高校提高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水平的重要途徑,通常是由高校和教師簽訂學歷進修協議,約定教師去國內外培訓進修和學成回校繼續服務的年限。但是如果教師完成學業后不履行協議提出調動或辭職,由此產生的爭議就是學歷進修協議糾紛,筆者擬從學歷進修協議糾紛裁判的角度進行分析,就如何完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提出建議。
學歷進修協議糾紛概述
學歷進修協議糾紛爭議焦點問題主要在于教師服務期間辭職是否違反學歷進修協議的約定,且高校是否可以要求教師返還培訓期間高校支付的工資、社會保險、培訓費用并支付違約金,以及教師要求與高校解除聘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于高校教師學歷進修協議的性質,學者及實務界有以下觀點。1.高校教師學歷進修協議屬于行政合同。東南大學法學院方亞琴認為,[1]高校與教師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并非平等主體,也非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單位與勞動者,高等學校教師提供教育服務本質上屬于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行政行為。校方對教師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他們之間簽訂的進修培訓協議應當屬于行政合同,屬于隸屬關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2.高校教師學歷進修協議屬于普通的民事資助協議,是民事合同淮陰工學院謝曉斌認為[2],由于勞動法律上的培訓與人事法規上的培訓的分立,學歷進修協議實體法上應適用人事法規而非勞動法律,高等學校教師學歷進修不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法上的專項培訓,原則上應屬于普通的人事培訓,而非人事專項培訓,高校與教師之間的學歷進修協議與教師與培訓機構之間并無直接關系,該協議性質上僅為普通的民事協議。3.高校教師學歷進修協議適用勞動合同中的技術培訓協議[3]。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來看,法院的觀點是將學歷進修認為是教師在任職期間參加的對自己業務能力進行提升,類似于一種技術培訓,應適用勞動合同中的技術培訓。筆者以為,學歷進修協議從內容上看屬于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達成的就培訓期間、培訓后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屬于普通民事協議,但是該協議又對教師進修后違反協議提出解聘作了違約的規定,就此內容而言,屬于人事管理的范圍,該爭議的本質是高校自主聘任及管理教師權與教師進修培訓權的沖突。
學歷進修協議糾紛裁判的主要觀點
司法實踐行政協議研究
[摘要]201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列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在實踐中行政協議案件裁判方式并沒有統一規定。文章通過一些案例分析行政協議的性質、行政協議行為對行政協議裁判方式的影響,提出審查行政協議案件使用的7種裁判類型思維體系。
[關鍵詞]行政協議性質;行政協議行為;裁判方式類型化思維體系
2015年5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第七十八條規定了審理行政協議的裁判方式,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但在新法出臺之前,行政協議糾紛是通過行政訴訟抑或民事訴訟解決,這一問題在法學理論和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致使各級法院審理行政協議做法不統一,裁判方式也有所不同。同時,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批復答復也沒有給予完全一致的解釋,造成審理行政協議普遍存在困惑。在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審理行政協議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之前,筆者通過對一些案例裁判方式進行分析,研究行政協議的性質、行政協議案件中審查對象與行政協議裁判方式的關系進行研究,就行政協議裁判類型化思維體系提出一些建議。
一、部分法院審理行政協議的裁判方式與分析
通過北大法寶司法案例數據庫,從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輸入“行政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二審判決書”等詞組進行檢索,對137份裁判文書引用的法律及判決方式進行分類。經過整理、比對、排除,歸納分析部分法院審查行政協議案件的裁判方式和適用法律規范。具體分析如下:(一)行政協議的文書裁判方式從文書裁判方式看,在這137份裁判文書中,排除不屬于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和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件14件,各類系列案共79件,折算后符合統計要求的一共有54件案件。其中,法院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協議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15件,占27.78%;對行政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進行審理的案件一共有37件,占68.52%;其他審查為2件,占3.7%。從上面的數據看,雖然《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列入行政案件受理范圍,但是在行政審判中大部分審理行政協議的辦案思路是按照審理民事合同的思維方式進行審理,即強調圍繞原告的起訴請求進行審查,以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履約情況作為審查行政協議的主要依據,強調締約自由、當事人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以吉林省佰億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訴公主嶺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特許經營協議及行政賠償糾紛案為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吉林省佰億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與公主嶺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吉林省公主嶺市范家屯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范家屯供水項目協議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雙方均未能舉證證明其在簽訂協議前履行了法定的各項程序,應屬無效協議,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亦認為涉案的《吉林省公主嶺市范家屯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范家屯供水項目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二)裁判文書對民事法律規范的引用從裁判文書中是否直接引用民事法律規范看,這54個案件中有22個案件沒有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這22個案件主要涉及受案范圍的界定、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認定等程序類問題,占40.74%;有32個案件在文書中直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包括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占59.26%。從這些數據看,在行政審判實務中,多數行政協議案件在采用民事審判思維模式進行審理的前提下,導致審理結果也直接適用民事法律法規。比如王某某、陳某某訴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辦事處征遷行政協議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某某其在杭州市余杭區無常住戶口,但其屬于王某某戶內王某芳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依據《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良渚街道拒絕將陳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規定,依法應予糾正。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將良渚街道與王某某戶簽訂協議第六條第1項中確定的安置人口6人變更為7人,安置面積480平方米相應變更為560平方米。
二、行政協議本質、審查對象之爭對裁判方式的影響
淺議征地補償行政案件的審理
在法院審判工作實踐中,常常會遇到以征地補償作為行政訴訟案由的案件。此類案件的直接表現形式為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履行等有爭議,該類案件問題復雜,矛盾眾多,各地法院執行標準也不一致,大家爭議頗多。筆者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實際審判工作經歷,談談審理此種類型行政訴訟案件應厘清的幾個問題。
一、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行政合同,征地補償案件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近幾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征地拆遷工作在全國各地鋪天蓋地陸續展開,由此而帶來的社會矛盾也不斷涌向法院。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糾紛就是其中之一。此類型糾紛主要表現在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根據糾紛的表現形式,有些法官認為此類型糾紛屬普通民事合同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但筆者認為,此類協議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合同,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合同。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指征地行政主管機關(通常為區、縣級以上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就經濟補償、安置等問題與被征地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協議。由此可見,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行政職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必為行政機關,依《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規定,該行政機關必為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同時還屬于一種合意行為。而根據方世榮教授在全國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干課程教材上對行政合同的定義,我們可知,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根據該定義標準,結合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背景、簽訂目的、雙方當事人等要素,我們發現,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合同。
(二)、征地補償糾紛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通信建設企業經濟合同糾紛解決辨析
摘要:我國通信建設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時常會遇到各種經濟合同糾紛。為妥善應對這些糾紛,通信建設企業有必要加強經濟合同糾紛管理,細致分析解決途徑,及早確立適合本企業的經濟合同糾紛管理策略,全方位加強與經濟合同糾紛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促進企業發展。筆者試從經濟合同糾紛解決途徑入手,結合通信建設企業管理實踐與法律實務,辨析相關概念、法律規定,對比和探討相關解決途徑優劣并提出相應的管理建議。本文有關經濟合同糾紛解決途徑的研究成果,除通信建設企業外,其他依照我國法律設立的民事、商事主體都可以參考。
關鍵詞:經濟合同;糾紛管理;法律實務;仲裁;內部控制
一、合同與經濟合同的概念
合同與經濟合同都屬于民事法律概念。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诿袷路稍砼c規定,筆者認為通常情況下,能夠表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真實意思且真實意思表示中含有相應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各種約定或協議,就可以歸屬到合同的范疇。對于經濟合同,我國法律尚無專門的規定。但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都涉及一些具體的合同類型,例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這些類型的合同與經濟生活的關系是非常緊密的。在筆者看來,經濟合同應是合同這一法律概念在經濟領域的延伸與細化,其主要是開展經濟活動的平等民事主體為明確經濟活動中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各種約定或協議,通常以書面形式達成。通常經濟合同的廣度較合同要相對狹窄。無論什么樣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則該合同就對合同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通信建設企業常見經濟合同類型辨析
對通信建設企業而言,可以從不同角度對經濟合同進行分類、分析。如從收入-成本(費用)角度分析,則可以分為三種,即收入類合同、成本(費用)類合同與非收入成本類合同。如從企業在合同中所處地位角度分析,則還可以分為非甲方合同(即通信建設企業不作為合同甲方)與甲方合同(即通信建設企業作為合同甲方)兩種。不同類型的合同在實踐中有區別更有聯系(見表1)。例如通信建設企業的收入類合同多為非甲方合同,但也包括設備或場地出租、工程材料銷售等甲方合同;而成本(費用)類合同則多為甲方合同,但也包括房屋承租、商品采購等非甲方合同;至于非收入成本類合同則兩種情況兼具(此時通信建設企業是否作為甲方由具體合同約定)。
行政協議糾紛司法救濟機制完善
一、行政協議的界定
新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對行政協議的概念及特征進行直接界定,國內外學者對行政協議的界定也有著不同的見解。根據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4條第1款規定,行政協議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的合同。由此可見,德國的行政協議概念是以一般合同概念為模板并通過客體即所謂公法上的法律關系來加以界定的,易言之,一個合同是一般的合同還是屬于行政協議實質上取決于合同客體是否為公法上的法律關系。法國行政法認為,行政協議的基本特征為“以執行公務為目的”、“公務關聯性”。法國認定行政協議的要素包括:協議的一方須為行政主體;協議要與執行公務有關;還要求合同超越私法規則。[1]我國學者對行政協議的界定主要包括行政目的說、行政客體說、行政主體說等觀點。行政目的說強調協議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靶姓贤侵感姓C關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與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盵2]客體說認為行政協議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應當是行政法上的法律關系。“行政契約就是指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合意?!盵3]主體說則是從形式上觀察行政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是否為行政主體。上述觀點和學說各有其優勢和不足,目的說在實務判斷中主觀性太強,標的說具備理論上的完備性卻缺乏可操作性,而主體說雖然看似簡單易于操作,但其卻忽視了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區別難以形成共識。筆者認為,在界定行政協議的概念時,雖然各類學說的出發點和側重點各不相同,但毋庸置疑的是,行政協議是行政性與契約性雙重屬性的結合。這為判定行政協議提供了依據,也為解決協議糾紛提供了理論基礎。在雙重屬性中,“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第一位的特征”[4]。從行為的目的來看,行政協議與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行政行為一樣,均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因而法律允許行政機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不經雙方的合意,為了上述目標的實現,變更或解除行政協議,這體現了行政協議的行政性。而從行為的過程來看,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平等協商的成果,并借此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隨著協議的訂立,協議雙方都要按其約定積極地履行各自的義務,這體現了行政協議的契約性。
二、我國行政協議糾紛司法救濟機制的現狀
(一)我國行政協議糾紛的類型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而行政協議糾紛的救濟也往往被學者界定為“在行政合同中的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對于這種侵害所進行的救濟措施,以此來減少行政合同中相對人的損失?!盵5]但糾紛往往并非單因所致,行政協議糾紛也多是協議雙方行為相互作用的結果。作為協議的雙方,不僅行政主體的行為會導致行政協議的糾紛,協議相對方的違約行為同樣會釀成行政協議糾紛。在行政協議的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履行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就會因此產生矛盾和糾紛。以王士學訴北京懷柔區九渡河鎮政府一案[6]為例,原告與鎮果林工作站通過簽訂《退耕還林合同書》約定原告退耕還林,其退還部分土地享受國家每年每畝100公斤原糧和20元補助費。原告認為其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但被告卻并未依約支付足額的補助費,因此產生糾紛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與之對應,行政協議相對人也應嚴格遵守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其一旦違約可能會導致行政管理無法實現甚至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在湖北草本工房有限公司訴荊州開發區管委會和荊州市政府行政協議糾紛案中,荊州開發區管委會與湖北草本工房飲料有限公司簽訂了《招商項目投資合同》,該協議對湖北草本工房有限公司的投資項目及產品等基本情況以及其通過出讓方式獲取投資項目所需土地的坐落范圍、面積和價格以及違約責任予以約定。但原告湖北草本工房有限公司在協議簽訂六年之后既未投產,也未按約定繳納相應稅收,導致協議目的不能實現;另外,其取得的13.94公頃土地也被閑置四年之久。
(二)我國行政協議糾紛司法救濟機制存在的問題
投融資模式法律問題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BOT是本世紀20世紀80年代初出現的一種新型的利用國際私人資本進行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方式。本文了簡述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并對BOT特許協議的性質等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最后簡要提及了BOT投資方式的優勢。
關鍵詞:BOTBOT特許協議經濟合同
一、導論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東南角,屹立著一座宏偉壯觀的特大型公路橋梁,這就是我國首例民營經濟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橋。這是一個官民并舉、以民為主、完全采用BOT(建設—經營—移交)投資模式的建設項目。在國內,以民營經濟為主,通過BOT參與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刺桐大橋工程實屬首例。它開創了以少量國有資產為引導、帶動大量民營資本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先河。[1]筆者的家鄉在泉州,所以對刺桐大橋給家鄉帶來的重大經濟效益關注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WTO),這使我國經濟的發展逐漸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仍然相當薄弱,尤其是當前我國正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開發利用西部豐富的自然資源必然要進行各項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BOT投資方式將扮演重要的角色。鑒于BOT是一種效應很好的投資方式,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急需通過BOT方式引進外國資本,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有鑒于此,以下筆者擬對BOT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一膚淺論述。
二、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簡述
BOT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F通常是指后一種含義。關于BOT投資方式的定義,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至少有下列幾種觀點:1,BOT是一種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項目融資方式;3,BOT是一種國際技術轉讓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資租賃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2]
BOT的主要法律問題論文
內容提要:BOT是本世紀20世紀80年代初出現的一種新型的利用國際私人資本進行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方式。本文了簡述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并對BOT特許協議的性質等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最后簡要提及了BOT投資方式的優勢。
關鍵詞:BOTBOT特許協議經濟合同
一、導論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東南角,屹立著一座宏偉壯觀的特大型公路橋梁,這就是我國首例民營經濟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橋。這是一個官民并舉、以民為主、完全采用BOT(建設—經營—移交)投資模式的建設項目。在國內,以民營經濟為主,通過BOT參與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刺桐大橋工程實屬首例。它開創了以少量國有資產為引導、帶動大量民營資本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先河。[1]筆者的家鄉在泉州,所以對刺桐大橋給家鄉帶來的重大經濟效益關注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WTO),這使我國經濟的發展逐漸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仍然相當薄弱,尤其是當前我國正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開發利用西部豐富的自然資源必然要進行各項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BOT投資方式將扮演重要的角色。鑒于BOT是一種效應很好的投資方式,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急需通過BOT方式引進外國資本,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有鑒于此,以下筆者擬對BOT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一膚淺論述。
二、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簡述
BOT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F通常是指后一種含義。關于BOT投資方式的定義,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至少有下列幾種觀點:1,BOT是一種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項目融資方式;3,BOT是一種國際技術轉讓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資租賃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