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17: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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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訴訟保全措施得當,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判決順利執行,將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訴訟保全一般沒有什么大的爭議,在訴訟中主要有二點需要注意。
(一)訴訟保全的申請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判決生效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3.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財產保全執行作用
論文關鍵詞:強制措施財產保全立案審理
論文摘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即執行是案件審判程序后的實現階段,執行的依據為已生效法律文書,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后,審執已嚴格的分開,各級法院都設立執行局案件的執行,而財產保全是指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按審判職權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即財產保全是在審判程序中實施的,其執行的依據僅為一種可能性,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又緊密相連,財產保全在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既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
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訴訟的原則,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該規定或有不遵循的現實可能性,對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毀滅,那么將使訴訟失去實際價值,使執行成為泡影,因此說財產保全對執行在標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
在這一時間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采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著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公務員之家:
財產保全試析論文
論文摘要:財產保全,是指債務人的有關財產正在或者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從而可能造成對債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的處分權做出一定的限制的法律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經濟案件不斷上升,財產保全制度在訴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使財產保全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更加規范,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財產保全制度的基本問題進行深刻的理解。本文即是對財產保全制度的有關基本問題的重申,內容主要涉及財產保全制度的概念、分類、保全的范圍、措施以及保全的基本程序等問題,為了便于讀者理解,文章還穿插有案例。
關鍵詞: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①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睹袷略V訟法》(試行)在分則第一審普通程序中規定了“訴訟保全”一節,《民事訴訟法》卻將其從分則中提前到了總則部分,并設專章加以規定,標題改成了“財產保全”,還增加了訴前財產保全?!睹袷略V訟法》的這一不同規定,表明財產保全的地位提高,適用范圍更廣,更具科學性、準確性,這不僅完善了我國的財產保全制度,也更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保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
二、財產保全的分類
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ΧΧ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ΧΧ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論文摘要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時,財產保全是訴訟保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必要時也可依職權對一定財產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有得以實現的物質保障的法律制度。
民法把財產保全分為涉外的財產保全與國內財產保全,根據在訴訟上的不同階段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就司法實踐而言,占絕大部分的保全申請都是在訴前或者起訴的同時提出。而在起訴的同時提出應當相當于訴前提出,因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訴訟,決定的期限在7日內,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則是在48小時內,這就意味著往往還沒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決定之前必須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顯然以訴訟中財產保全為主,對訴前財產保全為輔。
關于財產保全的管轄和申請來說:對于訴前保全利害關系人應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依法向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訴訟保全則理之當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審法院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基于申請入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決定后,可通知有關單位免責進行監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1]。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在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不得損害申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如果申請人申請有錯誤,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財產保全申請書
1.格式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產)
事實和理由:
(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物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與要求保全財物的關系及財物名稱、數量、質量、形狀、花色、品種、所在地點及現狀等。申請的理由主要寫明需要保全的財物遭受侵害情況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緊迫性及在判決執行中的意義)。
證據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案由:
請求事項:
證據保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XX案,現需要將與本案相關的XX、XX、XX證據予以固定和保全,但由于申請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據,因此,特向貴院提出證據保全之申請。請依法保全。(簡單介紹案情的情況)
債的保全若干問題探討
債的保全是債的法律保護措施之一種。其具體內容是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清償,法律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與之有關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權利。債的保全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它賦予債權人兩項權利——代位權和撤銷權。我國民法通則沒有關于債的保全的規定,但最高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解釋,是對債權保全制度的運用。這證明實踐中需要該制度,我們有必要從理論上對此項制度進行探討。
一、債的保全制度的一般原理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時,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損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前者是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有權利不行使而致其無法清償對于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有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后者則是指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積極地為有害于債權人之債權的法律行為時,債權人享有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兩者的區別顯而易見:前者為債務人消極地不作為而致有害于債權,后者則為債務人積極地作為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全部清償(它們的區別還表現在它們的適用的條件、范圍、效力等方面)。雖然它們的區別至為明顯,但它們卻有一個共同點:使得債權人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其債權對抗特定的第三人,從而突破了債的相對性理論,使債的效力擴及于第三人。債從僅對債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到不僅對債的當事人而且對特定第三人發生效力,這是債的效力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發生的重大變化之一。這一重大變化或債的效力在理論上的突破,是由債的一般效力派生而來,但它卻使對債的法律保護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二、債的代位權行使的范圍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之權利,當無疑義。但是否凡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都能代位行使以保全債權呢?回答是否定的。從立法上看,一般都規定債務的專屬權不得代位行使。
所謂專屬權,眾所周知是一種屬于特定主體享有并不能轉移的權利。它有二層含義:其一,此權利只為某一特定主體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權利也不得轉移給他人享有,這可稱之為權利歸屬的專屬性;這一專屬性由此權利主體特有的身份所決定;其二,此權利只可由該權利享有者親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行使,這種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質,可稱為權利行使的專屬權。專屬權這兩方面的含義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其結合構成了完整的專屬權的內涵,任何一項權利若缺乏其中一項內容都不可稱為專屬權。正是由專屬權內涵的性質決定,各國民法均明文規定專屬權不得讓與,不得繼承。也正是由于這一點,才使它被排除在債的代位權的客體范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