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試析論文

時間:2022-10-18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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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試析論文

論文摘要:財產保全,是指債務人的有關財產正在或者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從而可能造成對債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的處分權做出一定的限制的法律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經濟案件不斷上升,財產保全制度在訴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使財產保全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更加規范,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財產保全制度的基本問題進行深刻的理解。本文即是對財產保全制度的有關基本問題的重申,內容主要涉及財產保全制度的概念、分類、保全的范圍、措施以及保全的基本程序等問題,為了便于讀者理解,文章還穿插有案例。

關鍵詞: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①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睹袷略V訟法》(試行)在分則第一審普通程序中規定了“訴訟保全”一節,《民事訴訟法》卻將其從分則中提前到了總則部分,并設專章加以規定,標題改成了“財產保全”,還增加了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的這一不同規定,表明財產保全的地位提高,適用范圍更廣,更具科學性、準確性,這不僅完善了我國的財產保全制度,也更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保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

二、財產保全的分類

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②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據其申請為財產所采取的一種保護措施。③1996年5月,三門峽市思瑞公司與銀川市水果批發公司在三門峽市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給水果批發公司蘋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單價為1元錢,共計貨款6萬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將蘋果運至水果批發公司所在的銀川市火車站,并將蘋果卸在該火車站貨場里,被告以蘋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為由,拒絕提貨和支付貨款。因天氣炎熱,在貨場里的蘋果開始腐爛。思瑞公司在來不及起訴的情況下,向銀川市人民法院申請對蘋果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到申請后,在2日內裁定變賣這批蘋果。這是一起典型的訴前財產保全案件,在此案件中由于蘋果屬于易腐爛的商品,如果不提早對其采取措施,即使最后申請人勝訴,恐怕也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④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下面是一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例:⑤1999年,沈陽平和實業有限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將沈陽九日實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于起訴后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經法院裁定,先后查封了九日公司用于生產的二十余套模具。九日公司應訴后,立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原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2001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復審委員會陸續對平和公司的1項實用新型專利和五項外觀設計專利依法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關于這兩種財產保全,有相同之處,也存在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

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三、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內容,范圍有何要求呢?也即是說,財產保全的范圍如何。這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睹袷略V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例如,申請人請求對某一汽車實施保全,那么,保全的對象就只能限于這輛汽車。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產應是利害關系人之間發生爭議而即將起訴的標的物,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德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范圍的另一層含義是指財產保全的對象,即財產保全都是針對當事人的何種類型的財產。⑥廈門海事法院曾于1994年審結過一起對保險賠款訴前財產保全案,具體案情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高楊瑞、高寶龍于1993年5月簽定了一份價金為153萬元的船舶買賣合同。合同履行中,高揚瑞、高寶龍僅付了95萬元即雇傭平潭縣打擊走私辦公室所屬“海輯101輪”將船舶強行拉走,并以非法手段在南京通過船檢,掛靠于南京舸發船務公司名下投入運營,船名定為“寧高8號”。1994年2月27日,該船、在寧波至廣東航次途經泉州港時因遇風浪沉沒。此該船曾于1992年12月16日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保險金額168萬元,被保險人為高揚瑞。船舶沉沒后保險公司開始理陪。申請人為保證案件將來執行,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上述被申請人80萬元的財產,包括保險公司將付的“寧高8號”船舶的保險賠款。在此案例中被申請人的80萬元的財產無疑是屬于財產保全范圍之內的,問題在于,正在理陪之中的保險賠款是否也屬于可以保全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有關財產保全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解釋,列舉了有關內容,其中規定了對債務人享有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保全問題,但對于尚未決定賠付的保險賠款等未到期、附條件債權,是否屬于可保全之列,則仍未明確。從理論上講,財產保全既然是以財產為對象,而債權究其實質也屬于一種財產,因此只要債權存在,無論是否附條件、附期限,都應將其納入保全范圍。從民事訴訟法立法關于財產保全的立法本意來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債務人對其財產進行處分,以保證案件將來的執行。因此,如果不能對未到期、條件未成熟的債權預先采取保全措施的話,就難以達到上述效果。當然,應當指出的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由于改變了債權的清償方式和時間,因而在保全時應當慎重。參照《意見》關于對債務人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保全的規定的精神,只有在債權人沒有其它財產和其它到期債權,或其它財產或到期債權不足保全請求額時,方可采取措施進行保全。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盡管理陪正在進行,賠付決定尚未最后作出,但是根據法院的查證,由于“寧高8號”的沉沒,被申請人依據保險合同已經取得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因此,在被申請人沒有其他可保全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將賠付的保險金裁定保全。

四、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保全的財物進行的保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2款的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备鶕兑庖姟返?9、100、101、102、104、10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5條,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財產。人民法院采取凍結財產的措施,財產被凍結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被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對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凍結保全措施的,如該企業法人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應當及時予以解封、解凍。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到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為財物或價款。

五、財產保全的程序

下面就要論及財產保全的進行。這一問題有四個步驟:

第一,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p>

第二,必須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進行的,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爭議的民事關系,糾紛發生的原因,責任等都未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就可能給被申請方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無論將來是否會給對方造成損失,申請人都要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依民訴法“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這是因為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或被告的反訴已經進行過審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已有了基本了解。對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不責令提供擔保,但是,法院一旦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就必須提供,否則,駁回其申請。

第三,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的,由人民法院酌定,可適當延長。

第四,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裁定作出,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立即將裁定書交執行員執行,無需征求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意見。

不過,財產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因為一定條件和原因的出現而發生,隨著該原因和條件的變化,財產保全措施就會變得不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就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如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的。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是以申請人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條件的。申請人不起訴,從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應裁定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確定,有待于通過審理作出裁判。但是只要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擔保,就消除了將來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性,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必要,故應裁定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