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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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制度

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論文

[摘要]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融資難問題是阻礙其發展的瓶頸。為有效地解決該問題,我國已從多方面入乎,但均未取得顯著的成效,適時推出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應合理選擇該制度建立的方式;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完善損失補償機制;建立信用機制,提高信貸主體的透明度;健全法律,增加懲罰力度。

[關鍵詞]信貸保證保險;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信用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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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融資難問題是阻礙其發展的瓶頸。為有效地解決該問題,我國已從多方面入乎,但均未取得顯著的成效,適時推出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應合理選擇該制度建立的方式;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完善損失補償機制;建立信用機制,提高信貸主體的透明度;健全法律,增加懲罰力度。

[關鍵詞]信貸保證保險;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信用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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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論文

[摘要]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融資難問題是阻礙其發展的瓶頸。為有效地解決該問題,我國已從多方面入乎,但均未取得顯著的成效,適時推出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應合理選擇該制度建立的方式;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完善損失補償機制;建立信用機制,提高信貸主體的透明度;健全法律,增加懲罰力度。

[關鍵詞]信貸保證保險;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信用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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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制度論文

消費者甲欲購買一輛轎車。甲到乙銀行辦理汽車消費貸款,以甲所有的房產抵押擔保,并應乙銀行之要求到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根據保證保險條款的規定,同時在丙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和自燃險等四種保險。在貸款期間內,甲家人突患重病,需長期支付巨額醫療費用。甲無奈,將貸款所購車輛轉賣以解燃眉之急,并有意出賣用于抵押擔保貸款合同的房產,同時無力按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欠款。乙銀行考慮到甲急需出賣房產的所得用于給家人治病,遂直接向丙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丙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之一是,保證保險合同在投保人義務條款中明確規定:投保人在償還貸款期間,不得將貸款所購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消費貸款合同的擔保合同約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轉賣、轉讓或轉贈。投保人不履行任何一項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甲將貸款所購車輛出賣,違背了投保人義務,所以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之二是,保證保險合同中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人按保證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所以乙銀行應先行處分甲用于抵押的房產,如抵減欠款后尚有不足部分,方可向丙保險公司索賠,乙銀行直接向丙保險公司索賠,丙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在實踐中,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貸款購車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確定的貸款本息為標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據被保險人(即提供消費貸款的銀行)的要求,請求被保險人擔保自己信用的一種保險。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還款義務,致使被保險人受到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投保人或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第三方擔保人追償。綜觀此案,甲交了保費、投了保險,在遭遇不幸時卻得不到保障;乙銀行如保利益則失道義;丙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似充分,振振有詞,實則陷銀行于不義、置危難于不理。此案反映出現行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制度存在不合理之處,使保證保險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起到降低信用風險的保障作用,甚至造成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一、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先行處分貸款合同的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抵減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險人賠償”的規定不合理。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是以轉嫁被保險人所面臨的投保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以經營信用風險為主要內容。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在內容、主體、性質、保證范圍、保證程度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所以保證保險不能被視為由保險公司做保證人對貸款合同的保證擔保,因此《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所體現的“先物保后保證”和原則不適用于保證保險。因此保證保險條款中要求被保險人先行處分抵(質)押物的條款沒有法律的依據和理論的支持。同樣,要求被保險人先向保證擔保人追償也沒有法律根據,因為保證擔保與保證保險是兩個性質不同、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而且在通常由于保險人實力雄厚,先向保險人索賠更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顯然,如果保險人僅就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保證擔保人追償后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如果還有不足的部分的話)賠償,在實際上減輕或免除了自己的賠償責任,而這種責任的減免是毫無道理可言的。另一方面,如上面的案例所述,強調被保險人先行處分抵押物,則銀行陷入利益與道德的沖突。在實踐中,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就擔保和保險的實現順序問題做出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同時享有擔保物權和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有權選擇實施何種權利。

二、應限制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保險人的代位權是指由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賠償請求權的權利,是基于第三人(包括投保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害,以保證同時達到“維護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和“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三種目的的一種制度。從理論上講,在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即投保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欠款,可以視為第三人的違約行為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當然在給付賠償金后獲得代位權。但是如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況,即投保人的違約行為并非由于其信用的缺失,而是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喪失履約能力,則此時保險人代位權應在投保人充分舉證證明其喪失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被禁止行使,以彰顯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本質精神和法律正義的價值。當然,代位權的禁止行使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和規范的操作程序,以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投保人利用其逃避責任,損害保險人利益。保險人代位權的限制行使應在《保險法》中加以原則性規定,即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是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客觀原因導致完全喪失履行還貸義務能力的被保證人(投保人),不受保險人的代位追索。同時在實踐中允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證保險合同中做出特別約定。因為代位權的禁止行使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也應允許保險人與投保人的特別約定條款做為保證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三、保證保險條款中“投保人在貸款期間內將貸款所購車輛向保險人連續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和自燃險”的規定不合理。(各保險公司要求強制投保的具體險種略有不同)投保人因購買汽車向銀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是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起因,而汽車是負債形成的財產,在投保人沒有還清銀行貸款前,汽車的物質損失會加重投保人的還款壓力,影響貸款合同的正常履約,進而影響到保險事故的發生,涉及保險人的利益。所以保險人為降低車輛發生物質損失的風險,強制投保人在保險人處投保車輛保險的出發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具體的保險險種不應由保險人硬性規定,應給予投保人結合車輛狀況選擇投保險種的權利,以防止變相的強迫交易。比如上述條款中的“自燃險”,對于名牌新車就完全不必投保。保險人可以根據投保人選擇投保的險種確定風險的程度,實行浮動的保證保險費率,使保證保險費的高低與風險的大小成正比例。另外,實踐中有一種不合理現象。汽車銷售行業的激烈競爭使售車的利潤空間下降,往往為車輛賣保險反而可以從保險公司拿到豐厚的回扣,這是因為各家保險公司為了以保證保險這塊“鉺”釣來未來幾年內的車輛保險這條“大魚”,以高額費來爭搶汽車銷售商,使本該讓利于購車人的利益不合理地讓利給了汽車銷售商。所以給予投保人投保車輛保險的選擇權也有利于還利于消費者,促進汽車銷售市場、保險市場及消費貸款領域的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

隨著入世后我國汽車市場的逐步放開,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將大有可為,然而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現行制度存在種種不合理之處,必須加以規范和完善。其中《保險法》的規制、保險行業自律、消費者權益意識的增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關注都不可或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應以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本質精神和正義價值為根本,在消費者、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平衡的利益關系,為促進消費信貸的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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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安全分析研究論文

[摘要]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融資難問題是阻礙其發展的瓶頸。為有效地解決該問題,我國已從多方面入乎,但均未取得顯著的成效,適時推出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應合理選擇該制度建立的方式;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完善損失補償機制;建立信用機制,提高信貸主體的透明度;健全法律,增加懲罰力度。

[關鍵詞]信貸保證保險;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信用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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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和民商法沖突與協調

摘要: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是一種將民事賠償作為標準的保險方式,目前在我國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應用效果?;诖耍疚膶⑹紫冉榻B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其次,分析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的沖突,其中主要包括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在民事責任制度的沖突、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負擔責任之間的沖突、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免責制度之間的沖突。最后,研究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協調,其中主要包括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事責任制度的協調、保險費用支付行為的協調、保留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以及限制董事責任保險的范圍四方面內容。

關鍵詞: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民商法;民事責任制度

隨著時代的發展,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實際應用范圍逐漸擴大,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應用,能夠促進董事履行自身的責任以及義務,將自身的管理價值充分發揮出來。但是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與民商法出現了一定的沖突,導致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面對此種現象,最有效的解決方式就是確定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沖突,同時對其展開相互協調,本文將重點研究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沖突以及協調。

一、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是一種特殊的保險方式,在此過程中,保險對象為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需要對公司以及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方式能夠保證董事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將自身的價值充分發揮出來,屬于一種補充制度。除此之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責任免除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相同點以及不同點,這就要求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實際應用中對其展開區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最早出現在英國一家保險公司,在上個世紀中旬流傳到美國,隨著時代的發展,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也不斷得到了完善。企業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面臨著一定的風險,如果風險出現,導致的后果,董事以及管理人員個人將無法承擔,因此需要在此過程中實施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另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是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在發展中的要求逐漸提升,這對董事會以及管理人員提供了一定的挑戰,提升了其在實際工作中的危險性。因此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為了保證董事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將自身的管理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則需要建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降低風險對董事成員以及管理人員的影響,最終達到促進企業發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對企業發展以及管理人員自身的發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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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公司國外投資規章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改革開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國越來越的企業開始走出國門進行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在海外投資事業取得可喜進展的同時,海外政治風險對我國的海外投資的危脅是不容忽視的,因而,與國際接軌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勢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險制度國際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種: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選擇應該根據具體國情而定。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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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策略

摘要:目前,隨著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與質量在原來的基礎上實現了明顯提升,從而對于養老以及醫療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這種現象,我國結合新時展水平,加強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主要是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本文主要針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完善措施,希望能為相關人員提供合理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措施

在我國所涉及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如今,在我國現代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容上也發生了相應的轉變。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要想在更大程度上提升參保人員切身利益,保證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發展,就必須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同時與實際發展之間實現有效連接,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因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非常多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相應的探索工作,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合理解決,這對于提升我國社會經濟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建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

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其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核心地位,在實施過程中不但可以體現出一定的約束性,同時還能實現對籌資權責的有效劃分,從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經濟發展水平。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要想將其價值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就必須結合時展要求,對其進行不斷優化與完善。如今,基于新時期發展背景下,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了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可以體現政府部門對居民生活的關注程度。如今,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相關部門逐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引起了高度重視,在對該項制度進行建立時,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消費水平以及居民收入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加強了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標準的調整工作,通過對相關政策的不斷優化與完善,可以對于參保人員切身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如今,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要想保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發揮,就必須結合時展要求作出相應的完善與調整,從而才能更好地保證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第二,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F如今,我國面臨著非常嚴重的老齡化現象,因此,通過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工作,可以對整個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發展提供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當城鎮居民退休之后,基本生活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從而促進老有所養以及老有所依政策目標的實現。另外,通過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還能進一步減少青年人員所面臨的壓力,從而能將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從而為社會發展貢獻自己的一分力量。

2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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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保證保險研究論文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增強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存有疑慮,而中小企業又無充足的資產作為抵押。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得到升級,將有效地消除大銀行對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顧慮,當中小企業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替中小企業還本付息的責任,銀行也不會因此而遭受損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將可以和其他大企業一樣從銀行獲得更多的貸款,以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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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相關知識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成為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本文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涵義入手,提出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及如何堅持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必要性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涵義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含義和由來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由于約定的政治風險發生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在減少海外投資風險和有效保護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

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常常遭遇戰爭、內亂、征收、國有化、外匯禁兌及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這使他們認識到對本國的海外投資還必須予以法律的保護,使本國的海外投資盡量避免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得以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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