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和民商法沖突與協調

時間:2022-11-21 1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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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和民商法沖突與協調

摘要: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是一種將民事賠償作為標準的保險方式,目前在我國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應用效果?;诖耍疚膶⑹紫冉榻B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其次,分析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沖突,其中主要包括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在民事責任制度的沖突、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負擔責任之間的沖突、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免責制度之間的沖突。最后,研究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協調,其中主要包括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事責任制度的協調、保險費用支付行為的協調、保留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以及限制董事責任保險的范圍四方面內容。

關鍵詞: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民商法;民事責任制度

隨著時代的發展,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實際應用范圍逐漸擴大,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應用,能夠促進董事履行自身的責任以及義務,將自身的管理價值充分發揮出來。但是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與民商法出現了一定的沖突,導致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面對此種現象,最有效的解決方式就是確定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沖突,同時對其展開相互協調,本文將重點研究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沖突以及協調。

一、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是一種特殊的保險方式,在此過程中,保險對象為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需要對公司以及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方式能夠保證董事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將自身的價值充分發揮出來,屬于一種補充制度。除此之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責任免除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相同點以及不同點,這就要求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實際應用中對其展開區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最早出現在英國一家保險公司,在上個世紀中旬流傳到美國,隨著時代的發展,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也不斷得到了完善。企業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面臨著一定的風險,如果風險出現,導致的后果,董事以及管理人員個人將無法承擔,因此需要在此過程中實施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另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是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在發展中的要求逐漸提升,這對董事會以及管理人員提供了一定的挑戰,提升了其在實際工作中的危險性。因此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為了保證董事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將自身的管理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則需要建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降低風險對董事成員以及管理人員的影響,最終達到促進企業發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對企業發展以及管理人員自身的發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的沖突

(一)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在民事責任制度的沖突

企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一定會存在風險,因此企業的管理人員需要對存在的潛在風險展開判斷,如果在風險發生的過程中,董事以及管理人員能夠履行自己的責任以及義務,則能夠將風險的影響降到最低,在此過程中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最小的,但是無法保證能夠獲得勝訴。如果董事以及管理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出現失誤判斷,導致企業出現經營問題,則需要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甚至影響企業的實際發展。面對這種情況,為了保證董事以及管理人員能夠減輕自身的心理負擔壓力,則可以實施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將自身的才能充分發揮出來,同時促進企業的發展。另外,由于董事以及管理人員的個人財產有限,無法承擔巨額的賠償費用,而采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將董事以及管理人員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我國民法在實際開展過程中對賠償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對不同種類型的不良行為展開制裁,同時對受害人的權益展開保護,在此過程中,雖然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法中的規定不存在明顯沖突,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企業在發生風險之后,將企業需要承擔的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中,這種方式非常容易使董事以及管理人員無法認清事情的嚴重性,進而降低董事以及管理人員在此過程中的責任感。針對這一現象,不少研究人員提出了疑問,甚至部分人認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允許保險公司代替補償,這在某種程度上不符合社會公共理念。

(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負擔責任之間的沖突

我國在上市公司有關規定中表示,上市公司能夠購買董事責任保險,該保險主要用作民事賠償,最終的受益人是董事個人,面對這種情況,該保險到底應該由公司繳納還是個人繳納,是相關人員的矛盾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董事的責任與企業發展相互結合,在此過程中實施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無論是對企業還是董事個人來說,都具有較為積極的影響,因此可以由公司繳納。另一種觀點認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董事的收益程度最大,因此需要由董事個人承擔繳納費用。面對這種情況,考慮到董事責任保險對于公司以及董事個人都具有積極作用,全部由其中一方支付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因此董事責任保險的費用個人以及公司各出一部分,這種方式是目前最合理的一種方式。如果企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不購買董事責任保險,出現風險,僅僅靠董事一個人的力量,無法完全控制住風險,甚至還會為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董事責任保險的購買是具有必要性的。但是在我國民商法中規定,董事在除了公司章程之外,不能隨意簽訂與企業相關的合同以及交易,因此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爭議性,需要對其展開科學合理的調節。

(三)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董事免責制度之間的沖突

董事免責制度指的是在工作中董事能夠獨立發表自身的意見,尤其是在重大事件的決策中,能夠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進行,幫助企業做出正確的發展判斷,同時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但是在董事會決策的過程中,采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因此對于其中持有少數意見的董事,在決策實施過程中的責任應該被免除,這種方式能夠保證董事決策以及責任劃分的公平性,同時這也能充分將公平公正的原則體現出來。由此可以看出,該項制度能夠為董事自由決策以及專業知識判斷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但是董事免責制度的實施,會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產生一定的影響,非常容易使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向著極端的方向發展,進而影響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最終的實際應用效果。

三、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協調

(一)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事責任制度的協調

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事責任制度展開協調,能夠保證民事賠償中違法行為能夠得到有效控制,在此過程中可以對保險公司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展開調整,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中的內容展開規范。第一,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中免責條款的標準展開統一,同時明確表示,本公司董事董事責任保險訴訟賠償不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范圍之內,這種方式能夠增加董事壓力,使其承擔其董事責任保險帶來的責任。第二,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中設定相應的可扣余額,表示企業發展中的補償金以及董事培養金,不在董事責任保險范圍之內,保險公司不給予承擔,需要有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自己承擔。在此過程中具體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由企業以及董事雙方共同決定。這種方式能夠避免小額保險頻繁請求的情況出現,同時降低保險費用增長情況出現的概率,被保險人在此過程中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不能將全部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這種方式能夠提升董事以及高層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促進企業的良好發展。

(二)保險費用支付行為的協調

保險費用是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在此過程中,要想保證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有效開展,就需要對其保險費用的支付行為展開合理優化。美國在此過程中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方案,其中企業承擔保險費用的90%,個人承擔保險費用的10%,在此過程中,企業為例降低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壓力,會通過增加報酬等方式,補償部分保險費用。這種方式不僅減輕了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繳納保險費用中的壓力,同時還能夠對保險費用的繳納行為展開合理劃分,大大提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應用效果。但是我國目前在完善保險費用支付行為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問題,還需要展開進一步的調整。例如,對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展開調整,對董事責任制度的開展方式給予有效控制,尤其是其中必須需要履行的責任,需要制定規范系統的規章制度,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真正落實到實處,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今后在我國的應用發展提供條件。

(三)保留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具有一定的雙面性,既有積極影響又存在消極影響,因此在面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沖突的過程中,需要對其消極的一面展開有效控制。責任體系是民商法中的主要內容,因此在制定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需要將責任體系融入到其中,避免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董事以及高層管理人員利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逃避責任。例如,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對被保險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展開保留,這種方式能夠提升被保險人的責任意識,同時還能夠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中的責任劃分展開完善,最終達到提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應用質量的目的。

(四)限制董事責任保險的范圍

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的過程中,責任范圍劃分的科學性,直接決定著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應用質量,為了能夠給予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相應發展平臺,降低董事責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負面影響,需要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應用在其中。但是,在此過程中需要注意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中的責任展開規劃,如果不確定保險范圍,則非常容易導致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向著極端的方向發展,甚至部分董事會利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不履行相應的責任,成為懈怠工作的保護制度。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在確定保險投資人的過程中,可以由董事人員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組成,不包括前任管理人員以及未來將會擔任該職務的管理人員,明確保險人的范圍。在董事責任保險范圍中,制定相依的除外責任,將其中部分責任排除在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范圍之外,使董事或者是高級管理人員自己承擔,最終提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責任范圍制定的科學性。由此可以看出,在調節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商業法之間沖突的過程中,需要從各個方面出發,保證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優化協調的全面性。

四、結論

綜上所述,隨著人們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關注程度逐漸提升,如何保證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應用效果,成為有關人員關注的重點問題。本文通過研究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協調方式發現,對其進行研究,能夠有效提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應用效果,同時還能夠促進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的共同發展。由此可以看出,研究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商法之間的相互協調方式,能夠為今后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奠定基礎。

作者:高云 單位:遼寧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