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6: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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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

新巴塞爾協議論文

巴塞爾協議是一個對全球銀行活動有著深刻影響的國際性銀行監督管理合約,我國已表示接受巴塞爾協議,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對的國際競爭壓力,我國的商業銀行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國際銀行經營管理的統一規則,接受以巴塞爾協議為準繩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標準和方法。這將促進我國銀行業全面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改進信息披露制度,并推進監管的規范化、全程化,保證監管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一、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風險管理的體制性差異較大。我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還未真正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這一根本性問題仍待進一步解決,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所需的法律體系以及市場調控制度也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反觀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國外銀行一般都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組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它們運作規范,具有完善的產權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特別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這些體制優勢使得國外商業銀行具有較高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

第二,風險管理機制上的差距比較明顯。國外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機制方面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統,其中包括:一、風險甄別系統。用于分析風險來源及成因,區分風險類別及危害性程度;二、風險報險系統。主要進行風險預警,傳遞風險信息并建立風險資料庫;三、風險決策系統。確立、行使風險管理原則,制定風險指標以及避險策略等職能;四、風險避險系統。具體實施風險規避行為,對風險進行再分配或轉移;五、全程監控系統。對風險管理全過程進行全面監理和控制,并做出風險管理評估報告。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國外商業銀行經營運作的堅實基礎,也是銀行安全性原則的重要體現。而這一點正是國內商業銀行的薄弱環節。當前,國內銀行普遍存在著風險管理機制缺失的問題。

第三,風險管理工具及技術方面有較大的差距。目前,國際金融市場上,一方面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層出不窮,金融創新業務在銀行業務中占據著越來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風險與市場不確定性不斷增強,銀行風險管理日趨復雜。然而,國內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創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遠遠落在了西方國家之后。國外很多風險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國內銀行業風險管理過程中發揮作用。

第四,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銀行業產業集中度較高,大部分的產值都集中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這就導致了銀行業競爭不充分。由于當前我國的資本市場還很不發達,企業融資需求主要還是通過間接融資來進行,這就使得銀行的資產運作空間十分狹窄。而資產結構的單一化必然會導致銀行的資產質量更容易受到宏觀經濟周期性波動的影響,受到企業經營狀況的影響,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給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帶來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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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與商業銀行監管論文

1巴塞爾協議Ⅲ的發展

國際金融危機風暴充分暴露了歐美國家金融體系和金融監管體系的重大漏洞。因此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對國際金融監管框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以降低銀行的風險,增強銀行的穩健性。由于在金融海嘯的大背景下,巴塞爾協議Ⅲ僅用了兩年時間就獲得一致通過。2010年12月16日由巴塞爾委員會正式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對比前兩版的巴塞爾協議,其最新發展方向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在單家銀行層面上,關注點從資產方擴展到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要素;第二,就穩定性而言,關注點從單家銀行穩定性擴展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第三,從宏觀性而言,關注點從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擴展到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間的聯系。因此最新版巴塞爾協議的關注點更全面,從更廣的維度和視野監管銀行風險,體現了對銀行監管在三個層面的擴展,加強了對金融體系的監管。在監管內容的發展上,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發展是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引入留存超額資本和逆周期資本緩沖,引入了杠桿率監管指標,同時對系統性重要銀行增加額外的資本要求。在新監管標準的實施的進程上,巴塞爾協議第三版要求各成員經濟體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5年正式完成資本充足率的相關指標,其主要指標和過渡期期間的每年最低標準見表1。除了調整了資本充足率的相關指標,同時增加了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的留存超額資本,其標準是不低于2.5%,從2016年開始過渡期至2019年正式實施。其過渡期期間每年最低標準見表2。由于留存超額資本是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因此最終監管指標由兩項標準相加,至2019年銀行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標準分別為:7%、8.5%、10.5%,將導致銀行的資本受到一定程度的擠壓。除了資本充足率和留存超額資本,巴塞爾協議Ⅲ杠桿率作為風險資產要求的一個可靠的補充措施。由于杠桿率是資產負債表中總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率,是衡量負債風險的指標。因此杠桿率的引入旨在用簡單、基于無風險的防御措施增強基于風險的要求措施。而杠桿率的要求是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并行期內,按照3%的最低要求進行測試。對于世界各國的銀行業,要達到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資本監管指標并不容易。銀行必須要積極推動業務轉型,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以改善現有的資本充足率。對于全球范圍內不同區域的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情況差別較大。歐盟的銀行需要在2019年前達標需要總額超過1萬億歐元的注入以達標資本充足率,美國銀行的資本情況比歐盟略好但也不容樂觀。由于亞洲原來的資本要求已經較高,原金融資本充足率比其他區域的市場都要高,因此資金壓力相對于歐盟和美國較小。自巴塞爾協議Ⅲ以來,各國陸續制定相關的資本監管指標以提高資本充足率,而美聯儲也于2013年7月2日批準美國銀行業執行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資本規定,承諾將制定針對華爾街大型金融機構的嚴厲新規。

2我國新監管標準的與對銀行影響分析

2.1中國的巴塞爾協議Ⅲ

2011年4月,中國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意見》被看成是中國的巴塞爾協議Ⅲ。《意見》中制定了中國相關資本監管指標。明確表示將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并于2019年前全面達標。具體指標見表3所示。同時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將不低于11.5%(8%+2.5%+1%)和10.5%。而對于杠桿率的要求,《意見》指出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以控制銀行表內業務風險,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于4%,比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高1%。《意見》的相關監管指標和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指標保持一致,在資本充足率、留存超額資本、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等指標均達到了要求。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對中國銀行業的資本監管制度也給予了積極的評價,2013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中國資本監管規則與國際資本監管規則一致性的評估報告,總體評估結論為“符合”,資本監管框架的14個組成部分中,12項被評為“符合”,兩項被評為“大體符合”。

2.2我國新監管標準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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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渡期我國的金融改革

□作者:華僑大學商學院林俊國

內容摘要: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反映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因此,許多國家表示將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然而,我國卻面臨著雙重挑戰: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我國尚缺乏必要的條件;不實施新資本協議,我國將面臨許多不利的影響。本文著重分析我國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兩難選擇及金融改革對策。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兩難選擇對策

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正式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國將于2006年12月底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以國際活躍銀行為基礎,詳細地闡述了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監管思想,同時新資本協議通過對商業銀行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規范,來約束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以達到保證全球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目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反映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因此,許多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也紛紛表示將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然而,我國卻面臨著雙重挑戰。

挑戰之一:我國缺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目前,我國缺乏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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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對外資銀行的啟發

一、引言

近30年來,外資銀行在我國無論從深度還是廣度都取得了迅速發展,并日益融入國民的經濟生活,也帶動了國內銀行業趨于完善。隨著四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和至今尚未解決的歐債危機先后爆發,金融界不得不深刻反思這些始作俑者跨國金融巨頭的監管問題。最新的《巴塞爾協議Ⅲ》代表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趨向,其在銀行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三個主要方面和其他流動性指標方面均成倍大幅提升了監管要求。全球金融監管當局的關注焦點都聚集在《巴塞爾協議Ⅲ》有關操作的實施問題。如何與國際接軌,在新國際標準出臺之際,把握住全面提高對在華外資銀行的監管水平、縮小差距的契機,成為當前監管當局面臨的重要課題。

二、外資銀行發展現狀和監管歷程

自20世紀80年代初首家外資銀行進入中國,30年間外資銀行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已形成了以長三角、珠三角和環渤海經濟圈為核心、向全國其他地區輻射的開闊格局,經過近30年的發展,其廣度和深度均發生了質的變化。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現狀今年來外資銀行在我國取得了迅速的發展,截至2011年9月末,外資銀行在國內已設立了39家外資法人銀行(共下設247家分行、附屬機構)、93家外國銀行分行、1家外資財務公司和207家代表處。相比加入我國世貿組織前,外資銀行的分行數增加至175家,支行數則從6家增至380家。將分行改制為本地注冊的法人銀行,這是31家在華外資銀行為了盡快的實現本土化所采取的主要方式,目前外資法人銀行數已3倍于2001年前,外資法人銀行占外資銀行整體份額從加入2001年的5.24%提高到87.66%,存款份額更超過95%,營業網點數量也已占外資銀行營業網點總數的87%。整個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達到2.06萬億元。不但資產規模穩定增長,外資銀行在基本面的經營總體比較健康,當前有良好的資產質量,僅有不到0.5%的不良貸款率,低于境內行業平均水平。另外法人銀行流動性比例達70.94%,整體具有充足的流動性,并且撥備覆蓋率達270.72%。綜上所述,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穩定快速增長,質量良好,風險穩定可控,空間廣闊,隨著市場開放程度的日益增加,還將迎來長時間的穩定高增長。

(二)外資銀行的監管特點現行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內部缺陷在2008年金融危機當中被暴露出來,由此在國際范圍內引起當局對既往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監管有效性的深刻反思。在這次金融危機中,老牌跨國金融巨頭風光不再,其次發達經濟體監管當局的監管不力也是歷次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從監管者角度分析,外資銀行與國內商業銀行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尤其在跨國屬性、風險特征等方面應有相當區別。第一點區別是和國內銀行的監管相比,監管主體不完全相同,因為東道國、母國和國際金融組織都存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責任。其次,監管目的不同。銀行監管在通常意義上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持整個銀行體系安全等。除了這個目的之外,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其責任還包括保護東道國銀行業、維護國內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顯然就對我國監管當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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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啟示

摘要: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以及監管有助于金融體系平穩運行和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巴塞爾協議作為全球重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管理標準,對銀行識別和管理風險提供一定的準則。本文探討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對銀行提出的新要求;根據其內容分析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并以此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金融監管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不僅給各國的經濟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其背后也揭示出對銀行監管體系的不足和漏洞。巴塞爾協議Ⅲ更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其目的在于對金融危機出現之后對金融系統的一次補救,巴塞爾協議Ⅲ的修訂,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銀行的監管。由于受到肺炎的影響,原定于2022年初實施的《巴塞爾協議》相關規定相應推遲一年,新的巴塞爾協議內容中,包括杠桿率、信用風險權重法等多個監管指標,強化了資本監管,并以此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監管框架,新修改的指標和內容可以更好地應對經濟周期性風險和銀行系統性風險的能力[1]。

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的新要求

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國際上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主要理念時微觀審慎監管,其主要的要求是確保每個個體的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的穩健性,這樣可確保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但是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銀行間的聯動作用,讓全世界的監管當局意識到,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之間以及國內每個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加強,個體的危機會導致整個金融市場危機的蔓延,進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宏觀審慎監管的理念來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

(一)加強對資本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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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新巴塞爾協議與商行的風險管理

摘要:新巴塞爾協議區別于舊協議的核心之處在于: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與市場約束;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資本充足率、計量方法、信息披霉提出了新要求。鑒于我國銀行業的現狀,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應該通過綜合改革提高資本充足率,應從信用風險管理逐步轉向全面風險管理。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最低資本要求風險管理

2004年6月26日,十國集團的央行行長和銀行監管當局負責人一致同意公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standards:Arevisedframework),即通常所說的新巴塞爾協議(BaselII)。

一、新協議更新的主要內容

與1999年6月框架文件一樣,新協議強調了“三個支柱”在現代監管體制中的作用。

支柱一: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最低資本要求的方案建立在1988年協議內容的基礎上,新協議保留了現有的資本定義以及8%的資本與風險權重資產比率的最低要求。新協議改善了風險度量方法,即資本充足率公式分母中的信用風險度量更趨精密,新協議提供了兩種信用風險度量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基于內部評級的方法(簡稱IR$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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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監管模式的研究論文

一、前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以來,作為國際銀行業最重要的游戲規則,它正在深刻地重塑著全球銀行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市場格局,而其所蘊涵的監管理念的變化也正在被歐美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實踐和運用著。新協議的最大變革之一就是將監督檢查列為了三大支柱之一,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積極主動的要求,促使監管當局積極參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完善和評估等過程,實現從規則監管模式(rule-basedapproach)到過程(process-basedapproach)監管模式的轉變。目前,隨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臨近,包括美國貨幣監理署在內的發達金融市場的監管當局都已不同程度的開展了模型的驗證階段。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銀行業界缺乏實施新協議的明確時間框架,監管當局尚未確立過程監管模式的審慎監管理念和相應對策是這當中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因而,實質上過程監管模式的確立關系到的不僅僅是審慎監管理念的構建,更與我國銀行業能否遵循國際銀行業的游戲準則從而在國際銀行業界謀求發展空間密切相關。正是基于上述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筆者將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程監管模式在國內的研究情況進行文獻綜述,以求對過程型監管模式有一個全面深入的概述,為進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礎。

二、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概念的研究

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的研究還比較粗淺,仍停留在對過程監管進行一般性的介紹,包括定義、特點、優勢及與傳統監管方式的比較。

胡懷邦(2005)對過程監管做了比較具體的闡述,他認為過程監管是風險性監管的監管程序,“與傳統的監管方式相比,風險監管不再僅僅局限于對個別指標或瞬間結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個銀行經營業務全過程的跟蹤監控,是一個首尾相接、循環往復的連續跟蹤監控過程,通過‘了解被監管機構——風險評估——策劃監管工作——確定現場檢查范圍——實施現場檢查——輔以連續性的非現場檢查——進一步了解被監管機構’這樣一個前后相繼、螺旋上升的監管循環,對被監管機構營運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考量評價,整個過程堅持‘盯住風險’的原則,緊緊圍繞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而展開,始終強調的是對風險的分析、評價、預測、預警,并通過優化監管工作流程,提高監管工作的時效性、預見性和前瞻性,同時還通過審慎監管會議、聯席會議、監管例會、監管咨詢書和預警通知書等形式,加強信息的反饋工作,對風險及時進行‘窗口’提示,疏通監管意圖的傳導機制,提高監管效率。”[1]

金雪軍、李紅坤(2005)將過程監管定性為對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方式。作者通過對比規則監管和過程監管來闡述過程監管的內涵。他們認為,規則監管制定了被監管企業必須遵守的規范性標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用以評估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金數量的簡單機械公式的應用,它針對所有的機構是一致的、標準化的;過程監管則拋棄了標準化的想法,也不認為定期的報告制度對評估銀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強調過程的完整性代替資本金計算的標準化和定期報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這兩種監管方式是完全對立的,體現在:(1)過程型管更難于實施,因為銀行在其內部體系上具有多樣性以及在評估資本配置機制的充分性時涉及到相機抉擇;(2)過程監管包括由個別銀行用其專有信息所決定的一些措施,而這些措施很可能是銀行出于競爭的考慮不愿意公開的;(3)由于評估這些過程有賴于特定機構的專有信息,因此往往難以重復和驗證,從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規則監管;(4)從設計和實踐的角度來講,過程監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銀行都服從一個統一的風險計量框架,因而其結果在銀行之間不具有可比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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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內外部投資論文

巴塞爾資本協議(下稱“新協議”)的宗旨是提高監管資本對風險的敏感性。從本質上說,它是一個風險監管和風險管理的協定.新協議是通過兩個方面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的。一方面是對高級風險計量方法提供監管資本激勵,促使銀行采用對風險更加敏感的高級風險計量方法;另一方面,為從監管當局獲得采用高級風險量化方法的資格,銀行必須達到更高的技術標準和制度標準,從而迫使銀行在追求具有資本激勵的高級計量方法過程中全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新協議對內、外部評級法應用的具體規定

新協議規定銀行計量信用風險資本的依據是評級,此評級可以是外部評級也可以是內部評級,應根據銀行采用的風險資本計量方法來確定。其中,使用標準法計量的銀行必須采用外部評級結果,使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可以有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選擇。以上各種評級方法的使用必須得到銀行監管當局的認可。

對于標準法下對外部評級機構的認定,新協議確立了六項認定合格標準,即客觀性、獨立性.國際通用性、透明度、資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評級機構提供可靠評級結果的基本條件是要擁有充足可靠的歷史數據和相關信息資源,具有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穩定的評級方法系統,能夠不受政治經濟及其他因素的干擾進行獨立、客觀和公正的評級活動。

利用銀行內部評級結果進行資本金計量的內部評級方法與標準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銀行對于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評估值可作為計算資本計量要求的基本參數,即可基于銀行自身的內部評級系統來計算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其中,內部評級法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而高級法中所有資本要求的計算參數都要由銀行測算數值來決定。

應用內、外部評級方法進行資本計量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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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與銀行風險監管論文

內容摘要: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銀行監管的新標準將對我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產生重大影響,新協議確立的“三大支柱”對我國的銀行風險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盡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們面臨的迫切任務。

關鍵詞:監管當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風險模型巴塞爾委員會銀行風險銀行監管外部評級合規性監管違約概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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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論文

《新資本協議》自以來,在國際金融界引起積極反響,不僅十國集團和歐盟計劃在2006年實施該協議,而且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南非、印度、俄羅斯、馬來西亞、菲律賓也相繼出臺方案,積極準備向實施新協議過渡??偟目矗腿麪栃聟f議在全球范圍內的實施已成定局,而作為新協議核心的內部評級法也將成為銀行風險管理和資本監管的主流模式。

能否實施新資本協議既代表一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也標志著該國金融體系的國際化程度。中國作為當今世界上最具經濟活力和增長潛力的國家,在這一問題應該有一個明確、積極和務實的態度。本文從實際出發,結合新資本協議的技術要求,探討了中國銀行業實施內部評級法在戰略上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基本政策措施。

一、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必要性

(一)實施內部評級法是應對國際同業競爭的需要

內部評級法作為新資本協議核心內容,將資本要求與銀行所面臨的各類風險有機結合起來,反映了現代銀行業務的多樣性、系統性和縝密性,代表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我國銀行業在內部評級體系方面處于落后狀態,由此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2006年起,我國金融業將全面實現對外開放,國外銀行將大舉進入,它們將依托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與我國銀行展開全方位市場競爭。其競爭優勢不僅體現在前臺營銷能力上,而且更多地存在于后臺的風險管理領域。如果我國銀行體系不抓緊改變現狀,而是繼續沿襲舊的粗放模式,那就會在日益激烈的國際化競爭中陷入困境。

(二)實施內部評級法是銀行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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