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2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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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表達權的社會和諧功能

●今天對表達權的提升和強調,恰恰也是中國社會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面臨新的挑戰的鮮明體現。市場體制的逐步成熟,現代社會結構——日益復雜的社會分工和高度分化的利益群體格局,與過去比較簡單、容易、清晰的社會表達絕不能同日而語,必須予以新的提升和推進。要協調好如此復雜的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達到社會和諧,沒有高水平的表達權是難以想象的

●現代政治文明以民主政治來消解矛盾和沖突,追求社會穩定與和諧。而表達權則是民主政治的一個基本內容。正是在廣泛的社會表達中,我們能夠正確地整合出社會的共同利益,同樣,廣泛充分的表達也能使我們準確地把握其利益的差別,更重要的是能夠及時地進行利益的協調,避免形成嚴重的社會分化和利益沖突,以保證社會健康發展

●表達權對于社會和諧具有重要價值,還在于它作為民主科學決策的要件,成為社會和諧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要比較全面地收集信息和正確地處理信息,沒有方方面面充分地發表意見是難以保障的;擬制和評估方案同樣如此。獨斷專行、閉目塞聽很難與科學決策掛上鉤。因此,表達權不僅僅是一種權利的享有問題,它還同人類正確地認識世界,科學地設計自己的活動有關

社會和諧與社會大眾的表達權有著密切的內在關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中,把表達權與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相并列,作為依法保障的公民重要權利,這在過去是沒有過的。在社會和諧的內在邏輯中,表達權是非常值得探討的重要環節。

首先,表達權伴隨著人類的文明進步而不斷顯現,它與對社會和諧的追求有著必然的內在關聯。

一部人類的文明史,也是一部表達權的成長史??v覽歷史可以發現,社會的繁榮昌盛,往往同表達權的推進相生相伴。古希臘人認為,“人的本質是作為言說者而存在”的。古希臘繁榮期,學園興盛,思想活躍,論辯術得到極大發展。如果沒有這樣一種社會表達為基礎,很難設想古希臘的民主政治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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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被害人表達權

【摘要】被害人表達權,是被害人諸權利中首要的、基本的權利。被害人的復仇意愿和求償意愿皆要借助表達權以實現。在歷史上,被害人的復仇表達權和求償表達權產生有先后,在現代司法過程中,被害人的復仇表達權和求償表達權都應該獲得尊重和滿足。

【關鍵詞】被害人表達權;復仇表達權;求償表達權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作為利益受損方,“有話要說”是合乎邏輯和常情的。在實踐中,由于刑事訴訟“追究犯罪”“保障人權”兩個價值目標并沒有與被害人直接相關,所以對被害人“有話要說”的權利重視和保障的程度都不夠。如果說從保障人權的角度設置的被告人沉默權體系能夠保障被告人“有話可以不說”是合理的,那么從化解矛盾的角度設置被害人表達權體系以保證被害人“有話可以說”也是必要的。

一、被害人表達權的涵義

表達權首先作為一種政治權利出現在公民視野中。享有表達權的公民,有權表達自己的獨立意志,因而是民主政治之本質體現;能夠表達自己的意志來反映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約束,因而是監督國家權力之需要;表達的意見能夠被傾聽,因而是形成科學決策的需要。于是學者對表達權進行了如下的概括:公民表達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由法律確認,受法律保護和限制,通過一定方式公開發表、傳遞思想、意見、主張、觀點等內容,而不受他人和社會組織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權利。{1}(P11)郭道暉先生對于公民表達權也有如下的論述:人是社會的動物,人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總和。人與人的關系只有通過彼此意思的表達,才能形成。表達自由不僅是個人人格的自我體現,也是人類的社會性人格的體現,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動力。它是首要的基本人權。{2}(P54)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表達權在法律層面予以保障便顯得尤為重要和意義長遠,保障公民表達權,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覺性。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公民享有充分的表達權,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見、愿望和要求。{1}(P14)

被害人的表達權,具有公民表達權的一切屬性,但也具有自己的特質。這種特質取決于被害人所處的特殊場境,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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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表達權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和諧社會要兼顧各個群體的不同利益,社會和諧要在不同利益主體的對抗博弈中實現。自由充分的表達是對抗博弈的前提和條件,表達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本文擬就表達權的概念、淵源和特征,表達權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促進作用,以及人大在暢通民眾表達渠道、促進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為,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表達權的概念、淵源和特征

本文所稱表達權是指公民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公開發表、傳遞自己的意見、主張、觀點和情感,并不受任何他人或組織非法干涉、限制和侵犯的自由權利。表達自由是現代民主文明社會里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也是現代人權的基本內容。

考察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我們看到,表達權也有一個逐漸被認識、被尊重、進而受保護的過程。在古代奴隸制時代,奴隸是會說話的工具,是物而不是“人”,談人權就是無源之水。在封建農奴制時代,農奴對封建主有著緊密的人身依附關系,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講人權也是無本之木。在我國長達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封建專制將表達自由緊緊箍死,從秦朝的“焚書坑儒”到清代的“文字獄”,哪有普羅大眾說話的地方和表達思想的機會。在歐洲,專制體制同樣把堅持自己思想的布魯諾燒死,同樣也沒有給他任何表達自己的思想和為自己辯解的機會。直到歐洲文藝復興時期,隨著“天賦人權”等近代民主思想的啟蒙,人的生命和權利才真正被關注,人權才真正被重視和尊重,表達自由才逐漸被寫進各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文件中受到保護?!稓W洲人權公約》第10條宣稱,人人有表達自由的權利,包括持有意見的自由、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并不受公權干涉,不受疆界影響。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也將表達自由奉為人的基本權利,國會不得立法干預。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款規定,言論自由意味著人人享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該權利包括尋求、接收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權利。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政府必須為公民表達自己的意愿提供各種便利的渠道,排除信息傳播過程中的各種干擾和阻礙。

從當前各國對表達權的認識、態度和法律規定來看,表達權具有如下特征:

1、表達權的主體一般是公民。表達權基本的前提是肯定人的存在,重視人的尊嚴和價值,重視人的主體地位,人才是表達行為的發出者和承擔者。但隨著經濟發展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關系的變化,表達權的主體又擴展到了社會組織、群眾團體、法人單位,以及政黨、民族乃至國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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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表達權的法律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徐秀霞工作單位:中共吉林省委黨校

公民表達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由法律確認,受法律保障和限制,通過一定方式公開發表、傳遞思想、意見、主張、觀點等內容,而不受他人和社會組織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權利。[1]表達權是憲法學概念,屬于精神自由權范疇。精神自由權包括精神內在自由權和外在自由權。內在自由權只有表明于外部、傳達于外部時,方能實現,這一實現途徑就構成表達自由的需求。因此,表達自由與表達權可作為同一個概念使用。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眻蟾娴谝淮伍_宗明義地將“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相并列,作為廣大公民民主權利的具體指向和內涵表述。尤其是報告繼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表達權”這個概念之后,再度把“表達權”列為公民四權之一,強調要依法保障,這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構建和諧社會以及大力發展文化創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保障公民表達權的重要意義

⒈保障公民表達權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賴以建立的堅實基礎。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就有賴于保障公民表達權。使公民能夠自由地表達其意志和要求,來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民主是多數人的選擇,法治則是多數人選擇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狀態,要實現民主選舉,就要讓公民享有表達權,真正選出代表人民的代表。公民通過各種渠道,發表意見,集中民意,上傳民情,使執政者的決策反映民意,從而得到公眾的認同、信任與支持,實現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公民表達權是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基礎,也是民主建設的目的,“沒有表達自由,就不能稱之為民主政治,沒有表達自由,就無法產生民主政治,沒有表達自由,就不能維持民主政治?!盵2](p116-117)公民發表意見、建議是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方式,公民沒有表達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監督。馬克思曾經指出,報刊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嚴密地監督人民代表先生們的活動。早在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同志就告誡我們,一個革命政黨,就怕聽不到人民的聲音,最可怕的是鴉雀無聲。依法保障公民表達權,是民主制度建設的內容,也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要求,可見,表達自由在基本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主社會得以確立的基礎。⒉保障公民表達權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證。首先,保障公民表達權可以使立法更民主、更科學。加強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前提。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保證。因此,要制定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應該借助于公民表達權的實現,傾聽各種各樣的意見,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分析和比較,找出各自存在的意義和合理性,判斷、衡量它們各自的價值,協調好各種利益關系,從而制定出能夠反映最大多數人根本愿望和利益的法律體系。否則,“對成員向社會提出建議的任何限制都會削弱民主,降低參與的深度”[3]進而影響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其次,保障公民表達權有利于促進和維護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正義的重要體現形式。在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實現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充分保障公民表達自由的權利。只有人們表達自由的權利特別是新聞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才有助于公民知情權的實現,這樣公民就可以及時關注有關案件的司法進程,并能夠形成社會輿論,從而實現公民對司法進行監督的權利,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第三,保障公民表達權有利于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國家的政府應該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是受人民監督的政府。表達自由對政府依法行政的促進作用體現在啟動公共權力機構內部的監督程序。由于內部監督往往存在信息、工作作風乃至利益關系等的限制和制約,其啟動監督程序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但是如果在新聞自由和社會輿論壓力的作用下,往往能夠啟動一公共機構對另一機構的監督,從而保證政府依法辦事。不僅如此,表達自由也會使行政工作人員處于公共輿論和新聞機構的監督之下,有利于形成自我約束機制,進而減少行政活動中的隨意性和專斷性。⒊公民依法行使表達權是社會穩定與和諧的需要。當前,我國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政府與法治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不同利益需求的個人和組織逐漸形成,各種利益矛盾不斷增多。因此,只有各社會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人們平等地享有表達自己的思想、觀點、主張和看法的話語權,才能實現和保障社會公平(平等博弈)。而社會公平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首要條件。同時,不同思想、觀點、不同主張、看法的人們只有平等地享有表達權、話語權,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協調、相互妥協。沒有相互了解、協調和妥協,各種利益沖突無法化解,利益沖突長期不能協調、化解,社會就無法穩定。⒋保障公民表達權是大力推進文化創新的動力和需要。推進文化創新是黨的十七大對全面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推進文化創新是我們黨始終代表先進文化方向、建設國家創新體系、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文化創新必須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歷史上大凡體現新思想的科學理論和文化樣式,在初生時總被視為異端。如果社會容許表達自由,不同的觀點可以自由討論,就可以使偉大的思想家、科學家脫穎而出,使科學文化繁榮昌盛。反之,如果沒有表達自由,在藝術創作上就難以形成題材、樣式和風格的多樣發展,在學術理論上不同觀點和學派就難以自由討論。因此,保障公民表達權也是大力推進文化創新的需要。

二、我國公民表達權的法制保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中,無論從表達自由的形式,還是表達自由的內容來說,我國憲法和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涉及表達自由的內容較為復雜,法律、法規、規章等層次也較多,總體來說,我國憲法和法律對表達自由的法律保障與規制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實現: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合、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我國《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述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愿,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我國《信訪條例》、《著作權法》、《集會游行示威法》、《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也有相關規定。我國刑法主要以言論犯罪的形式對言論自由做了必要的限制。據統計,我國刑法中有15個罪名是與言論有關的,如煽動顛覆政府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出版物罪,侵犯通信自由罪,誹謗罪等等。此外我國也加人保障公民表達自由的一系列國際公約,如我國19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另外,我國政府和司法機關還十分重視對公民表達自由的制度保障和司法救濟。表達自由作為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與其他權利一樣本身包括十分豐富的內容。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有許多涉及表達自由的法律法規,但是從總體上看,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結構轉型的不斷深入,我國目前有關公民表達自由的法律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明顯,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我國對公民表達自由的法制保障存在不足。我國憲法沒有明確地把表達自由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加以規定。公民表達權有政治自由權利的屬性,又有非政治自由權利的屬性。因此,公民表達權的內容既有政治表達、也有非政治表達,“它涵蓋各項政治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信息傳播自由、結社自由、出版自由、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等等)、科學研究和文藝創作的自由、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的權利等等”。實際上各國法律在保障公民政治表達的同時,也保障公民非政治表達。但是,我國現行刑法中對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解釋中包括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權利”。這也是我國憲法所涉及的主要的表達自由的內容。按此理解,憲法所規定的諸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否僅僅就是一種政治權利,顯然這種解釋是無法涵蓋表達自由應有的內涵。[4](p174-175)二是目前法律體系中對表達自由作出規定的法律位階有待提高。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對表達自由作出規定的法律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都是政府制定的,它的立法理念偏重于管理,因此這些法規、規章都在不同程度上對公民的表達自由作出了限制。表達自由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從法理和立法學基本理論上說,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屬于法律保留的范疇,而不宜或者說不能以行政法規或部委規章來加以限制。換句話說,在我國如果要對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只能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進行,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均沒有這種權力。因此,要對現行的行政法規進行清理,必要的內容應盡快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規定,不合理的應予以廢止。從法規、規章上升為法律對表達自由法律制度的完善十分必要,因為法律制定的過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法規、規章在立法理念上的不足。三是保障公民表達權的司法資源相對缺乏。公民表達權與其他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司法的公正與法官對利益沖突權衡分析的智慧就顯得非常重要。而中國目前的司法工作和法官的整體素質仍有待提高。四是與公民表達權相適應的政府信息供給不足。政府信息公開是公民行使表達權的基礎。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的轉軌時期,貪污腐敗、道德墮落等消極現象還大量存在,客觀上需要公眾、新聞機構通過輿論監督形式予以遏止。同時,在討論公共事務方面,民眾要求更多的知情權和討論空間,而政府在政務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方面還存在許多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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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公共服務建設與公民表達權論文

[論文關鍵詞]傳媒;表達權;公民

[論文內容提要]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前迫在眉睫的事業,包括要提高公民意識、人民表達權和全民族文化水平。如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管理層、媒體人、全社會需要積極應對落實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公民表達權——問題的提出

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笨偫碓凇墩ぷ鲌蟾妗分刑岢觯骸案骷壵獔猿挚茖W民主決策,完善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決策責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标P注民生、還權于民,尊重人民民主權利,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實現政府高效、廉潔、節約和透明,這表明中國的民主建設已推進到更高的層面。

公民表達權的提出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中國正在走向有利于權力的組織和控制的民主法治時代。民主程序需要逐步建立;公民們自尊、自愛、勇敢的品德與價值觀,以及實施民主程序、依靠民主程序生存的思想和素質,使他們在民主生活中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權力。有關方面運用公權力依法主動保護公民民主權利的同時,還要鼓勵公民積極廣泛地利用公共媒介表達自己的要求和聲音。

今天,技術走向越來越促進傳播媒介的高端化趨勢,數字媒體和網絡技術與傳統傳媒一起,全方位發揮著對于大眾的影響力,這意味著傳媒越來越發達。而公民表達權的合理運用,使得大眾有機會更多參與社會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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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表達權法制保障論文

關鍵詞:表達權言論自由誹謗罪因言獲罪罪刑法定

[摘要]:本文以我國近年發生的十幾起因批評當權者而獲罪的案例為背景,論證了言論多元的基本哲理、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在保障人民表達權方面的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了若干審理關涉公共事務言論案件的法律準則。作者認為,動輒“因言獲罪”不是民主與法治社會的正?,F象,如何從法律上抑制“因言獲罪”事件頻發,是一個值得我們繼續深入探討的話題。

2007年召開的黨的十七大上,總書記的政治報告完整提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要求;2008年6月20日,他在視察人民日報的講話時,再次申述了這四項人民的權利。提出保障人民的這些權利,是以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問題為背景的。近些年來,“因言獲罪”事件時有發生。十七大之前的2006年,發生安徽“五河短信案”、重慶“彭水詩案”、山東“高唐網案”;十七大召開的當年,發生山西“稷山文案”、山東“紅鉆帝國案”、江蘇“無錫藍藻案”、海南“儋州歌案”、陜西“志丹短信案”、河南“孟州書案”;2008年,又發生遼寧“西豐誹謗案”、安徽“靈璧侮辱案”、四川“通江詩案”;2009年,河南“靈寶帖案”、重慶“反漲價T恤案”、四川“遂寧帖案”、內蒙“鄂爾多斯帖案”等等。以上尚是受到傳媒關注的,沒有受到關注的同類事件更多。

如此眾多的案例,同質異構,呈現出一個共同的問題,即人民的自由表達權如何得到法律法規和法治化理念的保障。本文主要探討對言論的寬容及相應的法律調整準則。

要想使輿論一律是不可能,也是不應該的

在哲理上,言論不可能一律,因而至少應當容忍表達的多元,這是歷史上眾多學者的共同看法;而認定自己的觀點、行為“絕對之是”,通常被視為主觀意志上的“唯我論”現象。英國哲學家以賽亞•伯林(IsaiahBerlin)曾用“獨斷式的確定感”(dogmaticcertainty)一語加以概括。[1]以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在知識論上持“非獨斷”和“不確定”的觀點。在認識論上,哈耶克(FriedrichAugustvonHayek)提出“不可避免的無知”(inevitableignorance),他指出:“有關主張寬容的經典論點,無疑是以承認我們所主張的這種無知為基礎的?!盵2]顯然,要求言論一律,在認識論上也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幻想,因為沒有人全知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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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網絡民族主義視野下的公民表達權

摘要:網絡民族主義是網絡和民族主義的有機結合,以網絡為平臺,以民族主義為話題,公民的表達權在表達的主體、內容、方式以及對表達權的控制上與傳統表達權相比,有著自己的特點。為保障和規范網絡中公民充分行使表達權,應當從完善網絡立法和公民表達權立法兩個角度著手。

關鍵詞:網絡民族主義;網絡;公民表達權;立法

一、中國網絡民族主義的概述

(一)概念

“網絡民族主義”,是伴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而出現的一個新詞匯。這一概念首先在2003年《國際先驅導報》所刊載的《京滬高速鐵路撞上民族主義浪潮》的相關報道中提出。有學者認為,由于互聯網成了宣泄民族主義情緒的場所,有論者將這種社會現象稱為“網絡民族主義”。有學者這樣描述“網絡民族主義”:以網絡為平臺,發表愛國主義言論,反對狹隘的民族主義;以網絡為“根據地”,集結志同道合者并采取反對日本右翼的具體行動。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以及網絡民族主義的發展,筆者認為,“網絡民族主義”是“網絡”與“民族主義”二者的有機結合的產物。換言之,“網絡民族主義”是民族主義思潮在網絡時代借助網絡這一平臺,充分實現自我精神價值、訴求和目標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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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政策看公民利益表達機制

當代我國利益表達機制的缺陷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民主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社會利益表達機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已經形成的利益表達機制的缺陷也很明顯,直接影響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尤其是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在利益表達上的不平等地位和對政治系統影響上的差異,已成為影響政府科學民主決策的關鍵性因素。1.利益表達主體的權利意識缺乏,使得利益表達的意愿難以如愿。有些利益表達主體的文化水平、自身素質不高,信息來源與交流不暢通,對法律知識缺乏了解,因而限制了利益表達主體的眼界,使其對自己的權益及其表達缺乏自覺性,對自己利益受侵犯的事件往往采取忍氣吞聲或消極抵抗的做法,而不是通過正當的渠道向有關方面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在政治共同體中,究竟怎樣在思想觀念上建構自我,以什么樣的方式對身處其中的復雜的政治關系進行體驗、認知和評價,不同的成員有不同的取向和做法。在西方,個人作為利益表達的主體是國家政治過程中的普遍現象,因為個人作為自身利益表達者具有“持續的重要性”,“個人也可能在范圍較廣的問題上試圖表達自己的意見”。[7]在中國,廣大利益表達主體受幾千年來封建文化的影響,普遍缺乏參與意識、自主意識和利益表達意識,因而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或不愿意在自愿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團體,通過正當的利益表達渠道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2.利益表達的非均衡性,使得利益表達平等權利難以落實。公民利益表達能力的差異源于不同的利益表達主體的發育程度,以及所擁有的政治資源的多寡。政治資源多種多樣,最明顯的是財富、人數、文化水平、威望、職位、社會關系網絡以及談判技巧等。我國利益表達主體的利益表達能力呈現不平衡狀態,表現為城市居民高于農村居民,文化層次較高的人高于文化層次較低的人,較多接觸政治的人高于較少接觸政治的人,團體利益表達高于個體利益表達。此外,利益表達主體的組織化發育也不平衡。主要表現為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組織發展滯后,強勢階層的利益表達組織發展迅速。比如,工會組織本來是協調勞資雙方利益紛爭、維護職工利益、向黨和政府進行利益表達的重要組織,但目前,我國工會組織的上述政治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無法有效代表工人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進行維權訴訟,沒有成為切實有效的利益表達組織或表達渠道。再比如,農民群體缺少自己的專門組織,農村村民自治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在表達農民的利益時作用很有限。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有權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但由于受傳統體制的影響,鄉鎮政府在對村民委員會行使領導權時往往仍把它作為下屬機構對待,忽視村民委員會的自治性質。3.利益表達體制不完善,使得利益表達的傳輸渠道不夠暢通。利益表達的前提是社會利益分化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階層結構。利益表達的多樣化來源于利益表達主體的多元化。隨著我國30多年改革開放的進程,傳統計劃經濟時代所形成的特定社會利益格局逐漸解體,在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與社會轉型的結構調整中,社會利益群體發生了急劇分化。由于不同的利益群體在社會階層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導致他們各自所表達的重點和關注的中心不同,需要有不同的利益表達渠道來滿足利益表達多元化的需要。目前,我國的公民利益表達渠道與我國利益表達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存在差距。利益表達的渠道設置不盡合理,一些環節存在著障礙,從而影響了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和利益表達信息的傳遞及處理。比如,雖然我國的信訪機構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網絡,成為利益表達的重要專業化機構,但是,信訪制度的下端和上端呈現出嚴重的斷裂。在信訪制度的下端,一些地方政府視上訪者為“刁民”,甚至用高壓手段對待上訪者,導致相當數量的弱勢利益群體不信任信訪制度,下層利益訴求無從上達。同時由于信訪機構缺乏對職能部門的約束力,大部分信訪事項最終無法解決,[8]信訪制度的功能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4.非制度化利益表達增多,利益表達的非理性行為凸現。如果把政治體系當做一個整體來看,人們就會發現,利益表達結構和方式的急劇變化很可能是其他變化所引起的。在這些變化中,政治資源的分配很重要。因為“堅持連續不斷的利益表達,其耗費是很大的,勉強能維持計生的集團和個人可能無力承擔。而且,如果集團沒有什么政治資源,他們很可能就會認為,利益表達,至少通過正常途徑進行表達,是一種希望渺茫的過程,可能得不償失。在貧富之間存在巨大鴻溝的社會里,正規的利益表達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窮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時而采取暴力的或激進的手段來使人們聽到他們的呼聲?!盵1]在我國,對于那些在利益格局中處于不利地位的階層來說,由于受自身條件的限制加之利益表達渠道的不通暢,制約了他們的利益表達方式和行為,因而當他們難以通過正式的利益表達渠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要求或利益表達無效時,會轉而采取非理性的利益表達方式,比如非法集會游行、圍堵和沖擊黨政機關、阻塞交通等。對此,若地方政府采用過激的方式應對,則可能進一步加重這種行為的程度,甚至演化為群體性對抗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

完善我國公民利益表達機制的路徑選擇

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當前要盡快完善公民利益表達機制,實現不同利益群體利益表達權利的平等、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利益表達作用的有效。1.積極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政治生活的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政治民主是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實現利益訴求的手段和途徑。要處理好政治結構分化和政治結構整合之間的關系。政治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發生政治結構的分化,其積極作用是帶來政治功能的專門化,催生出的新的政治主體成為開拓新的利益表達渠道的重要力量、疏通原有的利益表達渠道,使其能夠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提高政治系統回應不同群體利益表達的能力。政治結構分化總是伴隨政治系統整合。政治系統的整合不僅可以弱化政治結構分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且可以加速政治民主化的進程,有效地防范強勢群體擴張利益表達權利,維護弱勢群體和中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權利。政治系統的整合必須建立在政治結構充分分化的基礎之上。如果沒有政治結構的充分分化,就難以建立起有效的社會利益表達機制。2.積極培育公民社會,加快民間組織發展的步伐。除了正式的表達渠道外,社會利益表達還可以通過中介組織、社團、協會等各種社會組織進行。社會組織將個體利益訴求整合為組織化的群體訴求,理性地向政府表達群體意愿,緩解了政府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壓力。所以,要加快培育和發展市民社會,大力培育具有自主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的民間組織,通過市民社會的完善來激活公共政策利益表達的動力機制。政府要有意識地重點培養和扶持弱勢群體建立社會組織,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這些組織的地位、功能和運作程序,為其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地代表弱勢群體向公共政策制定部門表達意愿。對強勢群體利益集團的利益表達行為,要通過制度建設加以規范,避免強勢群體左右政府公共政策的現象,使不同群體形成和諧的利益關系,保證公民社會的健康發展。3.積極培育公民政治文化,增強利益主體表達意識。阿爾蒙德把政治文化分為鄉里型政治文化、臣民型政治文化和參與型行政文化。其中,臣民型政治文化被描述為:“所謂順從者,就是已成為政治體系組成部分的、并對政治體系施加于他們生活的影響或潛在影響有所認識的公民。但是他們對自己在政治中作用的看法卻仍然是順從者的看法,也即他們受政府行動的影響而不是積極地去影響政府的行動?!盵1]中國現代社會的發展正在由臣民型政治文化向參與型政治文化過渡。參與型政治文化存在于較發達的社會,其特點是公民積極地參與政治生活,視自己為政治主體的積極成員,他們對自己的義務和權利有明確的意識,在任何層次上都存在對政治體系的評價和批評。通過培養公民型政治文化,可以增強不同利益群體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主體意識,也才會更加自覺地、主動地把它表達出來,并想方設法地對政府的公共政策施加影響。4.積極完善表達機制,拓寬利益主體表達渠道。必須不斷完善利益表達機制,拓展利益表達的渠道,清除利益表達的障礙,理順不同渠道和不同環節的關系。一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從制度層面上為民眾表達利益訴求做出制度性安排。目前需要做的是在各級人大、政協中,增加能夠代表弱勢群體利益的代表或委員的比例;二是完善信訪制度,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機制,提高弱勢群體利益表達的話語權。要改進政府部門的信訪工作方法,增強工作針對性,廣開言路,傾聽社會各界呼聲。各級政府要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督促信訪工作的有效開展,對于失職、瀆職的信訪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對其追究責任;三是完善立法聽證制度。立法聽證制度是公眾利益表達的有效途徑,立法過程實質上是利益整合、協調與平衡的過程。決策者應當通過深層次大范圍的改革,為每個社會階層群體的權益表達創造有利的制度條件,提供一個更為民主和透明、參與更為便利的立法程序規則,從而促進和激勵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并提高其利益表達的有效性。5.積極推進權利平等,實現利益表達方式理性化。社會的公平正義有利于增強民眾對政府的認可和擁護,增強政治統治的合法性,也為公民采取正當的途徑參與政治提供了最基礎的保障。公平正義原則的核心思想是強調國家通過自己的強制性力量,保證弱勢群體實現政治權利的平等和利益表達機會的平等。要使不同的群體都享有平等的利益表達權利,必須消除現實中存在的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在話語權上的不平等。為了保證利益表達能夠有序地進行,必須建立完善的利益表達制度。政府要根據不同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利益表達的需要,不斷完善社會利益表達制度的規范體系,不僅要把公民利益表達納入制度化的軌道,而且要在尊重憲法和有關法律對公民利益表達權利規定的前提下,用法律的形式對公民利益表達的內容、范圍、方式予以規定。用法律來調整、規范公民的利益表達,使公民的利益表達經?;椭刃蚧?,最終實現公民依法進行利益表達,政府對公民的利益表達依法做出回應。

本文作者:苗貴安工作單位:淮安市行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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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論文:公共文化的農民需求思索

本文作者:孫浩朱宜放工作單位:湖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

農民的文化需求表達呈現精英化、非制度化特征文化權利與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一樣都屬于憲法賦予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人大、政協和黨代會等正式組織是農民文化權利表達和行使的重要渠道,但這些主渠道表達方式正日益顯示出精英化的特性,即在參與表達和投票的主體構成上,農民的比重和份額嚴重偏低,農民的呼聲和吁求趨于衰弱,決策權和話語權正逐步被其他群體和階層所掌握,農民的文化需求和權益很難滿足和實現。一旦商政精英、文化精英和社會權貴階層結成聯盟時,他們就擁有了扭曲和改變公共文化政策的力量,使得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向有利于利益聯盟的方向發展,造成社會中強勢階層和弱勢階層之間的結構性斷裂。身處弱勢的農民群體不僅文化需求表達空間遭受嚴重擠壓,而且在文化權益受損時,現有的渠道和框架體系不能有效地保護農民利益,導致權利人采取非常態、非制度化的方式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農村自治組織中的文化需求表達異化村委會的自治制度與結構,有效填補了農村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農民由嚴密的機械性組織化突然變成相互分離的原子式結構所帶來的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公共物品與事務管理的真空。但這種自治性結構并未必然帶來農民文化需求的有效表達。這是因為在現有的壓力型管理體制下,基層政府總是把村委會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視其為控制管理農村各項事務的工具。另一方面,農村實施稅費改革后,村級財政的困難境地也使村委會更加依賴上級基層政府。結果是農民最具根本性的文化需求表達渠道成為上級政府的“傳話筒”和“穩壓器”,基層農民的文化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此外,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落實“五項民主”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程序性規定,這就使得在村級層面農民公共文化的需求表達缺乏可操作性,農民不再信賴自治組織對需求表達的保障,轉而尋求制度外表達的幫助,反過來進一步縱容了現有自治結構的異化。

農民公共文化服務需求表達不足的原因

需求是物品供給和生產的邏輯起點。從需求表達機制的環節和要素構成來看,制約農民文化服務需求表達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農民文化需求的偏好顯示和加總存在困難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公共物品的組成部分,同樣會面臨著“搭便車”的問題。雖然農村不同地域或村落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意識和消費習慣,但在“大一統”的公共文化供給格局中,文化的地域特征越是突出和明顯,其對共同的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的偏好表達就越是容易隱瞞。加之農村地域廣闊,農戶居住分散,信息不對稱發生的可能性就越高,尤其是將農民的文化服務需要與其自身的收入和消費水平掛鉤時,農民更是會隱瞞或從低呈報自己的需求偏好,從而造成服務供給與需求之間的不平衡。確立農民文化需求偏好的投票機制存有先天不足為了解決公共物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的問題,實踐中人們利用投票機制來顯示需求者的偏好及強度。由“阿羅不可能定理”可知,將不同社會成員個人的偏好都予以滿足是不可能的,通過投票機制是永遠也不可能產生一個為“大多數人”所認可的方案,即使是強行通過的某個方案,也只是滿足了少部分人的需求偏好,形成“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暴政”。農村現有的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的民主議事制度為農民的需求表達和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雖然連續多輪投票之后通過的方案可以用來反映農民對該公共物品的“集體偏好”或“公共偏好”,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涉及的內容形式廣泛、受益范圍也有大有小,確立一個能為各方所認可并能實現帕累托效率的投票規則并非易事。投票規則的確立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成本和精力,當村民的認知能力、掌握信息量的程度和決策水平不同時,指望通過這種多輪投票方式確定最優供給的方法是值得懷疑的。前置意識形態不當介入農民的文化需求表達意識形態前置是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社會主義價值目標引領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其“意識形態原則和價值訴求已經前置性內存于國家概念中”,因為“它符合中國當前所處歷史時代的國家根本利益,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屬性和根本價值目標內在地制約著中國的公民社會進程和對國際公共生活空間的融入,這意味著一方面我們追求人類的普適價值和公共生活理想,另一方面我們的追求絕不能以放棄原則為代價”。[3]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的有效性取決于前置的意識形態是否具有清醒而理性的自律。這種自律表現為它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制度設計和體制運轉中擁有充分的前置選擇權力,一旦文化服務體制和制度建立起來,它就應該最大限度地確保政府公共文化治理制度的科學性和技術規范性,并極力地克制自己對文化服務體系和公民文化權利的干預。然而,現實中政府行政文化權力的行使、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都烙上了意識形態的屬性印記,政府在更多時候把民眾當作“受教育的對象”,而非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內容和形式取決于上級意志,突出了方針政策和時事政治的宣傳功能,尤其是考慮到農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質整體偏低的狀況,在首長意志和政治形態意識的影響下,鄉鎮政府忽視農民文化需求和文化權益成為一種必然。結果是造成文化資源浪費,供給了不受歡迎、沒有多大實效的文化服務,加劇了公共文化服務供需之間的矛盾。農民文化需求表達具有主體分散性特征在經濟社會加速轉型時期,作為身份的農民和作為職業的農民的角色開始分離,不同層級的農民文化需求也開始分化,他們對文化利益的表達呈現多樣性的特征。農民原子化的個體利益表達方式使得他們的文化利益表達更具分散性,農民個體的利益表達和需求成為整個政治系統的末梢環節,農民在需求表達中受教育程度、參與意識和能力的影響,表現為一種缺乏組織性的松散參與,缺乏需求表達的話語權,很多時候是處于一種“被表達”境地。農民缺乏競爭力的表達不僅不能有效地將農民階層整體的文化權益和文化需求輸入到政治系統里并最終轉化為政治輸出,也造成一旦農民的文化權益受損或與其他階層發生沖突時,現有需求表達渠道“虛化”的弊端被暴露無遺,農民被迫選擇制度外表達。

農民公共文化服務需求表達的重構

農民文化需求多樣化和復雜化已成為文化消費的主要趨勢,增強農民公共文化服務需求表達的能力,拓寬需求表達的渠道,完善需求表達的機制是提高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的根本要求。強化農民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決策中的中心地位傳統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制中,農民主體地位的邊緣化不僅增加了無效公共文化服務的數量,造成有限文化資源的浪費,更破壞了公共文化服務應有的信譽。強化農民在供給決策中的中心地位,就是要求政府改變傳統的壟斷管制型供給方式,形成多元共治格局;要針對農民多樣化的文化需求結構,設計、提供理想的公共文化服務;要以服務的高效率和多樣化文化需求的滿意度為考核標準;要鼓勵農民積極表達意愿,創造條件讓農民參與文化事務的管理。完善農民現有文化需求表達渠道的制度安排暢通有效的需求表達渠道能很好地聚集農民的需求表達并形成合力推動農民文化權益的實現。有效的需求表達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等表達渠道的功能,要增加農民代表在人大和政協國家權力運行機構中的人員比重,將各代表的責任與農民的需求表達和利益維護直接掛鉤,通過影響公共文化政策的制定,保障農民文化需求和文化權利的實現,化解城鄉文化供給失衡所帶來的分歧和矛盾。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居委會和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渠道的需求表達功能,正確處理政府行政權力和農村居民自治權利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提高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文化需求表達和供給服務能力,一是要進一步明確界定政府行政部門和基層自治組織的權責范圍,從源頭上切斷上級的不當干預。二是政府可以為村莊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供詳細的資金扶助或獎勵政策,包括文化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運營管理、配套和獲取途徑等內容。三是要推進村莊決策和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四是推行村干部述職述廉、工作年度民主評議、接受村民詢問質詢以及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調動農民參與文化服務供給的積極性。提高農民文化需求表達的組織化程度農民想將自己的文化需求和權利訴求表達輸入到民主社會的政治制度中,就只能靠社會化的組織而不是原子化的個人。為提高農民公共文化需求表達的有效性,增強農民整體文化利益表達和博弈的能力,就必須建立和培育能代表農民文化利益的各種文化類組織,包括農村民辦文化組織、農民自娛自樂組織以及各種非營利文化組織。這些文化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反映農民整體的文化需求特性,積極主動與其他階層交流協商,通過接觸關鍵性人物或者參與關鍵性文化服務供給,影響農民文化服務供給政策的出臺,保護農民的文化權益。提高農民文化需求表達的權利意識和能力農民文化需求表達權利意識和能力的培養要靠后天外部的培育和灌輸。表達意識和能力的培養重在后天對農民文化常識和政治理念、技能的教育。一方面可以通過村文化室、村民代表會、農民夜校、宣傳欄和櫥窗、農村遠程教育活動室,讓農民了解并掌握依法表達需求和權利的知識,提高依法參與管理的能力和質量,增強依法履行應盡義務的自覺性;另一方面通過開展廣泛深入的村民自治活動,將決策權交給村民自己,讓他們在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主人翁意識和民主法制意識,推進農村由傳統的“臣民文化”向現代“公民文化”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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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公共服務建設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傳媒;表達權;公民

[論文內容提要]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前迫在眉睫的事業,包括要提高公民意識、人民表達權和全民族文化水平。如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管理層、媒體人、全社會需要積極應對落實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公民表達權——問題的提出

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笨偫碓凇墩ぷ鲌蟾妗分刑岢觯骸案骷壵獔猿挚茖W民主決策,完善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決策責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标P注民生、還權于民,尊重人民民主權利,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實現政府高效、廉潔、節約和透明,這表明中國的民主建設已推進到更高的層面。

公民表達權的提出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中國正在走向有利于權力的組織和控制的民主法治時代。民主程序需要逐步建立;公民們自尊、自愛、勇敢的品德與價值觀,以及實施民主程序、依靠民主程序生存的思想和素質,使他們在民主生活中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權力。有關方面運用公權力依法主動保護公民民主權利的同時,還要鼓勵公民積極廣泛地利用公共媒介表達自己的要求和聲音。

今天,技術走向越來越促進傳播媒介的高端化趨勢,數字媒體和網絡技術與傳統傳媒一起,全方位發揮著對于大眾的影響力,這意味著傳媒越來越發達。而公民表達權的合理運用,使得大眾有機會更多參與社會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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