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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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出資人代表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于大余縣人民政府和大余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參股企業派出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以下簡稱出資人代表),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推薦并依法產生的董事長和董事;

(二)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中,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的董事長和董事,未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或聘任的經理人員;

(三)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派出的股東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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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出資人職責通知

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郴政發[20**]10號)精神,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首批事業單位共7家,即**賓館、竹園賓館、市市場服務中心、市房產經營公司、市城建綜合開發實業總公司、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市種子公司。為了理順市國資委與上述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經市委編委研究,現明確如下:

1、在管資產方面: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和市國資委的“三定”方案所賦予的職能,市國資委對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等7家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承擔監督管理的職責。

2、在管人方面:除市市場服務中心、市種子公司、**賓館、竹園賓館等單位由市國資委為主管理,征求原主管部門的意見外,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市房產經營公司、市城建綜合開發實業總公司仍由原主管部門管理。

3、在管事方面:市國資委不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涉及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等7家事業單位的宏觀調控、產業政策、行業指導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仍由原主管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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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監控企業財務論文

出資人監管的對象和范圍是其全資、控股企業;出資人是企業當然的財保務監管機構;監管的總體方式以監管機構審批備案和向監管對象——企業派駐監管特派員相結合為宜;監管的內容主要有資金、資產、費用、收入及利潤分配、財務報告五大項。

資金監管

(一)籌資,當企業擬實施下列籌資行為時,應分別報特派員、監管機構同意或備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籌資方式,導致改變企業股本結構肘,事前須經監管部門同意,然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2、接受非貨幣資金投資,須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經監管部門會同同級國資部門確認。

3、用資產抵押方式向外舉債籌資,全資企業無論數額大小,應報監管部門同意;上市公司絕對額超過凈資產5%,非上市公司超過凈資產2%的,在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之前,先征得監管部門批復同意;上市公司在凈資產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凈資產2%以下的資產抵押貸款,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監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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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資人進行資產重組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的意義;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的問題;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煤炭企業戰略性重組,是解決我國煤炭企業發展面臨問題的關鍵、可以增強國家對煤炭市場和煤炭行業的宏觀調控能力、培育大型煤炭企業集團要吸取20世紀50年代以來煤炭工作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大集團的模式、布局問題、組建大集團的途徑、企業資本運作的途徑、國有大型煤炭企業目前還都是國有獨資公司或絕對控股的公司、組織結構問題、清理就需要工商、稅務部門的支持、小煤礦問題、中國現在還不能完全徹底禁止小煤礦、實施煤炭大企業集團戰略是一項全局性、戰略性的工作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就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的若干問題展開了研究,包括大集團的模式、布局問題、組建的途徑問題、大集團組織結構問題、成本負擔問題、小煤礦問題等。研究表明:實施煤炭大企業集團戰略是一項全局性、戰略性的工作。而依靠政府按市場經濟要求強力推動并組建大型煤炭企業集團是必由之路。

關鍵詞大型煤炭企業企業集團集團戰略

1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的意義

煤炭企業戰略性重組,是解決我國煤炭企業發展面臨問題的關鍵,是當前和長遠我國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牛鼻子”,抓住了這一關鍵,就抓住了煤炭工業發展的命脈。從煤炭行業面臨的內外形勢以及煤炭資源分布和企業狀況來看,對煤炭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的時機已經成熟,且不可再失,這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符合國務院關于組建和發展大型企業集團的政策導向,符合能源行業發展趨勢和煤炭工業發展方向,符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要求,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

通過戰略性重組,可以達到以下目標:一是可以增強國家對煤炭市場和煤炭行業的宏觀調控能力;二是促使優質資源和經濟實力強的骨干企業集中,提高大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和跨國經營能力,從而提高河南省煤炭的穩定供應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三是有利于煤炭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煤基多元化發展戰略,延伸產業鏈條,從根本上改變產品單一、技術落后、安全不好、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四是通過培育特大型企業集團,可以大大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改善市場競爭環境;五是有利于推動煤炭企業走循環經濟道路和綠色發展道路,推進潔凈煤技術產業化,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規劃利用,減少損失和浪費,提高資源使用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六是有利于引進多元戰略制度建設,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七是促進煤礦投資機制和價格機制改革,更加合理規劃和建設大型煤炭基地;八是有利于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更好地整合國內國際兩種資源,為國家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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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出資人問題探討論文

一、誰來充當國有資產出資人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指出:“政府對國家出資興辦和擁有股份的企業,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職能,按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薄胺e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和機制,建立和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授權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經營國有資產。要確保出資人到位?!边@一內容的核心就是要明確國有企業中的產權主體即出資人。這就從根本上為解決國有資產無人負責的難題指明了方向。

按照這一文件精神,國有資產出資人是國家授權的企業法人。我們認為,國有資產出資人是在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產權主體,是被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并且自己有獨立產權權能的市場行為主體,是與其它市場主體地位相同、權責對等的市場行為主體。從過去到現在,盡管政府也直接指定了一些經濟組織(如大公司)作為出資人,但我國國有資產出資人長期以來大多是政府機構擔任,主要有: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濟貿易委員會、專業經濟管理部門等,這僅僅從形式上解決了出資人是誰的問題,而實質上并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理論原則。我們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機構不能充當國有資產出資人。這是因為政府機構性質和職責決定了政府不能作為出資人。第一,政府的基本職能是以國家名義面向全社會進行日常管理和服務,其權力來自于人民,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而出資人的出資目的和行為動機是以投入到企業的全部資產追求最大的價值增值,其行為是“經濟人”行為,政府機構如果充當出資人,就要通過董事會等決策機構介入所投資企業的事務,如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等,政府如果仍然集這兩重身份于一身,喊了多年的“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就永遠也分不開。第二,政府作為出資人參與市場競爭,既不利于大力發展非國有經濟,也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由于政府出資人不僅掌握著雄厚的資產,而且掌握著權力,這是其它出資人所不具備的,在市場競爭中,其它出資人則處于劣勢地位,市場競爭就難以做到公平、有序。第三,政府作為出資人會與企業經營者產生一系列的矛盾。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出資人的產權是不能干預經營人的法人財產權的,出資人一旦投資到企業,就喪失了對財產的支配權。但政府由于是出資人,就可能越過產權的界限,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干預經營人的法人財產權。面對這樣的出資人,經營人簡直無所適從??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出資人一定是具有獨立市場主體的身份,政府機構之所以不能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是因為政府機構不具有這種獨立市場主體的性質。

那么,是不是任何市場主體都適宜作國有資產出資人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我們不主張,至少在目前不主張由自然人和私營或合伙企業充當國有資產出資人。雖然自然人和私營或合伙企業也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但他們在財產、人員、經營水平方面沒有什么優勢,特別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的初期,國有資產管理的正常運行機制還有待培育,這些微觀單位很難擔任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責任。其次,我們主張原則上國有資產出資人應是具有“中國居民”身份的法人經濟組織,“非居民”組織不宜出任這一角色。這是因為,國有資產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對整個國民經濟具有控制力,將這一“控制力量”交給“非居民”顯然是不適合的。再次,由于國有資產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資產,國有資產出資人應是一個特殊的法人組織,它在很多情況下要履行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責,國家對它的干預肯定要比其它市場主體多,因此,國有資產出資人組織最好是國有獨資企業,至少也要是國有控股的公司企業,待將來條件成熟以后,再考慮是否讓私有(或私人控股)性質的企業成為國有資產出資人。除此之外,在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時還應該考慮一定的資產條件、人員條件和經營管理經驗等。因此,目前較適合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市場主體主要有大型企業集團、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經營公司、投資公司、信托公司等,也可以按照全新的三級管理體制專門設立新的國有資產投資公司來授權托管國有資產,或者是按照現在正在實施的辦法,將原來的專業經濟管理部門這一行政組織改造為企業法人,政府授權給這一法人組織,使之成為國有資產出資人,變原來專業經濟管理部門與下屬企業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為以資產為紐帶的出資人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即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以上這類企業法人組織必須具有雄厚的資產實力、眾多的經營管理人才、豐富的管理經驗、廣泛的社會聯系,這樣才能用較短的改革時間、較少的改革成本、較高的改革效率,逐步引導我國國有資產的運行走上市場經濟的軌道。

二、按三級管理體制管理國有資產的關鍵問題在哪里

按照“授權經營”的要求,國有資產的運作涉及三類機構、兩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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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隱名出資人法律地位完善措施論文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實踐中存在很多投資人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法規或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用隱名方式進行投資,由于我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沒有對隱名出資進行規范,導致糾紛較多卻沒有法律依據可循。對公司中隱名出資人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認為應當肯定隱名出資人的法律地位并完善隱名出資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關鍵詞:隱名出資人;顯名股東;法律地位

一、隱名出資人的法律特征

(1)投資主體的隱蔽性。主要表現為,對公司實際出資人與名義上的股東不一致。對于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通常采用二元標準來判斷,即要有實質要件,如股東出資,也要有形式要件,如公司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明確的記載。只有同時符合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我們一般才認定為股東,而隱名出資人卻只符合實質要件,顯名股東也只符合形式要件,出現了其投資主體的差異,正是這種差異才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有關股東資格認定、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等問題的產生和處理的復雜性。

(2)出資標的具有特殊性。隱名出資人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或者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等,隱名出資人之所以采用隱名方式,就是不想暴露其真實身份,若隱名出資人以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等出資,則必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就與隱名投資人采取隱名投資的初衷背道而馳了,所以以登記產權轉移為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就不能進行出資。

(3)隱名出資人主體資格具有多樣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由于我國目前對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還實行嚴格的準人制度,所以很多外商投資者便采用了隱名出資的形式用來規避法律,達成投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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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財務風險管理論文

一、出資人財務風險基本概念、特征和內涵

財務風險是企業財務活動受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企業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而蒙受損失的機會和可能。企業財務活動的組織和管理過程中的某一方面或某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促使這種風險轉變為損失,導致企業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降低。企業財務劃分為出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與之相對應,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劃分為出資者財務風險和經營者財務風險。出資者財務包括及時籌集資金、合理安排資本投向、確定收益分配策略等,其目標是實現資本最大限度的增值。與出資者財務目標相對應,出資者財務風險就是企業出資者面臨的資本投資風險、資本減值風險和資本經營財務風險。出資者財務風險是企業最基本的財務風險,且是一種靜態風險。在兩權分離條件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交由經營者決策和執行,出資者對企業風險的管理主要通過一系列監督機制來實現。因此,出資者重視的是企業經營的結果而非過程,所以,出資者所面臨的風險是一種靜態風險。另外,出資者財務風險也是一種制度性財務風險。所謂制度性財務風險是指由制度引發、受制度影響的風險。由于出資者對企業日常經營的參與程度低,其對企業的管理主要通過一些制度性手段來實現。

出資者財務風險主要包括資本投資風險、資本減值風險和資本經營財務風險。(1)資本投資風險。出資者對外投資形成了出資者與經營者的資本關系,這種資本關系也是財務關系——投資與接受投資的關系。出資者對外投資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被投資企業經營、財務狀況等變化引起對外投資收益出現不確定性變動的風險,即資本投資風險。(2)資本減值風險。出資者投入資本后就要求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從廣義上看,資本保全價值包括原始資本價值和無風險收益,資本增值價值包括資本有形增值和資本無形增值等。從狹義上看,如果一個會計期間,期末所有者權益比期初所有者權益減少了,則出資者遭受了資本減值。因此,資本減值風險是出資者所投入資本同被投資企業經營不善等原因而導致起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3)資本經營財務風險。出資者為尋求更大的資本回報、避免資本風險,需要調整資本結構,包括把資本從被投資企業轉移出去,或者通過兼并、收購、聯合等方式吸收其他資本。這些資本轉移活動就是資本經營活動。在資本經營活動中,由于受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相偏離,由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就是資本經營財務風險。

二、出資人財務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對策

(一)構建出資人財務監督體系,防范財務風險。財務監督是出資人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企業要通過進行清產核資、推行《企業會計制度》等基礎性工作,逐步建立和規范企業財務報告、財務預決算管理、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中介機構財務審計監督、已核銷不良資產管理、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出資人財務監督體系。

首先,以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為總攬,提高財務決算編審質量,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真實全面地反映企業資產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情況。財務決算是企業年度經營成果的綜合體現,是出資人財務監督的核心工作之一。企業決算管理不僅要真實、準確、客觀地反映經營業績和經營成果,也要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計算與結果確認、績效評價、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評價等各項監管工作提供評判依據。提高財務決算編審質量,規范會計信息披露,要以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為重點,通過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披露和揭示企業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等非會計信息。同時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4號),認真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表,通過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為調整國有經濟布局、掌握國有資產分布和營運狀況、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重組和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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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財務出資人管理框架體系構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制定《辦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辦法》的主要內容;《辦法》涉及的幾個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財政部明確提出了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立足于資產與財務的統一,實現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立足于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資源的整體效益、立足于政企分開,劃清財政部門與企業的職責權限、立足于促進企業機制的轉換,建立起規范的激勵和有效的約束機制、劃清了主管財政機關與母公司對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職責與權限、規范了國有資本投入、營運、收益的全過程管理、明確了對企業實施財務考核與評價、關于實施范圍問題、關于產權變動的管理權限問題、關于《辦法》與《稅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的關系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今年4月28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以下簡稱《辦法》)。這是財政部為了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而制定出臺的一項重要法規,也是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舉措,標志著以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的新型財務制度框架體系已初步形成。

一、制定《辦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從1998年開始,軍隊、武警、政法系統、中央黨政機關先后與所辦的企業和直屬的各類企業脫鉤,組建了一批企業集團,明確其資產與財務由財政部管理。這一重大改革,改變了國有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部門管理體制和行業管理格局,對財政部門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2000年財政部內設機構職能進行了調整,專設了管理企業資產與財務的司局,對企業資產與財務實行統一管理。為了適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和財政內設機構職能調整的需要,財政部明確提出了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這個目標,以建立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為重點,以國有資本管理為突破口,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體制相適應的、統一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框架體系。按照上述思路,本著“制度先行”的原則,財政部企業司著手起草擬定《辦法》。《辦法》從起草到修改,直至定稿,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先后在全國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會議、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并召集部分中央直管企業、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多次座談討論,數易其稿,基本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積極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掇k法》的印發,是財政部門與企業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結果。

在制定《辦法》的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立足于資產與財務的統一,實現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十多年來,我國企業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一直處于分割狀態,沒有形成合力,不利于財政職能的充分發揮。資產與財務,從其本質上講,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對資產運行結果的反映,即是企業的財務狀況;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務狀況又反映著企業資產運行的質量。因此,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是一致的,雖然傳統的財務管理具有稅收調整、規范會計核算、資本金管理等各種功能,但隨著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改革的深化,財務管理中的國有資本管理職能越來越突出,資產與財務管理以政府作為出資人身份對企業營運國有資本進行財務管理的共同特征也越來越明顯。為了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按照資產與財務統管的原則,我們將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的內容作為一個有機整體融于《辦法》之中,構建以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的新型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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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出資人管理為中心的財務制度框架構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制定《辦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辦法》的主要內容;《辦法》涉及的幾個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財政部明確提出了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立足于資產與財務的統一,實現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立足于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資源的整體效益、立足于政企分開,劃清財政部門與企業的職責權限、立足于促進企業機制的轉換,建立起規范的激勵和有效的約束機制、劃清了主管財政機關與母公司對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職責與權限、規范了國有資本投入、營運、收益的全過程管理、明確了對企業實施財務考核與評價、規定了資產財務管理的法律責任、關于實施范圍問題、關于審批監管問題、關于產權變動的管理權限問題、關于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問題、關于法律責任問題、關于《辦法》與《稅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的關系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今年4月28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以下簡稱《辦法》)。這是財政部為了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而制定出臺的一項重要法規,也是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舉措,標志著以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的新型財務制度框架體系已初步形成。

一、制定《辦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從1998年開始,軍隊、武警、政法系統、中央黨政機關先后與所辦的企業和直屬的各類企業脫鉤,組建了一批企業集團,明確其資產與財務由財政部管理。這一重大改革,改變了國有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部門管理體制和行業管理格局,對財政部門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2000年財政部內設機構職能進行了調整,專設了管理企業資產與財務的司局,對企業資產與財務實行統一管理。為了適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和財政內設機構職能調整的需要,財政部明確提出了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這個目標,以建立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為重點,以國有資本管理為突破口,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體制相適應的、統一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框架體系。按照上述思路,本著“制度先行”的原則,財政部企業司著手起草擬定《辦法》。《辦法》從起草到修改,直至定稿,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先后在全國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會議、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并召集部分中央直管企業、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多次座談討論,數易其稿,基本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積極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掇k法》的印發,是財政部門與企業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結果。

在制定《辦法》的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立足于資產與財務的統一,實現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十多年來,我國企業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一直處于分割狀態,沒有形成合力,不利于財政職能的充分發揮。資產與財務,從其本質上講,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對資產運行結果的反映,即是企業的財務狀況;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務狀況又反映著企業資產運行的質量。因此,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是一致的,雖然傳統的財務管理具有稅收調整、規范會計核算、資本金管理等各種功能,但隨著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改革的深化,財務管理中的國有資本管理職能越來越突出,資產與財務管理以政府作為出資人身份對企業營運國有資本進行財務管理的共同特征也越來越明顯。為了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按照資產與財務統管的原則,我們將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的內容作為一個有機整體融于《辦法》之中,構建以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的新型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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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出資與顯名出資信托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投資方式呈多樣化趨勢,在現代公司治理機制下,股東投資的可選擇性和自愿性更加明顯,這也催生了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部門的登記資料中記載、登記的股東不一致的現象,產生了所謂的隱名出資問題。對于隱名出資,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的定義與規定,而多從隱名出資人的角度對相關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和界定。對于隱名出資人,理論界被稱之為“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本文試論隱名出資人的股東地位的認定依據與對其法律地位進行分析,因此下文采用“隱名出資人”或“實際出資人”的概念更為適宜。

一、《公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稱《解釋三》),很多學者認為,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隱名出資人,且立法意旨遵循了“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原則。根據《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簽訂的隱名出資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款規定被認為是處理內部關系時遵循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的表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實際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就權利義務分配達成的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的區別,但正是這種相對性質,限定了該契約僅對雙方有約束效力。而對于在處理實際出資人與公司、第三人等外部法律關系時,遵循的是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和公示主義原則,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范了隱名出資人與公司之間股權確認糾紛①;第二十五條第3款規范實際出資人與公司其他股東的顯名糾紛,“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十七條第三款②,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規范公司債權人對顯名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請求權。上述調整外部關系的規范,致力于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以工商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等具有法律公信力為由,在特定場合權衡實際權利人與外部第三人利益沖突時,更注重對外部人依據對于交易雙方權利外觀之信賴而為之行為的效力予以認可,而實際權利人由此產生的損失,只能在內部關系中解決。

二、《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在適用上的局限性

筆者認為,盡管《解釋三》區分了內外部關系的不同處理原則,但是細看其規定,并沒有對確認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身份標準進行規定,對隱名出資人也趨向于有限保護?!督忉屓返牡诙鍡l第一款,隱名出資人只是基于雙方自愿訂立的合法出資協議享有權利義務,二十五條的第三款,隱名出資人請求重新確認其股東身份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解釋三》并沒有在法律上肯定隱名出資人的股東地位,對隱名出資人是否享有股東表決權、知情權、查閱股東名冊等股東共益權都未做相應的規定,使得隱名出資人行使本應屬于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得不到實現,暴露出了一些不利于保護隱名出資人的問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可以請求公司履行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公司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的責任;第二十五條第3款規定隱名股東欲顯名化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顯然將隱名股東處于被動地位,排除了公司股東的默認情形,那么對于“在公司經營期間一直實際享有股權收益并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等這種情形的隱名股東則顯然不公,而這也可能會放縱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隱名股東利益”;再如名義股東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公司其他股東反對,作為隱名出資人能否介入該法律關系,公司的其他股東和繼受的第三人又是否享有選擇隱名出資人或顯名出資人作為其股權處分的相對當事人的權利?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問題得不到準確解答,概與現行立法對隱名出資不持積極保護的立法基調有關。隱名出資的形成原因較為復雜,大多數情況下是由于市場投資人的逐利性,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的規定,而掛靠他人名下暗中操縱經營,甚至可發展為惡意逃避債務或者洗錢,因此《解釋三》只針對實務中已經暴露的隱名出資問題予以技術規范。但是,隱名投資也存在著非規避法律的原因,例如有的投資者不愿意公開自身情況而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股東轉讓出資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而產生隱名股東;夫妻雙方使用共同財產而以一方名義投資,另一方成為隱名股東等。對于這些不損害國家、公共、他人等利益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市場經濟的需要,豐富了人們的投資方式,更大限度地吸收了社會閑置資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F行立法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這類糾紛的審理難度增大,陷入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所帶來的無止境的價值抉擇,這樣做無非是因噎廢食。

三、隱名出資的不同法律關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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