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出資人代表規范
時間:2022-09-18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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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于大余縣人民政府和大余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參股企業派出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以下簡稱出資人代表),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推薦并依法產生的董事長和董事;
(二)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中,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的董事長和董事,未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或聘任的經理人員;
(三)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派出的股東代表。
第三條出資人代表進行決策前,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實情況,防止決策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第四條出資人代表有責任提請本企業建立和健全內部決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在實際決策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堅持集體研究,不得違規決策。
第五條出資人代表應當按照本守則要求,就本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向縣政府及縣國資局書面報告。
第二章報告事項
第六條出資人代表報告事項分為請示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七條應當報縣國資局并經縣政府審批的下列重大決策事項,屬于請示事項:
(一)董事會換屆事項;
(二)股權結構和國有產權變動事項;
(三)投資、擔保事項和資產損失核銷事項;
(四)改革改制事項;
(五)大額資產的購建或處置(20萬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設備、關鍵設備、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無形資產的購建或處置;
(六)大額資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資采購(20萬元以上)、非常規的大額資金使用(10萬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津貼等;
(七)高管人員變動事項,主要是指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以上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免;
(八)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按規定應當上報審批的決策事項。
第八條下列事項屬于報縣政府和縣國資局備案事項:
(一)董事會議題事項;
(二)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對縣政府批復事項所作出的最終決定及其執行情況;
(三)其他按規定應上報縣政府和縣國資局備案,以及發生重大法律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章報告管理
第九條對本守則規定的請示事項,出資人代表必須在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會議作出決定前,按規定期限事先請示縣國資局,并按照縣政府的批復意見在本企業決策過程中發表意見及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對本守則規定的備案事項,出資人代表應當在作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報送縣政府和縣國資局。
第十一條出資人代表的報告事項由出資人代表負責。出資人代表必須就報告事項征求企業其他出資人代表的意見,并在報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如一致,形成決議上報;對報告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決議報告中應予以充分表述,并附上《會議紀要》等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出資人代表對報告中的請示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附送必要的論證資料,保證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對備案事項亦應附送必須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對出資人代表上報的請示事項,縣國資局認為報送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予以補充。
第十四條縣國資局對出資人代表上報的請示,在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縣國資局應建立出資人代表報告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出資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國資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在出資監管單位范圍內通報批評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上級調整直至解除現任職務、涉嫌犯罪的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一)應報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
(二)不按照縣政府批復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達意見、行使表決權的;
(三)在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四)出現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其他行為的。
第十七條縣國資局每年對出資人代表執行本守則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其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出資人代表如因違反本守則規定被免職、降職或解聘的,自免職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職務工資和相關待遇,三年內不得作為縣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參)股公司領導職務的人選。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縣國資局對其向所屬控股、參股企業派出的出資人代表,應按照本守則有關原則,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出資人權利得到落實。
第十九條本守則由縣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守則自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