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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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范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權限。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2

當前,我國國企事業單位在發展過程中,日常管理的方式和相關手段并不能與經濟體制環境相適應,現狀可謂堪憂。

1.體制管理方面。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步伐,同時也是改革過程中較為重要的舉措。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在管理體制方面做得不夠到位。主要表現為:一方面,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依然嚴重,還是存在著過多的違規操作、暗箱操作等問題,再加上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完善導致的國企事業單位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國有資產侵占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國企事業單位在對產權進行改革方面,有相當一部分存在結構治理不夠完善問題,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分庭抗禮、各司其職。

2.市場管理方面。處于市場經濟環境下,企事業單位同時面臨內在和外在雙重風險,內在風險主要來源于是內部各種相關因素的變化;外在風險多是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涵蓋了政治、自然、社會等內容。主要表現為:一是缺乏核心技術,競爭力較弱;二是對利研投人不夠重視;三是人才機制還不夠完善。

3.財務管理方面。國企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方面會因為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受到影響,出現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狹甚至是蒙受損失等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三點。第一,國有資產固有的盈利能力較低,有些國企事業單位在一點上的認識不夠具體和充分,并沒有建立起一系列的應對機制,也沒有找準定位;第二,資金結構偏離合理,有些國企事業單位資金不足,權益資金與負債資金比嚴重失衡,甚至一直處于高負債經營階段;第三,部分國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水平有限,在決策過程不科學、盲目投資,造成資本輸出量也大大超過投資收益量。

4.道德管理方面。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市場環境下,一直存在著某些國企事業單位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或扭曲市場環境,經營著有違道德的活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主要表現在:其一,委托人道德水平有限,作為初始委托人的社會公知并沒有剩余索取權,缺乏對政府監督的積極性,政府部門對人的監督不夠;其二,人道德水平有限,有些人會對單位資金,利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索取,采購過程中收回扣現象嚴重。

二、國有資產管理方式的改進

鑒于國有資產管理改革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風險,例如:體制風險、道德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等,并基于當今的社會屬于市場經濟性社會,因此國有資產管理對于一個國企事業單位來說,是相當重要的。企事業單位應該在深人貫徹和落實經濟體制改革的前提下,將其自身面臨的內在風險和外在風險進行加以防范,以促使改革水平的提升,并使得改革成果更為明確。

1.加強體制防范力度。國家作為國企事業單位最大的股東,應該扮演服務角色,將之前過于濃厚的政治色彩和監控行政色彩盡量抹消掉,避免再出現過多干預,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第一,必須強化董事會的管理權,并使得董事會職權得以明確化、分工化,使政府干預得以消減,從而促進董事會今后運作過程的規范化;第二,建立組織監事會、資產審計委員會等,對資產管理加強考核,使得監督職能得以有效落實,充分貫徹公司法,全面調動起人員積極性性、創造性和創新性,并注意強化董事會雖具有的監理職能。

2.加強市場防范力度。要建立起符合公司實際、進步和發展經營機制,為更好的防范來自于市場的風險提前做好準備。第一,加大科研力度,對相關費用進行合理有效的調整,加強與其他單位的合作與交流;第二,建立健全創新機制,致力于打造出自身的品牌,提高競爭力;第三,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機制,為防止高素質、高水平人才的流失,國企事業單位領導應轉變現念,營造出專職專人的良好氛圍。

3.加強財務防范力度。國企事業單位應該將財務管理的利壞障礙及時掃清,以達到減小和規避財物損失的目的。首先,促使融資渠道多樣化,全面推進高負債經營改革,常見的融資渠道包括金融租賃、外資招商、證券籌措等,通過此方法,減少國企事業單位負債率,優化結構;其次,完善財務科機制,將風險進行轉移,降低壞賬率,增強抗風險能力。

4.加強道德防范力度。要使得道德風險得以規避,國企當加強防控道德風險力度,可以從三方面著手,首先,增強產權革新力度,使自律機制得以形成;其次,優化宏觀政策、外部競爭所面臨的環境;再次,通過資本市場所特有的約束性,對經營者實施監督。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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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應對“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繼續增強我縣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充分發揮法制在我縣發展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結合20__年法制宣傳工作寶貴經驗,特制定2013年法制宣傳工作,具體內容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十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方向,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根本,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相結合、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二、主要目標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扎實推進依法治理,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識培訓制度,逐漸強化經營管理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行使決策的能力,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三、主要任務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學習宣傳,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基本經驗及其基本構成、基本特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充分發揮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就我縣當下的發展形勢,需重點學習宣傳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環境和生態保護、防災減災工作,促進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二)加強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以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為重點,加強憲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和廉政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的宣傳教育,堅持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與政治理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相結合,不斷增強干部職工反腐倡廉意識,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廣泛開展面向社會的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促進廉政法制文化建設。

(三)深入推進依法治理,扎實開展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工作,總結推廣經驗,建立健全制度,不斷提高創建水平。推進各部門行業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依法治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完善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積極推進法律的有效實施。開展基層法治創建活動,推進基層依法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圍繞發展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專項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繼續加強法制教育,干部職工全年學習時間不少于40學時,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部門全面有針對性地開展學法用法活動。

(二)堅持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從根本上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形成學法用法遵法的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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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聘用政策,強化職業教育實踐教學環節,促進教師隊伍結構優化,特制定《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制度,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支持、鼓勵和規范職業學校聘請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職業學校包括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教師是指受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擔任特定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兼職教師占職業學校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應在學校崗位設置方案中明確,一般不超過30%。

第四條 聘請兼職教師應重點滿足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及特色專業的教學需要。

第二章 人員條件

第五條 聘請的兼職教師一般應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專業教學急需的也可聘請退休人員。

第六條 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身心健康;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三)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高級工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職務),特殊情況也可聘請具有特殊技能,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傳人;

(四)初次聘請的退休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可據學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請程序

第七條 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可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的方式產生,也可以面向社會聘請。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應優先考慮對口合作企業人員,建立合作企業人員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常態機制,并納入校企合作基本內容。

第八條 面向社會聘請兼職教師應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考察、遴選和聘請程序?;境绦蚴牵?/p>

(一)職業學校根據教學需要,確定兼職教師崗位和任職條件;

(二)職業學校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能力考核;

(三)職業學校確定崗位人選,并予以公示;

(四)職業學校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在應聘兼職教師前應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九條 職業學校應明確兼職教師管理機構,負責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兼職教師上崗任教前,職業學校應對其進行基本教學能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除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兼職教師以外,職業學校應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工作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任務、工作報酬、勞動保護等內容。協議期限應根據教學安排和課程需要,經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少于一學期。

第十二條 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原所在單位和聘請兼職教師的職業學校應當分別為兼職教師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教師在協議期內發生工傷,由兼職教師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鼓勵職業學校為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兼職教師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執行職業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職業學校要制訂兼職教師評價標準,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并將在職人員兼職任教情況及時反饋給其人事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鼓勵、吸收兼職教師參加教學研究、專業建設和團隊建設,支持兼職教師與專任教師聯合開展企業技術攻關等。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其中,事業單位應將兼職任教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要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兼職教師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將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情況監督檢查范圍,建立兼職教師資源庫,加強對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十八條 兼職教師可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相應系列教師評價標準參與職務評價。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九條 建立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多渠道籌措兼職教師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兼職教師的報酬。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發展勢頭良好、社會聲譽較高、專業師資緊缺的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梢栽谑聵I收入中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支付兼職教師報酬。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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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領導,充分發揮公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職能作用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公有資產的職能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公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基礎工作,切實防止公有資產流失。各主管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對所屬單位的公有資產處置,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公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公有資產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公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資產,并保證其安全、完整。同時,要建立公有資產管理領導責任制,把管好單位公有資產作為考核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實績和離任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強化管理,嚴格執行公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嚴格公有資產的登記和使用管理。凡占有、使用公有資產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必須在正式批準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申報辦理設立產權登記手續。公有資產使用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或者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或者公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的比例,應在其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檢查一次。

公有資產使用單位要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帳簿和臺帳控管制度、資產購置、領用、保管制度。對占有和使用的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要承擔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不得低價承包、出租、轉讓或無償占用非經營性資產,不得倒手轉包、轉租非經營性資產,不得為經營性單位承擔經營費用和虧損。嚴禁行政事業單位將公有資產用于投資、入股、抵押、合資、聯營或擔保,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批準。

(二)公有資產必須依法進行處置,防止公有資產流失。要建立有效的公有資產營運機制,把公有資產管理與營運分開,對閑置的公有資產合理處置,盤活資產,增加財力。嚴禁低價處置公有資產。單位處置公有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必須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對土地資源性資產的處置管理要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整頓土地市場的通知》規定辦理,堅決杜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劃撥土地問題的再度發生。各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嚴把公有資產處置關。*部門辦理舊車過戶、上戶手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的過戶、上戶手續,必須要求有關單位提供國資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文,否則不予辦理。對公有資產的處置收入要全額上交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不依法申報處置和上繳收入的,財政部門除沒收變現所得外,將給予緩撥停撥經費的處罰。對長期閑置和超過編制定額的公有資產,由財政、國資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調劑處置,促進閑置、低效資產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高公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三)加強資產評估管理,規范評估秩序。資產評估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交易、防止公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公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在發生改制、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訟及其他影響公有權益等行為時,必須遵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規避評估程序。資產評估前,法人代表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評估機構出具保證書,保證所提供的審計、評估資料真實和完整,堅決杜絕借評估弄虛作假侵吞公有資產行為的發生。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各類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活動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指導公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利用評估活動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產的行為嚴肅查處,認真糾正。

三、依法監管,加大對公有資產流失的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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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資產核查移交工作的領導,確保全面完成資產移交工作任務,縣政府決定成立資產核查移交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局、縣國資辦、縣國有資產管理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資產核查移交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縣國有資產管理,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國資辦、縣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任副主任,工作人員從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局、縣國資辦、縣國有資產管理抽調人員組成。

二、資產核查移交原則

資產核查、移交遵循“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先易后難、逐項移交”的原則。在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權屬及相關債權債務核查清楚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對資產逐項進行移交,先移交經營性資產,后移交非經營性資產。

三、資產核查移交范圍及時間安排

1、資產核查移交范圍:隸屬縣政府管轄內由縣財政撥款及規費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債權債務不列入移交。

2、時間安排:

第一批:核查移交單位經營性資產(年4月16日—年8月15日)。具體有以下單位:縣委辦、縣政府辦、縣水保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公安局、縣廣電局、縣水務局、縣教文局、縣體育局、縣總工會、縣二輕局、縣供銷社、縣交通局、縣糧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人勞局、縣審計局、縣就業局、縣社保局、縣建設局、縣中小企業局、縣煤炭局、縣計生委、縣農業局,核查、移交具體時間詳見附表。

第二批:核查移交產權明晰、無權屬糾紛的非經營性資產(年8月16日—年12月31日)。

第三批:核查移交前二批之外的全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元月1日—年3月底)。

四、資產核查移交方式

1、資產核查。資產核查移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占有資產逐項進行清查核實,然后按照《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清查核實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2、資產移交。資產核查移交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縣政府批準的資產清查核實處理意見,組織資產占有單位和國有資產管理在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下辦理產權或資產經營權、租賃權的移交手續。

五、工作要求

1、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龍府發[]29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資產核查移交前的清理工作,積極支持、配合做好核查移交工作。

2、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資產移交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到縣國有資產管理的過戶手續,除收取工本費外,免收一切費用。

3、自資產移交之日起,各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應上繳至縣國有資產管理收入結算專戶。

4、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憑縣資產核查移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停撥或緩撥該單位的公用經費:

(1)不按時辦理占有資產移交的;

(2)不按規定上繳經營性國有資產凈收益的;

(3)其他影響資產核查移交的不當行為。

5、對行政事業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1)拒絕變更資產權屬登記的;

(2)阻攔資產移交的;

(3)隱瞞單位資產的;

(4)擅自或私下突擊轉讓、抵押、變賣資產的;

(5)私下突擊更改租賃協議、經營合同的;

(6)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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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

一是明晰家底。各資產管理單位要對所屬企事業的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按照賬物、賬賬相符的原則,認真核對,逐項登記,逐級審核后將信息納入資產信息化平臺統一管理,確保資產完整。二是明晰責任。各級資產管理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加強指導檢查,全面掌握其資產及收益情況,確保資產安全。三是明晰流程。進一步完善企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明確資產租賃、處置和對外投資等操作規定,嚴格審批流程,提高資產管理規范化水平。

(二)進一步提高資產管理運營效益

一是狠抓指導價格體系上臺階,緊密觀測9個板塊中心區域最低租賃指導價格相關信息,逐步完善,不斷提高準確度,推動資產租賃整體收益水平的提升。二是狠抓閑置性資產盤活上水平,采取“加快招商,出租一批;改造功能,完善一批;公開拍賣,處置一批;優化配置,調劑一批”的方式促使閑置資產發揮效益。三是狠抓資產物管上檔次,通過創新物管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質量,拓展服務內涵,借此提升資產的檔次和附加值,進一步提升資產的運營效益。

(三)進一步強化資產監管效率

一是強化組織協調。在區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完善區、街道兩級監管體系,明確各級監管職能機構,配足配強人員,有效落實監管職責。進一步完善資產監管制度和機制,加強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國資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大對資產投資、處置、收支等環節的監管力度,預防和懲處資產管理運營中的腐敗行為。二是強化平臺建設。擴增資產信息化平臺的容量,提高錄入端口的覆蓋率;增強平臺功能,立足業務單位的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操作界面、數據統計和報表分析等功能,提高資產管理效率;加強對業務人員的培訓,增強業務能力,進一步規范平臺操作,提高平臺數據錄入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三是強化集中交易。借鑒江西宜春模式,探索設立區鎮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辦理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和出讓,采取公開競價和招標方式,推進資產、資源陽光交易,實現資產、資源的保值增值。四是強化考核落實。根據資產管理和運營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現有考核辦法,加大關鍵指標的考核力度,激勵各級管理運營資產的積極性,確保各項資產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四)不斷探索行政事務管理新內涵新方法。

一是完善企業化運作模式,按照政企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根據我區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努力探索多元化服務體系,著力推進物業公司的規范化運作。二是建立健全“標準定額”管理,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使用管理、公務用車及公務接待管理等事項都應基于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進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定額等相關細則的制定。三是加大對服務外包公司的監管力度。構建科學合理的外包服務監管體系,建立外包服務準入制度,規范外包合同的簽訂,明確服務價格、服務標準、考核措施,建立日常督查考核機制,力促外包服務質量的全面提升。

(六)著力規范公務車用管理。

針對前期治理工作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加強整改落實,完善車輛檔案臺賬。研究制定我區公務用車配置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公車的配置標準,車輛購置、轉讓及報廢等事項審批程序和日常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我區公車管理的規范性。

(七)堅持強基固本意識,大力提升自身建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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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 改革措施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政權賦予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根據不同形式可分為,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目前,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仍然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即在政府統一監督管理下,資產所有權屬國家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只擁有資產使用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研究,不僅關系到各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重視程度,而且關系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1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多年以來,受計劃經濟時期管理模式的影響,造成我國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在思想認識上,國有資產管理認識理念淡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單位負責人重流動資產管理、輕固定資產管理,對國有資產管理缺乏充分地認識,沒有把資產管理作為自己的重點職責,特別是資產的保值增值方面更是缺乏大局觀念。二是部門資產利益思想嚴重,有意規避資產管理機構的監管,特別是當期利用非財政資金購建的或置換的資產當作為本部門的私有資產,而未納入國有資產統一管理的范圍之內。

1.2 在會計核算上,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薄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固定資產賬賬、賬實不相符??傎~與明細賬、賬面與實物不相符,重點是在資產的購置、變更、處置等環節由于涉及到多個內部科室,而未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二是固定資產管理賬、卡片資料不健全。有的單位有資產總賬,但沒有資產明細賬或固定資產卡片。

1.3 在資產處置上,國有資產容易引發流失。主要是單位在資產處置上不規范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單位在處置資產過程中,沒有完全執行各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把占用的國有資產隨意變賣,擅自處置。

1.4 在制度建設上,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從單位的角度看,部分單位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程序,導致國有資產管理不到位,缺乏資產保養制度、物品領取和歸還登記等各項基本性制度。從管理的角度看,缺乏有效地操作機制。從目前情況看,政府管理機構雖然相繼出臺了《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了國有資產登記、使用、轉讓、處置、報告制度等原則性制度,但從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具體單位的工作實際來看,缺乏操作性程序,由于操作性不強,妨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正確實施和執行。

1.5 在資產監管上,國有資產管理監管不夠規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財政部門內部實行多頭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主要來源是財政性資金,財政資金的分配由預算部門負責,具體地資產購置由采購部門負責,后期的資產管理由國資部門負責,這些內部機構各負其責,缺少與資產管理機構協調處理機制,缺乏規范的運作程序以便于加強源頭管理。另一方面,財政、審計等部門,就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使用、處置方面的事宜,如領導離任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缺乏有效地協調溝通機制。

1.6 在管理理念上,國有資產管理仍然不夠深入。實踐證明,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已經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不僅在思想上重視國有資產管理,而且在制度上也不斷予以完善。從目前看,國有資產管理仍存在片面性,存在重處置管理、輕使用管理,重存量調整、輕購置管理,輕增量監管的問題。

2 形成的主要原因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部分單位負責人對國有資產管理重視不夠。某些單位只重視購置使用,忽視資產的管理和利用,致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維修所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通過行政手段調入的資產等沒有登記入賬。對已不需要、閑置、報廢固定資產的處置不辦理申報核銷手續,結果造成賬賬、賬實不符。

二是單位資產管理內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單位沒有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或已有內部控制制度但未能嚴格執行,致使資產管理混亂,家底不清。

三是國有資產計價入賬方式落后。截止到目前,固定資產的計價方式仍采用歷史成本法,無法真實地反映當前資產的實際價值,特別是經營性資產,由于原資產入賬價格低,加上沒有專門機構重新評估實際價值,很容易造成低價出售、出租,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是國有資產機構職能弱化。目前,各縣市基本撤銷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就沒有了行政執法主體,有效監督職能大大弱化。

3 應對措施

為強化資產管理,著力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應對措施。

3.1 在經營模式方面,實行新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大國資”管理模式,將固定資產分步納入財政國資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分配。具體地講就是在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前提下,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管理,單位使用”的管理模式。國家所有就是從法律法規上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為國家所有,由單位使用,受政府監管產權關系。政府管理,就是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由財政部門監督和管理,優先將土地、房屋不動產等大項資產統一納入到財政部門集中管理。包括三大部分,一是統一設備,即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綜合調備相關資產;二是統一運營,即各單位的資產處置,均交給財政部門集中統一處置,經營性資產由財政部門統一運營,統一進行招投標交易,做到陽光操作,公開透明;三是收益上繳,將國有資產經營和處置收益全部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2 在評價考核方面,將資產管理納入評價考核模式。為更好地管理好、用好、維護好國有資產,應逐步建立起國有資產利用效率評價制度,并將該制度列入評價考核單位負責人工作成績的標準之一。在內部管理上,建立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明確科室負責人對資產使用與保管的具體職責,采取實物管理與資金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建立實物資產管理指標體系,嚴格使用范圍,強化使用者的責任。

3.3 在制度建設方面,制定完善的資產管理法規制度。一是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盡快對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進行完善修訂,以形成比較系統、操作簡單的管理體系。在資產建設購置、管理目標、占有使用、職責范圍、違法責任追究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規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科學合理的固定資產計價體系。實行歷史成本法與重置成本法相結合的原則,逐步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符。三是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各單位要盡快建立國有資產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單位資產購建、使用管理、報廢報損、內部轉移等行為。

3.4 在基礎管理方面,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一是要樹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意識,特別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大力宣傳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政策和法規,讓每一個職工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到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實際工作中切實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二是要摸清“家底”,通過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等方式,逐步摸清各單位“家底”,并及時清理賬外資產。三是健全資產賬目,建立國有資產登記臺賬制度化,做到賬、卡、物、證、表相統一,避免因人員變動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資產流失。

參考文獻:

[1]章征明.淺談縣級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審計與財務》2001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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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問題;對策;中國

中圖分類號 F316.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稱為“第三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了林業產權,放活了山林經營權,落實了經營者對林木的處置權,確保林地經營者的收益權,大大激活了民眾對林業生產投入的積極性,有效地發揮了森林資源的潛力。森林資源轉讓、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造林、貸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動越來越多,從而使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應運而生。

1 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現狀

1.1 理論儲備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一項新興行業,在我國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正式啟動于90年代中期。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以福建林學院陳平留、陳伯賢和國家林業局中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王永安等一批學者對南方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進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陳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國第一本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著《森林資產評估》。

1.2 實踐探索

1995年原林業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基層工作者20多人開始對全國范圍內的森林資源資產交易現狀進行調查研究,依據我國資產評估的基本理論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要求,結合森林資源資產的特點,起草了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相關技術文本,同年由原林業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制定頒布了《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原林業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6年頒布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于1997年又頒布了《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至此,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才真正作為一項新興資產評估行業予以開展。為進一歩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操作行為,提高評估質量,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保護森林資源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2006年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制定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之后,一些省、市、縣也制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為我國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和理論指導[1]。

2 現階段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存在的問題

2.1 多頭管理,體制未理順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社會公正性中介服務機構,是一個新興行業。目前,我國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主要有2類:一類是由國資系統批準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它們由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量少,未配備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熟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未得到林業部門認可。而根據原林業部及原國資局頒布的國資辦發〔1996〕59號文及國資辦發〔1997〕16號文規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須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驗證確認;另一類是林業部門管理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于沒有注冊資產評估師等問題,也未得到國資系統的批準。且在林業系統內部,國家林業局是由計資司負責組織資格考試,核發相應的證書和印章,而省級大多是林政處等森林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這項工作,到地方則又出現國資部門與林業部門雙重管理,因而評估中易出現多頭管理,勢必造成管理重疊與脫節的混亂局面。

2.2 評估“兩張皮”,職責難厘清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有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有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這樣使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在具體操作中易出現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分拆、高評或重疊評估等不良現象,加之評估行業自身獨立性不強,易導致理論上清晰事實上難厘清的評估“兩張皮”。

2.3 知識結構不合理,難以適應市場需求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與一般的資產評估不同,有其獨特的專業性,既涉及到經濟學、會計學、市場學、法學、管理學,又涉及到林學中的森林資源調查、木材采運等。目前,國資部門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大都沒有配備森林資源調查、木材采運等專業人才;而林業部門認可的森林資源調查機構又沒有配備一般資產評估所必須具有的經濟學、財會學、法學、管理學等專業人才。因此,2類評估機構人員知識結構配制都不合理,均難以適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市場的需求。

2.4 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評估質量難以保證

評估人員是實施評估業務的主體,評估人員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評估工作的質量,是評估業的生命線,其素質主要體現在業務素質、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上[2]。評估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或缺乏林學知識,不懂森林資源特性,或對評估基本理論不十分了解,專業勝任能力不強;有的從業人員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責任性認識不足,職業操守能力較弱;有的從業人員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法制觀念淡薄,防患風險意識不強,不嚴格按照評估操作規范和評估準則進行公正評估,評估質量難以保證。

篇10

當前我國企業改革正在逐步深入,無論是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還是中小企業的改組、聯合、租賃以及拍賣,都牽涉到產權的變動,必須依賴資產評估業的規范操作來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資產評估市場日益壯大。但是,目前我國資產評估管理體制還不夠健全,具體表現在:一是政出多門,造成資產評估管理混亂。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評估管理的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評估資格也相對應地有三種:即資產評估師、房地產評估師、土地評估師。與此同時,還有其他一些部門按其本部門、本專業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資產評估辦法。這種狀況形成了多部門制定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多部門審批資產評估資格,多部門設置資產評估機構,以部門的管理職能承接評估項目,給資產評估管理帶來了混亂。

二是行政干預,阻礙了資產評估工作的有序開展。一些地方領導出于種種原因,人為干預資產評估工作,有些單位在產權變動時不經評估,擅自處理國有資產,即使進行評估,也僅是按某些領導的意愿進行。如有的企業對土地、房產等大宗不動產按原購入價入股,不計升值部分,對專利、商標、商譽等極具價值和增值潛力的無形資產不評估或按極低的價格評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獨立、客觀、公正的資產評估執業體制。我國資產評估業從發展之初就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理論和方法,但是,并未從一開始就吸收別人的精華,建立統一的資產評估管理體系。行業主管部門往往制約和限制被評估單位自由選擇評估機構,形成行業壟斷和地方封鎖,影響了合法評估機構的公平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為了拉業務、創效益,不惜弄虛作假,違背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四是評估管理機構、評估機構、評估委托單位職責不明,管理無序。按規定,資產評估應該是先由資產占有單位向資產管理單位申請立項,再聘請評估機構評估,最后由評估管理機構確認評估結果。在此過程中,資產占有單位對其所提供的各類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承擔完全責任;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應該到現場進行認真核實,并對涉及的全部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評估,資產管理部門應深入現場進行跟蹤指導并確認評估結果。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資產占有單位故意隱瞞實情者有之;評估機構不到現場,僅按評估委托人意愿弄虛作假者有之;評估管理機構確認驗證走過場,對評估違規行為聽之任之者也有之。這些現象的存在,與資產評估管理體制不合理、管理無序、監督不力有著很大的關系。

二、完善我國資產評估管理體制的設想

目前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時期,與西方發達國家早期從傳統經濟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又有本質的區別。因此,我們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資產評估方面成功經驗的同時,要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評估管理體制和模式。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去構建我國資產評估模式。

(一)建立統分結合的資產評估管理體制。要使資產評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必須建立一個統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監控相結合的資產評估管理體制。用圖式表示如下:

國務院財政部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各級(省、市、縣)資產評估分會資產評估機構

上述管理體制中各層次的職責是:

1 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的職責。在全國設一個統一的資產評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適應我國國有經濟份額較大、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特點,利用這個中心來從總體上配合國家的宏觀管理,將資產評估的行政管理與資產管理區別開來。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其職責主要是負責資產評估的宏觀管理,如制定資產評估的方針政策、建立資產評估的市場規范等。具體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負責制定有關資產評估的法規制度,根據資產評估工作發展的需要,適時修改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統一制定《中國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資產評估的立項范圍、立項要求、資產評估標準和方法的選用原則以及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等,由國務院后施行。

二是建立資產評估的市場規范,為資產評估業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如制定資產評估機構跨地區開展業務的規則,引進外資參與我國資產評估業的原則要求等,形成資產評估工作的競爭機制,以促進資產評估業上水平、上臺階。

三是對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就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對國務院全權負責。

2 資產評估協會的職責。資產評估協會在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的指導下,依據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關法規開展工作,是專門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管理的行業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分設若干分會。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進行行業自律管理,具體負責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資產評估行業的準入制度,審批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目前采取的分行業管理,要求評估人員必須取得本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評估資格證書的做法缺乏科學根據,應當由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根據統一的標準,組織業務資格考試,確認有關人員是否具備相關的執業資格。

二是組織業務培訓和交流,不斷提高全行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是建立行業自我約束機制,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日常管理監督。首先,根據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的管理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規章、規范和實施細則;其次,利用計算機網絡將本級所有資產評估機構的各項資產評估業務納入監控之中;第三,實施有效的質量抽檢,督促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人員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

3 資產評估機構的職責。主要是根據資產評估協會制定的具體工作規范,組織評估師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對具體的評估項目進行評估,并對其所評估的項目質量和應承擔的責任全權負責。

(二)新型資產評估管理體制的構造。中國資產評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財政部現有的財產評估司的基礎上建立。資產評估協會可以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合并設立。這既符合精簡機構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理由是:(1)二者性質相同,均屬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正常運行的服務性中介行業;專業知識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僅在于具體處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異。事實上,目前有許多資產評估業務就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2)二者的職業道德標準相同。“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靈魂,它同樣也是資產評估業的生命線。(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強調行業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設立有利于節約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