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廢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6: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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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死刑存廢問題的研討敘述

摘要:關于死刑問題的爭論已經存續了近兩個多世紀,而這一爭論,不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國際范圍內都還沒有息止。不容否認的事實是,這種論爭不僅不會結束,而且還要發展下去。在國際范圍內,爭論主要在于死刑的廢止和存置;而在中國,學者們除了辯論死刑廢止與存置之外,也提出了中國限制死刑并逐步廢止死刑的各種方案。本文擬對死刑問題研究的各種觀點作一梳理,以觀死刑問題研究之全貌。

關鍵詞:死刑;廢止論;存置論;限制論;路徑選擇;

Abstract:Thedebate,onthedeathpenalty,hasbeengoingonalmostfortwocenturies;andthisissuehasnotceasedwhateverathomeorabroad.Theundeniablefactisthatthiscontroversywillnotstop,instead,itwillfurthercontinue.Intheinternationalscale,themajorcontroversyliesintheabolishmentorreservationofthedeathpenalty.InChina,scholarsbroughtforwardrestrictionsandgradualabolishmentofthedeathpenalty,inadditiontotheargumentabouttheabolishmentorreservationofthedeathpenalty.Thissummarizationistostudyavarietyoftheperspectivestowardsthedeathpenalty,whichlooksintothepanoramaofthedeathpenaltystudy.

Keywords:deathpenalty;abolitionview;existenceview;theviewofconfiningdeathpenalty;choiceofroute;

死刑(DeathPenalty)又稱生命刑,是指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自意大利刑法學大師切撒雷•貝卡利亞在其傳世之作《論犯罪和刑罰》中第一次發出廢除死刑的呼聲以來,圍繞著究竟是保留死刑還是廢除死刑,主存派與主廢派兩軍相互駁語、各執一詞,展開了沸沸揚揚的世紀論戰,至今仍在爭論之中。在中國,學者們則主要爭論中國國情下能否廢止死刑,以及研究如何對中國的死刑制度進行改革以至最終廢止死刑。

一、死刑廢止論的提出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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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死刑存廢觀念限制思考

內容摘要:死刑問題的爭論決定著死刑的未來走向,無論是保留論或者是廢止論都有自己的依據。作者在反思死刑存廢觀念的基礎上,以刑事一體化為視角,對和諧社會建構背景下限制并逐步廢止死刑的理論與實踐根據進行創造性揭示,并對死刑的司法限制進行了全面探討。

關鍵詞:死刑存廢;觀念;根據;刑事一體化;限制

死刑作為一種最古老的刑罰,其本身暴露出的缺陷隨著近年來死刑錯案的出現愈加明顯。2002年12月9日,30多位學者聚集在湖南湘潭大學召開了中國大陸第一次死刑問題專題研討會,大膽地討論死刑存廢、死刑限制等問題,從此之后在中國學術界死刑問題研究逐漸受到重視。時至2004、2005年,特別是2005年在中國出現了佘祥林故意殺人案等多起死刑冤案、錯案件后,死刑問題研究在我國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死刑,這個似乎塵封已久的話題迅速成為爭論的熱點。有的學者提出“死刑是刑罰嗎”?“死刑可以終結嗎”等,死刑既然連刑罰都不是,當然可以終結死刑。針對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對死刑的諸多爭議,筆者也試圖對死刑問題加以探討,希望能夠對死刑的立法與司法適用有所裨益。

一、死刑存廢觀念之反思

縱覽歷史,死刑制度的正當性經歷了一個絕對正當到適當懷疑再到被徹底廢除的曲折歷程,死刑正當性的被懷疑是伴隨近現代人權運動勃興的必然結果。盡管在16世紀曾經有關于廢除死刑的思想萌芽,最早在理論上對死刑的價值提出質疑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他于1764年在其成名作《論犯罪與刑罰》中首次比較系統和尖銳地論證了死刑的殘酷性和非人道性,明確提出了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適用的主張。自此,西方的刑法學家以及其他思想家對死刑問題興趣盎然,他們圍繞死刑的優劣利弊展開長達200余年的存廢之爭,今日的中國死刑的存廢問題已經因為轟動性錯案的發生急劇升溫。統觀死刑存廢之論,筆者發現死刑存廢之焦點較為集中,體現在死刑是否違背社會契約,死刑是否符合刑罰應有的目的、具有特定的威懾作用,死刑之不可分性是否有悖于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死刑是否公正等幾個方面。對死刑的存廢及適用需要理性的態度,死刑既不是“治亂世用重典”的有效猛藥,也不是只能帶給人類災難的洪水猛獸。對死刑存廢及適用的爭論體現了刑罰文明的進步,是人權意識興起的結果。沒有“人”的重新被發現和“人”作為主體的重新回歸,死刑還將一統天下,而這一切與歐洲啟蒙運動的功勞是分不開的。因此,應當肯定爭論本身所具有的價值。

通過筆者對各位學者有關死刑存廢諸理論與實踐基礎的考察,可以看出,著名思想家中既存在保留論的倡導者,也有廢除論的吶喊者。前者如康德,他主張刑罰等量報應?;趫髴髁x,康德指出:謀殺人者必須處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夠用它們的或增或減來滿足正義的原則。黑格爾也是一名死刑保留論者,與康德不同的是,他主張刑罰等價報應,報復雖然不能講究種的等同,但在殺人的場合則不同,必然要處死刑。其理由是,因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個范圍,所以刑罰不能僅僅存在于一種價值中——生命是無價之寶——只能在于剝奪殺人者的生命。龍勃羅梭認為:犯罪人若犯法三四次以上,公民的生命受其威脅,而非監禁等其他刑罰所能制止,則不得不用最后之方法——斬首之刑。刑事實證學派代表人物加羅法洛亦是一名死刑保留論者,他主張對犯罪人的一種消滅方法即排斥出社會圈,剝奪其社會權利。堅持死刑廢除論者也不在少數,如貝卡利亞指出:“濫使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惫麑W派法學思想家邊沁把死刑和終身監禁的利弊作了個比較和權衡,并將死刑相對于終身監禁看作是一種不符合節儉性的多余的刑罰而作為廢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刑事實證學派的另一代表人菲利也對死刑持否定態度,但觀點較為獨特。他認為死刑是自然的產物,而且在宇宙發展的任何階段都起作用,他認為即使承認死刑作為一種例外的極端措施,也不等于承認它在社會生活中是必要的。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社會完全是可以用終生隔離或流放來保護自己,而不是死刑。在筆者看來,無論是廢除論抑或是保留論,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存廢兩論在死刑是否違背社會契約的問題上的交鋒都表明了其價值根基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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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從死刑存廢到司法改革

一、引言

近期臺灣司法改革議題討論熱烈,其力度之大,使得短短一年間,從”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到”司法院”正副院長等司法高層相繼去職;力度之強,可以見諸上個月有數萬民眾,且多為平日不易出門參與群眾運動的婦女、青年,為抗議法院判決與社會脫節,加入了所謂”白玫瑰”運動,集體示威游行。同時,預期臺灣此番司法改革議題,將隨著相關問題的陸續浮現,逐步炒熱到2012年臺灣最高領導人的選舉。換言之,即司法改革的成敗,可能牽動馬英九連任與否,進而影響兩岸關系,足見其影響之深遠。

今日個人有幸有此機會,從刑事司法出發,向各位報告臺灣司法改革的問題。除可幫助大家了解臺灣刑事司法現況外,也希望藉此與同為法律人的各位,從中一齊來反思與檢討。首先從關系臺灣司法改革的幾件大事回顧談起。

二、近期臺灣司法大事紀

2008年臺灣執政黨再次輪替,自檢方聲押臺灣前最高領導人,全面審理相關弊案后,刑事司法相關議題逐漸獲得了重視。包括重罪羈押對人權的妨礙、法院并案分案的合法性、辯護律師庭外操作證據與被告言論應否設限等。但據我觀察,其焦點仍只集中于高層犯罪問題,關注者也多限于城市中產階級或精英知識分子,對司法之于一般大眾權益的影響,尚少見討論。真正引起廣泛大眾注意司法改革,應該說是從死刑存廢的爭議開始。

爭議直接觸發點,是臺灣國民黨”立法委員”吳育升在2010年2月22日提出質詢,質問政府何以4年來從未執行死刑。時任”法務部長”的王清峰女士直言表達其保護死刑犯生命權的立場,堅持任內絕不批準任何一件死刑執行,遭致各界強烈批判。2010年3月11日王請辭獲準。續任部長曾勇夫于2010年4月28日簽署了張俊宏、洪晨耀、張文蔚、柯世銘4名死刑犯的執行令。隨著4月30日的4聲槍響,臺灣從2006年起持續4年多的死刑執行暫停紀錄也被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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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死刑復核存廢探討論文

一、引言

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尊重生存權;6.9%贊同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先限制、再廢除;24.8%認為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58.7%反對廢除死刑,要加大刑罰力度。筆者贊同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如下幾點原因:

首先,筆者認為立即在我國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第一,我國現在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我國刑法在42個條文中規定了69個死刑罪名,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定死刑最多的國家。并且也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每年被執行死刑人數是全球其他國家執行人數之和。任何事情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果立即在全社會廢止死刑,全國范圍內的各層人民和司法機關必定會有所不適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并且從人民網的民眾投票來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廢除。第二,我國現在仍需要死刑來對犯罪進行威嚇。盡管意大利學者貝卡里亞和我國部分學者認為死刑并不能對罪犯起到威嚇作用。但筆者認為,人畢竟是怕死的。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死刑對于一些犯罪分子還是具有一定的威嚇力。使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所顧忌。

其次,筆者認為加大死刑執行力度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太嚴厲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反而會讓犯罪行為更加猖獗,更加殘酷;且會讓人們對被執行死刑者產生憐憫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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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精辟學術研究淺談死刑存廢問題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對我國死刑執行現狀的一點看法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犯罪是一定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家庭關系等社會因素與犯罪者個體所互相作用的產物、死刑的執行過多反而會不利于遏制犯罪甚至會引發更多的犯罪、在部分地區,死刑在群眾聚集的地方執行、刑場與其說是為罪犯開設的,不如說是為觀眾開設、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對于非人身暴力犯罪或情節不嚴重、過失犯罪增設長期刑或者終身刑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死刑的存廢問題,已逾二百年的歷史?,F在,死刑存廢之爭已進入了一個白熱化的階段。筆者也僅在此借助前人的精辟的理論與學術成果,表述一下對死刑存廢的淺顯看法。

關鍵詞:死刑制度死刑復核存廢之爭

一、引言

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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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權益聯合法的存廢問題

2001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FAS)141號《企業合并》和142號《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替代了70年代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16、17號意見書《企業合并》,《無形資產》。新準則最大的特點有二:一是廢除了權益聯合法,而統一為購買法;二是不再要求商譽進行攤銷,而只計量可能的減值。FASB否認權益聯合的思想,認為實質上所有的企業合并都是購并,從而權益聯合法的概念基礎是不成立的。因此所有的企業合并都應該同購買其他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一樣處理。購買法會計能提供更明晰和更相關的關于購并的信息。統一會計方法,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等。

那么,在制定我國的合并準則時,可以照搬FASB的做法而廢除權益聯合法嗎?權益聯合法主要用于換股合并。筆者認為,對換股合并完全采用購買法,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下,還有諸多難點。

1.在我國如何計量換股所支付的股票的經濟代價。我國新修訂的投資準則和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等都棄公允價值不用,改用所支付代價的賬面原值。但是在換股合并的條件下,既然要使用購買法,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公平合理地反映出購買方支付的這種經濟代價,即公允價值,從而區別于權益聯合思想下的簡單的賬面資產加總。這就同現有的準則體系有矛盾。這種矛盾將會表現為具體會計處理中的種種不協調。其次,即使我們要計量換股合并時的股票的公允價值,又如何計量呢?國外通常是通過資本市場予以衡量,我國的資本市場是否足夠有效,能夠作為公允價值的一種衡量手段呢?我國股市中,還存在我國所特有的股權結構問題,即歷史形成的有深刻經濟背景的國有股、法人股和所謂流通的公眾股問題,換股時難道要分別不同的股權進行不同的計價嗎?2000年原水與凌橋股份本有可能成為我國全國性證券市場上首起換股合并的案例,卻因為兩者市價和每股凈資產的倒掛,難以確定換股比例,從而難以均衡不同股權持有者的利益而告吹。即使合并成功,采用購買法而非權益聯合法,會將不同股權事實上的差別公開化和明朗化,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各方接受?

2.可能產生的巨額商譽問題。在知識經濟時代,實物資本的重要性已經讓位于知識資本。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包括外購商譽資產在內的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日益提高,這是必然的趨勢。采用何種會計方法當然不能改變這種趨勢,但影響卻不可忽視。在換股合并下,權益聯合法不確認外購商譽,而購買法確認外購商譽,不同的會計處理的差別很大。由于受現金籌措的約束,較大規模的企業合并通常都不采用或不完全采用現金支付,而采用換股合并,所以研究兩種會計處理結果的差別是很重要的。換股合并若用購買法來處理,由于通常兼并方支付的股票的公允價值通常按照兼并方股票的市價來計算,所以往往出現大額的甚至是驚人的商譽。1999年6月清華同方采用股權交換的方式吸收合并魯穎電子,被認為是新中國首起以股權交換方式進行的合并。我們可以關注一下此例來說明這一問題。

在該例中,清華同方向魯穎電子股東定向發行普通股,按照1∶1.8的換股比例,換取魯穎電子股東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即1股清華同方普通股換取1.8股魯穎電子股份)。其會計處理采用的是權益聯合法,不確認外購商譽。若我們按購買法處理,計算出的商譽卻并不小,為42764萬元,凈資產也變為103639萬元,擴大了67%,商譽占合并后凈資產的比例為41%(見表)。該例兼并方清華同方的規模遠大于被兼并方魯穎電子,可以想見,如果被兼并方規模更大一些,購買法下的商譽還會更大。

清華同方兼并魯穎電子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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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死刑命運的思考

內容摘要:死刑又稱為生命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歷史上各國統治者無不重視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為對付危害其統治最嚴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剝奪的是人之最寶貴的權利——生命權。因此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隨著對死刑認識的不斷深化,死刑是否正當受到了懷疑,在200多年前終于受到了西方有識之士的反對和討伐,從而引發了一場延續了數百年的死刑存廢之爭。至今死刑到底是應該存置還是應當廢除仍無最終定論。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我國歷來是一個死刑大國,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舊保持了68個死刑罪名。死刑在司法實踐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睞。但是隨著世界人權觀念的普及和各國對于死刑制度的持續聲討,我國學者對死刑制度也進行了深層次的思考,很多學者提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國內要求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本文將從西方死刑存廢之爭開始來探討我國死刑制度的命運,同時提出筆者對于死刑制度將來走勢的個人見解,認為在我國現階段,死刑不應廢除。

關鍵詞:死刑廢除存置

目錄

一、死刑制度概述……3

1、死刑的歷史演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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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死刑規章的建議

關鍵詞:死刑制度死刑復核存廢之爭

摘要:死刑的存廢問題,已逾二百年的歷史?,F在,死刑存廢之爭已進入了一個白熱化的階段。筆者也僅在此借助前人的精辟的理論與學術成果,表述一下對死刑存廢的淺顯看法

一、引言

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尊重生存權;6.9%贊同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先限制、再廢除;24.8%認為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58.7%反對廢除死刑,要加大刑罰力度。筆者贊同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如下幾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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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適用標準理論的可行性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適用標準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本文從死刑存廢之爭說起,具體闡述了死刑適用的理論標準與實踐標準,并深入論述了死刑適用理論標準與實踐標準的統一問題,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些許思考。

死刑是國家為剝奪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實施的一種刑罰,因其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最殘酷的一種刑罰,所以又被稱為極刑或生命刑。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死刑多種多樣、千姿百態,有水刑、火刑、活埋、凌遲、吊死、割乳、碎身、尖刀刑、沸油刑等數百種??傮w說來,它經歷了從野蠻到文明的深刻轉變(石刑——斬首——絞刑——槍決——電刑——針注——終身監禁)。

一、死刑存廢之爭與死刑適用標準的關系:藕斷絲連

死刑在被人類不假思索地運用了幾千年之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用將近1/10的篇幅宣傳關于限制以至廢除死刑制度的驚世言論,此后,死刑這一統治階級視為鞏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寶”開始備受質疑,而由此引發的死刑存廢之爭更是延續至今。

(一)目前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各種主要觀點及其存在的問題

1、“死刑保留論”。這種觀點存在如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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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學研究論文

同為大規模的社會競爭性考試,古代科舉與現代高考頗多相似,故后者受前者的影響也頗為深重。與科舉的革廢是時人議論的焦點這一歷史情形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的是,被喻為“現代科舉”的高考制度之存廢與改革亦成為當代社會關注的焦點。

十余年來,每逢高考前后,學界和廣大百姓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掀起一股討論高考的熱潮。近幾年,隨著素質教育的提倡,關于高考存廢與改革等問題的爭論更加激烈。對于高考存廢這一考試研究領域中至為根本的問題,學界一直存在著“統派”與“獨派”的針鋒相對。90年代中期以前,對抗的天平基本上傾斜于“統派”一邊。但隨著應試教育弊病的加劇,整個社會都激憤地抨擊著“片面追求升學率”,并對高考的指揮棒作用群起而攻之,矛盾雙方遂逐漸勢均力敵。1998年春夏之交,由對語文高考試題的不滿引發了一場對高考自建制以來最為激烈的批判。而“在批判高考、主張廢除高考的論著中有一共同特點,即不約而同地將高考與科舉相提并論,似乎科舉在人們印象中是十惡不赦的封建取士制度,而高考既然可以與科舉作類比,則可等量齊觀,高考也不是什么好東西,應該加以廢除了?!盵1]

對高考這樣一種與古代科舉有著基本相同的精神實質、兼具教育性與社會性的現代大規模競爭考試,其存廢與否僅靠考試或教育理論的指導顯然遠遠不夠。唯有將高考的存廢問題放在科舉的歷史背景中加以考察,方能得出符合考試自身發展規律的結論。

縱觀中國歷史上的各種制度,可以發現,科舉是其中歷史最久、變化最小卻又影響最大的一項。自隋朝科舉建制后,經過千余年的運行,科舉已成為一部結構精細復雜的制度機器,其整體運作設想之周延已達至相當驚人的地步。由于科舉取士關系重大,且歷時久遠,其積極功能與消極影響都十分巨大,科舉遭遇了各種議論,其中影響較大的是發生在封建社會最高決策層的六次爭論或改制。[2]爭論的結果是科舉數次被廢,但總似有“神靈”相庇,旋廢旋復。而佑護之“神靈”正是科舉自身。因為旨在選拔“精英”以治國的科舉制與儒家政治理論十分吻合,有非常適宜科舉制生存的文化土壤。而且,由于科舉是普通知識分子獲取政治特權、經濟利益和社會地位的最佳乃至唯一渠道,對士子的利誘力非常大,科舉選拔出來的各級官員一般都對朝廷忠心不二,從而使封建統治機器運行達千年之久。與此同時,封建統治者為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又不惜代價精心保養和維護著科舉這部精細繁復的人才篩選機器。

如果說,在科舉具有強盛生命力的諸多原因中,與儒家理論相適應這一原因是封建時代所特有的,那么,“一切以程文為去留”的公平競爭、擇優錄取這一因素則超越了封建時代,是科舉制得以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科舉(考試)之公平從一開始即為人所識。早在唐末五代時,就有人感嘆科第之設,使有才干的草民得以出人頭地,無其才的王孫公子沉跡下僚。[3]到明代,科舉已被人們視為天下最公平的一種制度,以致時人有“科舉,天下之公;……科舉而私,何事為公”之說。[4](p11)歷史一再說明,在古代中國這樣一個深為人情、關系、面子所累的國度,以薦舉為核心的任何一種選才方法或制度最終必然出現權貴把持、徇私舞弊之弊病。唯有以考試為核心的科舉制度,方從制度上堵住了“任人唯親”之漏洞??婆e雖存在不少問題,但“圣人不能使立法之無弊,在因時而補救之”[5](p3150—3151)。故立法取士,不過如此。一千多年間雖經許多嘗試,卻沒有任何人找到一種更為有效的能夠取代科舉這種考試選才方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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