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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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原則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被廣泛適用的準則,調解原則以其靈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會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散發著獨有的魅力,在當今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中,調解原則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視。本文僅僅就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進行分析討論。提出了民事調解中應遵守的正義、自愿和合法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幾項原則,指出了在民事調解工作中的幾項措施,重點對當前我國現行民事調解制度中存在的如:調解“三原則”的確立與合意解決爭議的機制不相符、訴訟調解無審級限制、反悔權的不適、惡意調解缺乏制約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應對民事訴訟的調解制度改進和完善的結論,并提出了完善和解決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適宜調解原則、縮小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取消反悔權、調解協議無效的認定、訴訟調解適用案件的范圍等問題的解決辦法。得出了調解原則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當前大力提倡和諧理念的新形勢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為社會消除不安定隱患,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更應該廣泛使用的結論。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原則
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被廣泛適用的準則,具有優良的司法傳統,國內素有“優良傳統”的美譽,國外則被譽為“東方經驗”。調解原則是調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糾紛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相關權益等糾紛的原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主要由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構成一個完整的調解體系。調解原則以其靈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會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散發著獨有的魅力,在當今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中,調解原則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視。因此,如何依法適用調解原則,加大調解原則的適用力度,達到定紛止爭、息訴平訪的社會效果,是司法領域的一個主流問題。本文僅僅就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進行分析討論。
一、調解中應該堅持的準則
在當今崇尚和諧理念的社會背景下,司法實踐中理所應當廣泛運用節省訴訟成本、平息矛盾、化解糾紛的調解原則。那么,如何正確適用調解原則,真正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讓人民群眾深刻體會到法律設置調解原則所帶來的積極效果和良好影響哪?筆者認為應該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正義原則。正義原則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處分權,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調解。掌握正義原則對法院調解有諸多方面的要求,筆者認為其中最關鍵的是以下三項:
法院調解原則弊端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是一個素有調解傳統的國家,古代歷史中曾有的一些基層職務,如亭長、地保之類均可對鄉里之間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以促成和解,而不使之訴之于官府,因此國人多有“厭訴”和息事寧人的心態。在現實中,人們有求和的心態,法官亦有促和的意向。所以,歷史和現實的條件均是我國調解制度得以萌生和發展的肥沃土壤,但是本文在此并不想討論調解制度的優越性,相反卻是要討論該制度在具體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弊病。因之,在筆者有限的知識和視野內,本文將針對法院調解原則的弊病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調解,法院調解,調解原則
調解制度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處理糾紛的傳統方式,曾經得到西方國家的肯定并被譽為“東方經驗”而加以學習借鑒。美國最高法院前任首法官WarrenBurger也對中國的調解機制大加贊許。從某種意義上來看,調解制度或許還算得上是我國的一項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這與國人厭惡訴訟和追求和諧謙和的傳統心態有很大關系。在眾多的訴訟與非訴訟的糾紛之中,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簡化了司法程序,降低了訴訟成本,同時緩和了社會矛盾,的確能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因而,調解制度不失為一種“良法”,但是,再好的法律也會因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問題而成為人們心目中的“惡法”,更何況我國的調解制度在現實中仍然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調解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的暴露,所以筆者認為,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調解并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一、法院調解的概念和原則概述
通說認為調解有訴訟外的調解和訴訟上的調解之分,前者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調解等;后者即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調解。那么,法院調解,亦稱訴訟上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以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拋開調解的其他形式和其他主體,本文討論的僅是關于法院調解的有關問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法院調解的原則有:1、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就是說必須雙方當事人都要自愿的、明確的表示接受調解處理的方式,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自愿和實體意義上的自愿。2、事實清楚、是非分明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一個民事案件如果事實不清,權利義務關系不明,法官就有查明事實、分辨是非的義務和責任,絕對不能糊涂結案。3、合法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它們的一切活動都應該符合法律規定,調解也是法院的審判活動之一,因此它的合法性必須得到滿足。
民事調解原則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被廣泛適用的準則,調解原則以其靈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會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散發著獨有的魅力,在當今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中,調解原則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視。本文僅僅就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進行分析討論。提出了民事調解中應遵守的正義、自愿和合法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幾項原則,指出了在民事調解工作中的幾項措施,重點對當前我國現行民事調解制度中存在的如:調解“三原則”的確立與合意解決爭議的機制不相符、訴訟調解無審級限制、反悔權的不適、惡意調解缺乏制約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應對民事訴訟的調解制度改進和完善的結論,并提出了完善和解決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適宜調解原則、縮小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取消反悔權、調解協議無效的認定、訴訟調解適用案件的范圍等問題的解決辦法。得出了調解原則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當前大力提倡和諧理念的新形勢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為社會消除不安定隱患,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更應該廣泛使用的結論。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原則
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被廣泛適用的準則,具有優良的司法傳統,國內素有“優良傳統”的美譽,國外則被譽為“東方經驗”。調解原則是調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糾紛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相關權益等糾紛的原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主要由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構成一個完整的調解體系。調解原則以其靈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會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散發著獨有的魅力,在當今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中,調解原則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視。因此,如何依法適用調解原則,加大調解原則的適用力度,達到定紛止爭、息訴平訪的社會效果,是司法領域的一個主流問題。本文僅僅就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進行分析討論。
一、調解中應該堅持的準則
在當今崇尚和諧理念的社會背景下,司法實踐中理所應當廣泛運用節省訴訟成本、平息矛盾、化解糾紛的調解原則。那么,如何正確適用調解原則,真正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讓人民群眾深刻體會到法律設置調解原則所帶來的積極效果和良好影響哪?筆者認為應該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正義原則。正義原則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處分權,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調解。掌握正義原則對法院調解有諸多方面的要求,筆者認為其中最關鍵的是以下三項:
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
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
(一)依法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1、人民調解組織管理和調解的矛盾糾紛的范圍要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要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作為辨別是非的標準;
3、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探索中國法院調解原則的變革
調解在中國的歷史可謂淵源久遠。無論是原始社會、奴隸社會,還是隨著儒家思想文化占據社會意識形態主流之后的封建社會,調解就一直以其獨特的方式存在著,并且不斷演進,發展至今,已經成為司法部門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形式。
一、法院調解的概念及其制度沿革
(一)法院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雙方通過相互協商,對其所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的活動。而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訴訟當事人就爭議的問題,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其民事糾紛的活動,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形式。[①]法院調解可以在開庭審理前進行,也可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進行,因此可以把法院調解分為庭審前的調解和庭審中的調解兩種。庭審前的調解是在被告應訴答辯之后,開庭審理前進行的調解。庭審中的調解是在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進行的調解。
一般來說,凡屬于民事權益爭議性質、存在調解可能性的案件都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重要方式,法院調解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法院調解的時候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與其實際上是一項具體原則相沖突
民事訴訟法
訴訟調解原則只適用于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則法院就無法進行調解,不能啟動調解程序??梢?,調解原則實際上是一項具體原則在適用。因此,“調解應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的提法,與調解實際上作為一項具體原則相沖突。所以,筆者建議,訴訟調解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具體原則加以規定,而不應納入基本原則的范疇。
從立法上看,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訴訟調解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值得探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整個民事訴訟活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貫穿于民事訴訟程序始終,內容帶有根本性。如果這一原則只涉及民事訴訟的某個階段或內容,不具有根本性,其只能稱為具體原則。
司法調解分析論文
一、司法調解原則的重塑
自愿原則是司法調解的一項基本原則。學者們認為該原則應當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實體上的自愿兩層含義,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后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愿協商的結果”。[16]然而自愿原則在實踐中的貫徹存在嚴重問題?!兑幎ā冯m然加強了合意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17]但是關于合意對法官的約束力存在欠缺?!兑幎ā返?2條對調解協議無效的條件予以界定: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但是,如何判斷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自愿原則很難提供具體的衡量標準,實踐中也就無法避免法官可能濫用自由裁量權過寬地涉入調解協議的審查。自愿原則的具體化落實,應當體現在調解程序的始終,以及調解協議的內容和形式。自愿原則的實現不是孤立的,必須依賴于配套的一系列原則。因此,關于司法調解的原則,我們可以構建一個金字塔結構式的體系:自愿原則處于金字塔之首,統治著下屬的次要原則——保密、對等、誠信原則;而這些次要原則的共同實施保障著自愿原則的真正貫徹落實??偠灾栽傅恼{解既是保密的調解,也是對等的調解。
(一)調解的保密性
《規定》第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該條款被視為確立調解保密原則的標志。然而,比較國際調解規則[18]和外國法律中關于調解保密原則的規定,[19]《規定》的闡釋就顯得非常狹窄。照搬“訴訟不公開”制度,司法調解的保密限于“程序的封閉形式”,即調解程序不公開進行,禁止與訴訟無關的第三人的參與和旁聽。這種狹隘的詮釋缺失調解保密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調解信息保密”。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7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但是這項條款對調解信息的保護,僅限于當事人作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并且,保護的手段也僅限于“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在調解程序結束后,法官和當事人依然享有很大的空間將自己在調解中知悉的信息使用到之后的訴訟程序中。在2007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中,雖然強調“辦案法官和參與調解的有關組織以及其他個人,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協議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是對于調解信息是否允許在之后的程序中使用,仍然未給出答案。另外,即使就調解程序的“不公開進行”而言,它的啟動也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調解似乎應該是公開進行的。如此,司法調解適用的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司法調解的改革逐漸實現調解和審判程序的相對分離,法官“一身兼兩職”的角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變。然而,即使在“調審分離”的狀態下,由于缺失調解信息的保密義務,調解信息仍然有可能跨越調解和審判程序的隔閡,進入審判程序;審判法官即使沒有介入調解程序,仍然可能受到調解信息的影響,或者進而依據這些信息做出判決。如此,我們試圖通過“調審分離”實現當事人合意“純化”的努力將付諸東流。同時,調審的相對分離仍然保留著部分“調審合一”的狀態。在“調審合一”的結構中,審判法官同時也是調解法官,調解信息保密義務的缺失使得當事人“合意”隨時有被法官“恣意”取代的危險。調解保密原則的確立因此被視為維護調解中當事人意愿自由的首要手段。然而,它的意義不僅在于維護調解程序的安定性,而且在于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因為缺失保密原則的保護,當事人將會害怕自己的“坦誠相對”成為之后訴訟中針對自己的不利證據。于是,他們不敢隨意披露自己的觀點,展示自己擁有的證據,做出任何承認和承諾,對待對方提出的方案也會慎之又慎。在缺失當事人真實自由意愿的情形下,調解程序的進展舉步維艱。同時,允許調解信息的泄露,可能使部分真實性帶有折扣的證據材料進入審判程序,從而成為不公正判決的基礎。
調解信息的保密范疇采取分級制,劃分為初級保密范疇和高級保密范疇。一般而言,所有“與調解有關的信息”都屬于初級保密的范疇,它們被禁止隨意披露。關于“與調解有關的信息”的定義,我們借鑒《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調解示范法》頒布指南中的定義,即包括調解程序中披露的信息,調解程序的進展和結果,在調解協議達成前所有有關調解的信息。例如,關于調解可能性的討論、調解條款、調解員的選擇、關于調解的邀請和接受或拒絕等。不過,在司法調解中,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將被允許在任何情形下被披露,例如,關于調解的存在和結果的信息。因為司法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比訴訟外調解協議更強的法律效力,即強制執行的效力,這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且調解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中成為“司法調解”,就會受到訴訟的司法屬性的影響,自然也包括有限制地遵守公開原則。在案件以調解協議結案的情況下,筆者認為這種結果行為應讓公眾知道,然而,關于調解協議的內容,則不予披露。不過,在調解協議的執行中,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將有權利知悉調解協議的內容中有關其利益的部分。
民政局行政調解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創新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范圍
行政調解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由行政機關主持,對涉及民政工作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包括:
(一)民政部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民政部門調解的民事糾紛。
民事調解試析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發展的多元化,復雜性使之各種新問題,新現像的出現和產生,給廣大的法律工作者帶來很多的工作量,與時俱進的同時,傳統的調解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因而在此論文中本人淺析了法律工作者(各基層法院,公安,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都會常遇見的各類民商糾紛為重點,論述了一些在各類調解工作活動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對司法調解制度,司法調解的原則、作用,調解工作的注意事項,以及如何看待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實踐中常見的強迫調解、該調解的不予調解、無原則調解或“和稀泥”、久調不決的幾個問題作出了膚淺的分析。本文的最后就如何高效而公平地審理各式各樣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增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調解水平,如何適應新的形勢,更好的為人民服務,如何做好調解工作的前期工作和調解時應注意的方式,也發表了一些個人的經驗和觀點。
【關健詞】司法調解民事訴訟調解強迫調解無原則調解
正文:調解是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其他機構或個人根據事實的法律的居中調和下,互諒互讓,達成合意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我國調解可分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民間調解(訴訟外調解)和行政調解等等。其中司法調解也叫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持下,各方當事人自愿就各種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并由法院監督執行,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其實質是人民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采取調解的方法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其特點是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較弱的對抗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訴訟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但目前在審判實踐中,它也面臨和存在著諸多問題,在以下的文章的內容中我將著重的對司法調解作出個人膚淺的分析。
一如何看待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一般來說,調解結案比判決結案時間上要快、并且不易激化當事為之間的矛盾,社會效果好。但有人也有不同的認識,認為當司法制度基本健全后,法院調解的部分適用價值完全可以由判決的適用價值取代;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其在調解民事糾紛時,選擇符合法律正義要求的判決方式比之于選擇不傷和氣的調解方式,應當更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也更符合審判職能的要求;調解結案比之于判決結案雖然可以減少法院的強制執行,但是這一價值的實現基本上建立在犧牲權利為利益的基礎上。從一定意義上講,在我國現行的訴訟環境中,法院調解的適用除了會產生”重調輕判”和借調解辦”關系案”、”為情案”的弊端外,法院調解本身的性質還決定了其適用過程中難免損害當事為的自主權,從而造成非真實的自愿,還有人認為,調解制度無法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討價還價,把法庭當作生意場,法官近似于“和事佬”的角色,這和法律的嚴肅性是不相容的。其次,法律強調“公正”,以事實為基礎,對就是對,錯就是錯,而許多當事人卻是以“調解”來逃避責任,因為在調解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盡快解決而不得不做出讓步,這和法律的公正性相抵觸。因此持上述觀點的人主張審理案件時應以判決結案為主,盡量不采用調解方式。
我認為,雖然上述認識中有正確的成分,但卻沒有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沒有考慮到“訴訟爆炸”和”判決過多,過濫”給社會帶來的不安定因素經及”一場官司十年人仇”的負面效應。實際上,調解作為符合我國民眾思想和文化傳統的有效方式,仍然是重要的結案方式,在新形勢下,司法調解的克服掉司法實踐中不規范的做法后,仍然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論民事訴訟調解制度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它不是對抗性的,也不是權威壓制或者違背法律意識的"和稀泥"式,而應當是當事人意識自治的,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應當是現代調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做好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對于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社會交易的正常流轉,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睹袷略V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說明法律賦予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案件進行調解,爭取用最和平的、不激化矛盾的方式解決糾紛,為創造和諧社會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中國的調解文化源遠流長,運用調解來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古代由來已久。在西周和東周時期的銅器銘文中便記載了不少調解。發展至明清時期,調解已成為常用的基本手段。
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發揮著其他爭議解決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血緣關系、地緣關系的緊密聯系,古代經濟發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訴訟制度的局限,古代訴訟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傾向和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不便,民眾對調解具有相當程度的親和力。專制國家的民事糾紛的解決也逐漸借鑒民間解決糾紛的方式,使調解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化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是中國固有的傳統,更是被視為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