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1 0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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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研究論文

【摘要】

我國《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钡疵鞔_動產抵押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的第三人為善意抑或惡意,未對第三人的范圍作出限制,也未明確當事人如已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得否對抗任何第三人。本文從具體情況出發進行分析,認為動產抵押未登記不得對抗的第三人應以善意為原則,但存有例外,如留置權人,并且其時第三人的范圍并非沒有限制,動產抵押即使已登記亦不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我國《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彪m然該條規定未明確指出“抵押物”為動產,但結合《擔保法》第41、42條的規定,我們可知該條所指“抵押物”僅限于動產。該條規定了當事人未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時該動產抵押的效力,但并未明確第三人為善意抑或惡意,未對第三人的范圍作出限制,也未明確當事人如已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得否對抗任何第三人。本文擬就如上三個方面的問題做一探討。

一、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的第三人得否善意的問題

我國有學者認為,應將本條所指第三人限定為善意第三人,認為我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第三人取得財產是出于善意為前提的,對于明知該財產已設定抵押權而仍然受讓的惡意第三人,不論其受讓為有償或無償,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仍然對其產生對抗力。因此,《擔保法》第43條所規定的應指善意第三人。⑴筆者認為此觀點從善意取得制度出發,從而得出本條規定的第三人僅限于善意第三人的結論,有失偏頗。再則,此觀點并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實然。目前我國法律雖然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我們可以從《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得出相反的結論。盡管法律的實然并不一定就是法律的應然,但是未對法律的實然進行分析就得出如上結論,則未免有失臆斷。本文試就以下幾種具有典型意義的第三人作一分析。

1.關于抵押物所有權受讓人得否善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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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不動產登記效力

一、問題的提出

某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李某男與張某女經人介紹于1999年1月25日結婚,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張某遂于200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其現在居住的房產分割上發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該房產原屬李某單位所有,在1999年5月按國家政策進行了房改,向單位繳納了房改購房款2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戶較多,手續繁雜等原因,至離婚訴訟時仍未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原告方張某認為,雖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該房屋的買賣符合國家房改政策,已經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等政府機構批準,并交納了房改購房款,各種手續齊全合法,僅只等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查后即可取得產權證,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被告方李某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須經登記后,領取產權證,買賣合同生效,產權方發生轉移?,F在雙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記,產權仍未發生轉移,仍應屬單位所有,對于沒有產權的房屋雙方自然也就無從談分割。在訴訟期間,被告又以生活困難為由,撤回了房改申請,并收回了已經交付的購房款。

這個案件中涉及到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房屋產權登記的效力,由于房屋產權產籍登記和不動產登記是屬種關系,不動產登記包括房地產權屬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問題。具體說是如何理解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效力,這是理清本案的關鍵。原被告雙方同被告單位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未進行產權產籍轉移登記前,是否生效,如果生效,則訟爭的房屋自然應該屬于共同財產,應該分割。如果不生效,那就不能分割,不能直接受到物權法保護,只能求得債法上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認為這類合同屬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問題歷來就有不同的學說,有的認為是不可分的,有的認為是可分的,司法操作亦存在困難和不清楚的地方。筆者認為此類問題應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給予規定,但我國尚未制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物權法范疇,在現行法律中,對不動產登記效力的規定又不盡完備,因此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使此類案件的判決不盡相同。在制定物權法時,應改變這種狀況,對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給予明確,并視不同情況對登記效力給予區分。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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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不動產物權立法選擇

[內容提要]我國應該確立國土資源部門為不動產物權統一登記機關。這種設置不僅能夠實現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目標,符合登記制度的原理,還與中國當前的行政管理體制相銜接,是最可行的選擇。

[關鍵詞]不動產物權登記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國土資源部門

2002年12月17日全國人大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但對一些還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仍待繼續研究。其中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的選擇就是一項懸而未決的問題。當前學術界和實物界許多人認為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是制訂物權法的任務之一,而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首先要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對于由哪個部門作為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機關,存在幾種不同意見。梁慧星教授認為由縣級人民法院作為登記機關;王利明教授認為應該在政府中設立專門負責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行政機關;還有學者認為應該設立一個中立的事業性組織來負責登記。本文認為,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結合不動產物權登記固有的性質,應該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不動產物權的統一登記機關。

一、從當前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看統一登記機關的選擇

(一)當前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

確立統一登記機關有兩種途徑,一是從現有的登記機關中選擇;二是選擇或設立新的登記機關。目前我國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機構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等。[1]它們主要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等進行登記。這種多部門登記的混亂局面是歷史發展形成的。我國從高度的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市場經濟,是一個曲折、漸進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動產物權種類多樣化,權利主體多元化。與這種漸進的過程相適應,各個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機關是在不同時期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逐步設立的。因此,我們今天系統地考察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時,會覺得登記機關的設置非常混亂。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統一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而事實上不動產物權的核心是土地物權,非直接針對土地的不動產物權也必然是以土地物權為基礎。以土地為基礎和核心的統一,是自羅馬法以來一切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的共同做法。[2]所以,如果在現有的登記機關中選擇的話,由土地管理部門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是當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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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善意制度邏輯論文

【摘要】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民法上一項至為重要的制度,其淵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護手”原則,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觀念所有權發展的產物,其邏輯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權。然而在現代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觀念所有權的進一步發展,使得占有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現象日益普遍化,從而使得占有已不再具有權利的外觀,這就使得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礎產生了動搖。本文認為,占有表征本權背后的隱喻為占有人對占有物的處分通常為有權處分,并立基于現代民法對處分權和法律上人的本質的重新認識,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占有表征本權背后的隱喻仍然成立,從而為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重獲其內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礎。

一、問題的提出

善意取得,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項至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權保護與交易安全的價值衡量問題。我國學界通說認為,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于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于買受人后,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其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1]善意取得,淵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近世以來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納羅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漸生成發展起來的,這差不多已成為人們的共識。[2]在日耳曼法中,總體來看,物權觀念與物權制度全不發達,甚至近現代意義上的所有權概念也未真正形成,有關物之歸屬與利用的關系委之占有(Gewere)法體系調整。在此占有(Gewere)法體系下,占有與本權系不可分的結合體,由占有之一面觀之固為占有,但就另一面觀之則為本權。[3]因此有學者稱日耳曼法上的占有(Gewere)為權利的外衣。“以手護手”原則是一項物追及制度,但它也是對絕對的物追及制度的一項限制。依據該原則,占有是物權的外形,占有動產者,即推定其為動產所有人,而對動產有權利者,也須通過占有標的物而加以表現。因此,有權利者未占有其物時,其權利之效力便因此而減弱。任意將自己的動產交付于他人者,僅能向相對人請求返還,若該相對人將動產讓與第三人時,便僅可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其動產。后世的法國民法、德國民法等皆借助“以手護手”原則形式上的便宜,而發展出善意取得制度。德國民法典的善意取得的規定奠基于這樣的理論基礎上:資本主義與再生產之順利循環,有賴流通安全之保障,財貨之安全流通實在不可或缺,為此縱使犧牲靜的安全,也應保護善意第三人。[4]然而德國民法典的這種理論基礎引發了諸多的批判,[5]這從另一方面說明了善意取得制度實乃關涉重大。我國民法通則雖未明文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我國司法實務與民法理論向來承認有此制度,而且我國學者梁慧星在其《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45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6]。因此可以預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善意取得制度將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財產利用的增加,觀念所有權的進一步發展,使得占有與本權相分離的現象日益普遍化。這種分離是經濟自身發展的要求使然,它極大地增進著社會的財富和繁榮,但也使得近代以來占有表征本權的這一命題受到嚴重的挑戰。占有與本權的日益分離,使得占有作為動產的公示方法就不再充分,不能當然的推定對動產實行實際支配的占有人即為該動產的占有人,尤其在所有權保留和讓與擔保場合,以占有人的占有這樣的權利外觀認定其為動產的所有人,更顯可疑。這就使得動產善意取得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發生了動搖。觀念的所有權通過一定外形加以明示的公示原則,在動產物權于事實上被放棄,從而外形再也無法肩任表明物權存在的機能。這樣由公示原則導出的公信原則便失卻了其前提。[7]然而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看,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因有保護交易安全便捷,繁榮社會經濟之功用而有其存在的必要。因而,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便處在這樣的一個困境之中:社會經濟生活對其的切實需要與其傳統理論的邏輯前提——占有表征本權的喪失。

二、傳統邏輯前提合理性之獲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種犧牲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為代價,來保障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如前所述,是民法上一項至為重要的制度,關涉重大。因此主張善意取得制度的學者一直試圖回答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質,尋找其存在的理論基礎。法國和意大利學者從時效上尋找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據,提出“取得時效說”。MeyerFischer提出“權利外像說”,基尓克提出“權利賦權說”,黃右昌先生提出“占有效力說”,鄭玉波先生提出“法律特別規定說”。[8]我國學界目前主要存在法律特別規定說與權利外觀說之爭。法律特別規定說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乃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一種特別制度。權利外觀說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依據無權變動的公示效力,凡占有動產的人即推定為該動產的所有人。本文亦持權利外觀說。首先,從制度淵源上看,雖然從“以手護手”原則直接導出善意取得法思想的萌芽異常困難,但善意取得制度卻是借助“以手護手”原則形式上的便宜——占有推定所有而生成發展起來的。其次,從社會功能上看,善意取得對于保護交易安全便捷,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雖有不能完全公示權利狀態的缺點,但占有終究是目前較為可取的動產公示方法。受讓人與讓與人進行交易行為,無須查明其有無處分權,而可徑行信賴讓與人,即在于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梢姡埔馊〉弥贫戎饕墙⒃诮灰装踩c便利之確保上,而占有之公信力仍為其不可欠缺之基礎。[9]我國學者梁慧星先生對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的認識就很能表明該說的合理性。他認為:“將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論根據解為法律的特別規定,不啻為正確之解釋。至于立法者何以設立此項制度,則不外乎保障市場交易安全與便捷之考慮,以及保護占有公信力的要求?!保?0]進而認為“謂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基于占有的公信效力而產生的制度,并無不妥。”[11]由此可見,法律特別規定說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并不能說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礎,最后它仍不得不求助于權利外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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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測繪傾斜攝影測量技術分析

本文簡要概述了不動產測繪的內容與傾斜攝影測量技術的原理,對傾斜攝影測量技術具備的數據采集更方便、測繪效率更高以及操作成本更低的優勢進行了分析,重點探究了該技術在不動產測繪工作中應用的具體流程,主要為測區踏勘、布攝像控點、規劃航線獲取數據、測量解算空中三角、轉刺像控點調整平差、生產實景三維模型、測繪編輯地籍圖,最后提出了制定應用方案、加強組織建設以及做好成果控制的方法以加強該技術的應用。不動產的測繪工作是利用專業的測繪儀器對房產建筑進行精密的面積測算,該類工作是房地產行業蓬勃發展帶來的新興內容。

1.不動產測繪與傾斜攝影測量

傾斜攝影測量的工作原理為將相機搭載在飛行器上從多個角度拍攝地面物體,獲取清晰的影像數據。其使用的相機較為常見的有搖擺相機,其搭載兩鏡頭;掃擺相機以及比較普通的五鏡頭相機。和測繪工作中傳統使用的垂直攝影方式比較而言,搭載傾斜相機的測量能夠幫助測繪人員獲取更豐富的建筑結構信息,將航攝盲區大大減少。傾斜攝影測量需要進行三維建模,其建模流程主要有兩部分,分別為外業和內業。其建模流程如圖1所示。

2.不動產測繪中傾斜攝影測量技術應用的優勢

2.1數據采集方便

在不動產測繪工作中,傾斜攝影測量能夠將飛行器與傾斜相機結合起來,做好POS系統協調工作,使其更準確地獲取被測量建筑物的具體信息,其利用飛行器構建基本模型,使用POS系統對其飛行方向信息進行確認,再利用傾斜相機記錄并傳遞相關數據信息,進而構建出具體的三維模型,行業曲線可替代度影響力可實現度行業關聯度真實度更方便其進行數據采集,采集到的數據更加準確,能夠將測繪誤差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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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效力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

本文主要論述了不動產登記的問題。通過現實案例提出問題,引出相關的規定和在現實中遇到的問題,并進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在制定物權法時應對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給予明確,并視不同情況對登記效力給予區分。然后是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現行規定,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規定在《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土地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中,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的規定是較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導致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重要意義:不動產抵押登記關系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就是向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通過以上內容論述了不動產登記的效力,重點論述了不動產登記意義、審查以及現實中的問題和思考。最后借鑒外國的立法例子并進行分析,提出對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立法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效力

一、問題的提出

某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李某男與張某女經人介紹于1999年1月25日結婚,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張某遂于200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其現在居住的房產分割上發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該房產原屬李某單位所有,在1999年5月按國家政策進行了房改,向單位繳納了房改購房款2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戶較多,手續繁雜等原因,至離婚訴訟時仍未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原告方張某認為,雖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該房屋的買賣符合國家房改政策,已經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等政府機構批準,并交納了房改購房款,各種手續齊全合法,僅只等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查后即可取得產權證,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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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用益物權論文

論文關鍵詞:動產用益物權;動產租賃權;公示;善意取得

論文摘要:用債權物權化解動產承租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僅把簡單問題復雜化,而且還造成了用益物權體系的殘缺。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動產用益物權,這使物權法上的概念更準確、邏輯更嚴謹,也有利于提高動產的利用效率。在我國,經公示的租賃權實質就是動產用益物權。應當賦予動產用益物權人自由處分的權利,完善動產用益物權的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彪m然該條明確規定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但我國《物權法》并沒有對動產用益物權作進一步的規定。這就給司法實務帶來了許多問題。動產用益物權的內涵是什么?存在的價值是什么?是否具有處分性?能否適用善意取得?筆者擬對上述問題作初步的探討。

一、動產用益物權的確立

動產用益物權是對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以租賃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動產用益物權是不是就是動產租賃權?這要從歷史的視角進行分析。

在羅馬法中,租賃權被定性為一種債權。承租人僅享有對人訴權,不享有對物訴權。[1]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優先于債權”、“買賣破除租賃”規則,第三人可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所遭受的損失,只能向出租人請求賠償。到古羅馬后期,戴克里先皇帝頒布一道敕令,規定凡是租賃物買賣契約中附有維持租賃契約效力條款的,買受人即有遵守租約的義務?!百I賣破除租賃”的原則由此受到限制。[2]然而,承租人得以向買受人主張租賃權,并非因為租賃權本身具備了對世性,而是因為出租人將其義務移轉給買受人承擔,租賃權本身依然是一項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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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動產擔保制度尤其是各動產擔保方式并存處理及其與善意取得的協調方面亟需完善。在動產擔保方式并存處理方面,應在堅持設定在先的原則下適度作例外規定;在與善意取得的協調方面,應充分兼顧各方的利益做出合理的限制。同時,因動產擔保涉及交易秩序,故可私法和公法雙管齊下,以求動產擔保制度能正常運作。

【關鍵詞】動產抵押、動產質押、留置、權利并存、善意取得

我國現行擔保制度不夠完善,相關規定過于疏漏,整個制度無法圓滿銜接。即使是事后最高人民法院為彌補法律漏洞所作的司法解釋,也存在著值得商榷之處。為討論方便起見,不妨先舉例說明。

例一,甲因與乙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將一塊名牌手表抵押給乙,并在當地公證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甲與丙之間發生買賣關系,甲又將該表交付給丙予以質押。而丙因急需用錢擅自將該手表轉讓給丁。如果甲屆期對乙、丙的債均未履行,乙、丙同時向甲行使優先受償權應如何處理?如果丙將該表轉讓給丁,丁能否以善意取得阻卻乙行使優先受償權?

例二,甲因與乙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將一車輛抵押給乙,并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車輛在甲使用中受損,甲將該車輛交丙修理?,F甲因經營虧損無法清償乙的貨款和丙的修理款。如果乙、丙均向甲行使優先受償權應如何處理?如果丙為惡意的又應如何處理?如果丙與丁又形成債的關系,丙將留置的標的物為質押是否有效?歸納上述兩例,鑒于動產之可流動性,使之既易在各種動產擔保權中發生并存,又易與交易安全產生密切關系。由此決定本文欲研究的重點是,各動產擔保權并存的處理及其與善意取得制度的協調關系,且一并就我國的規定或司法解釋作評析。

一、動產擔保權的并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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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品廣告策劃分析綜述

摘要:廣告策劃是決定廣告活動成敗的關鍵。在廣告活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意義。以策劃為主體。以創意為中心進行科學管理,是現代廣告的一個重要特征。運用廣告策劃相關理論,具體分析李寧公司運動產品廣告策劃活動,以及針對其具體廣告案例分析了其廣告主題、廣告創意等問題,并對研究的問題作出結論。

關鍵詞:李寧公司;運動產品;廣告策劃

體育用品是反映一個國家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隨著中國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運動產品市場前景看好。廣告對產品的宣傳有著功不可沒的作用,通過廣告策劃可以保證廣告活動的計劃性和創造性,廣告工作的連續性。李寧公司的發展既得益于其明確的市場定位,也得益于有效的廣告策劃。

一、李寧公司簡介

李寧有限公司作為中國領先的體育用品品牌企業之一,擁有自己的品牌,并且形成了研發、設計、制造、經銷及零售等一條龍經營體系。公司產品包括體育用品,戶外體育運動用品,還生產運動鞋、運動服及相關配件,主要以自有的“李寧”牌出售。從2003年底開始,李寧公司正式將運營策略調整,重新規劃體育營銷,“李寧”作為一個國內體育產品的領軍品牌,經過多年的探索發展,經驗不斷積累,在體育產品的經營方面,走出了一條自己的路,李寧公司以體育激發人們的突破渴望,成為中國體育產業的領導者,努力成為國際品牌的經營者與擁有者為使命;以創造及提供高品質的體育產品使人們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享受運動為公司遠景、以誠信、專業、激情、突破、信任為公司價值觀,正成功引領著中國體育用品市場的發展和壯大。

二、李寧公司運動產品廣告策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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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現狀調研報告

根據《國土資源局關于2015年不動產工作計劃的安排》要求,我局及時會同縣編辦、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縣農業畜牧和水務局、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等相關部門,就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編制、信息化建設等情況進行調查梳理,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構人員現狀情況

(一)土地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具體事務由縣國土資源局地籍地政股承擔。地籍股現有工作人員2名,均為事業人員。

(二)房屋登記。下設立房產股為房屋不動產登記機構,目前房產股無人員編制。

(三)林權登記。我縣環林局直屬事業單位中無機構和編制承擔與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的機構和編制。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內設機構中的林業行政管理股(掛森林防火辦公室牌子)職責中有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職能,無具體工作人員。

(四)草原承包登記。我縣草原登記由縣農業畜牧和水務局下屬事業單位草原站負責,縣草原工作站為財政全額撥款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級別為股站級,設立編制12名(原畜牧獸醫局編制中調整2個編制,申請增加10個新編制),股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工勤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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