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責任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1 07: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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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險需求研究論文
摘要:典型的董事責任險通常包括個人保障部分與公司保障部分。個人的保險需求可以用風險厭惡來解釋,而公司的保險需求則一直是經濟學和公司金融理論的一大難題。最早,Mayers與Smith(1982)提出了公司購買保險的七大動機,經過后人的補充與引申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命題。20世紀90年代之后,研究者對這些理論及其蘊涵的命題進行了實證檢驗,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關鍵詞:董事責任保險;保險經濟學;保險需求;公司治理
董事責任險(全稱應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本文簡稱“董事責任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險,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被上市公司普遍地采用,美國某些行業的投保率甚至達到100%,因此,對這一廣泛應用的險種進行研究,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董事責任險承保的是董事責任訴訟風險,而超過半數的董事責任訴訟是由股東發起的,是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反映,從這個意義上說,董事責任險承保的實際上就是公司治理風險;另一方面,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許多假說,如薪酬說、監督說等同時也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課題,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研究必然大大推進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此外,董事責任險的買賣雙方都是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機構,企業要決定買不買以及買多少,而保險公司會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收取相應的保費。企業的決策是建立在明確具體的風險管理戰略基礎上,從而符合理性人的解釋,還是純粹出于慣性,從而更符合行為金融的解釋?董事責任險為我們檢驗這些經濟學理論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一、基本理論及相關命題
傳統上,人們將公司購買保險的動機歸為風險厭惡。風險厭惡用于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個人需求部分是有足夠說服力的——董事和高管人員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股東訴訟的風險,而股東訴訟往往可能使董事面臨巨額的賠償,使其個人財富處于極大的不確定性之中。這樣,風險厭惡的人要么不愿出任董事和高管,要么就采取過于保守的管理策略,以減少出錯的機會,而這對于企業來講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為了吸引管理人才,并激勵其開拓創新,企業就會為任職的董事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購買董事責任險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風險厭惡卻無法很好地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公司需求部分。因為公司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在公司這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下,風險是由股東依據其股份多少來分攤的,而股東又可以通過資產多元化來規避這部分非系統風險。另外,從投資——收益的角度來看,由于保費加成的存在,董事責任險的保費往往超過預期理賠成本,因而,作為一項投資,董事責任險的凈現值為負。這就使得董事責任險公司需求部分的存在顯得讓人難以理解。
董事責任險需求分析論文
一、基本理論及相關命題
傳統上,人們將公司購買保險的動機歸為風險厭惡。風險厭惡用于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個人需求部分是有足夠說服力的——董事和高管人員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股東訴訟的風險,而股東訴訟往往可能使董事面臨巨額的賠償,使其個人財富處于極大的不確定性之中。這樣,風險厭惡的人要么不愿出任董事和高管,要么就采取過于保守的管理策略,以減少出錯的機會,而這對于企業來講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為了吸引管理人才,并激勵其開拓創新,企業就會為任職的董事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購買董事責任險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風險厭惡卻無法很好地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公司需求部分。因為公司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在公司這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下,風險是由股東依據其股份多少來分攤的,而股東又可以通過資產多元化來規避這部分非系統風險。另外,從投資——收益的角度來看,由于保費加成的存在,董事責任險的保費往往超過預期理賠成本,因而,作為一項投資,董事責任險的凈現值為負。這就使得董事責任險公司需求部分的存在顯得讓人難以理解。
對公司保險需求的經典解釋來自Mayers與Smith(1982),他們從MM定理出發,提出了公司購買保險的七大動機:
第一,保險公司是最佳的風險承擔者。交易成本的存在決定了公司的風險具體由哪一方來承擔對公司價值的影響是不同的。由于人力資本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司管理者和員工要求的風險補償往往較高,而股東和債權人盡管可以利用資本市場來規避風險,但受資本存量制約,其風險承擔能力有限。保險公司是專門從事風險管理的,在風險評估和防控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能夠降低風險管理的成本,從而提升公司的價值。
第二,保險可以降低期望破產成本。公司破產時要發生各種直接或間接的費用,將主要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企業破產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因而,只要預期破產成本減少的現值超過保費加成的現值,企業就有動力購買保險。
董事責任保險需求研究論文
摘要:典型的董事責任險通常包括個人保障部分與公司保障部分。個人的保險需求可以用風險厭惡來解釋,而公司的保險需求則一直是經濟學和公司金融理論的一大難題。最早,Mayers與Smith(1982)提出了公司購買保險的七大動機,經過后人的補充與引申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命題。20世紀90年代之后,研究者對這些理論及其蘊涵的命題進行了實證檢驗,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關鍵詞:董事責任保險;保險經濟學;保險需求;公司治理
董事責任險(全稱應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本文簡稱“董事責任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險,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被上市公司普遍地采用,美國某些行業的投保率甚至達到100%,因此,對這一廣泛應用的險種進行研究,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董事責任險承保的是董事責任訴訟風險,而超過半數的董事責任訴訟是由股東發起的,是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反映,從這個意義上說,董事責任險承保的實際上就是公司治理風險;另一方面,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許多假說,如薪酬說、監督說等同時也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課題,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研究必然大大推進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此外,董事責任險的買賣雙方都是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機構,企業要決定買不買以及買多少,而保險公司會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收取相應的保費。企業的決策是建立在明確具體的風險管理戰略基礎上,從而符合理性人的解釋,還是純粹出于慣性,從而更符合行為金融的解釋?董事責任險為我們檢驗這些經濟學理論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一、基本理論及相關命題
傳統上,人們將公司購買保險的動機歸為風險厭惡。風險厭惡用于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個人需求部分是有足夠說服力的——董事和高管人員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股東訴訟的風險,而股東訴訟往往可能使董事面臨巨額的賠償,使其個人財富處于極大的不確定性之中。這樣,風險厭惡的人要么不愿出任董事和高管,要么就采取過于保守的管理策略,以減少出錯的機會,而這對于企業來講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為了吸引管理人才,并激勵其開拓創新,企業就會為任職的董事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購買董事責任險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風險厭惡卻無法很好地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公司需求部分。因為公司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在公司這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下,風險是由股東依據其股份多少來分攤的,而股東又可以通過資產多元化來規避這部分非系統風險。另外,從投資——收益的角度來看,由于保費加成的存在,董事責任險的保費往往超過預期理賠成本,因而,作為一項投資,董事責任險的凈現值為負。這就使得董事責任險公司需求部分的存在顯得讓人難以理解。
獨立董事的責任保險探討論文
[摘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大制度創新,但獨立董事在履職過程中會遇到各種風險,而獨立董事的個人承受能力總是有限的,如果沒有風險轉嫁機制來分散風險,其損失將是巨大的。設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是轉嫁獨立董事風險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獨立董事;責任保險;運作機制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不僅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和公司戰略的科學化,而且有利于減輕內部人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制衡。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樹立公司形象,增加公司價值。公司的獨立董事通常由技術專家、經濟學家、會計師、法律工作者、證券從業人員和大學教授等來擔任。從表面上看,獨立董事獨立于公司的運作之外,所投入的精力較一般董事少而且年薪豐厚,因此成為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向往的職業。但是收益和風險總是相伴的,獨立董事在享受公司薪酬的同時也承擔著重大的責任與風險。作為獨立董事,其個人承受能力總是有限的,如果沒有風險防范機制、轉嫁機制來分散和化解風險,其損失將是巨大的。隨著我國上市公司民事責任賠償制度的逐步建立,上市公司的預期風險將逐漸增大。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對其自身任職風險轉移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其途徑是通過設立獨立董事責任險,通過保險公司承擔該賠償責任,將其有效地轉移。開辦獨立董事職業責任保險是國外的通常做法,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職業責任保險,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這標志著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不僅獲得了理論界較廣泛的認同,而且成為實務界的現實需要。
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是指公司獨立董事將其在行使職權時因過錯行為而導致公司、股東或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來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獨立董事責任險的出臺,不僅為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提供了任職風險的保障,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安心工作,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并將帶來如下的積極影響:其一,它為未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奠定了基礎。其二,它既能增強獨立董事的責任感,又能促進其及時、有效地作出決策。其三,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的推出,無疑給股民和獨立董事們帶來了一個較為理想的解決問題的途徑。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也可以借此擴大自己的影響和擴展自己的業務。但是,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選擇什么樣的公司和他們的獨立董事投保、如何賠償、怎樣區別故意和過錯行為等等,都是至關重要和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不但公司、股東和第三者的經濟損失得不到賠償,還會導致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受損甚至破產。所以,我們必須在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廣泛推廣之前,對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的適用條件作一個較為客觀的認定。
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即在“責任保險”一詞前加“獨立董事”兩字,則意味著該類保險與獨立董事的損失有關。鑒于此,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不是針對公司之經營損失而進行補償,如果公司對外需承擔責任或付有關的抗辯費用,則不可獲保險補償。
在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分類上,與其他的專家責任保險一樣,可以按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基礎不同而劃分為索賠型責任保險和事故型責任保險。
保險法律責任問題管理論文
摘要:2005年新《公司法》的頒布,加重了董事責任和義務,一方面保證了公司董事、經理在進行決策、經營的過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會壓抑公司董事、經理的創新性,在具體業務操作中會影響到其才智的發揮。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勢在必行。董事責任保險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經營過失而導致的責任,發揮董事經營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
關鍵詞:董事義務;董事責任保險;保險利益
一、董事責任保險的歷史沿革
20世紀30年代,董事責任保險在美國得到了最早承認并被廣泛使用。20世紀30年代出現在美國的專門以公司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為對象的保險可以說是董事責任保險的最初形式。當時,歐洲各國還沒有類似的險種。美國的董事責任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后得到了較快發展,法律實踐的重心也相應地由補償轉向保險。美國幾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規定公司具有購買董事保險的權利。80年代以后,美國股東代表訴訟急增,訴訟額增大,給廣大保險市場造成了危機。許多保險公司從董事保險業務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險金額,提高保險費。此外,對申請加入董事保險的公司進行嚴格審查,對業績較差、董事責任風險較大的公司不予簽訂董事保險合同。
英國雖有高昂的律師收費,但針對董事和高級職員個人的訴訟遠沒有美國頻繁,因而英國的董事責任保險并不象美國那樣紅火。在德國、西班牙等國,由公司為董事和高級職員購買責任險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這些國家的保險公司一般都不開設這一險種。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對董事保險進行專項研究。1990年三井海上保險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認可,開始發賣董事保險,次年其他保險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認可,在日本全面開展了董事保險業務。
我國2002年1月頒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允許上市公司為董事購買保險,以解除董事的后顧之憂。隨后,平安保險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責任保險業務。由于我國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時間較短,董事的民事責任制度、利益保護機制存在的立法缺陷,這些都成為董事責任保險開展的巨大制度障礙。
公司董事責任保險法律研究論文
摘要:2005年新《公司法》的頒布,加重了董事責任和義務,一方面保證了公司董事、經理在進行決策、經營的過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會壓抑公司董事、經理的創新性,在具體業務操作中會影響到其才智的發揮。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勢在必行。董事責任保險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經營過失而導致的責任,發揮董事經營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
關鍵詞:董事義務;董事責任保險;保險利益
一、董事責任保險的歷史沿革
20世紀30年代,董事責任保險在美國得到了最早承認并被廣泛使用。20世紀30年代出現在美國的專門以公司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為對象的保險可以說是董事責任保險的最初形式。當時,歐洲各國還沒有類似的險種。美國的董事責任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后得到了較快發展,法律實踐的重心也相應地由補償轉向保險。美國幾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規定公司具有購買董事保險的權利。80年代以后,美國股東代表訴訟急增,訴訟額增大,給廣大保險市場造成了危機。許多保險公司從董事保險業務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險金額,提高保險費。此外,對申請加入董事保險的公司進行嚴格審查,對業績較差、董事責任風險較大的公司不予簽訂董事保險合同。
英國雖有高昂的律師收費,但針對董事和高級職員個人的訴訟遠沒有美國頻繁,因而英國的董事責任保險并不象美國那樣紅火。在德國、西班牙等國,由公司為董事和高級職員購買責任險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這些國家的保險公司一般都不開設這一險種。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對董事保險進行專項研究。1990年三井海上保險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認可,開始發賣董事保險,次年其他保險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認可,在日本全面開展了董事保險業務。
我國2002年1月頒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允許上市公司為董事購買保險,以解除董事的后顧之憂。隨后,平安保險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責任保險業務。由于我國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時間較短,董事的民事責任制度、利益保護機制存在的立法缺陷,這些都成為董事責任保險開展的巨大制度障礙。
加快責任保險市場發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責任保險概述;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情況分析;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分析;加快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的對策分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一種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責任保險保費收入情況、責任保險的費率情況、責任保險市場分割情況、中資、外資責任保險發展情況對比、不是優質業務,沒能有效地分散風險、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產品需求不足,投保意識不高、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產品供給不足,重視程度不夠、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擴大責任保險有效需求,加大責任保險宣傳力度、加大責任保險有效供給,提高責任保險發展重視程度、建立健全與責任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具體請詳見。
一、責任保險概述
保險理論界一致認為,保險業的發展可以劃分為3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的海上保險和火災保險(后來擴展到一切財產保險);第二階段是人壽保險;第三階段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一種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對責任保險的定義是:“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為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物的保險?!?/p>
二、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情況分析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比較落后。自20世紀80年代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發展。
保險發展法律障礙與對策
摘要:董事與高管(D&O)責任保險是一種職業保險,以董事、監事以及經理等高管人員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西方國家建立有比較完善的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該險種也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之一。但我國自引入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至今,其發展卻陷入令人尷尬的窘境。該制度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不協調之處,在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中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障礙,需要加以協調和克服。
關鍵詞:董事責任保險;法律障礙;對策
自2002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推出我國內地首份董事責任保險保單①至今,該險種在我國內地的發展并不樂觀,雖然實踐中已出現董事責任保險的理賠案例②,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卻仍有很大的差距。據調查,大約90%以上的歐美國家的公司都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世界五百強企業中超過95%的公司都投保了董事責任保險。很多亞洲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投保董事責任險也非常普及。在新加坡和中國香港,投保董事責任險的公司差不多在80%~90%左右,在中國臺灣,也有約60%的公司投保董事責任保險。筆者在巨潮網查詢,目前內地在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中,投保董事責任險的僅有30余家,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比例僅僅1%左右。在歐美國家被廣泛采用的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引入到我國之后,陷入到如此窘境,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現行法律框架與制度安排難以實現其目標,需要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予以詳細考察,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制度障礙并加以克服,從而有利于我國董事責任保險的發展。
一、我國董事責任保險發展的法律制度障礙
1.我國董事責任保險發展的民事法律制度障礙①法人機關理論。法人機關是指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定,于法人成立時就產生的不需要特別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對內管理法人的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者個人。[1]按照法人實在說的觀點,法人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民事主體,認為法人同樣是具備意識能力的,但不同于自然人的是,法人意識的形成及其執行,需依賴于法人機關的行為,法人機關是法人的一部分,是該法人之代表。法人機關在它的職責范圍以內以該法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視為該法人本身的行為。法人機關和該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二者是一個法律人格。所以,法人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其后果自然也由該法人承擔。我國的民事立法就采用了這種理論,我國剛頒布實施的《民法總則》第61條和62條分別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43條和最高院《民通意見(修改稿)》第55條也有類似規定。公司作為營利性法人,其內部事務的管理行為和對外實施的法律行為,也是由作為公司機關的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實現的。董事作為公司機關的成員,在其履行公司工作職責的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包括侵權行為,都被視為公司的行為,對外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也由公司承擔,而不是由該董事個人承擔。既然董事自己對他的職責范圍內的行為后果不用承擔民事賠償之責,那么,以董事的民事賠償之責作為保險保障對象的董事責任保險就無法適用了。②民事責任理論。從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來看,行為人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主觀上具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一般而言民事責任具有兩方面的功能,一是通過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彌補受害方的損失,恢復其原來的狀態;二是為了有效制裁不法行為和遏制各種違法行為的發生??梢姡袷仑熑蔚囊种七`法功能表現得尤為明顯。而隨著責任保險的出現,民事責任抑制、懲戒違法行為的功能受到了極大的沖擊。按照責任保險的理論,當被保險人因其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其依法履行了賠償責任后,就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對其進行補償,這樣,侵權人把本應由自己負擔的對他人的賠償責任,通過責任保險轉嫁給了保險人。董事責任保險同其他責任保險一樣也具有這種轉嫁責任風險之功能。雖然通過責任保險制度轉嫁責任風險之功能,可以發揮董事的經營管理才能,有利于公司的穩健經營,但從傳統民法理論看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事責任抑制、懲戒違法行為的功能。③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按照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理論,“過錯”是一般侵權行為的一個構成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是行為人主觀上應受責難的一種心理狀態。加害行為則是行為人實施的加害于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不法行為,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一般認為,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也包括了對其行為非法性的認識,這樣違法性的概念也可以為過錯代替。這樣的認識在民事領域一般情況下是成立的。但在商事領域則不完全成立,“效率”是商事領域的永恒價值,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上,經營者為了追求效率,面對稍縱即逝的商業機會,當斷則斷,否則就會坐失良機,所以有時候出現決策失誤也就在所難免,應當容許經營者的這種過失,只要不是重大過失或者故意。按前述歸責原則理論,公司董事的過錯行為基本上等同違法行為,而按照董事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董事的違法行為屬于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由此可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理論不利于董事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2.我國董事責任保險發展的公司法律制度障礙①董事的義務與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董事對公司承擔的義務有兩種,即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一般而言,董事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多是基于其主觀上的故意,這種故意而為的民事責任不屬于董事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而董事對注意義務的違反多是基于過失所致,董事責任保險所保障的就是董事違反其負有的注意義務所承擔的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雖然也規定了董事的注意義務③,但該規定過于原則,不具有操作性,不僅欠缺衡量注意義務的標準,而且缺少有關追究董事違反注意義務的責任之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很難追究董事違反注意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既然董事違反注意義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則以此為保險標的之董事責任保險也就派不上用場了。②禁止抵觸利益交易。如前所述,董事對其所屬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該義務原則上要求董事不得與其所屬公司之間進行自我交易,除非公司章程允許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因為這種情況下董事有可能在該交易中為其一己之私利而損害公司的利益。我國公司法對此也有明確而細致的規定。根據董事責任保險的理論,董事投保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將其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所以保險費理應由董事個人承擔,但在現實中,這部分保費都是由公司繳納的,這樣在董事和其所屬公司之間,就形成了以繳納保費為內容的自我交易,這就與其承擔的忠實義務產生了沖突。3.我國董事責任保險發展的證券法律制度障礙首先,因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造成投資者的損失,難以獲得賠償。我國證券法第69條、第76條和第77條分別規定了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造成投資者損失,行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院在2003年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從而解決了因虛假陳述造成投資者損失難以獲得賠償的司法難題。但因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如何賠償,證券法第76條和第77條僅僅是做了原則性規定,最高院和最高檢后來的司法解釋也僅僅就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定,民事賠償問題仍然缺乏細致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實踐中,廣大的個人投資者因為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的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無法獲得賠償,有的法院就以“對于操縱市場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2]為由駁回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另外,證券市場上的違法行為往往造成成千上萬投資者的損失,而我國證券法等法律又缺乏有關集團訴訟的規定,如此,董事、高管等實施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就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董事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就是董事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董事既無賠償之責,何來董事責任保險!其次,證券市場上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多數都被認定為故意的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前述最高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投資者以其受到虛假陳述的違法行為侵害為由,按照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的行為人提起賠償訴訟,如果符合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受理。即是說,因虛假陳述違法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中,行為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而董事責任保險條款是把這種因違法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排除在承保范圍內的。
二、應對我國董事責任保險發展之制度障礙的對策
保險公司審計委托模式研究
審計的委托人經歷過的財產所有者、政府、股東以及經營管理者和審計委員會等諸多角色。任何一種審計委托模式的存在和嬗變,都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資本市場的變化密不可分。保險公司的委托模式就是人們正在探索中的一種具有創新意義的審計委托模式。保險公司委托是指,由保險公司設立一種新的險種——財務報表責任險,保險公司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承保金額和保險費率。然后由企業管理當局向保險公司購買財務報表審計責任險,再由保險公司聘請審計師對投保的企業的會計信息即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由保險公司支付審計費用的審計委托模式。
一、保險公司委托的理論依據
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基本理念并非新生事物,在古典的審計起源理論中就有“保險論”一說[1].保險論認為,從風險轉嫁學說出發,審計就是一種保險行為,在市場經濟中,審計費用的發生貫徹了風險分擔的原則。審計實際上是向投資者提供一種保險,投資者主要根據管理當局提供的財務報告作出投資決策,為補償因管理當局提供欺詐性財務報告而引起的損失,愿意從自己可得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來聘請外部審計人員,對管理當局提供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由此保證投資的安全。如果投資者根據已審財務報告購買證券后出現損失,并且有證據表明審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存在審計失敗,那么法律將保護投資者利益而向審計師提出賠償訴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敗訴,必須向投資者支付賠償金,以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因此,在所有者眼里,審計行為視同保險行為,所支付的審計費用等同于支付的保險費用,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個潛在投資損失賠償者而發揮作用。
2002年,美國紐約大學的會計學教授喬斯華?羅恩(JoshuaRonen)先生首先提出了建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簡稱FSI)。這一新的制度設計一經問世,即引起強烈反響。從保險學的角度來看,財務報表保險應該是一種經濟責任險,保險的核心問題是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保險的標的,表面上是財務報表,實際上保護的是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保險合同的設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2]
二、保險公司委托的運行機制假設
財務報表責任保險制度目前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探討,尚無實踐的可操作性,所以筆者在此作一些理論上的運行機制假設。
中國制度公司財務問題研究
2017年12月2日至3日,中國會計學會財務管理專業委員會2017學術年會在中山大學南方學院隆重召開。本次會議由中國會計學會財務管理專業委員會主辦、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會計學院和中山大學現代會計與財務研究中心承辦、廣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協辦,主題為“中國制度背景下公司財務問題研究”,56所高校和13家實務單位的專家、學者共148人參加了會議。大會分為主題演講、大會報告和平行論壇三個階段?,F將會議內容綜述如下:
一、主題演講與大會報告
廣州大學校長、中山大學教授魏明海做了題為“如何構思與描繪一個研究項目”的報告。魏明海教授從全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引入,通過圖表展示了對虛假陳述這個議題的發散思考,進而引出此次演講的主題。魏教授指出一個研究項目的設計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構思,即如何思考;一是描繪,即如何呈現。在整個講解與分享的過程中,魏教授使用了盈余公告前漂移形成的機理研究的例子幫助參會嘉賓理解與運用。第一,在構思方面,可以通過找出問題賣點、邏輯,畫圖分解問題、說明問題等方式,從具體問題中凝練出科學問題,探尋現象背后的理論機理;第二,在描繪方面,可按照研究內容邏輯框架圖設計、研究內容概括、研究文獻整理、研究內容圖分解、專題研究內容說明、研究目標與關鍵問題提煉到研究方案制定的順序逐步開展,從而清晰呈現問題研究的過程?!稌嬔芯俊肪庉嫴縿鴱娭魅伟l表了關于“新時代會計理論研究”的主題演講。劉國強結合學習“726”重要講話和精神心得體會,闡釋了“新時代”的內涵和意義,指出新時代會計理論研究面臨的新形式和新要求,提出會計理論研究應立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實踐,從實踐中找選題、用實踐作為評價研究成果的重要標準,努力構建中國自己的學術成果評價體系、中國特色會計理論和方法體系。劉國強主任還對《會計研究》審稿和學術成果評價中,處理好科學性、規范性與思想性、原創新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反思,介紹了《會計研究》關注的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改革重點任務、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等幾個方面選題。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蔣占華做了題為“央企國際化經營的財務管控”的演講。蔣占華從央企國際化經營的發展現狀、機遇與挑戰、財務風險與管控三個部分進行闡述。他指出,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央企國際化經營取得了飛速發展和顯著成就,隨著我國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央企國際化經營面臨著重大的發展機遇。但目前央企國際化經營仍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在公路、鐵路、能源等基礎設施領域的央企數量較多,在高科技領域的較少。此外,我國GDP增速回落、世界經濟復蘇緩慢,這都給央企國際化帶來了不同程度的挑戰。在央企“走出去”的過程中,加強對財務風險的認識與管控是一個重要議題。優化央企國際化經營的財務管控,需完善體系、統一規劃、提高效率、建立企業內部防范風險機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徐玉德做了題為“實體經濟企業‘降成本’調研與反思———基于2017的調查分析”的演講。他闡釋了“降成本”的內涵及其政策要義,分享了研究團隊對近年實體經濟企業:“降成本”的調研總體情況。他們的研究團隊通過問卷調查、座談、實地調查等方式,發現2014-2016年企業融資成本總體下降,指出我國營商環境有待完善,制度性交易成本仍是各地企業持續永續發展的壁壘,減稅降費力度逐漸加大但企業獲得感或感受不強且存在地區差別。針對存在問題,他們提出了實體經濟企業“降成本”的建議: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構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長效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及時評估現行降成本效率,適時出臺或調整相關政策。09北京師范大學崔學剛介紹了“股利稅與會計穩健性”的會計研究課題,文章利用2013年股利稅改革作為準自然實驗背景,考察了股利稅改革前后中國上市公司會計穩健性的變化情況。該研究豐富了會計穩健性的研究文獻,為我國的稅收政策改革和企業會計準則修訂提供了政策參考。西南財經大學唐雪松分享了“委托理財與債務融資成本”。文章以2010-2016年滬深兩市A股非金融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考察了委托理財與企業債務融資成本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有助于建立和維護銀企關系,從而減少債務融資成本的預期相一致。中山大學張俊生做了題為“CEOCreativityandFraudulentFinancialReporting”的報告。研究發現,擁有藝術創造力的CEO會導致更大的欺騙性財務報告,而擁有科學創造力的CEO能夠抑制欺騙性的財務報告。暨南大學朱滔報告的主題是“社會信任、經營復雜性與高管薪酬安排———基于國有上市公司的理論與經驗證據”。朱教授結合國企的制度背景,在多任務框架下構建了一個高管薪酬激勵的游說模型,在高管薪酬安排中創新性引入了社會信任,拓展了高管薪酬領域的視角,為國企薪酬安排提供了新的經驗證據。廣州大學張榮武做了“風險投資為何不退出?—基于三方合謀掏空視角”的主題報告。報告探討了風險投資是否因參與了合謀掏空而長時間留在上市公司。研究為風險投資長期留在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解釋,彌補了風險投資與高管間關系研究的不足,補充了合謀掏空的相關文獻,為監管機構提供決策參考。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胡光華報告的主題是“CPAfirm’scloudauditingproviderevaluationandimprovementplanningbasedhybridMADMmodel”,報告提出了一種評價和改進規劃模型,為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選擇最優的云審計提供者,并通過實證案例研究來說明該模型的應用。在大會論文報告過程中,報告人緊密圍繞“會計”、“風險”、“股利”、“創造”、“改革”等關鍵詞,結合中國現階段的制度背景和市場狀況,分別就“股利稅”、“委托理財”、“財務造假”、“高管薪酬”、“風險投資”以及“云審計”等問題進行了闡述,并與參會代表就報告的內容進行了互動與交流。代表們提問踴躍,場面熱烈。
二、平行論壇
平行論壇分為4個分會場,各分會場交流與討論的主要觀點如下:(一)國家戰略與企業財務1.“一帶一路”與公司財務“一帶一路”是我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行全方位對外開放、推行互利共贏的重大舉措。各專家學者就此背景下財務管理國際化、跨國并購、跨境投資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孫毓提到,如何更好地國際化經營是每一個“走出去”的企業面臨的首要問題,需從外匯及政治風險防范、境外稅務籌劃及資產集中管理和國際化人才培養等方面解決。劉靜等指出,跨國并購應理性,堅持“脫虛向實”,以降低“走出去”的風控難度,并在“一帶一路”政策引導下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胡祎琴等表明,我國應加大對發達國家的逆向投資和沿線發展中國家的順向投資,不斷優化我國境外投資在全球的空間布局。何思源指出,“一帶一路”背景下會計信息化正成為助力中國企業變革創新的重要手段,應大力培育會計信息化服務產業、健全會計信息化標準體系、加強會計信息化人才建設。肖湘構建了基于“宏觀差異、時間差異、公司差異及技術差異”四大差異體系下的“一帶一路”沿線跨境投資成本綜合分析模型。熊檢等分析了“一帶一路”基礎設施投資中面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風險,并提出在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對策、構造良好融資環境,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協商設置工資標準等方面的具體措施,以期促進對外投資的發展。2.供給側改革與公司財務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各專家學者也積極深入的研究了供給側改革對財務戰略調整、風險防范等問題。趙栓文從四個角度提出了供給側改革下企業應用價值鏈進行財務戰略更新和重構的途徑和方法。張嵩珊從供給側的背景出發,提出了加大創新研發力度、提高存貨管理水平、優化資本結構、建立高效MIS等措施,以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此外,白晶探討了供給側改革背景下三種供應鏈融資方式在鋼鐵行業的應用可行性及具體的操作流程,指出供應鏈融資是解決鋼鐵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李坤提出了供給側改革背景下降低房地產行業財務風險的諸多措施與建議,以期通過“降杠桿”、“去庫存”的方式降低房地產行業面臨的財務風險,推動行業改革。(二)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問題是本次年會討論的熱點,該議題收到論文的數量最多。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和公開的財務數據為此類問題的研究提供了條件。1.公司治理本次年會中對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可細分為公司治理基本問題、公司治理與投資、公司治理與籌資和公司治理與分配四個角度。公司治理基本問題主要涵蓋內部控制、緩解股東與管理層間的利益沖突等研究方向,有關獨立董事的研究較多。高旭冉認為股權激勵利于內控有效性,應引起關注;上市公司應同時采用高管薪酬激勵和股權激勵可充分發揮協同作用,其中薪酬激勵優先。張迪迪發現,經理人自利行為能引起董事會關注,從而增加獨董提名,抑制高管的機會主義行為。毛霽箴發現,CEO的年齡及財務背景特征是影響風險偏好的重要因素,而風險偏好對CEO特征與內部人交易的關系存在中介效應。申琪從控股股東選聘獨立董事的動機的視角出發,研究發現控股股東(尤其國有企業控股股東)更傾向于基于追求私有收益動機來選聘獨立董事以實現其利益訴求;控股股東通過提名獨立董事以實現對經理層的監督,從而降低成本。在公司治理與投資上,如何解決過度投資、提高投資效率是關注的熱點。蔡靜妮發現,管理層權力越大,非效率投資(尤其過度投資)越嚴重,而分析師關注度越高,過度投資受管理層權力的影響越小;閆永梅認為過度自信的管理者擁有現金時更可能過度投資,從而降低企業價值;季佳寧研究發現,緊縮財政政策下,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會更顯著降低企業的投資不足;擴張財政政策下,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則會顯著增加過度投資。王玉對D&O責任險與投資效率之間的關系及影響機制進行實證研究后發現,D&O責任險兼具激勵效應與監督效應,提高D&O責任險覆蓋率、增加告知義務條款會提升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解決公司問題。許罡等研究表明,金融行業超出公司自身經營收益的利潤差是導致公司金融化的主要驅動,應在政策上破除金融行業因壟斷等而獲得超額收益的各種制度安排和土壤,促使上市公司從套利型到創新型的轉變。在公司治理與籌資上,如何維持適度長期債務融資、防止過度負債是學者的議題方向。容奕華指出股權制衡能減少因兩權分離而發生的過度負債,降低企業成本,是有效的內部治理機制。袁春生等發現: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可提升企業的債務融資水平,改善債務期限結構,在國有企業中更顯著。在公司治理與分配上,關于現金分紅,甘孜露發現,媒體關注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水平及意愿有顯著正向影響,能抑制非理性現金分紅決策。在盈余管理方面,杜英發現,提高貨幣薪酬能抑制盈余管理,管理層持股比例和在職消費水平會正向影響盈余管理程度。胡小璐指出,股權激勵強度越高,上市國有企業高管的現金持有水平越趨向于目標現金持有水平。2.資本市場黃子倫提出的包含投資者買賣行為的模型表明,投資者的注意力在交易決策中表現出不對稱影響,由此造成的購買多于賣出的交易凈效應反過來又會產生價格上漲的壓力,而網絡搜索活動可以緩解噪音交易和信息不對稱。而股價崩盤風險方面,于芝麥發現,當學術型獨董在獨董中占比較大時,公司股價崩盤風險較小,且當獨董來自“雙一流”高?;蚴恰皟稍涸菏俊睍r風險更小;彭情指出,CFO兼任董秘能顯著降低公司股價崩盤風險,且董秘為男性且任職年限較短時更顯著。(三)企業價值與創新成長本次年會的論文中,有多篇關于企業創新與公司財務的研究。吉利、陶存杰發現,供應商集中度無顯著影響,而客戶集中度越高企業創新業績越好,而企業與大客戶之間知識與信息的交流和傳遞會促進企業創新;潘佳佳發現,QFII持股能提高創新效率從而顯著提升公司價值,而QFII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和監督者也能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郭澤光認為股權激勵與探索性創新投資之間呈現顯著倒U型關系,與開發性創新投資之間則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國有股權和高市場化程度可對上述關系產生影響。楊華領研究發現,授予核心技術員工股權激勵的人數比例與研發產出(發明專利申請數量)顯著正相關,且薪酬狀況是調節員工股權激勵與企業技術創新效率的重要因素。此外,謝思捷對文獻梳理后發現,我國學者鮮有區分不同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影響,也未結合中國特色制度環境,忽略了不同地區、不同產業的政策差異下財政政策給企業創新帶來影響的機制和路徑。(四)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議題也引起較多關注。宋明亮表明,政治關聯越強,債務融資能力越強;而公司社會責任行為履行度越高,越有利于獲得債務融資,該行為能促進政治關聯和債務融資間的正向關系。何娜發現,我國上市公司慈善捐贈行為有助于提升其商業信用水平;地區金融發展水平越好,兩者的正向關系越弱。范英杰指出,當高管在籍貫地或成長地的企業就職時,企業向注冊地的公益支出越多;高管在成長地企業就職時,向該企業注冊地的公益支出高于在籍貫地就職時的公益支出。此外,魏巍指出,政府補貼激勵企業做產業結構調整,可促進企業成長、加強社會責任。而朱敏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對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及股價異動的抑制效應,對穩定金融市場秩序提供啟示。朱敏從資本市場中企業股價崩盤風險的視角入手,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對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及股價異動情況的抑制效應。該研究對緩解當前資本市場中股價同漲同跌的大幅波動、抑制極端股價崩盤風險的發生,穩定金融市場秩序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啟示和借鑒。(五)企業并購及其它問題除上述研究議題外,學者就企業并購及其它問題做了報告。其中,許藝鏵揭示了業績承諾中存在的管理者過度自信風險、估值風險、炒作套利風險和承諾方逃避補償責任風險,并提出應設定適當業績目標、合理評估標的企業價值、優化承諾條款,以增加對標的原股東及承諾方的約束。梁雯發現,獨立董事網絡中心度越高,并購活動愈加頻繁;網絡中心度越高的獨立董事能在并購過程中為公司提供更多咨詢建議與信息服務,因而會取得更好的并購績效。張雪梅結合多種綜合評價方法構建了礦業上市公司的財務績效評價指標及分析模型,發現熵權法效果最優。王晨光指出,市場是有限理性的,投資者應以公司基本面信息為依托,尋找有業績支撐的績優股,以降低風險,同時全面把握企業信息,時刻關注國家出臺的行業利好政策,預測整體經濟走勢。
作者:董成杰 唐丹妮 張俊生 單位:中山大學南方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