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4: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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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研究論文
一、法官助理的設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法院現有工作狀態,是對法官職業化進程的有力推動
法官職業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志、技能、道德、地位和保障。對于困境中的法院職業化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的價值在于其能與中國法院的現狀相適應,作為職業化改革重要的舉措可以被率先應用,并為進一步的職業化改革進行鋪墊。
(一)從基層法院的特點出發考證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
據統計,基層法院審判案件數量占全國法院審判案件總數的80%以上,基層法院的工作人員占全國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80%以上。因而“中國司法系統的基礎是3100多個基層人民法院”。然而與上級法院相比較,基層法院最大的不同不在于案件和法官數量的龐大,下面的特點才是我們應該重點關注的。
1.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相對簡單。這些案件案情不是很復雜,標的較小,適用法律難度不大。以江蘇省為例,1999年到2004年的六年中,全省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始終保持在80%左右,這個數據部分反映了基層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況。以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為例,一個法官目前每年審理的案件在130件左右,其中稱得上復雜案件的數量約在5~10件之間,而且這些所謂的復雜案件中,大部分是事實認定的困難,而不是法律結論難以做出。
而這一特點的存在就使法官助理在基層法院有了更大的利用價值。首先據統計基層法院的調解和撤訴率達到了40%以上,某些法院甚至更高,這些案件通常是在未進行庭審的情況下終結的,法官助理在庭審前可以從事調解工作。其次案件的證據、雙方的爭議經過法官助理在庭審前的梳理,也使主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快速、準確認定相對較為簡單的事實,并及時做出法律判斷,從一些已試行法官助理的法院情況看,當庭宣判率達到了80%,這是未進行改革的法院所難以想象的。
法官助理制度構建論文
「論文提要」
為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職業法官隊伍。根據目前我國法院和法官隊伍的實際情況,完成這一任務就需要在積極穩妥地推進人民法院的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建立一種符合審判規律的新型審判機制。近年來,隨著法官職業化進程的日益推進,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為一種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發揮該機制的積極效益,是我們司法改革應該追求的目標。筆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試點單位,通過施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合議庭固定模式,對法官助理制度進行了實踐論證。筆者根據該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體情況,試從實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論基礎、實證參考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期從理論和實踐上構建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官助理制度。
「關鍵詞」法官助理制度構建
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是通過制度變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國家。[1]依法治國方略實施后,特別是我國在加入WTO后所產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動下,各項體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縱深化發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已日益成為我國司法機關乃至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在過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審判方式改革方面傾注了大量精力,強化公開審判,陸續對案件的流程管理、審前準備程序、證據制度、審判公開制度、裁判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了探索,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得到了提高。但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統一規劃,一些改革舉措在實際運行中無法實現既定的目標,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零敲碎打狀態,審判方式改革開始出現了“瓶頸問題”。究其原因,產生瓶頸的癥結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于審判組織方式制約了新制度的適用。
一、當前我國審判組織的現狀及弊端
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根據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即審判委員會、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內部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具有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決定權。
法官員額制改革機制完善路徑
〔摘要〕法官員額制實踐中存在“案多人少”、審判效率低下、入額法官工作量大等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改革的進程。要積極探索合理的改革機制,借鑒成功經驗,將法院司法事務的管理模式、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的范圍和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等問題及時解決,從而推動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法官員額制;審判效率;法官助理;案多人少
一、法官員額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自從《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正式確定了法官員額制后,員額制作為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各地法院紛紛展開。經過改革,全國入額法官的數量已經基本確定,即按照改革決策部門確定的入額法官占之前法官總數的39%進行法官篩選。經過篩選,只有不到二分之一的法官成為入額法官,其他沒有入額的人員成為司法輔助人員,其中一部分是法官助理。但是各地并沒有嚴格按照39%的比例來確定入額法官,主要考慮到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口、面積、法院受案數量、法官綜合素質以及為法官助理提供晉升的機會等因素,適當地對這一比例進行了調整。北上廣發達地區比例超過了39%,某些西部貧困地區,公民普遍法律意識不強,法院受案量較低,入額法官比較低。僅在入額法官的數量上做調整能達到改革的目的嗎?法院(副)院長、(副)庭長作為入額法官,其審判業務又該如何完成?在堅持“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員額制原則時,合議庭又該如何行使審判權?為了提高審判效率,其所受理的案件應確定在什么范圍內?獨任法官審判案件的范圍要不要擴大?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法官員額制并不是簡單地確定入額法官,而是會涉及到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各地法院員額制改革并沒有達到國家所期望的效果,這項改革必定還要走很長一段路,需要在不斷完善中才能走向成熟。
二、法官員額制改革機制的完善路徑
(一)法院司法事務的分類管理。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副)院長、(副)庭長都是從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和法官一路走過來的,其工作能力及審判水平毋庸置疑。他們進入法官員額是一件理所應當的事情,并且讓優秀的審判人員回歸審判席,正是這一改革的初衷。但是,他們又是法院行政事務的管理者,因此,這些法官入額存在很大的爭議性,爭議的焦點是入額后如何真正投入到審判工作中,切實履行審判職責,而院、庭長能否保證辦案時間是這一問題的核心,讓其完成普通入額法官所需要審理的案件數量比較困難,因為他們既要處理法院的各項行政事務,又要預留部分時間參加各種會議。既有法院系統內安排的會議,也有法院外黨政機關召開的會議。顯然,留給院庭長用來辦案的時間少之又少。因此,不得不將一部分案件派給其他普通入額法官,導致其他普通入額法官的工作量超標,也難以保證在超負荷工作環境下的案件審判質量,似乎有違改革的初衷。部分法院對此進行了大膽的改革探索,比如,珠海市橫琴新區人民法院,徹底改變了法院以往的管理體制,即取消了審判業務庭,相應取消庭長、副庭長的職務設置,讓相當數量的庭長、副庭長回歸到審判工作。另外,該法院將法院司法行政事務按照其性質分為五種類型,對應成立五個辦事機構:一是審判管理辦公室,主要管理立案信訪、案件審理、審判委員會和法官會議以及之前庭長的職務等;二是人事監察辦公室,主要負責紀檢監察、法官考評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中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由院長管理,存在一定的工作交叉;三是司法政務辦公室,主要接管的是原來行政裝備科和研究室的任務;四是執行局;五是司法警察大隊,這兩個機構保持原來的工作性質,不做改變。通過上述將審判業務庭改變為各個專門機構的舉措,將法院的司法權和行政權在一定程度上分離,成功地解決了各個庭長、副庭長占著入額名額而不能全力從事審判業務的難題,也取消了庭長審批、簽署本庭裁判文書的任務,將這些法官從司法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從而一心一意審理案件。他們都是擁有多年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一旦投入到審判工作中來,將極大地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另外,審判管理辦公室的主任、研究室主任等司法行政管理人員將專門負責人事管理、紀律監察等工作,不再進入審判委員會參與審判業務,由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有審判資歷和能力的入額法官組成審判委員會。由此,法官員額制改革進程中的一大難題在一定層面上得到了解決。(二)獨任法官審判案件范圍的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庭并沒有充分發揮的作用,合議庭組成成員對案件的審理基本持放任態度,在庭審最后階段,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都會依照規定詢問合議庭成員是否對案件審理有意見或建議,但是大多情況下都是對本案審理沒有其他看法,所以無論是三人庭、五人庭還是七人庭,真正全程負責案件審理的只是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一人,合議庭變成了一種形式,非但沒有提高訴訟效率和訴訟質量,反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這也是造成法院“案多人少”問題的一部分原因。面對此現狀,在學術界中,擴大獨任法官審理案件范圍,縮小合議庭審判案件范圍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相對于合議庭而言,獨任法官審理案件能節約大量司法資源。首先,如果合議庭是由一名審判長和兩名法官組成的形式時,三名法官參與審理一個案件與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一個案件,從訴訟經濟角度講,差距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即使合議庭的所有成員都參與到庭審中,無論是何種組成形式的合議庭,都需要在不同成員之間進行分工或者集體決策,審理案件所需要的時間要比獨任法官多出好幾倍;再次,在事實認定或者量刑時,如果在合議庭成員之間存在兩種以上不同意見,特別是審判長或者主審法官的意見與其他成員的意見不同時,最終案件可能要經過審委會的一番討論,訴訟效率又會有所降低。如何限縮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對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要有所區別。在基層法院負責審理的案件中,只有那些法定的“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一律由獨任法官審理。通常情況下,基層法院受理的“重大”“疑難”案件占總案件的10%以下,有些法院不超過5%。同理,中級法院也不需要一律按合議制的形式審理所有案件,對于上訴案件,可以按照一審的形式,一審是獨任制,則二審也采取獨任制;一審是合議制,二審相應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至于中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這類案件本身復雜,理應交由合議庭審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得到了壓縮,但是,以往流于形式的合議庭又該如何真正發揮作用?只要合議庭繼續存在,就有必要讓合議庭的所有成員都參與到庭審中。有學者認為,對于所有成員全部都是法官的合議庭形式,必須保證每一位法官都是入額法官,對所審理的案件全程參與其中,采取共同審理、共同負責的做法,一旦出現問題,追究合議庭全體法官的責任。這樣,合議庭成員就會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所持的態度與獨立審理案件的態度同樣謹慎,不會再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思想。另外,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人民陪審員也應與法官一起,共同審理案件,案件出現問題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審判責任,給予人民陪審員一定的壓力才能促使其發揮陪審作用。但是,對人民陪審員追究審判責任的方式,不能與法官一視同仁,畢竟他不是擁有堅實法學基礎和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三)法官助理逐級預期提升機制的建立。確定入額法官的數量以及入額法官審理案件的各種事項是員額制改革的重心所在,但是法官助理這一重要司法輔助人員也是改革中不可忽視的一類主體??梢哉f,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對員額制的成功改革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設置法官助理制度,將一些審判輔助性工作,比如,起草法律文書、接待當事人、庭前調解等交給法官助理完成,從而將法官從瑣碎的邊緣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審理案件,充分發揮法官的價值。在法官的指導下,法官助理不斷地積累經驗,綜合素質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為成為入額法官做充分準備,這也是保證入額法官隊伍不斷更新、素質逐步提升的重要途徑。目前,法官助理等司法輔助人員的晉升渠道依然沒有確立,法官助理主要由未入額法官和助理審判員轉化而來。改革之后,入額法官的薪資待遇及社會地位較法官助理高,因此,成為入額法官是法官助理所追求的目標。但是,想要通過員額的空缺實現這一目標非常困難,因為待員額有空缺時,未入額法官的年齡又會是限制其入額的最主要缺陷。從當前的現狀來看:一方面,未建立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嚴重打擊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部分人員在看不到希望時選擇離職;另一方面,法官助理與入額法官在薪資待遇和社會地位上差距懸殊,但是工作量卻不相上下,并且還要承擔終身負責的壓力,這導致其工作積極性嚴重下降的同時,又將入額法官卷入到繁瑣的輔助性事務中,有違改革的初衷。建立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對于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非常重要?,F今,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關于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的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建立職業化的法官助理崗位,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官助理的職業素養和職業經驗一般,經過幾年的法官助理工作后,也難以勝任法官的工作,不符合法官精英化、專業化的要求。所以,只需在法官助理的崗位內晉升。第二種觀點主張打通并擴大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通道,滿足一定法官助理年限且符合提升條件的就可以正常提升,并且建立法官助理的增補機制。一方面將法官助理作為入額法官的后備軍,能夠實現入額法官隊伍的持續更新,促進實現良性循環,使那些渾水摸魚的入額人員被真正擁有法官能力的優秀人員所更換。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工作是培養入額法官的最佳途徑,如果放棄這一最佳途徑,僅從律師隊伍等其他渠道遴選法官,也許不能保證入額隊伍的充盈,恐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案件壓力。
基層法院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之構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建立,對法官這一特殊職業的要求越來越高,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勢在必行。據有關資料反映,至2000年,我國法院工作人員已達30萬,其中有法官職務的25萬,而基層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絕大部分。雖然人員眾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層法院法官整體素質卻不高。筆者工作在基層法院,就基層法院的法官職業化建設談一點淺見。
一、從法官職業化內容談基層法院法官職業化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從八個方面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就基層法院的實際情況而言,筆者試就法官員額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選制度這三個熱點問題進行闡述。
(一)關于法官員額制度的實行。法官員額制度,是針對我國法官人數過多的現狀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過精簡法官人數,提高法官整體素質,從而強化司法權威。推行法官員額制度,筆者認為大致分為三步實施:第一步是精簡人員。這一步至關重要,也是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過程中難度最大的。在基層法院推行該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層法院受歷史等原因制約,部分法官學歷不高,不可能再參加司法考試另謀出路。所以操之過急可能給法院正常工作的開展帶來隱患?;诖?,筆者認為,在推行這一步時,要以穩字當頭,合理安置分流人員,能供養的就盡量供養,力爭避免淘汰(當然明顯不適合繼續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養條件的除外)。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寧愿付出高昂的物質成本,也不能以犧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為代價,這就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第二步是確定法官員額。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數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數也在變動,所以不能機械地參照國外或少數幾個法院的試點來確定法官員額。故各法院在確定法官員額比例時,應當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采取既考慮人口因素,也考慮審理案件數量兩者相結合的標準,即綜合考慮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為主,同時還應考慮現有人員的狀況。法院的硬件建設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如辦公自動化、法庭數量、辦公用車等問題都會影響辦案效率,從而間接影響法官員額的確定。從我院情況看,管轄區域常住人口86.2萬,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審結案件621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平均3133件,刑事案件年平均390件,行政案件年平均23件,執行案件年平均2667件。如果以每名法官每年辦結200件案件為參照量,就需要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2名,行政案件法官1名,執行法官13名,全院至少共需要定法官員額31名,那么法官與人口比為1:27700。而我院現有法官資格(包括審判員、助理審判員)99人,從事審判、執行一線工作的84人,如果把這么多的法官減下去,基層法院審判壓力可能難以想象。第三步任命法官。具體內容將在后面法官遴選制度中加以闡述。
(二)關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試行。設立法官助理之目的,是讓法官從目前龐雜的審判輔助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專門從事核心審判工作,從而提高審判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法官助理制度實際上是法官員額制度的輔助,與法官員額制度共同形成職業化建設的核心制度,即為審判工作的高效與公正提供制度保障。第一、法官助理的性質。從北京法官助理的試點中所反饋的信息看,法官助理與我國目前的“助理法官”(助理審判員)相差很大,前者不具有審判權,而后者屬于法官系列,自然擁有審判權。法官助理顧名思義就是法官的助理,協助法官開展審判工作,服從法官的指揮。第二、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這涉及到與法官之間的分工。目前我國法官(包括執行法官)承擔著送達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傳票、開庭通知書、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等等)、組織庭前證據交換、指導訴訟、組織開庭和庭審、制作裁判文書、宣判、卷宗裝訂等審判工作中絕大部分事務,只有記錄工作由書記員完成。繁雜的事務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也拖延了辦案的效率。筆者設想,設立法官助理后,法官只負責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庭審和裁判,其它所有輔助性的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來完成,具體包括:送達訴訟文書;組織審前會議;根據法官簽署的裁定或命令,對財產進行扣押、凍結、劃拔、變賣以及強制執行;整理材料;裝訂卷宗;執行法官其他指揮事項等。第三、法官助理的任命。法官助理可以從在法院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當法律知識和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任用。參照目前助理法官的任命方式,由法院院長對法官助理進行任命。第四、法官助理的管理。由法官助理完成所有輔助性工作,其權限相當大。為防止法官助理濫用權力,必須加強監督管理。筆者設想,借鑒大立案庭的模式,法官助理主要歸口于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長負責法官助理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但一旦法官助理所協助的案件進入庭審,又必須服從庭審法官的指揮。庭審法官在庭審中發現法官助理有濫用權力的可能,則責令法官助理重新進行工作,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立案庭庭長和法院紀監部門。二元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加強對法官助理的監督。
(三)關于法官遴選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補充法官人選,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統一測試、考核,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遴選?!毙薷暮蟮姆ü俜ㄌ岣吡顺跞畏ü俚娜温氋Y格,規定了初任法官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按照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思維邏輯,此時的法官是指狹義上法官,即不包括目前的助理法官。所以一旦任命為法官,即為審判員,則不存在目前的助理審判員。基于此,筆者認為基層法院補充的法官人選,不僅要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符合《法官法》的任職條件,還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具備優秀的政治品質和司法操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影響司法改革公正的因素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的道德素質。當前存在的司法腐敗現象,與部分法官道德素質低下有直接關系。只有具備高度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才能剛正不阿、公正有效地審理各類案件。第二、必須具備完善的知識結構。司法的發展趨勢要求具有綜合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不僅要求法官具有較嫻熟的法律知識和裁判技能,還要求法官具有廣博的人文社會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復合型法官也是培養專家型法官的基礎。第三、必須具有精湛的法律思維方式?,F代社會關系錯綜復雜,現代法官如不具備較強的法律思維方式,就理不清法律關系,造成機械執法,達不到法律公平與正義價值的要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初步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體系也初步形成。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必須用法律思維方式去思考、對待和解決社會各種司法現象和問題。第四、必須具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和較高的司法技能。法官不是任何人都能從事的職業,它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備嫻熟的法律知識,還必須具有應對各種突如其來的糾紛的經驗和技能。
人民法院干部體制的調研報告
為了進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進法院干部隊伍建設,我院就干部體制分4個專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了解,現將調查情況匯總如下:
一、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議
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是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關鍵舉措,是實現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徑,但在現實中存在以下問題: 1、法院后勤部門對分類管理存在一定的憂慮心理,因為畢竟很多后勤部門的人員具備法官職務,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從事后勤工作,分類管理后不同人員心態不平衡,法官在綜合部門不辦案件有意見,辦案法官任務重、風險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見,法官助理、書記員工作積極性難調動;
2、基層法院案件比較多,息訴止爭,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務,很多案件,均是煩瑣的事實調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識,目前法院審判人員都比較緊缺,分類管理后,只有少數的人能被任命法官,這少數的法官能否承擔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積極性如何調動?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29條“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庇捎诜ü僦淼墓ぷ鞣浅;\統,不好量化,最終又回到以前的審判模式:法官審理案件和擬寫法律文書,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和裝訂卷宗等,法官助理無所適從;如果讓法官助理擬寫法律文書,又因法官助理沒有參加庭審,必然要通讀卷宗,將會出現重復勞動;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擬寫法律文書,還存在一個責任心問題,因為案件質量的好壞和法律文書的優劣都由法官來承擔后果,調動不了法官助理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對法官助理進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調適有個過程,相當長時間內不能投入工作,以往與法官一樣開庭審理案件,如今被剝奪了審判權,僅從事一些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帶有情緒,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礙于情面,許多本應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現在都落在法官和書記員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虛設,法官壓力大。
4、由于法院參照公務員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帶有行政化色彩,從法官等級就可以看出,行政級別一定程度影響著法官等級的高低,這造成法官的晉升與其法律水平不掛鉤,是由其年限、職務、職級決定的。
法院審判管理論文
一、傳統審判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審判模式不符合審判規律。法官承擔程序性工作多,浪費審判資源。在“法官+書記員”審判組合模式下,法官不僅需承擔審判核心事務,還要承擔送達、接待當事人、案件信息錄入等審判程序性事務。這些非審判核心事務耗費了法官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分散了法官處理核心審判事務的精力,使得法官無法專司核心審判事務,從而影響了審判效率,造成審判資源不必要的浪費。輔助性工作量大,擠壓法官裁判空間。法官承擔了過多的輔助性工作。關系定位不清,職能發揮不明顯。改革之前,擔任書記員是為了晉升法官,向法官學習業務知識,法官與書記員之間是“師徒+上下級”關系,很多書記員不安心本職工作,只想等工作年限滿足條件之后晉升為法官。書記員的輔助職能不明顯。法官與書記員的關系定位不清使得書記員的業務水平不高,影響辦案質量。工作權限不明,分工不科學。(二)審判權運行行政化。在傳統審判權運行中,院庭長和一般審判員之間,存在著不同情形的層層匯報和層層審批的不成文卻具有重要影響的非正式制度。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擬制后須經院、庭長審核并簽發后,才能予以。長期以來存在的院庭長審批案件制度、提前請示和匯報制度,從權力行使的過程來看,雖是以審判管理的名義實施,但實質上卻是典型的“命令與服從”的行政管理模式。這種權力運行方式,雖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本院裁判標準的統一,但使法官的審與判相分離,由此產生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違反了審判的獨立性與親歷性原則,與“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精神相違背。(三)審判隊伍參差不齊。一直以來,法院干警主要由部隊轉業干部、招干、大中專畢業生分配以及近年來招考的公務員,人員雖然經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業務的培訓,經過了多年的工作實踐,但法律素養仍存在較大的差別。未能按司法規律配置司法人力資源,沒有實現法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高素質的人才未充實到審判一線,審理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無法應對案件持續增長的壓力。(四)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與審判權混。同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與審判權的界限模糊不清,存在審判管理權、監督權對審判權的干涉與超越的不當情形。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院庭長簽發文書等不成文的規定,使院庭長“凡事必問,每案必管”,法官只對院庭長負責,從而削弱了對案件、事實、法律負責的思想意識。
二、審判資源管理模式的重構
(一)遴選員額法官。2016年3月啟動首批員額法官遴選改革工作。經過報名承諾、資格審查、書面考試、民主測評、業績考核、組織考察、省遴選委員會差額遴選、省法院黨組審批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以不超過該院政法行政編制數35%為限。法官員額改革保留了現有審判骨干,保持了審判隊伍穩定,通過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切實優化了法官隊伍結構。(二)組建新型辦案團隊。結合前期制定的某縣人民法院法官審判團隊職責分工及運行暫行規定與某縣人民法院執行團隊職責分工及運行暫行規定,2016年7月,該院打破庭室界限,重置審判資源,全面組建員額法官與輔助人員相對固定的新型辦案團隊。根據工作需要,院機關組建12個“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審判團隊和6個“法官+執行員+書記員”的執行查控、實施團隊;五處人民法庭,按照各自內部分工,分別組建2—3個審判團隊。各法官團隊由員額法官負責核心審判事務,法官助理、執行員負責專業性輔助事務,書記員負責一般性訴訟輔助事務,將法官團隊作為辦案單元和管理單元,實現扁平化管理、專業化審判。為配合審判團隊建設,充分發揮以法官為主導的審判團隊的整體效能,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開展,制定《法官指導法官助理庭前準備工作基本指引》,規范了法官與法官助理的工作關系,明確和細化了法官助理處理專業性審判輔助事務的職責。(三)加強司法輔助人員配備。為解決輔助人員不足的問題,任命法官助理11名。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司法輔助人員103名,基本滿足了日常開庭記錄、協助送達和執行等工作需要。創新書記員管理制度,對書記員實行庭審速錄類和審判輔助類“雙軌制”能級管理,由速錄速度快的書記員主要擔任庭審記錄,由法律基礎業務素質高的書記員替代性承擔部分法官助理職能,彌補法官助理的不足。將聘用制書記員按技能水平分為初級、中級、高級進行管理,各級對應不同的崗位津貼;設定績效考核目標,考核結果與書記員每月崗位津貼掛鉤,激勵書記員愛崗敬業、提升技能,努力打造高素質的書記員隊伍,為團隊建設提供保障。(四)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制定《關于院庭長辦案制度的規定》,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對記入員額管理的院長、副院長和其他院級領導必須到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編入相對固定合議庭,除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外,還要直接主辦或參加合議庭辦理案件。對于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審理案件由入額院領導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負責主審,與原業務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組成委員合議庭審理。院庭長主辦案件或者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作為履行審判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和監督范圍。
三、提升審判管理質效的進路
(一)建立新型審判管理機制。1.落實司法責任制。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措施,現已全面落實員額法官的司法責任。所有審判案件,除少數由審委會討論決定的以外,獨任審判的案件由獨任法官自行簽發裁判文書;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簽署后由審判長簽發,院庭長不再審核簽發裁判文書。實行法官會議集體研判疑難法律問題制度,為法官辦案提供智力支撐,法官會議研判意見供法官、合議庭參考。入額院庭長主要審理相對復雜案件,除參加審委會討論、法官會議集體研判外,院庭長不得單獨就自己未參加審理的具體案件向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發表傾向性意見,切實保障法官獨立裁判。構建獨立裁判的運行保障機制。分層次建立了法官聯席會議、專家法官會議及民商事和刑事行政兩個專業法官會議集體研判疑難復雜案件制度。2.強化院庭長監督管理。完善院庭長的審判管理監督機制。加強院庭長對審判程序事項的監控,案件更換承辦人、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延長審限和案件中止等訴訟程序事項,需經庭長審核后報分管院長批準。實行審執流程節點和審執限周報制度及裁判文書報備制度。出臺了《關于審判管理和監督工作的若干規定》,厘清院庭長管理監督權力與法官審判權力的界限,規范院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能,明晰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界限,將監督管理重點放到程序事項審核批準、審判工作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管理以及排除不當干擾等方面。將充分運用信息化平臺,對案件辦理和監督管理實行全程留痕,實現制度機制約束的全流程可視化。3.加強訴前調解與速裁工作。人民法院正在成為引領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力量,加大訴調對接工作力度,完善訴調對接基礎設施建設,設置人民調解室,建立相對固定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加強各基層人民法庭登記立案與庭前準備、庭前調解一體化工作。深入推進訴前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賦予各基層人民法庭相應的立案職能,方便轄區群眾立案。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4.建立訴前評估鑒定程序。在訴前調解階段,將需要進行評估、鑒定的案件由訴前調解法官負責協調,特邀調解員和司法技術科負責實施,在正式立案前先行進行評估鑒定,制定《關于訴前評估鑒定程序的若干規定》,將該項工作措施制度化,規范化。案件評估鑒定程序前置,有效提升了案件審判效率。(二)優化審判管理方式。1.建立和完善案件動態調劑制度。根據辦案進度,實行案件動態分流調劑制度。強化對各審執團隊質效指標的調度,每月匯總審、執團隊質效數據,進行全院通報,適時調度。完善審判團隊的案件動態調劑制度,合理劃分調劑組合,以員額法官未結案數和月結案率兩項指標為調劑標準,按照各團隊結案進度,實施調劑4次,調劑案件162件,有效提升了審判案件的結案均衡度。規范案件繁簡分流,強化簡易程序適用。2.加強類案指導。建立并不斷完善刑事類案指導性案例庫,開展案例指導工作。制定《關于刑事類案案例指導制度的規定(試行)》,在院局域網設立刑事類案指導性案例庫,類案指導性案例作為刑事裁判定罪量刑的參考,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保障適用法律一致。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刑事案件類案同判的目的。3.推行要素式審判。對離婚、機動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等常見案件類型,梳理法律關系構成要件,分別整理各類型案件的《審理要素確認表》和《審理要素對照表》,由當事人和法官特別是法官助理填寫,幫助法官和法官助理明析案件審理思路和基本要素,解決庭前準備工作無章可循的問題,為規范法官助理庭前準備工作提供指引,促進一次開庭成功率的提升。4.建立法官業績考評機制。研究部署落實上級法院指導意見,探索建立法官績效考核工資分配辦法。法官業績主要考評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并結合綜合審判調研等工作內容,綜合反映責任輕重、辦案質效、辦案難度等因素,綜合形成法官業績考評,研究確定審執工作的指標體系,對各員額法官進行全方位考核。理論調研、信息宣傳、日常考勤等亦納入績效考核內容。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5.建立審判輔助人員業績考評機制。以崗位職責和承擔的工作為基本依據,全面考評審判輔助人員德、能、勤、績、廉,重點考評工作情況。各審判、執行團隊建立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工作臺賬,對法官助理的跟案、調查取證、庭前調解、草擬法律文書等情況,以及書記員跟案情況建立明細,提供基礎數據,政策研究與審判管理團隊每周逐月進行統計。(三)加強信息化建設1.推進透明陽光司法。以信息化建設為依托,建立和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信息平臺。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提高辦案效率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從立案、送達、審理,到宣判、執行各環節,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2014年以來,向當事人發送執行進展信息3萬余條,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判文書26,697篇。加強法院政務網站和政務微博自媒體建設,擴大司法公開的覆蓋面。2.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推行網上公告、電子送達、遠程視頻開庭等措施,提高審執質效。2016年8月在開通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所有執行財產均在該網拍平臺公開拍賣,確保拍賣工作公平公正、高效便捷。至2016年底,經淘寶網拍賣平臺拍賣后處置執行財產42宗8000余萬元,在實現透明拍賣的同時,也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拍賣傭金。
法官教育培養和遴選問題詮釋
2003年10月6日晚上,蘇力教授在武漢大學珞珈山第一會議室作了一場題為“中國法官教育培養和遴選的幾個問題”的講座,場面照例是人山人海,火暴異常。我早早過去,非常幸運地搶到一個位置坐下來,望著前面后面那許多站著的兄弟姐妹們,我感覺自己很舒服了,雖然因為人多之緣故,空氣顯得有些混濁悶熱。
時至今日(10月14日),我想把蘇力教授那晚的講座內容整理出來,發到網上供網友享用。但是依武大法學院的慣例,講座一般是沒有錄音的,一般也是沒有人整理講座內容的;如果是著名如蘇力教授之類的人來做的講座的話,也許可以享受法學院通訊員于事后發一篇通訊報道的待遇?,F在這篇通訊報道已經發在法學院網站上,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至少可以通過這篇通訊報道知道一下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新聞要素,法學院在有限的經費和精力的限制下,能搞出這樣一篇報道來,大家已經需要感恩戴德了。但我知道許多人想了解那晚講座的具體內容,所以我也想在我自己有限的經費和精力的限制下,將那晚講座的具體內容復述出來。然而時間已經過去了8天(因為要先忙司法考試),雖然蘇力教授的觀點依然清晰地留在我腦海中,但分析論證的細節與過程早就模糊起來了,我又沒記筆記,所以不可能復述講座的原樣了,我只能把講座的內容拆成一個個小觀點,憑借記憶中的殘存部分加上我的理解,爭取把這一個個小觀點講述清楚。根本不可能是原滋原味了,也許已經是面目全非。但實在是沒有辦法啊,因為是與我們法學院一樣,我也是在有限的經費和精力的限制下工作的,你們還能要求更多嗎?
下面是講座的大概內容。
一、對法官素質要求的兩種模式。
普通中國老百姓心中的理想法官是包公式的集各種優秀品質于一身的超人,他正直無私,不畏強權,不受利誘,扶弱除奸,智慧超群,無所不能,并且權高位重,不受束縛。這種理想型的法官正如柏拉圖所謂的“哲人王”,是人治思想在人們心中的反映。被壓迫慣了的孤弱的老百姓總希望有這么一位救世主式的超人法官來為他們伸張正義,而現實是,這樣的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存在的,至少是幾百年幾千年才能出來一個的?,F實中的法官也是凡人,擁有凡人的種種欲求,“爭名于朝,奪利于市”,熙熙攘攘,皆為利來利往,一有貪污受賄的機會并且可以逃避懲罰的話,便要貪污受賄。希望法官個個具備理想型法官的素質,這是絕無可能的。中國有21萬的法官,他們與你我一樣,都是凡人,中國司法制度的設計及改革措施必須是基于這樣的凡人法官的基礎上。制度的改革必須基于現實的條件,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可能具備的條件。一項運行成功的制度,必然是基于凡人的特性來設計的,將制度的良好運行寄希望于超凡入圣的人,必然是會失敗的。須知是制度在運行,而不是人在運行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下,人們可以不管是誰呆在上面,人們只關心規則是怎樣的,而失敗的制度差不多總有這么一個特性:人們關心的不是規則是怎樣的,卻總是責怪為什么沒有一個“圣人”呆在上面,而總是小人得志?擁有幾千年人治傳統的中國,這樣的心理實在是根深蒂固。
二、中國法官素質不足的深層原因
刑事證據展示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據展示;主體;界定
論文摘要:證據展示制度伴隨著英美法系庭審抗辯制而產生,已逐步成為當前國際司法界的通行做法。在我國確立證據展示制度,已成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同呼聲。然而,對于證據展示參與主體的范圍問題,爭議頗大,尤其是被告人和非律師辯護人能否參加證據展示,以及由誰來主持證據展示。從展示的價值取向和目的以及我國實際情況分析,應由法官助理來主持,被告人和非律師辯護人可以參加證據展示,應成為證據展示的主體。
美國大法官特雷勒說過:“真實最可能發現在訴訟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時,而不是在突襲中”,因此,刑事訴訟中能使控辯雙方互相知悉的證據展示制度,無論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都早已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而在我國卻仍處于理論探討和個別司法機關實踐中嘗試的過程之中。新律師法的生效實施,使得證據展示制度成為了程序法領域最熱門的話題。本文僅選擇刑事證據開示的主體這一角度展開論證分析,提出在證據展示程序中參與主體的相對合理的配置建議。
問題一:誰來主持證據展示活動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參加者應包括控辯雙方是沒有爭議的,但由誰來主持,在國外,一般都是法官。在我國理論界,觀點不一:(1)法官作為案件的裁判者,在訴訟中處于中立的法律地位,他既不享有開示權利,也不承擔開示義務,因此法官不應成為證據開示的主體,也即不能充任主持角色。(2)只有控辯雙方參與的證據開示活動由于缺乏監督和制約,存在相互“勾兌”的可能,從而可能有損司法公正,因而應由法官來主持。[1](3)只有在控辯雙方對是否需要展示存有異議的情況下,才應由法官主持。(4)應引入一個中立的司法審查機構,即建構我國的刑事預審程序,由預審法官主持證據展示程序。[2]
誠然,法官是中立于控方和辯方的第三方,沒有證據開示的權利,也不承擔證據開示的義務,但證據展示是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出示證據、交換與案件事實相關聯證據并發表意見的訴訟活動,其參與主體并不僅限于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是否需要該項活動的、獨立于有利害關系的中間人來主持,關鍵得看訴訟活動的性質和該項制度的價值取向,因此,“觀點一”以權利和義務來排除法官主持的必要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借鑒國外的制度并不是簡單的移植過程,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予以本土化改造,或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相關配套制度,而“觀點四”認為應建立獨立的司法審查機構來主持證據展示活動,筆者認為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的,因為這不符合我國的憲政體制。
基層法院法官職業化路徑探討
實現法官職業化是法院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的重要任務,法院需要職業化的法官來滿足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人民對訴訟現代化的要求。只有實現法官的現代化,才能實現法院的現代化。培育現代司法理念應從法官職業化談起,基層法院處在司法改革的前沿,最容易感受法官職業化的艱辛。筆者認為,基層法院法官職業化應當選擇合適的路徑,只有方向正確,自上而下,才能確保司法改革的目標,尋找到法官職業化共性的東西。筆者認為法官職業化應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一、抓住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機遇,有步驟地引進高素質法官,加強人才儲備,搶占人才高地,為文明司法、精英審判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法官職業化的實質和目標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法官的集團化,造就一批職業法官階層,用法官整體水平的提高來支撐訴訟現代化的需求。
二、大力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法官職業能力。有知識的人未必能力強,專業知識與審判實踐有著一定的距離,但是不掌握最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學理論,審判水平的提高將成為空中樓閣。而且由于基層法院審判、執行等具體業務工作繁忙,來不及及時學習和更新知識。然而,只有變學歷教育為終身教育,法官在職業化進程中才能永葆青春與活力;只有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積累,審判能力才能不斷地增強。
三、積極推進司法改革。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法院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在職權劃分上,將行政管理工作與業務管理工作分開,即不以行政化的模式來管理法院,轉變法院領導大小事全管的現狀,按照行政管理和審判管理的規律辦事。按照這種改革思路,首先應改革審委會職能,將其職能向總結審判經驗和研究重大決議轉變,另外建立審判長聯席制度(也可稱為審判長會審制度),可由分管院長或庭長主持,全體審判長參加,定期研究案例,共同提高審判水平。逐步實現審判管理由“外部”向“內部”管理轉變,由他律向自律轉變。法官個人和團體的獨立審判權都應受到尊重。同時還應強化審判長職責,發揮審判長的能動作用,將審判權力逐步向優秀審判長傾斜,并加強審判長的選任工作。采取這一舉措也是為實行法官員額制創造條件。
四、實行法官助理制度應注意保持法院“減員”與增效的統一。推行法官助理不能搞“一刀切”,應在充分的競爭和選擇后作出。賦予法官助理的職權不能過小,因為在基層法院,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應承辦一定數量的簡易案件和調處糾紛,以實現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五、建立法官、行政人員的技能考核制度。根據法官、行政人員的工作性質建立各自的工作檔案,建立全院干警技能考核檔案,按照學歷、審判技能表現實行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長期、短期考核相結合,并進行一定的檔次評定,以促進人員的合理調配,為人員的獎懲提供合理的依據,使法官的綜合實力提到充分量化??山梃b其他國家法官司法技能的考核辦法,制定職業法官技能的考核標準。
鄉土社會研究管理論文
“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師殺光?!薄勘葋哰1]
研究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當然不可能脫離對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為中心。本編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但是,中心化不應導致對邊緣的遺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換了“基層司法制度”的概念。因此,作為本編的第一章,本文想介紹在以法院(或者加上檢察院)為中心的傳統的規范性司法制度研究中容易忽略甚或根本看不到的中國基層司法中一些人和事,以及這些人和事的意義,同時為下兩章專門討論法官做鋪墊。本文并不想集中討論某個專門的司法問題,只是希望這些介紹會引出讀者思考一些其實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為此后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論研究者提供一個盡可能寬闊的研究視野或框架。
一.鄉土社會法律人概述
我在前面的論文中已經說過,現代的司法其實是一種很強調并日益強調“格式化”的糾紛處置過程。[2]一個民間的糾紛,要變成一個可以由法院處理的(judiciable)案件,并且能夠實際通過這一司法的過程,并不是理所當然的。它需要法官,但是僅僅有法官——一個適用規則、裁決糾紛的人——是不行的?,F代的司法已經不可能像馬錫五審判那樣,由一個有足夠個人魅力的集裁判官/政治家于一身的人依據其個人的美德和智慧做出符合天理人情國法的決定。[3]無論你喜歡還是不喜歡,這種理想的司法人物已經隨著現代化、職業化和專業化而逐漸失落了,[4]作為一種司法范式,甚至有可能被永遠地拒絕了。如今的司法,即使是為無論中國還是西方法學家視為還很不完善的中國司法,從根本上看也屬于一種現代型的司法。所謂現代型司法,我是指一個由多種法律人相互合作、協作完成的職業化的工作流程,這一過程更像是一個工業流水線;法官的工作僅僅是這一流程中的一個部分,而初審法官的工作也只是法院系統職能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這個意義上,法官只是現代司法運作中的一顆“螺絲釘”,盡管是不可缺少的一顆。
假如不考慮中國共產黨獲取政權以前的近現代中國,這個司法的轉變過程實際上從1949年以后就已經開始了,[5]盡管“”中斷了這一過程。70年代末以來,中國的司法已日益強調專業化;特別是到了90年代以后,中國進行了重要的庭審方式改革,對專業化的依賴和要求都更高了。對于基層司法而言,其中最重要的也許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相關的一些庭審程序的改革,法院的審判甚或調解均日益變成一個專業化的敘事,在程式上變得更難為普通百姓接近,而必須有一些知曉法律的人員協助。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一系列與法律相關的職業(例如律師、公證)在城市地區開始興盛起來。研究當代中國的司法制度如今已經不可能不——哪怕是附帶地——討論一下這些制度。同樣,研究中國鄉土社會的司法,即使是民事司法,不可不關注的方面就是在鄉土社會中保證這個司法體系運作的一系列相關的人。
在1980年代甚至1990年代以前,所有與這一體系相關的人都基本屬于政府系統,當時且至今為中國人熟悉的一個概念就是“政法系統”。這個系統包括了公檢法司等機構,其人員則包括了法官、檢察官、警察、公證員以及后來日益脫離政府色彩而變成個體職業者的律師等。但是,“政法系統”的概念是一個政治性范疇,其基本視角是政府社會控制的視角。由于律師和我在下面將討論的法律工作者的出現,以及這些人的社會認同的變化或轉變,以及由于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增強,如今用政法系統的概念已經很難有效且恰當地理解和分析中國司法制度的結構和運作了。從社會生活的角度看,法律已經如今更多是一種社會職業,對這一職業的要求已經日益從先前的政治性轉向專業性。因此,從社會研究的視角來看,一個替代的但是可能更具涵蓋性且更具分析力的概念可能是“法律人”。這個概念強調這些人的工作的職業性質。在這個意義上,盡管大多數原先的政法口的專業工作人員可能落入法律人的范疇,但是許多在政法委工作的機關干部以及在公檢法工作的司機、文秘也許就不能稱為“法律人”。而另一方面,有時可能會被視為同政法機關作對的律師如今到成為法律人中的天經地義的核心成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