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學生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5: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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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學生論辯技能培養分析
摘要:論辯技能是法律職業者的一項基本技能。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需要法學專業的專門訓練,因此,法學教學中論辯技能的培養、論辯能力的提升,應圍繞知識的儲備、表達能力培養、應變能力培養三個方面進行,才能使學生初步掌握論辯的基本技能,從而實現法學教學與司法實務的對接,增強法學回應社會的能力。
關鍵詞:法律職業教育;論辯能力;邏輯思維;表達能力;應變能力
司法實務中,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法官、檢察官、律師盡管在司法活動中角色不同,但相互之間的交流互動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控辯抗辯中對對方觀點提出質疑、論證,更是體現一名法律職業者基本法律素養。因此,在法學職業化教育中,技能培養是專業法學教育的核心。但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重要的缺陷在于法律技能培養的全方位功能缺席[1]。民國法學大家孫曉樓先生說:“凡是要整理思想以探求真理,皆不可不從論理的方法來著手,尤其是對于法律方面,無論于法律事實應如何推定,證據應如何采納,律師應如何辯論,法律應如何編制,…我們可以說,論理是各種理性的骨干,因為這個緣故,英美方面的律師,于論理學特別的注重。他們認為法官不懂得論理學,不能做成好的法官;律師不懂得論理學,不能做成好的律師。”[2]論辯能力作為論理學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律職業者的一項基本職業技能,但是,從目前國內高校法學的實踐教學來看,無論是專門研究,還是教學課程設置,都明顯不足。對學生論辯技能的培養應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知識儲備的培養
“知識是一切的基礎。我們任何人理解事物、判斷事物、解釋事物都以腦子里面固有的知識為基礎?!盵3]因此,無論是辯論的技巧、辯論的金律掌握的如何熟練,論辯的技藝如何高明,但是,都必須是在所占有的廣博知識基礎之上。中外古今概莫能外,無論是古希臘蘇格拉底、德摩斯梯尼,還是古羅馬的西塞羅,還是我國古代的鄧析、孟子,近代的林肯、圣雄甘地等等,除了悟性極高之外,都是靠努力來完成知識的積累。因此,法學功底不厚、學業不精,不可能展開自由的辯論,也難以做到以理服人。知識的儲備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法學專業知識的儲備。從服務社會的角度來說,社會需要具有各種知識的人。從理想的角度來說,任何部門都希望所用之人為全能型人才,但是這顯然是不現實的,每個個體不可能都是具有廣博知識的百科全書者,而且從個人發展的角度來說,這個社會更需要的是具有特定行業專業知識者。而從用工方來看,他總是首先關注你的專業知識如何。作為法科學子來說,將來踏入社會也必然面臨這一選擇:選擇一個崗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既然如此,我們論辯能力的培養,當然也是圍繞這個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題?;诖?,法科學子參與的論辯當然主要為法學辯題。因此,論證過程不可避免要進行說理,應熟練掌握相關法學知識,特別是法理學基礎理論、各部門法基礎理論。因此,法科學子首先要掌握好法學理論知識,特別是參與法學辯論之前,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熟悉與辯題相關的法學知識,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學知識儲備,是很難進行針對性的進攻和防守——缺乏充足的彈藥,更難以抓住論辯的要點。(二)邏輯知識的儲備。對一個法律職業者來說,“能說會道”“能言善辯”可以說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功,無論是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官,都應長于說理,善于論證。而論證的前提就是要熟練掌握證明和反駁的邏輯方法。所以說,論辯并不是僅僅擺事實,還要講道理。這個“講道理”,從思維的角度來看,實質上就是運用概念、判斷進行推理、歸納和論證的一個邏輯思維過程——說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不是證據的簡單堆砌,而是要通過依照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和規則進行論證才能得出。刑事庭審辯論,無非是對被告人有罪與無罪、罪重與罪輕的邏輯證明。而這個證明則需要控辯審三方來進行充分說理。比如說,日本著名律師佐佐木靜子在其著作《火紅的歲月》中介紹當年震動日本的“八海案件”,在終審判決前,最高法院組織了一場口頭辯論。在歷時三天累計十三個小時的辯論中,辯護團中二十多位律師出庭為被告辯護,徹底地駁倒了控方指控被告犯有謀殺罪的證明。最高法院終于作出四名被告全部無罪的判決[4]。因此,邏輯思維在論辯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任何一場辯論,缺少一個良好的邏輯設計,是絕不可能做到思路清晰、論證合理充分的,更不可能揭露并反駁對方的邏輯錯誤。因此,邏輯思維可以說是論辯的靈魂,它直接決定著論辯的嚴密度和深廣度。掌握邏輯這個工具,是提高論證能力的必由之路。首先,邏輯形式:概念、判斷、推理。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其重要的特征是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內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屬性;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屬性的那些事物。弄不清事物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就會出現邏輯錯誤[5]。判斷,則是對事物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不能既不肯定又不否定。推理,是指按照一定的邏輯規律、規則,從已有的判斷推出新的判斷的思維形式。推理是由兩個部分組成,即前提和結論[5]117-118。例如,犯罪都應當有作案時間,所以,沒有作案時間者肯定沒犯罪。其次,邏輯基本規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無論是在論辯過程中,還是制作一篇論辯文稿,正確的邏輯思維是必不可少的。而正確思維的必要前提,是遵守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只有遵守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我們的思維才能具有確定性、首尾一貫性、明確性和論證性。比如矛盾律,是指對任何一個特定對象的判斷,不能對其同一方面既肯定又否定,否則,這兩個判斷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5]279。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結論就不能說“請法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無罪,怎可能還處罰?又如充足理由律,指在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被確定為真的論斷,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它要求,一是論斷只有提出充足的理由才是可信的;二是作為充足理由的判斷自身必須是真實的;三是理由和論斷之間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即從理由能夠必然地推出所要論證的論斷[5]287-288。比如,貴州興仁縣長滅門案,警方認定是入室槍劫。媒體和受害者家屬同時提出質疑:一是為什么兇手“選人多時入室搶劫”?更何況兇手只有1.7米左右,而文建剛身高1.84米,十分魁梧,案犯怎么一下子就殺了6人呢?二是劫財為何連四歲熟睡小孩也殺?三是被害人及妻子手上帶的價值兩萬元的手表、脖子上的金項鏈為何不???四是殺了6個人后為什么不跑呢?輕輕招招手乖乖上警車![6]很顯然,上述疑點表明推出“入室搶劫”這個論斷的理由顯然并不充分,它不能排除合理性懷疑。此外,還有假說、論證等邏輯方法、邏輯規則等。(三)綜合知識的儲備。無論是法律實務中,還是法學教學中,法律論辯并不僅僅依據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的規定,還要依據豐富的綜合知識。這能使學生從多個角度去觀‐74‐察、思考問題,從而更全面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而這些知識常常又是相互交叉、相互補充的,他們時常相互作為論據進行論證的某個論題。有些著作也是既包含有法學理論,也包含有經濟學或者其他學科的知識,比如哈耶克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既是一本經濟學名著,又是法學名著,也可以說是政治學名著。比如,西安“利之星事件”而引發的網上流傳的美國“BMWofNorthAmerica,Inc.v.Gore(寶馬汽車油漆案)”,因銷售一輛價值2萬美元的寶馬汽車頂部的一小塊噴漆,而被地方法院判決賠償客戶200萬美元(當然聯邦最高法院最終沒有支持),最終結局是州法院給Gore先生兩個選擇:拿5萬美元或者案件重審。原告拿到五萬美金[7]。對此懲罰性賠償,法官所采用的就是經濟學中“事前分析”理論:案件裁決結果要使今后發生同樣不幸的可能性大為減少,即案件的裁決都考慮其在將來能否使他人產生良好的動因[8]。
二、表達能力的培養
綜述后現代教育理論與法科學生創新目標的藕合
論文關鍵詞:后現代教育創新能力實踐教學人文精神社會責任
論文摘要:法科學生在法治國語境下竟然不能適應社會、甚至大量學生不能就業,不能不令人汗顏。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在知識化、國際化、網絡化以及權利話語時代顯得落伍和被動,而只有后現代教育理論才能承載起創新、發展與和諧的歷史使命,因此,它與法科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輻合性。為了克服不斷發展的社會與普適性的標準化教學沖突、理論與實踐脫節以及人文精神缺乏等弊病,我們可以通過多元的“視角主義”、強化實踐性教學、培養人文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等途徑推動推動法學教育的創新。
創新很重要、也很時髦,但創新不是出奇招,更不是標新立異。創新是客觀規律的努力靠近,是實際真問題的不斷解決,是理論與實踐的真誠對話,作為應用性極強的法學教育尤其如此,但肩負法治國歷史使命的法學教育卻相當被動,甚至凸現法科學生“一畢業,就失業”的怪狀,不能不發人深思。
一、后現代教育理論
大學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僅僅向學生傳播知識,也不在于僅僅向教師提供研究的機會,大學存在的理由是,它使青年和青年人融為一體,對學術進行充滿想象力的探索,從而在知識和追求生命的熱情之間架起橋梁。但傳統教學為工具理性、技術理性所驅使,教學系統被看成是一個因果決定、穩定、機械的系統,教師是掌握、控制這個中心運行的當然主體。以赫爾巴特為代表的這種傳統教育學派由于受科學、理性思維的影響,主張教育目的應該明確,教學方法和過程設計應該嚴密;其教學過程理論,特別重視以教師為中心的課堂教學,強調教學內容的系統性和有序化。這種教育理念的優點是教學課堂容易組織、教學質量容易得到保障,但也容易造成理論與實踐脫節、教學專制和壓迫、學生個性的壓抑、課程枯燥乏味、教師灌輸和學生厭學等現象。因此,傳統教學范式正受到信息時代后現代思想范式的挑戰,今日主導教育領域的線性的、序列性的、易于量化的秩序系統、側重于清晰的起點和明確的終點將讓位于更為復雜、多元的、不可預測的系統或網絡。
后現代主義教學觀對工業時代所對應的教學觀提出了批判性質疑:教學系統是開放、生成、去中心化及不確定的。后現代主義關注的是,自然本身是由靈活的秩序所組成,秩序和混沌不是完全的無法改變的對應,而彼此相互聯系的教學行為過程是非決定論的、不可預測的。一個系統初始條件微小的變化或紊亂可能產生巨大的非預期效果,對變化的完全控制是不可能的,這迫使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教學活動中對人行為控制相關的傳統理念,現代教學實踐和理論進一步表明,將學生是如何學習的作為一種教學干預的結果加以預測是不可能的。教學模式研究從方法到理論受到了挑戰。后現代主義學者認為教育是無目的、混沌的,主張隨機、即興、隨心所欲,凸顯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甚至提倡主動打破秩序和平衡,主動施加干擾,試圖依靠教學之間的互動、師生之間的互動和自組織機能達到最佳教學效果。相對而言,盡管杜威不重視教材的作用,但他畢竟也強調教材的系統性—只不過是對生產、生活經驗的系統化,強調教材應當與學生的接受能力相適應,而后現代主義者反對教材組織的系統性和條理性,如多爾就主張課程內容在組織上的“隨意性”,主張“課程的組成部分和序列的任意組合”,閣杜威的教育思想中雖有“中心”的觀念,但反對教師權威,后現代主義者則干脆主張“無中心”。因此,這種后現代主義的教學有幾個重大變革:(1)隨機性和不確定性。教師具體講什么(教學內容)以及怎么講(教學方法)都是不確定的,強調隨機應變、隨心所欲、即興發揮,根據課堂上出現的問題及學生的接受情況隨時調整;也不再事先制定非常具體的教學目的,甚至不用預先備課,充其量只采取一種模糊化策略—即粗略大概地備課。(2)平等、互動與多元性。理論研究主張所有理論一律平等,提倡理論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教學實踐提倡在學科設置、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以及學校管理等一切方面實現多元化。教學提倡打破原來以老師或學生為中心的局面,轉為無中心、無權威,師生之間以及學生之間都是平等的關系,沒有灌輸,沒有壓制,師生以平等交流研討的方式進行教學,學生不必拘泥于課堂秩序,可以隨意做出反映、提問,鼓勵對老師的干擾和互動。教學內容及教學組織也不圍繞明確的中心進行。(3)自由、民主與開放性。從理論研究到教育實踐諸方面都要體現自由、開放性,整個教育系統將走向極度開放,沒有圍墻、無形的學校將越來越多,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網絡教育、遠程教育、終身教育等。不難發現后現代主義思潮雖然對傳統教育的穩定甚至教育的平衡發展具有一定的破壞性,但無疑對推動教育創新具有重大的建設性意義:它打破了一向僵化守舊、一成不變的教學模式,師生的能動性都將得到極大的釋放;活躍的課堂秩序、生動活潑有滋有味的教學模式、師生間最充分的互動會導致雙方能動性最大限度的發揮,這從理論上講有助于達到最佳的教學效果;還有,后現代主義教育觀渴望實現最充分的個性解放以及對所有師生人格的尊重(而不再是只偏重一方)。師生之間形成沒有壓制、其樂融融的平等友好的關系,消除了等級和權威的觀念,確立了多元、平等、容忍差異的觀念,既有利于教育功能的實現,也有助于推動新思想的發展乃至全社會的民主進程、減少因意識形態分歧而導致的爭端。
德法兼修與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研究
[摘要]法科學生作為法院人才的后備力量,是未來法律適用工作的主力軍。培養一支德法兼修的法科學生隊伍,對完善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當下,面對“德法兼修”培養模式創新進路的需要,各大高校仍然對其給予高度重視,“德法兼修”教育內容沒有做到因材施教,教育方式方法固化單一,思政教育工作隊伍尚需壯大,教育實效欠佳等問題。故而,明確培養“德法兼修”的法學專業人才是法學教育的首要工作,緊扣法學學科特點,拓展育人方式,明晰班主任、輔導員老師在思政教育中第一責任人的地位,提升法科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隊伍的工作水平,就成為不斷完善“德法兼修”培養模式下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的一條可選之路。
[關鍵詞]法科學生;人才梯隊建設;德法兼修;問題應對;行動邏輯
一、培養一支“德法兼修”的法科學生隊伍,對完善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職業者擁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價值追求與共同的奮斗目標。培養一支德法兼修的法科學生隊伍,讓他們在畢業之后既擁有精深的專業水平,又擁有高尚的道德修養對于包括法院在內的各個實務部門具有重要意義。這就要求法學院校與包括法院在內的實務部門通力合作,于法科學生求學階段,在提高其知識水平、專業素養的同時,加大力度提升他們的思想道德修養。從長遠來看,這是為法院系統儲備人才,完善法院人才梯隊建設的必選動作。法科生在校期間要重視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不斷創新手段,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法學學習過程中,把法學院校建設成為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首要陣地,讓法科學生真正能以“德法兼修”的面貌進入到社會當中,不僅僅為未來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礎,更為法治國家的建設營造了良好的人文環境。通過前往各大高校,面向師生發放調查問卷、選取師生進行個別訪談、在法學院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的調研,我們不難發現,在近些年,法科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明確了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健全了法科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課程體系改革和教材建設初見成效,教育主管部門也從學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從思政教師職業發展、思政教育研究、思政課程建設等方面入手,推出了一系列的利好措施。但盡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面臨的問題也毋庸回避,故而在對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深入思考,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創新路徑,對于將法院人才儲備工作前移至高校培養階段,完善法院人才梯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德法兼修”培養模式下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對法科學生思政教育的重要性認識程度不夠
創新型法學人才培育研究
隨著國家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法律在文明社會中的價值與功能日益凸顯。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并被寫入憲法。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體系,培養一大批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和創新性人才的歷史性任務。在社會法治化和教育大眾化的浪潮下,經濟全球化、知識商業化、學習數字化、發展可持續化等挑戰也迎面撲來。在新的歷史時期,社會發展不僅對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法學教育的改革發展提供了新的歷史機遇和內在動力。自上世紀末教育部法學教育專業委員會提出“大法學”的法學本科教育思路、確定14門法學核心課程以來,全國各地高校法學院掀起了法學教育改革的浪潮。在這股浪潮中,我院充分借鑒國內外成熟的辦學經驗,緊密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在國內法學院中率先開辦德語法學本科班,致力于培養適應21世紀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并取得了豐碩成果。認真總結和反思這五年多的創新實踐,不僅有利于我院法學教育的快速發展,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創新及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也不無借鑒意義。
一、法學本科生培養現狀與不足
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高等學校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在校法科學生的數量也急劇增加,其培養質量越來越受到教育界和社會各界的質疑和擔憂。人們普遍認為,法律教育從精英化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以及法科學生為了緩解就業壓力而將主要精力從課堂研習轉向應對包括國家司法考試在內的各種職業考試,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科學生在知識結構、思維訓練與法律實踐諸方面存在嚴重的缺陷。[1]
1.知識結構較為單一
從社會對法科學生的反映來看,法科學生的知識結構普遍過于單一,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雖然許多高校法學院把法科學生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寬口徑、復合型”、“經濟與法律相結合”等,但相關課程的教學實踐表明,不少法學院的課程結構缺少實質性的創新,基本是在法學14門核心課程之外點綴一些與經濟學、哲學、社會學等有關的選修課而已,沒有將它們進行有機的結合和合理的編排,導致法科學生的法律基礎理論訓練不足,而對法律以外的學科又只知皮毛。
2.法律理論基礎薄弱,法理思維不足
少數民族法學本科論文
一、民族法科教育的現狀
(一)學生現狀。
新疆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多語種交匯的地區,除了漢族和回族使用漢文字以外,其他少數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語言文字。民族學生的漢語水平普遍不高,多數無法用漢語熟練交流。學生對專業教材能全部理解的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學生對漢語授課的部分課程基本能聽懂,但讓他們用漢語口述所學到的知識是很困難的,久而久之,對專業課程喪失興趣。民族學生根據個人興趣選擇專業課的僅占52%,多數學生缺乏學習耐心和持久性,專業課考試通過率明顯比漢族學生低。新疆少數民族大多數來自于農牧區,其在語言、心理、文化、價值觀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質,有別于其他民族的思維方式、知識結構、價值觀念。大部分民族學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強,交往范圍狹窄,易形成小團體,只與本民族學生來往的較多。
(二)教學現狀。
1.教學方面
以課堂講授方式為主,實踐課較少,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啟發—探究式教學方法運用較少,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不高,被動教學現象突出;注重法條講授,但對其法理講授較少;用模擬法庭方式上課的占12%。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質量的評估要素之一,對法學教育內容產生一定影響。調查發現,16%的教師在民族班上課完全以司法考試為主線。
考試制度改革論文
【提要】日本法學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職業人員,通過司法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梢灶A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摘要題】海外來風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保┻@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創新創業教育下的法學教育改革路徑
[摘要]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背景下,法學教育應當邁出相應的改革步伐,將創新創業教育理念融入法律人才培養全過程,實現法學教育模式向職業訓練模式的轉變;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重構,應當協同創新創業教育,將創新創業類課程的設置與法學專業課程體系有機融合;應注重提高法學專業教師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意識和能力,廣泛組織法科學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活動,以培養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創新創業型法律人才。
[關鍵詞]創新創業教育;法學教育;教育改革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發展戰略,教育部就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創業基地建設和促進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見訛譹,要求各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興產業需求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探索高等學校法學教育改革的路徑,應緊緊圍繞《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謀求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課程體系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方面的突破與創新,培養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的高素質創新創業型法律人才。
一、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背景下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的轉換
創新創業教育是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與模式。在高等學校實施創新創業教育,對于促進高等教育科學發展,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訛譺當前,我國高等學校正在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深刻地影響著高等學校各專業教育教學的理念與模式。面對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大背景,法學教育能否邁出相應的改革步伐,這將關乎我國法律人才的培養,從而進一步影響法科畢業生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參與創新創業實踐的能力。我國全面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綜合改革的進程在法學教育領域的展開表現為建立一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模式,其前提是確立符合創新創業國家發展戰略的新型法學教育理念。因此,當務之急是結合創新創業大環境實現法學教育理念的轉換,使法學教育理念實現質的飛升,因為“法學教育理念是一個國家法學教育的精神內核,體現了整個法學教育制度的價值取向?!庇炞s任何教育模式的改革必須先行實現教育理念的轉變與革新。具體而言,在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綜合改革背景下,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的轉換需要在兩個方面實現轉變:其一,要求將創新創業教育理念融入法律人才培養全過程。面對法學院全體學生,在法學專業教育基礎上,以轉變傳統法學教育思想、更新傳統法學教育觀念為先導,以提升法學專業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為核心,以改革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和法學課程體系為重點,大力推進高等學校法學創新創業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訛譼其二,實現法學教育模式向職業訓練模式的轉變。中國法學教育界對于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還是素質教育的討論由來已久,但至今仍未有定論。從客觀上評價,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模式仍然停留于理論分析、法律解釋的層面,在以“理論分析和法律解釋”為其主要功能的法學教育模式中,對學生創新意識的培養重視不夠,學生創業能力的培養幾乎完全被忽略,導致法科畢業生參與社會實踐的能力較為欠缺,距離創新創業型人才培養的要求甚遠,因而傳統法學教育在全面推進創新創業綜合改革的進程中遭遇了很大困境。為走出困境,我們可以借鑒英美國家的做法,將法學教育的功能定位為職業教育,法學院的功能也隨著成為職業教育的場所,在此種導向的指引下,形成職業導向的法學教育模式。此種新型法學教育模式以培養法律實用人才為重點,但不削弱其理論教學和創新,扭轉當前法學教育模式中“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的局面,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并重,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功能,為全面推進法學專業創新創業教育創設條件。
二、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背景下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重構
高等學校創業教育探索
[摘要]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背景下,法學教育應當邁出相應的改革步伐,將創新創業教育理念融入法律人才培養全過程,實現法學教育模式向職業訓練模式的轉變;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重構,應當協同創新創業教育,將創新創業類課程的設置與法學專業課程體系有機融合;應注重提高法學專業教師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意識和能力,廣泛組織法科學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活動,以培養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創新創業型法律人才。
[關鍵詞]創新創業教育;法學教育;教育改革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發展戰略,教育部就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創業基地建設和促進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見訛譹,要求各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興產業需求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探索高等學校法學教育改革的路徑,應緊緊圍繞《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謀求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課程體系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方面的突破與創新,培養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的高素質創新創業型法律人才。
一、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背景下法
學教育理念與模式的轉換創新創業教育是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與模式。在高等學校實施創新創業教育,對于促進高等教育科學發展,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訛譺當前,我國高等學校正在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深刻地影響著高等學校各專業教育教學的理念與模式。面對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大背景,法學教育能否邁出相應的改革步伐,這將關乎我國法律人才的培養,從而進一步影響法科畢業生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參與創新創業實踐的能力。我國全面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綜合改革的進程在法學教育領域的展開表現為建立一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模式,其前提是確立符合創新創業國家發展戰略的新型法學教育理念。因此,當務之急是結合創新創業大環境實現法學教育理念的轉換,使法學教育理念實現質的飛升,因為“法學教育理念是一個國家法學教育的精神內核,體現了整個法學教育制度的價值取向?!庇炞s任何教育模式的改革必須先行實現教育理念的轉變與革新。具體而言,在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綜合改革背景下,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的轉換需要在兩個方面實現轉變:其一,要求將創新創業教育理念融入法律人才培養全過程。面對法學院全體學生,在法學專業教育基礎上,以轉變傳統法學教育思想、更新傳統法學教育觀念為先導,以提升法學專業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為核心,以改革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和法學課程體系為重點,大力推進高等學校法學創新創業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其二,實現法學教育模式向職業訓練模式的轉變。中國法學教育界對于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還是素質教育的討論由來已久,但至今仍未有定論。從客觀上評價,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模式仍然停留于理論分析、法律解釋的層面,在以“理論分析和法律解釋”為其主要功能的法學教育模式中,對學生創新意識的培養重視不夠,學生創業能力的培養幾乎完全被忽略,導致法科畢業生參與社會實踐的能力較為欠缺,距離創新創業型人才培養的要求甚遠,因而傳統法學教育在全面推進創新創業綜合改革的進程中遭遇了很大困境。為走出困境,我們可以借鑒英美國家的做法,將法學教育的功能定位為職業教育,法學院的功能也隨著成為職業教育的場所,在此種導向的指引下,形成職業導向的法學教育模式。此種新型法學教育模式以培養法律實用人才為重點,但不削弱其理論教學和創新,扭轉當前法學教育模式中“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的局面,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并重,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功能,為全面推進法學專業創新創業教育創設條件。
二、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背景下法
小議日法科學院構想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內容提要】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司法考試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社會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梢灶A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保┻@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nbsp;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