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能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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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透析
本文作者:王霄艷張慧平工作單位:蘇州大學華東理工大學
憲法原則是憲法在調整基本社會關系,確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所依據的并反映根本價值和作用的、人們在立憲和行憲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具有綜合性和穩定性的基本準則。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是憲法原則作為憲法的構成要素,對于憲法目標的實現具有積極屬性。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表現為靜態功能和動態功能兩個方面。
一、憲法原則的靜態功能分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調整一國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確認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憲法原則較之于一般法律原則更具抽象性和原則性;憲法是關于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配置的公法,是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因此憲法原則還具有一定程度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憲法的這兩種不同特征決定了憲法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之分,兩者對法律體系分別具有統帥功能和溝通功能。1.基本原則的統帥功能?;驹瓌t是適用于整個憲法關系領域的法律原則,其所具有的統帥功能是不言而喻的?;驹瓌t對所有憲法關系主體尤其是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機關的行為具有指導功能,成為法治社會的一個特點,它們滲透于立法、行政、司法活動中,主導著權力者的行為。正是基本原則的這種統帥功能,已經實現并且一直在確保著現代國家的憲政政治體制不至于蛻化為專制的政體?;驹瓌t的這種統帥功能對于一國法制的統一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些原則體現在所有的法律法規中,有些法律進而將其規定為該法的原則或指導思想。2000年頒布施行的5立法法6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2004年7月1日施行的5行政許可法6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這些規定不僅是該法的指導思想,制約或者規范著該法的基本內容指向,而且體現了憲法基本原則,從而維護了我國法制的統一。在不成文憲法的英國,基本原則也實現著相同的功能,缺乏憲法基本原則指導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想象的。2.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在憲法關系某一領域的適用,具體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誠信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等。因為這些原則仍然具有法律原則的基本特征而被界定為具體原則,具體原則的功能因此而生成。具體原則在基本原則和具體的憲法規則之間發揮著溝通的功能,它們將基本原則進行具體化,使其具備了一定程度和范圍的可操作性。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還體現在憲法與部門法之間。憲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屬性決定了憲法的規定是普遍抽象的,其所規定的許多內容需要部門法去落實。具體原則所具有的可操作性使得部門法可以且容易貫徹和落實憲法規定,而其所具有的一定的抽象性又為部門法留出細化的空間,使部門法之制定成為可能和必要。比方說,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義務的規定是抽象的,和部門法必然表現出較大的距離。通過誠信原則,憲法和部門法之間就具有了一以貫之的特點。5行政許可法6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0根據這一規定,相對人取得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后,投入大量資本從事該許可行為,行政機關基于某社會原因終止該類許可時,應當彌補相對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這種規定表現出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憲法人權保障精神的實現,是憲法人權條款的具體化,而誠信原則成為連接憲法和部門法的橋梁。
二、憲法原則的動態功能分析
憲法原則的動態功能是指憲法原則對立法、適法、法律修改等活動具有的支配性作用及其實現。憲法原則的靜態功能體現在對法律體系方面,而動態功能則是憲法原則對法律活動過程的直接作用。當然,這種動態功能的實現不得不借助法律主體的能動性活動。1.立法導向功能?;驹瓌t是現代國家憲法確認的基本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又衍生出具體原則,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是社會進步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各國的法律發展必將遵循這些原則,對憲法原則的忽視甚至廢棄是歷史的倒退。要弘揚憲法精神,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一國的法律體系中上至憲法下至最普遍的行政規范,必須體現對人權的保障和對民主的尊重,這是遵守憲法原則的表現。憲法原則的導向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憲法原則往往成為立法的依據。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規范的依據。這里的依據,是指依據憲法中某一條款的規定,或者依據憲法的精神與原則。在實踐中,并非每一個法律、法規都可以從憲法中找到相應的條文,只要找到可依據的憲法原則就可以了。第二,憲法原則指引著立法程序的發展方向?,F代立法越來越朝著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發展,近年來,立法程序方面最重要的舉措就是采取公聽會的形式,盡量吸取民眾的意見。目前,有關物價等切實關系到公民權利的立法已經普遍采取公聽會,這無疑是憲法原則精神的體現。第三,對立法違法行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法違法不管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都會對公民權益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這是和憲法原則的精神相違背的。我國已經注意到對立法違法的控制,在5立法法6中,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對各級立法違法的撤銷制度。2.適法導向功能。適法,包括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以及公民守法等多個方面。憲法首先是一種控權法,前兩者即行政機關之執法和司法機關之司法是適法的主要方面。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原則一樣,它不僅是制憲者制憲的指導方針,也是適憲主體適用憲法的指導方針和行為準則。原則和規則一樣同為法律的要素,所以行政權和司法權在運作過程中,不僅應遵循具體的法律規則,并且應該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則,不能違背憲法原則所確立的內容。另外,基于法律之局限,它不可能事無巨細做出規定,而必然會給國家機關一定的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適當行使,離不開一般原則的導向功能,憲法原則一方面為其指出正確的行為方向,同時又為該自由裁量權之濫用劃定了界線和限制。
提單法律功能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各國之間貿易交往的不斷深入,海上運輸已經成為國際間貨物運輸的主要形式。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圍繞作為重要單證的提單產生的糾紛可謂繁多。由于提單的簽發、轉讓等往往涉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各國關于提單的法律規定又存在諸多不同,在發生提單糾紛時經常會引起準據法的確定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加強提單的法律功能的研究顯得特別的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提單的定義進行了分析,接著對提單的法律功能進行了闡述,最后對提單法律功能適用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提單;法律功能;基本原則
引言:自歐洲早期航海貿易從船商合一到船商分離,出現提單雛形起,提單己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使用了很長的歷史。17世紀,為解決因貨物通過海運時間長,不便商人處分貨物的矛盾,在貿易領域逐漸承認提單可以直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轉讓提單具有轉讓貨物一樣的效力,處分提單等于處分正在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現代意義的提單就這樣順應航海貿易的發展而出現了,其被賦予了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及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功能。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提單的發展,而提單功能的完善使國際貨物買賣實現了由實物交易到單證交易過渡,國際貿易因此蓬勃發展,進而又促進了海上貨物運輸事業的繁榮。提單成為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之一。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提單的法律功能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各國之間貿易交往的不斷深入,海上運輸已經成為國際間貨物運輸的主要形式。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圍繞作為重要單證的提單產生的糾紛可謂繁多。由于提單的簽發、轉讓等往往涉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各國關于提單的法律規定又存在諸多不同,在發生提單糾紛時經常會引起準據法的確定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加強提單的法律功能的研究顯得特別的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提單的定義進行了分析,接著對提單的法律功能進行了闡述,最后對提單法律功能適用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提單;法律功能;基本原則
引言:自歐洲早期航海貿易從船商合一到船商分離,出現提單雛形起,提單己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使用了很長的歷史。17世紀,為解決因貨物通過海運時間長,不便商人處分貨物的矛盾,在貿易領域逐漸承認提單可以直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轉讓提單具有轉讓貨物一樣的效力,處分提單等于處分正在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F代意義的提單就這樣順應航海貿易的發展而出現了,其被賦予了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及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功能。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提單的發展,而提單功能的完善使國際貨物買賣實現了由實物交易到單證交易過渡,國際貿易因此蓬勃發展,進而又促進了海上貨物運輸事業的繁榮。提單成為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之一。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提單的法律功能論文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我國《海商法》第71條對提單所作的解釋是:“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兩者的內容是基本一致的。它們都概括了提單的本質屬性,即: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承運人接管貨物或貨已裝船和保證據以交付貨物。提單的上述本質屬性則決定了提單在海上貨物運輸關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提單的法律功能
提單法律功能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各國之間貿易交往的不斷深入,海上運輸已經成為國際間貨物運輸的主要形式。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圍繞作為重要單證的提單產生的糾紛可謂繁多。由于提單的簽發、轉讓等往往涉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各國關于提單的法律規定又存在諸多不同,在發生提單糾紛時經常會引起準據法的確定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加強提單的法律功能的研究顯得特別的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提單的定義進行了分析,接著對提單的法律功能進行了闡述,最后對提單法律功能適用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提單;法律功能;基本原則
引言:自歐洲早期航海貿易從船商合一到船商分離,出現提單雛形起,提單己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使用了很長的歷史。17世紀,為解決因貨物通過海運時間長,不便商人處分貨物的矛盾,在貿易領域逐漸承認提單可以直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轉讓提單具有轉讓貨物一樣的效力,處分提單等于處分正在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F代意義的提單就這樣順應航海貿易的發展而出現了,其被賦予了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及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功能。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提單的發展,而提單功能的完善使國際貨物買賣實現了由實物交易到單證交易過渡,國際貿易因此蓬勃發展,進而又促進了海上貨物運輸事業的繁榮。提單成為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之一。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當前國防功能法律體系的改善
本文作者:王喜民工作單位:西安政治學院
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是實現國家安全利益的需要,也是在經濟領域做好國防動員準備的重要措施?;A設施搭載國防功能是國防經濟動員的前提,是軍民融合的基礎,是實現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重要保障。在軍事行政法上,加強國防動員關于基礎設施搭載國防功能法制建設,是實現國防動員法制化建設的重要基礎。
一、基礎設施的基本定義
基礎設施是一個內涵和外延十分寬泛的概念,最早用于軍事領域,稱為“軍事基礎設施”,二戰后西方國家將這一概念廣泛用于軍事研究范疇。西方部分國家的詞典對基礎設施有如下的定義。(1)《美國傳統詞典》:基礎設施是一個社會或團體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的設備、服務和裝置,比如交通和運輸系統、水和能源管道以及學校、郵局、監獄等公共機構。(2)《RANDOMHOUSE全文詞典》:服務于國家、城市或區域的基本的設施和系統,比如交通運輸、發電站和學校。此外,世界銀行《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對于基礎實施有一個比較權威的定義:基礎設施是永久性的成套的工程構筑、設備、設施和它們所提供的為所有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共同需要的服務。它的種類繁多,其中占主體的經濟基礎設施主要有公共設施:電力、電信、自來水、衛生設施和排污、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管道煤氣等;公共工程:公路、大壩和灌溉、排水用的渠道工程等;其他交通部門:鐵路、城市內交通、港口、航道以及機場等。本文主要分析研究能夠搭載國防功能的國家基礎設施,屬于狹義的基礎實施,是指受益可惠及全國、大都由中央投資(部分項目要求地方有配套資金)、隸屬中央有關部門管轄的基礎設施項目,且在建設中能夠做到貫徹國防功能,通過一定的動員可以轉為軍用或軍民兩用的基礎設施,其主要包括交通運輸、水利建設、信息產業、能源建設、原材料重大建設項目、高新技術開發建設項目以及與國防密切相關的重要產品。
二、國家基礎設施搭載國防功能的現實意義
1.在平時經濟建設中貫徹國防動員的需要。現代信息產業技術的迅猛發展,改變了以往傳統機械化戰爭的作戰模式,作戰時間短、強度高、消耗大的特點,對現代戰爭提出了更高的動員要求。遲浩田說過:動員,戰爭之要,國之大事。在國家基礎設施建設中搭載國防功能,是國家平時積蓄國防動員潛力,戰時快速高效地將國防潛力轉化為國防實力的物質保障基礎,也是實現有限資源合理配置、寓軍于民的重要方式。
法律提單功能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各國之間貿易交往的不斷深入,海上運輸已經成為國際間貨物運輸的主要形式。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圍繞作為重要單證的提單產生的糾紛可謂繁多。由于提單的簽發、轉讓等往往涉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各國關于提單的法律規定又存在諸多不同,在發生提單糾紛時經常會引起準據法的確定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加強提單的法律功能的研究顯得特別的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提單的定義進行了分析,接著對提單的法律功能進行了闡述,最后對提單法律功能適用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提單;法律功能;基本原則
引言:自歐洲早期航海貿易從船商合一到船商分離,出現提單雛形起,提單己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使用了很長的歷史。17世紀,為解決因貨物通過海運時間長,不便商人處分貨物的矛盾,在貿易領域逐漸承認提單可以直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轉讓提單具有轉讓貨物一樣的效力,處分提單等于處分正在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現代意義的提單就這樣順應航海貿易的發展而出現了,其被賦予了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及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功能。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提單的發展,而提單功能的完善使國際貨物買賣實現了由實物交易到單證交易過渡,國際貿易因此蓬勃發展,進而又促進了海上貨物運輸事業的繁榮。提單成為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之一。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企業法律事務特點功能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法律的事務越來越多,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也日顯重要。因此,一些有遠見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也格外重視。他們不僅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甚至還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聘用專業法律人員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提單的法律功能分析論文
一、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特有的重要運輸單證。英美等國將海陸空運單據通稱提單,當專指海運時則稱為海運提單,英國船運法規定,提單是由船東或其他人所簽發的文件,該文件確認貨物裝上何船并駛往何港,以及運輸裝船貨物的若干條件;在德國,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承運貨物的書面證明,承運人通過提單承擔將接管的貨物依其所證明的狀況運至目的地,并根據提單的內容交付貨物的義務。在臺灣地區,海運提單稱作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為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同托運人之請求發給托運人、承認貨物業已裝船,約定運送期間權利義務及領受貨物之特種有價證券。簡言之,載貨證券為一種貨物已上船之書據。它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及承運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文件。繳回該文件時,承運人應交付貨物;提單條款內所載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單人請求交貨時,承運人即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條規定:“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
我國《海商法》第71條對提單所作的解釋是:“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兩者的內容是基本一致的。它們都概括了提單的本質屬性,即: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承運人接管貨物或貨已裝船和保證據以交付貨物。提單的上述本質屬性則決定了提單在海上貨物運輸關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提單的法律功能
法律的預防功能分析論文
一、用立法應對災害
法律的預防功能實際上就是對未來的風險和危機進行管理,要實現這個功能,必須要有應對可能發生的災害和危機的相應準備。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國在應對各種突發性事件方面出臺了相關法律規范。2006年1月出臺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根據2007年5月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的信息,為了應對突如其來的事件,國家已經一系列應急預案,包括: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待的還有: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但我們面對的問題是這些法律能否得到執行。如果制定法律僅僅是為了裝點門面,那么法律就只能是紙上談兵,而無法走向實際的生活;法律就只是事后效應,只能是懲治的工具。在此,不妨以《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為例加以分析。
2005年國家公布并實施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分為總則、啟動條件、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應急準備、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應急響應、災后救助、附則八大部分。該應急預案對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預防和自然災害發生后的應對及處置災后救助作了全面的規定,對中國國情復雜的狀況也有充分的估計,該預案規定:“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根據此規定,各省、市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如河南省在2005年《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后,省民政廳起草了《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政府。省民政廳印發了《河南省洪澇災害救助預案》,各省轄市也以政府或民政局名義出臺了當地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全省共制定與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有關的預案26個,與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有關的法規、文件、規劃8個。
又如寧波市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寧波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它的具體編目基本是把《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細化。
二、用執法應對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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